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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報告范文1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安排,《浙江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今年立法計劃一類項目。為提前了解條例草案起草進展情況,省人大財經委于2月初專門聽取了省政府法制辦、省發改委和省能源局的匯報。在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條例草案后,財經委即赴杭州、舟山、麗水和岱山、縉云等地調研,廣泛聽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部分人大代表及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相關企業負責人的意見建議,實地考察了風電廠、水電站和垃圾焚燒發電企業。財經委還組織召開了有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財政廳等13個省級部門參加的立法調研座談會。省人大常委會馮明副主任參加了調研、座談等活動。在匯總、分析和研究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財經委認真審議了條例草案?,F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我省擁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也是最早研究和開發可再生能源的省份之一。近年來,我省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已初具規模,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產業支撐基礎進一步夯實。但隨著我省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能源“保供給、調結構”的任務更加緊迫。一方面,我省是資源小省,能源資源基本依靠省外輸入,一次能源自給率不到5%。另一方面,按照國家和省節能減排、優化能源結構的要求,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中的比例需從現在的60%左右下降到2020年的50%以下,其減少的部分需要有相應的替代能源。開發利用好可再生能源,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重要舉措,更是爭取更大能源空間、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所在。為此,迫切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加快制定相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以更加有效地保障、規范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作。財經委認為,省政府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符合上位法規定,總結規范了我省各地有效的做法經驗,可操作性較強,總體是可行的。根據調研情況,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意見和建議:
一、明確綜合管理部門
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綜合管理工作。很多地方提出,高效、統一的管理體制是促進工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可再生能源由于開發利用領域廣、涉及部門多、職能分散,難以形成工作合力。建議條例草案明確牽頭部門,切實承擔綜合協調和統一管理的職能。一些部門還提出,條例草案第14條至第22條對相關部門的職能作了規定,這樣雖然有助于明確責任、推動工作,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同樣具有法定職能的氣象、水利等部門未納入條例草案,有的市縣部門職責與省級部門不相一致等,建議予以研究。
二、加強規劃引導
條例草案第8條至第12條對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作了專門規定。在調研中,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我省可再生能源雖然品種比較齊全,但資源稟賦質量不高,并非都適合大規模開發利用。而且可再生能源分布的地域性比較強,如麗水等山區的水電資源十分豐富,舟山、岱山等海島的風能、海洋能優勢明顯。為突出浙江特色,明確發展方向,建議在深入調查、摸清家底的基礎上,在條例草案中明確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制定發展目標,完善配套措施。調研中還了解到,可再生能源在開發利用中存在影響環境的問題,如風電在建設中破壞山林植被、運行中噪聲過大,在水電開發率較高的地區,也出現溪灘白化、溪水斷流甚至與農爭水等嚴重情況,這都與規劃不合理、選址布局不當有一定的關系。建議條例草案明確,要做好資源調查等規劃前期工作,進一步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合理性,并對保護生態環境做出更為細致具體的規定,切實做到環境保護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并重。
三、完善激勵與保障措施
在調研中,許多地方和部門認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意義十分重大,不僅事關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更事關子孫后代長遠利益。為更好地體現條例草案的促進作用,必須進一步制定、完善激勵與保障措施。如在電價補貼方面,很多企業提出,目前風能、太陽能光伏發電等國家上網電價基本是基于全國平均水平確定的,而我省可再生能源總體質量和開發條件在全國處于中下水平,上網電價尚不足以彌補成本。因此,亟需增加地方補貼,否則,我省可再生能源行業競爭力將明顯不足,高端制造業發展和轉型升級也將受到制約。又如在財政支持方面,許多小水電建造于上世紀90年代,目前普遍面臨更新改造、增效擴容等問題,希望財政予以補助。有的代表還提出加強政策創新,建議像碳排放權交易一樣建立清潔能源抵扣指標和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交易制度,認為此舉不僅能促進欠發達地區加快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而且有助于將其轉化為商品資源,運用市場經濟規則的方式增強欠發達地區發展后勁。此外,大家還普遍提出要加強土地政策傾斜、加大稅收支持等。建議條例草案充分吸納上述建議,進一步增加、細化扶持政策,以加快促進可再生能源規模化和產業化發展。
四、加大財政專項扶持
可再生能源報告范文2
2005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網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激勵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勵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激勵制度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其中某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占有率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以確??稍偕茉吹拈_發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的制定,具體授給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2、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相應的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以此來激勵相關開發可再生能源主體的積極性.
3、分類電價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即有關主體根據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上網電價,并向社會公布,以期確保合理競爭.
4、費用補償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依照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若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我國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的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其中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5、專項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及相關措施完善的建議1、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針對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系統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激勵制度,結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過《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勵措施仍然有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成本、技術相對傳統能源無明顯優勢,需要資金、研發、技術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資機制,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裝備制造技術.雖然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但從實際投入量上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量仍偏少,穩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機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場尚未初步形成沒有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公眾目前更偏好傳統能源,傳統能源的供應體系、銷售體系、服務體系已經完善,這樣傳統能源的規模效益將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競爭力,可再生能源供應不得不依賴傳統能源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法》雖有規定說,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但實際上國家電網及供熱、供氣系統不能覆蓋的區域僅是偏遠地區,這樣的市場需求太小,遠無法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如何具體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從法律綜合體系上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和法規及相關規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在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完善建議(1)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新的融資機制政府部門應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開發和技術創新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高技術領域,加強與高校的合作,重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加大研發投入,制定更加優惠的財稅政策,促進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核心技術,防止國外技術的壟斷.
在融資機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現有的國內融資機制:完善相應的稅收、貸款、補貼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資機制:比如政府購進一批風能發電設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賃給風能開發企業.另一方面要,在國際融資方面應該由政府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引導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洲銀行、全球環境基金會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支持;作為政府還應該建立相關專門部門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利用《京都議定書》機制(排污權交易、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它的市場,政府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指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以引導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政府要制定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觀調控及全國性的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引導其發展,明確企業的相關產權.具體而言:政府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事前事后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各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必須符合全國性的產業規劃方針,如西部應以風能、太陽能為特色產業,東部以潮汐能為特色產業;政府必要時應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簽訂行政合同,采購它們的產品,指導其投資、研發,以避免外國企業壟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出口;積極制定相關標準體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標識,鼓勵公眾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
(3)細化、補充、協調配套法規,落實、評估法規實施情況鑒于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應在考慮了全國,地方實際情況,仔細研讀《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制定相應的規劃、計劃,來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許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規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標協調性差,相關規定缺失等不少問題,而且許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缺乏溝通性,導致彼此之間矛盾或沖突的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法律原則和規定,及時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等相關法律做出調整,同時必須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指標要求,在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目標要求.此外,稅法,金融法、經濟法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體系形成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可再生能源報告范文3
1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與國家目標
第一次石油危機之后,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能源市場的供求結構和安全性發生了巨大變化。從需求角度來看,能源需求全球性增加,能源獲得競爭激化,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性上升。從供給角度來看,主要供給國不斷強化投資限制和國家管理,探測等上游投資不足,精煉、管道等供給基礎設施落后,海上石油運輸安全問題頻發。從環境角度來看,對應全球性氣候變暖、核不擴散的壓力越來越大。中東等主要石油供給區域的政治摩擦與沖突、局部戰爭等加大了石油市場的政治風險,而投機資本的大規模進入,不僅使石油價格不斷攀升,又進一步加大了石油市場的經濟風險。
在這種背景下,世界各國不斷深化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意義的認識,并4E(Energy Security,能源安全;Economic Growth,經濟增長;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環境保護;Employment,就業)角度上達成共識。具體而言:(1)替代化石燃料等“污染技術”的可再生能源,能夠在應對全球性氣候變動威脅、減輕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等方面發揮作用。從能源原單位來看,發展可再生能源,能夠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新產業。(2)由于不受國際市場上化石燃料價格變動的影響,可再生能源能夠從經濟角度促進能源的安全供給,進而提高經濟的安全性??稍偕茉聪到y與化石燃料、核電等傳統的能源系統相比,獨立性高、不依賴于發電、輸電的中央系統,既能夠提高安全性、減少停電等事故,又能夠防止原油泄漏、油輪爆炸、核電站事故等惡性環境事件,進而提高環境的安全性。(3)可再生能源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可獲得性,能夠避免資源戰爭,也能夠減少為保護能源而發生的軍隊、安保機構等的開支。在上述這種背景與認識之下,世界各國均在大力、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
截至2007年末,至少64個國家已經有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目標(Nation Target for Renewable Energy),即規定在國家、地區能源組合中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這也是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綱領性、約束性目標。從可再生能源占電力供應的比例來看,大部分國家的目標集中于5~30%之間,最低的為2%,最高的為78%。目標時期大多集中于2010~2012年,有些國家更為長遠,制定出了2020~2025年的目標。歐盟27個成員國,均已有了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2007年初,歐盟委員會確立了新的截至2020年的具有約束力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最終能源的20%、運輸燃料的10%。此前截至2010年的目標位電力供應的21%、初級能源的12%,新目標相當于電力供應的34%。高于此前的目標。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沒有再生能源發展的國家目標,但美國的29個州、加拿大的9個省已經制定了各自的目標。
64個國家中有22個發展中國,包括巴西、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伊朗、南非等。在2007年8月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中國提出了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的發展目標,同時還明確了各種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如到2020年全國水電裝總機容量達到3億千瓦,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萬千瓦等。這些目標將使中國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容量提高3倍,目標之高。引人注目。
2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單項政策
各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可再生能源國家目標的過程中,已經遭遇、意識到許多障礙在筆者收集到的200余篇中外文文獻中,普遍提及到的主要障礙就有10幾種之多(表1)。這些障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而且具有很高的國際普遍性。同時,特定障礙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如“自主研發能力弱,研發成本高,缺乏政策支持”、“缺乏自主技術,核心技術與裝備對外依賴嚴重”兩項,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在發展中國家更為突出。
為清除這些障礙,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可再生能源國家目標,世界各國開發出多種單項政策,僅使用頻度高、普遍性高的就有20余種,主要可分為直接管制、經濟激勵和其他政策3大類型。表2簡要概括了主要單項政策的內容概要、清除對象、所屬類型等。
3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組合
3.1 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組合
從表2中可以看出,單項政策均為針對一個或兼顧幾個目標障礙而設計、采用。因此,每個單項政策能夠清除的障礙有限,必須和其它政策配套使用才能獲得更好的效果。在實踐中,我們觀察到的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或障礙清除政策普遍是幾個或多個單項政策的組合,換言之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一種政策組合或一攬子政策。
REN21在其最新報告“RenewabIes 2007,global Status Report”中介紹了全球60個國家實施中的可再生能源促進政策(Renewable Energy Promotion Policies)的情況,為我們分析、理解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提供了難得的參考。正在實施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的國家數。2005年為48個,兩年間增加12個,增幅達到25%。REN21已經連續發表3個年度的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全球報告,其信息全面、深入、及時,在國際上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參考價值。
從表3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的幾個重要特征。
(1)政策組合具有豐富的多樣性。各個國家政策組合中包含的單項政策清單各有特色,沒有完全相同的政策組合,動用的單項政策數量亦不盡相同。政策組合的這種多樣性,可以理解為各個國家根據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實際情況、政策偏好等選擇最適宜于本國的單項政策進行組合的結果。
(2)單項政策的采用情況存在差異。在60個國家中,按采用比例從高到低來看,依次為固定價格。資產補貼、獎勵、返還,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貸款,消費稅、能源稅、增值稅的減稅,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公開招標,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凈計量,發電補貼、退稅。固定價格,是采用比例最高的單項政策,有40個國家采用,采用比例最低的單項政策是發電補貼、退稅,只有6個國家采用,二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采用比例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單項政策的可操作性、適用性的高低、效果的大小等問題,是政策選擇的重要參考。
(3)同一單項政策在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發展中國家的采用比例存在差距。除投資退稅、發電補貼和退稅2個單項政策外,其余8個單項政策在發展中國家的采用比例明顯低于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這一差距可以用與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起步晚、政策開發與應用的成熟度低等來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市場化程度高的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和公開招標,強制性大、波及面廣泛的再生能源份額制度,技術難度大的凈計量4項單項政策,在發展中國家的采用案例很少,說明發展中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更大程度上依賴于投資退稅等比較傳統的經濟激勵手段。
(4)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已經達到或超過了發達國家水平。中國的政策組合中采用了7種單項政策,動用政策的數量比在國際上評價很高的德國、丹麥、瑞典、意大利、日本還多,與法國持平。遠遠高出轉型國家俄羅斯等。印度政府采用了6項政策,其地方政府采用了2項,政策組合的豐富程度亦不遜色于發達國家。特別值得評價的是,中國的政策組合中包括了公開招標,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兩項應用難度大的單項政策,中國是23個發展中國家里唯一一個制定再生能源份額制度的國家,該項政策在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中的采用比例也僅為21.6%。
3.2 供給側管理、需求側管理的政策組合
在實踐中能源發展政策、能源管理經常被分為供給側與需求側兩大類型或方向。借鑒這種分類,并根據主要目標,筆者將表2所列單項政策分別組合為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和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表4)。從表4中可以看出,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遠比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豐富,前者最多可以動用14項單項政策,而后者只有7項。如果結合表3。我們不能發現,13個國家中除俄羅斯、泰國兩國采取單一供給側政策管理組合外,其余11個國家同時動用了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與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而且從動用的單項政策數量上看,其供給側政策管理組合大于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以丹麥為例來看,其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中包括固定價格、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與貸款、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公開招標等5項供給側管理政策,而只有消費稅減稅、凈計量2項需求側管理政策。就中國來看,除國家投資建設的“乘風計劃、光明工程、秸稈氣化工程”,國家對農村、牧區的小型獨立風力發電項目提供低息貸款外,其余政策均屬于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也就是說,就大多數國家而言,供給側管理政策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的主體,需求側管理政策是必要的配套或補充,其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供給、特別是和化石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力的供給不足。清除障礙、突破供給瓶頸是各國政策的首要目標和任務。
3.3 針對利益相關者的政策組合
可再生能源發展及其政策關系到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研發機構、調查勘探機構等可再生能源的供給者,企業、家庭、公共機構等需求者,政府、研究調查機構、NPO、NGO組織、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等政策制定者與參與者,公共基金、銀行、政府等融資提供者或補貼提供者。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起著不同的作用,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其面臨的障礙也各有不同。以特定利益相關者為對象而形成的政策,大多數情況下,往往是把幾種單項政策的相互配合作為政策組合來實施的。
我們可以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為例來簡要分析這種政策組合。從表1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作為供給者的發電企業面臨著“初始投資巨大,融資渠道少、成本高”、“投資回收期不確定,風險高”、“缺乏支持輸出網絡、儲備等基礎設施”、 “成本高,缺乏市場競爭力”、“缺乏公共資金等支持”等多項障礙,這些障礙也是供給側的主要障礙。由于單項政策主要為清除某一個目標障礙或配合其他政策而設計、采用,所以只有同時動用數項單項政策、形成政策組合才能有效地支持發電企業清除其障礙。結合表2、表4我們可以看到,針對發電企業的政策組合有著豐富的選擇,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固定價格、規制緩和、生產者減稅與退稅、發電補貼與退稅、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與貸款等單項政策均可組合起來應對發電企業面臨的障礙。事實上,各國正在實施的支持發電企業的政策多為政策組合,從表3中,我們能夠確認這一點。如法國采用固定價格、資產補貼、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與貸款、消費稅減稅與退稅、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公開招標等7項單項政策的組合,中國的政策組合比法國多了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少了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也是很豐富的組合。
可再生能源報告范文4
關鍵詞:環保節能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中圖分類號:TE08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相關概念闡述
(一)環保
環境保護是利用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解決各種問題,保護和改善環境的一切人類活動的總稱。是通過行政、法律、經濟、科學技術等多方措施,進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防止環境被污染和破壞、保持和發展生態平衡、擴大有用自然資源的再生產,以保證人類社會的發展。
(二)節能
節能是采用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減少從能源生產到消費各環節中的損失和浪費,有效地利用能源。即在現有技術基礎上可以實行、經濟投入產出比合適、滿足不超過環境污染限制指標及不影響正常生產與生活水平提高的社會要求的同時,有效地降低能源的損失與浪費。
(三)再生能源
再生能源是包括生物質能源、太陽能、光能、風能、水能、潮汐能、地熱能及沼氣等可以再生的能源總稱。
二、我國的生態環境問題及環保節能措施
(一)我國的生態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以城市為中心的環境污染不斷加劇,并蔓延向農村。森林減少、草原退化、沙漠擴大、水土流失、物種滅絕等生態破壞問題日趨嚴重。極大地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公眾的健康,制約了國民經濟的發展。
嚴重的大氣污染,表現在全國城市大氣總懸浮微粒濃度年日均值達320微克/立方米,污染嚴重的城市超過800微克/立方米,高出世界衛生組織標準近10倍;全國酸雨覆蓋面積已占國土面積的29%。突出的水污染問題,使全國七大水系近一半的監測河段污染嚴重,86%的城市河段水質超標。一些河段甚至完全喪失了使用價值。各地由于水污染導致的停工、停產及糾紛事件頻頻發生。 全國有2/3的城市居民生活在超標的噪聲環境中;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已累積70億噸,仍以每年六、七噸的速度增加;隨意堆放的未處置的危險廢物成為環境污染的重大隱患。
盲目發展污染重的企業和不合理資源開發,嚴重污染和破壞了生態環境,加劇了植被破壞、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一些生態環境脆弱地區,甚至陷于人畜無飲水、草木難生長的境地。
(二)環保節能的措施
盡可能減少能源消耗量,增加投入與產出比收益。從開發能源資源、電力、蒸汽、煤氣輸送及各種成品油、副產煤氣等二次能源的配轉換或加工,直到用戶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有具體的節能行動。
1、節能排減
國家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提出了“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p>
在實施中,針對經濟結構不合理、增長方式粗放、溫室氣體排放引起的全球氣候變暖等原因導致的自然環境破壞、生存環境污染、資源的耗費等嚴重問題,從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發展循環經濟,強化技術創新,節約煤、電、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減少大氣污染等節能減排工作入手,通過政府帶頭發揮節能表率作用、以宣傳提高全民節約意識、調整控制和優化結構增量、全面實施污染防治重點工程、創新發展循環經濟、加快科技開發和推廣、強化節能減排管理、要求高耗能企業采取節能措施、加大監督檢查執法力度、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政策等措施,堅持節約、清潔、安全發展,實現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
2、水處理
自然生態被破壞和水污染造成的水資源匱乏,嚴重地威脅著人類和生物的生存。采用物理、化學手段,根據特定用途,通過對水的沉降、過濾、混凝、絮凝、緩蝕、阻垢等水質調理過程,進行污水和飲用水處理,去除水中不需要的或有害生產、生活的物質,使之達到相關要求的水質標準,以用于需要的領域;嘗試正向滲透法,進行海水淡化、脫鹽的水純化。這些舉措使人類水資源緊張問題得以緩解和解決。
3、日常生活中的節能環保
包括工業生產、日常生活中環保節能理念的滲透,種種環保節能行為,如節約用電、用水、使用節能家電和應用環保節能材料、物質回收再生利用等。
4、以發展環保產業促進環保節能
從2007年開始,環保支出科目被正式納入國家財政預算,政府對環保工作提出了新思路、新對策,特別是要通過建立市場機制,運用各種投入少、見效快的經濟手段,促進清潔生產型和污染源控制型環保產業及循環經濟的發展。
我國水污染與大氣污染治理設備、固體廢棄物處理處置設備、噪音控制設備、放射性與電磁波污染防護設備、環保監測分析儀器、環保藥劑等環保設備和產品的生產與經營規模在逐步擴大;廢氣、廢渣、廢液(水)等廢棄資源的處理再利用,廢舊物資回收再生產利用等資源綜合利用;為環境保護提供技術、管理與工程設計和施工等環境服務等環保節能產業體系日趨形成,在有效地減輕了我國環境生態壓力的同時,也促使我國環保產業走向蓬勃發展。
三、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資源緊張與能源消耗需求大的矛盾問題,嚴重影響在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促進經濟持續平穩增長,國家在“十一五”期間將把新能源作為重點產業加以發展,明確提出:“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p>
(一)我國現有可再生能源資源量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分布廣、可開發利用潛力大,能部分替代煤炭、石油與天然氣等能源,滿足發電、供氣、供熱、制取液體燃料等多種用途。1、我國太陽能資源豐富地區占國土面積96%以上,每年地表吸收太陽能相當于17000億噸標煤能量。
2、全國風能資源總量理論估計為16億千瓦,現有條件可開發利用量達2.53億千瓦。
3、可開發水能資源總量約6億千瓦左右,現有技術可開發量達5億千瓦以上,年可供電量2.5萬億千瓦時,折合8.6 億噸標煤。
4、現有生物質能資源的農作物秸稈年產出量近7億噸,可直接用作生活燃料的約2.5 億噸,薪材實際采伐量可達2.3億噸。畜禽糞便及工業有機廢水等資源也極具開發潛力。
5、可開發利用海洋能資源的潮汐能資源約2200萬千瓦,波浪能與潮流能的理論資源量分別為1300萬千瓦和1400萬千瓦。
6、地熱可采儲量相當于4626億噸標煤,資源潛力占全球總量的7.9%。目前已探明的高溫地熱資源潛力為582 萬千瓦,發電潛力在300~400億千瓦時/年;中低溫地熱資源可利用量相當864億千瓦時/年發電量,總計折合約5000萬噸標煤的年產能量。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面臨的問題
1、成本問題
現階段的生產制造技術滯后、規模小、項目開發不合理、行業惡性競爭等原因致使我國可再生能源生產成本居高不下。如江蘇生物質發電項目的重復建設,造成多家生物質直燃發電廠爭奪當地燃料資源,稻草價格由140 元/ 噸攀升到250 元/噸,成本大幅增加。
2、技術問題
目前,我國仍處于大多數技術水平低、設備制造能力弱、技術研發能力缺乏、技術與設備生產依賴進口等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期階段。且可再生能源資源評價、開發技術標準、產品檢測及認證等體系尚需完善,支撐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技術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也急需培養更多的相關技術人才以滿足需要。
3、市場問題
受限于再生能源的季節性與不穩定性,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不穩定,影響了可再生能源市場穩定、持續健康發展。
4、政策及法律問題
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過于原則化,執行效果不理想。在具體實施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貼息政策、研究開發政策時,由于所制定政策缺少相應機制、發展政策體系不完整、相關政策間缺乏協調性和穩定性,加之各級管理部門協調不利,重復建設造成資金分散,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力度。
(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對策
1、鼓勵可再生能源創新科技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技術列入“863”、“973”計劃和“十一五”規劃,并取得了一些重大技術突破;各級政府扶植和鼓勵企業同相關科研院所聯合,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可再生能源技術,促進了我國基于科技創新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2、以經濟手段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通過給予稅收優惠、投資補貼及產出補貼政策,對開發和利用新技術有效降低成本的企業,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直補或貼息貸款補貼??捎行Т龠M再生能源產業規模擴大及生產能力增強,使之盡快發展。
3、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體系發展的有效機制
建立政府推動下的可再生能源市場需求與競爭機制及可再生能源產業服務體系,采取政府鼓勵與市場引導結合的方式,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進步與產業化發展。
通過設立可再生能源研究的綜合性開發機構,整合現有可再生能源技術資源、完善技術與產業服務體系、加強人才培養,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創新和產業服務水平;通過建立質量認證體系、風險預警機制、優化特許權招標制度等,對可再生能源及相關產業科技進行規范和調控。
4、提高全社會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認識
國家各有關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應將發展可再生能源納入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考核指標;通過加強全社會科普教育,樹立生態文明的能源消費新觀念;通過授予自愿認購高價格可再生能源的單位及個人綠色能源標識、節能標識及對企業環保評級等方式,提高廣大公眾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積極性。5、完善、執行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對現有的《可再生能源法》細則逐步完善,適時出臺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相應的發展規劃,用法律形式確定鼓勵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和開發利用的政策。如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開發與商業化過程中資金投入與價格優惠、稅收減免等方面的規定。
同時以制定各類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技術與產品標準,規范市場運行;以相應的懲罰措施,懲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保障立法的有效性。
結論:
總之,通過加強政府政策支持力度,健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制度、法律、政策體系和社會機制,能有效地促進我國節能環保和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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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報告范文5
關鍵詞 :建筑節能 太陽能 風能 地熱能
引言
隨著能源供應緊張狀況的日益加劇,能源問題逐漸成為制約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開發利用新能源已成為人類解決能源危機和環境壓力的根本出路和最優途徑。2008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已經超過28億噸標準煤,其中建筑能耗居各種行業能耗之首,約占總能耗的27.6%。為緩解能源供需矛盾,保持經濟和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我國提出在堅持科學發展觀的基礎上深化改革,消除制約節能減排工作的體制性和機制,大力開展節能降耗工作。因建筑行業是耗能大戶,建筑運行能耗已接近全社會商品用能的三分之一,節能潛力最大,所以,建筑領域在開展節能降耗工作和優化配置有限資源的同時,積極開發新能源和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對進一步改善能源結構、保護生態資源環境,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必將產生決定性的推動作用。
一、我國目前的能源結構和建筑能耗狀況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國家, 盡管能源資源總量約為世界的 10%,但我國人均擁有的能源資源量只有世界平均值的40%。特別是石油和天然氣等優質資源嚴重短缺,石油最終可采儲量僅占世界石油可采儲量的3%左右,人均占有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3%,能源供應長期面臨著后備資源不足,特別是優質能源資源日益短缺的問題。 2003年我國能源消費總量為17.4 億噸標準煤,2008年已超過28億噸標準煤,能源消費年平均增長速度已接近10%。另外,由于我國是以煤炭為主要能源的國家,在能源的生產和消費中,一次能源結構長期得不到合理優化,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消費比例一直保持在65%以上,并且能源利用效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10 個百分點,單位GDP 能源消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 倍。同時,能源消費過程中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加劇了大氣的溫室效應和酸雨現象。據統計,我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的90%和大氣中70%的煙塵都是由燃煤造成的,對我國的生態環境和人民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威脅。目前,我國的CO2排放量也已占到世界的12.8%,位居世界第二位,僅次于美國。
然而,在各種能源消費中,建筑能耗位居行業之首,其中采暖和空調能耗約占建筑總能耗的50%至70%。2006年,我國房屋建筑總面積為395億m2,消耗商品能源約5.63億噸標準煤,占當年全社會總能耗的23.1%。據國家有關部門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既有建筑已超過400億m2,每年新建房屋面積高達15~20億m2,超過所有發達國家年建筑面積的總和,單位建筑面積能耗是同等條件下發達國家的2~3倍。預計到2020年底,全國將新增房屋建筑面積250至300億m2,而城鎮新建建筑將持續保持以8~10 億m2 /年的速度增長,如果延續目前狀況,建筑能耗將超過目前的2倍,加之建材生產和施工耗能,將高達全社會總能耗的46.7%,對我國能源供應形成巨大壓力。
因此,在目前化石能源逐漸枯竭、生態環境日趨惡化的情況下,為切實搞好建筑節能工作,改善能源結構和保護生態環境,建筑領域應加快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工作步伐,以盡快實現利用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常規能源的宏偉目標。
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應用現狀
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陽能、風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而目前在建筑領域應用前景比較廣闊且技術相對比較成熟的是太陽能、風能和地熱能等。
1.太陽能
太陽能是各種可再生能源中最重要的基本能源,也是人類可利用的最清潔環保且取之不盡的優質能源。按照利用途徑,太陽能在建筑領域的應用技術可分為太陽能熱利用、太陽能光利用和太陽能儲存轉換利用三大類。目前多數建筑對太陽能的光熱利用還普遍停留在“生產生活熱水”這樣低水平的應用層面上,加之產品成本較高,價格惡性競爭等原因,一些產品粗制濫造質量低劣,導致消費者對太陽能的技術產生信任危機,從而使太陽能技術產品的推廣應用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
2.風能
風是一種由太陽輻射熱引起的自然現象。風能利用主要是風力發電和風能動力兩種主要形式,其中又以風力發電為主。我國風能資源豐富的地區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及附近島嶼,內蒙古、新疆和甘肅河西走廊以及東北、西北、華北和青藏高原的部分地區。我國目前在風電技術和設備制造方面也已處于世界領先地位,當務之急應當加快探索在我國沿海島嶼、城鎮鄉村的建筑領域、尤其是城市高層建筑因地制宜地發展直接利用風能資源技術。
3.地熱能
地熱能是貯存于地球內部的一種巨大的潔凈能源。我國擁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全國地熱資源可采儲量是已探明煤炭可采儲量的2.5倍,其中距地表2000米以內儲藏的地熱能約為2500億噸標準煤。目前正在逐漸受到人們重視且在建筑領域應用潛力巨大的是地源熱泵技術,其最大的技術特點就是消耗少量的高品位能源,即能開發利用蘊藏在淺層地下的低品位能源滿足建筑物的供暖、空調和熱水供應需求,既實現了節能減排,又不污染環境,因此,利用熱泵技術開發利用淺層地熱能是目前最受歡迎的一項新技術。但是, 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熱泵技術還處于初級階段, 其主要差距是我國各地區目前還缺少對巖土地質材料性質進行全面系統的測試和統計分析工作,地源熱泵技術仍處于按經驗設計實施階段,熱泵系統運行效果與設計要求偏離過大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地熱資源的浪費或不足。
三、改進和實施建議
在大力開發新能源的今天,建筑領域在有效開發利用可再生資源的同時,如何合理降低開發和轉化利用的成本,擺脫低質低價的惡性循環,步入良性發展的健康軌道是當前新能源開發中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筆者認為當務之急應該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國家應根據地方氣候環境特點,分別制定和完善各地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按規劃分步實施,同時進一步加強財政、稅收等經濟激勵政策方面的研究工作,適時出臺一些鼓勵性的政策措施。與此同時,在加大政策扶持和資金投入的基礎上,國家應盡快完善相應配套的法律法規,并強化從建設規劃、設計、監理和工程竣工驗收及運行效果各關鍵環節的監督管理,尤其應重點加強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的能效考評工作,以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建筑的規范化、標準化、法制化建設環境。
2.應該打破目前各自為陣的行業分散格局,在加強行業或部門之間相互交流合作的基礎上,大力開展可再生能源產品與建筑產品的集成化技術研究工作,使太陽能、風能等相關設施與建筑進行有機結合,做到與建筑融為一體、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并滿足與建筑主體圍護結構的一體化同時設計、同步施工和相同壽命周期的要求,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有效解決建筑供暖、空調、照明和生活用熱水等日常用能需要,使建筑產品在逐漸降低對常規能源消耗的同時,逐步實現綠色環保和低能耗的建設目標。
3.在太陽能的轉化技術方面應該突破太陽能低溫利用的制約瓶頸,加快研究開發中高溫的太陽能光熱利用核心技術產品,尤其應在研究開發新型高效中高溫太陽能集熱器上狠下功夫,在提高太陽能裝置轉換效率的基礎上拓寬太陽能技術產品的應用領域。
4.為了充分利用和保護地熱能這一寶貴的清潔能源, 應加強基礎資料的測試研究和統計分析工作,并學習引進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在地熱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應本著“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統一管理”的原則,嚴格地熱資源開發審批制度,在統一規劃指導下,逐步推動地熱開發利用的規范化、規模化,、商業化發展,以避免造成地熱資源的浪費或地下水質資源污染的現象發生,使我國的地源熱泵應用技術早日步入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軌道。
5. 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產品應用的宣傳推廣工作,在強化全民節能意識的同時,提高全社會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意識,同時根據地區環境建設工程示范小區,待技術成熟后逐步擴大應用范圍,同時還應注重對相關產業扶持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真正落實工作。
結束語
建筑能耗位居行業之首,開源節流是降低能耗的關鍵。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對建筑節能工作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確保我國中長期能源供需平衡、減少環境污染的先決條件,也是提高能效、達到中等發達國家能源利用水平和實現經濟持續增長的有效措施。但是,發展可再生能源需要政府的遠見卓識,需要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和可持續發展框架的大力支持,需要全社會各相關行業的積極參與和有機配合,只有如此,才能從根本上克服各種阻力,將全社會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要素有機結合起來,全力推進建筑領域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工作,從而保障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健康發展,造福子孫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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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報告范文6
桌山(Tablc Mountain)是南非首都開普敦的地標,因其山頂猶如刀削般平坦而得名,每年10月至次年3月,大西洋的暖濕空氣遇山后迅速上升,在冷空氣的作用下形成云團籠罩著桌山,猶如厚厚的絲絨桌布,有人稱這是上帝鋪好了桌布準備用餐。1929年當地政府修建了長達1220米的索道,以方便游客登上這張誨拔1087米的“大桌”。能去上帝的餐桌上游覽一番,并能一覽開普敦全景是無數旅游愛好者的夢想。但如果因為停電而被滯留在山頂或是半空中的纜車中,相信還會成為每一位游客的噩夢,但這確確實實在今年年初發生了。由于南非能源危機加劇,開普敦地區出現斷電,有近900位游客被滯留在桌山上超過5個小時,同時還有近100名游客被困在懸在半空中的纜車里。后來開普敦當局為滿足自身的供電需求,不得不停止對津巴布韋和贊比亞兩國的電力出口。
長期以來,南非的能源消費一直以電力為主,但由于近十年來電力設施建設不足,導致目前全國出現用電緊缺的局面。有些大型工礦企業由于缺乏電力供應被迫使用燃料油,如果這種情況繼續發展下去,未來南非將面臨電力及燃油雙重緊缺的局面。近日,南非礦產能源部與南非發展銀行聯手共同推出了以緩解能源危機為目的的可再生能源市場轉換計劃,該計劃鼓勵投資者在南非投資再生能源領域,以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與商業化。
PE出手緩解能源危機
2008年11月10日,位于波士頓專注于能源投資的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公司Denham Capital宣布將以1.5億美元投資獨立能源公司BioThem Energy(以下簡稱為BioTherm)。位于約翰內斯堡的BioTherm計劃在未來幾年內開發、建成并投入運行產量為300兆瓦的可再生和清潔能源發電工程。根據《黑人經濟振興法案》(Black Economic Empowerment,BEE)的優惠政策,BioTherm只需在每個發電項目上投資70%。通過項目貸款融資,Detfllam Capital投資1.5億美元可以使該合伙制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來完成8億美元的發電項目。
BioTherm聯合創始人兼CEO查爾斯,雷本伯格(Charles Liebenberg)透露,該公司正在就八個在南非和一個在非洲南部使用生物原料、生物氣體、蒸汽能和余能的發電項目進行商談。雷本伯格說:“南非正在經歷著嚴峻的電力產量危機,這將持續至少十年。我們不僅占有足夠的市場優勢,同時我們希望參與到解決能源危機的行動中去?!?/p>
Denham Capital的合伙人斯科特?麥金(ScotMackin)表示:“BioTherm擁有經驗豐富的團體和優秀的業績,我們相信其能夠很好地為南非經濟提供清潔可靠的能源。對BioTherm的投資反映了我們對南非能源危機的創新解決方案的十足信心?!?/p>
南非政府5月的一份報告中顯示,從2006年1月開始,南非國有發電公司Eskom無法滿足用電需求的程度越來越嚴重,在用電負荷要求最高的段甩負荷達到4000兆瓦。這樣的斷供對南非的經濟、交通、工業、醫院、學校和家庭都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甚至迫使一些主要的礦產集團關閉運營。根據南非國家能源管理委員會(Nmional EnergyRegulator of South Africa)公布的報告,這樣的甩負荷對南非經濟造成的損失大約為50億美元。
南非電力市場在過去的一年多時間內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政府和監管部門開始承認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例如限電。其實很多問題都是由于電價過低造成的,目前南非的工業用電費用僅為每千瓦小時4美分,盡管已經比之前的電價上漲了30%。但是如此低廉的電價無法促使發電廠提高效率和更換老化的電力基礎設施。現在政府已經認識到這方面的需要,但是建設火力發電廠需要至少7~10年的時間,而可再生能源發電站的建設僅需大約兩年的時間,這是BioTherm的優勢,BioTherm計劃將發電站建在能源密集型工業區例如熔煉廠、煉糖廠或者鋸木廠附近,這樣既可以將生產的電力銷售給這些工業企業,也可以銷售給電業公司。
雷本伯格表示,盡管目前全球經濟很不穩定,但沒有對此次融資造成任何困難?;蛟S很多產業都會受到影響,但是電業不會,因為電力需求不會有大幅的變化。而南非又是一個電力能源嚴重不足的國家,電力投資勢在必行。南非近期推出的可再生能源市場轉換計劃已經獲得基礎資金1730億美元,其中世界銀行出資600萬美元,南非政府出資230萬美元,這對南非電業的發展將起到很大的作用,同時充分顯示了政府對該行業發展的支持。
國際能源署的2008世界能源展望中指出,未來電力行業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將有大幅增長,預計2030年風能、潮汐能、太陽能以及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量在總發電量中的占有率將達到4%,而2006年的占有率僅為1%。國際能源署預測,未來非水電可再生能源的全球年均增長速度將超過其他任何能源。
清潔能源勢不可擋
次貸危機的影響不斷向實體經濟蔓延,對石油消費產生了負面影響,投資者們對未來石油需求下降的擔憂引發了油價暴跌。國際油價已經下跌了60%以上,紐約市場油價更是跌破每桶50美元。如此動蕩的油價使一些人開始質疑,面對越來越多廉價的原油供給,可再生能源是否還能繼續保持它對消費者的吸引力。11月份可再生能源強勁的表現打消了人們的疑慮,令私募股權投資者對該領域仍然保持充分的信心。
10月下旬,葡萄牙并購公司Magunm Capital以16億美元完成了對澳大利亞投資銀行、基礎設施投資公司Babcock&Brown所擁有的風能資產的收購,此次收購案取代了專注于能源領域投資的并購公司FirstReserve在今年2月以3.924億美元購得西班牙太陽能企業Gamesa Solar的收購案,成為到目前為止今年可再生能源領域投資金額最大的并購案,同時也是該領域在過去13年中金額最大的收購案。它打破了2007年花旗集團旗下的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對德國風力渦輪機制造商RE Power價值8.95億美元收購案的紀錄,同時也證實了可再生能源領域在次貸危機中仍能夠保持穩健的上升走勢。
根據Cleantech Group提供的數據顯示,今年第三季度發生的清潔能源并購案為138筆,已公布的56筆交易共涉及金額176億美元。同時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風險投資表現也非常突出,第三季度發生在清潔能源領域的投資總額與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37%,其中發生在歐洲、北美、中國和印度的投資為26億美元,超過了今年第二季度。
可再生能源領域近期增長顯著,主要得益于美國政府為應對次貸危機而出臺的救市計劃中對可再生能源傾向性的政策。同時立法將風能生產稅抵減法案(The Wind Energy Production Tax Credit,簡稱為PTC)延長至2009年12月,而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產稅遞減延長至2010年。此外,美國對太陽能光伏發電免收30%的法案也延長至2016年。國際咨詢公司Navigant Cousultant估計這些利好政策會促使美國境內在未來8年中產生2320億美元的投資。歐洲也出臺了相應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規定到2020年所有歐盟國家通過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必須占總電力生產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