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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發展報告范文1
【關鍵詞】發展;管理;問題
1.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具體表現
1.1協調:深入了解各部門、行業、單位的基本情況、要求和發展前景,綜合考慮、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統籌安排各項當前建設。包括調節各種利益和解決各種有關的意見,政府各部門方案聯審制度的建立,調動社會公眾支持,參與城市規劃管理的積極性,保證城鄉規劃實施。
1.2控制:分為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三階段。事前在規劃編制、方案審查、部門聯審嚴格控制。事中在工程實施節段、進行放線管理。事后控制在于實施城鄉規劃評估報告制度。
1.3監督:隨時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查看、了解建設單位是否按照城鄉規劃要求施工,及時糾正一切違反城鄉規劃和法規制度要求的行為,堅決制止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現象發生。并運用行政手段獎優罰劣,制止不正之風。
1.4服務:城鄉規劃管理工作,也就是為各項當前建設和建設單位提供有效的服務,并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所謂“超前服務”、“寓服務于管理之中”等,正說明管理也是超前服務。
1.5決策:城鄉規劃管理更重要的在于為城市政府提供城市發展建設的科學決策方案和意見,使城市政府拍板定案、審查批準、發號施令時心中有數,科學、正確、失誤少。在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職權范圍內,對建設用地、各項建設的審批、和對各個規劃設計方案的確認,同樣是決策的體現。
1.6公示與解釋:規劃成果是規劃管理的法律依據,社會公眾實施監督的藍本,成果的公示尤為重要,批前與批后公示是落實規劃管理一項法定程序。公眾對于城鄉規劃活動產生的利己與利他的影響有初步了解,在管理機構及專業人士的審查與解釋下,提出相應的意見和監督實施。公示程序可以落實規劃,增加規劃的可操作性,減少行政成本,提高社會效益。
2.建立新的城鄉規劃管理體系
2.1嚴格把好規劃選址關:“一書兩證”中選址意見書的發放是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第一關,處于立項之前,也是最難的、在整個規劃管理最具決定性的一關。當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時,首先應審核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流域規劃、項目的可行性如何、與政府的政策是否基本一致這三個基本條件,再去現場踏勘,檢查申報內容與現場是否一致,項目占地周邊的情況是否適宜,用地范圍和建筑體量以及附屬配套設施如何安排管線的走向如何考慮,建設項目與道路紅線距離等基本情況,然后作出是否同意這個項目選址的決定。
2.2認真把好規劃設計關:(1)規劃設計對于城市建設與未來發展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城市總體規劃下,是否優化,如何優化規劃設計等處決與城市規劃設計者本身的專業水準,因此,抓好設計單位的資質審定,優化設計方案,對于提高城市整體規劃水平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這個角度來說,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及設計者對本城市的規劃發展規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2)抓好設計單位的市場選擇,引進競爭機制,逐步放開規劃設計市場,鼓勵引進高資質、高等級規劃設計單位參與城市基本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3)抓好方案的審核和確定。審核一般項目的設計方案,主要審核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和建筑方案設計圖,特別是影響主干道城市景觀的項目不管大小都要嚴肅認真地把關,確保了城市主干道規劃設計格調的一致性。
2.3認真把好規劃評審關:在規劃管理中,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成片建設項目都按照技術規范組織嚴格的規劃設計方案評審,確保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能在規劃方案中真正得到落實。
2.4做好規劃公示關:城鄉規劃編制成果完成后,為了使社會公眾更好地了解規劃,可通過各種途徑向政府、社會公示。編制規劃成果一經公示,可提高管理透明度、阻斷腐敗環節、提高政府公信力。
3.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主要內容
3.1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城市的土地利用是城鄉規劃的核心內容。城市土地利用的規劃管理,是實現城市規劃的基礎。城市土地利用得當與否,直接影響城市合理布局、環境質量和城市形態以及社會經濟的發展,是城鄉規劃能否順利實施的致命點。因此,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首要任務和極其重要的內容。
城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參與法定的國家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對于國家確定建設的、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提出具體要求,使其符合城市規劃,這類項目計劃任務書的報批,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選址意見書;二是根據法定的管理審批程序,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包括臨時用地進行的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持國家批準的有關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選址定點,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規劃確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2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是指為了保證城市規劃區的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法定的審批程序,對于各類建設活動進行規劃管理。這是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一項大量性的日常管理工作,也是城市規劃實施管理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環節。概括地說,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的具體內容就是: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持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設計要求,并審查有關規劃設計文件和圖紙,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其建設活動的合法性。按照建設項目的類型和期限不同,城市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可以分為建筑管理、道路管理、管線管理、臨時建設管理等幾大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的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城市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不同的規劃技術要求和審批辦法。臨時建設工程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3.3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是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一項不可忽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主要內容是:充分發揮行政監督檢查和群眾性監督的作用,對于各項進行中的建設活動進行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嚴格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依法處理城市規劃區出現的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保證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貫穿在建設項目從立項、定點、用地,直到建設申請、施工、竣工驗收,以及使用的全過程中。城市規劃實施管理是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法定的職能管理工作。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選址意見書和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服從城鄉規劃管理。
3.4城鄉規劃實施建設活動評估報告制度的建立:一項城鄉規劃活動從方案運作到工程竣工驗收、啟用期間,時間周期比較長。在中途實施過程,可能有多次變更,打破了規劃的整體性和延續性。為融合變更影響,更好地反應城鄉規劃落實情況,城鄉規劃評估報告制度的建立很有必要。城鄉規劃評估報告可使管理機構對各種社會利益進行再平衡。建設活動、工程設施的運作對居民利益、公共利益、社會效益、群眾的認可度做出評價,向社會公示。
參考文獻
城市規劃發展報告范文2
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第一節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方法,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網絡、城市軌道交通網絡、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城市規劃發展報告范文3
關鍵詞:城市規劃 城市化 科學發展 生態城市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的城鎮化建設速度越來越快,從而在城市規劃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也就越來越多,城市設計規劃是一個城市建設的指向標,一個城市規劃設計的優劣決定著這個城市的發展空間,因次我們要科學合理的進行城市規劃設計。
1 城市規劃與城市化的關系
1.1 城市化的概念 城市規劃指預測城市的發展并管理各項資源以適應其發展的具體方法或過程,以指導已建環境的設計與開發。傳統的城市規劃多注意城市地區的實體特征?,F代城市規劃則試圖研究各種經濟、社會和環境因素對土地使用模式的變化所產生的影響,并制訂能反映這種連續相互作用的規劃。
1.2 城市化的概念 城市化是指人口不斷向城市集中的動態過程,包括城市數目不斷增加、城市規模不斷擴大、城市人口數量不斷增長、城市人口在總人口中的比重不斷提高。
1.3 城市規劃和城市化的關系 城市化是一個動態進程,具體的城市規劃建設決定城市化進程的健康發展。因此城市規劃建設水平決定了城市的功能完善程度、效率便利程度、環境優美度和人與自然和諧程度,進而決定了城市形象,在城市的規劃建設過程中,盲目追求城市的新奇特等傾向,導致了阻礙城市化進程的城市病,高度重視城市規劃建設工作,正確處理好城市規劃建設與城市化進程的關系,成為保障城市化健康發展的不二選擇。
2 城市規劃所遇到的問題
城市規劃對于城鎮化的建設程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建設一個生態和諧的現代化城市一定要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城市規劃模式,但是在實際的城市規劃中,由于種種問題城市規劃方案有許多的弊端,比如:
2.1 城市規劃的管理部門的管理方式不合理。政府作為城市規劃的執行部門和管理部門, 政府就要使城市規劃的作用得到最有效的發揮,在管理方式上應該從城市發展的全局出發,逐步將城市規劃具體落實到各個建設層面,并對開發建設行為進行管理監控,以對城市規劃實施反饋調節。但實際上城市政府在具體操作中依然難以做到,出現政府戰略與戰術不分,以項目管理方式管理城市規劃的問題。城市規劃實施與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但是政府總是期望通過對單項目標和指標的管理來實施整體性的管理,從而失去對宏觀事務的把握,陷入到具體事務的操作中,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城市中常出現的“書記工程”、“市長丁程”、“市長項目”等現象。政府對具體項目的過度關注必然會導致整體性的宏觀調控的缺失,削弱甚至懸置了作為綜合協調手段的城市規劃的地位。
2.2 在進行城市規劃時缺乏對于城市土地合理開發利用的觀念。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城市化速度不斷地加快,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必然就會造成土地資源的開發,但是在實際的城市規劃中,規劃的制作者常常忽視土地的生態安全,結果造成城鎮土地資源的開發不合理,土地資源超強度開發等等,尤其是在建設房地產的時候,就會有規劃滯后、用地結構松散等結果造成投資過高浪費嚴重的局面,尤其是現在一些設計者往往打著建設什么生態園區的旗號,來大量占地結果造成土地資源的不合理利用。
2.3 城市規劃的實施準則不完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城市規劃的主體不僅僅是政府,還包括代表各種利益集團的開發商,這些不同群體的利益需求必然會反映到對空間資源的爭奪上。因此,城市總體規劃必須反映多元利益群體的需求,需要廣泛的公眾參與來實現各種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總規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大多是停留在表面上,相關的利益集團對規劃編制的有限參與,使得最終的城市總規實施結果與規劃內容不一致。而且在城市規劃的實施過程中,實施者很容易就把人本主義的元素省略掉。
2.4 在城市規劃中地方特色不鮮明,綜合功能不配套?,F在大部分的城市規劃不是結合本地區的人文、歷史、地理、景物等實際來搞規劃,而是貪大求洋、舍近求遠,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規劃;不是結合自己經濟能力、社會發展、生態環境等實力和功能來搞規劃,而是在出政績、顧眼前、想局部等心態和目的下定規劃,因而出現一個模式、一張臉或者功能不齊、配套不全的城市設施現象,尤其是在對于保護原有建筑和保護歷史文化古跡的問題上。目前不少城市以少占地和30年房齡就夠本為由,興起了大拆大遷之風,甚至許多建筑未使用幾年就以各種理由被爆破重建,造成了極大的資源浪費。對于文物保護,我國目前已經有法可依,但有歷史價值又未被列為文物的歷史街區和建筑尚未得到有效的保護,處于不斷被拆遷的境地。
3 對于城市規劃所遇到的問題的解決措施
城市規劃發展報告范文4
關鍵詞:城市規劃建設;環保問題;解決措施
當前,我國的城市發展步入了一個高速發展的階段,城市中的人口、資源、環境等因素面臨著越來越大的壓力。片面的追求高速度的經濟發展,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再加上人們環保意識較差,城市規劃建設中對環保問題的處理還缺乏一定的經驗,導致城市中的環保問題越發嚴重?,F在城市中普遍面臨著生活垃圾、光污染、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噪音污染等問題,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成為城市規劃建設中的一個重大課題。因此,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保問題應當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并積極探索辦法解決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保問題。
一、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保問題
(一)環境保護意識不強
雖然目前的經濟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但是在城市規劃建設中城市規劃者和建設者的環境保護意識不強,片面的追求經濟的高速發展,忽視對城市環境的保護。對城市環境的保護,不僅僅是要處理城市中的垃圾,還要設計好處理城市垃圾的系統,
比如:在城市規劃過程中,就要事先考慮到城市建成后生活污水的排放。因此,要做好生活污水排放管道的建設,不能只關心樓房的布局,而忽視城市管道的布局建設。城市管道的建設也是城市建設的一部分,良好的城市管道將使城市生活更美好。否則,城市的發展會面臨著嚴重的隱患,影響城市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切實提高。在城市規劃建設這方面,青島的排水管道系統的建設是非常好的。
(二)生活垃圾急劇增長
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影響城市環境的一大因素是急劇增長的生活垃圾。據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我國城市的生活垃圾人均產量已經達到了440公斤,并且我國的生活垃圾總量每年還在以9%左右的速度增長。生活垃圾真正成為我們生活中的一部分。在城市規劃過程中,缺少對生活垃圾處理的研究,造成城市建設完成后,許多城市的生活垃圾無法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目前,已造成200多座城市被垃圾包圍的現象。
(三)水污染非常嚴重
伴隨著城市人口數量急劇增長和工業的發展,許多生活用水和工業廢水在沒有經過任何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入江河湖泊,造成了水體的嚴重污染。據調查顯示,我國城鎮平均每天排放無處理的污水一億噸,在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的河流河段水質嚴重污染,接近一半的城鎮水源不能飲用。之所以造成這么嚴重的水體污染,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城市在規劃建設過程中缺少對水污染排放的考慮,沒有建立一條良好的污水排放、處理系統。
(四)大氣污染嚴重
大氣是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的,質量較差的大氣會嚴重影響人們的身體健康。大氣污染物的主要排放來源:一個是工廠排放的廢氣和粉塵,其中一些是有毒氣體像SO2等;另一個是汽車尾氣,主要原因就是人均保有汽車量不斷增加,城市擁堵現象非常嚴重,在行駛速度非常低的情況下,汽車會排放出更多的尾氣。在現在的城市生活中,藍天白云的現象已不多見,城市的天空多半已變成灰色。最近,北京連續發生的“霧霾”現象,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五)噪聲污染和光污染
最近,電視臺播出了一檔節目,尋找禮讓行人的好司機,禮讓行人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不在行人后面狂摁喇叭,因為,喇叭聲音非常大,你在后面突然摁喇叭會把行人嚇一跳。這就是嚴重的噪聲污染。光污染的現象也非常嚴重,在城市的夜晚,即使是非常好的天氣,你也很難看到天上的星星。
二、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境保護措施
(一)做好環境保護規劃的準備工作
在城市規劃建設中,做好環境保護規劃工作,就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第一,對城市的自然環境要有一個全面的了解,掌握城市的具體的地理位置以及氣候、水文、生態環境等方面的資料;第二,全面了解城市的社會的發展現狀和當地經濟的發展水平,包括人口的總量、國民生產總值等;第三,對當地的環境狀況做一個全面的調查,做好大氣、水體、噪聲的監測工作,并要做好記錄;第四,做好環境現狀分析和功能區劃等工作,環境保護規劃是城市規劃中的一個重要部分,受城市的總體發展規模、現狀、水平的影響,要根據環境的現狀結合城市的總體規劃,制定科學的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二)廢氣排放規劃
1.在城市的規劃過程中,要根據當地的自然條件和城市的發展趨勢科學、合理的劃分功能區,對于工業區的劃分一定要考慮當地風向因素,并在位置上要遠離居民區。
2.對于汽車尾氣的排放,在城市建設中,應當優先發展公共汽車和開發新能源汽車,加大對汽車油改氣工作,減少化石燃料的燃燒;同時,要加大城市道路建設,合理規劃城市道路,錯開上下班高峰,減少交通擁堵程度。
3.對于工業廢氣的排放,在城市規劃建設中,要優先發展新興產業,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企業,加大對產業的優化升級;同時,要完善廢氣處理設施建設,加大對可利用廢氣的回收力度,避免廢氣的直接排放。
4.對于居民生活的燃燒方式的改變,當前,一些居民的主要燃燒方式是燃煤和燃燒秸稈,在燃燒過程中會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氣體。因此,應當加強對居民燃燒方式的改造工作,大力發展太陽能、沼氣能以及天然氣等污染非常少的能源,提高燃燒的利用率。
(三)水質控制規劃
城市水污染的來源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生活廢水的排放,另一個是工業廢水的排放。在城市規劃建設中,要事先做好規劃,完善廢水排放管道規劃工作。要充分利用科學技術的發展,更新廢水處理裝置,加大對廢水的處理力度,避免廢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泊中。同時,要減少污水的排放量,提高污水的循環利用率。
(四)生活垃圾處理規劃
在城市規劃建設中,要根據城市的整體布局,合理選擇垃圾處理地,選址一定要縱觀全局、統籌規劃、立足長遠。
俗話說:垃圾是放錯位置的資源。對于垃圾的處理應當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做好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垃圾分類意識,普及垃圾分類知識,教育人們學會垃圾分類,主動做好垃圾分類工作;第二,對可循環利用的垃圾做好回收工作;第三,對可降解的垃圾進行填埋;第四,對可燃物垃圾做焚燒處理,可用來發電、發熱等;
結語:
城市的快速發展并沒有帶來環境保護的同步發展,片面的追求高速度的經濟發展和不合理的城市規劃,對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當前的城市中普遍面臨著生活垃圾、光污染、水污染、大氣污染以及噪音污染等問題,對生態環境問題的處理成為城市規劃建設中的一個重大課題。因此,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保問題應當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并積極探索辦法解決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保問題。
參考文獻:
[1]郝莉君,李亭亭.城市規劃建設中的環境保護問題分析[J].才智?實踐與探索,2012(312)
[2]葛明,梁靜.淺談城市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問題[J].科技創業家?資源與環境,2012(232)
城市規劃發展報告范文5
關鍵詞:城市規劃;可持續發展;思路
中圖分類號: TU984 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
二十一世紀是資源緊缺的世紀,我國能源消費也超過美國成為第一大資源消耗國。城市必將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與社會經濟如何協調發展的挑戰。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特別是大城市和特大城市面臨的形勢更為嚴峻。如何確定城市的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是當前必須重視的問題。
人們通常把在一定時期內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稱之為城市規劃。
國內外經驗證明,一個城市的建設和管理,首先取決于科學合理的城市規劃,并以之為依據,指導城市開發、建設和管理;城市的合理發展,首先必須通過科學地預測和規劃,明確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發燕尾服格局,在規劃的指導和調控下,有步驟、分階段地實現城市的發展目標。隨著城市社會經濟活動規模的擴大和城市系統整體功能的復雜化,對城市規劃的要求不斷提高,城市規劃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
2我國城市規劃的現狀及其思考
建國以后,我國的城市規劃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在“一.五”其間,為滿足大規模經濟建設的需要,約有150個城市進行了初步規劃,有些城市還編制了部分詳細規劃,一批城市按照規劃初步形成了現代城市的框架,并對以后城市的進一步建設和發展奠定了基礎。1958年后,城市規劃的發展出現了失誤,到60年代初期,作出了暫時不搞城市規劃的錯誤決策。期間,城市規劃工作幾乎停滯,導致一些城市發展失控,管理混亂,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1979年以來,城市規劃工作重新受到重視,得到了迅速恢復和發展。1989年12月26日,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使城市規劃走上了法制的軌道。特別是1996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它是在總結了近年來城市規劃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依據“兩個根本性轉變”和科教興國與可持續發展“兩個戰略”作出的重要決策。該文件充分肯定了城市規劃用為政府宏觀調控重要手段的地位和作用,要求各級政府切實維護城市規劃的嚴肅性,切實發揮城市規劃對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的調控作用,促進城市社會、經濟、環境協調發展。要求在城市發展上改變以往盲目擴大規模的外延式發展模式,走優化城市結構、完善城市功能、集中統一管理的道路,提高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目前我國的城市規劃,大多是按照如下的步驟進行:資料的的收集和研究社會經濟狀態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確定城市規劃的目標根據目標分解為具體指標按照以上問題提出不同的規劃方案研究不同方案的利弊確定總體規劃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分區規劃詳細規劃近期實施方案制定建設規劃的管理。通常情況下,規劃的重點在于城市土地和空間資源的規劃和管理,城市規劃的著眼點是城市的社會經濟的發展。雖然在有關城市規劃的法規中提出了社會、經濟、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但在實際操作時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證措施和有效的實施手段,往往忽略了資源和環境的問題,而把主要注意力放在人口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但與此同時,在許多大中城市不同程度地出現了諸如水資源緊張、能源短缺、廢棄物污染、大氣環境質量惡化、中心區人口過密、基礎設施特別是道路交通設施嚴重滯后等現代城市通病,這些問題一方面對城市居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現實的負面影響,同時也給城市系統的正常運轉和今后的長期發展埋下了不容忽視的隱患。如何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城市發展道路,有效地解決城市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矛盾,是未來城市規劃工作中面臨的一項重大課題。由于我國城市規劃發展的歷史較短,與迅速變化的城市發展形勢相比,現行城市規劃中還存在著一些亟待改進的薄弱環節,如:由于城市規劃編制時目標不夠完善,在分析確定城市發展目標時缺乏資源和環境的約束,導致了有些城市規劃本身的先天不足,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由于體制的原因,城市規劃的法制和管理還尚待完善,實施與規劃還有相當距離,城市發展上難以改變以往的盲目擴大規模的外延式的發展模式等。有鑒于此,從可持續發展的觀念出發,探索與之相適應的
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方法,以城市規劃為首要環節,保證實現城市社會、經濟、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可持續發展觀點的啟示
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全新的發展觀在1992年里約熱內盧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得到全球的共識。可持續發展是指經濟、社會、人口與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既滿足當代人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又不損害滿足子孫后代生存發展對大氣、淡水、海洋、土地、森林、礦產等自然資源和環境需求的能力。1994年我國政府率先制定了中國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中國21世紀底議程中國21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此后國務院專門發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將《中國21世紀議程》的基本思想和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強調要提高全民可持續發展意識,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指出:“我國是人口眾多、資源相對不足的國家,在現代化建設中必須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計劃生育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p>
我國人口眾多,許多資源相對短缺,經濟建設過程中面臨著沉重的資源環境壓力。由于我國大中城市人口密集,社會經濟活動高度集中,城市建設與管理的任務繁重,社會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與西方國家相比更為突出,在城市規劃中貫徹可持續發展思想尤為重要。
當前,可持續發展觀念至少在如下幾方面對進一步完善我國城市規劃提出了新的要求:
(1)如何確立與可持續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城市規劃的指導思想與規劃方法體系;
(2)在規劃環節怎樣才能保證城市發展實現由粗放型向集約型的轉變;
(3)如何體現“科教興市”從總體上對城市發展的推動和促進作用;
(4)資源、環境作為城市發展的客觀約束,通過何種形式才能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得到有效反映;
…….
顯然,對上述問題的回答將使我們的城市規劃工作更好地適應和體現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從而有助于實現城市社會經濟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4可持續發展觀念下城市規劃的思路框架
實現城市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在城市規劃中除了包括常規的規劃內容之外,還必須綜合考慮城市發展的資源與環境問題,預測在不同政策方案下,城市系統的發展水平和資源環境狀況,在環境容量與環境承載力兩個關鍵指標的約束下,制定城市的發展方案及相應的發展對策建議,為了達到上述目的,需要對城市規劃的內涵進行必要的拓展,形成可持續發展觀念下城市規劃的新思路。
城市規劃是一個反復迭代的過程,如果城市規劃的初步方案突破了城市的環境承載力及城市的資源供給力,則要求進行控制,據此在環境指標和資源指標下得出一個新的城市規劃方案,再與環境承載力和資源供給力比較,直到滿足為止。這種城市規劃新思路要達到的基本目標是綜合需要與可能,建立一個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城市系統;同時必須考慮城市環境承載力和城市資源供給力,將城市的資源環境消耗確定在一個合理的限度之內。
根據研究目標設立了兩個決策作用點:城市交通環境承載力和城市資源供給力。城市環境承載力即城市環境對污染承載能力;城市資源供給力即城市的資源(包括土地、淡水、森林、能源等資源)對城市發展的供給能力。對于任何區域,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城市的資源利用和城市的環境污染都是有一定限度的,超過限度將制約社會經濟的發展。
城市規劃思路具有如下三個顯著特點:
(1)規劃內容已不局限于城市本身的發展,而是將與之關聯的人口、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諸多因素納入規劃過程,在保證上述因素相互協調和相互促進的前提下,尋求城市適宜的發展規模、發展速度與發展方式;特別中規劃的開始,就把城市的環境分析和城市的資源分析和城市發展的需求分析一并考慮,由此得出平衡城市發展的總體規劃初步方案。
(2)整個規劃的出發點不僅是以往的城市社會存在濟發展與城市土地及空間資源的關系,而特別強調了城市環境承載力和資源供給力。這是可持續發展觀念對城市規劃提出的新的要求。
(3)資源環境體系的基本承載是決策城市規劃方案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控制點,即規劃方案中建議的城市規劃不能突破城市的環境承載力和資源供給力。需要說明的是,城市規劃方案的確定并不是被動的接受承載力和供給力指標的約束。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環境污染的排放因子和經濟發展的資源消耗特性會相應發生變化,導致環境承載力不斷增大和資源供給力的加大,以及城市系統允許發展規模上限的擴大。可見,環境承載力和資源供給力指標的引入,保證了城市發展與資金源環境之間的良性互動,這是可持續發展思想的具體體現。
總之,上述規劃思路充分考慮到客觀條件對城市發展的約束及科技進步對城市發展的能動作用,以之作為規劃工作的出發點,將有助于從規劃環節保證實現城市的內涵型、集約式發展以及“科教興市”戰略的貫徹實施。
城市規劃發展報告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強制性內容,是指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
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對城市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是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必備內容,應當在圖紙上有準確標明,在文本上有明確、規范的表述,并應當提出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四條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必須明確強制性內容。
第五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省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區域。包括:自然保護區、退耕還林(草)地區、大型湖泊、水源保護區、分滯洪地區,以及其它生態敏感區。
(二)省域內的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包括:高速公路、干線公路、鐵路、港口、機場、區域性電廠和高壓輸電網、天然氣門站、天然氣主干管、區域性防洪、滯洪骨干工程、水利樞紐工程、區域引水工程等。
(三)涉及相鄰城市的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包括:城市取水口、城市污水排放口、城市垃圾處理場等。
第六條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市域內必須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二)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發展方向,根據建設用地評價確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規定;城市各類園林和綠地的具體布局。
(三)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主干道的走向、城市軌道交通的線路走向、大型停車場布局;城市取水口及其保護區范圍、給水和排水主管網的布局;電廠位置、大型變電站位置、燃氣儲氣罐站位置;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垃圾和污水處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四)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確定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建筑群、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置和界線。
(五)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六)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城市近期建設重點和發展規模;近期建設用地的具置和范圍;近期內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風景資源的具體措施。
第七條城市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土地主要用途;
(二)規劃地段各個地塊允許的建設總量;
(三)對特定地區地段規劃允許的建設高度;
(四)規劃地段各個地塊的綠化率、公共綠地面積規定;
(五)規劃地段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
(六)歷史文化保護區內重點保護地段的建設控制指標和規定,建設控制地區的建設控制指標。
第八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不得違背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
第九條調整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必須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調整后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按照《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審批。
第十條調整城市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市人民政府必須組織論證,就調整的必要性向原規劃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
調整后的總體規劃,必須依據《城市規劃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審批。
第十一條調整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就調整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其中直接涉及公眾權益的,應當進行公示。調整后的詳細規劃必須依法重新審批后方可執行。
歷史文化保護區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原則上不得調整。因保護工作的特殊要求確需調整的,必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并依法重新組織編制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