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保障研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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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研究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1

一、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理論基礎

1.國際法上人權理念的要求

每個適齡的兒童不論其種族、性別、語言、為何均有權利受到教育,即應享有受教育權,這是國際法上公認的原則。受教育權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一種,經由這項權利個體可以尋求安全、社會正義和平等。受教育權是國際法上一項基本的人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中規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其核心內容中包括受教育權。實際上,《世界人權宣言》也規定了受教育權為一項基本人權。為使其成為各締約國的一項義務,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第13條對《世界人權宣言》進行了細化,是迄今為止關于“受教育權”內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釋義。除此之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歐洲社會》《美洲人權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文件也對受教育權做出了規定。一般認為,受教育權具體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獲取受教育結果權三個方面。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教育行為的具體落實,而教育行為的實施需要教育機構、教師資源以及相應的條件,即需要足夠的教育資源。在我國現階段,這些教育資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況,因此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均衡配置成為關鍵的問題。

2.平等理念的貫徹

在世界范圍內,關于平等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杰弗遜曾道:“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認: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獨立……”回顧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的歷史,可以發現,社會的進步正是從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漸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過程。平等的理念體現在經濟、文化、權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體落實在各國的憲法以及憲法性文件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平等權的宣示,該種權利與生命權、自由權一樣重要和不可或缺。這種平等權賦予公民如下權利:一是公民不論其性別、年齡、職業、出身都有權利請求國家給予無差別的保護,給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具體到教育領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機會的平等,即接觸教育的機會是平等的。國內外的理論研究一般傾向于認為,教育機會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平等。要實現義務教育機會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資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只要在教育資源的投入上未實現均衡配置,那么義務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實現。

二、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現形態

我國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現在區域間、城鄉間、學校間三個方面。[1]

1.區域間的不均衡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體量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整體經濟實力的提高并未使得東部、中部、西部的經濟發展差距有大的改觀,東部沿海地區與中部特別是西部地區的經濟差距仍舊不小。經濟發展的差異帶來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區域之間教育資源的配置出現了嚴重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不僅僅體現在不同地區的教育發展水平上,更體現在生均教育經費的差異性上。據2010年的一項統計,在全國范圍內,北京的小學生生均預算公用經費最高,貴州省最低,兩者的差距是10倍。全國初中和高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亦是如此。雖然近年來各地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公用經費有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卻仍在擴大。

2.城鄉間的不均衡

當前,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持下,我國義務教育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免費義務教育已經全面覆蓋城市和農村。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以及近些年來城市的快速發展使得農村義務教育水平與城市義務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漸拉大。這種差距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鄉教學設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學設施、教學儀器等硬件設備齊全,基本能夠滿足師生的要求。部分農村地區的上述基礎硬件設施可能還不齊全,即使勉強使用,也存在著諸多隱患。二是城鄉師資配備不均衡。城鄉間的經濟發展、生活的便利程度、發展機會等差異性使得教師的流動呈現“趨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經在農村工作的老教師還是即將入職的新教師均向城市流動。城市教師的學歷層次要遠高于農村,城市的師資規模、數量要遠遠大于農村。師資配備的不均衡實際上直接妨礙了義務教育結果的公平性。三是城鄉義務教育資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較于農村,城市獲得資金的渠道更廣,所獲得的資金數量也更多。

3.學校間的不均衡

我國是擁有十三多億人口的大國,因此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口絕對數量非常龐大。義務教育的平等接受機會要求有眾多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因此,在為數眾多的學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資源是教育當局必須面對的問題。從理論上和原則上講,各學校間的資源應該均等分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校際間教育資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著兩種學校:一種是擁有充足的財政經費和所有優質的公共資源,并且有特殊的擇生權力;另外一種是打工子女民辦學校,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這種處于“同一片藍天下”的兩個群體,由于財政制度的安排,辦學條件差異巨大[2]。

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國教育資源特別是財力資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規章制度不完善。具體來說,主要有兩大領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導致了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

1.義務教育領域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雖然在教育公平、經費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經費承擔比例、問責主體、問責情節等方面仍具有相當的模糊性,部分規定對地方政府而言彈性過大,弱化了義務教育法的剛性度。此外,義務教育的配套立法規定不夠細致。教育資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經費,而教育經費的規模有賴于國家財政預算的規模。我國的《預算法》雖然對預算的一些基本規則做了規定,但是針對教育經費的財政預算還有很多細致的工作要做。

2.我國財稅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央財力日益強大,地方財力日益弱化,但事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劃分并未發生根本變化。根據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第44條的規定,我國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中央政府的財政資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財政投入自然沒有問題。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負責本地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在財政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財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滯后。解決我國地方財政資金不充足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讓金等收費方法籌集資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費歷來受到嚴格的監管,解決資金短缺的第一個途徑前途堪憂。而第二個途徑是地方政府獲得財政資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導致轉移支付后的地方財政資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現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財政資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個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總額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總額大的投入就多,財政資金總額小的投入就少。這樣,在教育資源配置上就導致了東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農村不均衡的問題。

四、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時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針對前文中所述及的義務教育領域和財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議。

1.完善義務教育領域法律體系,加快配套立法進程

我國的《義務教育法》對教育資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僅僅依靠《義務教育法》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資源的配置達致均衡。通過考察美國、日本、德國等教育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法律體系可以發現,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協同規制。長期以來,我國學界對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問題缺乏研究。同時,立法機關對教育立法重視不夠。我國立法機關在教育領域雖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這些法律中對于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問題卻鮮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更多的是一種原則性、粗線條的規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應對這些原則性的、粗線條的法律進行細化,增強其剛性度,對未執行法律的人員進行嚴格追責。此外,針對一些法律已經滯后于現實的問題,立法機關應根據我國教育發展的現狀及未來的趨勢,對滯后性的法律條文進行修改,以適應我國義務教育快速發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緊制定能夠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其中,最主要的是《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等。只有這些法律法規完善了之后,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實現。

2.改革財稅法律制度,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國的分稅制改革以及相關的財稅法律制度對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有必要改革財稅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應對中央和地方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對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進行法治治理,抓緊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不清,導致地方事務過于繁雜,從而使得地方財政難于應付。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劃分在我國并非沒有法律規定,我國憲法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進行了粗線條的劃定,但是這種粗線條的劃定顯然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現實。同時,由于地方與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議價能力”,在具體劃定事權時,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話語權,在劃定事權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地方承擔了更多的事務。鑒于此,筆者建議,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應法定化,哪些事務由地方承擔,哪些事務由中央承擔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劃定都應是無效的。在事權劃定之后,緊隨其后的是對財權進行法定化。當前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是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而分稅制的形成實質上是以1994年一個國務院的文件———《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為依據的。從法律規范的效力上考慮,該文件實際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且這與當前的“法治治理”顯然是相悖的。因此,應考慮抓緊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嚴格和規范地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權。具體到義務教育領域,教育經費的投入應“以省為主”,中央和省應該成為義務教育資源投入的主體。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省份,以省財政投資為主;在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的省份,應以中央財政為主,地方財政為輔。只有這樣,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實現。

作者:秦勇 李鳳霞 單位:中國石油大學(華東)法學系

參考文獻:

[1]中國教科院“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標準研究”課題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標準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2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進程的加快,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之間的互動機制緊密相連。經濟發展決定著社會保障的產生和發展,可以說經濟發展是基礎,同時社會保障又反作用于經濟發展,不斷影響著經濟的發展。而且,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也是相互制約的,社會保障既能促進經濟發展,也能夠對經濟發展產生阻礙作用,從而間接影響經濟發展水平與速度。本文將對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的互動機制進行簡要研究與探討。

關鍵字:

社會保障;經濟發展;互動機制;研究

社會保障和經濟發展存在緊密的聯系,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和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前提和保證,正確處理好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意義重大。

一、經濟發展決定著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的產生、發展和變化都是由經濟發展決定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一定時期內必須要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它既不可以趕超經濟發展速度也不能滯后于經濟發展。

1、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

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之一就是社會保障制度,這是工業革命后資本社會主義發展的結果。工業革命給人類社會的生產和生活都帶來了深刻的影響和變化。由于長期以來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斗爭始終持續不斷,資產階級為了階級統治,于是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來緩和這一局面。德國、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頒布了《工傷事故保險法》、《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可以說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但根本原因在于經濟發展決定著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

2、社會保障的結構

一個國家的政治、人口、文化習俗等諸多因素都會影響社會保障的發展水平,但經濟發展水平才是影響社會保障發展的根本因素。社會保障基金的籌措能力和政府的支付能力等都由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決定著,以歐洲國家為例,歐洲的高標準社會保障制度是以雄厚的物質作為基礎的,究其原因還是經濟的高速發展。再以日本為例,在日本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經濟的迅猛發展為日本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供了較為豐厚的物質基礎,讓日本成為了一個富裕社會,這也使得日本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由此可以看出,社會保障制度的設置和完善是由經濟發展水平決定的,并且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只有國民經濟和國家財力不斷得到增強,社會保障事業才能順利發展。相反,如果國家的社會生產力水平較低,國家所提供的社會保障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同時也就反映出社會保障制度的低層次和不完整,一定程度上會抑制國民需求的增長。

3、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與發展是由經濟發展決定的,在遭遇國際性的經濟危機時,經濟會出現發展緩慢或者停滯的現象,然而社會保障卻需要龐大的開支,面對此種情況,各國政府不得不對社會保障制度做出重新部署。一些國家會把完全公費醫療改為國民支付一定費用比例的醫療保險制度,從而減輕國家的財政負擔。顯而易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很大程度上是由經濟發展所決定的。

二、社會保障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反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是由經濟發展決定的,當然社會保障制度對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因此,社會保障制度項目的設置健全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反之,則會阻礙經濟發展?,F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它保障了經濟的持續增長和穩定發展,具體表現在四個方面。第一,社會保障為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社會環境。由于社會成員的自身條件、勞動能力和市場競爭力都不同,有些勞動能力弱的群體收入相對較少甚至是沒有收入而生活貧困,而有些社會成員則收入頗豐,生活富裕,長此以往就會產生貧富差距,激起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和諧社會的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可以起到一定的緩解作用。第二,社會保障在調節社會的總需求與總供給方面,起到了很好的調控作用,幫助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的發展。此外,社會保障制度是擴大總需求規模的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政府宏觀調控的經濟工具之一。社會保障制度對經濟消費結構與社會需求進行合理調節,從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經濟的發展。第三,經濟發展速度加快,不僅可以起到調節社會生產力的作用,同時也為勞動者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優化了勞動力資源配置,為促進勞動者技能素質與自身素質提供了有效保障與重要途徑,從而實現直接促進著經濟的發展。第四,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可以帶動第三產業的發展,對解決當前就業難的局面也有很大幫助,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就業率。社會保障事業既可以解決社會成員面臨的生活困境,同時緩解了當前就業難的局面,因此社會保障制度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外部環境保障和良好條件。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保障力度與經濟發展應當在同一水平線上,社會保障力度發展過快,必然會給經濟發展帶來一定的負擔,從而會破壞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但是如果社會保障發展過于滯后,就會阻礙勞動力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動,影響社會穩定,進而制約經濟的發展。

三、結語

總之,從總體上講,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密不可分,兩者之間是相互作用的,相互促進發展的。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就需要保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與經濟發展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促進經濟平穩運行與發展的可持續性。但不可否認,由于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人口老齡化嚴重,社會承受力弱,所以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還需要從我國國情以及經濟發展的現狀與大局出發,進而推進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換言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離不開經濟的發展,而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共同推進了我國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與此同時,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框架的一個重要環節,社會保障制度需要與其他經濟制度相互呼應,共同協作,最終促進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波.論英國社會保障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的互動關系[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5(01)

[2]楊亮;丁金宏;郭永昌.中國社會保障與經濟發展耦合協調度的時空特征分析[J].人口與經濟,2014(04)

[3]孫祁祥;肖志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與中國經濟內外再平衡[J].金融研究.2013(06)

[4]丁建定.完善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幾個問題的理論思考——兼論西方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發展的啟示[J].學習與實踐.2009(11)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3

 

在社會中,分配關系直接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是社會經濟向前發展的核心問題,換言之,分配公正從某種角度決定了社會公正。對于這種對初次分配不均衡現象的再分配需求,它并非單純指代財富的平均分配,還可以指代利用國家經濟能力對社會產業結構的有效調整,以及包括對收入分配的均衡和對產業效益的有效刺激。所以對社會分配公正問題應該從多方面展開考慮。

 

一、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

 

社會分配公正對于以經濟為首的社會向前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如果從法律角度來考量,社會分配公正的法律意義應該涵蓋以下兩點。

 

(一)對法律平等實質轉變的推動實現

 

從形式平等到實質平等,這就是社會分配公正所存在的法律現實意義。傳統形式平等代表私法形式理性要求,它所代表的法律人格是抽象的,抽象掉所有人的不同特質,將他們視為是平等的人。在形式平等看來,人的差別是固有存在的,而基于人的差別所產生的差異則不為人的意志轉移而改變,所以它認為法律實質上是無法根除這種差別的。形式平等為人們帶來關于理想與現實的種種困境,當社會中人群出現不平等現象時,例如市場支配壟斷,此時形式平等就會出現平等機會下的相對不平等,最后引導私法體系走向價值紊亂。所以從社會發展的本質來看,法律必須關注人的差別才能夠對社會所存在的不平等現象予以“差別對待”,因此就有了人的實質平等。在實質平等中就要求不應該對所有人都適用同一種法律,應該對不同人群予以不同的法律規范原則及內容,這樣就能做到對弱者權益的有效保護。與民法注重形式平等不同,我國經濟法是側重于實質平等的,即經濟權益的最終歸屬權屬于誰,它是在傳統形式的不平等基礎上來追求的平等權益。

 

(二)對社會分配公正引導法律關注人權的實現

 

社會分配公正也包含人權內容,因為人權是具有法律及道德應然性的,也就是說,任何人在人權面前都應該完全平等,特別是在經濟領域,經濟強者不能憑借其經濟優勢來肆意侵犯經濟弱者的基本人權。將該問題引申到市場中,就體現了人權區別于一般權利的特殊屬性,那就是人權是不受到市場規律交易以及競爭法則支配的。所以說,社會分配公正從某種層面也引導了社會更加關注法律中有關人權內容的實現,希望社會對某些圍繞人權所呈現的不公正現象給予有力的制度回應[1]。

 

二、社會分配公正的公平審視

 

如何公平審視社會分配公正,本文認為應該從多個角度來展開分析。

 

(一)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

 

市場經濟環境是鼓勵人們在公平競爭條件下展示個人能力并獲取相應回報的,這也是確保激勵市場效率的基本途徑。但在實際的市場發展進程中,人與人之間由于能力不同而造成的財富差別,即起點公正下競爭所形成的收入差距還是依然存在的,它也符合經濟效益的基本原則,也可以對人們的勞動過程起到基本的刺激激勵作用。而從結果公正這一點來看,無論人們在競爭過程中多么努力,其社會成員的最終收益始終應該是同一的,但與起點公正作為社會分配的兩種基本方式,人們不能對它們實施簡單的排他性價值判斷,因為這樣做很可能導致社會貧富差距的兩極分化。對于我國這樣一個以市場經濟作為基礎的發展中國家而言,基于經濟法保障的社會分配公正應該以起點公正作為原則,而以結果公正作為補充。即在起點公正中為國民提供更多的條件公正與機會公正,使競爭規制更加合理公平化,盡量消除社會分配不公正問題,確保社會各個層次、領域成員在相對平等的基點與條件下公平競爭。

 

當然,一個社會的起點公正與結果公正還要考慮諸多因素,例如社會經濟資源分配結構的不夠合理完善、市場經濟中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家庭遺傳所帶來的資源不均影響、包括個人天賦與后天能力培養等等。要正視這些因素的存在,并在此基礎上追求和調整社會分配公正。不過,過分的社會分配公正也會將國家帶入平均主義怪圈,導致社會成員失去對工作、對學習、對生活的積極性與進取心,進而失去社會信任感與責任感,這些都是不符合社會公平原則的。所以此時就要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正確引導社會分配公正向正確的方向發展[2]。

 

三、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實現社會分配公正的引導路徑

 

考慮到中國初次分配不公正平等這一嚴重性,應該基于經濟法保障機制來實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建議。以本國國情出發,不易盲目模仿歐美市場經濟機制制度,并做到以下3點。

 

(一)借助最低工資控制保障社會分配公正

 

在我國《勞動法》的第48條中就規定“國家應該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保為勞動者所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痹撝贫染徒o用人單位提出了基于社會分配公正原則的薪酬發放義務,保障了勞動者獲取合理報酬的基本權利。該條體現了我國經濟法保障機制的強制性原則,是典型的弱者保護制度。

 

(二)對稅收制度的完善

 

國家應該基于社會分配公正來調節收入分配能力,從稅收入手來調整市場經濟環境,使其成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對于國家經濟而言,稅收是強制性征收政策,它不但維持國家存在,也是支付轉移實現的大前提。我國在改革開放以后,一部分人實現了率先富裕,這擴大了國民收入的現實差距,使得社會分配公正漸漸淡化,貧富差距逐漸擴大,極大程度影響了社會的安定。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應該學習發達國家某些稅種征收機制,例如美國的遺產稅,它就是典型的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國家級稅種。遺產稅的征收非常有利于縮小社會貧富差距,降低某些人群通過不勞而獲或獲得大筆財產的可能性。同時,遺產稅也更加鼓勵社會分配公正理念,鼓勵靠勞動致富,是對社會財富增長有效促進。它應該成為我國未來稅收種類豐富的選擇之一。

 

(三)對價格杠桿作用的有效發揮

 

要對社會商品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以規范各種服務收費行為。在我國《價格法》中就有相當多有關價格控制的相關規定,例如采用限定差價與利潤率來規范商品現價,實行商品提價申報等相關干預措施。在這種情況下,應該利用經濟法規范商品價格行為與服務收費行為,積極治理某些不合理、不公正收費行為,對體制漏洞與不公正分配政策進行相應調整與適當清理。尤其是打破我國在某些行業的經濟壟斷發展態勢,嚴肅整頓亂集資、亂收費行為,加強社會分配公正方面的經濟法保障機制監督力度[3]。

 

四、總結

 

從總體來看,經濟法保障機制能夠實現對經濟資源的合理分配,它讓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在正常發揮作用下實現了自下而上的分配公正機制,符合我國市場經濟的自發規律原理。當然,也要積極利用國家政府超越社會的這一大優勢來實現自上而下的社會分配公正,讓政府實現自覺調整,依據由市場經濟自發分配資源所產生的不公正傾向來對社會整體利益進行資源的再次調整與分配,實現國家宏觀調控在經濟法保障機制中的核心地位。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4

關鍵詞 教育資源 均衡 財政法 保障

教育是任何國家必須組織和實施的一種行為。欲實施教育關鍵要有教育資源。一般認為,教育資源是投入到教育過程中的各種社會資源的總稱,包括但不限于人力、物力、財力、信息和時間。其中,人力資源主要是指教師、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物力資源和財力資源本質上均為物質資源。但為了更加明確,我們又對其進行了細分。物力資源主要指的是教室、場地、辦公桌椅等實物形態的資源;財力資源主要指的是以貨幣形態表現的資源,其主要通過財政撥款以及捐贈來實現。教育可以分為基礎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三類。其中基礎教育包括學前教育,小學教育和中學教育。我國的義務教育主要指的是從小學至初中這一階段共為時九年的義務教育。本文中教育資源的配置首先主要是指義務教育資源的配置,其次主要是指教育資源中財力資源的配置。至于其他教育層次的教育資源配置的問題只能在另文中探討。

一、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理論基礎

1.國際法上人權理念的要求

每個適齡的兒童不論其種族、性別、語言、為何均有權利受到教育,即應享有受教育權,這是國際法上公認的原則。受教育權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之一種,經由這項權利個體可以尋求安全、社會正義和平等。受教育權是國際法上一項基本的人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中規定了公民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其核心內容中包括受教育權。實際上,《世界人權宣言》也規定了受教育權為一項基本人權。為使其成為各締約國的一項義務,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力國際公約》第13條對《世界人權宣言》進行了細化,是迄今為止關于“受教育權”內涵所做出的最完整的釋義。除此之外,《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歐洲社會》《美洲人權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文件也對受教育權做出了規定。一般認為,受教育權具體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獲取受教育結果權三個方面。受教育權的實現需要教育行為的具體落實,而教育行為的實施需要教育機構、教師資源以及相應的條件,即需要足夠的教育資源。在我國現階段,這些教育資源的配置仍存在不均衡的情況,因此如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均衡配置成為關鍵的問題。

2.平等理念的貫徹

在世界范圍內,關于平等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杰弗遜曾道:“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神圣和不可否認:所有的人都是生而平等和獨立……”回顧迄今為止的人類社會的歷史,可以發現,社會的進步正是從不平等、不自由、不文明逐漸走向平等、自由、文明的過程。平等的理念體現在經濟、文化、權利等方方面面。平等的理念具體落實在各國的憲法以及憲法性文件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平等權的宣示,該種權利與生命權、自由權一樣重要和不可或缺。這種平等權賦予公民如下權利:一是公民不論其性別、年齡、職業、出身都有權利請求國家給予無差別的保護,給予公民同等的待遇,公民的地位平等;二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履行義務。具體到教育領域,教育的平等首先是同時也是最重要的是教育機會的平等,即接觸教育的機會是平等的。國內外的理論研究一般傾向于認為,教育機會的平等更多的是指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平等。要實現義務教育機會的平等必然首先要求在教育資源上的投入要均衡。不管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只要在教育資源的投入上未實現均衡配置,那么義務教育的平等就不可能實現。

二、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表現形態

我國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主要表現在區域間、城鄉間、學校間三個方面。[1]

1.區域間的不均衡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體量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已經躍居世界第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較以前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但是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整體經濟實力的提高并未使得東部、中部、西部的經濟發展差距有大的改觀,東部沿海地區與中部特別是西部地區的經濟差距仍舊不小。經濟發展的差異帶來了巨大的教育差距,區域之間教育資源的配置出現了嚴重的不均衡。這種不均衡不僅僅體現在不同地區的教育發展水平上,更體現在生均教育經費的差異性上。據2010年的一項統計,在全國范圍內,北京的小學生生均預算公用經費最高,貴州省最低,兩者的差距是10倍。全國初中和高中生均預算內公用經費亦是如此。雖然近年來各地生均預算內教育事業費和公用經費有較大幅度增加,但差距卻仍在擴大。

2.城鄉間的不均衡

當前,在中央和地方財政的支持下,我國義務教育事業取得了較大發展。免費義務教育已經全面覆蓋城市和農村。但是,城鄉二元結構的長期存在以及近些年來城市的快速發展使得農村義務教育水平與城市義務教育水平的差距在逐漸拉大。這種差距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城鄉教學設施配置不均衡。城市的教室、教學設施、教學儀器等硬件設備齊全,基本能夠滿足師生的要求。部分農村地區的上述基礎硬件設施可能還不齊全,即使勉強使用,也存在著諸多隱患。二是城鄉師資配備不均衡。城鄉間的經濟發展、生活的便利程度、發展機會等差異性使得教師的流動呈現“趨城市化”的特征,不管是已經在農村工作的老教師還是即將入職的新教師均向城市流動。城市教師的學歷層次要遠高于農村,城市的師資規模、數量要遠遠大于農村。師資配備的不均衡實際上直接妨礙了義務教育結果的公平性。三是城鄉義務教育資金投入上的不均衡。相較于農村,城市獲得資金的渠道更廣,所獲得的資金數量也更多。

3.學校間的不均衡

我國是擁有十三多億人口的大國,因此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人口絕對數量非常龐大。義務教育的平等接受機會要求有眾多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小學校,因此,在為數眾多的學校中,如何分配教育資源是教育當局必須面對的問題。從理論上和原則上講,各學校間的資源應該均等分配。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校際間教育資源的不均衡配置比比皆是。如在北京市存在著兩種學校:一種是擁有充足的財政經費和所有優質的公共資源,并且有特殊的擇生權力;另外一種是打工子女民辦學校,政府不提供財政支持。這種處于“同一片藍天下”的兩個群體,由于財政制度的安排,辦學條件差異巨大[2]。

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我國教育資源特別是財力資源不均衡配置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規章制度不完善。具體來說,主要有兩大領域的制度不完善和不合理導致了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均衡。

1.義務教育領域的法律體系不完善

我國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雖然在教育公平、經費保障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但是在經費承擔比例、問責主體、問責情節等方面仍具有相當的模糊性,部分規定對地方政府而言彈性過大,弱化了義務教育法的剛性度。此外,義務教育的配套立法規定不夠細致。教育資源均衡配置需要有充足的教育經費,而教育經費的規模有賴于國家財政預算的規模。我國的《預算法》雖然對預算的一些基本規則做了規定,但是針對教育經費的財政預算還有很多細致的工作要做。

2.我國財稅法律制度不合理

1994年分稅制改革之后,中央財力日益強大,地方財力日益弱化,但事權在中央和地方之間的劃分并未發生根本變化。根據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第44條的規定,我國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擔。中央政府的財政資金充足,中央政府的財政投入自然沒有問題。但是,由于地方政府也要負責本地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在財政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財政投入或者不足或者挪用或者滯后。解決我國地方財政資金不充足的途徑有兩個:一是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如以收取土地出讓金等收費方法籌集資金;二是中央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但是,地方政府的收費歷來受到嚴格的監管,解決資金短缺的第一個途徑前途堪憂。而第二個途徑是地方政府獲得財政資金的正途。但是由于我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不夠完善,導致轉移支付后的地方財政資金仍然存在不均衡的現象。而地方政府在教育上財政資金的投入一般按照整個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總額乘上一定的比例。因此,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總額大的投入就多,財政資金總額小的投入就少。這樣,在教育資源配置上就導致了東部省份和中西部省份,城市和農村不均衡的問題。

四、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法律制度保障

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需要理念的指引同時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針對前文中所述及的義務教育領域和財政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的完善建議。

1.完善義務教育領域法律體系,加快配套立法進程

我國的《義務教育法》對教育資源的配置做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僅僅依靠《義務教育法》這一部法律不足以使得教育資源的配置達致均衡。通過考察美國、日本、德國等教育發達國家的義務教育法律體系可以發現,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需要多部法律協同規制。長期以來,我國學界對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教育公平等問題缺乏研究。同時,立法機關對教育立法重視不夠。我國立法機關在教育領域雖然制定了一些法律,如《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但是在這些法律中對于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問題卻鮮有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更多的是一種原則性、粗線條的規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或修法中,應對這些原則性的、粗線條的法律進行細化,增強其剛性度,對未執行法律的人員進行嚴格追責。此外,針對一些法律已經滯后于現實的問題,立法機關應根據我國教育發展的現狀及未來的趨勢,對滯后性的法律條文進行修改,以適應我國義務教育快速發展的速度。最后,要抓緊制定能夠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其中,最主要的是《財政收支劃分法》和《財政轉移支付法》等。只有這些法律法規完善了之后,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實現。

2.改革財稅法律制度,促進教育資源均衡配置

前已述及,我國的分稅制改革以及相關的財稅法律制度對教育資源均衡配置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有必要改革財稅法律制度。具體來說,應對中央和地方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對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進行法治治理,抓緊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

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不清,導致地方事務過于繁雜,從而使得地方財政難于應付。中央和地方事權的劃分在我國并非沒有法律規定,我國憲法對中央和地方的事權進行了粗線條的劃定,但是這種粗線條的劃定顯然不能適應復雜多變的現實。同時,由于地方與中央不具有同等的“議價能力”,在具體劃定事權時,中央具有更大的自主性和話語權,在劃定事權的時候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地方承擔了更多的事務。鑒于此,筆者建議,中央和地方的事權劃分應法定化,哪些事務由地方承擔,哪些事務由中央承擔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除此之外的任何劃定都應是無效的。

在事權劃定之后,緊隨其后的是對財權進行法定化。當前我國的財政管理體制是以分稅制為基礎的,而分稅制的形成實質上是以1994年一個國務院的文件――《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為依據的。從法律規范的效力上考慮,該文件實際上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且這與當前的“法治治理”顯然是相悖的。因此,應考慮抓緊制定《財政收支劃分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嚴格和規范地劃分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支權。具體到義務教育領域,教育經費的投入應“以省為主”,中央和省應該成為義務教育資源投入的主體。在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省份,以省財政投資為主;在經濟發展水平落后的省份,應以中央財政為主,地方財政為輔。只有這樣,教育資源的均衡配置才有可能實現。

參考文獻

[1] 中國教科院“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標準研究”課題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標準研究.教育研究[J],2013(5).

[2] 劉亞榮.我國義務教育服務均等化的必要性分析[J].財政研究,2010(9).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5

關鍵詞:頂崗實習;實習生;實習單位;國家機關;保障

中圖分類號:G7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1-0327-02

一、問題的提出

頂崗實習,是指職業院校按照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組織畢業年級學生到企事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所進行的實習。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權益,指的是職業院校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所應享有的,與實習事宜或實習單位相關的,受法律保護的人身與財產權利和利益。本文的職業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職院校與三年制大中專院校。頂崗實習是高職院校實踐性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職業教育實現工學結合,突出學生就業能力培養的有效形式和重要途徑[1]。不同于普通實習,頂崗實習需要實習生完全履行實習單位崗位的全部職責,因此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時人身、財產權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越來越多,邵振彬案與廖尚軍案就是代表。前程無憂網的《實習安全調查報告》顯示,46%的學生有上當的經歷或感受,27%的學生實習時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無故辭退、被迫加班和克扣工資被列實習學生權益受損現象前三位。這一現象證明了現行的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制度存在著重大的缺陷,實習生的人身與財產權益沒有在實習中得到很好的保障??墒?,出現這樣的情況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目前尚無從法理學角度去探討這一問題的研究成果,筆者嘗試著從這一角度進行詳細的分析與研究。

二、根本原因分析

無可否認,首先應該在頂崗實習學生身上尋找原因。職業院校學生處于“裸實習”狀態,問題是出在思想意識上[2]。調查顯示,頂崗實習生普遍缺乏維權意識,發生權益受損和頂崗實習糾紛時,59%的學生會采取“走人”的方法,40%的學生會選擇“盡量忍受”,只有1%的學生會“據理力爭”,基本沒有人選擇“舉報或”。頂崗實習生的這種態度,無疑縱容了實習單位的囂張氣焰,會導致更多的人受到侵害。但是,學生畢竟是被教育的對象,如果學校恰當地履行了自己的職責,則無疑學生的責任是主要的,可學校恰恰在教育與管理方面存在過失。實踐中,受人力與物力的限制,職業院校往往只注重學生是否完成頂崗實習,而對學生頂崗實習的具體過程缺乏監控。實踐中,學校難以做到派遣教師長期地駐扎在實習單位專門從事實習生的管理與協調工作,因此學校主要的過失還在于對實習生的實習前教育不足。調查顯示,職業院校在學生頂崗實習前一般只做簡單的安全教育,對于與實習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教育缺乏足夠的重視與研究。由于頂崗實習制度是高職院校提高學生職業素養和綜合素質水平的重要教學手段,也是進一步完善高等職業院校所開展的校企合作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3],同時為了提高就業率等緣故,學校往往不愿也不敢擔負起維護學生頂崗實習權益的重任。從這里可以看出,實習單位與弱勢的學校相比,責任更大。更何況,損害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的主要行為人就是實習單位。

實習單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和利潤最大化無可厚非,但是很多實習單位嚴重缺乏社會責任感。為了節約開支,實習單位往往把實習生作為廉價勞動力,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以各種理由克扣實習生補助,也不為實習生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實習生實習期間遭遇意外事故,實習單位往往推卸責任。但是通過調查可以發現,實習單位也存在苦衷。接納頂崗實習生對實習單位來說回報太少,一方面,實習單位要拿出部分工作崗位來容納無論工作經驗還是熟練程度都遠低于正式員工的頂崗實習生,這必然會導致工作效率的降低,影響收益,甚至還給經營管理帶來風險;另一方面,除了能從實習生中錄用優秀分子外,實習單位無論從學校還是從學生身上,都難以再獲取其他實質性的收益。付出與回報如此地不成正比,確實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一味地指責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因此,實習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顯然也不是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難以得到保障的根本原因。

最后分析一下法律因素。頂崗實習關系、頂崗實習協議與頂崗實習生身份的法律性質模糊使《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將頂崗實習生納入其調整的范圍,導致一旦實習權益受到侵害,實習生很難依據現有法律得到救濟。可見,立法的缺失,是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時頻頻遭受侵害并難以得到救濟的根本原因。可是到這一層面依然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如果不研究為什么立法會缺失,應該如何制定相關的法律,那么即使將來立法,也是治標而不治本。畢竟法律是解決社會矛盾的最終手段,而不是預防社會矛盾發生的有效措施。要解決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保障的問題,就必須要先消滅實習單位付出與回報不成正比這個基本矛盾。因此,需要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研究與探討解決的辦法。

三、法學理論探討

1.權利論。權利是法學的基本概念,法律保護或促進一個人的利益,使之免受他人或社會的侵犯,辦法是為后者設定對權利主體的義務或責任[4]497。權利和義務是相互關聯的,一個表征利益,一個表征負擔[4]503。對頂崗實習生來說,實習權益是利益,實習單位保障實習生的合法權益則為負擔。法律如果為實習生設定權利,則必然會為實習單位設定負擔。同理,法律如果給實習單位設定法定義務,則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必然應該為其設定權利,這一設定不能以增加頂習生或職業院校負擔為交換,而應設定新的義務主體。筆者以為,這個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從實習單位與實習生身上獲取了利益——稅收,自然應該履行相應的義務來作為回報。

2.責任論。法律責任的歸責與承擔是法制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國法學理論界曾長期把“權利——義務——責任”視為立法的唯一模式。關于法律責任的本質,社會責任論是其中重要的一種學說。社會責任論認為,法律責任實質上是對被侵害的社會利益的保護,就歸責原則來說更強調“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實習單位損害實習生利益的行為應該屬于過錯責任的范疇,但是筆者以為,從利益平衡以及社會責任的角度考慮,實習單位承擔法律責任的根源更應來自于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需要以及全社會利益的均衡。換言之,實習單位損害的不僅是實習生的個人權益,其對社會利益一并造成了威脅甚至實質性的危害。但是假如立法通過強制讓渡實習單位利益的方式來維護實習生的利益,依然不能完全修復被損害的社會利益,因為此時實習單位利益也同樣受損。因此,社會責任論告訴我們,必須在維護頂崗實習生權益的同時維護實習單位的利益,以實現全社會利益的平衡。此時,同樣從頂崗實習中獲取利益的另一主體——國家機關,就應該通過作為的方式來承擔自己應盡的社會責任。

3.正義論。什么是正義?英國哲學家拉菲爾指出,正義作為與公正分配有關的要素,主要取決于社會效用。在社會中,國家機關、實習單位與個人各自履行著不同的職能,也享受著不同的利益分配。當國家機關、實習單位與個人都可以根據自己的社會效用來獲取相應的利益分配時,這個分配就是正義的。頂崗實習生實習時創造了一定的社會財富,實習單位享有這些財富并通過納稅的形式向國家機關履行了自己的經營者職責。而國家機關在獲取稅收的同時應該通過各種措施去保障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合法權益,懲罰不法行為,為維護社會秩序履行自己的職責?,F實中,國家機關顯然做得還不夠,導致了實習生利益的受損,因為實習單位在將自己的負擔轉嫁給實習生。正義論告訴我們,要實現社會正義,在通過法律規范頂崗實習制度的同時,國家機關必須將實習單位的社會負擔轉移一部分到自己身上。

4.法治論。何為法治?英國法學家韋德總結出這樣的含義:國家機關必須依據法定的規則辦事,不應當在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權。國家機關分為立法、行政、司法機關,應當依據不同的法定職責辦事,承擔不同的社會責任。就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保護而言,顯然他們都沒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首先,立法缺失的原因是立法機關的作為不足造成的,這是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頻頻遭受侵害的根本原因。其次,行政機關亦沒有足夠的重視與作為。對政府而言,鮮有制定規制實習制度的行政法規的,政府的稅收中有頂崗實習生的貢獻,可是政府卻沒能讓實習生獲取足夠的利益。最后,司法本應扮演懲強扶弱、維護公平正義的角色,可因為各種原因,司法機關卻未能當好保護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保護神。為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機關應該避免角色錯位,積極履行好自己應盡的職責,通過立法、行政、司法等手段保障頂崗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四、對策

通過上述法理學分析可以發現,要實現頂崗實習生實習權益保障,就必須要先解決國家機關、實習單位與實習生三者之間利益不均衡這個社會矛盾,督促國家機關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建立起全面的保障機制。首先,立法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如《學生實習規范法》,通過法律制度來規范頂崗實習制度;其次,政府應該改變目前不作為的作法,通過減免一定比例稅收的方式鼓勵實習單位招收和錄用頂崗實習生,通過培訓與指令等方式指導與督促下屬院校加強實習前教育與實習期間的監控;最后,司法機關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嚴厲打擊不法實習單位肆意損害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經濟、行政乃至刑事責任來規范實習單位的實習制度與行為。只有如此,才能通實現頂崗實習生合法權益的保障,維護全社會的公正與和諧。

參考文獻:

[1]李軍雄,曾良驥,黃玲青.地方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 .教育與職業,2010,(3):43.

[2]佚名.誰來保障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安全[N].中國青年報,2011-03-21.

法治保障研究范文6

關鍵詞: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制度保障

中圖分類號:G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7.082

民辦高等教育作為高等教育事業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最近30年在國家教育政策的指引下得到長足發展,但仍面臨辦學資質參差不齊,教學質量良莠不齊,畢業生就業遭遇歧視等問題。因此,如何剔除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的障礙,為其可持續發展建立可行的制度體系,成為目前民辦高等教育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1相關理論概述

1.1可持續發展

可持續發展的根本核心是發展,主要目的是推進經濟發展,提高與改善公眾生活質量,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強調突出發展的可持續性。基于此本文認為:可持續發展是以維護環境平衡為基礎,將科技創新作為原動力,追求以人作為核心主體的由環境、資源、社會與經濟各要素構成的復合體系的協調發展,它的最終目標是實現經濟增長和人類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并遵循公平性、持續性、共同性、和諧與協調原則。

1.2民辦高等教育

2003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民辦高校是經國家批準、具備法人資格的辦學主體。具體形式包括個人辦學、企業與事業單位辦學、政府與民辦企業或個人聯合辦學、社會團體辦學、股份制辦學等。其中團體或私人自主辦學,是由團體或私人出資,自聘教師,自行招生,依法自主辦學。自主性強,獨立性強,各方面都有較大的自。附屬辦學(獨立學院),是依附公辦主校的品牌聲譽、教師資源與系統完善的管理經驗,以公辦主校為緣起,尋求獨立辦學的發展突破。目前這兩種形式是民辦高等教育的主要辦學類型。

1.3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是運用可持續發展的概念框架來探討民辦高等教育的發展問題,把可持續發展的原理有效應用到民辦高等教育領域。民辦高等教育要與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相適應。在追求數量增加、質量提高和結構優化的同時,滿足社會、學生、家長對高等教育的需求,盡量追求投資的高效率。努力探索自主辦學、特色辦學的發展路徑,形成競爭優勢,這也是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源泉與動力。

2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制度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民辦高等教育經過近30年的發展,在辦學規模、條件、質量以及特色方面取得了卓越成就,但其中也伴隨著一系列無法回避且阻礙其發展的現實問題。

2.1制度障礙是制約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瓶頸

2.1.1相關制度存在沖突

目前《民辦教育促進法》已經為民辦教育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依據,但它與《教育法》的部分規定存在矛盾,《民辦教育促進法》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也存在不和諧的內容,而且我國目前尚無一部真正規范民辦高等教育辦學要求的法律。此外,在民辦高校產權歸屬、合資合作辦學、享受稅收優惠及民辦高校教師身份認同等方面都存在著含糊不清的問題。

2.1.2教育政策存在不公平現象

教育政策的不公平是另一個制約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具體來說,國家宏觀教育政策的平等性與微觀教育政策的非平等性之間存在的矛盾是造成民辦高等教育與公辦高等教育之間差距的深層次原因,也是阻滯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最大障礙。雖然國家在宏觀領域的公共教育政策已經給予民辦教育與公辦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但在具體操作領域,如教育資源配置、教師待遇、學生待遇等方面,民辦高等教育還是無法與公辦高等教育享有同等的政策保障。

2.2民辦高等教育自身管理制度的缺陷

(1)目前我國一些民辦高校的獨立法人性質并沒有真正落實。如有的民辦高校表面上實行董事會制度,實際是家族管理模式,董事會流于形式,更換校長與教師隨意性強;有些民辦高校不能實現真正獨立的財務管理,而是被學校的舉辦者操縱;還有一些民辦高校將資金挪作他用,有違辦學宗旨。

(2)當前我國大多數民辦高等教育都以培養應用型、適用型的職業技能人才為主,注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但由于目前多數民辦高校在培養目標、專業設置、人才培養模式等方面與公辦高校趨同,導致有些高校盲目追求考試通過率,外語、計算機過級率以及取得學歷文憑,忽視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養成,無法實現人才培養的錯位競爭優勢。

(3)教師是學校的靈魂,一支任職穩定同時具備高水平科研與教學能力師資隊伍是民辦高等教育得以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目前民辦高等教育的教師隊伍普遍存在年齡結構不合理的現象,主要以新畢業的年輕教師與退休聘用教師為主,缺乏年富力強的中堅力量,甚至斷檔。教師聘任中短期行為較多,師資隊伍不穩定,缺乏具備科研攻堅能力與教學經驗豐富的高水平專職教師隊伍,這也成為民辦高等教育在師資隊伍建設上的大問題。此外,許多民辦高校尚未將教師的進修培訓納入日常管理中,現有的學術氛圍、學術制度與政策,難以滿足專職教師科研水平提高的需要。

3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制度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我國的民辦高等教育與西方發達國家私立高等教育相比,仍存在明顯差距。到2013年,日本私立大學占本國大學總數的78.5%。到2015年,美國私立大學的數量超過美國大學總數的50%,而且從建校歷史與學校排名方面,均占有明顯優勢。而到2015年,我國民辦高校數量僅占全國普通高等學??倲档?8.28%。由此可見,我國的民辦高校無論在辦學規模、教育模式、人才培養質量等方面與西方私立高等學校仍存在諸多差距?;诖宋覈壳凹毙杞ㄔO靈活、完善的民辦高等教育制度,保障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

4完善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制度建設的改革建議

4.1建立明晰的產權制度

目前我國民辦高校普遍采用的是股份制產權制度。對于民辦高等教育來說,理清個人產權與民辦高校產權的關系是問題解決的關鍵。目前在民辦高等教育領域中普遍存在產權主體界定模糊問題,這也是制約其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因此,理順投資者與學校的所有者關系、與校長的合同關系、與教師的聘任關系,促使民辦高校產權結構日趨合理,會對學校的運營效率產生積極提升作用。這不僅體現了個人、公司產權制度的完備,更有利于推進民辦高等教育產權制度的改革與建設。

4.2推進民辦高等教育法制化改革進程

為確保民辦高等教育發展的穩定性與連續性,必須堅持走法律規范、監督、治理的道路。依法辦學,克服事隨人異,或因為政府主管教育部門的干部換屆帶來的治理的間斷性與隨意性。在近代我國有關私立大學的立法反映當時政府對私立大學管理的重視與監管的高效力,同時也反映完備的法令能為私立大學的發展與壯大創造良性的環境。另外民辦高等教育的辦學主體是私人或民間組織,其管理系統是董事會聘任的校長責任制,學校擁有辦學的自,如專業設置、招生就業與人事管理等,政府只有通過立法與執法才能指導、有效監管民辦高校的辦學。

4.3增加政府政策制度的扶持力度

政府應給予民辦高等教育以適度的經費,鼓勵多元化投資興學。首先,政府不應該以投資入股的方式給予民辦高校經費補助,這樣容易導致民辦高校產權不清,也可能部分喪失辦學的自主性與獨立性。所以很多國家的私立大學都有接受政府經濟援助的慣例,但大多拒絕接受政府直接投資。其次,政府可以明確限定補助經費的用途、使用范圍等,旨在改善民辦院校的辦學條件,提升資質,提高辦學質量。第三,可以頒發具有獎勵性質的政府資助經費,對辦學質量高、社會聲譽良好的民辦高校給予政府獎勵。

4.4構建民辦高等教育質量監督制度體系

教學質量是民辦高等教育的生命線,是增強民辦高校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構建完善的民辦高等教育質量監督制度是保障其教育質量的必要手段。制度體系應涵蓋民辦高等教育的專業設置、教學管理與質量評價機制等。適應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民辦院校,鼓勵民辦院校依據各自不同的辦學條件,注重形成發展特色;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使之能被行之有效的貫徹落實。

4.5建立面向民辦高校職工的勞動合同法規制度

為了建立適應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需要的高水平師資隊伍,民辦高校在保證可承擔的辦學成本的前提下應盡量給教師提供充分的培訓機會,保證教師能及時分享各學科的前沿成果;營造寬松和諧的學術氛圍,鼓勵教師參與科研工作,并保證定期定額的科研經費投入;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使之成為民辦高校突出辦學特色、穩定教學秩序、提升教學質量的中堅力量。

5總結

文章試圖從明晰產權制度,推進民辦高等教育法制化改革進程,加大政府政策扶持,構建民辦高等教育質量保障與監控體系以及建立面向民辦高校職工的勞動合同法律法規等五方面探究民辦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論題,為民辦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研究提供借鑒。

參考文獻

[1]段勇.引入動態股權制的中國民辦高等教育核心競爭力研究[D].上海:東華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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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勇.教育治理視野下的民辦高等教育股權激勵機制研究[J].中國高教研究,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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