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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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

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文1

本次規劃修編以《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按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八八戰略”,文秘部落圍繞市五屆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推進率先發展、實現富民強市的戰略部署,結合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統籌發展、堅持“三?!爸骶€,正確處理內涵挖潛與外延擴張、全面利益和局部利益、長遠利益和當前利益的關系,通過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轉變土地利用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推進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

本次規劃要充分與上一輪規劃相銜接,繼承和發揚在規劃編制、實施中的經驗。同時要與時俱進,做到六個“轉變”,即規劃定位向區域規劃轉變,工作任務向資源保護和集約利用并重轉變,規劃方法由指標控制型向空間控制型轉變,規劃內容由耕地保護研究向綜合研究轉變,決策方法逐步由領導決策向民主決策轉變,規劃實施由目標導向型向過程導向型轉變。努力使修編后的規劃更具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服務于全市社會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原則

總體上要堅持“保護、保障、挖潛和集約利用”的原則。保護就是依法依法保護耕地、保障基本農田、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保障,就是千方百計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合理需求;挖潛,就是清理消化閑置土地和盤活存量土地;集約用地,就是努力提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水平。

1、用途管制原則。

土地用途管制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核心。要統籌合理安排各業用地,明確各土地利用區塊的用途,嚴禁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用途管制的重點是耕地保護,特別是加強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的保護,要立足保護和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努力推進耕地保護向數量、質量和生態上并重轉變。

2、占補平衡原則。

根據《紹興市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進一步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力度,適度開發宜耕后備土地資源,大力推進農村居民點的撤并和退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積,確保實現全市耕地占補平衡。

3、合力建設原則。

“工業立市、開放興市、合力建市”是這幾年我市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成功經驗,也是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按照明確重點,兼顧一般,統籌安排的原則,遵循市場化機制,在全市范圍內實現資金和資源的互補和互流,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4、集約用地原則。

一是要加強土地利用水平評價,調查閑置土地情況,制定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措施和方法。二是要研究促進新增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的政策,完善“雙控”指標體系。

5、公眾參與原則。

規劃編制要充分利用“外腦”,依靠科研單位、專業技術單位和大專院校的技術力量,提高規劃編制的客觀性、科學性和技術性。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廣泛征求公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建立相關信息的交流和互動渠道,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聽證或公示等手段,完善規劃的決策機制和監督機制,努力做到規劃“以人為本”、公正透明。

6、三規銜接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正確把握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和重點,科學預測用地需求,認真分析土地供應潛力,合理土地資源布局,正確處理“保護”和“保障”的關系,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十一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機結合。同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要與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7、成方成塊原則

根據城市發展邊界理論,按發展階段、重要程度和資源供給能力,合理界定城市和開發區的外延擴張邊界,開發區塊盡量做到成方成塊,以利于資源配置、規劃實施和耕地保護。

8、可持續利用原則。

要按照生態紹興建設的要求,充分考慮“環境容量”和生態承載力,開展土地適宜性評價,進行土地敏感性分析和不確定性分析,減少對生態脆弱地區和地質災害易發地區的不合理的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確保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9、信息化原則。

要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信息系統,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進行規劃編制、規劃審批、規劃實施,滿足規劃要素實時更新、快速統計、共享互動等要求,增加規劃科技含量,有效提高規劃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計劃及時間安排

工作時間總體上按省廳和市政府有關要求安排,即計劃在本年度完成整項工作。如遇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及安排的影響,則作相應的時間調整

1、健全組織機構。

(1)由市政府統一成立“三規”領導小組。(時間根據市政府安排)

(2)在成立“三規”領導小組后半個月內設置聯絡員、專家咨詢組。

(3)成立市國土局規劃修編工作組。(4月1日---4月15日)

2、落實資金。(4月1日----4月23日)

已編制經費預算,由辦公室具體落實。

3、落實編制單位。(4月30日前)

(1)確定落實編制單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4月4日前)

(2)收集編制單位的資料、信息;(4月11前)

(3)按規定落實編制單位,簽訂委托協議。(4月23日前)

4、調查研究階段(4月24日至7月23日)

這一階段與下階段的工作將穿行,主要工作包括資料收集、實地踏勘、召開座談會??傮w規劃綜合性強,涉及部門多,需要進行多方調查。走訪各有關部門,調查各部門規劃期內用地需求,征求各部門對總體規劃的建議。深入各重點地塊進行實地踏勘和典型調查。

5、專題研究階段(5月24日至7月23日)

在前期調查研究和全市土地利用更新調查批準的基礎上,開展上一輪土地利用規劃實施評價、土地供給與需求分析、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態勢與土地利用戰略研究等專題研究,為規劃大綱及規劃文本草案的編制提供依據。

6、規劃大綱擬定階段(7月24日至9月23日)版權所有

規劃大綱文本包括紹興市基本概況、規劃總則、規劃目標、土地利用總體布局與結構優化、主要用地規劃和空間管制引導、規劃修編方法與實施機制創新、預期規劃實施成效等內容。規劃大綱編制完成后須報市、省批準后方可開展下步工作,時間進度較難把握。

7、規劃草案擬定與選優階段(9月24日至11月23日)

本階段主要是落實土地利用分區、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調整、確定土地用途以及完成規劃草圖。

需擬定的方案包括:全市、區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方案、重點建設項目和城鎮建設用地布局方案、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方案和土地利用分區方案。最終提供2~3套供選規劃方案。

確定規劃供選方案的主要要求:⑴在編制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調整方案過程中,應分析土地利用的影響因素和變化趨勢,擬定規劃供選方案。⑵每個供選方案均需保證規劃主要目標的實現。⑶對每個供選方案的實施,從組織、技術,資金投入、公眾接受程度等方面進行可行性論證、評價其實施可能達到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綜合評價后,提出推薦方案,供領導小組審定。

8、規劃協調、編制規劃成果階段(11月24日至11月30日)

對推薦方案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干部和公眾意見,必要時召開規劃協調和論證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形成最終規劃方案,編寫規劃報告。

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文2

本文對土地利用總規劃修改(以下簡稱“規劃修改”)進行綜合研究,以科學的發展觀為統領,堅持規劃修改后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耕地不減少的原則,在避讓基本農田保護區,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前提下,對規劃建設用地布局進行調整。重點分析當前規劃修改涉及的主要內容,運用個別案例展現規劃修改四個方面,并從耕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生態用地等幾方面評估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的影響,最終保障規劃修改的科學性、可行性。

關鍵詞:規劃修改指標布局

中圖分類號:U412文獻標識碼: A

一、規劃修改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一)指導思想

圍繞保護資源和保障發展目標,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以耕地保護為重點,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并滿足合理的建設用地需求,強化土地用途管制,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有效參與宏觀調控,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權威性。規劃修改嚴格落實上級下達的指標,對規劃的用地結構和空間布局進行局部修改,推進土地的集約節約利用和優化配置,使得規劃能更好的服務于社會經濟發展。

(二)原則

1.總量平衡原則

規劃修改方案編制過程中不突破規劃約束性調控指標,確需突破的,應先通過上級規劃修改進行統籌平衡。規劃修改在不突破規劃約束性指標的前提下,對允許建設區、有條件建設區和限制建設區進行布局調整。

2.空間管制原則

規劃修改方案在確保允許建設區面積不增加的前提下,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邊界和擴展邊界進行調整,不改變城鄉建設用地禁建邊界,不占用土地整治項目區、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區。

3.保護耕地原則

規劃修改方案以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為前提,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避讓基本農田,確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目標的實現。

4.節約集約原則

貫徹資源利用節約優先戰略,最大限度提高各類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規劃修改涉及的用地標準,嚴格落實節約集約用地的相關要求,準入條件和行業用地標準等。

5.改善生態原則

按照保護優先、兼顧治理的要求,注重土地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避讓生態環境安全控制區和風景旅游用地區,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基礎性生態用地比重不降低,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6.公眾參與的原則

規劃修改方案的制定在相關部門的共同參與下開展,廣泛聽取規劃修改涉及區域社會各界的意見,采納合理性建議,并對規劃修改方案進行充分聽證、論證,提高規劃修改方案的可行性與可操作性。

(三)目標

1.優化建設用地布局,保障科學發展用地

通過規劃修改,優化各類建設用地布局,修改規劃建設用地實施時序,有效保障重點區域和重點項目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2.統籌城鄉土地利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通過規劃修改,統籌城鄉和區域土地利用,科學安排生產、生活和生態用地,引導城鄉建設用地集聚布局,促進各類產業規模和節約集約用地。

3.完善規劃實施管理,強化土地宏觀調控

通過規劃修改,完善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提高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程度,保持規劃的現勢性,提高土地管理參與宏觀調控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規劃修改方案

1.規劃調控指標修改

以某縣規劃修改為例,規劃建設用地調入地塊均避讓了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建設用地的調出地塊大于建設用地調入地塊,以保證城鄉建設用地總規模不增加。

規劃建設用地調入296.5188公頃,共64個地塊,分布在八寶鎮、八棵樹鎮、金溝子鎮、靠山鎮、老城街道、蓮花鎮、慶云鎮、新城街道、興開街道、業民鎮、中固鎮等;規劃建設用地調出334.0762公頃,共567個地塊,分布在八棵樹鎮、金溝子鎮、李家臺鄉、蓮花鎮、慶云鎮、興開街道、業民鎮、中固鎮、城東鄉、上肥地滿族鄉、林豐滿族鄉等。

2.土地利用結構修改

(1)調入地塊

規劃建設用地調入地塊296.5188公頃,占用農用地288.0729公頃,其中耕地266.8880公頃,園地7.0306公頃,林地6.7786公頃,其他農用地7.3757公頃;其他土地5.9475公頃,其中自然保留地4.5906公頃,水域1.3569公頃;建設用地2.4984公頃,其中城鎮工礦用地0.0344公頃,農村居民點1.1487公頃,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設用地1.3153公頃。

(2)調出地塊

規劃建設用地調出地塊334.0762公頃,占用農用地1.7899公頃,均為耕地;建設用地332.2863公頃。為保證建設用地規??刂圃谡{控指標范圍內,將建設用地332.2863公頃復墾為耕地265.8291公頃、園地28.3515公頃、林地16.2760公頃、其他農用地21.8297公頃。

規劃修改后,農用地增加46.0033公頃,其中耕地增加0.7310公頃;其他土地減少5.9475公頃;建設用地凈減少40.0558公頃。

3.建設用地管制分區修改

規劃建設用地調入地塊涉及有條件建設區279.8679公頃、限制建設區16.6509公頃調整為允許建設區;規劃建設用地調出地塊涉及將允許建設區334.0762公頃調整為有條件建設區1.7899公頃、限制建設區332.2863公頃。

規劃修改后,允許建設區減少37.5574公頃,有條件建設區減少278.0780公頃,限制建設區增加315.6354公頃。

4.土地用途分區修改

規劃建設用地調入地塊涉及將一般農地區276.2811公頃、林業用地區6.5937公頃、其他用地區13.6440公頃調整為城鎮村建設用地區;調出地塊涉及將城鎮村建設用地區334.0762公頃調整為一般農地區。

規劃修改后,一般農地區增加57.7951公頃,林業用地區減少6.5937公頃,城鎮村建設用地區減少37.5574公頃,其他用地區減少13.6440公頃。

三、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1.對耕地和基本農田目標實現的影響

(1)對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的影響

規劃修改不涉及對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修改,不減少耕地和基本農田規模,不改變基本農田布局,規劃修改后耕地增加0.7310公頃,符合《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的要求,保證規劃修改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目標數量不減少。

同時,規劃修改增加的建設用地規模邊界不涉及在建和已建的土地整治和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不會對項目的建設和實施產生影響,不影響項目建設產生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

(2)對耕地質量的影響

依據農用地分等成果,確定規劃調入、調出地塊中耕地的利用質量等別,得出調入、調出地塊平均利用質量等別分別為11等和10等,確保規劃修改后耕地利用等別有提高。

2.對建設用地目標實現的影響

規劃修改在符合建設用地管制分區和土地用途分區的土地利用調控方向,修改建設用地管制分區和土地用途分區避讓了禁止建設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確保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不增加,對允許建設區進行優化集中布局,使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可以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促進了城鄉建設用地的集中布局和集聚發展,提高了建設用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

3.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影響

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文3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依法申請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區別不同情形,分別按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方式進行處置。

(一)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辦理,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

2、不改變土地用途,未翻改擴建的產權合法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轉讓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下列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辦理出讓手續:

1、申請用途與原批準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2、因單體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發生變化,導致部分土地用途發生改變后,改變用途部分按實際用途提出申請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3、整宗地申請用途雖與原批準用途不一致,但申請用途為非商業經營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租賃

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辦理出讓條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辦理租賃,但申請用途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只能辦理短期租賃,且應服從實施城市規劃建設需要。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依法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后,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處置申請不予批準:

1、正在改造或已經列入城市改造范圍內的;

2、列入退城進園(區)企業的工業用地;

3、列入政府收購儲備范圍的土地;

4、非住宅用地改變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業經營性用途申請對原使用現狀進行翻改擴建的;

6、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商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程序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有償使用程序

1、由原劃撥土地權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

(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6)改變用途的,應提供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征詢市、縣(市)規劃部門意見。

4、土地勘測、評估和確定地價(租金)。

5、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處置方案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6、申請人與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稅費。

7、申請人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程序

1、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資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

(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6)改變用途的,應提供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征詢市、縣(市)規劃部門意見,在土地勘測、地價評估基礎上,將處置方案及確定的土地收益標準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產權合法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轉讓,申請人申請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4、經批準準予轉讓的,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辦理土地交易手續,確定受讓人。

5、經批準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有償使用的,由受讓人持申請、轉讓合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按批準的出讓金(租金)標準繳納出讓金(租金)。

經批準轉讓后可以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由受讓人持申請、轉讓合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應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手續。

6、受讓人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辦理程序

1、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由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材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

(1)土地登記申請書(由抵押雙方共同填寫);

(2)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5)抵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

(6)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7)有效《土地估價報告》;

(8)抵押雙方確認的土地勘測抵押范圍圖;

(9)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并審批。

3、經批準準予抵押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實現辦理程序

依法辦理了劃撥土地抵押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對被抵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

1、抵押人持下列資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申請:

(1)申請書;

(2)《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3)房地產抵押合同;

(4)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共同同意的處置意見;

(5)抵押權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將決定受理處置情況書面告知抵押權人,征詢市、縣(市)規劃部門意見,在地價評估基礎上,提出處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4、經批準準予轉讓的,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抵押權人及抵押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

5、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被依法處分后,處分所得價款在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受讓人持申請、成交證明書、轉讓合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土地收益繳納證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與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受讓人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抵押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處分,具體程序按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國土資源局商定的辦法執行。

三、土地收益繳納標準及收購補償標準

(一)經依法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暫不繳納土地收益。

(二)不改變用途申請有償使用的,經依法批準,辦理協議出讓(租賃)手續,住宅用地暫按土地市場價格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他用途暫按現土地市場價格的50%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

(三)經依法批準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現土地市場價格的70%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

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文4

第二條凡在我縣境內進行探礦、采礦生產和經營需占用土地的,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探礦、采礦用地是指依法獲得探礦權、采礦權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在實施探礦和采礦過程中的井口作業面、露天開采作業面、進場道路、堆放礦產品、棄渣及廠房倉庫等需要占用的土地。

第四條探礦、采礦用地需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應對被占用的土地進行征收或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有。

第五條探礦、采礦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

第六條探礦、采礦權人應根據開發利用方案做好開采用地規劃,盡量縮小附屬工程占地范圍,節約用地,盡量避免占用耕地或少占耕地。

第七條探礦、采礦所需的井口作業面、場區道路及廠房倉庫等用地(工業廣場)應辦理征收手續并以出讓方式供地;露天開采作業面、臨時堆料、棄渣、進場道路所占用的土地可以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八條臨時用地期滿,不能恢復土地原用途的,由臨時用地者辦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續,對有利用價值的進場道路等,可按臨時用地協議(合同)的約定直接交還土地,不需辦理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續。

第九條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需辦理征收手續的探礦、采礦用地,按下列程序辦理用地手續:

1、探礦、采礦權人持許可證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申請;

2、受縣國土資源局的委托鄉鎮國土資源所或有勘查資質的單位現場勘查,繪制用地勘界圖;

3、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辦理土地預審,不符合規劃但不占用基本農田的調整規劃報批后,辦理土地預審。

4、縣國土資源局與被征占單位簽訂征收土地協議書,擬定征地方案、安置補助方案、供地方案;

5、國土資源局根據用地單位或個人的要求,收集用地相關報批材料,確定征收土地事宜,由縣國土資源局報經州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6、省政府批準征收后,由縣國土資源局以出讓方式向用地單位或個人辦理供地手續。

第十條辦理探礦、采礦用地征地手續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探(采)礦權人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3、地質災害危險性評價報告;

4、征地勘界圖和現狀位置圖;

5、探礦、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6、涉及占用林地的應出具占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礦產資源開采堆料、棄渣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的應提供下列材料,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1、探(采)礦權人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2、探(采)礦權人與被占地農戶和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臨時用地協議(合同);

3、臨時用地勘界圖;

4、探礦、采礦許可證(復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條探礦、采礦用地單位或個人與被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和農戶簽定的臨時用地協議(合同)應載明以下內容:

1、協議的甲、乙雙方全稱及住所;

2、擬占用土地的位置、四界范圍、土地類型、土地面積;

3、擬占土地的占用時間;

4、補償標準和補償金額。不需恢復土地原用途的約定條件,不能恢復土地原用途的,補辦土地征收或征用手續應追加的補償標準及金額;

5、付款方式和期限;

6、被占土地的恢復條件(土層厚度、坡度、位置等);

7、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探(采)礦權人臨時占用耕地、園地的,應在探(采)礦前按征收同類耕地土地補償費的一倍繳納耕地復墾費。

臨時用地期滿恢復后,由原批準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對恢復的土地檢查驗收。

驗收達不到標準,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給被占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個人適當補償后,異地占補恢復。

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文5

關鍵詞:土地利用規劃鄉鎮綜述國內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7-3973(2010)08-134-03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規劃的責任,目前隨著省、市、縣級規劃指標分解工作的逐步完成,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將進入實質性的編制階段。截至2006年底,我國有19369個建制鎮和14119個建制鄉。從行政級別來看,鄉鎮雖然其處于中國政府中的最低層次,但其在規劃體系中的作用還是不容小覷??陀^地講,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水平直接關系我國土地利用規劃體系的牢固與否,對于自上而下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及系統開展土地的調查、登記、統計、評價等工作發揮著非常重要的基礎性作用。為此,在新一輪鄉鎮規劃即將全面開始編制時期,本文通過梳理相關的文獻和專著,嘗試對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已有研究和實踐進行細致的回顧和總結,以期為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提供些許借鑒和幫助。

1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地位和特點

目前,在我國的五級土地利用規劃體系中,鄉鎮土地利用規劃處于最低一個層級,國家、省、市、縣四級規劃的目標、任務和各項控制指標最終都必須通過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得以落實。因此,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具有重要的地位與特點。沈曙文認為與縣級規劃相比,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是實施土地用途管制最直接的依據,應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歐名豪認為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處于規劃的最低層次,屬實施性規劃,其內容應能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應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依據。徐鄧耀等認為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國家、地市、縣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比,具有難度大,工作量大,定性、定位、定量要求高的特點。

與其他級別規劃相比,鄉鎮土地利用規劃作為用地控制管理直接依據的“剛性”要求與其可操作性等要求的“彈性”之間的矛盾更加嚴重,為此部分學者也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剛性”與“彈性”相結合的問題做了初步的探索和研究。

此外,諸多學者還直接或間接地理清了鄉鎮地處基層所具有的技術、人才、資金等劣勢及由此導致的基礎資料不足的特點對于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影響。但總的來講,缺乏一個統一的界定標準,地位也相對模糊。

2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任務和內容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劃分土地利用區,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據此,不同學者又做了諸多闡釋:

王萬茂認為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是在縣級土地利用規劃分區的基礎上落實分區界線和區內每一塊土地的用途,進一步的指出鄉鎮土地利用規劃要制定分區土地用途管制規則并統計不同用途土地面積。沈曙文認為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應進一步強調“四定”,即定量、定位、定性、定序,“四定”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項不可缺少的內容。歐名豪認為鄉鎮級規劃的重點應是在縣級規劃總量控制與用地分區控制的基礎上進行詳細的土地用途編定,但在用途編定時應避免把用途劃分得過細,為市場調節留下足夠的空間。

則結合“四定”的方法,在農用土地適宜性評價的基礎上,綜合考慮縣級規劃的指標安排及當地的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重慶市江津區李市鎮土地進行土地利用分區規劃和研究探索。

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成果的重要表現是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圖,鄉鎮規劃圖是土地用途管制最基礎的圖件和直接依據,是規劃任務和內容得以實現的重要工具和保障。然而現實中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圖編制水平總體不高,突出表現為數、圖、表、文不一致等;由于規劃操作性不夠以及隨意修改也導致規劃內容和任務落實的不夠理想。

3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編制的階段和方法

對于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階段和方法選擇,代表性的學術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沈曙文認為“四定”既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四項不可缺少的內容,又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四個具體步驟和方法。徐鄧耀等則認為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應與鄉鎮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同步進行,相互協調。為此,在各鄉鎮編制規劃之前,縣規劃組應完成全縣人口時空分布預測,主要部門用地需求預測,土地生產力諸要素預測,土地詳查及土地利用現狀分析資料、圖件,土地適宜性評價及功能利用分區,土地利用結構調整思路與目標設想并制作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技術指南。

王靜認為,由于規劃區范圍、規劃對象的不同以及內容側重點和深度有別,因而編制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的模式、方法等都不盡相同;并在??谑朽l鎮級土地利用規劃編制時,按照距離城市遠近和性質不同等將鄉鎮分為不同的類型城市擴散型、服務城市型、農業型,進而分析了各類型鄉鎮的土地利用特點、規劃編制指導思想和編制規劃內容等。

在王靜研究基礎上,鄧晶認為城市擴展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點是合理安排和布局建設用地及其配套設施用地,農業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農業用地以及農業生產配套設施的安排,生態保護型鄉鎮則應當利用“反規劃”的理念。

童菊兒、吳次芳認為分為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分為四個階段:準備階段、資料收集分析階段、規劃編制階段、上報審批階段。

尹凌等認為可達性作為反映區域土地利用狀況、居民生活質量和社會公平性的重要指標,如將其應用到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方案的分析與評價中,可以從時空角度量化規劃對農村居民出行可達性的影響狀況,輔助規劃者和決策者科學決策。

石英、程鋒認為遺傳算法是一種輔助鄉級土地利用規劃的有效優化方法,并針對鄉級土地利用規劃中如何將確定的土地利用數量結構方案優化配置到具體的地域空間,提出了輔助產生可供選擇的鄉級土地利用規劃空間布局方案的數學模型和遺傳算法求解方法。

4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制圖問題

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最終落實需要體現在圖件上面,為此童菊兒、吳次芳認為基礎圖件應采用1∶5000或1∶2000的變更調查圖,同時增加地形圖制圖的部分要素,如地形、地貌、建構筑物界線等,在此基礎圖件上進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的制作;規劃圖件為便于管理可以采用1∶5000或1∶10000的比例尺。

而目前鄉級規劃圖件的比例尺一般為1∶10000,這主要是考慮到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成果;從多年的實踐來看,萬分之一比例尺的圖件顯然還達不到按圖審批用地、劃用地紅線的程度。此外,由于規劃基礎數據不實以及規劃技術手段落后、人才資金限制等原因,造成規劃圖件、表格和文字說明與實際數據等不一致。這就使規劃編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得不到保證,對于規劃的有效實施十分不利。

針對以上問題,彭芳對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的編制方法進行了深入探討,著重論述了利用GIS技術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的步驟和方法,重點討論了如何在文圖對接中做到圖數一致,并以重慶市江津區26個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實證分析。

5鄉鎮土地利用規劃與城鎮規劃的協調問題

“政出多門、協調不暢”一直是中國各種規劃在落實過程中遇到的最大障礙,鄉鎮土地利用規劃亦不例外。歐名豪強調鄉鎮級規劃是村鎮居民點規劃與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基層融合點,為了從體制上保證規劃體系的整合與協調,必須要對目前的城鎮規劃與土地管理,建議盡快將鄉鎮一級的村鎮建設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合并,把矛盾消除在基層。

童菊兒、吳次芳認為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主要應解決基礎數據包括城鎮現狀用地規模、人口、城鄉用地規模、圖件等的銜接問題。

劉志剛認為由于多數小城鎮總體規劃是在投入少、無體系規劃指導、無相應基礎資料、無專業技術人才的情況下各地各自為政形成的,在時效、空間與實際存在較大偏差,加之基層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技術力量的薄弱,這就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積極與小城鎮總體規劃互相銜接中難免存在弊端。

李偉芳認為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鎮總體規劃不協調的原因是五個“不一致”:規劃的指導思想不一致、規劃的用地分類標準不統一、規劃在建設用地規模的定位上不一致、規劃人均建設用地標準不一致、規劃城鎮人口統計口徑不一致;認為“兩規”銜接主要內容包括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基礎設施布局、城鎮規模的定位、村莊撤并和整理等方面,銜接途徑包括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法律地位、統一資料口徑、實現資料共享、統一規劃編制的指導思想、加強城鎮建設部門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配合等。

6前兩輪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的評價

蔡玉梅等認為我國五級土地利用規劃體系中各級規劃理應具有不同的目標、內容、方法和保障手段,然而現實中是各級規劃在內容上層次性不突出、職能分工不明確,大多是宏觀上過細、微觀上過粗。

童菊兒、吳次芳認為目前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存在諸多不足如缺乏明確的編制技術的思路、缺乏技術操作規程和技術要點提示、編制規劃的基礎條件差、規劃的科技含量低、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困難重重等。林素容也認為目前鄉鎮土地利用規劃存在諸多弊端,如權威性不夠、基礎圖件和資料不實、剛性強、與其他規劃協調不足等,建議更新規劃理念、加強規劃銜接、促進公眾參與、提高技術如GIS應用水平等。

鄭偉元等認為各級規劃的編制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辦法,主要指標自上而下逐級分解下達,指標的確定實行從嚴控制的方針,使得規劃缺乏彈性和應變能力。劉志剛則認為由于客觀上的需要、主觀上的促進以及制度存在缺陷等原因導致小城鎮土地規劃跟著項目走。

郭春華等認為由于基層土地管理技術、條件的限制導致地籍資料的準確性、連續性、系統性都比較差,同時鄉鎮土地管理水平不高、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工作滯后,這些都導致鄉鎮土地利用規劃水平不高;此外鄉鎮土地利用規劃隨意調整現象也比較突出。

7小結

雖然鄉鎮級土地利用規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地位和實踐價值,然而遺憾的是學者們對此關注和研究嚴重不足,以此為研究主題的論文竟不足20篇(依據中國期刊網2009年7月對題目中含“規劃+土地+鄉/鎮”的搜索,去除非研究類文章,包括西南大學刁承泰導師2008年四位學生的碩士畢業論文),且研究水平整體不高。王青峰、李光認為由于全國各地鄉鎮具體情況千差萬別,鄉鎮規劃作為我國五級規劃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其編制的理論和技術卻往往被忽視。現有的研究還存在諸多不足,未來應在現有研究基礎上加強對于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理論和技術的研究,如對于GIS技術應用和制圖、數學模型和方法的應用、規劃模式、不同規劃之間的協調和融合、規劃的多目標協調問題、規劃彈性與剛性、公眾參與、規劃后監管與反饋等,從而提高鄉鎮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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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土地用途調整方案范文6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巨r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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