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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1
權力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p>
2、《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8號)第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審核確認領取資格,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及標準,負責發放失業保險金并提供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給付條件、標準
1、非本人意愿離職,繳費累計滿一年以上,已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愿望;
2、最低工資標準的70%
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2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更多蘇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條件指南點擊“申請條件”查看。
蘇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書市失業保險機構:
茲有本單位職工 同志,因公司發展需要,需實行生產承包制,公司領導決定辭退 同志,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F特申請前往你處申請失業保險金。
該同志于 年 月 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在本單位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經辦人: 公司名稱
年 月 日
蘇州失業保險金申請條件申請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注: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前,原用人單位應已辦妥退工備案登記,當月不存在單位參保繳費。
停發條件: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重新繳納失業保險費、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停發失業補助金。
蘇州失業金怎么申請領取一、符合申請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提醒:
失業人員在申領失業保險金前,原用人單位應已辦妥退工備案登記,當月不存在單位參保繳費。
二、在線申請:
1、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
(12333.gov.cn/)注冊后登錄申請(如已注冊賬號,直接登錄)。
登錄賬號后,點擊“在線服務”,依次進入“社會保障”-“失業保險”模塊,點擊“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界面,填寫信息(不建議上傳附件)。
2、填寫完成后,點擊“提交”。
3、失業保險金申領成功后,您可以使用“失業保險金網上申領審核結果查詢”服務,在線查詢辦理進度。
蘇州市區失業補助金申領政策受理期
截至2021年12月31日
申領條件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
保障范圍為2021年1月1日之后新發生的參保失業人員。
補助標準
1.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按照每人每月990元標準;
2.對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標準;
3.符合條件人員可以申領最長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失業補助金只能申領一次,領取期間不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入(轉出)。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停形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補助金期滿、被用人單位錄用并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被判刑收監執行的,停發失業補助金,剩余未領取月數不予保留。
申領方式
參保失業人員可憑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申領失業補助金。
線上辦理:全面推行“全程網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失業補助金申領入口(si.12333.gov.cn)進行網上申報。
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3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金來源)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的地方財政補貼;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四條(失業保險登記)
凡屬本辦法規定范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單位和在職職工失業保險登記手續。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批準建立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破產或者被撤銷時,應當在30日內向原受理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條(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
單位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按其當月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應繳失業保險費基數按照養老保險費基數確定。
第六條(繳費時間和方式)
單位應當每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失業保險費。在職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按月代為扣繳。
第七條(失業保險費的列支渠道)
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企業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
(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八條(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后,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通知后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的審核)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審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二)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第十二條(剩余期限的合并計算)
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后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余期限合并計算。合并計算后,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十三條(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
失業保險金標準應當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十四條(失業保險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可以自審核確認其具備條件的次月起領取失業保險金,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起始時間應當自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計算。
失業保險金由就業服務機構按月發放。
第十五條(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以后重新失業的,可以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一)應征服兵役的;
(二)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的;
(三)從事有勞動報酬工作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第十六條(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情形)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3次拒絕就業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就業機會的。
第十七條(生育補助金)
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可以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相同。
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但因計劃外生育,或者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傷致病的,不得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
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第十九條(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家屬可以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但因參與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致死的,不得申請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金和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本市企業在職職工享受的標準確定。
第二十條(失業補助金)
失業人員雖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1至6個月的失業補助金: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但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不滿1年,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因患嚴重疾病短期內難以就業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三)已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招用的本市農村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且返回農村后暫無勞動收入、生活確有特殊困難的。
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補助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以比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領取3個月生育補助金或者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標準與其領取的失業補助金標準相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長、年齡大的失業人員除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也可以同時申請領取失業補助金,失業補助金的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25%。
第二十一條(扶持生產資金的領取)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獲準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憑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可以一次性領取其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第二十二條(接近退休年齡失業人員的特殊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后,非本人主觀原因確實不能重新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2年或者因特殊原因確需放寬的,可以申請繼續領取失業保險金至其法定退休年齡。繼續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標準的80%,但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退休)
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就業服務)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定期的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基金支出)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生育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補助金;
(五)就業服務機構開展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基金的統籌和免稅)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
失業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二十七條(就業服務機構經費)
就業服務機構所需經費,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市財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條例》或者《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爭議處理)
個人因繳納失業保險費問題與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個人或者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十條(對管理機關違法行為的處理)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不得擅自動用或者挪用。對違反規定者,應當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視作繳費年限的規定)
日之前在職職工的工作年限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第三十二條(其他)
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其他勞動組織和外省市駐滬辦事機構中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按照本辦法執行。
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4
[關鍵詞]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制度問題對策
失業保險是由國家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使職工在失業期間獲得必要的經濟幫助保證其基本生活,并通過轉業訓練、職業介紹等手段為其重新實現就業創造條件。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失業保險制度已形成完整體系,對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抵御失業風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國就業形勢的日益嚴峻,盡快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刻不容緩。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稌盒幸幎ā冯m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稐l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F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钡默F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許春淑.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及對中國的啟示[J].天津商學院,2006,(06).
[2]李琮.西歐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3]陳建安.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5
失業補助金
一般在失業后的下個月到達。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失業人員發放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文件,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現金辦理流程
1、被保險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被保險人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調查核實(失業人員攜帶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發放《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2份,《失業求職登記表》1份;
3、失業人員應認真填寫《失業保險申請登記表》正面所有欄目。請在計劃生育關系接受單位背面的意見處蓋章。認真填寫《求職登記表》。
失業保險金申領需要什么條件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失敗原因有哪些
1、沒有滿足所有條件,用人單位和本人在失業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或者不滿一年但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2、提交的材料不完整,需要提交的材料為:本人身份證明;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失業登記;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我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或者不滿一年但有失業保險費領取期限的;未因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個人社會保障是一種支付狀態,許多人會選擇在失業后支付社會保障,這將影響失業保險的申請;
4、階段性補助金在領取階段性補助金期間,適用于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在領取階段性補助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
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6
不管是早期的《失業保險條例》還是近年的《社會保險法》,我國失業保險法的性質主要為“保障型”立法,其功能定位為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失業問題。日本國會在1974年通過的《雇傭保險法》,在原有《失業保險法》基礎上作出重大性質調整,新法明確指出“在謀求工人原有的生活安定的同時,使求職活動容易進行,促進其就職并有助于工人職業的穩定,從而預防失業,增加雇傭機會,改進雇傭的結構,開發和提高工人能力,增進工人福利?!睂Ρ扰f的失業保險法,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開始強調失業保險法在促進就業方面的功能。由此可見,隨著時代的發展,失業保險的功能定位逐步從失業保障轉向促進就業。
2我國失業保險法促進就業效應弱的原因
2.1失業保險給付水平低我國失業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崩纭侗本┦惺I保險規定》明確規定,北京市的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為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至90%。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失業人員每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當地最低工資的70%計算。對比我國以最低工資為標準,國際上多以失業前的工資為標準,且失業保險金占失業前工資的比例一般為中等以上。例如德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若失業者家庭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參考圖1,可以發現2001—2010年我國職工年平均工資呈現穩步上漲趨勢,而各年平均每個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上漲并不明顯,并且與職工年平均工資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數據計算的各年平均每個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額占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比,不僅與國際標準相差懸殊,還呈現出不斷下降趨勢。這說明我國的失業保險法的給付水平至多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彌補失業者尋找工作的搜尋成本,也沒有多余的資金用于提高人力資源素質,對于失業者再就業的激勵較小。此外,上述我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只是針對城鎮職工,而農民工在失業時只能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其待遇相較城鎮職工要更低。以浙江省為例,一次性生活補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百分之四十確定,繳費滿一年,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部分,每滿八個月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假設一個在杭州就業的農民工三年合同期滿失業,那么該農民工可一次性領取五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目前杭州市最低工資為1470元,城鎮職工每月可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為最低工資的70%,即1029元,該農民工一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額為1029*40%,即411.6元,其一次性補助金為411.6*5,即2085元。如果該農民工在短期內不能就業,就可能在失業地發生生活困難。并且農民工在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后,無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再就業培訓及補貼。
2.2給付期限長我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按照勞動者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個人累計的繳費年限來確定。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領取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最長二十四個月。我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遠遠長于世界上其他國家,比如日本根據投保的期限,給予了17周到52周不同的失業保險給付。英德兩國的失業保險周期最長為一周年,且對不服從政府就業安排的失業保險者采取降低失業標準的措施。領取期限過長對就業效應帶來的影響在于:一、恰恰滿足了具有自愿性失業傾向群體的心理;二、有些失業者邊領取失業金邊自由就業,即隱性就業;三、根據工作搜尋理論,失業者的再就業率與搜尋強度成正比,和保留工資成反比。搜尋強度指失業者尋找工作的努力程度,以接觸空缺崗位的頻率衡量,保留工資指失業者愿意接受一份工作的最低工資。工作搜尋模型表明失業保險給付期限過長會對再就業產生抑制效應,即提高了失業狀態的“價值”,降低失業者的搜尋強度,提高了失業者的保留工資,從而使失業者在失業早期的再就業率下降。雖然就長期來說,過長的支付期限會提高失業者被雇傭的價值,在失業保險期限即將到期時,失業者為了將來能重新獲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會在這段即將到期的時間內積極尋找工作,導致失業者脫離失業的概率會急劇增加,即所謂的資格效應,但是此種再就業形式并不穩定,包含投機成分,且無法達到就業結構的優化,不是我國再就業政策所追求的。所以,總的來說,過長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給就業帶來的影響弊大于利。
2.3給付條件及停領條件不合理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二十一條,農民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一年,本單位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經辦機構根據時間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而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城市農民工生活質量報告》數據顯示,10%的農民工簽訂了長于兩年的勞動合同,7.91%的農民工簽訂了1-2年合同,75.68%簽訂了9-12個月合同,多為短期合同,所以,對大部分農民工來說,連續工作滿一年的給付條件過長,許多農民工受此條件的限制無法領取失業保險。而農民工的知識技能通常較弱,工作機會較少且多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產業,是最需要失業保險來促進其再就業的群體,并且靈活就業逐漸成為就業市場的常態及擴大就業的重要途徑,讓農民工如此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游離在失業保險體系之外,有失公平。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失業保險有七個停領條件,其中第六條: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屬于軟性條件,有無正當理由的鑒定完全依賴于社保經辦部門的主觀判斷和經驗,易引發道德風險,部分失業者會利用該條款,拒不參加工作,靠失業保險金度日。同時停領條件中的第一條:重新就業,只能約束重新簽了勞動合同的人,無法約束隱性就業人群,造成部分群體邊領取失業保險金邊就業。隱性就業一方面會對我國失業率的統計造成影響,造成失業規模被高估;另一方面,會造成再就業工作效率損失。在失業群體中,包括自愿性失業、隱性就業、生活困難群體,在這三個群體中,再就業措施對生活困難群體帶來的效用最大,但由于政府難以區分生活困難群體和隱性就業群體,所以部分再就業補貼或是培訓被提供給隱性就業群體,引起再就業工作效率的損失。
2.4統籌層次低失業保險條例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自定。據筆者對全國個省市失業保險條例的觀察,我國失業保險普遍實行市、縣級政府統籌管理體制。低層次的統籌層次阻礙了勞動力的流動,不利于失業者的再就業。其原因在于:失業保險的支付標準以一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而各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差異較大,即使在一個省的各縣市也存在差異,失業者從最低工資標準較高的地區轉移到標準較低的地區求職時,會遇到待遇損失的情況,為避免失業保險金支付時的福利損失,失業者可能選擇在原就業地領取失業保險金。
3發揮我國失業保險法就業效應的法律調整
3.1針對給付水平和給付期限的調整首先,改變給付水平必須從源頭開始,即先改變繳費率。我國失業保險法規定,雇主按企業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農民工個人不用繳納。這一費率同發達國家相比,明顯偏低。繳費率偏低也直接導致了失業保險的給付水平偏低。所以,筆者建議將目前失業保險繳費率提高到5%,企業和個人均按2.5%繳費,允許各統籌區域根據實際情況調節;對于個人繳費部分,取消農民工個人不繳費的規定,設立最高繳費工資及最低繳費工資作為繳費的上限及下限,高于上限工資的按上限工資為基數繳費,低于下限工資的以下限工資為基數繳費??紤]到農民工總體工資水平偏低,所以對其取消設立繳費下限工資的規定,而是以實際工資為基數繳費。此外,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實施需要配套制度,即對其實施選擇性失業保險制度:在城鎮就業的農民工,由其本人選擇,養老保險關系可以留在城鄉居民保險關系內,或者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但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同等待遇。取代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就必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其次,在繳費率提高的基礎上,改變以最低工資為基數計算失業保險給付,改為以當地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但就長期來看,應建立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方式,具體公式參照養老保險,體現繳費水平越高,給付水平就越高的制度理念。針對農民工群體,取消一次性補助的規定,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失業保險體制,待遇計算方式同上。最后,在給付水平提高的基礎上,將失業保險的最長給付期限縮短至一年。并在給付期限開始之前設立一個等待期,等待期的設立應適度,根據國際勞工會議(1988年)的建議,等待期應在七天之內,所以建議我國設立一個七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內,社保機構可以對申請失業保險者進行資格審查,防止冒領,職業介紹部門可以對失業者進行求職登記,并且在這個時期,由于失業者無任何收入,會加強尋找工作的搜尋強度,實現再就業的可能性較大。
3.2針對給付條件和停領條件的調整對于給付條件,考慮到農民工簽訂的多為短期合同且流動性較強,將農民工需連續繳費滿一年的規定改為連續繳費滿6-9個月,實際操作時可根據各地統計數據作調整。對于停領條件,針對第六條,把拒絕政府指定部門或機構介紹的工作的正當理由確定下來;將失業者參加就業活動的情況與領取失業保險的待遇掛鉤,例如對拒絕工作介紹及失業培訓達到一定數量的失業者采取降低待遇或是縮短給付期限的規定;針對第一條,對“重新就業”進行補充,把符合就業的多種就業形式列入;加大隱性就業成本,如設立罰款,還可利用勞動者之間的監督,對舉報隱性就業的勞動者給予獎勵等。
3.3提高統籌層次針對條例第七條,失業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省級統籌,失業保險金在全省范圍內調劑使用,再就業補貼及培訓費用則由市縣級政府財政專戶支付。具體操作方法為:首先,市縣級政府應分別設立失業保險金支付財政專戶和失業保險金補貼財政專戶。其次市縣級政府每年征收的失業保險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上劃至省級政府失業保險財政專戶,剩余部分轉入市縣級政府失業保險金補貼財政專戶,此賬戶資金專門用于本地區再就業培訓及補貼支出。最后,上劃至省級政府失業保險財政專戶的失業保險金用于全省范圍內的失業保險金支付,由省級政府根據各市縣失業保險領取情況下劃至市縣級政府失業保險金支付財政專戶,給付標準全省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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