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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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失業保險的程序

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文1

關鍵詞: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建議;對策

中圖分類號:F840.6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6-0-01

筆者對全國、全省及溫州市區職工失業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金申領的情況開展了一次調查,以期了解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分析申領率偏低的原因,提出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措施。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現狀

1.基金收支比率大、申領人數偏少

據統計2011年全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923.81億元,支出433.44億元,當年基金結余490.37億元,累計結余2231.03億元,比2005年底增長3.30倍,東部和中西部累計結余比為1.4:1。2010年浙江省全年失業保險基金收入51.84億元,支出23.39億元,年末基金累計結余156.17億元。2012年溫州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收入2.92億元,支出0.48億元,收支比為6:1。2012年溫州市區職工中斷社保繳費人數達92890人,申領失業保險金人數為1660人,每月領取917元失業保險金,及失業保險金5%-10%的醫療補助。中斷繳費人數與申領人數比為56:1,大部分職工中斷就業后享受不到失業保障,其繳納的失業保險資金大量滾入結余,形成龐大的基金累積。

2.不符合申領條件比例大,申領率低

據筆者對198家用人單位2012年繳費滿1年的3325位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具體原因的調查(見下表):

統計表明屬于辭職、自行離職等本人意愿的占86.9%;屬于合同期滿、辭退、除名或開除、單位終止等非本人意愿的占13.1%。按照我省失業保險政策,上述職工不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占86.9%;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占13.1%。據了解,2012年溫州市區中斷社保繳費的92890位職工中,繳費滿1年及以上的為66265人,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為1660人。若以本次調查的“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占13.1%”的結論為依據,2012年溫州市區中斷社保繳費的職工符合申領條件的可達8681人(66265乘以13.1%),申領率為19%(1660除以8681),近八成失業職工未申領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保險金申領率偏低的原因分析

1.失業職工自身的原因

溫州失業職工以外來農民工為主體,他們文化程度較低,法律意識較淡薄,缺乏對失業保險政策的了解,部分職工不清楚失業時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也有部分職工遇上用人單位阻撓時沒能堅持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外來農民工流動性較大,他們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急于尋找下一個工作機會,或者返回家鄉,沒時間和精力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2.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時,會盡量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筆者本次調查得出的“屬于辭職、自行離職等本人意愿的占86.9%”結論也一定程度上印證了這一現象;還有部分用人單位不重視維護失業職工合法權益,不愿意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3.社保機構的原因

一些社保機構對失業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不大,沒能讓失業職工充分了解失業保險政策;對失業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缺乏有力的監管手段,讓用人單位規避了應盡的法律義務;還有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還不夠簡便,用人單位和失業職工有畏難情緒。

4.失業保險政策本身的原因

我國失業保險政策對享受待遇的條件規定過嚴,規定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職工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很大部分的失業職工被擋在申領大門之外;同時失業保險金標準偏低,法律規定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難以保障失業職工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也降低了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三、提高失業保險金申領率的建議和對策

我國失業保險金申領政策的剛性比較大,因而除了適當增強政策的彈性之外,用人單位和社保機構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強化服務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失業職工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1.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失業保險基金龐大的資金結余,說明當前失業保險金申領門檻偏高,待遇標準偏低;也表明申領門檻的降低和待遇標準的提升尚有一定的空間。從筆者本次調查來看,失業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中屬于本人意愿的占大多數,若取消“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申領條件,失業保險基金將不堪重負,除非國家投入大量財政補貼以彌補資金缺口。因而采取提高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辦法相對較為現實可行,國家可對“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70%”的規定適當進行調整。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結余的情況,失業保險金標準可調整為當地職工最低月工資的60%-100%,各地視基金收支情況自主進行浮動,以更好地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提高他們申領失業保險金的積極性。

2.用人單位應依法維護好失業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主動告之失業保險權利,履行支付經濟補償金和為失業職工提供失業證明及相關材料的義務,切實依法維護失業職工合法權益。

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文2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保障功能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失業人員各項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本級及所轄六個縣(市、區)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基金征管、個人繳費記錄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沒有工資基數或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

第六條全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申領期限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就業培訓。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的,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標準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條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預測預警機制,實行失業動態分析監測,并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

第十一條建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以及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進行調劑,提高全市失業保險抗風險能力。

第十二條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級和各縣(市、區)按當年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50%(含5%上解省級調劑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市政府可根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相關政策。市級統籌調劑金按季度上解,設立縣(市、區)明細帳,專戶儲存和管理。

各縣(市、區)須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將市級統籌調劑金上解到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統一繳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歷年滾存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暫全額留存原基金統籌地,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使用市級統籌調劑金: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標準、范圍和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

(三)全額預算撥款事業單位2%繳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撥付到位。

(四)按時足額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時,首先使用本級歷年滾存結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請市級統籌調劑金定額調劑,最高調劑金額不超過當年上解市級統籌調劑金的200%;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規范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申請程序。符合市級統籌調劑金使用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于1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將調劑金下撥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其及時撥付相關縣(市、區)。

第五章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強內部審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管理責任制,市政府每年將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的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納入目標考核。建立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獎懲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加快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建立健全個人繳費紀錄,完善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網絡和數據中心,實現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則

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文3

2、申請失業保險的條件:

(1)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個人辭職、離職不能申報)。

(2)解除(終止)勞動合同60日之內必須申報。

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文4

【關鍵詞】失業;培訓;探索

近年來,沂水縣積極探索失業職工參加技能培訓的工作思路,針對失業人員的特點,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就業技能培訓、職業轉換能力培訓,努力實現“培訓一人,就業一人”,在保證失業人員合理流動,促進資源的重新合理配置和當地經濟發展,發揮了“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1.關鍵有效的三個探索

一是制度探索。失業保險制度是國家以立法的形式集中建立保障資金,對遭遇失業風險而失去收入來源的勞動者在一定時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失業保險制度有兩大功能:即對失業人員進行救濟,保障其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又促進失業者盡快再就業,從而抑制失業。根據失業保險制度的這一目標,為發揮其抑制失業和促進就業的能動作用,該縣制訂了失業人員與職業介紹銜接的再就業推薦制度,規定只要失業人員不挑不撿,24小時內推薦安置就業,推薦就業試用期內不停止失業金的領取。真正發揮失業保險“社會穩定器”的減震作用。

二是管理探索。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失業保險覆蓋面較窄”“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的審查還不夠規范”的問題,該縣推出了失業人員都要享受失業救濟保障的措施,完善失業人員進入救濟的程序,擴大保險覆蓋面。同時,嚴格審核失業人員申領失業金程序,對處在勞動年齡,非自愿性失業,失業前有一定時期的連續工作并交納失業保險費,及時申請失業登記的失業者,給予特殊的通知提示,以免錯過失業金申領登記日期,失去享受救濟的權利。但對已經隱性就業的堅決查清,停發失業救濟,防止有些人一邊擁有就業收入,一邊領取失業保險金。根據失業職工參加就業培訓難以管理的特點,探索推出了《培訓協議書》,規定定點培訓機構在培訓期間與失業職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明確培訓內容、目標、時間、考核等一系列責任義務,對一定時間內學習考核不合格的,免費轉入下一期學習。對學習期間不按時完成學習任務,屬培訓機構責任的,由培訓機構承擔,屬失業人員責任的,又失業人員承擔。簽訂《培訓協議》的特點是讓培訓效果說話,失業職工到課率達到90%以上,培訓合格率98%以上,培訓合格人員就業率達100%。

三是培訓探索。建立失業保險與技能培訓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在失業金領取期間,參加創業培訓并創辦項目的,可以一次性將未領完的救濟金一次性領取,作為項目啟動資金。靈活運用失業救濟金申領期間做好各類培訓工作,探索了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時填寫《培訓意向書》的做法,讓失業職工自己選取培訓意愿,參加創業培訓還是技能培訓。在專業選擇上,照顧失業人員的特殊情況,設置了可供選擇的駕駛、微機、烹飪、美發、電工、電氣焊等專業,每期報名人數都十分火爆,失業人員參加培訓報名率達99.9%。

2.促進培訓讓事實說話

一是讓失業人員說實話。首先讓大齡失業人員說實話。大齡失業人員主要原因是技能單一、文化水平低,隨著現階段非公有經濟已經成為吸納就業的主渠道,很多大齡失業人員采取非全日制、臨時性、階段性和彈性工作時間等多種靈活形式實現就業,事實已不想再參加再就業技能培訓,但為了能領取失業金,填寫《培訓意向書》只是在辦理失業手續時的應付,對這類人員要引導參加;其次讓低齡失業人員說實話。低齡失業人員大多是80后、90后,他們參加工作時間不長,有的想跳槽,有的純粹為了婚后育嬰,有的想通過失業期間學駕駛,獲得培訓補償,這部分人也不是想通過學習重新獲得再就業機會。

二是讓培訓學員說參加培訓的實話。失業保險機構與職業培訓機構、職業介紹機構互相信息共享,使失業保險反失業功效能夠充分發揮,讓失業職工按照市場需求接受職工培訓,并且真培訓,按照學校管理模式搞好培訓銜接,只要有一個失業人員報名,也要開班教好他,讓他出去說學到的技術和輕松找到就業崗位的喜悅。例如今年第一期68名失業人員順利通過了職業技能鑒定應知應會考試,并全部憑一技之長實現再就業。在廚師班,學員麻源美一連做了6道菜,贏得了考評員的高分。電工班的楊恩林、劉玉江實踐考試高分過關。目前已被佳藝紡織聘為維修電工。扎實推進失業人員培訓,與每名參培人員簽訂技能培訓協議書,變“要我培”為“我要培”,確保了師資、技術的專業技能培訓,也保證了失業人員憑真技術實現新的人生就業價值。目前,全縣有1500名失業人員憑技能培訓學到的技術,分別實現了創業、再就業。失業人員培訓班由此紅火起來。

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文5

(一)適用對象擴大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合同制農民工。目前我國失業保險主要限于城鎮勞動者,而不包括鄉鎮勞動者和城市農民勞務者??紤]到失業保險的本質特征--普遍性,從理論上講,所有的有勞動能力且愿意就業的勞動者均應包含在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之內。失業保險的對象應包括各種勞動者。

鑒于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之時,尤其是鄉鎮企業的迅猛發展以及城鄉勞動力的流動,在制訂失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或修改條例時,應適當擴大失業保險的適用對象,將失業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充到鄉鎮企業及城市的農民勞務,應該允許在城市從事較固定工作的外來務工人員,按屬地原則加入失業保險。

(二)考慮大學生的失業保險問題。大學生失業成了一種普遍存在、相對存在且將長期存在的社會問題,它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因為這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規定,則剛剛畢業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學生又是不可能領到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雖然《關于切實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將未就業的應屆大學畢業生納入“低保”范圍,但是領取“低?!背绦蚍彪s,條件苛刻。所以有必要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大學生失業保險制度有助于促進再就業,創造財富,有助于促進社會的穩定和協調發展,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二、提高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層次,健全失業保險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法律依據主要為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稐l例》只是一個行政法規,而立法層次直接決定制度的束力。由于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缺乏最高層次的立法,一方面,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的收繳困難。據1998年下半年的統計,全國企業拖欠保險費總額達365億元;另一方面,導致各種挪用、擠占、截流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層出不窮。從影響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妨礙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就業促進方面的支出。因此,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制度的實施需要立法層次的保證,這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基礎。

三、強化促進就業和再就業功能

如前所述,失業保險制度應該包括生活保障和促進就業兩個方面。相比之下,促進就業更為重要。所謂促進就業是指通過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提高就業能力,創造就業機會,目的是從根本上解決失業者的就業問題。

(一)加強職業培訓。中國勞動力具有絕對數量多而相對綜合素質低的特點,普通勞動力供給嚴重過剩,但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和新技術發展的高素質人才嚴重匱乏。對失業人員進行培訓,是促進就業的最有效的途徑。因此必須加強再就業培訓針對性,提高再就業培訓效果,提高再就業率。有關部門在開展培訓前,必須及時掌握勞動力市場的相關信息,同時加強對培訓對象具體情況的分析,采取個性化的培訓和就業服務,在培訓方式、培訓課程、培訓時間等方面,為失業者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提高培訓效果。另外,應該把失業登記部門與勞動部門、職業介紹部門合在一起,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人員登記,辦理失業金申領程序的同時,進行職業介紹登記,參加勞動技能的培訓,以提高再就業率。

(二)加大基金對再就業的傾斜。加強失業保險的促進再就業功能,基礎便是有資金作保證。對于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比例均應顯現出傾斜性,以協助失業保險的這一功能的更好發揮,體現失業保險在治理失業方面的主動性。1、加大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出比例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上,中國偏重單純的生活保障,在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不能有效為促進就業提供資金上的保證。由于中國失業保險制度沒有明確規定用于職業培訓項目的基金支出比例,所以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再就業上的資金就具有較大的彈性,從而對再就業支出方面難以有足夠的資金保障,使再就業的實質性進展受到影響。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失業保險基金對再就業的支持力度很大。如德國政府使再就業培訓經費放在各項失業投入的首位。中國的失業保險法規應擴大保險基金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費用的提取比例。在立法上把當前的不確定比例固定下來,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中用于促進再就業和基本生活方面的法定比例,使再就業方面的支出比例具有剛性。在確保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擴大現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積極加大促進再就業的支持力度。

領失業保險的程序范文6

用人單位由于管理不規范、經營困難等原因,沒有為員工足額繳交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費用,造成員工離職或退休后無法享受應有的權利。這些員工的損失能否找單位索賠呢?如果原單位倒閉破產或解散了,員工又該找誰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本篇精選了福州市人民法院宣判的幾起典型案例,希望能對廣大勞動者有所啟示。

案例一

公司執照被吊銷多年 員工醫保費找誰要?

劉女士等14人原系福州市工藝晶體廠職工。1984年,該廠與外方合資成立福州珍寶有限公司,1991年底,福州珍寶有限公司全部轉讓給香港冠順有限公司,原公司也更名為福建冠順珠寶首飾有限公司,1994年,企業變更為金寶公司,投資方為香港金寶企業(集勘有限公司,屬外商獨資企業。

劉女士等14人退休前的工作單位均是福建冠順珠寶首飾有限公司。2000年1月,金寶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甲因車禍死亡,單位停止生產。2002年2月,工商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吊銷金寶公司營業執照,要求其債權債務由股東組織清算,但其股東并未組織清算。

金寶公司一直沒給劉女士等14名退休工人辦理醫療保險手續,他們只得自行出資繳納了醫療保險費用共計21萬多元,2006年左右,他們就此向福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仲裁委裁決金寶公司承擔支付保險費的責任,同時駁回他們的其他請求。

劉女士等14人認為,吳甲死亡后,其遺孀孫女士、兒子吳乙仍然是金寶公司的股東,繼續行使公司的管理職權,依法繼承了吳甲的全部財產,包括吳甲在金寶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因此,對于該公司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吳乙和孫女士有義務辦理。

為此,劉女士等14人于2007年左右將金寶公司和吳乙孫女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支付原告的醫療保險費用21萬多元。

2008年,法院審理認為,金寶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金寶公司對職工所應承擔的支付醫療保險費的義務,并不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吳甲的個人債務。因此,法院只判令金寶公司支付劉女士等14人醫保費用21萬多元。

劉女士等人對此結果不服,為此多方申訴,2014年底,福州市中院經審查,啟動了再審程序。

再審過程中,劉女士等14人提出,在吳甲死亡后,吳乙和孫女士共同參與了金寶公司事務的處理,共同轉移、侵占和隱匿公司財產,應當和公司一起對員工應繳的醫療保險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福州市中院再審認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通知》的規定:“職工退休后個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同時應按用人單位實際退休人數、統籌地(市)上年度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p>

2002年2月,金寶公司因未年檢被吊銷營業執照,金寶公司應按單位實際退休人數,以福州市上年度用人單位和職工年人均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為基數預留10年。

金寶公司被吊銷執照后,香港金寶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未對金寶公司進行清算,劉女士等14人要求香港金寶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的股東吳乙、孫女士承擔怠于清算的法律責任,連帶償還他們墊付的醫療保險費,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吳乙在吳甲死后實際掌管金寶公司事務,卻未及時組織清算,因此應對金寶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的責任。

據此,該院除判決維持原判中要求金寶公司支付劉女士等14人醫療保險費21萬多元外,增加“要求吳乙對上述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內容。

案例二

被辭退領不到失業保險 狀告原單位獲賠

2011年5月26日,劉先生與福州市晉安區一家電氣股份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受聘到該公司從事柜體總裝工作。雙方約定的勞動期限從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2014年5月14日,電氣公司辭退劉先生,發給他辭(退)職通知書和辭退員工申請書,并與其辦理了辭職退保。退費等相關交接手續,2014年11月,劉先生去社保中心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時間超過導致無法領取,為此訴諸法律。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六條規定,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而劉先生直到2014年11月才去社保中心領取失業保險金,遂駁回他的訴請。

劉先生不服,上訴稱,電氣公司于2014年5月將他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他曾多次請求電氣公司給其辦理失業金申領手續,但對方既不給辦理也不告知,理應賠償他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損失。

電氣公司則聲稱,該公司依法為劉先生向社保部門繳交了相關保險(含失業保險費),在辭退他時告知其已辦妥退費、退保(減員)手續,并把所有保險資料移交給他,劉先生領不到失業保險金,與公司無關。

福州市中院經終審審理認為,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和《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應當即時向職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書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職工的名單、單位繳費手冊、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5日內,送達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本案中,電氣公司雖已為劉先生繳納失業保險費,但其與劉先生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未書面告知他依法享有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法定期限內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送達了職工名單等相關材料,造成劉先生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因此,電氣公司應賠償劉先生相應經濟損失。

《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領取兩個月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自失業人員被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關系之日起計發,月發放標準如下:(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10年的,按當地法定最低工資的70%標準發放?!?/p>

據此,該院撤銷原判結果,改判電氣公司應支付劉先生失業保險金損失4231.5元。

律師說法:

未給職工辦社保 可投訴或

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承擔的社保繳交問題,福建熹龍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丁文輝介紹說,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職工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不繳納一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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