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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范文1
根據《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市人民政府〔1994〕第7號令,以下簡稱《失業保險規定》)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研究解決市勞改系統發展和建設問題的現場辦公會議紀要》(京政會字〔1994〕34號)精神,現就市勞改系統執行《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執行。
一、根據市政府將市勞改系統由事業單位或特殊企業管理體制納入國家機關行政序列的決定,市勞改系統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各個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人員范圍、繳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失業保險規定》中國家機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關規定執行,即:上述單位中勞動合同制工人實行失業保險制度。
鑒于上述單位的特殊情況,對留場(廠)就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可暫不向勞動部門繳納失業保險費。當這部分職工符合市政府《失業保險規定》第三條規定,離開勞改單位回到社會時,勞改單位應按照全市失業救濟的標準,一次性發給本人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二、勞改系統列入市級財政預算的各個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由所屬各單位向所在地區、縣勞動局按規定繳納。市勞改局負責向勞動部門提供所屬單位有關情況。
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范文2
根據國務院258號令“失業保險條例”規定,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應給失業職工發放失業保險金(我公司按時按規定向失業保險部門繳納失業保險金)。但當地失業保險部門不予發放,理由是: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已經支付了生活費,失業保險部門不再發放失業保險金了。
請問:企業有償解除勞動合同后,失業保險部門是否發給失業保險金?該失業保險部門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們職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答:
您在遇到問題時能首先想到我們《咨詢臺》,感謝您給予的信任和支持。關于您咨詢的“已享受經濟補償金的職工,是否有權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F在我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解答,希望能有助于您問題的解決。
《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依據該規定解除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依據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那么勞動者領取經濟補償金后,還有權享受失業保險金嗎?
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范文3
一、醫療保障范圍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市本級及各縣(市、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大額醫療保險,以下簡稱為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享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待遇。
二、繳費基數、資金來源與繳費年限
1、繳費基數
按照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繳費率為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繳費費率之和(包括單位和個人部分);大額醫療保險費按政策規定繳納。
2、資金來源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的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大額醫療保險的單位繳納部分均由失業保險基金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按自然年度從失業人員醫保個人帳戶中劃繳。
3、繳費年限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繳納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與失業前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失業人員醫療保障待遇
1、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障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同時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2、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在參加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聯網結算功能未開通之前,由本人先行全額墊付。其醫療費用在治療期結束后一個月內攜帶《社會保障卡》、《就業失業登記證》、身份證、門(急)診和住院醫療費專用收據、相關病史等資料及復印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出具證明后,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四、操作流程
1、專戶專管
設立失業人員專戶,建立虛擬參保單位,對失業人員納入醫療保障進行管理。市本級及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負責本區域內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納入工作,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參保登記、繳費、證卡發放、停保等工作,負責為失業人員提供住院、異地就醫、特殊疾病申報、生育保險待遇兌現等醫療服務工作。
2、參保及繳費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于每月的20—25日將當月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情況向醫療保險申報征繳機構進行申報,為新增失業人員辦理參保登記,為停發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停保申請,按《申報繳費通知單》為失業人員辦理繳費手續。
3、停保及接續
因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停保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的可按規定跟隨新單位繼續參保繳費;未能實現就業的,根據本人意愿,可按規定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停保后隨即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不設等待期。
4、失業人員轉移
失業人員在省內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流動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其納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應繳納的費用,由為其發放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失業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其應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轉入地失業保險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失業人員辦理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繳費手續。轉出地劃轉的資金不足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5、重復繳費的情況
失業人員納入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后,因用人單位和本人預繳或用人單位補繳等原因導致重復繳費的,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對后,可將重復繳費部分退還失業保險基金。
6、兩類特殊情況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3個月以內的失業人員,在已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前提下,經本人書面申請,可將應為其繳納的醫療保險、生育保險費按月發給本人。
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范文4
一、失業保險金征收范疇
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含部、省屬企事業單位和城鎮民營企業)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實施公務員法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金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
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及鎮市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規定: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各單位接本通知后,在7月30日前,應主動到市勞動就業局核定工資總額。無法核定基數的,可按當年醫?;稹⒆》抗e金基數。對歷年欠繳的,上述各單位要及時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交納計劃,分年逐步補繳;對不簽訂協議的單位,將由財政逐年按比例強制實施代扣,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財政代扣具體收繳程序
(1)由市勞動就業局開具“同城特約委托收繳”憑證(一式五聯)定期交送市財政會計委派中心進行劃撥,代扣后直接轉入市財政在銀行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2)失業保險金按月實行征收。對一般人數較多單位每年分二次進行(即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對人數較少、金額又較小的單位采取一年一次扣清的簡便方式。
四、上述單位交納失業保險金后,自然列入失業保險范疇,出現失業人員后,可按條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五、管理和監督
1、各單位接通知后應于8月15日前繳清年上半年失業保險金,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從本辦法下達之日三個月內必須全額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日加收2‰滯納金。
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范文5
為了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000年第8號令,以下簡稱《申領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雇工)失業后,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1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后,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后),并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后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失業人員求職證》可以免費享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的下列就業服務:
(一)免費享受就業政策咨詢服務;
(二)免費參加職業指導培訓;
(三)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服務;
(四)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九、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計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領取期限由用人單位按照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領取期限,進行失業登記后按規定進行申領。
(二)1999年11月1日后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遲轉檔案時間和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用人單位賠償后,失業人員仍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遲轉職工檔案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十、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失業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十一、《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31號)第6條:失業人員憑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檔案,街道勞動部門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收回其《失業救濟金領取證》中的“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執行。
附件:1.《失業人員告知書》
2.《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略)
附件1:
失業人員告知書
_____同志:
我們已經接到了您失業的信息,請您接到本通知后,及時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我處進行失業登記。
1.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必須自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您進行失業登記時,我們將為您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為您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3.參加職業指導培訓后,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免冠照片〔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還須持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辦理《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同時申領《北京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我街道(鎮)勞動科地址:
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
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范文6
2、失業金一生能領幾次沒有限制,滿足條件就能領取。失業bai保險金是國家給予du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于自己的失業保險金。
3、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具備的條件: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