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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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文1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發揮市政工程設施的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廈門市城市規劃區內規劃、建設、養護、維修、管理和使用市政工程設施的單位、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工程設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高架路、隧道、橋梁(含立交橋、人行天橋)、地下過街通道、涵洞、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街頭空地、路肩及其附屬設施和規劃確定的城市道路預留地。

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管道和溝渠、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最終處置設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包括城區范圍內的排洪溝渠、湖堤、海堤、堤岸、擋潮閘、有調蓄功能的湖塘、排澇泵站、閘門及其附屬設施。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設置在城市道路、街頭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箱)、變壓器、電桿、燈具、地上地下電線、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施等。

第四條  廈門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主管部門。

各區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市政工程設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政工程設施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資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政府投資、集資、國內外貸款、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發行債券等多種渠道籌集。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市政工程設施。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利用貸款、集資建設的大型市政工程設施,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用于償還貸款或集資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政工程設施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權利和保護的義務,并有權對損害市政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投訴。

第九條  對建設、維護和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市政工程設施規劃建設

第十條  市規劃部門會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制定市政工程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根據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符合市政工程設施建設規劃,并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區、開發區內的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分別納入城市住宅小區、舊城改造區、開發區的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三條  市政工程設施必須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設計、施工。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類管線必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壓力管讓無壓力管的施工原則和市政技術規范,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市政工程設施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施工必須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制度,竣工后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實行保修制度。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竣工驗收合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內為保修期。

第三章  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

第十六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按照市政工程設施的等級、數量及養護、維修的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由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核撥,并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

第十七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市政工程設施,由其委托的市政專業養護、維修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的區間道路建成驗收合格后,交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小區級道路、組團道路、宅間小路及其排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單位自建的市政工程設施,由產權單位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八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市政專業養護、維修單位負責對各區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技術規范進行指導。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井(孔)、井蓋、標志,由管線管理單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標準設置和維護。

因城市道路上各類管線的井(孔)塌陷、井蓋缺損等原因造成道路不暢通、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事故由管線管理單位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嚴禁偷取和破壞設置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井蓋。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收購各類管線井蓋及其他市政工程設施器材。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應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康攸c的限制。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道路的管理和養護,保持道路設施完好。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嚴禁下列行為:

㈠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汽車;

㈡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㈢擅自拆除、動遷、遮擋、更改城市道路工程設施和設備;

㈣擅自在橋梁、涵洞管理范圍內進行各種工程施工作業、堆放物料、挖沙、采石、取土等;

㈤侵占橋面、橋孔,堵塞涵洞、隧道,或進行其他影響橋涵、隧道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活動;

㈥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占道許可證;占用車行道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審同意。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按規定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并按照批準的面積、期限、用途占用。臨時占用期滿,應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進行修復,修復費用由占用者承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最長期限為1年。

第二十六條  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車場(點)、集貿市場的,必須經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作公共停車場(點)、集貿市場的,由占用單位向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預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后,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城市道路挖掘許可證;挖掘城市主次干道的車行道,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審同意。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期限進行挖掘,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交通安全標志和防護圍欄設施,完工后應立即清理場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修復。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建成后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按標準加收2至10倍。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內的地下管線突發事故,管線管理單位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破路后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城市道路挖掘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依附橋涵架設管線的,應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管線竣工后,管線的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排水單位應當搞好各自的城市排水設施的管理、養護,保持其完好暢通。

第三十一條  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實行雨污分流制度,遵循排漬、減污、分流、凈化、再用和集中處理的原則。

新建、擴建、改建的排水設施(包括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應按雨污分流的技術要求設計建設,尚未分流的排水設施應限期改造,實行分流。

第三十二條  城市排水實行許可制度。

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需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排水許可手續,取得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因建設和其它原因需要臨時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必須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按要求進行預處理,取得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損壞、堵塞、侵占或擅自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㈡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土頭、垃圾等固體廢棄物;

㈢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灰漿、泥水、糞便或其它雜物;

㈣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具有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質和有害氣體;

㈤雨、污水管道混接;

㈥擅自改變排水方向或排水設施結構,填高排水出口,設置障礙物影響出水口的排放流速和流量;

㈦擅自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㈧其他損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排水戶排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標準。

排水戶必須按規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排水資料。

排水戶在排水過程中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應負責賠償。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水量進行監督檢查、監測管理。

第三十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在總預算中應當包括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投資。排水戶可將原計劃自行建設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基建投資,交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統籌建設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工程。

第三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三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確需動遷城市排水設施的,應報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先建設替代的城市排水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原城市排水設施方可拆除,所需遷移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因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確需穿越城市排水設施的,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措施保障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  因城市排水需要,城市公共排水管道確需接入有關單位自建的排水設施時,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有關單位應當服從,不得拒絕。

城市排水設施經過有關單位和個人用地紅線范圍內地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對排水設施進行保護,并配合養護、維修。

第三十九條  排水戶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進入排水管道,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章  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整治和管理須服從全市防洪防海潮規劃,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城區防洪防海潮安全。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劃為專用岸堤區的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由使用單位承擔依法管理、養護維修、更新改造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原狀;損壞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  凡需在城區排洪溝渠、湖堤、海堤、堤岸上立桿架線、埋設管道或進行建筑的,須經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國家規定的防洪防海潮標準設計、施工,并不得有損防洪防海潮設施的功能。

第四十三條  在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㈠開采砂石、取土、堆物作業;

㈡傾倒垃圾、廢渣和其它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行洪、輸水的物質;

㈢其他損壞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四十四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證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四十六條  禁止下列破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㈠損壞、偷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私自接用路燈電源;

㈡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㈢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設置廣告牌、掛浮物,架設各類纜線;

㈣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旁堆放雜物、挖坑取土等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維護。

第四十七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照明設施不得小于規定距離,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其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按所偷取和破壞的管線井蓋的數額,每個處1000元罰款。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的,沒收違法所得, 并按所收購的管線井蓋及器材的價值處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的,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㈠對設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各類管線井蓋的缺損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㈡在市政工程設施施工現場未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㈢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㈣依附橋涵架設管線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㈤破路搶修地下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審批手續的;

㈥履帶車、鐵輪車及超重、超高、超長、超寬車輛未經同意擅自駛入城市道路,或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的。

第五十二條  未經審批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按占用或挖掘面積每平方米100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㈠排水戶未取得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㈡排水戶排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的;

㈢排水戶不按規定提供排水資料的;

㈣動遷城市排水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或未先建設替代的城市排水設施的;

㈤地下管線穿越城市排水設施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或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

㈥排水戶或個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進入排水管道未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報告的;

㈦占用城市防洪防海潮設施期滿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應予行政處罰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  承擔市政工程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市政工程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或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廈門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應按城市道路的技術規范和要求進行建設、管理及養護維修。城市道路與公路相交叉、重疊部分,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文2

海口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市政設施管理,保障市政設施完好,充分發揮其功能,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設施、城市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養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城市供水、排水、防洪設施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的規定組織實施。城市燃氣設施的管理按照《??谑腥細夤芾項l例》組織實施。

第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市政設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范圍,負責本轄區內市政設施的管理工作。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實際依法劃定。

市、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根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承擔市政設施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建設、發展改革、公安、環保、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市政設施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管理、養護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資金,由市、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政府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委托或者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

承擔市、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舉報。

對保護市政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建設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擬定次年的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應當于每年的3月底前下達。

第九條 城市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線電視、公共交通、園林綠地、環境衛生等依附于市政設施的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行業(專業)部門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編制權屬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次年的年度建設計劃(含掘路計劃)應當于當年10月底前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的,應當根據市政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統籌安排實施。

單位投資建設市政設施的,應當符合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按程序批準后實施。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分別納入住宅小區、開發區的開發建設計劃配套建設,并按規劃要求與市政設施相銜接。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市政設施應當與城市其他設施建設統籌安排,同步規劃、同步設計、配套實施;堅持先地下、后地上原則,已有的城市架空線應結合城市改建逐步改為下地敷設。

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線建設應當適度超前,與城市道路同步規劃建設。城市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消防、有線電視等市政管線應當同步鋪設。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時,道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為地下管線預埋橫穿道路的通道。

第十二條 根據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需要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業)部門。管線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門)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對地下管線進行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道路建設單位在施工前未事先通知有關管線的產權單位或者行業(專業)部門,造成地下管線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市政設施可以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由政府投資或者社會投資建設。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投資建設城市市政設施;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市政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及相關技術規范,鼓勵使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并符合節能要求。

第十五條 新建的市政設施與鐵路干線相交的,應當根據需要在城市規劃中預留立體交通設施的建設位置。

市政設施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并根據需要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立體交通設施所需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跨越江河的橋梁和隧道,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規范。

第十七條 承擔市政設施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城市市政設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市政設施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市政設施建設規劃,預留綠化用地、環境衛生設施用地和建設無障礙設施,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城市市政設施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規程及技術規范性文件。

第十八條 列入城建檔案接收范圍的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九條 市政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規劃、建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將建設工程檔案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市政設施應及時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維護單位管養。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市政設施的基礎技術資料和工程驗收、工程保修等資料,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料齊全后,辦理設施管養移交手續。未移交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管理、養護和維修,并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將市政設施移交管養應當辦理產權登記,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市政設施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政設施建設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簽訂質量保修書,在質量保修書中對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進行細化和明確。

市政設施的保修應當符合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市政基礎設施的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的保修期限為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市政基礎設施的其它輔助設施保修期最低為2年。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在市政設施范圍內埋設的各種地下管線,其產權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存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備查。因維修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發生易位或者其他變更時,應當及時將變更圖紙和技術資料存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備查。

第二十三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市政設施包括城市地下管線信息、資料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利用市政設施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因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或者搶險救災的需要,確需超設計標準使用市政設施或者確需改變市政設施功能的,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審核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含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含盲道和緣石坡道)、路肩、路坡、道路兩側邊溝、隔離帶等設施及道路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設施的管理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城市沿道路兩側合法建筑物外緣之間的車行道、人行道為準。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設施,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給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管養。

企業、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設施,由建設單位進行養護、維修,并接受建設、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建設單位自愿無償移交城市道路設施,且其移交的城市道路設施符合接管條件的,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給城市道路設施養護、維修單位負責管養。

第二十七條 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養護、維修單位保持道路設施完好。

第二十八條 設在城市道路管理范圍內的各類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市政設施建設的設計及養護規范。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及時補缺、修復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三)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等;

(四)擅自在鋪裝路面的道路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和其他對道路有損害的車輛;

(五)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及修筑道路出入口;

(六)擅自拆卸、移動窨井蓋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七)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窨井蓋等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八)其他非法占用和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車輛及其他對道路有損的車輛,確需在鋪裝路面道路上行駛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并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十一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沿街建筑物(構筑物)維修以及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準舉辦重大活動等原因,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沿街建筑物房產證或舉辦重大活動批準文書;

(二)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影響、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組織方案;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二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三)最大限度減少對交通影響、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組織方案;

(四)掘路工程修復方案;

(五)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因管線養護、維修或者搶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不涉及規劃變更的,申請人無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主干路、次干路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掘路現場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申請單位、施工內容、施工期限等;掘路施工期限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時間應當與施工期限相同。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禁止占用城市主干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

嚴格控制臨時占用城市次干路、支路和街巷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確需臨時占用城市次干路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作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確需臨時占用城市支路和街巷作為集貿市場或者其他經營場所的,應當經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作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 經批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并在批準期限內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以及改變用途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安全標志、安全防護設施,懸掛占用或挖掘道路許可證,并采取施工揚塵和路面污染控制措施;

(三)挖掘道路施工應當避開交通高峰期,需要對部分車輛限制行使或者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按照規定提前向社會通告并在適當位置設臨時交通管制通告牌和交通導向標志;

(四)道路挖掘施工前,應當與管線產權單位協商,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挖掘施工與地下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有關部門協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五)在指定的地點棄土、堆放材料;

(六)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應當按規定的技術要求進行施工;

(七)占用、挖掘結束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因工程建設占用挖掘的,應當拆除臨時設施,按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將路基回填夯實,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保證道路質量,并報請批準部門驗收;

(八)因特殊情況批準部門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無條件停止占用。批準部門應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道路占用費。

第三十五條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挖掘道路路面修復竣工后,由挖掘單位或者個人組織驗收,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等單位參加。經驗收合格的,其交納的道路挖掘修復保證金在1年質保期滿后予以退還。修復質量不合格,或者挖掘單位、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修復被挖掘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或者修復質量仍不合格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沒有利害關系且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代為修復,修復費用由挖掘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 鼓勵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管線施工。穿越城市道路車行道進行管線施工的,應優先考慮采取非開挖技術的施工方案。單位和個人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城市道路的,必須在施工前對所在位置的地下管線進行詳細的調查,并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和施工方案。

采取非開挖技術穿越市政設施,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賠償,并由施工單位負責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應當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提前挖掘前款規定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提前挖掘的時間繳納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的前5日和假期期間,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動期間,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八條 供電、燃氣、供水、排水、通信等地下管線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24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審批手續可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禁止占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作為機動車停車場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根據實際在城市次干路、支路上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規定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在人行道上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并由道路設施管養單位對相應的人行道采取加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承擔。

禁止占用寬度小于5.5米的人行道施劃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十條 經批準占用人行道的,不得擠占盲道,并應當保留不小于1.5米的通行寬度。

占用人行道設置電話亭、書報亭、閱報欄、非機動車停放點、流動廁所等設施的,應當在寬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設置,同時符合有關管線技術安全規范。

占用人行道設置廣告牌的,應當遵守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城市道路通行和安全。禁止占用寬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設置廣告牌。

第四十一條 公共汽車候車亭(站點)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技術規范。在已建城市道路上新增、遷移公共汽車候車亭(站點)需要加固、恢復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管養單位采取加固和恢復措施,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四十二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設施的日常巡查監督工作,及時查處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督促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及時補缺、修復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的缺損。

第四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橋涵設施包括各種橋梁、涵洞、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標志牌等橋涵附屬設施。

第四十四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橋涵檢測評估制度,依照國家有關城市橋涵檢測評估規定,加強對城市橋涵檢測和養護維修活動的監管。

第四十五條 城市橋涵養護單位應當建立橋涵養護檔案,加強對城市橋涵設施的養護、維修、檢測和安全保衛工作,保障橋涵設施的安全。

第四十六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沙取土,傾倒廢棄物;

(二)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停放車輛,停泊船只,堆放物料;

(四)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

(五)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擅自在橋面上行使;

(六)其他損害、侵占橋涵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在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的,應當向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

(六)管線架設設計圖紙;

(七)橋梁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影響交通安全的,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四十八條 車輛、船只通過橋涵時,必須按標志牌的規定行駛,遵守限載、限高、限寬、限速等規定。超限車輛和履帶車、鐵輪車等對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需要過橋的,應當事先征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后,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橋涵上設置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應當提供相應的風載、荷載試驗報告及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橋涵檢測評估機構的技術安全意見,報經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從事河流疏浚、挖掘、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單位或個人,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前應當須征得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與城市橋涵的產權人或委托管理人簽訂保護協議,采取保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涵、廣場、公共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五十二條 承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對破損的照明設施,應當及時更換和修復,使亮燈率不低于97%。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供電部門應當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供電。

第五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配套建設道路照明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條 城市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少于1米。對不符合安全距離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需要修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卸、移動、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堆放雜物、挖坑取土、搭建建筑物;

(三)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四)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掛浮物;

(五)擅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

(六)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照明設施;

(七)故意打砸照明設施;

(八)其他損壞、侵占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可能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道路設施管養單位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五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事故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搶修,恢復照明,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需要分清責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和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拆卸、移動窨井蓋等市政設施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所損壞的窨井蓋等市政設施的價值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和第五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按所收購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窨井蓋等市政設施價值處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恢復原狀??梢圆⑻?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的;

(二)在城市橋涵設施、照明設施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棄物、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設置門前臺階、固定坡道的;

(四)在橋涵設施范圍內停放車輛、停泊船只的;

(五)擅自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私自接用、切斷路燈電源或者擅自在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安置其他設施的;

(七)其他損害城市道路、橋涵設施、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又未辦理變更手續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安全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挖掘路面未按技術要求施工,或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后未按規定清理現場,恢復路面及原有道路交通設施的;

(四)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未及時補缺、修復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的;

(五)擅自在道路或者橋涵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或者其他對道路、橋涵有損害的車輛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在批準期限內修復被挖掘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所繳納的道路占用費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三)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的;

(四)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的;

(五)擅自在路燈設施上懸掛廣告或者其他懸掛物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涵上設置廣告、懸掛物等輔助物的,由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擅自在城市橋涵設施范圍內從事挖掘、打樁、爆破等作業活動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并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海南省地方性法規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 承擔市、區市政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定期對城市市政設施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八條 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發展改革等部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編制市政設施建設規劃或者未按規定時間下達市政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管理機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日常巡查工作不落實,未及時發現并處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的;

(二)超過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行政許可證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者包庇、縱容違法行為,造成后果的;

(五)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快速路是指城市道路中設有中央分隔帶,具有四條以上的車道,全部或者部分采用立體交叉與控制出入,供車輛以較高的速度行駛的城市道路。

主干路是指在城市道路網中起骨架作用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是指城市道路網中與主干路相連接的區域性干路。

支路是指城市道路網中干路以外連接次干路或者供區域內部使用的城市道路。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設施的保護擅自占用、破壞道路市政設施的行為,會給他人帶來很多不便和危險,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員將進行處罰

教育

對情節較輕,改錯態度良好人員的措施

罰款

相關部門會對破壞市政設施的人進行金錢上的處罰,處罰金額根據當地有關政策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文3

關鍵詞城市 道路 照明 配電 設計 設施

引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逐年增長,城市照明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城市道路照明不僅作為一種道路交通運輸的視覺保證,而且成為了城市道路美化,環境協調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個完善、合理的配電系統更是城市道路照明正常運行必不可少的條件。

1、概述

城市照明好壞對人民生活中有很大的影響。符合視覺功能的照明質量是保障交通安全、社會治安、人們從事生產及文化娛樂活動等不可缺少的條件。這是人類經過長期實踐得出的科學結論,以道路照明為例,我國新修訂的道路照明標準,指導道路照明工作者作出合理的照明設計,為駕駛員提供交通安全性與向導性,同時為步行者創造安全而舒適的環境,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環境,提高夜間道路利用率。道路照明的設計應按照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節能環保、維修方便的原則進行。

2、供配電設施的選擇

2.1供配電設施簡介。根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中6.1.1“城市道路照明宜采用路燈專用變壓器供電”的原則,城市道路照明一般均采用專用10/0.4kV變壓器配套配電系統方式。目前就變壓器安裝方式來區分,使用較多的足桿上式架空變壓器、箱式變電站及地埋式變壓器二種方式,其中架空變壓器及地埋式變壓器均需在變壓器外配套低壓配電柜,箱式變電站可將低壓配電盤集合在變電站之中。

2.2供配電設施的比較。下表從施工難易、對道路景觀影響、運行質量及工程造價四方面來對以上三種供配電設施進行比較。

表一供配電設施比較表

結合運行質量及今后電力部門線路改造來看,桿上式架空變壓器呈數量上逐步減少的趨勢。故在市區新改建項目中,除部分因斷面較窄、電力lOkV桿線尚無入地計劃等原因不適宜設置其他兩種方式供配電設施的巷道外,不推薦此種方式。箱式變電站閑集成了高低壓配電設備,受戶外不利天氣影響小、運行可靠性高等優點在電力系統公用供配電設施中受到青睞。應用于城市道路照明系統中,箱式變電站的計量、集中補償與其他兩種方式相比,具有一定的優勢。其缺點為,體積較大,一般說來,至少需要3mx4m以上的占地面積,在綠化帶寬度小于5m ,樓宇、店鋪較為密集的道路及道路交叉口處均不便于實施。近年來,隨著非品質等變壓器的發展,變壓器散熱、防護等級及整體質量不斷提高,地埋式變壓器及低壓配電盤供配電方式在逐步興起。尤其在道路照明領域內,目前高壓氣體放電燈的燈具內均以設置補償電容,線路整體功率閃數足以達標,故配電點處的集中補償可以取消。與箱式變電站相比,此種供電方式在地面之上僅需設置一臺約hnxO.6mx1.8m(寬X厚X高)大小的低壓配電盤,可以大大減小地面的占地面積,設置方便,對道路安全與景觀影響較小。

2.3供配電設施選擇結論。經以上比較可以看出,地埋式變壓器及低壓配電盤的方式較為適宜主、次干道道路照明設施的現狀及發展。箱式變電站方式適用于綠化帶較寬或道路兩側建筑不密集的主干道。架空變壓器及低壓配電盤的方式可在以上兩種方式均難以實施的情況下,少量應用于郊區道路或城區巷道。

4、配電系統的設計

城市道路照明的配電系統的設計應包含選擇供配電方案、配電線路的設計和敷設及接地保護三大部分。供配電方案即為電源的取向是直接就近低壓(380V)引入還是專線低壓或者專線高壓(10KV)再進行變壓設計。這往往是根據實際情況做相應的選擇;配電線路的設計則關系到照明的供電質量和經濟投入;接地保護則起到保障照明用電的安全可靠作用。配電系統設計的前提是照明方案合理布置和取得其他道路用電負荷需求的情況下展開。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步驟:

4.1負荷總量及負荷等級

負荷總量=道路照明用電負荷+道路智能交通組織用電負荷+景觀用電負荷+廣告用電負荷。其中道路照明用電負荷和道路智能交通組織用電負荷是城市道路必須的負荷,景觀負荷及廣告負荷則是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4.2供電電源及供電點

供電電源則是設計者應該向道路照明管理部門以及建設部門獲取的重要信息,近年來,筆者在道路照明施工圖設計中.供電電源基本分有以下幾類:①10KV道路照明專用線一路供電,考慮設置1 0,0.4KV變壓器集中分配至各道路照明專用配電箱:②道路沿線就近引入380V低壓電源線路:③道路沿線引入10KV高壓電源線路.引入處設置室外箱式組合變電站。上述①③兩種供電方式是城市道路照明常見及可取的供電方式,第②種方式在郊外道路以及非重要道路中可以采用。供電點的選擇主要需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考慮獲取電源的方便,另一方面考慮所設計道路范圍的供電半徑.選擇負荷中心點。

4.3配電系統的控制方式

城市道路照明為戶外照明,人工集中管理的可行性較小。因此一般都采用自動為主,手動為輔的控制方式。照明控制箱內設置回路斷路器,一般根據功能性分別供配電,道路照明、景觀照明、廣告用電.智能交通組織用電等均分別控制。除智能交通組織用電為24小時常開外,其余用電均采用自動控制為主。采用智能路燈控制器來控制路燈的開啟和停止。城市道路照明的配電系統管理基本屬于“無人管理”的管理模式。

4.4配電線路設計及敷設

城市道路照明的線路一般都比較長.但負荷不太大,電流較小。因此重點應考慮線路的電壓損失問題。根據相關規范,城市道路照明最末端燈具的電壓降控制在5%以內,以確保燈具的正常工作。減小壓降通常有單燈增加電容補償裝置和加大電纜截面兩種手段。但兩種比較后者優于前者,不僅能起到減小壓降的作用.也為日后增加路燈數量留有余地。同時壓降小,線路損耗隨之減小,從而也提高了系統的穩定性。即延長了整個系統的壽命。又節約電能。因此,在道路照明的配電線路設計中,電纜截面應按末端電壓損失小于5%去標定。城市道路照明線路敷設一般都在隔離帶或者人行道上。雖然可以采用電纜直埋的方式,但為了減小開挖引起的破損以及線路的故障排除和維修一般都采用穿PE管或者PVC管埋設的方式,并埋深在地面一0.7米以下。

4.5接地系統

城市道路照明線路長,負荷分散,且均為室外.直接觸及行人的可能性大。因此安全尤為重要。對于接地故障,由于線路長.故障電流較?。h端的接地故障對于供電電源處的保護裝置不能及時快速的反應,這樣接地保護就不適合用TN方式而應選用TT方式。即每盞路燈均設置專用接地裝置,一般采用一根50×5長2.5米的鍍鋅角鋼作為接地極,用40×4的鍍鋅扁鋼把接地極與路燈基礎螺栓作可靠焊接,接地電阻小于10歐姆。箱式變壓器或者路燈控制箱設置接地系統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燈具、燈桿、配電箱外殼及金屬電纜支架等正常不帶電金屬物體均可靠接地保護。

結束語

選擇合理合適的供電方案和供電點,優化配電及控制方式,減少人工維護的負擔以及配電設施的失竊。用經濟、發展的原則合理選擇電纜,減少能耗和線路損耗;做好燈桿,箱體等設備的接地,保障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一切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才能設計出一個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的道路照明供配電系統。

參考文獻

1.《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CJJ45―2006

2.《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3.Ⅸ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95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更好地為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市政設施系指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汛和道路照明設施。

第三條在蘇州市區和縣級市、鎮的建成區內使用和維護、管理市政設施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蘇州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各縣級市、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政設施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城市規劃、公安、工商行政、環保、郵電、供電、交通、綠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市政設施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協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市政設施的專業規劃;

(三)負責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受理人民群眾的批評意見;

(四)制定市政設施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制定、實施有關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目標。

第六條市政設施建設和維修養護的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組織社會集資,接受海內外團體及個人的捐贈,以及利用外資。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保護市政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對違反本條例、損壞市政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壞城市市政設施的,由損壞者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費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和實際損壞情況核定。對維護市政設施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八條城市道路包括車行道、人行道、隔離帶、廣場、公共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管理范圍以道路規劃紅線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建筑線為準。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建設單位必須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工程設計文件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竣工后,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驗收。驗收合格后,由交付單位將工程設施、有關技術基礎資料及時移交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對交付使用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市政工程設施,交付單位應當履行國家規定,按照合同內容,實行質量保修責任。

第十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的巡視查勘,及時養護維修,保障其功能完好。

養護維修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車安全。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發現道路窨、邊井蓋及路名牌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立即補缺、修復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城市道路(含其它市政設施)維修作業車,使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準的統一標志,維修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十一條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專用道路和建設單位自建的道路由產權單位負責養護維修,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監督。無養護維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養護維修,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專用道路和建設單位自建的道路,與社會共用的,產權已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的,由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惡臭、易揚的物品及垃圾等廢棄物;

(二)封閉、占用道路、廣場和市政留用空地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三)損毀窨、邊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四)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開設車行坡道或開辟進出單位道口;

(六)在路面埋設地錨,進行焊接、切割、破碎金屬、拋卸重物等作業;

(七)其他損壞、污染、侵占城市道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設施。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雙方批準文件和收費憑據核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第十四條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設置防護設施,懸掛《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占用期滿,應當將路面清理干凈,恢復城市道路的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賠償,并向發證部門申請查驗后注銷《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辦理延期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需要在城市道路上破路立桿、設亭、安置交通設施、設置垃圾箱、移建公交站臺和社會車輛候車站的,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在七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主要道路,竣工后五年內不得開挖,大修的道路三年內不得開挖。因特殊情況非開挖不可的,必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加收一至三倍的路面修復費。

第十七條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相關的設計文件到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審批手續,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開掘道路許可證》。

第十八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挖掘現場懸掛《開掘道路許可證》,按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二)挖掘現場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夜間設置安全警示燈;

(三)橫穿主干道的挖掘施工,必須在夜間進行,挖掘單位應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持交通秩序;

(四)挖掘施工與地下相鄰管線設施發生沖突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五)挖掘道路遇到測量、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報告其主管機關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填沒;

(六)挖掘路面所產生的渣土,施工單位必須及時清運干凈。

第十九條電力、電訊、煤氣、給排水等地下管線突然發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搶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須及時向市政設施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情況,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安排路面挖掘工程的修復與驗收,注銷《開掘道路許可證》。

道路修復必須在三在內完成??v向挖掘道路超過三百米的應當分段施工,七日內修復。

第二十一條超重車、鐵輪車、履帶車因特殊情況必須通過城市道路的,應當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商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三章城市橋涵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市橋涵包括橋梁(含立體交叉橋、過街人行橋、城市道路與鐵路兩用橋)、涵洞、地下通道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橋涵管理包括橋涵前后及河道上下游各三十至六十米范圍內的設施和構筑物。

第二十三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觀測、檢查橋涵內部結構的變化情況,及時維修,保障通行安全。

橋涵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立即設立危橋(涵)標志牌;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封橋(涵)措施,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封橋(涵)通告,組織危橋(涵)搶修。如需斷航,應當向港航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斷航通告。

對各類古橋的維修與改建,應當遵循安全第一、保持風貌、原樣修復的原則。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橋,其維修方案應當報經文物管理部門批準。

第二十四條車輛、船只通過橋涵,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設有限載、限高、限寬、限速標志的,應當按標志規定行駛;

(二)裝載超重、超高大件或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輛過橋涵時,應當事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或消防)管理部門申報,經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指定時間、方式通過;

(三)船只在橋梁下通過時應當謹慎行駛,不得碰撞橋梁設施。損壞橋梁設施,肇事者應當主動、及時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港航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以便及時維修;

(四)除摩托車外,其他機動車輛不得在石板橋上通行。

第二十五條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橋面上停車(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除外)、試剎車;

(二)利用橋梁設施設置廣告和進行牽拉、吊裝等作業;

(三)在重要橋梁設施上架設壓力在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四)刺劃、砍擊橋涵和拆毀、移動橋涵標志牌、銘志牌;

(五)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構筑物;

(六)在橋梁引道、邊坡挖坑取土,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七)擅自在橋涵構件上鉆孔打眼、鋪設管線;

(八)擅自在橋下停泊船只、裝卸貨物。

第二十六條需要依附橋涵鋪設管線和臨時占用非交通橋孔堆放物品、施工作業、停放車輛、停泊船只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章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排水設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排水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八條城市排水設施應當保持完好、暢通,機電設備運轉安全正常。

排水設施堵塞或損壞的,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疏通維修。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直接或間接使用排水設施的單位、個體經營者,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領《排水許可證》,接受城市排水許可管理。

第三十條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條件有下列情況需要變更時,排水者必須提前十五天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水變更登記手續: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發生變化;

(三)主要污染物種類變化或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

第三十一條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必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并交納排水設施維護保證金。臨時排水不得超過規定期限,需要延期的,必須辦理延期手續。工程施工完畢,施工單位必須將臨時接管設施拆除,恢復原狀。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排水管道,必須實行雨污分流,暫不具備分流條件的,應當按照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實現雨污分流。

第三十三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排放標準。市政設施排水監測部門應當實施對排放水質的檢測與監督,禁止含有下列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水、廢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一)易燃易爆、腐蝕性、揮發性、放射性的廢水;

(二)與酸、堿類物質作用后能反應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

(三)能在管道內形成膠凝體、凝固體、沉積物等的廢水;

(四)其他有危害居民及工作人員健康的各種有機、無機廢水。

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有損于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排水;

(二)在污水倒虹管兩側各五米內拋錨、停泊船只;

(三)向排水溝渠、窨(邊)井、出水口投放火種,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品;

(四)掩蓋、阻塞和占壓、移動排水設施及其標志;

(五)在排水管線上種植(草坪、地被、淺根性樹種除外)、堆料、挖砂、取土、搭建建筑物;

(六)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城市防汛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城市防汛設施包括防汛堤岸、河壩、防洪墻、排洪道、節制閘、排澇泵站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六條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汛設施的巡查和維護,確保防汛設施的正常運轉。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防汛設施范圍內設置任何障礙物。新建、改建、擴建防汛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汛標準和防洪要求,并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區防汛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十八條在防汛排水期間,來往船只應當聽從泵閘管理人員的指揮調度,不得強行通過。水閘、泵站兩端各五十米內不得停留、依靠船只。

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廣場、不售票的公園和公共場地等處的照明設施。

第四十條市政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養護維修,保持照明設施的整潔、完好,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非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管理并已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由產權單位或經營者負責維修管理。無維修管理能力的,可委托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管理。

第四十三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市政設施管理部門維修和管理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下列有損于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除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路燈桿線上設置燈箱、標牌、橫幅等廣告;

(三)擅自接用路燈電源或接裝其他電器設備;

(四)擅自擴延照明范圍和變更照明設施;

(五)在路燈設施周圍挖坑取土,違法建筑,堆放物料;

(六)其他有損于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因工程建設和其他原因需要遷移、拆除道路照明設施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因工程建設或其他原因需要接用路燈電源和占用路燈線桿的,必須報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其第一項除外)、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擔清除的費用,賠償修復費,并可按照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情節輕微,或造成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損失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

(二)情節一般,或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損失的,處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情節嚴重,或造成五千元以上損失的,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承擔清除的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占用和挖掘城市交通干道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城市道路占用費;

(三)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加收一至二倍的修復費;

(四)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加收二至三倍的修復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責令立即改正,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補辦手續或限期清除,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補辦手續,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并處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阻礙市政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謾罵、毆打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文5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區、建制鎮和獨立工業區范圍內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設施和橋梁設施。

道路設施包括:車行道、人行道、街巷道路、樓間通道、路面邊緣至現有合法建筑物之間的土路、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以及路肩、人行道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島、道路兩側邊坡邊溝、照明設施、路名牌、噸位牌等附屬設施。

橋梁設施包括:跨河橋、立體交叉橋、隧道、涵洞、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通道,以及橋孔、擋土墻、橋欄、人行扶梯、照明設施、橋名牌、限載牌、收費亭等橋梁附屬設施和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

已征用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用地和局部拆遷退線后道路建設用地,屬于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范圍。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路政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四條 城市道路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城市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五條 城市應當建成與其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布局得當、結構合理的干道網和比較完備的公共交通系統,有條件的大城市應當建成快速軌道交通和快速路系統。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規劃、財政、國土資源、公安、交通、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使用城市道路,對破壞城市道路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對保護城市道路有功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規劃、公安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化發展的需要,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城市道路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信息網、電力網及各類管網的專業規劃相協調。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第九條 城市道路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國內外貸款;

(四)社會資助;

(五)其他。

第十條 使用貸款或者集資新建的大型橋梁、隧道等,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收取通行費,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

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城市道路技術標準、規范,投資建設大型橋梁、隧道。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的信息網、電力網及各類管網設施的建設計劃,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的道口建設,其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及鐵路的技術標準;需要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的,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建設位置,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立體交通設施建設的規模和投資,由市政、規劃、公安等有關部門共同商量確定。

跨越江河的城市橋梁和隧道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部門應當共同制定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涉及公路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改建、拓寬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結合部,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資金上給予補助。

因城市行政區劃調整涉及公路轉為城市道路的,其改建工程應當納入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會同交通、規劃、公安等部門負責改建工程的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改建工程的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市道路的勘察、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并且應當按照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預留綠化用地和建設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的名稱以及各類標志,應當統一、規范。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有關文件報送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實行質量保修,保修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工程質量問題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或者賠償。

竣工驗收及備案管理、質量保修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應當按照其設計功能合理使用,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車行道、人行道使用功能的,應當征得市政工程、規劃、公安等部門的同意,并按照技術標準,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城市道路安全、正常、合理的使用。

第三章 養護和維修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因城市道路破損,影響車輛、行人安全和正常通行時,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責成責任單位及時進行養護、維修。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養護、維修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應當責成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或者產權人限期改正,保障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完好。由于養護、維修不及時,給他人造成傷害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和產權人以及管理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道路,由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負責養護、維修,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產權單位無償移交產權,符合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接管條件并辦妥接管手續的城市道路,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條 城市道路各類管線的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加強對道路各類管線及附屬設施的管理;發現管線及窨井蓋等附屬設施缺損時,應當立即補缺、修復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無法立即補缺、修復的,應當在發現或者接報之時起24小時內進行補缺、修復。

第二十一條 公共汽車、電車、專線客運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班車的站點設置或者移位,應當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同意。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設置站點的部位進行加固,加固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二十二條 各類工程建設可能損壞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簽訂保護協議。

第二十三條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道路養護技術的研究,提高養護技術水平。根據實際的養護技術水平,確定合理的養護周期,加強日常保養工作,及時處理破損,保持道路良好的使用狀況,提高道路設施的完好率。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一安排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統一標志;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和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依法行使對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的管理職能,依照法定職權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壓、晾曬農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車輛載物拖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以及超重超長超高車輛擅自在道路上行駛;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廢水,傾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堆放、焚燒、灑漏各類腐蝕性物質;

(五)在道路上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以及從事生產、加工、沖洗等有損道路的各種作業;

(六)機動車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駛;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兩側挖掘取土;

(八)偷盜、收購、挪動、損毀管線、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九)其他損壞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面,在橋面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試剎車、設攤;

(二)擅自在橋梁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懸掛物,以及占用橋孔、明火作業;

(三)履帶車、鐵輪車、超重車擅自上橋行駛,利用橋梁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其他損害、侵占橋梁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下列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報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核定的收費標準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后,方可占用: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集貿市場;

(二)施工建設的臨時輔助場地;

(三)臨時經營性設施;

(四)設置臨時停車場(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有計劃地清退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貿市場、停車場(點),恢復城市道路設施功能。

第三十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納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計劃,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挖掘;

(二)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

(三)按指定的地點堆放物料;

(四)不得壓占檢查井、消防栓、雨水口等設施;

(五)涉及測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保護標志等設施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不得移位、損壞;

(六)需要限制車輛行駛或者實行臨時交通管制的,應當事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七)挖掘工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恢復道路功能,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挖掘修復費,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城市道路設施的維護和修復,并接受財政、價格、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道路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價格部門會同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邊線兩側30米范圍內進行打樁、取土、爆破、基坑開挖等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有關施工方案和防護措施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施工作業過程中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因施工作業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行政處罰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xx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xx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經市政工程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制止,當事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市政工程主管部門可以暫扣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機具及物品。暫扣機具及物品的,應當出具合法有效的暫扣憑證;無合法有效的暫扣憑證的,當事人有權拒絕。

第三十九條 罰沒款的收繳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紀律或者行政處分: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強制措施,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

(三)違反規定征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的要求現代的城市道路是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組成部分,它關系到整個城市的有機活動。為了適應城市的人流、車流順利運行,城市道路要具有如下內容:

1.適當的路幅以容納繁重的交通。

2.堅固耐久,平整抗滑的路面以利車輛安全、舒適、迅捷的行駛。

3.少揚塵、少噪聲以利于環境衛生。

4.便利的排水設施以便將雨雪水及時排除。

5.充分的照明設施以利居民晚間活動和車輛運行。

城市道路照明施工規范范文6

關鍵詞:城市道路;照明設計;內容步驟

中圖分類號:U491.5+3文獻標識碼:A

一、引言

合理的城市道路照明會對道路通暢、道路美化和社會安全起到重要意義。為了保證設備能夠穩定持久的進行照明,關鍵就是要抓好設計這個環節,筆者結合自身多年從事施工設計的工作經驗,再結合相關的資料,從多個方面角度探討城市道路照明設計。

二、設計原則和標準

級別 道路類型 亮度 照度 眩光限制 誘導性

平均亮度Lav(cd/m2) 均勻度Lmin/Lav 平均照度Eav(lx) 均勻度Emin/Eav

1 快速路 1.5 0.4 20 0.4 非截光型燈具 良好

2 主干路 1.0 0.35 15 0.35 非截光型燈具 良好

3 次干路 0.5 0.35 8 0.35 非截光型燈具 好

4 支路 0.3 0.3 5 0.3 非截光型燈具 好

5 人行道 - - 1-2 - 不限制 -

照明設計的原則是可靠安全,經濟合理,節約能源。標準是快速、主干、次干、支路和人行道的照明一定要滿足亮度、照度、眩光限制、誘導性這主要的四項,其中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要滿足平均照明的單項指標如表1。

表1 道路照明標準

從表中我們不難看出,根據城市道路的級別和交通的密集復雜程度,來決定如何選擇合適的照明,但是這其中對于誘導性的定性指標不能簡單的用光度來表示。必須采用數字照明設計,即在對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時一定要考慮誘導性對道路照明質量的影響因素。

誘導性可被劃分為視覺和光學兩種,其中影響視覺正常的因素有路面中心線、燈具、燈桿等等;影響光學的因素有照明燈光、光源光色和其排列形式等等,要求在城市道路照明設計規劃時一定要保證良好的誘導性。

在設計時考慮到道路上駕駛員的視覺舒適度,要根據城市道路的級別和周邊環境合理選擇適宜的光源。如一般情況下,采用的是高壓鈉燈,商場中心廣場采用的是金屬鹵化物燈。在車流量比較大且路況比較復雜的道路上要考慮到在夜晚時分,會有動物或者行人穿越馬路,這就給安全帶來隱患,此種現象叫做中間視覺,此時為了行車的安全,要考慮到各個光源的光譜對駕駛人視覺產生的影響,如表2.

表2 不同人眼適應各光源的視覺反應時間

從表中不難看出,通過比較,包含較多藍、綠光的金屬鹵化物燈輻射出的光譜,對于視覺反應的時間是最短的。假設以它為準,金屬鹵化物燈在1cd/m2情況下比高壓鈉燈在視覺反應時間方面縮短了14%左右,如果在這樣的路段使用高壓鈉燈,那么對于快速行駛的汽車來說就會造成安全隱患。

在對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時,選擇燈具類型方面也要有所注意,因為這也是會影響到節能,控制和光污染的,所以根據相關規定,安裝半截光型燈具的間距S可在燈具高度H的3.5倍內選取,安裝截光型燈具只可在3倍內選取,這樣我們就會發現,不同類型的燈具在布置中的投資成本和節能都是息息相關的;除此之外,我們所提到的光污染1/3是由道路照明造成的,當然不同燈具類型造成的光污染程度又是不一樣的,如表3.

表3 不同燈具由路面的反射光

從表3中可以看出,采用半截型燈具有利于減少光的反射,所以這對減少光污染是有好處的。除了以上說的影響因素以外,為了做到節能,還要對道路照明的供電進行合理設計規劃。

在保證照明滿足功能需求的同時還要確保燈桿、燈具、色調等條件與周圍環境相互協調。

三、道路照明設計的內容及步驟

①收集相關資料:當拿到一個道路設計圖紙后要由專門的負責人員進行現場的考察,做到對現場道路的結構、10KV電源的走向、道路建設所用材料的特質和周圍環境等實際情況充分了解。

②確定各項參數:在前一步的基礎上,再根據城市道路照明設計規劃,確定出布燈的方式、高度、仰角和間距等。在對燈具的選型完成后,再根據實際需要來適當的調整上述的相關參數。

③光源的選擇:主要是選擇合適的高壓鈉燈或金屬鹵化物燈進行照明。鈉燈的特點是壽命長、效率高且透霧性比較好,外觸發器在啟動點亮鈉燈時一般不會超過1min,它的顯示效率和金屬鹵化物燈比起來略低,可金屬鹵化物燈也存在著光效低,啟動時間長的問題,近幾年隨著燈具行業的發展,已經使金屬鹵化物燈的光效和啟動時間大大的提高,和高壓鈉燈差別不大。

我們知道城市的道路照明已不再是單純的照亮道路,而是可以讓駕駛人和乘客欣賞到周圍的環境。從視覺角度出發考慮到白光比黃光會獲取更多的信息量,所以多采用的是白光的鹵燈。個人的建議是,在一些一般性的道路上使用經濟的鈉燈,在繁華的道路采用鹵燈。

④電源的確定:燈發光離不開電源。所以,電源的確定必須在設計階段對其進行充分考慮。其中最好的是對道路建立獨立專用的變電站或配電室來進行供電,條件允許下可建立10KV的小型供電環網系統,這其中要鋪設設備用的電纜和一些連鎖裝置,對于一些特殊的重要的路段可采取雙電源的形式供電。所謂雙電源就是指兩個變電站或一個變電站的多個母線,在正常情況下小型環網開環運行,當遇到檢修和線路故障時,只需要切斷道路兩側線路的開關,這樣就比單電源的穩定性更高。個人建議可采用六佛氟化硫負荷絕緣開關或者是干式變壓器,在工作中考慮到候車亭、監控亭等場所的裕量,將其控制在80%左右為好。對于負荷的中心位置,最好設置變電站,供電的半徑控制在1KM以內為宜。

⑤電纜的選擇:當道路照明的電壓比較低時可采用三相5芯兒電纜,因為氣體放電產生的諧波在中性線里是疊加的,這就要求截面不能小于相線的截面,再考慮多方面帶來的因素,可將電纜級別再提高1到2級。

⑥控制和軟件設計方面:對道路路燈的控制可采用多種形式,包括光控、手控和遙控等。如采用定時開關時,要根據地球的經緯度由計算機自動計算出日出日落時間,這樣就可根據時間的變化自動開關照明設施;如采用遙控方式,其中包括無線和有線。遙控數據通信實現了道路燈的遠距離控制和監測,這樣就保證了對應急或突況能夠及時反應。

在軟件設計方面,其大致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燈具企業自行研發的專門針對照明的軟件,另一種是照明通用軟件。兩種軟件各有特色,但基本步驟是比較類似的,都是先輸入此條道路的基本信息,在按照相應的標準選擇合適的照明器件,最后完成檢驗修改工作并得出相應結果。

⑦接地保護:我們知道對于低壓配電系統比較常用的接地方式有TT系統(電源端和設備金屬外殼都直接接地)、IT系統(電源端不接地,設備金屬外殼直接接地)和TN系統(電源端直接接地,用電端用一條導線連接電源的中性點,這其中因為連接的導線方式不同,TN系統又可分為TN-C、TN-S、TN-C-S三種方式)。因為城市道路的照明環境條件都不大相同,所以在現今已經有比較完善的電流保護器的情況下,多采用TT方式,是比較符合道路安全要求的。TT方式可以讓燈桿單獨接地,在利用金屬外殼的基礎上,增加一到兩個地極就好,不用再和PE連一起接地。同時,按照相關規定,要滿足R*I≤50V,我們假設I為100到500mA之間,可計算出R在50到100歐姆之間。當城市道路的線路不長,并采用了斷路器和熔斷器來做保障,也可采用TN-S方式,但是TT方式和TN-S方式相比,TT方式對電阻的要求更低,這樣就可以大大的減少施工的難度。

⑧工程建設:根據實際現場的土質情況,由專門人員計算出此道路的基礎受力情況,以此來選擇合適的地腳螺栓和鋼筋,并由混凝土一次澆筑完成。同時,為了今后維修時方便,要求每個路口都要至少再安裝一個備用管,鋪設時要注意避開道路兩旁的綠化樹,防止其破壞電纜。

⑨防止人為盜竊:提高治安保障是根本,比較直接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給配電室安裝防盜報警器或防盜機構。

⑩節能環保:⒈合理計算所需燈具的數量和布燈的方式。⒉使用那些功率因數高且高效率的鎮流器,最好可以使抵壓功率因數可以到達0.9以上。⒊定期更換和清理燈具外罩,使其能夠發揮最大能效。⒋人流量不大的夜晚在不影響到正常通車的情況下,實現路燈交替的熄燈。⒌配置節能控制器,通過控制電壓降低耗電同時還可增加燈泡的使用壽命。⒍可適當選用太陽能作為路燈的電源。

四、結束語

對城市道路的照明設計會涉及到很多方面,設計人員要做到深入全面的了解現場,考慮如何合理安全的進行施工,后期使用與維護。在每項工程結束后要做到復核,找出差距,并總結經驗教訓,為今后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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