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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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物流法律體系 建立 完善

中圖分類號:D901文獻標識碼:B

Study on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Logistics Legal System

Guo Minghong

(Wuhan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services)

Abstract: logistics legal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in China's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China's legal system is the important safeguards on the logistics industry sustained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in China.

Key words: logistics legal system establishment improvement

一、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缺少作為“基石”的流通基本法

我國的物流法律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沒有一個處于“基石”地位的法律法規,有關物流的法律規定分布于各類法律淵源中。無流通基本法抽象出流通領域的原則性、一般性的規定,作為其他專門法律規范的依據。

2.缺乏對有關物流的技術規范和市場準入的統一立法。

物流標準化是流通現代化的基礎。發達物流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現代物流業的發展離不開物流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國家物流規范標準的缺失,已成為物流現代化和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大阻礙,以立法的高度建立物流標準化體系是目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也是物流業發展的基礎性問題。現行物流法律法規卻對此問題無任何規范和調整,因此,加快物流企業市場準入問題、資質問題的立法更是當務之急。

3.物流法律法規的部門特征明顯、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系統性缺乏

我國現有的物流法律法規主要地表現為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規章。部門特征突出、地域性太強、層次較低、效力不強、甚至相互沖突矛盾。因此“各立其法、各護其權、各行其是”的問題十分突出。立法者的部門利益性、地方利益性使得物流法律的缺乏全局價值,更無系統效應可言。從而嚴重阻礙我國物流業的發展。

4.缺乏開放性和適應性、前瞻性

隨著中國加入WTO,國內物流企業因此面臨十分嚴峻的國際競爭形勢。而且,由于歷史的原因,目前我國的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相當數量還帶有計劃經濟的烙印,國家對物流業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與國際、國內市場的要求還有較大的距離。例如,雖然我國已參加一些航空運輸方面的國際公約和制定并實施數量眾多的國內法律、法規,但現有的許多涉及航空運輸的法律、法規與WTO基本原則、GATS規定不相符合,應考慮作出修改。如稅收方面給予外商投資的航空運輸業的基礎設施特殊優惠,就有悖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

1.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

鑒于我國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上述弊端,開展系統的清理和調整工作,廢除已有的無規范價值的法律法規,調整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規是建立和完善我國物流法律體系的重要任務之一。商務部自組建以來,在流通領域法律建設上做了大量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共清理法律文件1100多件,并重點審查了1993年以來的內貿法律文件495件,分兩批廢止了法律文件110件。今后,對于現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清理和調整工作應制度化、科學化、常態化。

2.在“破”的基礎上,科學地、系統地加強立法工作

(1)立法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

商務部了《關于加強流通法律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今后一個時期市場流通法律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從建立和完善我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流通市場體系出發,適應依法行政和實現對全社會流通統一管理的要求,大力推進市場流通立法工作。 “鑒于我國諸多物流問題都已在市場經濟基本法律體系中做出了必要規范,重復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資源浪費和法規重復交叉,所以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并不是要從基本法律體系中圈出獨立的“物流法”部門分支,而是要為持續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一個框架體系,理順不同單行法間的層次結構與邏輯脈絡,確立現代市場經濟下物流運行應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則,從而避免跨部門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內部出現重復和矛盾,避免物流產業內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過程中產生分歧和沖突?!?/p>

(2)物流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為改變我國市場流通領域立法滯后,不成體系和較多領域立法空白、立法混亂、無法可依的狀況,商務部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流通法律體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確立了以市場流通基本法為基礎的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

市場流通基本法:物流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加快發展為主題,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信息技術為支撐,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為中心,大力提高全社會對現代物流理念的認識,切實增強我國企業及其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依法維護物流行為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市場流通基本法的目的是促進市場流通各單行法的系統性,形成科學、合理的法律體系。市場流通基本法是各單行法律、法規的母法,在制定時,應注意與已經出臺的流通法律法規是否能夠很好的銜接。對于市場流通母法與子法,重點應考察子法與母法是否抵觸。在法理上,母法是子法的依據,當子法與母法發生條文上的抵觸時,應遵守母法,而母法與子法相比更加一般化,子法多是對具體事項的規定?!白鳛槟阜?,《市場流通基本法》應是國家對流通領域的根本性問題、共同性問題、原則性問題、重大問題和綜合性問題而進行的規定,以統帥、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流通法律法規?!妒袌隽魍ɑ痉ā返闹贫ǎ瑧癸@其在整體流通法律體系中的統領地位,而不應成為原有單行流通立法的匯集和歸納,也不應是對不健全的流通立法的拾遺補缺地加工和整理?!?/p>

市場主體法律制度:市場主體包括批發商、零售商、經紀人、交易市場、商會與行業協會等。物流企業要有一定的規模,才會是最經濟的、有效益的。因此,市場準入的目的就是要限制一些不具備條件也打著物流旗號企業進入物流業,搞不正當競爭,破壞物流市場的健康發展。對市場準入的條件,一般要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有無開展物流的必要的物質條件;二是有無必要的人才;三是注冊資本有關市場主體的法律制度涵蓋了各種業態的經營主體和行業自律性組織,并對各類市場主體的資格取得、變更、消滅等程序作出規定。

市場行為法律制度:市場行為包括連鎖、特許經營、無店鋪銷售、電子商務、物流、商時、傭金、商事促銷、分期付款銷售等;雖然大多數的物流行為是可以分拆為若干個單行法律來調整和管理的,但涉及綜合性的就缺少法律依據。這些問題,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指導和規范。

市場秩序法律制度:市場秩序包括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商事交易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價格等。健康的市場秩序離不開市場秩序法律制度的有力保障。

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市場監測調控與管理包括商業網點規劃、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特殊商品、特殊行業、市場流通促進等。目前中國已初步形成以指標體系、四個直接監測系統、三個間接監測系統、一個商品數據庫、六大分析品牌、七種調控方式為主要內容的市場運行監控調控體系框架,充分體現了準確監測、深刻分析、科學決策、快速反應、及時調控的指導思想。今后需要進一步花大力氣,完善市場監控體系。關于商業網點的規劃、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管理、酒類和成品油等特殊產品的管理、屠宰與餐飲等特殊行業的管理以及市場流通促進等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則由市場調控與管理法律制度規范。

信用管理法律制度:我國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中國商業信用體系,應兼收并蓄美國模式和歐洲模式,形成一套更準確更高效的中國模式。 那么如何建立我國的的信用法律制度呢?一是立法保證信息公開。要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信用制度,作為我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如何用法律來保障信息公開。西方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我國在保證與信用信息有關的信息披露公開、透明的同時,重點在法律上界定好三個關系:即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國家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關系,劃清信息公開和保護消費者個人隱私權的關系。二是用立法保障國家信用制度的市場化。我國目前還屬于非征信國家,最主要的原因是還沒有培育出市場化程度比較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主體。所以我們應當用法律來保障建立一批市場化非常高的信用服務企業。三是建立用法律對失信者的懲戒制度。我國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還沒有完全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價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實際利益和好處,很多失信者還相當自在地生活在社會上。對失信者懲處不力,實際上對守法者是一種侵犯,改變信用淪喪的辦法,所以必須以立法的形式從根本上形成對失信者的懲戒機制。

作者單位:武漢商業服務學院

參考文獻:

[1]李松慶.構建我國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思路.中國交通技術論壇.

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2

摘要: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是發達的市場經濟的必備要素。目前我國落后的信用體系已經極大的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因此借鑒國外成功的經驗,構建一個符合國情的信用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信用;信用體系;

一.引言

市場經濟是以市場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和主要手段的經濟。市場經濟承認人們獨立利益及獨立的財產所有權的合法性,并要求人們在為自身的獨立利益而勞動、主產、交易的過程中,不得靠侵害他人的權益和財產權利而牟取私利。在市場經濟的這一基本規則之上,為了使交易活動順利進行.減少交易成本并提高生產和交易的效率,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所謂信用,就是指一種以償還為條件的借貸關系。在債務人對債權人承諾償還的基礎上,使后者無須付現即可獲取商品、服務或貨幣等。

現代市場經濟中的交易都是以信用為中介的交易,從人們之間簡單的買賣關系到國家發行貨幣,無時無處都需要信用作為中介,信用是市場經濟存在的一個必須具備的要素。普遍的守信行為是交易能夠進行.經濟能夠運轉的前提,也是每一個企業立足于社會的必要條件。然而,信用是會帶來風險的。提供信用的一方授信失當或接受信用的一方回避自己的償付責任時,風險就發生了。為了控制這種風險。因此任何現代社會都需要有一整套嚴格的信用體系。只有在這一體系的基礎上建立起穩定可靠的信用關系,現代市場經濟才可能存在。一個沒有市場經濟的體制,就不會有信用制度.也就不可能形成社會信用體系。反過來講,如果沒有信用制度、信用體系,就不會形成保護市場經濟的體制,從而喪失市場經濟的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構建一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就成為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二.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現狀

1.信用及信托關系不發達。在市場交易活動過程中,現金支付仍是主要形式,這使得社會額外承擔了巨額的流通費用。消費中的信用關系不發達,人們還不習慣也不太愿意超前消費,不太習慣借貸消費。信托關系也不發達,受人之托、代客理財還不規范,不能取得廣泛的信任。

2.信用工具太少。目前使用的很多信用卡只是代記卡,不是真正的信用卡。在美國等許多國家中學生都可以擁有信用卡,持卡者不需要先注入資金,可以預支,事后再付款,手續費也很少。

3.缺乏信用中介體系。中國還沒有建立全國的征信網,只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初步建立起一些征信機構。要建立全國征信網很難,因為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全國征信機構很難進入;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的雇傭關系也妨礙了審計的公正執行。建立信用中介體系就變得日漸重要。但信用中介不能僅僅發展征信公司,還需要建立更多相關的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擔保中介機構、資質認證機構、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鑒證機構。

4.信用服務不配套。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時常常缺乏征信機構和擔保機構提供相關的信息和擔保,從而導致銀行惜貸。

5.相關法制不健全。中國目前尚無一部規范信用關系的《信用法》,更談不上建立信用法律體系?,F行與信用有關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對失信懲罰的力度太輕,不能很好的起到規范信用關系的作用。

三.發達國家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經驗

由于我國信用體系發展起步晚,存在的問題多,因此借鑒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經驗將為我國建立與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供有益的幫助.

1.美國的經驗。

美國是世界信用交易額最高的國家,也是信用管理行業最發達的國家。因此,對美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框架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認識成熟的社會信用制度的基本狀況。

(1)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80年代期間,美國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進一步制定與信用管理相關的法律,經過不斷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框架體系。美國基本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報告法(FairCreditReportingAct),簡稱(FCRA)》為核心的一系列法律。其他和信用行業比較密切的法律包括:《平等信用機會法(EqualCreditOpportunityAct)》、《公平信用結賬法(FairCreditBillingAct)》、《信用卡發行法(CreditCardIssuanceAct)》、《公平信用和貸記卡公開法(FairCreditandChargeCardDisclosureAct)》、《信用修復機構法(CreditRepairOrganizationAct)》、《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Gramm—Leach—BlileyAct)》等等。上述法案,構成了美國國家信用法律體系,而且幾乎每一項法律都隨著經濟發展狀況的變化進行了若干次修改。

(2)發達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征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美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都是由私人部門所有,一般來說,每一家信用中介機構都是以一種核心業務(如消費者信用報告、資信評級、商賬追收等)為主,同時提供咨詢和增值信息服務。在個人資信服務領域,主要是Equifax,Expefian/TRW和TransUnion三家最為主要的信用報告服務機構,這三家公司都建有覆蓋全國范圍的數據庫,包含超過1.7億消費者的信用記錄。同時每年提供5億份以上的信用報告;在企業征信領域,鄧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歷史最悠久和最有影響的公司,在很多國家建立了辦事處或附屬機構。鄧白氏建有自己的數據庫,該數據庫涵蓋了超過全球5700萬家企業的信息;在資信評級行業,目前美國國內主要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and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達夫公司(Duff&Phelps),它們基本上主宰了美國的資信評級市場。

(3)市場主體較強的信用意識。市場主體主要是指參與經濟活動的政府﹑企業和個人等。在美國,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記錄或信用記錄歷史很差的企業很難生存和發展,而信用記錄差的個人在信用消費、求職等諸多方面都會受到很大制約。因此,不論是企業還是普通的消費者,都有很強的信用意識。美國的企業中普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在較大的企業中都有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為有效防范信用風險,企業一般不愿與沒有資信記錄的客戶打交道。由于信用交易與個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美國的消費者都十分注重自身的信用狀況,并會定期向信用信息局查詢自己的信用報告,盡可能避免在信用局的報告中出現自己的負面信息。

(4)政府和行業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美國的信用行業的管理基本是建立在行業自律基礎上的,因此政府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有限,但美國的有關政府部門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監督和執法的作用,其中聯邦貿易委員會是對信用管理行業的主要監管部門,司法部、財政部貨幣監理局和聯邦儲備系統等在監管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在對信用行業管理中,行業協會發揮了非常大的作用。不論是資信評級、征信、個人資信、收帳都建有自己的行業協會。這些行業協會是一種行業的自律管理部門,面對從業者進行一些培訓工作。同時它也是企業和政府機構聯系的紐帶,比如這個行業面臨什么問題,或者企業有什么司法建議等,通過它,可以把大家的意見更好地表達出來。

2.歐洲大陸國家的經驗。

法國、德國和比利時等一些歐洲國家的社會信用體系同美國存在一定差別。

(1)信用信息服務機構是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個部門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門發起設立。在法國,法國中央銀行的信用局部以每月為間隔向銀行采集它們向公司客戶發放超過50萬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時,信用信息辦公室根據一個記錄有關分期付款協議、消費信貸、抵押協議、租賃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約信息的皇家條令建立起來,并作為比利時中央銀行(比利時國家銀行NationalBankofBelgium)的一個部門。

(2)銀行需要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在比利時、德國和法國這些國家,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建立的信用風險辦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是一種強制行為。比如,在德國銀行和金融服務機構被要求向德國聯邦銀行(GermanFederalBank)的中央報告辦公室報告負債總額達到或超過300萬德國馬克的借款者的詳細資料。

(3)中央銀行承擔主要的監管職能。以比利時、德國和法國為代表的一些歐洲國家,由于信用信息局被作為中央銀行的一部分,因而對信用信息局的監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銀行承擔,有關信息的搜集與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銀行提供并執行。

四.構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議

通過對發達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的分析,結合中國的國情,構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

1.加快信用立法。完備的信用法律體系是信用行業健康規范發展的基礎和必然要求。我國可以從兩方面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一是應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以比較完備的行政管理規定的形式頒布,盡早為信用中介機構的發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緊研究、率先出臺與信用行業直接相關的基本法,如可先出臺《信用報告法》,對信用行業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進信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2.加快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對信用的評價主要是建立在信用歷史記錄基礎上,因此,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就成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各國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數據庫,記錄企業或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一般也都建立了自己的信用資料數據庫,但數據庫規模普遍偏小,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鼓勵信用中介機構注重自身信用數據庫建設,另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建立行業或部門的數據庫,待條件成熟時,可將自建數據庫中的部分內容提供給信用中介機構或與信用中介機構共享,為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提供支持。

3.建立科學嚴謹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目前美國金融機構普遍應用“個人信用風險評分模型”和“消費信貸電腦審批系統”。一般情況下,銀行在接到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個人財務狀況等個人基本資料,并通過Internet獲取信用歷史報告,然后將這些資料輸入電腦,通過內部評分系統立即得出申請人所得的分數,從而決定是否向申請人發放貸款。該過程的理論基礎實際是“5C”原則: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和行業環境(ConditionofBusiness)。借鑒國外將客戶信用能力數字化的趨勢,我國應基于“5C”原則建立起信用評價指標體系,運用電腦評分方式對申請貸款者的信用進行數字化,其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人的職業狀況、收入、居住情況、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財務指標等根據預先制定的標準對申請人資料的各項指標分別評分,最后匯總進行綜合評價。

4.促進信用中介機構的建立與規范發展。由于信用中介機構在防范金融風險和促進信用交易方面的重要性,信用中介機構本身的信用就成為各國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還剛剛起步,直到1999年,我國才成立首家資信公司——上海資信有限公司,2000年8月成立首家全國性的專業資信評估機構——聯合資信評估有限公司。目前我國的中介機構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場運營方式,但由于還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市場需求不足,業務量相對較少,特別是政府對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競爭激烈,從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機構能夠客觀、公正、獨立的運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就信用中介機構的管理來看,根據我國行業發展現狀和別國的經驗,對于企業征信咨詢類機構可以采取通過競爭優勝劣汰的方式,使其業務逐步向有規模、有影響的征信公司集中;但是對于資信評級機構和個人信用信息征信咨詢機構建議通過比較明確的進入退出機制的辦法加以規范。

5.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監管是建立健康的信用體系的保證。政府的監管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以中央銀行為監管主體,另一類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從國際經驗看,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管理方式與該國信用管理法律體系的狀況密切相關。法律法規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職能就相對弱化,信用行業的發展也比較規范;法律法規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銀行的直接管理職能就更為重要一些,信用行業的發展狀況更容易受政府行為的影響。我國信用行業的發展只有十幾年的歷史,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進程的同時,還需要政府對該行業進行相應的管理和監督。當前,需要確立該行業的監管主體,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的信用行業多頭監管與無人監管并存的狀況,而且單一監管主體的確立有助于信用管理法律法規的推出。

6.加快信用體系的試點工作。國家應該選擇幾個條件較好的省市進行綜合試點。綜合試點要特別注重探索部門間的聯合、協調以及信息資源共享、營造市場信用環境、完善信用制度、制定信用標準、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信用管理系統等方面的經驗,以便在全國推廣。例如,上海市從1999年7月開始率先啟動了個人信用征集試點,2001年10月又啟動了企業聯合征信系統的建設,隨著2002年3月28日企業聯合征信系統的正式開通,上海市將初步形成以中小企業為主要群體包括個人和企業征信在內的社會信用體系。截至目前,上海市社會信用體系數據庫已匯集240萬個個人信用記錄和48.7萬個工商企業信用記錄,已為社會出具個人信用報告14.5萬份,已具備為社會出具企業標準信用報告的服務功能。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2.17

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信用征信信用權法律制度

健全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成熟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信用為基礎所形成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有效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通過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的市場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聯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使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成為了維系國內國際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評價市場經濟中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維系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的正常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到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法律問題以及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國民經濟增長。信用交易增長會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尤其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依靠擴大信用交易來擴大市場,可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增長。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動中的失信,違紀行為,是實現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制度保證。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在于證實經濟主體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在于開發、利用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源,并通過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實現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完善一個優良健康的信用發展外部環境,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經濟主體合作的順利進行并加速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行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經濟主體自身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為規則,使經濟主體能在合作互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信用資料保證有效公開,為其提供基本情況,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據,降低經濟行為主體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過法律上的懲罰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經濟主體難以生存,淘汰出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信用法律制度在規范、引導、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和諧的信用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信用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政府、企業、個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觀,嚴重制約我國經濟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份額受到明顯的擠壓。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決定了我國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中,僅靠道德層面的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經濟的觀念和信用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國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還不成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誠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在我圍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健全的系統的信用法律法規。近幾年,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已有了一些進展,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于公司“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中的“虛假陳述”也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刑法中對金融詐騙等犯罪也課以重刑,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守信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多起證券欺詐案,雖然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很大,但違規公司承擔的仍然是行政責任(罰款),廣大受損害的投資者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結果是不法行為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不對稱,導致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證券市場中欺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我國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都有一些有關征信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征信制度只表現在財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一些規章和一些沒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環境。當前構建我國信用制度的經濟條件雖然已經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環境因素的制約。文化環境方面,信用消費觀念短時間內、難以在人們的思想中迅速改變;社會環境方面,由于我國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慢,失業人數居高不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人們的生存危機較大,消費信心明顯不足;此外,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信用制度的市場環境還不成熟。缺乏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用權保護的規定。征信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在我國,除《國家保密法》規定外,沒有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可以向公眾開放的征信數據。也沒有明確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

所以,公安、銀行、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水、電、氣通訊等公用服務行業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和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也對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制度的相關資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基本內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市場主體社會檔案、信用記錄、帳戶和市場主體收入基本狀況及擁有資產狀況的證明資料組成。但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的財務狀況不透明。絕大多數市場主體所能夠提供的信用資料:

一是市場主體的身份證明;

二是市場主體的人員結構;

三是現金和實物資產的基本現狀。

前兩項都不具備經濟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而它只能提供所擁有資產的價值金額。這些數字既不能證明市場主體收入的多少、來源及資產流轉現狀,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記錄,不能反映現有財務狀況的實際現狀??赏陚涞氖袌鲋黧w信用記錄的相關資料卻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礎。

4.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估統一標準。在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中,市場主體征信數據源的內容、信用報告的格式、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

一方面,信機構對不同市場主體信用的評估沒有統一標準體系,信息重復操作,相互之間難以衡量,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不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在全國范闈內推廣,也不利于與國際的接軌。

另一方面,市場主體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視企業和個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科學的、可行的、高權威的、易推廣的各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5.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過自身選擇來完成的由于成本過高與授信人本人擴張業務的內在動力,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這恰恰是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現的金融危機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擴張過度,而是信用擴張沒有一個有效的制度來加以限制。有些企業盡管存在不當經營,但可以借殼取得經營權,常以擴充業務為名,增資大量現金,設立投資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證券市場買進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股市下跌時,繼續質借或開始掏空資產以填補此資金之需求,股價繼續下跌即出現財務危機。由于金融部門在忽視征信系統、監督系統、防治系統的情況下,過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機構之間對同一資產進行反復質押、擔保,不當使用信用擴張方法,使資金借貸信用危機不斷上升。

三、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加快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為準繩,社會成員誠信自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法律層面上,應該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征信評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機構市場準人的條件,包括征信機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數據系統的軟硬件安全性穩定性;其次是征信機構征信權的規范。征信權包括征信權權限(權利范同)和征信權權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權、整理制作權、信用信息的使用權等)。征信立法必須進行必要的規范,以保證征信機構依法行使這一權利,從而為征信機構依法經營和征信管理機構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征信機關或相關機構(包括各金融機構、政府有關機關)在做出影響被征信人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決定時,必須給予利害關系當事人表達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機會,征信機關做出任何一項關于被征信人(或牽涉到相關利益主體)的信用報告或決定時,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決定或報告,必須闡明其事實、理由、依據和真實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監督,以防止征信機關的專橫和濫用權力。被征信人基于正當的請求,有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提出查找、咨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權利。被征信人有權質疑其個人信用檔案中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能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來修正其信用檔案中的這種錯誤。

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法,以此作為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法。規定信用評級中評級人和被評級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其相互關系,明確適用評級的交易范匍和債務人的嗣,通過對信用評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評級的債務人及債務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使信用評級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爭議都有相應法律可以依據。信用評級的評價重點是被評者的履約能力,而不是它的價值或業績,還應規定評級機構對評級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傃灾谖覈捎趦r格機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場基礎上,所以有必要對其強化和規范。

2規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經濟主體信用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能將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項下個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種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經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征信機構對于經濟主體的信用變化情況一般要按月更新,對于個人地址和工作單位的變遷等應按需更新,對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各級行政、事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為征信機構提供除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對外公開的信息外,真實的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信息資料,打破目前各自為陣、相互封鎖信用信息資料的僵局,以利于對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作出客觀公正、綜合的評價,提高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權威性。

征信機關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客戶的敏感信息(包括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這些措施同樣適用于征信機關將個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征信機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將征集個人信用信息的任務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機構不得對個人的信用記錄妄加判斷,在對個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時,必須確保個人信用信息處于自己的監管和控制之下個人信用數據(包括生成的信用報告)的使用必須遵守數據庫的建庫目的,必須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盡快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市場主體資源信息網,讓中外企業和社會公眾能夠在網上快速、準確地獲取市場主體的資信信息。用評級網絡法律監控系統,整合全國各市場和各信用評級機構的資源,將信用評級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各個信用評級公告以及對信用評級不當的法律救濟等事項掛在網上,供有關當事人查詢。建立誠信系統,完成信用測度與信用資信利益的財產權設計,建立信用增減級制度,建立社會信用公示制度,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出現惡意逃廢債務、失約失信,經公證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受損方均可通過媒體的進行公示,督促其自覺守信履約,形成社會信用監督。成立民間企業組成的信用管理服務行業協會。開展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促進行業自律發展。使守信成為行為人的內部動力機制。為了降低交易費用,信用的價值需要公共評價機制來完成。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建立誠信系統,解決信用的可評價性以及信用評價的可用性問題,從而使市場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狀況下進行也使買賣雙方互利互惠。

4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權制度。確立信用產權制度,通過信用權的確定,在法律機制上對行為人信用維護行為、誠信原則遵循行為予以確認,使行為人在信用維護上的成本與利益做出回應,保證行為取向一致。我們在強調信用作為一種權利應受保護的同時,應當明確:信用權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權的相對性作為一種與權利人人格有一定聯系的權利,這種權利具備強烈的變動性;信用權本是一種與他人評價相聯系的權利。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行使知情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對信用權人產生負面影響時不能視為侵權,等等。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信用成為交易標的,商業交易的結果是信用信息的轉讓,而不是黃金或現金的轉讓”信用作為交易標的隱存在很多的現實交易活動中。例如: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謀取的不是信用的價值體現;保險費率的調整隱含著投保人的信用價值;銀行提供擔保業務更是直接體現信用價值等等,但就整個信用市場而言,我們還要進行制度化設計。建立征信系統和信用的測量、公示機制;建立選擇機制,除讓背信者失去市場、失去交易機會、失去無能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場進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轉移制度及配套機制。

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4

一、建立完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

這是我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核心。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規體系。美國在信用管理上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有16部,涉及信息采集、加工、傳播、使用等各個主要環節。西歐發達國家不僅制定了與信用有關的國內法律,而且共同制定了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內都有效的信用法規。

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一定要強調立法先行,這樣才能保證社會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要加快信用立法,關鍵是界定和處理好三個關系:一是界定和處理好政府行政公開與保護國家經濟安全的界限;二是界定和處理好商業秘密與公開信用信息的界限;三是界定和處理好消費者個人隱私與公開信用信息的界限。從實際情況考慮,我國的信用立法工作難在短期內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客觀上又需要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作為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應主要從兩方面推進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先以行政法規或指導意見等形式頒布一些相關規定,執行一段時間后總結經驗,提出立法草案,條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對于急需的法律法規,要抓緊研究、率先出臺,以促進現代信用市場規范健康發展。

近5年內應首先出臺《征信管理條例》、《政府信用信息公開管理辦法》、《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管理辦法》、《企業信用管理條例》、《個人信用管理條例》等。同時抓緊修改《商業銀行法》、《商標法》、《知識產權保護條例》和《儲蓄存款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也應同時著手制定和修訂完善。

二、建立信用數據技術支撐體系

這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基礎設施。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決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數是信用產品質量的核心。據調查,我國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銀行、工商、稅務、海關、公安、司法、財政、審計、證券監管、質檢、環保等政府部門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門對信用信息嚴格屏蔽,信用服務機構或企業難以獲得涉及企業的信用數據和資料,更無法得到消費者個人的信用信息,也就無法征集信用信息進行公正獨立的商業化、市場化運作,提供高質量的信用調查、評級、報告等信用產品,導致信用信息資源割裂和浪費,開發利用不充分。

建立信用數據技術支撐體系,首先要從整合行政資源入手,把工商、稅務、海關、貿易、交通、質檢、藥監、環保、勞動人事、公用事業、公安、法院、銀行、證券、保險等有關方面掌握的有關企業和個人信用的數據資料,作為重要的信用信息資源,有序開放,充分利用??煽紤]用國債資金支持信用基礎設施建設,一是用于基礎數據庫的建設,鼓勵和支持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標準建立數據庫,如工商注冊數據庫及工商年檢數據庫、工業企業普查資料數據庫、法院訴訟數據庫、人民銀行的企業借款還款記錄數據庫、企業產品質量投訴數據庫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門基礎數據庫的同時,建立國家級和省級信用信息數據庫和信息交換平臺。政府部門公開的信用信息,應當主要是對市場主體身份及其行為客觀描述的原始記錄。部門內部對市場主體或監管對象確定的信用分類等級,主要是為該部門工作服務的,依據的數據資料有限,應只在內部使用,而不宜隨意對外,以免引起混亂或引發糾紛。三是有序開放信用信息數據庫。各有關部門和行業建立規范的信用信息數據庫,應作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基礎設施??梢杂袃數丐V政府定價向信用服務企業和社會提供客觀公正的原始數據信息,其收費用于系統的更新和維護。四是積極推進信用數據庫建設的標準化。實現各部門、地區和企業的信用數據互聯互通,促進資料交換和共享。積極推動數據庫建設中的標準化體系的建立,包括數據庫結構和標準,信用數據格式、內容、指標和標識標準,數據庫技術支持軟件等應通用或相互兼容。五是鼓勵信用服務企業建立自己的數據庫。開發適合我國市場主體特點的評分模型,設計各具特色的征信產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競爭力。

三、培育現代信用服務體系

這是我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關鍵。信用服務業具有智力密集、技術密集、專業化程度高、市場集中度高的特點,承擔著信用信息收集、加工、處理和傳遞的功能,在防范信用風險、促進信用交易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應大力培育和發展一批具備較高執業資質和道德水準的獨立公正市場化運作的信用服務機構。

目前應重點發展大型信用評級公司、企業信用服務企業和消費者信用服務企業這三類企業。對上述三類信用服務企業,應區分情況,采用不同的政策。對信用評級企業,應在整合已由企業的基礎上提高企業從業水平,嚴格規范市場準入,加強管理;對企業信用服務企業,設置必要的準入標準,同時提倡適度競爭,限制壟斷,鼓勵業務向規模大、實力強的公司集中;對消費者信用服務企業,要設置比較嚴格的資質要求,嚴格市場準入,防止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在目前信用服務業發展的初期階段,可以先由政府出面組織和推動,由政府委托或授權的信用服務企業經營,待條件成熟后再與政府完全脫離,實行市場化、商業化運作。

應正確處理政府管理部門與信用服務企業的關系,堅持實行“政府推動、市場化運作”的模式,政府主要發揮規劃、指導、組織、協調、服務的作用,創造信用服務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參與制定行業規范與標準,監督管理信用服務市場主體的行為。信用服務企業應成立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規劃和從業標準以及行業的各種規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關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組織信用管理專業教育,舉辦從業培訓和從業執照考試。

四、培育信用產品市場體系

這是建立現代信用體系的市場基礎。目前我國信用市場發育滯后,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一方面社會和企業信用意識不強,對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不足,制約了信用服務行業的發展壯大;另一方面信用服務企業總體水平偏低,資質參差不齊,信用評估方法不規范,信用產品質量不高。

要通過政府立法、行業組織制定行規來引導全社會對信用服務的需求。政府有關部門要帶頭積極利用信用評級、評用報告等產品。還應對一些行業的市場準入規定對提供信用產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記注冊、行政審批、經營許可、質量監督、政府委托中介機構承辦事項、資質認定管理等工作中,應明確規定要按照授權和規范流程,查詢企業信用報告或要求企業提供信用報告。再如金融和商業機構在與企業和個人發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費、商業賒銷和租賃等業務時,應規定按照授權和規范流程,查詢當事人的信用報告或要求當事人提供信用報告。對上市公司發行股票,企業發行債券,以及上市公司的信用狀況等,也可以規定實行強制評級或評估。

信用服務企業也要適應市場需求的變化,盡快建立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增強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市場創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樣化、高質量的信用產品,充分滿足社會不斷增加的對各類信用產品的市場需求。

五、建立健全企業信用管理體系

這是擴大社會信用交易規模和提高信用交易程度的前提。信用是企業生存之本和競爭力之源,是企業最寶貴的無形資產。加強企業信用管理,可以大幅度減少因授信不當導致合約不能履行,增強信用風險的防范能力;可以加強受信企業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加強履約計劃管理,防范出現償債能力不足,無法按時履約等情況;可以形成對失信企業和機構的市場約束機制,使其失去擴大參與市場經濟活動和交易的機會。

為提高信用風險防范能力,應對企業的經營交易全過程進行信用管理。研究制定適宜中小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為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提供標準;應以資金、質量、營銷等管理為核心,引導企業強化內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引導企業建立以客戶資信管理制度、內部授信制度和應收賬款管理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企業的信用管理水平。

六、建立政府信用市場管理體系

這是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組織保證。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關系最為密切的行政執法和司法部門主要包括:工商、稅務、海關、外匯、質量技術監督、人事、社會保障等行政執法和管理部門,公用事業部門(通訊、供水、供氣、供熱),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門,銀行、保險等金融部門。

這些重點部門的主要工作:一是盡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級分類管理制度。要結合部門特點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級分類的方法和標準,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監管工作效率和質量。二是建立行業或部門基礎數據庫。要廣泛收集和及時加工處理監管對象身份和經營行為的信用數據,建立行業或部門內部共享的數據庫。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開制度。要依法向其他執法部門和社會信用中介機構開放在執法和履行公務過程中收集或產生的有關信用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七、建立社會誠信教育體系

這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一項長期的基礎性工作。全體社會成員的誠信意識提高了,市場主體的守法意識增強了,現代信用知識增加了,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了,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就有了堅實的基礎。開展誠信教育,目前應主要從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是認真貫徹《關于開展社會誠信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利用廣播、電視、圖書、報刊、網絡等現代傳播工具,大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通俗易懂的宣傳教育活動,在全社會普遍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社會氛圍。二是組織編寫現代信用知識普及性教材,普及現代信用知識,開設面向政府、企業的多種類型的短期培訓和在職教育。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可以組織信用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提高信用服務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三是在大學開設信用管理的研究生或本科專業,培養高層次的信用管理專門人才,滿足全社會對高級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務等的需求。

八、建立失信懲誡機制

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5

【摘要】本文闡述了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和作用,分析了構建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制約因素,提出了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途徑。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信用銷售越來越成為企業廣泛使用的手段。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國內的企業在一個更為開放的市場環境中競爭,這對我國企業遵守國際市場交易信用準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我國目前的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尚不健全,企業的財務信用管理問題也越來越顯露出來。能否建立和實施科學的財務信用管理制度,增強企業抗拒風險的能力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問題。加強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成為擺在政府和企業面前的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筆者僅對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途徑略作探討。

一、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和作用

(一)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

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是一個綜合的體系,包括信用管理組織制度、客戶信用評估制度、客戶授信制度、應收賬款監控制度、逾收賬款追收制度,績效考評制度等。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目標是:通過合理而有效的措施,減少客戶失信行為的發生以及失信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失;消除客戶信用風險發生的隱患,在信用風險防范的基礎上,實現與客戶共贏的局面;實現社會信用資源的整合,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

(二)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作用

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著積極的作用。

首先,有助于我國企業的市場開拓。在市場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經濟發達國家無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來擴大市場需求,一個國家的市場規模會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數倍。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環境中,只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交易雙方必須有現錢、現貨,否則交易就無法進行;在良好的市場信用環境下,企業在進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一部分采用現金銷售的方式,而很大一部分則采用賒銷方式,通過對應收賬款的投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的銷售競爭力,以擴大銷售額。

其次,有助于企業的融資。一方面通過建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克服我國企業融資中的抵押擔保問題可直接彌補企業信貸融資缺口;另一方面通過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構建來改進我國企業信貸市場的信息結構,提高銀行對企業類型的識別能力,減少企業信貸融資中的信息不對稱,減少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改進信貸市場效率,也會間接地增加對企業的信貸供給。

再次,可以有效降低企業的交易風險。信用市場中信用雙方的信息是不對稱的,授信方不能準確知道受信方的還款能力和還款意愿,只能根據受信方以往的信譽狀況和信用記錄對受信方守約、違約概率做出判斷。在授信方和受信方博弈的過程中,受信企業如果是信譽良好的企業,即信譽價值大于違約收益,企業的最優選擇是守約;如果是信譽較差的企業,即信譽價值小于違約收益,企業的最優選擇為違約。企業通過信用中介機構查閱信用檔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獲得潛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記錄,根據交易伙伴的信譽價值確定授信額度,從而有效降低交易風險。

二、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制約因素

財務信用缺失和財務信用管理滯后的現狀已經嚴重阻礙了我國企業的發展,為改變這一現狀,應盡快建立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通過對當前我國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現狀的分析和研究,可以看出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存在以下制約因素:

(一)企業管理體系運行的環境較差,缺乏市場經濟所要求的信用法制和文化環境

從法制方面來看,相關法律還缺乏系統性,有的法律法規過于籠統、抽象,沒有相應的實施細則;一些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執法的空間過于寬泛;在某些失信和詐騙案件的審理中,還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對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懲治不嚴肅,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從文化環境來看,社會主體普遍缺乏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守信意識和信用道德理念,社會沒有真正樹立起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信用道德評價標準和約束機制。

(二)企業內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風險控制和管理制度

在正常情況下,任何一個企業都應把財務信用管理當作財務管理的靈魂,但我國多數企業甚至是國有大型企業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普遍缺乏健全的財務信用風險管理制度;而中小企業則或是出于避稅的目的不愿建立規范的財務信用管理制度,或者是因為家族式管理還不會建立財務信用管理制度,導致信用缺失問題更加明顯和突出。企業內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風險控制和管理制度,缺少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由此帶來的因授信不當導致合約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業對履約計劃缺乏管理而違約的現象頻繁發生;因對客戶的信用狀況缺乏了解也使許多企業屢屢受騙上當,造成大量的經濟糾紛和交易損失;同時,由于一些中小企業產權制度不合理,內部治理結構不規范,也導致了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基礎難以落到實處。

(三)我國信用中介機構的市場化程度很低,企業的信用支撐體系發展不到位

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發展滯后,雖然也有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市場運作機構(如征信公司、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和信用產品(例如信用調查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但不僅市場規模很小,經營分散,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相關信用信息缺乏完整性和有效性,市場競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企業很難得到財務信用管理的技術和信息支持。同時,由于缺乏中介機構,使得企業的財務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企業財務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加強財務信用管理的動力。另外,企業的資信調查體系、財務信用評估體系、財務信用擔保體系等信用支撐體系均發展不到位。

三、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途徑

在我國,加強對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一個完整的企業信用體系,既應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和有效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部門,也應有完全市場化運作的信用中介機構主體,還要有對信用產品有強烈需求的信用產品使用者。構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快建立健全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相關法規

完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相關法律是構建財務信用管理體系的第一步。在立法和執法方面,一是國家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財務信用管理特別是中小企業財務信用管理法律法規體系。美國早在20世紀60―80年代的20多年期間,已經逐步形成了一個以《公平信用報告法》為主體的比較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體系。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進一步完善《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擔保法》等法律的有關條款,加快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或《中小企業信用管理法》,并以此為基礎,制定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方面具體的條例和實施細則。二是要用法津法規支持建立企業的信用基礎,如支持發展商業化的企業征信業和信用評估業,嚴格規范涉及企業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及評估活動的機構和組織的行為,用法律法規確保信用記錄和報告機制的公平和高效運作。三是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各級地方政府在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中應樹立大局意識,高舉誠信的大旗,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地結合起來,摒棄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按市場規律管理經濟,依法行政;司法機關要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排除干擾,公正辦事,嚴格執法,堅決嚴厲打擊企業的各種逃廢銀行債務行為,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

(二)明確體制轉換期政府在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中的職能,加快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基于我國體制轉換和經濟發展水平,我國政府在財務信用體系建設中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信用惡化和政府行為有著密切的聯系,因而治理的基本原則應是政府以外在制度的建設促進內在制度的演化,而不是直接參與企業內在信用體系的運作。政府應健全法律和道德的約束機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出企業信用管理方面具體的條例和實施細則,使中介機構能夠依法收集企業和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料,為發展商業化的中小企業征信業和信用評估業創造健全的法制環境條件。通過法律程序明確政府或有關部門行使信用懲罰的權力以及行使權力的界限,對失信行為的界定和懲罰應準確、適當,引入處罰時效機制,以利于營造懲惡揚善的社會氛圍。政府還應按照“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加強監管、提高信用”的原則,鼓勵企業加強財務信用管理,推進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

此外,企業財務信用的最終確立要靠現代企業制度,產權不清就無法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實現責權利的內在統一,使企業明確失信風險和責任。所以我國應通過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產權制度改革,真正地做到政企分開和產權關系明晰,確立企業法人財產權,建立所有者對企業和銀行經營的監督約束機制,使信用交易的授信方有清晰的產權邊界,能夠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部門和市場的作用,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產權約束機制,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調動社會各界的積極性,加快企業信用工程的建設。

(三)建立與企業自身相適應的信用文化,增強經營者的信用觀念和信用意識

企業價值觀是企業文化的精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信用是企業價值觀最為重要的部分。構筑企業誠信文化就是要在企業里樹立起“信用是企業最重要的無形資產”的意識,每個企業都要依靠自己對其它企業及社會交往規則的遵守來獲得社會的尊重和信任。盡管我國傳統文化中并不缺乏誠信的傳統,但由于傳統文化是建立在農耕經濟基礎之上的,具有封建性和很大的局限性,現代化的傳統誠信模式,賦予了企業信用以嶄新的含義,公開競爭、自由競爭以及對游戲規則的遵守是企業信用在市場經濟時代所永遠追求的價值理念。要把信用作為企業安身立業的基點,時時處處精心打造企業信用大廈。

公民的信用意識與企業的守信理念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增強的。加強教育,提高道德素養,增強人的法律觀念是建設信用的社會基礎。企業在職工教育中存在重業務技術,輕信用教育的傾向,有的企業領導還指示企業的采購、銷售人員如何去蒙騙,如此,難言信用建設。因此,要把信用教育作為國民教育和職業教育的重要內容,通過強化其信用意識和觀念,提高其信用素質,激活其對信用的有效需求;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引導、監督作用,大力倡導和推動以誠信為核心的市場經濟倫理道德建設。

(四)加強企業信用支撐體系的建設

資信調查、評估、擔保、咨詢等社會信用中介機構是企業財務信用的支撐體系,應積極培育專業的信用中介機構,規范信用中介機構的行為,充分發揮信用中介機構的作用。

首先,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資信調查體系。根據我國實際,目前應在法律框架內,按照規范、有序和不搞重復建設的原則,參照德國和法國以中央銀行建立的中央信貸登記為主體的國家社會征信管理體系的模式,充分發揮人民銀行信用登記咨詢系統和工商、稅務部門年檢系統的作用,建立一個直屬中國人民銀行的專門職能機構,或由國家主要金融機構參加的、非盈利性的會員機構,全面負責全國企業征信管理,并集業務、技術管理為一體,具體實施征信采集、信息加工、提供征信產品、維護和完善系統等工作,隨時在全國信貸登記咨詢網絡上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公示。其次,建立和完善企業的信用評估體系。針對我國入世后的形勢,抓緊組建既具有中國特色,又能與國際接軌的全國性或區域性的權威性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機構,打通中小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競爭的通道。同時,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管理,嚴格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的信用評估行為,進一步完善這類中介機構的執業規范,對蓄意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審計報告、質量認證等中介機構要嚴厲追究責任,直至取消相關執業資格,避免類似“銀廣廈”公司事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違規現象的發生,凈化企業評信環境。最后,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企業的信用擔保體系。針對企業信用擔保公司目前面臨的運行困境,建議政府部門一是要加大對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二是要協同各級人民銀行加強信用擔保機構與各金融機構之間的協調工作;三是要督促信用擔保機構加強內部管理;四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大力發展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信用再擔保機構,探索建立由政府全額出資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對產業投資基金提供保險或再保險,逐步形成分散中介機構擔保風險的信用輔助體系。

(五)培養專業的財務信用管理人才,加強企業財務信用管理的內部自律和外部監督

把加速培養一支高質量的財務信用管理人才隊伍作為企業財務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要通過各種方式培養、培訓一批企業財務信用管理人才,建立財務信用人才的資格考核和認證制度,進一步完善對現有的企業財務信用管理人才的管理、考核、監督機制。重視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教育,提高企業、個人和全社會的信用觀念,為營造一個良好的財務信用環境創造條件。

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范文6

一、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根源

我國改革開放20多年來,取得了令人矚目的經濟成果,但是社會信用管理體系沒有得到同步發展。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商業銀行信用管理難度也在不斷上升。非國有經濟性質風險主體的增加、新興業務領域的興起、經營制度逐漸從分業式向混業式經營制度轉變,都使信用風險產生了與原有的傳統國有企業貸款信用風險不同的地方,導致信用風險的形式出現多樣化趨勢。一方面,銀行業“惜貸”,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及民營企業融資困難,沒有了信用作依托,銀行和企業間出現了“雙輸”局面。現代經濟是信用經濟,市場化程度越高,對社會信用體系發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銀行業作為金融業的主體,其健康發展尤其需要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否則,會引發金融危機乃至經濟危機。

二、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缺失

1.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社會信用體系。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逐漸脫離了國家的庇護,開始獨立面對市場風險。但長期以來,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一直都是在國家計劃調節經濟中生存,人們的經濟活動更多建立在執行和完成計劃上,而不以信用原則為基礎,大多數國民對銀行風險管理缺乏認識,信用觀念淡薄。

2.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當前,我國社會規范不成熟,體制安排不合理,在社會上沒有樹立起守信為榮、失信為恥的信用道德評價和約束機制,一方面對失信的懲罰不嚴厲;另一方面守信的交易成本高,收益小,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信用的失衡也就成為一種社會普遍現象。

3.風險管理技術落后和信息不暢通。信息不完全和不對稱對金融市場造成了一系列不利的影響,具體表現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的結果,使資質差的借款人取得了貸款,道德風險加大,進而又增加了資金運用的風險。

三、降低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缺失的幾種方法

要建立我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使用規范和失信處罰機制;注重政府對信用交易的監督和管理;加強民間信用管理機構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積極打造全社會的信用文化。

1.信用等級評價。建立企業、個人的信用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促進銀企合作,為整個國家信用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良好的基礎。應建立和完善企業的資信調查體系,建立公用的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完善銀行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為企業經營提供良好的信用服務。

2.良好有效的風險控制。信用控制法就是對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預警、控制,從制度源頭上堵住漏洞。

3.確立政府在建立銀行信用風險管理體系中的地位。政府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示范作用。從信用結構來看,政府信用始終是最大的信用,整個社會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來推動和發展的。因此,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必須充分發揮政府信用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的無可替代的示范激勵作用。除了政府職能要轉換,從“權力”政府轉變為“信用”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同時還要發揮政府宣傳部門的導向作用,帶動新聞媒體,弘揚社會誠信意識,懲惡揚善,從意識形態上提高個人的自我約束意識。其次是約束作用,即牽頭制訂信用管理法律法規,規范信用秩序,創造一個寬松、公平的環境,使各市場主體自覺按照市場的規則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第三是服務作用。確定信用征信業的主管部門,為專業化的信用從業機構提供信用評估基礎數據和便利,降低信用評估成本。

4.培育促進信用中介監督機構的發展。與信用中介活動有關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師、律師及信用咨詢、評估人員都應納入法律規范的視野,從法律上明確他們的法律地位、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以及相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對中介機構的管理應以自律管理為主,政府管理為輔。這有利于中介機構保持獨立性、專業性,更好地發揮其在防范信用風險、維護信用秩序、降低社會信息成本和引導社會資源合理流向等方面的作用。

5.提高風險管理技術。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盡快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商業銀行信用內部評級體系,準確定義和度量信用風險。第二,建立科學有效的信用風險度量模型。第三,以科學有效的信用風險識別、度量機制為基礎,建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程度的事前控制機制――風險預警機制。建立有效的信用風險制衡機制,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強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建立完善的信用風險內控機制,實現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制度制衡機制。二是完善風險資本配置制度,提高內部信用管理方式,實現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的資本制衡機制。同時,建立完善的信用風險補償機制。通過把風險資本成本、目標盈利率和不同等級的信用風險結合起來對信用風險定價,可使商業銀行的經營和客戶信用風險的結合程度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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