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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費基數變化范文1
1、我國住房公積金產生的背景及歷史作用
計劃經濟時期,我國采取的是福利性的實物分房制度。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均有國家承擔責任。由于住房完全是福利的性質,居民只是象征性的交納點房租,這使得我國城鎮居民住房建設嚴重的缺乏資金來源,住房建設陷入巨大的困境,我國城鎮居民的住房面積呈現逐年下降的趨勢。
縱觀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房地產在促進經濟的發展發面發揮了重大作用。而我國直接把房產交易排除在市場經濟之外,這與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趨勢相違背,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有著很大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立提高了居民住房消費的能力,保障住房制度的健康發展。
第二,住房公積金是一種長期性、強制性、保障性、固定化的儲蓄制度。住房公積金所籌集的資金為住房建設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為經濟發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三,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的福利分房制度下,人們只能論資排輩的等分房,在分配的過程中也難免出現腐敗的現象。住房公積金的建立,有效的解決了這一問題,并體現著制度的公平性發展。
第四,住房公積金制度與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一起是我國住房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
2、我國住房公積存在的問題
2.1 我國住房公積金覆蓋范圍有限
住房公積金的概念明確指出了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而并沒有對進城務工人員、下崗人員等作出相關規定,把一部分人排除在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外。另外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執行力度不夠,造成大量的人員沒有享受住房公積金制度。
2.2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繳費基數底線不確定,繳費金額相差懸殊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理》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并沒有采取“同一的尺度”,而是經濟越是發達,收入越高的人享受了國家更高的補貼。這違背了住房公積金建立的初衷,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高收入者獨自享有的權利。
2.3 我國住房公積金使用不合理
我國住房公積金資金利用效率低,大量的資金沉淀不能發揮作用。公積金的增殖收益用途不合理。我國住房公積金的增殖收益是用來建設廉租房資金的主要來源,這就表明我國一開始就把住房公積金的增殖收益視為國家財政收入。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其增殖收益也應該歸住房公積金的上繳者所有。廉租房的建設是政府的責任,應該由政府承擔,不應該由住房公積金的交納者承擔。
我國住房公積金的貸款利率缺乏絕對的優勢,再者,由于信息的不對稱,存在著道德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資金的使用率低,大量的資金沉淀。
2.4 住房公積金管理體制混亂
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隸屬關系混亂,沒有統一歸到一個部門,這就使政策的制定、實行存在很多的不便。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事業單位的性質但是卻承擔了好多金融機構所承擔的職責,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國住房公積金的風險。再者,我國住房公積金操作上沒有統一的細則,住房公積金的監管體制不健全,造成大量的腐敗問題的有很大存在的可能性。
3、我國城鎮居民住房現狀及理論分析
3.1 居民承受能力的理論分析
國外慣用的衡量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的方法通常有三種,第一,房價收入比,即房子的價格與居民收入比。第二,住房指出收入比,即月抵押款支付額與家庭月收入比。第三,剩余法收入比,即家庭收入加上住房補貼除去住房支出、生活必需品支出所剩的資金。從這些計算方法可以看出,影響居民住房承受能力的指標包括房子的價格、居民的收入、支出與住房補貼等方面。
3.2 我國住房保障體制的現狀
我國城鎮中底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由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組成。但是,我國的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發展并不完善。國家明確規定要加大對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的投資,然而事實確是對二者的投資出現逐年遞減的趨勢,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問題沒有根本解決。人們購買商品房面臨著巨大壓力,又不能很好的通過國家的住房保障來滿足自己對住房的需求。
4、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及住房制度的建議
4.1 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參與者已經出現了很大的變化。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大量的農民工涌入城市,但是他們的居住環境相當惡劣,他們大都沒有購房的能力,所租的房屋往往是城市中條件最差的。農民工在城市建設中發揮了重大作用,應該把他們納入到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之內,提供他們穩定的資金,起碼保障他們對租房的能力。
4.2 確定合理的繳費率
近年來,我國的房價大幅度上升,而住房公積金繳費率卻沒有改變。住房公積金面對如此高的房價顯得微不足道,幾乎發揮不了多大作用。我國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與房價的互動機制,適當的提高繳費率,使住房公積金能真正發揮作用。
4.3 改變商品房的供給現狀,國家應從供給方面入手以穩定和降低房價
現在的商品房主要由房地產商來提供,這就得國家在房價調控方面沒有絕對的優勢。國家應適當的建立一些經濟實惠的商品房,參與到房地產市場的競爭中。
4.4 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公積金繳費基數變化范文2
摘 要 本文通過介紹公積金的概念和現狀,并對公積金政策的完善提出了幾點建議,通過不斷規范公積金管理部門,單獨設立電子信息系統,逐步統一規范等方法,使得住房公積金政策日益完善。
關鍵詞 住房公積金 政策 日臻完善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我國從新加坡學習來的結合我國國情的長期儲蓄制度,在取消福利分房后,為改善居民居住條件的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公積金作為五險一金中的一“金”現在已經深入人心,從完全的舶來品到落地生根,從養在深閨人未識到幾次被推到風口浪尖上任人品頭論足,一方面說明住房公積金與人們生活息息相關,深受各界關注。另一方面是也說明這項業務還有待修正完善的地方。但從無到有,公積金二十幾年的發展歷程也是逐漸前行的過程,資金積累規模逐年增加,受益群體逐步拓寬,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作為社會保障的組成部分,是可信賴的民生工程,為改善居民居住環境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規范公積金管理部門,促進公積金發展壯大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專職管理部門,剛成立時一般掛靠在財政、住建委或是房產部門在代管,主管部門混亂不統一。致使這項政策得不到全面落實,宣傳力度不夠,在社會上沒有影響力。得不到近期實惠廣大職工不理解不重視,對于個人與國家各繳50%等惠民政策不予認同。單位不愿繳、職工不想繳是普遍現象,中心工作人員工作熱情也不高。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專職管理部門,直屬當地市政府管理。從根本上捋順了管理部門,提高了中心行政級別。同時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中,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對公積金的外部監管,為保證這項資金的安全運營,維護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給與了制度上和業務流程上的保障。走上正軌后,尤其當職工親身體驗到貸款、支取的好處,職工在解決住房時首先考慮選擇的就是使用公積金,國家給予的政策性優惠也越來越為職工認可。公積金在社會的影響力隨之擴大,職工繳存公積金的熱情高漲,一些私企或合資企業的職工主動要求上繳公積金。限定公積金繳存基數及比例、增值收益分配方面,彰顯社會公平。
公積金剛繳交時,高的十幾元,低的也距離十元不遠,幾乎沒有引人注目的差額。隨著公積金繳存時間的延續,繳費差距日漸凸顯。尤其是近年來,工資制度改革,人們收入差距在拉大,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群體間甚至有幾百倍的鴻溝。公積金是按職工工資一定比例計提的,自然而然地高低之間有了懸殊差距。隨著一些數據的曝光,對公積金政策的非議也此起彼伏?!板\上添花”、“劫貧濟富”、“變相福利”、“避稅良策”等,給公積金管理部門很大的壓力。各個管理部門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及時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適時訂立有效可行的操作細則。
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聯合《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從繳交的絕對數額和繳交相對比例都做了明確規定,杜絕了漏洞,沒有可乘之機,保證這項事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對不繳、欠繳單位加大處罰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范圍,惠及更多就業群體。
同時,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和中心管理費用后,再提取一部分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提供補充資金,向低收入家庭政策性傾斜。也體現了設立公積金時的初衷: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為城市廉租住房建設提供補充資金這點爭議頗多,主要集中認為這使繳存職工的利益受損害了,增值收益是屬于全體繳交公積金職工的,政府無權用于廉租房。其實繳存職工在上繳公積金時就已經享受到了實惠,國家在實施公積金政策時投入了大量的財力,提供了多項惠民政策:繳存時50%的即時補貼、稅前抵扣、職工名下的公積金存款分享有定活兩種利率、公積金低利率貸款,這些都是只有繳存職工才享有的特權。拓寬視野,換一個角度思考這個問題,從長遠發展的觀點出發,改善全體公民的居住環境,是國家實行公積金制度的最終目標,才完全體現了公積金的互。不能只分享社會發展成果,而忘掉公民的社會責任,促進全社會的和諧發展需要大家一起努力。
二、單獨設立電子信息系統,逐步統一規范。
最初,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獨立的電子信息系統,所有賬項均通過銀行,屬于二傳手記賬。而且只記到單位二級帳,中心不掌握職工繳交情況的三級帳。繳存單位直接到銀行繳款,銀行壓票清算,款項到賬不及時是常事。退款需公積金中心開證明給單位,相關手續復雜時間長,單位、職工意見大。銀行、繳存單位、公積金中心三者之間信息不對稱,業務辦理繁瑣,大家都不舒服。而且不利于公積金政策的宣傳,業務開展緩慢無效率可言。當時的歸集模式,成本高收效低,沒有資金規模,發放不了貸款,職工只見工資被扣繳了,見不到短期效益,沒有積極性。公積金中心在開展業務時很被動,大大束縛了這項惠民政策的宣傳。
經過探索及各地區中心互相學習交流,形成了比較成熟和完善的電子信息系統,各種業務都是先到中心再去銀行,業務流程通暢無阻。中心掌握一手資料,變被動為主動。從歸集到使用,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框架模式。歸集模式的轉變,提高了辦事效率。職工在使用公積金時,可以直接到公積金營業大廳咨詢。中心設立有查詢機、專線電話、網絡方式等,職工隨時可知道自己賬戶余額。每年6月公積金計息后,給單位發放職工對賬單。各月繳存記錄及利息結算都清清楚楚,讓職工有賬可查。取得單位和職工的信賴,更利于公積金政策的上傳下達,使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到職工。職工態度從抵觸到接受,從回避到積極響應,公積金的工作重心從籌集資金轉移到有效使用上。歸集資金達到一定規模的城市,職工還可以用自己賬戶公積金余額償還每月的貸款本息。逐漸形成良性循環,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公積金中心直接掌握繳存職工具體信息,有利于新業務的開展。如職工異地貸款、調轉等業務得以順利辦理。在原單位繳存的公積金可以轉移到新單位,其繳存記錄為轉入地公積金認可,繳存年限能夠延續,保證以后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資格不收限制。
縱觀這項政策從制定到落實的過程,不難看出公積金充滿活力、生機勃勃。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其巨大潛力為社會各界所期盼。
雖然,公積金制度在運行中還存在諸多不足:覆蓋率不高,個體業者未被納入;公積金中心執法力度不夠,對不繳、欠繳單位無法處罰、沉淀資金收益率低;資金運營過程內部和外部監管力度不夠;各地具體支取貸款政策不統一等等。這些問題需要下大力氣去改進,達到公眾滿意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希望大家關注公積金時,能夠以包容的心態、扶持的態度,開發集體智慧,助其蓬勃向上,造福社會。
公積金事業能有今日的規模,靠的是國家洞悉環境變化,通暢政策導向,下解民意所向。我們堅信有了國家政策方面的指導,社會各界的鼎力支持,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這項制度會起到越來越好的保障作用。
參考資料:
[1]《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262號令.
[2]《國務院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第350號令.
[3]天津市住房公積金《二一三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操作規定》的通知.
公積金繳費基數變化范文3
【關鍵詞】公積金制度;問題;解決思路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率先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這是我國在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場化、商品化改革的推進過程中,完善城鎮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標志著一個由國家支持、單位資助、依靠職工群眾自己力量解決住房問題的市場化機制開始形成。至今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性特征越來越突出,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也意識到公積金制度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此研究它的不足及提出建議性措施具有重要意義。
1.公積金制度概述
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二條中規定:“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繳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的一種長期住房儲蓄金。”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蓄金。我們通過公積金的含義可以知道公積金具有強制性、??顚S谩⒈U闲?、互等特點。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結合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實際情況而實施的一種房改政策,是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償還等諸環節有機構成的整個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我國建立之后,不斷發展完善。1999年國務院頒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標志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發展的新時期,并于2002年3月24日進行了第一次修改,至今已十多年。其間,我國城鎮住房建設環境、城鎮居民構成、收入水平等立法背景均發生了巨大變化,《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需對其及時作出修改。
2.公積金制度具體運行中出現的問題
2.1 公積金的歸集問題
2.1.1 公積金繳存率低,保障功能范圍小
我們知道按照《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除了離休干部、退休職工,合資企業里的外籍員工不繳存公積金外,公積金的繳存對象應該包括了其他的所有在職職工,當然也包括農民工,但在很多的中小城市公積金的覆蓋范圍受局限并不符合要求,很多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區和東部地區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是其主要原因。同時還有一些未覆蓋人群也有繳存公積金的要求,例如自由職業者還有一些個體工商戶,其實他們收入并不低,但是因為公積金繳存是依托單位的,所以這些人是不能繳存公積金的,當然就享受不了公積金的優惠政策了。
2.1.2 繳存分配有失公平
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就是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給很人提供了鉆法律空子的機會。因此就出現了不同城市之間、單位之間及個人之間不同的繳納比例。經濟效益較好的單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利用補充住房公積金的形式,最終形成個人與單位公積金高繳存額;與此相反,有些單位,尤其是一些私企,按最低繳存比例給員工繳存公積金,甚至干脆不繳存,這些都與《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精神不符。國家規定公積金可以在企業成本中列支,所以這些有條件的單位通過提高公積金的形式增加員工的福利,這也就是變相多發工資。對于個人來說公積金不計入所得稅納稅基數,因此如果兩個收入都很高的職工來說,可以通過多繳公積金來逃避國家稅收,造成稅源的流失。
2.2 公積金的使用問題
公積金的使用包括兩種使用方法:提取和貸款。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發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許的其他用途時,支取個人帳戶的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費提取和非住房消費提取。公積金貸款是現階段購房者使用最普遍的方式,因為按照現在的房價水平提取公積金解決不了買房的問題,而貸款能夠以少貸多。
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相比較有較強的優勢,最主要的就是低利率,所以在購房貸款中人們會首選公積金貸款。同時我們也必須認識到公積金貸款也有很多的限制條件:(1)公積金不能用作購房的首付。公積金賬戶里的資金比較多,但是手里沒有什么積蓄的人來說,公積金貸款就有困難。在現在高房價的現狀下100多萬的房子很常見,如果申請公積金貸款最少也要準備20萬的首付,就像我們剛剛提到的如果沒有什么積蓄的人,就算他的公積金賬戶中有20萬以上也不允許提出來作為首付,這種情況下我們還是申請不了公積金貸款。(2)大部分城市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積金購房。剛剛工作不久的年青人,既沒什么積蓄還貸能力又差,所以很難憑借自己的實力買到滿意的房子。(3)不能使用公積金異地購房。通常情況下,全國各地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都是由各個地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理,導致其不能跨區域使用公積金,因不能有效使用公積金而造成了浪費。(4)公積金貸款利率優勢弱化。大家都知道公積金的貸款利率比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低,這也是公積金政策性的體現,但是在房地產市場不太景氣的情況下,商業銀行經常進行利率打折優惠,而公積金貸款已經是優惠利率,所以不會再打折,這樣公積金的利率優勢就顯現不出來了。由于上述約束條件使很多人不能充分的享受公積金的優惠貸款政策,這就需要使住房公積金制度逐步改進和完善。
2.3 公積金貸款的還款問題
2.3.1 公積金還款手續還需進行簡化
人們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受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月足額還款。大多數情況下(建行除外)月還款額需要借款人自己墊付而不能直接從公積金賬戶中扣除。也就是先還后提,而不是直接代扣。所以這樣給借款人造成很大的麻煩,每月除了跑貸款銀行還款還得去公積金繳存銀行取出上月的月還款額,每月都得奔波與兩個銀行之間。如果是發生提前還款也得是借款人先行墊付,拿著還款憑證再去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而不能直接就從公積金賬戶中扣除。
2.3.2 公積金的還款方式較單一
公積金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的還款方式;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兩種按月分期歸還方式。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但是借款人的收入情況都有所不同,有年薪制、季度發薪、月薪還有日薪的,有上發薪下發薪的區別,所以局限與單調的還款方式難免會把很多借款人拒之門外。
2.4 公積金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2.4.1 資金沉淀,使用率不高
在現行體制下,由于缺乏資金投資手段和渠道造成資金大量的沉淀,使用率不夠高,截至2010年,我國公積金存款總數為12116億元人民幣,運用率僅為60%其沉淀資金數額相當巨大。也就是說40%的公積金都在“睡覺”,沒有發揮效益,造成了職工利益的損失,加大了資金保值風險,這不符合收益原則。
2.4.2 公積金管理工作不夠規范,違規操作情況嚴重
住房委員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但大多數地方沒有健全的住房委員會制度,以致公積金的管理由地方政府分管領導說了算,存在大量違法發放住房建設項目貸款、擠占挪用公積金、違規分配和使用增值效益等問題,再加上公積金管理中心內部也缺乏競爭機制,長此以往,將使公積金制度失去活力和競爭力。
3.發展和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思路
3.1 健全配套法律,加大執法力度
3.1.1 嚴格征繳執法,擴大公積金政策覆蓋面
對于單位來講資助員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那是應盡的義務,對于職工本身來講單位繳存公積金那是應當享有的權益,對于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不繳、欠繳或截留挪用公積金的單位進行必要懲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大征繳執法力度,嚴格征繳執法,促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落到實處。同時推進制度建設,完善修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于現階段不屬于公積金制度覆蓋面的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經審查具備繳費能力又有意愿繳存公積金的個人也可以自行繳納公積金,擴大公積金的覆蓋面,這就需要健全配套法律法規,使之有法可依。
3.1.2 完善公積金政策法規,限定最高繳存比例和繳存額
為了避免公積金繳存過程中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情況,應該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公積金繳存的最高比例和最高限額的相關條文,實行最高限額和最低保障額制度,控制繳存差距,規范繳存行為,這樣才能實現“公平分配”。
3.2 適時調整信貸政策,提高使用效率
3.2.1 簡化手續,方便群眾
建立公積金貸款“一條龍”制度,實現各個環節的聯合辦公,職工從買房開始到貸款、擔保、評估和后期的還款都實現機構之間的內部合作,方便廣大職工。尤其是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間都比較長,大多集中在10年以上,所以對于日后還款方便與否至關重要,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該盡早與受托銀行建立公積金代扣制度,避免了職工從受托銀行到公積金管理中心來回奔波,從而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率。
3.2.2 借助金融創新,豐富還款方式
現有的等額本金與等額本息還款方式不能滿足廣大職工多樣化的需求,我們可以借鑒一下其他國家的豐富的還款方式,針對不同的貸款人群都能找到適合的還款方式。例如逆向年金還款方式,漂浮式的還款方式,雙周供等適合不同人群,這些還款方式在商業貸款還款中有所涉及,我們也可以把它引用到公積金貸款還款中來,再結合我國的國情逐步完善。
3.3 構建完善的公積金使用制度
隨時代的進步公積金貸款的很多限制條件已經制約了公積金制度的發展,把現在剛性需求買房的人都拒之門外。針對公積金貸款不能跨區域使用、缺乏靈活性、貸款利率優勢不明顯以及公積金使用還款程序繁瑣等問題,只有構建完善的公積金使用制度,才能從根本上改變。盡管相關部門已經提出許多改進措施,但是在管理和運行中仍然存在一定問題。這就需要不斷地對其進行完善,逐漸改善以上問題,使其更好地服務于廣大的購房者。
3.4 完善公積金監管制度,建立風險控制機制
3.4.1 明確合理的房貸比例
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總額總是要小于存款總額的,也就是說總是要有一部分資金沉淀在銀行中,資金的正確使用就要處理好安全與收益這兩個問題,一味的最求公積金的收益,大量投資貸款使用甚至是挪作他用,加大了公積金的管理風險;另一方面要防止管理部門怠于房貸或情愿將公積金沉淀在銀行生息而不愿發放貸款,所以應該對公積金的匯集和房貸比例作出合理規定。
3.4.2 強化管理中心監督,建立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加強自身的管理,建立科學系統的內部審核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應盡快建立上下聯動、相關部分分工協作、多種監督形式并存的全方位監管機制,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培訓力度,對管理中心的權力運用、職責履行、行為規范等方面進行動態持續監督。
4.結束語
公積金制度是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管理、使用、償還等諸環節有機構成的整個運行機制和管理制度。它的最根本目的是發揮公積金低存低貸的政策優勢,讓廣大中低收入者解決住房問題。公積金業務經過了這些年的發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城鎮住房建設環境、城鎮居民構成、收入水平,房地產市場發展等均發生了巨大變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問題日益顯露出來。因此積極探索完善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它的政策優勢,讓廣大老百姓都能居者有其屋是當前迫切的任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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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繳費基數變化范文4
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加重,中國現有的養老金體系,特別是以社會保險原則建立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諸多挑戰,包括國民不斷提高養老金待遇的愿望與國家財政負擔越來越重的矛盾,個人賬戶資金被透支造成空賬運行,制度轉型形成的隱性債務尚未解決等。從長期來看,現行制度面臨著巨大的缺口。正因如此,養老金體系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成為一個迫切的問題。
美國在養老金第二、第三支柱上存的錢相當于當年GDP的150%,而中國相同口徑只有3%。
老百姓不是理財者,手里有存款但無所適從,跟著風去股市,但散戶們大多賠錢;跟著風去炒房,但房產泡沫必破無疑。由于沒有制度化地存下養老金,中國的養老問題令人憂慮。 現收現付與積累制的利弊比較
在農業社會,人們依賴養兒防老,工業化之后,人們在職時拿工資,退休后怎么辦?這就要求一定要做好養老的制度設計。
養老制度有不同模式,主要的區別是采用現收現付制還是積累制。通俗地講,是勞動者在職時存錢,退休后取出自己積累的錢來用?還是通過代際轉移,由在職者繳費形成基金池,同時支付給退休者的模式更好?
國際上對這兩種模式都做過嘗試。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就是自己存錢養老。這套制度建立之初,老人和接近退休的人并不受益,他們沒有存下錢,面臨著要么一直工作,要么接受政府救濟的局面。而且,如果人們存下的錢沒有被管理好,也會面臨貶值風險。當然,這種模式的好處是不會受到人口年齡結構變化的影響,弊端則是老人最初不受益以及資金管理壓力大。
多數國家沒有學習積累制,而是走了德國俾斯麥設計的社會保險模式,即現收現付制,由在職的人繳費來贍養退出勞動力隊伍的老年人。這種模式的優點是不涉及大規模的基金積累和投資,同時,隨著經濟發展、工資水平提高,在職人員的繳費總額增加,老人的退休金也可以提高,從而分享經濟發展的果實。
不過,現收現付制最大的問題是老齡化:隨著生育率降低,繳費的年輕人數量在減少,老年人的壽命在延長,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增加。
應對這一問題的方法包括四種:第一,延遲退休年齡,世界上不少國家在嘗試;第二,在職一代多繳費,但繳費率不可能無限提高,否則在職者負擔過重;第三,減少發放待遇,老人少拿一些養老金,這在一些國家也發生過,比如修改計發方法的參數,把退休前最后一個時點的工資改為一生中的平均工資,英國曾嘗試這種做法,結果引起了全國;第四,使用公共財政來補貼養老金。
比較這兩種養老模式,大國很難實現完全依賴政府管理的積累制,新加坡只有500萬人,相對好管,但中國擁有幾億的城鎮繳費人群,很難想象完全依靠積累制。
那么,完全采取現收現付制呢?也不行,希臘政府破產,原因之一就是老齡化嚴重,養老金赤字太大。
因此,世界各國普遍采取多支柱模式,即現收現付與積累制并存。 計劃經濟養老的轉向
我國的養老金制度有很長的歷史,1952年就建立了較完善的退休制度,工人和干部的兩套制度都采用現收現付制,待遇稍有差異。
當時的養老金制度來源于前蘇聯、德國。那時中國的城鎮化水平低,沒有多少工人和干部,政府人員也不多。工人進廠時,得到的信息就是“在職低工資、退休高福利”。
中國養老金制度原本是全國統籌,由于管理養老金的全國總工會在“”中失去了作用,于是中央要求各企業管理各自的退休員工,養老金從全國統籌變成了企業自付。
“”結束后,中國從計劃經濟體制開始轉向市場經濟體制,政府提出企業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計劃經濟時期,企業不用算賬,退休員工多無所謂,若發生虧損,記賬即可。但自負盈虧后,企業不得不開始算賬。問題隨之出現:一家企業沒有退休人員,沒有養老開支負擔,另一家企業則有100個退休人員,負擔很重,認為制度不公平。企業要求平等競爭,要求恢復養老金統籌。
由于中國改革的主線是放權式改革,各地財政分灶吃飯,財權、事權都交給地方,養老金制度沒有回到全國統籌模式,現實中養老金政策上由中央統一,但資金的收支分散在各級政府。
上世紀80年代,為了解決就業難,政策鼓勵工人退休,還曾經提高替代率,最高的養老金替代率可以達到90%。
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國企紛紛走下坡路,時任國務院總理提出改造國企,要求設備更新,減員增效,而減員的主要障礙就是退休制度。私有企業沒有退休制度,職工不愿去工作,怕今后拿不到養老金。所以,改革的一個目標就是盡快建立一個覆蓋全體勞動人口的退休制度,替代過去主要覆蓋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退休金制度;改革的另一個目標則是通過改革把替代率降下來,在代際撫養的制度中,老人的待遇太高,年輕一代會受不了。當時我國就提出了建設多層次的養老保險設想,比世界銀行提出多支柱的理念還要早,但之后沒有真正去落實好這個思路。 在農業社會,人們依賴養兒防老,工業化之后,人們在職時拿工資,退休后怎么辦?這就要求一定要做好養老的制度設計。
計劃經濟時期,養老上職工個人不繳費,僅企業繳費,職工享受退休待遇,因此職工會認為養老是國家的事情。上世紀90年代改革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讓職工開始繳費,職工也接受了,這是第一次讓職工知道養老和自己繳費有關。為了促進繳費,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設計了社會統籌加個人賬戶的制度。 養老金政策走向
1997年建立的這套養老金制度需要充分肯定,它幫助國企轉型,擴大了養老金制度的覆蓋面,將民企、外企等也囊括進來?,F在的基本養老保險雖有財政補貼,但從全國范圍看仍然可以做到收支平衡,不改變目前的制度,三五年內也沒有大問題。
但是,養老金制度不能只看三五年,要看未來幾十年,看幾代人。
在原先的設想中,養老金制度應是部分積累制,由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組成,前者用于現收現付,后者用來積累,但在實施中遇到了問題。
按照國際標準,1999年中國就進入了老齡化社會。1997年養老金制度轉型后,退休的老年人逐年增加,財政負擔也在慢慢增加。在職的一代人又要給老年人支付退休金,又要給自己攢錢,繳費時企業出工資總額的20%,個人出工資的8%,28%的繳費率就是這么來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身也不完善,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兩部分資金之間不封閉,留了通道,而且是雙向的通道。退休領取待遇時,社會統籌部分依據社平工資和繳費年限等因素來發放,個人賬戶部分則是將累積額除以139個月來發放,超過139個月后,個人賬戶部分領取完畢,可以繼續從社會統籌的大盤子里拿錢,這就留下了缺口。同時,社會統籌部分不夠支付退休金時,也會從個人賬戶中取錢。這樣一來,個人賬戶的8%又沒真正存下來,大部分地區挪用于發放當期養老金。
由于這兩個制度之間有通道,再加上沒有解決轉軌成本和隱性債務問題,部分積累的目標沒有實現。所以從總體上看,我國城鎮職工養老金還是現收現付制。
目前國家財政已經做出大量補貼,若去除財政補貼,當期有不少省份收不抵支。所以說,建立近20年的養老金制度再次面臨變革,學界對未來的制度選擇大致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維持現收現付制,不進行積累。其理由是,只要經濟繼續增長,夯實繳費基數,不用擔心支付問題。但是,中國的老齡化進程不是只有三五年,最高點在2050年,如果生育狀況不發生重大變化,未來70年都會是老齡社會。完全依靠現收現付不可行,會產生非常大的財政壓力。
第二種觀點是實行名義賬戶制,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費,政府記賬,并且計息。這個辦法名義上是個人積累,實際上還是現收現付,支持者認為,為個人建立賬戶可以激勵人們多繳費,我認為該辦法也不可行。名義賬戶源于瑞典,但瑞典的名義賬戶只是整個養老金多支柱的一個部分,不是主干,并且其待遇水平可能降低,中國僅靠這種辦法不可行。另外,沒有投資還記利率的后果,可能是接下來幾代的繳費人群還要背上利息的包袱。
第三種觀點是學習發達國家多支柱的做法,把對第一支柱(公共養老金)的依賴慢慢降下來,把第二支柱(職業養老金)、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盡快建立起來,讓老百姓有三條腿的、穩定的板凳坐。中國正從農業社會轉向工業社會、后工業社會,大批農民要進城轉為工人,絕大多數勞動力進入民營企業,應該根據這種形勢來發展多支柱的養老金制度。
為此,統賬結合的模式也需要改變。社會統籌就是社會統籌,只發揮?;?、反貧困、再分配的作用。企業如實將工資總額作為基數來繳納,不用與社會平均工資掛鉤。夯實企業繳費基數后,繳費率也能夠降下來。
在統賬分離之后,現在個人賬戶所繳的8%應該如何處理,對此也有三種觀點:一是縮小個人賬戶比例,充實社會統籌;二是分步進入第二支柱;三是直接進入第三支柱。
我主張第二種觀點,即剛開始可以留一部分在基本養老保險中,比如留2%,實現個人和企業一起交社會統籌養老金,企業繳費基數的真實性漸漸高了,資金夠支付當期需要了,個人繳費部分再退出。
為什么這樣做?因為我國的第二支柱面臨著制度不公平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都有職業年金,而企業中只有7%的職工有企業年金。如果個人賬戶的6%能進入第二支柱,再讓企業配套繳費3%,企業年金就能廣泛地建立起來了。 制度化地化解養老憂慮
養老金改革是增量改革,二三支柱發展起來了,第一支柱待遇才能降低。繳費基數清晰化之后,加上財政補貼,企業的繳費率不再需要20%那么高。
對于現在40歲的這代人來說,可能第三支柱的替代率是10%,對于30歲的這代人可能就是20%。將來一二三支柱的最終比例應為4∶3∶3,整個替代率通過三個支柱達到70%-80%。
從改革節奏看,第一、第二、第三支柱的比例只能慢慢變化。由于多數人還沒有開始往二三支柱存錢,需要設計一個轉變的過程,將第一支柱逐漸縮小,最后穩定在期望值上,并將第二三支柱慢慢擴大。
從制度建設看,第三支柱嚴重滯后,應盡快建立。進城的農民工要加入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可能不會給農民工建立第二支柱,那么就應該建立第三支柱給農民工免稅,比如讓他們每月將一部分錢存放到個人養老金賬戶里,交由機構來管理,每年按照4%-5%的收益給予回報。第三支柱的建立還可以推動“薪酬清晰化”,這反過來有助于推進第一支柱繳費基數的夯實。所以,必須將三支柱統籌考慮,共同建設。
養老金二三支柱的共同特點在于都是資本積累,勞動者20歲左右開始繳納,60歲之后領取,積累將近40年,形成了一筆穩定的長期資本。
二三支柱要發揮效率,必須能保值增值,這又需要金融市場的介入,由投資機構分散去做,讓老百姓參與到決策中,政府的職責是監管,這樣,才能有更大的風險承擔力。
公積金繳費基數變化范文5
論文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國際比較;啟迪
人口老齡化是指老年人口在總人口中所占比重逐漸增加的動態過程,特別是指在年齡結構類型已屬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持續上升的動態過程。迄今為止,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并廣泛使用的老年人社會界定標準有兩個,即1956年聯合國和1982年世界老齡問題大會所制定的標準:通常是指60歲及以上或65歲及以上人口。從老齡人口結構來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達到10%以上或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達到7%以上的人口屬于老年型人口結構。人口老齡化問題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
一、中國人口老齡化保障體系的基本態勢
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會經歷以下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82--2000年是人口老齡化的過渡階段;第二階段2000----2020年是人口老齡化的迅速發展階段;第三階段2020----2050年是人口老齡化的高峰階段。目前中國正處于老年人口和高齡老年人口快速增長期以及人口老齡化的加速期:0~14歲人口比重逐步降低,65歲以上人口比重持續上升。2005年中國的老年人口僅占總人口的11%。按照國家統計局的人口預測,2010年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為1.71億,占總人口的12.6%。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為1.13億,占到總人口的8.3%;到2050年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為4.5億,占到總人口的32.5%,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總數為3.36億,占到總人口的24.3%。這表明中國未來50年老年人口數量穩步上升。中國人口老齡化與國外比較起來既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中國人口老齡化具有明顯的“催生”痕跡。人口老齡化是個普遍規律,但不同國家或地區人口老齡化的過程并不完全一樣。發達國家人口老齡化現象是自然發生的: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生活方式和價值觀念的改變促使人們壽命延長、人口生育率不斷降低,從而使少年兒童比例下降,老年人口比例上升,這些變化是緩慢的、漸進的,不知不覺進行的。在中國,人口老齡化則有明顯的“催生”痕跡:20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生育率迅速下降與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有關。
2.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的準備嚴重不足。與人口老齡化相伴隨的老齡問題可分為人道主義方面的問題與發展方面的問題。前者很大程度上是老年人問題,即日益增多的老年人的各種需求,包括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后者指的是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宏觀方面的影響,包括對整個社會的生產、消費、儲蓄、分配、投資以及政治、文化等各方面深刻而廣泛的影響。發達國家的人口老齡化通常是經濟起飛在先,富裕之后才迎來老齡化。
3.面臨人口規模與人口結構雙重壓力。從某個角度說,中國人口老齡化的提前到來也是自我選擇的結果,更確切地說是控制人口過快增長所必須付出的一種代價。既然是自我選擇,可否有別的選擇呢?這樣的問題學術界一直在爭論。有兩種針鋒相對的意見:一種是進一步降低生育率,減少人口,是“真正頭等優先大事”,人口結構問題是次要的。另一種則表示反對,認為今天中國生育率已經降到更替水平以下,人口僅僅呈現的是低慣性增長,在這種態勢之下,如果繼續堅持以犧牲結構為代價的“數量第一”的觀點,則很可能會導致難以預料的后果。
4.調整人口年齡結構的余地非常有限。既然中國人口“規模壓力”依然存在,因此,現行的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在一定時期內不宜改變。在一些超低生育水平的區域內,生育政策可以而且已經開始進行微調,但其對人口老齡化的緩沖作用十分有限。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生的獨生子女,進入21世紀后將陸續進入婚育期。從理論上講,這會引起人口出生率的回升,有助于緩解人口老齡化。實際情形是新世紀新的一代,其生活方式及價值取向也自然與他們的父母輩有所不同。21世紀的育齡人群與20世紀80年代的育齡人群不太一樣,少生優生已經成為他們的主流取向。
5.健全老年社會保障體系是根本出路。由于特殊國情,我們不可能像西方發達國家那樣從容應對人口老齡化,但是由于我們成功地控制了人口的過快增長,為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人口條件——勞動力資源充裕而被撫養人口比例較低,因而我們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起與人口老齡化相適應的養老保障體系。發達國家在解決養老問題上有許多寶貴的經驗,也不乏深刻的教訓,我們必須從中國國情出發,認真吸取發達國家的經驗和教訓,走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應對老齡問題的路子。
二、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國際比較
1.自保公助型養老保障模式。這種制度主要實行于德、美、日等西方工業化國家。強調養老保障是個人的事,國家只能予以部分資助。這種模式的特征是:一是政府制定并通過有關立法,作為其具體實施的法律依據;二是以自我保險為主,國家資助為輔,公民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企業主為雇員繳納社會保險金,政府福利機構依法撥款和發放;三是保險制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公民只有在履行繳納養老保險金的義務,取得享受這一制度的資格后,才能領取養老保險津貼;四是保險基金來源多元化,受國家經濟發展形勢的影響較小,并以較強的經濟基礎做后盾。
先說德國,養老保障的目標在于養老金應是以保障退休者(及其配偶)的生計,維持其購賣力。養老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法定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私人養老保險。法定養老保險的覆蓋面較大,既包括一般的年老養老金,也包括職業康復待遇、職業能力或就業能力喪失養老金及遺囑養老金。原則上講,所有雇員都是法定養老保險的義務參保人。法定養老保險金主要來源于雇主和雇員繳費,費率采取根據實際需要一年一定的辦法。養老保險機構支付的養老金有三種:達到退休年齡的“正常養老金”、喪失就業能力的“傷病養老金”和“遺囑養老金”。只有當投保人參加保險達到一定期限之后,才有權享受養老保險機構的服務。每個年滿65歲并且參加保險至少35年的男性投保人,都有權享受正常養老金,婦女則降至60周歲。實行靈活養老金之后,男性投保人年滿63周歲后,也可以享受養老金。再說美國,1935年頒布了《社會保障法》,經數次補充和修改,擴展成了一個包括老年和殘障者在內的綜合性社會保障制度,規定:凡繳納社會保險稅的年滿65歲的公民都可享受養老退休金,62~65歲退休者只能享受部分養老退休金。此外,對于參加保險的因傷殘退休者和其未成年的子女、配偶也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聯邦政府的養老基金是通過征收社會保障稅獲取的。根據《聯邦社會保障法》規定,凡是參加工作的人都要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障稅,直接從個人工資中扣除,也稱為工資稅。社會保障稅率隨著聯邦平均工資的增長比例自動調整。
政府征收的社會保障稅全部用于政府的社會保障項目,??顚S茫澯嘟Y轉下年繼續使用,不足就提高稅率和稅基,從而保證了龐大的社會保障支出。在養老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全部記人財政信托賬戶,首先用來滿足養老保障支出的需要。
再來說說日本,養老金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退休金、傷病養老金和家屬撫恤金。在現行的養老金保險制度體系中既;政府承辦的公共養老金也有企業主辦的企業養老金,還有個人自行投保的個人養老金儲蓄。公共養老金用來保障基本的、標準的需要,難以充分滿足的個別需要則由企業養老金和個人養老金儲蓄來滿足,力求保證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穩定。公共養老金根據加入者的職業分為厚生養老金、國民養老金和共濟養老金。厚生養老金保險制度建立于1942年,目前與國民養老金保險一起構成日本公共養老金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厚生養老金保險以日本政府為保險人,目前參加厚生養老金保險的人數占整個參加養老金保險人數的51.4%。國民養老金保險是根據1959年4月《國民養老金法》設立的,它是指農民、自營者和其他公共年金未包括的人員,一般要繳納保險費。1961年4月正式制定和實行包括全體國民在內的國家養老金體制。1986年日本又將國民養老金改為向全體國民支付的基礎養老金,對在國家及企事業單位供職的人則另外再實施厚生養老金制度,形成了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基礎養老金制度。國民養老金保險的資金來源是政府的基礎養老金撥款和被保險人的保險費。
2.福利國家型養老保障模式。這種模式主要實行于瑞典等西方經濟發達國家,它是這些國家借助于財政經濟政策的調節作用,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安定,緩解社會矛盾的主要措施。其特征有:一是立法把養老保障作為國家福利政策的一項主要內容,并設有主管的專門法院依法監督、管理和執行。二是強調福利待遇的普通性和****性。所有老年人可領取養老金,退休人員還可以享受與收入有關的養老金。三是養老金支出由國家財政承擔,公民個人不繳納或繳納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四是養老保險基金一般來源于稅收。
主要說說瑞典,高福利國家,其社會保障從“搖籃到墳墓”幾乎無所不包。瑞典男女退休年齡均為65歲,65歲以上老年人的收入來源主要靠養老金。瑞典的養老金由三部分組成:基本養老金、附加養老金和部分養老金。最突出的特點是它的基本養老金,這是每個公民的社會權利。瑞典公民年滿65歲即可領取全額基本養老金,年滿63歲可以領取養老金的94%,而且無須繳納任何費用,也無須經過收入情況調查,貧富一視同仁。雇工和雇員不需繳納保險稅,而雇主主要繳納4.7%的工資稅,政府負擔基本養老金費用總額的55%。政府在這方面的開支來源于稅收。基本養老金的數額僅供老年人在瑞典境內維持最低生活水平,這也是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證。附加養老金向所有退休者提供。退休者退休前工齡有長有短,原收入有高有低,因而得到的附加養老金有多有少。部分養老金是指年滿60歲的人可以要求減少工作時間,并能領取因工時縮短而減少的收入補貼。
3.強制儲蓄型養老保障模式。這種模式的特點是:一是實行儲蓄保險基金制度,其費用只由雇主和雇員兩方負擔,政府不負擔;其待遇由雇主、雇員繳納的保險費和一定利息三部分組成,多為一次性支付。二是具有強制性,其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能獲得保障。
在這里主要說說新加坡,新加坡公積金實行全國統一管理。中央公積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主要目的是為職員提供足夠的儲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喪失工作能力時有所依靠。它是一項為新加坡職員而設的養老儲蓄基金,是一項強制性的儲蓄計劃。50多年來,它已發展成為一種全面的,可以滿足人們退休、購房、醫療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個就業者都在公積金擁有戶頭,每月要向公積金交納一定比例的個人工資,目前交納的基數上限是月工資6000新元,會員年滿55歲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就可提走全部公積金存款,存款享有與市場利率掛鉤的利息。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和使用公積金儲蓄,還制定了《中央公積金法》以保護公積金會員的合法權益,規范管理、使用公積金儲蓄的行為。
三、國外養老保障制度對中國的啟迪
1.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障體系。養老保障體系包括根據不同職業或不同階層的勞動者設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公務員養老保險、農民養老保險、自由職業者養老保險、其他職業者養老保險等具體項目。雖然上述各國政府不一定一次性地構建上述所有的養老保險,但在構建過程中,先后不同程度地構建了適應本國國情的完整的養老保障體系。因此,我們認為,不管各國政府構建養老保障制度的宗旨如何,但構建適應本國國情的養老保險體系則是一國養老保險制度構建的關鍵。發達國家的養老保障體系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養老福利費用對于國民經濟是十分沉重的負擔。例如,目前德國社會福利費用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所占的比重約為34.5%,如此龐大的開支如果沒有雄厚的經濟實力,是很難支撐起這樣高福利的養老保險體系的。
2.正確選擇養老保險金籌資模式。從上述各國政府的做法中我們可以看到,盡管不同的國家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的渠道各有千秋,但不外乎由社會保險稅、單位繳費、個人繳費、政府補貼等形式。如何確立適合本國的養老保險需要的籌資模式,這種籌資模式是否能夠體現公平與效率統一的原則,是各國政府在構建本國養老保障制度過程中所要處理好的一個關鍵問題。
3.養老事業必須走社會市場化之道路。養老事業是高投入、低產出、不能以贏利為目的的事業,完全依靠政府投資是難以為繼的,必須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出資、共同舉辦,才是可持續發展的思路。德國等國家的普遍做法是,依靠社會力量建立基金會,投資養老設施,并監督其財政的合理運轉,僅在必要時給予適當資助,我們認為這是明智的選擇。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創辦養老事業更要依靠社會力量,走社會化、市場運作的道路,不能由政府包下來。當前發展養老事業可行的辦法是:大力倡導社會特別是社區辦老年福利措施,政府在稅收和政策上給予支持,并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加強監督和管理,養老設施的財政運作應力求自收自支,走社會化、市場化、多條腿走路的道路,由此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養老事業。
公積金繳費基數變化范文6
[關鍵詞] 社會保障制度 改革 養老保險 醫療保險 失業保險
1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保障制度的變革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經歷了從自下而上改革到自上而下改革、從自發改革到自覺改革、從單項改革到綜合改革的歷程。第一階段(1986―1993年)是為國企改革配套服務,原體系在延續,新機制在生長;第二階段(1993―1997年)將社保明確為市場經濟體系的五大支柱之一,新舊政策并存但此消彼長,有明顯的效率取向;第三階段(1998年以來)將社保作為一項基本的社會制度加以建設,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成為重中之重,一個由政府主導、責任分擔、社會化、多層次化的新型社保制度正在全面取代原有的國家負責、單位包辦的社保制度,“國家―單位”保障制正在被“國家―社會”保障制所取代,新制度覆蓋的人口在持續增長。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建立;主要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優撫安置、社會互助和社區服務。其中社會保險是核心,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企業為職工辦理: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另外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均由醫療保險機構統一辦理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傊?,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功不可沒,為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陣痛”起到了“減壓閥”和“穩定器”的作用。但是,社保制度改革本身也存在制度轉型和理順體制等諸多問題,特別是隨著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這些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立法滯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以來,國家和各級政府出臺了一些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奠定了基礎。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及其法制建設還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由于目前尚未制定與頒布完備的《社會保障法》。這不僅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權威性不強,缺乏規范性和統一性,而且使很多改革措施難以得到有效實施。主要表現在法律責任不明確,體制關系難理順,管理和監督不到位,權威不夠等因素,進而影響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
2.2 覆蓋面窄,基金征繳不到位。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主要限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部分集體企業,而事業單位的非在編人員,外資、私企的很多員工與城鎮居民仍未參加養老保險。 在基金征繳方面,由于缺乏強有力的處罰手段,致使一些企業隱瞞繳費基數,少交漏繳,還有相當的私營企業不為員工辦理繳交保險費,即使參加,以少數“固定收入”報繳費基數,大頭“績效收入”瞞報。究其原因首先是員工保險意識薄弱,其次老板少報瞞報少負擔,將應列入成本的開支變成了利潤,再則,應由何方來查處,責任不明確,養老金多收少收,與責任人收入不掛鉤也是基金征繳不到位主要原因之一。同時,部分郊區農民進城打工,企業為其辦理交納多年養老保險金,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按政策規定予以退保,隨著城市化進程,這些人將失去土地,養老等問題將成了未來社會穩定的因素。
2.3 發展不平衡。最明顯的是表現在醫療保險方面。盡管通過努力,2007年我省醫療保險已經實現了省級聯網以及福州市區聯網,但福州八縣部分縣城、區鄉的定點醫院,由于網絡聯網,電腦配置等原因,尚不能用醫??ㄋ⒖撮T診;甚至,八縣還有很多區鄉沒有醫療保險定點醫院,住區鄉的退休人員用醫??床⌒枧軒资锫罚煌瑫r,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祟,一些縣與福州尚未聯網。另外,養老接續轉移工作從2005年辦理至今,雖有部分人辦理并續上養老保險,但有部分人因各種原因無法辦理。城鄉之間與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客觀上構成制約新型社保體系建設的重大因素,它意味著需要統一起來的社保制度在現階段還必須考慮各地區的現實情況,并有相應的變通措施。
2.4 信息化管理滯后?,F在醫療保險在省地市級醫院間實行聯網,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信息庫互不聯網。五個保險,企業需面對他們各自的要求提供信息數據報表,造成不必要的重復勞動,又增加了出錯環節。此外,各縣的醫療保險機構要求企業提供的退休人員社保發放養老金的金額,需加蓋有社保發放單位的公章,而社保單位認為他們沒有這責任,其實這些數據提取提供只要在相關單位間完成,企業無需介入。企業面對五個保險繳納,基數四個標準,四種計算。在這方面,廈門實行“五險合一”已多年,但福州企業依然要面對多方管理部門的局面。因此,必須加快提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信息化管理水平,以便管理者及時掌握信息,進行宏觀調控,提高決策科學化。辦事人員提高效率,節省人力物力。
2.5 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建設緩慢。2003年政府通知,行業單位退休人員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管理服務實行屬地管理,由退休后所在地社區退管服務機構負責,建立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提升退休人員生活質量,保持社會安定。由于我司退休人員認為,社區退休的管理、活動場所等不及退管會,不愿去。 五年過去了,似乎政府投入的人力、財力不足, 致使街道社區社會保障服務建設進展緩慢。
3 解決問題的辦法
社會保障制度應隨著市場化和民營化,隨著經濟、人口和社會變化,借鑒他國的經驗,結合本國國情,進行改革和完善。
3.1 我國的社會保險也應當納入法制化軌道管理。首先,盡快進行社會保險立法。不但要把社會保險寫進《憲法》,規定勞動者可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而且要盡快出臺《社會保險法》及各項保險條例,規范勞動關系管理。社會保險是依法建立的,具有強制性。要加大力度檢查和監督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招用下崗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規范企業的用工行為,明晰勞動者的勞動關系,發揮行政監察執法的作用。行使勞動監察職能的勞動保障部門,對社會保險費征繳進行執法檢查應義不容辭。在監察過程中,應重點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以及參保單位和職工欠繳社會保險費情況。對未參保的用人單位要依法督促其參加社會保險,對欠繳單位經過監察程序后仍不補繳保險費的,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其次,拓展社會保障空間。強調構建“政府―社會”保障機制,“市場―商業”保險機制,“社會―家庭、社區、民間”救助機制三位一體的、系統的、動態調整和迅速反饋的社會風險補償機制,研究相應的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思路;應強化社會救助,盡快建立弱勢群體的臨時保護機制和社會風險應急基金,對社會弱勢群體實施有效保障;最后,應當盡快根據我國國情,探索全面開放后社會保障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決策思路,盡快構建社會風險控制的預警系統。
3.2 完善社會保障基金籌措和融資方式,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根本性的變革要抓落實。(1)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各類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非正規就業人員、鄉鎮企業職工、農民工,并由國家法律強制實施。(2)企業年金制度由國家法律規定,繳費負擔完全由用人單位承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強制實行企業年金制度,并鼓勵其他單位自愿參加,以期對國民養老金進行補充。國家還應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參保自愿性的商業保險,進一步提高個人養老保障水平。(3)應通過制訂周密措施,真正實現從舊制度向新制度的過渡。要嚴格退休條件,并選擇適當時機延長法定退休年齡。在政策上明確規定在法定退休年齡之前退休的,應相應的減發養老金。(4)除繼續擴大社會保障對象的覆蓋面和參保率,還要積極探索建立規范的社會保障資金投資運營方式,以實行保值增值。
3.3 醫療保險要適應就業格局變化,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救助。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健全服務,以滿足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對健康和醫療的需求。特別是目前城鎮大量貧困群體的醫療保障基本還是空白,因此,醫療保險必須進行相應的調整。首先,必須轉變觀念。要把靈活就業群體、貧困群體納入醫療保障范圍,轉變單純以正規就業人群作為社會保險主要對象和社會保險必須依托用人單位的傳統觀念。其次,要合理確定保障水平。靈活就業者繳費能力弱,如比照正規單位搞高繳費、高待遇,多數人都將被排斥在外,只有實行低標準準入、大病、重病適度保障才既合理、又可行。第三,管理服務要跟上。區鄉、社區醫保定點醫院要增設,福州、八縣(市)以致全省聯網真正實施,以方便持卡看病。第四,完善制度設計,建立完善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提高信息化水準,以提高管理水平,使社會保障信息管理與決策更為科學,反映靈敏,服務及時、準確,滿足不同層次的保障需求。
3.4 完善失業保障制度。失業保險從1986年交納至今,20多年過去,具體到員工個人,已經交了多少沒有記錄。八縣(市)有好幾個縣,連失業保險交費證(卡)都未辦理,致使員工繳納失業保險多年,調動轉移或離開單位時個人沒有繳費依據。相關部門應加強管理,建立必要的信息資料,加快信息化建設。同時失業救助要促進就業與再就業,失業保險的目標取向應當調整為以促進就業為基本目標、以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為基本功能并側重于就業保障功能的就業促進制度,重點是要為做好失業人員的職業培訓和再就業工作服務。在失業待遇給付期間,養老和醫療保險視同繳費。由失業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援助,網絡跟蹤,直至就業援助的失業人員就業和脫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