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儲存方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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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儲存方式

化學品儲存方式范文1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化學品儲存方式范文2

二、主要任務(一)淘汰落后,取締非法。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凡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或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一律取消其相關資格,依法予以關閉;凡不符合《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要堅決依法取締;凡不符合有關安全、環保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使用氰化物的小電鍍廠、小電子器件廠等,要依法予以關閉。(二)實施生產許可,嚴格市場準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和《**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實施方案》的規定,**年1月13日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要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逾期不辦的,一律停止生產并依法予以處罰;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于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等特種設備制造單位須依法取得制造許可證,未取得制造許可證的,一律不得生產。凡擅自開工生產的,依法嚴格查處。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工作監督管理,嚴格辦證程序,嚴格條件審查,嚴格發證標準,從源頭上堵住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進入市場。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對不符合當地城市規劃,未經規劃部門批準和雖經批準但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項目,一律不予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項目,按照“三同時”要求進行建設,對未進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和容器(包括用作運輸工具的槽罐)實行定點生產,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和分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的規定采購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和容器。壓力容器、氣瓶、汽車和火車槽罐車要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驗。(三)加強安全監控,確保儲存安全。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凡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要認真核查從業單位底數,全面掌握生產、銷售、使用和承運劇毒化學品的情況,督促從業單位進一步加強安全防范措施,不斷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四)嚴格審批條件,規范經營秩序。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行政規章和國家標準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于經營設施、從業人員素質等經營條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依法取證情況的查處工作,堅決取締各類非法經營企業和銷售網點,規范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行為。

(五)強化執法檢查,整治運輸環節。加強道路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單位)資質、從業人員資格認定、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申報制度。建立地區間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協查制度。對不具備資質或在內河、內湖進行劇毒化學品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予以處罰。(六)深入調查摸底,整治使用環節。深入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工作,掌握使用單位數量、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工藝技術方式、儲存設施設備等基本情況。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登記臺帳。依法加強執法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強化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事故隱患,保證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安全。(七)加強廢棄處置環節的安全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開展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合理調整專業處置單位的布局,解決接收和收繳的危險化學品得不到及時處理的問題;依法對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單位實施許可管理,預防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過程中事故的發生和污染環境。(八)深化“雙基”工作,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把專項整治與加強“雙基”工作、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相結合,指導和督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建立預防為主、持續改進和不斷提高的企業安全自我約束機制。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建立和落實提取安全費用制度、工傷保險制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等。三是制定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并實施持證上崗制度,提高人員素質。四是在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質量標準化試點工作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細化標準,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推動企業持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通過隱患整改、危險源監控、從業人員培訓、安全質量標準化和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等工作,全面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事故預防、應急處置能力。(九)建立預警機制,構建應急救援體系。各縣(市)區、各部門、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增強安全預警意識,搞好重大危險源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普查登記,加強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隱患整改工作,建立生產安全預警機制。充分利用現有應急救援資源,構建全市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h(市)區人民政府、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以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十)加強法規建設,依法監督管理。各縣(市)區、各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加強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治秩序。(十一)建立信息網絡,實現動態監控。通過危險化學品登記、生產經營許可、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審批、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生產儲存裝置安全評價、安全現狀評估、危險源普查與監控、隱患整改、人員培訓考核、宣傳教育、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等措施,逐步建立起全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滿足危險化學品動態監管、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信息共享、政務服務的需要。(十二)鼓勵科技進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組織推廣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儲存和使用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鼓勵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安全防護措施,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水平。積極引導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進行產學研聯合開發,提升危險化學品安全保障能力。

三、實施步驟(一)**年重點對生產、儲存和使用環節進行集中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力爭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取證率達到100%。1、**年基本完成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督促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抓緊整改,盡快符合發證條件,申請取證;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安全評價,關停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儲存裝置;部署開展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調查摸底和執法檢查工作,重點對使用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進行安全評價和隱患整改;指導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好危險化學品登記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對小電鍍廠和小電子器件廠等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的工藝、設備、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普查,關閉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和環境保護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資質和運輸活動安全檢查的力度,規范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秩序。2、**年。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部署開展非法生產經營行為的查處工作;根據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全面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對生產、儲存企業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開展登記工作;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評價工作,對符合條件的發放定點證書;對**年1月以來新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停產整頓或關閉未經審批擅自建設或投產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組織開展本地區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普查,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完善本地區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初步建立起全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二)**年重點對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環節進行集中整治。力爭杜絕重大惡性危險化學品事故,全年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率達到100%,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100%取得定點證書。

化學品儲存方式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三)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安全評價報告;

(五)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文件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條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民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域;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畜牧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域。

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監督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改建、擴建的,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經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國務院質檢部門應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部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

禁止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第十四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第十五條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十七條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生產、儲存、使用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劇毒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質檢部門應當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第二十四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公眾上交的危險化學品,由公安部門接收。公安部門接收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有關部門收繳的危險化學品,交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處理。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

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二)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

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三)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條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十四條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二)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三)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五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由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并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質檢部門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產品質量進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檢查。

第三十七條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必須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下進行。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第三十八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

第三十九條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

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必須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條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應當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第四十二條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灑)漏。

第四十三條通過公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押運人員,并隨時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不得超裝、超載,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的區域;確需進入禁止通行區域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由公安部門為其指定行車時間和路線,運輸車輛必須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時,應當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漏等情況時,承運人及押運人員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其他有關部門通報情況;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

第四十六條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七條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并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制定。

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應當向環境保護、公安、質檢、衛生等有關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資料。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報告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公安、環境保護、質檢部門。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指揮、領導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當地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受害人員,組織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對危險化學品造成的危害進行檢驗、監測,測定事故的危害區域、危險化學品性質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空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進行監測、處置,直至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五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必須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五十四條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信息,由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涉及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許可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或者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許可或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五十六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組織實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或者拖延、推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

(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

第五十八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質檢部門或者交通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擅自生產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未按照國家關于船舶檢驗的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四)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五)使用非定點企業生產的或者未經檢測、檢驗合格的包裝物、容器包裝、盛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內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加貼、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不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

(三)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第六十一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或者公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對其生產、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或者對安全評價中發現的存在現實危險的生產、儲存裝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三)危險化學品未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設專人管理的;

(四)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未進行核查登記或者入庫后未定期檢查的;

(五)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定期檢測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銷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民用小包裝的存放量超過國家規定限量的;

(七)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或者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或者未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的;

(八)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或者發生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誤售、誤用后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記錄劇毒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或者發現被盜、丟失、誤售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第六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的,由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銷售其產品的;

(三)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以及其他有關證件,或者使用作廢的上述有關證件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資質,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有違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從事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的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

(二)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向交通部門辦理水路運輸手續,擅自通過水路運輸劇毒化學品和國家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

(四)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

(五)運輸、裝卸危險化學品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并按照危險化學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托運人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擅自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二)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或者脫離押運人員監管,超裝、超載,中途停車住宿或者遇有無法正常運輸的情況,不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的;

(三)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報告,擅自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通行區域,或者進入禁止通行區域不遵守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的;

(四)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運輸劇毒化學品,在公路運輸途中發生被盜、丟失、流散、泄露等情況,不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運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郵寄或者在郵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匿報、謊報為普通物品郵寄的,由公安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化學品儲存方式范文4

關鍵詞:危險品;化學品;防范;措施

中圖分類號:TQ086.5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10)032(C)-0118-01

一、危險化學品概念及類型劃分

(一)危險化學品的概念。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物處置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化學品。

(二)化學品危險性類別的劃分?!冻S梦kU化學品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將危險化學品分為8類。分別是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第8類,腐蝕品。

二、典型爆炸分析

(一)分解爆炸性氣體爆炸。某些單一成分的氣體,在一定的溫度下對其施加一定壓力時則會產生分解爆炸。這主要是由于物質的分解熱的產生而引起的,產生分解爆炸并不需要助燃性氣體存在。在高壓下容易產生分解爆炸的氣體,當壓力低于某數值時則不會發生分解爆炸,這時的壓力稱為分解爆炸的臨界壓力。各種具有分解爆炸特性氣體的臨界壓力是不同,如乙炔分解爆炸的臨界壓力是1.4MPa,其反應式如下:C2H22C(固)+H2十226kJ。(二)粉塵爆炸。粉塵爆炸是懸浮在空氣中的可燃性固體微粒接觸到火焰(明火)或電火花等點火源時發生的爆炸。金屬粉塵、煤粉、塑料粉塵、有機物粉塵、纖維粉塵及農副產品谷物面粉等都可能造成粉塵爆炸事故。(三)蒸氣云爆炸。可燃氣體遇點火源被點燃后,若發生層流或近似層流燃燒,這種速度太低,不足以產生顯著的爆炸超壓,在這種條件下蒸氣云僅僅是燃燒,在燃燒傳播過程中,由于遇到障礙物或受到局部約束,引起局部紊流,火焰與火焰相互作用產生更高的體積燃燒速率,使膨脹流加劇,而這又使紊流更強,從而又能導致更高的體積燃燒速率,結果火焰傳播速度不斷提高,可達到層流燃燒的十幾倍乃至幾十倍,發生爆炸反應。

一般要發生帶破壞性超壓的蒸氣云爆炸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泄漏物必須可燃且具備適當的溫度和壓力條件;2、必須在點燃之前即擴散階段形成一個足夠大的云團,如果在一個工藝區域內發生泄漏,經過一段延遲時間形成云團后再點燃,則往往會產生劇烈的爆炸;3、產生的足夠數量的云團處于該物質的爆炸極限范圍內才能產生顯著的超壓。蒸氣云團可分為3個區域:泄漏點周圍是富集區,云團邊緣是貧集區,介于兩者之間的區域內的云團處于爆炸極限范圍內。這部分蒸氣云所占的比例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泄漏物的種類和數量、泄漏時的壓力、泄漏孔徑的大小、云團受約束程度以及風速、濕度和其他環境條件。

三、強化夏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

一是重新調查登記,充實經營單位檔案。通過發放單位基本情況調查表,對經營單位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變更情況進行及時更新,督促未持證上崗的人員及時參加培訓,合法經營危險化學品;二是核準換證時間,建立換證提醒軟件。實際檢查中經常發現,較多經營單位由于責任心不強、人員經常變動以及內部管理缺失等原因,往往等到工商營業執照年審時,才想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過期,不能及時換證,造成無證經營行為而被行政處罰。主觀上經營單位沒有故意,客觀上經營者實際違規。為更好地服務企業,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換證時間提醒”軟件,發現經營單位“亮紅燈”后,以書面通知的形式,提前3個月提醒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工作;三是核查經營范圍,規范按證經營行為。通過對許可證經營范圍和實際經營品種核查,監督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的類別經營危險化學品,嚴禁超范圍經營,并通過月報、季報和突擊查對的方式,使各單位嚴格在許可范圍內經營;四是檢查儲存狀況,依法責令安全評價。檢查中,對有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單位,我局執法人員檢查儲存場所安全狀況、消防安全驗收材料、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執行現狀,重點檢查安全評價報告的時間、內容和有效性,對未進行安全評價和評價報告過期的儲存單位,一經檢查發現立即發出整改指令,限期進行安全評價和督促備案;五是開展降溫行動,確保危險品儲存安全。對全區的液化氣、乙炔氣、氧氣、液氧、液氬、乙醇和儲油罐儲存裝置進行降溫專項檢查,在天氣預報溫度超過37度時,要求各儲存單位必須在高溫時段采取噴淋降溫措施,指定專人查看噴淋時間、儀表壓力和儀表溫度,高溫期間嚴禁進行危險化學品儲罐的生產作業行為,確保安全。

四、中心城區不宜批復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從便民、安全角度考慮,從事油漆、農藥、工業氣體交易的市場將被劃定專門區域,用于油漆、農藥、工業氣體等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儲存。各市級政府、開發區(新區)管委會將通過財政、稅收、差別水電價等經濟手段,推動現有園區外化工企業限時遷入化工園區;對工藝落后、設備設施簡陋、安全防護距離不夠、化工裝置自動化控制水平不能滿足安全生產需要、重大危險源監控不到位的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未落實整改或無法整改到位的企業,我市將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并予以關閉。

作者單位:長慶油田培訓中心

參考文獻:

[1]陳家強.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及其處置[J].化工標準.計量.質量,2005,(05).

化學品儲存方式范文5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放射性等危險性質,并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體中毒、灼傷、死亡等事故。危險化學品倉庫是易燃易爆等化學物品的集中儲存場所。如果庫址選擇不當、布局不合理、建筑不符合要求、管理不善,就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甚至會造成惡性災害事故。因此必須加強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設計和管理。

一、必須從設計抓起,保證本質安全

1、選址與設計

首先要嚴格按照國家現行的法規標準進行選址和設計?!妒突て髽I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92)對廠內倉庫設計有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按火災危險性分為甲、乙、丙三大類。規范對甲類物品倉

庫的儲量有嚴格的總儲量控制與防火隔離的要求。如甲類物品的儲量不應超過30噸,當儲量小于3噸時,可與乙、丙類物品庫房共用一棟建筑物,但應用實體墻與乙、丙類隔開并各設出入口。我們在設計審查時發現設計人員往往容易忽視這一條。其次,設計中應同時遵守國家相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如在《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中未明確的條文,而在其它國家規范中有要求的,也必須嚴格執行。

2、消防系統的設計

根據可燃化學品倉庫的火災特點,倉庫內消防設施的設置應以自動滅火系統為主,同時采用消火栓、滅火器等輔助消防手段。消防系統的滅火劑應主要采用泡沫-水或水噴霧?,F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4•2•7條規定,存在較多易燃液體的場所宜采用自動噴水-泡沫聯用系統。具體方式有:①閉式泡沫噴淋系統;②預作用泡沫噴淋系統;③雨淋泡沫系統。其中雨淋泡沫系統按工作模式又可分為前期噴水、后期噴泡沫與前期噴泡沫滅火、后期噴水冷卻兩種系統??扇蓟瘜W品倉庫的消防排水中含有泡沫液和泄漏的儲存物料。我國現行的消防、環保規范中對于消防排水的收集、排放和處理沒有明確的

規定,對于可燃化學品倉庫的消防排水應由污廢水管網收集,不宜直接排放至雨水管網,可送至污水處理裝置進行處理達標后再外排。

3、管道設計

管道工程是化工裝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管道是裝置的“血管”。管道不止用來連接各類過程設備和相關系統設施,使裝置成為一個有機的生產整體;同時也是裝置各類流體輸送的安全屏障,防止災害、保護環境、節約資源。這對化工裝置中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蝕類介質,尤為重要。管道設計的管道布置、器材選用和管道機械都可能涉及管道安全,如要操作的閥門、開關及控制器能否安全接近(操作、維修);危險介質管道慎用波紋膨脹節;管道可靠的支承等。管道設計標準規范是綜合了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成果,提出了管道設計安全的基本要求和限制,工程設計中,無疑應嚴格執行。但要完成一個相對安全的管道設計,還必須對全部工藝條件和可能的偏離及其后果有充分了解;對器材在工作環境中的適用性有正常判斷;對位移應力、敏感設備嘴子受力和力矩、振動有必要的了解。

為加強壓力管道法制化管理,確保壓力管道的設計質量,1999年,勞動部頒發了《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2002年,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了《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許可與管理規則》。這對提高管道設計人員的設計水平,保障壓力管道運行安全有積極意義。

二、建立明確的防火責任制和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

1、落實安全責任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把我國的危險化學品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納入法制的軌道。如何落實《消防法》、落實各項防火安全要求,關鍵在于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所以要進一步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責任制。企業法定代表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經濟的高度,切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驕傲自滿情緒,慎之又慎、采取一切針對性預防措施,在人、財、物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持,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也要落實倉庫保管員的安全職責。危險物品倉庫的保管員作為一種特殊工種,必須經消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是倉庫崗位防火責任人。倉庫保管人員應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技能,不斷增強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對自己崗位

上的危險物品的理化特性,如儲量、儲存溫度、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不許混放的危險物品及采用消防滅火的方式等都要做到了如指掌。

2、嚴格儲存保管制度

要貫徹專庫分儲原則,嚴禁性質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同庫儲存。庫內禁止明火,進入庫區運貨的汽車,排氣管應裝火星熄滅器,庫區內嚴禁檢修汽車。蒸汽機車應在煙囪上設雙層鋼絲網、蒸氣噴管等火星熄滅裝置方可入庫。夏季氣溫超過30度時,不能隨便發貨。裝卸化學危險物品要注意不得碰撞、摩擦。化學危險物品入庫時,要認真檢查物品的品名、規格、包裝是否正確。一天至少對倉庫進行2次安全檢查,易分解的物品應由專人定時測量記錄。及時清掃散落在地面上的化學危險物品。定期檢查建筑設施、照明線路和避雷設備。根據庫區實際情況,配備足夠的消防水池和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防護用具,保證完好隨時可用。

3、深入地推廣科技手段,運用信息技術綁定管理責任

對危險物品儲存、領退、運輸、使用各環節,應綜合運用視頻監控手段,對其流動的物品、接觸的人員、作業的狀態,實行實時監控,監督其落實規章制度的情況,并綁定其安全管理的責任。同時,應充分發揮槍支彈藥、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信息管理系統的作用,運用信息技術手段,綁定每一家單位、每一位從業人員的管理責任,監控危險物品的流向和流量,實行“一日涉危,終身備檔”,提高危險物品管理的精確性。

4、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危險化學品倉庫如果管理不善,一旦發生火災,造成的危害很大。因此,為了預防事故發生和一旦事故發生后便于施救,必須制定危險化學品倉庫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通過完善的預防措施、完整的救援預案和完美的撲救方案,可以預防事故的發生或控制事故的規模及減小事故的損失。

三、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中小型企業得到了快速發展,危險物品使用企業與日俱增。危險化學品倉庫的管理,涉及知識面廣,從各種物品的化學物理性質到各種安全法規、管理規定和制度要求等,難度很大。為此,必須建立一套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強的科學管理方法,使化學危險品倉庫的日常安全管理真正落到實處,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1、《消防技術規范實施手冊》編委會.消防技術規范實施手冊[M].北京:中國奧林匹克出版社,1996

2、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S].

化學品儲存方式范文6

[關鍵詞]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規范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X913;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14-0280-01

易制毒化學品簡述

易制毒化學品,是指國家規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品和精神藥物的化學原料及配劑。易制毒化學品本身是化學品而不是,但是這些化學品卻與加工、生產、提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工藝技術的改進,易制毒化學品所包含的種類、鹽類不計其數。對易制毒化學品范疇,國家法律沒有具體界定。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5年8月26日頒布《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2005年11月1日起實施。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分三類24個品種。第一類13種(制造的原料,比較嚴)。第二類5個品種(是制毒所需的重要溶劑或試劑,國家對這類化學品管理比較嚴,購買采用備案制度,運輸采用許可制度)。第三類6個品種(是制毒所需的溶劑、試劑或添加劑。這6個品種在化工產業、工業農業方面、醫學領域等用途廣泛,國家對這類化學品管理,相對較松,購買、運輸均采用備案制度)。

上述24種易制毒化學品,國家實施嚴格管制。但我們應該知道,制造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眾多,其中不乏日常生活用品,如活性炭、乙醚、碳酸鈉、三氯甲烷、乙醇等,未列入管制范圍。

易制毒化學品種類較多,但萬變不離其宗,所需原料、溶劑、試劑基本相同。隨著科技的發展、技術的提高,制毒集團利用非管制的化學品來替代易制毒化學品,以躲避監管。

需要說明的是:我研究所第一類14種(制造的原料)易制毒化學品不使用、不接觸,第二類常用的有三種(乙醚、醋酸酐、三氯甲烷),第三類常用的有五種(硫酸、鹽酸、高錳酸鉀、甲苯、丙酮)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國家規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是不允許個人購買、經營、生產。如因治療疾病需要,憑身份證和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購買。

1 易制毒化學品的采購管理

建立科學、嚴謹、規范的工作流程,使流程得到有效執行。如:“易制毒化學品領用制度”、“易制毒化學品采購申報制度”、“易制毒化學品保管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安全檢查制度”、“事故報告制度”等,使易制毒化學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各課題組須填寫購買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申請表,經所安全保衛部門備案,再對易制毒化學品匯總,然后把匯總的總量通過易制毒化學品監管系統審核。

1.2審核通過,持公安局所批《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備案證明》,到有合法經營資質公司購買。

1.3雙方簽訂購銷合同。

1.4沒有產品合格證明可拒收。

1.5警示標志、中文說明、失效日期、安全使用期、產品名稱、生廠商地址、產品規格等標識,不符合法律規可拒絕進貨。

1.6未經所安全保衛部門備案、審核、批準的嚴禁采購。

1.7易制毒化學品原料驗收入庫,須詳細填寫入庫清單。

2 易制毒化學品儲存保管管理

依據國家相關規定,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儲存倉庫,配備的通風系統、溫控系統等運行良好,基本無腐蝕現象,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環境得到極大的改善。確保了人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2.1雙人到場方能打開倉庫門,無關人員嚴禁入內。每月對庫存數量和使用數量進行核對。如發現被盜,須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2.2設專人管理;設專用儲存倉庫.

2.3熟知危險品的性質,懂安全防護知識。

2.4專用倉庫必須安全、防火。操作過程中,須佩帶膠手套和防毒面罩,做好防護措施。

2.5專用倉庫內專用設備是由專業人員安裝調試,符合國家規定和要求。

2.6具有氧化性的酸或氧化劑不能與易燃物品一同存放。

2.7易制毒化學品專用倉庫配有報警裝置,與值班室相連。

2.8嚴格執行“五雙”制度(雙人收發、雙人記帳、雙人雙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

2.9選工作認真、身體健康、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政治可靠的人來管理。

2.10加強臺賬的管理,保存2年備查

3 易制毒化學品報廢處理

3.1易制毒化學品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廢渣、產生的廢氣、廢水經處理后,符合排放標準,方可進行排放。如發現幾種物質發生新的反應,則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3.2委托有資質的單位,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處理,做好報廢記錄,相關人員安全審核后,再報廢處理,主管安全管理負責人,須對易制毒化學品報廢單中名稱、數量進行審核并簽字。

3.3對陳舊、老化、淘汰設備、容器和容器內殘留有毒危險品的,需清潔,否則不得報廢。

3.4易制毒化學品使用后產生的廢液,要集中存放,及時通知保衛部門統一處理。

強化管理意識,提高管理人員自身素質

快遞行業的迅猛發展,成立的企業魚龍混雜,行業人員素質不高、管理缺位,導致不法人員利用物流快遞行業存在的漏洞,批量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直接進入非法流通渠道,危害人們身體健康。

互聯網絡的興起,也為不法分子制造、販賣、傳播不經意間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隱蔽性極強,無形市場已漸形成,加大網絡打擊力度,已成為刻不容緩話題。

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手機支付、網上支付等各種即使交易平臺,改變了傳統交易模式,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圖謀不軌者提供了捷徑。

遵循 “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樹立“安全第一,人人有責”的意識,確保安全防范到位。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辦法》出臺后,采購、運輸、管理和使用都嚴格按公安機關要求,嚴禁單位、個人私自購買,只接受轉賬、劃款方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國家也可通過技術手段“切斷”網絡視頻傳播制?。ㄌ崛。┓椒?,從根源上徹底解決。

現今,許多化學合成的新型在世界已泛濫成災。這些的原料、配劑無不依賴化學物品。易制毒化學品的雙重性,決定它有正反兩方面作用。如何興利除弊,逐步完善,如何建立健全同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一整套科學管理機制,竭盡全力遏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杜絕流入非法渠道,徹底“斬斷”易制毒化學品鏈條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我們管理者應該思考的課題。

4 結束語

我國現行法律,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運輸無刑事責任追究,但不排除禁毒形勢嚴峻,《刑法》將易制毒化學品的制造、運輸定成犯罪,這將對易制毒化學品管控工作意義重大。

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現和發展,都會有積極的一面和消極的一面,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也是如此。目前,由于國家管理的滯后,社會道德意識衰退,個人私利膨脹等因素,限制了易制毒化學品的良性發展,因此,提高管理人員自身素質,優化人員之間的協作關系,提高管理水平,克服自身的不足,集思廣益,完善管理機制,使基礎管理逐步向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科學化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衛生部72號令)

《昆明市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現狀與對策研究》 趙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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