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理財行業報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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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理財行業報告

投資理財行業報告范文1

《中國經濟信息》綜合報道

2016年以來,以螞蟻金服、陸金所、京東金融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巨頭,就相繼對外宣布了完成了或正在進行融資,足見資本市場對于互聯網金融的看好。首先,在1月16日,京東集團對外宣布其旗下的京東金融與紅杉資本中國基金、嘉實投資和中國太平領投的投資人完成了增資協議簽署,融資總額為66.5億元人民幣。據悉,此輪融資后京東金融估值將達466.5億元人民幣。京東金融宣布完成融資兩天后,巨頭螞蟻金服也表示正在進行15億元美元以上的B輪融資。

偏愛資本市場

P2P從未停止過對上市公司的偏愛,不管是直接成為,還是間接成為。在國內監管尚未明確的情況下,將目光移向海外資本市場,是部分平臺當下的策略。

繼宜人貸赴美國紐交所敲鐘后,國內的P2P企業似乎又看到了一條融資出路。據報道,繼宜人貸之后,估值近百億美元的P2P平臺陸金所也準備在2016年第二或第三季度上市,預計融資50億美元。國內P2P平臺信而富也計劃在2016年上半年在美國上市,最多融資2億美元。與此同時,P2P平臺新聯在線與新加坡50強的地產企業Kingsland Development集團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完成了5000萬元的A輪股權融資。

從行業看,海外資本對P2P平臺的布局,此前已有先例。海外知名投資機構如紅杉資本、IDG、銀泰資本等紛紛重拳出擊中國網貸市場,2015年,點融網、積木盒子、有利網等數十家P2P平臺得到了海外資本的投資。其中,去年8月點融網獲得由渣打銀行領投的2.07億美元C輪融資,更創下了國內P2P領域至今最大單筆融資紀錄。

網貸之家專欄作家老拙就表示,不少平臺通過借殼、收購曲線掛牌“新三板”,比如南京軟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前通過對金蛋理財的100%股權收購,成為“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恒富在線以19%的股份戰略引入“新三板”掛牌企業中瀛鑫并獲后者千萬融資。安心貸收購“新三板”上市公司青島嘉華網絡股份有限公司,隨后青島嘉華網收購安心貸30%股權。

而對于P2P行業而言,尋找融資的難度卻在不斷增加。

P2P強大的融資需求來自獲客成本的不斷高抬。據匯付天下2015年度《匯付天下P2P網貸行業報告》最新數據,2015年注冊用戶轉化為成功交易用戶的比例較2014年又有下降,最新不足三成,僅為28.9%,用戶轉化率偏低導致了大量P2P網貸平臺獲客成本居高不下。報告指出,2016年P2P網貸的獲客成本預計還會繼續提高,主要原因是網貸行業的整體環境變化,特別在2015年底銀監會關于P2P網貸最新監管細則下發后,新規明確網貸行業定位和業務范圍的同時也明確了12條P2P網貸機構不得從事的業務。這必將更加挑戰P2P網貸平臺產品端整合能力,沒有好產品就難以吸引用戶。而從新聯在線獲得融資用途上看,新聯在線總經理許世明也提到,未來很重要的資金用途在于加強品牌推廣建設,爭取改善流量端現狀。

事實上,不少大中型平臺已經從年初開始就準備登陸資本市場融資。融道網、生菜金融副總經理鄭海陽就表示,目前P2P上新三板并沒有太大阻礙,“掛牌新三板的條件就是平臺要存續兩個會計年度,有固定的辦公場地、主營業務突出;此外要有可持續性,就是營業額要有增長的趨勢”,“特別是沒有盈利要求,所以對于P2P而言是最合適的?!?/p>

股價受重挫

雖然P2P公司在資本市場表現不佳,但國內一些老牌P2P平臺仍然開始追逐上市地位。2015年12月18日,宜人貸正式在紐交所掛牌,成為國內海外上市的首家平臺。當時這一事件就像一枚深水炸彈,讓互金行業熱鬧了好些天,也讓整個行業都沾了光。但截至2016年1月18日,剛好是宜人貸上市滿月的日子,人們卻看到了一則 “宜人貸上市滿月股價暴跌25%市值蒸發1.47億美元”的新聞。上市一月內,宜人貸股價最低跌至6.60美元。

眾所周知的是,由于國內經濟下行形勢的惡化、貨幣政策的持續寬松以及股票等高風險投資方式的劇烈波動等原因,優質資產的匱乏成為困擾P2P行業以至全社會的投資理財人士的一個難題。不少實力雄厚的大平臺和部分中等規模的P2P平臺因而將目光投向海外,希望引入海外優質資產以解國內可投資產稀缺的問題。絕大部分打出海外淘金招牌的P2P平臺往往雷聲大雨點小,實際上鮮有海外資產真正提供給國內的P2P用戶。

投資理財行業報告范文2

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和信托市場建立較晚,相應地投資信托起步也較晚,總體上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上海市和深圳市分別于1992和1993年頒行投資信托基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1997年10月5日國務院批準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了一系列配套性規范文件,使國內投資信托走向更健康、成熟的發展道路。1998年以來,一批規范的基金發行上市,受到市場的歡迎。2001年10月8日《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后,又有若干開放式基金面市。目前我國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近二十家,管理著五十余個基金、近一千億的基金資產。但是,近年也出現了私募基金盛行、基金管理公司操作不規范的“基金黑幕”等問題,招致廣泛批評。開放式基金先熱后冷、基金市場對外開放等發展問題也引人注目。基金盈利不理想。以2002年初為例,五十余家基金中,基金單位凈值最高的為1.2418元,最低的僅有0.702元,僅有9家基金單位凈值超過1.05元,超過1.08元的只有4家。證券投資信托中這些現實問題的存在,要求正在加緊立法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予以積極應對。

一、我國基金結構的改善

投資基金的結構就是協調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經濟關系的一套制度安排。契約型基金的相關利益方,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鸪钟腥伺c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關系主要為信托關系,只是在不同的契約模式中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契約型基金的結構包括相互關聯的三個方面:一是控制權的分配與行使,即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在信托關系下,于基金相關利益方之間的分配。它主要解決三個問題:由誰通過何種方式代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如何安排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如何安排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二是對相關利益方的監督與評價,就是指如何監督和評價代行基金資產的管理權、保管權和收益處分權的相關利益方的行為,以確保其行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同時解決兩個問題:通過何種機制保證基金利益代表人能夠獨立行使代表權并實現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以及通過何種機制安排實現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三是激勵機制的設計與實施。其中,前兩者構成基金治理的核心與基礎。我國投資基金結構的現狀是:基金管理公司首先作為主發起人發起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然后作為發起人代表基金負責選聘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并與之簽訂基金契約。而在我國目前的基金中,作為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百分之百地成了自己發起設立的基金的管理人。因此,在契約成立后,基金管理公司又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運作基金資產。同時,由于基金持有人大會是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所以基金契約的修改以及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換事宜實際上均掌握在基金管理公司手中?;鹜泄苋说倪x聘雖然是由發起人決定的,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與發起人實際上為同一方,所以,托管人實際上是由管理人選聘的,二者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基金結構中各方的權利義務由信托契約(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確立,基金管理人受基金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雙重監督。但從我國基金業的發展現狀來看,其實際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未能形成基金持有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制衡的金三角關系,不利于保障投資者權益。首先,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F有的基金治理架構中缺少持有人利益的實際載體,而直接由發起人代表持有人的利益,由于發起人本身的獨立性差,與相關各方又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因此很難真正代表持有人的利益。其次,發起人與基金管理人重疊。作為基金主發起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時又自聘為基金管理人,另由其選聘托管人,導致基金契約的簽訂幾乎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獨角戲,這種架構設置不利于基金管理人的盡責和對其監督,這也是目前招致較多批評和要求修改的焦點所在。但是,從《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立法動向(以二次審議稿為例)來看,立法有遷就和承認實踐中不當操作做法、且更為過分的意向,如取消了基金的發起人,由基金管理人直接發起設立基金,并自任管理人,選任托管人,基金持有人大會亦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于前述弊端,我們認為此結構設計大有探討之必要。從全球范圍來看,盡管目前公司型基金發展非常迅速,但是契約型基金仍然占有一席之地,證明其結構仍有可取之處。因此,可以參考有關國家和地區契約型基金的具體做法,并從我國基金的具體情況出發,改善我國基金結構。按照目前有關國家和地區不同的基金結構,可以分為日本模式、英國模式和香港模式。1.日本模式。日本的信托型基金稱為證券投資信托。根據日本證券投資信托法第25條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受持有人委托,負責募集基金以及選聘受托人保管基金資產;受托人為信托銀行,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圖計算和管理基金資產;受益人為投資者,依照信托合同的約定享有基金收益。在日本模式中,難以對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約,而且在實踐中也遇到了持有人利益受到損害時難以追究基金管理人責任的情形。日本模式在結構上存在與我國類似的架構性缺陷(如缺乏基金持有人的實際利益載體,管理人身兼數職以及監督權和管理權重疊等),但是在實踐中卻得以順利運行,主要原因在于一些相關的附加性結構(如監察委員會)的設置發揮了較為有效的權利制衡作用,從而部分地彌補了原有架構設置的不足。2.英國模式。按照英國1986年《金融服務法》第81節的規定,傳統信托法上的受托人職責由信托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保管人分擔,基金管理人是信托型基金的管理受托人,基金保管人是信托型基金的保管受托人,因此英國模式實際上就是共同受托人模式。由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權屬問題難以在法規中得到完全的明確,因此易于造成“一女二嫁”的兩難境地,二者的責任難以清楚劃分。3.香港模式。我國香港的信托及信托型基金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四種人。根據香港《單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則》,香港的單位信托首先必須委任受托人,受托人除承擔相當于基金托管人的職責外,更有權選聘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受托人履行基金管理職能,負責具體管理基金資產。在這三種人的關系鏈中,基金持有人委托托管人,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基金財產的受托人,又是基金財產的委托人。由于基金持有人不直接與管理人發生委托關系,基金管理人因失誤造成的基金財產損失首先要由托管人直接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這樣就為基金持有人增加了“保護層”。香港模式對我們的啟示在于,一是基金持有人應具有實在的利益代表載體,這個載體應當與基金管理人有效分離,從而在管理人和持有人之間架設一道保護的屏障;二是監督權應當和管理權切實分離;三是信譽度和監督能力是選擇持有人利益代表實體的主要條件。我們認為,為了切實維護投資者的利益,解決投資者利益主體缺位問題,應該明確投資人作為委托人的地位,將受托人的職責分別授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作為廣大投資人的共同受托人。為確保這一信托關系,可以考慮以下配套措施:1.結構創新—設立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受托委員會應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成員由基金發起人提名和任命,對基金持有人負責?;鸸芾砣撕屯泄苋藢⒂墒芡形瘑T會選聘?;鸪钟腥嗽趯⑵滟Y產委托給獨立的受托委員會后,就不直接干預受托委員會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也不參與選聘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其監督制約權主要通過出席基金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當受托委員會有足夠理由相信管理人或托管人不稱職時,有權向持有人大會提議更換管理人或托管人,并有權就此召集臨時持有人大會作出決議,受托委員會還應按照所簽訂的契約向責任者追償委托人的損失。2.構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關系。在投資基金管理中,保管和管理基金財產的職能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行使。兩者的權利義務在基金契約和托管協議中詳細列出,內容各不相同。為保證兩者履行各自的職責,彼此還有互相監督與核查的義務。同時,雙方有互相配合的義務。一方不作為,可能導致對方無法有效履行其職責。如:基金管理人不給出基金凈值的數據,托管人就無法復核;管理人不移送其代表基金簽訂的重要合同,托管人就無法履行保管合同責任。此外,托管人還需在規定范圍內監督管理人是否合規運作,如是否超比例持倉等。在這些配合與監督方面,如果一方沒有盡到義務,則需承擔連帶責任。3.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鸸芾砉驹谕顿Y基金結構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其誠信程度和職業操守是基金規范運作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所以,獨立董事制、高級管理人員賠償制等應全面實施。

二、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基金關聯

交易是指基金與其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證券買賣、資金借貸等交易行為。由于基金關聯交易的結果往往會涉及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基金關聯人也容易從中謀取私利,因此,關聯交易成為各國基金監管的一個重點。根據美國《1940年投資公司法》,基金的關聯人包括基金經理、基金股份或受益憑證的承銷商或分銷商、擁有基金5%或5%以上股份或受益憑證的人、基金投資顧問以及基金承銷商的董事、高級職員或雇員,還包括任何被上述關聯人所控制或與上述關聯人共同被第三者所控制的法人或自然人等。根據日本的《關于證券投資信托之委托公司行為準則的大藏省令》,基金管理公司的關聯人主要包括委托人公司的董事、現任及原任高級管理人員或雇員、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股東。在我國,基金關聯人表述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發起人、基金管理人的股東等有重大利益關系的人。在處理投資基金的關聯交易時,美國一般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禁止,另一種是監控。美國基金法律絕對禁止基金向關聯人購買或出售關聯人自營的證券,禁止基金購買與基金經理有關聯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禁止基金貸款給基金經理或其關聯人。還有兩種行為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但要受到美國聯邦證券委的嚴密監控:一是關聯人作為經紀人向基金購買或出售證券,并在買賣中不承擔市場風險;二是關聯人作為承銷商或分銷商向基金收取不合理的新股。日本法律則將對投資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重點放在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即委托公司)及其關聯人的關聯交易上。日本的基金法律明確禁止基金購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董事持有的證券,但原則上并不禁止基金與其他關聯人進行交易,只要交易價格與通過其他經紀人成交的價格相仿即可。此外,禁止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相互進行交易。在我國,對基金的關聯交易區別幾種情況對待:一是禁止基金購買關聯人發行的證券。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規定禁止將基金資產投資于與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二是禁止基金之間相互投資。三是不禁止作為經紀人的關聯人與基金進行關聯交易行為,但要求這些關聯交易事項必須及時披露。如((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號—《證券投資基金契約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有“重大關聯事項”發生時,基金應當編制臨時報告并公告?!蹲C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附件二的《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試行)》中規定:“如基金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基金的發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所有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的任何關聯人,在報告期內已進行交易,則須分別列示該等關聯人的名稱及與基金的關系、該種交易的性質,及確認該種交易是在正常業務中按照一般商業條款而訂立的聲明。”“分別列示基金通過關聯人的席位進行投資的年成交量,及占全年成交總量的比例、支付給該機構的年傭金、及占基金全年傭金總量的比例,同時還須列示向該機構支付的平均傭金比率?!边@種規定雖與日本法較接近,但與我國基金市場尚不成熟,市場秩序有待進一步規范的現實不相適應。當前我國對基金關聯交易的監管仍應以從嚴為原則。因此,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明確規定,基金不得投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股東等利害關系人發行的證券,也不得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股東等利害關系人承銷的證券;同時規定基金不得與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相互交易。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責任

要使基金市場公平有效,使基金價格盡可能接近其資產凈值,就必須加強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義務,使基金投資者可以獲得盡可能多的相關信息?;鸸芾砣?、托管人有披露其自身及基金經營、財務狀況的義務。在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同時,應向社會公眾公布,接受監督。信息披露是市場公開的體現,是政府監管的組成部分,也是投資人權利的實現方式。基金信息披露有利于合理的流通價格的形成,還有利于管理人改善自身經營管理。投資基金的信息披露分為兩個環節:第一個環節是基金的設立環節,這個環節的信息披露主要是公開基金契約或公司章程以及基金招募說明書;第二個環節是基金的運行環節,信息披露的對象包括基金業績報告、基金財務報告以及基金的投資組合。①美國法律規定,投資公司必須向聯邦證券委呈送注冊登記書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必須經證券委人員審閱和批準,并分發給每一位投資者。美國對基金招募說明書內容的規定極為詳盡,包括基金的投資策略、風險回報概述、各項費用、過去業績、過去十年的財務信息以及有關基金公司的管理層、組織結構及資本結構等方面的信息。招募說明書還必須披露基金或基金經理與其關聯人士的詳細情況,以及針對基金經理或其雇員的任何訴訟或處罰,在有些情況下還必須披露針對基金關聯人士的訴訟或處罰詳情。聯邦證券委在審閱基金說明書時,采用了全面披露的宗旨。例如,美國法律對基金經理收取的管理費無限制,但是當費用超過某一數額時,聯邦證券委會要求基金刊登一項聲明,解釋收取這一水平費用的原因。我國自開展投資基金業務以來比較重視基金信息披露間題。1999年3月,中國證監會根據市場發展的要求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了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同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頒行《關于規范原有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通知》,對投資基金的定期與臨時報告、澄清公告或說明等信息披露提出了四方面的要求。但是,仍不斷有一些基金管理公司違反規定或鉆現行規范的空子,披露虛假信息,引起市場廣泛不滿。究其根本,基金信息披露的責任制度欠缺和監管不嚴,應是重要原因。因此建議《證券投資基金法》在這兩方面有針對性地加強規范。一是加強基金信息披露監管的規定?;诨鹛攸c,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除真實、準確、全面之外,還應特別強調及時性。投資組合報告和基金資產凈值公告、對媒體或市場上流傳的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信息的澄清公告,以及其他基金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應是監管重點。監管部門依據其職權,可以隨時對投資基金的募集、交易、投資運作等業務活動和財務會計資料進行檢查、稽核?;鸸芾砣?、托管人以及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及時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和拖延。二是加強基金信息虛假披露的法律責任。日本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申請書或信托契約申請書及其附件中虛假記載,或管理公司變更時不申報或虛假申報的,均處以6個月以下徒刑或5萬日元以下罰金;不按時提供基金營業報告書、基金財務報告書或虛假記載,不提供信托財產的賬冊文件或在其中虛假記載,違反賬冊文件保管規定,不制作受益憑證說明書、基金資產運用報告書或在其中虛假記載,違反大藏大臣命令不公布有關事項,在退任或解除信托契約時不公告,拒絕、妨礙或逃避主管部門調查或不提供調查資料的,視情節分別處以3萬日元以下罰金或5000日元以下罰款。我國應規定對基金虛假陳述者,分別處以警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暫停或取消業務許可或從業資格、暫?;蛉∠l行或上市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我國《刑法》第160條非法發行罪,可適用于在基金募集中虛假陳述并發行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其他情節嚴重的犯罪行為;《刑法》第161條虛假財務報告罪、第162條清算欺詐罪,亦可適用于基金報告中虛假陳述、嚴重損害投資人利益及基金終止時虛假陳述的犯罪行為。此外,為投資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亦應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對信息的真實、全面、及時負連帶責任。中介組織在其為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出具的資產評價報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及參與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不得串通、故意提供虛假證明,亦不得因失職造成不實、重大遺漏或嚴重誤導(能證明己盡相當的注意義務的除外)?;鹱C券上市交易的證券場所、投資信托業協會等自律組織,亦不得在向主管部門提交的報告、文件、說明和向市場的公告中作任何虛假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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