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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顒拥墓芾?。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由其指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違法提供的菌(毒)種和樣本,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監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軍隊實驗室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負責監督管理。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范文2
關鍵詞 食品 食品微生物 管理
中圖分類號:G48 文獻標識碼:A
Suggestions of Food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Practice Management
FAN Jinshan, LI Jing, CAO Qingguo
(Jiangsu Polytechnic College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Jurong, Jiangsu 212400)
Abstract Food microbiological testing of hygiene and safety in the protection of food particularly had a prominent role, so food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management must also be standardized. From the aspects of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quality control of food microbiology laboratory, this paper elaborated several standardized management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future of scientific management.
Key words food; food microbiology; management
在飛速發展的二十一世紀,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已不再是僅僅滿足于飽腹,而是越來越多的強調食品的營養與衛生,因此,食品衛生安全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其中食品微生物檢測就是食品安全中一項必不可少的技術項目,是保證食品安全衛生的重要手段,其中食品微生物檢測指標主要包括菌落總數、大腸桿菌、致病菌、霉菌和酵母菌這五項。近年來,我國衛生部每年接到食物中毒事件的報告在兩百起左右,其中大部分是由于致病菌引起的,因此食品微生物的危害是食品質量安全的主要問題。另外,由于微生物所具有的生物學特征,食品很容易遭到微生物的污染,在很多食品加工環節中都很難控制,因此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規范化管理尤為重要。本文就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規范化管理談談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
1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管理要求
1.1 食品微生物工作人員的要求
工作人員應具有一定資質的微生物學知識或相近專業的知識,能勝任工作所必需的設備操作和微生物檢測技能(如無菌操作、菌落技術等),定期進行實驗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培訓,進行相關繼續教育計劃(如網絡視頻培訓)。
在操作之前,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進行自身微生物的清潔,防止污染無菌室,這就要求工作人員必須穿無菌工作服,戴帽子、口罩,同時做好手部消毒,禁止吸煙。在操作過程中,注意不要人員過多,保持一定的關注度,這樣才能保證實驗的準確度和精確度。
1.2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衛生要求
實驗室定期清掃制度,按照內容分工、區域包干的形式進行衛生大掃除,每天一小掃、一周一大掃,并定期做衛生大檢查。有專人進行帶有致病微生物的消毒滅菌工作,對實驗中廢棄的培養基和器具要進行嚴格高壓蒸汽滅菌鍋,做好清洗工作,同時做好相應的記錄,最后做好相應工作總結,相關領導做好定期檢驗,驗收各項管理進程和執行情況。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應建立微生物實驗室的滅蠅、除蟑螂和其他害蟲的防治計劃,室內安裝滅蠅燈和紫外燈等,防止因有害昆蟲而引起實驗室內細菌、病毒向外傳播的可能性。①
1.3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儀器管理要求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設備應配有溫控設施(如培養箱、冰箱等)、測量器具(如電子天平、菌落計數器等)、定容設備(如移液管、微量移液器等)、滅菌設施(如高壓蒸汽滅菌鍋、超凈工作臺等)、其他設備(如顯微鏡、離心機等)。設備的操作使用方法應明確掛墻,便于學習使用。設備應定期檢驗其運行參數,應達到規定的性能參數,并符合相關檢查指標。設備一旦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應立即停止使用,并立即聯系廠家維修。
所有設備都應做好設備信息登記(如設備名稱、購置時間、型號、制作廠商等)、使用情況登記表,這樣能實時監測設備的運行情況,做好設備維護工作。對于一些儀器設備在操作上有一些特殊注意的地方,可以注明相應的注意事項,便于操作和儀器的維護,如超凈工作臺旁邊溫馨提示“操作時請關閉紫外燈!”在顯微鏡上貼有“使用完油鏡注意清潔我哦!”另外設備在操作過程中應有受過培訓的工作人員在場作相應指導,以防出現故障和意外。對一些特殊的設備要做好定期檢查,比如高壓蒸汽滅菌鍋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測試,超凈工作臺必須定期進行紫外線強度測試。
1.4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管理人員的要求
管理人員作為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者,除了應該具備工作人員應有的素質外,還應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包括實驗室的日常使用管理、實驗室設備使用指導和定期維護、統籌食品微生物的檢測工作安排、對突發事件的處理能力等。
另外,管理人員應定期做好工作人員的相關培訓,同時做好技術更新,提高那些有關食品微生物檢測的前言技術的關注度。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只有定期做好自身知識儲備工作,提高能力、經驗等綜合素質,做好繼續受教育計劃,建立良好的“技術支持體系”,這樣才能科學、規范地做好食品微生物的管理工作,完善實驗室的工作。
2 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質量控制
一套科學、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是決定實食品微生物驗室檢測結果是否準確和精確的重要因素。除了有常見的“實驗室安全制度”、“學生行為規范守則”,還必須有明確的“工作人員操作守則”、“管理人員管理守則”等。實現質量管理的方針目標,有效地開展各項質量管理活動,必須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
第一,微生物檢測室必需單獨設立,避免污染,同時要按工作流程配有準備室、消毒室、緩沖室、無菌室、培養室、檢測室等;第二,所有涉及到食品微生物檢測的設備必須嚴格CIP體系進行徹底,器具也要用新潔爾滅等化學消毒液進行消毒;第三,無菌室作為檢測工作的關鍵環節,必需做好衛生工作,保證無衛生死角、清潔干燥、通風良好,安裝紫外燈及空氣過濾設備等;第四,進行微生物檢測的工作人員必需通過相應的專業技能培訓取得合法的上崗資質外,同時嚴格按照GB/T4789-2003進行微生物的檢測工作,熟悉標準化法的相關知識;第五,在實驗中所使用的試劑、培養基必需嚴格按照微生物檢測操作規程進行配置,有利于食品微生物檢測的規范化;②第六,做好菌種保藏工作,保管人員要求做到細心、嚴格、科學的保管,每種菌種要單獨保存以防交叉污染,特定的菌種要特定保存,同時做好相應的使用記錄、保存信息記錄,定期進行菌種篩選、保養。
3 總結
隨著中國在入WTO以后,國際食品貿易交流越發頻繁,對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越來嚴格,進、出口食品的衛生除了要求出口食品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和規定,接受國家相關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監督和檢驗外,還必須符合進口國家對進口食品的標準,其中對食品微生物的檢測也越來越苛刻,因此,如何進行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的規范化管理是一件尤為重要的課題。目前,國家也出臺了相關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目前微生物實驗室管理方面的問題,實驗室的未來正朝著標準化、法制化、實用性和安全性軌道發展前行。在現代社會,食品安全問題受到廣泛關注,而微生物檢測的重要性尤為突出,所以對于其科學管理的水平是未來食品微生物實驗室管理人員的重中之重。
注釋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范文3
[關鍵詞] 空氣衛生細菌學;護理;無菌觀念
護理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必須要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嫻熟的操作技術,特別是培養護理學生的無菌觀念,可以為開展醫學臨床實踐打下扎實基礎。無菌技術是臨床護理中最常用的基本技能操作,而臨床護理操作中很多操作技能都含括了無菌技術及其原則。我們在微生物學實驗教學中引入空氣衛生細菌學試驗,使學生對無菌觀念有了直觀的認識,提高了學生的參與意識和動手能力,有利于幫助學生樹立嚴格的無菌觀念。
1 目的和意義
醫院是病原微生物聚集的場所,醫護人員在為病人治療和護理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成為病原的傳播者。強化護理人員的無菌觀念及無菌操作能力,提高護理質量,對于杜絕醫院內感染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根據護理專業特點,在微生物學實驗課教學中選擇應用性、綜合性實驗,開設空氣衛生細菌學實驗,發揮學生的主導作用,選擇儀器設備、制定實驗步驟、處理和分析實驗結果,把傳統教學中的革蘭染色、細菌的人工培養和細菌鑒定有機結合起來,使學生認識空氣這一重要疾病傳播媒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為以后臨床樹立嚴格無菌觀念奠定基礎。
2 教學改革的實施
2.1 實驗設計
首先,讓學生進行相關文獻查找,如國家關于不同場所和室內空氣的衛生細菌學標準及相關檢測方法,對不同的方法進行相互比較,通過課下分組討論,選擇可行的方法與路線;其次,對選定方法進行詳細考慮,從實驗方案中列出實驗所需要的儀器設備、試劑和材料;最后,設計合理的實驗流程和時間安排。
2.2 實驗過程
利用自然沉降法分別對學校教室、學生公寓和后山的空氣進行衛生細菌學檢測。對實驗所需要的培養基、培養皿等物品進行高壓蒸汽滅菌,制備固體培養基。設置采樣點:應根據現場的大小,選擇有代表性的位置作為空氣細菌檢測的采樣點。通常設置5個采樣點,即室內墻角對角線交點為1采樣點,該交點與四墻角連線的中點為另外4個采樣點。采樣高度為1.2~1.5 m。采樣點應遠離墻壁1 m以上,并避開空調、門窗等空氣流通處。將固體培養基置于采樣點處,打開皿蓋,暴露15 min,蓋上皿蓋,37℃恒溫倒置培養48 h。計數每塊平皿上生長的菌落數(colony forming unit,CFU),計算平均值,以“CFU/皿”作為單位報告結果。
2.3 實驗結果與分析
檢測結果如表1所示,教室和實驗室的空氣細菌總數的平均值分別為1.8和2.2,統計表明沒有明顯差異;學校后山空氣細菌總數的平均值為5.4;學生公寓的空氣細菌總數的平均值差異較大,文明宿舍和一般宿舍分別為2.4和4,衛生差的宿舍為17~121。參照室內空氣中細菌總數衛生標準(小于45 CFU/皿),實驗室、教室、文明宿舍和一般宿舍符合標準,而衛生較差的宿舍則不符合標準。
組內兩兩統計分析,*P>0.05;與組內比較,**P
對于結果,每組完成一份規范化的實驗報告,做到實事求是、格式規范、結論分析得當,對于異常結果則和同學一起分析原因。選擇寫得好的報告在進行點評,對結果充分討論,相互補充,爭執不下的問題,查閱資料進一步完善,培養學生觀察、思考、分析綜合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最終,大家一致認為,不論教室和實驗室大小,有學校物業管理專人負責打掃衛生并保持通風良好,學生的活動也比較規律,因此空氣中的細菌總數沒有明顯差異(P>0.05),符合標準。山上的空氣細菌總數因檢測地點設在路邊,周末學生活動較為頻繁,因而細菌總數較多,但符合標準。而宿舍是學生每天活動時間最長的地點,衛生習慣各不相同,如是否及時洗刷衣物鞋襪、定時通風、定期打掃等。文明宿舍與一般宿舍的同學打掃衛生比較及時,每天都能保證一段時間通風,因而細菌總數少,統計結果顯示沒有顯著差異(P>0.05);衛生差的宿舍衣物鞋襪和被褥凌亂、很少通風,因而細菌總數多,特別是有宿舍學生患病咳嗽且門窗緊閉,細菌總數最高達到206 CFU/皿,平均為121 CFU/皿,與一般宿舍和文明宿舍相比,具有顯著性差異(P
2.4 問卷調查
通過對參加開放性實驗的同學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參加的同學對本實驗的目的、原理和方法較為熟悉,滿意率達90%,部分同學還對下一步開展其他公共場合衛生細菌學檢測表現出濃厚興趣。有的同學還直接為以后的實驗內容提供建議:可以檢測不同時段(早晨、中午、晚上)、不同季節、不同天氣時不同場所空氣的衛生細菌學,從而為建立空氣細菌學動態規律奠定基礎,也為中醫臨床治療三因制宜(因人、因事、因地)原則提供科學依據;或者增加檢測場所,如醫院不同科室,食堂等。在進行實驗總結時,同學們說:開設空氣衛生細菌學實驗,深刻認識到空氣的衛生狀況與疾病傳播的密切關系,感受了科學實驗的魅力。結果表明,開展本實驗不但激發了學習微生物學等基礎學科的興趣,還能培養學生主動探究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對護理學專業課程中配藥戴口罩、換液瓶口要消毒、輸液針頭要更換等常見無菌操作技術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收到較好效果。
3 體會
對于護理學生,微生物學作為一門重要的西醫基礎課程,是一門實踐性與應用性非常強的學科,特別是實驗課的學習,是學生了解微生物主要特征、掌握無菌操作技術、牢固樹立無菌觀念的重要環節,直接影響到疾病的護理與外科術質量優劣。而在傳統的微生物學實驗課中,教師預先將所需的試劑、器械、材料等準備好,實驗目的原理、操作步驟、注意事項、預期結果一目了然,學生操作按部就班,實驗成功與否的標準是看結果與預期是否一致,缺乏專業特色,忽視了學生主觀能動性和綜合素質的培養。
通過實驗教學改革,將空氣衛生細菌學實驗引入微生物學實驗教學,將學生主要的活動場所(教室、宿舍、實驗室、后山)的空氣衛生細菌學檢測作為研究內容,使學生參與到實驗的設計、實驗準備和實驗結果分析,使學生受到一次較為完整的科學實驗訓練,培養學生對實驗工作的責任感和真實感。通過對實驗結果進行合理分析,使學生深切感受到空氣作為一種病原傳播媒介,與疾病傳播和醫院內感染密切相關,對臨床無菌觀念的理解更加深刻。
致謝:感謝胡瑛、孟金鳳、羌艷、徐智敏等同學的熱情參與!
參考文獻
[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GB/T18204?1-30-2000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北京:中國標準出版社,2000.
[2] 國家技術監督局.GB/T17093-1997室內空氣中細菌總數衛生標準.北京: 中國標準出版社,1997.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范文4
[關鍵詞] 公務員;職業生涯管理
一、公務員職業生涯管理的內涵和內容
公務員職業生涯管理是政府組織根據自身的發展目標和發展要求,通過有計劃的培訓、工作設計、選拔晉升、交流調配、咨詢指導等活動,解決公務員職業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為公務員提供必要的職業發展機會與途徑,促使公務員個人的優勢、長處、潛能得到充分發揮,更好地為組織服務,實現組織發展目標,達到公務員和組織的共同發展。公務員職業生涯管理的內容主要由公務員和政府組織兩方面構成。一是公務員方面,主要包括:自我評估;對職業發展機會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職業發展目標;制定具體的發展規劃;實施發展規劃等。=是組織方面,主要包括:組織幫助公務員確立職業發展目標;為公務員提供在工作中提升素質、能力的條件和機會;協調個人需求與組織需求的一致性,實現二者共同發展。
二、公務員職業生涯管理面臨的問題
1.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方面。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是根據具體環境和情況,確定職業目標,選擇職業通道,設計職業方案以實現職業目標的過程。對于公務員個人來說,只有做好個人職業生涯的規劃和管理,才能有效地發揮自己的才能,實現人生的價值。對于組織來說,幫助公務員制定和執行職業生涯發展規劃,落實職業發展相關的培訓、工作輪換、給予挑戰性的工作等措施,有利于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提升公務員的整體素質,提高組織績效。在個人規劃方面,公務員普遍重視未來的職業發展方向,但缺少必要的、理性的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書以及與職業目標相應的自身素質的培養。在組織規劃方面,雖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公務員職業發展的措施方法,但缺乏完整的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支持體系。
2.公務員職業發展通道方面。公務員職業發展通道是指公務員前后相繼的工作崗位在職業發展中的一般路徑。我國《公務員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這一規定雖然拓寬了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通道,但公務員分類制度主要還是行政職務范圍內的劃分,無論從事什么類別的工作,很多公務員依然把職業發展通道定位在晉升官階,這不利于專業技術人員的發展。由于發展途徑的單一和封閉,致使公務員很少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發展做出規劃。
3.公務員職業咨詢服務方面。公務員職業咨詢是針對公務員在職業生涯發展方面進行的咨詢服務,可以幫助公務員解釋職業困惑,理清職業思路,樹立職業信心,充分發揮個人專長。目前政府組織提供的職業咨詢服務比較少,一方面有關日常工作的職業咨詢,常常是部門主管或是資深同事或者熟人好友之間的求教解惑方面的咨詢服務,這樣的咨詢具有自發性、隨意性,不是專業化的職業咨詢,往往很難應對職業發展中出現的復雜問題。另一方面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的專業職業咨詢也比較少。職業咨詢的缺失容易造成公務員職業障礙的積累,克服職業挫折能力的減弱甚至職業信心的喪失,嚴重影響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順利進行。
4.公務員職業發展培訓方面。公務員職業發展培訓是提高公務貝隊伍素質的重要途徑,也是打造政府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規劃的實施,有助于發現公務員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失,針對這些不足和缺失,組織應開展相應的培訓,以彌補不足,提升素質,促進公務員的職業發展。多年來,淄博市不斷創新公務員培訓機制,培訓效果顯著,但培訓內容強調理論培訓,忽視業務知識、技術知識和崗位能力培訓;強調分層分級培訓,忽視按需施教、分類培訓。這樣的培訓影響了公務員的學習積極性和學習效果,不利于公務員職業生涯的進一步發展。
三、實施公務員職業生涯管理的對策建議
1.加強組織對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規劃的管理。組織是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的依托和載體,公務員完成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后,如果沒有組織的支持,發展規劃只能作為個人的自我學習和提高,難以實現與組織目標的和諧統一。職業生涯發展規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工作:組織要引導和鼓勵公務員制定科學的職業生涯發展規劃,強化公共服務意識;提供和豐富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所需的信息;建立公務員職業發展管理長效機制;全方位的工作評估與考核;協調解決公務員職業生涯發展規劃中出現的問題。
2.拓寬公務員職業發展通道選擇。公務員職業發展通道一般包括公務員職業的縱向流動通道(能上能下)和公務員職業的橫向流動通道(能進能出)兩大方面。組織可以按照職業發展通道的設計安排公務員的工作變動和人事流動,使公務員在此過程中得到相應的訓練,具備擔任更高職務或勝任其他崗位的廣泛能力。在現代政府組織中,公務員的職業發展更多地表現為非職務變動發展,依靠職務晉升的職業發展是暫時的也是非常有限的,而非職務變動的職業發展則是長期的。所以,非職務變動發展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內容。因此,組織可以根據公務員的能力大小、績效優劣、資歷深淺等方面綜合評價公務員一段時期內的能級等次,推行能級管理,把能級晉升作為并行于職級晉升制度、拓寬公務員職業發展的晉升通道。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范文5
一、在分組實驗中對物理知識進行提高與升華
把分組實驗做好,讓學生人人親身動手經歷實驗的過程,這是讓實驗成為提高物理知識的前提。根據學生年齡階段的心理特點,初中學生在認知心理方面,仍然以感性認知為主,理性知識的獲得需要通過觀察、實驗、分析、歸納得出。因此,做好分組實驗關鍵是注意以下幾方面要點
1. 教師對學生的分組要做到優化組合。例如,優差生的組合、男女生的比例、學生不同的興趣愛好等。
2. 學生對分組實驗前的預習要充分,教師要做好指導。例如,在做“晶體(冰)熔化”實驗之前,引導學生思考一個問題:南方的氣溫通常比冰的熔點高得多,如何保證這個實驗成功呢?在實驗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觀察兩點:①冰在熔化過程中溫度的變化和吸放熱情況;②冰在熔化過程中的狀態變化,最后要總結出冰熔化的兩個條件及特點,歸納出規律,并根據記錄的數據如何描出圖像。這樣可以避免學生在實驗中只看表面現象,而忽略了知識的學習。
3. 在實驗過程中要做好數據與現象的記錄。一定要培養學生嚴謹的、科學的治學態度。如果學生記錄的實驗數據與應該測得的數據差別較大,教師可以幫助學生分析原因,如讀數時的誤差、實驗過程中是否存在不足之處,才造成這種測量結果,讓學生有正確的認識,特別是要提醒學生尊重測量結果,千萬不能隨便改動測量結果。
4. 實驗結束后,教師對每組的學生進行評價時,應該采用多鼓勵、多表揚的評價方式,即使是對沒有完成任務的小組,也應該找到他們的長處并加以鼓勵,幫助學生樹立能做好實驗的自信心,激發學生自己動手做實驗的興趣,為學生以后更好地完成物理學習任務打基礎。
這個實驗雖然結束了,但更主要的是如何通過這個分組實驗,把學生已有的知識提高、升華到一個更高的層次呢?這樣可以讓優秀生更加優秀,學困生也有所進步。根據我市的氣溫特點,最低氣溫一般都在7 ℃以上。在這種情況下,把冰塊從冰箱里取出來很快就會融化,還記不下幾個數據,冰粒就全部融化成了水。預習這個實驗時,我讓學生思考:如何克服這個困難使實驗更成功呢?后來一些學生就想出了一些很有效的方法:一是在沒有改變實驗儀器設備的前提下,改變記錄的時間間隔,由原來每2分鐘記錄一次改為30秒記錄一次觀察結果,根據記錄數據描出來的圖像更接近晶體熔化過程的特征。二是用雙層玻璃杯做實驗,這樣,外面的熱就不容易傳進來,冰的融化速度就變慢了,更容易準確觀察冰熔化過程的現象。
通過這個分組實驗,不僅讓學生有動手的機會,還可以詳細觀察晶體熔化過程的現象,掌握了教材要求的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識,甚至還擴展了一部分學生的思維能力,使學生的知識面從課內擴展到課外,讓實驗成為物理知識的提高與升華的有效方法。
二、在演示實驗中對物理知識進行提高與升華
初中階段有許多實驗,我們不可能分組去進行每個實驗,但是有較多的演示實驗需要教師去做。做好演示實驗的關鍵是教師操作規范、實驗現象明顯,讓全班學生觀察到清晰的、關鍵的實驗現象,從而對相關知識進行提高與升華。
例如,在“研究發聲體特征、響度與振幅關系”時,我不是在聲源上撒碎紙屑或小塑料泡沫顆粒,而是在音叉旁邊利用鐵架臺、細線掛一個乒乓球,用力輕敲音叉時,乒乓球跳動;用較大的力敲打音叉時,乒乓球跳得較遠。這樣一個演示實驗現象,全班學生看得一清二楚,對發聲體在振動的特征、振幅跟響度有關的基本知識等一看就理解,同時還可以對響度跟振幅的關系有了一個更高層次的認識,那就是:振幅越大,響度越大。
另外,在演示實驗中,為了糾正學生的一些不正確操作習慣,增強實驗的可信度,還可以請個別學生到講臺上來代替教師進行實驗,這樣便于發現學生操作上的錯誤,并及時在全班學生面前糾正。可見,演示實驗可以幫助學生提高對物理知識的理解和掌握。
三、在生活小實驗中對物理知識進行提高與升華
俗語:舉手投足皆學問。從物理學角度看,生活中處處可體現物理知識。只要教師引導學生根據原有的知識,結合生活中的現象,把兩者聯系起來,就可以發現物理知識既來源于生活又服務生活的現象,從而讓學生感受到學以致用的成功感,激發起學生的學習、求知、探索的濃厚興趣,提高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例如,很多學生放學回家一踏進家門口,遠遠就聞到撲鼻而來的炒菜香味,但是戴著眼鏡走近一看,又看不清楚是什么菜飄過來的香味,這是為什么呢?要解決這個難題,只要把分子動理論的知識和液化、汽化的有關知識回顧一下,就可以解決這樣的生活小問題。
又如,學生對文具盒再熟悉不過了,但我們作為教師,越是在看似平淡無奇、枯燥無味的地方找出物理學問來,學生就會越覺得驚奇、越佩服物理教師的高深學問,越來越主動、積極、樂意跟著令人崇敬的物理教師去學習物理。文具盒的物品有哪些知識?可以做哪些實驗?先說鉛筆,它可以探究壓力的作用效果;可以做導體、絕緣體的實驗;還可以探究物質硬度的物理屬性;把它的一部分插入水中,可發現光的折射現象等。再說鋼筆,吸墨水時利用大氣壓的知識;寫字時又是滑動摩擦的實驗等;其他還有橡皮泥、小刀等文具,只要教師引導好學生的物理思維能力,還可以聯系到很多物理知識、物理實驗,在這里不再一一敘述了。
微生物實驗室管理范文6
關鍵詞:國庫集中支付;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5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8-0112-02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始于2001年,起初在中央直屬部門進行試行,之后許多省(市、自治區)相繼仿效試行。2008年底,福建省已將二級預算單位全部納入國庫集中支付。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后,資金的流向發生了變化,資金的調度權受到了限制,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重點也發生了變化,對于作為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對象的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影響深刻。本文以福建省農業科學院財務管理為例,探討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對策。
一、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意義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屬于公共財政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向社會提供公益性產品的科研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體系也要及時改善。實施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對于科研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有著重要的影響。
1.規范了財政性資金的收支
通過合理確定財政部門、征收單位、預算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和銀行的管理職責,不改變預算單位資金使用權限,使所有財政性收支都按規范的程序在國庫單一賬戶內動作,有利于加強對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統一調度以及管理,改變了財政資金層層撥付的方式,可以對財政資金進行充分的監督,減少挪用以及截留財政資金現象的發生。
2.加強了預算執行過程的監控
由于建立了國庫單一賬戶實行了新的支付方式,從運作機制上和制度設計上改變了過去分散、多重設置銀行賬戶,層層撥付、占用資金的狀況。并且通過運用網絡技術提高監控的時效性,實現了預算執行監控的明細化、動態化,從而加強了預算執行過程和監督控制。
3.增加了預算執行信息的透明度
由于預算信息來源于基層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每一筆交易記錄,信息來源生成機制不一樣,通過信息網絡傳輸,預算執行信息的完整性、及時性大幅度提高,提高了預算執行的透明度,為財政運行管理和宏觀經濟調控提供了及時可靠的信息基礎。
4.提高了財政資金的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
按新的賬戶設置的支付流程,財政資金采用財政直接支付或授權預算單位支付,通過銀行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運行效率大大提高。所有未支付到最終收款人或用款單位的資金余額最終都由財政部門掌握在國庫單一賬戶中,財政資金通過單一賬戶由財政直接撥付給商品以及勞務供應商,減少資金滯留時間,減少挪用資金現象的發生。從而提高了財政資金的調度能力,降低籌資成本,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二、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現狀分析
1.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現狀概述
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一般是綜合性農業科研機構,下設各專業研究所,其科研經費大都來自財政預算撥款。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開始加大對農村的財政投入,而且伴隨著“服務三農”的政策實施,財政對農業科研的投入也在不斷增加。目前,農業科研單位,特別是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各專業研究所有的實行獨立核算,有的實行會計集中核算。例如,福建省農業科學院設有15個獨立核算研究所,如果各單位都采用自身的核算制度,會計核算口徑就不能保持一致性,對整個農業科研事業單位來說,匯總會計信息的及時性以及準確性就得不到保證。對于科研事業單位來說,不論是實行獨立核算還是會計集中核算,財務信息(報告)都要實行年終匯總,因而國家進行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改革,確立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在財政財務管理中的基礎地位,全國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各級各部門未來都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2.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第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權受到限制。首先,以前事業單位的資金額度是層層批復的,單位自身對于資金的使用有很大的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以后,事業單位的資金自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事業單位自身不能很好的應對突發狀況。其次,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很多資金都納入財政資金直接支付,科研事業單位自身具有其自身的特點;由于不能及時的調度這部分資金,也就難以對這部分財政資金做出有效的分析,在資金配置以及用款額度方面都受到某些程度的限制,因此,國家在進行改革時,也要合理考慮這方面的狀況,爭取改革效益最大化。
第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加大了科研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預算單位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時,在財政資金集中支付中應該承擔的主要職責,要求預算單位按照預算合理使用財政資金,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以及會計核算工作,細化整個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財務管理復雜化以及難度的加大。現在計算機和網絡廣泛運用,財務管理人員也必須具備信息管理經驗,科研單位財務人員的數量必須增多,素質必須提高,進而適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需要,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
會計科目設置以及財務信息系統的復雜化,加大了財務管理成本,科研事業單位一般向社會提供公益性產品,會計科目設置相對較為簡單;而實現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以后,對于科研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而要求更多的人員參與其中,加大了財務部門的成本。另外,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以后,科研事業單位必須使用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系統進行財務管理工作,舊有的系統并不能適應新制度的要求,科研事業單位必須加快改進信息系統,這樣才能更好地適應新的財政支付系統,也就從某些方面加大了財務管理方面的成本。
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對策
1.突出管理的重點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將政府所有的財政性資金集中在一個單一的賬戶進行管理,進行收繳、撥付以及清算,可以規范財政支出,增強預算執行透明度??茖W事業單位財政資金的來源不同于一般的事業單位,科研事業單位一般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行政性質比較薄弱,因此,科研事業單位在進行財務管理的過程中要突出管理的重點,明確國庫集中支付的范圍在于事業性的支出,不能盲目采納,要合理使用財政性資金,明確財政資金的使用范圍。
2.轉變財務管理觀念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以后,所有的財政資金都要收歸國庫,單位的銀行存款賬戶被取消,單位只有用款的計劃以及指標,單位不再有權利負責資金的支出以及收繳??蒲惺聵I單位在財務管理方面無論是領導還是會計人員都要轉變財務管理觀念。不能因為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而不再重視單位的財務管理,要比以往更加重視,會計人員要熟練掌握專業知識,單位領導要加強自身的內部控制,做到本單位的財務管理制度更加適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需要。
3.提高財務人員的素質,注重財會人員人才培養
事業單位改革之前,一般會計設置相對簡單,業務處理也相對簡單,對會計人員的素質要求不高,隨著財政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實行,急需科研事業單位提高自身會計人員的素質,會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能否順利進行。單位要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積極學習財務方面的新知識,對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要嚴格要求,培養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保證會計人員的素質符合新制度的需要。
4.建立會計信息處理中心以及財務分析和財務預測信息系統
由于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特點,有些省級農業科研事業單位下設研究所還不在同一個區域,如福建省農業科學院就有2個專業所在外地,所以,建立會計信息處理中心,以及財務分析和財務預測信息系統就顯得非常必要。完善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也是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順利運行的保障。首先,科研事業單位要參照2007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規范本單位的會計事項,統一會計核算科目,統一核算范圍以及統一報表列報,這是建立會計信息處理中心以及財務分析和財務預測信息系統的基礎。其次,科研事業單位必須加快會計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建立會計信息處理中心,財務管理部門要加強對計算機配置以及網絡的建設,提高單位自身的會計電算化水平,提高辦事效率,建立先進的財政管理系統,保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在科研事業單位順利運行??蒲惺聵I單位也要建立科學全面的財務分析以及財務預測信息系統,提高預算編制的科學性以及準確性,正確編制財務預算,進而可以正確的調度資金,保證財政資金合理配置。
5.加強財務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