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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1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Security Sit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Take 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 as an example
YAN Yufeng
(Office of Students' Affairs, Ningbo Dahongying University, Ningbo, Zhejiang 315175)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age, college students became the main active groups' online world, along with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become China's social "network" in the forefront of development, some problems also need to bring along with us to explore and resolve. Network security issues such as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actual case where the institutions, analyzes existing problems of phishing universities, research school safety education in 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 college status and ro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 method to prevent phishing countermeasures, safety education must be made from the university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of taking effectiv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cases of students' network cheated.
Key words network security awareness; college students; network cheated; security education
1 高校網絡安全隱患現狀
1.1 網絡普及情況
在CNNIC的《第3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指出,截至2014年1月底,我國網民規模達6.18億,全年共計新增網民 5358 萬人。互聯網普及率為 45.8%,較 2012 年底提升 3.7 個百分點。學生群體是網民中規模最大的職業群體,占比為26.8%。在本課題調研組對所在學校500名在校各級大學生進行的問卷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的網絡普及率達到了99.8%,大學生是網絡最廣泛的應用者、最積極的參與者,同時伴隨而來的是逐年升高的高校網絡詐騙發案率。
1.2 網絡安全隱患
電信詐騙一直是公安機關關注的重點,據浙江公安在9月的對外宣傳中報道,浙江省2012年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案2.17 萬起,同比上升19%,案件損失近5億元。2013年1-7月,短短7個月時間,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發案1.53萬起,同比上升了19.5%,案值近3億元左右。學生最為網民中規模最大的職業群體,成了逐年遞增的電信詐騙發案率背后最直接的受害者。據調研組在所在高校調查了解得知,發生在高校內大學生群體中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主要有以下類型:
(1)以虛假信息設圈套,木馬程序植入網頁詐騙:詐騙分子件多以中獎、顧問、對賬等內容引誘用戶在網頁中填入金融賬號和密碼,或是以各種緊迫的理由要求收件人登錄某網頁提交用戶名、密碼、身份證號、信用卡號等信息,繼而盜竊用戶資金。2013年9月14日,在校大學生徐某(化名)在寢室上淘寶網,在一家店鋪用了49元買了一件襯衫,后賣家稱其拍下的訂單出現了問題并發給其一個“一元解凍資金”的鏈接,并按照賣家的說明進行操作,最后徐某發現網上銀行卡內的2173元現金被騙,總價值2173元。
(2)避開第三方保護,用“低價”誘餌詐騙:詐騙分子主要是運用了網絡這種現代信息工具,利用某些人的急迫需要和投機取巧的心理,虛假信息,引誘人們上當。特別是當下最流行的微博、微信,由于具有傳播速度快,開放程度高,信息真實性難以很快證實,以及現代科技外衣的迷人色彩,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以后,極易在較大范圍造成嚴重后果。2013年5月6日,在校大學生王某(化名)在宿舍上淘寶網時看見一個香港包包代購服務賣家稱如果王某使用網銀直接轉賬付錢的話可以給其打9.5折,遂王某通過網銀方式支付給賣家4240元。但是到了5月12日,還未收到貨物,再次聯系賣家時,賣家無回應,王某才知被騙。
(3)冒充好友博同情,尋求金錢“幫助”詐騙:這類案件中詐騙分子主要利用黑客技術盜取他人QQ號碼,進而冒充QQ好友實施詐騙案件。2013年10月11日,在校大學生曹某(化名)在寢室上網時遇到騙子冒用其朋友的QQ聯系曹某稱手機沒電了,需要曹某幫忙接收幾條驗證碼,后曹某將驗證碼發給案犯甲,后收到5條扣費短信,曹某覺察不對勁后立即聯系其朋友,才發現被騙。
除此之外,網絡詐騙的形式還包括網絡兼職詐騙、網絡游戲裝備販賣詐騙、淘寶包裹詐騙等。但無非利用了人們善良的心理或者“撿便宜”的心理進行詐騙,安全意識的不足成為當前高校大學生在網絡信息化時代面臨的大問題。
2 高校大學生網絡安全問題研究
騙子是自古就有的,互聯網的誕生,更是讓這些騙子發現了新的行騙途徑,關于互聯網有句笑話:“在網上,你不知道跟你聊天的是一個人還是一只狗”,更何況對方是一個能說會道的騙子?低犯罪成本、高隱蔽性、高滲透性決定了網絡詐騙比傳統詐騙更能吸引騙子。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彪m然目前各大高校都已將“安全教育”作為校方最重視的一堂課開設,但是不了解目前網絡安全存在的問題就不能有的放矢地進行有效的高校安全教育,以下就是本課題組研究的高校大學生網絡安全問題:
(1)網絡習慣:隨著“宅男”、“宅女”名詞的流行,越來越多高校大學生喜歡窩在寢室,出門游玩、回家,每當換一個住處,哪怕只是住上一晚兩晚,最關心的問題也成了“有沒有網?”“網絡”逐漸成為當前高校大學生的必備品,成了一種習慣,適度尚可,但過量時間的投入,導致無規律的生活,身心的疲勞給逐漸增加了上網沖浪時不安全因素,這樣的網絡習慣就是“網絡”的不良反應。
(2)個人理財能力:從大學生個人理財能力來看,由于網絡購物的便捷,目前高校大學生對網絡購物的投入逐漸提高,網上買衣服,網上買生活用品,甚至是零食等,由于網絡資金的流動是無形的,有些理財能力差的大學生逐漸養成了對資金的支配無計劃、無規律的不良習慣。
(3)心理素質:從心理素質來看,長時間投入與網絡世界的高校大學生與社會接觸少,缺乏人際溝通交流,情緒的宣泄往往通過網絡游戲、網上購物等不正確途徑抒發,但未根本地解決問題,只是個人的壓抑,對大學生身心健康的發展有很大阻礙作用。
3 如何構建大學生網絡安全“防御網”
網絡這個廣闊的虛擬世界,為人們搭建了一個方便快捷的溝通平臺,方便人們即使了解和最新信息,各種各樣的電子商務、網絡游戲和微博網頁等使人們感到便利、神奇的同時,也充滿了誘惑和陷阱,容易上當受騙。那怎樣使大學生在這個虛擬世界里保護好自己呢,本課題組研究了以下幾個對策。
3.1 作為學生,應從思想意識層面來防范網絡詐騙
(1)保持理性、客觀的思維方式。通過理論與現實的有機結合使大學生增強了對網絡詐騙的自我防范意識,面對網絡不掉以輕心,也不沉迷于虛擬的世界,客觀、理性、正確地認識網絡世界,認識詐騙分子的丑惡、 陰險,網絡詐騙無處不在,使大學生在教育中增強了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樹立平常、健康的心態。網絡詐騙雖然隱秘,但是只要不貪圖便宜,不抱有僥幸心理,堅信 “天上不會自己掉餡餅”,就一定可以戳穿其犯罪本質,免受其害。大學生在教師的教育引導下能普遍認清網絡世界: 網絡世界同樣有丑陋、欺詐、陷阱、罪惡。不主觀美化網絡世界,世界上絕沒有免費的午餐,天上也不會掉餡餅,送上門的便宜不好占。去掉貪念,不掉以輕心,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識,維護自身安全。
3.2 作為學校,應從實際安全課程來傳授防范知識
(1)上好安全課,營造校園好氛圍。安全教育不只是一門課,更是一張網,作為高校方,應該努力為學生織密安全防護網。在實際教學中,校方應該嚴格落實安全教育課程相關制度,確保人人參與,人人學習,在校園內,也要切合安全課程,布置安全防范標語,營造安全防范氛圍,目的就是要通過“安全課”,讓在校學生不僅在專業上成才,更要學會“武裝自己”,成長為適應社會的全才。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2
關鍵詞:電信詐騙;偵查;難點;對策
中圖分類號:D91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268(2013)01003306
一、當前重慶市電信詐騙發案基本情況
(一)總體態勢
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3月20日,全市共立電信詐騙案1 887起,同比上升41.56%,涉案總金額達23 038 112元。其中,立網絡詐騙案916起,同比上升102.21%;立電話詐騙案792起,同比上升20.18%;立短信詐騙案179起,同比下降19.00%。2月21日至3月20日,全市立電信詐騙案件959起,占全部詐騙案件的60.24%,發案數量同比上升91.38%,環比上升204.91%。(二)案件高發地區
2010年以來,電信詐騙案發案地主要集中于主城九區,其中沙坪壩區(206起)、渝中區(180起)、渝北區(154起)、江北區(148起)、南岸區(117起)、九龍坡區(113起)是持續高發地區,萬州(80起)、永川(70起)、合川(53起)等地的發案情況也較為突出。
(三)受害人特征
1.上述電信詐騙案件的受害人總數為1 887人,其中男性918人,女性969人。性別結構特征不明顯,男性和女性被侵害的幾率基本相當。
2.受害人年齡段高度集中于18至48歲,數量占總人數的85%以上。
3.犯罪后果與被害人的心理弱點高度相關,大部分受害人均存在疏于考察、盲目輕信或貪圖小利等一種或多種心理弱點。(四)主要作案手法
2010年以來,肆虐于重慶市的電信詐騙手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冒充國家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市政、衛生、文化、稅務、煤監等)工作人員,編造事實,以電話或短信方式設連環局行騙。如:九龍坡區一起涉案金額高達58.9萬元的電話詐騙案,就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昆明市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警官以及銀行科長,以撥打電話方式,對受害人進行詐騙。又如:忠縣的田某在接到“忠縣武警中隊”預訂26個帳篷和32套門的電話后,按照對方要求,先向“指定帳篷供貨商”的郵政賬戶匯入“預訂款”1.2萬元,后又將2.8萬元“回扣”通過POS機分兩次轉賬至對方農業銀行賬戶,后發現被騙。
2.捏造諸如購車退稅、購房退稅、購摩托車返補貼、返還學費等事由,利用受害人貪利心理實施詐騙。如:2011年2月24日,南岸區的尹某接到“車管所工作人員”電話,稱其購買汽車可以退稅6 975元,尹信以為真,以銀行轉賬方式被騙13.9萬元。2011年1月26日,開縣的譚某也因輕信“重慶市財政局工作人員”返還其子女學費的電話,以銀行轉賬方式被騙4.7萬元。
3.通過互聯網和手機短信,散布商品購銷、小額信貸、辦理證照、中獎兌獎等虛假信息,利用受害人疏于考察、輕信他人的心理進行詐騙。如:渝中區的何某因急于出國留學,輕信互聯網上的中介信息,主動撥打“博助教育機構”的聯系電話,被對方以手續費、保證金名義,以銀行轉賬方式騙去30.85萬元。
4.通過手機通話、手機短信和騰訊QQ,冒充受害人親戚、朋友、同事和戰友等,謊稱做生意、患病、罹難等急需資金,對受害人進行情感綁架,從而實施詐騙。如:2011年3月15日,九龍坡區的陳某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是其朋友“林明清”,要借款53萬元用于資金周轉,陳隨即向對方指定賬戶匯款53萬元。之后,陳向林明清核實借錢一事時,才知受騙。
5.通過網絡、報刊雜志等媒體,交友、征婚或求子等虛假信息,誘人上當受騙。如:南岸區的仲某在報紙上看到一則廣告,稱以優厚報酬尋一健康男性為伴生育小孩,隨即與對方電話聯系,被告知酬謝費為50萬元,但要自行預付稅費,仲按對方指定方式,在銀行分4次共匯出3.55萬元,事后發現被騙。二、當前電信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
電信詐騙是犯罪集團(團伙)將傳統詐騙手法模板化,以現代通訊(固定電話、移動電話和互聯網等)和各種傳媒為載體,充分利用電信業、金融業的服務項目和監管漏洞,遠距離、跨區域(甚至跨國、跨境)實施的非接觸式詐騙犯罪[1]。綜合重慶市和各地公安機關“打防管控”的相關工作經驗,發現電信詐騙案件的主要特點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作案手法翻新速度快
其一,詐騙方式高度模板化且模板品種繁多。犯罪分子充分利用普通群眾的貪利、怕事等心理,精心編制各種標準化的詐騙模板,從傳統的婚介職介、中獎信息、電話欠費、冒名頂替、辦理證照,到緊貼時事的補貼退稅、投資理財,甚至賬號涉案(洗錢、販毒、涉黑)、賑災募捐等,花樣繁多、層出不窮。
其二,從詐騙所依托的通訊技術來看,充分利用成本較為低廉的網絡電話技術、短信群發技術、QQ通訊技術等,從而形成了犯罪的智能化和規?;?,使得詐騙可以在極短時間內地毯式地展開,侵害面極廣,所以造成的損失面也很廣。
其三,犯罪分子還巧妙利用金融業的服務項目,如U盾、數字證書、電子口令卡等現代網銀技術,以及方便快捷的ATM機存取款、轉賬、匯款服務,從而能在極短時間內,組織多人同步完成贓款分解、資金轉移或現金提取,迅速轉移犯罪所得,令金融部門和公安機關防不勝防。
其四,還應當注意到,由于電信詐騙的屢禁不止,造成了內地不法人員抄襲和模仿跨國電信詐騙團伙的犯罪手段和方法,與跨國電信詐騙團伙狼狽為奸、里應外合,從而極大地助長了電信詐騙犯罪的本土化和猖獗泛濫,加劇了電信詐騙的危害性程度。2010年3月14日,重慶市公安局警務情報信息中心會同巫山縣公安局在湖北破獲的一個電信詐騙案,便是湖北籍犯罪人員效仿境外詐騙集團犯罪手法,冒充重慶市巫山、銅梁“煤監局長”向當地煤礦業主批量發送“索賄”短信實施詐騙,雖技術含量較低,但犯罪分子也頻頻得手,這一案例證明了電信詐騙確實存在本土化和普及化的不良趨勢。
(二)詐騙流程的標準化、模板化
目前看來,電信詐騙中電話詐騙的標準化和模板化程度最為明顯。電話詐騙通行的作案流程一般包含四個步驟:“遍地撒網”、“請君入甕”、“環環相扣”、“遠走高飛”。
第一步,“遍地撒網”。在境外(當前主要是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家和臺灣地區)的詐騙犯罪團伙,通過架設在不同國家互聯網服務器上的VoIP電話軟件,對中國大陸任意地區的電話號碼進行批量呼叫。因犯罪團伙使用了“透傳軟件”對通訊數據進行人為操縱,使得受害人的來電號碼顯示為詐騙團伙設定的任意號碼,如通訊部門特服號碼、銀行部門特服號碼、政府部門公開電話等,從而降低受害人的警惕性。
第二步,“請君入甕”。若受害人接聽來電,VoIP網絡電話系統則先會自動播放語音,受害人往往按照語音提示,按鍵轉入所謂的“人工服務”,此時,詐騙團伙中的“接線員”浮出水面,按照預先設計的角色、對話內容和方式,向受害人展開騙局。
第三步,“環環相套”。詐騙團伙往往有若干名“接線員”,依據詐騙模板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通過VoIP電話軟件的語音通話轉接功能,冒用法院、公安局、檢察院、電信局、郵局等各種部門工作人員的身份,輪番上陣、緊密配合,充分牽制受害人的思路,使得受害人基本沒有時間分辨真偽。當受害人確已陷入騙局、深信不疑之后,最后一名“接線員”即告知受害人,若需證明自己清白并保護自身合法財產,受害人就必須立即將其全部資金“暫時”匯入政府部門設立的“專用保護性賬號”中。
第四步,“遠走高飛”。一旦受害人將錢匯入“專用保護性賬號”中,詐騙團伙便立即通過網上銀行對資金進行拆解,化整為零;同時組織人員同步在境內外的銀行網點和ATM機上取現,然后,迅即通過地下錢莊,或重新通過銀行等方式,將資金再匯總到詐騙團伙名下。待受害人醒悟并取得相關部門支持時,其資金已經基本消失殆盡。
(三)集團作案,組織嚴密,職業化水平較高
電信詐騙呈現典型的集團化和職業化特征。團伙成員之間按照公司化運作,分工明確,相互之間一對一聯系,互不交叉,甚至互不謀面。一般有五個層次的人員:
一是境外核心人員。多為臺灣籍等境外人員,此類人員負責:編制詐騙模板;準備作案所需的器材設備、銀行卡和場所等;通過各種常規渠道,從內地物色、招募“接線員”團伙成員,并將“接線員”帶到詐騙場所培訓和管理。
二是技術支撐人員。一般由核心人員從網絡論壇臨時招募,或經“圈內”人員介紹加入。他們負責通過互聯網,遠程為詐騙團伙安裝并維護VoIP電話軟件和“透傳軟件”,并保證詐騙團伙的電話能順利接入內地的電話網絡。
三是專業拆賬人員。在核心人員指揮下,將全部贓款拆分――若在境內取款,則拆解為單筆2萬元以下;若在境外取款,則拆解為單筆1萬元以下――轉入若干張銀行卡里,以確保能在一天內轉移全部贓款。
四是取款人員,也稱為“車手”、“取款負責人”。車手一般事先潛入各地待命,拆賬完成接到取款指令后,迅速持銀行卡去銀行網點、ATM機取錢,最后再將贓款存入詐騙團伙指定的賬戶。從目前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每名車手均持多張銀行卡,分散到幾個城市;多名車手組成一個“車手組”,聽命于一個小頭目;小頭目則負責從核心人員處接收銀行卡和取款指令,再將銀行卡分發到每個車手,并向車手發送具體的取款、存款指令。每個“車手組”可能承攬多個詐騙團伙的取款、存款業務。
五是關聯作案人員。大量的不以團伙成員真實身份注冊、與犯罪團伙毫無身份關聯的銀行卡是詐騙成功的保障,也是每個電信詐騙團伙必備的犯罪工具。電信詐騙團伙這一“剛性需求”,近年來逐漸催生了專門提供銀行卡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渠道獲得大量銀行卡,通過地下渠道販賣給詐騙團伙[2]。三、電信詐騙的偵查瓶頸
從2010年公安部牽頭偵辦“10?11”、“8?10”、“11?30”、“12?8”等系列電信詐騙案,以及各地歷年來偵辦同類案件的經驗來看,偵辦電信詐騙案件往往同時面臨五難:取證難、抓捕難、定性難、追贓難、打擊難,因此,造成目前打擊工作的實際狀況是高成本、低產出、重復勞動甚至徒勞無功[3]。
(一)VoIP電話呼叫的落地反查取證工作難以深入
解剖已破獲案件可以發現,電信詐騙所使用的VoIP語音呼叫技術,一般架設于境外互聯網服務器上,犯罪分子發起呼叫后,其語音數據包通過電信運營商提供的線路,“透傳”(即落地語音網關)入PSTN電話網(public switched telephone network,即我們日常使用的電話網,聲音以模擬信號傳輸)。經“透傳”后,受害人的來電號碼雖然顯示為諸如銀行特服、公安局辦公電話等電話號碼,但實際上是由犯罪分子手動設置而成;為了增加破獲的難度,詐騙團伙往往通過多層服務來設置偵查障礙;同時因互聯網服務器和落地語音網關的不確定性和隱蔽性,以目前的技術,很難通過來電查詢對VoIP通話進行逆向追蹤。
(二)警銀缺乏深度合作
電信詐騙案中,銀行卡是實現犯罪目的的關鍵環節。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銀行部門的部分管理規定和運營模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有助于電信詐騙犯罪的滋長,也成為公安機關快速打擊的掣肘。
1.犯罪分子批量開立銀行卡、網上快速拆賬、ATM取現暢通無阻
部分地區的銀行對借記卡的管理,大都不如對信用卡的管理一樣審查嚴格、發放謹慎,這就造成了借記卡的批量開戶問題,犯罪分子持一張身份證就可以到銀行開立幾百個借記卡賬戶,或者是持一批他人身份證大批量開立借記卡。銀行部門按照國家銀監局、公安部等部門的要求,對銀行卡設置了單日取款2萬元的上限,但是,對持有網銀U盾的客戶則沒有設置單日轉賬限額。因此,犯罪分子只要持有網銀U盾和足夠多的銀行卡,再多的贓款也能在短時間內分拆至銀行卡,再從遍布全國各地的ATM機上取現。
同時,還需注意到的是,隨著經濟形勢的發展,各大商業銀行都加快了“國際化戰略”的步伐,陸續設立了海外分支機構,令人擔憂的是,如果犯罪組織也開始利用這些境外銀行網點辦卡、取現,那么警方極可能連“車手”等犯罪團伙低端成員也很難查證和捕獲。
2.部分銀行管理規定制約了公安機關的快速反應
偵辦電信詐騙案件,出手迅速是關鍵。但目前,銀行管理規定中,主要有三方面因素制約了公安機關的快速反應。其一,金融部門現行的有關規定,限制異地司法查詢、凍結;其二,電子銀行信息的司法查詢,需到發卡銀行所歸屬的地市級分行電子銀行數據中心,且查詢結果不能實現即到即得;其三,各家銀行基本不向公安機關開放其本行銀行卡活動監控數據;在各類銀行卡的活動數據中,公安機關僅能通過中國銀聯公司獲取銀聯卡的跨行活動數據,此數據的運用,仍然需要到開戶銀行或交易發生銀行落地查證。
(三)取證繁瑣、定性困難、證據鏈條易缺失
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專門規定電信詐騙罪,加之電信詐騙面對的是不特定區域和不特定對象,犯罪行為、犯罪工具和犯罪結果等交織在一起,給偵查、抓捕、取證、定性都帶來重重障礙,如:公安部牽頭偵辦的“11?30”案件,因所在國司法體系原因,專案組經多方斡旋,突破重重困難,才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從菲律賓押送回國。真正的詐騙核心人員往往位于境外,而目前抓獲的均為一些犯罪團伙的底層人員,這些底層人員一般會以《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罪之規定報捕;如果證據仍不足的,為打擊和震懾犯罪,還會選擇報批勞動教養。但是,一旦涉及外國人時,就不能適用勞動教養,只能釋放。偵辦案件往往是投入大、產出小,形成了對偵查資源的極大牽制。四、打擊電信詐騙犯罪的措施
從2010年開始,重慶市公安機關先后投入了大量的警力、物力,成立了多個專案組進行偵辦,共破獲電信詐騙案717起,其中,破年內案件15起,破案率僅為0.61%。雖然成功打掉了幾個犯罪團伙,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打擊到的境外核心人員也少之又少。與國內外電信詐騙團伙橫行肆虐、大批不法人員蠢蠢欲動相比,我們取得的戰果只能算是冰山一角。因此,警方既要深入研究,科學部署,加強對電信詐騙犯罪的打擊實效,更要強化犯罪預防,策動相關社會力量,合力筑牢、完善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全方位、立體化防控機制[4]。
(一)探索打擊電信詐騙的新方法和新機制
1.建立專業偵查隊伍,或改進偵查方法,有效應對高發態勢。電信詐騙的職業化趨勢十分明顯,建議成立專業偵查隊伍以針鋒相對,最大限度地實現警方的快速反應和專業化程度;同時,或可參照禁毒等專業警種的工作方法,視情設置“偵查圈套”,適度運用誘惑偵查手段,通過偵查經營來切實提高打擊實效。公安部自2009年6月12日起,部署開展了為期四個多月的聲勢浩大的全國范圍內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專項行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僅僅兩個半月時間,至2009年8月31日,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電信詐騙犯罪團伙277個,抓獲電信詐騙犯罪嫌疑人1 469人, 破獲電信詐騙犯罪案件4 836起,追回被騙資金1 900萬余元[5]。
2.落實“落地偵查”協作機制。按照公安部提出的設想,盡快搭建全國性的網絡平臺,建立跨區域協作共享和快速聯動反應機制,實現遠距離網上串并案,同時落實各涉案地偵查、抓捕和取證工作,以集約化作戰來應對電信詐騙的多發、普發態勢,避免各自為戰、重復勞動。
(二)尋求銀行、電信行業的最大支持,堵塞可資犯罪利用的漏洞
銀行服務和現代通信服務,是電信詐騙高度依賴的“兩個支點”,對該兩個支點任選其一進行打擊,即可斬斷其資金鏈或技術鏈,扼殺電信詐騙。因此,警方與銀行、電信兩大行業的深度合作是打擊電信詐騙的治本之策。其具體操作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簡化銀行查詢、凍結等審批手續,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如我國臺灣地區已經建立起“165反詐騙咨詢熱線”,受害人一旦受騙,可以在第一時間通過165熱線報警并通知銀行對涉案賬戶進行凍結,極大地減少了受害人的損失。
2.搭建制度化、常態化溝通機制或平臺,合力打擊非法營運的VoIP服務器、販賣銀行卡、非法營運短信群發、違規租用通信線路等違法犯罪行為,剪除電信詐騙犯罪的周圍支撐。
3.加強技術領域的合作,實現系統化合力管控。如建立基于“黑名單”的電話語音控制系統。一是公安部門將掌握的詐騙分子使用的電話號碼提供給電信部門,制成“黑名單”,存入電信部門提示系統的數據庫。一旦發現有與數據庫內相同的號碼撥打居民用戶電話,等電話接聽完畢后,這個系統馬上會自動撥打提示電話過去,提醒居民與警方聯系核實。二是該系統自動檢測到某一時間段同一個電話集中撥打批量用戶時,就將該可疑電話號碼記錄下來,儲存在系統數據庫,并隨即向被撥打的電話用戶發出語音提示。例如,江蘇常州警方與電信部門聯合開發的一套“防電話詐騙語音提示系統”,即可自動向被“黑名單”撥打過的電話用戶進行語音提示:“剛才您接聽到的電話,如涉及電話欠費、銀行卡消費轉賬等情況,可能是詐騙,請撥打常州市報警電話110或電信10000號進行咨詢。”自該系統啟用以來,平均每月成功攔截詐騙電話近20 000個,基本實現了以技術手段從源頭上阻截詐騙電話。
(三)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人民群眾被害免疫力
多管齊下,充分發動各級各類宣傳媒體,對各階層人民群眾實現全方位的覆蓋,開展電信詐騙預警宣傳,增強人民群眾自身的防范意識。
1.依靠電視、電影、廣播、報紙、雜志等傳統媒體,以滾動、連載、專題、專欄等形式,宣傳典型案例,剖析犯罪手法特點,犯罪動向,保證宣傳的寬度和廣度。
2.充分利用網絡、短信等現代通訊技術,策動電信、移動、聯通等運營商,以群發手機短信、群撥語音提示、群發警示網頁等方式,加強宣傳的密度。
3.警方應當以“陽光警務查詢監督系統”建設工作為載體,加強電信詐騙犯罪的專題宣傳;同時,適時開展防范電信詐騙宣傳日活動,主動深入社區、街區和機關單位,采用派發宣傳單、組織觀看宣傳視頻、展示繳獲的贓物等直觀的方式,面對面地接受群眾的咨詢,向群眾介紹防范電話詐騙犯罪的知識,增加宣傳的強度。
4.筑牢柜面警示防線,增強宣傳的針對性,警方在銀監部門和銀行網點的配合下,對全市銀行的柜面員工開展防范電信詐騙犯罪的專題培訓,使每名員工都熟知電信詐騙,從而引導他們在日常工作中,發現并主動提醒有可能受騙的匯款人員,或是及時將人員和資金的異動情況報告公安機關,盡可能及時發現案件苗頭,防止被騙后果的發生。
5.警方也可開通報警服務專線,幫助群眾提高分辨騙局的能力、熟知電信詐騙的犯罪動態、增強自我防范的意識,如哈爾濱市公安局開通的“96345”預防電信詐騙專線咨詢服務報警電話,在預防和打擊電信詐騙中均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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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繼敏.信息社會電信詐騙犯罪分析及打防措施建議[J].公安研究,2011(6):1822.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3
如今的高中生課業負擔重,許多高中生會選擇網絡游戲來放松身心,但是長期玩網絡游戲容易使同學們沉溺于網絡中的虛幻世界,遠離現實中的生活。長期沉浸在虛幻世界中無法自拔,行為意識都會潛移默化的受到改變,與現實生活中的行為意識相悖,削弱社會參與意識。網絡游戲還會削弱高中生的社會參與意識,沉溺于網絡游戲的同學,不愿與他人交流和溝通,性格也會變得孤僻,最終形成惡性循環,越是不愿與人交流,越是不適應現實的世界,就會在網絡世界中尋求安慰,長此以往只會與現實世界脫節。
網絡游戲還會淡化同學們的規則意識,沖擊法律的權威。沉溺于網絡游戲的同學習慣了虛幻世界中的規則,對現實生活中的規則逐漸淡化。例如,有的同學由于沉溺在偷菜的游戲中,在現實生活中也以偷菜的規則來獲取自己想要的東西,不僅擾亂了社會秩序,而且最終面對他們的是拘留罰款。法律意識的基本要求就是遵守社會規則,要求社會成員自覺的認同、遵守并捍衛社會規則,社會規則意識是法律意識的基礎。網絡游戲中的一些規則就與現實生活中的規則相悖,會誤導同學們形成錯誤的社會行為規則和行為傾向,沉溺于網絡游戲的青少年會淡化、模糊社會規則意識,自然而然的就會淡化法律意識。
2.樹立錯誤的價值觀
一些網絡游戲會使同學們玩家樹立金錢至上的錯誤價值觀,大多數網絡游戲都需要用金錢購買虛擬貨幣或者是各種道具,用錢購買了各種道具的玩家才能優越于一般玩家,可以更暢快更快捷的進行游戲。無形中就會使同學們樹立有了金錢就可以走捷徑、金錢是萬能的、有了金錢就可以成功、就可以不勞而獲等錯誤的金錢觀,這種錯誤的金錢觀,會使同學們形成對金錢的不正當和過分的需要,從而會引發各種不良的動機和行為,例如偷盜、詐騙。有些沉溺于網絡游戲的高中,會向家里要錢玩游戲,如果家里人不給,便會偷家人的錢,甚至勒索低年級學生的錢來玩游戲,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歧途。
一些網絡游戲還會使高中生樹立不勞而獲的價值觀,例如曾盛行一時的網絡偷菜游戲,以其新穎的游戲方式吸引了廣大玩家,不僅因為游戲本身的高參與度和娛樂性,它還迎合了某些人不勞而獲、投機取巧的心理。如果長時間沉迷偷菜這種類型的游戲,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很可能會滋長同學們不勞而獲的心理,認為自己想要的東西通過偷就可以獲得,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們在現實生活中不求上進、投機取巧甚至違法犯罪。
3.削弱法律意識,增加違法犯罪行為
同學們如果長時間的沉溺于網絡游戲,他的思維模式和行為規則都會受到影響,同學們會不自覺的模仿游戲中的人物,誘導青少年對盜竊和破壞行為準則的接受和踐行,形成錯誤的法律意識。一些暴力的游戲還會讓青少年變得冷漠、無情、殘忍,在遇到不滿的情況下就會仿照游戲里人物的做法,用刀殺人、用槍射擊、搶劫偷盜。許多青少年犯罪都與網絡游戲成癮相關,有些青少年在殺人后并沒有意識到嚴重的后果,只會覺得如玩游戲一般,也不會認為殺人就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削弱法律意識。
4.網絡游戲對青少年法律意識的積極影響
網絡游戲對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影響不都是消極的,也有一些積極的方面,同學們能夠學習網絡中多元化和自由主義的價值觀,提高對法律意識的理解。網絡游戲中不合理的部分,同學們也會有自己的理解,愛動腦的青少年還會自覺的思考正確的方式來優化游戲之中的弊端,從而促進網絡游戲健康發展。網癮少年的犯罪案例也會讓同學們自覺遵守社會規則,提高法律意識,防止自己誤入歧途。網絡游戲也會使青少年樹立平等的意識,獲得獎勵或是游戲裝備,都是通過自己的努力得來的,不摻雜任何的人情世故,許多游戲規則幾乎都是公平的。不遵守游戲規則,就會被游戲淘汰,慢慢的,同學們便會養成自律的意識,自覺遵守游戲規則,自然也會遵守社會規則,提高法律意識。適當的網絡游戲可以培養科學精神,開發智力,提高動手的能力,鍛煉大腦的思維,豐富同學們的業余生活,緩解緊張的學業壓力。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4
銀行涉足P2P方興未艾
2013年,我國銀行開始涉足P2P借貸服務行業,然而這一過程卻頗為曲折。2013年4月,招商銀行正式推出了專門面向中小企業客戶的互聯網金融服務平臺――“小企業E家”。這一服務一經推出,馬上被外界解讀為“銀行P2P業務第一單”?!靶∑髽IE家”自2013年9月開始了為期一個月的投融資平臺試運行,試運行期間平臺共融資項目8期。截至當年10月中旬推出第七個項目時,這項業務交易量已達1.4391億元。這相當于國內首家P2P平臺――拍拍貸――五年總交易量的三分之一。
然而,接下來事態的發展卻使得眾多觀察家與投資人大跌眼鏡。2013年11月,招商銀行“小企業E家”停止運營。據外界傳聞,招商銀行“小企業E家”被有關部門叫停。由于招行此前在推介該新項目時的信用認證均標注“本息安全”,通過“安全對接銀行兌付憑證”保證投資人一定比例的資金兌付。因此,招行P2P網絡借貸服務平臺遭暫停的真正原因可能在于平臺擔保的問題。但招商銀行對于平臺被暫停所給出的說法則是“目前正在對投融資平臺的技術架構、業務流程、用戶體驗等方面進行優化和升級”,至此,“小企業E家”停止運營一事愈發顯得撲朔迷離。
不過,時至2014年,讓“銀行家”們興奮的情況出現了――招商銀行“小企業E家”金融服務平臺在暫停3個月之后重啟,其P2P項目收益率由6%提升至7%左右,同時伴隨著投資門檻的大幅提高,原有的“本息安全”標識則不見蹤影,而平臺上的產品一經推出很快就被一搶而空。緊接著,P2P借貸服務行業內“銀行系”異軍突起,多家銀行隨即宣布進軍P2P網絡借貸服務行業,試圖在此新興市場中分得一杯美羹。
需要思考的是,招商銀行“小企業E家”金融服務平臺經歷的“起落”過程反映出的“產業創新紅線”究竟應當劃落至何處?在筆者看來,由于目前有關部門尚未制定出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所以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時,應務必做到如履薄冰,謹慎前行――至少要做到不能涉嫌刑事犯罪。
當然,這并不意味著“非銀行主體”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就可以觸碰刑事法律紅線,而是說銀行應當做到極致的審慎義務來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因為銀行在我國的特殊地位,使得其不僅僅處于公眾儲蓄守護者的地位,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還代表著國家信用。一旦銀行從事P2P網絡借貸服務觸碰刑法,公眾存款勢必受到威脅,而這會進一步導致國家信用受到質疑,如此一來,后果將不堪設想。
銀行P2P模式及其法律風險
“P2P網絡借貸服務”似乎頗具“天然的”行業風險,即P2P網絡借貸服務平臺的興盛伴隨著相對頻繁的“擠兌”和“倒閉”事件。2012年之前,P2P借貸平臺倒閉的總數量約為20家,而自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的短短的三個月內,P2P借貸服務平臺就已經倒下了70多家,單月出現嚴重問題的平臺則高達41家。人們不禁疑惑,銀行究竟怎樣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才會避免步此后塵?在筆者看來,由于刑法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被解讀為各部門法的“保障法”,因此,分析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的模式及其刑事法律風險對避免銀行“誤入歧途”具有重要意義。
銀行P2P模式
一般認為,現有的“銀行系”P2P平臺分為三種模式:第一種是銀行自建P2P平臺,比如招商銀行“小企業e家”、包商銀行的“小馬bank”;第二種是由子公司入股新建獨立的P2P公司,例如國家開發銀行子公司國開金融設立的“開鑫貸”;第三種就是銀行所在集團設立的獨立P2P公司,如平安集團的“陸金所”。此三種模式的共同點,系“銀行直接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平臺建設”,因此,其所面臨的刑事法律風險在本質上是一致的。筆者將此三類模式的刑事法律風險歸結為“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的刑事法律風險研究”。
基于“P2P網絡借貸服務”的基本原理,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應當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其自身只能起到居間作用,為債權人及債務人提供達成借貸合同的機會,協助、撮合債權人、債務人達成債權債務協議,銀行“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币虼耍y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必須把握好自身在“P2P網絡借貸服務”中的定位,否則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法律風險。
銀行P2P法律風險
銀行雖然可以合法吸收公眾存款,且是公眾存款的管理單位,但是,其不當行為仍然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且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行為: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第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第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為了避免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陷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指控,有必要對以上“四個條件”進行具體分析。
首先,要把握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是否具有“非法性”的特征。非法性特征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吸收資金,具體表現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吸收資金和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兩種。銀行在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時,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取得相關部門的批準,不能隨意利用其在吸收公眾存款方面具有的天然優勢違法吸收公眾存款、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公眾資金。
其次,要把握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是否具有“公開性”的特征。公開性特征是指通過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勢必進行網絡營銷,因此,銀行在進行營銷時,務必應當使自身作為“中介平臺”,不能夠直接以自己名義集資信息。
再次,要把握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是否具有“利誘性”的特征。利誘性是指集資人向公眾承諾其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融資時,不得對債務人承諾保本付息,不得以利息誘使投資人進行投資。
最后,應把握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是否具有“社會性”的特征。社會性特征是指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社會性是非法集資的本質特征,禁止非法集資的重要目的在于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銀行在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進行P2P借貸服務時,應當對吸收資金對象進行一定限制,在起到銀行自身作為中介平臺的作用的前提下,應盡力限縮其集資行為的社會輻射能力,僅針對具備抗風險能力的公眾提供服務。
可見,從本罪構成要件來看,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一旦在客觀上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使用公眾儲蓄的形式吸收資金(如歸集客戶資金搞資金池),且公開向社會宣傳,并承諾返本付息,主觀上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并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則該銀行構成本罪,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在筆者看來,上述風險的產生原因在于平臺本身的定位錯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將原有的“信息中介平臺”演變為具有金融機構業務屬性的借貸平臺,這在現階段必然會觸碰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因此,銀行建立“網絡P2P借貸服務平臺”應當作為中介機構,不得演變為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甚至演變成非法集資。
銀行P2P刑事責任預防
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應當設立“反洗錢”機制。我國《刑法》規定了洗錢罪。因此,銀行在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反洗錢機制,審查借貸雙方資金是否為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維護我國正常的金融秩序,避免銀行受到“洗錢罪”的牽連。此外,我國刑法還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銀行在從事P2P網絡借貸服務時,應當審查來源的合法性,防止P2P網絡借貸服務成為犯罪分子銷贓的渠道。
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應當設立“反瀆職”機制。我國《刑法》規定了“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究其共性,主要予以維護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非國家機關、企業等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時,依照銀行主體的不同,銀行工作人員可能觸及“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等罪名,這就要求銀行在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時,建立相應的反瀆職機制,確保相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廉潔性,在從事P2P網絡借貸服務時應盡職、盡責,以規避“職務侵占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的指控。
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應當設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機制。我國《刑法》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主要是為了保護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銀行參與P2P網絡借貸服務時,應當設立相應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機制,不向合法居間、借貸關系外的第三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不得為了招攬客戶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以避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指控。
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5
關鍵詞: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
一、網絡虛擬財產概述
網絡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在虛擬空間的別樣化身,是存在于虛擬網絡空間中、能夠度量其價值的數字化的新型財產。淘寶網上的虛擬商品如傳奇霸業的裝備、賬號、靈力、經驗就是虛擬財產的一種,這些虛擬產品是存在其市場價值的,它們在網絡中交易已經廣泛和普遍,逐漸為大多數人接受,如果僅因為網絡虛擬財產不具有有形性或認為僅是附在電腦上的一些數據而不承認網絡虛擬產品的現實價值,顯然不符合社會的發展,對大量存在的交易也得不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它能在現實生活中買賣,就證明它有相應的商品價值,這些虛擬產品是買家通過現實的貨幣購買游戲卡最終在網絡游戲中競技獲得的,它就如同現實生活中人們購買的商品一樣,凝結著生產這一批類產品的腦力和體力。盡管在現實生活我們不能直接感受到虛擬財產帶來的好處,但不能因此就全盤否定它的客觀特性。財產性仍是它的基本特性。虛擬財產有自己的實用用價值,玩家能從其中獲得精神的愉悅和滿足并能出賣裝備,網絡虛擬財產與網絡游戲玩家緊密相連,玩家從參與游戲到最后轉手游戲,每一步都與其有關聯。目前網絡虛擬財產的買賣已經廣泛和普遍,逐漸走向正規。
二、我國虛擬財產的法律保護現狀
我國主要是在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對網絡虛擬財產進行法律保護,民法通則75條規定中指出,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其他性合法性財產受法律保護,這里已經廣義的把游戲玩家通過自己的勞動合法獲得的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其內[3]。筆者認為,民法通則75條的規定,是立法者當時為避免出現考慮不周全而設立的兜底性條款。在司法實務中,法官認為盡管網絡游戲玩家對自己可以支配的網絡游戲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但經營商仍處于主導地位,對網絡虛擬財產一般以物權法給予保護。合同法方面,法律在這方面未明文規定網絡虛擬財產這類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如何分配和規避風險,因為缺乏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在訴訟中,網絡用戶處于不利地位。
在臺灣地區,網絡虛擬財產侵權案件屬于犯罪率高發的案件之一。虛擬財產受害主要是被人通過在線聊天或是注入木馬工具,入侵、詐騙虛擬物品和經驗值等[4]。2003年臺灣刑法增加了“無故入侵電腦罪”罪行,對那些非法偷盜騙取他人賬號密碼、游戲設備、抓住使用電腦或利用網絡系統的漏洞、入侵他人的電腦及其網絡虛擬財產明文規定了相應的刑罰處罰[5]。僅對網絡游戲的犯罪案件,已有實際判例,如臺北地方法院規定以詐術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其中包括虛擬財產價值),處拘役伍拾日。
三、關于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涉及的問題及建議
(一)關于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存在的問題
本文主要探究關于網絡虛擬財產民事法律保護帶來的問題以及對應的建議,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舉證責任分配不當
民事訴訟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若主張權利一方沒法找到支持自己主張的有效證據,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這是眾所周知事情,網絡虛擬財產民事糾紛也包括其中。游戲玩家自己的虛擬財產受到非法侵害,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是虛擬財產的所有者和網絡虛擬財產的種類、數量等,就面臨敗訴的后果。
2、網絡虛擬財產案的取證較為困難
虛擬財產是存在電腦中的數據,可以無限制的復制然后在不同時間和地點運行。游戲服務器是大都處于高速運傳狀態,這已經使取證略顯不易,如果運營商再從中作梗,再去找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就難上加難[6]?!睹袷略V訟證據的如干規定》第69條就將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無法作為證據采用。就網絡虛擬財產來講,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的表現形式是網絡虛擬財產本身,其原件和復印件區分起來很有難度,在證據上就難以適用現有的證據規則。
(二)對網絡虛擬財產法律保護筆者的意見
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虛擬財產保護做出改進:
1、自力保護
玩家必須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電玩用戶在簽署的網有關的在線服務合同期間,應盡到自我防范、注意的義務,玩家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該謹慎閱讀運營商提供的合同條款,避免因為自己的過失使自己處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從民事法律層面尋求救濟
(1)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明文規定網絡運營商和網絡用戶的權利、義務、權利義務的分配以及責任承擔和風險規避,司法機關在審判相關網絡虛擬財產侵權案件時也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配合網絡虛擬財產的立法工作。
(2)網絡用戶就不能舉證的部分使的他們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民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法以及相關法律應給予他們特別保護,司法實務中對網絡相關的舉證責任應以司法解釋給予回應。
(作者單位:甘肅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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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網絡詐騙的后果范文6
在萬物互聯、人機交互的大數據時代,數據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動力,前所未有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同時,這也是一個“透明的時代”,我們在使用高效快捷便利的互聯網工具時,不可避免地將自己的信息提供給平臺使用、存儲,乃至與他人共享,既享用數據,也產生數據。同時,我們對“為改進服務,需要收集、分析您使用手機的情況”等類似的提示并不陌生,出于使用軟件和服務的需要,通常都會同意授權,于是我們在平臺面前就不再具有隱私,我們的所思所想、習慣偏好、行程變化、關系網絡等都暴露給了企業,我們變成“透明”的了。在大數據技術環境里,用戶雖然產生數據但卻不保存數據,而是企業保存和調用,有的企業將用戶數據視作自有資產,甚至排斥了用戶權利,造成信息權利主體錯位。此外,隨著移動互聯網、物聯網等新型應用的發展,用戶數據采集的內容更加具體和廣泛,個人將更多的信息“拱手”交給服務商,如生活習慣、身體特征、健康數據等,一旦被惡意傳播和使用,后果將非常嚴重。攜程重大安全漏洞事件、山東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被竊等,一次又一次敲響個人網絡信息保護的警鐘。近期美國信用機構Equifax爆出涉及1.4億用戶的數據泄露事件,也引起軒然大波,個人網絡信息保護是個跨國度的課題。
二、個人網絡信息保護涉及信息全程
個人網絡信息的權益貫穿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和提供給第三方等過程,有意或無意的過失都可能在任何一個環節損害用戶信息的隱私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個人網絡信息受到損害的成因主要有四:一是用戶信息本身具有使用價值,可以為使用者帶來可觀的利益,使得一些機構和個人鋌而走險非法獲取和使用個 人信息。如利用用戶信息進行詐騙,擾亂行業正常發展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令人深惡痛絕。二是企業信息安全意識淡薄,管理防范不足,使得不法之徒對用戶信息的竊取和使用有可乘之機。2014年,違法分子利用申通K8速運管理系統的漏洞,侵入公司服務器非法獲取3萬余條個人信息,就是典型案例。三是個人信息保護意識不強,輕易提供個人信息,被不法之人利用。據網絡調查,39%的人平時不太在意個人信息保護,31%的人了解個人信息泄露危害,63%的人只是了解一點。四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法規與制度不夠完善,對信息保護不力和侵犯信息行為的震懾不夠。
三、保護個人網絡信息安全需要多元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