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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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范文1

關鍵詞 工傷 和解 協議 效力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出臺,我國的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工傷賠償糾紛也開始獨立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呈現出其特有的面。但在我國工傷賠償處理實踐中,經常出現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私下簽訂和解協議,無論該勞動者是否經過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雙方都就工傷賠償數額簽訂協議。然而在達成協議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出現以各種理由以前的和解協議的情況,尤其是在勞動者沒有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情況下簽訂的和解協議。在當事人無法重新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就會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協議,通常的理由是顯失公平。如何處理,沒有一個統一的做法。

一、工傷和解協議效力的認定

(一)認為和解協議無效或應撤銷的理由。

(1)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歸責原則看,其意在保障遭受工傷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及時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而工傷和解協議大多數額較低,嚴重損害了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使工傷職工因資金饋乏,得不到及時的救治,嚴重損害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如果確定私了工傷協議的效力,將與《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相違背,也不利于調動廣大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工傷和解協議時,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甚至協議是在用人單位使用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的情況下簽訂的,違背了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該協議無效或可撤銷。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工傷和解協議的行為,違反了《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事故的管理制度,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協議,所以是無效的。

(二)認為和解協議有效的理由。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也可以協商解決。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既然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那么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時,就應當允許糾紛雙方以協商方式自行解決爭議。因此,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應當予以確認其效力。

(2)工傷和解協議簽訂的雙方都是適格的主體,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便是勞動者本人可能喪失了行為能力,但其親屬同樣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對協議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明確的認識,并且協商一致,即使最終的賠償數額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數額,那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所以應當認定協議的效力。

(3)工傷和解協議并未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都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可協商解決,工傷認定并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二、筆者對工傷和解協議效力的看法

(一)工傷和解協議的效力問題。

既然工傷和解協議是當事人的民事行為,那它是否有效或是否可撤銷就要遵循《民法通則》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三個要件,即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工傷和解協議在形式上正好符合這三個要件,首先簽訂協議的雙方必定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不然根本無法簽訂協議;其次協議上有雙方的簽字,可以認定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第三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進行和解,所以簽訂和解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至于和解協議的內容中,可能有一部分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歸于無效,但部分無效并不影響其它部分的效力。因此,工傷和解協議應當以認定有效為原則。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一,上面所說的以認定有效為原則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當事人雙方的信息量應當是對等的,對整個事實、工傷等其它權利義務的認知是大致相當的,對和解協議內容、權利、義務等有明確的認知和處分權,并協商一致。

第二,沒有《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睹穹ㄍ▌t》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是民事行為無效和可撤銷的幾種情況,出現這幾種情況時,當事人可以申請協議無效或撤銷協議,但這是要拿出證據來證明的。至于如何舉證、舉證責任如何分配,這里不再贅述。

和解協議范文2

甲方: 公民身份號碼:

乙方: 公民身份號碼:

鑒于:

1、 年 月 日 時許,甲方于 附近用餐,因 ,因言語不和,甲方與乙方發生爭吵并于爭執過程中造成乙方受傷;

2、甲方的過錯行為,已經給乙方造成了身體上的創傷及財產損失,對此,甲方深表歉意并決心悔改。

有鑒于此,現甲方與乙方就本案的賠償等相關事宜,經過誠懇、友好的協商,訂立如下協議,以茲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乙方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乙方予以寬恕。

2、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財產損失(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合計人民幣 萬元(大寫: 整)。

3、甲方應在本協議經公證處公證并取得公證書之日付清上述賠償款項。甲方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甲方與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乙方也不再追究甲方的任何民事責任。乙方在此之后發生的任何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日后因此出現的后遺癥、復查等)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負責。

4、上述款項支付后,乙方不再要求 。

5、乙方本著化解矛盾的態度,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并同意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作調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

6、若甲方支付上述款項后,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相關之規定(包括繼續要求對傷情進行鑒定、以任何方式主動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甲方的刑事責任等情況),乙方應將上述款項退還甲方。

7、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呈交 區公安局存檔一份。

(以下無正文)

和解協議范文3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人: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上訴一案(_____年______民 終字第____號)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甲方確認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___年下半年未發生_______加工業務,該業務系________、__________擅自以乙方名義與甲方達成的加工業務,__________、__________不是乙方的員工,業務過程中未得到乙方的委托授權,事后乙方已出具聲明對無權行為拒絕追認。

2、甲方決定對該案撤回上訴,為彌補甲方的損失,乙方同意一次性補償甲方人民幣 元,甲方向乙方出具相關收款發票。

3、雙方無其它經濟糾紛。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和解協議范文4

關鍵詞:執行和解;強制執行力;協議效力

執行和解協議,是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平等協商,自愿就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達成合意,是執行當事人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領域內的自然延伸,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在減輕當事人的時間、精力、財力方面的負擔,緩解社會矛盾,減少人民法院執行成本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規定

我國法律對執行和解的規定較為簡單,《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按照最高法院《執行規定》第87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因此,和解協議在履行完畢后的效力比較確定,而在簽訂和解協議后到履行前,其效力則待定。對當事人而言,執行和解的效力只能在協議全部或部分履行完畢后才體現出來。和解協議簽訂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協議沒有約束力,對方當事人只能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從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目前法律對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態度基本采取"一行為兩性質說"的觀點。一方面,執行和解協議是未經司法機關裁判或確認的私法契約。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只能走恢復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的救濟途經,可見執行和解協議沒有被現行法律直接賦予強制執行力取代原執行依據。另一方面,執行和解協議對執行程序產生一定影響,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雖然不能終結執行程序但可以產生中止執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我國法律規定存在的不足

雖然現行法律對于執行和解協議的效力規定態度比較鮮明,但是其對于執行和解協議與執行依據之間關系的協調,尤其是執行和解協議沒有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時的救濟問題規定得比較粗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問題。

1.法律只規定了當執行和解協議沒有得到履行時當事人申請恢復原執行依據的執行這一種救濟方式,途徑單一不利于保護當事人。

從理論角度分析,這種法律規定實際上否認了執行和解協議應有的法律效力。誠然,執行和解協議是一種具有實體法和訴訟法效果的私法契約,由于其不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從而該協議只能依賴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但是,當事人不自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現行法律只賦予了當事人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的救濟途徑,此時執行和解協議無效,從而否認了未被自覺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在任何層面上的法律效力。至于執行和解協議由于沒有經過法定訴訟程序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并不意味著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不過其因欠缺必要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得到公力救濟,如果符合實體法規定的和解協議經過法定程序的審查和判斷則最終就應該得到公力保障。因此,當執行和解協議沒有得到履行時,執行申請人除了可以請求恢復原執行依據的執行外,也有權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向法院提出新的訴訟。為了避免執行申請人分別依據原執行依據和執行和解協議獲得雙重受償,其只能在恢復執行原執行依據和就執行和解協議提起新的訴訟之間做出選擇。一旦執行申請人主張恢復原判決,則意味著其當然放棄了和解協議中約定的權利,不得對執行和解協議另行;如果另行,則應當撤銷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

2.現行法律所規定的執行和解協議沒有被自覺履行時的申請救濟條件不夠全面。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能夠采取恢復執行這種救濟措施的前提條件是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這種情況只能在和解協議期限屆滿時才能做出判斷。如果被執行人假意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并在和解協議履行期限屆滿前為惡意逃避債務轉移、隱匿財產,而此時申請執行人要求恢復執行卻沒有法律依據,這便給被執行人利用和解協議逃避執行以可乘之機,并影響到恢復執行后的執行工作順利開展。鑒于此,可以借鑒合同法中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將恢復執行的前提條件完善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

三、完善執行和解協議效力的基本思路

對于執行和解協議問題提出立法建議,不應該是單純的"就事論事"型的問題改進,應該站在一個全局的高度,聯系我國執行機構體制改革及其權力設置分配進行重新審視。

其實,最為高效并節約司法資源符合經濟原則的做法是法律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能夠取代原執行依據。但是,當事人之間純粹的私法行為無權變更通過公力程序產生的執行依據,這些法律文書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這成為執行和解協議直接取代原執行依據的障礙。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將當事人意思自治主義充分運用到執行程序中同時提高法院在和解協議達成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來逾越這一障礙。第一,執行和解協議仍然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契約自由和意思自治仍然是和解協議恪守的原則。第二,執行和解協議直接產生強制執行力的前提條件是要經過法定程序的公力評價。訴訟和解協議之所以具有強制執行力,究其原因是因為這種和解協議經過了審判機關的審查這一法定程序從而得以獲取國家公力救濟。因此,為了讓執行和解協議可能產生取代原執行依據的強制執行力,賦予執行部門一定的實體審判權是前提。執行法官應該對執行和解協議具有實質審查權,對執行和解主體是否適格、和解協議是否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和解協議內容是否合法等進行審查。

綜上,筆者對執行和解協議的原則性規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議:

1.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從而中止或終結執行程序。

2.雙方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以和解協議取代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人應向執行機構提出確認該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機構作出確認后,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程序終結。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強制執行。

3.雙方當事人在執行和解協議中沒有約定以和解協議取代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申請人可以向執行機構申請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原執行依據的執行程序中止。申請執行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后翻悔并申請恢復執行的,被執行人有權提出異議,經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不予恢復執行;異議不成立的,則予以恢復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或者在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執行依據的執行,或者選擇就執行和解協議向法院另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人民法院恢復執行的,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

參考文獻:

[1] 童兆洪. 民事執行操作與適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 童兆洪. 民事強制執行新論[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3] . 強制執行法起草與論證[M].北京: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和解協議范文5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在上訴期間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雖非訴訟和解協議,但其乃當事人在協商的基礎上,自愿對法院未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進行處分。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及權利處分自由原則,當事人在上訴期間所達成的和解協議雖更改了法院判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但因法院的判決還未生效,因此該和解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二種觀點認為:在上訴期間,法院判決的效力是不確定的,其因當事人上訴的提起而不發生法律效力;也可因上訴期間的經過,在當事人未提起上訴的情況下而發生法律效力。但在上訴期間,當事人僅通過達成和解協議,不提起上訴,并不能改變法院判決必然生效的命運,而生效判決的效力必然優于和解協議的效力。同時,法院判決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而和解協議僅有賴于當事人自覺履行,如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仍以法院判決為準。因此,即使法院的判決還未生效,其效力也優于和解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僅通過達成訴外和解協議并不能阻卻一審判決的效力。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主要理由是:

和解協議范文6

拒絕簽訂和解協議的企鵝出版社仍在接受調查,并將被迫與蘋果解除協議——這是蘋果和解協議中的要求。

9月19日公布的《歐盟公報》中,歐盟委員會稱這幾家出版社和蘋果公司違反了《歐盟市場協議》(TFEU)第101條和《歐洲經濟區協議》(EEA Agreement)第53條。此外,還發現出版社對電子書零售商施加壓力,迫使他們接受價格協議。

哈珀·柯林斯、西蒙&舒斯特、麥克米倫、阿歇特四大出版社和蘋果公司對歐盟委員會調查結果提出抗議,但為了免除歐盟委員會對競爭方面的關注,他們都承諾兩年內不再限制或阻止零售商降低電子書價格或打折,此外,他們還同意5年內不享受電子書最惠國待遇。

第一批在美國和歐盟加入價格的企鵝出版社,沒有與歐盟委員會達成和解,委員會仍在對培生集團進行調查。但歐盟委員會表示,蘋果必須終止與企鵝出版社的協議。

哈珀·柯林斯出版社表示,與歐盟找到了解決方案。麥克米倫公司的母公司則稱,強烈反對串通制定電子書價格的指控。阿歇特出版社表示沒有違反不當競爭法。其他出版社和蘋果公司則沒有發表評論。

英國出版商協會:上半年小說電子書銷售增加188%

英出版商協會上半年報告,與2011年同期相比,2012年上半年,小說電子書銷售額增加188%。

同時,包括小說、非小說文學作品和兒童圖書的大眾消費類圖書數字銷售增至8400萬英鎊,而上年同期為3000萬英鎊。

兒童數字圖書銷售額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71%,非小說類電子書銷售額同比增長了128%??傮w上,數字作品銷售額在2011年上半年為7700萬英鎊,到2012年上半年增至1.45億英鎊,而同期的實體書銷售則從9.85億英鎊減少了0.4%,至9.82億英鎊,銷售量減少了3.8%,從2.6億冊減少至2.51億冊。

包括數字和非數字版在內的圖書總銷售額,2012年上半年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6.1%,總收入達11億英鎊。其中數字圖書銷售額占12.9%,比2011年同期增加了7.2%。

出版商協會首席執行官理查德·莫勒(Richard Mollet)表示,出版商協會銷售監測的結果表明,英國出版業在經濟艱難時期仍表現強勁。數字圖書銷售的大幅增長表明讀者和出版社都在快速接受電子閱讀。不管讀者喜歡實體書還是電子書,出版社都將繼續加大投資,吸引好的作者和作品。

以上結果由英國出版商協會銷售監測部收集,數據來自約250家出版社,它們約占英國整個出版業銷售額的76%。

Kobo閱讀器在葡萄牙上市

Kobo宣布與Fnac合作,在葡萄牙銷售電子書閱讀器。Fnac在葡萄牙經銷的Kobo Touch售價99.90歐元,共四個顏色,有300多萬本電子書可供葡萄牙讀者選擇,其中100多萬本都是免費的。Kobo還和Fnac合作在法國銷售閱讀器,近日也在巴西銷售。

Fnac總經理表示,全球70億人中用葡萄牙語的占4%,遍布五大洲。由于Fnac的增長潛能,進軍葡萄牙電子書市場首先考慮和Fnac合作。和Kobo合作能夠幫助葡萄牙的閱讀體驗向數字化轉型,同時也能向讀者提供更多書目。

Kobo首席執行官邁克(Michael Serbinis)表示,進軍電子閱讀市場令人激動,Kobo全球經驗再加上Fnac幫助,將給葡萄牙的閱讀帶來革命性變化。

布魯姆斯伯瑞出版社印度辦分部

9月21日,布魯姆斯伯瑞在印度新德里成立分部,將出版印度本土和國際作家的著作,包括小說和非小說類文學作品。

在今年11月,第一部作品《威斯登板球年鑒2012版》(Wisden India Cricketers' Almanack 2012)將上市,接著在12月推出《王者歸來:阿富汗戰爭》(Return of a King: The Battle for Afghanistan )。

在推出印度本土和東南亞作家的作品外,印度分部還將出版J·K·羅琳(J·K·Rowling)和瑪格麗特·阿特伍德(Margaret·Atwood)的作品。此外,布魯姆斯伯瑞旗下英國和美國出版社的作品也將在這里發行,包括莎士比亞作品和其他商業、經濟和管理學專著。

布魯姆斯伯瑞首席執行官奈杰爾·牛頓(Nigel Newton)表示,布魯姆斯伯瑞長期致力于出版杰出的圖書,很高興在印度也能如此。印度有眾多受過高等教育的英文讀者,對國際出版社具有誘惑力,印度市場可能比英國、美國和加拿大幾個地區加起來的購買人口還要多。

印度分部負責人拉吉維(Rajiv Beri)表示,很高興布魯姆斯伯瑞在印度成立分部,希望還能在印度延續布魯姆斯伯瑞的出版傳統和質量。

加德納彩色電子書閱讀器

加德納圖書公司(Gardners Books)在9月16日的年度貿易會上6英寸彩色電子書設備GoTab。該產品在10月份上市,建議價59英鎊,它是一個Hive閱讀器,用戶可以用它直接從Hive網站下載電子書。

該產品將在加德納的Hive網絡的獨立書商處購買。加德納圖書公司商務總監鮑勃(Bob Jackson)表示,這是一個獨立書商與在線跨國零售巨頭競爭的機會,在保持忠誠用戶的同時“擁抱”電子書時代。

該產品為觸摸屏,Wi-Fi上網,安卓4系統,谷歌商店中有40萬個應用軟件都適用。

麥克米倫試水“電子書借閱”

在六大出版社和圖書館為近期在紐約的會議做準備期間,麥克米倫出版社官方向《出版商周刊》確認,麥克米倫的圖書館“電子書借閱”試驗項目已經啟動,但未披露項目細節。麥克米倫稱,目前正在敲定細節,準備好后將上網公布。

這次的紐約會議,是應美國圖書館協會主席莫琳·沙利文(Maureen Sullivan)的公開信之請,敦促出版社提供電子書閱讀服務。公開信中,沙利文強調圖書館不能再對數字化袖手旁邊,也不能在出版社訪問其內容時被動等待。她認為,讀者應該能像閱讀印刷書那樣訪問電子書,出版社應探索出更多方案。

她在信中說,已經嘗試在一種新的業務模式和圖書館借閱實踐之上達成共識,美國圖書館協議也已與多家出版社進行了會談,這些會談聚焦在出版社是否會行動起來。

由于出版社和圖書館之間的會談1月底才開始,目前還沒有實質性進展。

盡管企鵝出版社在6月份宣布完全退出電子書借閱市場,但它已經開始和經銷商以及紐約公共圖書館進行有限借閱嘗試。3月份,蘭登書屋曾將圖書館電子書的價格提高了近三倍。而在不久前,阿歇特出版社確認約3500本重版的電子書價格將增加一倍多。哈珀·柯林斯的電子書借閱仍限制在26次。

Aptara調查:40%的出版社電子書銷售占總銷售額10%以上

據《出版商周刊》和Aptara調查公司合作進行的第四次電子書業務年度調查顯示,電子書正在成為出版商收入中的重要部分。在被調查的出版商中,有36%表示電子書銷售已占到其收入的10%以上。這份在4月份進行的調查表明,40%的出版社電子書銷售占其銷售10%以上,僅有6%的出版社表示電子書業務沒有收入。

電子書銷售增加是伴隨電子書總量增多而來,64%的出版社的圖書至少有一半已有電子版。總體而言,圖書電子化比例超過一半的出版社占57%,而兩年前僅占31%。

電子書銷售排在首位的是亞馬遜,其次是蘋果iBook電子書店,排在第三位的是巴諾電子書店。報告表明,盡管價格模式頗受關注,但被調查的出版社中僅有30%采用價格模式,64%的出版社電子書采用批發模式??偟膩碚f,采用價格模式的出版社占所有出版社的16%。

調查顯示,41%的出版社采用先出版數字產品的方法而不再是基于印刷版制作電子書,這表明出版社比其他出版領域更先一步采用數字化的工作流程,一次性投入就可制作數字版、印刷版和手機版圖書。出版社制作和生產電子書時鐘情的軟件是Adobe公司的InDesign。58%的出版社表示他們生產固定格式的電子書。

17%的出版社稱他們翻譯電子書。61%的出版社向圖書館銷售電子書。專業類出版社中向圖書館銷售電子書的比例更高,占73%。

90%的出版社稱電子書和印刷版同時存在,僅有10%的表示希望電子書取代印刷書。在大學出版市場,認為電子書將取代印刷書的出版社占到了20%。

法國數字圖書付費下載有望大幅增長

近日,法國知名市場調查機構GfK公布了其對2012年法國數字圖書付費下載市場的預期。GfK稱,2012年法國數字圖書付費下載營業額有望達到2100萬歐元,將比2011年大幅增長80%,2015年這一領域將達到5500萬歐元。

GfK認為, 法國數字圖書付費下載之所以在今年可能出現大幅度增長,是因為電子閱讀器和手持終端近兩年在法國的快速普及和數字內容的激速增加。以電子墨水為核心顯示技術的電子閱讀器銷量已從2010年的2.7萬臺增長到2011年的14.5萬臺,2012年更有望達到30萬臺。與此同時,2011年共有110萬種數字圖書支持付費下載。

同時,數字化閱讀介質的普及和圖書付費下載的良好市場表現和數字圖書統一定價政策的實施給法國出版商進一步開發數字圖書吃了一記定心丸。法國數字圖書將會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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