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論證方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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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論證方法

邏輯學論證方法范文1

(一)有利于拓展邏輯學發展方向,更廣泛地體現邏輯學的價值

經過多年的發展,邏輯學呈現出多元發展的趨勢,出現很多邏輯分支或邏輯類型,成為一個龐大的系統,并在不同的領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與傳統邏輯比較,現代邏輯雖然成為了當今邏輯學發展的主流,其嚴密性、先進性以及在現代哲學、數學、計算機、認知科學等領域的廣泛應用和所發揮的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是,我們也應該認識到一門科學的持續發展,要考慮它的適應群體和研究目的。論及此,必須提一下非形式邏輯領域被廣為引證的卡亨的一段話:在幾年以前的課堂上,當我正要結束(對我來說)迷人的、復雜的謂詞邏輯的量詞規則的時候,有個學生嫌惡地問道:他花了整整一個學期所學的東西,與諸如約翰遜總統決定再次升級越南戰爭的問題有何關系。我喃喃無語,就約翰遜方面說是糟糕的邏輯,然后就表示,邏輯導論不是這類課程。學生接著問道,什么課程處理這種事務。我不得不承認,就我所知,還沒有這樣的課程。這個學生想要今天大多數學生想要的一門與日常推理相關的課程,一門與他們聽到、看到的各種論證相關的課程,這些論證的內容涉及到種族、污染、貧困、性別、核戰爭、人炸以及在20世紀后半葉人類所面臨的所有其他問題。〔6〕28與此相同,吳家國教授也曾提及在國內發生的類似情況:1999年12月12日,為了紀念“學術百年”、面向社會宣傳邏輯學,北京邏輯學會舉辦了一場邏輯報告會,除專業邏輯工作者參加外,還公開售票,歡迎對邏輯學感興趣的人們參加。會上,邏輯工作者發言十分踴躍。然而,在會議結束時有一位中年女同志站起來發了言,她深沉地說:我是花錢買票來聽講的,本想學點邏輯知識對工作有用,可是,聽了以后感到聽不懂,不知道邏輯學對我有什么幫助。我很失望?!?〕這些事例,充分說明了邏輯學發展過程中的一個不盡如人意的方面,甚至可以說不平衡發展的不足。在這種邏輯學與人們現實生活、思維實踐嚴重脫離的情況下,首先從北美興起批判性思維運動,從而推動了非形式邏輯的發展。武宏志、周建民、唐堅等人在《非形式邏輯導論》一書緒論中大量轉述國外部分邏輯學家的論述,指出數學邏輯(即通常說的數理邏輯—引者)的特征及非形式邏輯學家對數學邏輯的批評,提出了“邏輯學的實踐轉向”?!?〕28目前,非形式邏輯與批判性思維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得到了高度重視并廣泛推廣,取得了較好的成效。鞠實兒教授曾提出:“假定存在一個邏輯類型,它或者是新的或已知的。如果它取代另一邏輯類型而成為被關注的主流,則稱這一歷史事件為邏輯學轉向”?!?〕并在該文中提出了邏輯學的認知轉向。陳慕澤教授在《邏輯的非形式轉向》一文中確認邏輯學是以研究推理和論證的總體目標的前提下,解釋了邏輯轉向的三個意思:“第一,促使邏輯學在某一階段發展的動力,有別于上述總體目標;第二,邏輯學在此種轉向目標的推動下,取得了長足的實質性的進展;第三,此種進展不但對實現其轉向的目標,而且對實現邏輯學的總體目標有重要的意義”?!?〕邏輯學的這些發展方向的轉變為不同民族思維方式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啟發和理論依據。陳波教授在探討“邏輯的可修正”問題時指出了“作為研究對象的邏輯”和“作為理論形態的邏輯”的區別:“前者(指作為研究對象的邏輯———引者)就是我們在實際使用著的邏輯,這是一種客觀形態的東西。有沒有這樣的邏輯存在,是有爭議的。如果有這種邏輯的話,它大概存在于人類的語言實踐和思維實踐中,并且與人類所面對的外部世界也有某種關聯。于是,‘作為理論形態的邏輯’,就是對這種邏輯的描寫、刻畫或重構;它們是一種‘發現’而不是‘發明’;發現就含有描述性成分,就有真假對錯之分……,由此引出一連串復雜的哲學問題。當我說‘邏輯是可修的’時候,我不是指客觀形態的邏輯,這種邏輯是‘存在’那里、‘擺’在那里的東西,無法修正;至于它究竟是什么樣子,則見仁見智,難以獲得統一的見解??梢孕拚闹荒苁恰鳛槔碚撔螒B的邏輯’,即邏輯學家所構造的、并獲得公認的邏輯學說和邏輯系統”?!?0〕不同民族的思維方式就是存在于不同民族語言實踐和思維實踐中,并在他們認識世界、表達和交流思想等與外部世界發生一切關系時具有密切關聯、起重要作用的一種實際的思維現象,可視為該民族“作為研究對象的”邏輯。以邏輯學視角,用邏輯學理論,研究不同民族思維方式,掌握其認識世界、交流思想的基本規律,分析其形成的歷史文化背景,總結在有效交際過程中的主導推理形式,并與邏輯一般規律以及各民族傳統思維方式進行比較等等,都可謂是邏輯學今后在邏輯與文化的互動視域下值得研究的新領域,也是解決邏輯脫離人們思維實際的有效途徑之一,同時能夠充分發揮邏輯科學在不同民族思維實踐中的重要作用,體現其應用價值。

(二)有利于中國邏輯史的研究,豐富中國古代邏輯思想

西方邏輯傳入中國之后,中國有識之士大量介紹、學習西方邏輯的同時,圍繞“中國古代有沒有邏輯?”、“邏輯在中國歷史上的狀況應當如何認識與評價?”的問題開始了中國邏輯史的研究。經過一個世紀以來幾代學者的辛勤勞動和不懈努力,中國邏輯史的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對中國邏輯史的研究對象形成共識,研究方法進一步科學化,研究成果可謂是洋洋大觀。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邏輯思想是邏輯史研究的重要內容之一。中國古代有豐富的邏輯思想,其中由于中國古代的歷史發展本身就是一個不同民族不斷融合的過程,其歷史的發展演變中當然也包括了不同民族的歷史文化的持續融合過程。因此,研究中國古代的邏輯思想,理應包括在不同歷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同民族的邏輯思想。不同民族的思維方式不能說是不同的邏輯,但它是邏輯思想的核心內容之一,在不同民族群體的思維實踐中占居主導地位并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們應該通過學習、研究不同民族思維方式來探究其規律性的因素,通過比較研究,豐富中國的古代邏輯思想。比如,蒙古族是我國具有悠久歷史的少數民族之一,長期以來在以蒙古高原為中心的北方遼闊草原為依靠游牧經濟生息繁衍,創造了有別于中原農業文明的草原文化,形成了獨有特色的蒙古族思維方式。蒙古人的為人處事方式與漢族人有別樣的一面。那么這是為什么?這種特征是怎么形成的?這些問題要從古代蒙古族的歷史文化背景著手,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研究,并與漢族古代邏輯思想進行比較,分析與漢族及其它民族思維方式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等。邏輯與文化具有密不可分的互動關系。張東蓀先生進行了邏輯與語言結合的研究,提出了自己關于邏輯與文化之間關系的觀點,有人稱之為“文化主義邏輯觀”。他認為:“邏輯是由文化所需要而逼迫出來的,跟著哲學思想走,是文化的產物,由于不同國家、民族的文化不同,因此邏輯就不同,不存在先驗的、普遍的邏輯,沒有唯一的邏輯,而只有在各種不同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不同邏輯”?!?1〕崔清田教授則在中西邏輯比較研究中充分闡明了邏輯與文化之間的互動關系。他指出:“邏輯與文化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客觀聯系。這種聯系是由文化的整體性,以及包括邏輯思維在內的思維方式在構成文化整體的諸要素中的特殊地位所決定的。邏輯與文化的關系既表現為文化的整體特征和需求對邏輯的制約,也表現為邏輯對文化發展的影響。文化對邏輯的制約,決定了由特定歷史階段的特定文化所孕育出的不同邏輯傳統,既有共同性的一面,又有特殊的一面”。〔1〕156鞠實兒教授在《邏輯學的問題與未來》一文中指出,在某一文明內部,由不同的人群所創造的不同或具有顯著差異的物質和精神產品構成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文明可以具有不同的邏輯?!?2〕眾所周知,中國邏輯學界“大邏輯觀”與“小邏輯觀”之爭可以說至今還沒有徹底結束。我們雖然沒有將大邏輯觀擴大化,持不同的民族都有不同的邏輯,或者不同民族的思維方式就是不同的邏輯的觀點。但是,從中國特殊的歷史文化背景出發,將不同民族的思維方式或不同文化群體的說理方式作為中國古代邏輯思想的組成部分進行研究是很有必要的。布留爾將原始人的思維稱作為“原邏輯”,并指出:它(指原始人的思維)不是反邏輯的,也不是非邏輯的。〔13〕一個民族的思維方式或一個文化群體的說理方式可以說是前邏輯或原邏輯,它體現著一個文化群體在認識客觀事物、表達思想、論證觀點等方面的規律、規則、程序、步驟、手段等共同的思維特點和思維趨向。將不同民族的思維方式或不同文化群體的說理方式納入到中國邏輯史研究范疇,能夠豐富中國古代邏輯思想,體現我國多民族的文化、思維相互影響、交融一體的特點,對中國邏輯史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三)有利于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和民族文化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當今社會科學技術突飛猛進,信息傳播方式不斷進步,不同國家、不同民族之間的文化交流日趨頻繁。不同民族文化從表面上看,有很多顯現的、可感知的差異,而其最本質的差異潛在于一種文化的深層次。這里包括在漫長的歷史過程中積淀的文化理念。這種理念在不同民族政治、經濟、歷史、文學、藝術、道德、宗教、風俗、語言文字等諸多領域起作用并處處得到體現。一個民族或一種文化群體的思維方式以及說理方式貫穿于該文化體系中,有學者稱之為文化的“本”和“紐帶”,認為在思維方式的作用下各種具體文化形態和形式聯結成為一個有機整體。不同文化群體之間或不同說理方式的人群之間的交流與互動,可以視為一種跨文化的論證。評價一個論證的好壞,有很多不同的標準。從非形式邏輯標準分析,其要素———“論證者”與“目標聽眾”至關重要。所謂論證者“就是指提出論證的人”。所謂目標聽眾“即是指論證者試圖說服的聽眾”?!?4〕面對不同民族文化群體之間或不同說理方式的人群之間的跨文化互動,不僅要考慮論證形式的共性,更要考慮涉及論證者和目標聽眾的文化差異性。和諧社會需要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和諧社會是通過社會主體———人的行為得以實現的,只有人人保持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社會才能夠和諧發展。每個人的行為都受其思維方式的制約,是思維方式的具體表現,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也是如此。在國與國、民族與民族之間的交流、交往過程中,能夠多一些和諧、少一些沖突,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對彼此思維方式的全面、正確了解。因此,對不同民族的思維方式進行認真研究,正確認識、全面了解不同民族文化各層面的具體狀態及其歷史演變,把握其文化的特質思維方式背后深層次的因素,是社會和諧發展的時代需要。鞠實兒教授曾提出“廣義論證”〔15〕概念,擴大了邏輯家族成員,在廣義論證的框架內考察不同文化群體的說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說理方式的人群之間的交流方式,將不同文化群體的說理方式納入到邏輯家族。廣義論證不僅考慮到論證中的語境變量,而且還將文化作為變量引入邏輯學的研究領域;強調博弈參與者的文化隸屬關系對論證活動的作用,從而允許我們在廣義論證的框架內考察不同文化群體的說理方式,以及具有不同說理方式的人群之間的交流方式。由于參與者的社會文化隸屬關系對論證的實施方式和論證結果的可接受性有直接的制約作用,事實上,如果博弈者使用的規則不被他們所屬的文化群體認可,博弈的結果將不會被相應的群體所接受,所以也就沒有規范性。這一理論的提出對于邏輯學發展和不同民族文化交流與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只有在這樣理論指導和“文明平等原則”〔12〕下,不同民族之間才能夠順利有效地交流,也只有這樣的原則下,不同民族文化才能平等、協調發展。

二、民族思維方式的研究方法

任何一門科學或學科不容忽視研究方法的重要性。科學的研究方法是取得成功的先決條件。民族思維方式的研究,要借鑒中國邏輯史研究的成功經驗,采取比較研究方法和歷史分析與文化詮釋的方法。

(一)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方法是諸多學科普遍運用的研究方法。不同學科運用比較研究方法之后,在該學科研究領域出現過新的分支或研究方向。例如,比較文學、比較邏輯等。民族思維方式的研究,也離不開比較研究方法。因為,只有在比較中才能夠更好地體現不同民族思維方式的本質特征和一般規律。采用比較方法,必須堅持科學、客觀的原則,不能盲目比附或強行比較。要明確比較目的、對象,要通過不同民族思維方式所形成的歷史文化背景、主要特征的比較,總結出他們的共性和個性,全面、客觀地分析他們的異同特征形成的原因,掌握發展規律,分析發展趨勢,指導不同民族群體和個體之間的交流。

(二)歷史分析與文化詮釋方法

歷史分析與文化詮釋方法是中國邏輯史研究的一種成功的研究方法。即把中國古代邏輯史放在它產生和發展的具體歷史環境和文化環境中,將中國古代邏輯思想作為先秦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與當時的哲學、倫理學、政治學、語言學和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思想以及文化發展的基本特征結合起來進行全面的分析、考察,從而得出全面、確切的結論。歷史分析與文化詮釋方法不僅糾正了過去中國邏輯史研究“據西釋中”、“簡單比附”方法的缺陷和不足,為中國邏輯史研究開辟新的思路,提供了科學的方法,而且對很多學科的研究都具有方法論意義。民族思維方式研究必須正確采用歷史分析與文化詮釋方法,把不同民族思維方式放在其產生和發展的該民族的特定歷史背景和文化環境中,進行全面考察、認真分析、高度概括、科學歸納,得出切合實際的結論。

三、小結

邏輯學論證方法范文2

關鍵詞:現象學;科學論;邏輯學;純粹邏輯學;超越論邏輯學;胡塞爾;

作者簡介:張浩軍(1980-),男,甘肅武威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外國哲學專業2005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德國近現代哲學。

現象學從開創之初就與邏輯學結下了不解之緣,胡塞爾一生都沒有放棄過對邏輯學問題的探討。從《算術哲學——心理學的和邏輯學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邏輯研究》(第一卷:《純粹邏輯學導引》,1900;第二卷:《現象學研究與認識論》,1901),從《形式邏輯與超越論邏輯:邏輯理性批判的一種嘗試》(1929)到《經驗與判斷:邏輯譜系學研究》(1938),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爾的思想歷程簡單地劃分為前現象學時期(即1900年《邏輯研究》第一版發表之前),本質現象學時期(即從1900年至1913年《純粹現象學和現象學哲學的觀念》的第一卷《純粹現象學通論》,簡稱《觀念I》,發表之前)和超越論現象學時期(即《觀念I》發表之后)這三個階段的話,那么胡塞爾在每一個階段都研究了邏輯學問題,可以說邏輯學是胡塞爾思想發展中的一個一貫的主題。

邏輯最初被設想為一門科學論(Wissenschaftlehre,theoryofscience),科學論的任務是為可能科學提供一種先天的根據:即科學是如何可能的?由于科學本身的可能性不能通過科學的事實而被表明,所以,為科學奠基的任務就落在了作為科學論的邏輯身上,即落在了邏輯的先天原理和理論上。但是,由于邏輯本身就其可能性而言也是成問題的,而且在不斷的理性批判中呈現出了越來越多的問題。所以這些批判引導我們從作為理論的邏輯返回到了邏輯理性(logischeVernunft)以及與邏輯相關的新的邏輯領域,即為客觀邏輯進行根本奠基的主觀邏輯。在胡塞爾看來只有通過邏輯理性批判,通過超越論的主觀性所奠基的現象學邏輯,一門真正的科學論才能得以被建立起來,真正科學的建立才有了牢固的根基。

一、邏輯學作為問題

1891年,胡塞爾哲學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術哲學》(第一卷)的發表,標志著他探索“嚴格科學”的道路的最早嘗試,在英國經驗論和布倫塔諾描述心理學的影響下,胡塞爾試圖運用心理學的“科學”方法來澄清“數”和“邏輯”的基礎和起源,最終認為數學與邏輯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規律都是心理的構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樣:“只要隨便看一眼邏輯學文獻的內容,上述說法就可以得到證實。這些文獻所討論的始終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斷、推理、演繹、歸納、定義、分類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心理學,只是根據規范的和實踐的觀點進行了選擇和整理而已。無論人們對純粹邏輯學(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嚴格的限制,都無法把心理學的東西從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爾在《算術哲學》中對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對心理行為的描述心理學分析中進行的,因而在此書發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責。最主要的批判來自于數學家和邏輯學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術哲學》一書的書評中指出胡塞爾把數學和邏輯的基本概念和規律心理學化了,必須“要把心理學和邏輯學的東西,主觀的東西和客觀的東西明確區別開來”[2]8。

胡塞爾本來計劃出版《算術哲學》的第二卷,但是由于心理主義的困境使他放棄了這個計劃并開始轉向了對心理主義的批判。幾年后,胡塞爾在回顧這一轉折時說:“一系列無法避免的問題……不斷地阻礙并最終中斷了我多年來為從哲學上澄清純粹數學所做的努力的進程。除了有關數學基本概念和基本觀點的起源問題之外,我所做的努力主要與數學理論的和方法方面的難題有關。那些對傳統邏輯學或無論做了多少改革之后的邏輯學的闡述來說顯而易見的東西,即:演繹科學的理性本質及其形式統一與符號方法論,在我對現有演繹科學所做的研究中卻顯得模糊可疑。我分析得越是深入,便越是意識到:負有闡明現時科學之使命的當今邏輯學甚至尚未達到現時科學的水準……而我在另一個方向上卻糾纏在一般邏輯學和認識論的問題中。我那時以流行的信念為出發點,即堅信:演繹科學的邏輯學和一般邏輯學一樣,對它們的哲學闡明必須寄希望于心理學。因此,在我《算術哲學》的第一卷(也是唯一發表的一卷)中,心理學的研究占了極大的篇幅。我對這種心理學的奠基從未感到過完全滿意。在論及數學表象的起源問題,或者在論及確實是由心理因素所決定的實踐方法的形成時,我感到心理學分析的成就是明白清晰而且富于教益的。然而,思維的心理聯系如何過渡到思維內容的邏輯統一(理論的統一)上去,在這個問題上我卻無法獲得足夠的連貫性和清晰性。此外,數學的客觀性以及所有科學的客觀性如何去俯就心理學對邏輯的論證,這個原則性的懷疑就更使我感到不安了。這樣,我建立在流行的心理學信念——用心理學分析來邏輯地闡明現有的科學——之上的全部方法便發生了動搖,這種情況愈來愈迫使我對邏輯學的本質,尤其是對認識的主觀性和認識內容的客觀性之間的關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每當我對邏輯學提出一定的問題并期望從它那里得到解答時,它給我的總是失望,以至于最后我不得不決定:完全中斷我的哲學—數學研究,直到我在認識論的基本問題上以及在對作為科學的邏輯學的批判理解中獲得更為可靠的明晰性為止。”[1]前言1因此,胡塞爾從對數學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最終轉向了對邏輯學的本質問題的研究,轉向了對純粹認識論問題的研究。在《算術哲學》發表后將近十年的時間里,他將主要經歷都放在了對這些問題的艱難的反思上。

二、邏輯學的性質

1900年胡塞爾發表了《邏輯研究》的第一卷《純粹邏輯學導引》(以下簡稱《導引》)。在這一卷中,胡塞爾自覺地從一個心理主義的追隨者變成了一個心理主義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當時在哲學界占據統治地位的心理主義觀點,明確地界定了邏輯學的性質,提出了純粹邏輯學和理論科學為實用科學奠基的觀念。

在胡塞爾看來,《導引》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對心理主義的清算,而是對邏輯學的觀念科學性質的界定。該卷“引論”部分的最后一段話清楚地表明了胡塞爾在這一卷的基本思路:“我們的目的實際上并不在于對這些傳統的爭執進行劃分,而是在于澄清包含在這些爭執中的原則差異并且最終澄清一門純粹邏輯學的根本目的。因此,我們必須走這樣一條道路:我們以當前幾乎受到公認的對邏輯學的規定,即工藝論的規定為出發點并且確定這個規定的意義和對它的論證。然后我們很自然地要提出關于這門學科的理論基礎的問題,尤其是它與心理學的關系問題。從根本上看,這個問題與認識論的主要問題,即與認識的客觀性有關的問題即使不完全相合,也可說是在主要部分上相合。我們所做的與此有關的研究所得出的結果是劃分出一門新的、純粹理論的科學,它構成任何一門關于科學認識的工藝論的最重要基礎并具有一門先天的和純粹論證性科學的特征。它便是康德以及其他形式的和純粹的邏輯學代表人物所企圖建立的科學,但他們沒有正確地把握和規定這門科學的內涵與范圍。這里的思考所得出的最后一個成就在于得出了關于這門有爭議的學科的本質內涵的明晰概括的觀念,隨著這個觀念的得出,我們對上述爭論的立場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明了了?!盵1]7-8

從胡塞爾的這段話來看,《導引》首先要討論的是邏輯學的性質問題。即“1.邏輯學是一門理論性學科還是一門實踐性學科(一門工藝論)。2.它是否獨立于其他科學,尤其是獨立于心理學或形而上學。3.它是否是一門形式學科,或者像人們習慣于說的,它是否僅僅與認識的形式有關,它是否也須注意認識的質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證實性學科的特征,還是具有經驗的和歸納性學科的特征?!盵1]6-7

也就是說,邏輯學究竟是作為一門規范的或實踐的學科而與作為經驗科學的心理學相對立,還是作為一門觀念科學或理論科學而與作為事實科學的心理學相對立。在胡塞爾看來,心理學作為經驗科學只能得到事實可靠的真理,而邏輯學作為先天科學或觀念科學探討的是本質可靠的真理。人們無法從事實科學中推導出本質科學,反過來,本質科學卻對事實科學具有奠基作用。只有帶有理論科學奠基特征的科學才是真正的科學,而一門沒有經過本質科學奠基的科學則是不成熟的科學,理論科學是實踐科學的基礎。他認為:“顯而易見,任何一門規范學科,尤其是任何一門實踐學科的前提都是由一門或幾門作為基礎的理論學科來構成的,就是說:任何一門規范學科都必定擁有某種可以從所有規范化做法中分離出來的理論內涵,這種理論內涵本身的自然產地是在一門理論學科之中,無論這是一門已形成了的理論學科,還是一門尚待建立的理論學科。”[1]45-46理論學科由于其內在的、先天的必然性而必須先行于所有其他具體的學科,并且必須在方法上和理論上為所有其他學科奠基。邏輯學尤其是純粹邏輯學既不是經驗科學(如心理學),也不是規范科學(如倫理學、形式邏輯),而是理論科學或觀念科學,它構成經驗科學和規范科學的基礎。

實際上,胡塞爾本人并不否認邏輯學的規范性質。他只是認為,純粹邏輯學構成了邏輯學的理論基礎,它作為抽象的、理論的學科為普通的、實踐意義上的邏輯學奠基。邏輯工藝論的根本理論基礎并不是在認識心理學之中,而是在純粹邏輯學之中。也就是說,胡塞爾要求劃分作為科學論的純粹邏輯學和作為方法論的規范邏輯學,邏輯學應當包括這二者。作為科學論的純粹邏輯學代表了科學的本質,作為方法論的規范邏輯學則代表了工藝的本質,胡塞爾也用醫學和治療術、純粹幾何學與土地丈量術之間的關系來比喻純粹邏輯學與方法邏輯學之間的關系,強調規范科學對理論科學的依賴性:規范科學從理論科學中獲得所有那些使它們成為科學的東西,這就是理論性的東西。純粹邏輯學或純粹哲學的研究對象是“理論性的東西”。所謂“理論性的東西”,就是使所有科學(不論是規范科學,還是各門具體科學)成為“學”(—logy,—logie)的東西。從事科學的人并不關心他賴以進行思想的那些原則,作為純粹邏輯學的理論哲學就是要澄清科學中所使用的觀念??茖W的統一正是由理論的統一來規定的,這種規定性賦予理論科學(觀念科學)以科學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論科學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價值的科學。[3]19-20

三、純粹邏輯學作為科學論

在胡塞爾看來,像數學家、物理學家和天文學家等等自然科學家和其它具體科學的研究者“為了實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學計劃也不須要明察他行動的最終根據,并且,即使已獲得的成功對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會去要求證明他的推理的最終前提以及要求探討那些作為他的方法之基礎的原則。然而,所有科學的不完善狀態都恰恰與此有關。我們這里所說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這些科學在研究它們各自領域的真理時所隱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們在從事這些研究時所缺乏的內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說具體科學并不是一種清晰透徹的理論,它們并不是從最終的原理和根據出發,使其概念和命題建立在完全明見的基礎之上,它們所采取的每一個步驟,也沒在其真實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論證。

在胡塞爾看來,為了實現真正科學的目標就需要形而上學與科學論對具體科學進行規范和指導?!靶味蠈W的任務在于,對那些未經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卻至關重要的形而上學前提進行確定和驗證,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討實在現實的科學的基礎。”[1]10-11由于形而上學僅僅涉及到那些與實在現實有關的科學,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學都與實在現實有關,比如純粹數學科學便是如此,它們的對象是數、量、集合、關系等等,這些對象完全獨立于實在的有或無,并且僅僅被看成是純粹觀念規定的載體,所以為了對這些與實在現實無關的抽象的、觀念的領域進行研究,就需要一門與數學、形而上學不同的新的科學,這門科學涉及所有的科學,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學成為科學的東西,這門新的科學就是所謂的科學論。然而問題在于,科學論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則如何可能?

依照胡塞爾,科學的目的在于認識,在知識中我們擁有真理。但是科學所提供給我們的知識并不是“單純的”多樣性,而是復雜的多樣性。用他的話說就是:“知識之間雖然有實際的親緣關系,但它還沒有構成那種科學所特有的、在知識的多樣性中的統一性。一組個別的化學認識肯定無法論證一門化學的科學??茖W所要求的東西顯然要更多,即要求在理論意義上的系統聯系,其中包括對知識的論證以及在論證的順序上的合理的銜接和調整。因此,科學的本質中包含著論證聯系的統一,在這種聯系中,不僅個別的認識,而且論證本身以及被我們稱之為理論的論證之更高組合都已獲得系統的的統一”。[1]14在胡塞爾看來,所有論證中都存在著某種不是此時此地的推理所特有的、而是對于推理的整個種類來說典型的“形式”,并且所有這類推理的正確性都要靠它們的形式來保證,所以有規則的形式不僅使得諸科學的存在得以可能,由于形式相對于知識領域而言具有獨立性,所以也使得一門科學論、一門一般邏輯學的存在得以可能,倘若這種獨立性不存在的話,那么也就不存在一門一般的邏輯學,存在的將會是一些相互并列的、與各門科學個別相應的邏輯學。在這里,所謂的“一般邏輯學”也就是“純粹邏輯學”,就是科學論。正如胡塞爾在《邏輯研究》的“作者本人告示”中所說得那樣:“純粹邏輯學是觀念規律和理論的科學系統,這些規律和理論純粹建基于觀念含義范疇的意義之中,也就是說,建基于基本概念之中,這些概念是所有科學的共有財富,因為它們以最一般的方式規定著那些使科學在客觀方面得以成為科學的東西,即理論的統一性。在這個意義上,純粹邏輯學是關于觀念的‘可能性條件’的科學,是關于科學一般的科學,或者,是關于理論觀念的觀念構成物的科學?!盵1]前言Ⅻ

在胡塞爾看來,科學論可以分為理論的科學論和規范的科學論,更確切地說,可以分為理論科學的科學論和規范科學的科學論。就理論科學而言,科學論的任務在于:“探討各門作為這種或那種系統統一的科學,或者說,它要探討:哪些東西在形式上將科學規定為科學,哪些東西決定了科學內在地劃分為各個區域、各個相對封閉的理論,哪些東西是科學的根本不同的種類和形式等等。……而且不僅僅只是探討在科學中出現的知識方法,它應當還包括對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學的知識方法的探討??茖W論不僅要區分有效的和無效的論證,而且還應當區分有效和無效的理論與科學。”[1]24

在科學論的意義上,邏輯學應當是一門規范學科。因為“邏輯學研究的是,真實有效的科學包含著什么,換言之,構成科學觀念的是什么,通過這種研究,我們便可以確定,經驗的科學是否符合它們的觀念,或者,它們在何種程度上接近這些觀念,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違背這些觀念。這樣邏輯學便可以將自己稱為規范科學”,[1]24-25“如果科學論為自己提出一項深入的任務,即:研究那些作為我們的支配力之基礎、作為實現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種條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規則:我們如何用機智的方法去獲得真理,如何確切地為科學劃界并建立科學,尤其是如何發明或使用各種在這些科學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們應當如何在所有這些方面避免犯錯誤;如果科學論為自己提出以上這些任務,那么它就成為一門關于科學的工藝論。”[1]25-26

四、歐洲科學的危機與超越論邏輯學的建立

自《邏輯研究》提出了“純粹邏輯學”的觀念和任務之后,胡塞爾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都沒有再專門論述過關于邏輯學的問題,但這并不表明,邏輯問題在胡塞爾那里終結了,實際上,他在為更深入地解答“純粹邏輯學”的問題進行思想和方法的準備,胡塞爾于1929年出版的《形式邏輯與超越論邏輯》正是他晚年集中探討邏輯學問題的成果?!缎问竭壿嬇c超越論邏輯》承接了《純粹邏輯學導引》所提出的建立一門作為科學論的純粹邏輯學的任務,豐富和深化了《導引》所提出的邏輯學問題,對傳統形式邏輯的迷誤和缺陷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并且對形式邏輯做了擴展,提出了用超越論邏輯(transzendentaleLogik)為形式邏輯奠基的思想,最終把邏輯之物的明見性問題回溯到了超越論的主觀性問題上,通過邏輯理性的自我批判而最終建立起了一門真正的科學論。

在該書的“導言”中,胡塞爾認為,真正意義上的科學,最初產生于柏拉圖對邏輯學的奠基。柏拉圖的邏輯學和科學論負有這樣的使命,即“首先使事實科學(faktischeWissenschaft)成為可能,并且在實踐上引領它們。甚至就在這項任務的完成中,邏輯學實際上促成了精確意義上的科學的產生。這種科學有意識地以邏輯的科學觀念為基準,力求實現這種可能性:即嚴格的數學和自然科學,我們的近代科學就是其在更高階段上的發展。然而,邏輯學與科學之間的原初關系卻在近代以一種顯著的方式發生了倒轉??茖W獨立了,構造出了許多高度不同的方法,但未能足夠滿足批判地證成自身(Selbstrechtfertigung)的精神??茖W的成果雖然確實可行,但其成就卻并非最終明晰的。它們所構造出的方法雖然不是在日常意義上素樸的,但依然是一種更高階段上素樸的東西,因為它們放棄了從純粹的原理出發,依據純粹的觀念,證成(rechtfertigen)最終先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方法。換句話說,邏輯本來是方法的領頭人(Fackeltr?gerin),是以可能的認識和科學的純粹原理學說為己任的,但是在其發展中卻放棄了這一歷史任務而遠遠落伍了?!盵4]6在胡塞爾看來,十七世紀改革自然科學的壯舉是通過對真正的自然認識的本質和必要條件的邏輯反思,對它的根本目標和方法的反思而確定的。笛卡爾的《方法談》(DiscoursdelaMéthode)和他的《第一哲學沉思集》(MeditationesdePrimaPhilosophia)就是對徹底和普遍的科學理論的追求的表達。在他看來,邏輯在近代開端時期還是科學的科學,然而此后這種本質性的關系就發生了轉變:“科學把自己理解為各種專門學科,它不再關心邏輯,甚至輕蔑地把它排斥在一邊。但是這本身在近代就完全偏離了它自己的本來意義和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樣的科學不再探求科學的純粹本質規范及其本質形態,從而不能在根本上對科學作出貢獻,不能在每一步驟上說明它的方法和推論的正當性。這樣的科學在其理念和問題提法上更喜歡以事實科學,特別是以受敬佩的自然科學為指導。”[4]7“科學的發展,邏輯的停滯——這是近代的科學狀況”。[5]前言ⅹⅹⅹⅶ

于是,現代科學就這樣放棄了自柏拉圖以來活躍在各門科學中的真正科學的理念以及科學在實踐上自我負責(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這種根本精神一貫要求,任何知識都必須從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發加以說明,不對此追問就不賦予任何意義。與此同時,歐洲科學也從根本上失去了對自己、對其絕對意義的偉大信仰——相信科學將成為智慧,將成為真實地理性地對自我、對世界、對上帝的認識,并以此實現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禈返纳睢_@種偉大的信仰,這種將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數人中已經失去了它的力量。人們就這樣生活在一個變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們不去追問目的,不去追問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認的意義。造成這種情況,邏輯本身也有責任,因為“科學的危機從根本上來說是邏輯的危機,如果說科學已經偏離了它的理想的話,那么這是由于邏輯未能使這個理想變成明晰的,而且沒有引導科學的發展”,[6]ⅹⅹⅹⅲ邏輯沒有堅持行使它作為純粹的和普遍的科學論的歷史任務,而是蛻變為了一門特殊科學。

在胡塞爾看來,當我們認識到真正的人性和徹底自我負責的生活不可分離,并因而認識到科學的自我負責與人生的總的自我負責不可分離時,那么我們就必須對整個的生活和總的文化傳統作一番深入透徹的反思,通過意義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來尋求最終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說科學理論的問題是哲學的主要課題的話,那么我們就必須通過批判當今的哲學來進行這種反思。但是,“在當今哲學十分混亂的形勢下,這樣做希望渺茫。因為當代哲學的文獻雖浩如煙海,但缺乏統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學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種哲學。”[4]10因此,我們必須采取像笛卡爾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種徹底的批判精神來重新恢復從絕對奠基出發的真正科學的觀念,即古代柏拉圖的觀念,這也就是說,追問作為包括所有實證科學的知識在內的一切知識的前提的最終基礎。這種徹底的科學奠基的第一次嘗試,即笛卡爾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嘗試,沒有獲得成功。從絕對的、認識的主觀性出發,在整體上對科學作絕對的奠基、對哲學作絕對的奠基,直到超越論現象學產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在胡塞爾看來,近代科學所缺乏的東西就是真正的邏輯,這種邏輯包括“科學論”的所有問題和學科。由于一門獨立發展的觀念的含義構成物的邏輯學如同一般實證科學一樣是非哲學的,它在其自身之中缺乏一種使它能夠最終實現自我理解和自我證成的原初的真正性,它也沒有任何規范,能夠幫助實證科學超越其實證性,所以一門真正的哲學邏輯學,一門全面解釋真正的一般科學的本質可能性的,并且因此能夠引導真正的科學發展的科學論,最終只能夠在與一門超越論現象學的關系中成長起來?!耙婚T作為超越論邏輯的邏輯學,用認識的最深刻的自身認識之光照亮了所有科學的道路并且使它們在所有的行為上都變成了可理解的?!盵4]20超越論現象學的基本觀點在于,“在每一個對象性中都包含著一個與此相關的主觀性構造成就。”[7]281與此相關,超越論邏輯學要求探討形式邏輯構成物的主觀構造成就以及貫穿在這些構造成就之中的本質規律性,作為純粹理論興趣的最高功能,它意圖揭示那些賦予科學以真正科學的可能意義的超越論的原理系統。

“因此,只有在現象學的意義上,一門超越論地被澄清的和被證成的科學才能夠成為一門最終的科學;只有一個超越論地—現象學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夠成為一個最終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門超越論的邏輯才能夠成為一門最終的科學論,即一門關于所有科學的最終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規范的理論?!盵4]20

五、結語

邏輯學論證方法范文3

作為大學邏輯學教師,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從事邏輯學的教學,并且以科學研究來促進邏輯學的教學改革,提高邏輯學的教學質量,提升邏輯學的教學水平。20多年來,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高等學校中邏輯教學現代化的步子越來越大,步伐越來越快,邏輯教材的建設成就斐然,邏輯教學的改革成果豐碩。其中,王路著的《邏輯基礎》[1]和宋文堅主編的《新邏輯教程》[2]和《邏輯學》[3]、中國人民大學邏輯教研室編寫的《邏輯學》[4]、中山大學邏輯教研室編寫的《邏輯學》[5]以及梁慶寅主編的《傳統和現代邏輯概論》[6],何向東主編的《邏輯學教程》[7],黃華新、胡龍彪編著的《邏輯學教程》[8]以及其它許多教材,在邏輯教學內容和體系的改革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色。宋文堅教授在《邏輯學的傳入和研究》中認為:這些教材“總的特點是:教學體系的框架是按邏輯演算的講述體系構建起來的;以講經典邏輯為主,較全面完整地介紹了兩個演算,或公理系統,或自然演算,介紹了它們的元邏輯問題,注重闡釋現代邏輯的各個基本概念,力圖讓學生學習邏輯學的新觀念?!@些書一般都保留了傳統形式邏輯的某些有實際應用的內容,如直言命題的推理,對當關系等”[9]。

在邏輯教學初步實現現代化的過程中,在這些具有時代特色的教材中,我們到底有哪些成功經驗值得總結和推廣,有哪些問題需要反思和改進?這就是本文中討論的主題。

1堅定不移地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

在20世紀70年代末期,針對我國邏輯教學和研究水平遠遠落后于國際水平的實際狀況,特別是我國大學邏輯教學中所用的邏輯教材內容比較貧乏、陳舊的狀況所提出的“形式邏輯要現代化”的口號,主張邏輯教學和研究要現代化,要大量吸收數理邏輯的成果,編寫現代化的邏輯教科書。然而,對于這個反映時代要求的口號,邏輯學界不少人并不是完全贊同的。在什么是邏輯教學和研究現代化,如何實現邏輯教學和研究現代化等等問題上,邏輯學界曾經展開了3次較大的爭論。在許多次邏輯學討論會上,雙方展開激烈爭辯的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令人難以忘懷。

經過多次激烈的爭論,在邏輯教學是否應當現代化的問題上,邏輯學界基本取得了共識,這就是在中國的高等教育中,邏輯教學也要與國際接軌,堅定不移地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上述這些教材,就是中國的邏輯教學與國際初步接軌的一批成果中的典型代表。由于使用了這些教材,在中國的邏輯教學中,特別是大多數高校哲學系的邏輯教學中,現代邏輯已經成為學生的必修課,也已經和正在成為許多高校非哲學專業的文科學生的公共基礎課或者公共選修課?,F代邏輯正在大踏步地走進我國高等學校課堂,逐漸成為邏輯教學的主流。因此,張家龍先生認為我國的邏輯教學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化,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事實。

正是基于我國的邏輯教學已經初步實現了現代化這一基本事實,張家龍會長發出了這樣的號召:“我們不能滿足于已經取得的成績,我們要繼續前進,在21世紀經過幾十年奮斗,中國邏輯學者完全有能力全面實現我國邏輯教學與研究的現代化、與國際邏輯教學和研究水平全面接軌?!?/p>

2樹立正確的邏輯教學觀,促進邏輯教學的改革

王路教授在《邏輯基礎》一書的“序”中談到學習邏輯可以有許多目的。他把這些目的大體上分為3類:一類是通過學習邏輯,掌握一些專門的技術和方法,從而使我們能夠應用這些技術和方法解決一些具體的問題;另一類是是通過學習邏輯,培養一種邏輯的眼界和意識,從而使這種邏輯的眼界和意識成為我們知識結構中的構成要素,在我們的工作和生活中潛移默化地起作用;第三類則是通過有關的邏輯知識樹立邏輯的觀念?!熬瓦@三個目的而言,最重要的是邏輯的觀念。因為邏輯的技術方法,邏輯的眼界和意識都是圍繞邏輯的觀念展開的?!盵1]

那么,在邏輯教學,特別是現代邏輯教學中,我們應當用什么樣的邏輯的觀念去指導邏輯學的教學改革呢?

在《邏輯的觀念》一書以及一系列的論文中,通過對歷史上亞里士多德邏輯和現代邏輯的詳盡考察,王路教授認為,從邏輯的內在機制看,邏輯是研究必然性推理即研究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必然地得出”的關系的:“從亞里士多德到現代邏輯,始終貫穿了一條基本的精神,這就是‘必然地得出’?!盵10]王路詳盡地討論了亞里士多德和現代邏輯對于“什么是必然地得出”和“如何才能必然地得出”的問題的解答,樹立了一種邏輯的觀念,一種對邏輯科學或者邏輯學科的內在機制和根本性質的觀念。并且,他反復強調現代邏輯通過構造形式語言和邏輯演算,得到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法,以保證我們可以達到“必然地得出”。李小五教授在《什么是邏輯》中指出:“邏輯就是對形式正確的推理關系進行可靠且完全刻畫的形式推演系統?!盵11]并且,他給邏輯下了這么一個形式定義:“我們稱L是一個C--邏輯當且僅當L是一個三元組<Form(L),|=C,├L>使得下面的(1)~(5)成立:(1)Form(L)是語言的公式類:(2)|=C是語義推論關系;(3)├L是語法推論關系;(4)(可靠性)├LΑ|=C;(5)(完全性)|=CΑ├L?!盵11]王路和李小五對邏輯(嚴格地說是演繹邏輯)這門學科或者科學的觀念雖然引起了中國邏輯學界一些人的質疑或批評,甚至被扣上“小邏輯觀”的帽子。①然而,我認為,這些觀念從不同的方面抓住了邏輯這門學科的本質。王路用“必然性”來概括邏輯推理的性質無疑是正確的,李小五從形式語言的語法和語義方面對“必然性”進行了深入、系統的展開。在我參與編著的《邏輯學教程》[7]中,我認為,邏輯這門學科或科學,特別是其最成熟的一階邏輯,是研究關于某些邏輯詞,例如聯結詞和量詞的推理和論文論證中的推出關系或者推理的形式規律即邏輯規律的。從本源上講,所謂規律,就是事物之間內在的、穩定的、必然的關系。推出關系或者邏輯規律就是推理的前提和結論之間的內在的、穩定的、必然的聯系。對于一定范圍內的邏輯規律,我們可以在形式語言L中通過定義有前提的形式推演,從形式語言L的句法(語法)方面來刻畫這種推出關系(├L),還可以從形式語言L的語義(解釋)方面刻畫它(|=C),并且證明語法推出關系和語義推出關系的重合性,從而以一系列可操作的規則來保證前提和結論之間的這種推出關系的,保證“必然地得出”。以推理的規則來定義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語法推出關系,以模型中的指派和賦值來確立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語義推出關系,并且討論系統的完全性和可靠性,以明確邏輯的出發點是語義推出關系,邏輯的表現形態是語法推出關系,這就非常自然地刻畫了邏輯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規則的這個思想。而邏輯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規則的這個根本觀念,確實是國際上許多邏輯學家的共識。②

3構造簡明易學的邏輯教學系統,普及現代邏輯的基本知識

中國邏輯學會副會長馬欽榮教授認為:“有一種現象值得深思,邏輯學界對于傳統邏輯的教學議論很多,否定的也不少,但傳統邏輯作為課程卻大行其道;對現代邏輯贊揚的人多,但開課的學校不多。這里有隊伍的問題,也有課程的開發與建設的問題。我們需要有可教可學、有特色、上水平的現代邏輯教材和一批勝任的教師,這是應當引起重視并扎扎實實去做的工作?!盵14]。馬欽榮教授在這里所談到的這種現象后面的深層次的原因是什么?怎么建設現代邏輯的教學隊伍?特別是怎么建設可教可學、有特色、上水平的現代邏輯教材?這些問題,的確是事關邏輯教學改革成敗的關鍵問題。

1999年6月,在紀念《普通邏輯》出版20周年座談會上,對于怎樣進一步改革我國高校的邏輯教學和邏輯教材,蘇天輔先生提出了“普通邏輯數理邏輯化”和“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2條指導性意見[15]。根據我的理解,所謂“普通邏輯數理邏輯化”,是指在高校講授的邏輯基礎知識的導論課程即“普通邏輯”中以數理邏輯為主要內容,走邏輯教學現代化之路;而“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是指必須將數理邏輯這門學科的基礎知識,主要是一階邏輯的基本內容,按照教學規律,特別是學生的認知規律,以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方式表述出來,使之符合導論課的性質和要求。因此,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就是建設教師好教、學生易學的邏輯教材的原則和方法。

那么,怎么才能建設好教易學的現代邏輯教材,實現“普通邏輯數理邏輯化”和“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在中國的高校中普及和推廣現代邏輯呢?這是每一個關心中國邏輯教學現代化的人不得不認真思考的問題。結合20多年中國邏輯教學現代化的歷程,并且對邏輯學的研究方法進行客觀的、深入的分析和評價,我們不難找出正確的答案。

在研究各種邏輯詞的推理規律的過程中,我們可以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例如,可以通過公理方法從一個公理(或者公理模式)集合和一個推理規則集合來建立邏輯演算;還可以運用自然推理方法從一個推理規則集合出發來構造邏輯的形式系統,把關于某些邏輯詞的推出關系納入這個系統;還可以通過表列(語義圖)方法運用一個規則集合來逐個構造某個公式或公式集的反駁,以研究這個公式或公式集是否存在推出關系;還可以通過范式方法來研究一個公式或公式集合的各種性質,特別是該公式或該公式集合的所有邏輯后承,等等。

從理論上講,在邏輯系統中,例如在命題邏輯中,對于包括否定詞、合取詞、析取詞、蘊涵詞和等值詞為研究對象的一個形式語言中,這些研究方法得到的推出關系的集合可以是相同的或者等價的。但是,在建立關于某些邏輯詞的全體推出關系形成的集合的推演過程中,不同的研究方法具有相當不同的特點,例如,推演的出發點不同,推演的復雜程度不同,特別在是否有明確的推演目標,是否有明確的推演步驟等方面,這些方法是大異其趣的。

就邏輯學的研究方式而言,運用公理方法構建邏輯的形式系統,研究一類類的邏輯詞的推理規律,是從現代邏輯創立以來直到今天最常見的研究方式。在歷史上,一階邏輯的形式系統最早是由弗雷格用公理方法建立起來的。其后,羅素、希爾伯特以及海廷所構造的邏輯主義、形式主義和直覺主義的邏輯系統都是公理系統。邏輯的公理系統無疑具有種種優點,特別是在研究某些邏輯詞特有的推出規律時,公理系統是十分嚴謹的,而且在討論系統的元邏輯性質方面,公理系統更表現出了種種優點。至今,盡管已經發展出了其它構建邏輯系統的方式,然而,公理方法仍然是人們構建種種邏輯的形式系統時最常用的方法,公理系統對邏輯研究的作用是任何人都不可否認的。

但是,在邏輯教學中,我們是不是一定要采用公理方法來構建邏輯的教學系統呢?用公理方法構建的邏輯系統,對于文科學生是否是好教易學的教學系統呢?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公理系統的特征出發進行分析。從公理系統推演出定理的復雜程度和推演的目標、推演技巧方面來看,要求沒有受到公理方法訓練的學生,尤其是文科學生以邏輯的公理系統為學習對象,是有相當的難度的。邏輯的公理系統是以推導邏輯定理為己任的。由于公理(或公理模式)和/或推導規則的數目不同,從公理推出定理的技術復雜程度也是不相同的。雖然可以采用演繹定理等方式來簡化邏輯定理的推演,但是,從技術上講,公理系統的推演還是比較復雜的。就推演目標而言,從公理推出定理的過程往往是探索性的、試錯性的,我們往往沒有能行的方式進行定理的推演,特別是用代入規則推演時這個問題就更為突出;就邏輯的核心任務———對推出關系的刻畫而言,公理和定理是以邏輯定理或者邏輯真這種不自然的方式刻畫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推出關系的。因此,以公理方法構建的邏輯系統被稱為“不自然的邏輯”。①

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的高校中普及和推廣現代邏輯時,一些教材,特別是翻譯過來的教材采用公理系統作為邏輯學的教學系統。由于對公理系統復雜的邏輯定理的推演過程產生了畏難情緒,許多人對現代邏輯的教學和研究不是采取積極探索而是采取了消極后退的方針,并且產生了對現代邏輯的種種誤解和非難,特別是認為現代邏輯不適合中國國情、對人們的思維實踐沒有什么作用等等。這些誤解和非難,就其實質來講,是不正確的。但是,就教學對象講,在以大學文科學生,特別是非哲學專業的大學一年級本科生為教學對象時,以公理系統作為基礎構建的教學系統似乎并不是最好的選擇,這就是馬欽榮教授談到的“邏輯學界對于傳統邏輯的教學議論很多,否定的也不少,但傳統邏輯作為課程卻大行其道;對現代邏輯贊揚的人多,但開課的學校不多”這種現象的深層次的原因。

作為邏輯學的教學系統中,在一階邏輯,特別是其基礎的命題邏輯部分,當然還可以采用范式方法或者表列(語義圖)方法判定任一公式A是不是某個有窮公式集的重言后承或者某個公式是否常真式等。然而,以范式方法求取一個公式集合的所有的結論時,常常要使用交換律、分配律、吸收律、冪等律、歸約律等邏輯規律進行等值替換,推演過程并不直觀、明顯。表列(語義圖)方法是按一組可行的規則構造一個樹形圖,以判定某個公式是不是某個有窮公式集的重言后承或者某個公式是不是重言式。跟公理方法和范式方法相比,表列方法無疑具有推演目標明確、推演方法機械和推演步驟簡潔、比真值表快速有效等等優點??墒牵趯嶋H思維中,人們一般不會通過劃真值表、求取范式、構造反駁等等方法來判定前提和結論之間是否有邏輯推論關系的。因此,我們可以在理論研究或者在有邏輯知識的人們中間以這些方法討論推理的規律,但是,我們不能指望以這些方法來指導人們在日常實際思維中進行具體的推理和論證。

20世紀30年代,自根芩和其他邏輯學家提出了完全以推理規則集合代替公理來建立邏輯的形式系統以來,構造自然推理系統或者自然演算成為構造邏輯演算的另一種選擇。跟用公理和定理表示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推出關系或推理規律相比,以推理規則來表示前提和結論之間的推出關系或推理規律更接近人們的實際思維過程,因此,邏輯學家以不同的方式構建了許多自然推理系統,自然推理系統得到巨大的發展。在自然推理系統中,我們可以從證明論的角度,以推理規則從符號與符號的關系方面建立語法推論關系,而且,我們還可以從模型論的角度,根據指派、賦值討論公式和公式集的可滿足性、有效性,特別是前提集和結論的語義推論關系,并在討論語法推論關系和語義推論關系的基礎上研究系統的種種元邏輯性質如可靠性、完全性等等性質。而且,自然推理系統恢復了邏輯推論關系在邏輯學中的崇高地位,不再把邏輯真作為邏輯學的核心概念,而是把邏輯真看成前提為空的推論關系的一種特殊情況,一種不自然的邏輯推論關系。由于自然演算所具有的種種優點,在構造邏輯的教學系統時,采用這種方法所構造的邏輯系統是適合教學要求,符合教學規律的。

20世紀80年代初期,為了培養現代邏輯方面的教學和研究人員,教育部委托南京大學開辦了數理邏輯學習班。在這個學習班上使用了美國著名邏輯學家蘇佩斯的《邏輯導論》[17]作為教材。該教材以自然推論方法來建立一階邏輯的知識系統,不但邏輯知識講述得非常清楚、明白,而且,還以許多事例來說明邏輯原理的廣泛應用,因此是一本非常優秀的教材。但是,該教材是以重言式作為命題邏輯的推出規則的,從證明論的角度講,以這種方式處理語法推論關系是不夠妥當的。而且,該教材沒有討論一階邏輯的元邏輯性質,這不能說不是一個令人遺憾的問題。其后,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了另一位美國著名邏輯學家科庇的教科書《符號邏輯》[18]。這本教材介紹了一階邏輯的自然演繹系統,也構建了一階邏輯的公理系統。在討論自然推理時,該書以真值表為基礎,引入了命題邏輯的若干推理規則,詳細研究了關于聯結詞的演繹方法,并且在此基礎上介紹了量化理論、關系邏輯,以及命題邏輯和一階函項演算的公理系統以及它們的元邏輯性質,內容豐富,論述清晰。這2部國際一流的邏輯教材和其它翻譯出版的教材,對我國邏輯教材的改革,產生了深刻而且廣泛的影響。例如,從人大版的《邏輯學》和以及其它優秀教材如畢富生的《數理邏輯》[19]中,可以看得到這些國外教材的影響。

從傳統形式邏輯傳入我國開始,我國邏輯教材經歷了翻譯介紹、消化吸收、自主創新的發展過程。當然,現代邏輯教材的發展也經歷了這個過程。上述以現代邏輯為主的教材中,許多教材已經發展到了結合中國大學生,特別是文科大學生的特點講述現代邏輯的知識,達到了自主創新的階段。其中,王路的《邏輯基礎》特別突出。在《邏輯基礎》中,王路以非形式的方法討論了命題邏輯和謂詞邏輯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其論述之清楚、事例之生動、方法之詳盡、思路之清晰,在眾多邏輯教材中可謂獨樹一幟。即使是自學者,只要用心一些,也可以輕松地跟隨作者一起在一階邏輯形式證明的大海中遨游。邏輯教材,特別是符號邏輯教材能夠寫到這個地步,的確是非常難得的了。這本教材,是對邏輯教材創新發展的一個典范,值得所有在大學教授現代邏輯的教師學習和借鑒。

根據我們的教學經驗,在以大學文科學生為對象的邏輯教材中,以什么方式講述現代邏輯的基礎知識,培養學生什么樣的眼界和意識,特別是樹立什么樣的邏輯觀念,是關系到邏輯教學是否有成效的大問題,也是關系邏輯教學改革是否成功的大問題。王路的教材,雖然沒有構建一階邏輯的形式系統,更沒有討論系統的元邏輯性質,但是,他卻通過與人們直觀更為接近的方式,分析命題和推理的構成成分,運用有效推理的規則,去分析和解決人們實際思維中的關于聯結詞和量詞的推理和證明的問題,并在這個過程中培養學生邏輯的意識和眼界,樹立正確的邏輯的觀念。因此,王路把邏輯理論和邏輯的應用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以培養學生的邏輯的觀念作為邏輯教學的根本目的。邏輯的具體的推演技術和方法可以上升為學生自覺的習慣,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這些推演技術和方法所養成的邏輯的意識和眼界可以內化為學生的素質。學生有了這種素質,也就培養了邏輯精神。而有了邏輯精神,那么,在求知求真的過程中他們就會思索前提和結論、論據和論題之間的聯系是否是必然的,是否具有推出關系,是否符合邏輯規律,邏輯的觀念從而就根深蒂固地扎進學生的思想深處,成為他們的根深蒂固的思維習慣。

王路在《邏輯基礎》中提出了教材的2個使用目的:“一是搞好課堂教學,使之好教、好學、好用;二是便于自學,使之好讀、好理解、好掌握。”[1]并為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落實這6個“好”,特別是不構建邏輯系統,只給出從前提推出結論的推理規則,讓學生通過運用推理規則去進行形式證明,從而極大地簡化了一階邏輯的復雜程度。這些措施,真正體現了“數理邏輯普通邏輯化”的原則和方法。筆者認為,王路在《邏輯基礎》中所做的有益的探索,就是試圖讓中國的邏輯教學再上一個新的臺階,達到又一個新的境界的探索。

4培養邏輯精神,突出邏輯學的社會功能就其來源來說,邏輯學來源于哲學論證、法庭辯論、數學推理等等人類的實踐活動,是為人類求知求真的服務的工具。邏輯學,包括現代邏輯,也是來源于人類的實踐活動,它也應當能夠指導人類的實踐活動,服務于人類的實踐活動。更為重要的是,在邏輯學應用于人類實踐活動的過程中,可以培養學生的邏輯意識或者邏輯精神,樹立邏輯的觀念。

實踐性教學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實踐性教學是為鞏固、加深和擴展邏輯理論和邏輯應用的知識,通過各種方式使學生在思維實踐中運用所學到的邏輯知識去分析問題、討論問題、解決問題的教學方式。這種教學方式,主要由學生自主進行。通過這種教學方式,可以使學生深刻體會到邏輯學求知求真的精神實質,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和科研能力。這種教學方式,可以有如下種種表現形式。

通過組織或參與組織學生運用講演會或論辯會的形式進行的教學活動。教師讓學生自主策劃講演或論辯的題目,設計邏輯框架,尋找論據對論題進行論證、反駁和辯護,對論證進行分析、評估,教師只在必要時加以指導。這種實踐性教學方式,非常有利于培養學生在實踐中把邏輯知識創造性地進行應用的能力,非常有利于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邏輯思維素質,樹立邏輯的觀念,培養求知求真的邏輯精神。

進行案例教學,也是進行實踐性教學的有效方式。通過來自社會生活,主要是來自報刊雜志和互聯網上的實際事例中包含的邏輯問題的分析,可以使學生深刻體會邏輯學的作用,充分理解邏輯學的社會功能。

實踐性教學還可以采用讓學生探討在各門學科中是怎樣根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通過推理、論證把這些學科組織成為嚴密、系統的知識體系的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讓學生交流如何運用所學到的關于概念、命題、推理和論證的知識,撰寫科研論文的體會和經驗的方式進行。

邏輯學論證方法范文4

關鍵詞:法律推理 法律邏輯 法理學 非單調邏輯 非形式邏輯

英國邏輯學家Toulmin建議,既然在數學之外論證的有效性并不取決于其語義形式而是取決于它們辯護的爭論過程,那么,那些想研究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們應當從數學那里離開,轉而去研究法學[[1]]。Toulmin的建議無疑給法律邏輯學家們的工作以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如何定義法律邏輯呢?這是一個比較復雜但又無法回避的。翻開國內的法律邏輯教科書,我們會發現:這些教科書基本上都是根據傳統邏輯教科書的邏輯定義來定義法律邏輯的??墒?,國內傳統邏輯教科書中給邏輯的定義本身是值得商榷的,即傳統邏輯教科書給出的邏輯定義本身只具有描述性,并沒有反映出邏輯的本質所在,并未反映出邏輯學的動態。我們當然不采用這種邏輯定義作為我們研究的起點,至少需要根據國際主流邏輯的觀點來定義法律邏輯。

根據主流邏輯的觀點,如果把邏輯定義為“研究把好(或正確)推理與差(或不正確)推理相區別開來的”[[2]],那么我們就可以把法律邏輯定義為“研究把好(或正確)法律推理與差(或不正確)法律推理相區別開來的科學”。根據這個定義,法律推理顯然是法律邏輯的核心概念之一。必須意識到,這里所給出的法律邏輯的定義是基于主流邏輯(主要是指形式邏輯)觀念的,因此,這個定義不是最優的。如果引入非形式邏輯或論辯理論,我們還可能需要進一步修改該定義。

一、概念問題:法律推理的兩個層面

我們可以把法律推理區別為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作為法律邏輯研究對象的法律推理,即邏輯層面的法律推理;第二個層面是作為法理學的一個重要分支的法律推理,即法理層面的法律推理。學界通常所說的法律推理往往是指第二個層面。不少學者常常把兩個層面的法律推理混淆起來使用。表明,第二個層面上的法律推理實際上包含了第一個層面上的法律推理。我們可以把前者叫做狹義的法律推理,后者叫做廣義的法律推理。

不管是法理學家還是法律邏輯學家,通常都把法律推理分為兩種類型,即形式推理(formal reasoning)和實質推理(material reasoning),并認為前者只研究推理的形式,而后者則需要引入價值判斷并考慮到推理的具體。這種觀點幾乎成了當今法理學界和法律邏輯學界的共識。毫無疑問,這里的“形式推理”就是指傳統邏輯中所講的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①]。在法理學家或法律邏輯學家看來,“實質推理”恰恰是法律邏輯或作為法理學分支的法律推理有別于傳統邏輯中所講的推理之處。我們認為,從法理學角度來講,如果認為實質推理是把法理學中的法律推理與普通邏輯中所講的推理相區別開來的重要標準,那么至少我們目前似乎找不到更合理的理由來反駁它。但在法律邏輯中也采用這種觀點,這似乎有些超越了“邏輯”范圍,即把法律邏輯看成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了。這就大大限制了法律邏輯學家作為一個邏輯學家而發揮想象力的空間。

也許Edgar Bodenheimer對法律推理的分類值得我們重新審視。他把法律推理分為“analytical reasoning”與“dialectical reasoning”。鄧正來在翻譯Bodenheimer的《法理學:法律與法律》一書,分別把這兩個概念譯為“分析推理”和“辯證推理”[[3]]。這一譯法代表了我國學界的一種普遍觀點。然而,在Bodenheimer看來,前者意指解決法律問題時所運用的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而后者乃是要尋求“一種答案,以對在兩種相互矛盾的陳述中應當如何接受何者的問題做出回答”。若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譯為“辯證推理”,由于受黑格爾哲學和哲學的,人們很容易把“辯證推理”與辯證邏輯中所講的“辯證推理”等同起來。Bodenheimer顯然不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dialectical reasoning”的。他的這一概念實際上來源于Aristotle的《工具論》。Aristotle提出了“dialectical argument”概念。張家龍與洪漢鼎把它譯為“論辯的論證”[[4]]。根據Aristotle的觀點,論辯論證是“論辯術”(dialectics)的核心概念,它是指從大多數人或權威人士普遍接受的觀點出發進而引出矛盾的論證。因此,我們建議把“dialectical reasoning”譯為“論辯推理”。這將為邏輯學家研究法律邏輯留下足夠的空間。當然,Bodenheimer并沒有注意到非形式邏輯的發展,但他的“論辯推理”概念卻與非形式邏輯殊途同歸,因為根據斯坦福哲學百科全書中“非形式邏輯”詞條,論辯術(dialectics)是非形式邏輯所依賴的三種方法之一[②]。

二、邏輯學家的困惑:法律邏輯何處去?

我國對法律邏輯的研究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開始起步的。由于的原因,早期對法律邏輯的研究主要體現在如何傳統邏輯知識來解釋司法實例問題上,實際上是停留在“傳統邏輯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這一層面上。這種研究方法談不上任何創新,至多是一個“傳統邏輯原理+法律領域的具體例子”框架。基于這個原因,“法律邏輯”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現實意義一直是學界感到困惑而富有爭議的問題,甚至有許多曾從事法律邏輯研究的專家學者因懷疑究竟有沒有“法律邏輯”而不敢使用這一術語了。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看到,這種研究方法對于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起步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大大推動了國內法律邏輯甚至法理學研究的發展。我們可以把這種研究法律推理的方法稱為“傳統邏輯方法”。

正當法律邏輯學們忙于用傳統邏輯框架來構建法律邏輯學體系之時,形式邏輯學家們喊出“邏輯學要化”的口號。為了響應這一號召,少數法律邏輯學家開始大膽嘗試和探索“法律邏輯現代化”之路,于是,涌現出一批研究基于von Wright的道義邏輯法律邏輯學家,他們試圖建構基于現代邏輯的法律邏輯體系。遺憾的是,這種研究方法收效甚微,成果甚少,至多是豐富了哲學邏輯研究的內容,其實際意義幾乎未得到學界尤其是法律邏輯界和法理界的認可。但我們應該看到,這種研究方法畢竟與邏輯學的發展“與時俱進”了,豐富了哲學邏輯的內容,因此,我們可以把這種研究方法稱為“現代邏輯研究方法”。至此為止,我國法律邏輯研究實現了第一次轉向——法律邏輯現代化轉向。

傳統邏輯以演繹邏輯或形式邏輯為主體的,現代邏輯實際上就是指現代形式邏輯,演繹邏輯研究的是從語義和語形的角度來研究推理形式問題。邏輯有強弱之分,演繹邏輯是最強的邏輯,它假定了一個所有有效推理的完備集。單調性是演繹邏輯的本質特征。所謂單調性是指:如果公式p是從一個前提集中推出的,那么它也能從前提集的每一個子集推出。通俗地說,任何演繹推理,一旦被判定為是有效的,不管有多少新信息加入到前提集之中,其結論仍然是有效的。即使加了一對矛盾的前提到前提集之中,其有效性也不會擾[[5]]。那些從事實踐推理的邏輯學家們常常把演繹推理叫做“理論推理”(theoretical reasoning),以對應“實踐推理”(practical reasoning)[[6]]。

可是,單調性與日常生活中的推理是相沖突的。正如可廢止邏輯(Defeasible Logic)的提出者美國喬治亞大學人工智能研究中心Donald Nute教授所說,“人類推理不是且不應當是單調的”[[7]]。換句話說,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時間內結論是可接受的,后來隨著新信息的增加而變成不可接受的,這是很的事情。法律推理作為一種實踐的人類推理,它顯然不可能也不應當具有單調性,即:法律推理本身是非單調的。

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法律三段論[③]。其前提由兩個部分組成,即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在法律推理中,刑事法律推理、民事法律推理、行政法律推理雖然在需要確證事實以及確證程度上有所不同,但都會遇到事實問題。隨著舉證事實數量的增加,推理的結論就可能被改寫、被證偽或被廢止。有時,即使事實已經很清楚,在使用法條時仍然會出現例外情況或無法得出推理結論的情況。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審判制度中,“二審終審制”就是表明了法律推理具有可廢止性特征。即便是終審后,仍然有申訴的權利,這又進一步說明了我國已從法律上規定了“法律推理結論的可廢止性”。

基于傳統邏輯觀點的法律邏輯學家們困惑了,因為他們無法回答法學家尤其訴訟法學家提出的質問:“根據法律三段論所得出的結論竟然是不可靠的,那么,法律邏輯究竟有何用呢?”。

三、法理學家的無奈:實質法律推理的提出

有效性是演繹邏輯的核心概念,其基本思想是前提真而結論假是不可能的。這一思想是通過分離規則來實現的。分離規則的形式是p, pqTq。如果推理是有效的,或者(1)p是真的或者(2){p, pq }是假的。分離規則具有保真性,換句話說,只要前提為真,那么結論為假是不可能的。

法律推理是保真的嗎?也就是說,在法律推理中我們總能從真的前提推出真的結論嗎?在國內幾乎所有普通邏輯或形式邏輯教科書都會這樣寫道“要保證一個推理的結論是真實可靠的,必須同時兩個條件:一是前提真實,二是形式有效”。法律邏輯教科書也不例外。形式邏輯學家其實只管形式有效問題,研究推理的哲學基礎是可能世界,即在假定前提為真情況下推出結論的真值。至于前提何以為真,他們不管。

但事實上,推理是有效的并不能保證其前提事實上是真的。說某個推理是有效的,即是說了關于這個推理一些積極的特征,并沒有說明推理的其他性質,以及適用范圍。它不一定在各方面都一樣好。況且,并不是所有好的推理都是有效的,比如,歸納推理是好的,但它們不是有效的,它們不能保證結論的真實性,只能產生一種可能性。因此,在分析推理時,有效性并不是所要擔心的唯一的東西。

至于前提是否真實,前提支持結論的程度的大小,那不是形式邏輯所要關心和研究的問題。這就又引出了兩個問題:(1)形式有效的推理一定是好推理嗎?(2)形式無效的推理一定是差推理嗎?這兩個問題的答案都是“不一定”。換句話說,形式有效的推理不一定是好推理,其結論也不一定是真實可靠的;形式無效的推理也不一定是差推理,其結論也不一定是不真實可靠的。這一點充分體現了法律推理的非單調性。

當法學家們質問“法律邏輯究竟有何用”時,法律邏輯學家們已很難給出一個令人滿意的回答了。美國法理學家拉格斯大學教授L. Thorne McCarty提出,研究法律邏輯應當從法律開始,而不是從形式邏輯開始[[8]]。為了回應這些質疑,在采納了“形式法律推理”這一概念基礎上,法理學家提出了“實質法律推理”概念,試圖解決法律邏輯學家的困惑。所謂實質法律推理,就是指在法律適用過程中,于某些特定的場合,根據對法律或案件事實本身實質內容的分析、評價,以一定的價值理由為依據而進行的適用法律的推理[[9]]。我國的法律邏輯學家們也把這一概念借到了法律邏輯領域,提出了“法律邏輯的法理化”問題。我們把這稱之為我國法律邏輯研究的第二次轉向——法律邏輯的法理學轉向。

與第一次轉向相比,這次轉向是比較成功的。文獻表明,基于法理層面的法律推理研究,成了當今法律邏輯研究的主流。從現象上看,法律推理似乎成了法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法律推理的邏輯成分似乎已經成熟得沒有再進一步研究的余地了。

四、法律推理的邏輯基礎:非單調推理

在形式邏輯學家中,雖然“邏輯就是指形式邏輯”這一提法已得到了共識,但在其它領域并不沒有得到普遍認同。特別是在律師、法官以及其它對法律有興趣的人群之中,我們會經常聽到“實質邏輯”(material logic)或“非形式邏輯”(nonformal logic/informal logic)這樣的術語,而且對邏輯的這種描述被認為是非常適合所謂的“法律邏輯”[[10]]。

基于傳統邏輯框架來研究法律推理顯然會使法律邏輯學家感到困惑;基于現代邏輯來研究法律推理又把法律推理從實踐推理抽象到了理論推理的高度,離法律推理的語境——法律生活越來越遠;基于法理層面來研究法律推理似乎又不是法律邏輯學家的事情。因此,法律邏輯的研究必須尋找新的邏輯出路來研究法律推理。

如前所述,根據傳統邏輯或普通邏輯的慣例,把法律推理分為演繹推理、歸納推理和類比推理,這似乎已經無可厚非。但就主流邏輯而言,這樣的分類似乎有可商榷之處。主流邏輯實際只把推理分為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兩種類型,并認為除了這兩種類型之外沒有第三種類型。在這里,類比推理只是當作歸納推理的一種特例來處理的。

以加拿大為中心的北美非形式邏輯(informal logic)的崛起對這種經典的論證劃分法提出了嚴厲的挑戰。在非形式邏輯學家看來,推理除了演繹推理和歸納推理以外,還存在第三種類型。這第三種類型是什么呢?Peirce把它叫做“溯因推理”或“回溯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11]],Walton稱為“假定推理”(presumptive reasoning)[[12]], Rescher稱為“似真推理”(plausible reasoning)[[13]],等等。為了方便起見,我們采用Douglas N. Walton的觀點,用“似真推理”特指第三種類型的推理。

在演繹有效的推理中,前提真結論假是不可能的;在歸納上強的推理中,前提真結論假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不大可能的;而在似真推理中,前提真結論假則是可能的。我們可以把這三種類型的推理用公式表示如下:

演繹推理:對所有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歸納推理:對大多數或特定比例的x而言,如果x是F,那么x是G;因此,a是G。

似真推理:一般情況下,如果x是F,那么x是G;a是F;因此,a是G。

從本質上講,法律推理既不是演繹推理,也不是歸納推理,而正好是第三種類型推理――似真推理。似真推理的大前提是考慮到了例外情況。遺憾的是,主流邏輯學家們傾向于不把這第三種類型的推理當作邏輯的一部分,因為他們認為邏輯應當是研究精確性的科學,而似真推理是不精確的[④]。

人工智能的發展又使得主流邏輯學家們不得不接受這樣一種推理——非單調推理。非單調推理是相對于單調推理(演繹推理)而言的,它顯然既不同于演繹推理也同于歸納推理的一種另類推理。非單調推理是似真推理的一種形式。似真性是非單調性在現實生活中的一種表現形式。

基于這種思想,我們就很容易解釋無罪推定的邏輯問題。國內有學者提出這樣一種思想,無罪推定的邏輯基礎是訴諸無知[[14]]??墒?,傳統邏輯學家和非形式邏輯學對訴諸無知的態度是不同的。在形傳統邏輯學家把訴諸無知純粹看成是錯誤的應當拒斥的東西,而非形式邏輯學家則認為有時候訴諸無知是一種很好的論證型式。無罪推定當然不可能純粹錯誤的東西,它肯定有其邏輯合理性。但是,如果把非單調推理看成是無罪推理的邏輯基礎,問題就迎刃而解了。非單調推理預設了“當我們不能證明p為真時,我們便假定它為假”這樣的思想。這正是無罪推定的基本思想:當我們不能證明某人有罪時,我們便假定他無罪。換句話說,假定他無罪,并沒等于說他無罪,一旦有新證據證明他有罪,法庭可以重新判決他有罪,這完全是合乎邏輯的。

五、結束語

非單調推理是人工智能邏輯的核心概念。人工智能邏輯在研究非單調推理時,毫無疑問要進行形式化處理,即必須設法把本來是似真的或非單調的推理通過某種方式轉化為單調的,進而構造非單調形式系統。在法律推理中,我們當然不必這樣去做。其解決途徑就是引入非形式邏輯思想來解決法律推理的非單調性或似真性問題。這種研究方法,我們可以把它叫做法律邏輯的非形式轉向。這樣,一方面,法律推理作為一種實踐推理,其邏輯基礎得到了比較滿意的回答,另一方面又解決了法律邏輯學家的困惑,回答了法學家們提出的質疑。 --------------------------------------------------------------------------------

[①] 嚴格意義說來,形式邏輯是指演繹邏輯,它是傳統邏輯或普通邏輯的核心之一。在傳統邏輯或普通邏輯中,除了傳統演繹邏輯以外,還有歸納邏輯、簡單的邏輯等內容,因此,我們必須把形式邏輯與傳統邏輯、普通邏輯相區別開來。

[②] 根據《斯坦福百科全書》(2002年版)的“非形式邏輯”詞條,謬誤論、修辭學和論辯術是非形式邏輯的三大來源,參見plato.stanford.edu/entries/logic-informal/網站。

[③] 三段論究竟的邏輯基礎是演繹邏輯中的直言三段論呢,還是假言三段論?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持前一種觀點的學者把中項看成是對法律事實的描述,而持后一種觀點的學者則認為小前提是對法律事實的描述。我們在此選擇持后一種觀點。

[④] 這種觀點顯然值得商榷,邏輯并不絕對是精確性的不允許犯錯誤的,例如:非單調邏輯明顯就是允許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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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erry Prakken, From Logic to Dialectics in Legal Argument, In Proceedings of the Fif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Washington DC, USA, 1995 ,pp. 165-174,.ACM Press; Stephen Toulmin, Uses of Argumen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8, pp.7-8.

[2] Irving M. Copi & Carl Cohen, Introduction to Logic, 9th eds., Macmillan Publishing Company, 1968-1990, p. 2.

[3] [美]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90-502頁

[4] [英]威廉涅爾和瑪莎涅爾著張家龍譯《邏輯學的》,商務印書館,1985年版,第10頁。

[5] Kenneth G. Freguson, Monotonicity in Practical Reasoning, Argumentation, Vol. 17, 2003, pp. 335-346.

[6] Douglas N. Walton, Practical Reasoning: Goal-Driven, Knowledge-Based, Action-Guiding Argumentatio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 Inc., 1990, pp.348.

[7]Donald Nute, Defeasible logic, O. Bartenstcin et al. (Eds.): INAP 2001 2543, pp. 151-169,2003. Springer-Verlag Heidelberg

[8] McCarty, L. T. (1997), Some Argument about Legal Arguments. Proceedings of the Six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ACM, New York, 1997, pp.215-224.

[9] 雍琦、金承光、姚榮茂合著《法律適用中的邏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10] Arend Soeteman, Logic in Law: Remarks on Logic and Rationality in Normative Reasoning, Especially in Law,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9, p. 10.

[11] Charles S. Peirce, Pragmatism and Pragmaticism, Vol. 5, ed. Charles Harshorne and Paul Weiss, Cambridge, Mass, Havard University Press,1965, pp.99.

[12] Douglas N. Walton, Argumentation Schemes for Presumptive Reasoning, Mahwah, N. J, Erlbaum,1996.

邏輯學論證方法范文5

邏輯學是一門古老的科學,這門科學最早由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所創立。從兩千多年前中國的墨子和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到近代英國思想家培根、穆勒,從19世紀的馬克思、恩格斯到20世紀對持不同見解的羅素、卡爾納普都曾經對邏輯學進行過深入的研究。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邏輯學與哲學、修辭學和論辯術等方面的學問交織在一起。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它才逐漸從相關學科中分化出來,成為一門獨立的科學。到了歐洲近代,才通用“邏輯”一詞來指稱研究推理或論證的學問,這種用法沿用至今。

一、法律邏輯學的功能定位

法律邏輯學作為一門學科則是在20世紀才逐漸形成的。在我國,對法律邏輯學的研究起步更遲,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才有法律邏輯學的教科書問世。從功能上看,法律邏輯學是一門工具性的學科,主要是為人們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工作提供有用的邏輯知識及邏輯思維方法。法律是人們的行為規范體系,承擔著保障社會有序、正常運做的職能,同時它還是人們維護自身權益、懲治犯罪行為的基本依據。法律必須具有嚴謹性和準確性,否則它就不可能具有權法律邏輯學教學思維威性,所以在法學理論研究及法律工作的每一個環節,諸如立法、司法、執法都要講究邏輯。法律與邏輯之間向來有著密切的聯系。就立法來講,作為一種行為規范體系,法律必須明確地告訴人們:什么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公民享有何種權利、承擔何種義務,等等。法律條文不容含糊其詞,更不可以自相矛盾,不然人們就會無所適從,社會生活就會陷于混亂。所以在制定法律時,必須注意對概念作出準確嚴密的定義,注意條文之間的邏輯關系,注意不同法律之間的協調一致不得沖突,這些都需要運用法律邏輯學知識加以推敲和衡量。就司法過程而講,我國的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查清事實、核實證據、適用法律一直到審理結案,各個環節都離不開判斷、命題、推理、證明、反駁這些思維活動。由于法律邏輯學以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和邏輯規律為研究對象,而這一點又與普通邏輯相同,所以對于初次接觸法律邏輯學的人而言,概念、內涵、外延、判斷、命題、推理等普通邏輯中的術語顯得過于抽象,由于不易于理解,便會使初學者對于法律邏輯學的學習產生畏懼心理,進而由畏懼到抵觸法律邏輯學的學習,從而不能達到學科教學的要求和目的。然而作為任何一個研習法律的學習者或者法律工作者而言,法律的特點之一是講究準確、嚴密,無論是制定法律法規,抑或適用法律過程中對案件的審理、定性和量刑,還是律師進行辯論、擬定各類法律文書都是這樣。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表達和論證過程是否準確、嚴密,直接關系到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關系到涉案當事人的命運,關系到社會秩序和社會正義的維護,因此決不可以掉以輕心。而法律邏輯學恰恰是幫助法律工作者掌握理性思維、嚴密推理的有效工具,如果沒有法律邏輯學的根基,那么研習者就無法真正掌握法律這門技藝。

二、法律邏輯學理論教學思維探析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關于科學思維和表達的基礎理論學科,它的抽象性往往使人在學習原理時覺得乏味,而思維的確定性和表達的靈活性又常常使人在運用邏輯時感到困惑。為了改變以往那種法律邏輯學教學高頭講章式的艱深和書齋擺設式的空泛,收到既能提高學生邏輯素養,又能陶冶學生高尚情操,既教書、又育人的雙重效果,我在教學實踐中作了一些探索:

(一)明確學習目的并激發受教者的學習興趣

愛因斯坦曾經說過: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對于任何一個法律邏輯學的初學者而言,單一地對他強調學科的重要性,倒不如讓他對該學科產生興趣更能讓他對學習有欲望。本人在從事法律邏輯學的教學過程中,深知法律邏輯學以抽象的推理讓初學者生畏,如果一味地照搬教學大綱,很可能導致大多數學生聽課如同嚼蠟,懈怠之心一生,再往后聽講如同聽天書,實在貽害無窮。故本人在授課伊始便注重培養學生興趣,比如春晚是國內收視率極高的節目,而近年來春晚有小品類節目以腦筋急轉彎為賣點,以該節目為例,指出所謂腦筋急轉彎其實不過是故意違反邏輯的基本規律——同一律而已。以此為例,學生會感覺看似晦澀難懂的法律邏輯學其實并不深奧,于是向學之心漸強。再比如,部分學生癡迷于偵探作品,有些甚至帶到課堂上來看,針對此種情形,本人舉出福爾摩斯如此深入人心,正是因為他屢屢使用科學的演繹法來偵破案件,而演繹法正是邏輯推理方式之一。

(二)采用參與式教學模式提高受教者的主觀能動性

蘇格拉底教學法歷來倍受推崇,一方面是因為它能讓施教者與受教者同時參與,另一方面是在這種平等的討論的同時,雙方產生激烈的思想碰撞,從而使真理得以發現。在教學中,讓學生參與課堂討論,首先能讓學生感到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受到重視,從而會更加認真地去思考問題和理順自己的思路;其次,學生的廣泛參與討論可以使不同的想法得到交流,沒有最好,只有更好,通過討論,學生必然可以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傳統的教學方法中,施教者和受教者界限分明,施教者主要以講授為主,受教者主要以被動接受為主,二者之間缺乏有效互動,而且受教者可能只是機械理解了施教者的思路,卻很難做到融會貫通、舉一反三,而蘇格拉底教學法是一種教師和學生之間互動的教與學的關系,不僅是教師,學生在整個教學中也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通常是教師隨機向某一學生發問,只要該學生能夠回答問題就會被一直問下去,在這一問一答中向在座的學生傳遞著所要教授的信息。教師的問題應具有啟發性,引導學生去發現和理解。整個課堂就是在教師與學生,學生與學生之間互相提問、互相回答、甚至互相爭論中度過。逐步地,不同的個人見解可以形成統一意見,對法律邏輯基本理念和原則的理解也可達到一定程度的共識。而且,不同角度的回答和辯論,還帶來了新的法律思維和視野。更重要的是,學生在獲得法律邏輯知識的同時,也得到了充分地職業化的法律思維和技能的訓練。

常言道:“授人魚,不如授人以漁”,可見學習方法對于受教育者的重要程度,同時,高等教育與其他教育的區別之一就在于受教育者自學意識的樹立,因此在法律邏輯的教學過程中,除了采取蘇格拉底方法提高學生自己思考的能力,還應該讓學生意識到作為法律邏輯并不是孤立的,而是與其他社會科學緊密相聯系的,比如歷史學、政治學、社會學等等。要鼓勵學生在課后多讀社科類書籍,并不僅局限于法學書籍,從而達到知識的積淀,分析問題能夠擁有更寬廣的視角,正所謂:欲窮千里目,更上一層樓。

三、法律邏輯學實踐教學探析

(一)教學內容上要體現法律邏輯的特點

開設法律邏輯的目的主要在于讓學生能利用邏輯知識來解決法學領域中的邏輯問題。教師在講授這門學科時,一定要注意把基本的邏輯原理與法律知識結合起來,并根據法律邏輯自身的特點進行講授。那么,法律邏輯究竟有沒有自己的特點呢?答案是肯定的。就概念而言,形式邏輯在論述概念與語詞的關系時,認為概念與語詞不是一一對應的。但在法律領域內,概念與語詞卻是一一對應的。例如,“判決”、“裁定”、“決定”、“法人”、“”、“抗訴”、“非婚生子女”等語詞,它們與自己所表達的概念之間,都是互相配對的,不能替代也不能拆換的。同樣,法律定義也有自己的特點。由于法律是按照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所以,法律定義必須是統治階級根據本階級的利益決定的,只要經國家依照法定程序規定出來,就要求全社會遵照執行。即使該法律規定得不夠恰當,只要國家沒有修改或廢除,它仍然是合法的、有效的。因此,法律定義只有恰當不恰當的問題,談不到真假問題。此外,法律定義在結構上也有它自身的特點,這主要表現在兩方面。首先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對象必須具備若干必要條件,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如“”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國家工作人員;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3.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次是被定義概念反映的一類對象包括若干種不同的情況,它們各自具有不同的本質特征,這些特征用“或者”聯結。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边@個定義提示了犯罪中止的兩種情況,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其中一種情況,就屬于犯罪中止。這種定義事實上是一種選言判斷。在推理中,定罪三段論與量刑三段論與一般的三段論相比,也有其自身的特點。以上例子說明,法律邏輯確有它自身的特點,教學中教師如果忽略了這個問題,那么他所傳授的就是一種邏輯基本規則加法例證的“皮加毛”式的法律邏輯,而并非真正意義下的法律邏輯。

因此,教師在教學中一定要充分抓住法律邏輯自身的特點進行教學。對于模態判斷,要詳細分析實際判斷和必然判斷的區別,對法律條文中常用的帶有“應當”、“必須”、“可以”、“不得”之類的模態詞的判斷要進行邏輯分析。對于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如:“撤消”、“撤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人”等概念應從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方面去區別。此外,為了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應結合案例講授推理的邏輯性、有效性;為了提高學生的善辯能力,應把邏輯知識與法庭論辯技巧結合起來進行教學。諸如法庭辯論中反駁的基本技巧、法庭論辯中的論證、各種推理在法庭以及辦案過程中的運用等等。

邏輯學論證方法范文6

比較邏輯學研究是一個動態的變化過程,隨著實踐的發展,認識的方法會逐步多樣,認識的層次也會逐步深入。并且在研究實踐的過程中,隨著研究者閱歷的增加,人們對比較邏輯學研究中所體驗到的具體內容的比較探究,會越來越細微和深入,認識也就越來越深刻;同時,也會知道原有的看法是否正確,并為以后的認識積累經驗。

比較邏輯學三個層面研究中的認識論前提。比較邏輯學研究必須以認識論為前提和基本原則。在比較邏輯學研究的初級階段———描述的比較邏輯學,它是對三支邏輯源流本身的研究,是比較邏輯學整個學科理論研究的前提與基礎。在對描述的比較邏輯學方法論的探討中,必須堅持唯物主義認識論的觀點,這是因為:其一,描述的比較邏輯學其本身關于描述的含義必然是對元典進行史料考證與挖掘整理,而后才會得到所需的基礎知識。這就需要在研究的時候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其二,描述的比較邏輯學研究需要吸取三大邏輯體系中具備可比性的信息源。這就需要我們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上,從整體出發,通過歸納和演繹、分析和綜合等方法對其進行研究。其三,在以上二者的研究基礎上,通過對比較邏輯學初級階段的探討,歸納、總結、提高,并在實踐逐步深入的過程中,達到文字表述的信達雅,即嚴復在《天演論•譯例言》中所指出:“譯事三難:信、達、雅。”[1]所謂“信”,是指內容準確無誤;所謂“達”,指的是表述內容時運用的語言通順、妥帖;所謂“雅”,是指言辭文雅。在比較邏輯學研究的第二個階段———評價的比較邏輯學,它強調對古代、近代與現代三種邏輯之間的縱橫比對、同異比較,建基于描述的比較邏輯學之上。在認識論層面,它突出表現在從客觀的事實中挖掘出具有可比性的信息源,從而在可靠材料的背景下進行縱橫、同異比較。這是進行比較邏輯研究的必經階段,更是對于理性認識的提煉和升華。最終,在比較邏輯學研究的第三個階段,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匯通的比較邏輯學研究”,它以三支邏輯源流之間的平等對話與三者內在關系的透視匯通為基本研究對象。這一階段是認識論中的理性形成、實踐、輪回乃至飛躍的階段。它不再僅僅局限在對所認識事物的描述或評價,而是在比較邏輯學研究的縱橫層面突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限制,使點、線、面之間有一定的建構和匯通,從而形成理論并進一步指導實踐,并在實踐中檢驗、提高。

比較邏輯學研究歷史進程中的認識論思考。比較邏輯學研究之所以能夠凸顯學科魅力,從哲學認識論的角度來講是因為它具備了理論的基礎。從歷史的進程來看,則是認識論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表現。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指出,人們在實踐基礎上所得到的關于外部世界的初級認識是感性認識,它包括感覺、知覺、表象等形式。這是認識的初級階段。其二,在感性認識的基礎上,必須用理性思維對感性材料進行邏輯加工,即遵循從感性具體到抽象,又從抽象上升到思維具體的方法以及邏輯的與歷史的統一的原則,最后通過歸納和演繹、分析和綜合,以概念(范疇)、判斷、推理的形式,形成理論知識體系,即理性認識。理性認識是對事物的抽象、概括的反映,也是對事物的本質、全面的反映,是認識的高級階段。最后,認識的能動性不僅表現在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能動飛躍,而且還表現在從理性認識到實踐的能動飛躍。人們在獲得理性認識以后,通過種種形式使之應用于實踐,向現實轉化。這是實踐檢驗理論、實現理論的過程,是整個認識過程的繼續。在理論檢驗的過程中,又使理論更加完備?,F以張連順(順真)教授所定義的“現代量論”的兩個時期為例進行說明。張教授將自1900年以來的“現代量論”劃分為前后兩個時期,即1945年以前的“一般比較邏輯學學派”時期和1945年以來的“新古典量論學派”時期。其中“一般比較邏輯學學派”時期又可分為兩個階段:一是1900年至1935年,此乃“一般比較邏輯學學派”以及“現代量論”的起步、奠基、初步形成的時期。

張教授認為,“以舍爾巴茨基(Th.Stcherbatsky,1866—1942)為代表的‘一般比較邏輯學學派’性質的‘現代量論’學家,多以亞里士多德的形式邏輯、康德的先驗邏輯等為解釋范式,實施歐洲哲學邏輯學向‘古典量論’的映射,由是完全被曲解了的陳那幾乎就竟然成了近代的康德。”這在感性認識發展到理性認識的過程中,沒有體現事實本意,從而是歪曲的理論。同時張教授還認為,“現代邏輯特別是符號邏輯開始向‘古典量論’實施映射,‘古典量論’中以‘比量智’為核心的建構系統被人為地從‘現量智’與‘比量智’的‘二量’系統中剝離出來,并將作為自我思維的‘自義比量’與作為自我思維在交往情境中的‘他義比量’的明顯特征強行取消由此變成單一的自我思維之形式的邏輯思維,以此強行將比量智納入到歐洲邏輯的系統中,在本不具可比性的比較中將量論二量為一量,并將二種比量強并成一種比量,終以‘古典量論’之‘比量智’竟然也合于歐洲邏輯為內心之快慰”。這種斷章取義的做法從認識論的角度來說即是缺乏用理性思維對感性材料進行邏輯加工。也就是說,從感性具體到抽象、又從抽象上升到思維具體的方法過程以及邏輯的與歷史的統一的原則上,缺乏必要的真實性與客觀性。究其原因,張教授以為:“這是歐洲現代強勢文化心態在佛教量論因明學研究中的一種自發性反應,更是近代晚期以來所逐漸形成的歐洲現代邏輯‘去心理主義’思潮之邏輯方法論在解釋‘古典量論’時的自然映射。”①第二個階段,也就是1935年以后,伴隨著歐洲邏輯學內部對符號邏輯的反思而形成的懷疑反思階段。張教授認為它關乎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去心理主義”的邏輯學體系能否真正成立;二是單向度的符號邏輯體系對“古典量論”生吞活剝的映射是否合理。

隨著實踐的進一步變化、發展,量論“歐洲系統”終于走上了向“古典量論”特別是印藏系統全面回歸的坦途,由此形成了1945年以后的“新古典量論學派”,它建立在量論方法論的根本轉變之基礎上,其代表在歐洲即是現代量論“維也納學派”的開拓者弗勞瓦爾納(Erich.Frauwallner,1898—1974),在東方即是《佛教邏輯學之研究》一書的作者日本學者武邑尚邦。武邑尚邦對現代量論“一般比較邏輯學學派”的歷史地位給予了極為中肯的評價。他認為“時至今日,依據作為最新邏輯學的符號邏輯學之模式將佛教邏輯學與歐洲邏輯思想進行比較研究之嘗試,在一定范圍內正在取得大的成果”(《佛教邏輯學之研究》序言)。但他更深刻地認識到:“在如是之新方法中,即使佛教邏輯學之符號化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實行,而不能被符號化因素之存在益發明顯,于此出現了新的問題。實際上,唯這沒能夠被符號化之部分顯示著印度獨特之立場,唯此才是今后一定要研究的尚待解決之課題。”(同上)張教授斷言:“這是由現代量論的‘一般比較邏輯學學派’走向‘新古典量論學派’在方法論上的高度自覺,是吹響復興古典量論本義之境的理性號角。”②基于對現代量論發展歷程的比較研究,可以凸顯辯證唯物認識論所體現出來的價值,比較邏輯學的研究必須以此來規范學習和研究,從而在挖掘歷史資源的過程中摒棄錯誤的理論觀點,并且在實踐中培育正確的理論,以指導實踐并發揚光大。#p#分頁標題#e#

比較邏輯學研究與認識論研究同步發展。在現代,由于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各種精確、嚴密的技術手段和科學方法被廣泛地應用于實踐和認識領域,人類的認識能力得到了空前的提高。與此相適應,認識的對象也在廣度和深度兩方面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擴展著。主體和客體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的中介日益復雜化。在比較邏輯學研究的過程中,筆者以為,應極力避免諸如視野狹窄、不察行情,注重結論、短于論證,捕風捉影、以字取義等淺顯取向。在認識的手段、方法和形式愈來愈多樣化、精密化,主體和客體之間的中間環節也更加復雜化的同時,應考察各種認識手段、認識方法和認識形式,如各種儀器、電子計算機、模擬方法、模型方法、數學方法、符號系統等在認識過程中的作用,以及與其相適應的思維方法。由于主體和客體之間中間環節的復雜性,認識的結構問題,主體和客體、主觀和客觀、認識形式和認識內容、理論和實踐等關系問題更加突出。同時,科學認識的發展,使得理論對實踐顯示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以上面提及的量論因明學研究的歷程為例,理論的實際應用、為實踐建立觀念模型、科學預見、超前反映,等等,使量論因明學得以破除“去心理主義”的影響,從而回歸正統。總結現代科學技術的成果,概括現代科學認識的資料,對現代科學技術發展中提出的有關認識論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作出科學的解釋,是辯證唯物主義認識論的一項十分迫切而又復雜的任務。這為比較邏輯學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導向,從而也必將會發展和豐富比較邏輯學的內涵理論以及比較邏輯學學科理論體系的構建。

比較邏輯學研究在以哲學認識論為前提和基本原則的背景下,如何進一步擴展研究領域,提升研究深度,需要具體方法的培植和運用。歷史上,自19世紀末以來,比較邏輯學研究已走過了百余年的時間,但在此過程中,一直鮮有學者對比較邏輯學自身的基本理論給予必要的重視,主要是以三支邏輯源流之間或同一民族邏輯內部具體到某一邏輯問題即微觀比較為中心的。對其方法的研究也是如此。人類社會已進入21世紀,為了使擁有不同文化背景、教育程度與思維方式的人與人之間能夠進行平等對話與交流,方法論的研究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義。學術研究所具有的說服力,有時是可以從合理的推論中獲得的,而這種合理性則依賴于對方法的不斷考察與研究。比如笛卡兒的《方法論》與培根的《科學的進步》所以受到推崇,無不因認識到方法的革新對于新理論的發展的不可或缺性。實事求是地說,對于“比較邏輯學”這樣一門我們正在試圖構建的學科,百余年的比較邏輯研究歷程,并未為這一尚處起步階段的學科提供多少有益的方法,甚至可以說是連一種成熟的方法也沒有。這主要是由于,20世紀的學者在進行比較邏輯研究時,將主要精力放在微觀比較上,而并未對比較邏輯學自身的理論尤其是方法論進行必要的探討。必須說明,上述論點并未否定百余年來幾代學貫古今的學者們所進行的比較邏輯研究。

笛卡兒在論及寫《方法論》一書的目的時說:“我并不是教人一種方法,這種方法是每個人為達到他的理性都應該遵從的,但只是告訴在何種情形中我如何努力實行我的方法。”[2]這里,我們得出上述結論也并非為了抹殺每一位研究者對比較邏輯研究以其獨特的方法所進行的創造性工作。另外,方法論與方法不同。我們認為方法論與方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的聯系與區別必須予以厘清。我們討論比較邏輯學方法論,要先分清楚哪些是方法論,哪些只是一般方法①。在我們所主張的比較邏輯學的研究中,可以使用許多不同的研究方法,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研究方法都具有方法論的意義。比較邏輯學方法論必須是這一學科總體研究具有指導意義的理論原則,而不是在局部的、具體某一問題上的個別的研究方法。因為,這些具體的方法并不是為這一學科量身定做的,并且是任何學科的研究都有可能采用的。具有普適性的方法,對于我們所討論的比較邏輯學而言,并不具有方法論的意義。從根本上來說,“比較”作為人類分析解決問題、總結經驗教訓時經常使用的方法,在許多研究領域里被普遍應用。拋開自然科學不論,僅就社會科學研究而言,比較方法即運用于諸多學科,諸如比較哲學、比較語言學、比較法學、比較歷史學、比較經濟學,等等,但這些比較的方法多用于具體的學術研究。比較邏輯學則不同,在科學發展的今天,對比較邏輯學的研究除了在具體的學術研究領域有它的獨特之處以外,作為一門獨立、嚴謹的學科,雖然與多學科及相關學科有若干的碰撞和聯系,但比較的方法卻是獨到的、全面的。通常情況下,進行邏輯比較研究的方法主要是橫向和縱向比較,隨著研究的深度、廣度的挖掘和擴展,人們逐漸探索出了在時間和空間跨度下的更多具體的研究方法,諸如典型比較方法、影響研究、跨學科研究、淵源研究、平行研究,等等。

傳統的比較研究方法———橫向、縱向、井向。1、橫向比較研究。所謂橫向比較方法在有的論述中也稱為共時性比較方法,它主要是就相同歷史時期或相似的歷史發展階段不同國家和民族在邏輯理論和邏輯思想上進行的比較。2、縱向比較研究。所謂縱向比較研究方法也稱為歷時性比較方法,它主要是對不同歷史時期或歷史發展不同階段的邏輯理論或邏輯思想、人物等進行的比較研究。3、井向比較研究。所謂井向比較研究方法主要是橫向和縱向交叉研究的一種研究方法,它有助于分析某一邏輯理論、人物等在整個人類邏輯觀中的價值和意義。同時,通過對某一點在全局中的作用分析,有助于對某一邏輯觀的整體把握和運用。

研究過程中點對點的比較———典型比較。1、典型比較。所謂典型比較是根據研究需要對某一理論、系統、人物和與其他學科理論的關系等的比較。2、層次劃分。主要分為兩類,一是同一學科內部對某一理論、系統、人物等的比較研究;二是本學科與其他學科理論的比較分析、區別研究等。3、典型比較研究的特點。一是針對性:具體指針對某一問題進行探索,不考慮其時間性和空間性;二是廣延性:具體指學科跨度上的無限性,比如《墨辯》理論的影響與亞里士多德邏輯理論的影響在社會制度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比較分析,及其造成的影響。4、典型比較研究的作用。典型比較研究有助于明確不同邏輯類型或具體的邏輯系統的比較,有助于分析判別不同邏輯類型或系統在不同環境下的影響和價值,有助于發現不同邏輯類型或系統在比較中所具有的先進性或落后性等。#p#分頁標題#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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