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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資范疇范文1
《司法解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概念,即“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對法院審判非法集資類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進行了解釋,對成立非法集資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的界定標準和特征要件進行了規定。據此,我們對照分析了庭審已經十個月卻難以判決的“興邦公司案件”,仍然認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合法。
一、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要件
1、興邦公司項目融資、公民向民營企業投資合作都有法律和政策依據。
在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民事活動中,公民向民營企業投資,進行項目合作,是公民在正常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財產“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是完全按照中央和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和資產向非公有制企業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興邦公司是按照《憲法》第十一條、《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六條和國家允許、鼓勵的直接融資政策進行“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的。在國家尚未頒布民間融資具體法律的情況下,遵守《民法通則》第六條“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法律規定,遵守和具體落實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政策,符合《憲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民法通則》的法律規定,完全是合法的投融資民事活動,屬于國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的合法融資行為。
2、興邦公司是按照國家政策法律進行“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發展產業和企業,不是從事金融類業務,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第11條“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明文規定:“鼓勵非公有制經濟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由此可以明顯看出,國家著力拓寬非公經濟發展自身生產經營的直接融資渠道,“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已經被作為國家層面拓展直接融資渠道的重要政策措施。而直接融資當然是指非公經濟可以直接向資金擁有者借貸、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合資合作,不必經過第三者;只要融資不是從事金融類業務,就不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事實上,查遍中央到地方我們能查到的所有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經濟發展而出臺的民間直接融資文件,沒有一處明確規定企業以項目融資等直接融資發展非金融業務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非法集資”是金融類犯罪行為,當然適用于金融法規去管轄;而興邦公司這種融資渠道屬于國家政策允許、鼓勵的直接融資,采用的“興邦模式”2003年就經過國家專題研討肯定,其本質是屬于“合作共贏”,適用于民商法規范范疇。興邦公司不是非法金融機構,項目融資不屬于金融業務范疇,不需要經過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不適用于金融管理法律規制,也不可能“違反金融管理法律規定”。
3、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經政府批復“資金自籌”,“項目融資”方式屬政策鼓勵,是實實在在的合法經營而不是“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文件規定:“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正是按照國家上述政策,報亳州市政府經過亳州市譙城區“計基字[2004]33號”文件批準,并明確《批復》“資金自籌”后,按照國務院政策鼓勵的“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方式在籌集資金,與投資人合資、合作,實實在在地發展仙人掌產業。興邦公司因此而建成了亞洲最大的仙人掌種植基地、完整的產業鏈,形成了六大支柱產業、五大系列產品,成為全國仙人掌產業龍頭、安徽省農業產業化省級龍頭企業?!百Y金自籌”有政府批復,“以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是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鼓勵的直接融資渠道和方式,興邦公司據此實施快速發展了產業和企業,實體實績有目共睹,項目各方合作共贏,政府十年表彰支持,合法經營實實在在,有足夠的政策和事實依據表明: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屬于“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的范疇。
4、“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既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也不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屬于“非法集資”的范圍。
(1)“存款”的本質是貨幣經營行為,興邦公司項目融資沒有進行貨幣經營。
限《金融大辭典》對“存款”的解釋是:“存款人按信用原則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賬戶上的貨幣。存款是籌集信貸資金的一種重要形式,是從事信用活動的基礎”??梢姡按婵睢笔且粋€金融概念,“存款”必須具有貨幣經營的金融特征。盡管國家目前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立法解釋,但是從《刑法》、《商業銀行法》的立法本意來看,國家并非禁止(事實上也無法禁止)民間借貸等合法融資行為,而是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非法吸收資金從事金融業務,進行資本和貨幣經營。這次《司法解釋》沒有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存款”作具體解釋,似乎擴大為“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我們不敢妄加揣測;也許,中國最具權威的法學專家的觀點對理解法律和出罪入罪會有所幫助:
清華大學法學院商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會長王保樹教授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的‘非法’,按照商法的理解,應是違犯了商業銀行法?!狗欠ㄎ展姶婵钍墙狗欠ㄎ兆鳛闋I業的存款”(見2007.7.26《檢察日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顧問王作富說:“金融業中的存款業務的實質,并非單純指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資金的吸收,而在于金融機構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吸收的公眾資金進行貨幣、資本的經營。所以,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雖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表象上極為相似,但只有借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非法從事銀行信貸業務時,才能對銀行業的正常業務活動和國家對銀行業的正常監管秩序構成沖擊,才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性” (見2007.7.26《檢察日報》);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等專家在致北京市二中院北京碧溪廣場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中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內涵及構成只能理解為是不具資質的機構像銀行那樣進行存貸款業務以賺取利差,即使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如何‘變相’,也必須具有這一特點,否則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從以上法學專家的論證可以判定,興邦公司以“項目融資”方式發展仙人掌產業是遵守、落實國家政策的民事活動,符合《民法通則》,不需要銀行監管部門的批準;沒有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業務,并不違犯《商業銀行法》;不會對銀行業的正常業務活動和國家對銀行業的正常監管秩序構成沖擊,不具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構成的法定“客體要件”,不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定性。
(2)“明令禁止”與“鼓勵支持”是兩種完全相反的態度,國家立法和國務院政策文件出臺不會前后矛盾,說明“項目融資”不會是“非法集資”。
興邦公司“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是在1997年新的《刑法》和1998年國務院247號令幾年之后才出臺的好幾個中央文件仍然明確“鼓勵、支持和引導”的?!肮膭罘枪兄平洕怨蓹嗳谫Y、項目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同樣是國務院政令,“明令禁止”與“鼓勵支持”是兩種完全相反的態度,國務院不可能把國家在前面已經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在后來的中央文件中作為連續政策給予鼓勵、支持和引導,也不可能在出臺鼓勵非公經濟項目融資的同時,又在具體落實項目融資的道路上挖坑,埋下“非法集資”的地雷!據此已經清楚表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既不是《刑法》第176條打擊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犯罪行為,也不是國務院247號令要取締的“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當然不可能屬于“非法集資”的范圍。
(3)“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應該遵從
我國《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很顯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非公有制經濟“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把遵照國家政策進行“股權融資、項目融資”列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就不能夠將《刑法》并未規定為犯罪行為的“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加以定罪處刑。
綜上所述,興邦公司以發展仙人掌產業為主的“項目融資”不是必須經過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按照國家政策進行的“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不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不具有非法集資界定標準之“非法性”要件,不屬于非法集資范疇。
二、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公開性”特征要件
“興邦模式”的研討是由地方政府層層上報至國務院有關部門后組織研討的,主流媒體宣傳、報道和推介應該是政府行為;在興邦公司發展的十年,國家主流媒體對新興的仙人掌產業、產品以及運作這一產業的興邦公司確實給予了大量的宣傳、報道和推介,這些宣傳報道的內容基本上是真實的(報道的文章標題見附件,內容可查);但是,這些宣傳和報道完全是出自對新興的仙人掌產業的發展而開展的,一直都沒有對興邦公司融資的具體方案進行過公開宣傳和報道,確實也并沒有為興邦公司民間融資打過廣告。
新產品要進入市場肯定需要宣傳和廣告,這是市場經濟正常的經營方略,并不違法;仙人掌產品在中國是全新的產品,需要人們的了解和認同,興邦公司也出資打過仙人掌產品廣告,這同樣是正常的、合法的,與“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有本質的區別。
因此,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公開性”特征要件。
三、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利誘性”特征要件
1、追逐利潤是資本的本質屬性。存款付息,投資返利,是經濟社會的常態。存款到銀行風險最小,但回報低,而且面臨通膨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還會導致本金實際縮水;投資合作雖然有風險但也有較高的回報,高回報往往是與高風險相聯系的?!耙院戏ㄊ杖牒唾Y產向非公有制企業或經濟實體投資,增加財產性收入”是政府鼓勵的,投資者對投資的風險和回報有自己的分析和擔當,興邦公司對融資項目如實介紹,不具有“以高額回報”誘導投資者的事實。
2、新興行業具有風險,但往往也具有新的機遇。仙人掌項目剛剛由國家從墨西哥引進,既具有高產、優質、高效的產業特征,又具有全營養、綠色無公害和獨特醫療保健作用的本質特性,能夠、并且事實上已經給運作仙人掌產業的興邦公司及其投資者帶來滿意的回報。
3、興邦公司擁有亞洲最大的仙人掌種植基地、全國唯一一張仙人掌“新資源食品認證”、唯一一條完整的仙人掌生產線和產業鏈、全世界唯一的仙人掌干紅葡萄酒(具有國家專利,2007年已經在法國獲“新產品金獎”)、國內市場獨具特色的5大系列仙人掌產品,是雄踞壟斷地位的全國仙人掌產業龍頭企業。壟斷行業往往具有壟斷利潤,這也是投資者選擇興邦公司仙人掌項目合作的原因。
4、“選擇比努力更重要”,抓住了歷史性重大機遇就意味著有高額回報。仙人掌項目和海南房地產項目本身就是興邦公司有選擇地抓住了歷史機遇的典型實例。事實已經證明,興邦公司的歷史性選擇沒有錯,這兩種都是高回報項目。興邦公司以政策鼓勵的“項目融資”方式,采取國家專題研討肯定的合作共贏“興邦模式”,不具有非法集資的“利誘性”特征要件。
四、興邦公司“項目融資”不具有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征要件
直接融資范疇范文2
(1)債轉股。也稱債務資本化。債務資本化是指債務人將所負債務轉化為企業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對企業的債權轉化為對負債企業的股權的情況。目前,我國行政法規中規定的債轉股僅限于金融機構與國有大型企來之間發生的債權轉股權,即所謂的政策性債轉股,但法律并沒有明文禁止其他企業之間的債轉股,而且,企業間債轉股作為一種緩解企業資金緊缺的新手段已經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
(2)債務轉移。所謂債務轉移是指負債企業將其對債權人的負債轉給第三方承擔的行為。
(3)債務豁免。債務豁免是指負債企業以低于債務帳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即債權人豁免負債企業的部分債務,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負債企業的負擔?;砻獠糠謧鶆諑淼膿p失,應記入債權人當期營業外支出,但負債企業不宜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4)債務抵消或債的混同。債務抵消分為法定抵消和約定抵消兩類?!逗贤ā返?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條件或者期限。所謂約定抵消就是當事人互負債務,但標的物種類、品質甚至數量均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進行的抵銷。債務抵銷一方面可以免去雙方交互給付的麻煩,節省清償債務的費用;另一方面可確保債權的效力,以免先為清償者有蒙受損害的危險,特別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人對于債權人有反對債權時,其債權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債務,從而使自己處于優先清償的地位。此外,《合同法》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因此,在債務重組實踐中,債務抵銷與第三方債權轉讓配套運用也較為常見。
直接融資范疇范文3
關鍵詞:資本市場OTC市場
一、我國的OTC市場的發展
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OTC)市場一詞來源于美國早期的股票和債券交易,因其主要在銀行柜臺交易而得名,又名店頭市場。
我國長期以來對場外交易市場沒有嚴格統一的定義,本文內的場外交易市場(簡稱OTC市場)指我國大陸內除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以外的各類證券交易市場的總稱。相對于場內交易而言,場外交易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場外交易不是通過集中的交易場所進行,是通過面對面,或通過電話、電傳,或通過經紀人的中介分散地達成的交易。而場內交易是在交易所的交易大廳內集中交易的。
第二,場外交易不是以自動撮合的方式成交。而交易所采用集中競價、自動撮合的方式成交。
第三,場外交易在交易前知道交易的對方。而交易所的交易不知道交易對方是誰,在交割和精算時,交易所作為交易的對方出現。
第四,場外交易的雙方可以就交易條件進行討價還價。進行證券場外交易時,交易雙方可以就交易價格、交割時間、付款時間等交易條件進行討價還價。而進行場內交易時,交易雙方發出的交易指令一般不能更改,交易雙方更不能進行討價還價。
而目前存在的自動報價系統雖然把分散的投資者集中起來,但其交易機制仍不同于交易所的交易。自動報價系統只提供證券的報價,并不從事實際的證券交易,客戶通過計算機終端取得交易的信息,然后用電話通知在不同地方的交易商協會會員公司進行有關交易。因此,自動報價系統仍屬于場外市場的范疇,實際上是典型的現代意義的場外市場。
二、推進中國OTC市場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1、有利于滿足資本市場上資金供求雙方的多層次化的要求。從資金需求方來說,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規模的、不同風險狀況的企業對股權融資的需求不盡相同。對于大規模、穩健型、成熟性強的公司,由于其發展歷史相對較長、業績穩定、經營穩健,可能吸引大批投資者來購買它的股票;但對于中小企業,特別是處于創業階段的中小型科技企業,由于其規模小、產品不夠成熟、風險性大,通過主板市場進行融資是不現實的。但受諸多因素影響,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出現了高度集中化的傾向,交易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排斥一部分融資者而向具有優勢的融資者傾斜。特別是在為國企服務的主導思想下,市場必定只會為大企業服務而將眾多的中小企業排斥在外。目前還在建設中的二板市場雖然增加了交易層次,但其附屬于交易所的性質決定了其滿足融資需求的能力是有限的,從而造成了中小企業特別是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困難。
2、有利于提供優化準入機制和退市機制,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
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市場篩選機制。一方面,在下一級市場上掛牌交易的企業經過培育,將會有優秀企業脫穎而出,從而進入上一級市場交易;另一方面,對于長期經營不善,已不符合某一層次掛牌標準的企業,則通過退出機制,退出到下一級市場交易。這樣形成一種優勝劣汰機制,既有利于保證掛牌公司的質量與其所在市場層次相對應,又能促進上市公司努力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具體操作中,OTC市場可以承接從主板退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成為一上市公司必要的緩沖地帶,使主板市場的投資者有一個退出的機會;其次,具備一定條件但尚未達到上市要求的中小企業的股票也可在OTC市場流通,一旦達到上市標準即可升級進入場內交易市場交易,作為未達到上市要求公司上市的熱身區。正樣,目前以滬深主板、籌建中的創業板為場內交易市場,加上OTC市場——包括一級半市場、柜臺交易市場及產權交易市場,就可以形成我國多層次的證券交易市場體系。
3、有利于防范和化解我國的金融風險。直接融資有利于分散融資風險,能有效地避免風險向金融系統集中,從而降低金融系統性風險。從國外經驗看,在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體系中,一旦經濟實體發生嚴重問題,就會導致大量銀行壞賬,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往往將經濟拖入長期不振的境地。當前,中國的融資結構仍以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比例還較低。因此,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通過改善上市公司質量、滿足多元化的投資需求,吸引資金進入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額度,從而降低金融風險。而且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規模的擴大,直接融資比重的提高,會逐步形成風險程度存在明顯差異的子市場,風險承擔主體呈現多元化,有利于實現金融市場的穩定,分散和化解金融風險。
4、OTC市場是資源配置的重要場所。通過公開的OTC市場,社會資源朝發展最快的部門聚集,從而可以有效避免目前產權交易中存在的黑箱操作、灰色交易等問題,通過市場競爭,真正選擇經營好、業績優的公司上市,有效實現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的功能,同時更有利于市場投資觀念的培養。增加了新的投資場所和品種,促進國內資產證券化。為廣大社會提供了一個新的投資場所和眾多的投資品種,可以有效提高大批民間資本的利用效率,而不是在銀行里閑置。因此,發展我國OTC市場也必然促進我國居民資產證券化。從國外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看,資產證券化能夠使經濟健康合理的發展。
參考文獻:
[1]王靜。我國OTC市場的發展現狀及建議[J].財務與會計(理財版),2010,(01)。
直接融資范疇范文4
【關鍵詞】資產支持票據 資產證券化
一、資產支持票據定義
根據《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資產支持票據(ABN,Asset-Backed Medium-term Notes)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與傳統信用融資方式不同的是,它憑借支持資產的未來收入能力獲得融資,支持資產本身的償付能力與發行主體的信用水平分離,從而拓寬了自身信用水平不高的企業的融資渠道。
二、資產支持票據特點
資產支持票據與短期融資券和企業債券等其他債權融資方式相比,具有審批周期短、產品期限靈活、融資成本低等優點。作為一種直接融資的渠道,其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發行人擔任票據發行人,基礎資產通過特定目的信托隔離;
二是雙重追索權,即首先由基礎資產現金流提供中期票據償付,其次當特定事件發生后,由發行人整體信用進行償付;
三是通過交易結構設計實現票據持有人對基礎資產享有優先于發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受償權利;
四是發行人表內融資,即基礎資產留在發行人報表內;
五是設置交易管理人,定期監測基礎資產現金流量及其超額抵押率,確保正常情況下基礎資產規模足以覆蓋中期票據未償本息余額;
六是由于有基礎資產優先受償等信用增級措施,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債項評級將高于發行人的主體評級。
資產支持票據屬于資產證券化的范疇,產品設計采取的是證券化技術。但由于交易結構、信用增級、流動性支持方面有所不同,其與普通的ABS產品有所區別。根據《指引》內容以及國際成熟的資產支持票據市場,將資產支持票據與普通的資產支持證券的區別作出如下比較分析:
一是信息披露。普通的ABS產品的信息披露完全,基礎資產的數量、規模、信用質量、期限、現金流等信息,以及基礎資產的相關統計信息都會詳細披露。資產支持票據通常不披露這些信息。
二是風險隔離程度。普通的ABS產品通常需要實現“破產隔離”和“真實出售”,風險隔離程度較高,破產風險和法律風險相對較小。ABN的風險隔離程度較弱,通常通過渠道的滾動式融資償還到期的現金流。一旦出現無法滾動式融資時,基礎資產的現金流未必能夠實現ABN現金流的完全償付。這種情況發生時,往往通過流動性支持方和信用支持方提供現金流補償,但此時資產出售方往往并不能做到完全的隔離,可能仍需承擔一定的融資義務以滿足ABN的償付。此外,由于渠道往往不斷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用以購買新資產,如果資產轉讓正在進行中,資產出售方、原始債務人等參與人卻破產,那么由于資產的轉讓并未完成,能否被認定為“真實出售”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三是發行成本。ABS產品由于發行過程比較復雜,時間較長,成本較高,通常成本約為50~60bp左右。從國際市場來看,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時間相對較短,程序相對簡單,成本比較低,通常成本約為6~13bp左右。
資產支持證券與其他債務融資工具比較有以下區別:
一是與現有短期融資券相比,二者比較類似,但短期融資券被限制在一年以內,ABN與之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可以在銀行間市場獲得更長期的融資渠道。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期限均在1年以上,最長期限可達到10年。從這個意義上看,央行通過金融創新的形式實際上是突破了短期融資券在發行期限上的限制。
二是與目前的企業債相比,資產支持票據使央行在推動企業直接融資方面將獲得更大的話語權。按照現行的《企業債管理條例》,企業債實際上是多頭管理:企業債發行的資格需經過發改委審批,發行上市由證監會監管,央行實際上只負責發行利率的監管。相比之下,資產支持中期票據的監管則在更大范圍上由央行來負責,甚至是只需要央行的審批,從而打破企業債多頭監管的格局。
三是ABN與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資產支持商業票據)原理上基本相同,在期限上各有長短。資產支持商業票據期限較短,一般期限短于1年(美國通常短于270天,有時365天),ABN期限更長,期限越長對“資產池”的質量要求就越高。
三、小結
資產支持票據作為一種低成本的、便利的融資手段,如果合理運用,可以為很多機構尤其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融資手段。當前中國金融市場還存在諸多弊端不利于資產支持票據的推行,筆者認為,必須采取合理性措施,努力營造適合于該產品發展的金融環境,例如,加強對風險評級機構的審核和監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資者對投資產品有更充分的了解和認識等,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資產支持票據的作用。
參考文獻
直接融資范疇范文5
關鍵詞:眾籌 非法集資 法律問題
一、眾籌理論綜述
眾籌是指通過互聯網將眾多網民的每一份小額投資匯集起來投資于一個項目或企業的行為。由此看出,眾籌是基于人們對新的融資方式的迫切需求和互聯網的發展所產生的一種新的融資方式。眾籌在我國是實踐先行,法律滯后。在現行法律環境之下,實踐中的眾籌都設計了各種交易結構,力圖規避未經核準擅自公開發行證券或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但法律滯后的風險是現實存在的。
然而,眾籌這種便利小微企業的新興融資方式與我國發展直接融資、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方向相符,小微企業對于就業和經濟增長的貢獻迫切要求減少小微企業獲得金融服務尤其是信貸的各種障礙。我國應當在法律上給予眾籌合法的法律地位以扶持中小企業。
二、眾籌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眾籌沒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眾籌不屬于我國《證券法》規范的證券,眾籌雖是公開進行,但顯然不具備證券的條件且沒有履行法定手續。面向公眾集資的眾籌按現行法律顯然也不屬于私募,因為私募按其本質禁止以公開的方式面向公眾進行。因此眾籌這種以公開方式面向公眾的集資行為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合法的地位,處于無法可依的灰色地帶。
眾籌在民事上無法可依、在刑事上游走在犯罪邊緣的結果是,眾籌在沒有清晰法律邊界的情形下野蠻生長,結果是實踐中的眾籌往往與各種形式的非法集資糾纏在一起;在發生了大規模的投資者收益或本金無法兌付后,以投資者無法收回投資本金或收益的結果來判斷過往的募資行為是否合法;募資者進行眾籌行為時,法律與法律執行者是沉默的。實際上,這種追溯式的調整方式使得法律的可預測性、確定性喪失殆盡。目前的監管機制實際上處于監管不足與懲治過度同時存在的矛盾狀態:一方面,合理的投資者與融資者之間的交易無法在監管者監管之下順利進行;另一方面,在監管之外不合理地包含著欺詐、隱藏著巨大風險的交易又不斷發生,以致監管者在發生大規模違約事件或欺詐被揭發后進行刑法上的制裁,政府部門的行政監管僅僅落為刑事定罪的工具。由此可見,法律上制定清晰的眾籌行為邊界刻不容緩。
(二)我國融資業務相關法律制度滯后
目前。對于銀行抵押貸款、私募股權投資和公開發行證券這幾種融資方式,從法律主體、業務資質到融資條件,我國都給定了嚴格的限定。這些規定與我國一直以來實行的相對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相匹配?,F如今,創新型企業層出不窮,這些創新企業的發展壯大需要資金的支持,這驅動了融資方式乃至整個金融業態的革新。眾籌平臺即在此環境背景下應運而生,幫助諸多中小微企業以及個人實現成功融資。但我國融資業務相關法律制度滯后使得眾籌平臺游走在法律的邊緣,諸如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代持股問題等都可謂飽受爭議。該問題最核心的要點在于我國法律對于法律主體的設立人數限定死板,證券交易發行制度維度單薄以及融資業務相關的禁止性規則規定寬泛。
三、眾籌法律問題的解決探索
(一)眾籌必須經集資門戶進行
眾籌集資門戶是為公眾小額集資提供交易機會和配套服務的網站,是監管部門對眾籌等實施監管的抓手。眾籌應當通過集資門戶進行,監管機構或者行業協會應當對集資門戶的設置條件并要求其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
(二)眾籌的發行人與集資門戶均應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
面向公眾的直接融資法律制度中對于信息披露的強調,配合以對欺詐的嚴厲打擊,也許是對投資者較好的保護方式。
1.集資門戶的盡職調查和信息披露義務。集資門戶的信息強制披露義務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投Y者的風險告知義務,第二是對交易行為本身的信息披露義務。在第一次交易披露的前一段時間向潛在的投資者提供發行人的披露信息。實際上,對于集資門戶的信息披露要求與證券承銷商區別不大。因為集資門戶實際上扮演著發行人與投資人之間中介的角色,它自然有義務對發行人的招股說明書、財務報表和其他文件描述的事實進行披露。并且應當要求集資門戶在披露前進行盡職調查。
2.發行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人第一層次的信息披露義務是在其注冊備案時,需向監管機構報告并向投資者披露其基本信息。
直接融資范疇范文6
[關鍵詞] 民營企業融資問題對策
一、民營企業融資存在的問題
1.民營企業直接融資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營企業大多數是中小企業,資本量小,制度和信息不規范,民營企業幾乎沒有希望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所需資金。因此,民營企業要想在股票市場上進行直接融資是非常困難的。據統計,我國目前上市公司總數有1048家,股市市價總額達37 000億元人民幣。其中,國有和國有控股公司上市的數目占70%以上,市值達90%左右;而民營企業的上市數目卻不到30%,市值僅占10%,并且大多數不是通過正常途徑直線上市,而是以高昂的代價買一家已上市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曲線上市。由于我國的直接融資方式從一開始就主要面向國有大中型企業,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困難,促進其機制的轉換,要求股票市場優先服務于國有大中型企業,為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條件。而民營企業的發展空間相對狹小,且市場進入“門檻”高。嚴格的上市條件和審核程序也使民營企業“望股興嘆”。而目前大部分民營企業經營規模都較小,產業層次低,與國家規定的企業上市規模和優先產業存在著一定的距離,客觀上加大了民營企業上市的難度。盡管民營企業在近幾年上市增長的速度較快,但多數是采用買殼上市的方式進入的。即使有少數民營企業通過“買殼”、“借殼”上市的方法投身于股票市場,但由于其運行通道太窄,不僅給股票市場帶來了許多不應有的問題,還嚴重地束縛了企業自身的發展。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民營企業直接上市的難度較大。并且買殼上市,也加重了民營企業股權融資的成本。
另外,由于債券融資的門檻高,同時還要求有實力雄厚且信譽很好的單位作擔保,民營企業目前還很難進入債券市場進行融資。長期以來,由于政府的導向忽略債券的作用,以及市場發育不完善等因素,企業債券市場發展不順利。加上1993年社會上亂集資造成對國債沖擊的影響,政府對其管制束縛較多,促進發展的政策較少。目前只有少數國有企業能通過債券市場進行融資。而民營企業,即便是大型民營企業也對債券難以問津。
2.民營企業間接融資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有銀行商業化運作程度的提高,風險管理日益受到重視。為規避風險,商業銀行普遍采取了抵押貸款和擔保貸款的形式。抵押貸款方式雖然提高了貸款的安全性,但是辦理資產抵押手續繁瑣且費用較高,更多的民營企業根本無充足的資產可抵押,導致抵押無法落實。而擔保貸款,由于民營企業自身資信較差,貸款保障機制不健全,致使民營企業難以找到合適的貸款保證人為其擔保,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困難重重。
一些縣域國有商業銀行經過撤并后,只剩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少數幾家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信貸支持重點的單一化和自身存在的不足,削弱了對民營企業的追加投入。一是目前農村信用社的信貸重點支持“三農”,按現行政策規定,原則上70%以上的貸款用于農戶貸款,民營企業的貸款需求要在通盤考慮“三農”后另行安排。二是農村信用社結算手段不足而引發的信貸監督劣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民營企業的支持。由于農村信用社在結算手段上與國有商業銀行的差距較大,因此,近乎100%的民營企業對外交易的結算要通過國有商業銀行來實現,信用社在結算上的劣勢,不僅使其失去了一些低成本存款,也失去了必要的信貸監督手段。三是前期鄉鎮企業破產倒閉嚴重,造成農村信用社資金損失。因此,農村信用社對民營企業支持謹小慎微。
金融服務功能滯后,弱化了銀行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一方面是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體制不暢。目前,商業銀行普遍推行集約化經營,信貸審批權限全部上收,基層行基本上無貸款審批權,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有效信貸的投入。如工商銀行規定,所有項目貸款、新增流動資金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以及50萬元以上的個人按揭貸款均需報請省分行審批。面對貸款數額小、風險和成本高,而收益較低的民營企業,基層金融機構的放貸積極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是銀行對民營企業貸款期限結構不合理。在當前間接融資體系中,銀行對民營企業的貸款期限通常在1年以內。因而中小民營企業從銀行獲得長期貸款沒有多大可能,一些企業不得不采取短期貸款多次周轉的辦法,從而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成本。
不少信貸員對民營企業的規律和特點知之甚少,而現行信貸管理辦法大多是針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制定的,許多條款和條件不適應民營企業的狀況和特點。因此,對其申貸往往生搬硬套國有企業的操作方法、標準和程序。這些做法與民營企業自身的特點不相適應,從而造成各金融機構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無辦法可依,無程序可循,貸款數額很有限。與民營企業的飛速發展相比,中小型銀行的數量和資金力量遠遠不夠,不能提供足夠的融資服務。與早已高度市場化了的民營企業相比,在政府保護和支配下成長起來的現有金融機構是很難提供與民營企業特點和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的。
二、解決民營企業融資問題的對策
1.解決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難的對策
目前,要為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打通渠道,首先應進行制度性創新。政府對國有企業和股票市場的隱性擔保,是民營企業直接融資難的制度性原因。要解除這個契約,政府就需要改變依靠國有企業發展民族經濟的戰略意圖,把國有經濟和政府職能定位于彌補市場缺陷。政府逐步淡化對國有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進行保護的角色,不再通過各種“救市”政策向國有上市公司注資,切斷國有上市公司將直接融資成本轉嫁至國家信用的途徑。目前國有上市公司的股權改革,改變了國有股“一股獨大”局面,使國有上市公司面臨被“惡意收購”的可能性,迫使其將直接融資成本內部消化。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就可以站在同一起跑線上爭取上市機會,有利于民營企業進入股票市場。
我國股票市場功能長期被鎖定在為國有企業“籌資”上,股票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受到極大抑制。不應再強調股票市場的籌資功能,而應將資源有效配置作為股票市場的首要功能。為此,應以制度創新為契機,把企業素質、業績和潛在發展能力作為公司能否上市的第一標準,讓有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成為國民經濟和股票市場的基礎。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機制。目前,我國股票市場尚不具備真正的退出功能。許多國有上市公司即使因效益下滑而缺少投資價值,但卻由于種種原因遲遲無法退出市場。這要求管理層摒棄所有制標準,盡快建立健全并啟動強制性的市場退出程序。同時,還需要探索國際上更加流行的退出途徑,即由績優上市公司廉價收購業績差上市公司的“退出”途徑。
擴大股票市場監管部門的獨立性,消除政府對股票市場的不恰當干預。應賦予證監會以較大權限,獨立行使市場監管職能,通過制定交易規則和維護市場秩序,提高市場效率。從長遠來看,監管部門的獨立性要求政府逐步從競爭性的資產經營和管理中退出,專門從事社會經濟管理職能。
大力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目前,在沈陽、鞍山、大連、天津、青島、濟南、武漢、珠海等城市已經自發形成了將企業股權公開掛牌交易的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我國應將現有的地方性股權交易市場規范化、合法化,同時適當降低公司上市條件,形成一個新的證券市場層次,為我國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開辟新的融資渠道。
積極開展各類票據市場業務和企業債券市場業務。放寬民營企業市場準入條件,大幅度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直接融資能力,培育為民營企業服務的票據業務和債券業務。推進和加快民營企業票據性融資及債務融資步伐,也是未來民營企業融資的必然趨勢。積極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豐富直接融資市場的交易品種。而利率市場化已有一個初步的日程表,發展企業債券市場和長期票據市場的外部條件正趨于成熟。
對于企業信用問題,則需要通過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構筑一個有效的信用征集、評價、系統并建立起嚴格的違信懲罰制度。 第一,大力發展銀行貸款以外的其它金融授信業務,如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本票、信用證、保函以及商業匯票等。這樣有三個好處:一是滿足了民營企業短期資金需求;二是活躍了票據市場;三是減少了企業利息支出。第二,鼓勵、扶持、平等地讓民營企業進入貨幣市場,通過各類票據的交易運營資金,提高資金的利用效率。第三,對技術型、長線型、出口替代型以及大型基礎設施、涉及對社會重大利益貢獻的民營企業發行自己的債券,應允許流通轉讓。
2.解決民營企業間接融資難的對策
國有商業銀行要轉變觀念,重視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建立健全支持民營企業貸款的規章制度和政策。銀行在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之間應提倡公平貸款,尤其是對于經營狀況良好、極具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以及以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為支撐的技術密集型民營企業,銀行更應該重點幫助他們創業和發展,努力開發出符合民營企業需要的金融品種,為民營企業提供配套的結算、匯兌、轉賬和財務管理等多種金融服務。對重點客戶的優惠政策包括提供優惠貸款利率,辦理臨時性信用貸款,提供經濟、金融信息和其他金融服務等。
國有商業銀行需在內部管理體制上營造一個有利于開拓民營企業貸款市場的良好環境。包括進一步完善民營企業貸款管理辦法;解除信貸政策上的某些束縛與限制,明確支持民營企業的具體信貸政策措施;盡快完善授權授信制度,主動適應民營企業對金融信貸需求量大、速度快的客觀要求,解決信貸業務操作中重復環節過多的問題;對民營企業的信貸金融支持實施“抓大選小”的策略;妥善解決當前貸款約束和貸款激勵的不對稱問題;加強與地方城市信用社、地方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作,打破空間上的限制,拓寬服務區域,方便解決民營企業在地方金融機構無法辦理諸如承兌、貼現、國際結算等業務的困難;合理配置貸款權限,縣級分支機構要樹立主要為民營企業服務的觀念。完善金融服務,進行業務創新。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不僅僅是資金,在結算、信息、財務等方面都需要與之相適應的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在加強對民營企業支持的同時也要注意風險防范,要堅持貸前評估、貸中審查、貸后檢查的制度。國有商業銀行的信貸人員應多渠道了解民營企業的經營狀況,可以通過走訪民企的銷售網點、協作企業、競爭對手來了解他們的經營動態,以利于及早發現并防范金融風險。
大力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發展中小商業銀行是國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是進一步健全銀行體系的需要,是進一步推動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民營企業尤其是民營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難的比較有效的方法。首先,中小金融機構資金少、無力為大企業提供服務;第二,中小金融機構大多也屬于民營企業的范疇,為民營企業服務不存在所有制歧視的問題;第三,中小金融機構為民營企業提供服務方面擁有信息上的優勢。中小金融機構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機構,專門為地方民營企業服務,對地方民營企業經營狀況和經營者信譽狀況的了解程度逐漸增加。這就有助于解決存在于中小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第四,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機制靈活,經營成本低,能有效地降低為民營中小企業融資過程中的交易成本。中小金融機構要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必須從以下兩方面入手進行改革:為中小金融機構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中小金融機構要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首先,中小金融機構要找準自己的市場定位,根據自己內部的優勢和劣勢,以及外在環境的機會和威脅選擇自己的目標市場,針對目標市場進行業務創新,為其“量身定做”融資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其次,中小金融機構要進行產權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組織結構調整與創新,建立組織激勵考核制度和不同層次員工的人事管理和激勵約束機制,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建立健全內部控制體系等等。在改革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的過程中,國家的政策措施需要進行配套改革。如國家要放松利率管制,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國家目前只允許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基礎上做一定的浮動,但與民間市場利率相比仍有很大的差距,要從根本上解決民營企業的融資難問題,就必須進一步放寬利率管制,逐步推進利率市場化,盡快由目前的放寬對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幅度的限制,過渡到最終由商業銀行自主決定貸款利率水平,并允許對其所提供的便利服務收取合理的費用,以此來促進商業銀行按效益與風險原則,不斷增加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實現資源配置的合理與優化。
加快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它介于商業銀行和企業之間,擔保人對商業銀行做出承諾,對企業提供擔保,從而提高企業的資信等級。我國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很不完善,為了解決民營企業融資的問題,我們應該加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民營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由城市、省、國家三級機構組成。有三種擔保機構:(1)中小企業貸款擔?;穑滟Y金來源主要靠中央和地方政府財政預算撥款注入資金和向社會發行債券,同時也可吸收民營企業出資和社會捐資,機構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2)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的擔保公司,由地方財政部門對金融機構做出承諾保證責任并推薦民營企業,由擔保公司辦理具體的擔保手續,這類機構主要是為當地的民營企業提供擔保,它兼有商業擔保和信用擔保的雙重特點。(3)由中小企業聯合組建會員制的擔保機構,資金共同承擔,自擔風險,自我服務,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此類機構的運作采取擔保基金的形式,實行封閉運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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