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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處罰措施范文1
為配合正式實施的新環保法,國家環境保護部抓緊制定了《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4個便于操作的實施細則。國家環境保護部的首批4個暫行辦法中,除了備受關注的按日連續處罰和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外,還包括對違法企業采取查封、扣押乃至限產及停產措施。這意味著,環保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將不再局限于經濟手段,更有震懾力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運用將使“環保之劍”更加鋒利。
按日連罰 上不封頂 環境違法企業必需付出慘重代價
“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境保護過去存在的老大難問題,法不責眾必須從源頭得到根治。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巨大損失,卻因當時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確對污染企業的處罰上限為100萬元,最終相關部門對責任企業開出最大罰單僅為100萬元,成為我國環保史上的一大尷尬。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這項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共5章17條,主要規定了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實施程序、計罰期限、處罰金額和處罰次數,力求全面破解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難題,讓所有企業站在同一條起跑線上,接受同一把標尺的考量。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著理論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如果違法排污獲得的利益遠超違法成本,企業就有花錢“買”污染的心理。按日連續處罰能利用經濟手段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一旦按日計罰,違法行為一日不停止,罰款每天都在增加,企業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罰款和收益賬了。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是整治環境違法行為的必要措施,對環境違法的企業,就是要敢于亮劍,就是要罰得其傾家蕩產。
根據《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暫行辦法》,排污者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環保主管部門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適用情形包括環評未批先建、無證排污、超標超量排污、久試不驗、規避監管排污等違法排污行為。
當然,對某些環境違法行為,僅僅做出經濟處罰是遠遠不夠的。如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給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同時也很有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對于這樣的行為,除采取嚴厲的經濟處罰措施外,還必須采取更為果斷的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抓人的抓人,該判刑的判刑。
查封扣押 制止違法 環保部門必須給違法企業“貼封條”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權,第六十八條對違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為設置了嚴格的問責條款。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行政執法處罰處處長姬鋼表示,這也意味著環保部門首次有權給企業“貼封條”。
《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共4章23條,對查封扣押的具體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其適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非法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排污;非法排放、傾倒污水處理廠污泥及化工、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法排污等。
對于頻現的重霧霾天氣,《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啟動后,未按照要求減產、停產的企業將面臨被查封、扣押的強制措施。在重污染天氣情況下,如果企業沒有按照預案限產30%或50%,就會采取緊急措施和緊急手段來制止這樣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一定的威懾性,排污設施被查封、扣押之后,相應企業的生產隨之停頓,適用于較為緊急的環境污染事件或違法行為。一般的調查、處罰程序耗時較長,對于處罰數額較大的罰單往往還要做聽證。如果被處罰者再申請行政復議乃至進入法律訴訟程序,這一過程中就很可能出現證據損毀、污染損害擴大等問題。正因如此,采取查封、扣押這樣的行政強制措施就填補了“發現行為、尚未處罰”的空當。
同時,為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的問題,在規范權力運行的同時有效降低執法風險,作為配套措施的《實施環境保護查封、扣押暫行辦法》細化了環保部門如何使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標準,《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送達、實施、解除、后督察等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限產停產 果斷亮劍 注重經濟發展與環保相協調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了環保部門可以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
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是新環保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對超標超總量的環境違法行為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措施目的決定了環境違法行為執法,需要考慮并尊重企業的基本權益。如某農藥企業可能有多條生產線,發現其超標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條生產線就能實現達標排放,那么就無需關停全部生產線??紤]到經濟發展,程序設計要留足空間,需要有限產、停產整治、關停等一系列循序漸進的措施。
收到查封、扣押通知后,企業仍然違法排污怎么辦?對于一些比較惡劣的行為,比如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兩年內因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受過3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上述行為的系列情況,就可以進一步采取限產、停產乃至關閉企業的措施。
據了解。《環境保護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暫行辦法》共4章18條,主要規定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的適用情形,對調查取證、審批、決定、實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實施程序進行了規范要求。
信息公開 公平公正 切實保障公眾參與監督環境保護權利
新環保法為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設專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沒有信息公開就沒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是公眾參與的源頭。在新環保法中把公眾參與列入基本原則意義重大,只要確立了公眾參與,其他法規條例就一定要參照執行。
環保部此次制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四個問題,對信息公開主體和范圍、公開方式、建立信用評價制度、強制公開、法律責任、獎勵等做出了明確要求。
新環保法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是強制信息公開的主體,《辦法》進一步細化了“強制公開主體”,明確應當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包括被市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為重點監控的企業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超標超總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造成較大影響、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等7種情況。
這幾項措施互為補充,基本涵蓋了對于不同程度違法行為的處罰。加上之前頒布的“兩高”司法解釋,面對環境違法行為,還有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刑事責任追究等舉措,這就使新環保法在執行層面更加有力。
新環保法的施行要達到公眾預期,需要周密準備,政策配套必不可少。新環保法有70條,涵蓋我國環境保護各個方面,因此不可能對所有細節規定明確。如果沒有相應實施細則,“新環保法”就可能難以落實。新環保法既有許多直面環境現實問題的重大制度設計,也有對既往條款的修改。新條款、新內容需要與當前環境保護工作的實踐相適應、相銜接。只有制訂出臺和實施一批結合實際、與新法相配套的執法規范、操作細則及標準制度,才能為新法順利施行打下堅實基礎,為新環保法裝上“鐵拳鋼牙”。
新環保法是我國實施依法治國進程的重要一環。希望裝上“鋼牙”的環保法真正成為破解我國環境困境的利器。
新環保法倒逼藥企抓管理
中國環境領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來的首次修訂后,于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終于讓環保法律跟上了時代,開始服務于公眾對依法建設“美麗中國”的期待。這是民心所向。農藥企業應該怎么辦?必須嚴格管理,履行社會責任,奉公守法、執法如山。
“把人的素質擺在首位”。在現代企業管理中,人、才、物三要素缺一不可,其中人力是最活躍、最富有創造力的因素。人是唯一能動的資源要素,是第一資源。人作為一種特殊的經濟資源,不僅能動地支配、運用生產資料,生產預期產品創造價值,而且帶來新的價值增殖,成為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決定性要素,管理人重于管理物。在企業經濟運行過程中,必然發生人和人的關系,處理好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與企業發展前途命運舉足輕重。提高人、完善人、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人本管理的首要任務,是現代企業的目標之一,是現代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創新。萬事人為本,一個企業,只有全面提高人的素質,才能無往而不勝。新環保法亮點很多,生態文明、保護優先,推動建立綠色發展模式、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機制等“新”理念都寫入法律。如果人的素質提高了,再嚴的法律,也能執行到位。
“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 新法施行“按日計罰”之后,罰款數額上不封頂,將倒逼違法企業迅速糾正污染行為。我們常說:嚴是愛、松是害。面對日益加重的環保壓力,企業如果不敢從嚴管理,放松要求,就是缺乏對員工的愛,就是對企業、對社會的害。只有我們在管理上真正嚴起來,切實不放松,處處都抓緊,時時都嚴管,才能對企業、對員工高度負責,才能體現對員工的愛,才能記取松就是害的教訓。不嚴就難立規矩,不嚴就缺乏執行力,不嚴就不能引起觸動,不嚴就不能以儆效尤,不嚴就會常常挨打。在企業管理上,我們必須嚴字當頭,從嚴管理,從嚴要求。嚴一時很容易,難就難在把嚴格的管理常態化。只有做到時時一個樣、天天一個樣、月月一個樣、年年一個樣、永久一個樣,把嚴的管理變為常態,變成每個人的自覺行為,才能從源頭、從根本上杜絕環保事故的發生。
環保處罰措施范文2
翻閱舊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條文,我們不難發現,“罰款”字眼雖在很多條文里頻繁出現,但最高限額僅為50萬元,“違法成本低”是我國環保法律法規長期存在的痼疾。
以去年環保部的華北平原排污企業地下水污染處罰為例。處罰通知書顯示,共有88家企業被處以罰款,總金額共計613萬余元。這筆罰款看似不少,但分攤至每家企業還不足7萬元,這對治理水污染與震懾企業而言均很難有實質效果。
“長期以來,環保部門除了罰款以外,往往很難再找到讓企業敬畏的辦法。一些企業根本就沒有把環境保護放在眼里。”環保部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為數不多的罰款對很多企業來說不過是九牛一毛,違法企業往往在交納完遠低于守法成本的罰款后,繼續污染環境,很多財大氣粗的企業甚至選擇屢罰屢犯。
“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是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是不可持續的。”這一命題如今已成為共識。要破解這個現狀,需要排污企業恪守法律。要讓排污企業不敢污染環境,這需要增加他們違法的成本。修訂后的環保法,在罰款力度方面的功效不容小覷,企業環保違法成本低或將成為歷史。新環保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這一處罰,上不封頂,極大地提高違法成本,環保罰款“不痛不癢”的狀況將成為歷史。
“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廣東力詮律師事務所王田律師告訴記者,此條文里面的“恢復原狀”足以讓那些未取得環評報告就開工建設的單位傾家蕩產,因為這意味著已巨額投資的工程項目除面臨被推倒拆除外,還必須還原建設前的生態環境。這將成為企業難以承擔的責任代價。
“對犯法相關責任人將視情節嚴重處于五日至十五日拘留?!蓖跆锫蓭熣f,與之前的環保法相比,新環保法還增加了治安處罰等內容。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以下幾種行為,可以處以拘留處罰,這將極大震懾違法行為人:“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賜予環境監察執法尚方寶劍
“以上個月我們在汕尾海豐縣暗訪檢查為例,遇到違法排污的‘三無’電鍍小作坊,執法人員現場責令其停止生產,但執法人員剛走,小作坊又換個地方恢復生產,與環保部門打起了‘游擊’,沒有現場執法權,我們往往束手無策?!?參與上月暗訪環境污染行動的環保部門相關人員告訴記者,海豐縣鵝埠鎮西湖村一些無牌無證小電鍍廠,將未經處理,有毒有害,嚴重超出國家相關規定排放標準的電鍍廢水,加設軟管直接排放。按照“兩高”司法解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的”應移送公安機關。但當時由于環保部門沒有查封、扣押權,導致因缺少物證無法立案,從而無法追究違法作坊主的刑事責任,只能施以行政處罰。
據了解,過去,環保部門對違法排污企業只能實施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且排污企業有2個月行政復議期和3個月的行政訴訟期(行政處罰訴訟期為15天),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和行政命令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此漫長的期間內,只能任由排污企業非法排污,環保部門無計可施。
“此次《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查封、扣押,這些措施有利于查處違法行為,能更直接、有效地杜絕污染企業恢復生產,及時制止違法排污行為。”新修訂的《環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p>
“從其他部門的執法經驗來看,查封、扣押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執法手段。對環保部門來說,有了這個權力后,就能更有效地控制排污總量、控制偷排等環境違法行為?!蓖跆锫蓭熣f,新修訂的《環保法》定位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其條款需要單行法或其他規范性文件來給予具體規定。例如,如果能像公安系統那樣成立類似公安緝毒大隊那樣的環保大隊,將更能有效地遏制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此外,新環保法還規定環保部門有權責令超標或超總量排污的企事業單位限制生產、停產整頓等。新環保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蓖跆锫蓭熃榻B說,比較1989年《環保法》第39條第2款“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準?!笨梢姡Y合新環保法第六十七條的相關法文,新環保法已取消中央直接管轄企業事業單位的異地污染特權。
提升自身職業素養以適應新法要求
記者發現,新環保法賦予環境監察機構更多的權力和責任,權力表現在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地位,增加了執法手段,比如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責令限產、停產,按日計罰,涉嫌犯罪的可以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等,但同時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
“新法實施后,如果環境執法人員能夠運用好,會對執法工作有推動作用,如果執法人員不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或者是工作中出現了失誤、疏忽,都有可能被問責、被處理,形成責任倒逼?!?對于新環保法,不少基層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在紛紛“點贊”,寄予厚望的同時,也開始擔憂自身的職業素養能否勝任。
新環保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了,“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對超標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等九種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環保處罰措施范文3
此前的5月9日,環保部通報了華北6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有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其中天津5家、河北6家、山西1家、山東14家、河南29家。
根據目前河北、河南和山東公布的名單,三省環保廳已經對違法企業采取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停產整治、行政處罰等措施。
“從這些方面能夠看出,此次從中央到地方政府對于治理環境問題的重視和決心。”一名要求匿名的環境專家稱,“從現在的某些苗頭看,5月或者再往后一些,或許會再次刮起一場聲勢浩大的‘環保風暴’?!钡杂械胤秸c環保部玩“躲貓貓”―始終沒有公布涉嫌違法的企業名單和詳細的處罰措施,
北京環境交易所董事長杜少中在接受時代周報采訪時坦承,環境問題始終是制約經濟發展的因素之一,所以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妥善解決好環境問題。不僅是在華北區域,其他任何區域都一樣。很多地區環境容量、環境承載量不行,還一定要建設,這當然就是制約因素?!敖鉀Q的方法很簡單,就是要考慮環境承載能力去發展,發展過程中注意保護就能解決問題?!倍耪f。
污染企業與環保部門的博弈
環保部官方網站5月8日公布了2013年第一季度重點環境污染事件處理情況。其中,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的廊坊神華工貿有限公司(下稱“神華工貿” )、寶生鋼鐵制品有限公司(下稱“寶生公司” )和河北大廠金銘精細冷軋板帶有限公司(下稱“金銘公司” )三家企業,因違法排污被勒令停產。
那么真實情況又是如何呢?5月20日,時代周報在神華工貿看到,三三兩兩頭戴安全帽的工人正進進出出。“沒停產,只是不如之前生產火爆了?!币幻と朔Q,現在每天還是有人在上班。
神華工貿附近居民王大姐也向本報證實了這一點,稱除了工人正常上班,還經??吹酱筌囃T诠厩懊娴戎b車。
“停產應該是沒停,但拉鋼材不用排隊了。”從河北三河市前來拉鋼材的司機小吳對本報說,神華工貿一直是24小時裝車,去年有時要等十幾個小時才能裝上車,現在基本隨來隨裝。
對此,神華工貿一名被稱為“孫總”的人對本報表示,他沒看到對于公司的處罰文件,只是聽說了這件事情。但目前公司確實處于停產的狀態,一直在配合環保部門的檢查?!拔覀兊沫h保其實做得非常好,污水處理后甚至可以洗手?!彼f,目前公司的污水處理已經完全達到了工業污水處理的標準。
不過孫又解釋,公司有些輔助工序,比如廢品處理一直開著,但主體工序確實已經停產了,“目前銷售的都是庫存?!敝劣谑裁磿r候開工,他說還不知道,只能等到什么時候檢查完了、什么時候合格了,讓開工了再開工,“縣市里總有人來檢查,挺頻繁的?!?/p>
5月22日,大廠回族自治縣環保局(下稱“大廠環保局” )給本報的回函稱,3月1日環保部督察組到大廠縣督導金銘公司、神華工貿和寶生公司污水處理情況,發現3家公司存在環境違法問題,環保部將3家公司列入環保部2013年第一季度重點督辦案件,責令限期治理,并在環保部網站上公布。
大廠環保局稱,金銘公司、神華工貿確實存在排水在線監測設施安裝不規范、危廢儲存場所不規范等四項問題。針對該企業存在的環境問題,3月1日晚大廠環保局立即下達了停產整改通知。在責令兩家公司停產整頓的同時,廊坊市環保局也對它們做出了罰款15萬元的經濟處罰,并于3月19日處罰到位。4月13日,河北省“三查”行動督導檢查組再次深入金銘公司督導檢查,并對整改工作提出進一步要求,目前整改工作已全部完成。
對于環保部門和污染企業之間的博弈,杜少中稱:“它(污染企業)覺得檢查完了,能蹭過去就蹭過去,蹭不過去再說。就是蹭不過去,受的處罰也不重,那脆蹭一下,能蹭過去就占了便宜了,蹭不過去也沒什么大不了的?!?/p>
企業違法成本過低
在杜少中看來,環境問題包括食品安全問題,違法了就應該讓涉事企業傾家蕩產。
但現在有關環保法規并不是那么好使,讓執法人員受到很多限制?!澳惚仨氁婪ㄐ姓?,如果你不依法行政,人家去告你,一告一個栽?!倍派僦姓f,這不是說執法機關不作為,事實上很多單位希望到那里一說就見效,但現實中并不是那樣,“所以企業可以蹭,也可以博弈?!?/p>
在杜少中看來,執法機關的“不作為”體現在對治污缺乏很好的組織,沒有形成有效的機制。實際上,具體的事情好辦,比如說這條河污染了,那就盯著這條河治理污染。但這樣一來,成本就高了,所以必須形成一個有效的機制,首先是不能出現污染,出現污染后就要受到懲罰,而且一旦懲罰,必須讓其終生記得,這樣才有可能形成良性循環。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所原所長牛鳳瑞更是直言,地方政府和環保部博弈的情況確實是存在的。從環保部來說,作為一個國家的環境主管部門,保護國土資源環境,是它的責任;但是作為地方政府,除了要保護當地的資源環境外,還需要兼顧本地經濟的發展,沒錢什么也做不了。
而財政收入的增加,必須有相應企業來提供稅收。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有企業能夠提供高額稅收,對地方經濟發展作出重大貢獻,那么當其造成污染時,地方可能就會網開一面。如果政府狠心把這個企業關閉了,可能對地方經濟的影響會很大,甚至得不償失。
“至少我覺得環境污染是一個潛移默化的過程,并不是某個企業單獨的行為。”牛鳳瑞說,“我們國家一直提出,要把過剩的產能取消,但是取消的成本應該由誰來支付呢?”
但現在環境政策變了,或者說環境質量問題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提高了,這就對企業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本身也得適應這種變化。如果某個企業污染環境了,那么就限期整改或者對其進行處罰。整改不好,處罰也解決不了,那就讓企業關門歇業。
違法成本低,非法排污不被重視,這只是環境污染愈發嚴重的原因之一?!罢怯捎谶@樣的原因,所以我們一直呼吁要加重處罰?!?著名生態環境專家、中國工程院院士金鑒明說,這只是推進環境污染積極治理的一個方面。
將控污納入官員政績考核
杜少中稱自己從根本上不贊成環保部門對污染企業突擊檢查,因為這種事情是不能持續:“不能說環保部組織突擊檢查的行動不對,這也是監管需要,但更需要經常性的監管,如何將這樣的監管形成常態才是目前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p>
在杜少中看來,環保機構是常設的,環保機制是常設的,環保法律法規也是長效的,所以環境監管更應該堅持長效。另外,公眾監督也是有效的長效的機制。而如果只有突擊檢查,那么就不能形成長效機制,污染就會越來越嚴重。
對于企業排污,不管是環保部還是地方環保局都有監管的職責。但現實中確實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如果環保部不查,地方自己對自己又不好下手,環保部去兩天就走了,這樣的效果自然不會太好,“其實成本高低先不說,問問自己該你干的事情是不是經常干?”杜少中反問。
金鑒明則認為,突擊檢查其實也是常態的行動,因為也在定期宣布結果。他說,現在任何地方出現問題,環保部都會迅速反應,很快就會到達現場,“突擊和常態是結合的,并不會因為突擊性的任務,常態的檢查就停下來?!?/p>
金鑒明稱,環保部在全國有五大區,并且在這五大區都有檢測員,如果在某個區域出現問題,那么檢測員會先到達當地,然后環保部也會派人,兩班人馬會合后一起對當地涉及的問題進行會商。
在金鑒明看來,治理環境污染主要是理念的貫徹。對企業來講,首先要明確自身的責任,包括內部責任和外部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內部責任是轉型提升,節能減排,爭取把污耗能耗降下來,做到少排放,逐步地不排放。
而企業的外部責任,并不是說讓企業對社會捐獻什么或者捐獻多少。企業把污染治理好,保持周圍環境的清潔與優良,比捐贈更加重要。企業內部責任直接影響企業的外部責任。
杜少中曾在微博上寫道,污染越來越嚴重并不是環保部門不作為,而是因為長期疏于監管―污染重一是發展方式不對,有錢到處瞎砸;二是污染源太多,誰想排多少就排多少;三是監管不利,只管錢不管實際。拿發展方式來說,很多地方只要GDP上去,就拼命往里投錢,不管污染重不重,也不管環境承載能力夠不夠,污染源多不多,該怎么排污就怎么排污,“中央的部門說我管不了那么細,地方部門說我下不去那個手,然后說該監管了,就湊點兒數,最后是環境質量受不了”。
環保處罰措施范文4
同一情節和性質的違法行為將只有一個處罰結果;企業規模越大違法成本也隨著增大……近日,惠州市出臺《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對環保行政處罰實行“一口價”,把自由裁量權關進制度籠子,避免“同案不同罰”、“人情案”等情況出現。
同一情節一個處罰結果
惠州市新雄基五金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當地的老牌電鍍企業。前段時間,該公司排放的廢水中重金屬超標0.4倍,被環保部門罰款1萬元。據了解,該公司成立十多年來,幾度因超標排放吃過“環保罰單”。不過,對于這一次的罰款,公司顯得十分“淡定”。公司負責人李偉康說:“以前,環保部門沒有細化處罰標準,監管也不像現在這么嚴,做出的處罰有時令人難以信服。如今,實行‘一口價’之后,再也不用擔心被過度重罰重處了?!?/p>
同一環境違法行為,處罰裁量標準相差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環保執法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曾經飽受詬病。為解決這一問題,惠州市多次修訂環保執法自由裁量標準,日前,惠州環保局最新修訂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按照《標準》規定,對同一情節和性質的違法行為實施“一口價”,即同一處罰標準,不存在浮動空間。對于違反了相應環保法律法規的企事業主來說,對照該《標準》自己便可以知道須接受何種程度的處罰。
翻開《標準》可以看到,企業的違法行為按照其后果被細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檔次,每個檔次都有相應的處罰標準。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環評審批就擅自開工建設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五萬到二十萬,自由裁量的空間相對比較大,但是分成五個檔次之后,每個檔次之間金額差距縮小,自由裁量空間就小了。“實行‘一口價’,相當于把罰款的上線下線拉近了,可操作范圍幾乎沒有了?!被葜菔协h保局政策法規科科長雷戰雄介紹。
“以前對處罰金額的認定也有一系列較規范的流程,但再謹慎、小心,也難免有鉆空子的時候。”惠州市環保局執法人員說,“現在,每種違法行為罰多少錢,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對我們來說,這不僅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護,我們按照規定處罰,就會得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p>
雷戰雄還提到,《標準》把平時常見的52種環境違法行為細分為232種不同情形,每種情形都有相應的罰款標準,執法人員只要按章辦事就行。而法規人員審核案件時,只要把《標準》拿出來一查,也就知道案件處理是否規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插值法+定額法,處罰更科學
同樣的違法行為,企業規模越大帶來的后果會更加嚴重。為了使“一口價”處罰更加科學合理,《標準》對違法情節可以量化的行政處罰(如投資額、超標倍數、排污量等),按照違法程度檔次分別采用插值法計算處罰金額;對違法情節難以量化的行政處罰,則按照違法程度的檔次實行定額處罰。
其中,插值法計算處罰金額,即按照“處罰金額=本檔次處罰裁量幅度下限值+(違法情節實際值-本檔次違法情節幅度下限值)×插值系數”。以“未報批或未按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但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經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違法行為為例,如果投資達2000萬元的,按舊版《標準》,規定100萬元至3000萬元投資額的企業,違法后處以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而根據新版《標準》,處罰金額為“50000+(2000-100)×10.3=69570元”。
“10.3就是這個違法行為檔次的插值系數,是根據該檔次的違法情節3000萬至100萬中的差值,除以該檔次處罰裁量幅度8萬元至5萬元的差值,即得出每增長1萬元投資額就增加10.3元的處罰金額?!崩讘鹦劢榻B,按照這種辦法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事實上已根本“無自由”。
此外,對于一些無法量化的違法行為,新版《標準》也直接給定了處罰金額。譬如“試生產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試運行,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違法行為,舊版《標準》中“對于較重違法程度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以下罰款”,而新版《標準》中,則明確為“處以3萬元罰款”。
主動消除危害將從輕處罰
“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初犯還是再犯……”在《標準》當中,自由裁量標準采取綜合分析的原則,進行行政處罰時,以上的違法情節都將被納入考慮的范疇。
例如,“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環境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環境違法行為所致環境污染輕微、生態破壞程度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害后果的,輕微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污的?!睂τ谶@些行為,可以從輕處罰。
環保處罰措施范文5
一旦空氣作為法定公物,就同樣存在公物的管理、利用秩序、公物負擔和公物警察權保護的問題。我國大氣的公物警察權保護主要的由環境保護行政機關進行,但是公安部門和城管部門也具有一定的權限。公安部門主要是和人身強制和刑事司法意義上具有相關的公物警察權,城管部門的公物警察權則具有兩個不同的來源:
一是傳統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即如道路清潔、垃圾清運和固體廢棄物處理時所涉及的空氣公物。因為城市垃圾的損害往往是多方位的,既有對城市設施的如道路本身的損害,同時存在對土地,水體,海洋、空氣等其他公物的損害。其中也可以看出,實定法中有一些公物警察權條款很難簡單化的指出所保護的公物——因為它實際上保護了多種公物。由于公物法的理論研究不足,失去理論指導的公物立法,往往籠統的稱為“市容”或者“環境”。實際上,如果加以耐心區別,這些條款所保護的對象還是可以分解為具體種類的公物的。
二是環保部門通過“相對集中”轉交給城管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國家環??偩汁h發[2003]5號文件將下列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處罰集中給城管部門 :
(1)第四十六條第(四)項 未采取防燃、防塵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政處罰;
(2)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未采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儲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造成城市大氣污染的行政處罰:
(3)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4)第五十七條第二款 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區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行政處罰。
環保處罰措施范文6
關鍵詞:湛江;循環經濟;執法;保障
中圖分類號:F127;F2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7-0303-02
2004年,湛江市制糖企業、湛化股份公司開始發展循環經濟;2012年湛江市調順電廠中水回用工程正式投運;2013年東海島發展“隔墻經濟”,把鋼鐵、石化項目的排放物如廢水、廢渣、廢氣、余熱等互為利用、循環使用,循環經濟發展如火如荼。但近幾年湛江市也發生了很多嚴重污染事件:2007年湛江市東海島附近海域發生重油污染;2012年霞山觀海長廊附近海域嚴重富營養化;2012年華德力化油汽廠夜晚偷排刺鼻廢氣;2013年作為湛江市飲用水源地的鶴地水庫被省環保部門掛牌督辦?,F在落戶湛江市的鋼鐵、石油煉化、造紙、火電廠等都是重污染項目,只采用末端治理無法解決問題,唯有走循環經濟發展之路。循環經濟是一種以資源的高效和循環利用為核心的物質閉環流動型經濟,是在生產、流通和消費等過程中進行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活動的總稱,由于行政執法天然的執行力和行政效率,在湛江市發展循環經濟中應該發揮重要作用。
一、湛江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行政執法保障現狀
湛江市是海港城市,循環經濟執法主體除了環保部門外,還有海事、漁政等部門。自2009年《循環經濟促進法》實施,湛江市循環經濟行政執法工作逐漸地展開。湛江市環保局在2011―2012年做出行政處罰46件,但從2013年至今未作出任何行政處罰決定,執法機關的不作為使其在百姓心中公信力下降。另外,湛江市環保執法信息公開不充分,行政執法依據沒有及時更新,無任何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信息;湛江市廢氣自動監控、廢水自動監控形同虛設;無法查詢,重點污染源基本信息、污染源監測、總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費征收、監察執法、行政處罰、環境應急等更查詢不到。海事、漁政部門官網涉及循環經濟執法的信息也很少。
二、湛江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行政執法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為提高GDP,湛江市引入了高污染、高能耗的鋼鐵、石化項目。在GDP作為領導政績的唯一指標大背景下,地方政府更追求經濟效益,有時會對環保部門施壓,干預環保執法,致使環保機關把關不嚴。很多企業雖然購置并安裝節能減排設備,但為了降低其使用成本,這些設備并未真正投入使用,只是作為應付檢查的工具。一些行政執法部門不能有效督促企業開展清潔生產,非但沒有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反而在一定程度阻礙了循環經濟的發展,使得對循環經濟發展的行政執法保障作用難以實現。
(二)執法水平低、執法手段單一
排污企業與執法機關“躲貓貓”,排污企業能事先獲取執法機關現場調查的時間,在執法機關實地現場檢查時關閉或隱藏排污設備,按環保要求進行生產,但檢查過后又繼續排污。也有企業排污管道隱秘,用一般方法根本查不出污染源,導致執法機關明知其排污但苦于沒有證據,無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更有企業暴力抗拒阻撓環保執法,致使出現執法取證難、執行難。因目前違法成本低于污染治理成本,不少企業一再違法排污。而到2015年之前,環保部門不能直接對企業進行查封、扣押、行政代執行等強制措施或開大額罰單,導致循環經濟執法機關面對違法行為常常束手無策,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三)循環經濟執法主體職責界定混亂
我國在循環經濟執法領域實行的是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多部門多層次的執法體制。執法主體林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容易造成執法混亂,環保部門除行使環保執法權外,還要對環保、漁政、海事、公安、林業等其他多個部門的環保執法進行規劃,協調、監督。但是,各項環保法律法規對環保部門如何監督其他部門,擁有哪些監督權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致使在實際執法中形成無法彌補的執法空擋;其他部門只忙于自身主要業務,不愿履行環保執法職責,環保部門既無法監督這些部門、又不能具體行使這些部門的執法權力[1],導致相互扯皮,爭權推責,嚴重影響了循環經濟執法效率和效果,影響循環經濟的發展。
三、湛江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行政執法保障不力的原因
(一)執法依據操作性不強
循環經濟法大多是倡導性、方向性、概括性、原則性規定,缺乏實施細則和技術型規范。如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鼓勵清潔、高效地開發利用生物質燃料,鼓勵發展能源作物。利用生物質資源生產的燃氣和熱力,符合城市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熱力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但如何鼓勵,以何種方式鼓勵,鼓勵額度為多少,國家和地方的立法都沒有明確標準[2]。雖然循環經濟相關法律規定了哪些是違法行為,但由于未規定或規定較輕的法律責任,使執法機關無法可依,導致法律無法實施。
(二)缺乏對執法人員培訓考核、監督、追責機制
循環經濟執法需要專業人員,湛江市急需此類人才,最現實的途徑是內部培養,但在循環經濟執法內容上無培訓、無考核,造成循環經濟執法水平無法提高。雖然目前有一整套對循環經濟執法者的監督體制,但除了上級循環經濟執法部門監督和政府監察部門監督有效外,其他監督很多無法到位:人大基本不監督;本地新聞媒體大多是官方媒體不敢監督;社會大眾監督是大多只能發發牢騷;法院對循環經濟行政訴訟往往不予立案或駁回;即使通過循環經濟問題得以賠償,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幾乎無人受到行政處分。
(三)缺乏高效的循環經濟執法高效聯動機制
當環保部門責令企業關閉時,工商部門可能未吊銷營業執照,導致排污企業關而不停;當環保部門可能遭遇暴力抗拒執法時,如果公安機關不及時到場,環保部門的執行力將受挫。雖然2010年湛江市環保、工商、城管、國土等七部門曾創新建立過環保執法協調新機制,但后來并未持續發揮作用。而且湛江市是港口城市,循環經濟違法行為往往需要更多執法部門如海事、漁政聯合執法,循環經濟執法只依靠單方面力量是無法完成的,隨著東海島各生產建設項目的開發,環保執法部門單一執法顯得越來越顯得單薄,建立穩定長效的聯動共責機制越來越受到關注。
四、完善湛江市發展循環經濟的行政執法保障的對策
(一)增強循環經濟執法依據的可操作性和強制力
循環經濟法律應在新環保法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循環經濟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措施和加大處罰力度,提高環境污染違法成本,無論是對循環經濟違法的企事業單位,還是對負責管理監督的政府部門,都應更加清晰地明確其責任及處罰辦法,循環經濟立法還需在信息公開、公益訴訟、政府職責以及行政處罰方面作出更為細致的規定,以提高循環經濟法的執法透明度、精確度和執行度[3]。
(二)完善對循環經濟執法主體的培訓和考核淘汰機制
為循環經濟發展提供執法保障的主體需要具備深厚的循環經濟相關專業知識、豐富的循環經濟違法調查經驗,而目前湛江市循環經濟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知識和能力結構與此要求還有很大距離。所以需要對他們開展相關培訓,對培訓考核合格的,準予其行使執法權;對考核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培訓,直至考核合格。而且這種考核需要是全國統一的考核,避免流于形式??己伺c循環經濟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的收入(獎金和補貼)掛鉤,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執法人員予以淘汰,不能從事循環經濟執法工作。通過此種方式提升環境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4]。
(三)完善對循環經濟執法主體的追責機制
循環經濟執法保障是否有效,取決于執法機關是否有動力積極開展循環經濟執法活動,完善的追責機制會提高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動力。現行的循環經濟法律鮮有關于循環經濟執法主體違法時的追責機制的規定,應從以下幾方面完善:首先,對引咎辭職制度進行具體細化的規定。新環保法雖然規定了引咎辭職制度,為向循環經濟執法機關追責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引咎辭職”是形式性的還是永久性的等問題,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應盡快出臺細則加以完善。其次,引入民法的連帶責任制度。當循環經濟聯合行政執法有違法行為時,各執法機關及主要負責人要承擔連帶責任,防止各執法機關互相推諉、逃避責任。最后研究杜絕地方政府對循環經濟行政訴訟的干預的機制,建立健全循環經濟行政訴訟的異地審判制度,降低循環經濟行政訴訟駁回和不予立案的比例。
(四)完善長效且高效的循環經濟防治聯動機制
2014年修改的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湛江市位于兩廣交接部且是海港城市的特征增加了防治聯動機制健全的難度。這種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如何建立,目前雖沒有實施細則的規定,但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建立循環經濟執法聯動機制。根據行政服務中心的設立思維,并結合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契機,建立網絡循環經濟執法聯動平臺,環保、海事、國土、漁政、工商、公安等部門都安排專人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各執法部門同時了解情況,同步反應,迅速溝通出臺解決方案。其次,建立科學合理的環境保護執法、司法聯動責任機制。循環經濟執法機關對環境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后,要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縫對接,保護循環經濟執法機關的執法尊嚴。
參考文獻:
[1] 李玉基.論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J].法學,2011,(4).
[2] 王爽.中日循環經濟合作分析[D].長春:吉林大學,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