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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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1

海洋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后,政府會采取措施,對相關責任人實施懲罰。懲罰通常都重點立足于解決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卻缺乏對受影響居民的損害補償。即使居民獲得了相應補償,也因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而缺乏公平性,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我國現有的環境污染治理模式是“先污染后付費”,污染的集體或個人并沒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是以金錢補償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這導致了污染者缺乏責任意識,降低了污染補償的效率,拖延了救濟時間,使海洋環境的污染越來越嚴重,給海洋環境乃至整個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筆者通過分析我國工業廢水污染的現狀,發現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補償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第一,污染損害評估標準不明確,公平性缺失。工業廢水污染對海洋環境的影響程度是追究污染責任者所應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工業廢水污染對環境造成了嚴重損害。一方面,污染物進入海洋后,造成海洋環境的破壞,使海水富營養化,對海洋生物的繁衍和發展產生直接的影響,同時也產生了諸如滸苔等很多環境問題。另一方面,污染物也間接的影響著人們正常的生活,危害人類健康。近年來,改革開放政策不斷深入人心,我國的經濟體制也實現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跨越,沿海居民越來越重視灘涂養殖,從以前的養魚、蝦、蟹到養殖更具有經濟價值、具有觀賞性的水生動植物。這些養殖業的發展,使水產市場更加繁榮,同時增加了養殖戶的經濟收入,豐富了人民群眾的飲食生活,也給一部分人創造了就業機會。①然而我國近幾年發生的海洋環境污染現象切斷了部分以海產養殖為生的居民的物質來源,對居民產生影響。由于工業廢水污染為海洋環境帶來的損害無法直接衡量,導致了工業廢水污染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居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造成各地的補償規定不統一,缺乏公平性。

第二,補償違規現象嚴重,影響管理成效。政府在污染損害補償工作中屬于監督者和管理者,同時也是海洋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對海洋環境進行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即環保、海事、漁業等環境保護部門,各部門對各自負責的水域進行分工管理。根據規定,各地環境保護局定期匯報污染排放情況,同時,中國環境總站也每年至少兩次報污染源排放情況,每年應不少于兩次,以便政府及環保部門及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并受害居民的損失。該規定使政府定期掌握污染情況,以便及時作出應對措施,并方便查看整改效果。但各地的環境保護部門報告頻率極低,并未按照規定報告,這反映出政府部門對海洋污染的重視程度不足、監督力度不強,且監測結果缺乏第三方的監督的問題。同時,地方政府官員私吞補償款的現象日益增多,本應獲得補償款的居民無法得到補償,違規現象嚴重??梢?,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缺乏統一的監督機構,政府部門忽略了本應承擔的監管失責的責任,忽略了作為環境污染的間接責任者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另外,在工業廢水污染治理中,主要污染責任者都執行“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這種政策一方面使排污者產生錯誤的意識,認為排污是應享有的權利,付費就是承擔的責任。因此,排污者并沒有關注污染后對國家和社會的補償問題,在排污時無所顧忌,使得海洋環境污染更為嚴重。而政府在宣傳海洋環境保護時注重強調減少排污,并沒有強調造成污染的主要責任者在整個損害補償中的責任和義務,使得在海洋污染損害追究責任時,排污者相互推諉。另一方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潛伏性強,周期長,“先污染,后付費”的政策使得海洋環境問題出現時責任主體不明確,無法對主要責任者進行處罰。

第三,污染處罰力度小,影響補償進程。我國先后通過了《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其中都對海洋污染防治進行了規范?!逗Q蟓h境保護法》規定了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或單位應繳納罰款,這雖然使得環境污染補償有法可循,但卻缺乏相應的強制措施,忽略了責任者若并未按規定繳納罰款,相關責任人是否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問題。此外,《民法通則》中也有關于海洋環境污染補償的相關規定,其中并非所有的海洋環境污染行為都應承擔責任,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鉆漏洞,通過私人方式用遠低于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補償當地居民,逃避相關環境主管部門的問責。②大部分的法律或規定僅明確了原則性的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制度,但卻缺少具體的賠償措施,法律或規定的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的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措施較為模糊,對主要責任者的處罰過輕。海洋環境污染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但大多數海洋污染造成的損害僅通過繳納罰金即可免責,罰金的數額遠不能彌補對環境造成的惡劣影響。只有造成嚴重損害的,才予以刑事處罰,使得補償缺乏強制性。

二、解決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工業廢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損失,也使我國在補償問題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滯后外,與我國長期以來對海洋權益的漠視也有很大關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使全社會形成愛護海洋環境的環保觀念,才能更好地維護我國的海洋權益、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筆者認為,針對現階段我國在工業廢水污染補償中存在的問題,應立足于法律、政府監管等幾方面。在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方面,我國政府的基本應對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還存在著不足。政府應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時認清自己是間接責任者,做好污染損害的補償問題,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從而保證沿海經濟與海洋環境的和諧發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業廢水污染補償機制,重點探討如何在發展的同時兼顧海洋環境保護,發現我國工業廢水污染補償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并加以解決,完善海洋環境污染補償機制,著力于解決我國海洋污染事件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的問題。

(一)建立對工業廢水污染的影響評價制度海洋環境管理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污染影響評價制度,首先應明確評估主體,可以是當地的環保局或政府委托的具備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其次應確定評估對象,重點評估對象主要包括漁場、自然保護區、海濱游樂園、養殖區等;最后要確定評估依據以及評估的重點項目,重點項目可包括生物資源損害、主要污染面積等方面,評估依據應以并以污染物的濃度增量為準。另外,也應充分利用學校以及有相關技術的社會團體或組織等進行污染檢測,最后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明確主要排污者的責任條款。③由于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易評估,且缺乏嚴格的標準,因此沒有具體的補償措施。部分省市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以此細化評價標準,形成完善的評估制度。如山東省頒布了以損失數量為標準的補償措施,即對本轄區海洋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應由設區的財政部門直接向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賠償要求;造成1000公頃損失的,需繳納2億元補償費。此類規定較為詳細,標準明確,使補償有章可循。

(二)加強對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監督管理力度工業廢水污染事件的頻繁發生,既有污染者的直接責任,也存在政府監管不力的間接責任。在保證工業廢水污染補償的同時,應加強政府內部各部門之間的行政監督,確保補償真正落到實處。社會的發展離不開政府,這不僅取決于政府作為社會公共秩序的維持者和公共利益的維護者,在發揮其經濟職能和文化、社會職能的同時,也是社會運行的監管者。在社會危機發生的同時,既要發揮它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也要負責事件的預防,在污染補償方面最能體現政府的監管預防職能。政府應明確定位,不僅要做好污染的預防、監管工作,還應意識到作為間接責任者的定位。政府作為監督者和管理者,應發揮好作用,防止海洋污染事件的擴展,以免影響沿海居民的生活,使居民利益受損。為了確保補償工作的進行,不僅需要加強內部監督,也要加強外部監督。政府應注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我國由于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真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很少,且大都進行公益服務,缺乏政策倡導型的組織。而大部分群眾所熟知的組織,如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等,都是半官方社會組織,具有政府背景。由此可見,我國缺少能夠真正站在公眾立場上表達意愿的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在海洋環境污染頻繁發生,卻得不到妥善處理時,應發揮其應有作用。因此,政府應支持和引導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決策的過程中接納非營利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并為其提供資金、政策等多方面的支持,并鼓勵其在污染賠償方面提供意見和建議,做好指導工作。我國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處理辦法是“先污染,后付費”模式,即當排污違反法律規定時,將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罰款處罰。這種處罰方式是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后才采取措施,罰款的金額遠不能彌補對海洋環境造成的災難性破壞,補償也不到位。因此,在海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的情況下,應形成一種新型的模式———先付費后污染,也可稱為“優先賠付”。在“優先賠付”的前提下,污染者先向政府繳納排污的費用,獲得政府頒發的排污許可證,其中明確規定排污的限度,并派遣專業人員監督,當排污達到限度是時則不再允許其繼續排污。排污者事先繳納的費用則作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補償金,作為政府清理污染的費用以及利益相關居民的補償。這種“優先賠付”的模式不僅能夠減少污染損害,保護海洋環境,也能對受到污染損害的居民提供補償。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2

【關鍵詞】海洋人類學;漁業社區;海權問題;話題轉向和前沿趨勢;海洋中國話語

【作 者】趙婧D,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2014級博士研究生;張先清,廈門大學人文學院人類學與民族學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廈門,361005

【中圖分類號】 C912.4;P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 - 454X(2016)04 - 0074 - 007

20世紀80年代后,在全球化帶來急劇社會變遷的背景下,海洋人類學研究不再局限于學科誕生初期弗思(Firth)對馬來亞漁民及其漁業經濟的“單純”關注①,[1 ]28-63而在文化生態或社會文化的研究范式,[2 ]49-94研究態勢開始日漸顯現。在國際競爭愈加激烈的當下,海洋對于世界地緣政治格局的意義不言自明。

一、傳統研究主題:漁業社區發展與人海關系

隨著全球化與城市化的深入,漁業社區傳統的生計方式、社會結構乃至人際關系注定無法掙脫“被變遷”的命運。漁業社區的發展與良性人海關系的建立歷來都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核心話題。

王嵩興對宜蘭龜山島漢人漁村社會進行的民族志書寫,[3 ]49-91阿倫貝皮文化變遷的考察,[4 ]3-32《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安達曼島人》等早期出自人類學科學研究“實驗室”的海島民族志都是人類學對漁業社區研究的經典。在延續這些傳統討論的同時,人類學對于這一話題的研究也有了新的發展動向。

Breton延續了人類學對于親屬制度的討論,他注意到加拿大魁北克圣保羅河流域的漁業社區通過社會經濟組織所展現出對特定地理和社會環境的適應性回應,以及雙邊親屬制度(bilateral kinship)如何為適應性策略給予了巨大的彈性。[5 ]他用參與觀察的方法檢視了兩個漁業社區不同的社會組織形式和家庭結構,認為盡管這兩個社區的工作組織與食物結構都類似,但一個社區與大型社會呈現出中間人式的聯系,另一個則是直接與大型社會進行單線聯系。[6 ]

choembucher和Byron的研究旨趣與人類學經典研究相契合,前者探討了印度南部漁業種姓中的平均主義和等級秩序,并提供了大量的民族志資料。[7 ]后者在歷史脈絡下分析了北歐漁民家庭與家戶的關系,[8 ]obben從社會系統中緊密相關的社會分層、社會規模、社會等級著眼,解析了兩個巴西漁業社區所經歷的社會變遷。[9 ]

后來的研究者們擴展了其研究視野并拓寬了研究興趣的范圍,Volkman關注漁業社區中的性別話語問題,他以80年代后期印尼東南沿海漁業社區中婦女在生計方式上的轉變為例,強調文化彈性(culture flexibility)是使女性得以從“傳統”織布機上抽身出來轉投漁業貿易行當,并成為國家發展以及技術進步與貿易快速擴張獲益者的原因。[10] Taway等人分析了人們對烏干達湖濱漁業社區艾滋病高發病率所產生的刻板印象,認為漁民往往給人以不負責任的高危人群印象,但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計和健康支持,漁民和漁業社區應該避免這種刻板印象的出現。[11 ]

然而,盡管海洋人類學對于漁業社區的研究已經逐漸多樣化,但是對于漁業社區更急迫的現狀仍然關注不足,難以顧及漁業社區的現實困境與未來發展方向的不確定性。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致力于在保護當地傳統文化與保護海洋生態之間尋求制衡,為發生正在變遷的社區創造新的生活方式及謀求長遠發展的策略,關懷正在經歷變遷的人們,幫助建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為海洋生態保育提供更大的保障。

如何平衡地方性知識、傳統文化與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一直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者們所面臨的困境。Siri.u.S?reng嘗試在保護資源與繼承傳統文化之間尋找兼顧兩者的方式,在對挪威近海的漁村進行考察后,他認為維持漁業可持續性發展的方法在于建立體察當地捕魚技術與文化差異的多元法律途徑。[12 ]漁業社區的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生產技藝的傳承問題也進入研究者的視野之內,Smith關于印第安人獨桅艇制作技藝的研究就是其中之一。[13 ]

拉瑪萊拉村所經歷的遭遇是當傳統生活方式遭遇現代化挑戰的典型個案。這是個位于印度尼西亞南海岸的小型漁村,延續著在每年的5月-11月期間用魚叉捕捉附近海域鯨群的傳統。但是,隨著鄰村頻繁采用炸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漁,近海生態的破壞以及抹香鯨種群數量的減少,拉瑪萊拉村已經面臨無鯨可捕的窘境。在全球化的壓力下,以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改變社會結構與人際關系為代價,擁抱現代科技可能成為該村① 剩下的唯一指望。[14 ]

拉瑪萊拉村是全球范圍內眾多發生劇烈社會變遷的漁業社區的其中之一,對漁村進行新聞式的報道顯然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目標。在傳統生活方式、傳統文化與現實中尋找漁業社區的出路與建立良性互動人海關系才是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的宗旨。當然,設立海洋保護區(MPAs)的國際通行做法對漁業社區產生了深遠影響,海洋保護區的建立為漁業社區帶來了食品安全、資源權力、雇傭、社區組織結構和收入等方面的福利,并賦予當地社區爭取政治經濟訴求的力量,但是獲益的漁業社區和漁民只是少數而已。[15 ]

對海洋社會和漁業社區而言,亟待解決的問題是:如何以人類學的方法與關懷去幫助架構良性互動的人海關系;如何平衡漁業生產與海洋生態保護之間的關系;如何在具有高度流動性的海島社會中維持社區的穩定與和諧。因此,雖然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肩負漁業社區發展與良性互動人海關系建設的責任,但未來的研究路途仍然任重道遠。

二、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作為海權問題之核心的產權問題

當今,海洋已經成為各個國家的戰略重點,基于海洋權益的一系列問題已成為各學科、各層面討論的焦點。這些看似為圍繞著爭端、海上安全利益、捕撈權(fishing rights)、海洋資源開發等海事權益(maritime rights)等核心展開的各方博弈,實則根源于海陸(ocean/land)不同的資源屬性以及產權(property rights)這一關鍵概念本身的撲朔迷離。海洋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對這些問題也進行了回應。

產權問題從其概念本身再到產權的確認與屬性的辨析就是不乏爭議且令人困惑,其被視作一系列相關權利(bundle of rights)并涉及一套復雜區分系統。但是不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都認同在所有者享有的進入(access)、管理(management)、排他(exclusion)、轉讓(alienation)、撤銷(withdrawal)等基本權利中確認產權的關鍵在于排他性。[16 ]13-41動性特點顯然使得人們難以套用在陸上區分資源或財產屬性的邏輯去輕易判斷其排他性。因此,海洋到底屬于公共資源還是私有財產并非一目了然,這也使得產權確認、海域(territoriality)所有權與海洋資源使用權的界定和區分問題陷入難解的循環論爭中。

實際上,論爭的核心在于海洋到底是無疆還是有界,即海洋究竟是理所當然的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與開放資源(open resources),還是設有準入限制和產權歸屬的私有資源(private property)。換言之,各種豐厚的海事權益應是均享抑或專屬。對于世界上大多數海事權益相關者而言,產權問題 ① 決定了他們是可以隨心所欲地享有海洋資源,對所有權一事置若罔聞,還是必須遵循海洋產權的劃分和所有權的歸屬并對各自在海洋上的行為保持克制。

就通常意義而言財產(property)無所不在,而產權則處于法律、經濟、國家、政治、文化的交叉地帶,甚至涉及社會認可的經濟權利(economic rights)。Carruthers和Ariovich根據其在經濟學和法學框架下進行的研究提出了進行產權確認需要參照五個維度的新觀點,即財產的客體與主體、財產的使用、強制權以及財產的流轉。[17 ]人類學家主張,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制(tenure)受到從資源本身條件到技術水平、人口增長幅度等一系列因素的影響,盡管大部分文化中陸地與海洋都隱含了作為公有財產的預設,但是隨著人口增長,環境資源變得稀缺,調節資源占有形式,轉換資源公私屬性的社會機制(social property regime)便應運而生。當然,也存在人口增長后人均資源占有率下降,但是公共資源仍然保持其公有性質的案例。因此,簡單而倉促地對海洋作出公私屬性的判斷無疑武斷而粗暴地忽略了社會現實。[18 ]

Acheson長期致力于海洋人類學的研究,他早年堅持將海洋生物等海洋資源視為公共財產(common property),但同時也承認陸地、海洋、江河等公共資源存在被過度開發或濫用的事實。Acheson認為私有資源由其所有者維護,因為他們必須通過對資源的投資來獲益,故而不會出現過度開發或濫用的情況。于是,被貼上公共財產標簽的開放資源就陷入了只有無限制開發才符合邏輯的悖論中,[19 ]因為個體缺乏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動機而造成的公地悲劇一樣。[20 ]對美國緬因州龍蝦產業和捕蝦人進行了跨越近30年的定點研究后,Acheson發現人們將海洋作為公共財產的預設受到現實中各種劃分地盤(territoriality)的非正式規矩的挑戰,[21 ]逐漸意識到人們在海上的地盤之爭是包含一系列沖突與策略的復雜博弈。[22 ]

Durrenberger 與Pálsson在其聯合研究中就捕撈領地與海洋資源的可進入性進行了探討,盡管他們也同樣質疑了海洋作為公共財產和集體資源的刻板印象,但是他們對于產權與海洋資源準入資格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難免顯得有些簡單。其實,Durrenberger 與Pálsson也承認正是由于缺乏對產權、所有權(ownership)、可進入性(access)、海域控制(control of sea territories)等概念的系統區分才導致了爭論的延續。[23 ]

隨著研究的深入,Ostrom注意到了資源管理機構從政府到社區再到私人的三級分層對資源在公私屬性的轉換上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24 ]Quires等人為在對跨國金槍魚漁場進行了多點民族志式的田野調查后,提出產權問題的癥結在于沒有分離產權和使用權(use rights),也未能區分不同層次的公共產權設置受限的準入權。[25 ]25-59

在最近的研究中,Acheson企圖調和眾人的說法也力求對這個令人糾結又眾說紛紜的問題做出一個“了斷”。他通過分析民族志資料和比較海陸所有制形式的不同個案(case study of Land Tenure and Sea Tenure),系統闡述了產權的概念及其產生機制,提出資源存在從公有到私有財產轉化的可能,人們對資源的占有形式取決于經濟發展的穩定性和維護資源的代價(defense cost)。[26 ]言下之意在于強調海上生計方式的不穩定性以及在海上高昂的排他成本,使得海上資源的所有形式轉化變得不那么簡單。

然而,實際上包括Durrenberger與Acheson在內的人類學家發現其研究,不過是驗證了海洋環境本身的復雜性造成了海洋屬性與產權問題的似是而非與模棱兩可。從他們的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具體的社會文化場景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換的而非一成不變的。他們找到了影響資源屬性轉化的因素,但并非完全揭示了判斷資源性質和進行產權確認的普適性標準。

于是,在此之后的海洋人類學研究試圖沖破過去研究思路的掣肘,不再掙扎于界定產權的概念。擴寬思路后的海洋人類研究著力于分析人們爭奪海洋資源背后的動因和行為邏輯,而不同于經濟學家為了尋求提高漁業生產效率的漁業管理政策,而對政府控制海洋準入資格的權力尋租行為進行無力指責。[27 ]

Levine相信人類學關于產權的討論已經從對人類領地的適應與不適(adaption and maladaptation)轉移到控制進入空間和資源的消極/積極因素上來,在涉及地盤(territoriality)爭奪的諸多變量中,產權問題應該躋身更中心的位置。在對三個以捕撈鰲蝦為主要生計方式的新西蘭村莊進行的比較研究中,Levine歸納了準入控制(Controlling Access)的三種類型并對這一行為作出了解釋,他認為人們爭奪海洋資源就像爭奪地盤一樣,準入控制代表正是漁民保護財產的方式。據此,他反對在漁業管理中對公共財產的無限制應用(unqualified application)。[28 ]

此外,人類學家還關注漁業社區的社會結構以及社區在爭取資源和權益時的訴求與進行的表達,嘗試用文化的視角來解釋產權問題對漁業社區和漁民們所具有的意義。Taylor在對愛爾蘭Donega郡轄下的一個沿海居民點Teelin進行的考察中討論了捕撈大馬哈魚(salmon)與表達社區認同之間的關系。他認為Teelin居民在夏季捕撈大馬哈魚的行為并非旨在創造更多的家庭收入,而是以此作為表達社區認同和個人認同的方式,并與意識形態相結合,最終起到將當地社區凝聚成一個社會整體的功用。[29 ]

總的來說,海洋資源的屬性難以一概而論,而實際上在具體的社會歷史場景和文化脈絡之下,資源的公私屬性是可轉化的(convertible)。在人類學家看來,產權問題的復雜與可變恰恰源于世界各地的海洋社會在社會結構、社會關系以及地方性知識乃至認知體系上的多元。因此,在社會歷史情景和文化脈絡下理解產權問題,并分析資源以及產權對于當地社會的意義,才有最終可能厘清該問題。

然而,現實情況實際遠比研究者的預設更為復雜。Gatewood觀察了西南阿拉斯加采用圍網捕撈技術(seiners)的大馬哈魚漁場,他發現漁場的性質以及漁民們之間的關系其實長期被忽略了:漁場本身是一個充滿競爭的商業組織和信息分享單位,人與人之間既有競爭又有合作,并非簡單的人群集合。[30 ]Vinck在對斯里蘭卡北部長期受內戰影響的漁村進行定點考察后發現,北斯里蘭卡的捕漁權、產權糾紛以及漁場準入問題涉及多個主體(個人和漁會都善于表達自身的訴求)與多維度的權力斗爭。[31 ]

在加入新制度經濟學和歷史學維度的研究與反思后,不免發現靜態地就產權而論產權的人類學研究可能是研究者自己天真的一廂情愿。產權的概念其實由來已久,在明清以來的中國鄉族社會就不乏爭奪水資源分配權利的個案,圍繞水的使用與管理進行的斗爭往往以宗教儀式作為展演形式(performance),并由此促成了區域聯盟的產生。[32 ]現代意義下的產權制度只是人類整個產權進程中隨著資本主義發展所產生的一種產權形態。按照布迪厄的資本理論體系,資本可以分為客觀資本和象征資本,其中客觀資本包括源于經濟資源的經濟資本,實質為信息資本的文化資本,以及作為資源與政治權力連接形式的政治資本,還有疊加于實際與潛在人際關系網絡之上的社會資本。此外,象征資本則是一種一般性的認知資本,各種客觀資本都無法脫離隱含于自身的象征存在。用布迪厄的話說,“象征資本就是不同種類資本所取的形式?!盵33 ]119作為產權依托形式的經濟權屬之外的社會意義和文化內涵的角度出發,[34 ]對具有再生產性的象征產權的重視而言,關于產權的人類學討論還有重新檢視的必要。

三、話題轉向下的新焦點:海洋治污與管轄權問題(jurisdiction)

在全球化及城鎮化的加速推進的壓力下,海洋生態環境受困于生產-污染的吊詭對立,海洋污染不僅是全球范圍內存在的普遍問題,而且是既牽涉政治、經濟、技術、法律等多方面的問題,也是影響地區與國際利益的疑難雜癥。

從20世紀中期開始,海洋污染問題就已經引起海洋學、環境科學等多個學科的重視,在這些數量龐大的研究中,關注海洋污染現狀,分析污染原因,尋求污染解決辦法是其中主要的研究線索。[35 ]在經歷了前期以尋找污染源和劃分污染類型為重點的研究階段后,后期的研究側重于從技術手段上提出治理海洋污染的新方法。[36 ]

此外,解決海洋污染的主流途徑是在聯合國框架內展開國際合作,力求在國際法范疇內探索處理海洋污染的辦法。盡管通過國際合作來治理海洋污染已經取得不少突破,但是海洋污染問題的處理仍然亟待“直達病灶”的良方?!堵摵蠂鴩H海洋法公約》于1982年正式生效,并日漸成為裁決國際海洋爭端、海洋資源問題、海洋污染治理的主要法律依據。然而,管轄權的曖昧與模糊成為在國際法框架下解決污染問題的障礙。因此,為了處理涉及具體國家與責任認定的污染問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次會議界定了海洋污染來源的類型,其中包括陸基來源(land-based sources),國家管轄權內由海底行為(seabed activities)引起的污染,超出國家管轄權范圍由海底行為引起的國際海域污染,傾倒引起的污染,由空氣或通過空氣傳播的污染,船舶引起的污染。[37 ]

但是,在涉及經濟活動和國際政治博弈的復雜海洋生態問題上,面對具有不同訴求的主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海洋污染的難度與壁壘可想而知。Diehl和Siqueira在巴西的觀察就說明,盡管人們明確海上商品運輸是海洋原油污染的首因,而且對其產生的負面影響心知肚明,但是海事水域司法監管職責的履行(marine waters guardianship)卻未能配合當地的司法命令(judicial ordering)。[38 ]

人們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對海洋生態、海島社會、漁業社會乃至海洋文化遺產保護帶來的影響和危機。[39 ]面對復雜的海洋污染問題,難以找到一蹴而就的解決方法或補救途徑。“誰污染,誰清理,誰賠償”的假定原則只能起到有限的效力,這在試圖尋求海洋污染解決辦法的研究者們中幾乎成為一個默認的共識。Levy在對海洋原油污染的分析中認為,海洋污染之所以成為頑疾,是因為對污染責任方的簡單責難起不到震懾作用,而徹底禁止海事活動又難免對合法權益者有投鼠忌器的擔心。[40 ]

事實上,盡管人類學家已經意識到海洋污染問題嚴重影響了漁業社區的傳統生計方式,以及海洋社會的人際關系乃至社會結構,然而在針對海洋污染問題進行的諸多研究中,對海洋社會、漁業社區、人海關系進行深描,關注海洋生態環境變化對當地社會和地方文化造成的影響,并重點解析造成海洋污染中文化變量的人類學研究卻并不多見。人類學研究在該話題上的方興未艾也許才是海洋污染問題“久治不愈”的原因所在。

關注當前社會熱點問題,參與攸關民生的社會議程討論,以人類學理論指導社會應用實踐是人類學發揮學術影響力和社會號召力的必要方式,也是建構負責任的人類學(engaged anthropology)的基本準則。[41 ]人類學的應用性研究處理海洋污染問題主要集中在幾個方向:用文化的視角體認并“翻譯”人們在不可逆的全球化過程中的經歷與感受,揭示海洋污染對生計方式、地方文化傳統所造成的影響,為受到海洋污染影響的社區謀求利益,[42 ]259-280提出社區應對生態危機的具體措施。[43 ]如何擺脫開發即污染的“詛咒”,在關注海洋污染治理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育的同時,以不犧牲地方文化傳統和文化多樣性為前提,為變遷中的漁業社區尋求新的生計與生活方式才是未來海洋人類學應用性研究所面臨的艱巨挑戰。

四、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海洋人類學話題轉向下的機遇

海洋因其承載著人們有關食物、資源、政治、經濟等多方面的考量已經成為人類越來越重要的庇護所。 [39 ]在從“海洋”出發又重返“海洋”的人類學研究大趨勢下,[44 ]人類學的研究前景勢必可期。

然而,伴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來是急劇的社會變遷以及前所未有的海洋環境危機,海洋社會與人海關系均呈現出愈加復雜的趨向。這使得人類學家們體認到從傳統、經典的研究主題,轉向旨在以推動解決當下實際社會問題為目標的新話題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帶一路”戰略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基石,也是中華強國夢想得以實現的前提?!昂Q蟆弊鳛椤耙粠б宦贰睉鹇缘闹匾S度,對于順應全球化和世界經濟一體化以及推動我國的現代化建設事業都至關重要。然而,相對于內陸農業社會來說,“流動”的海洋社會并非我國人類學界最為熟稔的研究對象。但是,只要系統梳理國際海洋人類學成果并及時把握學科發展的前沿動向,方興未艾的中國海洋人類學研究將會為厘清當下海洋熱點問題貢獻出自己的智慧。更重要的是,將為理解我國傳統海洋文明和傳承海洋文化,構筑海洋中國的話語體系推動“一帶一路”戰略的實施和海洋強國夢的實現產生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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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3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從去年大連輸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灣漏油,我國接連發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國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趨勢,海洋污染對生態破壞影響巨大,后果極其嚴重!墨西哥漏油事件發生后,美國衛生專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與石油和化學物接觸可能會影響肺、腎臟和脾臟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緊張可能會增加焦慮、抑郁,并在之后長達6年內可能造成創傷性壓力。從健康角度考量有四個主要擔憂問題:一是空氣質量,二是皮膚與石油的接觸,三是石油對海洋的污染,四是影響心理健康。還有就是漏油事件會對當地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魚類、鳥類等生物大量死亡,損害當地海洋環境的生物鏈,甚至會傷害到瀕危物種。而油氣散發到大氣之中,會影響人類身體健康;隨著時間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氣體,將加劇大氣污染,腐蝕海岸線,影響土地肥力;還會隨著臺風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進而影響歐洲地區。由此可見,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后果是非常嚴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問責維度和力度偏低

接連發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們警惕。通過與歐美國家漏油時賠償情況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力度較低,將巨額的環境污染成本轉嫁給政府和社會。筆者認為,對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應當包括多種責任承擔方式或者說是責任種類,包括社會責任、法律責任等,其中法律責任中又可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BP)對美國海洋污染損失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賠償,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灣災民賠償1億美元,創建一筆200億美元的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將會受到美國政府可能達200億美元的處罰。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號漏油,罰款數額為37.5萬歐元,同時法院判決法國道達爾集團向約100名原告賠償高達1.92億歐元賠款;1989年美國“凡爾德斯”號漏油,埃克森公司為此支付高達43億美元的賠償及罰款費用。從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歐美國家對于污染環境企業的問責實際上是較為全面的,涵蓋了從政府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等多重問責的機制,從懲罰、賠償、恢復等多個角度確保問責的最終落實,從根本上講,問責機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發生類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種舉措。

而對于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來說,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問責機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據我國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五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筆者引用的法條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因此責任人承擔的也僅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我國對海洋污染責任企業的懲罰力度與歐美國家相差甚遠,美國墨西哥灣漏油導致海洋污染面積達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億美元罰款來計,每平方公里罰款金額折合人民幣556.5萬元,假設按該標準,中海油蓬萊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應當受到46.7億元人民幣的處罰。這一行政處罰的力度目前來說是無法達到的,也缺乏相關的法理依據,那么在現階段應當如何來規范環境污染企業的法律賠償責任呢?讓我們再來看現階段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現有法律規定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 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由上可知,筆者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當按索賠主體區分為國家索賠和民間索賠兩類,這兩種主體的共同點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不同點則在于國家索賠系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環境污染企業索賠,而民間索賠則是由遭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向責任人進行索賠。

四、海洋溢油損害賠償的法律困境

還是以我國中海油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為例,國家海洋局在事故發生后宣稱不排除代表國家對康菲公司進行生態索賠,因此康菲公司賠償的金額可能遠遠超過法律規定的二十萬元的行政處罰款項。其依據的就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之規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爆炸導致松花江發生重大水污染一案為例,環境部門對中石油的罰款僅為人民幣100萬元。但今年6月,國家環境部信息顯示,5年來國家和當地政府累計投入的治理污染資金已達到78.4億元,其影響深遠和危害烈度遠不是100萬元的罰款所能彌補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連輸油管道爆炸導致的漏油事件,最終中石油僅以“投資抵賠償”的方案進行補償,而實際后續賠償工作全部由大連市政府承擔,在給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負擔的同時,人們不禁要問,對環境污染企業的索賠制度為何會失效?

其實,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生態賠償的相關規定,因此一旦污染發生,很難評估出環境污染導致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因而無論是政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抑或是受損單位或個人的民事索賠權都無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污染企業進行一次性罰款了之,而最終為長期環境污染買單的還是政府和當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處理環境污染的后續治理事宜時,由于政府部門未能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國家索賠權,而又是政府部門在為環境污染企業處理后續治理事宜,因此,受損單位或個人欲行使民事索賠權更是困難重重,限于種種壓力或是環境污染企業已與地方政府部門達成“補償方案”,受損單位或個人的維權之路實際是非常困難的。即使一紙訴狀將環境污染企業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又會面臨如何確定受損單位或個人的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環境污染的范圍以及如何明確環境污染導致的具體損害結果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問題既無先例可循,又無規定可依,更令人尷尬的是,連對環境污染損害結果進行評估鑒定的權威機構都沒有,而現有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規定過于抽象,無法量化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這個整治和修復的費用是一大難題。也就是說,若發生該等索賠訴訟,原告如何證明該損失是源于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證明污染前的環境狀況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復到何等程度。環境污染損害后果應當包括環境污染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污染修復和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以及在正常情況下可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損害。這些金額費用的計算就應當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目前國家海洋局已經批準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但作為一種計算標準,是否能夠成為法院判決的依據,事實上還是存在爭議的。

此外,由于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均屬于央企、跨國公司之類的“巨無霸”企業,地方司法機關在受理、審判中必然會面臨更多的壓力與困難,而將此類訴訟統交由高級法院受理又必然會增加維權者的負擔。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審理“大”企業又是一個擺在面前的現實問題。所以,處理對海域溢油事故導致的環境污染索賠糾紛、明確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就必須解決前述這些問題,而這些問題,筆者認為正是我們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亟待解決的。

另一個筆者認為海域溢油環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賠償問題的重點在于環境污染企業的賠償能力。海域發生嚴重漏油事故時,企業很難憑借自身力量承擔全部風險。此前的墨西哥灣漏油事故中,英國石油公司獲得了35億美元左右的保險賠償,即便如此,該公司仍背負了巨大債務,甚至開始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同時,他們創建了一筆金額為200億美元的專項基金,專門用于賠償漏油事件的受害者。這筆賠償基金用于清理當前的油污、損失賠償,同時也為將來可能顯現的影響預留賠償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受油污影響區域的清理、修復、長期生態影響評估以及技術培訓等方面給予持續補助。

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近些年我國國民經濟發展迅速,對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擴大。我國是能源相對匱乏的國家,為了保證能源安全、盡可能擺脫受制于國際巨頭定價的局面,我國石油企業將通過技術輸出等手段擴大海外石油資源的占有,提高石油進口量。但與此同時,石油在開采、運輸等環節面臨的風險將大大提高,一旦發生風險事故,漏油導致海水污染,這些跨國石油企業將按照國際標準進行賠償,面臨巨額的賠款壓力。而按照國內法律規定,針對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責任方僅需支付二十萬元的行政罰款,不會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影響,但這并不是結束,而只是賠付的開端。

五、海洋溢油賠償法律制度的完善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4

【摘要】隨著近幾年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城市人口不斷地增加,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帶來了許多問題,其中最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城市擁擠的問題,伴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地鐵技術的進步已經成為緩解交通擁擠的重要舉措,特別是地鐵技術成熟之后的跨洋地鐵修建,已經成為時代的趨勢。地鐵的優勢非常明顯,那就是速度快、效率高,能夠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交通的壓力,但是地鐵穿越海洋工程會帶來一系列后果,其中之一就是破壞生態環境,因此要加強對生態環境的監測。

【關鍵詞】地鐵 穿越 海洋工程 海洋生態環境監測

地鐵的興起是城市發展的重要環節和步驟,能夠極大的緩解整個城市的交通擁堵現象,還能夠提高整個交通效率,極大的方便人們的生活,來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為了方便海峽之間的交流和交通的效率,地鐵穿越海洋也就成為了人們關注的點之一,但是在方便人們生活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到地鐵穿越海洋對整個生態環境的影響。海洋資源在未來發展過程中會越來越成為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因此要對地鐵穿越海洋工程給予足夠的重視,采取重點監測方式,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一、地鐵穿越海洋工程

目前,我國在地鐵穿越海洋工程方便還處于實行的初期階段,主要是在大連地鐵方面,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保護研究所最近了《大連地鐵5號線(海底隧道工程)海洋環評公示》,根據公示將會修建一條3.4公里長的海底隧道,這條隧道將會出暗語梭魚灣海域,修建完成后市民可以乘坐地鐵穿越海底國際??梢哉f這是我國目前在地鐵穿越海洋方面的重要嘗試。這條海底隧道的主要方案是在原有的地鐵一號線和地鐵二號線的基礎上,修建四號線五號線以及七號線,通過對整個的海洋區域的研究發現,海底隧道工程選址在大連灣西側,根據目前的進度來看,該工程將會在2019年完工。

目前,我國在對地鐵穿越海洋的研究也處于不斷地深入的狀態,海下地鐵的發展勢必會成為我國接下來發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在發展地鐵穿越海洋的過程中我國還注重對海洋生態的監測,特別是近幾年我國環境出現了較大的問題,地鐵穿越海洋又是比較新興的行業,因此對地鐵穿越海洋工程的海洋生態環境檢測我國給予了足夠的重視,這對于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作用,但是在海洋工程檢測中還需要許多的技術及碰到許多的難題,這些技術及難題將會下下文中進行分析,為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提供一定的經驗,改善我國的環境。

二、海洋工程中海洋生態環境監測

海洋工程中海洋生態環境監測非常重要,主要是在進行地鐵建設的過程中會對海洋造成一定的污染,出現污染的主要原因是海水中的懸浮物會明顯的增加,這些懸浮物的增加不僅僅影響海域的環境質量,而且有可能對海產品養殖造成較大的影響,這會極大地影響整個工程的成本,進而影響到周圍人們的正常生活。海水中的懸浮物的急劇增高,會進一步影響到周邊的海域初級生產能力,一旦影響到生產能力就會擴散到海水養殖的區域,一旦這些海域初選污染就會造成大面積的感染,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

另外一點就是在海洋監測中的監測區域問題,監測能夠發現在地鐵建設過程中的污染狀況和分布,能夠減少監測的指標以及地鐵建設對海洋的生態影響程度。還有一點要明確的是在地鐵建設的過程中要建立生態敏感區域,這種生態敏感區域也就是海洋中的自然保護區,因為即使沒有地鐵這種海洋過程也會出現病原生物感染的現象,因此要在地鐵穿越海洋工程中給予更多的重視,建立更加完善的生態敏感區域,保證減少對養殖業的影響。

對于監測站點的分布也是非常講究的,一般分布在斷面,在海岸的垂直方向布設縱斷面三到五個,然后再整個工程的核心的主斷面布設幾個,這樣整個斷面的布設就能夠實現斷面交匯,實現比較完備的監測。另外,是監測范圍的問題,在進行監測范圍布置的過程中要盡可能對重疊布設站位,這樣可以使用歷史數據進行評價和比較。在監測生態敏感區域,布設的監測點應具有代表性,能夠用最少的監測點獲取最多的監測數據,這樣才能夠方便數據的收集,并能夠作出可比性的評價,要始終以生態敏感區域的保護為主,適當增加生態敏感區域的監測站。

在進行監測時要對地鐵建設過程中的主要污染物進行監視,其主要的污染物主要是肉眼能夠明顯看到,進行GPS定位,尋找到擴散的范圍并進行及時的處理。另外,對那些重要的污染物要進行跟蹤監測,只有對他們追蹤的監測才能夠保證這些重要污染物不對生態環境造成較大的影響。最后,監測都是定期的,只有定期的監測才能夠保證監測的質量和效率,保證監測的效果。

三、結語

地鐵穿越海洋工程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措施,能夠極大的方便人們的出行和緩解交通的壓力,而且是我國國力的重要體現。但是地鐵建設畢竟是在海洋過程中進行的,在許多的方面是不成熟的,因此會造成一定的海洋污染現象,海洋污染的出現會在很大程度上破壞海洋的生態平衡,最總要的是會影響到海洋敏感區域,破壞他們的生態結構,最終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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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5

關鍵詞:海洋生物;保護;管理

中圖分類號:Q16 文獻標識碼:A

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不僅能夠為人類提供美味可口的食物,還具有一定的藥用價值,海洋生物在廢棄物分解、氣候調節以及氧氣提供等眾多方面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人類必須要正確認識到海洋生物正在逐年減少這一現象,因此,國家以及海洋生物管理部門應該根據國內的海洋生物的保護和管理現狀,對我國海洋生物所面臨的問題展開深層次的探究,并對此提出有效措施加強對海洋生物的保護與管理。

1 我國海洋生物保護與管理的現狀

我國不但是一個陸地大國,更是一個海洋大國,海域面積達到300萬km2,有著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根據調查數據顯示,我國現有的海洋生物已經達到2.6萬多種,是世界上擁有海洋生物種類最多的國家之一,與此同時,我國還具備了紅樹林、珊瑚礁等眾多生態保護系統。下面就其中的紅樹林生態系統舉例說明我國海洋生物保護與管理的現狀。

紅樹林是一種自持的、可更新的海洋生物資源,主要生長在熱地、亞熱帶海岸潮濕地域帶的上面,屬于常綠闊葉林的一種,被稱為是“海底森林”,紅樹林生態系統2000多種魚類、鳥類以及其他一些附生植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繁殖環境,此外,紅樹林還在海岸防護、凈化河水、保護濕地多樣性的等眾多方面發揮作用。但是從20世紀60年代起,隨著毀林圍海造田或者搞城市建設等人類的一系列破壞,紅樹林的面積就在大幅縮減,盡管在此過程中,國家曾頒布相關政策進行阻止,但是仍然未起實質性的作用,再加上后期紅樹林轉換性的開發,使得紅樹林面臨瀕危的境地。根據調查報告顯示,60a來,我國的紅樹林面積已經減少到73%,因此,國家極其需要重視紅樹林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我國其他的海洋生物的保護與管理方面也存在嚴重的問題。

2 我國海洋生物面臨的主要問題

2.1 人類生存和生活方面

人類為了自身的生存與發展,加大對海洋生物的開發利用,再加上人類大肆進行沿海建設,嚴重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海洋給予人類無數的海洋資源,人類不知感恩,反而為了牟取暴利,進一步加大了從海洋和海岸等多方面挖掘海洋生物資源用于生產加工的原材料,特別一些商業價值較大的海洋生物資源,更是倍受人類無情的迫害。人類的海洋捕撈不但針對魚蝦類和脊椎型動物,更有甚者還會頂著被法律制裁的風險捕殺受國家保護的海洋生物。通常來講,像海龜、海豚以及鯨魚等體積龐大的、生命周期較長的、繁殖率較低的這些哺乳性海洋生物,他們的敏感性極強,一旦遭受到人類的傷害,就會很難恢復過來。

2.2 海洋污染方面

海洋生物出現病害現象的主要是由帶有病原體生物和具有污染性的生物引起的。人類的日常的生活用水、工廠的污水排放、漁船為首的行業排入以及大型的水產養殖,都會伴有許多病原體生物,給海洋生態環境帶來污染。有時候,海洋污染還會導致赤潮的發生,從而使得魚蝦和其他大量的脊椎性動物瀕臨死亡危境,嚴重時可能會造成一些稀有的海洋生物種類因為海水污染而消亡。幾乎每年都會有報道說某一海域發生石油泄漏事件,這都對海域造成了很大的污染,許多海鳥為此喪失生命。再或者,隨著城市化建設的發展,海洋中的有機物含量日漸增多,使得海域污染狀況更為嚴重?,F今的核污染也是海洋生物所面臨的重大挑戰??茖W技術的飛快發展,人類在生產研發過程中,越來越注重對原子核能技術的使用,為此,海洋中相關核廢料也就隨之增多,同時也加大了核事件的發生率。比如,2011年日本的福島核電站發生的泄露事件,不僅對其本土海域產生重大的污染,而且還對我國海域造成了嚴重污染,至今還存在一定的隱患。

2.3 生態環境方面

人類圍海造田、圍海搞城市建設、大量開采海洋礦產資源、破壞海岸等一系列活動都導致了海洋生態環境發生變化,促使海洋生物面臨著重大的環境壓力,并且,受到人為因素的影響,海洋生物多樣性受損害的程度也日益嚴重。一些大河流上的水庫、發電站建設,以及氣候造成的連續斷流現象同樣會影響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根據統計資料顯示,我國在近40a內的圍海造田、圍海搞建設的面積總的加起來已經接近67萬hm2,也就是說,我國有將近一半的海岸濕地被人類用來開發建設了,每年我國的沿海濕地面積都會平均縮減2萬hm2。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洋生物的生存空間。

2.4 氣候變化方面

隨著大氣污染的加重,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嚴重影響著我國海洋生物的生存狀況。科學研究表示,到2100年,全球的氣溫估計會上升到2.5~10.4,將會給全球環境帶來巨大的影響,尤其是對海洋的影響頗大。近年來,隨著全球變暖,氣候回升南極已經出現了冰川融化的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海平面的上升,科學家推測,倘若全球的冰川融化后,海平面將有可能上升66m,到那時,我國將面臨者被海水淹沒的境地。全球氣候變暖也將嚴重危害到海洋生物資源。隨著海水溫度的逐級升高,冰川融化,海平面的上升,許多海洋生物會因為氣候不適而漸漸消亡,海洋生物種類也將逐漸減少。

3 改善國內海洋生物保護與管理現狀的有效措施

3.1 提高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制度的規范性

我國的海域廣闊,海洋生物品種繁多,因此,保護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是極具重要意義的也是非常必要的。雖說近年來,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海洋生物保護的法律制度,但是隨著我國對海洋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愈加頻繁,現有的政策制度早已不能達到國內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目標。所以,政府應該結合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建立并完善國內的海洋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及時落實好海洋生物保護和管理的工作。我國的海洋管理部門還應注重對現今工作中產生的問題做到有效解決,對已有法律制度不適應現實發展的進行優化和調整。積極借鑒國際上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方法與策略,提升國內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平,改善我國海洋生物保護與管理的現狀。

3.2 建立健全的協調管理體制

海洋生物保護工作極具變動性,在工作中,各級部分之間難免會出現相互推諉的現象,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的協調管理體制,明確劃分各管理部分應該承擔的工作。在此過程中,從行政輔助管理制度著手更能確保這樣工作的落實。所謂行政輔助制度主要是指不相隸屬的機關或部門在工作開展工作的進程中,由于某種需求,彼此給予幫助,并且協力完成任務的行為。這種制度不但可以有效的避免政府中立狀態下的缺陷,而且有利于實現行政工作效果的最大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輔助制度的施行必須要以各部門之間的明確分工為前提。行政輔助制度主要涵蓋了提出請求、審核請求、采取措施以及救助等4方面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在相應的請求幫助的規定范圍之內,本機關都可以向其他機關提出行政幫助的請求,受到請求的有關單位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完成對請求的審核,審核時要注意請求的事項是否在本機關的管轄范圍內,請求幫助的事項緣由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性,是否有違反法律的行為等,不過這些通常只要觀察表面事實便可;受到請求的機關需要在有效的時間內采取措施,倘若受到請求的輔助機關無法采取相應的措施時,請求機關則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性的途徑來實現對本機關的救助。所以,協調管理體制的建立是促進海洋生物保護與管理工作落實的有效措施。

3.3 協調好海洋保護和經濟建設的關系

海洋生物的保護與管理不僅關系到海洋的保護,而且與國內的經濟發展息息相關,倘若一味地重視海洋保護,而忽略對經濟的建設的話,那么海洋生物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就很難落實,預定任務也就更加不易完成。不過雖說海洋保護和經濟建設之間存有分歧,但是這一問題仍是可以解決的。從技術的角度出發,可以采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同時兼顧對海洋的保護和經濟的建設。比如人工漁礁技術,它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沿海水域質量,而且還能為魚、蝦等海洋生物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從法律規范的角度出發,可以施行相關的法律政策,建立一系列的海洋保護制度。比如推行休漁養海政策,在休漁期間嚴禁任何個體或單位進行捕魚作業。根據《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反休漁制度漁船,將“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與此同時,為了促進經濟的發展,還應制定相關政策以保障在保護海洋的同時也有利于推動經濟建設,如實行漁業權利流轉政策。

在保戶漁民權益的同時,明文規定國家、社會以及個人對海洋保護的義務。因此,我國的海洋管理部門在保護海洋生物的同時也需注意兼顧海洋經濟的發展。

3.4 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

海洋自然保護區是指針對海洋生物劃分一定的海域、岸段以及海島區,是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防止海上生態環境惡化的有效手段。海洋自然保護區主要就是對那些珍稀和瀕臨滅絕的海洋動植物的保護,從而實現海洋生物多樣性的發展以及對海洋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海洋自然保護區還在科學探究、科普教育以及生態旅游3大方面發揮重大作用。比如,我國第一批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就體現出這些方面的功能:河北省昌黎黃金海岸自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海岸的自然景觀和海區的生態環境;廣西山口紅樹林生態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紅樹林生態系統;海南省大洲島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金絲燕及其棲息的海洋生態環境;海南省三亞珊瑚礁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珊瑚礁及生態系統;浙江省南麂列島海洋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貝、藻類及其生態環境。因此,國內必須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以實現對國內海洋生物的進一步保護與管理。

總而言之,我國的海洋生物保護和管理是一項長期而又復雜的工作,不僅需要海洋管理部門進行結合現實狀況建立健全保護管理體制,而且還需要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與幫助,從而更好的促進我國海洋生物多樣性發展。

參考文獻

海洋污染的解決措施范文6

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防治污染損害,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工程建設、生產、旅游、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自治區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自治區管轄海域污染和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態保護體系、防災減災和污染防治能力建設,及時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海洋環境保護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列入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并將海洋環境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對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防治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林業、水行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鼓勵、支持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海洋資源綜合利用,推行清潔生產;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以及舉報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行為,鼓勵社會投資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對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自治區海洋功能區劃,編制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包括海洋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主要措施、海洋環境污染應急能力建設、重點海域、海洋生態建設項目安排以及對自治區有關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的要求等內容。

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與環境保護規劃以及有關沿海開發規劃等相銜接。

第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編制海洋環境保護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標準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擬定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和公布后實施。

第九條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預警聯動機制。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加強對海洋自然災害和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監測、監視、預警、預報以及信息管理工作,建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資料共享機制,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環境監測、監視標準及規范,定期對所管轄海域的海洋環境質量作出評價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

第十條 海洋環境質量評價內容包括海洋化學、海洋生物與生態以及近岸海洋環境狀況、主要入海河口和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從事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的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

海洋石油開采和沿海石化、造紙、冶金、核電、航運、港口等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專用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五條 發生赤潮、風暴潮、海浪、海嘯等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盡快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相關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災減災和污染事故處理工作,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有關突發性海洋自然災害和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十六條 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并及時就近向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事人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有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職責采取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采取應急處置措施所需的費用由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七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環境保護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接到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通知并轉交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同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章 海洋生態保護

第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

第十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漁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未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的紅樹林、珊瑚礁、海草床、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以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生態監控區,及時掌握海洋生態環境變化情況。

第二十條 經依法批準在海岸、海域采挖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進行,并采取必要的生態保護和安全措施,不得危及海岸、碼頭、航道、跨海橋梁、臨海公路、海堤、海底管線等的安全。

除碼頭、防波堤、引堤和護岸、港池、進出港航道、錨地等港口設施、航道的建設和疏浚外,禁止在下列區域采挖砂石:

(一)重要的魚類洄游通道、索餌場、越冬場、產卵場和棲息地;

(二)海洋水生動植物養殖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傳統趕海區;

(三)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洋防護林帶、海洋生態監控區、濱海浴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海域。

第二十一條 人工魚礁建設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魚礁區、休漁期和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管理和生態監測。

第二十二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經批準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的,應當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發現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并報告當地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組織跟蹤觀察,發現可能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的發生或者減輕、消除危害。

第四章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耍M織制定本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藕?刂朴媱?。

沿海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藕?刂朴媱潱贫ㄋ犞攸c海域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藕?刂朴媱澋膶嵤┓桨?,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水行政、國土資源、農業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入海河流源頭和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入海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負責制,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超過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入海河流的水質監測,確保入海河流水質不低于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的水質要求;發現不符合水質要求的,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海水養殖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漁業養殖規劃等有關規劃,嚴格控制淺海灘涂養殖總量。

從事海水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批準的區域內養殖,推廣生態健康的養殖方式,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農藥、漁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不得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對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達到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海域,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六條 設置入海排污口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度假區以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海域新建排污口。原有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治理;經治理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遷移或者關閉排污口。

第二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藕?刂朴媱澮?,加強對入海排污口和陸源污染物排海監控。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應當將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以及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抄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保證排放的污染物種類、數量和濃度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有關標準。

第二十八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沿海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實行污水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覆蓋區域外臨海的賓館、飯店、旅游場所以及畜禽規模養殖等相關場所,應當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對本單位產生的污水進行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臨海工業園區以及不在工業園區的工業企業應當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集中處理污水,并按照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和項目環評要求實行達標離岸深水排放。

第二十九條 經依法批準向海域排放污染物或者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或者傾倒費。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應當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沿海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處理設施,實行船舶廢棄物集中處理。

船舶及其相關作業不得違反規定向港口水域或者海洋排放含油污水、壓載水、廢棄物、船舶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對來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及其廢棄物、垃圾、污水、壓載水等污染物,應當向??康母劭谒诘氐臋z驗檢疫部門申報,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一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在該海岸工程、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審批或者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天然港灣有航運價值的區域、重要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以及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以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圍海造地。

經依法批準從事圍填?;顒拥膯挝缓蛡€人,應當采取先圍后填方式和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有效措施;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不得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

圍填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開展海洋環境跟蹤監測工作,并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規定施工。

第三十三條 使用海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清除用海范圍內的垃圾和廢棄物。

第三十四條 因工程建設、石油開采、排放污染物、海上運輸、傾倒廢棄物等造成海洋污染事故,危害海洋生態環境、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給國家、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污染事故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部分,由依照本條例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向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所得賠償款應當用于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和水產資源增殖。

第五章 海洋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十六條 海岸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當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社會和當地公眾意見。

第三十八條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或者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請批準或者核準該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或者核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該工程開工建設前報原審批或者核準部門重新審核。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外采挖砂石的,由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采挖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在批準機關指定的區域對引進的海洋動植物物種進行可控性實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的,責令消除危害。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將養殖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或者將含病原體的養殖廢水未經無害化處理排入海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準方式圍填海,或者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海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或者使用生活垃圾、醫療垃圾等有毒有害材料填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或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海上污染事故發生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嚴重污染損害后果的;

(二)超越權限審批或者核準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三)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獲得審批或者核準,擅自批準工程開工建設的;

(四)挪用排污費、傾倒費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的現狀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是近年來清潔海洋的舉措之一,該計劃對海上油(氣)田、船舶的廢棄物排放入海和廢棄物海洋傾倒等海洋排污行為作出若干限制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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