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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發展職業教育,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教育法和勞動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國家機關實施的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第三條職業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勞動就業的重要途徑。
國家發展職業教育,推進職業教育改革,提高職業教育質量,建立、健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進步需要的職業教育制度。
第四條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第五條公民有依法接受職業教育的權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國家采取措施,發展農村職業教育,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婦女接受職業教育,組織失業人員接受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扶持殘疾人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八條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制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歷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
第九條國家鼓勵并組織職業教育的科學研究。
第十條國家對在職業教育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職業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宏觀管理。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職業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和督導評估。
第二章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二條國家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實施以初中后為重點的不同階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并舉,并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十三條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初等、中等職業學校教育分別由初等、中等職業學校實施;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其他學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可以實施同層次的職業學校教育。
第十四條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培訓機構、職業學校實施。
其他學?;蛘呓逃龣C構可以根據辦學能力,開展面向社會的、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除由殘疾人教育機構實施外,各級各類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納殘疾學生。
第十六條普通中學可以因地制宜地開設職業教育的課程,或者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
第三章職業教育的實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發揮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農村、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給予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農村經濟、科學技術、教育統籌發展的需要,舉辦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開展實用技術的培訓,促進農村職業教育的發展。
第十九條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組織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國家鼓勵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二十一條國家鼓勵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合同。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企業、事業組織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
第二十三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實施職業教育應當實行產教結合,為本地區經濟建設服務,與企業密切聯系,培養實用人才和熟練勞動者。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舉辦與職業教育有關的企業或者實習場所。
第二十四條職業學校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與職業教育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任務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
(三)有與進行培訓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
(四)有相應的經費。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接受職業學校教育的學生,經學校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學歷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蛘呗殬I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
學歷證書、培訓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的憑證。
第四章職業教育的保障條件
第二十六條國家鼓勵通過多種渠道依法籌集發展職業教育的資金。
第二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用于舉辦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步增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克扣職業教育的經費。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企業未按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決定開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可以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職業教育。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將農村科學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用于農村職業培訓。
第三十二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對接受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和職業培訓的學生適當收取學費,對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收費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國家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或者資助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十三條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扶持發展職業教育。
第三十五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對職業教育捐資助學,鼓勵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對職業教育提供資助和捐贈。提供的資助和捐贈,必須用于職業教育。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保證職業教育教師隊伍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教育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教材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第五章附則
法制教育制度范文2
一、美國教育司法系統概況
美國教育問題的案件可以在聯邦法院審理,也可在州法院審理,這取決于原告。一般來說,聯邦法院審理的是涉及聯邦法律、法規和憲法條款的教育案件;州法院審理的則是涉及州法律、州憲法條款、校董事會政策或其他非聯邦問題的教育案件。美國多數中小學教育案件是在州司法系統提出訴訟的,然而,為了緩解司法系統過度緊張地處理眾多案件,聯邦和各州法院通常要求在訴諸司法審理之前,應尋求行政解決的途徑。
美國各州的司法系統不存在全國統一的模式,各州司法系統的具體組織結構由各州憲法規定。一般來說,在最基層,多數州都設立一種具有初審權的法院,常被稱為市級法院或上院(municipalorsuperiorcourt),其職能是受理案件、確定案件事實的真偽、收集證據、請證人出庭作證、進行綜合考察、并根據適當的法律原則作出判決。訴訟雙方對判決結果不服,都可向上—級法院“中級上訴法院”(intermediateappelatecourt)上訴,該法院貝|J復審原判決記錄’以及訴訟雙方提交的其他補充材料。中級上訴法院的主要功能是保證司法的適當性,實現判決與事實相符,而不剝奪憲法賦予任何人的權利。如果一方仍不服,可再上訴到州最髙法院(statesupremecourt)。如果問題不涉及聯邦憲法,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是最終判決,如果涉及聯邦憲法,還可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美國聯邦司法系統也由三級組成,其司法權是聯邦憲法賦予的,并受到國會的限制。美國聯邦級的最低層法院叫地區法院(districtcourt),主要進行審判事宜。案件的復審權在“上訴巡回法院”(circuitcourtofappeals),整個美國分為12個巡回區,每一巡回區都編有序號,并在該區的某大城市設立一個上訴法院,該法院只受理其所轄區域范圍內“地區法院”審理的上訴案。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court)是美國最髙司法審判機構,它除了具有初審權和上訴管轄權外,還享有對國會通過的法案、總統的行政命令、州法律、州行政命令的司法復審權。如果訴訟雙方對上訴巡回法院的判決不服,都可要求美國最高法院復審案件,只要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中有4人同意復審案件,最高法院則可向下一級法院調取案卷;如果最高法院拒絕調取案卷審理,則意味著上訴法院的判決成立。美國最高法院下屬法院的判決只在該法院所管轄區域內有效。通常,法官在判決過程中會以判例為參照,而針對同一問題往往會找到各種不同的判例,作為司法辯護的準則。因此,不同巡回法院的判決可能是相互矛盾的。
二、美國教育司法的法律基礎
在西方社會中,美國是法律化程度較高的國家之一,涉及教育系統的法律條文多如牛毛,它們不僅影響了教育工作者的行為方式,而且是控制和管理教育系統的重要手段。美國的教育司法是根據聯邦和州立法機關頒行的憲法、法令以及法院的判例去對教育行為和教育法律的合憲法性進行司法審査和司法控制。美國聯邦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成文法律,無疑是美國教育司法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據。
美國憲法中沒有具體談到教育問題,憲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條款”也明確指出:“本憲法所未授予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币虼?,美國教育一直被認為是各州的責任,致使美國50個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統,確立了分權的教育模式。然而,就教育政策問題,美國聯邦司法系統則依法審理了無數的教育案件,主要是依據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有關條款而進行的。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確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任何剝奪人民言論或出版自由的法律;不得制定任何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請愿權利的法律?!薄暗谝恍拚浮睂Σ枚ㄗ诮淘诠⒔逃械慕巧匚粏栴},以及師生言論自由的保護范圍問題有很大影響。在許多教育訴訟案中,“第一修正案”中常被引證的條款有兩條:一是禁止制定和確立國家宗教,被稱為“固定條款”(establishedclause);二是保護言論自由的權利,被稱為“自由行使條款”(freeexerciseclause)。美國最高法院根據“固定條款”在1971年“萊蒙對庫爾茲曼”(Lemonv.Kurtzman)—案中確立了三項推斷標準:(1)當事人采取的行為或政策必須具有世俗目的;(2)主要的結果必須既不推動、也不禁止宗教;(3)法律或政策一定不能造成政府和宗教的過度牽連。根據“自由行使條款”復審案件的推斷標準有兩條:(1)原告必須證明其信仰是真誠的,受指控的政府行為確實傷害了其信仰的行使;(2)政府必須證明,為了共同的需要不得不限制其信仰的自由行使,并且無其他限制性途徑。美國根據“第一修正案”所進行的教育司法判決大致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與家長送子女到私立學校接受教育有關;二是與用公共資金支持私立教育有關;三是與在公立學校中教授宗教課程或實行宗教儀式有關。
確定家長具有為其子女提供受教育權利的重要案件是“俄勒岡一案”。1922年,俄勒岡立法機關通過一項法律,要求所有兒童必須就讀于公立學校。美國最高法院在1925年“皮爾斯對姐妹社”(Piercev.SocietyofSisters)—案的判決中裁定該法律違憲,理由是該法律剝奪了家長控制其子女受教育的權利。這一判決除了確認私立學??梢源嬖?,學生可以通過就讀私立學校完成義務教育外,還規定任何一州都可以管理所有學校,并可規定學校所教授的具體學科。“俄勒岡一案”的判決強化了美國私立宗教教育的歷史傳統,并進一步加強了私立學校的發展動力,促進了美國公立和私立雙重教育系統的形成。
在美國,與用公共資金資助私立教育有關的案件舉不勝舉。其中,科克倫(Cochran)和埃弗森(Everson)兩案是很有名的判例。在1930年“科克倫對路易斯安納州教委”(Cochranv.LouisianaStateBoardofEducation)一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路易斯安納州的教科書章程所規定的,用稅收資金購買教科書并供應私立學校,是適當的、有效的。同樣,美國最高法院在1968年“格林布什等鎮中心第一學區教育董事會對艾倫”一案中也站在了紐約州法律的一邊,支持紐約州法律的規定,判定公立學校書籍可以無償供給私立學校的學生。其理由是:該法規僅僅是為了保證所有兒童獲得一般利益,免費使用學校書籍,書本是按學生的需求供給的,至少從技術上講,書本的所有權仍屬于州所有,經濟利益是給家長和學生的,而不是給教會學校的;在1947年“埃弗森對教委”(Eversonv.BoardofEducation)—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新澤西學區的稅收可以用于支付校車接送兒童到教會學校的費用,該判決以五比四的贊成票通過。用公立資金接送學生就讀私立學校和為私立學校學生提供教科書的判決主要是建立在“兒童受益理論”(ChlidBenefitTheory)之上的,其理論假設是得益于資助的是兒童,而不是學?;蜃诮??!皟和芤胬碚摗痹诿绹摪顚右呀浀玫狡毡檎J同,而各州并未一致接受。自從“埃弗森判決”以來,許多州的最高法院根據各州憲法推翻了兒童可以免費乘車到教會學校上學的法令;有些州最高法院則堅持用公共資金接送兒童到教會學校上學的法令。把公共資金用于私立教育的問題還遠遠沒有得到解決,這類案件仍在不斷涌現。
美國最高法院還根據“第一修正案”多次審理了公立學校實施宗教教育的問題。1963年聯邦最高法院曾裁定:閱讀《圣經》和背誦祈禱辭是宗教儀式,公立學校的這種舉動是違反憲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這一判決產生于最高法院對兩個下級法院判決的復審。一是賓西法尼亞州“謝普對阿賓頓鄉學區"(Schemppv.SchoolDistrictofAbingtonTownship)—案;—是馬里蘭州“默里對柯利特”(Murrayv.Curlett)—案。這兩案的判決都認為:閱讀《圣經》和背誦祈禱辭并不違法。而最高法院則否決了原判決,認為在學生自愿參與的情況下,把時間用于宗教教學,是利用公立學校財產進行的活動,違反了國家與教會分離的原則。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規定:“任何州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否認該州管轄區內任何人受法律的平等保護。”這一修正案常被稱為“平等保護條款”。根據這一條款進行的教育司法不僅涉及學生被迫停學、開除事宜和教師解聘問題,而且涉及學校取消種族隔離問題。
“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生效,其直接目的是給被解放的黑奴以合法權利。在此之前,美國公民與政府具有雙重關系,一是同州政府的關系,一是同聯邦政府的關系。雖然多數州憲法都包含了“權利法案”的規定,但各州公民的權利差異很大,而“第十四修正案”則把公民權定為最基本權利,各州不得剝奪美國憲法所保護的個人權利。在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審理涉及公民權的案件中,訴訟當事人必須證明其自由或財產利益是解決問題的主要因素。如果被告的行為危及了某人的好名聲、聲譽或榮譽,則可判定被告傷害了當事人的自由利益。如果當事人試用期已滿,未經正當法律程序,被告擅自解聘當事人,則可判定被告剝奪了當事人的財產利益,因為各州法律都把終生聘用視為財產權。同樣,學生則擁有受教育的財產權。
根據“第十四修正案”審理的涉及種族隔離問題的著名判例是1954年的“布朗對托皮卡教委”(Brownv.EducationBoardofTopeka)一案。這一里程碑式的判例否決了"分離但平等”的教條,成為美國取消學校種族隔離的總綱領,它可判定學校中的種族隔離是否剝奪了少數民族兒童由憲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證的享受平等法律保護的權利。
除了第一、第十、第十四修正案外,美國憲法的“前言”也對美國教育的發展和教育司法產生了巨大影響。美國憲法前言作出了聯邦可促進一般福利的規定,它為聯邦資助教育,把聯邦資金分配給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美國教育司法的歷程
法制教育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教育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有效實施教育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法。
第二條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實施機關與管轄
第四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處罰。
受委托組織應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處罰行為的后果承當法律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處罰,應當與受委托組織簽訂《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在《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中依法規定雙方實施處罰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對給予撤銷學?;蛘咂渌逃龣C構處罰的案件,由批準該學?;蛘咂渌逃龣C構設立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以下處罰案件:應當由其撤銷高等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案件;應當由其撤銷教師資格的案件;全國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規規定由其管轄的處罰案件。
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外,對其他各級各類學?;蛘咂渌逃龣C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案件的管轄為:
(一)對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二)對中等學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或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三)對實施初級中等以下義務教育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幼兒園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縣、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條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提到本部門處理;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所管轄的處罰案件重大、復雜或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報請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七條兩個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同一個違法行為都具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發現正在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還應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情況、移送材料并協商意見;對構成犯罪的,應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處罰種類與主要違法情形
第九條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六)撤銷教師資格;
(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八)責令停止招生;
(九)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條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
(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機構,農村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額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四條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退回招收的學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同時給予警告或??家恢寥甑奶幜P:
(一)以虛報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考場舞弊行為的;
(三)破壞報名點、考場、評卷地點秩序,使考試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以其他方法影響、妨礙考試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責任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第十五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以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七條學?;蚱渌逃龣C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第十九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并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序與執行
第二十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法定的條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持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確鑿證據和法定的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警告處罰的,可以適用簡單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應報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教育行政處罰決定的,應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筆錄》,填寫《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按規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給予的處罰、時間、地點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稱,由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當場付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對其他教育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應當給予教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進行調查。教育行政部門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教育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條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當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七日內,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納。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提交《教育行政處罰調查處理意見書》,詳細陳述所查明的事實、應當作出的處理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并應附上全部證據材料。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認真審查調查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
《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在作出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之一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除應當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外,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的罰款,標準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具體標準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門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舉行聽證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提出《教育行政處罰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和有關證據呈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教育行政處罰聽證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有關罰款的收取、繳納及相關活動,適用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查處教育行政違法案件需要給予處罰的,應當以其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依法對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監督檢查,對教育行政部門的其他職能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調查處理意見進行復核,并在其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組織聽證及其他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教育行政處罰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法制教育制度范文4
[關鍵詞]教育法治;幼教體制改革;教育關系;公益性;學校教育制度
最近,深圳市委、市政府在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將市屬公辦幼兒園統一轉為企業的做法,在社會上引起了較強烈的反響,特別是一些幼教界人士對此表示極力反對。深圳市的這一改革舉措是否會損害幼兒的受教育權利,是否會降低幼兒園教師的福利待遇,是否會對幼兒教育事業造成沖擊等問題都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試從教育法治的角度來談談對深圳幼教體制改革的幾點思考和認識。
一、公立幼兒園轉為企業。將改變幼兒教育關系結構
所謂教育關系,是指圍繞著教育活動的運行而結成的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為主體的、具有廣泛社會參與性的一種社會關系。教育法治化首先是教育關系的法治化。即通過法律理順教育關系。這是一個教育關系主體權利得到保障,權力得到保證,整個教育工作按照既定目的有條不紊進行的過程。從法治的角度分析,教育關系可區分為教育權利關系和教育權力關系兩種類型。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幼兒教育階段屬于非義務教育,6歲之前的幼兒接受教育主要是在享受權利,而不是履行義務。公辦幼兒園轉制的做法對教育權利關系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對于幼兒來說,受教育作為一項基本權利,必然意味著相應的基本義務,也即必須有相應的教育機構和設施來滿足幼兒的受教育愿望。公辦幼兒園轉制后,政府將舉辦幼兒教育機構的責任推給社會,一旦社會不能提供足夠的、優質的幼兒教育資源,幼兒的受教育權利難免成為一紙空文。第二,對于幼兒教育工作者而言,他們享有我國《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教育教學權利和福利待遇都有必要的保障措施。公辦幼兒園轉為企業,對于原先的公辦幼兒園教師的影響不言而喻。企業以效益為本,效益高的企業,其職工收入自然就高;但如果企業的經營狀況不盡如人意,那么誰來保障這些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的“企業職工”的權益呢?另外,我國自1993年《教師法》頒行以來,一直在推行教師聘任制。公辦幼兒園轉制以后,是繼續實行聘任制,還是轉為企業和員工之間的雇傭制,尚不得而知。
公辦幼兒園轉制對于教育權力關系的影響則顯而易見。在教育活動中不僅處處存在著權利與義務的關系,而且權力因素也是無處不在的。權力與職責相聯系。是權力主體順利履行職責的保證。權力又具有行政性,主要表現為上對下的隸屬關系。政府對于學校,學校對于教師,教師對于學生,這幾者之間構成了教育權力關系的重心。第一,就政府與幼兒園的關系來說,雖然政府也對轉制后幼兒園的物力投入、國有資產管理、教育收費、規劃布局等方面行使一定的權力,但轉制后的幼兒園不再像過去那樣“比較嚴格地隸屬、附屬于教育行政部門,自受限制很多”,而是“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法人,在運行機制、招生、教職工聘任、報酬分配、資源配置和教育教學上享有較大的自”。轉制后的幼兒園可以比較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權力,更為獨立地處理各項事務。第二,就幼兒園對于教師來說,轉制后的幼兒園在教職工的聘用、工資標準的制定和實施等方面都相應地擴大了管理權限。第三,就教師對于幼兒來說,通過轉制,傳統的教育權力關系最終將讓位于注重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的新型“服務”關系,甚至走向片面追求“服務”的極端。
二、公辦幼兒園轉為企業,將沖擊幼兒教育事業的公益性
我國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這是整個教育活動的一項基本法律原則。教育的目的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在于培養人。基于這一基本認識,各級各類學校(包括幼兒教育機構)各項工作的開展都應該集中體現在“培養人”這一點上。
公辦幼兒園轉為企業,按照企業的原則和模式來興辦教育事業,必將妨礙教育的公益性,也將影響教育“培養人”這一最終目的的實現。因為企業和學校遵循的是不同的邏輯,學校以育人為本,企業則以營利為先。如果不能自負盈虧,投資不能收回成本,企業將難以存續。我國最近幾年曝光的一些民辦學校由于生源不足而難以為繼的現象就充分說明了這一問題。因而,個別民辦幼兒教育機構在招生過程中首先想到的是招到學生、收取學費。
“教育的公益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像商品一樣完全通過市場來提供,而必須通過市場以外的資源配置機制來提供,這就導致在現代國家中政府所提供的教育越來越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比绻芙^提供相應的公共產品,在激烈的生存競爭環境中,大家都處于以學費謀生存的狀態,教育教學活動就不再是各幼兒園工作的根本所在,而只是用來吸引幼兒家長的目光,招徠生源的法寶。因此,完全通過市場機制來發展幼兒教育,最終受損害的必將是幼兒教育的公益性。
三、公辦幼兒園轉為企業。將影響學校教育制度的完整性
我國的學校教育制度包括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個階段,其中,學前教育主要由幼兒園來實施。為了保障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先后出臺了許多教育政策文件,規定了專門的內容。如2001年5月29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指出:“大力發展以社區為依托,公辦與民辦相結合的多種形式的學前教育和兒童早期教育服務”,“學前教育以政府辦園為骨干,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國務院辦公廳更是于2003年3月4日轉發了教育部等有關部門制定的《關于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幼兒教育對于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普及義務教育,提高國民整體素質,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具有重要意義?!薄暗胤礁骷壢嗣裾訌姽k幼兒園建設,保證幼兒教育經費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質量。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和鄉(鎮)中心幼兒園,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辦幼兒園轉制必須經省級教育部門審核批準。城鄉中小學布局調整后,空余校舍要優先用于舉辦幼兒園?!边@些文件的出臺,不僅有助于確保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而且也有助于學校教育的整體發展,促進教育水平的整體提高。
很明顯,公辦幼兒園轉為企業的做法同國家的有關教育政策規定不一致。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深圳市只是將學前教育和成人教育視為“準公益類事業”,認為其“公共服務市場發育比較成熟或社會力量可以提供”,因而一并轉為企業,而同屬非義務教育的高中教育和大中專教育則仍被視為“公益類事業”予以保留。實際上,義務教育只包括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初中階段。一般認為,只有義務教育具有純公益性質,其他階段教育都屬于“準公益類事業”。在所有的教育形式中,只有學前教育和成人教育被轉為企業;在全部的學校教育中,只有學前教育被轉為企業。這樣做,不僅會引起幼兒教育工作者的強烈反對,而且確實在道理上難以服人。這種做法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學校教育制度的完整性。
如果拋開幼兒教育事業的特殊性,從整體上來看待此次深圳市事業單位改革,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這對于切實解決事業單位存在的功能定位模糊、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資源配置不合理、監管和約束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完善公共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如果單從增強教育機構的自主性,簡政放權,推動教育事業自主創新的角度看,這項改革舉措的積極意義也顯而易見。但是,幼兒教育事業畢竟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是整個教育系統的奠基工程,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步為人們所關注并不斷加強的一個重要教育階段。因而把公辦幼兒園轉為企業的做法就不僅僅是影響教育關系結構的調整,沖擊教育的公益性原則的問題,更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學校教育制度的完整性,導致各教育階段之間的不均衡發展。
通過對深圳市幼教體制改革的分析,我們也能夠認識到:僅僅通過一些教育政策的引導和相關教育法律法規中零星條文的規范,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還不能從根本上得到保障。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出專門的《學前教育法》,對學前教育的性質、任務、地位,政府在學前教育發展中的責任,學前教育的教師、課程和教學等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樣,學前教育事業才能真正走上健康、和諧發展的康莊大道。
法制教育制度范文5
關鍵詞:法律職業教育;美國法學教育;借鑒
中圖分類號:DF81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16-0152-02
隨著“依法治國”的國策逐步推進實施,我國的法律教育也在尋求一種更有效應用的道路,培養更符合法律職業要求的從業者是我國法律職業教育的目標,美國的法律教育在全世界來講無論是數量和質量都是值得我們學習的對象,通過分析美國法律教育體制,希望能對中國的法律職業教育有一定借鑒意義。
一、美國律師資格制度介紹
美國法學教育在19世紀末之后,才進入創造性的發展時期[1],經過多年的發展,現今在美國想要獲得律師資格,有三點要求。
首先,應該是法學院畢業的學生。美國大學在本科不設法律學位,想取得法學院的錄取通知書,必須先獲得其他學科的本科學位,才能申請法學學位,法學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這個學位相當于法學碩士,學制為三年(兼職修讀一般需四年),J.D.學位是學分制,只要修得相應的學分就可以畢業。美國的法學院以J.D.為主,而J.D.的培養目標非常明確,就是培養律師[2]。第一年必修課有法,財產法第一部,契約法,侵權行為法,刑法,民事訴訟法[3]。第二年學得比較深入,比如稅法、證據收集、稅法和公司法等,課程內容復雜,第三年,課程稍微輕松一些,學生找到自己感興趣的領域,可以鉆研某一種法律,也可以選擇一些專業的法律講座學習。另外,相對于美國的發達程度,美國的法學院數量相對比較少,全國只有200所左右,其中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有185所左右,想要學習法律也是有一定限制的。
其次,需要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美國的律師考試(Law Exam)也稱為Bar exam,美國的“雙軌制”法律制度對美國的律師資格有一定的影響,由于美國是聯邦法和州法并存的國家,因此沒有統一的律師法,也沒有全國統一的律師資格考試,由美國各州最高法院組織考試,想要在某個州執業就應該通過該州的法律資格考試。也有一些州之間有一些互免協議,只要通過協議一方州的法律資格考試,通過最高法院的考核委員會考核,就可以申請在協議另一方的州免試獲得律師執業資格。律師資格考試的內容主要有法律規定與應用的考查,由于每個州的法律不一樣,所以考試內容容易有不一樣的地方,有的州會加上法律文書的寫作和法律實務的考查,總體而言通過率比較高,通過之后才獲得律師的從業資格,這個考試也是成為法官、檢察官的前提,美國的檢察官實際上也是律師,只不過是政府雇傭的律師,美國的檢察官和律師從業超過一定年限之后,獲得一定聲譽和肯定才有可能當法官。
再次,具有從事律師職業的良好道德品質。律師這個職業和社會息息相關,從事的事務內容也經常和當事人的隱私和不愿為他人所知的行為有關,因此,律師從業還要求道德過關。州律師協會或最高法院考試委員會會對申請執業的律師之前的記錄進行審查,審核申請人有無犯罪記錄,有無記入誠信檔案的不良事跡等等,如有疑點,需要進行調查,直到確定無不良品行,并對申請人進行道德和心理上的培訓;對那些在其他州通過律師資格考試的申請者,州律師協會或最高法院考試委員會也有權利進行考核,確定該律師熟悉本州法律,并具備從事律師業務的能力。另外要說明的是,美國大大小小的律師協會非常多,分為兩種,一種是半官方性的,具備一定管理職能的律師協會,另一種是純粹民間的律師協會,能夠對律師道德和行為進行考核的是半官方的律師協會,一般是州統一的律師協會或者州統一律師協會紀律委員會,美國對于違反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律師通常有四種處罰,一是不公開批評;二是公開批評;三是暫停執業(二個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是取消律師資格(被取消律師資格的人,五年后可以再申請律師資格,但要重新參加考試和評審)。
二、美國法學教學人員體制介紹
美國法學沒有本科學位,想要學習法律,必須先取得其他專業的本科學位,美國法學教育授予的學位主要有以下三個:(1)J.D.學制為3年,需要已具有本科學歷的人才能申請,“法律職業博士”學位是美國法律學制中的初級法律學位。(2)LL.M.(Master of Laws),法學碩士學位。該學位學制一年,也就是說拿到J.D.學位后,再攻讀一年,合格后就可以取得法學碩士學位。(3)S.J.D.或J.S.D.(Doctor或者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法律科學博士學位。具有LL.M.學位的法學研究生,如果希望在某一專門法律領域有更深的研究,或者其職業目標是成為法學院的高級教員,可以在完成碩士階段的學習后申請繼續攻讀S.J.D.法學博士學位。該學位培養的是從事純法學理論研究的工作人員,學制2―20年。
美國的教授分三個等級:教授(professor)、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和助理教授(Assistant professor,中國大學里沒有這一級)。在美國,想要從事法律的教學和研究,一般需要獲得法學博士學位。有的專業認可某些優秀的、專業成果突出的博士,可以獲得助理教授的職位,如不被大學認可的,有可能需要再從事幾年博士后,有一定成果,有大學愿意給助理教授職位之后才會正式獲得教職,獲得助理教授之后可以有自己的團隊,自己報科研項目,選擇自己有興趣的領域進行研究,但是這個職位不是終身的,而且按照學校的類型要分出不同的精力給教學或者研究,學校一年或者兩年就得考核一次。評審申請人的材料時,對申請人不是做絕對比較,而是看科研的速度和潛力[4]??己说臉藴屎芏啵蒲许椖?、論文質量、在學術會議或者高級別的期刊中發表文章對自身的發展有很大的益處,沒有通過考核的助理教授就無法繼續從事這個工作,經過三到七年的試用期之后,學校如果對助理教授的考核結果滿意,就可以升為副教授或者獲得終身的教職,美國的教授名額不多,只有已有的教授去世或者退休,才會出現一個教授的名額,還必須經過公開招聘,有很多已經夠級別的副教授也不得不等很多年才獲得教授的職位。
三、美國法學職業教育的特點和借鑒
由上述資料可以看出,美國法學職業教育與我國相比存在以下三點特征。
1.美國法學教育從碩士開始。美國法學教育重實踐,重程序,重案件事實的法律分析[5]。在本科不設法學教育,想要讀“Law School”,就必須先獲得本科學位,才可以申請。因為法律是一門與社會聯系密切的學科,因此想要從事某一領域的法律業務,就應該在本科學習一些專業知識,為以后法律業務的開展奠定一些基礎,并積累一些社會經驗,不光知道法律規定,更要明白社會是如何運作的,某一特定領域都會有自己的專業性和行規,只學會法條而不懂某一領域的專業內容是不足以成為一名專業的律師的。例如:想要學習經濟類法律,不學習基本的經濟理論和經濟發展歷史,不懂得金融知識,不明白證券的操作和行業操守,不理解托拉斯、卡特爾這些專業名詞,是沒辦法和客戶溝通和了解案情的,更不要說打官司了。
2.律師資格的獲得需要各州進行考核和授予。美國作為聯邦制國家,其國家體制決定了聯邦和州都要參與對律師資格的管理,但州的管理起主要作用,各州對于律師資格的取得條件規定也不盡相同[6]。由于美國的律師管理制度以律師協會為主,法院為輔[7],聯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各自獨立,甚至同樣是美國的州,有的是大陸法系,有的是英美法系,因此美國各州的最高院負責對于本州執業的律師進行考試和資格授予,既能考核申請律師對于本州法律的掌握程度和具體法律職業素養,又能針對本州的律師進行管理,一旦發現有違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能夠及時給予處分。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對于律師的管理很注重行業自律性,無論是半官方的還是民間的律師協會都很注重對成員的管理,能夠成為一個有公信力的律師協會的成員也是自身道德和律師素質的一種肯定。
3.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必須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美國的法學教育從碩士開始,因此想要作為法學的教師,美國要求必須是取得法學博士學位的人。由于法學研究是從法律出發,對于社會現象的研究,并把自己的研究再回歸于法律的修改和體系的完整性,美國職業教育不是只為了了解法律的內容,而是注重解決實際案件,研究法律規定的漏洞,幫助當事人維護基本的權益,對于一樣的法律事實,不同的分析方法可能對于當事人的權益有較大的影響,因此法學理論研究得透徹的學生才能獲得教授法學的資格,而且要經得起科研和教學的考驗,獲得學校和學生的肯定,因此,對于法學教學,門檻比較高,要求也嚴格。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國的法律職業教育以實用主義為主,對比我國來說門檻較高,從碩士開始,注重學習法律之前的社會實踐積累,并注意培養學生法學思維,不僅僅是教授學生法律知識,更注重培養學生對法律、對證據、對事實質疑的思維;律師資格的取得權力下放到各州,各個州進行考核和批準,并注重行業協會的自治作用。對從事法學教學研究的要求也很高,取得法學博士學位只是一張入場券,法學教師很注重法學理論的研究和科研項目的考核,學術能力是決定從事法學教育的基本素質,能不能對本學科有突出貢獻和潛力是很重要的一項標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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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制度范文6
關鍵詞:行政執法;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檢察監督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2)11-0126-02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在查處涉嫌犯罪的行政違法案件中,各行政執法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確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員的刑事責任的辦案協作制度[1]。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雖然分別隸屬于不同的執法體系,但在執法實踐中,又常常緊密聯系在一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作為一種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 正是連接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紐帶[2]。隨著我國法治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脫節的問題逐步顯現和突出,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建設已成為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迫切需要。
一、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保證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依法懲罰犯罪, 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近年來檢察機關與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出臺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等規定, 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得到明顯的改善,但是不可否認,目前在完善銜接機制上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1.案件移送不及時、證據收集不到位。因對犯罪追訴標準把握不準,刑事證據的要求不明,罪與非罪難以區分,一些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移送刑事案件上患得患失,缺乏主動性。同時為了掩飾行政執法活動中的問題,對檢察機關查閱、調取有關材料的請求敷衍、搪塞;對相關涉案物品的鑒定、檢測的請求也推諉、拖延,缺乏協作精神。同時收集固定證據是專業性很強的一項專門工作,法律對證據形式、證明方法有特殊要求,對證據材料的調查、收集、審查有法定程序;且證據由于時間或其他原因,有滅失或難以提取的可能,因此固定和保全證據顯得尤為重要,現在很大一部分行政執法人員使用證據的專業水平低,要么程序不合法,要么證據不能證明犯罪,致使有些刑事案件降格處理,導致打擊不力,放縱犯罪。
2.案件信息交流渠道不暢。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辦理的行政處罰案件,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對于有無降格處理、有無該移送而未移送的情況,事前并不了解。按規定,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同級公安機關的同時,應抄報同級人民檢察院,這一規定也大多流于形式,形成監督的死角、盲區。
3.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統一和實踐中的難操作,引起案件訴訟環節難以順利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完備、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強,導致了有些案件訴訟環節難以順利進行,例如在打假案件的犯罪數額認定上,存在難操作的各種認定方法,司法實踐上,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存在分歧,公、檢、法三機關之間也不完全統一,影響了案件的認定及處罰。
4.行政執法向刑事司法過渡的良性機制沒有真正建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不到位,造成案件流失無法監督和遏制。由于檢察機關一般以會簽或者聯合下文的形式,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等部門共同出臺相關的規定以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但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移送案件的監督并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加上檢察機關監督的手段有限,導致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無法有效地履行,存在監督的空白點,致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鉆。
二、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
長期以來,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對接不暢,出現“案件多、查處少,行政處罰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少”的現狀[3],導致以罰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難移等問題。產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在于:
1.行政執法機關對移送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在認識上存在偏差,影響了執法力度。一是有些地方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辦案中,認為只要把違法犯罪者損害的國家經濟利益追回即可,沒有必要給予刑事制裁。二是對行政執法機關向司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是否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認識不一,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已作罰款處罰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有的公安機關堅持不再立案查處。三是對公安機關能否直接立案查處與行政執法管轄相關的經濟犯罪案件認識不一。
2.法律規定不夠完善,執法中存在不少困難。一是刑法中有些規定相對滯后或過于原則,執法實踐中操作較為困難。二是有些司法解釋不夠明確,影響了案件的查處。
3.一些執法活動存在地方保護或部門保護的傾向。有些地方政府和執法部門從局部利益出發,查辦行政執法案件功利色彩濃厚,在一些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行政違法案件中,涉及對相對人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又需要追究相對人刑事責任的,執法部門為了不讓利益受損失,維護部門和單位利益,完成上級下達的罰款創收任務,即便是相對人的行為有可能構成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利益驅動下,絕大部分一罰了之。
4.個別執法部門辦案人員素質不高,行政執法人員證據收集、保全能力低。
三、加強檢察監督職能的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