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經濟糾紛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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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經濟糾紛范文1

關鍵詞:工程項目 合同 工程款 糾紛

建設工程合同是工程項目承攬種類合同中的一種,和項目承攬合同有著緊密的關聯性,同時又有著自身合同性質的特殊性。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事件先不論其原因如何,我們也都知道建設合同糾紛的結果涉及到最終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屬于民事案件。因此,這種經濟糾紛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標的、專業處理、民工工資、合同條款條例等相關問題。但也正因如此,建設工程合同經濟糾紛事件能夠受到各界人士加以關注并重視。

一、工程款結算糾紛發生的成因分析

實踐工程款結算糾紛處理過程中,通常存在的糾紛案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工程量紛爭

工程量紛爭一般與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關系,但是這一類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時的數據記錄,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與三方參建單位進行聯系溝通,如隱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視,如果記錄、處理、交流不及時,很肯能讓發包商提出質疑。再如,安裝工程的工程量紛爭,主要傾向于安裝施工過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墻體相關的工程量處理上,即管線敷設等相關的工程量確認問題未經過記錄或計量等。

(二)計費系數紛爭

起爭議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參與的承包單位過多,并且有可能是資質資歷不足的施工隊,或者承包一方出現變更,又或者掛靠現象增多??傊嬞M系數引起爭端,必然與相關資質單位有關,即資質不足的承包單位展開多方合作,勢必會給計費帶來壓力。

(三)工程違約

顧名思義,工程違約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設合同內的條例規定、要求履行自身單位的相應責任,進而出現工程合同矛盾爭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發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條款內的施工條件與合適作業環境、或者期間擅自修改項目設計方案、材料供應不及時出現停工或返工等違約事件等,這些最終導致違約金的交付與工程款結算產生關聯。

(四)建材品質問題

工程項目在投標階段時會對建筑供應材料的質量、品質嚴格把關。但礙于當前建筑材料供應市場的供求關系影響,有時候迫于種種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內的指定建筑原材,從而由建筑供應材料引起糾紛也經常發生。如,受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某些諸如鋼材、涂料等原材的價格上漲幅度會受到影響,上漲程度漲至超出正常預算價格的三十個百分點以上都曾出現過。而承包單位在投標階段,往往會考慮價格上漲幅度的5%-10%左右。面對這三十個百分點的劇烈價格波動,如果未能與發包單位協商意見取得一致,承包單位就只能舍遠求近,把總建材造價控制下來去選擇一批價格較低的替代品,從而引致后來的工程款糾紛發生。

(五)總包和分包之爭

由于當前投資市場的發展要求越來越高,社會經濟體制下的各責任主體、組織機構等的責任分工也愈發明確,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設而言,很難做到由總包單位去一并負責來完成相應項目建設工作,必然會付出大量的人力、財力、物資等。因此,總承包商就會與建設單位進行商議,并取得對方批復后委托一批專業勞務單位進行責任分工,這也就是所謂的分包單位。如果,此時分包全額工程款已經結算處理完畢,發生爭端的幾率或可能性就會降低。但是,如果這時發包一方只展開了部分結算,則很容易促成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引起爭執。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除了結算工程款外,還有可能在管理費上出現爭執。同時,建設單位如果在爭端已經發生時也參與進來,暗示某一方單位,此糾紛事件的處理必然會更加繁復。

(六)尾款之爭

工程項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經濟成本承包責任人應當履行合同的條款要求對工程進行保修。而為了確保合同下的承包單位能夠履行自身義務,發包一方一般會在此階段預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為了讓承包單位履行維修義務后在交付剩余款額。而有的合同簽訂的條款要求則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單位能夠出具工程尾款相關的銀行保函。而這一階段之所以出現爭端,是工程投產運營前后保修義務未盡到而引起的。

二、解決工程建設合同下的糾紛處理應堅持的原則

據相關問題調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結算問題發生,一般總結起來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投標階段,總結原因是項目招標文件中的內容未能對工程價款及與其相關問題做出明確;其二,中標后,合同條款內容不健全或是具體細則不規范,尤其是與工程價款相關的具體約束內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過程中,曾出現過設計變更、經濟索賠、現場簽證等結算方法的不明確現象發生。也就是說,涉及到工程款結算的糾紛問題主要圍繞這幾個方面會延伸出多種問題,為日后分歧種下了不小麻煩或隱患,從而使得相互扯皮、糾紛事件屢屢發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徹底結算。所以,本文強調了兩個實用性較大的履行原則。

(一)雙方當事人應堅持自治原則

即強調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并兼顧雙方利益去履行約束內容。也就是說,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的責任主體參與到某項民事活動或項目的過程中,如果已經明確參與活動過程,就必須為此民事活動負責。同樣,在建設工程工程款結算事宜上,既然雙方已經敲定了結算方法,就應當按照約束內容去履行自身義務與責任,這樣才能使民事活動(工程結算款處理)的結果能夠朝向良好態勢發展。如,兩方主體單位,共同選擇了一個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就應當按照審計評價后的最終結果去正規處理;再如,雙方都經過一系列結算活動處理,形成了結算報告,就應按照結算報告去交付工程價款,同時在結算報告逐步形成的過程中,任何參與單位都應堅持謹慎審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審計損失,一并由自身承擔。

(二)以事實證據說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對于雙方不能形成結算文件,又未約定結算辦法的,在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造價管理規定不能協商確定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進行司法鑒定來確認事實。對于雙方已認定的工程造價,一方有證據證明結算行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況時,法院也可以否認原結算的效力,組織重新結算。

三、工程建設合同下的款結算糾紛處理實行建議

(一)尊重當事人約束要求

相關責任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對項目工程計價標準或方法如果有約束要求的,應按要求結算價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項目交付驗收合格后,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做好結算工作。結算進行時,常規情況下是由承包人提交與結算相關的會計報告或會計信息,并經由發包人審核。而在實踐事件處理過程中,發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復的現象,從而達到故意延緩交付工程款的目的,進而嚴重威脅了承包人合法權益。而出現這種現象,按照《最高解釋》的第20條文件內容處理標準,如果在約定期限時間內未作出答復,可將其視為對方認可竣工文件去處理。

(二)依照地方計價標準或方法處理

如果因為設計變更而影響到工程項目功能、質量而發生變化,同時雙方當事人在此問題再經過協商無效、意見未能統一時,可根據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單位擬定的相關計價標準與計價方法去簽訂雙方工程建設合同,并在其合同約束要求下去結算工程款;通過招標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標準。

四、結束語

總之,近年來由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內容不規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數不勝數,并且這種經濟糾紛事件處理已經屢見不鮮。但也正因如此,給不少相關項目參建單位敲響了警鐘,要對此類問題高度重視,并能在實踐問題處理中能夠正規、客觀處理,以此才能保證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糾紛問題得以避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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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結算中的作用研究[J].四川建材,2008

[3]張悅民.對提高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質量的思考[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8

[4]王立國,余明.工程建設與工程造價管理的幾個基本理論問題[J].東北財經大學學報,2008

工程款經濟糾紛范文2

關鍵詞:工程;竣工結算;經濟糾紛

工程建設已經由計劃經濟轉換為市場經濟,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工程經濟糾紛也有增加的趨勢。由于建設工程的周期較長,涉及面較廣,干擾因素復雜多變,施工內容繁雜多樣,因而暗藏的工程結算糾紛分歧隨處都可能發生,必須始終以足夠的重視,讓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

一、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嚴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合同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合同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以謀取單位或個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點之一就是工程造價,合同中的諸多條款最終都要反映和表現為工程造價,從這種意義上講,對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對工程造價的管理。

2、開工準備不充分。不管過去的“三通一平”,還是現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

3、施工監管不嚴格。工程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勢必要發生一系列的工作關系,不論哪一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規范行為,都會影響到竣工結算。如建設單位辦事程序繁瑣、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隨意耽擱工期,將帶來工程量的變化;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隨著施工高峰期的結束,承包商部分人員,尤其是技術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這些人工資較高,提前辭退。原由他們承擔的工程,往往要交給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員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員來干,甚至七拼八湊找幾個小工掃掃尾,這必將影響到收尾工程質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較多,且瑣碎,沒有多大的技術含量,但需要足夠的細心和耐心,費工費時,而收益不高。尤其對那些沒有圖紙的收尾工程,結算時最容易發生扯皮現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結算中產生經濟糾紛的對策

1、加強審計監督。針對結算造價糾紛的表現及原因,審計工作要妥善處理,降低審計風險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的審計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意愿。發包方不允許低于成本費發包,對于高于成本的壓價合同認可的應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項目,雙方商定了單項價格、人工費標準,或材料價格與定額有出入,也應予以認定。二是重事實、重證據的審計原則。有些內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預先約定,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際測量。部隊由于缺乏專業的現場管理人員,施工日志、簽證對問題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確,審計時要深入現場,認真調查取證。如規模擴大影響取費標準和工期,就應以重新核定為準;因設計或施工變更,發生增減工程量,應分別計算增減額而后調整合同價款,而不應按單方造價增減價款。三是公開公正的審計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政策規定公開,審計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把話說完,看明白、聽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勢壓人。如建設方指定材料或供應材料,雙方又未約定結算辦法,就需要細致地調查取證,搞準價格,換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擾引起的誤工損失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建設施工雙方約定條款執行,如事先未約定,讓雙方協商解決,或予以調解。四是事前審計重于事后審計的原則。把握糾紛的成因,在結算前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在結算之前進行招投標審計、合同審計、簽證審計、材料審計,監督工程管理,嚴格招、投標和承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實行合同審查制度,糾正不規范不完備合同;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轉貼于

2、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工程標底是招投標核心,任何工程標價的合理程度、招標方的正當競爭、招標方招標條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標的關鍵,要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及概預算人員的培訓學習,把握工程標底準確性,提高工程造價編審隊伍整體素質。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施工隊伍整體情況,全過程跟蹤管理監督,對資審不合格,無施工力量需聯合施工的單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真正使工程造價得到控制,確保工程招、投標工作納入正常軌道。

3、健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充實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任何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的概算、還是施工圖設計階段的預算,都是項目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扭轉只重視技術與結構形式,而忽視概預算工作作用的現象?,F階段工程定額具有雙重性,一是對于國家決定工程的投資的依據、業主編制工程標底時是必須遵循的法規;二是對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中具有指導作用。

工程款經濟糾紛范文3

【關鍵詞】包清工 經濟糾紛 合同洽談

建設工程施工承包方式,一般分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兩種。包工包料可依據國家工商總局監制的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合同條款比較規范嚴謹,適用于建設規模較大、國家財政投資公建等項目通過公開招投標活動中標的工程。對于規模小,特別是私營企業及個人建房,為了節約成本開支,往往通過洽談,采用包工不包料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俗稱包清工,國家工商總局至今未制訂施工承包示范文本合同。由于合同條款不嚴謹,簽訂不規范,結果雙方對所簽合同存在認知理解差異,導致經濟糾紛較多。本人結合工作實踐,談談包清工施工合同簽訂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承包范圍

包清工工程通常是包主體施工,即從基礎開挖至內外墻粉刷完工的所有施工,也可以說是鋪貼、油漆等裝飾裝修前的所有施工。由于專業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關系,發包人處于弱勢地位,所以對承包范圍可以籠統概括一些。而對不在承包范圍內的工作內容要詳細列出,以免日后發生爭執。根據施工圖紙,一般將化糞池、室外管道、道路等附屬工程、內外墻面涂料鋪貼、鋁合金門窗及窗簾門、構架、不銹鋼扶手欄桿、地面鋪貼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臨時用電用水安裝工程,均不列入承包范圍。

2.材料、施工機具的劃分

2.1用于工程實體中的材料及其他節能型材料等由發包人負責供應。包括水泥、鋼材、砂、石子、磚塊、石灰、扎絲、鐵釘、鐵絲等材料。為了減少浪費損失,也有將扎絲、鐵釘、鐵絲按每平方米3元左右包死給施工方。

2.2用于工程施工及保證施工安全的有關設備、材料、工具由承包人負責。包括模板、攪拌機、切割機、電焊機、泥桶、鐵鍬、鋼管腳手架、毛竹片、安全帽、塔吊、提升機、水泵、水管、照明燈等。

2.3為了協助完成整體工程,外腳手架應無償提供給發包人外墻涂料等工作使用一個月。逾期應按實際天數由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租賃鋼管、扣件所需費用。

2.4承包人在主體施工過程中,如遇不屬于承包范圍內的其他各工種(如裝修裝飾外墻鋪貼、油漆等)要使用提升機、塔吊等施工機械,承包人有權向各工種收取機械費用。

3.工程質量及驗收

3.1質量等級必須達到合格。對于施工的質量不合格,如果是發包人提供材料的原因,應由發包人支付承包人返工費用且工期可順延;如果是承包人原因,應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給發包人的材料費,返工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工期不順延。對于規劃、消防、環保、節能等驗收未通過的,一切責任由發包人負責。

3.2工程每個階段按規定都要進行驗收,必須一次性達到合格。如需返工,材料、工資等費用由承包人負責承擔,直至驗收合格為止。

3.3質量驗收,一般委托當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也可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實體檢測。平時施工過程質量監督,可委托監理或有經驗技術人員。

4.工期

4.1合同工期一般要精確到日歷天數。開竣工日期必須具體協商。開工日期可分為;甲方開工令日期、施工許可證辦出日期、基礎開挖日期、基礎正負零完工日期等,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清工沒有竣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整個工程驗收合格之日。包清工只有按承包范圍工作完工的日期。

4.2由于發包人材料供應、停電停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停工時間可以順延,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誤工期均不得順延??梢皂樠拥墓て?,應以發包人簽證的日期、天數為準。承包人應及時寫明原因向發包人提交申請,辦理簽證手續。

4.3為了確保工期,承包人應提交施工進度計劃表,或雙方約定各分段進度計劃。發包人應實施工期獎罰措施:承包人未按進度計劃完成,發包人在付款中按延期天數計算予以暫扣;承包人如在后期通過努力如期完成合同約定的工期,承包款如數補付。

5.合同價款與支付

5.1基礎工程:從柱基土方開挖至基礎完工,按實際占地面積一半計價,地下室按占地面積2倍左右計價。

5.2主體工程:應區別廠房、綜合樓、住宅,按結構簡易程度、面積大小并結合市場行情確定價格。陽臺、沿溝等挑出部分都應按投影面積計算。包清工只有人工工資,賺不了幾個錢,所以不能按圖紙建筑面積克扣少算。

5.3屋面工程:混凝土現澆平屋頂,提升0.3計算,坡屋面蓋瓦提升0.5計算,坡屋面混凝土現澆又蓋瓦,提升1.5計算。

5.4工程款支付:基礎工程在驗收合格后即全部支付。主體工程每層樓層結構澆筑完成按一定比例計算支付,不能超主體工程款總額的60%。內外墻面粉刷完工付至總工程款的80%。除了保證金3%滿一年支付外,余款17%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個月內支付。

6.其他約定

6.1明確雙方的費用承擔。材料、構件、試塊的檢測、試驗費用,由發包人負擔。工程技術資料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鋼筋接頭對焊費用由發包人承擔,鋼筋調直費用雙方各承擔一半。保險費由雙方各負一半。

6.2建設工程施工所發生的一切稅費由發包人承擔。由于材料由發包人自行購買,發包人必須提供總造價約70%的材料稅務發票給承包人財務做帳。

6.3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如果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有權做出停工處理,期間所發生的一切經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7.結束語

工程款經濟糾紛范文4

起因一:名至而實不歸

不管什么類型文章的寫作,我們都強調題文相符,避免“下筆千言,離題萬里”,經濟文書寫作更是如此。但在實際經濟寫作活動中,某些人或者某些部門為了業績或者完成任務,偷梁換柱的事情也是偶有發生的。比如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各級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有一項非常重要的任務———招商引資。什么是招商引資?招商引資是指地方政府吸收非本地投資者的活動。它能帶來地方經濟總量和財政收入的增長、就業崗位增加、基礎設施投入增加,因此得到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受利益驅使,有人就通過寫作來做文章,將一些普通經濟往來的合同冠以招商引資的合同名稱。但普通合同(如買賣合同)和招商引資簽訂的合同有本質區別,這種名文不符的經濟合同往往易引發糾紛。如某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活動中,引入某港資企業,并與當地××水泥廠簽訂了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香港××公司分三次預付資金給水泥廠,水泥廠分年分批供應并代銷水泥,然后把款項返還給香港公司。后來該水泥廠因經營不善而導致破產,圍繞相關權益,香港公司依據合資經營的理念主張債權。由于這三份《中外合資經營水泥廠合同書》均未約定有關合資經營企業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所設立的投資合作關系實質是香港公司僅提供資金,但不參與經營,亦不承擔經營風險,無論水泥廠處于盈利還是虧損狀態,香港公司均按月享有固定的投資回報,以達到回收投入資金本息的目的。這種合作模式違反了國家法律關于合資企業應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名為合作,實為借貸。后經法院裁定此合同無效。由此可見,經濟合同要按照實際合作內容擬寫相應標題,或者按照標題主旨去制定具體合作內容。要避免在利益驅使下,參與合作的一方產生利用合同漏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奢想,使雙方甚至多方陷入經濟糾紛。

起因二:似是而非或籠統表達

(一)合同內容擬寫中忽視了具體真實責任意思的表示

隨著經濟生活的復雜化和法治化,作為經濟活動的主要體現者——經濟合同,其內容的表達越來越講究,不能單純根據日常做法或者常規理解來處理。比如生活中朋友之間或者合伙人之間乃至不同經濟體之間的合同擔保行為(主要是債務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保證(即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形式。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梢姡WC合同中,保證人應當明確做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一般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由此,我們在為別人進行擔保時要約定好擔保的具體內容,以顯示誠意;在別人為我們進行擔保時,我們也要明確具體內容,同時還要精確理解特殊條件下的擔保關系,注意各相關利益方的擔保法律邏輯,以免履責時發生糾紛而陷入無休止的官司。例如,在某經濟糾紛中,債權人訴某縣政府履行擔保責任,理由是《抵押貸款擔保書》中注明了“經縣政府討論同意,決定為××酒廠向貴公司貸款壹仟叁佰萬元提供擔?!?,并且有縣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簽字,蓋了大紅印章。但××縣政府拒絕履行擔保義務,理由是并不是擔保人,怎么回事呢?問題就在于該擔保合同的具體條款是承諾以××糖廠全部房產和場地七十年使用權作抵押擔保,在債務人××酒廠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糖廠的房產和場地使用權歸債權公司所有,并約定了由縣政府監督貸款使用情況的相關內容;××縣政府并未承諾以其享有處分權的財產作為擔保,也未承諾在××酒廠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承擔還款責任。在該案例中,××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后,其職能部門××縣國土環境資源局即出具了《關于同意××糖廠以土地抵押擔保的意見》,隨后,××糖廠與債權公司簽訂了抵押協議,約定以××糖廠名下土地及地上房產為××酒廠貸款提供抵押擔保。至此,法院認為為××酒廠提供擔保的是××糖廠,而非××縣政府,××縣政府出具《抵押貸款擔保書》是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并非法律意義上的擔保行為,不存在××縣政府承擔因擔保無效產生的賠償責任的問題。由此可見,經濟合同條款的擬寫內容越具體,合同各相關方的關系描述越清晰,就越有利于保護自身的利益,上述案例中××縣政府就做得很到位。而債權人卻停留在日常的簡單理解上,耗費人力物力發起經濟訴訟。從中我們也應該注意,在經濟合同的條款規定或者法律文書銜接上,要堅持嚴密的法理邏輯,不要試圖簡單處理,否則會因不愿承受寫作上的麻煩而帶來法律上的困擾。

(二)簽訂的經濟合同中有些文字表述是含糊不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七條規定了經濟合同無效時的情形:“一、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計劃的合同;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所簽訂的合同;三、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四、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合同。無效的經濟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無效經濟合同的確認權,歸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法律的規定是基于現實的存在。古今中外,在經濟領域各種因欺騙、脅迫等而簽訂“合同”或者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事時有耳聞,有的甚至鬧出人命。法律對這些經濟文書不予支持,確認無效,就是為被欺騙、被脅迫者提供保護。那么被欺騙、被脅迫者則可以在有關經濟文書撰寫中暗示或者留取相關證據,避免暫時的傷害,為未來的維權打好埋伏。比如某公司合伙人發生糾紛,原告拿出被告出具的“欠條”和“合約”要求被告支付巨額債務。雙方當事人均確認,“欠條”是因為雙方對合伙經營××公司期間的債權債務負擔產生爭議而簽訂的。但是,從“欠條”與“合約”的內容上看,被告使用的文字是含糊而不確定的,比如“本人亦要負責”“×××先生要本人個人承擔責任”“但因為某些壓力之下,×先生要本人將爛賬的一半賠償給×先生”“因我個人經濟困難無法承擔,唯有將內地祖業給予×老板收租來抵償損失”等。這些內容表明:一、對無法收回的賬目,是原告要被告承擔責任。二、存在某種壓力即可能發生過的脅迫。三、是由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法院認為不能確認被告承認對原告欠債是其在××公司進行清算后的真實意思表示。在這種情況下,其在“欠條”與“合約”中的意思表示不能構成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為。在這里被告就巧妙地通過經濟條據的撰寫保護了自己的利益。該案例給我們兩個啟示:一是為了保護自己,我們可以暫時示弱,但在擬寫所謂的“欠條”等經濟文書時可以巧妙地暗示撰寫文書時的處境,為以后尋求法律保護提供依據;二是我們在正常情況下接收債務人提交的經濟文書時要仔細閱讀,避免存在引發法律糾紛的隱患。

起因三:因客觀性缺失遭受質疑

經濟合同實施的佐證材料應合法合理,這是眾所周知的,法制社會任何法律糾紛的裁定,法院都只講證據,并且強調證據鏈的合理銜接和完整性。由經濟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其經濟訴訟申訴書的寫作,主要是佐證材料的準備和寫作。而合同和合同的執行過程描述,就是最重要的證據材料,證據的特征就是客觀性或真實性,一旦客觀性或真實性受到懷疑,就很容易導致自己在經濟訴訟中處于不利地位。比如,在某工程項目引發的經濟糾紛中,提起民事訴訟的施工單位因為連續采用違背合同和國家法律規定的證據,經過一審、二審、再審都敗訴了。建設單位和該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約定材料價格按照當月的市場價執行,因此,涉案工程的材料價格應以施工期間項目所在地的材料信息價為標準。但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據是自己和材料供應商簽訂的合同《××市預拌混凝土銷售合同》及《××××鋼鐵貿易有限公司銷售合同》,以此作為工程成本的鑒定依據。另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進行了基礎大開挖,主要依據的是施工單位提供的“證明”。而這些“證明”是以個人名義出具的,并且該“證明”還是施工單位負責人寫好后,讓別人抄寫下來的,因此,該“證明”既不是證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更不是原有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的約定。最后法院裁定該部分費用依法不應計取。因此,我們在擬寫經濟訴訟文書時要搞清楚證據的有效性和法定效力,確保其客觀真實可查證,方能在法庭辯論中不被對方抓住把柄而處于不利地位。當然,如果在經濟活動中制造假證據,意圖撈取更多的好處,在法庭上只會自取其辱。

起因四:合同履行證詞遣詞用語不嚴密

工程款經濟糾紛范文5

【關鍵詞】破壞生產經營罪;其他方法

一、案情簡介

2012年8月,甲公司中標承建一安置房工地的土方、土建等工程。2013年7月,甲公司將土方工程分為A、B兩個區塊分包,其中犯罪嫌疑人張某承包A區土方工程,同年8月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因甲公司與前期負責打樁的乙公司存在工程款糾紛,乙公司將部分設備遺留在工地,阻礙張某正常施工,故甲公司將B標段工程換給張某。2013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糾紛解決,便重新找了李某負責A區工程,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得知后,以甲公司未補償其在A區停工損失為由,采用挖機堵工地大門等方式阻擾李某在A區施工。因阻擾施工行為影響總體施工進度,甲公司要求李某及犯罪嫌疑人張某全部退場,簽訂了退場協議,并將A、B區工程交給丙公司做,丙公司進場后,犯罪嫌疑人張某仍以與甲公司工程款未結算清楚為由,多次以堵門等方式阻擾丙公司施工,甲公司多次報警、協商未果,公安機關將犯罪嫌疑人張某刑拘。

二、爭議焦點

對犯罪嫌疑人張某能否定罪、構成何罪,爭議較大,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尋釁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糾集人員,為索取工程費用而用挖機堵門,經公安部門多次處警調解、制止,仍繼續實施上述行為,破壞社會秩序,應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上述行為造成其他施工單位嚴重的經濟損失,符合最高院、最高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五)項的規定,“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構成“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構成尋釁滋事罪。

第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犯罪嫌疑人張某阻擾施工的目的是為了索要工程款,系出于“個人目的”;上述行為致使其他施工單位無法正常施工作業,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符合“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犯罪嫌疑人張某糾集多人多次阻擾施工,持續時間較長,其行為擾亂社會秩序,并致使施工單位無法正常施工,遭受嚴重經濟損失,犯罪嫌疑人張某作為首要分子,應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

第四,不構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某雖然糾集人員實施了堵門、攔挖機等行為,但其主觀目的是為了討要未支付的工程款,其行為客觀上雖然一定程度破壞了社會秩序,但是其主觀上并無無事生非或借故生非的尋釁故意,也沒有非法占有的侵財故意,其行為雖有不當,但可治安行政處罰,不應苛以刑責。

三、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阻攔施工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的判例。如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終字第54號刑事裁定書、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洛刑二終字第56號刑事判決書等,認為阻攔施工的行為應定性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2013)雨法刑初字第194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渝二中法刑終字第00065號刑事裁定書等則認為應定性為破壞生產經營罪。

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即犯罪嫌疑人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在具體認定時,需考慮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張某的行為侵犯的是公共秩序還是私人財產權?第二,在未使用暴力等手段的情況下,案例中的堵門、攔挖機等阻擾施工的行為能否認定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第三,張某的行為危害性是否達到入刑的標準?

首先,張某的行為主要侵犯的私人財產權,而非公共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尋釁滋事罪罪都屬于《刑法》第六章的擾亂公共秩序罪一節,兩罪的犯罪客體均要求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而本案張某阻擾施工的行為主要發生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工地,對于社會公共秩序并沒有造成明顯的破壞。張某的阻擾行為主要針對的是他人正常施工,通過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方式施加壓力,從而達到自己的目的。故張某的行為主要侵犯的是私人財產權,應當屬于財產型犯罪。

其次,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的認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法律條文僅列舉“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兩種犯罪手段。有學者認為,其他方法應當是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并不泛指任何方法;也有學者認為,隨著時代的進步,破壞生產經營的手段層出不窮,因此對于“其他”方法的解釋應當與時俱進,不應當局限于與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相類似的毀壞財物的方法,而應當采用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的方法對“其他方法”進行界定。

第三,張某的行為危害性足以達到入刑的標準。本案中,張某堵門、攔挖機的行為造成其他施工單位無法施工,承受經濟損失,若不打擊、群起效法,則會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示范效應。發包方與張某在簽訂清場協議時,已明確約定工程款的結算時間,張某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意圖通過堵門、攔挖機、阻止他人施工的手段來逼迫發包方提前支付工程款,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不具有合理性。再者,即使張某與發包方存在經濟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仲裁等合法方式解決,但張某卻選擇使用阻擾他人施工的非法手段,且客觀上造成其他單位經濟損失。故張某通過非法手段以期滿足不合理訴求,客觀上造成他人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四、結語

在刑法理論上,阻擾他人施工行為的定性存在很大爭議,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行為的處理也截然不同。對此,我們應當具體分析行為侵犯的法益、社會危害性,對法律條文進行合理解讀,從而對具體行為作出正確的定性。

參考文獻

工程款經濟糾紛范文6

關鍵詞:工程造價;鑒定工作;原則

引言

工程造價鑒定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受法院委托對工程造價糾紛進行鑒定并提交鑒定報告的一項工作。加強造價鑒定工作質量,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工程造價鑒定的特點

工程造價鑒定與工程預算或結算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它們一般都以現行工程定額及計費辦法計算工程投入即工程造價,但是在性質上、形式上以及操作上都有一定差異。

1、委托單位不同

工程造價鑒定委托方一般是司法機關,預結算委托方可以是施工單位,也可以是建設單位。由施工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編制;建設單位委托則主要工作是評審;司法機關委托的焦點是成果文件原被告能同時接受,在形式上和性質上都是不存在甲乙方關系的,對公平公正性有著更高的要求。

2、控制特點不同

預算的控制特點是對工程造價的預測,允許有一定限度的浮動,是建設工程事前控制的一部分;結算的控制特點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發生以及相關資料,甲乙雙方之間結清所有工程款項;而工程造價鑒定的控制特點是以原被告雙方認可的所有圖紙資料,簽證、修改或變更等資料對糾紛工程進行造價確定,它必須結合事件因由并側重于判定,鑒定結果不一定是工程造價完整真實的反映,比如有一個或多個施工工藝或流程不在總包范圍內,而是有多方參與的,那么鑒定內容只反映爭議部分的工程造價,爭議部分還存在認同與不認同兩種可能。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是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在對當事人提供的鑒定材料分析判斷和推理的基礎上形成的意見,它只能是對事物本來面目的一種推斷和評定,是一種法律的擬制。

3、報告的格式不同

預算書格式著眼于編制依據及計算內容,結算書格式著眼于工程量及造價增減的原因,造價鑒定側重于所要鑒定的工程其具體情況的全面真實反映,支持鑒定的執行依據與準則。

二、工程造價鑒定的原則

由于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特殊性、復雜性,在工程造價鑒定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成為重要的現實問題,它決定工程造價的科學性、公正性與合法性,也決定訴訟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客觀公正,工程造價鑒定應遵循的原則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合法原則

涉及鑒定主體、鑒定方法、適用標準、鑒定材料的采集及鑒定程序等鑒定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鑒定結論的合法性。

2、公正原則

尊重科學、尊重事實,在鑒定工作中組織各方協同工作,站在公平的立場平等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不得因當事人的地位不同適用不同的標準。只有嚴格、準確地貫徹公正客觀原則,才能經得起庭審中當事人的質證,才能為法庭處理案件所采信。

3、獨立原則

在鑒定的過程中,不受雙方當事人或其他人員的干擾,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為準繩,獨立地運用建設工程的專業知識、經驗和相關行業規定,出具司法鑒定報告。

4、從約原則

鑒定人應服從承發包雙方的合同約定原則。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國家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不管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具體條款是否合理,鑒定人員均無權自行更改或否定當事人之間的有效合同或補充協議的約定內容。

5、取舍原則

當鑒定遇到不能判斷或證據有矛盾難以作出判斷時,鑒定人應結合案情按不同的標準和計算方法,作為有爭議的意見提供當事人進一步舉證,并根據證據成立與否出具不同的結論,讓法院根據開庭和評議對鑒定結論進行取舍。

6、證據原則

鑒定人必須以事實以及合理的推斷作為鑒定結論的依據,否則就不能確認,不能計取價款,這也是司法鑒定的公正性所決定的。鑒定人遵守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還應遵循實際可行的原則,在保證鑒定能夠完成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反映和接近事實。

三、造價鑒定工作重點

1、工程造價鑒定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

縱觀各種工程經濟糾紛,大量是關于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當事人的工程結算問題無法解決,最后求助于法院,希望法院主持公道。工程造價鑒定的目的就是解決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糾紛,自然最重要的是依法辦事,只有依法辦事,才能抓住問題的根本。依法辦事,要求工程造價鑒定人員具有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尊重法律法規,維護其尊嚴;要求鑒定人員認真學法、熟悉法律,這樣,才能在工作中熟練運用;還要求鑒定人員忠實地執法。如果鑒定人員缺乏法律意識,有法不依,或者任意歪曲法律,斷章取義,在鑒定中自行其是,以情代法,是做不好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的。

2、調查研究是做好造價鑒定的唯一途徑

工程建設中各種經濟矛盾,鑒定者需要理出頭緒,辯明真偽。搞清楚這些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調查研究。調查研究包括傾聽當事人各自對所爭執問題的陳述,以便從掌握的情況中做出分析判斷,包括深入施工現場,親自勘察(現場可能還保存著最為真實的東西),也包括調閱工程建設階段所形成的合同、協議、材料定價、現場簽證、會議紀要等原始資料,這是最本質、最能說明問題的資料。總之,以實事求是的精神進行工作。一些事情,當對它的情況不了解時,會覺得紛繁復雜,似乎缺乏解決的辦法,而當你深入實際,作了調查,進行了分析研究,你就會明了問題的實質,如何解決也就心中有數了。

3、鑒定應當敢于面對矛盾,做到公平公正

工程經濟糾紛發展到走上法庭,解決矛盾已經相當尖銳,這給鑒定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有的人采取簡單辦法,叫做:承認現實,折衷處理。承認現實就是視一切過程為合理、合法。如材料認價、工程現場簽證,只要簽了字,就具有合法性,工程結算就應當承認,而不問這種簽字如何產生,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重計多計。折衷處理就是在利益分配上既不取高,也不取低,中間走。這其實是一種混淆是非,掩蓋矛盾和不負責任的做法。筆者認為,鑒定就要敢于面對各種矛盾和糾紛,要允許雙方把問題擺出來,這樣,有助于鑒定人員了解事情發生、發展和內在的東西;鑒定還要做到公平公正,讓當事人雙方面對面提出問題,擺事實、講道理,進行討論爭辯,這樣有助于鑒定者深化對事情的認識,也有利于雙方傾聽對方的意見,堅持正確,糾正錯誤,給問題的解決創造條件,使雙方對于對方的正確意見能夠客觀的進行分析甚至認同,鑒定人員則因勢利導,做一些轉化工作,比如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4、要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

工程造價鑒定的職責就是為法院提出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鑒定的單位只是在鑒定過程中與法院存在著委托與服務的關系,它的整個鑒定工作是對法院負責,因此,它不是工程經濟糾紛案件的辦案主體。鑒定人員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向當事人雙方了解情況,需要調閱有關資料、察看施工現場等,都應當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組織去辦。鑒定人員沒有必要也不允許背著法院單獨去做與本案有關的事情。始終把握好自己的鑒定位置,對于維護法院的權威,也是必須的、有利的。有的鑒定人員當雙方爭論激烈產生急躁情緒時,言談中情不自禁出現偏離自己位置的情況,在工作中應當引起注意。

結束語

研究和總結工程造價鑒定的經驗以及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遵循的原則,對改進工程造價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靈活應用,保證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和維護司法審判的公正與權威具有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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