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減免政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財稅減免政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財稅減免政策

財稅減免政策范文1

摘 要:稅式支出管理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對經濟社會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現階段和今后一個時期,為實現宏觀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將更加注重稅式支出的調控功能,不斷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項減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及績效情況,不斷規范和加強稅式支出管理。

關鍵詞 :稅式支出管理 稅收

稅式支出管理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對經濟社會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現階段和今后一個時期,為實現宏觀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將更加注重稅式支出的調控功能,不斷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項減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及績效情況,不斷規范和加強稅式支出管理。

一、稅式支出概念

稅式支出是指政府因實施稅收優惠對納稅人的稅收減讓而放棄的財政收入,也可以說是用于實現特定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而形成的一種特殊或間接的財政支出。它實際上是一種間接的、隱性的財政支出,與財政直接支出一起共同對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發揮作用。

二、稅式支出的形式和范圍

(一)稅式支出形式

我國的稅式支出主要采用稅額減征、降低稅率、免稅等直接優惠形式,加速折舊、延期納稅等間接優惠形式雖也有運用,但規模和范圍都不大,仍然以直接優惠形式為主??傮w上說,應借鑒國際慣例,減少和控制稅額減征、降低稅率、免稅等直接形式的使用,適當增加加速折舊等間接形式的使用。

目前我國稅式支出主要有免稅、降低稅率、稅額減征、稅收返還、減計收入、加計扣除、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出口退稅、起征點、投資抵扣、減計所得、定期減免稅、稅收轉增國家資本、豁免欠稅、延期納稅、稅收豁免、免征額及其它等形式。

(二)稅式支出管理范圍

稅式支出的管理范圍主要包括:審批類減免稅、備案類減免稅、直接減免稅和起征點減免稅四大類。

1、審批類減免稅,是指根據稅法規定應報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報批類減免稅,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即通常意義上需要個案審批的減免稅。

2、備案類減免稅,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減免稅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自登記備案之日起執行。納稅人未按規定備案的,一律不得減免稅。備案類減免稅限于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

3、直接減免稅,是指根據稅法規定,不需由稅務機關審批和備案,對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單位和個人直接減稅、免稅。

4、起征點減免稅,是指根據稅法規定,對享受稅式支出政策的單位和個人征稅對象數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的全額征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三、我國稅式支出管理必要性

(一)我國稅式支出管理現狀

稅式支出管理,在部分國家已有50多年的歷史,我國80年代開始引入,2002年開始研討,2007年開始實施,并且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對經濟社會發展舉足輕重。我國現行的18個稅種里面,有15個稅種涉及稅式支出,正在實施的稅式支出項目約700項,幾乎涵蓋了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目前,國家還沒有建立統一的稅式支出管理及信息報告制度,稅式支出信息來源不對稱、績效評價不配套、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突出,無法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及績效情況進行準確統計和評價。一是負責該數據管理的相關部門管理工作不到位。由于國家在稅式支出管理方面,沒有統一的制度規范,給測算工作帶來很大的被動性和不確定性,測算的范圍、項目、時間、標準、方法等,大都是一年一確定,一年一部署,一年一組織。這對地方來說,無論是財政、國稅、地稅部門,還是廣大納稅人,年年被動,年年辛苦,每況愈下。二是政策制定考慮不周全。這樣很容易導致稅式支出的誤用和濫用,極易產生一系列的負效應;三是納稅人對稅收優惠政策理解不透徹,掌握不具體,認為所經營的項目是免稅項目,理應享受免稅政策,不報送減免稅信息,甚至連稅務登記也未辦理,更談不上稅收優惠審批備案等相關事宜。在這種背景下,亟需建立一個“統一、常態、共享、高效”的稅式支出管理機制,既可以滿足國家的測算需求,又能實現地方各級財稅部門之間、財稅部門與納稅人之間稅式支出管理效能的最大化。

(二)加強稅式支出管理的目的和意義。近年來,國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稅式支出政策,并且成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對經濟社會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一個時期將更加注重政策約束手段,更需要我們廣泛了解掌握政策執行情況。為充分發揮稅式支出功能,建立一個系統的稅式支出分析、控制、管理和監督體系,建立科學規范的稅式支出制度,意義重大。

首先,加強稅式支出管理是規范財政管理的內在要求。從收入方面看,稅式支出是政府實施稅收優惠而讓與或放棄的收入,直接關系到地方的財政收入情況。從支出方面看,財政支出的目標和意圖,既需要通過直接財政支出來體現,也需要通過間接的稅式支出來實現。通過比較分析稅式支出和財政直接支出效能,有利于政府及時選擇稅式支出與財政直接支出政策的最佳組合,增強政府的綜合調控能力。

其次,加強稅式支出管理是國家調整稅收政策的客觀需要?,F階段和今后一個時期,為了實現宏觀經濟改革與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將更加注重稅式支出的調控功能,不斷加大結構性減稅力度,這就需要全面了解各項減稅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對各項稅式支出績效情況進行評價分析,及時調整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加強稅式支出管理是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的必然選擇。今后,稅式支出調查測算將成為各級財稅部門的一項常規性工作。建立稅式支出信息報告制度后,財稅部門能夠對納稅人的經營規模、計稅依據、應納稅額、減免稅等稅式支出管理信息,以及基層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實行動態管理和有效監督,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

財稅減免政策范文2

關鍵詞:綠色經濟財稅政策低碳經濟

一、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

健全的財稅政策體系涵蓋了財稅政策的政策目標、財稅政策的踐行手段以及財稅政策的手段傳導機制三個關鍵部分。財稅政策的目標是其制定的核心,是財稅政策實施的指導思想與不斷前進的方向。財政政策傳導機制是財稅政策踐行下對經濟發展狀態產生作用,并最終實現財稅政策目標的傳導機制①。一般來說,財政體系所承擔的資源配置職能一般是通過財政支出政策與財政收入政策等財政分配活動來完成的。因此,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也涵蓋了財政支出政策、財政收入政策。其中,財政支出政策主要是指通過提升政府財政支出效率來降低推動綠色經濟發展所進行的一系列經濟行為的成本,從而達到激勵生產企業或消費者支持綠色經濟發展的目的,實現綠色經濟的發展目標。財政支出政策主要涵蓋了財政預算投入政策、財政補貼政策、財政優惠政策等②。財政收入政策一般是指通過征稅方式對不利于綠色經濟發展的高排放的經濟行為進行逆向調節所使用的財政政策,這種方式可以通過加大高污染、高能耗企業以及消費者成本來阻礙其經濟行為的進行,同時提升財政收入。第一,預算投入政策。預算投入政策主要用于推動依靠市場經濟規律作用發揮難以調節的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的發展。預算投入資金通常按照國家的財政收入,與實際經濟實力、社會發展階段有關,因此在推動綠色經濟發展中主要起到引導作用。一是加大對綠色經濟發展的財政預算投入,可以清晰表明政府對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視程度以及立場,引導社會各渠道資金進入生態環境保護與綠色經濟發展產業,推動綠色經濟的發展③。二是一定的財政預算投入是綠色技術開發與運用的有力后盾,能給新能源產業發展、綠色經濟技術開發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調動企業開發技術的積極性,為綠色經濟發展提供技術支持。在發展綠色經濟中,通過預算投入政策可以優化配置政府的社會經濟資源,通過各種分配組合,將有限的資源優化配置到最合適的領域,進一步強化財政政策的資源調配功能,進一步加大用于綠色經濟發展的預算投入,使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資金能夠得到穩定。國家預算投入資金大多可以用于建設綠色經濟投融資體系、加快綠色技術發展、開發綠色產品市場化等方面,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第二,財政補貼與財政貼息政策。財政補貼是政府為了推動綠色經濟發展所采用的一種無償政策支出。在對市場價格結構造成影響的基礎上,影響市場需求與供給結構的變動,并最終使得資源配置結構出現變化。政府為了實現預期設定的財政政策目標,通常會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來對相關部門進行補貼,降低生產與消費主體的成本。制定高效合理的財政政策能夠有效優化社會生產資源,財政貼息能夠有力提升財政資金投入的效率。通過適量的貼息資金投入政策能夠引導更多的社會主體參與到政府鼓勵的低碳綠色經濟發展中,從一開始的財政政策引導手段來最終實現低碳經濟發展的成果。政府財政補貼與貼息政策是十分常用的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財政政策。財政補貼政策的優勢在于其十分靈活,不僅僅可以直接面向低碳技術、新能源技術的研發企業,低碳綠色產品的生產企業,也可以直接面向新能源產品、綠色經濟的消費者④。直接補貼給研發生產主體可以降低綠色低碳技術的研發成本以及低碳綠色產品的生產成本,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增強其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的優勢,使得生產主體能夠更加積極地投入到綠色經濟發展中,實現綠色發展方式的轉變。直接補貼給消費者可以直接降低消費者使用綠色低碳技術或消費綠色低碳產品的成本,對綠色低碳產品起到良好的推廣作用,引導消費者朝向低碳綠色方向消費。同時,還能夠通過消費者的綠色低碳消費行為來引導生產企業生產綠色低碳產品,以形成良性循環。財政貼息補息作為財稅政策的方式,已經成為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有效工具。第三,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指減少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政府收入以達到預期目標的政策手段,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財政支出。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有效激發企業生產綠色低碳產品的積極性,有效減少產品成本低投入。稅收優惠能夠全程作用于綠色產品的生產、經營、銷售等所有環節。一般來說,稅收優惠政策可以分為直接稅收優惠政策以及間接稅收優惠。直接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有定期減免、降低稅率;間接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有加速折扣、投資抵免、延期納稅等形式,能夠引導納稅人優化調整生產經營方式。對低碳節能產品或綠色產業鏈實行稅收減免政策不僅僅能夠鼓勵生產者生產及應用來綠色低碳技術,還能夠直接推動低碳產業發展⑤。對低碳技術研發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可以與企業一同承擔技術研發風險,大大鼓勵了綠色低碳技術的創新研發工作,對綠色低碳技術研發起到了關鍵的助推作用。第四,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政策主要是指政府以消費者的身份來選購產品時帶有一定的目的性與傾向性地選擇可以實現政策引導目的的產品。對于推動綠色經濟成熟發展的政府采購政策來說,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對象為綠色低碳產品、生態環境保護認證產品等。政府采購是政府財政支出的重要政策之一,在推動綠色產品發展的過程中有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購是由于自身工作需求進行的產品采購,采購資金源自于國家財政,所以政府選擇綠色低碳產品可以被看作是政府成為了綠色低碳產品的使用者。確定科學合理的政府采購產品對象與規模,能夠有力推動相關產業發展。因此,完善優化政府采購政策十分關鍵,只有健全政府采購政策才能夠起到政府的服務推動作用,有助于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與利用。政府采購政策的數量與金額都是有限的,更多的是通過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低碳產品來起到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作用。政府采購也可以改善綠色低碳產品銷售困境,刺激生產者繼續生產。第五,稅收政策。稅收征繳是限制引導企業生產者與消費者生產與消費行為模式的有效的財政手段。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可以增加政府的財政高收入,使得國家能夠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正常履行政府職能,保障政府管理能力。同時,稅收征繳還能夠規范企業的生產經營行為,起到限制產生環境污染的生產行為。稅收政策對限制抑制高排放、高污染的企業生產行為作用主要體現在外部性方面。政府通過征收排污費、豐富碳排放稅種類,將高排放與其他環境污染等經濟主體消耗的外部成本通過稅收的形式轉變為內部成本,使得生產主體能夠通過選擇生產技術、減少生產數量等形式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減少能源消耗等,使得生態資源能夠得到有效配置⑥。針對當前我國綠色經濟發展資金投入有限的情況,稅收政策的性質決定了其在推動綠色經濟發展過程中,能夠同時實現限制市場行為以及籌集綠色經濟發展資金的作用。針對高碳排放行為模式進行稅費征繳,開設環境保護稅等稅種,不單單能夠有效降低生態環境污染,還能夠把所收繳的稅款作為投入資本進入市場,為新能源發展、節能減排提供充足的資金。

二、完善廣西綠色經濟發展的財稅政策路徑

(一)加大綠色經濟財政預算投入

加大推動綠色經濟發展財政預算投入是推動綠色經濟發展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廣西相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公共支出預算時需要根據生態環境氣候的變化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借鑒國際或先進地區的相關經驗來加大綠色經濟財政預算投入,預測評估廣西綠色經濟發展應保持的環境生態、保護年增長率,再結合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設定低碳經濟發展資金增長率,從源頭上保障節能減排資金投入能夠穩定提升⑦。同時,優化節能減排資金的支出,提升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率。將財政預算投入的重點放置于研發可再生能源、研發低碳技術等推動綠色經濟發展的領域中,支持低碳能源產業發展。全力支持綠色生態環境建設,對維都林場、高峰林場、七坡林場等進行有效保護。著重做好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工作,保障財政預算投入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為廣西綠色經濟發展奠定基礎。

(二)強化推動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財稅政策

新能源產業發展是推動廣西綠色經濟發展的重要產業,是對傳統能源產業進行替代變革的產業。新能源產業作為國家戰略性的綠色產業對于廣西綠色經濟發展,優化廣西能源結構消費,培育廣西新的經濟增長點,實現低碳綠色經濟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廣西政府需要通過一定的財稅政策來推動核電產業、風電產業、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通過財政政策扶持來引導新能源產業成熟進步。一是要加大對核電開發的財政支持。廣西核電重點開發項目,如防城港紅沙核電項目、平南白沙核電項目的開展都可以由當地政府直接進行融資投資,并且通過財稅政策來吸引各個渠道的社會資本參與到核電開發中。二是全力推動生物質能開發,特別是沼氣工程建設。加大財政政策投入,在地理環境適合農村區域打造推廣集合養殖、沼氣、種植三位一體的生態農村發展模式,力求實現農村家居環境的綠色清潔,降低農村生活污染程度。在鄉村振興的號召下加快農業結構優化與綠色轉型。構建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制度體系,實行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推動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農業廢棄物的再利用,推進生態農業產業建設,在鄉村振興的基礎上發展綠色經濟。三是充分發揮沿海風電開發優勢,拓展風電開發規模。對廣西北海細長、金紫山等擁有豐富風力能源的區域予以稅收減免與貸款貼息等財稅政策。四是重點加強對新能源汽車行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推動汽車產業轉型優化升級,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政府要根據當地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狀,規劃整合、逐漸擴大新能源汽車專項補貼資金,全力支持新能源汽車核心技術的研發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的基礎設施配套。加大對廣西新能源優勢汽車企業的支持力度,如對桂林客車、柳州五菱等新能源汽車企業加大財稅扶持力度。2018年廣西政府印發了《支持新能源汽車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具體指出,對新能源汽車企業獲得國家或自治區認定,并且進行了新能源汽車研發工作的機構,各級財政資金補貼標準在原有標準上提升50%;2018—2020年對消費者購買新能源汽車產品的,自治區本級財政按照國家標準的20%進行補貼,具體補貼形式為對新能源車企進行補貼。

(三)提升對低碳技術研發利用的稅收優惠

提升對從事低碳技術研發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廣西要根據自身綠色經濟發展需求以及低碳技術發展現狀,制定有利于低碳技術發展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對低碳技術研發、利用、轉讓、使用予以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其中包括,低碳技術研發投資成本抵扣所得稅、轉讓低碳技術的稅收減免、引進使用低碳技術的稅費減免等。對研發綠色低碳技術的企業,不僅要享受廣西科技產業企業所享受的稅費減免政策,同時還要允許低碳技術研發企業按照實際技術研發費用抵扣當期納稅金額。如企業購置低碳技術設備或裝置,則可以根據一定比例進行稅費減免,并且實行設備加速折舊政策,以鼓勵企業持續引進先進的低碳設備與裝置。落實低碳技術研發的投資退稅政策,對于低碳綠色節能服務產業要嚴格按照相關稅收扶持規定,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⑧。

(四)進一步強化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

為了進一步推動廣西形成綠色消費模式,廣西在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中需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范中的條例進行。《政府采購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都是在執行政府采購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的相關法律。我國的出臺并實施政府采購政策起步較晚,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當前實行的《政府采購法》不夠完善,對政府綠色低碳采購制度支撐力度不足,僅僅只是對綠色低碳采購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因此,在當前現有實行的《政府采購法》框架中要進一步完善政府綠色低碳采購法規,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辦法,明確政府綠色低碳產品采購的主體、法律責任、采購標準等,制定合理的綠色低碳采購目標,以法律來標識政府采購對綠色經濟發展的支持。通過相應的行政手段使得政府部門、部分事業單位能夠優先采購《政府采購法》中羅列的清單產品,讓低碳采購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利用政府采購行為引導消費者消費綠色低碳產品。廣西政府相關部門要明確落實政府采購工作,建立綠色采購標準,公開政府采購信息與綠色采購清單,優先購買高科技與低碳環保產品。

三、結束語

財稅減免政策范文3

摘要: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我國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但現行的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財稅政策在政策層次、政策結構、政策落實等方面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缺失。因此,應該從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優化財稅優惠政策結構、進一步落實現行優惠政策等方面著手,切實緩解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

關鍵詞:大學畢業生;就業;財稅政策

0引言

2009年大學畢業生總量將達610萬,約占城鎮新成長勞動力總量的一半以上,加之歷年累積,今年要求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將達到700萬人以上。與此同時。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企業用人需求總量減少,可供給大學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將進一步減少,這“一增一減”導致我國大學生就業形勢極為嚴峻.大學生就業難也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此,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紛紛出臺了相應的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財稅政策。但從目前來看,很多政策并沒有落到實處,也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可以說,現行的財稅政策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缺失。筆者認為,客觀認識當前大學生就業形勢,正確分析大學生就業障礙,理性出臺財稅優惠政策,是應對大學生就業難的根本方法。

一、現行的優惠政策

就現行的優惠政策而言,中央政府并沒有制定太多全國統一的政策,主要是由中央出臺綱領性的文件,起政策引導作用,同時,安排一定金額的就業補助資金。各地方政府,結合本地情況,制定政策措施,并安排相應的補助資金。各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鼓勵和支持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

由政府拿出一定數額的創業扶持資金,雖然國務院下發的通知允許登記失業的自主創業大學畢業生可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可按規定享受貼息扶持,兩人及以上團隊創業的可適當放寬,但很多地方都突破了這個限度。比如,西安規定,畢業生可根據創業項目的實際資金需求,可申請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大學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符合條件的,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對畢業生新辦從事特定行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可免征一定年限的企業所得稅。還有些地方取消個人經營出資限制,規定出資1元即可注冊公司。對于大學畢業生創辦的企業吸納大學畢業生就業的,有些地方還將給予2000~4000元一次性崗位補貼。

(二)鼓勵企業吸納和穩定大學畢業生就業

引導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更多地保留大學畢業生技術骨干,對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按規定在2009年內給予一定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的,給予一定資金補助。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招用登記失業大學畢業生達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規定享受最高為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三)鼓勵和引導大學畢業生到基層就業

對到農村基層和城市社區就業的大學生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薪酬補貼以及生活補貼。對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農村基層單位就業、并履行一定服務期限的大學畢業生,以及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大學畢業生,其在校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由國家代為償還。

(四)提升大學畢業生就業能力

逐步建立和完善離校未就業大學畢業生見習制度,鼓勵見習單位優先錄用見習高校畢業生。對接納大學畢業生見習的單位,由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標準給予支持,對畢業生按照一定標準發放生活補貼。對到定點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的失業登記的大學畢業生,按照一定標準發放創業培訓補貼。比如,湖北省按每人400~8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培訓補貼。

二、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央高度重視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并將其擺在當前就業工作的首位,各地方政府也以稅收減免、財政貼息、財政擔保、財政補貼等形式出臺了許多相應的財稅優惠政策.一定程度上的確起到了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作用。但不論是從整個政策體系.還是某些單一政策的細節上看,這些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著相當程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現行的財稅優惠政策層次比較低

各級政府出現了越位、缺位現象,各個地方政府為了促進本地大學生就業,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優惠政策,有些政策的確收到了比較好的效果,但很多政策卻干擾了市場主體的正常經濟活動,出現了越位現象。與此同時,國家層面的優惠措施卻很少。中央政府只是在政策方向上給予了引導,卻沒有在具體措施上給予較多的照顧,比如,個人所得稅,出現了缺位現象。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不清晰。

(二)現行財稅優惠政策結構不合理

主要表現在現行財稅優惠政策體系中,財政優惠政策多,稅收優惠政策少。財政貼息、財政擔保、財政補貼、建立畢業生實習基地、工商證照費用減免等主要優惠政策都集中在財政領域,而稅收領域卻只是對大學生新創辦的企業免征一定年限的企業所得稅。且這些優惠力度并不大,對創業大學生沒有實質性的幫助。因而繼續完善財政優惠政策的同時,還應更多的出臺稅收領域的優惠政策,降低大學生的創業風險。

(三)現行的財稅優惠政策落實狀況不佳

主要因為政府出臺政策后相關職能單位并沒有認真貫徹和宣傳。使得很多畢業生并不知道有這些優惠政策。享受某些政策的條件比較苛刻,申請手續繁瑣。缺少項目也是一些貸款者望而卻步的重要原因。比如,廣州市出臺了多項鼓勵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至今只有極少數人申請成功,而且調查顯示,目前應屆畢業生中自主創業的比例僅為0.3%。又比如.對于創業貸款,其用途僅限于企業的生產性固定資產購置以及流動資金需求,而且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延期也不能超過一年,對剛起步的企業而言這些政策顯得過于苛刻。

三、對策與建議

面對日益嚴峻的就業形勢,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的財稅政策體系,切實緩解大學生就業壓力既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目標,也是廣大就業者的迫切要求。解決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明確各級政府職責

首先,應該明確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責,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職責范圍。中央政府在起指導作用時,更應該出臺一些具體的措施,增加國家層面的優惠措施。加大優惠力度或者給一個大致的范圍,允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同時,中央政府還應該對一些全國統一的政策或補助安排更多的專項資金,以保證相關政策能落到實處。地方政府應該根據中央的精神依據自身條件出臺配套措施,安排足夠的配套資金。具體來講,全國統一的財政優惠政策.中央與地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按比例分攤,但各地方的財政優惠政策主要應由地方政府承擔。至于稅收領域優惠政策.由于中央與地方就各稅種已有明確的劃分,所以,這部分的稅式支出可按規定比例直接分擔。

(二)優化財稅優惠政策結構

財政優惠政策的特點在于一次性,很多情況下都缺乏時間上的連續性,不論是財政擔保、財政貼息,或者是工商證照費用減免都具有這樣的特點.這些政策對剛剛創業,需要連續性扶持的大學畢業生而言,缺乏應有的支持力度。相比之下,稅收優惠政策就具有連續性的特點.不論是對個人所得稅,還是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都可以起到連續扶持的作用??偟恼f來,兩類政策各有優缺點,在開辦企業時財政優惠政策更有利,在維持企業正常運轉時稅收優惠政策更有利。因而在繼續完善財政優惠政策同時,還應更多的出臺稅收優惠政策,考慮到大學生創業起初階段多是開辦小商小店,建議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后對新創業的大學生在費用上加計50%進行扣除,降低大學生的創業風險。適度放寬對大學畢業生新辦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的行業限定,并適度增加優惠年限。從而優化財稅優惠政策結構,降低大學生創業風險。

(三)落實現行優惠政策

財稅減免政策范文4

一、軟件生產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限問題

1.獲利年度與認定年度的關系問題

符合條件的軟件生產企業可享受自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由于認定年度與獲利年度往往不是同一年,造成“兩免三減半”優惠期限的計算存在一定的歧義。例如,某企業獲利年度為2010年,2012年取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該企業2012年申請享受減免稅。目前,稅務機關對這種情況往往從嚴掌握,確認獲利年度為2010年,該企業僅可就剩余年份享受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優惠政策的初衷,并沒有真正體現優惠政策對軟件企業的有力扶持。

2.軟件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政策銜接問題

由于軟件企業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存在交叉,很多企業同時擁有“雙證”。軟件企業享受從“獲利年度起兩免三減半”,高新技術企業(特定地區的)享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年度起兩免三減半,造成兩類減免稅的銜接出現問題。如納稅人先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正在享受從取得第一筆收入所屬年度起兩免三減半優惠,后被認定為軟件企業,減免期限是扣除已享受的年度,還是視已享受年度的獲利情況而定,存在較大的分歧。

3.軟件企業年審與優惠政策銜接問題

軟件企業年審是對企業上一年度的相關數據進行審核,如果年審不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如何銜接有待明確。如某企業2012年被認定為軟件企業,當年獲利,從2012年開始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如果2013年年審(審核2012年數據)不通過,那么是從2012年還是從2013年停止享受優惠政策,目前政策沒有明確,對納稅人和稅務執法都造成了一定的障礙和風險。

另外,如果企業年審沒通過停止享受優惠,但以后年度又被認定為軟件企業,能否在剩余年度享受優惠政策也需進一步明確,以便更好地保證納稅人的權益。

二、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

1.研究開發項目問題

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企業從事的研發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規定項目”往往很難把握。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但沒有明確規定操作流程,執行難度大,隨意性強,納稅人非常被動。

2.加計扣除費用標準問題

一是國稅發〔2008〕116號對扣除項目進行了列舉,明確規定了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對具體扣除標準又進行了完善。但上述政策中列舉的項目,不能完全與會計科目核算對應,存在標準和口徑不清問題,造成納稅人在費用歸集時困難重重。

3.委托開發問題

對于委托開發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晰情況,包括在委托方開發費用中的受托方開發利潤能否作為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作加計扣除尚未明確。

三、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對該資金以及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但沒有明確規定單獨進行核算的具體標準和要求。取得資金是單獨開立銀行賬戶還是只需單獨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不同的理解對政策執行影響較大。

財稅〔2012〕27號規定,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專項用于研究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才能作為“不征稅收入”。對于“擴大再生產”的概念沒有明確規定,如用來購買設備是否僅限于購買生產設備,是否可用來繳納稅款等亟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四、技術轉讓所得問題

一方面,部分軟件企業技術轉讓實質上簽訂的是技術(委托)開發合同,合同類型為“委托開發”,但其合同中注明技術轉讓金額,有關科技部門的鑒定列示了技術轉讓金額。

財稅減免政策范文5

關鍵詞:城市軌道交通;稅收優惠政策;稅負;壓力

1研究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重要意義

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以其速度快、運量大、安全、準點、節約用地等特點成為城市公眾交通的首選。根據中經未來產業研究院的《2017-2021中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發展模式與未來前景分析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末,中國大陸地區有48個城市(部分地方政府批復項目未納入統計)在建、30個城市開通運營。建設周期長、投資成本高,嚴重制約了城市軌道交通產業的發展。為鼓勵和支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能夠合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負的同時緩解資金壓力。

2城市軌道交通行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存在的問題

2.1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1)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為支持和鼓勵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即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范圍內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三免三減半”稅收優惠。同時,國稅發〔2009〕80號明確了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并投入運營(包括試運營)后所取得的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同時從事不在《目錄》范圍的生產經營項目取得的所得,應與享受優惠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經營所得分開核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共同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2)房產稅困難減免。為減輕鼓勵類和扶持類產業納稅人的負擔,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可向房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經縣(市)稅務局批準,酌情給予定期減稅或免稅的照顧。

(3)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為支持公共交通發展,根據財稅〔2016〕16號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城市公交站場、道路客運站場、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運營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2執行稅收優惠政策時存在的問題

(1)企業所得稅“三免三減半”政策優惠期短且較難操作。“三免三減半”政策出臺的目的是提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緩解建設期間的資金壓力,但在實務中,對城市軌道交通行業而言猶如“空中樓閣”。一般運營前期都會處于虧損狀態,而“三免三減半”政策從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算起,期限太短。此外,財政補貼是否屬于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各地稅務機關對政策的掌握存在不同意見。

(2)難以滿足房產稅困難減免條件。針對房產稅困難減免,不同城市制定了各自的困難減免稅條件,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5號規定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下的鼓勵產業且屬于國家、山東省、青島市重點建設項目,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的,可申請減免房產稅,但申請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稅額不得超過其稅款所屬年度利潤總額實際發生的虧損額。上述條件對城市軌道交通行業而言過于嚴苛,特別是“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這一條。因各條線路完工進度不一致,一條線路運營雖會存在經營收入,但其他線路仍處于建設期,而且運營期間受限于票價低、運營成本高等原因,資金仍然非常緊張。另外,建設期、運營期人力資源需求高,控制中心、辦公用房等都需要繳納房產稅,稅負較重。

(3)城鎮土地使用稅免稅存在優惠期限。財稅〔2016〕16號的文件執行期限為3年,2018年之后是否出臺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無從得知,若后期免稅政策不再延續,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將面臨沉重稅負。

(4)免稅政策終止執行,增加企業稅負。2015年12月為提高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核心競爭力及自主創新能力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等6部門聯合財關稅〔2015〕51號文明確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有關規定和目錄進行調整,原免征進口關稅和增值稅的大批技術設備不再免征。

(5)PPP項目未出臺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目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多采用PPP模式,涉及多方主體且業務特殊,我國尚未針對PPP項目形成專門、成體系的稅務法律法規。在實際操作中PPP項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稅種上都存在不明確之處。

3未來減輕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稅負的建議

3.1爭取稅收返還政策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對當地經濟的發展具有放大及引領作用,對稅負重且無稅收優惠政策的印花稅等稅種向地方財政申請予以返還。

3.2適當放款減免稅條件,延長減免稅期限

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下放了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稅種減免稅的審批權限,建議地方稅務機關在出臺減免稅公告時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行業的特殊性,適當放寬減免稅條件。財稅〔2016〕16號文件到期后,再次延長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免稅期限,切實減輕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稅負。

3.3隨時關注政策變化,及時做出應對措施

在進口設備免稅政策取消后,改為購置國產化設備可大幅降低建設成本。

3.4明確PPP模式下各方的稅收優惠政策建議

考慮建設模式發展趨勢,對PPP項目各方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李莫.從城市軌道交通免稅政策變化看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的發展[J].中國經貿,2016(23).

財稅減免政策范文6

關鍵詞:破產重整 稅收問題 政策

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進一步明確要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五大任務,尤其強調要積極穩妥化解產能過剩,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嚴格控制增量,防止新的產能過剩。浙江省最近出臺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見》(浙政發〔2016〕11號)及《關于處置“僵尸企業”的指導意見》 (浙并購辦【2016】4號)等均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的落實和貫徹。綜上,“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應作為指導破產工作的基本原則。

通過破產重整實現企業重生,有利于維護和延續企業的技術、品牌、市場、資質等核心資源,使之能繼續創造價值;有利于地方經濟增長,能減輕經濟增速換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沖擊和影響;有利于保持就業,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破產企業、債權人、出資人、企業職工等各方實現共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影響重整成功與否的因素很多,其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就是一個重要因素。稅收問題或可能存在的稅收風險如在編制重整計劃草案時考慮不足,將可能直接導致重整失敗。破產重整中可能會涉及增值稅、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本文僅對其中可能涉及金額較大、影響面較廣、目前尚存爭議較多的增值稅、所得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進行探討,以拋磚引玉。

一、破產重整中的增值稅問題

破產重整程序中,大部分重整方可能通過受讓破產企業股權,達到承接破產企業財產的目的;但也有可能會涉及到財產的變價,如清算式的破產重整,而財產變價一般通過公開拍賣來完成,買受人支付拍賣成交款后,破產管理人要向買受人交付財產,辦理貨物的交付或相關權屬轉移手續,如土地、房產、存貨等。上述財產的變價就會涉及到增值稅問題。與上述問題相關的增值稅特殊政策有:

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13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總局2013年第66號公告對13號公告規定的享受不征稅政策條件進一步放寬,即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13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

營改增前,作為13公告的姊妹文總局2011年第51號公告規定,對于13公告資產重組方式下涉及土地、不動產的轉讓,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營業稅。營改增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年36號)對上述政策進行了延續,其中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包括:13公告資產重組方式下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結合上述有關稅收政策,可以明確: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須一并轉讓,不征收增值稅。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重整方只是看中破產企業某項特定資產,那么在提出重整方案中,還是必須得考慮一并接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否則,可能面臨繳納巨額增值稅的風險。至于如何接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政策并未明確,這里面有很大的籌劃空間。管理人應當充分運用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在重整方案中予以全面、充分地籌劃,減輕重整成本,促進重整計劃順利實施。

二、破產重整中的企業所得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二條規定,應進行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另外上文第三條又對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內容進行了規定,包括:一是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是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2012年8月,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辦法》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對財稅[2009]60號文進行了進一步的闡述。

眾所周知,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包括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即使破產重整成功,大多數債權還是無法得到全額清償,但由于破產清償分配最終發生債權消滅,對于債權人來講,無法得到償還的債權部分可以作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壞賬損失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25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對于破產企業來講,無法償還支付的債權部分應當作為債務重組收益并計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破產企業會發生因未足額清償債權而產生巨額的應納稅所得額。而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清理損失的確認,需滿足25號公告有關規定,相對來說條件較為苛刻。

另外,目前進入破產的企業一般都存在大額對外擔保債務,這些表外債務跟破產企業的其他債務一樣,同樣享有清償的權利。但是根據25號公告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發現對于該項損失的確認同樣條件苛刻:一是該擔保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包括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二是對于被擔保人追索要比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

所以按上述規定,破產企業一旦破產重整成功,可能即刻產生巨額清算所得,將需要計繳巨額企業所得稅。即使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財稅〔2014〕116號等有關特殊重組條件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即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對于重整方來說,如此巨額的企業所得稅即使分5年繳納也將是一個噩夢,也可能讓重整方對破產企業望而卻步。

筆者認為:一是可以考慮將破產企業分立,對資產、債權、債務以及勞動力進行合理的劃分、剝離,保留優質資產企業,再對不良資產企業進行清算,轉移轉移因不足清償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到清算企業;二是如果破產重整程序采用清算式重整模式,應該充分考慮上述述及的稅收文件及企業重組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規避清算式重整所得稅稅收風險。上述方案均需管理人熟悉相關稅收政策,充分考慮降低、免除管理人執業之法律風險;三是稅務機關應考慮破產程序的特殊性,適當放寬資產損失認定條件。

三、破產重整中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破產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是否享受及如何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不明確,對于破產重整期間,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需要征收及如何征收,各地稅務機關執行口徑不一。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备鶕冻擎偼恋厥褂枚悤盒袟l例》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p>

從上述兩個條例可知,納稅人存在納稅困難的,可以享受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來說,納稅困難是不爭的事實,理應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政策。但是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8號公告列舉的四種納稅困難企業中未包括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故部分地方稅務局根據該政策不給予破產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且對于房產稅減免額度和方法各地又不一致,有的給予全免,有的給予部分減免,有的實行先征后退,有的直接免予申報等。

因上述政策的不明確導致:增大破產管理人履職難度和執業風險。對于進入破產程序后,上述兩稅到底該不該申報,申報了以后該不該繳納,繳納了以后能不能退回均存在不確定因素。如果申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因各種原因應退卻無法退回的,該些稅款而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如果不申報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人是否承擔失職的責任?大部分生產性的破產企業都擁有廠房土地,而破產程序一般耗時較長,少則半年,多則幾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分別以房地產價值、土地使用權面積作為計稅依據,均是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破產重整期間如正常計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于重整方是個巨大的包袱。

為加快推進破產案件進度,降低因破產引起的社會矛盾,針對上述問題,建議省政府、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法規精神,出具操作指導意見,明確破產企業在破產重整期間免予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綜上,由于破產重整程序本身的特殊性,以及目前某些稅收政策對于破產重整程序特殊性在制度設計上考慮不足,加上當地稅務機關對稅收政策執行口徑不一致等問題,導致稅收問題成為影響破產重整的成功與否的重要因素。落實和貫徹“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一是,要求我們管理人加強稅收政策學習,在制定破產重整方案時對于稅收問題予以充分考慮,并合理運用稅收政策進行籌劃或規避;二是,稅務機關不斷完善稅收制度,對進入破產程序企業予以特殊考慮,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以共同推進破產企業成功重整。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2]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3]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4]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5]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6]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處理辦法》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