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建設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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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條例

城鄉建設條例范文1

Sun Yuchao; Zhang Dong

(世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 100855)

(Shiyuan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Ltd.,Beijing 100855,China)

摘要: 本文在借鑒國內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內涵、特征進行了界定和闡述。在此基礎上,重點對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協調技術進行介紹,并從目標協調、管理協調、技術協調、組織行為協調以及文化協調等五個方面出發,建構了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協調機制。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search results at home and abroad, the paper defines and demonstr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dynamic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On the basis, it presents coordination technology of dynamic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nd establishes coordination mechanism from the coordination of target, management, technology, organization behavior and culture.

關鍵詞: 建設工程項目 動態管理 協調技術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dynamic management;coordination technology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32-0082-02

0引言

工程項目的建設,是一項有組織有計劃的系統活動,也是人的勞動和工程材料、構配件、機具設備、施工技術和工程項目的環境條件等有機結合的過程。建設工程項目具有規模大、實施過程復雜化、快速化和精密化的特點,而且實施過程中會有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如何圍繞建設工程項目的目標,實現項目相關單位相互之間的動態有效協調,這是我國目前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在方式和技術上所面臨的挑戰,同時也是一次機遇。

1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協調技術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作為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分支,是一門研究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備到建成投產的全過程的管理理論和管理方法的科學,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生命周期內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決策、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的管理活動。

項目協調是指以一定的形式、手段和方法,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種關系進行疏通,對產生的干擾和障礙予以排除的過程。建設工程項目協調效果的好壞,直接決定了工程項目建設的成功度。協調可以促使參與工程項目建設的個人與組織目標趨于一致,從而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使組織內所有力量都集中到實現組織目標上來,和諧、緊密地進行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從而極大地提高組織的效率。具體而言,建設工程項目的協調技術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 溝通溝通是項目管理系統所進行的信息、意見、觀點、思想、情感與愿望的傳遞和交換,并借以取得系統內部組織之間、上下級之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從而形成良好的人際關系,產生較大的凝聚力,完成建設工程項目目標的活動。

1.2 協商協商是為了解決某些事情或問題而與他人進行商量、商議。協商的基礎是項目計劃和有關文件。協商的過程包括確定協商的時間、地點以及進度。為了使協商結果有利于工程項目的建設,協商的雙方應當確定何時進行協商,并且選擇協商的地點,把握好協商的速度。

1.3 談判談判是為了達到雙方均可以接受的局面而采取的行動,意在就彼此都認為很重要的問題、可能引發沖突的問題、需要合作才能解決的問題等達成協議。在建設工程項目中,談判一般涵蓋了設計深度、交圖時間、監理期與范圍、人工成本方面、新技術、進度報告、工程設計調整以及價格變動等方面的內容。

1.4 通報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各參與單位之間、參與單位與其組織之間、組織與項目相關組織之間都要不斷地通知、匯報、請示并報告項目的進展情況,這些活動可以統稱為通報。業主、承包商、監理單位之間必須形成定期報告制度,及時通報工程進展狀況。

2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協調機制

建設工程項目中,涉及到的人與事、人與人、人與組織以及組織與組織之間的關系繁冗復雜,工程項目建設成功與否、成功度有多大,與工程項目協調的成效有很大的關系?;诮ㄔO工程項目管理的特點,結合動態管理的協調技術,本文主要從目標協調、技術協調、管理協調、組織行為協調、文化協調等五個個維度對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協調技術進行了探討,并建構了一般化的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的協調機制。

2.1 目標協調建設工程項目目標方面協調的主要內容在于協調諸多目標因素之間存在的復雜關系,充分認識項目目標和組織的管理目標,形成關于項目目標協作機制。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項目目標確定后,要分解并確定各下屬任務組的分項目標,同時在項目任務組與職能部門之間建立溝通渠道,進行經常性的協調。具體而言,目標協調應把握以下三點內容:一是強制性目標和期望目標發生爭執時,必須首先滿足強制性目標的要求;二是如果強制性目標之間存在爭執,則表明施工方案或措施本身存在矛盾,需重新制定方案或消除某一個強制性目標,將其變成期望目標;三是把握好期望目標之間的爭執。如果存在爭執的期望目標是定量的,則可采用優化辦法,追求技術經濟指標最有利的解決方案,如果存在爭執的期望目標是定性的,則可通過確定優先級或權重,尋求它們之間的妥協和平衡。

2.2 技術協調施工活動關鍵是技術性活動,工程項目技術系統、施工技術的實施對項目的協調有重要的影響。技術活動過程的中樞神經是控制與反饋,協調系統又是人與整個技術系統聯系的中介,離開了協調系統,就無法實現對生產和施工過程的有效管理。工程項目實施的核心力量來自施工技術、管理技術和項目團隊。施工技術通常部分根植于機器和機械設備,同時囊括了項目參與者的知識和技能。工程項目技術越復雜,則技術不確定性越大,技術的互倚性也就越大,此時必須投入更多的資源用于技術方面的協調。具體而言,建設工程項目的技術協調應該把握以下兩點:其一,技術協調主要反映在組織、項目管理者、項目參與者的技術思路、原理和方法等方面;其二,從技術層面來說,項目管理者運用文化的力量、管理的職能,規范參與者行為,將項目組織建設成一個協作的體系。從而,通過技術協調,可以保證項目技術系統按照規范、標準的要求來實施,更好的實現建設工程項目目標。

2.3 管理協調管理協調包括計劃、組織、決策等方面的協調。計劃是在目標實施之前,對決策目標迸一步展開和落實。建設工程項目的進度計劃、投資計劃、成本計劃、質量計劃、財務計劃、采購計劃、施工計劃、供應計劃等本身既是協調的重要手段,又是被協調的對象。計劃是項目相關方匯報工程項目建設情況和協商各項工作的渠道。良好的計劃協調能有效增進項目參與者相互之間的理解,更好地了解工程項目的目標,正確地理解自己工作的意義。此外,建設項目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項目組織系統,項目中組織利益的沖突十分激烈且難以調和。組織是工程項目協調的載體,組織協調是項目協調最為重要的方面和形式。只有通過積極的組織協調才能實現項目各個系統全面協調的目的。再者,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是一個不斷決策的過程,無論是項目負責人還是項目管理者都要進行各種決策活動。決策是工程項目協調最重要的工作,項目負責人必須不斷地對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做出選擇和決定。因此,決策的質量高低以及實行的可能性,往往關系到項目組織的協調成果。

2.4 組織行為協調建設工程項目中的組織行為復雜多樣,我們可從四個建設階段分別進行分析:其一,決策階段的組織行為協調。項目要經過的初步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評估等復雜過程。既沒有固定的組織形式,也沒有專職人員,可行性論證的人員一般由各學科專家組成的專家組來完成。在經濟全球化、科學化發展的環境下,應多采用靈活、敏捷、精簡、高效的組織模式進行決策,使之能夠適應環境超系統的快速影響;其二,準備階段的組織行為協調。一般按照項目的規模和重要性來確定、分配角色、任務、職責和報告關系。應針對不同項目干系人的信息需求進行分析,以盡量滿足他們將來在項目實旋過程中的行為需要;其三,實施階段的項目協調。項目的目標定義明確,項目組織應按照計劃去開展工作,一般需要戰術型或戰略型的組織來完成這些工作。不同特征的項目組織需要不同類型的成員及其行為;其四,終結階段的項目協調。項目組織即將解散,組織成員要尋求耨的工作崗位。這時項目組織的摩擦大,行為更為離散,協調和溝通更加困難。要求項目組織加強管理,項目成員服從組織安排,做到撤而不慌、散而不亂。

2.5 文化協調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是調動參與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現代項目管理中,文化對項目執行方式以及要達到的目標的影響越來越大。文化協調的目標是實現和諧的項目或團隊文化。項目團隊中成員們的情感方式,包括感覺、態度、偏好和價值觀,都深刻影響著項目組織的文化氛圍。這種氛圍影響人們如何思考和感受,如何反應和行動,所有的這些最終決定什么是組織中可被接受的行為。在進行項目組織的文化協調時,應該重點把握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在于加強組織的文化,使各層次、各類型的參與者在他們的責任領域中樹立組織文化的理念并從中得到鼓勵;第二,發展項目組織文化,改變部門工作的文化觀念;第三,塑造一個學習型的組織,明確認識到所有的組織成員必須重新培訓和重新學習新的技術;第四,整合項目組織的各種資源,把項目組織的重心轉移到能夠更好的保證項目實施過程的目標上,通過項目的管理過程來積極的發展團隊文化。

3總結

我國每年大大小小的建設項目上十萬個,既包括各類工廠、礦井、橋梁、公路、鐵路、港口、機場、金融設施等具有生產經營功能的項目,又包括辦公樓、醫院、圖書館、居民住宅等具有社會或個人消費使用功能的項目。在這些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由于管理人員素質和管理方法中存在太多的問題,給我國工程項目建設的步伐設曼了各種阻礙。除了項目進度、成本、質量以及外界環境諸多因素外,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弊病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在項目管理技術的具體應用中,也存在著項目管理未達到應有的先進水平和項目管理的實際應用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尤其是在項目管理的協調等這些關鍵方面還沒有真正解決好。

現今,大量的建設工程項目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迫切需要應用科學、有效、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來實現各自的目標。本文在介紹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協調技術的基礎之上,構建了一般化的建設工程項目動態管理協調機制。從而為介紹和推廣先進的項目管理技術在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運用提供良好的理論知識,為保證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前提下大大地節約投資、縮短工期提供實踐指導。

參考文獻:

[1]吳濤.工程項目管理研究與應用[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6.

[3]陳宗光,何偉榮.建筑施工中各專業的協調管理[M].建筑管理現代化,2002.

[4]梁世連.工程項目管理[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學出版社,2006.

城鄉建設條例范文2

關鍵詞:施工項目管理;目標控制;經驗介紹總結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object, to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 the basis, accor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and production of various elements to effectively plan, organize, direct, control, process the best economic benefit obtained. The core task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s the project objective control, mainly the "three control, three management and one coordination", namely, cost control, progress control, quality control, occupation health safety and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ontrac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The control of the target in the project management in the case of simple introduction, for the majority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ol; experience summary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施工項目管理是建筑施工企業運用系統的觀點、理論和方法對施工項目進行的計劃、組織、監督、控制、協調等全過程、全面的管理。

一、施工項目管理的內容

在施工項目管理的全過程中,為了取得各階段目標和最終目標的實現,在進行各項活動中,必須加強管理工作。施工項目管理的主體是以施工項目經理為首的項目經理部,即作業管理層,管理的客體是具體的施工對象、施工活動及相關生產要素。

1、建立施工項目管理組織——項目經理部。

由企業采取適當的方式選聘稱職的施工項目經理,明確項目經理部各組織機構的責權利和義務,制定項目管理制度。

2、進行施工項目管理規劃

2.1進行工程項目分解,形成施工對象分解體系,以確定階段控制目標,從局部到整體,進行施工活動和施工項目管理。

2.2建立施工項目管理工作體系,繪制施工項目管理工作體系圖和工作信息流程圖。

2.3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管理點,以利執行。

3、進行施工項目的目標控制。

施工項目的目標有階段性目標和最終目標,實現各項目標施工項目管理的目的所在,施工項目的控制目標有:進度控制目標、質量控制目標、成本控制目標、安全控制目標、施工現場控制目標。

由于在施工過程中,會受到各種客觀因素的干擾,各種風險因素有隨時發生的可能性,所以應經過組織協調和風險管理,對施工項目目標進行動態控制。

4、對施工項目的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和動態管理。

施工項目的生產要素是施工項目目標得以實現的保證,主要包括勞動力、材料、設備、資金和技術以及信息、環境、資源。生產要素管理的內容有:①分析各要素的特點。②按一定原則、方法對施工項目生產要素進行優化配置,并對配置狀況進行評價。③對各生產要素進行動態管理。

5、施工項目的合同管理。

從投標開始就要對工程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加強管理,還要注意搞好索賠,講究方法和技巧,提供充分的證據,以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6、施工項目的信息管理。

施工項目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現代化的管理活動,更要依靠大量的信息以及對大量信息的管理,并應用電子計算機進行輔助。

7、組織協調

組織協調指以一定的組織形式、手段和方法,對項目管理中產生的關系不暢進行疏通,對產生的干擾和障礙予以排除的活動。在控制與管理的過程中,由于各種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必然形成不同程度的干擾,使原計劃的實施產生困難,這就必須協調。協調為順利“控制”服務,協調與控制的目的都是保證目標實現。

二、施工項目管理的實施

1 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是以“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產權清晰、責權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特征的企業制度,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目的是使企業按市場法則運行,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基礎,進而使市場經濟體制對企業的資源配置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也是企業改革的方向。

1.1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施工項目管理創造市場條件,施工項目是產品,也是商品。施工項目管理要以市場為“舞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可以搞活企業,規范企業行為,使企業按市場法則運行,讓市場在企業資源配置上起基礎作用。

1.2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立企業法人財產權,使產權主體多元化、社會化,使資產的所有者和資產經營者分離,經營管理層和作業層分離。企業可以按項目的特點建立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可以按合同要求獨立地實現各項目標。

1.3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用以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生產者之間的關系,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制,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動態組合的項目管理機制,從而極大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2 確立項目經理的地位

2.1建立施工項目經理部。

項目經理部是施工項目管理的工作班子,置于項目經理的領導之下,在施工項目管理中發揮主體作用。項目經理部的組建必須按照優化和動態管理的原則,堅持三個“一次性”的科學定位,即:項目經理部是一次性的施工生產臨時組織機構;項目是一次性的成本中心;項目經理是一次性的授權管理者,而且一個項目經理部只能承擔一個工程項目,項目完工后項目經理部必須解體。

2.2選擇稱職的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是施工項目的管理中心,是對施工項目管理全面負責的管理者,確立項目經理的地位是搞好施工項目管理的關鍵。

①項目經理應具有良好的政治、領導、知識素質和實踐經驗。項目經理的選擇可以通過競爭招聘、經理委任、內部協調、基層推薦等方式選定。

②項目經理一經任命產生后,項目經理與企業法人代表之間的關系是委托與被委托,授權和被授權的關系,直接對企業經理負責,既是上下級關系,又是工程承包中利益平等的經濟合同關系。項目經理必須按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的時間、權限和范圍對項目進行具體的組織實施工作,不能越權。

3 項目經理責任制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項目管理的不斷深化,施工企業已初步形成了“兩線一點”的承包經營體系。一方面,由于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業主)簽訂合同的各項條款要求最終要通過各項經營活動轉到以項目為中心的管理上來;另一方面,企業對國家要確保完成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也要通過項目管理承包、目標分解到項目上來,這就迫使企業必須建立和完善以工程項目管理為基點的項目經理責任制和工程質量保證體系,通過強化建立由項目經理全面組織生產諸要素的、優化配置的責任、權力、利益和風險機制,以利于對工程項目工期、質量、成本、安全以及各項目標實施全過程強有力的管理,否則項目管理就缺乏動力和壓力,也缺乏法律保證。因此,項目經理責任制是施工企業兩條承包主線的內部結合點,它具有對象終一性、內容全面性、主體直接性和責任風險性的特點,充分體現了“指標突出、責任明確、利益直接、考核嚴格”的基本要求。

項目管理體制改革要求企業按照三個層次進行改組,公司總部為經營決策層,項目經理部為施工管理層,施工隊為勞務作業基層,三個層之間的關系為:

(1)企業層次與項目層次之間,應是服務與服從,監督與執行的關系。

(2)項目層次與作業層次的關系應是甲乙雙方平等的經濟合同關系。

城鄉建設條例范文3

為促進綠色發展,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起草了《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2月29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以下簡稱《行業規范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及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三)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四)企業建設項目相關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五)企業生產及產品銷售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節能環保要求;(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可自愿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規范企業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渡暾垥窇獙ι暾埰髽I是否符合《行業規范條件》中企業布局、生產規模和管理、資源綜合利用和能源消耗、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與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規范企業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4月30日前將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三章禿擻牘告

第八條收到申請材料后,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申請列入符合《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企業名單的,應當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

第九條經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企業,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方式予以。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行業規范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第十一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4有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行業規范條件》要求的;(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規范企業公告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企業公告的,應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附則

城鄉建設條例范文4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城市基礎設施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以及《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城市基礎設施主要是指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市政設施、城市綠地及其附屬設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公共場地、公共管線等。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市規劃區市政設施、綠地及環境衛生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具體負責監督管理。

第四條城市基礎設施挖掘(占用)行政審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年限2年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建設各類設施的審批;

(二)利用市政設施、綠地設置60m2以上戶外大型廣告、宣傳欄、標語牌、招牌、畫廊及各類書報亭、崗亭等設施的審批;

(三)各類通訊、電力、管道燃氣、自來水、有線電視等架空線路或者敷設地下管線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及砍伐樹木、占用綠地審批;

(四)占(壓)用和拆除、改建排水設施或將自建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網等審批;

(五)新建、改建、擴建、遷移、關閉、拆除環衛設施或改變其使用性質的審批。

第二章城市基礎設施挖掘(占用)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擅自占用道路、擅自挖掘道路、在鋪裝路面上進行有損路面的各種作業、擅自在非指定路段試剎車、機動車碾壓道路邊石、擅自在鋪裝的自行車專用道及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客、貨車。

第六條禁止占道從事經營活動占道設置集貿市場,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非公共交通停車場。

第七條需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挖掘(占用)許可證;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占用)修復費等費用。因建設或者其它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給綠地所有者予以補償。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用地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后,將所缺面積的綠化資金交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異地綠化建設。

第八條經批準占用道路、綠地的,不得出租、轉讓、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延長使用時限,不得損壞城市基礎設施;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內因城市建設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其在占用道路、綠地上的各種設施、附屬物等無償拆除和清理,損壞道路或者其它設施的,應當修復或給予賠償。需要延續道路占用許可有效期的,應當依法辦理延期手續?!糎TH〗

第九條城市基礎設施挖掘應當納入年度計劃,嚴格管理。新建、擴建城市主干道,應當預埋過道管線,并在新建、擴建后五年內,大修后三年內不得挖掘。新建、擴建、改建地下管線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應當于實施前二個月內將計劃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第十條因緊急搶修未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單位,應當在搶修的同時立即通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于開始挖掘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審批手續,補繳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等涉及本規定第四條相關內容的,需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待許可后實施。

第十二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到市政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窗口領取審批表并遞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行政審批窗口進行材料審核及受理;

(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股會同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組織規劃、市政、園林、環衛、自來水、城建檔案等相關職能單位勘察現場,提出聯合會審意見,核算相關費用后,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股報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市領導審批;對涉及全市性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同時報市長審批;

(四)屬于對環境或城市交通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按照規定分別到市環保局、市公安交警大隊辦理審批手續;

(五)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綠地的,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或挖掘修復費等費用;

(六)市政務中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窗口統一發放行政審批許可證。

第十三條需要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申請臨時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報告;

(二)設計平面圖和施工方案;

(三)符合國家、省、市城市基礎設施管理相關規定的材料。

第十四條屬財政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要充分考慮到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給城市基礎設施造成的損壞,在制定開發建設計劃時,將被損壞城市基礎設施修復經費一并列入工程預算之中。建設單位需挖掘(占用)道路、綠地等基礎設施時,需先將修復經費存入市財政局指定賬戶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被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修復,由建設行政管理單位統一組織實施,費用由挖掘(占用)單位承擔。特殊情況由施工單位進行修復的,由申請單位在施工前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窗納工程總造價10-20%的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恢復質量保證金,待工程項目竣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對破道施工經一年自然沉降期未發現質量問題的或占用城市基礎設施期滿后未對原有設施造成損壞的,其質量保證金全額返還。

第四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經批準挖掘(占用)城市基礎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地域、范圍、時間和要求進行施工,在施工現場設置醒目標志牌,注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開(竣)工日期,接受社會監督;挖掘現場應按城市容貌標準設置護欄、圍檔、標志等安全設施,確?,F場安全。

第十七條工程施工和竣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余土、沙石等廢料,傾倒在指定地點,恢復原狀。

第十八條施工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范及規程,采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城市主干道的挖掘,應在夜間施工,并避開交通高峰時間和采取臨時措施保障通行。橫跨城市主干道挖掘的應采用非開挖技術進行施工。對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污染排放超過國家相應標準,對環境造成較嚴重污染的,由環保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以及《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市城市建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對非法占用城市基礎設施和非法施工或未按規范要求施工的單位有權責令施工單位自行拆除并恢復原狀,對拒不執行的,有權依法予以強行拆除和行政處罰。

城鄉建設條例范文5

唐山市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經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置的設施設備和場所。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他人或者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物業管理分為標準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兩種形式。標準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的物業管理。準物業管理是指除標準物業管理之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業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住宅類物業和非住宅類物業的標準物業管理,提倡和保障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優惠政策推動物業管理產業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對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更新、改造,不斷改善居民生活環境。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

規劃、城管、綠化、環保、衛生、公安、消防、價格、工商、稅務、民政、財政、郵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所轄區域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中的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和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物業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實施共同管理。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申請分立或者合并物業管理區域;

(八)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決定第(五)、(六)項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第(七)項事項,應當分別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以及擬分立或者合并后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較多不便于召開全體業主大會的,可以以單元、幢或者一定建筑面積、業主人數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范圍,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規模、社區建設、城市道路規劃等因素,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的,可以分別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業主實際入住已經達到兩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資料。

申請成立業主大會,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可以下列形式提出:

(一)由不低于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于占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自行提出;

(二)由建設單位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推薦業主代表作為臨時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業主或者不低于占業主總數百分之五的業主提出。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負責召集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I備組成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業主大會籌備組工作,自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的基本資料(包括物業建筑物、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和已籌集的專項維修資金情況等資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前,按照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確定的標準和方式繳交。

第十一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應當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業主的共同利益和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的組織及會議等活動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

(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

(三)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

(四)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條件;

(五)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法;

(六)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負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五至十一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在其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一)籌備組出具由組長簽字的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的報告;

(二)業主大會決議;

(三)業主大會審議通過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材料齊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發生物業服務企業停止服務或者其他重大、緊急物業管理事件,需要業主共同決定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事項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并協助業主共同決定有關事項。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

外埠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應當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并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資質核定。拒不接受資質核定的,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相應管理;

(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服務費用;

(三)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對造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損害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損害并恢復原狀;

(五)法定和依法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物業服務;

(二)接受業主、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和物業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三)公示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和支出情況;

(五)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行為,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

(六)法定和依法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發現違法行為或者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前,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暫由業主委員會代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承擔物業服務企業義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代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代行物業服務企業職責期限不超過一年。在代行職責期間,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引入物業服務企業。代行職責期滿未能引入物業服務企業、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其繼續代行職責的,應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委員會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的物業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并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低于三萬平方米的,經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并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合同,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務標準。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雙方約定,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不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應當與物業出售前公示標準一致,并告知全體業主。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和監督建設單位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預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在取得物業銷售(預售)許可前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在銷售場所公示。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買受人認為臨時管理規約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處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前期物業服務費。物業交付給買受人的,由買受人交納;尚未交付給買受人的,由建設單位交納。

建設單位送達書面入住通知后,物業買受人在限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關收房手續的,視為交付,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墊付,物業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由物業買受人返還建設單位墊付的費用。

建設單位限定物業買受人辦理收房手續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銷售(預售)物業時,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并在物業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示。

物業交付前,參與聯合驗收的部門應當征求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相關專業單位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負責管理,相關專業單位應當及時接管。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繼續負責管理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有關共用設施設備未移交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的,不得將物業交付使用。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移交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予以公示。

相關專業單位接管后,應當及時做好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

相關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協議,明確維修養護的主要事項以及費用支付的標準和方式,并對其維修養護工作進行監督。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交付使用的物業,其有關共用設施設備的交接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交付物業前,建設單位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等計量器具。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為物業服務企業啟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物業交付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管理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在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用房資料及物業管理必需的資料。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接受資料的情況告知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前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交接進行監督,并在相應文書上簽字確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和日常管理檔案;

(二)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三)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做好業主大會的成立工作。

第三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屆滿但物業管理區域尚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自動延續,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前期物業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繼續提供物業服務。

經過半數以上業主同意,可以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委托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滿一年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委托物業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告。

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業主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選聘或者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三)聽取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并監督使用;

(五)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督促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

(七)勸阻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違章裝飾裝修房屋;

(八)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以下材料向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一)同意接受委托的聲明;

(二)制定并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的管理規約;

(三)居(村)民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情況。

材料齊備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當場予以備案,并在備案后七日內將備案材料抄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同時將有關情況書面通報物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第二項、第三項內容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業主發現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提議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其物業管理職責,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履行物業管理職責或者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二)業主委員有拒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等不履行業主義務行為的;

(三)收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有利害關系業主提供的利益或者報酬的;

(四)向物業服務企業銷售商品、承攬業務的;

(五)牟取可能妨礙公正執行職務的其他利益的;

(六)有其他侵害業主合法權益行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適宜履行物業管理職責的。

居(村)民委員會審議決定是否終止該委員物業管理職責時,應當允許其申辯,允許業主旁聽,并將審議過程及結果記錄存檔。

第十八條 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推動業主大會成立工作。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組建業主委員會或者繼續由居(村)民委員會履行職責。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主動與其進行物業管理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工作經費可以由業主分攤,也可以從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監督。

受委托居(村)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應當同時接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監督。

第二十條 業主應當向為其提供服務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受委托的居(村)民委員會委員提供勞動報酬,具體標準及支付方式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物業的非所有權人。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決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七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有相應資質的企業完成物業管理區域的保安、保潔、綠化、維修等專項服務,但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主要部分或者全部委托或者轉移給他人。因全部委托或者轉移造成的損失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

第三十八條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提倡采用公開招投標。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雙方權利義務、物業管理事項、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項目負責人、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與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合同期限、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七日,聽取業主意見。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將備案材料抄送物業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人員實施鍋爐、電梯、電氣、制冷以及有限空間、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及個人實施;委托實施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實行有償服務。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已售出公有住房)及其他物業根據物業建設條件、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服務成本等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布,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業主反饋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情況,并及時公布物業服務費收取、使用等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管理各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的,可以另行收費。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未依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其限期交納。

因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等事項引起相關爭議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及時受理。

業主轉讓物業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專業企業結清相關費用,受讓人應當將物業權屬轉移情況、業主姓名、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接管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后,應當與最終用戶簽訂服務合同,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任何單位不得強制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也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代繳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委托單位應當根據雙方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指派項目負責人,除物業服務合同另有約定外,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只能在一個物業服務項目任職。

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告知業主委員會并進行公示。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更換項目負責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更換。

第四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一方不續約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告知對方。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三個月前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解決。雙方協商或者爭議解決期間任何一方不得單方終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不續約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到告知后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及時協調解決有關事項。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明確債權債務情況,并向業主委員會交還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資料;

(二)物業管理用房;

(三)物業服務期間改造、維修、保養有關物業形成的技術資料;

(四)物業服務期間業主出資配置的固定設施設備;

(五)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財物。

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和財物。

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交接至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內,應當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不能維持正常物業管理秩序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責成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組織接管。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交接工作的監管。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可以委托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就物業服務質量、服務費用和物業共用部分管理狀況等進行評估和監理。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提供專業服務,不得出具存在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評估監理報告。

第四十八條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報告受理方式。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人;在接到關于物業管理區域內違法行為的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其物業服務活動進行考核,促進物業服務企業提高服務水平。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動態監督管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并采取適當方式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和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生態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五十一條 住宅物業裝飾裝修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并與其簽訂住宅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接受其監督管理和指導。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拒不辦理申報登記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及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告知并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五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改變物業的使用用途;

(二)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三)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墻體外觀;

(四)占用、封閉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損壞或者挪用消防設施;

(五)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擅自占用、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七)私圈、私占、私建停車場地;

(八)侵占綠地,毀壞花草樹木,損壞園林設施;

(九)亂設攤點,亂倒垃圾,堆放雜物、固體廢物,高空拋物;

(十)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張貼;

(十一)違反規定排放噪聲或者故意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違反規定排放廢水、廢氣;

(十四)違反規定停放車輛或者不按照規定行車路線行駛影響他人;

(十五)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十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勸阻、制止,要求行為人及時改正;勸阻、制止無效或者行為人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具體管理職責分工,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于本條第一款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第五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停車需要,對車庫、車位的處分情況應當予以公布。在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需要后,建設單位將車庫、車位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每次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需要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車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就小區內劃定地面停車位和行車路線請求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門予以指導。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規劃以外的車位。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其他規劃內車庫、車位的停車費、停車服務費,按照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設置的車位停放車輛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停車服務費,停車費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停車費、停車服務費單獨列帳,獨立核算。

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可以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第五十六條 地下人民防空工程設施平時用作停車位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的,其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用于人民防空工程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 依法由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分。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性活動獲取的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具體方案,經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期滿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九條 售出的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由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不得故意拖延;保修期滿后,保修期內報告的維修事項,應當由建設單位完成維修。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改造時,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關業主、物業使用人原因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等原因,造成房屋、設施設備等損害的,責任人應當予以恢復原狀或者賠償。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對存在于其專有空間的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并積極配合維修、改造。

第六十條 新建住宅物業實行質量保修金制度,具體保修標準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執行。建設單位在新建住宅物業保修期起始日之前,按照住宅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交存物業質量保修金。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或者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核實后,維修費用在物業質量保修金中列支。

物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屆滿后,市、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物業質量保修金本息余額及時退還建設單位。

質量保修金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數字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已接管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更新的責任,所產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成本中列支。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更新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七章 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維修資金

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行政部門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納入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查內容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納入居住小區或者組團建設內容,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按比例計算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一百二十平方米執行;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和具置應當在初步設計方案審查時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的意見,在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不得任意調整。

第六十三條 物業交付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將物業管理用房及其產權證明等資料交給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物業管理用房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查收后交給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經規劃部門批準實行物業分期開發,應當按照小區總體規劃面積,首期一次性提供足額物業管理辦公用房;隨開發進度,分期提供物業管理經營用房。

第六十四條 在住宅區房屋初始登記時,物業管理用房應當同時辦理登記。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屬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不得分割、轉讓或者抵押。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主要用于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物業服務和業主委員會日常辦公。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使用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提出,并向全體業主公示。經營收益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物業管理的需要。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按照規定由物業服務企業出租或者經營的物業管理經營用房,其租賃或者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經營收益應當專戶儲存,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等物業管理的需要。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與承租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五條 業主(包括已售出公有住房業主)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的,應當由業主續籌。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會同財政行政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發生危及居住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或者更新、改造的,相關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提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安全機構認定,并持認定材料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申請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緊急情況處置后,應當向相關業主公示,接受監督。

第六十七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同時過戶。

房屋滅失的,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返還業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將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按照相關規定實行警示、懲戒: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

(二)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第六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按時將合同報送備案的;

(三)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撤離服務區域、停止物業服務活動的。

第七十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建設單位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不及時處理解決物業質量缺陷、配套設施設備不完善、設施設備技術不達標等問題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四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不履行交接義務的;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建設單位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不公布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的車庫、車位的處分情況的,給予警告;未首先滿足業主停車需要,將車庫、車位出售、贈與、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故意出具虛假資料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對存在于業主專有空間的設施設備出現問題時拒不配合或者阻撓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改造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侵占物業服務費、停車費、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得等資金的,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追回挪用、侵占的資金,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侵占數額兩倍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依法指導業主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

(二)未按照規定公布投訴、報告受理方式的,或者對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不及時受理、處理的;

(三)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報告,不及時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保修金等資金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專有部分面積是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

第七十七條 各工業區、開發區、管理區等政府派出機構所轄區域物業管理相關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原則(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城鄉建設條例范文6

【關鍵詞】城鄉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優化思路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從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就不斷的進行城鄉的規劃建設,三十多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城鄉發展取得了天翻地覆的變化。城市與鄉村不斷地融為一體,實現了優勢互補,協同發展的大趨勢,城鄉規劃建設初具成效。然而要更好的實現城鄉規劃建設的發展,這里離不科學的方法與合理的規劃策略。本文通過對當前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了城鄉規劃建設的優化思路。

1 我國城鄉規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科學理論作指導

我國當前的城鄉規劃建設中,對于城鄉開發建設比較隨意,只是將利益放在眼前,缺乏大局觀念,不能將所做的工作都從長遠的角度出發,不能正真做到城鄉與區域的協調發展、科學結合。在規劃的過程中,往往由于較短一段時間利益的誘惑,造成缺乏科學合理的理論作指導,導致城鄉建設中基礎設施不完備,空間布局不合理,功能性不強。例如,一些布局規劃不合理會導致產業區和人口聚集區過于分散,不集中的現象。

1.2 城鄉規劃發展不能相互協調

在城鄉的規劃發展中,政治因素、經濟因素、社會因素、文化因素、資源因素等等都是在規劃過程中要考慮的問題,目前在城鄉規劃的過程中很難充分將這些因素全部考慮在內。將這些問題全部統籌協調實施起來還是存在一定的困難的。就目前從我國城鄉規劃的所開展的工作來看,還是存在很多問題與不足的。主要的問題還是在于城鄉發展的極度不平衡,在城鄉規劃建設中,任然將重點放在城市的建設過程中,忽略了鄉村的規劃與發展,造成城鄉發展的不平衡。主要針對城市的產業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加強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對城市的投資環境不斷進行改善。然而對于在鄉村規劃建設方面的投入力度還遠遠不夠,規劃建設的力度還是向城市有所傾斜,造成了鄉村基本設施的建設存在一定問題,從而引起鄉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足夠的活力。正是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造成了城鄉規劃出現一定的失衡,兩者存在一定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1.3 我國法律體制不完善對于城鄉規劃建設帶來的影響

目前我國現行的城鄉規劃的法律制度是以《城市規劃法》和《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為主要的法律依據。過去由于城鄉二元分治,不利于統籌發展。在我國城市化的過程中,在經濟規律的影響下,大中城市不斷地取得了優越的發展條件,但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客觀的條件下以城市為導向,規劃更加偏重于城市,從而進一步導致城鄉差距加大。歷史形成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對我國現行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有深刻影響,造成城市與鄉村不等的對待。由于不同的法律和法規,開展的各項規劃建設活動不可避免地加劇這種二元結構,不利于城鄉統籌規劃發展。法律對此制度的規定還是空白,需要進一步完善?,F行《城市規劃法》有很多內容是關于編制方面的問題,然而在對規劃管理方面、操作程序方面、監督檢查方面、和法律責任方面存在較少的規定,不是十分細致。對于一些建設單位而言,鑒于違法的機會成本遠不高于守法的機會成本,這樣就產生了違法建設行為的頻頻發生,嚴重損害了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2對我國城鄉規劃建設存在的問題優化思路

2.1 城鄉建設問題的整體看法

我國地域廣闊,在區域的整體發展和區域發展的城鄉統籌方面都存在著十分不平衡的現象。而這種不平衡會對國家的進一步現代化發展造成一定的阻礙。尤其是城鄉統籌發展,更是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嚴重影響著國家城鄉統籌發展目標的實現。本文通過就是分析如何解決城鄉統籌發展的問題,提出優化思路。

在改革開放時期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就受到了廣泛關注,并且到今天已經出臺過很多相關的政策并取得了些許進步。但是,在我國對于城鄉發展一直采用的是二元規劃策略,對二者間的發展統籌與發展協調未能引起足夠重視。很明顯《城市規劃法》只是用來規劃城市建設的,而城鎮及鄉村規劃建設用的《管理條例》與之毫無關聯。而這兩套政策還在影響著城鄉統籌工作的實施。2007年《城鄉規劃法》的出臺,打破城鄉建設的呆板局面,把建設工作引向高速。

2.2 城鄉建設問題的要求

科學整合和系統協調是城鄉建設的兩大要求。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科學整合就是要在各區域形成以中心城市為聯絡點的大規模整合,同時使小城市得到地域和交通方面的整合,目的是推動城鄉、以及小城鎮城鄉各方面的城鄉建設的整體化。系統協調是力求區域發展與城鄉發展的一致協調,達到各種資源、各種基礎設施的協調建設及其應用,注意水資源、土地之源、礦產之源、人力資源等在城鄉建設一體化中的推動作用。

2.3 全力完善城鄉建設規劃的法律法規

目前,在我國的城鄉規劃建設中建設中,我們主要依據《城鄉規劃法》。要想在城鄉規劃建設工作中取得較好的成績只靠這一部法律是不行的,我們必須有較健全的法律制度。而且我認為可以將《城鄉規劃法》作為這些法律的基礎,其它法律在此基礎上細致擴展而成。再者,政府可以通過各種渠道普及《城鄉規劃法》。比如媒體、宣傳板、活動、宣講等。增加所有城鎮鄉村居民對城鄉規劃建設的重視程度、加深所有居民對城鄉建設的政策認識。更重要的是對城鄉建設人員的法律培養、紀律培養、政策認識培養、政策實施方法培養,指導工作人員要有相關的責任與法律認識,依據相關制度進行城鄉規劃建設工作。政府也可以大力鼓動各界人士提出自己的建設規劃策略,提高城鄉規劃建設系統的合理性。

2.4 完善城鄉建設規劃的機制與體系

城鄉規劃建設機制如建設保障機制、審核機制、責任深究機制等機制的加強與完善是大力推動城鄉建設進程的一個有效策略。保證各種建設工作在正式實施之前都要得到國家相關部門的各種條件審核,使此建設符合國家建設的要求。調動周圍人士對建設的監督,嚴肅追究每個非法建設的法律責任。對于城鄉建設基礎建設項目,國家應當提供法律、政策、資金等方面的保障,推動種力量對城鄉建設規劃工作的幫扶。

2.5 增加對城鄉建設工作的投入

城鄉建設的統籌一體化,是一件利國利民的大事,也是一件立足于我國現在的基本國情提高城鄉居民生活水平的一件實事。于此,立于為城鄉居民服務的基礎上,政府要予以重視。因此,對于城鄉建設規劃的各項投入必不可少,尤其是建設工作實施過程中的資金保障。國家可以通過財政撥款,也可以通過政策優惠調動社會各界力量的加入。基于,城鄉統籌建設中農村建設落后與城鎮的狀況,政府可以適度加大對農村建設的投入,用以彌補鄉村建設不足的問題,縮小城鄉建設間的差距。

3結語

城鄉建設規劃工作關系到民生、關系到協調發展,是國家重要的一項建設工作。當今城鄉建設要以深入的思考、充分的準備、廣泛的號召、大力的推進解決城鄉統籌發展中的各個問題。做好城鄉建設規劃幸福的是城鄉居民,幸福的是廣大的人民群眾。對于建設的過程可能是漫長的,但是我們選擇一步一個腳印。認真做好每一個匯報、踏實做好每一個工程,是每一個建設者應盡的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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