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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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1

關鍵詞: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完善

中圖分類號:F2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31-0169-04

前言

離婚救濟制度的設計歷來為各國婚姻家庭立法所重視,此制度的出現使得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的發揮。中國正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時期,但在最近幾年,現代社會越來越高的離婚率引起人們對婚姻的價值的思考。當今社會,仍有一些群體處在弱勢地位,在離婚過程中,自己的合法權利遭到侵害卻渾然不知或者即使知道也不懂得應該去哪里求助,這些情況都要求我們對現行的婚姻法進行理性的、全面的思考,并針對這一系列的問題制作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從立法角度入手,填補法律漏洞,真正做到維護婚姻家庭和諧幸福的秩序。

一、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概述

“男主外,女主內”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傳統,盡管是在提倡男女平等的今天,大多數家庭中的家務勞動仍是由女性完成的。以前,女性基本不出去工作或者很少出去工作,女方的所有工作便是家務勞動以及贍養老人。如今,大多數女性已不再是全職主婦,白天她們都出去工作,晚上回到家仍然要獨自做家務。很多人都把做家務看成是女性的“專利”。

如果用一個公式來表達家務勞動與社會收入之間的關系的話,家務勞動對于社會收入的影響與其家事勞動時間的長短成正比關系??梢哉f,勞動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放棄了自己工作、事業上發展的機會,通過做家務,減少另一方花在家庭上時間、精力,成為另一方收入的增加的堅實后盾。因此,必須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通過婚姻財產的方式體現出來,換句話說,家務的主要承擔者就其為家庭付出較多這一事實,可以向另一方請求給付補償,婚姻法中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由此產生。

(一)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含義

中國《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睋嵊优〞r間、精力、物質等方面的照顧、撫養、教育子女。照顧老人,主要是指給老人帶來精神上的安慰,關愛他們的健康,給予經濟幫助。該老人應為配偶對方的父母及長輩近親屬,而不包括付出較多一方本人的父母及其他長輩親屬,因為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兒媳、女婿沒有贍養公婆、岳父母的義務。協助另一方的工作,主要是指在配偶所從事的職業或生產勞動經營業務等工作上給予幫助。家務勞動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一部分,是對家庭的投資。

家務勞動,是指本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為直接滿足本家庭成員精神生活和物質生活的需要而進行的勞動,不包括已由外人代勞的家務勞動。能給家庭帶來經濟利益的,不一定是通過工作、事業來獲得,家務勞動可以節約家庭經濟成本,減少家庭支出,間接增加家庭財富?,F在社會中,很多女性以犧牲自己發展的機會來為家庭創造舒適的生活。而一旦婚姻宣告破裂,這些女性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有的甚至變成生活困難。

家庭經濟補償制度是補償性質的,不屬于賠償,它是由于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義務而產生,不是因為一方的過錯所給予的財產利益。它是給付出較多義務而導致在其他方面,例如工作上未能投入較多精力、在事業上不能有足夠時間而不能取得很好成績的補償。該制度能夠給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心理安慰,保障公平。

根據婚姻法40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家庭中,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在離婚時才可以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無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之后都不能主張。這是對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三重限制,一是前提要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書面約定為財產分別制;二是主體特殊,只有夫妻雙方為家庭生活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才可以主張;三是時間限制,只有在離婚之時才可以要求,婚姻存續期間與離婚之后均不能主張家務經濟補償。要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才能有資格請求經濟補償。這三大枷鎖使得將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真正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離婚家庭少之又少。

(二)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確立的必要性

1.肯定了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婚姻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一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等社會職能。若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繁重瑣碎的家務勞動。如今,給予家務勞動以經濟評價已成為社會的主流思想。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了夫妻一方(主要指妻子)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等的社會經濟價值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得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予以肯定,承認它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很好地保護家庭中為家務付出更多的一方,這對社會的發展、延續也有很大的意義。

2.維護社會公平和保護弱者

家庭生活的范圍很廣泛,涉及撫養兒女、照顧年邁的老人,處理生活各個方面的家務勞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家務勞動付出能給雙方帶來收益,婚姻關系終止時,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不能得到相應補償,這就相當于不付出勞動的卻可以無償占有他人的勞動成果,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另一方因為不做家務或者很少做家務,擁有較多空余時間,就會有不少研習、進修、發展事業的機會。一旦婚姻宣告破裂,如果不能給勞動方以經濟補償,會對承擔家務勞動一方造成心理不平衡,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可以實現法律公平公正。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公平正義的結果。

3.保障婚姻自由

中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時有締結婚姻的自由,同樣,夫妻雙方也有離婚自由,這是對意識自由和人權的尊重。中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婚姻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時間感情不合,家庭生活并不幸福美好,他們不選擇離婚,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他們對家庭付出很多導致社會競爭力減弱,倘若離婚得不到補償,迫于生活水平可能下降的壓力,于是他們即使感情生活不美好,但他們仍維持著名存實亡的婚姻。據調查,44%的離異女性表示物質生活水平有所下降或明顯下降。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婚姻的自由。

4.維護婦女權益

當今社會倡導男女平等,維護一切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實生活并不像法律設想的那么美好,我們仍無法擺脫女性是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這一事實。離婚不對付出更多的一方予以經濟補償,對于勞動方是極不公平的。女性仍處在需要更受保護的地位,制定家庭經濟補償制度可以很好地維護婦女的權利。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付出巨大的時間、精力,在很多人眼里,這是理所當然的,但男女平等,家務勞動不應該只由女性一方承擔或承擔大部分;對于女性為家庭的付出,應該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正視,應認可其價值,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5.增強家庭責任意識

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可以加強承擔家庭責任的意識,夫妻雙方作為家庭的主要成員,是法律上是平等的,沒有誰應該對家庭有多付出的義務,因此,家務勞動理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完成。對于付出更多的一方,在離婚時應給予相對應的補償?;橐黾彝ド钚枰蚱揠p方在時間、精力、感情等多方面投入。當今社會,競爭日益激烈,很多人為了在事業上有所成就而忽略了家庭,倘若人們因為覺得婚姻的脆弱或者自己的付出未必有回報而不愿為家庭付出更多,那這樣的家庭也許會陷入一個惡性循環,最終走向失敗。確立家庭經濟補償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倡導和弘揚對婚姻家庭的奉獻精神,有效引導人們在尋求自身發展的同時,兼顧婚姻家庭的整體利益,較多地以家庭利益為出發點來調整自己的位置和角色。這對促進夫妻雙方努力營造和諧家庭,進而達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有巨大的作用。

二、中國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缺陷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規定了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它填補了家務勞動在法律中的空白,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設立,保障了分別財產制下付出較多家庭義務一方的權利,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真正適用的很少。

從《婚姻法》的規定可以看出,請求家務勞動補償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婚姻雙方書面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沒有約定,則按照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適當分割;二是必須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三是務必在離婚時提出請求,如果已經離婚或離婚后再婚的,則喪失請求補償的權利。

(一)適用的范圍過窄

中國人民受幾千年來傳統文化的影響,習慣于夫妻一體,欠缺婚姻家庭生活中財產分別管理的觀念,盡管立法規定了法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兩種婚后財產模式,但真正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鳳毛麟角。目前,中國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數量很少,適用約定分別財產制的城市家庭不到5%,農村家庭不到1.1%。在結婚時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的,可能會被扣上“為離婚做準備的”帽子。所以,現實生活中更多的家庭所適用的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那么即使是履行家庭義務較多的一方也不能夠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從這一點可以看出,當事人沒有得到公正的補償。這導致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形同虛設。而且,法律規定只涉及孩子的撫養、老人的照料、協助配偶的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但在實際活中,為家庭付出較多的不僅僅包括這幾個方面還包括家務勞動以外的其他有形付出及無形付出。

(二)舉證困難

根據規定,只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在離婚時要求經濟補償。事實上,現實生活中的人們很難對自己付出較多義務進行有效地舉證。在婚姻存續期間,人們不會為了自己以后可能離婚做準備而收集證據材料;并且對于何者才算是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務勞動是指為了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做飯洗衣及其他的一些家庭瑣事。家務勞動的界定,目前并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這就給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家務勞動,有的是有形的家務,它可以用市場價值來衡量;有的是無形資產,無法衡量其價值;有的是非財產性勞務,如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的協助下獲得了無形資產,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一方對另一方精神上的支持、對子女的關懷、對老人的慰藉等等,目前還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所以有必要在以后立法中對離婚經濟補償的補償因素進行細化。

(三)時間限制

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的經濟補償制度的其中一項條件便是要在離婚訴訟中提出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沒有請求補償的權利,付出較少義務的一方可以在婚姻家庭中“心安理得”地享受著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勞動成果,為家庭帶來的利益;補償請求人可能在離婚之時,由于法律知識的淺薄或者沒有思考到這一權利的請求,在離婚時沒有提出要求經濟補償,那么就失去了因家務勞動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而能請求經濟補償的機會。在家庭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她們在離婚之時,心理所受打擊很大,加上長期家務勞動,與配偶相比,接觸外界的信息較少,很少能在短時間內很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量痰臅r間限制導致補償制度未能很好的適用。

(四)補償標準空白

婚姻法雖然規定了經濟補償制度,但是并沒有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一課題也難住了法學家和經濟學家。該制度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其經濟價值,與其本身的性質有關。家務勞動本來就與各地的生活水平、勞動的人群、勞動的類別相關。并且,由于長期的家務勞動導致的與社會脫節,這是很難以金錢來衡量的。影響家務勞動價值的因素有很多,法律很難一一將其列舉出來,這就導致了家務勞動的補償沒有明確的界定。家務勞動很難用具體而明確的數字來確定,就賦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這會給離婚家庭帶來很大的爭議。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就不能很好地保障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可能會使原本可以獲得較多補償,離婚后生活水平較高,然而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導致生活水平低下。這就給被補償的一方造成了不公平。因此,應及時完善立法,明確補償標準。

(五)適用形式不明

家務勞動的補償數額計算出來之后,就涉及到了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形式的問題。2001年新修的《婚姻法》雖然設立了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但并沒有對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補償形式有明確而清晰的規定。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形式,包括適用形態和適用方式兩種。適用形態是指義務人給付的物質形態,即義務人履行家務補償義務是以現金形態履行還是以實物、有價證券或者其他形態履行。適用方式是指義務人履行家務勞動補償義務是一次性給付還是分幾次給付。補償形態對權利人的區別不是很大,無論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有價證券等都能給權利人帶來利益;但補償義務人的補償形式對權利人的影響還是很大的,義務人一次性給付完畢,權利人的利益就可以盡快實現,但如果是分期給付,由于離婚后雙方不再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想再追償就會比較困難。適用何種形式補償家務勞動付出更多的一方是一個值得深討的問題。

三、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

現在社會實踐出現了越來越多這樣的案例:夫妻一方以財產或勞務支持另一方獲得了文憑、執照等證書,在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并不充裕,文憑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而獲得文憑的一方因為文憑收入大大增加,給予配偶幫助的一方因為為家庭付出較多,失去一些好的就業、升職機會,離婚時還得不到任何補償。要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必須對中國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進行深刻反思。

中國社會的大多數家庭采用夫妻財產共有制,這是由中國的國情決定的,人們沒有意識也不具備相關的法律知識。只有在夫妻財產分別制的條件下才可以適用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就使很多離婚家庭中的勞動一方得不到補償,這是不公平的。因此,經濟補償制度不應僅存在于約定夫妻財產分別制的家庭中。在立法上把適用范圍放寬至夫妻財產共有制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方的權益,促進社會公平。

(二)完善家務勞動價值衡量

首先,經濟補償的明確數目,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商討確定,這就符合意識自治原則;其次,協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為家庭所作出的貢獻的多少和付出較少的一方因此而獲得的利益的多少等相關因素來衡量。在立法上應主要根據以下幾個方面來評價家務勞動的價值:(1)勞動方從事家務勞動的數量,即在婚姻家庭中,以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多少來衡量其數額,按照當地的生活水平,以同類家務勞動的市場價格確定;(2)配偶獲得的利益。配偶獲得的利益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如:在另一方的幫助下所取得的文憑、證書、知識產權以及工作上收入的增加等;(3)婚姻存續時間長短,婚姻存續時間越長,夫妻一方為家庭投入、付出的就越多,與另一方相比差額就越大,就應給付出多的一方相對較多的經濟補償。

(三)放寬適用時間上的限制

夫妻一方要想獲得經濟補償只能在離婚之時提出才能得到許可。如果在離婚時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一方因某些原因未能行使請求權,便喪失了再次提出請求權的機會。應給予行使請求權人在婚姻關系解除后一定的權利行使期間。應以離婚時起算,并向后順延一段合理時間,根據中國其他有關請求權的請求期限大多為一至二年,因此可以參照類似條文,將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寬限至一到兩年。

(四)明確補償的形式和期限

補償可以采用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收益等形式甚至是勞務動。即補償義務人給予補償是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知識產權或其他的形式履行。補償責任方并不都是經濟條件良好的群體,分期給付與一次性給付相比就具有了一定的風險。有學者認為,解決這一困難的適當方式是在做出分期履行判決時,要求義務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即提供保證人或擔保財產,從而使其利益獲得安全實現的保障,這樣,既考慮了義務人的經濟狀況,又保障了權利人利益的實現,無疑一舉兩得。

在補償責任方有良好經濟狀況、支付能力強的情況下,優先一次性給付,不得不說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然而在實踐中,分期給付經濟補償的方式是絕大部分人所采取的方式。緩解補償責任方的壓力,避免了請求方因要求一次性全部給付而作出迫不得已的妥協是分期給付的優點。

在離婚訴訟中,補償請求人可以在判決分期給付時要求補償責任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由信譽良好的人為其提供保證,也可以是提供財產擔保??梢砸幎?,有確切證據證明其經濟狀況不能適用一次性支付,如果適用一次性支付,將導致其生活困難等情況的,才可以適用分期的形式等。當然如果當事人對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方式達成了協議,應以協議為準。

結語

家務勞動做為婚姻家庭的重要一部分,它有著獨特的價值,不僅是勤勞務實的優秀傳承,也是家庭通向美好生活的必經途徑。女性做為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為家庭付出了巨大心血。她們在為家庭付出的時候,喪失了一些對她們自身發展的有利機會。此外,當今社會的女性仍處在弱勢地位,是需要被保護的群體,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為家務勞動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男方很少為家庭的日常生活做出貢獻。如今,由于離婚出現的“女性貧困化”現象并不罕見,倘若在離婚的時候,不給予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經濟補償,有悖于公平原則。因此,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出現能夠維護勞動方的合法權益,使得他們能夠通過法律途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為自己的付出得到應有的補償。

構建公平、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是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的價值追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順應時代的潮流,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它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公平分配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從而保障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的合法權益。該制度促進了社會公平的實現。但該制度目前仍存在的缺陷,對于其不足的地方,應當及時認真的加以完善,保護弱者,促進夫妻間的利益均衡。完善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能夠維護婚姻家庭秩序,一方面可以保障婚姻自由,提升夫妻間的幸福指數;另一方面可以增強公眾的法律意識,促進社會發展,朝著更加文明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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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2

    關鍵詞:夫妻共同財產 社會性別 財產范圍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意義

    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制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诠餐敭a的范圍不同,共同財產制還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財產范圍最大,不論是夫妻的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是動產還是不動產,一律歸夫妻共同所有。動產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結婚時的全部動產和婚后所得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勞動所得共同制則是僅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勞動收入作為夫妻共同所有。

    我國《婚姻法》自1950年采取婚后所得共同制,雖歷經修改,不斷補充完善,但將婚后所得共同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度的原則仍保持不變,究其立法意圖,主要有三:

    一是符合婚姻關系的特點。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的婚后生活視為一個整體,共同管理、使用、處分其婚后所得財產,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現實,使夫妻的經濟生活與身份關系趨于一致,有利于婚姻關系的穩定。同時,夫妻關系是至為密切的社會關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盡管另一方收入很低,甚至沒有職業,也應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因為,在一方獲得的財產收益中,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子女、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入。就這個意義而言,婚后所得共同制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為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護。因而,這一制度有利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

    二是符合中國的國情。夫妻財產制與夫妻身份制一樣,總是與一定的社會制度相適應的。目前,我國仍然是發展中國家,大多數公民的收入和財產數量仍然不高,共同財產制鼓勵夫妻同甘共苦,可以使雙方有限的收入發揮最大的效益,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平。同時,“同財共居”是中國幾千年的婚姻習俗,共同財產制符合絕大多數人對婚姻的心理期待和社會認同。盡管有些學者認為分別財產制更能體現夫妻的獨立人格和獨立地位,更能體現男女平等原則,但就我國目前的狀況看,仍不具備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社會條件。一方面,婦女在受教育程度、就業、薪酬方面普遍低于男性,許多已婚婦女因從事家務勞動使職業發展受到很大影響 [2],實行分別財產制將致婦女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實踐中大多數人仍然不能接受分別財產制,以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不符合中國國情。

    三是有利于交易安全。夫妻財產制不僅規范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規定靜態的“所有”安全,而且也規范夫妻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保護動態的交易安全。適用法定的共同財產制使第三人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推定夫妻間的財產就是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明確告知第三人夫妻之間實行了分別財產制,否則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就是以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作為保證的。同時,在夫妻共同財產制下,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因此,對第三人而言,一方對財產的處分,可以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是夫妻一方單獨擅自處分,第三人仍有理由相信該處分行為是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中的另一方也不得以不知道或不同意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3].

    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性別盲點

    夫妻共同財產制源于中世紀的日爾曼法。與現代法的共同財產制理念不同,它是夫妻一體主義的產物。共同財產制顧名思義,是以夫妻一體的觀念為基礎而以夫妻之財產為夫妻共有的制度,表面上看似非常公平,其實不然。傳統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夫權色彩非常顯著,丈夫是夫妻共同體的主人,對于共有財產可以行使絕對的權利。1804年的《拿破侖民法典》規定,夫為婚姻共同體之首長,單獨管理共有財產,不須妻之同意可以將共有財產出賣、轉讓或抵押,而且于管理上對妻無報告義務(1421條)。此外,丈夫還可以管理妻之特有財產,且收取其所生之果實或利益。如此,妻對于自己之特有財產也僅有“虛有權”而已,故處分時,往往需要夫之協力。[4]自近代以來,這種夫權色彩濃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已逐漸被夫妻權利平等的共同財產制度所取代?,F代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已基本擯棄了以夫權為主導的夫妻一體主義,以夫妻各自人格獨立、男女平等和保護夫妻弱勢一方利益為立法原則。但是,如果我們以社會性別的視角,站在女性既存的社會性別制度化中所處的實際上不平等的特殊地位上,去審視現存的家庭角色分工,就可以看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界定仍然存在著性別盲點。

    女性主義學者認為,造成女性與男性不平等的因素不是兩性之間在生理上的差異,而是兩性的社會性別差異。把男女兩性通過婚姻結合組成的生活單位定義為家庭,是以存在勞動和角色的社會性別分工為前提的,是既定的社會性別文化的產物,即家庭是由一個賺錢的丈夫和父親,一個沒有收入但照料家務的妻子和母親,以及一個或多個子女組成[5].在這種典型的家庭模式假定下確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讓沒有工作的妻子獲得丈夫收入的一半,似乎是對婦女的尊重和對她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但我們不禁要問:沒有任何社會工作的妻子的財產所有權能夠真正實現嗎?在現代大多數女性參與社會工作的情況下,如何看待家務勞動的價值?現行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否充分考量了妻子的貢獻?家庭中的無形資產應當如何評估?

    (一)家庭中角色分工的社會性別分析。

    據聯合國統計司和提高婦女地位司的調查發現,在大多數國家,婦女無論是否就業,都承擔著家務勞動,尤其是要承擔照料子女及其他家人的主要責任。在發達地區,2/3至3/4的家務勞動是由婦女承擔的。2001年第二期中國婦女地位調查資料顯示,中國的城鎮婦女每周花在家務勞動上的時間平均是21個小時,比男性的8.7個小時要多近兩倍,而她們中的大多數與男性一樣是全職工作者。

    家庭中的性別角色分工是決定家庭關系和女性地位的基礎,性別角色分工雖然與生理因素有直接關系,但卻不是由生理因素決定的,它是社會文化塑造的結果。決定家庭中性別角色分工和女性從屬地位的根源在于以男性為中心的父權制社會。女性承擔大部分生兒育女負擔的“生理現實”是父權制產生并持續維持穩定的淵源;父權制規范產生的基礎不是生物和生理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社會接受了男權統治的價值體系和意識觀念;在父權制這種經濟關系下,家庭成為男性免費使用和支配女性勞動力的場所。家庭中的男權中心是社會中男權中心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中的性別不平等通過種種渠道滲透到家庭的權力結構中,而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又反過來成為社會創造社會性別不平等范式的渠道之一。因此,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應該是社會中兩性關系不平等的延伸。

    女性社會角色的變化將推動家庭性別分工從“傳統的”性別角色分工向“平等的”性別角色分工模式轉變。調查顯示,目前我國大多數家庭性別角色分工已經處于傳統的與平等的兩種范式之間,婦女的收入占家庭總收入比例的平均水平已由20世紀50年代的20%提高到, 90年代的40%,盡管實際上家務勞動的主要承擔者仍然是女性,但贊成家務勞動應由男女共同承擔的人已達到86.5%[6].顯然,對于家庭中性別角色分工的態度轉變快于行為的轉變,但我們相信態度的轉變正是行動轉變的先導。

    (二)家務勞動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意義。

    是否需要評估家務勞動的價值,以及如何評價家務勞動價值的問題,早在上世紀中葉就已經在許多國家開始爭論,并逐漸被女性主義者納入其研究的領域。1960 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子教授在《婦女解放的混迷》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產生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所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因此,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他的這一觀點,得到許多學者的贊同。臺灣學者林秀雄進一步指出,家務勞動非商品交換的勞動,故對社會而言,無經濟的價值;但于社會關系中無經濟價值的勞動,于家庭關系中,未必就無價值。事實上,家務勞動對整個家庭或丈夫而言,不僅有用,而且有價值。妻為家務勞動,則不必支付對價與他人,家計費用即可減少,而其減少部分,對家庭而言,就是家務勞動的價值。家務勞動之防止家庭中積極財產流出的功能,即為其獲得評價的主要根據[7].

    這些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性觀點在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如《瑞士民法典》親屬編在婚姻的一般效力中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自由處分(第164條)。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 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育而對共同事業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家庭具有同等價值(1950年)。日本在司法實務中也承認家務勞動具有價值。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判決中認為,以女性在25歲結婚離職為理由,而不承認25歲以后所造成的逸失利益的原審判決為不當,而應以妻之家務勞動亦生財產上之利益為由,承認逸失利益之損害賠償(《民集》第28卷5號,第872頁)。

    雖然有關承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理論與實踐都將家務勞動視為妻子的當然職能,即所謂“主婦的權利”,仍然沒有擺脫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但畢竟對承認家務勞動的社會和經濟價值在理論上進行了梳理和探討,并在一些國家的法律或實務上予以了肯認,這是一個重大的進步。如前所析,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的轉變,由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家務勞動,或真正全面地實現家務勞動的社會化,尚須時日,在此之前,明確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有利于保障從事家務勞動的妻子的權利。

    我國因“50年婚姻法”就開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似乎家務勞動的價值已經在共同財產制中得到體現,無須再另行規定了。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的問題。這一方面表現在獲得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基于夫妻身份,而不是夫妻協力,這使專門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因其勞動不被社會承認,不具有經濟價值而實際上處于仰人鼻息、受人恩惠的境地(重大家庭事務仍以丈夫決策為主,81%的住房以丈夫的名義登記,存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也占到69.3%),共同財產所有權無法真正行使[8],法律上規定的獨立人格也難以真正落到實處。而另一方面,許多既外出工作,又要承擔主要家務勞動的-方所從事的家務勞動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沒有得到任何體現。由于家庭角色分工的傳統觀念沒有發生實質性的改變,在愈來愈多的婦女進入職業領域,從事有償勞動的同時,家務勞動仍然主要由婦女承擔。特別是在目前競爭愈加激烈的社會轉型期,婦女所承擔的社會壓力更為嚴重,角色沖突也就愈加明顯。因此,社會不僅要承認她們的職業勞動的價值,也應當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

    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家庭成員認識到家務勞動對家庭的貢獻,同時也促使社會盡快認識家務勞動對家庭和社會的貢獻,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婦女所付出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按照我國簽署和承諾的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北京宣言》的要求[9],應當由國家制定政策和法律,如制定對家務勞動等無酬勞動的評估方法,并將其列入國民核算體系。我國《婚姻法》應對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作出肯定性規范,承認家務勞動的經濟價值。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應將家務勞動作為需要考量的因素。通過政策和法律導向,最終促使有關家庭角色分工的不平等狀況向平等的方向發展。

    三、無形財產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無形財產是與沒有實體或實物存在形式的財產客體相關的法定權利[10].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雖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界定,但除規定知識產權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外,對無形財產中的文憑、執照、資格等具有預期利益的法定權利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此類財產也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在傳統的財產法律中,文憑、執照、資格等無形財產并不屬于財產之列。各國的婚姻家庭法中,也缺乏將其視為婚姻財產的相應法律依據。但20世紀末,一些國家對此問題開始反思。如美國一些州的判例,就確認配偶一方因對方的幫助所取得的成就、學位、執照、資格等,應當屬于衡平法上的婚姻財產。其理由是:(l)一方的貢獻和努力增加了對方事業的價值;(2)婚姻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財產,而不論其財產形式如何;(3)婚姻財產不必以是否具有交換價值來作為評價標準。如行醫執照被認為有助于增加收入,故而持有者的配偶如果對此作出貢獻,就可以分得其中的份額;(4)婚姻是雙方彼此貢獻的經濟合伙,一方的成就、學位、執照、資格等包含了對方的貢獻和投入,它應當是衡平法上分割婚姻財產時的決定因素[11].

    如前文所述,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往往是妻子為了家庭的整體利益、對方事業的發展,在對方學習、培訓期間,承擔全部或主要的家務勞動,犧牲自己的發展機會,為對方的發展提供沒有后顧之憂的家庭保障甚至是承擔全部的生活費用和學習費用,幫助對方獲得文憑、執照或資格。對此類文憑、執照、資格等無形財產,目前我國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均未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文憑、執照或資格已經轉化為物質財富的,如提高的收入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若尚未轉化為有形的物質財富,則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例如妻子負擔全部或者大部的家務勞動并以自己的收入支持丈夫接受教育和培訓,而丈夫卻在畢業或者獲得學位、職業資格后提出離婚的情形,根據目前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此時丈夫所取得的能夠帶來高收入的文憑、執照、資格因尚未轉化為有形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財產的分割,而妻子則已將自己的收入支付了丈夫的學習和培訓費用。其結果是,雙方除丈夫的文憑、執照、資格外,幾乎沒有其他財產,離婚時夫妻可供分割的共同財產微乎其微。

    可見,否認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文憑、執照、資格等無形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就否認了妻子的付出和犧牲,使得離婚變成了對被離異妻子的一種無情的剝削和掠奪。這是與致力于實現男女平等、保護弱者利益的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相違背的。因此,正確界定婚姻關系中財產的范圍至關重要。

    婚姻是一個共同體,婚姻關系是雙方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關系。結婚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婚者有理由相信,配偶一方的發展就是整個家庭的發展,自己也必然分享因發展所獲得的成果及預期利益。一方犧牲自己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從事家務勞動,為對方獲得文憑、執照、資格在經濟上和生活上予以支持,是因為她(他)確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可以分享對方獲得的成果和帶來的相應經濟利益。盡管在婚姻關系這種親密的關系當中,利他主義可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眼前的和將來的可期待的利益仍然是促使夫妻作出這些犧牲的一個強大的動力[12].在獲取這一成果的過程中,取得文憑、執照、資格的一方,需要親自參加學習、培訓,是直接貢獻者;夫妻另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外出工作,維持家計,甚至用自己的工作收入支付學費或培訓費,是間接貢獻者,這兩種貢獻應當具有同等的價值。

    文憑、執照、資格等法定權利能夠證明一個人的受教育程度、知識或技術水平,反映了持有者的身份和資格利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但文憑、執照、資格等的取得要付出一定的時間、精力和相應的金錢投入,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視為其他財產權轉化的產物。同時,文憑、執照等又是一個人的就業能力、收入能力的證明。通常情況下,文憑愈高,專業能力愈強,獲得較高收入的工作機會愈大,換言之,其獲得的預期利益也就愈大。由此看來,文憑、執照、資格中確實包含著一定的經濟利益,具有經濟價值。但是,這種經濟利益除了體現為已經實現的收入之外,又是無形財產,難以像有體物一樣予以占有和使用。從價值的實現上來看,文憑、執照、資格等法定權利的物質利益是可預期的而且具有可持續性。夫妻婚后所得財產的內容應當包括所有的財產形式,不應僅僅包括有形財產及無形財產中的收益,否則,就人為地縮小了夫妻財產的外延,在立法上背離了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本質,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特別是為一方取得這些無形財產而協力貢獻的妻子一力-的利益。的確,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資產已經日益并且可能成為最為重要財產的社會中,如果婚姻財產的分割還僅僅局限于有形財產,那顯然是一個時代的錯誤。[13]

    綜上所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文憑、執照、資格等,應當屬于夫妻共同協力的成果,對于因此所產生的利益,包括預期利益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注釋

    [1]  巫昌禎主編:《婚姻法執行狀況調查》,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5頁。

    [2] 2001年第二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數據報告顯示,城鎮在業婦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越接近最低收入者,女性的比例越高,而越接近于高收入者,男性的比例越高。同時,盡管男女的收入均值都隨著教育程度的提高在增加,但在同等教育程度(如高中或大學)分組中,女性的平均收入都無一例外地明顯低于男性。調查還顯示,近10年新進入勞動力市場的男女兩性的收入隨著市場機制的引入而正在拉大,而家務勞動對收入的影響是負值,對女性勞動價值的低估也會帶給女性勞動者負面的反饋,使其把更多的時間用于家庭。結果,只能使女性的勞動就業能力更為降低,收入也會隨之下降。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

    [4]  林秀雄:《夫妻財產制度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頁。

    [5] 鮑曉蘭主編:《西方女性主義研究評價》,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5年版,第2-5頁

    [6] 潭琳、陳衛民:《女性與家庭》,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4一87頁。

    [7] 林秀雄:《夫妻財產制度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55頁。

    [8] 蔣永萍主編:《世紀之交的中國婦女地位》,當代中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頁。

    [9] 《北京宣言》,戰略目標H.3.206.(g)。

    [10] 《牛津法律大詞典》,光明日報出版社1988年版,第438頁。

    [11] 李進之等:《美國財產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8-89頁。

    [12] The ALI Principles and Marital Qualitv,Allen M.Parkman,Duke Journal of Gender Law & Policy,Spring /Summer,2001.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3

關鍵詞:比較優勢;家庭;勞動分工

作者簡介:郭硯莉(1974-),女,遼寧沈陽人,沈陽師范大學國際商學院副教授,經濟學博士,吉林大學理論經濟學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主要從事人力資本經濟與管理研究。

中圖分類號:F06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7)04-0079-03 收稿日期:2007-03-13

20世紀60年代,人力資本理論的創始人貝克爾(Becker,1964)創立了新家庭經濟學,他認為家庭不僅僅是一個消費單位,更重要的是一個生產單位。為對于家庭這一行為主體的研究打開了一個新的思路,在本文中,為了分析的簡化,我們暫且忽略新家庭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比如,交易成本理論、博弈論等),而是僅僅應用新古典經濟學的分析方法(比較優勢理論),探討為了達到整個家庭的福利最大化,家庭內部男女是如何配置時間和財富的。在簡單的新古典模型中顯示,傳統的勞動分工――男性的市場勞動和女性的家務勞動可以通過家庭內部的交換增加整個家庭的效率,這是研究的基準和參照系。

一、男女比較優勢條件F的專業化和交換

在一定條件下,如何才能使家庭產出最大化或者使家庭更加有效率?專業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現這一目標。一般來說,家庭中的一些成員在某種程度上專業化于市場勞動,另一些成員專業化于家務勞動,將這兩方面的產出進行交換或加總可以實現整個家庭效用的最大化。對于在家務勞動和市場生產方面有不同比較優勢的兩個人來說,更應如此。也就是說,當家庭中一個人與另一個相比,家務勞動比其市場掙得能力有更大的價值,就可以專業化于家務勞動,而另一個人專業化于市場勞動,通過二人交換增加家庭的產出和效用。

在現實世界中,女性通常在家務勞動方面具有相對較高的生產力,而男性在市場勞動方面具有相對較高的生產力(明塞爾,2001)。不論這種情況是否真實,為了說明問題的本質,本這樣的假設:女性在家務勞動方面有比較優勢,男性在市場勞動方面有比較優勢。但這并不意味傳統的勞動分工不可避免,也不能說明它會永遠存在。而是由于人們對傳統上男性與女性的不同預期,從而對其進行的不同教育和培訓(舒爾茨,1990)而產生的?;蛘哒f,女性在勞動市場上受到歧視,使其在家務勞動方面有較大價值?;蛘吒M一步講,盡管男性與女性具有相同的初始條件,但是傳統的勞動分工本身有可能因為家務勞動技能與市場技能在使用過程中的自我強化趨勢而使得比較優勢加強。但這并不意味著,傳統的勞動分工總是最優的結果,而只能說,在一般條件下,女性在家務勞動方面專業化能夠做得更好,男性專業化于市場勞動會做得更好。

在上述假設前提下,我們應用生產可能性曲線和無差異曲線來具體分析家庭內部的勞動力分工狀況。為了使分析更加簡單明了,我們假定家庭由兩個成員構成,即丈夫和妻子,他們具有同樣的偏好或面對同樣的無差異曲線,個人只能從兩種類型的商品中獲得效用:用家里時間作為投入要素生產的家里物品和用市場收入購買的市場物品。具體分析如下:

在圖1中,橫軸代表家里生產的物品的價值,縱軸表示市場物品的價值,丈夫和妻子各自在市場工作和家里工作分配他們的時間。如果丈夫和妻子的消費都僅依靠他們自己的產出,其消費將會受到他們個人的生產可能性曲線的限制。生產可能性曲線是指在給定資源和技能的情況下,能夠生產出來的兩種物品的最大可能組合。M1H1是丈夫的生產可能性曲線,表明了他所能夠獲得家里物品和市場物品的最大組合,M2H2是妻子的生產可能性曲線,代表了妻子所能做出的最優選擇。

明顯地看出,丈夫在市場勞動中有比較優勢,而妻子在家里物品的生產中有比較優勢。在這個例子中,由于數據80>50與30<90,這就說明了丈夫在市場物品的生產上具有絕對優勢,而妻子在家里物品的生產上具有絕對優勢。從絕對優勢的角度進行分析是為了在圖形上能夠更直觀地看到結論。

在家庭內部,丈夫與妻子會根據各自的比較優勢做出使整個家庭效用最大化的決策,整體福利水平的最大化是他們共同追求的目標,這時就產生了他們聯合的生產可能性曲線,也可以說是家庭的生產可能性曲線,用曲線MYH表示。M點表示兩個人都把時間用來生產市場物品時所能得到的市場產品的價值130(80+50)。但是,如果他們更希望有一些家里物品,由于妻子在家里物品的生產上具有比較優勢,此時,就僅僅需要由妻子去生產這些家里物品,一直要到她完全退出市場勞動為止(點Y),在這點以后,如果還需要家里物品才會涉及到丈夫的時間分配問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妻子放棄一單位市場產品的價值可以增加的家里物品價值(1.8)要遠遠大于丈夫能夠增加的(0.38)。因此,在家庭生產可能性曲線的前部分(MY)只是要求妻子將其時間在家里和市場進行分配,曲線的斜率當然只與妻子的有關,即MY的斜率與M2H2的相同。在Y點以后,如果還需要家里物品的生產,就需要丈夫來做了,此時,僅僅需要丈夫將其時間在家里與市場之間進行分配,所以,YH部分的斜率與M1H1的斜率相同。在另一個極端,點H表示夫妻倆都只是在家里工作,生產出價值為120(30+90)的家里物品。

家庭生產可能性曲線MYH帶來的家里物品與市場產品之間的組合是夫妻二人各自生產所無法實現的,這主要就是專業化的結果。為了便于比較,需要將聯合的生產可能性曲線變為單個人的生產可能性曲線,最簡單的辦法就是求平均值,將MYH被二除就得到了新的生產可能性曲線AY1H3,就是圖中被加粗了的曲線。而他們沒有聯合時的生產可能性邊界為曲線M1KWH2,將其進行比較就可以得出專業化的收益了。其中WXVY1的面積代表聯合后可獲得的增加的人均產出,這種產出的增加將在夫妻之間進行分配,從而使得雙方的

生活都比他們各自生產時要好。同時,分析也表明了,夫妻二人在比較優勢方面的差異越大,他們從專業化中得到的收益就越大,反之,如果他們的比較優勢差異較小,則其專業化收益也較小。為了說明這種情況,可以假設一種極端的情形,即二個人具有相同的生產可能性曲線,比如說,M1H1。家庭的生產可能性曲線為2M1H1,平均意義上的生產可能性曲線仍為M1H1。由此可見,合作前后夫妻的狀況都沒有任何改變,他們沒有從專業化中獲得任何收益。

上面得出的家庭生產可能性曲線只能說明在既定的資源條件下整個家庭能夠獲得的兩種物品的各種可能的產出組合,至于家庭成員如何選擇以達到前面所提到的家庭效用最大化的目標,進而達到研究丈夫與妻子在家庭內部如何進行勞動分工的目的,則需要引入另一種經濟分析的工具,那就是無差異曲線。

二、家庭內部夫妻勞動分工均衡點的形成與變動

在本文的分析中,生產可能性曲線表明了家庭是作為一個生產單位而存在的,而無差異曲線則是從消費角度對家庭的描述。一條家庭無差異曲線表明了市場物品與家里物品的一系列組合,在這些組合中間,丈夫或妻子(前面有夫妻具有相同偏好的假設)所取得的效用是無差異的,也就是說,在這條曲線上的所有市場物品與家里物品的組合都能為家庭提供同一效用水平。而不同的夫妻或家庭因其偏好不同而可能有不同的無差異曲線。

與其他的分析一樣,家庭生產可能性曲線與家庭無差異曲線相切的點就是理性家庭(夫妻)所選擇的家里產品與市場物品的最優組合點,也反映了家庭內部夫妻之間的最優的勞動分工。

在家庭生產可能性曲線不變的條件下,家庭內部勞動分工均衡點的形成主要取決于無差異曲線的形狀,不同形狀的無差異曲線就決定了不同家庭內部的勞動力分工狀況(張鳳林,1998)。根據無差異曲線和生產可能性曲線的切點位置的不同,可以看出不同的家庭對于家庭物品和市場物品的偏好:(1)當家庭的選擇點在MY上時,說明實現家庭效用最大化的勞動分工是,丈夫完全專業化于市場物品的生產,而妻子則在從事全部家里勞動同時,還要提供一部分市場勞動,表明這個家庭更加偏好市場勞動。(2)當理性家庭的選擇點在線段YH上時,表明妻子完全專業化家里物品的生產,而丈夫在提供所有市場物品的同時還要從事一部分家里物品的生產,說明這個家庭更加偏好于家里物品的生產。(3)當選擇點正好位于MY和YH的交點Y時,說明這個家庭既不特別偏好家里物品也不特別偏好市場物品,此時,丈夫將完全專業化于市場物品的生產,而妻子則將完全專業化于家里物品的生產。

上述分析表明,具有相同偏好但具有不同比較優勢的兩個人可以按照不同的模式組成家庭。所不同的是,不同的偏會導致家庭內部不同的勞動力分工模式:有的家庭更加注重市場勞動,所以妻子也會從事市場勞動;有的家庭更加注重家庭勞動,使得丈夫也進行一定程度的家里生產;也有的家庭進行完全的男外女內的勞動分工。盡管如此,這種分工模式一經形成,就會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人的生產能力不是一成不變的,所以夫妻間的比較優勢也是會不斷變化的。而且夫妻的偏好也有可能發生變化,這些變化都會導致均衡點的變動,從而導致家庭內部勞動分工的變動,有的時候甚至會導致家庭形態的變動。

(一)夫妻生產能力的變化對勞動分工的影響

假設某個家庭在Y點實現勞動分工的均衡,即丈夫完全專業化在市場物品的生產,其市場產品的生產力非常高,而妻子完全專業化在家里物品的生產,即其市場產品的生產力是非常低的(從別的點進行分析結論也是一樣的,只不過那時夫妻雙方都有變動的可能,從而會使分析復雜化)。以此作為參照物,可以很清楚地看出隨著生產可能性曲線的變化而導致的均衡點的變化。此時,生產可能性曲線的變動只能有兩種形式,即妻子市場生產力的上升和丈夫市場生產力的下降(李建民,1999)。具體的分析如圖2。

當妻子在市場上的生產能力上升的時候,家庭的生產可能性曲線由初始的MYH變成了圖(a)中被加粗了的曲線:丈夫的生產可能性曲線保持不變,妻子的生產可能性曲線變得更為陡峭,家里生產的物品的機會成本比以前變大了,同時由于二人之間相對比較優勢的變化,YH也會向里移動,從而形成被加粗了的曲線。在具有相同偏好(無差異曲線)的情況下,均衡點也由Y點移動到了A點,此時,妻子除了要進行全部的家里生產外還要做一部分市場工作,與Y點相比,家庭將消費更少的相對更貴的家里物品。

在圖(b)中,妻子的比較優勢不變,丈夫在市場上的勞動生產力降低了,相對而言,他在家里物品生產上的比較優勢變大了,從而他自己的生產可能性曲線變得更為平坦,與上面一樣,家庭的生產可能性曲線變成了被加粗的曲線,均衡點也由Y點移動到了新曲線上的c點,這時,丈夫除了要進行全部的市場產品的生產外,還要從事一部分家里物品的生產,與Y點相比,家庭將消費更多的相對便宜的家里物品。

(二)具有相同比較優勢但偏好改變對勞動分工的影響

這部分可以從前面的分析中看出來:不同的家庭所具有的不同的偏好可以看作是同一個家庭在不同時期具有不同的偏好,因此前面關于不同家庭的分析就可以看作是對同一家庭不同時期的分析,均衡點的不同反映了偏好對家庭內部勞動分工的影響。偏好(無差異曲線)和比較優勢(生產可能性曲線)同時發生變動對勞動分工的影響。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對均衡點形成的影響也比較復雜,但其分析方法是一樣的,不再贅述(郭硯莉,2006)。

三、一般性結論

本文僅僅從經濟理性的角度考慮,認為家庭內部勞動分工均衡點的形成促使了家庭的形成,而均衡點的變動則導致了家庭勞動分工的變動。當偏好和比較優勢發生變化時,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很快地進行勞動分工的調整,就不會導致家庭的變動。否則,在這個模型中,家庭就將解體,夫妻雙方將重新根據各自的比較優勢和偏好建立新的家庭。

本文所依據的是新古典環境,是以完全競爭和完全信息為假設前提的,專業化分工不會受到交易成本的干擾,也不會受到制度安排的影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交易成本普遍存在,婚姻市場也會出現阿克洛夫(1970)所提出的檸檬市場,從而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制度、習俗、意識形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也使得家庭并不經常運行在新古典環境下,而是更多地運行在新制度環境下。因此,我們可以在新古典模型中,加入一些制度環節,從而加深我們對家庭形成、內部治理結構與解體做進一步地理解。

事實上,基于比較優勢論述家庭的形成,并不排除其他的經濟因素影響家庭的形成,只是更加清晰地看到它們這些觀點的互補性,例如規模經濟的存在。在某種程度上,夫妻可能在家務生產和市場生產中獲得規模經濟收益。公共物品的存在,家庭內部的許多設施,如電視節目、房屋裝修等,都具有公共物品特征,一方的享受可能會提高對方的效用水平。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4

絕望主婦 33歲

我和老公的矛盾源自對社會角色的不同看法。我早就知道老公有些大男子主義,他那時還在事業起步期,就經常說:“以后我一定讓你做全職太太,每天美容打牌遛狗健身,家務都交給保姆做。只有沒本事的男人才讓老婆工作!”我當時聽了只是笑笑,覺得這并不是我的夢想,而是他的。后來,他生意越做越大,我媽勸我:“世界是男人的,你在家安心帶孩子,讓他去外面打天下吧!”我猶豫了許久才辭了職。

4年過去了,孩子都上了幼兒園,他對我越來越漠視。他經常嫌棄我沒把他的襯衣按顏色掛好,沒提醒他某某合作伙伴的生日。我越來越感受不到自己存在的價值,在社會上找不到自己的坐標。我想出去工作,他又不同意,覺得不賺多少錢,還不能好好照顧家庭。我的主要社交就是和小區里一群全職媽媽聊天,話題也只有老公、孩子和家庭。我感到很苦悶,難道我僅僅是老公生活里的一個附屬品嗎?

【專家回復】

2010年底,國內某權威媒體對全國各地2萬名女性調查后發現,有40%的人表示希望成為全職家庭主婦??墒?,廣州市心理危機研究與干預中心接待的全職太太中,有自殺傾向的比例高達9.7%,比平均水平足足高出3.4%。多么矛盾的一組數據!

為了讓絕望主婦不再絕望,我想先為你介紹一部美國電影——《朱莉與茱莉亞》。朱莉作為生活在美國曼哈頓的一名普通文員,剛過而立之年,生活庸庸碌碌。她曾經的理想是當一個作家,可卻一事無成。在沮喪和賭氣之中,她決定要在一年之內完成美國最受歡迎的名廚茱莉亞·切爾德撰寫的《精通法國烹飪的藝術》一書中介紹過的524道菜,并用博客記錄下全過程。這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但朱莉還是將它完成了。電影回放了茱莉亞·切爾德在1949年定居巴黎后,用整整十年的時間完成這本書的經歷??粗龓е渲轫楁湥^發一絲不亂地在廚房里做飯,看著她為了學習廚藝切了跟小山一樣高的洋蔥,觀眾會不禁心生感慨——行行出狀元,家庭主婦不比職場精英容易做。

讀了這個故事,你應該對主婦有了一個全新的認識,這個身份的存在包含了對家庭的重視以及對家務勞動的尊重。很多國家的主婦能夠那么心安理得的呆在家里不出去工作,在婚姻出現問題時還能理直氣壯地跟丈夫據理力爭,甚至在離婚時,全社會都認可她們理應分得一半財產。為什么沒人覺得她們對這個社會毫無貢獻?理由很簡單,因為在這些國家,人們認同這只是社會分工不同罷了。

而大多數中國人還沒有充分地意識到這一點。一些年輕姑娘連煮飯放多少水都不知道,就口口聲聲說要去做全職太太,不過是憑著漂亮就讓男人供養,想為自己開拓一個沒有競爭的世外桃源罷了。而一些男人把女人哄回家,是因為他們從心里鄙視家務勞動,從來不認可這也是為家庭與社會的和諧做貢獻。

去年兩會時,曾有政協委員提議家務勞動工資化,結果媒體到民眾中調查,幾乎所有人都認為這是個笑話。所以對中國大多數的女人來說,回家做家庭主婦是一件被剝奪了社會價值的事,一件危險的事。

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5

【關鍵詞】 家務勞動服務;行為;因素分析,統計學;學生

【中圖分類號】 R 179 G 47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8)12-1071-03

家務勞動是促進兒童青少年全面發展的重要手段,與他們的成長密切相關。家務勞動不僅能增強兒童青少年的體魄,發展兒童青少年的觀察力、記憶力、注意力、創造力、身體協調能力和動手能力,還能培養兒童青少年的義務感、責任感和吃苦耐勞的精神,提高兒童青少年的生活自理能力,幫助兒童青少年認識自己在家庭中的存在價值,形成家庭成員的自豪感。為此,許多國家進行了相關調查[1-2]。為了解我國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情況及影響因素,為國家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本研究利用2002年中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資料進行分析。

1 資料來源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 使用2002年中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資料進行分析,具體實施方案和質量控制見相關文獻[3-4]。參加家務勞動的信息由經過培訓的調查員使用“1年回顧性身體活動調查表”,采用面對面詢問的方法,收集調查對象平均每天做飯、洗衣服、打掃衛生以及照看孩子和老人等4種家務勞動的時間。

1.2 有關定義 只要參加做飯、洗衣服、打掃衛生和照看孩子、老人等4種家務勞動中任何1項者即為參加家務勞動。家務勞動時間是做飯、洗衣服、搞衛生和照看孩子、老人等4種活動的總時間。

1.3 分析方法 根據抽樣方案,將大城市、中小城市定為城市地區,一~四類農村定為農村地區;將年齡劃分為小學生、初中生、高中生。采用率描述我國中小學生做家務的比例,采用χ2檢驗來比較組間差異。采用均數和標準差描述他們平均每天家務勞動的時間,采用方差分析比較組間差異。

采用Logistic回歸分析方法,因變量為平均每天參加家務勞動時間(≥ 30 min/d為1,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共有11 438名中小學生完成了身體活動調查表,性別及學段見表1。

2.2 參加家務勞動的比例和時間分布 我國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的比例為40.1%,其中男生為35.2%,顯著低于女生(45.6%)(χ2=127.6,P<0.01)。33.2%的城市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顯著低于農村(42.1%)(χ2=65.3,P<0.01)。小學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參加家務勞動的比例分別為34.9%,48.7%和52.3%(χ2=237.0,P<0.01)。我國中小學生平均每天參加家務勞動的時間為16 min,其中男生為13 min,女生為20 min,女生顯著高于男生(F=106.3,P<0.01)。城市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時間為12 min/d,顯著低于農村(17 min/d)(F=38.9,P<0.01)。小學生、初中生和高中生參加家務勞動的時間分別為13,20和21 min/d(F=50.5,P<0.01)。見表2。

2.3 影響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的因素分析 性別、年齡、地區、家庭收入、父母文化程度、父母婚姻狀況、是否鍛煉以及課后做作業時間等因素與我國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 30 min/d之間的關系見表3。

3 討論

家務勞動對兒童青少年身心素質和思想品德的全面發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許多國家十分重視兒童青少年的家務勞動狀況,將其列入到全國范圍內的有關調查中。英國2000年“時間使用調查(UK 2000 Time Use Survey)”顯示,8~15歲人群平均每天的家務勞動時間為47 min[1];美國2006年“時間使用調查(American Time Use Survey)”表明,15~19歲美國青少年平均每天參加家務勞動時間為0.76 h[2],均高于我國中小學生的家務勞動時間。

影響中小學生參加家務勞動的因素很多,其中社會經濟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在我國,由于長期的社會分工不同,女性居民一直是家務勞動的主力軍[5],這種格局在中小學生中同樣存在。調查顯示,女孩做家務的比例和時間都高于男孩。經濟的快速發展為學生們提供了良好優裕的生活環境,但同時也孕育著嬌生慣養的危險,隨著物質生活的不斷改善和獨生子女的增多,孩子們養成了衣來伸手、飯來張口、好逸惡勞的不良習慣。家庭收入高的學生參加家務勞動≥30 min/d的比例低于家庭收入低的孩子。城市學生參加家務勞動的比例和時間均低于農村學生,這可能與城市孩子大都為獨生子女,城市經濟水平高于農村有關。文化程度的高低并不與家長對家務勞動的重視程度呈正相關;相反,與文化程度低的父母相比,文化程度高的父母可能更重智輕勞,他們的孩子參加家務勞動≥30 min/d的比例更低。此次調查未顯示課外做作業時間長短與學生做家務勞動時間之間有顯著差異,這說明學習和家務勞動并不沖突,重要是家長和孩子是否有端正的態度和正確的觀念。調查還表明,家庭結構也是影響孩子參加家務勞動的因素,單親家庭的孩子承擔的家務勞動要高于雙親家庭孩子。

大量研究表明,家務勞動對提高身體活動水平[6]、預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發生起著積極的作用[7-8]。目前,我國兒童青少年慢性病的發生有逐漸升高的趨勢,而且兒童青少年時期是世界觀和價值觀以及行為和生活方式形成的關鍵時期,熱愛勞動觀念的形成和獨立能力的培養對我們社會的未來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所以家長們應更廣泛地認識家務勞動對孩子的作用,在注重孩子學習成績的同時,注意孩子勞動習慣的培養,增強孩子獨立生活的能力,促進孩子全面發展,改變我國中小學生家務勞動水平低的現狀。

(致謝:感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感謝全國31個省級工作隊及132個調查點項目工作隊的4 700余名調查隊員;感謝全國27萬受調查對象的理解和支持;感謝世界兒童基金會、世界衛生組織、聯合利華食品(中國)有限公司、達能營養中心(中國)給予的支持!)

4 參考文獻

[1] NATIONAL STATISTICS. UK 2000 time use survey. statistics.gov.uk/statbase/Product.asp?vlnk=10597&image.x=24&image.y=11[20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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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對家庭的價值范文6

關鍵詞:離婚自由保護救濟

當面對不斷升高的離婚率、更多的因父母離婚而受到傷害的兒童以及因離婚而陷入貧困和痛苦的一方當事人時,我們必須有所行動,應該建構一套有效的制度和程序,以確保將離婚給當事人的傷害降至最小程度,并切實保障離婚后經濟上處于弱勢的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不因離婚而陷入貧困。

一、對離婚自由進行適當限制

(一)自由的相對性特征

“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無聯系的、個人的自私的自由。此時,自由是一種狀態,自由是通過平等的限制來實現的。自由又是一種結構,個人的自由、團體的自由和眾人的自由都不能找到任何憑借和渠道來侵犯社會中任何個人或任何類別的人的自由。從而認為這種自由只是正義的代名詞,是與正義的同一。”[1]從這個角度說,自由是社會中的自由,社會中的自由要求行為主體行使自由權利的同時不妨礙、不損害其它人和整個社會的自由,所以說自由就是社會正義,或者說自由的限度或外延是社會正義,人類對自由的不懈追求就是對社會正義的不懈追求。為了實現社會正義,人類必須對自由作出某種程度的限制或者說要準確把握自由的內涵和外延。

(二)離婚自由的相對性表現

離婚自由相對性主要表現在婚姻法自身的約束。

首先,婚姻自由的目的是為了建立和鞏固以愛情為基礎的婚姻關系,離婚自由是對結婚自由的補充和完善,是對婚姻自由的保障。無論結婚自由還是離婚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因此婚姻法規定了結婚和離婚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指明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范圍,劃清了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因此不得濫用離婚自由這一權利損害配偶及他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利益。

其次,婚姻法在屬性上雖是私法性質,但亦應該看到婚姻家庭主體之間有不同于一般市場經濟主體間的利益價值運行規則,人身依附關系、倫理關系強烈,家庭成員間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婚姻法具有強烈的“公法”功能、社會保障功能,所以2001年修正《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在一定程度上對離婚自由進行了適當的限制和必要的調整。

最后,我國是多民族國家,各民族生活風俗習慣和歷史文化傳統不盡相同,對婚姻自由的理解上尚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離婚自由的相對性、地域特性、特殊性更為強烈。所以2001年《婚姻法》第五十條對民族自治地區的婚姻家庭法作出允許變通的規定。

(三)正確理解離婚自由應有之意

真正做到離婚自由將能體現出社會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程度,離婚自由在婚姻法中的應有之意應為:

1、離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為基本前提,這是由社會主義婚姻的本質(以愛情為基礎的兩性結合)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2、離婚的目的是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為了解除雙方肉體和精神的痛苦,而不應該因為離婚而加重痛苦或造成新的折磨。

3、離婚自由體現的是社會正義,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員創傷式的精神傷害。

4、結婚意味著愛情的結合和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承擔,離婚也應該反映愛情的破滅和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承擔,不應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缺失。[2]

二、離婚具體法律制度的相關構思

(一)離婚原因立法宜采用概括的破綻主義

婚姻法關于離婚原因應采用概括的破綻主義,即以婚姻破裂為離婚的惟一充分而必要的理由,具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雙方當事人就離婚達成合意即可申請離婚,由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申請,領取離婚證。如僅就離婚達成合意,就財產的分割沒有能達成協議的,由婚姻當事人單獨向法院提起分割財產的訴訟。

2、婚姻雙方當事人均無證實對方有過錯或因犯罪行為造成婚姻破裂的義務。

3、“婚姻破裂”的標準確定為配偶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無效。除法律明確規定外,婚姻當事人無需向法院說明離婚理由,法院只審查確系婚姻當事人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可確認。

4、不因婚姻當事人一方有過錯而剝奪其提起離婚的權利,否則在當事人雙方均有過錯的情況下,這一死亡婚姻將無法解除。

5、應當尊重婚姻法對離婚權的限制,如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男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等。

(二)確定共同財產分配的按需分配原則

離婚財產分割方法是離婚自由利益衡平機制的重要一環,生活中有人極端地認為“離婚官司就是分財產官司”,而現實也表明多數離婚訴訟的財產分配左右著當事人對待離婚的態度。

夫妻財產制度及其離婚時分割方法的演進反映了在世界范圍內婦女地位的不斷提高和社會正義理念的逐步實現。從妻子離婚后一無所有的財產并吞制到可以拿回部分嫁妝價金的統一財產制、從夫妻各自所有的分別財產制到離婚時有權獲得一半財產的共同財產制,直至結婚后實行分別財產制,離婚時有權分享增值的分享財產制,更多的國家對家務勞動給予與職業勞動等同價值的評價。無論夫妻雙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經濟收入,對家庭所作的貢獻視為相同,因此,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分別財產制,根據離婚時公平財產分割法,一方仍有權分得對方的財產。中國2001年修正《婚姻法》規定,夫妻婚后所得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適用均等分割原則,以及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等原則,但這些貌似公平的原則,在具體實施中所引致的后果常常使當事人感覺不公平,違背正義的理念。因為盡管對夫妻共同財產平等分割的原則隱含著保護無社會工作、承擔主要家務勞動一方的利益的理念,但這只是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是對家務勞動付出的回報。但是,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減損的人力資本并沒有得到補償,也無法分享因其貢獻而提高了人力資本一方的預期利益。

筆者認為,中國婚姻法應當采用公平財產分割法,公平分割財產的機制就是要在離婚時,主要不考慮婚姻期間財產的狀況和財產的來源,而重點考慮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因此,各方面條件處于弱勢的一方,不僅可以分割一半共有財產或分享對方增值的財產,而且還可以獲得更多的比例:

1、分割財產時首先區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區分的標準有(1)當事人約定,婚姻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財產的性質進行約定的,從其約定;(2)取得時間,結婚之前取得的為個人財產,結婚以后取得的為共同財產;(3)財產性質,專屬于婚姻當事人一方的財產為個人財產,其余均為共同財產。

2、對共同財產的分配不再與過錯相聯系,分配的標準是以當事人當時或未來的財產需要和收入能力為基礎。分配時考慮的因素主要有:(1)夫妻雙方各自的就業能力、商業機會;(2)夫妻雙方各自的受教育程度、經濟狀況;(3)夫妻雙方各自的身體狀況、年齡差異;(4)個人財產的數量和質量;(5)婚姻持續的時間和各自對家庭的貢獻。

(三)確立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原則

對于有未成年子女而需要離婚的家庭,現行2001年修正《婚姻法》沒有從保護未成年子女的角度進行規范,筆者認為婚姻法應當從程序和實體諸方面設計,保護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的離婚過程中受到最小的傷害。

1、有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應當通過訴訟程序進行。

與訴訟離婚相比較,兩愿離婚更不利于社會對婚姻的挽救,婚姻登記機關只要審查離婚合意是婚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同意離婚,發給離婚證,并不問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引起的其他問題的解決,特別是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有沒有盡到責任?,F實中,有很多的當事人為了盡快達到離婚的目的、或為了滿足對方提出的要求,甚至迫于對方的壓力等原因,會主動放棄代未成年子女向對方索要撫養費或足額生活費的權利,表面上是自愿的,但其實質是違反婚姻法精神的,將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險困境的邊緣,極易導致未成年人陷于貧困和痛苦之中。強制通過訴訟程序離婚,法院會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減少其因父母離婚陷于貧困和痛苦之中的可能性。

2、采取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暫緩離婚。

可由法律做出強制性的規定,凡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要離婚的,配偶雙方必須先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達成一個令社會能夠接受的合意,由受理離婚訴訟的法院進行審查,在配偶雙方沒有就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達成一個令社會能夠接受的合意之前,離婚訴訟中止進行。

(四)建立配套的離婚輔助救濟制度

法律在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應當實現保護弱者利益的社會正義。離婚救濟制度通過損害賠償強制過錯方補償無過錯方的損害,撫慰受害者的精神,達到明辨是非、分清責任的目的,實現法律正義;通過離婚扶養費、補償費和經濟幫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離婚時的弱勢一方在經濟上的后顧之憂,保障離婚自由的真正實現。綜觀各國立法,離婚救濟制度有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扶養、離因補償和離婚經濟幫助等多種形式:

1、離婚損害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一項古老的離婚救濟方式,早在實行過錯離婚主義的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就明確規定:如離婚被判為過錯全屬夫妻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這一規定一直沿用至今。[3]盡管現代盛行無過錯離婚主義,一些國家仍將離婚損害賠償作為重要離婚的救濟方式。因為,過錯可以不作為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但法律對確因一方過錯所引起的離婚不應無所作為,只有追究有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才符合法律的正義。

但是,近年來,對在無過錯離婚的背景下是否還應采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一些國家出現了反思與討論。有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背離了無過錯離婚原則,加大了離婚成本,有使糾紛時間延長、擴大當事人之間的鴻溝,延緩當事人走出陰影之嫌。[4]這種反思在制定法律上得到了反映,如2000年修訂的瑞士民法典親屬編取消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立了易于操作的離婚扶養制度,對婚姻關系中弱勢的一方生活困難者與遭受損失者通過離婚扶養予以保護和救濟。

2、離婚扶養

綜觀現代各國的離婚扶養制度,原則上是基于需要,不考慮當事人的過錯情況,是對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原配偶提供的必要的救濟方法,以公平和補償為理念。離婚扶養與夫妻之間的扶養性質不同,離婚已解除了夫妻之間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雙方自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即已消滅。但對于因離婚而陷于生活困難,或生活水平嚴重下降的一方,則通過離婚扶養的方式,補救因離婚所產生的消極后果,補償當事人一方因結婚所產生的對婚姻信賴利益的損失。設立離婚扶養制度意在確保離婚自由的同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婚姻關系中弱者的利益,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穩定,減輕社會負擔。所以有學者認為,離婚扶養請求權是因夫妻身份而生之扶養義務在離婚時的延伸和表現,或者說是離婚導致的婚姻生活保持請求權的喪失之填補或救濟,是對離婚不良后果的有效彌補。[5]離婚扶養制度變化的趨勢是更加追求公平正義,注重保護弱者利益,逐漸擯棄過錯理念,不拘泥于形式平等。

3、離因補償

離因補償是指離婚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財產,以彌補對方因離婚而遭受的損失。離因補償重在公平,保障離婚當事人不因離婚而造成生活水平嚴重下降,減少離婚給當事人以及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同時,離因補償的請求權人無須負擔他方有過錯的舉證責任,只要負責舉證離婚使自己的生活水平下降或遭受了某種損害即可,是否應當給予補償,則由法官根據具體情節裁判。如法國民法典第270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配偶得向另一方配偶支付旨在補償因婚姻中斷而造成的各自生活條件差異的補償金。補償的數額,依受領方的需要以及給付方的收入情況而定,但一般應當考慮離婚時雙方的生活水平以及在可預見的將來此種情況的變化。

4、離婚經濟幫助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離婚時對生活困難的一方,另一方有扶養能力的應當從其個人財產中給予困難方一定的資助的制度。離婚經濟幫助是中國自1950年《婚姻法》頒布以來一直沿用的離婚救濟方式。

2001年修訂《婚姻法》在1980年《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應對困難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基礎上,增設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與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強化了經濟幫助的內容,形成了較為完整的離婚救濟制度體系,它反映了我國有關離婚指導思想的重大變化,由保障離婚自由、反對輕率離婚發展為保障離婚自由、實現保護弱者利益的社會正義與法律公平。不可否認,這一離婚救濟體系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立法觀念仍顯落后,一些法律條文只注重追求形式上的平等,而未充分考慮實際結果的公平與平等,這就使表面上公平平等的規定難以落到實處,身處弱勢一方的利益難以得到救濟。如修訂后的離婚經濟幫助仍然存在條件苛刻、幫助時間短、適用范圍窄,受助者難以得到真正幫助的問題。其次,各種相關規定仍過于抽象、有些規定不符合實際情況,如關于離婚時對家務勞動的補償規定就幾乎是形同虛設。[6]再次,程序公平的重要性沒有得到重視,如損害賠償的取證難就是由于舉證規則沒有從受害方的視角為他們著想,其結果必然造成離婚損害賠償難以真正實現其本應有的作用和價值,甚至引起負面影響。

筆者認為,如何將公平原則、補償原則、衡平理念實質性地體現在我國的離婚制度和保護婦女離婚權益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制定出一套不拘泥于形式平等,更加追求公平正義,注重保護弱者利益,周密嚴謹,操作性強的離婚衡平制度仍然是我們所面臨的重大課題。

三、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與完善

(一)對現行民事訴訟法的修改

1、婚姻案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分析

婚姻糾紛屬于民事關系糾紛的范疇,但與其他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的普通民事案件又有所不同,因為婚姻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主、財產關系為輔,財產關系大多帶有強制性,且權利義務的對等互動要求低。[7]由于婚姻關系的特殊性,中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對訴訟制度已作了某些特殊規定,如權的特別限制、必須的調解程序等,然而這些特殊規定并不能完全適應婚姻案件審理的需要,因為普通民事訴訟程序的普適性與婚姻訴訟的特殊性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

(1)普通民事訴訟的對抗性不適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雖然是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時甚至是比較激烈的沖突,但由于當事人之間特殊的身份關系,以及這種關系的自然屬性、人身和倫理屬性,使他們之間的爭議不僅需要運用事實和證據加以解決,更重要的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因此處理案件時要考慮合情合理合法,要考慮他們日后生活的和睦相處,以對抗式訴訟處理婚姻案件,容易加劇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導致案件向極端方向發展,造成當事人之間互不相讓、彼此敵視。

(2)普通民事訴訟的公開性不適用于婚姻案件

婚姻案件一味強調公開原則,對妥善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或許弊大于利,尤其在我國“家丑不可外揚”傳統文化影響下,婚姻糾紛本來就是不可示人的私事,在大眾面前論爭,會使雙方受到很大的傷害,一旦公開審理,雙方為了面子都想勝訴,其行為可能會走上極端,結局可能會只剩離婚一種了,婚姻關系改善幾乎不再可能。

(3)普通民事訴訟對審判效率的追求不適用于婚姻案件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強調“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是正確的,但對于婚姻案件強調效率未必有益。有時,婚姻訴訟的發生是出于當事人的一時激憤,對這類案件除了依據事實和法律處理外,時間也是很好的方法,給當事人較長時間思考、反思,也給了當事人自己妥善處理矛盾和親友協助轉化矛盾以較充分的時間,所以對婚姻案件宜拖延不宜速決。[8]

2、建立婚姻案件專門民事訴訟程序

制定專門的婚姻訴訟法或者民事訴訟法中的婚姻特別程序,建立專業化的法官和法庭。

(1)離婚案件的審理不適用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前提條件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一般而言,在離婚訴訟中導致雙方當事人無法就離婚訴訟達成協議的情形主要包括有是否同意離婚、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用的確定、夫妻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共同債務的承擔等問題。有的就其中一個問題爭執,有的就多個問題爭執。實際生活中,大量的普通的離婚案件不屬于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

(2)離婚案件的審理不設最長期限。

就離婚案件個案而言,沒有審理期限的限制,給當事人較長時間思考、反思,也給了當事人自己妥善處理矛盾和親友協助轉化矛盾以較充分的時間,要求承辦法官高度的自我約束。

(3)強化法院審理期間的調解力度。

調解是離婚訴訟法定的不能省略的必經程序,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貫徹調解原則,從受理案件開始到判決前為止,審判人員都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9]同時,調解不僅是審理離婚案件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判斷應否準予離婚的實質性要件之一,只有當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時,法院才可以準予離婚。

(4)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身份關系的判決,實行一審終審。

離婚訴訟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和財產關系,有關身份關系的判決應當確定一審終審原則,避免雙方當事人的身份關系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否則對社會、對他人均會產生諸多不良影響。

(二)加快發展社會保障制度

1、實施自由離婚制度與發展社會保障機制的關系

中國傳統婚姻家庭的社會價值還體現在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結婚、組成家庭是婚姻當事人減輕社會對個人不利影響的堡壘,離婚使得婚姻當事人抗擊外部對己沖擊的能力減弱,如果社會保障體制能夠及時彌補所喪失的婚姻家庭的這一功能,對于平衡其利益、慰撫其精神,盡可能減少離婚事件給當事人的生活以及社會安定帶來負面影響具有積極的意義,以使當事人不必因離婚后的生活保障問題而長期忍受配偶的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為,能夠讓當事人在這些行為發生之初即尋求法律上的救濟,從而真正實現離婚自由。

2、加快發展與離婚相關的社會保障制度

建立離婚后社會保障救濟制度。對離婚后造成的一方陷于貧困,可以通過離婚輔助救濟途徑解決,如果不能使生活困難者達到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國家應當承擔離婚后的社會保障救濟責任,即離婚后生活困難的或在社會上失去競爭力的一方可以得到必要的社會保障救濟。

如英國現行的法律在處理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強調要把這些問題納入到整個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去考慮,因為英國離婚的人群當中大部分是收入較低的平民,在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付比較高的撫養費幾乎是不現實的。相當一部分英國婦女在結婚以后,就把自己的主要精力放在家里,從事家務勞動,照顧家庭,失去了必要的在社會上競爭勞動崗位的能力,或者說她占有的社會資源與其他人相比要少得多。如果有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婦女離婚后就可以得到必要的社會保障救濟,她也不必因為擔心離婚之后得不到生活保障,而在一個不幸福的家庭中繼續遷就下去。

建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對婚姻家庭的立法有深遠意義。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建設絕對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的同步發展,因為家庭物質生活的內容與社會保障制度息息相關。這也要求中國進一步完善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以對離婚之后的弱勢一方提供更趨公平合理的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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