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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檢疫的基本屬性范文1
一、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取得的成就
我國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20世紀90年代農業發展進入數量安全與質量安全并重的新階段,為進一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我國明確提出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的目標。經過10多年的努力,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總體是安全、放心的。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2001年農業部在全國啟動實施了“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組織各級農業部門以蔬菜中高毒農藥殘留和畜產品中“瘦肉精”污染控制為重點,著力解決人民群眾最為關心的高毒農藥、獸藥違規使用和殘留超標問題;以農業投人品、農產品生產、市場準入三個環節管理為關鍵點,推動從農田到市場的全程監管;以開展例行監測為抓手,推動各地增強質量安全意識,落實管理責任;以推進標準化為載體,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和管理水平。根據2007年上半年的監測結果,目前蔬菜中農藥殘留平均合格率為93.6%;畜產品中“瘦肉精”污染和磺胺類藥物殘留監測平均合格率分別為98.8%和99.0%;水產品中氯霉素污染的平均合格率為99.6%,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污染監測合格率為91.4%,產地藥殘抽檢合格率穩定在95%以上。2007年8月17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食品質量安全狀況》白皮書,無公害、綠色、有機等品牌農產品已成為出口農產品的主體,占到出口農產品的90%。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日益完善,監管能力逐步增強,農業標準化水平顯著提高,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為目標的服務、管理、監督、處罰、應急五位一體的工作機制逐步形成。
二、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制度缺陷分析
盡管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近幾年取得了較大進展,但由于管理體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增加了我國農產品安全管理的成本和難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眾多。部門之間協調不力
目前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眾多,中央一級就有農業部、衛生部、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糧食局、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環??偩忠约皣沂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等部委,下面還有省、市、縣三級的各級政府以及各部委在地方的延伸機構,數量眾多,結構龐雜。根據職能分工,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機構主要有農業、質檢、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發展和改革、商務、環保、輕工、公安、法制、教育等十幾個部門,每一個部門都是相應環節的監管主體,而這種多主體監管也造成了真正意義上的監管主體的缺失。而且,各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相互協調機制,常常出現相互推諉、指責和爭奪職能的現象,相互間信息交流、溝通不夠,存在分工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問題。監管主體多,協調成本高,造成聯合監管成本巨大,并且在國家層面上缺乏總體協調,運作效率低,嚴重影響了監督執法的權威性。在地方,雖然各地均有相關機構,但卻無統一的專職機構,造成職能交叉,多頭管理。管理體制不順,難以實現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監管。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體系及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是保障我國農產品質量監管順利進行的前提。目前我國直接或間接地涉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法律法規大致有以下幾方面:動植物檢疫和防疫方面,農產品衛生管理方面,種子管理方面,農藥管理方面,飼料、獸藥和肥料管理方面等。這些法律法規,在確保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而且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現行的部分法規也相繼進行了修訂。盡管近年來我國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建設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美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問題上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依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涉及農產品從生產到市場流通的全過程管理,牽扯面廣,管理體制不順,缺少專門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現行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未能涵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全過程。在管理體制上,尚未形成“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一體化管理格局。
3、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制度存在缺陷
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重要技術支撐的農業標準體系,經過近幾年的發展,不斷得到充實。標準范圍和內容延伸到農業各個領域和環節,初步形成了以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為骨干、地方標準為基礎、企業標準為補充的農業標準體系。但是,從長期的執行情況看,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體系存在著眾多的缺陷,主要包括農業標準系統性不強、標準的技術水平相對較低、標準的制定修訂發展不適應時展要求、標準的國際采標率低和標準的實施進程遲滯等。
4、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制度不規范
一是認證品種多,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我國現已開展的農產品和食品認證的形式不少,但形成規模的不多,缺乏系統性和前瞻性,由不同部門各自開展的認證在一定程度上還構成了部門間的壁壘。目前,國家正式推出的產品認證形式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和飼料產品認證。此外,國內還存在多個部門的多種產品認證形式:食用農產品安全認證、安全飲品認證、安全食品認證、健康食品認證、方圓認證等。國家已經推出的管理體系認證形式有:良好農業規范(GAP)認證、基于HACCP的食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用于流通領域的綠色市場認證,可應用于農產品和食品領域的質量管理體系ISO9000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ISO14000認證等。正在研究和準備的認證形式有:
食品零售商采購審核標準(GFSI)認證等。類似于行政許可的市場準入制度:QS認證。行政審批制度: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批文號,等等。同時存在如此眾多的認證形式,缺乏系統性,不同認證形式之間存在交叉和重復,行政許可和認證的內容存在交叉和重復,企業不堪重負,消費者無所適從。二是認證機構急需培育。在我國加入WTO和我們的企業與產品進入國際競爭的今天,我們的認證機構如仍像過去那樣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機構主體不明確,在發生質量責任賠付時,很可能將上級主管部門或其母體單位拖垮。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的不斷完善,認證機構特別是產品認證機構應不斷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責任意識。
5、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制度不健全
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國家級、部級農產品質檢中心檢測條件有了一定改善,從事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檢驗的人員數量明顯增加,人員素質迅速提高,各級質檢機構的管理也越來越規范,檢測范圍不斷擴大,這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消費者身體健康、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現有的檢驗檢測制度仍存在以下缺陷:第一,體系不健全。一是檢測機構數量與工作需求存在較大差距。特別是農產品中農藥、獸藥殘留等安全類檢測機構的數量和檢測能力還不能滿足需要。二是質檢機構分布不均衡,中西部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滯后,縣級基層綜合性農產品檢測機構幾乎是空白。三是現有質檢機構力量分散,效率低下。由于多數檢測機構是按行業、產品或單一功能建設的,因此它們總體規模較小、裝備水平差、利用率低,也不便于管理。四是隨著農業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從事農業高新技術產品(如轉基因農產品等)質量安全檢驗檢測的機構亟待建立。第二,檢測技術弱。一是儀器設備比較落后。二是檢測方法落后。我國還沒有檢測機構擁有一次進行上百種藥物的多殘留分析技術。三是檢測方法的標準化程度低。我國已制定的79種農藥197項限量標準中,只有33種農藥有配套檢測方法。四是標準參考物質缺乏。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試劑盒目前仍很少,或技術水平不符合要求。第三,檢測人員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6、農產品質量安全科研制度不完善
一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科技基礎薄弱,支撐能力不強。對質量標準深入的基礎理論研究、質量安全檢測技術的研發、對風險性分析研究以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大科技攻關項目等尚需加強。目前科研和科技推廣隊伍也較為薄弱。二是農業科技投入嚴重不足。從農業科研投資力度來看,各國平均農業科研投資約占農業總產值的1%,一些發達國家已超過5%,而我國只占0.2%左右,不足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1/10。三是農業科技儲備比較薄弱。由于我國農業科技及教育投入不足,農業科技、教育學科專業設置不夠合理,重復、分散研究的現象比較嚴重,協作攻關能力不強,使有限的投入未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四是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是一項公益性事業,需要公共財政支持。從目前的情況看,各地普遍缺乏必要的財政專項支撐,雖然各地此項投入近年有所增加,但遠不能滿足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的需要.專項經費與工作開展的實際需要差距較大。
7、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對稱
由于對優質安全農產品的宣傳引導不夠細化和深入,加之市場中農產品品種種類繁多、品牌良莠不齊、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不對稱,使得消費者、經營者對優質安全農產品難以準確辨別,優質農產品難以實現優價,從而影響到生產者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積極性。
8、全程追溯制度尚未建立,責任主體難以界定
一是農產品生產源頭污染控制不力。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目前主要集中在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標。一方面高毒、劇毒、高殘留農藥和有害激素的禁用、限用監管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由于高毒高殘留農(獸)藥成本低,生產者很難棄舍,限用農藥由于有其合法性,超范圍使用很難監控,同時,水質、土壤重金屬的污染治理周期長、見效慢,無形中都增加了農藥污染監管控制的難度。二是雖然目前各地也在陸續建立形式多樣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方法,但都各行其是,多數地區沒有建立行之有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管理尚未到位,出現問題難以查清,質量源頭難以溯及。
三、加強我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治理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盡快出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細則及配套法規
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應當作為農產品質量安全立法的重點和核心。不僅應對農產品生產的產地環境、投人品的使用和生產行為全過程做出明確規定,而且應對最終產品的上市銷售做出明確規定。雖然《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已于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但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應盡快出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實施細則及配套法規。在現有農業投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強化農業投入品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因素的管理規定。不僅要嚴格規范農業投入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行為,還應建立農業投入品質量安全定期監督抽查制度,適時淘汰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有危害的高殘毒農業投入品,加快農業投人品的更新換代進程,大力推廣高效低殘留農業投入品。
2、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要逐步一體化
我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管理,政府應逐步減少管理環節,進一步明確涉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各部門的職責,逐步理順農產品質量安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狀況,從而不斷提高政府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的效率。同時,政府部門應轉變管理方式,從偏重一般管理向管理和技術指導、培訓等相結合。
3、大力實施標準化生產,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應因地制宜,加快推行標準化生產。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修訂步伐,逐步實現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諸環節相關標準的配套、統一。加快對高水平技術標準的研制,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適應性。進一步加大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實施力度。農產品生產和流通各環節應嚴格執行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積極引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鼓勵采用國際標準。加快各類農業標準化示范區、標準化生產(養殖)基地的建設。推廣“龍頭+基地+農戶”模式,將農業標準化示范區、生產(養殖)基地建設與農業科技推廣、無公害生產基地、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生產基地以及良好農業規范試點建設緊密結合起來,不斷擴大農業標準化生產規模。加強對生產加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協會的建設和管理,發揮標準化生產的龍頭帶動作用。加快推進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化工作。按照《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和《(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的要求,建立農產品批發市場標準體系,切實發揮標準化在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秩序和流通領域農產品質量安全中的保
障、支撐作用。
4、加強動植物疫病、產地環境和農業投入品監管,嚴控源頭污染
應堅持“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方針,切實加大對動植物保護工程的實施力度,加快無規定動植物疫病區建設,提高區域動植物疫病控制能力。嚴格控制工業“三廢”和城市生活垃圾對農業生態環境和農產品的污染,建立農產品產地環境背景值普查和定點監測制度,盡快開展農田、漁業水域質量普查監測計劃,摸清現狀,有針對性地加大農產品產地環境的整治和凈化工作。對嚴重污染已經不適宜生產農產品的,應盡快劃分為禁止生產區域。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的監管,嚴格按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市場準入制度,加大市場監管,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使用假冒偽劣農資的違法行為。加大對劇毒、高毒農藥的監管力度,大力推廣高效低殘毒農藥品種,積極推行配方施肥,減少農藥、化肥施用量。緊緊圍繞生產過程控制,適時開展專項整治活動,確保突出問題能管住、關鍵措施能到位、監管工作有成效。
5、加快農產品質量認證
加快推進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對生產管理比較規范、質量保障體系比較完善的生產(養殖)基地和生產加工企業。鼓勵進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認證。特別是倍受城鄉居民關注的“菜籃子”產品,應制定激勵政策,鼓勵進行大規模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力爭通過不懈努力,使我國大部分“菜籃子”產品能夠獲得質量“身份證”,逐步實現我國農產品的無公害化、品牌化。積極推進種養殖GAP認證、加工領域HACCP認證及農業投入品認證,逐步形成以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為主體,農業投入品認證為補充的認證體系。加快認證國際化,鼓勵開展ISO等各種質量管理認證,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GAP認證試點。
6、加強農產品包裝標識管理,強化產品質量安全追溯
建立農產品包裝標識制度,是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實施質量追蹤溯源、落實質量責任的基本前提,也是對農產品傳統銷售方式的重大改革。應鼓勵農產品實行包裝標識上市,讓消費者了解產品的品種、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和質量等級等信息。應堅持先易后難、先重點后一般、循序漸進的原則,推行包裝標識制度,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應首先進行產品包裝標識;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認證的農產品應努力實行包裝標識上市;大型批發市場和超市應積極推行包裝標識制度。依法加強農產品包裝標識的規范化管理,嚴厲打擊假冒標識行為,切實保護生產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7、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增強科技服務能力
在引進國內外安全生產技術的同時,應充分發揮農業、海洋與漁業科研院所的技術資源優勢,組織力量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各環節進行科研攻關。應重點引進和研發高效低毒新型農獸藥、無害化生產肥料、抗病抗蟲新品種;應對土壤改良、漁業水質改善、無公害生產、農產品儲藏保鮮、水產品保活保鮮、包裝、分級分類、儲運等關鍵技術進行研究,為農產品的無害化生產和流通提供技術支撐。應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將安全生產的相關技術逐步規范成農業標準,并細化為簡明易懂的技術操作規程,盡快完善農產品安全標準體系。進一步充實力量,加強培訓,健全農業技術推廣體系,積極為企業、基地、農戶提供技術指導,大力普及推廣標準化生產技術。逐步建立產地安全生產信息員制度、漁業工廠化養殖漁藥監督員制度、技術服務責任追究制度,探索建立重點企業、基地質量安全監督制度。通過積極有效的科技服務,提高生產經營者開展無害化生產經營的能力和水平。
8、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規范信息
進一步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制度,對主要農產品質量安全實施全過程監管,尤其應加強對“菜籃子”產品、出口優勢農產品的監督檢測。應依法制定農產品監測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例行檢測和專項監督抽查,并公開監測結果,以指導生產、引導消費。農產品必須監管到企業和產品,防止個別企業、產品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給全行業、整個農產品供給帶來不良影響,造成不應有的損失。對監測不合格的樣品應追溯源頭,并依法追究生產者、經營者的責任。應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的交流溝通,做到監測信息共享,避免重復檢查和多頭執法。規范信息行為,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要求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制度,維護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農業質檢體系建設,實施好《全國農業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規劃》,種植業、海洋與漁業、畜牧業在整合現有資源的基礎上,以配備現代化的檢測儀器設備和加強檢測技術人員隊伍建設為重點,補充配套,優化配置,健全完善省級質檢體系,同時加強市、縣級質檢體系建設。力爭早日建成布局合理、職能明確、專業齊全、運行高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體系。
9、健全執法隊伍,加大執法力度
應適應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任務的需要,全面提高執法能力,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繼續加大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宣傳、學習力度。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教育和能力培訓,切實做到公正執法、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強化農業各系統的綜合執法,對現有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等執法資源進行整合,分別實行農產品、水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綜合執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環節多,應切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努力形成部門各盡其職、各負其責,部門間相互支持、合力監管的工作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