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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的概念范文1
關鍵詞:瀕危物種,保護,生態破壞
一、瀕危物種的概念
什么是瀕危物種?從字義理解,是指接近危險狀態的那些物種。科學上說,是指種群小,野外數量不增的生物類群,這里有兩層含義,其一,種群小,是指組成該物種種群總量的個體數量少,或者數量有限。但如果要問種群數量要低于多少才能認為是數量少呢?我們認為,不同的生物種類應有不同的準則。近年來有人提出最小有效種群的概念,有助于對此的理解。其二是野外數量不增。對有的長期適應進化,處于自然平衡狀態的種群,其數量可能是不增的,對于有的受環境脅迫和人類干擾而處于退化狀態的種群,其數量也可能是不增的;野外數量不增,可能意味著數量平衡,也可能意味著下降,如果這樣的種又是上面所指的小種群,那么,就可稱之為瀕危物種。但真正要確定瀕危物種,還要靠相關領域的專家集體完成。目前,確定一個物種是否是瀕危物種的依據主要有,一是由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編制的瀕危物種紅皮書(Red Data Book)及其相關的紅色名錄。二是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制定的瀕危物種名錄;三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該名錄是國內有關專家,參考IUCN紅皮書的內容,制定國內的紅皮書,而后,以此為基礎,根據我國有吳生物保護的法律而制定。在上述幾種不同的名錄中,對瀕危物種又各自分為不同的等級。例如,我國出版的動物紅皮書使用了滅絕、瀕危、易危等級別(解眾,汪松,1995;解眾,陳焰,1997),不同瀕危等級的制定可用于不同的場合。隨著環境的不斷變化,物種的瀕危狀況處在經常的變化狀況,上述瀕危物種名錄需要不定期更新,這要有相應的專家組織來完成,表1是我國紅皮書中選定的瀕危動植物種類。通過與我國現存各類生物物種相比較(錢迎倩,1994),大致反映出不同類群生物的瀕危狀況。
二、瀕危物種的保護
物種的保護,一般有三種主要類型,即自養保護、圈養保護和基因保護。
自養保護,即保護區保護,是指自然生態系統狀態下保持物種的自然生長狀態,使之不受環境及人為活動的干擾。建國以來,我國的保護區事業有很大的發展。目前我國自然保護區的類型主要有四大類,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珍貴植物及各種植被自然保護區和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從1956年開始建立我國第一處自然保護區,截至1992年9月,中國已建立保護區708處,總面積5609萬公頃,占國土面積的5.84%(李渤生,1994);截至1996年底,中國已建立保護區7”處,總面積7185萬公頃,占國土面積的7.19%(政府白皮書,1996)?!渡锒鄻有怨s》、《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的頒布為物種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
圈養保護,即公園保護,指利用動物園、植物園以及相關的國家公園將動植物限制在特定范圍內進行保護。以動物園的發展為例,1985年中國動物園協會成立以來,我國動物園發展很快,目前全國動物園和公園動物展區有170多處,其中具有一定規模的動物園有28個(李渤生,1994)。動物園的建設和發展為瀕危動物設立了避難所,對動物的飼養、繁育、實驗動物的研究、動物保護和動物學知識的宣傳起到了重要作用。,生態破壞。
基因保護,即基因庫保護,指利用分子生物學和遺傳學技術將生物的遺傳基因保存下來的方法。例如,中國農科院系統的作物種質資源庫和在青海省建立的國家作物種子資源庫等等。
三、瀕危物種的研究
九五以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系列調研報告陸續出版,如《植物科學》、《動物科學》、《生態學》發展戰略等,發展戰略對生命科學的項目申請起宏觀調控作用。生命科學部在九五期間支持的重點項目中,包括“原生動物進化和多樣性”、“川、滇、藏交界地區陸棲脊椎動物系統演化的研究”、“重要植物類群區系演化的研究”、“重要生物類群的分子系統與基因進化規律的研究”、“中國珍稀瀕危鳥類的生態適應機制及保護對策”等等。上述項目與我國涉危動植物的保護有著密切的聯系。,生態破壞。這些項目的實施將在多大程度上推動我國保護生物學的研究,有賴于項目組主持人及相關單位科研處的共同努力,同時也關系到下個世紀初我國生物保護事業的發展。九五期間,重大項目“中國關鍵地區生物多樣性保育的研究”也已開始批準實施,本項目將對生物多樣性、物種瀕危機制與保護開展研究,其研究結果對我國瀕危物種的保護、生態系統的持續維護提供理論支持。“三志”在九五期間被基金委特批為重大項目繼續給予支持。
四、分析與討論
一般來說,瀕危物種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物種不是從它產生那一天起就進入瀕危的,而是有它自身的發展過程。另外,有的瀕危物種也不一定總是處在瀕危狀態,也可能從瀕危狀態轉向正常。因此,確定一個物種是否為瀕危物種,除了上文提出的野外種群小,且數量不增兩個必要條件外,還要對物種產生瀕危的外在原因和內部條件進行全面分析,這樣,才能給出客觀準確的判斷。我們清楚,雖說IUCN確定了紅皮書和紅色名錄,我國也制定了重點保護動植物名錄。這些名錄也是需要不斷修訂的。,生態破壞。不僅應該關注名錄內的物種,那在名錄邊緣的物種,也是需要認真對待的。,生態破壞。
在已經確定的瀕危物種名錄里面,那些物種是否得到有效保護,還有什么科學問題值得探索,是當前的緊迫問題。,生態破壞。我國保護區建設雖說已有很大發展,但不可能把所有的瀕危物種都劃入保護區內。,生態破壞。而且,保護區建設,保護區管理的研究是我國的薄弱環節。已經劃入保護區的物種,其保護狀況如何,有無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論問題,跟其他發達國家的保護區理論研究有多少差距,是需要關注的。對沒有劃入保護區的圈養生物,既要開展其生物學、保育繁殖的研究,有條件的,還可能移栽或放歸野外。對有的物種,可以使用野外保護和圈養保護相結合的辦法。東北虎、朱鶴的研究可稱為兩個特例。
本文重點分析了瀕危物種的確定準則,瀕危物種保護的三種主要類型,即自養保護、圈養保護和基因保護。對自養保護的物種、保護區理論的研究、保護名錄的編制、物種瀕危狀況和機制的研究是主要的研究領域。圈養保護的物種,有條件的可以開展保育和繁殖的研究、實驗動物的研究、以及各種實驗生理學和實驗生態學的研究。對基因保護的物種,要開展保護方法、保護種類和保護機制的研究,要健全完善的法規,并爭取跟國際接軌。中國的環境狀況要靠自己的能力來改善,中國應當有能力改善環境狀況,也同樣有能力保護瀕危物種。使物種保護和研究工作早日趕上國際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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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的概念范文2
關鍵詞:傳統社區;遺傳資源;行政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33-0090-02
本文采用理論研究的方法,通過閱讀大量的文獻,從不同視角和層面闡述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模式、具體制度設計、惠益分享安排等內容。學界對傳統社區遺傳資源是納入傳統知識范疇還是遺傳資源范疇尚存爭議,而爭議的關鍵就在于如何看待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的關系[1]。本文尚且將傳統社區遺傳資源作為眾多遺傳資源的一種,重點就傳統社區遺傳資源行政保護模式進行文獻綜述如下:
一、傳統社區遺傳資源行政保護的概念
(一)傳統社區遺傳資源的概念
目前,學術界對遺傳資源的定義大都是引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對遺傳資源的定義,即“遺傳資源”(genetic- resources)是指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遺傳材料,“遺傳材料”(genetic material)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中國國家環保總局認為:遺傳資源是指具有實用或潛在實用價值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的材料,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的DNA、基因、基因組、細胞、組織、器官等遺傳材料及相關信息[2]。印度為保護本國的生物遺傳資源制定了《生物多樣性法》,該法沒有使用“遺傳資源”這一概念,而是使用“生物資源”的概念。法學博士張小勇通過對印度遺傳資源立法的考察,提出立法者之所以使用“生物資源”的概念,是因為在很多情形下,遺傳資源往往包含在生物資源之中,如欲獲得其中的遺傳資源,需要借助有關技術和設備進行分離和提取。這意味著獲取遺傳資源必須以獲取生物資源為前提[3]。
遺傳資源的載體是遺傳材料,核心是遺傳信息?!渡锒鄻有怨s》對遺傳資源的定義是從遺傳資源的載體――遺傳材料出發的,突出其物理屬性,而忽略了隱藏在遺傳資源內的遺傳信息。印度《生物多樣性法》在本國生物技術不太發達的情況下,采用“生物資源”的概念來最大限度地保護本國遺傳資源,將遺傳資源與生物技術聯系起來?;诖?,筆者將遺傳資源定義為: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任何材料中含有的具有實際和潛在價值的遺傳功能信息。
本文所探討的是傳統社區遺傳資源,作為眾多遺傳資源的一種,傳統社區遺傳資源與本土居民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經過本土居民多年的積累和傳承,已經超越了“上帝給予的禮物”的范疇,而通常包含了人們由此所獲得的知識和才智[1]。傳統社區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以下因素:第一,在傳統或世代相傳的背景下產生、保存和傳遞;第二,與本土居民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第三,該遺傳資源的形成凝聚了生活在該傳統社區數代人的勞動和智慧。因此,傳統社區遺傳資源排除了野生動植物資源,植物新品種,而特指與傳統社區居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動植物遺傳資源。
(二)遺傳資源行政保護的概念
當前我國學術界鮮有對遺傳資源行政保護的研究,更沒有對遺傳資源行政保護做出一個權威定義,筆者試圖通過對著作權行政保護、專利權行政保護等概念的分析對比得出遺傳資源行政保護的概念。我國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了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的“雙軌制”,參與我國著作權法制訂與修改的沈仁干先生曾經指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處理侵犯著作權行為,可以說是我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一個特點”[4]。由此,著作權行政保護可定義為: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著作權糾紛、查處著作權違法行為(如行政處罰)等一系列行政執法活動的總稱。
筆者認為,學術界對“行政保護”的定義一般是與“司法保護”對比做出的。司法保護強調司法機關在事件處理過程中的作用,而通過對上面著作權行政保護、專利行政保護的定義闡述,不難發現:“行政保護”突出擁有公權力的行政機關在糾紛處理、違法行為查處過程中的作用,其中一方主體必定是行政機關。由此,遺傳資源行政保護的定義可表述為:主管遺傳資源的行政管理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依法處理遺傳資源糾紛、查處遺傳資源違法行為等一系列行政執法活動的總稱。
二、傳統社區遺傳資源權的主體
資源實現配置的前提是產權清晰,主體明確,討論傳統社區遺傳資源行政保護的前提也應明確傳統社區遺傳資源權的主體。近年來,對于傳統社區遺傳資源產權配置模式的探討國內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主張遺傳資源的國有制,即國家是遺傳資源的所有權人,但同時提出國家還應當建立遺傳資源利用反哺機制,對為遺傳資源和與此相關的傳統知識做出突出貢獻的土著和地方社區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5];二是主張將遺傳資源的所有權和支配權相分離,國家在宏觀上享有遺傳資源的所有權,傳統社區對其中經過數代人保護、保存的遺傳資源享有支配權[6];三是主張遺傳資源多種產權配置模式共存,林業植物野生品種由國家所有,林業植物傳統品種由農民―社區所有,林業植物新品種由私人所有[7]。綜觀上述,無論哪一種觀點,都圍繞著一個焦點,即在遺傳資源保護過程中,如何更好地將行政機關的管理職權同傳統社區居民的自主性結合起來。至于哪種產權配置模式更適合中國國情,目前只存在理論層面上的探討,學者們還未達成一致意見。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嘗試性地建立遺傳資源行政執法機關與傳統社區的協作機制。
三、傳統社區遺傳資源行政保護模式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優化配置離不開政府的宏觀調控,遺傳資源亦是如此。正如學者所言,遺傳資源具有強外部性,遺傳資源保護制度中融合了公共政策的多元價值[8]。因此,在遺傳資源保護中,行政機關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筆者根據所閱讀的參考文獻以及自身體會,從行政機關和傳統社區之間關系不同的角度,形成三種利益主體主導模式,即行政機關主導型模式、傳統社區主導型模式以及行政機關與傳統社區協調型模式。
行政機關主導型模式。在行政機關主導型模式下,行政機關通常對遺傳資源的惠益分享實行嚴格管制。在這種強政府模式下,行政機關一般享有廣泛職權,其職權范圍包括:對惠益分享事項設立最低標準,負責處理協定的申請、審查并予以批準或拒絕,批準后監督協定的嚴格遵守,確保遺傳資源短期惠益分享及時到位,掌握中長期惠益的漸進情況,保護地方、社區的權益[9]。行政機關主導型模式要求明確管制范圍,制定有效的獲得公平惠益分享及技術轉讓的準則,建立高效履行機制和監督方案。但是,這種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例如有學者提出:盡管遺傳資源具備公共物品的特征,國家可以從公權保護的層面加大對遺傳資源的保護力度,積極履行政府的保護職責,但僅僅將遺傳資源保護中的全部重任寄托于政府的單方面努力顯然是不夠的。應當看到在遺傳資源的保護過程中,調動地方及原住民的積極性對于實現遺傳資源的保護及利用意義重大[10]。
傳統社區主導型模式。傳統社區主導型模式實施的前提必須承認傳統社區遺傳資源由社區集體所有或所有權雖歸國家,但支配權由社區持有。該模式突出傳統社區作為一個獨立主體在遺傳資源惠益分享中的作用,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獲取申請者同傳統社區訂立惠益分享協議,按照協議進行惠益分享活動。這種模式可以極大地調動傳統社區居民保護遺傳資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傳統社區作為一個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享活動,可以有效解決單個主體勢單力薄的局面,但該模式同樣存在一些弊端。
行政機關與傳統社區協調型模式。所謂“協調型”是指既注重行政機關的管理職權,又強調傳統社區自主性的發揮。遺傳資源的獲取申請者需要獲得行政機關和傳統社區的雙重同意,一方面,必須首先征得傳統社區的同意;另一方面,該活動還必須征得行政機關的許可。在具體制度設計時,傳統社區可以在行政機關的引導下成立一個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自身作為一個獨立主體參與到遺傳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同時,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與行業協會的溝通、協調機制,行政機關應強化對行業協會的業務培訓和指導,對行業協會開發和利用遺傳資源過程提供一定的財政支持,對行業協會與遺傳資源獲取申請者簽訂的惠益分享協議進行嚴格把關,在保護傳統社區利益的同時,不會致使該協議的執行危害生態安全和可持續發展。
四、總結
在我國,傳統社區遺傳資源權屬歸國家所有還是歸傳統社區所有尚不明確,或者將國家所有與社區支配權分離,學界一直沒有達成共識。但無論是主張哪種產權配置模式,都緊緊圍繞著一個焦點:如何更好地將行政機關的管理職權同傳統社區居民的自主性結合起來。圍繞這一主題,我們比較了行政機關主導型模式,傳統社區主導型模式以及行政機關與傳統社區協調型模式三種不同行政保護模式,在這三種行政保護模式中,行政機關以及傳統社區之間的關系以及各自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亦有所差異。最后提出行政機關與傳統社區協調型模式比較適合未來我國對遺傳資源的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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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羅曉霞.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模式探討[J].河北法學,2011,(9).
動物保護的概念范文3
(一)植入在醫學上的解釋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植入是‘用外科手術或穿刺方法,將材料放入生物體內預定部位(如皮下、肌肉、骨內、牙科組織)的過程?!ㄟ^概念能夠理解“植入”的深層內涵是植入到預定部位的材料應當與預定部位的組織進行醫學匹配,才能夠有存活的生命力。
(二)植入在英文中的解釋1.“植入”可以中譯英為“embedding”,“embedding”可以英譯中為“把…嵌(埋、插)入,扎牢;使深留腦中。”2.“植入”又可以中譯英為“Implantation”,“Implantation”可以英譯中為“使生效,履行,實施(用于動物學,物理學,生理學,胚胎學)?!?.通過漢譯英與英譯漢的轉換,更加多元化的詮釋了“植入”的概念,即被植入的環境是能夠實施植入對象的。
(三)植入在物理學上的理解從物理學的角度分析植入的概念,我們可以引用物理學中的粒子植入。植入的粒子與被植入環境當中原有的粒子相互作用時,其中包括強相互作用的電磁相互作用和弱相互作用的引力相互作用;由于引力相互作用非常弱,我們可以忽略引力互相作用。由此推斷:植入粒子并沒有完全的被限制成原環境的粒子克隆;植入的粒子和被植入環境的粒子之間存在相互作用的引力。那么為什么植入對象沒有打破原有環境的平衡?原因在于植入粒子與原環境粒子是相互融合、協調的。進而可以推斷出:植入粒子可以不重復原環境的粒子組成;粒子的植入最終需要植入粒子能夠被生效,履行,實施。
(四)植入在動物學上的理解用動物學的角度分析植入的概念,動物學中有一種動物被稱之為悉生動物,又被稱為已知菌動物或已知菌叢動物,它是指在無菌動物體內植入一種或幾種已知微生物的動物。并且這種生物存活率可以達到百分之百。因此植入微生物的種類的差異并沒有影響到整體的生長。最終能夠使其具有存活的生命力,繼而被實施。植入無論是對于醫學還是對于其他學科領域,其涵義離不開一個模式,即物質的植入目的是植入的物質與被植入環境中的物質能夠相互匹配,能夠深刻的產生效應,能夠存活,并有機的融合為一個整體。通過植入能夠使被植入的原環境產生更強烈的生命力,而生命力的產生取決于植入物質是否能夠起到促進的作用,那么植入的物質是值得推敲的。被植入的環境是植入的限制條件,植入對象應與被植入的環境平衡協調,融合于環境。只有這樣才能夠使新的有機體得以生存,有更強的生命力。植入對象的形式不能僅重復原有環境的肌理,植入對象可以在符合原有環境限定條件的基礎上進行植入。以不重復原有環境的肌理進行植入的形式是一種變異植入,這種植入是需要著重考慮的,需要運用一定的方法,最終能夠使植入對象在被植入環境中有機生長。原有環境的容和即融合,是植入的前提也是研究植入方法的制約條件,并且這一條件能夠引導植入對象以正確的姿態進行重新組合。即植入的對象與原有環境的融合度是新的組合是否能夠與原有環境和諧發展的前提條件。
二、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植入建筑
(一)植入建筑將新建筑建于原有建筑的環境中,使新建建筑和諧統一于原有環境進而成為一體;新建建筑促進整體更加具有活力,具有社會存在的意義;新建建筑能夠對城市發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并能夠融合于原有環境進而達到建筑環境有機再生長。這樣的新建建筑被筆者稱為“植入建筑”。如視植入建筑為點,那么被植入的街區就可以視為線,被植入的片區便可以視其為面。點線面為一體的構筑方式是植入建筑的最終目標。植入建筑在空間上融合于整體現狀環境,協調并延續環境肌理。植入建筑的姿態應是以特殊條件為制約的,其被植入環境的地理、人文、社會背景能夠使新的結合更加有生命力。
(二)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植入建筑在古城特殊的環境當中,整體協調是古城發展的根本。植入建筑的空間序列應符合片區以至古城的整體流線,應充分的塑造與片區周邊環境的整體性,使其有機的融合于古城當中,對古城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并且適應古城變化。具有匹配度的植入是給古城注入了新的生機,創造新的肌理相比簡單的仿造是使古城更具生命力的途徑。建筑的植入應把握時代的變換,即傳統與歷史文脈間的深刻把握,承載地域主義的寓意。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植入建筑應做到協調建筑與自然間的對話,建筑與傳統間的對話,建筑與人之間的對話。
(三)相關概念的提出與植入概念的不謀而合,相關概念與思想認同的首次提出是1976年在內羅畢會議上的《關于歷史地區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繼而于1987年10月在華盛頓通過的《保護歷史城鎮與城區》也明確的對相關概念進行了闡述??衫斫鉃?,在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新的元素或對現有建筑的修復都應當與現代生活的節奏相吻合,并且能夠充分尊重現有的特定環境,以便能夠在原有的空間增添生命力[1]69。
三、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的背景限定及必要性
(一)背景限定1.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對于古城核心保護區,建筑具有保護意義并且其特征具有獨一無二的象征意義,不可復制也不可再生。在古城核心保護區建筑不可拆除也不可改變建筑的形式。核心保護區內建筑在和諧的人居環境當中占有主要地位,具有宣傳的能力,維系了鄉土建筑的情節,具有展覽性的資源。[1]222由于古城保護的要求影響到古城的新建或改建建筑,因此對古城內植入建筑提出一定的建設控制要求,如建筑的退距,建筑的控制高度,建筑的形式協調等。對于古城建設控制區,增建建筑的高度,立面形式,平面組成及其色彩等均要求與古城肌理相符合;與古城的歷史文化特征相聯系并且滿足古城發展的需求所需要的更新與再生。2.城市永續發展的需求歷史文化遺產名城保護是延續城市歷史文脈,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和永續發展的需要;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名城內的建筑具有精神價值,體現著中華民族的生命力和創造力。對歷史文化遺產名城的保護是維護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是維護世界文化多樣性和創造性的必要條件;是促進人類共同發展的前提;是構建社會和諧的必然選擇。
(二)必要性1.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需求歷史文化名城具有分區保護的需求。歷史文化名城內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抵抗和預防自然災害及人為侵害的防衛性措施,并經常的維修與改善。2.符合古城更新發展的需求古城的發展需要古城的不斷更新,因此具有當代特點的植入建筑只要在原有的特定環境內能夠有機存活,能夠產生深刻的效應就是受歡迎的;并且能夠使該地區的建筑具有更強的生命力;古城的發展需要結合綜合效益,在發展的同時,經濟效益與文化效益能夠取得雙贏。由于古城內有著不斷更新的需求,例如古城本身對交通的容納能力減弱,因此在古城發展的同時,要使進入歷史城市和地區的交通方便。“必須嚴格控制歷史城市和地區內的汽車交通。”3.適度利用古城土地的要求歷史文化名城內土地的利用應符合實際情況與古城發展的雙重需求。因此,對歷史文化名城內土地的利用應適度,新建筑應盡量保持原有地貌。
四、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所處環境的限定條件
(一)古城環境的限定在歷史文化名城的特殊環境下植入建筑時,古城的肌理延續是其應當思考的基本限定條件。植入建筑應延續古城的肌理同時傳承古城的文化。植入建筑的設計還應嚴格遵守古城保護規劃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古城內植入新的建筑和新的系統設施也應得到進一步完善。古城特定的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歷史環境以及現代建造技術環境對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的實施提供條件和限制。因此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植入建筑不僅應遵循當代建筑創作的原則,而且還應針對特定的環境而設計。
(二)項目區位環境的限定古城中建筑按照時間分類無非兩類,傳統建筑與新建建筑。傳統建筑即舊建筑,舊建筑包含傳統意義的歷史遺產保護建筑和隨著時代與外來文化的歷史沿襲下來的一般性的建筑。保留完整的歷史文化街區,最直接的方法是將街區風貌定格于特定的歷史時期。雖然此種方法能夠暫時較好地解決新舊區域的協調,但受空間發展與資源所限,不能夠全面實施。古城內植入建筑應與特定片區建立整體聯系;植入建筑所在區域的周邊建筑特征及此區域性質是植入建筑設計的依據。古城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區應保持原有風貌,不允許新建建筑;古城建設控制區所植入的建筑應保持古城基本肌理風貌,其周邊建筑現狀是植入建筑姿態的依據。因此植入建筑受相關片區的環境限定。
五、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與一般新建建筑的區別
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與一般新建建筑對建筑所持有的姿態不同,新建建筑包括協調環境文脈的建筑或是特立獨行的建筑。而植入建筑的姿態強調環境文脈的協調。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與一般新建建筑的價值觀不同,植入建筑的價值應符合社會效益,文化效益,經濟效益的綜合需求。新建建筑的目標是達到相對的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去滿足社會效益,而弱化了文化效益。六、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的設計目標城市發展的目標是以城市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發展來確定的。因此對古城需求與限制應提出問題,并予以解決,使得古城的植入建筑的設計能夠促進古城的永續發展。真正的建筑設計來源并不是建筑師單獨的創作,靈感來源于偉大的人類用時間塑造出來的環境依據。建筑的最終“基因”是地域適應性和社會需求的共同產物。歷史文化名城內植入建筑應考慮古城特殊的背景條件及相關環境的限定,以此作為設計的依據。綜合分析古城本土肌理、歷史文化以及古城的現狀,并從中提煉設計元素。
動物保護的概念范文4
景觀規劃設計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的意義已引起生物學家的高度重視,用Wilson(1992,P317)的話說“作為一個發展中的專業,景觀設計(LandscapeDesign)將在(生物多樣性)保護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環境日益人工化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通過林地、綠帶、水系、水庫和人工池塘及湖泊的巧妙布置來使生物多樣性保持在很高的程度??傮w規劃不但考慮經濟效益和美,同時考慮生物種類的保護”。
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包含三個層次的含意:(i)遺傳多樣性,即指所有遺傳信息的總和,它包含在動植物和微生物個體的基因內;(ii)物種多樣性,即生命機體的變化和多樣化;(iii)生態系統的多樣性,而棲息地、生物群落和生物圈內生態過程的多樣化(見McNeely等1990;Soule1991;NAS1992)。相應的生物多樣性保護也分別在環環相扣的多個生物空間等級層次(Biospatialhierarchy)上進行,即(i)景觀或生態系統綜合體層次,(ii)群落層次,(iii)物種層次,(iv)種群層次和(v)基因層次。生物多樣性的空間等級層次與空間位置和格局緊密相關,這也正是本文關于生物保護景觀規劃討論的出發點。
總起來講,生物多樣性保護可分為兩種途徑:以物種為中心的途徑和以生態系統為中心的途徑。前者強調瀕危物種本身的保護,而后者則強調景觀系統和自然地的整體保護,力圖通過保護景觀的多樣性來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保護戰略上的兩種不同途徑也體現在以生物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設計中:以物種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和以景觀元素為出發點的的規劃途徑。盡管兩者都考慮物種和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但前者的規劃過程是從物種到景觀格局,而后者是從景觀元素到景觀格局。
1.1以物種為出發點的景觀規劃途徑
該規劃方法強調,使景觀生態規劃具有意義的充分必要條件是選準保護對象,并對其習性、運動規律和所有相關信息有充分的了解。以此為基礎來設計針對特定物種的景觀保護格局。一個整體優化的生物保護景觀格局是由多個以單一物種保護為對象的景觀最佳格局的疊加與諧調(Amstel等1988;Selm1988)。這一途徑一般可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i)根據物種的重要性,選擇目前的或潛在的保護對象。
(ii)收集關于保護對象的信息,包括查閱文獻,明確適合于每一保護對象的最佳景觀結構。
(iii)匯總和比較所有保護對象對景觀的需要。
(iv)修改保護物種清單以取得保護的諧調與一致性。
(v)綜合以單一物種保護為目的的景觀規劃來獲得某一地域的總體生物保護景觀規劃。
如果有足夠詳盡的關于物種及其相關聯系的信息的話,以物種為中心的景觀規劃途徑可以說是,最有效和科學的生物保護途徑。但是,這一途徑一開始就將可能遇到規劃師和生物學家都無法解決的問題,即什么物種應優先保護的問題。人們一般從三個方面的標準來選擇優先保護的物種:
(i)目前的稀有、特有性,受協狀態及其實用性,大型哺乳動物和那些被列入國際瀕危物種名單之列的物種顯然應作為首選的保護對象。往往被作為首選對象。
(ii)物種在生態系統及群落中的地位。保護對象應對維護整體生態平衡有關鍵作用。
(iii)物種的進化意義。一種雜草可能本身很不起眼,在群落內也表現不出重要意義,但卻有可能對進化史及未來生物多樣性的發展有重要價值。用進化的觀點來進行生物多樣性保護比被動地保護現存的瀕危物種更具有意義(Edwin1991)。
1.2以景觀元素保護為出發點的途徑
這一途徑并不基于對單一物種的深入研究來作景觀規劃,而是把生物空間等級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集中針對景觀的整體特征如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和景觀的動態變化來進行規劃設計。該途徑認為,現實的生態過程發生在一個時空嵌合體中,包含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而批評以物種或群落保護為對象的規劃只是偏面地解決了一個連續的復雜系列的局部和片段(NossandHarris,1986)。因此,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整體規劃途徑強調以下的步驟(Harris1984,NossandHarris1986;Noss1991):
(i)生態過程和生物多樣性成份包含在一個廣泛的時空尺度上,因此,一個全面的規劃應該以生物等級系統的各個層次的受協成分或節點(Node)作為保護對象。強調節點的多樣性,這些節點小到一棵孤樹或一個森林斑塊,大到國家公園和自然保護區。而對單一物種本身則不作深入考察。
(ii)因為景觀的破碎和分割被認為是危脅生物多樣性的一個最重要因素,所以,規劃強調景觀的連結關系和格局設計。規劃的目標是將每一景觀中各種大小的節點連接成為整體的保護網絡,并在區域和大陸尺度上建立景觀保護體系。
(iii)景觀及其保護必須從時空系統和動態的、飄移的嵌合體(ShiftingMosaic)角度來認識和理解。所以,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旨在維護嵌合體的穩定性,綜合考慮保護及發展規劃,以實現景觀的可持續性。
與以物種為核心的規劃不同,以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的第一步不是確定單一物種作為保護對象與研究其特性,而是首先分析現存景觀元素及相互間的空間聯系或障礙,然后提出方案來利用和改進現存的格局,建立景觀保護基礎設施(ConservationInfrastruture)。包括在現有景觀格局基礎上,加寬景觀元素間的聯接廊道、增加景觀的多樣性、引入新的景觀斑塊和調整土地利用格局。
此景觀元素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理論指導包括島嶼生物地理學(IslandBiogeography)和景觀生態學。景觀的連續性、異質性、動態和飄移等是規劃著重考慮的景觀特性。
這一規劃途徑的一個典型代表是所謂的景觀群島模式(ArchipelagoModel),或稱為綜合利用模式(Multiple-useModel,簡稱MUMs)(Harris,1984;NossandHarris1986)。這一模式包括一個絕對保護的核心區和周圍緩沖區。沿核心區向外人類活動強度逐漸增加。核心區是生物多樣性等級系統中任一層次上的某一節點。
一個關于整體景觀保護的類似的概念是所謂的景觀補償區網絡(NetworkofLandscapeCompensativeAreas),這一概念強調景觀規劃和管理的一個最重要原則是景觀的多樣性和最優格局。而這樣一種最優格局表現為地域內多層次的景觀補償系統和生態基礎設施(Mander等1988)。這一理想的景觀格局實際上是一個等邊六角形。在這樣一個六角形中,景觀的生態多樣性和穩定性通過多層次的生態過渡帶和補償區網絡來實現。
以景觀元素為導向的規劃避免了上述的以特定物種為核心的規劃途徑的缺點,而從整體上來設計全面的、包容的景觀格局。對于景觀這一復雜的系統來說,這似乎是合理的。問題是,這種從形式出發的景觀格局設計是否能滿足內容即物種的保護需要?景觀格局是為誰而設計的。
生物多樣性的喪失主要有以下六方面的原因:
(i)棲息地的消失;(ii)棲息地(景觀)的破碎化;(iii)外來種的入侵和疾病的擴散;(iv)過度開發利用;(v)水、空氣和土壤的污染;和(vi)氣候的改變。
其中,棲息地的消失和破碎是生物多樣性消失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在中國尤其如此(BCCA,1992)。棲息地的消失直接導致物種的迅速消亡,而棲息地的破碎化則導致棲息地內部環境條件的改變,使物種缺乏足夠大的棲息和運動空間,并有利于外來物種的侵入。適應于在大的整體景觀中生存的物種一般擴散能力都很弱,所以最易受到破碎化的影響。
盡管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有所不同,一些空間戰略都被普遍認為是有效的。這些戰略對克服上述人為擾有積極作用。包括:
(i)建立絕對保護的棲息地核心區;
(ii)建立緩沖區以減少人為活動對核心區的干擾;
(iii)在棲息地之間建立廊道;
(iv)增加景觀的異質性;
(v)在關鍵性的部位引入或恢復鄉土景觀斑塊。
2.1絕對保護核
這是自然保護中最傳統的戰略,其基本思想是將保護對象(殘遺斑塊或瀕危物種棲息地)盡量完整地保護起來,并將人類活動排斥在核心區周圍的緩沖區以外。
島嶼生物地理學強調自然保護區設計中的面積和臨近關系。這一理論最早由Preston(1962)和MacArthur及Wilson(1963,1967)等首先提出并發展。這一理論假設一個島上的物種數目最終將趨于一種動態平衡。導致平衡的兩種過程是物種的遷入和滅絕。達到平衡狀態的物種數主要取決于島嶼的大小和島嶼離種源的距離,即面積效應(AreaEffect)和距離效應(DistanceEffect)。也就是說,一個小的保護區不但最終將只能允許少數物種的生存,并在一開始就使物種迅速消亡。而遠離種源的保護地,則很難使物種有再遷入來取代消亡的個體。這一假設或多或少在海洋島嶼和孤立的陸地殘遺斑塊的觀察中得到證實(見FrankelandSoule,1981;Harris1984;FormanandGodron1986;Forman1995)。但是,陸地景觀斑塊與海洋島嶼的狀況有很大差異(Forman1979;Harris1984),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途徑來衡量陸地景觀斑塊隔離狀況。有學者提出用景觀阻力(LandscapeResistance)來衡量棲息地斑塊間的隔離程度(FormanandGodron1986;Formam1995)。影響景觀阻力的因素包括景觀的基相質地和邊界頻率等。Kanaapen等(1992)提出用最小累積阻力來衡量隔離程度。
島嶼生物地理學的越大越好和越近越好的基本原則在今天仍被廣為接受,但也有不同的看法(如SimberloffandAbele1976),認為幾個小的保護區可能比一個大型保護區有更多的優越性。
一些反映面積和物種及種群關系的門檻為規劃提供了有用的指導。其中之一是種群健康所需要的最小面積(ViableMinimumArea)。對此,有兩條法則,即近期法則和長期法則。近期法則主張最小的有效種群數是50;長期法則主張最小種群數為200-500,這樣才能保證生物保護的長期安全。根據這兩個門檻,可以相應地確定最小面積(FrankelandSoule1981;Harris1984)。
根據島嶼生物地理學,物種與面積之間存在著以下的關系(MacArthurandWilson1967)
其中S和A分別是物種數和面積(公頃),C和z是特定物種及環境條件下的參數。盡管C和Z因具體情況變化很大(見Wilcox1980),這一公式指出,當棲息地斑塊很小時保護面積的微小增加會導致物種的大幅度增加,而當棲息地斑塊很大時,其面積的進一步擴大只能增加少量的物種。根據這一特點,一般認為保護區的面積每減少十倍,物種數將損失30%。
另一種門檻變量是破碎度。根據采伐的模擬表明,景觀中至少有50-70%的原有森林生境才能保護物種及生態過程的健康和維持正常秩序(FranklinandForman1987)
2.2緩沖區
緩沖區(BufferZones)或過渡帶(TransitionZones)的功能是保護核心區的生態過程和自然演替,減少外界景觀人為干擾帶來的沖擊。通常的方法是在保護核心區周圍劃一輔的保護和管理范圍。但試圖在保護核周圍建立緩沖區的設想往往會落空,原因是緩沖區土地的所有權法律上不屬于保護區管理部門(見McNee1y1992)。在有的情況下保護區內部也設緩沖區。但是,國際上關于如何劃分緩沖區的技術問題一直沒有解決。也就是說緩沖區應該劃到什么地方,如何劃才最有利于保護同時不給當地居民帶來過分的經濟損失。顯然,以保護核心為中心同心圓式地劃分緩沖區的做法是不科學的。一個新的劃分緩沖區的途徑是利用阻力面的等阻線來確定其邊界和形狀(Yu,1995a-b,1996a)。阻力面類似與地形表面,其中有緩坡和陡坡,呈現一些門檻特征。據此來劃分緩沖區不但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而且,可以判別緩沖區合理的形狀和格局,減少緩沖區劃分的盲目性。
2.3建立廊道(Corridor)
對抗景觀破碎化的一個重要空間戰略是在相對孤立的棲息地斑塊之間建立聯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建立廊道。生態學家們普遍認為,通過廊道將孤立的棲息地斑塊與大型的種源棲息地相聯接有利于物種的持續,和增加生物多樣性(見FormanandGodron1986;HarrisandScheck1991;SaundersandHobbe1991;Forman1995)。這一觀點最近在景觀規劃和設計領域內得到認真的對待(SmithandHellmund1993)。
理論上講,相似的棲息地斑塊之間通過廊道可以增加基因的交換和物種流動,給缺乏空間擴散能力的物種提供一個連續的棲息地網絡,增加物種重新遷入的機會和提供鄉土物種生存的機會。許多實地觀察也證實了廊道的這種功能(詳見HarrisandScheck1991;Forman1995).
廊道的聯系和輻射功能使他們成為促進未來生物多樣性進化的重要景觀結構(Erwin1991)。根據這一功能,廊道的設計應與生物進化的軌跡相適應,聯接重要的物種源以保護不斷的物種交流和輻射。
但是,廊道的意義也不能過分地強調。他們有時并不能起到聯系鄉土棲息地的作用。相反,他們有可能對鄉土物種帶來危害。在大尺度空間上的一個例子是南北美大陸聯接的形成在過去幾百萬年內導致生物多樣性的災難性的損失(May1978;Gould1993,p347)。在小尺度上的觀察也證明廊道對鄉土物種的危害性(見HarrisandSheck1991)。對某些生態過程有促進作用的廊道,恰恰對某些物種的運動有阻礙作用。聯結孤立棲息地之間的廊道往往會引導天敵的進入,或外來物種的侵入而危協到鄉土物種的生存。美國佛羅里達州的開發就有許多這樣的問題。外來物種沿著交通廊道侵入景觀深處,危協鄉土物種的生存(見HarrisandScheck1991)。
由于廊道功能的這些矛盾,要求景觀設計師謹慎考慮如何使廊道有利于鄉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特別應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Harrisandsheck1991):
(i)多于一條廊道:多一條廊道就相當于為物種的空間運動多增加一個可選擇的途徑,為其安全增加一份保險。
(ii)鄉土特性:構成廊道的植被本身應是鄉土植物。
(iii)越寬越好:廊道必須與種源棲息地相聯接,必須有足夠的寬度。否則,廊道不但起不到空間聯系的效用,而且,可能引導外來物種的入侵。至于多寬的廊道較為合適,目前尚無定論,但越寬越好是一條基本原則。
至于針對某一種動物運動的廊道,當地的生物和生態專家的經驗往往能提供最可靠的參考(Binford等1993)
(iv)自然的本底:廊道應是自然的或是對原有自然廊道的恢復。任何人為設計的廊道都必須與自然的景觀格局,如水系格局相適應。
其它聯接破碎斑塊的方式包括建立動物運動的"跳板"(SteppingStones),改造棲息地斑塊之間的質地和減少景觀中的硬性邊界頻度等以減少動物穿越景觀的阻力。
2.4增加景觀的異質性(Heterogeneity)
實驗觀察和模擬研究都顯示,景觀異質性或時空的嵌斑特性(Patchenes)有利于物種的生存和連續及整體生態系統的穩定(Turner1987;PickettandThompson1978;KolasaandPickett1991;Renshaw1991;Kozakienicz1995;Forman1995)。許多物種需要兩種或多種棲息地環境。景觀的空間格局與時間更替一樣可能會顯得雜亂無章。但這種動態和交替抹去了景觀中的劇烈性的變化,使系統保持穩定。所以,保護和有意識地增加景觀的異質性有時是必要的。(FrankelandSoule1981;Hayes等1987)。增加異質性的人為措施包括控制性的火燒或水淹、采伐等。
2.5恢復棲息地
另一種代價很高的生物保護戰略是棲息地的恢復,在關鍵性的部位引進鄉土棲息地斑塊,作為孤立棲息地之間的“跳板”,或增加一個適宜于保護對象的棲息地。這樣可以大大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效果,同時也可提高景觀的美學價值(Hayes等1987;Morris1987)。
上述多種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戰略都在不同程度上有積極作用。關鍵的問題是在什么地方和怎樣來構建上述空間結構和戰略。也就是說在什么地方劃分緩沖區?在什么地方建廊道來聯接棲息地斑塊?在什么地方引入新的斑塊來有效地影響生態過程?這些問題還遠未得到解決。
3.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討論
3.1普遍的缺陷和應改進的方面
上述關于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途徑和空間戰略總起來有以下兩個方面的不足:
(i)被動的途徑
除少數例外,目前生物保護多采用被動方式。生物多樣性或鄉土棲息地被作為被動的保護對象,被圈在一定的地區或限制在一定的網絡內運動。如果把生物對景觀的利用作為一個能動的生態過程,一種對景觀的競爭性的控制過程,情景可能會很不一樣。在這種假設下,通過識別關鍵性的景觀局部和空間聯系,而利用物種自身的對空間的探索和侵占能力來保護生物多樣性。這也正是景觀生態安全格局(EcologicalSecurityPatterns)概念的基本出發點之一(Yu1995a-c,1996a-b)。
(ii)局限于對“實體”景觀的保護
由于上述關于把物種作為被動對象保護在特定地域和現存景觀元素中的局限性,生物保護中的景觀生態研究和規劃往往注重現有景觀元素及格局與生物運動過程的關系(LaverandHaine-Young1993)或偏于記載和再現現存的景觀實體元素而對景觀的另一半,即作為景觀實體元素背景的部分研究很少。而恰恰是這部分“虛體”景觀,如作為景觀中森林斑塊背景的農用基質,對物種的空間運動起作很重要的作用。那么,在這種景觀基質、或背景中是否存在著某種隱藏的或是潛在的結構,影響、甚致控制著景觀生態過程呢?
由于上述兩個局限性,生物保護的上述空間戰略的有效性也就值得懷疑了。如傳統的緩沖區的劃分方法,和根據現存的自然結構來建立廊道并相信物種能利用其進行空間運動等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所以,下列三個問題依然存在:
(a)如果要選擇某一棲息地進行保護應如何選擇,包括什么和在什么位置。
(b)如果兩個或多個孤立的棲息之間需要構筑廊道,什么地方設廊道才具有高效性。
(c)如果恢復一個退化的景觀,應在什么地方著手,才可以使恢復過程更有效,包括有效地使鄉土物種得以維持和繁衍,和有效地阻止外來物種的侵入。
對這些問題的回答不但需要考察現存景觀元素及其空間格局,同時還應研究潛在的景觀基礎設施。景觀生態安全格局理論在這方面作了初步的探討(Yu1995a-c,1996a-b)。
3.2一些具有啟發意義的概念
針對上述普遍采用的景觀規劃和空間戰略的局限性,有學者提出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模式。盡管這些新概念仍很大程度上還停留在理論階段。但對未來生物保護的景觀規劃發有重要的啟發意義。
(i)景觀的空間構型概念(SpatialConfiguration)
這一概念強調景觀的構型,即景觀元素的毗鄰關系。景觀的空間構型可能比籠統意義上的景觀異質性或景觀的嵌合體特性更具有意義(Forman1990,1995)但關于這一設想尚沒有進一步的實驗觀察的支持。
同樣的設想也包含在森林的群島模式之中,這一模式主要討論破碎化的殘遺森林景觀的空間分布(Harrs1984)。該模式強調斑塊在聯系整體群島系統中的作用應作為斑塊被選作為保護對象的首要因素。單一斑塊選擇作為保護對象的標準包括:①空間位置,②總的物種豐富性,③對特有區系成分生存和延續的意義,④發生遺傳變異的可能性。而“選擇棲息地島嶼保護地的壓倒一切的保護標準是其在整體景觀生態系統中的作用”(Harris1984,p158)。
(ii)進化動態世系概念(EvolutionaryDynamicLineage)
這一概念認為,目前生物保護的戰略基本上是保護那些正走向滅絕的稀有物種,而這并不是我們所需的。應該保護的是進化的過程(Erwin1991)。那些對當代進化過程有重要意義的關鍵地區應作為我們的保護和管理重點。根據物種進化的空間軌跡來設計景觀生態保護格局,才使生物保護更具有意義而應作為我們今后努力的方向。
(3)景觀阻力的概念(LandscapeReristance)
動物保護的概念范文5
關鍵詞:法益;環境犯罪;法益理論;環境法益
中圖分類號:D912.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7)14-0193-03
一、法益的理論發展
19世紀上半期,法益概念產生于有關犯罪的概念和實質問題的討論過程中。在賓丁的“法益”說中,其在定義“規范”的概念時指出,“所有這些不應受任何排擠的狀態,對于法律而言都具有重要價值。它們可以被稱為法益?!币虼?,賓丁被視為是法益概念的真正締造者。賓丁強調只有立法者選擇給予特定的“益”以法律保護的決定才是重要的,由此將法益的外延擴展到立法者認為對于共同生活有重要意義而需要通過制定規范防止其受到損害或威脅的所有客體。就此,賓丁將“法益“的概念引入現代刑法學。這是法益的由來。
而對于法益的定義,出現了分歧與不同理解的定義。粗略定義法益是指法所保護的利益。在此基礎上,學者們為法益概念做出了許多定義。但在定義時也存在許多分歧,主要分歧與理解不同點在于:法益是否之前就存在?保護的對象是一般法還是所有法?其內容是狀態還是利益?因此,通過分解法,逐一定義“法益”這個復合概念。將法益拆分解釋是“法”和“益”。法,應與法相關,受法保護?!耙妗?,應是指利益,利益是法所規律的目的,正義是法所規律的最高標準。法益應該與人相關的利益,或者上升至全人類,且利益本身的內容應是在實定法之前就已然存在,法只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將其確認,給予其名,使其上升為法益。對此,日本學者前田雅英曾說:“刑法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更大多數國民的利益而統治社會全體的手段,法益是指應當由刑法來保護的利益。”
法益的理論逐漸被國內的學者學習。根據張明楷教授的觀點:法益是指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由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所說的法益。所謂“人的生活利益”,既包括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利益,還包括建立在保護個人的利益基礎上因而可以還原為個人利益的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并將法益認定為傳統刑法理論上的所言之犯罪客體。雖然在傳統的刑法理論中,認為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被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但有些類罪,用法益表述更為貼切。例如,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生態法益更為合理、貼切。
二、法益的作用與意義
(一)刑事立法以保護法益為目的
根據刑法的法益保護機能可知: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犯罪的本質是法益侵害。刑法具有保護法益不受犯罪侵害與威脅的機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脅法益的行為,刑法禁止和懲罰犯罪,是為了并保護法益。法益概念在德國刑法學中地位獨特,處于核心基礎地位。盡管理論界對其內涵和功能理解眾說紛紜,但主流觀點一直肯定刑法的任務是保護法益,以法益為基礎的犯罪的實質概念能夠限制刑事立法。
通過法益確定犯罪的性質、范圍與種類。將嚴重侵犯法益或侵犯重大法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或增設新的犯罪類型。通過將法益侵犯行為類型化,規定相應的法定刑。
法益概念在犯罪構成要件解釋中的重要作用毫無疑問,其表現之一是,盡管刑法分則并沒有直接規定各罪所侵犯的法益,但我們都會對各具體罪名侵犯的法益進行分析和解釋。刑法將侵犯法益的行為類型化為犯罪構成要件,并針對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有責行為規定法律后果,從而形成了刑法規范。
(二)刑事司法需要貫徹保護法益的目的
司法活動是實現立法內容的活動,因而其目的與立法目的相一致。刑法的目的會要求司法人員考慮自身的司法活動是否符合刑法目的,并將刑法的目的貫穿于刑事司法活動的始終。首先,要以法條的保護法益為指導,解釋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必須明確某種犯罪所保護的法益,在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內確定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使符合某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確實侵犯了刑法規定的該犯罪所保護的法益,從而實現設立該條文的目的。既不能僅停留在法條的字面含義,也不能將符合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但沒有侵犯法益的行為認定為犯罪。
三、法益的判斷和尋找方法
為了遵循法益保護的立法目的,與司法裁判中貫徹保護法益的理念,我們需要明確某種罪的保護法益所在,才可以更好保o法益。而如何才能尋找到某罪的法益,有以下幾種方式:第一,通過研讀某罪的立法由來,包括立法文件,關于某罪在裁判中的判斷標準,以及目前關于某罪的理論成果,更為重要的是:在裁判文書中,某罪是如何認定的,某罪的認定過程體現該罪的法益選擇。并通過已經明確的某些罪名的認定方式,來借鑒尋找其他罪名的保護法益。
首先,刑法分則各章規定的目的,是由分則的章名和有關規定體現的,如刑法分則第四章的誣告陷害罪。第四章的目的是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與民利,但誣告陷害罪的保護法益是復雜的,應該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民利也包括司法機關的正?;顒?。其中的自我誣告即有意虛假告發自己犯罪的誣告行為,因為該行為并沒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民利,因而不成立上述罪名。但假若在“妨害司法活動罪”中單獨成立一節,自我誣告的行為因為妨害司法活動,可以成立罪名。這也是當前在該罪名法益保護的缺失點。
其次,通過刑法第2條與第13條的相關規定可以明確刑法保護的法益的總體內容,了解刑事立法的整體構想;通過刑法分則各章所保護的法益內容、各章的章名等,確定刑法分則各章的目的,確定該章罪名的范圍;通過各小節的節名,確立各章中各小節的目的,尤其體現在刑法的第三章與第六章。確立了具體條文的目的,確定各種犯罪的本質及構成要件。從而理解刑法文字的指南,知曉刑法條文的內在要義。
最后,往往刑法分則具體條文所保護的法益內容,一般沒有明確規定,需要進一步確定。具體犯罪的法益指導刑事司法活動,唯有確定了具體犯罪的具體的、含有實際意義的法益,才能充分發揮法益的機能。因此,司法工作人員在解釋某種犯罪的犯罪構成時,必須先明確刑法規定的該罪是為了保護何種法益。即確定具體罪刑規范所保護的法益。
四、環境犯罪的保護法益
刑法作為生態利益保護的最后一道防線,在生態價值觀的影響下,現代刑法保護客體的觀念的不斷更新,時刻沖擊著傳統刑法理念。不可否認,在環境違法中存在法益概念,但對“什么是環境犯罪的法益”模糊不明晰,然而基本上可以確定的是,“保持土地、空氣和水等公共之物的潔凈,使之免受使環境承受負擔的有害物質的侵害”應成為環境刑法的主要內容。法益在環境刑法中是指:環境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筆者將其稱為“環境法益”。刑法對環境法益的保護,是經歷的逐步發展的過程,起初,救濟的對象是因為對環境的危害而造成的人類生命、健康和財產利益的損失、管理制度的破壞。所謂具有刑法上的意義更多地是指人本身的利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僅應當通過環境保護人的生命健康、財產權利,使之免受危險的威脅,而且也要保護動植物的多樣性和一個完整的自然。當前的環境刑法中產生了生態性――人類中心的法益概念。
當前,隨著“生態中心主義”法律保護觀的逐漸接受,明確環境犯罪的實質是對生態法益的損害,生態價值才是刑法介入環境保護的出發點。刑法出面干預保護的是生態環境、生態權益,環境刑事需要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對現代環境立法尤其是環境保護特別重要的刑法來說,應該實現思維上的突破,將由單純的受損害的人向自然物權利主體的轉換,對環境法益重新界定。保護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所有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體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的重視與決心,生態法益的保護是各國立法的首要目標。
五、我國環境刑法法益保護缺失及刑法的完善
刑法作為環境犯罪的最后保護手段,當前我國環境刑法法益保護缺失主要在以下幾點。
第一,在刑法分則設立“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一節,規定15項罪名,共計9條16款。但并沒有將環境犯罪作為獨立的一章。從條文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環境刑法保護以侵害人身、財產法益的保護為主,兼顧環境保護的法益,可是具體侵犯的法益的范圍并不明確。但就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以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規定,則表明我國刑法既保護因環境資源破壞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造成的損害,同時又保護自然生態資源,不允許對其進行嚴重的破壞。因此,我國目前環境犯罪客體是國家環境資源保護管理制度、公民的環境權以及與環境有關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法益是多重的,既包括傳統法益,也包括環境法益。但更側重于保護管理秩序和管理制度的把控。環境法益只是間接地受保護,這就會削弱了刑法在與破壞資源、污染環境的犯罪斗爭中的震懾力。其次,環境刑法法益未發揮應有的導向作用。
第二,行政從屬性明顯與結果犯的詬病。以第338條污染環境罪為例。保護的法益主要是環境資源的保護管理制度。環境犯罪多為結果犯。對于結果犯而言,犯罪行為本身并不能反映刑法保護的法益,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反映了犯罪所侵害或威脅的法益。結果犯的本質特征是,行為侵害法益的客觀表現是結果,行為所導致的結果具有對法益的侵害或威脅的性質,是行為可罰的根本原因,如果行為不能產生威脅或侵害法益的結果,那么它就不構成犯罪。
第三,環境刑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環境法益,即環境生態利益。環境刑法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規范所保護而為環境犯罪所侵害的人們共同享有的生態利益,即環境法益。而在在當前模糊了保護環境、保護生態資源的目的。刑法的生態環境法益沒有單獨分離開來,仍然包含在社會法益中,不利于生態環境和資源的保護。我國環境刑事立法應確認環境法益在環境犯罪所侵犯的刑法法益中的主導性地位,樹立環境刑法法益在整個環境刑事立法上的指導形象。應將環境法益作為保護的重點,將環境法益受損害作為判斷環境犯罪的裁量標準,擴大生態環境法益的犯罪的范圍和種類。只有將環境生態公益的損害作為衡量環境犯罪的基本標準來重構現行環境刑法的相關規定,方能體現對環境保護的真正關注,也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
第四,從1997年《刑法》實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頒布期間,衡量環境是否受到損害的關鍵在于人的利益是否受到損害,環境本身不是法益,因而僅僅對環境損害不被認為是犯罪。環境犯罪中的污染環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財產法益和人身法益,體現了人類中心主義的法益觀;從《刑法修正案(八)》實施至2013年《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頒布,污染環境罪的侵害法益從邏輯上看雖然是環境法益,但理論上和實踐中主要還是通過財產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體現。只是2013 年該解釋的頒布,明確了污染環境罪的侵害法益除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可能侵害的法益之外,還包括其他嚴重污染環境行為可能侵害的法益。污染環境罪危險犯情節的增設,提前保護了傳統生活利益,既能夠強化法益保護、有效治理環境犯罪,也符合刑法,實現了對環境利益的提前保護,加強了刑法對環境利益保護的力度,更加突出了環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環境罪的法益向生態整體主義法益觀邁進了一大步。這是保護環境法益的一大進步,但對其他環境犯罪來說,進一步被重視與修正,還有更漫長的路要走。
結語
環境犯罪問題已然成為人類的生存威脅。借助刑法手段的權威性和嚴苛性,引起人們對環境犯罪行為的關注和重視,從而提高公眾對環境犯罪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充分發揮刑法手段在懲治犯罪和預防上的作用。削弱環境犯罪的行政從屬性,將環境利益作為具有獨立保護價值的對象引入刑法的保護范疇,改良環境犯罪的犯罪構成,并制定體系完備的環境刑法法規,從而實現綠水青山的生態建設目標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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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
JIN Hai,HU Man-man
(College of law,Hehai University,Nanjing 210098,China)
動物保護的概念范文6
關鍵詞:野生動物資源;刑法
一、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法條規定
野生動物指在自然狀態下,非人工飼養的動物。野生動物是生物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重要的意義。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從更寬廣的視角看屬于生態環境的保護,后者被我國確定為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在建設生態文明之時,為了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并為了與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斗爭,就有發揮刑法這一“最終手段”的必要性。刑法中間接或直接保護著的野生動物資源的條文并不少,本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為核心展開討論。
二、條文的分析
(一)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界定。第一款中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有明文的規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本罪第一款所稱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毙枰⒁獾氖?,第二款并不要求對象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二)本罪的保護法益。刑法規范的最終目的在于對法益的保護。因此,在解釋分則條文時要立足于法益保護立場,比照案件事實得出妥當的結論。以本條在刑法分則中的位置來看,能得出本條旨在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的結論。野生動物資源無疑是屬于國有的,在這個角度上來說,也可以認為本條保護的是國家對于野生動物占有或所有。但是,還可以提出這么一種理解的思路??紤]到本條在刑法中的位置,本文認為本條首先是以保護國家對野生動物的管理秩序為出發點的,但在第一款的場合,完全可以認為,僅僅抽象違反這種管理秩序并不足以提供充足的違法性,必須把第一款也保護著野生動物資源這種新的“生態法益”納入考慮之中。我國有學者提出了“生態法益”的概念用來解釋和指導司法和立法實踐,按照其理解,生態法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法益,雖然暫時還不能與國家法益、個人法益等一樣建立起強大的刑事保護機制,但作為傳統法律主體的國家與公民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正當需求已經得到法律的逐步承認,以人之利益為主要考量的人的生態法益與人的財產法益、人身法益等傳統法益一樣也開始逐步得到刑法的關照。①可以說,生態法益站在了以保護人的法益為核心的刑法法益保護原則的延長線上。(三)未遂與預備。將生態法益引入解釋中對認定本條未遂與預備有重要影響。通說認為第一款屬于行為犯。②這樣的理解把本罪作為抽象的危險犯,但本罪卻不屬于抽象危險犯。原因在于本罪并沒有值得法律擬制危險的必要性,而行為如果沒有確實造成危險,僅違反規定或作出準備工具的行為不能說是有著類型化的危險。盡管能夠理解本罪保護著國家的野生動物管理秩序,但在具體認定上必須將其與對野生動物造成了實質緊迫的危險結合起來考慮。當行為人為了實施本罪前往野生動物保護區時被抓捕,應考慮的是行為人盡管本著違反“禁獵”這一國家的野生動物保護秩序的動機而行為,但并不能說這種違反達到了值得處罰的程度。在實行本罪的路上被查獲的場合,不會對野生動物造成實質而緊迫的危險,這種僅有違反了抽象規范并無對法益的實質危險的情況不能肯定未遂犯的成立,應按照犯罪預備處理。但當行為人已經進入了保護區,或者并計劃著路上隨時獵捕且客觀上也是可能的。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未遂的成立。對第二款而言,盡管有著“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描述,但本罪要達到“情節嚴重”。如認為該條文只是對成立犯罪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的描述,那么盡管行為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不能認定本罪的既遂。情節嚴重指的是對野生動物的緊迫的危險。與之相對,行為人盡管準備了禁用工具,在前往禁獵區的途中被公安抓獲,由于其對野生動物傷害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認定為預備。(四)“錯誤”的分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不能構成。行為人可能出現違法性認識錯誤或事實認識錯誤。第一,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獵動物,或者認識到自己捕獵、殺害的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行為人認為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是被允許的;第二,行為人對自己是否在禁獵區、禁獵期及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并不清楚,覺得自己殺害和捕獵的并非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在第一種情況下,行為人業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的性質,但由于行為人對法規范沒有認識,存在著是否予以處罰的問題。應當肯定,這種情況下對于行為人應當處罰。法規范并非是只對于能夠理解的人發生效力,可以肯定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法規范的存在并理解其中的意義。第一種情況下違法性認識錯誤并不阻卻責任。第二種情況下,需要具體考察行為人對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是什么樣的。禁獵區、禁獵期的具體標準確實并非每個公民都應當掌握的信息,在狩獵前行為人有義務去查閱相關的資料,確定自己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不履行這種義務至少可以認定過失的存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阻卻故意的成立,這是將過失理解為結果避免義務的結論。如認為過失的本質在于結果預見義務,也可以得出在這樣的情況下最多成立過失的結論。
三、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
(一)對于本罪的認定。前文分析了長期以來將本罪看作是行為犯的觀點是錯誤的。事實上,第一款中“捕獵、殺害瀕危、珍稀野生動物”僅僅以未遂而處罰的案例是很少的。大多是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未遂進行處罰。對于本罪保護的法益仍有部分判決存在基本認識問題。在【(2015)連刑初字第339號】判決書中,被告人(多人)駕船“開了兩天兩夜到附近,繼續向北至沖繩海域,下網后撈到了紅珊瑚(被鑒定為國家一級保護動物)”,被告人出發前有去“外?!辈稉频墓室?,最終在日本沖繩島海域進行捕撈。法院指出“(被告人)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共同獵捕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紅珊瑚,侵害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北M管屬于我國固有領土,但沖繩附近可能屬于公海或者日本領海,判決書全文沒有對該要素作出任何分析說明。按照判決書來理解,本罪規制公民的行為。然而該案完全有可能屬于捕獵了非我國的野生動物的情況,如果認為這種行為也構成此罪的話,那么此罪的界限和保護對象就會非常模糊。(二)對非法狩獵罪構成要件要素的處理。非法狩獵罪的構成要件中,“禁獵區”和“禁獵期”的定義經常發生濫用。與第一款罪不同,第二款所規定的非法狩獵罪要求“情節嚴重”。此外,本罪與第一款要求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是除了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陸生動物。③但是此罪要求著特殊的行為方式“狩獵”。【(2015)郴蘇刑初字第73號】判決書里將郴州市民政局后山、鎖石橋郊區的荒山、蘇仙嶺后山認定為禁獵區,判決書指出:“郴州市蘇仙嶺風景區和后山以及郴州市城區均屬禁獵區,且被告人去獵捕時亦是禁獵期?!边@里存在疑問的是,“城區”屬于禁獵區的依據在哪里,最為吊詭的是,行為人在民政局后山的獵捕行為成為了蘇仙嶺風景區的后山。此罪在實務中可能存在著為了入罪而擴大“禁獵區”范圍的做法。這種做法實際上表現了此罪不能合理的處罰實際生活中一切對野生動物侵害的現狀,而由于法條對于野生動物保護的規定并不多,因此此罪容易變成類似口袋罪的情況。就非法狩獵罪來說,這里的“三禁”到底承擔著何種任務呢?應當認為,作為構成要件要素的“三禁”之間的關系是選擇性的,因此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都可以該當本罪。但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這一種描述必須在具體的環境下予以考慮,例如行為人準備了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前往狩獵的途中被抓獲的,就不能認定為既遂,甚至是否構成未遂也要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況。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