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1
關鍵詞:陸源污染 海洋環境 法律對策
一、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界定
分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首先應當明確陸源污染的概念。盡管在全球范圍內涉及控制陸源污染的公約已有不少,例如 1974 年《防止陸源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85 年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制定的《保護海洋環境免受陸源污染的蒙特利爾準則》,但截至目前,國際上對于陸源污染并沒有一個十分明確的概念。
參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4條第三款"從陸上來源、從大氣層或通過大氣層或由于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礙健康的物質,特別是持久不變的物質"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5條釋義"陸地污染源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各種場所、設施。陸源污染物,是相對海上污染物而言的,是由陸地污染源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中關于陸源污染的闡述,筆者認為陸源污染應當是在陸地上產生通過直接或經由河流、大氣等間接方式最終進入海洋對海洋環境造成危害的污染。
由于海洋水體具有流動性,經由一國沿海產生的陸源海洋環境污染隨著水體的循環很容易污染他國領海,一國內部的陸源污染很可能會演變成他國的海洋災難,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由此產生。
二、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法律責任分析
1609年近代著名的國際法學家格老秀斯發表了《海洋自由論》,闡述了"海洋自由"的思想,表明各國都有合理利用海洋的自由,受到了廣泛的認同。但"合理利用的自由"不應當等同于污染的自由,一旦陸源污染損害事實造成,對他國的侵權也就開始了。
每個國家對于本國的領海享有,范圍內,各國都有權向自己的領海排放污染物,即享有排污權,但是由于水體的流動性,一國的陸源污染不但會影響到本國,同時也會對水循環過程中流經的國家產生污染損害。這便對他國造成了一種侵權,實際上無論是哪個國家,在國際法上都無權在使用本國領海時使他國水域蒙受污染損害。也就是說一旦一國在行使排污權的同時,給它國的生態環境、國民正常海上作業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危害,即可視為排污權行使不當,可以向造成污染的國家提出補償。這種補償不僅包括損害賠償,還應有民法上對侵權行為的其他救濟方式,例如停止侵害、排除危險和消除妨害等。
依據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污染方理應承當治理的責任,但由于陸源污染的排放主體的復雜性,在實踐中一國本身都很難確定責任主體,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國就更難以確定訴訟主體,這就給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帶來了極大地難度。
三、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對策
目前在國際范圍內,雖然相關的國際公約、區域性公約、國內立法已有不少,但是國際公約大都著重加強國際合作,僅針對陸源污染中部分有毒有害物質采用明確列舉的方式設定禁排規范,例如在《防止陸源污染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中,第4條第一款規定,"各締約國保證消除本公約附件一第一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并保證嚴格限制本公約附件一第二部分所列的陸源物質對海域的污染"。
國內立法上則強調各排污單位排污指標,以量化規制,同時輔以經濟手段,例如征收排污費用等。以我國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耍χ饕廴驹捶峙渑欧趴刂茢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從我國關于治理陸源污染的法律條文中不難看出,針對陸源污染我國主要是以宏觀調控為主,且其立法的落腳點放在了嚴格控制各排污主體排放陸源污染物的數量指標上,針對造成陸源污染的單位以處罰金為主要懲罰措施。這對于一國內部或許是可行的,可是若將這一系列措施應用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上,其執行力度恐怕就大打折扣了。
基于目前對于防治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法律對策的現狀,筆者認為無論是國際公約還是國內立法,其都將解決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對策重點放在了"防"上,即通過限制排放達到減少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目的。但是對于已經造成的污染如何處理,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受害者怎樣補償,卻缺乏相應的措施。對此,筆者提出自己的一點建議:
從國家的宏觀角度來說
第一、確立排污權指標,實行排污權交易制度。所謂排污權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確定的條件下,利用市場機制,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從而達到減少排放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國際法上每個國家都是平等的主體,都享有排污權,想要保證經濟的發展的同時做到零污染排放這是不可能的。所以首先應當依照各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科學技術實力確立各國享有的向海洋排污的指標,超過指標的數額,可以通過交易買賣的方式向有結余的國家購買,通過這樣的經濟手段可以督促各國嚴把陸源排污關,減少不必要的陸源污染物進入海洋。
第二、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針對各國每年造成的陸源污染,由各國依照本國每年實際排污指標按比例向基金存入一定款項,用于全球每年對于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治理??紤]到各國經濟實力的差異,想要僅憑一國之力治理所屬海域的陸源污染,不僅會對本國造成嚴重的經濟負擔,從法律層面來說作為陸源污染的受害國這也是顯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的。建立全球陸源污染環境基金,集合各國的力量,用于治理陸源污染,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證治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資金流。
從公民角度來說
首先,應當完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民事責任制度。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權,應當承擔嚴格的民事責任,即對污染環境造成環境污染損害事故的,不管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當一國的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危害已經不僅對另一國領海水體造成損失,并且對該國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活造成實際損害時,法律應當賦予他們追償的權利,這才不失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其次,國家代位追償制??紤]到公民相對于國家的弱勢地位,以及公民在針對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訴訟中訴訟主體,舉證責任的困難,國家應當充分發揮作用,在公民蒙受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舉證不能或難以確定訴訟主體的情況下,如果損害事實確定,可以由國家先代為賠償,再由國家取得追償權,由國家向造成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當事方追償。
四、結論
根據聯合國、環保組織和我國的相關數據顯示,在世界范圍內造成全球海域污染的污染物當中,陸源污染物占到50%至90%,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迫在眉睫。各國除了應該在本國立法下確立完善的防治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機制,還應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合作,防污與治理并行,同時建立完善的損害賠償機制,才是處理跨國海域陸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有之法。
參考文獻:
[1]黃徐晶《.防治陸源污染保護海洋環境》
[2]梁芳《公眾參與防治陸源污染的法律制度研究》
[3]辛秀明《陸源污染防治與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2
關鍵詞:康菲漏油事件;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4-0091-03
引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灣蓬萊19-3號油田B平臺、C平臺于2011年6月4日發生重大漏油事故(簡稱“康菲漏油事件”)。在超過半年的時間內,渤海被污染的海域從最初的16平方公里蔓延到超過6200平方公里。受此影響,渤?;蛟S再也找不回昔日深邃的清澈??捣谱鳛樽鳂I方,將溢油事件造成的嚴重污染事故瞞報近一個月, 2011年9月1日,在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三停”(停注、停鉆、停產)后仍然有油花溢出??捣埔欢僭俣傅》笱埽谛畔⑴渡险谡谘谘?,在事故處理上弄虛作假,無視環境破壞的傲慢態度讓中國公眾怒不可遏。事故發生以來,渤海灣沿岸上百家水產養殖戶遭受的損失超過十億元,當索賠事宜提上議程,漁民們卻發現困難重重。不僅存在取證、定損、開銷等各種困難,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阻力也較為明顯??捣坡┯褪录┞冻鑫覈诤Q蟓h境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一、 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1.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我國長期存在“重陸輕?!钡乃枷?,公民海洋保護意識薄弱,環保維權意識普遍不高。在此次康菲漏油事件中,除了直接損失慘重的個體養殖戶外,幾乎所有附近的漁業公司為了公司業績而集體聲稱“沒有受到影響”,完全將環保之事至于經濟效益之下,對維權索賠閉口不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引入大量實力雄厚的外資并給予其“超國民待遇”,但由于我們對這些跨國公司監管不到位,當出現問題時,面對強勢的跨國公司,各級政府部門往往都推諉避讓,疏于執法。從政府到公民,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環境維權態度淡漠,使得康菲漏油事件持續很長時間而沒有得到及時控制。
2.海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夠?!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污染環境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1]據此,康菲漏油事件發生后,康菲應就是否給漁民造成損失而自證清白,但是需由我國確定污染造成損失的程度。盡管國家海洋局在2007年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2008年國家農業部制定了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但這些標準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所以,如何確定污染范圍、如何具體量化和評估損失、索賠多少卻并非易事。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頒布,其中第85條規定:違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我國法律條例中所規定的最重的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明顯太過陳舊,對污染損害責任者沒什么威懾力,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BP)賠付的400億美元相比,實在不值一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者的違規成本太低,這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3. 政府監管機制缺失,執法效率低下。渤海灣漏油事件前后持續半年多時間,受害方維權進程緩慢,暴露出我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監管不力及執法不力。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在這次事件中,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是直接管轄單位,應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事故責任方提出索賠訴訟。但是據了解,國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事故報告后并沒有及時披露漏油信息。官方說法是想先了解情況,是否堵漏,漏油現狀如何,需等確認具體污染程度后再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污染面積越來越大,許多水產養殖戶并不清楚大量魚苗參苗的死亡是與海底漏油有關,依然繼續投放,最終致使養殖戶總損失超過10億元。[2]
此外,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我國海洋生態食物鏈污染最終會影響到我國的食品安全,這涉及衛生、質量監督和工商等部門的主要職責,由這些部門提訟當然更為合適,但是這些部門也是緘口不提。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海洋管理呈現出“九龍治水”的局面,管理者包括海洋、漁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交通運輸等多個部門,其間缺乏協調合作,監管效率低下,沒有落到實處。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很容易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局面。
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經驗
2010年4月21日,美國墨西哥灣發生重大漏油事件,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引起世人高度關注。美國憑借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對英國石油公司展開了刑事和民事司法調查,最終使其賠償超過400億美元,英國石油公司付出巨大代價。
1.美國在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遵循的法律依據。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是一起發生在一國領域內的跨國環境侵權事件。不僅涉及到美國的環境,由于油污隨著洋流移動還會影響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甚至南美洲一些國家的海域,而且作業方不只是英國石油公司,其參股的還有日本三井物業等多家跨國公司。在這種大規模的跨國環境污染案件中,對污染者的追索賠償不只依據美國國內法體系,還參考了相關國際法。
在國內法層面上,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侵權訴訟中,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是主要裁判的依據。美國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擴大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船舶(包括海上鉆井平臺)和相關設施負有責任的所有者、作業者和其他主體,應對漏油負責。該法廣泛包含了各種受損害的客體,不僅要求英國石油公司對因環境破壞造成的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損失、政府收入減少進行賠償,還要求對額外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等公共服務費用進行賠償,而恢復受損自然資源的費用則以修復費用計量而不是當前市價計量,同時允許受害人和相關團體依據其他制定法,向責任者索賠以及政府對責任人的刑事處罰。[3]此外,對于《石油污染法》中關于責任限額設定在7500萬美元的這一條文,在其中的1004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也有所補充:負責方的以下行為具有排除責任限額的效果:(1)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2)違反適用的聯邦安全、構造或操作規則。據此,對于這一損失遠遠超出7500萬美元的石油泄漏事故的索賠就有法可依。美國《清潔水法》311(33U.S.C.1321)條款也規定:“……發生石油泄漏事故的設施的所有者和運行者應承擔嚴格責任……?!盵4] 依照嚴格責任原則,受侵害方只需要證明侵害方的行為與自身受到的侵害有因果聯系即可認定責任。根據此法,美國及當地民眾作為受侵害方只需提供由于英國石油公司的錯誤行為,造成了漏油事件這樣一個結果,就可以向英國石油公司索賠。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弱勢受害民眾的利益和防治環境污染。英國石油公司除了承擔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等法律規定的強制責任外,還要面對眾多的私人索賠以及特定行業或群體的集團訴訟。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已有漁民、租船船長、承運人、飯店、度假村經營者及當地居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賠償其業務或生計損失。除了《石油污染法》和《清潔水法》,美國依據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中遵循“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由此所涉及的責任人不僅有污染制造者,還可能會牽扯到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甚至母公司的經理及股東。[5]
在國際法層面上,美國依據《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84年和1992年議定書之規定:當某一事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領土包括領海中造成油污損害,或已在上述領土包括領海中采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時,索賠訴訟可在上述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法院發起。還有199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71年《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國際基金公約》,都為采用訴訟手段解決石油污染事件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盡管追究英國石油公司的環境刑事責任并不可能恢復已受破壞的環境或者減輕當地居民的痛苦及損失,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樣處罰的力度與公正性,不僅給污染者一個沉痛的教訓,也給世人一個警示。
2.美國政府的行政舉措。歷史上處理類似污染的實踐表明,處理進程的緩慢使得受害者通過傳統司法途徑追索賠償的努力不僅艱難,還往往陷入“遲來正義”的僵局,而行政力量與司法制度的結合將會使索賠行動更有效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10天,美國政府就確認英國石油公司為事故責任方,應承擔一切清污工作和可能的花費。美國政府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行政舉措包括:
第一,建立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后,美國迅速成立了由l6個聯邦政府部門組成的漏油應急反應指揮中心“Restore The Gulf”,總體負責應對危機,并且每個州政府都建立了地區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簡稱ACP),這是對已有應急制度的進一步強化,該項預案在應對溢油事故中起了聯系所有利益相關方的作用,在有效協調各方力量的同時及時按照當地情況迅速調配物資。[6]
第二,加強政府監管。在政府的督促下,不到兩個月,英國石油公司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事故發生當天,奧巴馬政府就要求調查機構30天之內拿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后,美國政府重建了聯邦海底鉆探監管體系,增加了監管預算與培訓,并提高監管標準以跟得上近海鉆探領域的技術進步。另外,政府組織技術專家編寫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油污清理技術導則用以指導清污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加強對環境的監控工作,為以后研究提供數據基礎。[7]
第三,發動群眾力量。美國民眾有著強烈的環保意識,政府廣泛調動了社會公眾力量參與事故處理,如征集商業船只或雇傭當地居民駕駛自有漁船進行出海清污或者救災貨物運輸工作等。
三、我國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
美國政府在應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采取的策略、做法值得借鑒。我們必須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加大力度。
1.增強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政府作為海洋環保工作的領導者,需加強海洋管理的主動性,把海洋環境保護納入重要的管理議程。各級政府要認識到海洋環境保護對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大力進行保護海洋環境的宣傳教育,營造保護海洋環境的氛圍,提高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權益維護意識,使公眾認識到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同時實施“海洋保護從娃娃抓起”工程,加強對青少年的海洋環保引導教育,確保海洋環境保護后繼有人。要幫助企業轉變固有的“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觀念,明確海洋環境是企業持續發展的依托,只有保護海洋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8]
2.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的《海洋法》已經實施了近22年,在此期間,海洋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表明舊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亟需完善。第一,擴大環境污染法律范圍并放寬訴訟條件。要允許政府、公眾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作為訴訟單位,并且允許受害區域居民提起集體訴訟,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第二,加大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 (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古語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笨梢越梃b美國《石油污染法》提高最高罰款金額,可以有條例補充特殊情形,罰款金額上不封頂。這樣才能讓潛在的海洋環境污染者有所忌憚。第三,要求海洋開發公司繳納生態風險基金。政府需認識到海上作業活動的風險性,提前做好應對事故準備,如提出污染標準,要求海洋開發公司預先繳納生態風險基金等。一旦事故發生,可以預先提取基金進行污染處理工作,以免釀成更大的損失。
3.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管。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嚴加防范。由于海上作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風險的特點,在海洋開發中政府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海上作業活動的約束及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提高風險應對能力。要調整我國目前的海洋管理體制,明確“九龍治水”中“九龍”各自的職責所在。要通過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實時控制海上作業情況。另外,可設立專門的海洋監管機構,加強國家對海洋管理的監控與指導。[9]
4.提高應對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海洋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包括解決此類事故的法律制度,搶救、協調機制,行政力量的運用,各種社會資源的調度等。同時加緊研發處理海洋環境污染的新技術和監管技術,以跟得上海洋作業活動的發展。[10]通過司法與行政力量的結合以提高污染事件的處理效率。
參考文獻:
[1]王社坤,陳若英,王成.康菲漏油事件的法律追問[N].光明日報,2011-09-22.
[2]養殖戶損失約13億,康菲自稱未收到索賠要求[EB/OL].新 華網,2011-08-25.
[3]李志剛.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各方賠償責任劃分分析及啟示[J].國際石油經濟,2010,(8).
[4]夏禹.從國際法的視角分析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司法解決途徑[J].法與實踐,2011,(2).
[5]靳婷.從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看美國刑事責任的追究機制[J].中國檢察官,2010,(12).
[6]劉亮,范會渠.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溢油應對處理方案研究[J].中國造船,2011,(7).
[7]吳曉青.墨西哥灣漏油事故處理之鑒[J].證券市場周刊,2011,(11).
[8]李百齊.加強海洋管理,保護海洋環境[J].理論界,2007,(12).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3
[關鍵詞]海洋環境;金融支持;對策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7
1 大連市海洋環境現狀綜述
1.1 地理位置概況
大連位于中國遼東半島最南端,主要有黃海流域和渤海流域兩大水系。淡水資源總量為每年37.86億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資源為34.2億立方米、地下水資源為8.84億立方米,兩者重復水資源量5.8億立方米。自2014年起,其海事局管轄海域新增4600多平方公里。成為東北、華北、華東以及世界各地的海上門戶。同時大連是重要的港口、貿易、工業、旅游城市;也是中國東北主要的ν餉嘔?、侗眮唶H航運中心、國際物流中心、區域性金融中心。
1.2 海洋環境現狀
由于大連市的海洋環境資料有限,而其與黃海、渤海相接,故著重以大連市環渤海黃海地區為主要研究對象。
隨著城市工業化程度的加強,路源污染物的排放越來越多,造成海域污染日趨嚴重,海洋環境日益惡化。中國沿海各種類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處,就渤、黃海沿岸有100多處。由于大連市與渤海和黃海相接,可見其海洋環境污染情況十分嚴重。數據顯示,近幾年大連市近岸海域污染形勢相當嚴峻。全市約50%實施監測的入海排污口超標排放污染物。
2012年大連市近岸海域海水質量一般。按照監測站位計算數據(如圖1、圖2所示),符合二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39.7%,較2011年上升18.3%;符合三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26.3%,較2011年下降6.2%;符合四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5.8%,較2011年下降18.2%;劣于四類水質標準海水站位比例為28.2%,較2011年上升6.1%。受強降水影響,劣于四類水質站位增多。劣于四類水質海域主要分布在大連灣、青堆子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為無機氮和活性磷酸鹽。
分析圖1和圖2可知,雖然大連市符合二類水質的站位比例相對較高,但劣于四類水質和三類水質的站位仍占據了較大的比例。和2011年相比,2012年雖然二類水質有明顯良好的上升趨勢,但劣于四類水質的比例也在不斷地攀升,三類水質和四類水質的站位也在呈現下降的狀態。由此可見,大連市的海洋水質還是有很大的問題。因此,大連市的海洋環境污染相對復雜。
同時,調查顯示市30個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狀況及重點排污口鄰近海域的環境質量狀況進行的監測與評價結果表明:有15個排污口向所在海域超標排放污水,占監測排污口總數的50%。在所監測排污口中,凌水河重點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對海域環境造成的危害或潛在危害最大,一般排污口中營城子工業園區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對海域環境造成的危害或潛在危害最大。監測結果表明,凌水河入??卩徑S蛞咽艿絿乐匚廴綶1]。
1.3 環境問題綜述
綜合上述,無論是從海水質量還是海水中的排放物來看,大連市的海洋環境現狀并不樂觀。分析可知,當前大連的海洋水質較差,污染物排放量相對較多,并且存在一些潛在的海洋環境問題。但就目前來看,海洋環境問題主要存在于海洋環境的水質污染等方面。因此采取適當的海洋環境保護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
總地來看,目前大連的海洋環境基本上還是處于良好狀態。但在某些沿岸的海灣、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連灣、渤海灣等環境污染比較嚴重;某些海洋水產資源衰落,漁獲量減少,少數珍貴海產品受損,一些海洋水產資源質量受到影響;部分灘涂荒廢,濱海環境遭到損害。就大連海區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較嚴重,黃海次之。污染和損害大連市海洋環境的因素主要有:陸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污染、人工傾倒廢物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和海洋開發和重金屬污染等[2]。
3 環境治理與過程中金融支持之間的問題綜述
為治理海洋環境問題,我們需要有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是現階段我國對海洋環境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還是相當地薄弱。綜合黃海渤海地區和大連實地金融投資與海洋環保指標的定量評價結果,表現出以下問題。
(1)資金雖然是海洋環境保護的基礎保障,但是現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的現實中,各種形式的資金投入與海洋環境情況并未表現出較強的紐帶關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強海洋環境承載力的功能上存在一定限度的路徑阻礙,海洋環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2)無論政府投資型還是企業投資型金融模式,資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環境系統均體現為一個緩慢的過程,當年的海洋環保資金投入并不能對海洋環境產生直接迅速的影響。政府或者企業的海洋環保投資存在時滯性。但不同類型的資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環保時滯性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相對于海洋環境檢測等固定資產占比例較高,技術,人力資本密集型的項目投資,海洋污染治理投資對海洋環境影響的時滯期較短。
(3)無論政府支持型還是企業支持型海洋環保投融資模式,滯后期的海洋環境指標對當期資金投入量的預測能力較弱,過去年份的海洋環境綜合評價狀況對其決策參考價值很小。從另外角度來說,投資主體在考慮海洋環保經費投入量時,決策者的資金投放計劃和投資額度尚有很大的隨意性,缺乏一個明確的投放標準和規律性的資金籌資規劃。
(4)與政府投資對海洋環境的微弱影響相比,企業投資因其資金投放領域的狹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環保系統不同項目間的整體協調性等,其作用效果更加不理想[3]。
4 金融支持對策與治理效果展望
海洋環境保護的金融支持政策體系在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氣候變化的復雜性在增加人們對其規律的認知難度的同時,也直接決定了海洋環境的治理和海洋環保產業的發展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這一發展過程之中,海洋環境的富足和海洋環保產業的資金瓶頸并存,資本如何形成已經成為海洋環保產業發展的主要約束力量。
那么,如何將海洋環境資源潛在的優勢轉化為海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的動力,并加快形成良性的資本和資本利用循環機制成了現階段的主要任務。但是,海洋環境問題畢竟是一個龐大的工程體系。特別是在大連市,其政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金融投資中凸顯的資金利用明顯不暢通,具有明顯的時滯性以及資金籌劃與協調問題,并非單純地依靠資金注入就能一蹴而就,這些問題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還是源于社會各界以及政府對該方面的資金供給的缺失,資金循環的周期過長以及沒有形成一套的金融支持體系。因此,造成該產業的金融支持問題存在明顯的缺陷。提出以下解決方案。
4.1 建立藍色信貸體系
藍色信貸就是要圍繞著藍色經濟開展信貸服務業務,并建立一套完整的體系。其重點就在于嚴格控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和產能過剩企業的貸款。積極地配合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的行業,例如:海洋環保、海洋生物、海洋技術等新興的海洋環保企業。增加海洋環保產業的信貸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環保開發的中長期貸款額度,形成良好的信貸機制。特別要增加對海洋環保高新技術企業的支持力度,以此來緩解高新技術創新創業和研發的資金不足的壓力。
4.2 探索海洋環保金融相關的金融衍生品
在地區經濟活躍、資金充裕、區域內業務創新和跨區業務發展動力都較強的城市和地區,可以在海洋金融創新方面進行探索,緊緊抓住海洋環保產業的發展優勢、特征和規律,有針對性地開發和創新產品與服務,最大限度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風險的有效管理。例如:金融期權。海洋環保企業公開發行金融期權,期權標的3年以下最為合適。近海海洋環保指標在規定數值以下,公司可以承諾以實現流通的票面價格到期回收該期權。當然,期權的相關數值的設定需要經過仔細的核算,確定該環保指標與企業經濟效益有必然的聯系。此外,公司因此可以發行針對某項經濟技術研發相關的風險債券。
為了改善海洋環境,技術研發和技術裝備是必不可少的。二級技術的研發和技術裝備的成果需要應用于相關企業而產生收益,以此為基礎,對風險投資人發行風險債券,在一定的時期內一項技術成果能成功,則由此產生的收益中的較高比例用于補償投資者。而一旦技術研發和技術裝備不成功,則風險投資的成本將血本無歸。依托企業這樣的一個運作載體實現融資的目的。這將更加有利于激發具有經濟頭腦的人研制出來更多更實用的與海洋環保有關的金融衍生工具。
4.3 以政策為導向,建立環保產業相關的金融機構
為更好地促進海洋環保產業的發展,應當逐步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以市場運作為導向、以金融支持和風險控制為目的的海洋環保金融機構?,F階段應盡快建立政策性環保產業信用擔保機構和政策性環保銀行。
(1)建立信用擔保機構
建立政策性環保產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環保產業政策性金融體系的基本內容,政策性信用擔保機構可以調動商業性金融對環保產業信貸融資的積極性。環保產業信用擔保機構的組件可以采取兩種模式:
一是以政府為主要的牽頭人,市場化運作。這種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出資為主,市場籌資為輔建立信用擔保機構。它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突出環保產業導向,按照市場的具體規律運作,但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是秉承著保本微利的經營原則。
二是混合組建,市場化運作。這種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和其他專業性商業擔保公司為主要的共同出資人。同時還吸收其他市場主體投資組建信用擔保機構,它具有商業擔保和信用擔保的雙重特征,實行合作經營。先有政府根據政策標準和市場原則保薦擔保對象,然后由商業擔保公司按市場化要求進行擔保。這種模式的擔保機構在講求社會效益的同時,也把追求自身的效益放在首位。
這兩種模式下,都可以很好地體現出政府財力的支撐作用和其組織協調作用,也能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同時,擔保機構權、責、利的有效統一也可以較好地解決出資人和人的問題,使更多的環保企業從中受益。
(2)建立環保銀行
借鑒發達國家環保銀行的經驗,建立政策性環保銀行。政策性環保銀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環保產業政策,為專門的國家環保產業提供資金上的資助,保障國家環境政策的執行和環保項目的實施。
其主要以政府注Y和政府資本為主,可以允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注資,也可以考慮國家環保基金會控股,各省環?;饡h?;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業參股。根據國際經驗和我國現有的政策性銀行的主要資金來源,除了政府財政資金外,還要注意提高其融資能力,擴大融資渠道,發行債券(國家債券、海洋環境債券)、借款(國外政府以及其他機構的優惠信貸等)等。政策性環保銀行應當根據其特定的業務章程,具有一定的市場理性,謹慎地選擇支持對象,甄別貸款項目,更大限度地發揮政策性資金的邊際效率和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1]于小魚.大連海洋經濟發展的現狀、出現問題及解決路徑[D].遼寧師范大學,2011.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4
關鍵詞:海洋環境;生態保護;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P6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32-0126-02
我國有18 000多千米的大陸海岸線,是中華民族繁榮穩定發展的搖籃;在這富饒的海岸帶上,我國國土利用程度最高,經濟水平最發達,人口最密集。與此同時,由于海岸帶是陸地生態系統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結合部,近海岸陸地受海洋生態系統影響較大,部分陸地物種不得不依存于海洋生態系統所存在,因此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它不僅影響著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生物鏈,還影響著與其相關的陸地資源,故要大力發展海洋經濟的同時實現海洋資源合理利用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海洋資源發展的趨勢
陸地資源是目前利用率較高的自然資源,但一些地區受限于地形地勢等環境因素的限制,開發成本較高,開發前景不明朗,因此,在注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同時,把目光關注海洋資源,盡可能讓土地資源和海洋資源都能發揮出極大的經濟價值。但是,現代海洋資源在開發過程中展現其巨大經濟效益的同時,不可避免地衍生出一系列環境問題。例如,海洋生物多樣性與海洋漁業日益發展的矛盾,海洋石油資源開發與海洋環境污染的矛盾,近海岸圍海養殖、圍填海與海洋生態環境穩定性的矛盾。這些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或多或少的影響著沿海地區和內陸地區的經濟與社會發展。這就要求實現海洋經濟開發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從“先開發后保護”到“開發和保護并舉”的發展趨勢。
隨著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基于海洋產業所衍生的工業鏈已經成為中國沿海經濟的重要內容。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沿海地區逐漸形成了大力發展重點海域,合理利用海洋資源的海洋經濟產業。沿海地區占13%國土總面積卻擁有40%的人口,沿海經濟占全國GDP中的比重高達60%。因此,在大力開發陸地資源的同時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經濟來源。
二、海域環境狀況
20世紀70年代以前,由于海洋開發不明顯,我國的海洋環境未受到較大破壞和污染,海洋生態系統較好。70年代末期至90年代,沿海經濟迅速騰飛,近海岸地區海洋開發日益頻繁,海洋生物鏈失調,海水污染嚴重給海洋生態系統帶來巨大壓力,與此同時,海洋石油工業蓬勃發展,石油泄漏事件偶爾發生,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加劇。至20世紀末,我國約有4萬平方公里海域污染較重,20萬平方公里的近岸海域受到污染,海洋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破壞,生物多樣性不斷減少,自然災害次數增多。因此,我國需要大力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并利用實時人為監控、合理制定區域規劃等方法對與海洋資源息息相關的沿海作業進行嚴格監測監管,把災害指數盡可能的降到最低,減少經濟損失,在不影響海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確保海洋資源的可再生循環利用。
最近十年以來,我國海洋環境惡化的勢頭受到了有效地制約。海洋污染總體上呈下降趨勢,全國近海岸海域污染程度略有減輕,但是局部海域尤其是重點海域污染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仍不樂觀。海洋石油作業區和大部分河口、海灣地區有機物污染、油污染和重金屬污染較為嚴重,局部區域污染對近海岸的魚蝦類的總量和質量影響較大,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沿海地區人民的日常生活,因此,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和沿海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是未來十年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實現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三、局部海域生態環境惡化的原因
1.海上污染
海洋石油工業操作失誤導致石油污染;化學品運輸過程中有害物質泄漏;近海岸地區大量違規傾倒廢棄物;圍海養殖密度過大,造成海洋生物鏈失調,局部海水含氧量下降,導致海洋環境失衡。
2.近海岸陸源污染
盲目開發近海岸陸地旅游資源,導致局部生態系統失調;內陸地區在主要入海河流大量傾倒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導致出海和海灣地區水體變質,污染嚴重;盲目引進某些外來物種,使本地物種安全受到侵害。
3.不合理的開發和管理
漁業資源的過分捕撈,超過了其可再生的能力,導致魚類總量下降;盲目追求經濟效益對沿海地區進行過量圍填海,建設大量工業用地或海景房,打破原有的區域生態平衡,破壞海岸帶生態環境。
4.全球海洋環境的影響
海水是動態的,不斷流動的,某個地區的海洋環境發生變化勢必對其他地區或多或少影響著。例如,周邊鄰國污染物泄露流入我國海域;全球溫度的升高,導致南北極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影響了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四、海洋污染和防治的采取措施
為了確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相互協調,共同發展,我們應充分認識到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關鍵性。因此,我們應采取以下措施來遏止海洋環境持續惡化的勢頭。
1.加強沿海地區的法制建設
根據不斷出現的實時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繼續完善《海洋環境保護法》,彌補在海岸帶管理方面的某些空白,只有不斷地完善和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制度處理相關問題,才能提高我國海洋保護的依據性和可協調性,為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提供了堅實的后盾。
2.控制陸源污染物和海上污染物的擴散
對工業廢水的排廢量進行控制,嚴格審批入海口和排污口;提高污水處理廠的脫氮、脫磷工藝水平,引進先進儀器,淘汰落后的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實現農業的清潔生產,降低農藥和化肥的利用率;嚴格管理海上石油作業的安全性,嚴格審查攜帶化學品的過往船只的安全性,盡可能把發生事故的概率降到最低。
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
全方位海域監測和部分區域監測有效地結合起來,利用人工定點監測和遙感衛星總體監測等方法及時發現污染源或不合理的海洋資源利用項目,做到及時治理,把污染源扼殺在萌芽中,減少經濟損失。進一步加大入海排污口、近海旅游度假區和典型海洋生態脆弱區的監測力度。從根本上,處理一切不利于海洋生態環境的狀況發生,有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海洋資源的合理開發
合理開發海洋資源,對一些不利于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工程,少開發或不開發,科學的論證海域使用的合理性,從源頭上嚴格審批海洋資源利用的方案,對正在進行的污染和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項目加大監管力度,從而有效地保護海洋環境。
5.提高公民保護海洋意識
普及海洋知識,舉行海洋保護專題講座,印發海洋保護宣傳冊,把最切實的海洋環境問題傳達給公眾,提高公民的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自覺性。從思想上重視就能在行動上制約。
五、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海洋生態系統穩定與否和海洋生物多樣性緊密相關,海洋生態環境穩定則生物多樣性趨于平衡,反之,則生物多樣性減少,目前的由于海洋生態系統不斷受到外來人為因素的影響,生態系統的平衡性已被逐漸打破,海洋生物種類也因此逐年減少,其后果直接影響到當代人的利益,然而更為重要的是對后代人產生了積累性不良后果。因此,我們當代人應肩負起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生物可再生循環繁衍的歷史使命,遏制住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趨勢,從保持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這一前提出發,建立滿足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生態環境,即為大力發展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相協調的同時,要特別突出海洋生態保護的重要性。因此,應采取進一步的措施和方案致力于加強海洋生態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1.形成嚴格的捕撈制度
在大力發展漁業及其附屬產業的同時,嚴格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做好漁業資源的增殖和養護,對特定魚類根據其繁殖特性進行分季節分批次的捕撈,禁止非法大規模持續性捕撈,保證漁業資源的可持續性,與此同時,調整和完善海洋生物資源的養護條件,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確保海洋生物資源平穩,有效的利用。
2.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
以改善海岸帶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可建立海洋管理試驗區,在盡可能不影響海洋生態系統的前提下,合理規劃布局,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建立一套海洋管理的指標體系,并根據實驗區所呈現出來的問題,不斷完善海洋管理,同時深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評價和海域監督管理,提高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3.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
隨著海洋經濟的大力發展,海洋資源開發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矛盾日益嚴重,我國已有文昌魚、斑海豹等多個稀有物種瀕臨滅絕,因此,應大力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合理規劃布局自然保護區,提高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水平,極大限度確保稀有物種的正常繁殖。
4.防護林建設和赤潮防治的監測
防護林建設不僅在防護海潮效果明顯,在改善海洋生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也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赤潮是在特定的環境條件下,海水中某些浮游植物、原生動物等爆發性增殖引起水體變質的災害,災害形成時間長,范圍廣,因此應高度重視避免赤潮災害的發生,即為建設海域赤潮監測監視預警網絡,并對重點海域和赤潮多發海域實施嚴密的監視監測,減少赤潮災害所帶來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六、展望
在現代化建設進程中,我們既要大力開發海洋經濟也要加大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實現合理、有條不紊、互不沖突的發展。針對重點海域,要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海洋生態系統的穩定。從先污染再治理轉變為先規劃再開發,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保證海洋經濟開發的可行性,減少海洋環境保護成本。與此同時,我們應制定沿海經濟發展和海洋生態環境相互協調的科學發展方針,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不斷深化海洋生態保護的思想意識,走一條海洋生態環境和海洋經濟發展和諧與穩定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參考文獻:
[1]郭院.論中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理論和實踐[J].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1).
[2]王斌.中國海洋環境現狀及保護對策[J].環境保護,2006,(20).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5
關鍵詞:船舶 污染 船員管理與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護環境的浪潮下,通過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課程訓練設計及實踐,不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應急反應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夠快速提升個人應急能力和團隊協同作戰的水平,保證演練質量。與實際污染處理相比,實際船舶營運和防污染演練實用性強,無污染。輪機員通過防污染演練課程的學習、實踐,對改變自身不良行為、實現船舶安全化、減少和杜絕人為因素、保證船舶安全營運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研究船舶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著重要意義,保護海洋環境,讓人類有一片藍色的海洋。
2.船舶對海洋造成污染的類別
工業革命以來,各種科技的飛速發展,將人類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不僅推動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同時人們的思維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潛移默化地改變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兩面性,雖然科技帶來了方便,但是也帶給了我們很多新的困擾。機器給海洋運輸業和海洋資源開發帶來了便利,同時也在通過各種各樣的方式污染著蔚藍的海洋。船舶對海洋直接或間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幾種: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營運性排油和各種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營運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壓載水、洗艙水、機艙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類。各種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業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擱淺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運輸中的有害有毒物質污染:
近年來隨著運輸危險化學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質造成的污染也越來越嚴重。運輸這些有害有毒物質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從生活處所排出的排泄物,如醫療室排泄物、廁所排泄物、洗衣間和廚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營運中會產生船舶垃圾,這些垃圾主要包括墊艙物料、鐵銹、脫落的油漆殘渣、包裝材料、油棉紗等,船員、旅客生活中所產生的日常消費品和食品殘渣的廢棄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現狀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現狀
從上世紀到今天所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來,國際上船舶發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較為有效的控制,從原來的上升趨勢轉為下降趨勢,現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個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為發展的需要,很多國家相互之間的進出口貿易得到進一步發展,對于航運業更為依賴,現在的船舶不僅運輸量更大,運輸更快捷高效,還降低了事故的發生。但是還是對海洋環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一些實事案例來分析:根據美國的一家信息協會統計,從1978年到1997年,世界發生泄漏量超過34噸(10000美加侖)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萬噸。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發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發生的油井、碼頭、油輪同時泄漏的事故,總溢油量達81.6萬噸。1989年的“??松?瓦爾迪茲”號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萬多噸貨油。對當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態破壞,生態系統恢復時間要長達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損失近80億美元。這也是美國《1990油污法》問世的導火線。
從1954年到20世紀末,國際上不斷出臺新的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海洋環境保護事業得到較快發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條多層次,系統性的框架型道路。隨著1954年《國際防止海上油污公約》的誕生,標志著國際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開始,也是海洋環境國際保護法的開端。但是該公約沒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應如何處理的問題,也沒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海洋的規則,事故賠償的問題如何解決,遺漏的問題很多,大大影響了它的實施效果。直到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頒布,才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質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則是在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1978年通過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以下簡稱“73/78年防污公約”)做了全面的規定,把船舶有可能對海洋環境污染的方式都列舉出來,并作了規定。對世界各國影響深遠,有著“海洋法”之稱的《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簡稱《UNCLOS 1982》)。該公約突破了傳統的海洋法,較全面的對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規定。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國際上有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立案是比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著不大不小的問題。如一些管理上單要素不完善,不嚴格;體現不出在可持續發展和賠償方面不夠科學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應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規
筆者認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法律體系,我國在各項防污制度和應急反應制度上都要做出更為嚴格、更加明確的規定;與此同時要加強船級社這類民事性立法工作,讓油污保險和清理油污資金保證,完善船舶污染損害賠償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據,有法可依。各國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單獨的、任意的,我國必須與各海洋國家加強交流和合作,加強與國際法律制度的接軌。這樣可以取長補短,查漏補缺,可以更好地絳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適應國際船舶污染立法的發展,減輕我國日趨嚴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勢。國際上的法律可以對船體的結構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跟著科技的腳步,來適應船舶設備的發展;對船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員來操作,船員素質和防污染意識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險,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環境;對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屬船東實行高額的賠償制度,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對受害對象的一種保護;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國際統一性,有效地環境保護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有效的結合起來,使海洋環境往一個可持續的良性循環的方向發展。
4.2規范船員的管理
對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強的環境保護意識,過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這兩點,就需要加強對船員的宣傳教育,讓船員意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來幫他們了解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義。除此之外,還要加大監督力度和處罰力度,對違章操作帶來嚴重污染的船員采取處罰措施,扣押其證書或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從新參加有關技能培訓。根據國際公約的要求,通過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中對人員的管理規定,努力將人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發船員對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熱情,發揮各自的O督作用,從思想上重視它,才能杜絕污染行為的發生,高效的保護海洋環境。
4.3加強防污染設備的檢查和保養
在保護海洋環境的浪潮下,在國際公約的規定下,對船舶上的防污染設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就需要在設備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經常檢查設備的管路系統和設備本身是否有損壞漏泄,設備附件及儀表是否完好,把發生污染的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保證不排放污染海洋環境的物質。同時也要對設備進行檢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換掉,防止下次使用設備發生事故。對設備的保養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
5.更有效實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據本文的分析,筆者覺得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挖掘出預防船舶對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從船舶使用的能源出發,現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為能源,可以研發新的設備來使用不污染海洋環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陽能。二是從防污染設備著手,先進的科學技術和蓬勃發展機械制造業的有利于設備的研發,新式的防污染設備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護海洋環境。三是國際公約的完善化,加強各個海域的監管,一旦發現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質,能夠及時地對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最后,落實還是靠人,應注重廣大船員的教育培訓,全面升華船員素質,最大限度避免人為的事故發生。讓船員被動接受防污染,化為主動去維護海洋環境,還世界一個蔚藍的海洋。
參考文獻:
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范文6
第一條為了防治和減輕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護海洋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海洋工程,是指以開發、利用、保護、恢復海洋資源為目的,并且工程主于海岸線向海一側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具體包括:
(一)圍填海、海上堤壩工程;
(二)人工島、海上和海底物資儲藏設施、跨海橋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電(光)纜工程;
(四)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五)海上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養殖場、人工魚礁工程;
(七)鹽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綜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
(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毗鄰海域海洋工程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海洋工程的選址和建設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不得影響海洋功能區的環境質量或者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第六條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分配重點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刂茢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等違法行為,都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接到舉報的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國家實行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以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影響為重點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和評估,并提出相應的生態保護措施,預防、控制或者減輕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造成的影響和破壞。
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依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環境保護標準編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要求的調查、監測資料。
第九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概況;
(二)工程所在海域環境現狀和相鄰海域開發利用情況;
(三)工程對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工程對相鄰海域功能和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影響的分析及預測;
(五)工程對海洋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和環境風險分析;
(六)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七)公眾參與情況;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海洋工程可能對海岸生態環境產生破壞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增加工程對近岸自然保護區等陸地生態系統影響的分析和評價。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有核準權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應當征求海事、漁業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其中,圍填海工程必須舉行聽證會。
海洋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
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經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一)涉及國家海洋權益、國防安全等特殊性質的工程;
(二)海洋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及其附屬工程;
(三)50公頃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頃以上的圍海工程;
(四)潮汐電站、波浪電站、溫差電站等海洋能源開發利用工程;
(五)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規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權限核準。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區域環境影響并且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海洋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二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核準期限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后,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等發生重大改變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海洋工程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的,應當在工程開工建設前,將該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重新核準。
海洋主管部門在重新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后,應當將重新核準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可以采取招標方式確定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海洋工程指定環境影響評價單位。
第十五條從事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頒發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的資質證書前,應當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章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七條海洋工程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和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投入運行之日30個工作日前,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海洋工程投入試運行的,應當自該工程投入試運行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
分期建設、分期投入運行的海洋工程,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海洋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應當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該工程不得投入運行。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海洋工程的環境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核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自該情形出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改進措施,并將后評價結論和采取的改進措施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備案;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禁止在經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進行圍填海活動。
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設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的侵蝕、淤積和損害,危及領?;c的穩定。
進行海上堤壩、跨海橋梁、海上娛樂及運動、景觀開發工程建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海岸的侵蝕或者淤積。
第二十三條污水離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損害相鄰海域的功能。
污水離岸排放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在實行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過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
第二十四條從事海水養殖的養殖者,應當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減少養殖餌料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因養殖污染海域或者嚴重破壞海洋景觀的,養殖者應當予以恢復和整治。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固體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工程的建設、運行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圍懸浮擴散,破壞海洋環境。
第二十六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配備油水分離設施、含油污水處理設備、排油監控裝置、殘油和廢油回收設施、垃圾粉碎設備。
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臺、移動式平臺、浮式儲油裝置、輸油管線及其他輔助設施,應當符合防滲、防漏、防腐蝕的要求;作業單位應當經常檢查,防止發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稱固定式平臺和移動式平臺,是指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所使用的鉆井船、鉆井平臺、采油平臺和其他平臺。
第二十七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應當辦理有關污染損害民事責任保險。
第二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海上爆破作業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爆破作業前報告海洋主管部門,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海事、漁業等有關部門。
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信號,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作業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活動的,應當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的產卵期。
第二十九條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后可能產生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
海洋工程拆除時,施工單位應當編制拆除的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第四章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產生的污染物的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經稀釋排放入海,應當經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應當集中儲存在專門容器中,運回陸地處理。
第三十一條嚴格控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類,確需添加的,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水基泥漿和鉆屑。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在海洋工程試運行或者正式投入運行后,應當如實記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及其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并按照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向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權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當繳納的排污費數額。
排污者應當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
第三十四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作業中應當安裝污染物流量自動監控儀器,對生產污水、機艙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進行計量。
第三十五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氣體,確需排放的,應當經過凈化處理,并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標準。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海洋工程排污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全部專項用于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運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及其相鄰海域的環境、資源狀況;
(二)污染事故風險分析;
(三)應急設施的配備;
(四)污染事故的處理方案。
第三十九條海洋工程在建設、運行期間,由于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個人。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污染事故分級規定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報告??h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對污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條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海洋自然保護區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對海洋工程進行現場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文件、證件、數據以及技術資料等,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工作現場進行監測、勘查、取樣檢驗、拍照、攝像;
(四)檢查各項環境保護設施、設備和器材的安裝、運行情況;
(五)責令違法者停止違法活動,接受調查處理;
(六)要求違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擴大。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時,應當出示規定的執法證件。用于執法檢查、巡航監視的公務飛機、船舶和車輛應當有明顯的執法標志。
第四十四條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海洋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對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海洋主管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上級海洋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補辦手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或者擬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二)自環境影響報告書核準之日起超過5年,海洋工程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核準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未按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運行,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運行,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海洋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并處恢復原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一)造成領?;c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的;
(二)違反規定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的。
第五十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運行,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核準該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告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備的運轉情況或者污染物的排放、處置情況的;
(二)未按規定報告其向水基泥漿中添加油的種類和數量的;
(三)未按規定將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業前未按規定報告海洋主管部門的;
(五)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按規定設置明顯標志、信號的。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海上爆破作業時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進行炸藥爆破或者進行其他可能對漁業資源造成損害的作業,未避開主要經濟類魚蝦產卵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作業,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將塑料制品、殘油、廢油、油基泥漿、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殘液殘渣直接排放或者棄置入海的,由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清理,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清理的,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承擔;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海水養殖者未按規定采取科學的養殖方式,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嚴重影響海洋景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養殖活動,并處清理污染或者恢復海洋景觀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海洋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核準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
(二)未按規定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的;
(三)未按規定對海洋環境污染事故進行報告和調查處理的;
(四)未按規定征收排污費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