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1
關鍵詞:城鎮建設開發區;農村;土地;規劃
1緒論
城鎮化是農業工業化和農村經濟社會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城市化的發展能夠帶來社會經濟關系的劇烈變動,更驅動城鄉地域土地利用的重大變革,并由此引發農村和城市協調發展等系列問題。城市化必須以用地作為依托,城鎮化進程中土地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無論是產業結構的調整、人口的集聚,還是基礎設施的建設,都必須通過土地的重新配置來實現。因此在城鎮化過程中將土地進行高效、集約利用以促進形成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綜合效益最大化的城鎮土地利用體系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2我國城鎮建設開發用地進程中的主要問題
由于現行的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及相關政策還不夠完善,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城市化發展的需要,同時受我國特殊土地國情的制約,加上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等因素的影響,使得我國城市化進程中面臨的土地問題和難題仍然比較突出,土地管理工作任重而道遠。
2.1進入城市化快速發展時期,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尖銳
1981―2003年,全國城市建設用地面積每年增加約1011平方公里,以年均6.87%的速度遞增。而且由于城市多建于平原地帶,所以城市用地的外延擴張多為近郊區優質、高產的耕地。
我國人多地少,耕地資源非常緊張,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及經濟結構調整、城市化、西部大開發、生態退耕等一系列政策的實施,城鎮發展需要占用耕地,生態退耕還要減少大量耕地,同時,人口還在不斷增加,人地矛盾將進一步加劇。
2.2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現象較為嚴重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城鎮用地的擴展采取無償劃撥的方式,一些單位圈大院占地的現象較為普遍,城鎮土地利用效率普遍較低。許多城鎮盲目外延,擴大用地規模,盲目搞開發區,導致土地資源浪費嚴重,特別是中小城市、小城鎮及新區和開發區土地粗放利用的現象十分普遍。
2.3我國城市人口密度與國外相比差距較大
盡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城市人口密度一直在不斷增加,但2003年也僅為847人/平方公里,超大城市僅為1405人/平方公里,與國外的差距非常大,因此現有城市在提高人口容納能力上還有很大的潛力。
2.4區域化的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相關政策亟待完善
我國幅員遼闊,區域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顯著。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制定區域化的城市化發展戰略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區域化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政策。
3 我國城鎮建設開發用地進程中主要問題的原因分析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除了我國特殊土地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等客觀原因和歷史積累的因素以外,從主觀上進一步提高對城市化發展的認識以及盡快完善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相關政策,是解決城市化進程中一系列土地問題的兩個重要方面。
3.1 主觀認識方面的原因
從主觀認識上看,對我國城市化發展基于的特殊土地國情和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認識急需提高。有些地方較少考慮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更多地從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出發,不顧城鎮發展和建設的客觀規律,在城鎮發展上追求高標準、高起點;有的地方經濟發展較快,忽視耕地保護,追求所謂的“先發效應”;有的地方土地相對較多,認為可以多占耕地;還有些地方及有些人甚至把保護耕地、節約土地同經濟發展、城市化發展相對立,認為加強土地管理束縛了經濟發展和城市化的發展。
3.2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政策方面的原因
從城鎮建設用地制度和政策來看,進一步完善的任務還相當艱巨。當然出現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在規劃管理制度方面,目前對城鎮用地發展起引導和控制作用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鎮)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還不夠。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其次、在土地使用和土地市場管理的有關制度方面,存量土地的利用成本比較高,而新增土地的成本偏低,一些有利于盤活存量、控制增量的制度還不完善;農地轉用制度剛剛建立,其成效還沒有充分顯現出來;土地以行政劃撥、協議出讓為主,有償使用方式單一,各地在土地市場的發育程度及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方面很不平衡,市場監督機制不夠完善,有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制度還沒有跟上,市場機制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第三,城鎮建設用地相關政策還不夠配套完善,如城鎮地價政策、土地租稅費政策、小城鎮建設用地政策、農村宅基地政策、鄉鎮企業用地政策等以及一些其他有關的制度和政策如社會保障制度、戶籍管理制度、小城鎮發展政策等都有待進一步完善。
4城鎮建設開發用地過程中存在問題的主要對策
4.1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從宏觀上引導和加速城市化進程,有利于從宏觀上促進和引導城鎮合理發展。
4.2通過編制和實施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安排各類用地,協調和解決城市化進程中城鎮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城鎮發展合理的用地需求。
4.3加強服務和監管,促進土地市場有序發展和土地資源合理配置。
4.4完善地價和土地租稅費配套政策,促進城市建設用地的合理配置和集約利用。進一步完善地價體系,制定積極的地價政策,確保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符合城市產業發展方向和用地布局調整方向的用地供應,引導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和結構的合理調整。
5結語
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是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內容之一。根據當前宏觀土地政策與規劃目標的要求,必須找出實現建設用地集約利用的有效途徑。我國在優化土地利用布局和結構,盤活利用土地存量,科學制定土地使用標準,健全集約用地內在機制,依法從嚴從緊管理土地方面走出一條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路子。
參考文獻:
[1] 梅昀.土地利用規劃決策過程的研究[J].華中農業大學學報. 2009,3.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村莊的規劃管理,促進村莊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村莊,是指設有村民委員會的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規定所稱村莊規劃,包括村莊總體規劃、村莊建設用地規劃和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莊規劃管理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村莊規劃的實施與監督工作。
鎮(街)城市規劃管理所,作為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的下設機構,依照本規定協助實施村莊規劃管理。
農業、計劃、財政、建設、土地、房產、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村莊規劃的經費列入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六條村莊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技術標準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編制村莊規劃,以村民委員會所轄土地范圍為基本編制單位。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村莊規劃編制計劃,并向各區、縣級市、特定管理區下達每年度的村莊規劃編制任務。
第八條村莊總體規劃、村莊建設用地規劃由鎮(街)規劃管理所會同鎮(街)國土所組織編制。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村民委員會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組織編制。
第九條承擔村莊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丙級以上城市規劃設計資格證書;非本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本市村莊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經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村莊規劃應當服從*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鎮總體規劃和市、區、鎮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堅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的方針,加強對生態林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蔬菜生產基地的保護,改善農村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圍內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發展用地,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落實和深化;城市規劃已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線、高壓走廊、規劃河涌等基礎設施應當予以具體落實;
(四)村莊規劃建設,應當選擇集中和相對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業、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布局,防止建設無序擴散;
(五)村莊規劃建設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產及發展經濟用途,不得用作房地產開發經營。
第十一條編制村莊規劃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村莊規劃設計條件。規劃成果報審前,應當在當地公開展示村莊規劃設計方案30日,聽取村民的意見,實現公眾參與。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應當采納。
第十二條位于*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重要地區和城市規劃部門指定的村莊規劃,由鎮政府、區政府初審后,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地區的村莊規劃,由鎮政府初審后,報區、縣級市或者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城市規劃部門應當自收齊村莊規劃報批資料之日起40日內予以審批。區、縣級市或者特定管理區城市規劃部門審批的村莊規劃應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或者專項規劃以及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對村莊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聽取村民意見,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報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村莊規劃經依法批準或者調整后,應當在當地公布。
第三章村莊規劃的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村莊各項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制度,保證村莊規劃的實施。
第十六條在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村莊各項建設,應當依據經批準的村莊規劃進行。對沒有編制村莊規劃或者村莊規劃未被批準的,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部門不予受理該村的各項建設申請。
第十七條在*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應當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鼓勵建設農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條村莊各項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預審;
(三)建設用地預審批準后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農村村民在*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以外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審。
第十九條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同意后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統一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番禺區和花都區以外的其他市轄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員會統一向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可以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區城市規劃部門申請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依照本規定需要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持下列資料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村民建房申請人家庭及其戶內成員身份證明;
(三)建房申請人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非住宅建設項目,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城市規劃部門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區或者縣級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以下權限核發:
(一)建設項目在天河、海珠、黃埔、白云、芳村區范圍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二)建設項目在番禺、花都區、增城、從化市范圍內的,選址意見書由區或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核發。
城市規劃部門受理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后,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40日內核發。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一年內,應當持下列資料向原審批機關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用地申請表;
(二)1:500實測地形圖;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四)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五)村民住宅建設項目,應有建房申請人名單及身份證件;
(六)村莊非住宅建設項目,應有計劃部門批準的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城市規劃部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后,應當在40日內審批。
第二十四條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必須載明村民委員會名稱和使用人姓名。
農村村民建設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請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區城市規劃部門按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載明的具體使用人名單進行分解核發,同時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并送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建設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并依照本規定第十二條報批。
第二十六條村莊各項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鎮城市規劃管理所申報:
(一)申請人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身份證明、1:500實測地形圖及建設工程申報表申領規劃設計條件;但已有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規劃進行建筑設計;
(二)申請人持規劃設計條件或者經批準的村莊修建性詳細規劃、用地紅線圖、相關的專業管理部門意見,建筑設計方案圖和建設工程申報表等資料報審建筑設計方案;但六層及六層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請人可以不報審建筑設計方案;
(三)申請人持建筑施工設計圖和相關的專業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等資料申領建設工程審核書;
(四)申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審核意見書后3日內,應當委托市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指定的城市勘測單位辦理現場放線,驗線合格后持建設工程放線測量成果,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項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規劃部門審批農村各項建設工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領規劃設計條件或者報審建筑設計方案的,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10日內審批;但對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5日內審批;
(二)申領建設工程審核書的,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收齊資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收到初審意見后20日內審定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工程審核書;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應當在10日內完成初審,市、區、縣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10日內審定施工設計圖、核發建設工程審核書;
(三)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市、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在建設工程放線、驗線合格后5日內核發;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設項目,應當在3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村莊建設工程位于市屬各區國道、省道、鐵路和規劃寬度40米以上主干道臨路建筑以及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珠江*河段兩岸、五級以上航道兩岸、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區、一級水源保護區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農村各項建設工程,由區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農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條村莊各項建設工程竣工后,應當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部門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規劃驗收:
(一)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有關附圖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測單位進行現場測量;
(二)申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測量成果和規劃驗收申報表向鎮城市規劃管理所申請初審;
(三)鎮城市規劃管理所收齊驗收申請資料后,應當在5日內完成初審和現場復核,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在10日內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不予驗收。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農民集體土地上進行下列違法建設,由所在區、縣級市城市規劃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市城市規劃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三)臨時建設工程批準的使用期已滿,或者使用期未滿但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城市規劃部門已經作出提前拆除決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變建筑物、構筑物使用性質的;
(五)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建設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三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設施提供永久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不得供水、供電、供氣。
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房地產權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產權證書刊號規定的房產用途應當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規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環境保護、衛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關執照、許可證時,應當查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者房地產權證并核對用途。利用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改變城市規劃核定的建筑物、構筑物的用途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辦理有關證照。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3
一、本意見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有效使用期不超過二年,不得登記產權的建(構)筑物。
本意見適用于**縣內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二、對臨時建設工程的審批,實行嚴格控制的原則。臨時建設工程只能在國有土地上修建。
三、對臨時建設工程實行縣規委會集中領導下的分級管理制度。
以下范圍內的臨時建設工程需提交縣規委會審查同意后,按照《**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規程》規定,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縣城主中心龍崗—棠香組團、副中心龍水組團、玉龍、寶頂鎮規劃區內,寶郵、龍玉、龍銅、大石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內,位于市級及其以上風景名勝區內、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和機場規劃用地控制區內、以及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報縣規委會審批的臨時建設工程。
其他臨時建設工程,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按照《**市規劃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作規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對在已確權的國有土地上申請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應辦理《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在未確權的國有空地上申請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應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臨時建設工程用地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不得占用城市現有廣場、綠地、道路(含人行道)、河道、消防通道和市政管線設施用地。
(二)在未確權的國有空地上只能修建社會公益設施用房、城市基礎設施用房和排危搶險工程用房等三類臨時建設工程。
六、在已確權的國有空地上修建臨時建設工程的申請人,應為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
七、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臨時建設工程進行設計。
八、臨時建設工程的層數不得超過2層,總建筑高度不得超過7米。臨城市道路的臨時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道路的使用功能,其建筑立面設計應符合城市景觀的要求。
九、臨時建設工程與相鄰用地及建筑之間的建筑間距確實無法滿足《**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要求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與其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在不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前提下,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其建筑間距。
十、臨時建設工程需延期使用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批準的《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使用期屆滿30日前提出申請。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進行審查,對同意的,重新核發《臨時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
十一、對建設項目用地拆遷紅線內應拆除的建(構)筑物,在注銷《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方可申請臨時使用。經同意的,可以臨時使用,但應在該建設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前自行拆除。
十二、對臨時建設工程,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按50—200元/平方米標準收取保證金。對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對以其它方式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不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對逾期拆除和未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均不予退還建設工程保證金本息。對未退還的建設工程保證金的使用問題,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請示縣政府,按縣政府的決定執行。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4
近年來,我市逐步推行了房改政策和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今年元月一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開始施行;元月二十五日,市人大常委會了《*市土地管理規定》,自三月一日起施行。這些法律、法規對建設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了保證城市規劃部門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的財產權益,制止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笔芾斫ㄔO工程報建時,應同時審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只有建設用地批準書而沒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上用地單位名稱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名稱不符的(含加名、改名),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含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以下同)報建。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市用地審批小組審批后由市規劃局核發的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根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需要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質、位置和界限的,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因此,凡未經市規劃局批準而由其它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中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內容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承認其法律效力,不按原規定內容使用土地的,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申請。
三、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全部地價款,并取得土地使用證書;②已按出讓合同規定條件和期限投入資金達到投資總額的25%。因此,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未按上述規定辦理申請用地和出讓手續而私自轉讓或經有關部門批準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核定的建設用地(含加名、改名)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
四、根據《*市土地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所留出的土地,“應于批準征地的同時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劃定;供被征地單位發展第二、三產業,安置剩余勞動力,但不得用于建房出售”。農村因征地而留出的土地,只能供被征地的單位使用,未經合法的審批部門批準,其它法人或經濟組織無權使用屬農村集體所有的留用地。其它單位與被征地單位共同使用農村留地而聯名申請報建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提交市規劃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并應提交公安機關核定的戶口簿。非村民使用農村宅基地建住宅的,規劃部門不予受理建設工程報建申請。
五、實行股份制改造的企業,以原有土地使用權入股的,發生新建、擴建、改建時,應向規劃部門提交土地使用權已辦理出讓手續、并已為股份公司所有的證明;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規劃部門不予批準股份企業使用土地進行建設。其它公司發生名稱變更而不涉及債權債務變更的,進行建設時應提供工商管理部門的核定名稱變更的證明。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5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鎮規劃,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鎮規劃區是指縣城城區和建制鎮規劃區以及因城鎮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h城規劃區范圍由縣人民政府根據批準的城區總體規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各建制鎮規劃區由鎮總體規劃劃定。
第四條縣建設局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鎮規劃工作。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鎮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城鎮規劃設計、城市勘察和市政測量的管理;審查和辦理各項規劃建設審批手續;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的案件。
第二章城鎮規劃的制定和審批
第五條城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縣城區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建制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縣城區詳細規劃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建制鎮詳細規劃(含中心村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業務指導。
城鎮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納入城鎮總體規劃。
城鎮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規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鎮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鎮規劃。
第六條城鎮規劃的審批按《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執行。
縣城區總體規劃報孝感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建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區的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和中心村規劃,必須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區主干道臨街面建筑、重要地段的標志性建筑、重大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沿316國道、漢宜公路、云應公路、孝襄高速公路連接線兩側的所有建設工程,必須編制規劃,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區規劃區內的村莊、廠礦等居民點的規劃,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開發區的建設規劃應納入城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由縣人民政府按照城鎮規劃的要求編制和審批。
第八條縣城區詳細規劃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變更;確需局部調整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重大變更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上述規劃的原審批權限重新報批。
第三章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
第九條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統籌兼顧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提高城鎮的綜合功能。
第十條在城鎮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中各項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鎮的發展、危害城鎮的安全、污染和破壞城鎮環境、影響城鎮各項功能的協調。舊區改建要嚴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鎮容量,嚴格限制零星插建,依法保留綠地和公共活動空間。
第十一條城鎮舊區改建應遵循加強維護、合理利用、調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則,要運用經營城鎮的手段,結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工業技術改造,合理引導,統一規劃,分期實施。重點改造城鎮的危房區、棚戶區及市政公用設施簡陋、交通阻塞、環境污染嚴重地區和影響城鎮重要景觀的地段。
第十二條嚴格控制縣城規劃區內新建和改建私房。城鎮規劃區內自然村村民所住房屋確屬危房又無力購房的,可在原宅基地上建一層臨時建筑,或由開發商統一成片開發建設,或到指定的居民小區建房。
第四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規劃管理,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相關法律文件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
第十四條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等可行性研究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請批準時,必須附有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文件,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劃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部門不得提供土地。
第十六條因特殊需要在城鎮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持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到土地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臨時用地、臨時建筑使用期不得超過兩年。臨時使用期滿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無條件、無償退出臨時用地和拆除臨時建筑。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臨規劃道路的任意一側使用土地時,應同時征用規劃道路中心線至控制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并負責拆遷該土地上的建(構)筑物。上述土地作為城鎮道路預留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此土地上修建臨時或永久性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必須符合城鎮規劃,并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法律手續。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開發和經營土地的活動中,未經原審批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變更出讓合同中的各項規劃要求。
第五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在城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工程申請,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作為設計的依據,并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圖,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有規劃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關商業銀行不得提供資金貸款。
第二十條開發區內的建設項目和招商引進的合資、合作、外資企業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時,必須服從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管理。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從優從快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必須同時興建垃圾、糞便、污水等戶外配套處理設施。建筑物附近垃圾等處理設施不得設置在公共場所和臨街部位。
第二十二條在城鎮規劃區內從事采礦、采石打井、挖取砂土、堆積渣土、填占水面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須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從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同)之日起一年內不辦理征撥用地手續,以及從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內不動工興建,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兩證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范圍、標高、建筑面積等內容;確需變更的,須經原核發單位同意并辦理有關手續。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須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隱蔽工程完成后,須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方可繼續施工。
第二十五條管線工程建設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管線建設單位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管線設計安裝時,必須向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經放線后,方可施工;
(二)管線走向、標高必須根據城鎮總體規劃作永久性布置。若線路障礙難以按城鎮規劃要求施工時,可繞道臨時鋪設,待障礙清除后,由原建設單位負責對臨時設施進行歸位改造;
(三)性質相同的管線,應實行共桿共管建設;
(四)施工中不得損壞地上、地下原有設施(包括管線、路面、綠化等)。如確需損壞,應事先按規定報相關部門批準,竣工后負責修復;
(五)竣工資料必須及時送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建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規劃區內園林綠化建設、亮化工程建設、環衛設施建設等必須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并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七條鎮規劃區內設置集貿市場、夜市、各類廣告以及郵政報刊亭、洗車點、停車站、交通標志等服務性設施,其設立修建位置和范圍,均應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工商、公安、交通、郵政、電信等部門審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在城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影響城鎮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并可處以違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上20%以下罰款。
嚴重影響城鎮規劃,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責令停止建設后繼續進行建設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其繼續建設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條非法買賣、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進行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復原貌,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城鎮規劃區的臨時建設項目使用期滿,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未經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
第三十一條拒不服從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鎮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的,責令限期履行調整用地決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建設工程用地規劃范文6
適應我縣城鎮發展的新形勢,加快“強工興城,爭先進位”戰略的實施,貫徹落實“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指導思想,落實市委提出的“機關作風整治年”活動的要求,充分發揮公眾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主人翁作用,認真實踐科學規劃、依法管理、熱情服務的工作宗旨,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城市規劃工作水平和質量,全心全意為建設單位服務。
二、公示范圍
1、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
2、市區建筑面積在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村鎮建筑面積在以上的工程。
3、規模和影響面較大的臨時建設用地和臨時建設工程。
4、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違法建設用地和違法建設工程。
5、其他需要公示的規劃建設項目。
三、公示內容
1、城市規劃項目公示:規劃名稱、規劃區位、內容提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率等)。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公示:項目名稱、地理位置、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率、退后道路紅線、綠地綠線、河道藍線距離等)。并附上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
3、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公示:工程名稱、規劃區位、內容提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率等)。并附上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公示:工程名稱、規劃區位、內容提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綠地率等)。并附上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
5、臨時建設工程公示:工程名稱、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等),工程到期時間。并附上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
6、違法建設工程公示:工程名稱、建設單位、工程位置、所違反的法律法規,違法內容,處理意見等。
四、公示方法
1、不定期分別通過《日報》、電視臺、信息網絡,刊登、播放需公示的規劃、建設項目的主要情況。
2、在已批準開工建設的工程施工現場制作公示牌,對工程的總體布局、景觀效果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進行公示。公示牌應于建設工程開工前立于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規劃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撤除。
3、在城市規劃展示廳內,對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大型建設項目,通過模型、圖紙等形式進行公示。
4、在建設大廈門前建立電子顯示屏,對需要進行公示的規劃建設項目的主要情況進行公示。
5、在全縣招聘義務規劃監督員,將公示項目的有關圖紙、說明書,報送縣有關領導、相關部門和義務監督員。
五、公示意見的收集和處理
1、意見的收集:在規劃局5樓門口設固定專用意見箱,由局辦公室設專人負責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