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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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污染與防治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1

 

近些年來,作者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調查中發現,其中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防治法律體制架構、生態補償機制、生態吸附機制等都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當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問題分析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問題

 

眾所周知,公眾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有著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公眾可以通過行使自身的權利,來對破壞海洋環境的現象進行訴訟,并由相關部門對其進行審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對公眾權利內容不夠全面,使得一些居民發現海洋存在著污染的情況卻無能為力,從而使始作俑者更肆無忌憚的對海洋進行破壞,因此,對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中公眾參與內容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問題

 

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應有著針對性的防治方向,結合不同海洋區域的實際情況,對相應的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并將其嚴格的實施下去,從而保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實際運行情況來看,整體架構缺乏合理性,法律體系架構過于雷同,未能結合實際的海洋區域進行相應的設計。

 

另外,缺乏對陸源污染的重視,陸源污染作為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蘊含著多種破壞因素,而陸源污染問題卻沒有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進行充分的體現,影響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科學性。2013年新《海洋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內容較少,僅僅修改了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內容,刪除了第八十條的內容,海洋污染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樣,海洋資源的稀缺,以及經歷了十余年的經濟發展與近年來的深化改革,調整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關系和適用范圍及風險評價、責任追究制度上應當進行立法調整。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問題

 

海洋資源能夠給人們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也帶動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而要想促進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則必須對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 。而就現階段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及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情況來看,整體運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機制的落實力度嚴重不足,很多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條例過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環境防治工作順利的進行。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環境污染民事責任制度的完善

 

通過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在運行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制度還有待完善,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首先,應賦予公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訴訟權利,這樣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權利來行使請求權,從而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環境權主要包括知情權、使用權、環境權、參與權等,公民在海洋環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賴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給居民的海洋生產造成極大的影響,在居民所得到的賠償不公平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訴訟權來維護自身的權益,這樣不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補償,同時對保護海洋環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壞也有著重大的意義,在海洋環境防治中發揮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應不斷的完善海洋環境民事責任制度。通過大量的實踐發現,海洋環境侵權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原則上通常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當然,為了提高民事責任制度運行的有效性,應重視免責情況的運用,不僅要嚴格的執行下去,同時要根據其發展趨勢不斷的對免責制度進行完善,其中對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現的重大過錯,應屬于正當的免責事由。

 

(二)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的完善

 

經過多年的發展,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已經得到不斷的改進和完善,而在實際中,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隨著人們對海洋環境污染的重視,一些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為了避免這些問題導致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運行的不合理,應對其進行不斷的完善 。

 

首先,應站在海洋環境保護的角度上對其體系架構進行完善。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點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個國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這里我們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國家海洋環境污染防治辦法,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以及海洋環境的進化現狀,對一些重點海域制定相關的單行法、行政法,不斷的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例如,渤海、東海、黃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來源卻有著很大的差異性,應根據這些海域污染的差異性有針對性的對其制定防范措施,從而保證各個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運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針對我國南海環境保護中,對其制定了《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在經過多年的發展中,《中國南海海域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也得到了不斷的改進和完善,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質量。

 

其次,應重視陸源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影響,并有針對性的對其《條例》進行不斷的完善。所謂陸源污染主要是在陸地上所產生的污染,進入到海洋之后對海洋環境造成破壞的污染源,陸源污染與大氣污染、海洋污染等構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陸源污染不僅具有較多的種類,而且,數量也比其他兩種污染源多,并且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為嚴重的,因此,在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架構進行完善的過程中,必須重視陸源污染的防治條例的完善。作者認為,在對《條例》進行改善的過程中,應充分結合陸源污染的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細致化、具體化、原則化,要將其與《海洋環境保護法》一致,進一步完善《條例》,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在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有一些與陸源污染息息相關的法制體系,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應對其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這樣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實施的效率,為海洋環境保護發揮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以往針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雖然制定了相應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實際調查中發現,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十分不足,針對這類情況必須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僅要對民事法律進行完善,更應加強民事法律的落實力度。

 

(三)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以及生態修復機制的完善

 

所謂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主要是指海洋資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礎上利用相應資源的時候所支付相應費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實施的過程中,補償機制不夠全面,還依舊存在一些補償問題,例如,一些海洋區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改變,其污染實施者卻未能對其實施生態補償,制度的缺陷將會給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也會讓更多的實施者大肆而為之,針對這種現象,必須完善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補償法》的修訂,結合海洋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對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陸源污染、海岸工程、傾倒廢棄物污染等實施生態補償制度,在完善法制體系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循著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并根據海洋區域的實際資源使用情況確定受補償主體、資金來源、補償程序、補償主體、補償方式、補償標準等,提升海洋環境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效率。

 

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來進行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極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而出現生態改變,針對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壞,通過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復能力,能夠實現良好的修復效果,而針對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壞,僅僅通過海洋自然修復能力修復是十分緩慢,甚至是出現無法修復的問題,將會給海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因此,在這里需要對海洋環境的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復機制的實施來加快海洋環境的修復。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運行,應將其作為海洋環境修復的輔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復能力為主體對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修復,再進行適當的人工輔助,將受損的海洋環境及其資源進行恢復,對海洋生態系統進行完善。另外,在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結合各個地區的實際發展情況進行完善,當然,在此過程中,可以借鑒一些先進地區或是先進國家的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例如,建設人工魚礁、為海洋生物建設繁殖場所、棲息場所、建設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補我國當前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空白,從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環境生態修復機制的實施效率,為海洋環境修復工作打下夯實的基礎。

 

(四)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幾方面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還應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運行質量。首先,應重點考慮海洋環境污染與相關環境保護法之間社會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權、環境權之間的平衡,根據不同海洋區域的特點,對于一些沒有超標的排污所造成的損害來說,其賠償機制應當建立在社會化賠償機制之上,如公害賠償的商業保險、賠償基金等,為保證海洋環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應該加強執法改革,從以往對海洋環境執法的情況來看,在行政管理體制上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應不斷地對海洋行政管理體制進行優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國家的,因此,在海洋環境防治法律上,應加強國際之間的合作,相互之間簽署國際協定、公約等進一步保護海洋環境、防止海洋污染,從而為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總結

 

綜上所述,在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會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而為了避免或降低對海洋環境破壞的程度,需對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進行完善,希望通過以上的分析,能夠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積極做好我國海洋環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進我國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2

關鍵詞:日本;海洋污染;防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X5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3-949X(2016)-03-0101-02

地球表面積的70%以上為遼闊的海洋所占據,海洋孕育了眾多海洋生物的同時,也為人類提供了很多寶貴的資源。海洋本身具有一定的自我凈化能力,為改善地球的環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由于人類把自己不需要的東西過多地傾入進了海洋,給海洋帶來的污染超出了其自身凈化的能力范圍,導致在一部分海域海水污染現象嚴重,反過來威脅到了人類的生存安全。

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上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彎路,我們應吸取教訓,取其經驗,為我所用。本文擬從2004~2013年的10年間,以日本海洋環境監測調查結果為依據,從海洋污染的確認發生狀況,按污染物質類別、海域、排出源及污染狀況的特征等出發,對日本周邊海域海洋污染現狀進行考察。同時,從日本政府對保護海洋環境安全的指導、監督管理,和對廢棄物的排放海域及排放方法的規定等方面,淺析日本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

一、海洋污染產生的途徑

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海洋污染是如何產生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07條~第212條)把海洋污染的原因做了如下分類:1.陸地來源的污染。主要是來自工廠或家庭的污染物,通過河川、管道等流入海洋。2.國家管轄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由海底資源探測或沿岸開發等活動所產生的生態系的破壞、污染物質流入海洋。3.傾倒造成的污染。在陸地上產生的廢棄物傾倒入海洋。4.來自船只的污染。伴隨著船舶行駛所排出的油、有害液體物質、廢物等。5.來自大氣層或經過大氣層時產生的污染,大氣污染物質隨雨水等到達海洋。

除此之外,油輪事故、戰爭、核電站泄漏等,如“海灣戰爭”中大量石油的流出、日本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故等也是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日本海洋環境污染的現狀

為了防止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安全,日本海上保安廳海洋情報部海洋污染調查每年實施科學調查,并于次年的3月份發表該年度的調查結果。海洋污染調查主要的調查海域為日本東京灣、伊勢灣、大阪灣等港灣和鄂霍次克海;主要調查項目為表面海水和海底堆積物。其中表面海水的調查內容有石油、重金屬、實用鹽分?PH?DO?COD等,海底堆積物包括石油、PCB、重金屬、有機錫等。這些港灣和海域往往在人口、產業集中的內灣、內海、湖沼等封閉性海域,流入的污染負荷不僅大,而且污染物容易蓄積,處于易滋生污染的狀態。再加上含有氮、磷等物質的流入,隨著藻類其他水生生物繁殖茂盛,水質持續惡化,導致富營養化產生的赤潮等現象。

通過對海洋污染調查部門2004-2013年的調查結果進行分析,發現日本周邊海域海洋環境的現狀、水質污染的狀況,同以往實施的調查結果一樣,總體處于較低水平。北九州海面的調查測線,鎘、鉛、銅、鉻的濃度從沿岸向海上有升高的趨勢;北海道西南洋面的調查測線未有明顯傾向。據生物體濃度調查,海洋生物的軟體部、肌肉部、肝臟部的二惡英類等的濃度因海域有所差異,但是歷年所獲得測定項目的平均值等仍處于正常范圍內。另外,在九州東南洋面的調查結果顯示,在部分監測點觀測到塑料類等漂流垃圾。

根據海洋污染調查發現,日本的周邊海域,例如在“關于海洋污染及海上災害防止法”(1970年法律第136號,以下稱“海防法”)中規定的就作為廢棄物排放的海域,和封閉性高的海域等,海水及海底堆積物中的油分、PCB、重金屬等,在以與往年相同的濃度水平推移。

另外,日本周邊海域的調查結果還顯示,關于廢油塊的漂流、漂著的平均拾取量呈逐年遞增趨勢。特別是漂流至西南諸島的情況尤為顯著。泡沫聚苯乙烯、塑料類等石油化學制品占所確認漂流物的60%以上,這些多能在九州西岸、本州南岸看到。在日本海洋污染中,從有關由油類產生的污染來看,船舶造成的污染約占,其原因則大部分緣于操作不小心和海難。關于油以外的污染,70%左右的污染來源于陸地,而這些污染源的大部分是由于廢棄物的故意排放。根據近十年來在日本周邊海域的觀測發現,水銀和鎘的濃度推移無明顯變化,較為穩定;另外,塑料等海面漂流物多在春季分布于日本近海。

三、海洋污染的防治對策

日本環境省針對不同水域的污染物情況和污染程度做出了相應的防治對策。

(1)封閉性水域凈化對策。在日本周邊海域進行海洋污染監視管理,尤其是在海洋污染發生可能性較高的東京灣、瀨戶內海等船舶集中的海域、油輪航線海域等,使用巡視船、飛機重點監管,同時,根據《海上環境違法行為同時監管》,每年6月、11月份實施集中監管。

在水質惡化較為顯著的湖沼,為抑制從底泥溶出營養鹽類物質,實施底泥疏浚的同時,在流入河川處鋪修直接凈化設施,以削減流入湖沼的污濁負荷。在琵琶湖,為了削減從城市流入的雨水里所含的污濁,從2003年度,政府開始供用沉淀或凈化的處理設施。在港灣及周邊海域的環境保護方面對有機污泥等進行疏浚,此外,還對在港灣區域外的一般海域里的浮游垃圾、油進行了回收。為了改善封閉性強、水底淤泥堆積海域的環境,政府又在瀨戶內海等3大海域及大阪港等18個港口實施了海域環境創造、自然再生工程。另外,根據水產基礎整備,為改善三重縣英虞灣的海域環境進行了疏浚。

(2)大都市圈的“海洋的再生”。政府積極開展海洋污染防治的調查研究、技術開發等。針對有害浮游生物引起的赤潮,實施防止漁業受損的赤潮對策實驗。同時,推動關于赤潮發生狀況等的調查。除了對普通市民等實施以漁場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啟發普及活動外,為綜合推進海濱及漁場美化,實施回收清掃廢棄物工作和以謀求保全良好漁場環境為目的的漁民的植林活動。

日本環境省從2002年設置了由7都縣市及相關省廳組成的東京灣再生推進會議,又在2003年月制定了“東京灣再生行動計劃”。大阪灣也于2004年制定了“大阪灣再生行動計劃”等等。通過這些行動計劃的制定,和對污染排放最多的大都市圈進行管理,從而有效地控制了污染源。

(3)海洋環境的安全保障。1.防患于未然?;诤7婪?,針對船舶合理實施油、有害液體物質等廢棄物的排放、焚燒規定的同時,確保船舶的構造、設備等相關技術適應性的檢查和交付海洋污染防治證書等。另外,對??吭谌毡靖鄣耐鈬斑M行入港檢查,強化確認其是否滿足SOLAS條約和AROL73/78等條約的相關規定。 2.關于水底沙土的排除規定。基于部分港灣等的底質含有高濃度二惡英類物質,修改海防法施行令等,不僅設定了往填埋場所等排放水底沙土的排放基準,還制定了含有二惡英類水底沙土相關的處理準則,以謀求合理的處理、處分。3.核定尚未核定的液體物質。實施了由船舶運輸的有害液體物質等的排放規定,核定了自1987年從海洋環境安全保障的立場未確認其有害性的液體物質,已核定、告示的物質有148種。4.海洋污染防治指導。日本在全國各地舉行海洋環境保護講座等,以此來提高國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推進海洋環境保護活動。在海洋環境保護推進周期間進行集中指導、啟蒙教育。5.關于船舶的非法拋棄。通過給廢船貼上記載有指導廢船早期適當處分內容的“廢船指導票”,掃除廢船的非法拋棄案。另外,實際調查因觸礁、沉船或其他事故對漁場環境和漁業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還制作了應對觸礁、沉船等事故的行動指南手冊。6.整頓排除油污染損害等防除體制?;贠PRC條約及“油污染事件準備及應對國家緊急時計劃”,為從保障環境安全的觀點確實應對油污染事件,制作并公布脆弱沿岸海域圖;針對相關地方公共團體、民間團體等,從事件發生的環境保護方面實施應對相關應有狀態知識的普及、研修訓練;關于油污染事件發生時,以地方公共團體職員等為對象實施研修,對傷病鳥獸合理地救護。

四、小結

通過以上對日本海洋污染現狀和防治對策的分析來看,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過程中,無論是在政策制定方面,還是技術創新方面均達到了較高的水準。2012年11月,黨的十報告中首提我們要建設“海洋強國”。筆者認為,要建設海洋強國,不可忽視海洋生態環境的保護。日本在海洋污染防治上走在發達國家的前列,作為發展勢頭猛進,同時又面臨諸多海洋污染問題的我們有必要謙虛地對日本在海洋污染治理領域的技術、經驗和政策上更深入地研究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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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3

上升為法益的生活利益中,包括物質方面的財產利益等;生命財產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等;相應的環境方面的利益上升為刑法利益層面后,即應出現相應的環境法益。環境法益是刑法中關于環境方面的利益表達和實現,而我們現代社會,由于生活層次的不斷提升,環境方面的利益要求也就不斷變化。如傳統型能源企業在進行生產活動中,會消耗大量的傳統能源,例如煤、石油,一方面由于技術公關會使得在此過程中產生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料;另一方面可能造成能源開發過度,導致能源危機;再者也可能造成大氣、水體和土壤污染,如果此時我們只將其行為侵犯的客體定性為環境法益,則無法明確使行為人認識到其危害行為具體侵犯的環境法益中的具體類屬。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法益進行細化,從而形成不同類屬的具體法益,其理由如下:

(一)任何事物都是地球生態圈的組成部分

部分功能的毀損有可能導致整體功能的異常。最常見的事例就是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的溫室效應,而溫室效應又導致了全球氣候變暖,從而會有海平面上升、病蟲害增加、相應的沿海城市還有被淹沒的可能、南北極生物圈變化,氣候異常又可能給農耕等農作活動帶來損失。因而在鑒定環境法益的時候,不能著眼于整體,而應將目光微觀化,這樣才更有利于微觀的環境法益訴求得到實現,從而保障宏觀的環境法益,即整個生態圈法益的和諧可持續實現。

(二)當大環境受到污染時

其不同組成部分的法律保護途徑和治理方式也就有所不同,這種細化方式能夠為歸責提供理論支持。例如,A地區的污染情況比較復雜,同時在A地區既存在可能造成水污染和大氣污染的不同企業,如果環境法益的客體不明確加以區分的話,就存在判斷可能侵犯的客體不明確的情況。如果將環境法益具體細化為水體法益、大氣法益、土壤法益等具體法益就將為定罪和歸責提供更明確的依據。

(三)我們國家地大物博

各地區的污染類別有所差異。北方主要是陸地地區,空氣污染的可能性大于南方沿海地區,北方冬季的煤電取暖更是加劇了這種情況;而南方沿海地區,由于靠近海洋,港口、海運作業造成的海洋污染的可能性也很大。如果將不同環境組成的客體,具體細化為不同的法益客體,這樣就能夠使法律運用者更具針對性地選擇適用條款,同時也使得環境污染者能夠根據具體的法律法規規定去使自己的行為更加適法。

(四)對不同污染類型進行區分有利于因地制宜

突出重點。如果將各環境組成部分細化為不同法益然后加以區分編排,對人類生存至關重要的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就應該高于噪聲污染、光污染、熱污染,這樣可以起到突出重點的作用,且根據客體的不同特點,建構不同的法律保護機制,以達到保護整體環境的目的。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應該將環境中的各組成部分,按類屬劃分為不同的法益客體,在此基礎上,著重對典型的環境領域中的犯罪進行法益分析。

二、環境法益分類細化的內容環境污染

早在人類文明出現就已然存在,只是當時人類的破壞行為小于環境的自凈能力,污染沒有明顯的惡性結果,隨著工業革命、信息革命開啟了現代生活,經濟的發展似乎從未與消費環境分開,經濟發展以犧牲環境為代價,這在二十世紀普遍存在,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當然那時的人類還沒有意識到環境污染的嚴重后果,現如今環境污染的程度已超過環境本身的自凈能力,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以及新型的噪聲污染等已經使得人類不得不停下腳步去衡量發展與環境的量化關系。在眾多污染中大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是人類致命攸關的三大污染,本文擬對這三種法益進行分析闡述。

(一)大氣法益

大氣法益可以從《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找到相關的答案,2000年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許可制度;污染物排放超標違法制度;排污收費制度;防治特殊污染源、污染物的措施等等重要制度。但其制定的目的是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梢?,大氣法益就是保障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從而達到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使我們賴以生存的大氣在自凈能力范圍內代謝由工業社會造成的污染,對于造成大氣污染或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達標排放的收費都是對大氣法益的法律保障措施。當然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應根據刑法分則第338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水體法益

這里所說的水體法益是將海洋水體除外的。鑒于海洋對地球生物圈和氣候的特殊影響,因而應該將海洋水體的法益單獨分類,形成特殊的海洋法益,其內涵和外延應區別于非海洋水體,且根據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適用范圍也可以清楚分辨,海洋污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本文的觀點是將環境組成的各不同部分按類屬分類,因而不將不同于一般水資源類屬的海洋法益進行分析。此處的水體法益僅指我國領域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的法律訴求,具體從水污染防治法中可得出水體法益為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以及對工業水污染、農業水污染、城鎮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的防治,對水體法益造成侵害的,應同時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并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據刑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土壤法益

我國現階段還沒有頒布類似于《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專門針對土壤法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從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和土地管理法中可以得到土壤法益應是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土壤安全,保護人體健康和土壤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些利益訴求應是土壤法益的應有之義,關于處罰,除按照相關的法規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法上的責任。

三、結語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4

關鍵詞:船舶 溢油 風險 預防

一、前言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石油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石油的產出跟不上經濟增長的需要。因此從1993年開始我國已由石油出口國轉變成了石油進口國,此后,石油進口量一直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費國,其中90%以上的進口石油是通過海上船運來實現的。石油水上運輸量的增加,使船舶發生溢油事故的風險也隨之增大。2002年11月13日,載有約7.7萬噸重燃油的巴哈馬籍“威望”(PRESTIGE)號油輪在西班牙象利西亞省外海擱淺溢油,對西班牙200多公里的海岸線造成嚴重污染。這起事故被認為是世界上最嚴重的燃油泄漏事故之一。隨著大型、超大型油輪進入我國水域頻率的增加,這種特大溢油事故的隱患也在增加。由于中國對船舶污染的防治能力上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有人曾經預言:“中國海域可能是未來船舶溢油事故的多發區和重災區”。因此,如何防止船舶溢油造成水域環境的污染必須引起我國有關部門及船舶防污管理人員的高度重視。

二、溢油對人類的危害

石油是不溶于水的化合物,進入海洋中的石油會在海面上形成大面積的油膜,影響了大氣中的氧氣進入海水中和海洋對大氣中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吸收,使溫室氣體相對增多,進一步使全球變暖。漂浮在海面的油膜降低了光的通透性,影響海區的??瘴镔|交換,從而使海洋產氧量減少,海洋生物多被窒息而死。海鳥特別容易受到石油的污染。海鳥的兩層羽毛一起為鳥兒保暖和防水。當石油附著在鳥身上時,會快速破壞羽毛的防水和保溫性能,導致大多數海鳥死于饑餓,溺水和低體溫。海洋石油污染對周邊海洋漁業,特別是貝類及養殖業的危害是毀滅性的。油污會玷污漁網、養殖器材和漁獲物;受污染的魚、貝等海產品難以銷售或不能食用。此外,原油溶解后的分散狀態和乳化狀態所造成的污染,是由油膜經溶解、分散等一系列過程轉化而來的,這一過程極易產生多種有毒化合物質。更為嚴重的是,海面浮油內的一些有毒物質會進入海洋生物的食物鏈,進而影響人們的健康。據分析,被污染海域內的魚、蝦等生物體內的致癌物濃度明顯增高。這一方面毒害海洋生物本身,另一方面可通過食物鏈最終聚集在人體內,從而對人類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三、船舶溢油的預防

1.船舶溢油的來源。

海洋船舶油類污染按照其產生的來源可分為兩種:海上船舶事故性溢油和操作性溢油。事故性溢油是指船舶發生碰撞、擱淺、爆炸、沉沒等海難事故導致石油類物質溢入海洋造成的污染。操作性溢油是指船舶在油類裝卸作業過程中或在靠泊、錨泊、航行途中船員因過失或故意地將船舶含油污水排入海域或港區水域的行為。船舶的排放行為可分為合理排放和非法排放。合理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質未超過有關公約、法規的標準,只造成輕微污染的行為;而非法排放是指船員操作不當或故意違章導致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質含量超過了公約法規等限定標準的行為。

2.事故性溢油的預防

統計資料表明,約占80%的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船舶駕駛人員的素質高低對于減少事故的發生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減少事故性溢油的發生可從完善海事立法和強化船員管理兩方面著手。

2.1完善海事立法

國際海事組織(IMO)在船舶油污防范(即防污)方面制訂了下列公約:《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MARPOL 73/78》)、《1972年防止傾倒廢棄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LDC 1972》)、《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CIS 1969》)和《1973年國際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CIS PROT. 1973》)等。國內立法方面。為了履行國際公約締約國的相關職責及做好本國的船舶防污染工作,我國分別制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經99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已經修訂)、《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國籍船舶管理規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結構與設備規范》等。

2.2強化船員管理

船員必須持有與其所服務船舶種類、噸級、航區、職務等相符的有效的適任證書上崗,通過相應的特殊培訓并持證;必須建立對國家人民的財產、生命和環境高度負責的責任心,切實遵循主管機關依法頒布的各項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法規;必須嚴格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謹慎駕駛,減少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船舶萬一發生海事致有沉沒危險時,船員離船前應當盡可能關閉或堵塞相關的油艙(柜)管系的閥門和通氣孔等,以減少或避免污染事故的發生。

2.3操作性溢油的預防

船員必須認真履行各項安全生產操作規定,從事油類裝卸作業時,必須對照《船/岸安全作業檢查表》的內容逐一落實各項檢查項目。船舶在港區水域內從事涉污作業之前,必須按規定報經海事部門批準后才能進行。船舶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等時,必須嚴格遵循有關國際公約或國內相關排放標準的要求。船舶在進行涉污作業后必須按要求如實進行記錄。海事部門平時應加強對船員的違章排污行為、涉污記錄及實操能力等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違章,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記分、罰款、扣證甚至吊銷證書的處罰。為了強化對人為因素的控制,海事部門同時應對船舶所有人的安全營運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體系的運作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

四、結束語

對于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問題,我們應該采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海事部門和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強化對船員的培訓教育和監督檢查,船員必須建立對國家人民的財產、生命和環境高度負責的責任心,切實遵守主管機關依法頒布的各項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法規,盡可能設法減少和避免各類海上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發生。國家、海區、?。ㄗ灾螀^、直轄市)、港口(碼頭)和船舶等應建立并健全各級溢油應急反應體系,并應定期進行溢油應急演練,做到有備無患,萬一發生溢油事故時,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設法讓人類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人類的生存環境和諧相處,以實現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目標。

參考文獻: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5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管轄的海域以及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本省管轄海域以外,造成本省管轄海域污染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海洋環境保護應當遵循海河統籌、海陸兼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標本兼治的原則。

第四條 沿??h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沿??h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洋與漁業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海洋環境實施監督管理,保護和修復海洋生態,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所轄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以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并按照職責調查處理漁業污染事故。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海事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 海洋與漁業、環保、海事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共同做好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對海洋污染事故或者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可以進行聯合調查、聯合執法。

因陸源污染物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環保部門或者海事部門調查處理時,應當吸收海洋與漁業部門參加。

前款規定的海洋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海洋與漁業部門調查處理時,涉及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吸收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參加。

第六條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海洋環境監測等海洋環境保護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狀況逐步加大資金投入。

沿??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鼓勵海洋環境保護科技創新,推行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促進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第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省環保等有關部門擬定全省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擬定本行政區域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重點海域名錄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商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八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的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海洋環境質量公報或者專項通報。

海洋與漁業等部門應當向環保部門提供編制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環保等部門應當向海洋與漁業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實施防治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做好防治工作。

沿??h級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加強赤潮監測、監視、預警、預報和信息;發生赤潮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

單位和個人發現赤潮時,應當及時向當地海洋與漁業部門報告。

第十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污染危害。

海洋環境污染事故危及人體健康和海洋生物資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可能受到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公眾通報或者公告。

第十一條 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劃定為海洋特別保護區。

海洋特別保護區的選劃、建設和管理,由省海洋與漁業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行洪安全、降低水體交換能力以及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建設項目。

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擅自改變海島地形、岸灘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

第十三條 海水養殖應當按照海洋功能區劃劃定的養殖區域,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施肥,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農藥、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以上海洋與漁業部門應當定期對黃河口、膠州灣、萊州灣等海洋生態敏感海域進行海洋生態調查和評價。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省海洋環境容量、海洋功能區劃和國家確定的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制定本省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潯?/p>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海域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撕椭饕廴驹磁欧趴刂朴媱?,制定當地重點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費應當納入財政預算,專項用于海洋環境的整治與恢復。

第十七條 沿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建設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濱海酒店、賓館、醫院等單位應當將產生的污水經處理達到規定的標準后,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未納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應當自備污水處理設施。

污水未經處理或者經處理未達到標準的,不得排放。

第十八條 港口、碼頭、石油開發以及船舶制造、維修、拆卸企業等用海單位應當防止污染物、廢棄物進入海域,并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廢棄物。

第十九條 從事海上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

濱海從事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進行處理,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在港口、碼頭和利用海上裝卸設施從事散裝油類、有毒有害液體貨物裝卸作業活動的,必須依法編制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港內作業的船舶和在港內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應當對其污水排放設備實施鉛封措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由海事部門依法采取強制清除、打撈或者拖航等應急處置措施,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屬于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處理海難事故的費用,依法應當由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承擔的,船舶所有者或者經營者應當及時繳清;未繳清或者未提供相應擔保的,不得開航。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環保部門批準。環保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當征求海洋與漁業、海事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旅游度假區、鹽場保護區、海水浴場和沿海重要的漁業水域內,不得新建排污口。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將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海洋與漁業部門核準,并報同級環保部門備案,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準立項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跨設區的市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其他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沿海設區的市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批準或者核準。

第二十五條 海洋與漁業部門在核準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前,必須征求海事部門的意見;涉及軍事禁區、軍事保護區的,必須征求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可能對海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的,環保部門、海洋與漁業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專家、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和海洋與漁業部門發現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在建設、運行過程中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后評價,采取改進、改正等補救措施;建設單位自己發現有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形的,也應當組織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后評價結論采取補救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或者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經依法批準從事填?;顒拥膯挝缓蛡€人,應當采取防止海洋污染的有效措施,不得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整治和恢復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或者重點海域環境保護專項規劃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

(二)采挖海砂、礫石或者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資源,未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的;

(三)在半封閉海灣、河口興建影響潮汐通道、降低水體交換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積速度的工程項目的;

(四)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醫療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填海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清除本單位用海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廢棄物或者將生產、生活廢棄物棄置海域的,由海洋與漁業部門指定有關單位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用海單位承擔,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其他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時,未依法予以制止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

(二)海岸、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準、核準前未依法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

(三)違反規定或者越權審核、批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

(四)海岸、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核準,有關審批部門批準其建設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岸工程,是指工程主于海岸線以上,為控制海水或者利用海洋完成部分功能,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二)海洋工程,是指工程主體和工程主要作業活動位于海岸線以下,并對海洋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質量)標準指確定和衡量海洋環境好壞的一種尺度。它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一般分為三類,即海水水質標準、海洋沉積物標準和海洋生物體殘毒標準。制定標準時通常要經過兩個過程。

首先,要確定海洋環境質量的基準,經過調查研究,掌握環境要素的基本情況,一定階段內海水、沉積物中污染物的種類、濃度和生物體中各種污染物的殘留量; 考察不同環境條件下,各種濃度的污染物的影響,并選取適當的環境指標,在此基礎上,才能確定基準。其次,標準的確定要考慮適用海區的自凈能力或環境容量,以及該地區社會、經濟的承受能力。

于1982年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經1999年修訂后,從20xx年4月開始實施。新法在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防治海洋污染工程建設項目和遏制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等方面作了具體的規定。

海洋的污染與防治范文6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偭靠刂浦笜?,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海洋環境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人民政府工作計劃,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赡馨l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九條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海洋生態保護

第二十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沿海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七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七章防治傾倒廢棄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六十條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六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二)船舶在港區水域內進行洗艙、清艙、驅氣、排放壓載水、殘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鏟及油漆等作業;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持有經審核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三)從事水上和港區水域拆船、舊船改裝、打撈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九十五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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