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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燃氣管理條例范文1
序號
檢查計劃名稱
檢查方式
(現場、非現場)
檢查
比例
檢查事項
依據
檢查對象范圍
檢查時間
1
安全監督檢查
現場
5%
1.項目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執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及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情況。
2.項目參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項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實情況。
4.建筑施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交底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機司機、電梯司機)、司索、指揮、設備安拆工、架子工、建筑電工、建筑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教育交底情況。
6.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四口五臨邊”等分部分項工程、設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7.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消防安全及氣瓶(主要是氧氣、乙炔、煤氣瓶等)使用安全情況。
8.項目文明施工、圍擋標準化工作落實情況。
9.其他安全管理內容。
《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
建設、施工、監理等項目參建單位
2021年3月至2021年12月
2
城鎮燃氣上半年安全監督工作
現場
33.3%
1、檢查燃氣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燃氣企業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燃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4、檢查燃氣企業在設備設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墻、充裝記錄、氣瓶存堆、制度規章、資料檔案、三級教育、人員持證、應急預案、實操演練、管道安全標示、警示標示、檢修維護、管線巡查制度和安全防護保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隱患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區內燃氣企業
2021年6月
3
城鎮燃氣下半年安全監督工作
現場
33.3%
1、檢查燃氣企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2、檢查燃氣企業嚴格按照許可范圍及有關規范開展業務情況;
3、檢查燃氣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4、檢查燃氣企業在設備設施、消防、防爆、防泄漏、防火墻、充裝記錄、氣瓶存堆、制度規章、資料檔案、三級教育、人員持證、應急預案、實操演練、管道安全標示、警示標示、檢修維護、管線巡查制度和安全防護保衛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隱患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區內燃氣企業
2021年12月
4
年中質量大檢查
現場
13%
1、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在崗及履職情況;
2、在建建筑工程強化質量管理情況;
3、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工程情況檢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對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5、對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落實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推進工程樣板引路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021年6月
5
年終質量大檢查
現場
13%
1、項目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管理人員在崗及履職情況;
2、在建建筑工程強化質量管理情況;
3、深基坑開挖和支護工程情況檢查;
4、按照建材打假的要求對在建工程建筑原材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
5、對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及落實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推進工程樣板引路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
2021年12月
6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現場
5%
1.項目參建各方責任主體單位執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規范要求及落實上級部門下發的文件、通知情況。
2.項目參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到崗履職情況。
3.項目危大工程管控工作落實情況。
4.建筑施工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交底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機司機、電梯司機)、司索、指揮、設備安拆工、架子工、建筑電工、建筑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教育交底情況。
6.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深基坑、高支模、外腳手架、卸料平臺、“四口五臨邊”等分部分項工程、設施、部位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7.施工現場和生活區消防安全及氣瓶(主要是氧氣、乙炔、煤氣瓶等)使用安全情況。
8.項目文明施工、圍擋標準化工作落實情況。
9.其他安全管理內容。
《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監督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質量安全手冊(試行)的通知》
建設、施工、監理等項目參建單位
2021年4月至2021年12月
7
燃氣經營監督執法檢查
現場
33.3%
1.有無工商營業執照、住建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質監部門的充裝許可證;
2.從業人員是否達到100%持證上崗,有無培訓;
3.生產安全制度、消防防火制度、應急預案及演練是否完善;
4.防雷、防靜電、儲罐、計量儀器、烴泵裝卸設備等是否檢測合格;
5.燃氣運輸車輛是否100%持有區交通局核發的?;愤\輸許可證。
《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
大亞灣區燃氣企業
城鄉燃氣管理條例范文2
關鍵詞: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安全管理
1城市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
(1)燃氣管網竣工資料不完善。城市中某些施工時間較早的老管線,當時的竣工圖為手繪圖紙,且竣工資料不夠詳細。隨著城市道路、人行道、綠化及周邊建筑的改造,有的地下管線已沒有數據和參照物可尋,極容易造成施工時對地下燃氣管線的錯誤定位而引發燃氣管線事故的發生,從而嚴重威脅著城市燃氣管道的安全運行。(2)施工破壞。現如今城市道路及舊城改造建筑施工頻繁,再加上城區通信電纜、電力電網等改造給燃氣管線安全運行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如今很多城市市區鋪設的燃氣管線大部分為PE管,其機械性能不如鋼管,在受到外力的作用下容易破損。據統計,全國一半以上的室外燃氣管網事故均為第三方破壞造成,這種因施工破外導致的燃氣事故不僅給當地燃氣公司造成了嚴重的后果,還直接影響到居民的安全用氣。(3)工程質量監督不到位。在城市燃氣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單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及施工單位現場質監員對燃氣管線安裝施工質量管理不到位、焊接質量不合格等因素,在鋼管埋設過程中,將沒有做好防腐處理的鋼管或已被損傷防腐層的鋼管直接埋設到地下,使被損壞防腐層的鋼管直接與土壤接觸,從而加快了燃氣管線的腐蝕,縮短了燃氣管道的使用壽命,給燃氣管線安全運行造成了隱患。(4)管網巡線制度不完善。巡查人員在巡查時沒有進行仔細巡查,發現外單位在燃氣管線保護范圍內施工,只簡單地進行了口頭交接,沒提供該地段的竣工圖紙,或提供圖紙后沒進行詳細地測量定位,也沒有進行現場監護。施工單位憑自己的主觀想法進行施工,這也是造成燃氣管線被挖破的主要因素。(5)違章建筑。沒有經過嚴格規劃的違章建筑的亂搭亂建,給燃氣管網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在沒有辦理規劃手續的情況下,將調壓設備封閉在違章建筑內,甚至有些違章建筑用于生活、生產,一旦燃氣泄露,后果將難以想象。
2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
針對以上提到的燃氣管網安全運行存在的問題,必須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強化燃氣管網的安全防范工作。
(1)完善城市燃氣系統的建設。城市燃氣系統的完善需要建立一個燃氣管網綜合管理系統,將現有管網數據、運行維護數據、用戶數據集中起來管理,建立網絡數據庫,采取SCADA、GIS系統,提供管網信息管理、網絡數據編輯、管網運行維護等功能,此系統可根據實際管理需要,添加相關的模塊,慢慢將其完善。
(2)嚴把施工質量關。了解工程是否符合城市燃氣管網安全管理的規定,避免工程人員由于急功近利盲目加快工程進度,而造成燃氣管網設施的破壞,保持高度的責任感和安全意識,在發現隱患后,進行認真分析和解決,要提高檢查的力度,以便及時做好處置措施。
(3)提高管網工程質量。城市燃氣管網安裝管理水平的提高,需從源頭控制好安全防范的工作。審批程序的把好關,政府相關公用事業建設規劃部門,要求建設單位和燃氣公司進行積極協商溝通,要求施工單位做好防范措施之后,再核發施工許可證。
(4)加強巡線管理工作。根據燃氣管網的分布,劃定巡線區域,每個巡線區域由一個巡線班組負責,并將責任落實到人,要求巡線人員嚴格遵守巡線管理制度。加強巡線人員的考核,以結果作為考核的依據,提高巡線人員的現場處理能力,根據燃氣管網的泄漏特點,巡線人員在處理第三方施工時,做好現場看護、監護工作。
城鄉燃氣管理條例范文3
一年來,我隊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以“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查找自身不足。通過開展活動,解決“”突出問題,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解決聯系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實現“黨員干部轉作風、人民群眾得實惠、深化改革邁大步、綠色崛起上水平”的目標。觀看《的四個晝夜》等4部專題影片,使廣大干部群眾深受教育,觀后我們每位同志都寫了心得體會。在工作之余努力學習報刊、新聞、測繪專業技術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在學習中我們不斷提高整體素質,更好的實踐了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
1、完成了城鄉規劃定線測量和市政工程測量:3條道路全長1.0公里,地表水廠輸配管網1.0公里。
2、完成了城鄉用地測量9件,撥地面積385.37畝。
3、完成了竣工測量2件,測繪面積156.21畝。
4、完成了棚戶區改造測繪6件,測繪面積428.36畝。
5、完成了建筑工程測量:建筑物放線31件,建筑物驗線31件。
6、完成了房產測繪:房產面積預測算20棟樓、面積7.8萬㎡,編寫預測測量報告20份;房產面積測算26棟住宅樓(包括二手房轉讓建樓盤表及測算),面積12萬㎡;編寫房屋面積測繪報告26份。
7、完成了符合要求的測繪項目備案登記8份、簽訂測繪合同8份、測繪項目匯交8份、測繪項目驗收8份、征求用戶反饋意見等事項。
8、完成了2014年度《測繪資質》復審換證工作信息的錄入、編制了《測繪資質申請表》。測繪成果資料檔案、保密及質量管理考核工作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達到縣級達標標準,考核結果為達標。所有材料原件經市局認定后掃描、上傳到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下載、打印、裝訂成測繪資質復審換證申請紙質材料上報市局,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的測繪資質復審換證信息已提交市局,待省、市地理信息部門審查通過后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9、完成了2014年度網上測繪資質年度注冊工作,已經省市測繪主管部門通過;完成了2013-2014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信息管理錄入,并已通過主管部門終審。
10、完成了兩臺__華測GPS衛星定位以舊換新儀器升級工作和9臺測繪儀器設備的鑒定工作。
11、完成了測繪收費309828.60元;完成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換證工作;完成了2014年測繪法8.29宣傳日活動。
12、完成了全縣6家燃氣企業的《燃氣經營許可證》年審和2014燃氣企業經營許可監督檢查工作。預審了吳橋縣萬通天然氣加氣有限公司所報的材料及現場情況。受理了滄州市政府961890群眾服務熱線電話受理事項交辦的康順園小區開發商收取天燃氣開口費問題。
12、完成了燃氣經營許可預審辦理首席代表及“六公開”和燃氣設施改動辦理首席代表及“六公開”內容;完成了吳橋縣城集中供熱調查和燃氣需求側管理及基礎設施建設情況等報表;完成了2014年燃氣供熱行業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工作;完成了餐飲場所液化氣罐使用安全專項治理工作和加強了燃氣熱力運行安全工作及進一步規范城鎮燃氣管理工作。
13、完成了創建河北人居環境獎吳橋縣城市燃氣普及率和指標表及城市燃氣用戶臺賬,根據新的計算標準城市燃氣普及率達到90.82℅。
14、完成了特種設備安全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配合和落實;完成了2014年環保專項行動督查工作和實施最高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方案的實施工作;
15、完成了住建局局黨組、上級測繪主管部門和上級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野外工作的艱苦,造就了測量隊工作者吃苦耐勞;團結奉獻的精神。優良的服務態度,精湛的測繪技術,得到了業主們好評。
在即將開始新的一年里,我們將繼續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按局領導和上級的要求以更加飽滿的熱情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宣傳貫徹《測繪法》、《城鄉規劃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房產測繪管理辦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河
北省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工作。2、加強完善我隊測繪項目備案登記工作、測繪合同簽訂、測繪項目匯交、測繪產品項目驗收、征求用戶反饋意見等工作。
3、加強完善測繪管理工作與規劃管理工作和產權產籍管理工作的協調及配合等工作,完善規劃批后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驗線、規劃竣工測量驗收工作。
4、繼續做好我縣燃氣安全檢查工作,為新建燃氣及供熱項目把好預審關。逐步規范各燃氣站下設攤點人員持證上崗,辦理《燃氣罰沒許可證》。
城鄉燃氣管理條例范文4
一、高度重視,強化領導
在年初便召開全局2020年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會議,對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做了全年計劃和部署,成立了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并下發了《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明確了各階段整治內容、任務,對專項整治工作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確保整治工作成效。
二、開展集中整治
(一)進行專項檢查
疫情期間,城鎮燃氣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小組對燃氣有限責任公司,下發整改通知書1份。
(二)規范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銷售)行為
對經營(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相關企業,要求其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未經批準,對任何單位和個人設置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點和銷售點,設置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點、存放點的行為進行依法查處,不得利用車輛、車庫、網點房等場所存放、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
要求瓶裝液化石油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和氣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建立用戶和氣瓶充裝檔案,向用戶提供合格氣瓶并對氣瓶充裝安全負責;按規定定期對用戶安全用氣及燃氣設施安全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全要求的氣瓶,按規定予以檢驗或報廢處理。
通過年初疫情期間的專項行動,強化了源頭治理,排查治理了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隱患,進一步防范和遏制了城鎮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主要存在問題和不足
(一)需進一步增添措施,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銷售、使用全環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一是目前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重點抓源頭企業管理,對銷售和使用環節缺乏有效監控和管理,部門之間安全生產權責不明晰、檢查范圍廣,查處難度大。二是相關安全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尚不完善,制約了瓶裝液化石油氣全環節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開展。
(二)宣傳力度不足,宣傳范圍偏小。在整治工作中發現城鄉結合部及鄉鎮居民,關于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使用常識宣傳的力度和廣度還不夠。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一)加強城區液化石油氣企業的管理。一是加強檢查力度,對企業的生產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企業自查自糾為主,部門督查為輔,確保企業生產安全設施達標;二是規范企業充裝行為,企業要自覺遵守氣瓶充裝有關的法律法規,嚴禁充裝過期瓶、直口瓶和報廢瓶,嚴禁向無證的網點和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切實履行安全供氣職責;三是嚴格執行執證上崗制度,做到人證一致和人崗一致。
(二)規范供氣網點售氣行為。按照《城鎮燃氣設計規范》評估現有網點的經營條件,燃氣企業切實履行對供應站點的檢查指導義務,嚴禁存放違規氣瓶,嚴禁擅自進行倒殘倒灌行為、嚴禁缺斤少兩行為。
(三)加強部門聯動和監管。切實落實部門監管職能,進步加強對企業和場安全監察的頻率和力度,積極探索燃氣行業管理的新方法,建立健全聯合執法工作機制,使聯合執法形成常態化,著力構建“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管理模式,確保燃氣行業安全。
城鄉燃氣管理條例范文5
2015年,我局建管、質監將進一步強化部門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繼續保持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高壓態勢,深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施工企業加大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強化施工現場安全培訓教育,落實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并從以下幾方面狠抓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全面推動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嚴格施工許可管理
加強建筑工程行政審批的管理工作,對在建工程嚴格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建設單位按法律法規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對未完善建設手續擅自施工的項目工程,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責令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繼續施工的,將按照要求立案查處。
(二)運用科技手段,強化施工現場管理
完善遠程視頻監控建設施工,加強建筑工地管理。健立建筑工地視頻監控中心,專人負責工地監控管理工作,對縣城區在建項目和有條件的鄉鎮項目工程進行遠程監控,充分發揮科技興安手段,進一步提高建筑工地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三)積極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治理活動,全面提高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省、市關于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的要求,住建局制定了兩年行動方案,我們將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認真抓好落實工作,加大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并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全面落實五方責任承諾制度,嚴厲查處開展工程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進一步維護建筑市場的良好秩序。
(四)狠抓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升我縣工程建設整體形象
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組織召開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現場會,結合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工作的開展,狠抓施工現場監督管理,同時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規定,全面開展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目經理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責任,不斷提升我縣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二、城監執法工作
為提升城市規劃建設的整體形象,嚴厲打擊城市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規范全縣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監察管理,使我縣的城市規劃建設更加井然有序。
(一)強化隊伍建設
我局城市建設監察執法重點管理的項目方面人手嚴重不足,執法車輛緊缺,管控區域增大導致違法建設一線管理人員力量不足,新增行政案件錄入及管理方面人員不足,案件辦理人員不足,計劃報經縣政府批準將城監大隊執法人員擴至50人。
(二)繼續維護新增違法占地零增長的目標,做到發現一起處理一起。
(三)加大巡查力度,實行網格化管理。對縣城規劃區進行網格化管理,將縣城劃分為五個板塊,增加一線管控人員,強化巡查督查,嚴格控制違法建設行為發生。爭取做到早返發現早處理,把違法建設損失降到最低。
(二)城市管理
認真學習宣傳貫徹《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提高城市管理人員的執法水平,加大管理力度。對縣城區域內的違法違規影響城市環境形象的行為進行制止和打擊。改變城市部分地區臟、亂、差的現象,為市民提供一個安全,舒適,通暢的生活環境。
三、綜治維穩工作
(一)認真督促、檢查、指導局屬部門及企事業單位的工作。組織、安排局領導接待群眾來信來訪。處理、分流領導接訪的案件及時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及時收集、掌握系統行業維護穩定工作的情況信息。指導、協調社會矛盾糾紛排查,積極調處行業內部矛盾糾紛,協調影響較大的重點個案和重大。
城鄉燃氣管理條例范文6
東莞市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租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包括公共租賃住房、旅館業客房和單位自建宿舍。
原始設計為居住房屋的出租屋中的小檔口、小作坊、小娛樂場所等三小場所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管理原則】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堅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堅持屬地管理,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動員和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加強綜合治理。
第四條 【市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負責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出租屋消防安全標準。
第五條 【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區公共物防技防】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在出租屋集中地區,統籌規劃、建設、完善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完善消防給水系統,維護出租屋集中地區的公共安全。
第六條 【市鎮兩級部門職責】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登記出租屋和共同居住人員信息,對出租屋開展治安消防安全檢查,依法查處出租屋治安消防違法犯罪行為。
房屋租賃、土地行政、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市場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和計劃生育、環境保護、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電力、燃氣管理部門和供電、供氣單位職責】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供電、供氣單位定期對出租屋的用電、用氣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八條 【鎮街基層綜合社會服務管理機構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基層綜合社會服務管理機構,受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協助采集出租屋的基礎信息,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隱患,并通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九條 【村居委會職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完善出租屋集中地區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和消防給水系統;配合公安機關對出租屋開展治安消防安全檢查;對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開展治安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組織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公約。
第十條 【物業管理主體治安消防安全責任】
住宅區業主大會可以在物業管理規約中制定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的內容,全體業主應該遵守。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出租屋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出租屋治安、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生治安消防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 【鼓勵支持出租屋完善自身防范設施】
鼓勵和支持出租屋住宿服務提供者主動安裝安全技術防范產品,主動完善出租屋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對與公安機關聯網的門禁系統產品給予一定的財政補助,財政補助范圍和標準應向社會公開。
公安機關負責按照國家和省標準,制定本市出租屋門禁系統產品的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鼓勵支持社會各方主動參與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主動參與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監督。市人民政府制定獎勵辦法,對在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住宿服務提供者和用戶治安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是出租屋治安消防安全的直接責任人。出租人無法履行治安消防義務的,應當委托能夠履行義務的個人或單位進行管理。
承租人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前的出租人按照本條例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書面約定轉租人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的,轉租之前的出租人與轉租人同為直接責任人。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按照本條例和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治安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四條 【出租人、管理人的治安義務】
出租人、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治安義務:
(一)登記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的信息,并報送公安機關;
(二)督促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中的流動人口向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為境外人員的,應當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員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健全出租屋治安防范措施,定期對出租屋進行檢查,及時消除治安防范漏洞;
(四)發現出租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并配合查處;
(五)不得將房屋出租給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單獨出租給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明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
第十五條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的治安義務】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應當履行以下治安義務:
(一)流動人口應當申報居住登記,境外人員應當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二)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督促流動人口到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留宿境外人員的,應當自行或督促境外人員到公安機關辦理臨時住宿登記;
(三)發現共同居住人員有違法活動或者有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門;
(四)不得提供虛假身份證件,不得留宿無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 【出租人、管理人的消防安全義務】
出租人、管理人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義務: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按標準配置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對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標準進行監督;
(四)定期檢查,對出租屋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要求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及時整改;
(五)發現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的消防違法行為應及時制止,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六)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報警,迅速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的消防安全義務】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義務:
(一)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規范使用電氣、燃氣設施;
(三)熟悉出租屋的布局、設施結構,了解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性能、數量、質量和使用方法;
(四)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自行消除或通知出租人、管理人消除;
(五)發生火災時,應當及時報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六)不得利用出租屋生產、儲存、經營危險物質,不得利用出租屋儲存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
第十八條 【不得用作出租屋的房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不得用作出租屋:
(一)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危險房屋的;
(二)與儲存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三)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性、放射性、腐蝕性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
(四)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的。
第十九條 【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
出租人、管理人應當自出租屋出租后三個工作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出租人、管理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重新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
第二十條 【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提供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
(一)出租屋的地址、面積、樓層、戶型、房間和床位數量、號碼;
(二)房屋產權權屬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地產權證,或者當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三)出租人、管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有效證件、聯系方式;出租人與房屋產權權屬證明中房屋所有權人不一致的,應同時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托書;管理人應同時提供委托書;
(四)房屋轉租的,應同時提交轉租人與出租人的房屋租賃合同和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材料。
出租人、管理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二十一條 【出租屋信息技術識別碼】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與出租人、管理人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管理人免費發放出租屋信息技術識別碼。出租人、管理人應當將出租屋信息技術識別碼張貼在對應的出租屋房間房門或兩側外墻上。
出租屋信息技術識別碼可以作為出租屋地址和居住情況的有效證明。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管理人登記變更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應當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入住使用后二十四小時內,在出租屋居住人員登記簿如實登記下列信息:
(一)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性別、民族、年齡、戶籍地址、職業和服務處所、聯系方式;
(二)房間號或門樓牌;
(三)租賃用途和租期。
停止租賃的,出租人、管理人應當在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離開后二十四小時內登記。
出租屋居住人員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制作,出租人、管理人可以到公安派出所免費領取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管理人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報送信息的要求】
出租人、管理人應當自登記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信息后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報送登記的信息。
通過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租賃房屋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也應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報送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證件、聯系方式。
第二十四條 【登記、報送信息的特殊規定】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的出租屋,或者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是境外人員或公安機關通知為重點人員的,出租人、管理人應當立即登記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信息,并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報送信息的方式】
出租人、管理人向公安機關報送信息,可以選擇以下方式進行:
(一)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送;
(二)通過電話、傳真、網絡、短信、微信等方式報送;
(三)通過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出租屋門禁系統報送;
(四)通過人口信息自助申報系統報送,系統軟件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第二十六條 【時租日租和規模以上出租屋特別規定】
以小時、天數為租期租賃的出租屋,和同一出租屋內出租房間在二十間以上或床位在三十張以上的出租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
(二)安裝使用人口信息自助申報系統或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出租屋門禁系統;
(三)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使用視頻監控設備,監控錄像資料留存七日備查,不得刪改或挪作他用;在非公共區域,禁止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四)每個居室以及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或智能火災預警裝置。
單位承租二十間以上出租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使用,或者居住使用的本單位職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應該建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七條 【時租日租出租屋與非法旅業的界限】
出租屋不得擅自經營旅館業。
出租屋同時具有以下情形的,視為經營旅館業:
(一)按天或者小時計價收費的;
(二)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設施的;
(三)有服務人員向社會公眾提供住宿服務的。
第二十八條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提供證件信息】
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向出租人、管理人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職業和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 【不簽訂治安消防責任保證書的處罰】
出租人、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不按規定登記、報送信息的處罰】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時租日租和規模以上出租屋違反規定處罰】
出租人、管理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強制性要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出租,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口等的設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消防設施、消防器材的配置、設置不符合要求的;
(三)其中的三小場所不符合要求的;
(四)非居住空間出租供人員居住,或居住人數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三條 【常見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堵塞、封閉、鎖閉疏散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未定期檢查、維護,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對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后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三十四條 【行政處罰納入信用記錄】
出租人、管理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被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納入個人或單位的不良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