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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1
海洋運輸承擔了90%的國際貿易量,由海洋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主要是船舶污染。為此,國際海事組織先后制定了《國際防止船舶污染公約》和相關各類補充文件?!?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是為保護海洋環境,由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有關防止和限制船舶排放油類和其他有害物質污染海洋方面的安全規定的國際公約,是旨在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重要國際公約,也是人類保護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它包括6個技術性附則: 附則i---防止油污規則;附則ii---控制散裝有毒液體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ii---防止海運包裝形式有害物質污染規則;附則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則;附則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規則;附則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氣污染規則?;竞w了主要類型的船舶污染,包括油污、有毒液體、有害包裝物、污水和垃圾等。后來的《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主要是對1973年公約的《附則ⅰ防止油污規則》進行實質性修政和補充,其他幾個附則沒有多大變化。該公約以其詳細和全面的船舶污染防治規范,成為各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的典范。
法案出臺背景
澳大利亞是一個四面環海的大陸,其海岸線長達37521公里,其對外貿易運輸主要依靠海運,海洋就是澳大利亞的生命線,因此澳大利亞政府非常重視海洋環境保護。澳大利亞制定了大量的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并不斷修改完善,僅僅自2010年以來,澳大利亞就在聯邦和州的層次上修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多次。
2010年11月9日,澳大利亞聯邦通過了《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該法修正了《2008海洋保護(船用油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法》和《1983海洋保護(船舶污染預防)法》,給2008海洋保護法增加了一節新的內容---響應者免責,以保護那些在燃油溢出事故中給污染受害者提供了合理幫助,并因此而擁有良好信譽的人員。而對1983海洋保護法則修訂了一些條款,如對含硫燃油的使用要比本文由收集整理指定限值更高;要求澳大利亞海事部門同意安排一個在船上以外的地方,專門放置船上燃油供應簿。還要制定相關條款,要求保存關于損害臭氧層物質的記錄,并在記錄本中規定虛假或誤導性條目的懲罰。此外,維多利亞州也在2010年9月28日通過了《2010海洋安全法》,該法修訂了1988年的《海洋法》,目的是以一種更現代的安全管制方式改善海洋安全狀況,其中包括防治海洋污染造成的安全問題。
同時,這也是新南威爾士州(以下簡稱新州)加強環境保護,嚴格防治環境污染的一個大趨勢所致。2011年11月,新南威爾士州通過了《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該法案針對那些有引發污染事件風險的組織應該準備遵守法案所帶來的變化,包括增加報告義務,應對增大的處罰,要求制定污染事件應急反應計劃和公開環境監測數據等等。
法案主要內容
2012年3月7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議會通過了新的《2011海洋污染法》,這部法律借鑒了《1973年國際船舶污染預防公約》、澳大利亞聯邦2010年剛剛修訂的《2010海洋保護法修正案》和新州剛剛修訂的《2011環境保護法修正案》。法案的主要修訂內容是禁止向國家水域排放有害包裝物,排放污水和垃圾,如果有這些違法行為,則公司可能面臨最高數百萬美元的罰款。這部新法律也引入了一種更為全面的緊急計劃和海洋污染報告制度,使得海洋污染事故反應和岸上污染事故的反應機制更為一致。
思考和借鑒
對由于海洋運輸船舶引起的海洋環境污染,中國政府一貫高度重視,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并加入了《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約》和《關于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73/8防污公約”,73/78marpol)等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國際公約。
目前我國最新的海洋船舶污染防治法是交通運輸部頒布的《中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該規定是中國政府履行《73/78防污公約》,確保公約的各項要求得以嚴格執行,使現行規定與公約最新要求相一致,與公約全面接軌的具體實施,對提高我國的履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該規定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船舶污染預防制度體系,包括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與接收、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及其有關作業、船舶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和違法的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明確了海事機構管理職能和船舶有關作業活動范圍。明確了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一般要求。建立了完善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管理制度。明確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油料供受作業的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拆解、打撈、修造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的污染防治管理要求。明確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盡管該法在2010年頒布并在2011年得以實施,但我國的船舶造成的海洋污染事故仍然非常嚴重,考量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最新海洋污染法,可在以下幾個方面思考和借鑒:
1、程序和實體并重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立法中同樣重要
我國船舶污染海洋立法存在一個明顯的問題,即輕程序,重實體?!逗Q蟓h境保護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均設定了防治船舶污染的相關制度,但沒有明確在制度執行過程中所必須的操作性規定,《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彌補了這些不足,制定和完善了操作性規定,但這些規定多為實體性規定,對程序性規制明顯不足。如對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該規定只明確“船舶應當將不符合規定排放要求以及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委托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接收作業單位應當落實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進行污染物接收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規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但審視該條規定,對船舶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之間的污染物交接程序并未規制,從而可能導致交接上的混亂,以致污染物遺漏。而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要求船舶針對造成的石油和有毒液體緊急污染事故制定應急預案并隨船攜帶。該應急計劃的必備條款中就包含報告緊急事件必須遵循的程序、和主管機構合作應對的程序,特別是和船上負責通訊的人。在法定的垃圾處理計劃中,也包括收集、儲存、處理和處置垃圾的程序,包括使用船上設備來執行這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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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息披露:污染船舶負責報告,全程信息公開
在澳大利亞新州的海洋污染法針對船舶污染的防治規定中,關于信息披露和公開的法律規范非常多,特別是關于污染緊急事件應急反應中的信息公開。如對船舶污染海洋事故的報告義務:不僅要求污染船舶報告涉及石油污染和有毒液體污染事故,還要求船舶必須報告涉及丟棄廢棄包裝物,或者大船舶污水處理系統出現故障或失靈,導致未經處理或者未充分處理的污水排放。污染船舶報告的時間要求從“一旦有條件就報告”轉變為“無條件的立即報告”;而且必須把污染事件從始至終的最新信息告知最高可達6個相關的主管當局;同時,設定政府的通告義務。如該法案授權部長發出一系列海洋環境保護通告,包括:海洋污染清除通告、海洋污染預防通告和海洋污染禁止通告。
我國雖然在《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了任何船舶和民用航空器對海上排污或污染事件的報告義務,并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應當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其后又專章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制度,其中也專門規定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制度,交通運輸部的《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重復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船舶污染的報告義務,但這種表面上寬泛的報告主體范圍,實際上導致報告主體的不明確,同時由于沒有明確報告的污染物種類,也造成善良的可能報告人無法確定是否屬于該報告的污染。信息披露的主要責任是政府和企業共同承擔的,尤其是在污染的處理階段,政府作為監管部門,應該成為主要的信息公開來源,這也是我國船舶污染防治立法中,對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立法缺位。
3、法律實施:對污染船舶的處罰力度和對政府的監督
船舶污染海洋防治法的有效實施,主要依靠命令-控制手段,即一方面依靠政府嚴格公正執法,另一方面依靠強有力的處罰。然而,政府是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經濟人”組成,政府官員也可能權力尋租,或為機構俘獲,因此,對監管者必須設立有效的制約,同時要有力震懾潛在的違法者,處罰必須充分引起被處罰者的充分重視,這只能依靠加大處罰力度。澳大利亞新州海洋污染法為保證政府的監管效率,在立法中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如通知義務、持續的信息披露義務,再如對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監管內容公開,以接受公眾監督,即環境保護機構必須在其公報上公布與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相關的數據內容:包括強制性的環境審計內容,污染研究和污染減輕方案,和/或發給環保許可證持有者的處罰通知等。
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2
關鍵詞:海域環境;現狀;污染;防治
窗體頂端Abstract: Marine pollution is increasingly aroused the concern of people from all walks of life. 2009 Ocean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 carried out analysis of the quality status and cause of pollution of our marine environment, the summary of our waters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ountermeasures to be taken.
窗體底端
Keywords: sea state of the 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
中圖分類號:X5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鄰接四海,面積遼闊,按海域的自然邊界約為470多平方公里。大陸海岸線長達18000多公里;有500平方米以上島嶼7371個。島嶼岸線長14000多公里;有灘涂面積2.17萬平方公里,領海和內海面積38.8萬平方公里。海洋是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必將成為我國未來重要的依托鄰域之一。但是多年來,我國的海洋污染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且有不斷惡化的趨勢。
1 我國海域環境質量現狀
目前,我國管轄的大部分海域的海水水質基本保持良好狀態。但近岸海域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生態破壞。特別是與大中城市毗連的海域、海灣、入海河口處的污染比較嚴重。據2009年中國海洋環境狀況公報,2009年我國全海域未達到清潔海域水質標準的面積約為14.7萬平方公里,比2008年增加7.3%。其中,中度污染海域和嚴重污染海域的面積分別為20840和29720平方公里,分別比2008年增加19.6%和17.7%,表明我國海域海水環境質量依然不容樂觀。多年來,遼東灣、渤海灣、萊州灣、長江口、杭州灣、珠江口和部分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一直是我國海水污染嚴重的區域。海水中的主要污染物一直是無機氮、活性磷酸鹽和石油類。
2 我國海域污染原因分析
污染物入海的途徑主要有三種:一是由陸地通過江、河流入海;二是污染物先擴散到大氣中,再被帶入海中,如農藥、放射性物質等;三是直接向海中排放或丟棄,或由航行的船舶排棄或事故泄露等,其中以油污染和廢熱污染尤為嚴重。
綜觀多年來我國海域環境質量狀況,污染區域全部集中在近岸和大的河口海域,造成海洋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陸源污染物排海、海上養殖污染、海上運輸或海上突發事故產生的污染,以及其他開發活動產生的污染。
2.1陸源排污
85%以上的海洋污染物來自于陸源污染,據2009年對陸源入海排污口超標污染物的監測評價結果,我國陸源入海排污口排放的主要污染物類型是總磷、懸浮物、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均屬于常規污染物。陸源污染物主要來自于工業三廢、城鎮生活垃圾、農業養殖使用的化肥、農藥和禽畜糞便等。其中,磷的主要來源為人類活動的排泄物、廢棄物和工業污水,氨氮也來源于生活污水、工業污水。另外,農田也是氮磷污染物的重要來源,由于我國農業機械化程度不高,氮肥、磷肥大多數最后都流入河道、并入小型河流或者其他入海排污口。
2.2養殖污染
近年來,我國養殖業的興起帶動沿海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對海洋污染造成不小的影響。養殖污染主要表現在:淺海養殖、池塘養殖和灘涂養殖過程中過剩餌料、排泄物及清池廢水中的有機物質最終排入近海水域,長期的密集養殖易形成生態環境惡化,水體嚴重缺氧,導致海水“富營養化”,甚至引發“赤潮”; 養殖區布局不合理,密度過大,其數量超越環境的承受能力;養殖污染未及時處理,成為養殖災害的潛在隱患;養殖區海底潛積的魚餌殘渣,與養殖污水及生活污水混合,造成海水水質交叉污染,使養殖區水域環境形成惡性循環。
2.3船舶污染
隨著海上運輸業的發展壯大,船舶污染已成為海域污染的重要污染來源。船舶污染主要表現為:一是船舶操作污染,主要是船舶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如,含有害物質的洗艙污、含油機艙污水未經處理直排入海等。二是海上事故污染,船舶由于發生海上事故,造成油等各種污染物質泄漏,從而導致海洋污染。三是船舶傾倒污染,主要是經由船舶將各種生產廢料、生活垃圾、清污航道河道所產生的污染物質等,傾倒入海。
2.4海上工程開發污染
隨著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的飛速發展,鉆井船和采油平臺廢棄物、含油污水對海洋造成的污染逐漸引起重視。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域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油類、廢棄物污染,主要表現在:一是生活廢棄物、生產廢棄物和含油污水排入海洋;二是意外漏油、溢油、井噴等事故的發生。三是人為過程中和自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含油污水流入海洋中。
3 我國海域污染防治對策
海水是一個龐大的流動體,一旦污染則治理極其困難。因此,海洋污染控制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需要全國、全球攜手行動,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減少污染物排海,特別要加強入海河流的全流域污染控制治理,力爭早日使海洋恢復潔凈且更加健康。
3.1健全海洋法律體系與管理體制
“九五”期間水環境保護一條成功的經驗是加強了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建設。國家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頒布了全國第一部流域水污染法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修訂了污水排放標準等,這些法律法規標準的重新修訂和頒布,進一步適應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加強了水環境保護,促使水污染防治工作從區域治理向流域治理、從末端治理向全過程污染控制大踏步邁進。盡管這樣,目前水環境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能使超標排污者受到真正意義上的懲罰,各級政府還沒有真正負起環境目標責任。
3.2進一步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
近岸海域是沿海陸域生態系統與海域生態系統組成的復合生態系統?,F行的“先陸地、后海洋”、“以陸制海”的觀念,促使人們為了沿海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質量的盡快提高,而向陸域和海域無限制的索取,對海洋的開發強度超出了海域的承載能力,破壞了“陸?!睆秃仙鷳B系統的良性循環,造成了海洋環境的污染與破壞。
環境與經濟發展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約的,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要求國家重大經濟政策、長遠發展規劃和區域開發建設,首先是實行水環境影響評價,應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條件下的主要矛盾而給予充分重視。
3.3大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結構不合理、調整相對滯后是我國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一個歷史問題。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保護環境的重要因素。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工業污染防治戰略轉變,是解決工業結構性污染的主要出路。建立低消耗、高效益的經濟社會結構;依靠科技進步,進一步推廣清潔生產;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國家的產業政策,促進開發與保護、發展與環境的良性循環,保證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突出重點,體現沿海地區的海洋經濟和特色和優勢,加快發展海洋第三產業,支持能全面帶動和促進海洋各行來發展的海洋主導產業;支持對緩解交通、能源、水資源緊張狀態影響大的海洋產業;支持節能、節水、節地、耗原材料少、排污少和效益好的技術密集型產業。
3.4改善工業布局,優化排污口分布
資料表明,海域環境功能不同,擴散系數不同,環境自凈能力和最大納污量也不同。為合理利用海洋環境自凈能力,并與人為措施相結合改善海洋環境,應積極改善工業布局,優化排污口分布。在全國各海域進行環境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對工業布局進行調整。一類、二類海區禁建污染型企業,調整一、二類海域原有企業,削減排污量;排污量大、污染嚴重的,有計劃地采取關停并轉等措施。優化排污口分布,選擇最佳排污口位置。為合理利用海洋環境的自凈能力,有意識地將排污口設置在海水交換活躍區,改變現在部分排污嚴重的陸源入海排污口(含排污河)分布在重要海洋功能區、水交換不暢的近岸海域的布局。
3.5強化總量控制
根據總量控制目標確定各海域重點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在海洋環境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對各海域環境功能進行環境容量分析,確定各環境功能區的最大納污總量,對重點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分別分析計算,做為各海域環境功能區的總量控制目標。并將總量控制目標分配到源,實行源頭控制。
3.6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性油污染
建立全國范圍的海上重大污染事故應急體系,制定多層次應急計劃,建立預警系統和高效快速的應急組織,實行領導目標責任人制度和問責制,對大的溢油事故采取一切可能的以減輕或控制措施。
4 結語
多元化的環境投資不但對水環境保護有力,也促進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反過來又促進環境投資的真正興旺,這是環保的出路。要在環境污染懲罰措施,環境成本,發展資本市場,擴大對外環境外交力度上下功夫突破,使環境保護突破制約,取得真正意義上的改變。另外,對全國的水環境統籌規劃,有重點、有步驟地綜合治理,讓21世紀的水環境更加清澈。
參考文獻:
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3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專業素質
1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分類
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較為復雜且系統的工作,涉及的范圍相對較廣,涵蓋的內容也比較繁雜。大體上可將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分為以下幾類。
1.1常規監測
此類監測又被稱之為例行監測,是海洋環境監測的基礎性工作之一,具體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預先編制好的計劃,定時、定點對污染源的排放情況進行測定,并根據測定結果對污染物的超標程度進行分析,評價海洋環境質量,同時預測其未來一段時期的變化趨勢,為污染源治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參考依據。
1.2應急監測
此類監測主要是指由于發生事故或突發性事件而引起海洋污染時,如赤潮、溢油、漁業污染等,對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進行監測,以此來確定污染物的性質、污染程度、波及范圍、持續時間、污染后果等,并為防治措施提供參考依據,從而減少污染對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此外,通過應急監測,還能為海洋污染糾紛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1.3調查性監測
此類監測具體是指由國家或是地方組織的全國海洋環境現狀綜合性調查及專項調查,其主要目的是對海洋環境進行污染源和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通過調查性監測能夠及時了解并掌握海洋環境質量情況,進而作出科學的定量評價,為海洋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及相關措施的制定提供參考依據,為行使海洋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提供技術保障。
1.4研究性監測
此類監測也被稱之為專題監測,具體是指在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工作的過程中,為進一步確定或是研究某些污染物對周邊環境的污染范圍、強度、危害程度、變化規律而進行的監測。研究性監測的主要目的是為海洋環境的深入研究服務。
2海洋環境監測人員應具備的素質
2.1法律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能夠了解、熟悉、掌握和執行有關海洋環境監測的法律法規,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陸源污染物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暫行規定》、《關于建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時間報告制度的通知》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2.2專業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必須具備從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以及能夠正確把握和靈活運用監測技術方法的能力,具體包括:海洋化學實驗室人員應具備潔凈實驗室使用和管理經驗,能夠熟練使用ICP-MS、ICP-AES和AAS,掌握海洋環境樣品中金屬的分析測試方法、有毒有害物質的急慢性毒性測試方法等;海洋化學研究人員和海洋生態研究人員應具有生物、化學基礎,具備海濱濕地外業調查能力,掌握海濱濕地植物種類,保護和修復海濱濕地植物;海洋動力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海洋水質模擬與評價、海洋生態環境模擬研究與評價等專業能力;海域管理調查研究人員應具備海洋地質調查能力、海洋測繪能力、海域資源監測與評價能力等。
2.3心理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不僅要具備一般專業技術人員的心理素質,還要具備適應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目的、任務、特點要求的特殊心理素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良好的社會適應能力。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適應海洋氣候、溫度、環境的能力,具備人際關系適應能力以及獨立完成海洋監測工作的能力;二是健全的人格。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自我調節、自我控制的能力,做事有始有終,處事待人果斷;三是穩定的情緒。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保持愉快、積極的情緒,避免恐懼、緊張、憂郁、沮喪等負面情緒對監測工作造成不利影響;四是健全的思維。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推理判斷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4職業道德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在工作中形成正確的責任觀和大局觀,以及較強的海洋環保危機意識、海洋評價服務意識、海洋監測質量意識。在實際工作中,海洋環境監測人員要始終保持愛崗敬業、與時俱進、求真務實、積極向上的精神狀態,重視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自覺遵守監測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3提高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的有效途徑
3.1優化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結構
為了進一步提升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整體素質,應當對其人才隊伍結構進行優化調整,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開展工作:其一,要逐步增加專業人才的引進數量,并拓展人才引進渠道和范圍,采取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方式,同時,為留住人才,應給予其優厚的待遇。其二,要大力引進專業技術水平相對較高的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高層次人才,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員保障。其三,應當盡可能地使人才隊伍結構覆蓋到全部業務領域,并保證專業技術人員的持證上崗率達到100%。
3.2創新海洋環境監測人才管理機制
要從根本上提高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綜合素質,就必須對人才管理機制進行不斷創新,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應當建立健全并貫徹落實海洋環境專業人員資質管理制度,借此來規范海洋環境監測人員隊伍管理。其二,應當對人才使用機制進行創新,構建起跨部門、跨機構的專家團隊,從容應對各類突發性海洋環境事故,從而將事故的影響范圍及損失將至最低。其三,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海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競技、業務評比、技能考核等,借助上述活動,形成一種開放合作的良性競爭氛圍,以此來促進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素質的提升。其四,建立并逐步完善針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職稱評定及保障制度,并適當增加專業崗位的比例。其五,建立起以實際工作績效為標準的人才評價和獎懲制度,并對現有的人才流動機制加以進一步完善,這樣不但增強專業監測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而且還能達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3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培訓
大量的實踐表明,培訓是提升人員素質最為有效的途徑之一。鑒于此,有必要不斷加強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培訓工作,具體可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其一,構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海洋環境監測人員專業培訓機制,全面開展技術人員定期培訓工作,并進一步加大對高素質人才的培養力度,可由國家及海區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全權負責重點和難點技術方面的培訓。其二,組建起由海洋環境監測機構、科研院所、業務中心以及相關部門相聯合的專業培訓團隊,借此來培養專業復合型人才,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其三,可以通過強化重點專項監測技術和交流與研討來提升監測人員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從而使其能夠更好地勝任崗位工作。其四,綜合運用多種教育手段,如視頻、遠程教育等,提升專業培訓效果。同時,還應不斷擴大專業監測人員深造和接受再教育的機會,為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創造有利條件。
4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成效。為此,必須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監測人員綜合素質,加大人才引進和培養力度,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和培訓制度,力求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從而促進我國海洋環境監測事業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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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4
1978年3月16日,美國22萬噸的超級油輪“亞莫克?卡迪茲號”,滿載伊朗原油向荷蘭鹿特丹駛去,航行至法國布列塔尼海岸觸礁沉沒,漏出原油22.4萬噸,污染了350公里長的海岸帶。僅牡蠣就死掉9000多噸,海鳥死亡2萬多噸。海事本身損失1億多美元,污染的損失及治理費用卻達5億多美元,而給被污染區域的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更是難以估量。
2001年4月23日,位于阿聯酋沙迦酋長國西70海里的波斯灣海面上,出現大面積的原油泄露污染,漂浮原油形成方圓12公里的污染區,對阿聯酋“布那埃爾爵士”島生態環境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2002年11月19日,巴哈馬籍油輪“威望號”滿載7.7萬噸燃料油,在西班牙北部海岸沉入海底,此后,威望號每年向海中泄露80噸燃油,迄今已泄露2萬多噸。此次沉船事故,給西班牙帶來了嚴重的海洋污染和經濟損失,北部海岸1萬多只海鳥死亡,沿海數千名漁民因為魚業污染不能下海捕魚,經濟損失達3億歐元。
2003年1月1日,載有7萬噸燃料的土耳其船只“維基”號在英法間的多佛爾海峽撞上一艘沉船,隨后在比利時水域拋錨,并開始泄露燃油。
以上情況都給人類帶來了不同程度的災難性后果,給人類敲響了環境問題的警鐘。水域環境是我們的共同財富,保護水域環境,防止船舶污染,刻不容緩。
目前,在發達國家水污染正得到有效控制。但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水污染仍呈嚴重趨勢,尤其是在中國,水污染的治理已經迫在眉睫。
水上交通活動是水域環境污染的來源之一,按污染物的性質可分有油類物質污染、有毒液體污染、包裝運輸的有害物質污染、生活污水污染、船舶垃圾污染、船舶對大氣的污染、船舶底漆污染、船舶壓載水的外來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油類物質污染主要途徑是操作排油和事故溢油兩方面,操作排油是船舶上含油水、殘油、殘渣的排放,事故溢油是由于船舶發生擱淺、碰撞、爆炸、火災等海損事故造成的油類泄露。有毒液體污染是從艙內排出的壓載水和洗艙水、艙底水、用于清除船上漏滲的各種廢舊材料、貨物的應急排放。包裝運輸的有害物質污染是船上包裝運輸有害物質時,發生的包裝破損、海損有害物質泄露。生活污水污染是船上清除人和動物生理所產生的廢物的排放。船舶垃圾污染是船上包裝用的殘物、維修和保養用的廢料、船員和旅客的廢物。船舶其他污染是指船舶底漆污染、船舶壓載水的外來生物和病原體的污染,船舶對大氣污染,噪聲污染等。
造成以上幾方面的污染,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主觀原因主要是船員認識不到環境污染的重大危害性,思想意識淡薄,僅圖一時的方便省事和節省清污、排污費用,隨意向水域傾倒、排放、拋棄殘物廢料,造成污染??陀^原因主要是船舶發生擱淺、碰撞、爆炸、火災等海損事故造成的油類泄露或技術上的清污能力和設備跟不上。
防止和減少污染的措施,主要有防止和減少船舶油類物質污染,限制船上油水混合物的形成,主要是禁止用燃油艙裝壓載水,在油船上設足夠的專用壓載艙,在油水混合物不可避免的地方,提供油水分離措施,分離船舶機艙處所的含油污水、油船污水艙的含油污水,處理以后,水可以排入海中,而油可以在船上處理或排到岸上接收設備處理。通過對船舶結構的指標要求,在萬-發生擱淺或碰撞等事故的情況下,使污染減至最小,比如發生擱淺或碰撞的情況下,對油船的殘存能力限制,油船貨艙的尺度限制,專用壓載艙的保護位置,以便在發生擱淺或碰撞時,為油船的貨艙提供保護, 油類不能在首尖艙裝載, 對新造油船要求具有雙殼船體,對現有油船逐步淘汰, 要求船舶備有《船上油污應急計劃》。設置排油監控系統,嚴格控制油和水的混合物排放入海的標準,以確保排放符合標準。
防止包裝運輸有害物質的污染,主要措施有包裝件、積載應能使其對海洋環境的危害減至最低,除為保障船舶和人命安全外,禁止將有害物質拋棄入海。防止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措施是,在船上設置集污艙、標準排放接頭、生活污水裝置。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的主要措施是減少可能產生的垃圾量, 所有船舶管理人員盡可能減少帶上船的垃圾和船上產生的垃圾,可以通過適當的供應食品的方法減少生活廢棄物, 有效地裝卸貨物,以避免或減少貨物殘余物,政府應承擔關于產生垃圾和影響海洋環境的研究和技術發展。船舶垃圾管理和貯存程序按四部分進行,收集、加工處理(磨碎或粉碎、壓縮、焚燒)、貯存、 處理。防止船舶其他污染的措施,盡快成立專門的機構,研究既能有效地防污防銹,又能減少毒性的涂料,減少污染;充分利用船用制冷劑、船用滅火劑、船舶機械排氣和蒸汽散發控制技術;防止船舶噪聲污染,控制在允許的分貝范圍內等。
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5
論文摘要:海洋行政管理究其實質是海洋監察管理。近幾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類在開發海洋、利用海洋的經濟活動中對海洋造成的污染日趨嚴重。為保證海洋這個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可持續發展,保護海洋生態系統平衡發展,保證我國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減小污染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近年來,我國海洋有關監察執法部門在依法管理海洋污染和保護海洋環境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問題,諸如,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等方面的問題。為此,筆者在分析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的基礎上,從法制化建設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與對策。
當今世界,人類面臨著人口、資源、環境三大問題。而海洋占地球面積70%以上,其豐富的自然資源和巨大的開發潛力,將是人類未來安置就業的重要場所及工業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為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將是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這一點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共識。解決人類當前面臨的人口膨脹、資源短缺、環境惡化的有效途徑就在海洋。然而海洋開發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事業,它不僅涉及國家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就國內也涉及許多行業、學科和部門間的利益、矛盾和沖突。為協調和處理開發利用者之間的利害沖突,協調開發利用與環境、資源、生態之間的矛盾,達到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促進海洋事業正常、有序、健康、穩定的發展,本文擬從法制化的視角談我國近年來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對策。
一、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內涵界定
海洋監察管理是適應現代海洋行政管理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種行政執法職能,屬于行政監督檢查范疇,承擔著海洋執法和護法的雙重任務。具體而言,海洋監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經授權的國家和地方海洋監察部門,依法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權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了履行其行政職能,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對現行的各種海洋法律、法規和部門行政規章制度等的貫徹實施進行的監督管理,并對海上作業的違法性行為及時進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是指國家海洋監察總隊及其監察人員運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護海的一種法制發展趨勢。它不僅指那些以強制手段調整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標的活動,而且還指那些依法保證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實施的活動;[1](p189)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包括兩方面內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活動,即國家及地方海洋監察管理部門在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對國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動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在海洋開發、利用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國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實現。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為,即對海洋行政機關自身行為的管理活動。比如,海洋行政機關的設立活動是否合法,執法體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執法素質是否高,法制觀念是否強等。
我國海洋監察管理部門隸屬于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監察管理職能,建立了中國海洋監察總隊,并在北海海區、東海海區、南海海區設立了三個海區總隊,在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監察總隊,以形成一體化的海洋監察執法體系。其主要職能是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我國管轄海域(包括海岸帶)實施巡航監視,對侵犯海洋權益、非法使用海域、損害海洋環境與資源、破壞海上設施、擾亂海上秩序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并根據委托或授權進行其它海上執法工作。
海洋監察管理工作與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區別。由現階段海洋開發利用活動的規模和性質、海洋科技發展的水平以及國家現行的海洋法律制度與海洋執法管理體制等因素決定了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如下特點: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是對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技術知識的綜合運用,具有很強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監察管理人員不僅要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豐富的法律知識,還應具有與工作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包括海洋水文氣象、海洋生物、化學、地質知識及海洋應用技術知識等。
⒉廣泛性和綜合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內容和多部門的活動,具有相當的廣泛性和綜合性。它涉及權益、資源、環境等多方面的內容,涉及到許多相關行業和部門的海上活動。海洋監察管理具有多部門、多行業性的特點,是各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和范圍基礎上的跨部門、跨行業的一種監督管理活動。漁政、港監、海上治安等部門都是我國海上執法部門,各部門的海洋監察也要互相協調、支援,共同維護國家海洋法律法規的尊嚴。
⒊復雜性和艱巨性。海洋監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艱巨性。我國管轄的海域除渤海是內海外,其他海區均存在著與鄰國之間劃分海域疆界和島嶼歸屬等涉及國家主權權益等問題。我國的海洋法制化建設尚處在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受現有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和現行海洋管理體制的制約,一些相關海洋的部門法在管轄權限以及涉及本部門利益的一些規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處,增添了海洋監察管理工作的復雜性和難度。另外,海洋監察管理中的主體性工作是對管理的海域實行監視、監督檢查,主要活動區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環境的惡劣、工作環境的多變,生活環境的艱苦,更加突出了執法的艱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無邊的特點決定了海洋執法具有區別于其他區域執法的特殊性,需要擁有飛機、船舶、艦艇等執法裝備進行監視、巡航。通過巡航監視、登檢傾廢船、石油平臺和組織專群結合的監視網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性事件,并隨時掌握時間的發展動態。
二、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和內容
海洋監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國際海洋法與我國關于各管轄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調整我國海洋活動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海洋法律法規層出不窮,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獨立的法律部門,有的散見于經濟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憲法中。隨著我國海洋開發規模的擴大,調整海洋領域中各種關系的法律法規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國的海洋法必然最終發展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從海洋監察管理的法律依據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實施情況和海洋環境情況的監督檢查將是今后地方海洋監察管理的重點。其法律依據主要有:“兩法律、三條例、兩規定、一辦法”?!皟煞伞敝浮逗Q蟓h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條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兩規定”是指《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和《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一辦法”是指《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
海洋監察管理的內容有:監視海域的開發利用活動,及時發現違規責任者和其他海洋突發事件,并隨時掌握事件的發展動態,當發現有侵權和違規事件時,要及時進行現場執法,制止侵權、違規行為的繼續,必要時依法強制執行。對侵權或違規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資源損害情況等進行全面、客觀、詳盡的調查取證。具體內容如下:
⒈開展海域使用管理的執法工作。我國有18000多公里大陸海岸線,內海、領海面積遼闊。在其范圍內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間帶,有6500多個可依托的海島,15米等深線以內海域面積約123800平方公里。[2](p100)這些數字表明了我國海域資源豐富,開發選擇性大,區位優勢顯著。目前,我國許多海洋經濟活動都是通過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間實現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養殖和旅游等。對沿海地區海洋產業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圍、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運用行政手段加以規范和管理,并協調其與傳統鹽業、養殖用海之間的爭海矛盾。2002年,我國頒布實施《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權屬審批制度、海洋功能區制度、海域有償使用制度三項基本制度,對海域使用進行立法和規劃,規范了海域使用權屬管理,使海洋監察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執法有了法律依據。
⒉開展以保護海洋環境為目的的環境執法工作。海洋環境作為整個自然環境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體、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氣和受到海洋直接影響的沿岸區域和河口區域等。[3](p146)海洋環境的好壞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能否得以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取決于海洋的水質和生長的環境,同時又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發展。為保護人類的藍色國土,保障海洋環境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海洋經濟穩步、有序、健康發展,我國海洋監督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和國家海洋制度的有關法律規定,從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陸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傾廢等五個方面入手,對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環境受到損害的諸多目標進行監視,嚴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損害我國海域的行為,以達到保護海洋環境的目的。
⒊開展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的執法工作。所謂海洋權益,是指國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領土主權、司法管轄權、海洋資源開發權、海洋空間利用權、海洋污染管轄權以及海洋科學研究權等等。我國海洋監察部門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等有關法律和我國外交政策,以維護國家海洋權益為使命,強化國家對管轄海域的監管,發現和堅決制止侵害我國海洋權益的違法行為。
⒋開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資源為目的的監視執法工作。海洋資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種自然資源的總稱,一般可把海洋資源分為海洋礦物資源、海洋生物資源、海洋能源、海水資源、海洋空間資源、海洋旅游資源等,[4](p147)目前,我國海洋監察部門對海洋資源管理的監視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海域有償使用和經國務院授權的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進行管理、監視,對其他行業管理的資源開況進行監督。通過對我國管轄海域的監視,保證我國管轄海域內的海洋資源得以合理開發、綜合利用和可再生資源的永續利用。
⒌承擔海上應急任務。應急性體現在海洋執法的應急反應上。所謂海監執法的應急反應是指海上一旦發生或出現違法、違規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異常問題時,不論是在正常海洋實踐活動中發生的還是在非正常情況下突發或偶發的,海監執法機關和海上執法力量都應該在規定時間或者最短的時間內迅速組織起來,運用適當的裝備技術手段趕赴現場,按照應急計劃方案、技術規程進行調查取證和海上處理。[5](p144)中國海監隊伍承擔的應急任務主要有應對海上溢油事故和國家海洋權益方面的突發事件。中國海監海上應急指揮中心設在中國海監總隊,擁有具備先進信息傳輸和數據處理功能的硬件平臺,能夠為遠程決策提供可靠技術支撐。中國海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勘探開發溢油應急響應執行程序和海上維權執法工作應急機制。調查取證技術支撐體系也在不斷完善。
三、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現代海洋監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監察”,即海洋監察部門的一切監察管理工作必須依法而為,受法律約束。其內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因此,要實現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須具備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健全的管理體制;其次,要有執法中必要的武裝、設備;再次,還要有科學技術的支持和高素質人才組成的海監執法隊伍。
然而,我國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現狀還不令人樂觀,執法管理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正在每況愈下地影響我國的海洋環境的有效保護。下面就以中國海監南??傟牭诎酥ш牉槔?005年實地調研),淺析我國法制化海洋監察執法管理中現存的主要問題:
⒈執法實踐中缺乏完善的環境法律體系的支持。雖然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對海洋環境保護整體工作的推進卻沒起到應有的作用。因為海洋環境是個大的生態系統,在環境法律體系的建立上,既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層次性,即由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到生態要素的個別保護,如,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問題。同時又要考慮法律之間內部關系的區域性。我國海洋資源十分豐富,各個海域的資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權屬不明確。如果在海域資源保護問題上沒有法律依據的話,就會引起地域之間的沖突和爭端,如,黃海、渤海海域周邊復雜的關系,需要有保護區域的法律出臺。尤其是海洋特別保護區、海岸帶區域的海洋生態及資源的法律保護問題更應該引起重視。另外,我國立法上對行政區劃海域和自然保護區海域存在不一致的問題。這也給執法部門帶來實際操作的困難。
⒉執法實踐中缺乏統一的海洋綜合管理體制。長期以來,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行政執法存在政出多門,各自為政,五龍鬧海、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的尷尬局面?,F行《海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海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已不適應當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同時,缺乏海陸約束機制和海洋環境保護與海洋開發利用管理協調機制,也是造成我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狀況持續惡化的主要原因。由于體制上的綜合管理約束,難以將海洋功能區劃、海洋開發規劃和海洋環境保護綜合協調一致,因此,隨著海洋資源和環境開發利用的規模的擴大,海洋環境污染的損害和行業之間的矛盾不斷發生,原有以部門為主的分散管理體制已不能適應需要,必須在分散的行業管理的基礎上,建立高層次的海洋綜合管理,運用政策、法律、協調等方式,理順開發部門之間、開發與資源之間、開發與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達到既保證海洋開發利用的發展,又維護海洋生態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夠成為人類持續利用的未來領域。[7](p117)
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不完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的機關或組織,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將涉嫌構成犯罪的行為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分離出來,自然過渡和轉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進而進行偵查、追訴并最終匯入刑事審判的機制。與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環境犯罪案件的來源取決于行政執法機關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門無權第一時間介入環境犯罪案件的偵查,案件來源必須通過行政執法部門的移送。國務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3條明確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涉及的金額、違法事實的情節、違法事實造成的后果等,根據刑法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等規定,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必須依照本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蹦壳埃覈jP、環保、水利、國土資源、林業等具有行政管理和執法權的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都部分涉及行政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產資源與野生動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這些涉及犯罪的違法行為,很多已經列入刑法“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等章節中。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就行政違法與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繼提出了如何適用法律的意見,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單獨或聯合解釋的形式予以明確。但目前,海洋行政執法部門與司法部門還未建立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因此,盡管海洋部門查處了不少嚴重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但至今沒有相關的移交程序。
⒋執法管理經費嚴重不足。由于執法經費的不足,造成執法力度不夠的現象。據實地調查,國家海監大隊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現階段他們由于經費嚴重不足,每個月只通海路執法一次,時間約為一周。這種長時間的間斷監視現狀,讓違法作業者有機可乘,對我們有效地打擊海上違法作業行為很不利。經費不足也造成了海上執法監控設備的陳舊和欠缺。據南海分局第8支隊反映,由于執法船齡較長,航速慢,抗風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監控設備的落后,阻滯了執法人員打擊違法行為。
⒌執法人員較少和綜合執法技能不足。由于單位的實際情況的制約,沒有金費使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沒有條件得到提高,這對執法質量有相當大的影響,這對海監執法隊伍本身建設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執法隊伍,其自身的專業素質也必須是高素質的。
⒍用海作業單位的依法用海意識仍需提高。由于國民用海意識觀念陳舊、《海域使用管理法》頒布實施的時間不長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觀念,使不依法申請許可和有償使用海域的問題依然突出,所以必須加強這方面的宣傳力度,提高國民的相關的法律認識。
四、法制化海洋監察管理的思路及對策
針對海洋環境保護的全球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對此制定的長遠目標,筆者對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制化監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設思路:
⒈強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構建完善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加強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監察管理的必然趨勢。目前,雖然《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繼出臺,但是我們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框架中還應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區域和海岸帶海域區域的法律保護,同時建立、健全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礎上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規體系,加大地方立法進程,逐步構建完善的、符合當地海域使用實際情況的法規體系,為加強海洋管理建立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再則,應增加生物多樣性和其他海洋生態要素的法律保護規定,在管理體制上把行政區劃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區域規劃為統一的整體,以便行使統一的管理權限。
⒉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海洋環境狀況是衡量區域環境與發展的尺度,這決定了沿海地區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海洋環境目標體系的實現程度。海洋環境處于特殊的地理空間而不同于陸地環境系統,海洋功能的復合性使海洋環境管理需要充分考慮多種功能和資源利用間的沖突與權衡。海洋環境與資源處于同一個水體中,海洋環境管理需要考慮特定歷史階段社會經濟對環境的要求和對資源的需求,在社會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歷史階段的海洋環境保護目標體系,形成有利于海洋開發利用、有利于區域環境的總體控制、有利于海洋環境持續發展的綜合管理體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確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全國海洋環境保護的職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配套規定,提高管理的科學性。海洋環境保護需實現從原則規定向具體規定轉變。中國海監近幾年的“海盾”行動,每年都要查處一大批重大海洋違法案件,僅2006年就查處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無一例外都只是進行了行政處罰。成倍增長的海洋違法案件,以及海洋環境質量的日漸惡化,與海洋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有效嚴懲不無關系。因此,從整體上看,我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特別是缺乏一些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法規。因此要逐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海洋環境保護實現從原則規定和定性到具體規定和定量的轉變。盡快研究并制訂諸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實施細則之類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規的基礎上,各地應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區劃,協調各海洋行業在海洋開發中的關系,為海洋綜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據。二是組織編寫好海域使用開發規劃和海洋產業發展規劃。三是要真正實施重大海域使用項目可行性論證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項目審批的科學性。四是全面實施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審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權證書年審制度。六是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機制的銜接。
⒋加大海洋執法經費投入力度,配備足夠的執法人員,提高執法監察硬件方面的實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力度,加強海洋執法設施建設,建造獨立的海洋監察船,配備必要的監察車輛;購買急需的海水監測化驗設備,以應對海洋環境污染、水質監測的需要;配備攝像機和手提電腦,確保現場取證并建立完整的監察數據和檔案。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與公安、邊防密切配合,組成聯合執法體系,加大海陸聯合檢查力度,重點查處破壞海洋環境和資源等非法用海行為,維護良好的海洋開發秩序。
⒌提高海監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巴椒ú蛔阋宰孕小?,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沒有一支高質量的海洋執法隊伍,海洋法律、法規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貫徹和實施。海洋監察員是海洋執法監察的一線戰士,其素質的高低,決定著海監工作的成敗。因此,在海監隊伍建設方面,應嚴格按標準進人,做到寧缺毋濫,選用一些文化層次較高,懂業務的人才,調整海監隊伍的知識結構。同時加強培訓,通過不斷積累執法實踐經驗和技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戰斗力。堅持監察員持證上崗制度,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不斷提高海洋監察員的法律水平、業務能力。
⒍加強對海洋環境保護和海洋國土的宣傳。國家和社會的海洋意識和海洋觀念的強弱直接影響到海洋保護和管理工作。大力開展海洋宣傳教育,使全社會關心、了解和認識海洋,形成愛護海洋、利用海洋、保護海洋、養護海洋的社會氛圍,認識到海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強化和順利開展的社會基礎。深入宣傳法律法規,對大案要案的重點查處,提高違法用海行為的曝光率,予改變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識。合理開發海洋資源,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需要形成廣泛的公眾參與。通過各種教育方式和多種媒介宣傳,普及海洋知識,提高勞動者的海洋科學文化素質,培養沿海地區公眾參與海洋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性,使之成為保護海洋的有生力量。[9]
總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資源環境管理工作。作為依法管理海洋監察的職能機構和依照法律賦予的權力從事執法活動的主體,我們要準確定位管理職責,明確分工,探索統一、高效的海洋管理運行機制,樹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監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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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條例范文6
關鍵字:國外環境法現狀發展趨勢
首先,環境保護已成為許多國家憲法的重要內容。瑞士是世界上最早在憲法中規定環境保護的國家。早在1874年5月29日公布的《瑞士憲法》里,就有關于管理山川、支持水流發源地造林工程、保護森林、制定漁獵法律、保護禽獸和益鳥的規定。后來為了適應新的條件下環境保護的需要,又先后多次增補環境保護的條款。希臘于1975年、葡萄牙和印度于1976年、加拿大和菲律賓于1987年、波蘭于1989年、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于1991年也都修改憲法,增加了保護環境的內容。巴西1988年的憲法甚至專設了一章“環境”。有的國家還通過對憲法條款的擴大解釋將原來憲法里的某些條款解釋為具有環境保護的作用。例如,美國的學者、律師、法官在解釋美國憲法修正案第9條關于“不得因本憲法列舉某些權利而認為凡由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權利可以被取消或抹殺”的規定時,就認為“人民所保留的其它權利”當然包括環境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環境保護被寫進憲法,使得具體的環境立法有了憲法依據。
其次,許多國家制定和頒布了環境保護基本法,對環境保護進行全面綜合的法律調整。環境保護基本法是一個國家環境保護方面牽頭的法律,它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基本環境政策、原則和制度,其作用是能夠對環境保護法律關系進行全面綜合的調整。盧森堡在1965年制定了《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法》;日本于1967年通過了《公害對策基本法》,1972年又通過了《自然環境保全法》,并與1993年頒布了全新的《環境基本法》;1969年,美國通過了《國家環境政策法》,瑞典頒布了《環境保護法》;1973年,羅馬尼亞和丹麥分別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匈牙利于1976年制定了《人類環境保護法》;1977年菲律賓頒布了《菲律賓環境法典》;波蘭于1980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并在1989年和1990年兩度進行修訂;印度、英國、保加利亞也分別在1986年、1990年、1991年頒布了《環境保護法》。目前,其它國家還在陸續制定和頒布這種綜合性的環境保護基本法。
其三,各國制定和頒布了大量的單行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隨著各國對環境管理的不斷強化,環境立法越來越全面具體,因而便頒布了大量的各方面的單行環境法律、法規。比如日本,在1970年第64屆國會上,一次就通過了《廢棄物處理和清掃法》、《海洋污染防治法》等六部環境法律,并對《公害對策基本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八部法律進行修改。此后又陸續頒布了《惡臭防止法》、《特殊鳥類轉讓法》、《關于公害損害健康補償法》、《公害糾紛處理法》等一系列單行環境法律,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環境法體系。有的國家甚至對某一具體污染物質就可以頒布一部法律。如瑞典就有《硫法》、《多氯聯苯(PCB)條例》、《鎘條例》等法律、法規。正因為如此,所以目前許多國家都有大量的單行環境法律、法規和規章。美國頒布了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近百部,有關環境的法規和規章上千項。只有800多萬人口的瑞典,其環境法律也有幾十部,環境法規和規章幾百項。
另外,各國還有大量的地方性環境法規。
環境立法的健全和完善,為各國環境的保護起到了促進和保證作用,使這些國家的環境得到較大改善。最早將環境保護寫進憲法的瑞士,現已成為花園式國家;60年代被稱為公害列島的日本,由于其健全的環境立法,現已成為森林覆蓋率達60%以上和較少污染的國家;曾經多次發生震驚世界的煙霧事件的霧都倫敦,不僅在六、七十年代以后再無煙霧致人患病死亡的報道,而且從1975年起霧日也減到每年16天以下,至80年代,霧日甚至減少到每年只有5天。魚類在泰晤士河絕跡100多年后也奇跡般地重返故里。
自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以后,世界各國圍繞持續發展問題都在制定本國的發展戰略,與此相適應,各國的環境法也出現了新的發展趨勢。其表現:
一是環境立法的系統化和協調化。各國在七、八十年代制定的大量環境法律、法規,雖然使環境法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但是許多立法卻缺乏條理性,應為法律者卻制定成了法規,應為級別較低的法規或規章者卻制定成了法律,有的立法內容與環境基本法所確定的原則不相協調,甚至有些法律、法規的內容之間存在著矛盾和沖突,從而影響了環境法的實施效果。目前許多國家正對現有的環境立法進行全面系統地調整,并對一些法律、法規進行修改,以求整個環境法體系的協調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