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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對企業的處罰措施范文1
環保技術也是影響企業環保行為的因素。如我國脫硫技術,在鋼鐵冶金行業,由于燒結機脫硫剛剛起步,國家有關部門還沒有給出燒結機脫硫市場全面、權威的調查數據,致使許多鋼鐵廠家在選擇脫硫技術時一片茫然,無據可依。即使脫硫設施運轉起,運行成本高,讓企業不堪重負,是影響企業環保行為的消極因素。企業是環境污染治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提高企業環保意識,才能落實企業防污治污工作,推進環境保護工作健康發展。
2加強環保宣傳
宣傳在先,執法關口前移。一方面是媒體宣傳。把宣傳融入日常工作不放松,不定期地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進行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及各類環保專項行動的報道,使環保理念深入人心;二是社會宣傳。積極與相關部門聯合,造大宣傳聲勢,提升宣傳成效,如和科技部門的環保科普宣傳,與部門聯合中環保宣傳,與司法部門聯合環保普法宣傳,設立宣傳點,懸掛橫幅,印發宣傳單,提高全員的環境守法意識;三是上門宣傳。開展“送法上門”活動,利用“6.5”環境日、“綠色企業”等活動,編印環保小冊子,發放到企業,定期舉辦環保法律培訓班,通過面對面的宣傳溝通,曉以利害,使變企業“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3加大處罰力度
污染企業如此肆無忌憚,除了自身環保意識差之外,還與違法成本低有關。環境違法罰款與污染造成的損失、企業的違法所得相比,根本是九牛一毛,不值一提。處罰不傷筋動骨,企業自然很難感到“疼”。只有加大處罰力度,才能讓企業“不敢違法”、“不愿違法”。而我國號稱史上最嚴環保法也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環保法,加大懲治力度成為立法重點之一。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五十九條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除“按日計罰”外,還將對偽造數據和偷排漏排等行為責任人進行拘留,并且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利。由于缺乏法律授予的權力,環保部過去只能進行一次性的全國檢查行動,公布污染者名單等。違法企業往往在交納遠低于守法成本的一次性罰款后,就可以繼續污染環境。未來,環保部將擁有更多法律權力,對環境破壞行為和相關責任單位采取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包括關閉污染企業,沒收污染設施、設備等。
4推進企業環保信息公開
環保法對企業的處罰措施范文2
各地環保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如何運用新法辦理案件?達到了怎樣的成效?請看本刊記者來自一線的報道。
查封扣押:
云浮羅定市新金峰石料廠
頹敗的工廠人去樓空,生產的設備也被盡數拆除,只剩一臺銹跡斑斑的大型器械靜靜地躺在一旁……顯然,這個廠房已停產多時。記者環顧四周發現,建筑物內的電源總開關、烘干爐等多處地方,均完好無損地貼上了印有“羅定市環境保護局封”字樣的封條。
“包括電箱在內的主要生產設備被我們環保局依法查封后,該企業也意識到這個項目‘蒙混不下去’了,它們的生產線停產后至今仍未復產。”云浮羅定市環保局副局長梁漢林告訴記者。
2015年4月3日,云浮市羅定區環境監察大隊剛接到群眾投訴,位于轄區內金雞鎮的新金峰石料廠涉嫌違法排污,便立刻帶隊前往調查。
執法人員在現場發現,新金峰石料廠一條石米、石粉、石英砂生產線在生產過程中,把酸洗用的廢水直接排入未做任何防滲處理的沉積塘,極有可能對周邊環境造成嚴重污染。而且,該生產項目也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執法人員隨即對排污口和沉積塘分別取了水樣,經過檢測發現,金雞鎮新金峰石料廠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根據新環保法第二十五條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六項的相關規定,羅定市環保局對新金峰石料廠的酸洗工序電源箱、烘干爐、破碎機馬達等生產設備予以查封。
“其實,早在2012年9月,該廠就因為同樣的問題被我們環保局處罰過,當時的行政處罰是罰款5萬元,并責令整改。然而,罰款額度有限,處罰力度不夠,沒有對企業起到多大的震懾作用?!绷簼h林感慨說:“如今新環保法及配套辦法下來后,我們有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面對污染企業,我們環保部門終于也能‘硬起來’了?!?/p>
據了解,在5月22日新金峰石料廠的查封令到期之際,羅定市環保局的執法人員再次對工廠進行跟蹤檢查。執法人員發現,雖然該廠處于停產狀態,但其酸洗池內的廢水仍未被妥善處理,存在環境風險。因此,查封期限不得不再延長30日……迫于壓力,新金峰石料廠只好自行委托肇慶市新榮昌工業環保有限公司,對其殘留的酸洗廢水進行轉移處理。
移送拘留:
江門蓬江區亮晶玻璃工藝品有限公司
“本以為就像以前那樣,大不了罰款了事,沒想到……”當收到來自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發出的行政拘留處罰決定書時,朱老板低下了頭,內心感到懊悔不已。
原來,朱老板是江門市蓬江區亮晶玻璃工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晶玻璃”)的一名廠長,公司主要以日用玻璃生產為主,效益還不錯。2015年2月初,江門市環保局蓬江分局在一次例行排查中來到了亮晶玻璃。執法人員發現,這里的一臺電熔爐和幾臺切口機正在全力運轉,廠房正在熱火朝天地進行生產活動。
然而,執法人員翻閱資料發現,亮晶玻璃的生產經營,竟然是在沒有辦理環評報批手續和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進行的。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電熔爐廢氣等污染物只是通過煙囪外排,并未作任何處理。按照相關規定,蓬江環保分局即時責令亮晶玻璃停止無證排污的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令執法人員感到意外的是,蓬江環保分局的行政處罰和命令并沒有對這家企業起到絲毫阻嚇作用。5月27日,當執法人員再次來到亮晶玻璃進行復查時發現,該企業依然我行我素,照常生產。
亮晶玻璃建設項目未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并拒不執行停止建設生產的責令,而其生產行為尚未構成犯罪。蓬江環保分局的執法人員決定根據新環保法的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其企業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記者近日走訪亮晶玻璃時看到,其廠房已停止運作多時。朱老板告訴記者說:“當初申報工商營業執照的時候,對國家的相關規定沒有了解透徹,覺得反正環評后置,排污許可證隨后再補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誰知道后來才發現,廠房的地址屬于一級工業用地,玻璃制造這種屬于‘兩高一低’的產業,如今根本無法通過環評,然而資金設備已經上馬,在騎虎難下的情況下,才產生僥幸心理……”
行政拘留的事件使朱老板意識到新法的厲害之處,也感受到國家對于環境保護的決心,他已經決定為工廠另某新址,搬回老家湖南……
按日計罰:
肇慶市錦田紡織有限公司
2015年5月,位于肇慶市端州區端州科技工業園區內的錦田紡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田紡織”),收到了一份由肇慶市環境保護局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錦田紡織存在被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決定對該公司的環境違法行為實施按日計罰,罰款人民幣33萬元。
事實上,錦田紡織是新環保法實施至今,廣東為數不多的數單按日連續計罰案件之一。2015年3月15日,肇慶市環保局端州分局在一次例行巡查中發現,錦田紡織廠房所在的3個煙囪冒出滾滾黑煙。工作人員馬上對其鍋爐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其中一臺型號為YLW-7000MA的有機熱載鍋爐廢氣排放口排放煙塵濃度、氮氧化物濃度和二氧化硫濃度均超標。肇慶市環保局遂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對其發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按照相關規定,端州環保分局在4月14日對錦田紡織進行了復查,發現其同一臺鍋爐的廢氣排放依舊超標――二氧化硫折算后排放濃度為429mg/m3,超標0.43倍;煙塵折算后排放濃度為342.9 mg/m3,超標3.29倍;氮氧化物折算后排放濃度394 mg/m3,超標0.97倍。
經認定,錦田紡織有限公司的超標排放屬于“被責令改正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九條,肇慶市環保局決定對錦田紡織實行按日連續計罰,計罰時間從《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之日的次日起,至肇慶市環保局復查進行環境監測發現該公司仍然未改正超標排放的違法行為之日止共22天,加上該企業第一筆罰款的1.5萬元,罰款數額達人民幣34.5萬元。
“新環保法實施以前,我這個當老板的對公司的環保技術和相關標準等基本沒有什么概念,對公司環保技術人員的管理也比較松散?!卞\田紡織的老板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說:“經過這次的連日計罰,確實使公司的股東以及管理層對環保工作重視起來,現在我自己也開始了對環保方面的技術和法規的學習,鍋爐的煙氣排放標準值如今我都學會自己換算了?!?/p>
據了解,目前錦田紡織有限公司正在積極對其環保設施進行煙氣改造,加裝了2個噴淋塔,對其鍋爐以及相關技術進行升級改造,希望爭取早日恢復正常生產。
涉嫌環境污染犯罪
移送司法機關:
江門恩平市皮革廢料偷倒案
“三被告人污染環境罪罪名成立!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吳某湖、吳某輝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并追繳三被告人非法所得人民幣共計13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542.0867萬元。”
近日,江門恩平市人民法院對該市一宗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這起環境污染案件是自新環保法實施以來,該地首例環境污染入刑案。
2013年7月,梁某承接了以每噸85元的價格運輸及倒卸皮革廢料的業務,在尋找場地傾倒廢料的過程中,經王某(另案處理)介紹,他找到了吳某湖。雙方商定,由吳某湖提供倒卸廢料的地點,梁某以每噸15元的標準向其支付提成費。
隨后,吳某湖積極為梁某尋找傾倒地點,聯系上了吳某輝,提出在吳某輝承包的恩平市沙湖鎮某村委會的石塘傾卸皮革廢料,按每噸5元的標準支付提成費。吳某輝同意后,梁某多次從佛山市南海區、廣州市番禺區等地運輸皮革廢料到上述石塘的空地處倒卸,再由吳某湖雇請鏟車將皮革廢料推到石塘里。
“萬萬沒想到,它們的行蹤早就進入了環保部門和當地公安的視線范圍內?!倍髌绞协h保分局參與了案件現場執法的吳股長告訴記者,不久前,環保局接獲群眾投訴,反映沙湖鎮有人涉嫌夜間偷倒廢物。為了一舉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環保局與當地公安部門組成了聯合執法小組,在石塘附近布下天羅地網。
2014年2月的一天,當梁某再次駕駛滿載皮革廢料的貨車在石塘處倒卸皮革廢料時,埋伏多時的環保執法人員與公安干警一邊利用錄像設備取證,一邊展開了包圍圈,最后違法者被抓了個“現行”。環保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了現場查處,并立刻移送公安機關,涉案貨車及車上的皮革廢料亦被當場繳獲。
據統計,截至梁某被逮捕當日,其已將約2000噸皮革廢料倒卸在涉案石塘,非法獲利13萬元。經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涉案石塘內堆積的固體廢物與扣押運輸車內固體廢物均檢出鉻、鋅、銅等8種物質。受污染區域地表水檢出污染物9項,BOD5、CODcr、氨氮、總磷、總氮含量顯著高于V類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氨氮、總氮最高超過標準相應限值分別達到28倍和90倍,大量固體廢物的露天堆放和沉積水底對該石塘內水體、地下水及周邊人群健康、生態環境、飲用水源地均構成威脅,對該土地的日后利用造成影響。環境污染損害總額高達645.3686萬元。
恩平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無視國家法律,違反國家規定傾倒有毒物質,根據“兩高”司法解釋中對于“嚴重污染環境”的描述,被告致使環境受到污染,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限產停產:
東莞虎門鎮銀峰五金制品公司
“15條生產線目前只剩下6條在勉強運作,限產的處罰使我們的客戶流失嚴重,虧本金額高達數百萬元,損失慘重!”位于東莞市虎門鎮的銀峰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簡稱“銀峰五金”)廠區負責人宋先生告訴記者。
事情源于東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的一次例行采樣監測。據監測結果顯示,銀峰五金總鉻超標2.9倍,六價鉻超標17.5倍,鎳預處理排放口總鎳超標16.6倍。該企業的解釋稱,超標排放的原因,是原一類污染物排口設置位置錯誤,采樣點標識錯誤,導致廢水取樣時將車間原水當做預處理后廢水采樣,并非故意超排,希望環保部門能從寬處理。
然而,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的天枰不會傾斜。東莞市環境保護局根據新環保法第六十條以及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對銀峰五金“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指標”的行為作出《責令限制生產決定書》,責令其限制生產,期限三個月,限制生產的改正方式須以能達到排放目的為準!
限產令一出,企業立馬慌了手腳。“還沒完成的訂單無法交差,新的訂單也不能接,工人的基本工資還得照常支出,怎么辦!”廠區負責人表示:“我們只好盼望早日完成整改,爭取能盡快解除限產才是公司的唯一出路?!?/p>
記者了解到,2015年8月24日,銀峰五金已按照相關規定要求自行完成整改,包括升級綜合廢水和含鎳廢水處理工藝,對一類污染物排放口進行規范化建設等,整個整改項目投入資金共約66萬元。與此同時,該企業目前已將整改任務的完成情況向社會進行了信息公開,而具體的整改情況仍有待當地環保局作進一步的跟蹤調查。
“這次的強制限產使我們認識到,如今的環境成本今非昔比,還用老一套的管理辦法和技術要求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步伐?!睆S區老板對記者表示說,“接下來,我們計劃要把廠房搬遷到南柵四區電鍍工業園區內,寧愿成本高些,但廢水都是統一處理,不需要再擔驚受怕……”
未批先投:
珠海金灣精誠機械廠
2015年1月4日到2015年2月3日間,珠海市環境保護局兩度對位于轄區內金灣區精誠機械廠實行例行檢查,發現該企業內包括五金制品、電子元器件、汽車配件在內的多條生產線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題工程已投入使用。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定,珠海市環保局對精誠機械廠作出了人民幣6萬元的行政處罰。
“其實在2014年的7月,我們已經發現該廠存在未批先投的情況,并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然而隨后按結果論,當時的查處顯然沒有效用?!敝楹J协h境保護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情況時說道。
而事情的轉機出現在2015年的1月1日,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正式實施。
珠海市環境保護局監察分局副局長周波告訴記者:根據新環保法及其配套辦法規定,對于沒有取得排污許可證卻擅自投入生產,且責令整改拒不執行的企業,環保部門可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其責任人實行行政拘留;如果生產流程涉及重金屬污染物超標3倍以上,環保部門可依法對企業實行查封、扣押;而對于部分超排的情況,環保部門可以依法對其發出限制或停止生產的行政命令,企業拒不執行可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環保法對企業的處罰措施范文3
[關鍵詞] 環保執法 存在問題 健全機制
當前,科學發展觀、綠色GDP已成為時展的主流,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的日益加快,部分地區污染形勢十分嚴峻,環保執法環境不容樂觀,執法過程中又遇到了來自各方面的障礙和阻力,執法地位低,起不到制止不法排污企業違法排污的作用,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因此,堅持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地位,有效地發揮環保管理職能,營造生態文明與社會經濟和諧發展氛圍,對于我國經濟和環境的持續健康發展,將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環保執法過程中主要存在的問題
1.1 執法機構不健全,各方面干預造成執法的被動
當前,由于沒有國家機構設置法的規定,我國在環保的機構設置上極不健全。一是地方行政干預。由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隸屬當地政府,其人事、經費、物資均由地方政府負責,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造成地方政府側重于經濟指標,經濟的快速發展成為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競相追逐的首要目標。這些領導干部由于法制觀念較差、環境意識淡薄,在工作中往往只憑個人意愿辦事,為了增加本地財政收入,樹立自己的“政績”,片面強調經濟發展,而忽視環境保護,甚至在環境保護項目可能涉及到地方經濟利益時,利用職權干預環保執法。例如,我縣的××林業有限公司,2002年被國家環??偩謷炫茷椤叭珖蟓h境污染企業”之一,周邊群眾深受三苯、粉塵和噪聲污染意見很大,2003年被縣政府關停,但該企業為縣納稅大戶,受到“關照”繼續違法生產,在縣委領導“以扶持服務發展企業經濟為中心”的大環境下,在污染物不能穩定達標情況下,縣政府于2007年6月同意其恢復生產。總之,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更是時有出現,行政干預已成為阻礙環保執法的一大障礙。二是業主的干擾。近幾年來,雖然企業主的環保意識有所提高,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環保意識淡薄,只追求眼前最大利益而不管污染不污染。例如去年在關停一批污染嚴重的小項目時,業主竟鼓動少數群眾集體上訪,要求給予保留,環保工作得不到群眾的理解和支持,增加了環保執法的難度。因此,在對與經濟活動密切相關的環保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既面臨處理經濟與環境利益相沖突的難題,又面臨著協調企業和領導者關系的問題,致使一些污染嚴重的不該上的項目上了,該關停的沒有得到關停,該處罰的難以處罰,造成環保工作的被動。
1.2 執法人員素質較低
目前,環保執法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法水平偏低。在招人問題上,由于各種客觀原因,使許多不懂業務、文化程度不高的人進入了環境執法隊伍。這些人員由于不熟悉環境法律規定且缺乏必要的行政執法素養和能力,在執法過程中,對某些具體案件,或隨心所欲,或憑個人利害去處理,或相互推諉,執法不當或怠于執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具體表現在一是在執法中程序適用不當,如以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通知等規范性文件代替行政處罰決定;“三分離制度”沒有落實,即違法案件的調查取證人、審查人和處罰人沒有分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越權等等。由此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已屢見不鮮,而政府敗訴也時有發生,當前我縣這一現象比較突出,有時由于素質問題,現場筆錄不會做,做不清,筆錄內容主次不分,案件適用條款不清,處罰不到位。二是以情代法、以權代法等現象嚴重。部分環保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為謀一己之私,,隨意執法,過不了人情關,嚴重破壞了執法人員的整體形象,無形中也影響了環保執法的力度和尊嚴。例如我們在處理一些案件中,污染嚴重處罰最重的10萬元告知書,到最后有的才處罰2萬元。這一問題也成為影響環保執法公正性和權威性的重要因素。
1.3 環保法律法規不夠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環保部門長期用“宜粗不宜細”的指導原則立法,部分法律法規過于原則,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可選擇性過多,不便于執行;對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的具體職責、權限規定不明確,法定裁量權幅度過大,對義務性條款沒有相應的處理措施和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追究主體。在環境執法中,環境行政執法權力和行政責任制尚未有效結合,環境執法職責、崗位、程序等還沒有法規條例界定。例如:《環境保護法》中第十六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地方政府如不履行這一義務性條款應負什么責任,何人負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又如《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限期治理”的對象為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但對哪些情形屬于“嚴重污染”卻未明確,環保法中類似這樣的模糊式規定不在少數。再如,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這種原則性的規定,難以理清上下級環保部門的管理權限。目前,有的縣、區級環保部門只能對其轄區內的一部分相對人(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管理,而另一部分相對人由地市級或者省級甚至中央環保部門直接實施監督管理,這就使得縣級環保部門在總量控制、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等工作中無法實現“統一監督管理”,往往造成該管的沒有管到,想去管的又無權管的管理“真空”現象??傊?,環保立法的缺陷,使得環保執法的質量打了一定的折扣。例如前幾年我縣東南汽車城內的××管委會也設立環保部,擁有部分審批管理權限,但人員就1個,審批不嚴,管理不到位。再如××印制線路板有限公司,2002年省環保局審批,至今沒驗收,近年來不斷出現污染事故。我局曾做出幾次處罰,均不能徹底解決。
1.4 環境管理重罰款輕防范,違法行為難以徹底解決
從實際工作經驗來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據監測結果追究相關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時,往往都將罰款作為首選,因為這樣不僅可以使違法排污者受到懲戒,還可以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這樣一來,很多企業只要一次性繳足罰款,就可以“一勞永逸”,從而導致不少排污大戶能夠隨心所欲,這是典型的“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一種表現。這種在責任承擔上的重罰款而輕防范的做法,不僅不利于防治環境污染,再加上監測能力的不足,跟不上環境管理發展的需要,且極有可能放縱企業排污,加重環境污染。例如處于我縣境內的××混凝土攪拌站,地處福州水源保護區,未經我局審批,多次下文件關停并處10萬元最高罰款,其公司每運行1天可賺2萬元,在市局督導下,拖延了近1年才被取締。
在一些環境污染案件處理上,同一違法行為屢屢頻發,但難以徹底解決,環保執法人員面臨兩難境地。例如我縣××食品綜合有限公司在擴大生產后沒有對治理設施進行容量,造成污染超標,要求其限期3個月完成治理并處2萬元罰款,限期治理期間加收排污費。經日常督查,限期治理期間仍繼續生產并嚴重超標排放污染物,根據環保法規定無法在限期治理期間再次做出處理。經擴容后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屢次檢查屢次處罰,始終難以徹底解決。報縣政府批準后關閉,當事人不履行決定,我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考慮到當地人的就業和地方財政收入而沒有徹底執行,該企業至今仍在生產。
1.5 環境執法的混亂,缺乏必要的強制執行權
當前,環境行政管理體制實行統一監管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即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轄區范圍內依法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而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職能部門如工業部門、綜合部門等則負責本系統內部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這樣一來,在環境執法過程中,針對各種利益的沖突,作為不同執法主體的各職能部門的行政權力必然會發生不同程度的碰撞,從而使環境執法難以進行。如,法律已要求建設項目須經環保部門審批后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才可給予辦理相應的有關手續。但在實踐中,有些職能部門違反這一規定的情況卻屢屢發生,而作為同級部門的環保局卻很難給以必要的約制。再如許多經濟技術開發區,其管委會和開發總公司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管委會的環保執法部門與開發總公司的環境保護機構自然也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這樣設置雖然在某些時候有利于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但卻給環境保護帶來嚴重的干擾,造成企業自己審批自己的建設項目,自己監督自己的環境保護工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基本流于形式,整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變成紙上談兵,導致了環境執法的混亂,直接影響了依法行政。
目前,對大多數的環境違法行為環保部門只能給予警告、罰款等處罰,無停產、拆除、查封等權力。例如由于環保部門無“限期治理權”和“責令停止關閉權”,對于本應早該取締的“(土)小”企業,因無有效措施而屢禁不止,反彈現象時有發生。由于環保部門無強制執行權,對不履行環保法律義務的相對人,只能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來迫使其履行義務,但法院由于種種原因難以執行到位,如在處理城市中違法的油煙擾民問題時,由于缺乏強制措施,即便環保行政機關下達了的行政處罰,如果違法者拒不履行,環保部門也只能等上105天才能申請法院。在此期間,周圍的老百姓只能忍受煙塵帶來的影響,環保行政執法部門也只能眼睜睜看著違法行為而束手無策。這在客觀上助長了污染者“有恃無恐”的心理,給環保執法帶來一定的難度,無形中降低了環保部門的執法能力。在2001年通過的福州市環境保護條例中第四章第45條、第46條、第47條規定:當事人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與產生環境污染相關的物品并登記保存至返還,卻無法對其物品進行收繳拍賣。因而,目前環保執法在很大程度上呈現“軟執法”的狀態,環保部門對出現的某些環境違法行為,難以有效地進行監督管理。
2 完善我國環保執法體系的對策建議
2.1 逐步健全我國的環保機構,革新干部考核制度
具體來說,一是增強環保執法的獨立性,實行垂直管理,最大程度地解決地方政府干預問題,對環保部門現行的人事、經費、物資裝備等管理制度進行改革。環保執法最為困難的是在縣一級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既減輕了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又理順了上下級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內部機構之間職責不清的問題,這樣,環保管理縱向不嚴的問題就能得到較好解決,環保內部各自為政的現象也將大大減少,有利于提高環保執法的效率。二是應當設立環境執法責任制,以環境執法效率和質量的高低作為對環境管理工作人員進行考核與獎勵的標準。
為防止地方某些領導干部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環境保護,有效預防其對環境執法的不當干預,應革新傳統的地方領導干部考核方式,將環境保護綠色DGP作為衡量經濟發展的一個指標來考核地方各級領導的政績,并嚴格考核程序,消除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執法的干擾。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把用人關,堅決杜絕違法進人現象。
2.2 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素質
一要加強執法人員的學習、培訓,要對廣大具體的執法人員進行培訓,想盡一切辦法提高其素質,確保依法行政。環保執法人員不但要認真學習、熟練掌握相關環保法律法規,而且要熟知有關的民法、民事訴訟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等法律法規,只有這樣才能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判斷是非能力,提高依法辦事效率,才能自覺按法定程序執法。二要建立健全有效監督機制,用法律來規范約束行政執法行為。例如完善環保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環境監管失職罪制度,大力推行政務公開、公眾參與機制等,確保執法人員在情與法的決擇中,做到公正廉潔,避免“以權代法、以言代法”等現象的發生,從而真正樹立環保執法的權威和威信。
2.3 提高立法的質量,理順各立法之間的關系,完善環境立法
環境立法是環境法制建設的基礎。高質量的立法是環境執法強有力的依據和保障;反之,立法質量不高則會為環境執法增設障礙,影響環境執法的正常進行。所以,要提高我國環境執法的水平,首先應根除環境執法在立法上的障礙。為此,要大力強化有關環境立法理論的研究,提高立法的質量,增強其預見性和生命力,保障其應有的地位和權威;要相應出臺和修改部分環保單行法的實施細則,理順相關各立法之間的關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行政權限;要及早認識現行環境立法中的缺陷與不足,審慎地加以修改,特別是要在今后的立法中進一步增加可操作性條款,制定環境執法監督管理條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責任制,使環境執法有法可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確定排污主體的責任方面,應當盡可能地多重視并采取那些更易防范環境污染的懲治措施,例如責任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等等,對于那些嚴重違反環保法的規定,造成重大環境事故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罰代刑”,偏袒或放縱相關責任主體。將行政執法權與執法責任有機結合,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保系統內部稽查機制。
2.4 提高環境污染違法成本,徹底解決環境違法行為
要對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設施、偷排等違法排污企業按照法律規定環保罰款額度的上限進行處罰,同時征收數倍的排污費。對排污單位拒不消除或者逾期不能消除污染的,有可能采取行政代替處置措施,即由環保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消除,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排污單位承擔。對違法經營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環境違法行為還將沒收其全部違法所得。對于資源開采利用率低,要根據企業特點,對這些企業的耗能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出臺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走在前列的節約型企業以獎勵。企業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真正對接國際水平,依托科技進步,著眼內部挖潛,在生產經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不斷強化環保意識,全面推行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努力創建節約型企業,使企業走上經濟、環境、人全面和諧發展的道路,徹底解決企業環境違法行為。
2.5 改革現行環境執法體制,合理配置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權力
目前,由于我國在環境執法體制上實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其他各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導致環境執法主體過多,執法權力過于分散,環境執法比較混亂。因此,應改革我國現行的環境執法體制,最大限度地統一環境執法主體,把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賦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必要的監督權,使其有資格對其他部門的環境違法行政行為予以有效的約束。
總之,為了全面執行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政策和法規,順利完成環境執法監督管理任務,有必要建立一套先進的、完善的、符合國情的環保執法體系,包括法規制度、執法機構、業務管理、技術裝備和人才保障體系;并做到“權責分明、行為規范、監督有力、高效運作”,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執法,快速處理環境違法案件和各類環境突發事件,滿足環境安全、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九條)
環保法對企業的處罰措施范文4
一、我國企業綠色競爭力的發展現狀及制約因素
目前,我國企業的綠色競爭力水平在不斷提高。綠色商品的生產在我國已經起步,特別是近年來隨著我國環境科技的發展,促進了生態環境的改善,在國際上贏得了一定的聲譽。然而,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綠色競爭力在總體上與國際市場的綠色要求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除了少數企業符合國際通行的環境標準外,大多數企業的綠色化水平僅限于滿足國內的環境標準。
首先,從出口產品競爭力來看,我國的出口產品主要還是低技術含量的產品。由于不符合國外日益嚴格的環境標準,我國幾乎所有的出口產品大類都受到了嚴重影響。其次,從產品的種類來看,綠色產品在市場上所占份額目前還極小,要想在琳瑯滿目的食品貨架上找到帶有“綠色標簽”的商品還不太容易。在綠色產品生產上,我國大多數生產廠家尚未形成規?;a,產品結構單一、產量和質量無法滿足廣大消費者的綠色需求;再次,從資源消耗水平上來看,可以說,我國企業的競爭力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物質資源的高消耗和廉價的勞動力來實現的。
從制約我國企業綠色競爭力提升的因素看,目前還存在大多數消費者“綠色消費”意識淡??;有關環保標準偏低;環保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企業難以承擔或不愿承擔環保開支等因素。
目前,在我國許多生產綠色產品的企業盡管對社會作出了貢獻,但由于其增加的投入得不到應有的回報,與不生產綠色產品的企業比較,投入增加了,產出卻一樣,經濟效益沒有提高,或者由于“綠色產品”開發投資大、成本高,產品缺乏市場競爭力,因而失去繼續開發和生產綠色產品的積極性和原動力。
二、大力發展我國企業綠色競爭力的對策和措施
我國企業必須主動適應國際“綠色革命”潮流,從宏觀與微觀兩個方面,走大力提升綠色競爭力之路。
從宏觀上講,我國要運用法律、經濟等手段加強宏觀調控,為企業提升綠色競爭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一是建立完善的環境標志制度。環境標志被稱為進入國際市場的“綠色通行證”。目前,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綠色標志。我國自1994年實施以來已頒布了數批獲得環境標志的產品及企業。我國雖然早已注意到綠色標志的重要性,但卻未制定有關法律。為了使環境標志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把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產品推向國際市場,我國應盡快制定環境標志管理條例,對環境標志的申請條件、審查標準和程序、使用要求、期限、管理機構等做出規定,并由有關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是強化環境保護的執法力度。我國雖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環保法規,但由于處罰力度不夠,可操作性差,執法不嚴等原因,環境狀況呈惡化趨勢。因此,一方面,政府部門和企業要加強研究國際環保法規和標準。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企業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相應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國際公認的環保標準、制度要積極遵守。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快對現行環保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尤其在填補環境法律空白和與國際接軌方面。在執法方面,要加大治理污染的力度,對于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行為,要執行嚴厲的處罰措施,迫使企業將合理的環境成本內在化,同時也為自身營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三是實行專項補貼政策。我國政府應名正言順地、有重點地對以綠色競爭力提升為根本目標的企業實施專項補貼,包括資助開發、購買技術、戰略指導、專利制度、撥款給公共研究部門以及合作性創新等,從而大大提高我國企業的綠色競爭力。
四是建立有利于環境的投資和信貸政策。資金因素是困擾企業提升綠色競爭力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缺乏資金,許多企業往往顯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另一方面,保護環境和資源具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質,需要在財政預算、投資渠道和信貸市場方面給予扶持。
建議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建立專業政策性銀行――“中國綠色銀行”,以加強國家對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態保護方面的宏觀調控能力。目前,各國政府和銀行在發放貸款和進行投資時,越來越重視環保問題,把有關環保的工程作為優先考慮的項目。由此,“綠色銀行”不斷出現,使銀行在現代經濟中的宏觀調節作用有了新的意義。國家也可以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籌集大型環保和生態工程建設所需的資金。國家應對環境投資項目的貸款利率、還貸條件等實行優惠政策,支持發展環保產業或與之相關的技術工藝革新項目。利用金融機制,合理配置資源,大力扶持和優先發展科技含量高、低耗、高效的產業,實現經濟效益、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從微觀上看,我國企業應及早將各種綠色措施納入到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中去。
一要全面推行綠色質量管理。企業必須進一步改進管理,提高內部挖潛能力,加強技術改造,減少資源浪費。這樣,不僅可以補償增加的環保成本支出,保證產品符合環保標準,又在價格上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同時,還要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減少或消除有害廢棄物的排放,做好“三廢”處理;要對廢舊產品進行回收處理,循環利用;加強對員工的環保宣傳,樹立綠色企業的良好形象。
二要不斷進行綠色技術創新。綠色技術創新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綠色產品創新,包括綠色設計、綠色制造、綠色包裝。另一類是綠色工藝創新,包括清潔生產技術和末端治理技術兩方面的創新活動,綠色工藝創新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廢物和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從而降低工業活動對環境的威脅,而且可降低資源利用的成本、降低物耗。
三要全面樹立綠色競爭力意識。一個關心環保事業的企業能夠贏得政府的支持和消費者的好感,容易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從而在市場競爭中獲得重要的一票。
四要搜集“綠色信息”,利用“綠色”優惠政策。企業要在搜集“綠色信息”的基礎上,積極利用本國政府或相關國際組織提供的資金、稅收、信貸等“綠色”優惠政策,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環保技術,降低企業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環保法對企業的處罰措施范文5
【關鍵詞】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外部因素;內部因素
發展綠色經濟已成為全球共識,可持續發展觀念也越來越深入人心,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越來越受到各國重視。和歐美、日本等環境會計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相比,我國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還有很大差距,存在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總體比例偏低、披露形式混亂、內容不完整、信息缺乏鑒證等問題,環境會計信息質量不高。那么,影響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因素到底有哪些?本文試圖從企業外部和內部兩個方面對此進行探討。
一、企業外部因素
1.環保法律法規完善程度
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程度,是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最重要的影響因素。法律法規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完善的環保法規,是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前提條件。
只有建立了體系完善、措施嚴厲的環保法規,企業才會為了避免環保罰款或以后支付其他更多的環保支出,采取切實有效的環保措施,從而產生環境成本等更多需要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比如,美國的環境保護法規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如清潔水源法、固體廢物處理法等;另一類是補償性法律法規,如清潔空氣法,有害物控制法等,它們對環境違規或違法行為都有詳細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內容(焦若靜,2001)。我國從1979年開始,也先后頒布了《環境保護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環境污染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環保法規,對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的要求。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在處罰的量化程度和嚴厲程度方面明顯不如西方國家,致使環境違法成本極低,很多企業會盡可能的減少環境成本支出,需要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自然相對比較少。近年來,康菲溢油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發生時,我國不能依據明確的法律法規進行嚴厲處罰,就是明顯的例子。
第二,完善的環保法規,能使企業通過環保措施實現環境收益,增加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在美國、日本等環保法規完善的國家,環境成本是必然要發生的支出,企業通過現在進行環保方面的投資,發生環境成本支出,不僅能減少企業未來的環境支出,還可以實現環境收益,比如,日本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不僅有環境成本,還包括環保效果、經濟效益等信息,這樣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能傳遞更多對企業有利的信息,從而增加企業披露環境信息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我國現階段,環保法規尚不完善,環境支出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更談不上產生環境收益,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一般只能傳遞對企業不利的信息,因而企業缺乏主動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積極性。
2.環境會計理論的發展程度
環境會計理論的發展程度,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著重要的影響。有了成熟的環境會計理論,才能更好的指導實踐工作,和實務結合,進而提供規范的環境會計信息。西方國家研究環境會計理論起步較早,美國、英國等從20世紀70年代就開始著手研究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問題,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其他歐洲各國和日本也積極開展了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研究,發展到現在,這些國家都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環境會計理論,特別是形成了成熟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理論。正是有了較完善的理論,再加上政府和實務部門的共同努力,才制定了較系統的環境會計規范,從而有了較規范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雖然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也有學者開始對環境會計問題進行研究,但由于政府、企業和會計理論界對環境會計及其信息披露問題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研究主要停留在一些孤立的理論方面,缺乏系統的研究尤其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研究。環境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體系不夠完善,缺乏科學的定量分析方法以及切實可行的指標衡量體系,使得需要用貨幣計量和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缺乏可操作性。
3.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具體法規的完善程度
具體法規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明確的具體法規,是企業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直接動因。在企業缺乏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主動性的情況下,只有由國家相關部門提出強制性的要求,使企業被動性的披露環境會計信息。
第二,明確的具體法規,是企業進行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直接依據。有了明確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法規,企業才能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信息披露,否則,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就好無所適從,各企業所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也會各不相同,很難具有可比性。
以日本為例,其環境省1999年了《環境成本及報告指南》,2000年又出臺了第一份官方環境會計報告——《環境會計指南》,該指南對環境保護成本體系進行了詳細的論述,2002年又進行了修訂,之后,又陸續了《環境會計指南2005年版》和《環境會計指南2007年版》。迄今為止,日本已形成一套相對完善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規法規,其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也很規范。目前,我國已頒布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規有《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環境影響評價法》、《關于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規定》、《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等,但主要是對上市公司和重污染行業的環境信息披露提出要求,對其他企業的環境信息基本上沒有強制性要求,而專門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法規基本上還是空白,這也直接導致了我國只有少數企業披露環境會計信息,且披露形式多樣,內容很不規范,質量也很低下。
4.鑒證機構的參與程度
和傳統的財務會計信息一樣,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會計信息的鑒證,是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的必要保證。2000年7月,日本公認會計師協會了《環境報告保證業務指針》,據環境省2002年的調查顯示,有20%的企業環境報告書已經接受第三者機構審計。而我國目前的環境會計審計還是一片空白,環境會計信息質量不能得到保證,其可靠性也大打折扣。
5.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重視程度
企業外部環境會計信息的利益相關者主要包括政府相關部門、投資者和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
(1)政府相關部門
政府等相關部門需要通過企業所披露的環境會計信息,掌握企業環境保護情況、環境資源的利用情況等,采取相應措施,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在西方及日本等環境會計水平較高的國家,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對環境會計信息的高質量起了決定性的作用,正是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采取各種切實可行的措施,才大大推動了環境會計的發展,提高了環境會計信息的質量。在發展綠色經濟的全球環境下,我國政府部門也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為提高環境會計信息也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前述國家相比,重視程度顯然還不夠,特別是在環境會計實務方面還有大量工作要做。
(2)投資者和債權人
在可持續發展的大環境下,環境成本、環境收益等環境會計信息成為了會計信息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盈利能力、發展能力、償債能力等都會產生重要影響。企業投資者、債權人在決策時都會關注環境會計信息,從而影響到企業籌資能力。投資者、債權人重視程度越高,越能促使企業重視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提高環境會計信息的質量。與西方及日本等國相比,由于我國環境會計信息對企業會計信息整體質量影響不大,投資者、債權人在決策時也不太關注環境會計信息,因此,對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也很小。
(3)社會公眾
社會公眾主要包括企業所在地居民和消費者等。企業所在地居民是企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環境問題的最直接受害者。當地居民是直接承受企業環境行為造成的后果,因此希望了解企業環境問題的各種信息。消費者是企業產品最終的承受者,他們需要通過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了解到企業是否具備先進的環保理念,在產品的安全與環保方面都做了哪些投入,是否達到了國家標準,未來是否有更高標準的規劃等。在西方及日本等環境會計水平高的國家,社會公眾對環境會計的關注度很高。從而,要求企業重視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提高環境會計信息水平,以提高企業社會聲望,增加本企業產品的競爭能力。相對而言,我國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還比較弱,對環境會計信息的關注度還不高,對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也相對較小。
6.企業所處行業性質
就我國目前的實際來看,由于各行業環境污染程度不同,國家重點監控的是重污染行業的環境信息,因此,重污染行業的環境信息披露的數量和內容都明顯多一些,而其他行業由于受到的監管相對較少,披露的企業數量就比較少,披露的內容也很少。
二、企業內部因素
1.企業規模
一般來說,企業規模越大,受到的監管越嚴格,企業的環境會計信息披露也相應的越充分,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相對較高。這一結論也得到了一些研究人員的實證驗證。比如,李艷華等(2012)通過實證得出結論,公司的規模與上市公司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水平具有顯著的正相關性。
2.企業盈利能力
一方面,盈利能力越強的企業,越重視包括環保問題在內的一切對企業不利的影響,會采取增加環保支出等措施,來減少、避免未來的環保罰款及其他可能的環保支出,環保水平相對較高,因而愿意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另一方面,盈利能力強的企業,一般更注重在政府部門及社會公眾面前的形象,希望通過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等方式來傳遞企業注重環境保護的信息,也會提高環境會計信息質量。李晚金等(2008)的實證結果也證明,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水平與企業績效正相關。
3.企業管理層的影響
在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情況下,企業管理層不僅面臨著經濟效益的壓力,而且還有環境業績的壓力。一方面,企業管理層需要利用環境會計信息更好的作出決策,以幫助實現其所承擔的財務和環境責任,幫助實施環境管理和經濟管理;另一方面,企業管理層需要更加清楚地向企業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環境會計信息,向投資者反映其受托責任,向社會展示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狀況。管理層的重視,能直接提高環境會計信息的質量。但在我國現有情況下,管理層對環境會計信息披露重視程度比較低,主動披露環境會計信息的意愿很弱,大幅度降低了環境會計信息的質量。
綜上所述,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的高低,受到企業內外多個因素的影響,當然,各因素之間又存在密切的聯系。比如,環境法規的完善程度,會影響到企業管理層的重視程度;再如,環境會計理論的完善程度,直接影響到環境會計相關法規的健全。其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相關法律法規及環境會計理論的影響。因此,我國應更加重視法律法規的建立健全,系統探討環境會計理論,和環境會計實務結合,從而提高環境會計信息質量。當然,要提高環境會計信息質量,不能單獨從某一方面入手,應該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同時從多個方面采取措施,才能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規,提供規范的環境會計信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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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法對企業的處罰措施范文6
【關鍵詞】可持續 環境 經濟體系
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自然環境。向然環境是一種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的資源,因此決定了人類只能走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道路??萍嫉陌l展使得社會生產力突飛猛進,同時也帶來了資源和環境問題。如何盡快建立起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體系已是當務之急。
一、可持續發展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WECD)于1987年發表的《我們共同的未來》的報告中,對可持續發展的定義為:“既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沙掷m發展包括三個方面的內涵:生態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所謂生態的可持續發展,是指社會賴以生存的條件的可持續發展。自然界給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豐富的資源和能源,但也帶來了多種多樣的環境問題,破壞了人們所創造的生態文明??沙掷m發展戰略追求的是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最佳兼顧,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協調發展。
南于人類對環境認識的局限性、片面性,認為環境資源是無窮元盡的。可以無限滿足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需要,一方面大量消耗自然資源而打破環境系統的平衡。另一方面將經濟增長所帶來的大量廢棄物及有毒物質排棄在環境之中。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學者的估算,中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不可低估。以快速發展的1993年為例,當年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為1085億元。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可持續發展成為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面。
二、制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因素分析
就環境保護角度而言,制約可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索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一些企業環保意識不強,為了早投產,項目不批就建,不經批準就直接試生產;為了回避、應付環評,環境評估做假;為了減少“三同時”的投入,可以不建、少建、遲建污染治理設施:為了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處理設施可以少運行、不運行、偷排、暗排。這些企業更多注重追求經濟效益的最大化,而逃避自身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致使一些環境問題不能得到有效解決,極大地制約了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是環保法律法規不完善。我國的環保T作起步較遲,現行的環保大法1979年試行,1989年才修改正式實施。期間,盡管不少環保法律陸續出臺,但是面對快速發展的經濟態勢和不斷加重的污染問題,環保法律法規仍然顯得不完善、不適應,具體表現在:有違法行為認定,沒有法律責任約束,面對一些企業的污染行為,明知其環保違法,卻沒有法律文件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因而無法處罰、制止;有處罰條款,但可操作性不強,用法律條文對照污染行為,處罰無法執行;處罰有規定,但罰款數額太低,而且只對事不對人,起不到震攝作用;法律沒有賦予環保執法的硬手段、硬措施,強制措施通過法院執行,程序復雜,處置時間長,短期內不能到位,處罰效果也不好。由于環保法律的不足,造成普遍存在“兩高一低”的現象,即: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
三是環保經濟政策不配套。環境保護難的重要原因還在于保護環境的力量與破壞環境的力量極大地失衡。我們現在單純地依靠行政手段來搞環保,而行政資源本身的潛力是有限的,因而還需要依靠利益機制去推動。如果我們可以在環境保護中融人經濟政策的因素,就會放大環保的效應,使原來政府保護環境的行為變成企業的自身行為。因此并不能光靠國家的強制手段和環保部門強有力的監管來徹底解決環境問題,還要依靠一系列的經濟調控輔助手段讓企業自覺自愿地治理環境。
解決制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因素,必須綜合運用行政手段、法律懲戒、經濟引導等手段。筆者試圖從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體系提出自己的見解。
三、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經濟體系思考
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工作要求企業減少生產經營過程中向環境排放的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數量,但南于目前環保政策、法規、經濟體系制度的不完善,環境資源作為一種公共財富被無償使用,企業是以盈利為目標的社會組織,所以盡可能地從環境資源中獲取最大的效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于是企業想盡辦法將各種有毒有害物質不經處理排放到環境中去。如果將企業造成污染的環境資源作為一項成本計入到企業的產品成本中去,做到資源與環境的商品化、價格的合理化和消耗資源與破壞環境的有償化,那么企業就會為了降低產品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而主動地對污染物進行治理,自動地促進清潔生產。
(一)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琺規政策體系
環境問題源于環境資源的外部性,政府可通過分散和明確環境資源產權,確立相應的責任,權利和利益主體,建立有效的使用、補償和責任承擔機制。美國早在70年代就開始執行的排污權制度就是通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并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通過拍賣或招標的方式對排污總量進行分配。政府先要設定某區域內的總量調控,對該地域或空問內可容納的最大污染物總量面向企業進行分配,在初始分配后允許企業進行交易排污權,企業只有獲得了排污的權力才有資格排污,否則擅自排污要受到法律嚴格的制裁,同時排污權還可以進行儲存與轉讓。實現這種排污權制度后,環境保護就與企業利益聯系起來了,企業會盡量提高環保設施效率,減少排污量,這樣可以將剩余的排污權進行轉讓,從轉讓中獲利。美國這一制度的實施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因此我們國家也可以根據本國的情況制定適宜的環境保護經濟制度。筆者認為:對廢水排放的企業,國家可以根據行業制定行業單位產品生產廢水污水處理費標準,同時規定企業將污水處理費納人產品成本核算。并且制定對有污染治理設施且處理技術新進、污水治理一直達標排放。無偷排漏排無污染舉報的企業次年經環保部門重新認定可以減、免單位產品污水處理費標準;對于無治理設施或治理設施未能正常運轉、有偷排漏排現象或污染舉報、污染治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造成污染事故的企業次年經環保部門重新認定核增單位產品污水處理費標準的獎罰機制。這種將廢水污水處理費計入產品成本的制度充分體現了利益與責任公平原則,即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企業也會為了降低產品成本而不斷地提升處理廢水的技術來追逐其最高的利潤,對于那些無治理能力的企業必將在商品競爭中被市場淘汰,從而將環境保護與私人經濟主體的利益緊密相連,將市場競爭機制引入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去。
(二)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
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加劇,企業在環保方面的費用支出越來越
大,能否充分發揮環境成本的效率,使得一定的環保支出盡可能多地為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目前,我國進行環境費用的處理主要采用事后處理,即所謂的末端治理,這種做法的主要缺陷在于起不到對環境成本的預先了解和控制,不能未雨綢繆。實踐證明,企業環境成本的發生貫穿于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從開始的產品的設計到最后產品的報廢回收,都有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就應該建立完善的環境經濟核算體系。
一是完善環境會計法規制度。主要包括修改會計法規,增加有關環境會計內容條款,以法律形式確立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建立環境會計準則或環境會計制度,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人會計要素;建立完善環境成本控制的經濟制度,主要包括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許可證交易制度、生態補償制度、環境稅收制度、綠色GDP核算制度等。
二是建立環境會計核算體系。主要包括環境會計的定義、環境會計要素的確認、環境會計的計量、環境成本的定義、環境成本的分類、環境成本科目設置、環境成本的計量與記錄、環境成本的會計處理、環境收入確認與記錄、環境資產的管理與計提攤銷等。
三是實施環境會計報告制度。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是環境會計信息的反映,既是環境會計活動的最后一個環節或程序,又是實現環境會計信息決策有用的平臺。環境會計報告可以分為宏觀管理上的環境會計報告和微觀企業管理的環境會計報告兩個層次。宏觀管理上的環境會計報告可以披露企業采用的環境保護政策、環境方針及環境目標;對環境損害及企業對這些損害做出的補救措施;企業未遵守環境法規而被判處的罰款;企業計劃實施的環保項目以及先進的治理設施;政府就環境保護措施給予企業的獎勵等,微觀企業管理的環境會計報告主要通過環境會計報表進行披露。實施環境會計報告制度有助于企業降低環境風險,進行環境績效考核與評價,彌補環保法規的不足,使企業明確自身的環境責任,自覺地保護環境;有助于管理當局做出正確決策:有助于公眾及時了解企業對環境問題是否重視,是怎樣防止環境污染,采取了哪些積極的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環境經濟審計體系
審計作為一項綜合的經濟監督行為,必須在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環境審計是由審計組織依據環境法規政策和標準,遵循審計準則,系統地、定期地對被審單位的環境活動、環境財務信息和環境管理系統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評價和鑒證。并將審計結果報告委托方。我國環境會計發展滯后,國家沒有制定專門的環境會計處理方法,企業也不重視環境成本、環境效益的核算。目前,我國政府審計體系雖于近年來成立了專門負責環境審計的機構,但審計的內容主要局限于與財政審計相連的環境資金補助的投入和支出方面的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審計。尚未延伸到對企業生產有關的環境事項進行審計。在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壓力下,本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原則,積極開展環境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完善的環境審計體系對于環境保護工作是極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