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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范文1
引言
我國擁有漫長的海岸線,海洋資源極為豐富。科學、合理地開發海洋資源,是我國發展經濟,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重要任務內容。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以建設海洋強國為目標,積極推動海洋資源開發建設,取得了極為顯著的效果,在搞活沿海地區經濟方面發揮出巨大的積極作用。開發海洋資源,發展海洋經濟,前提是要精準掌握海洋環境動態變化情況及相關內在規律。這正是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職責。我國海洋監測工作起步于建國初期,與共和國同步成長,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日臻成熟,已經成為我國環境監測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十多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實現了長足的進步,在國家經濟建設、環境資源開發與保護和抵御自然災害方面取得的顯著成效。但在實際工作中,在體制機制、技術措施方面還存在許多問題,限制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質量的提高。具體存在如下幾方面問題。
1.1 管理體制有待完善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是一項跨領域的綜合性學科,具有很強的時效性、技術性和綜合性。由于涉及范圍廣,影響因素多,運用資源巨大,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離不開科學、完善、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尚未完善,在具體工作中還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對高效順暢開展海洋監測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建立健全管理體制,是我國海洋監測事業面臨的一項關鍵性工作,對于海洋監測事業今后的健康發展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深遠影響。管理體制的建立,需要堅實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在職能明確、人員考核、監測網絡建設、海洋災害及海洋污染事故損害評估方面亟待完善和規范。
1.2 監測人員業務素質有待加強
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技術性要求極高的工作。海洋環境監測主要是對海水、水文、地質、大氣等進行監測,收集、整理并分析相關信息,以供相關工作決策參考。具體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量現代化高科技監測設備,對于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要求較高。此外,海洋監測工作費用較多,工作容錯率較低,進一步提高了對業務人員的技能水平要求。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環境惡劣,工作經費緊張,不僅影響了監測設備及時更新換代,更對培養技術人才,打造穩定的監測人員隊伍十分不利。許多監測工作人員沒有經歷過系統的專業培訓,業務水平不高,對于監測手段、設備不熟悉,影響了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高效開展。
1.3 技術手段有待加強
海洋環境監測屬于綜合性應用學科,各種監視、勘測工作都依賴于科學的技術方法和先進的監測設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幾年來,我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研發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展,例如容量總量控制區監測技術、病蟲害檢測技術、難降解有機物分析技術、生理與遺傳學指標監測技術、赤潮毒素與貝毒監測技術等都達到了世界先進水平。但總體而言,和不斷提升的工作需求相比,和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海洋環境監測技術還存在很大差距。特別是我國海洋監測機構工作經費、研發經費缺乏,嚴重滯緩了我國海洋監測技術的發展。許多技術尚處于開發階段,短期內不能正視投入使用,發揮應有效用。
1.4 監測網絡需要進一步拓展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海洋經濟建設工作的深入推進,海洋監測工作需求日益增加,但海洋監測網絡建設工作相對滯后,整個海洋監測網絡發展水平甚至呈現出逐年下降勢頭。這和海洋資源開發建設事業大局正相違背。目前,我國沿海各大城市已經開始逐漸建立、完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重組全海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2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發展對策
2.1 堅持依法治國方針,推動海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建設
各級政府及相關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制度體系建設。國家海洋局、環境保護部等海洋管理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管理部門的行政職能,牢固樹立依法治國理念,從源頭著手,通過立法的方式,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通過法律的手段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暢開展夯實制度保障。要依法明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職能和地位,切實落實國家關于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辦法、措施。依法規范海洋環境監測行為,確保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和諧有序開展。要建立全國性的海洋環境監測管理體系,將各地區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納入國家的統一管理之下。管理部門要加大管理、監督、引導、協調力度,各地區的海洋環境監測機構和管理單位要在國家海洋管理部門的調度和管理下積極配合,協調運作,形成工作合力,以提高各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效率,避免重復工作、浪費資源或監測缺位情況的出現,營造和諧的海洋環境監測秩序。在具體細節上,要不斷完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執行細則和辦法等相關配套制度,比如海洋監測報告制度、海洋監測人員持證上崗制度、海洋環境監測有償服務制度等,以此不斷完善,形成科學完善、切實高效的海洋環境監測制度體系。
2.2 打造一支作風優良、技術過硬的海洋環境監測人才隊伍
針對我國目前海洋環境監測人員業務素質水平不高,隊伍穩定性差的情況,要下大力氣抓好監測人才隊伍建設。首先要對現有監測人員加大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力度,根據監測工作的具體需求,系統開展相關學科的培訓、教育工作。同時,通過一系列具有吸引力的措施引進一些高素質的專業技術人才,形成梯隊建設,推動我國海洋環境監測隊伍的良性發展。要加強海洋環境監測隊伍間橫向的交流和學習,利用各自技術優勢實現互補,從而提高我國海洋環境監測隊伍的整體技術水平。
2.3 落實監測工作質量控制措施
通過科學的管理方法,加強海洋環境監管工作質量管理。相關監測工作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意義,加強對海洋環境監測的重視程度,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強化監測工作管理力度,提高監測工作質量。通過完善制度體系建設,把質量控制的理念貫徹到各地海洋環境監測中去,融入到監測工作的具體執行過程中去,形成監測工作質量控制常態化管理,實現持續提高監測工作質量的目的。
3 結束語
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任重道遠。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海洋資源開發與管理在國家建設體系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各級政府和管理部門應充分認識到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大深層次原因的分析探究,制定、實施針對性解決措施,不斷完善監測工作制度體系建設,加大資源投入,推動海洋環境監測技術的升級換代,做好監測人員隊伍建設,從而推動我國海洋開發與利用工作的不斷前進。
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在海島和海洋環境保護領域,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已明顯不能滿足海島海域環境保護對立法的需求。在國際層面,一些理念和原則被逐漸引入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因此,應該放眼世界,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的現狀,在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借鑒先進的立法原則和技術來改良整個海島及海洋保護立法體系,以達到國內海島海域環境立法與國際相關先進立法的無縫對接。
第一,在我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中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以彌補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后性。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并逐漸發展到區域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在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獲得共識并被采納,會后發表的《倫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風險預防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中的第十五項原則對風險預防作了最為權威的表達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幾乎都就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例如《波羅的海海域環境保護協定》及《聯合國跨界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公約》等。隨著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及各國立法中逐步被借鑒和采納,其適用范圍也從海洋環境保護領域逐步擴展到環境法的其他領域,并日漸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是近二十幾年來國際環境立法中最具創新性,最具影響力,且最重要的新興概念和原則,現今許多國家在國內海洋環境立法中都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例如《比利時海洋保護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國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亞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然而,在我國現行環境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島保護法中都還沒有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但在2002年10月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風險預防原則已有體現,該法規定建立環境預測和評估機制,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國內法學界,尤其是在環境法學研究領域,對風險預防原則不乏探討,經過多年研究,學者們對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內容、基本構成和內在邏輯性已經有了十分清晰的闡述和分析。也有學者提出,未來我國有必要在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但我國傳統“治理已造成損害的環境污染”的環境價值理念與該原則有所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出“以法為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
第二,探討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應用于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海域環境保護立法。海洋綜合管理是政府對特定海域涉海事務進行管理的高層次形態,20世紀30年代起源于美國?!堵摵蠂Q蠓üs》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有學者對其可行性提出了質疑,因為海洋難以用一種單一的海洋綜合管理系統來管理。我國學者最早于1997年闡述了海洋綜合管理的概念、客觀基礎及其與行業管理的關系。海洋綜合管理的“綜合”是把海洋區域作為一個資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統來管理,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對海洋的空間資源環境和權益等進行的全面的統籌協調的管理活動,以在整個國家或地區建立起海洋綜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對海洋綜合管理模式的選擇應適合各個國家自身的特點,例如,中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在海島管理中存在一些職責交叉、條塊分割以及權力和義務混亂的局面,因而我國有必要調整國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實行以綜合管理為主,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要充分考慮海島及海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劣化的現實,開展海島海域環境修復的立法。我國海島保護法已提及對遭受建設工程項目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但是在海島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涉及海島及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的規定。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制定相應政策提出加強海島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的同時,應盡早將生態修復作為保護海島及海洋環境的重點內容進行立法,使得我國海島海域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法律的保障。當然,在海島海域生態修復的立法過程中,必然面臨著問題和挑戰,一方面選擇何種方式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修復需要跨學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關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還是在于并付諸實施。未來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復力度,推進景觀保護,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島監管力度,打擊非法活動,促進海島生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配合行政法律規定,明確相應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切實推進海島及其海域生態修復。
世界離不開中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是國際責任,割裂中國與世界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的關系無疑是非理性選擇。因此,我國在研究制定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際公約的各項原則,也要借鑒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海島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國際的視角,從立法到執法盡可能多的和國際環境法形成協調一致。
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范文3
一、《條例》出臺實施的意義
《條例》出臺一是激活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極大促進了海洋環境管理事業。《海洋環境保護法》是一部涉及海洋污染控制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等諸多內容的綜合性的環境法律。由于這部法律對海洋環境問題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涉及海洋環境管理的諸多內容,諸如對陸源河口及排污口、海洋石油平臺、海洋傾廢、海洋工程、海岸工程、船舶及港口等六大主要污染源的控制,對海洋養殖業的合理規范,對珊瑚礁、紅樹林和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海洋生態系統的保護等等。但多是原則規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強,需要較多配套的行政法規對其中涉及的各方面內容予以明確具體的規范。而《條例》是自《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改后出臺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規。這部法規的制定為具體、有效實施《海洋環境保護法》創造了良好的開端。二是更進一步實現以法規的強制力推廣和強化人們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一個時期以來,海洋工程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無序、不科學建設的問題。最為突出的是亂圍填海、炸島、違法設置排污口等,尤其是用垃圾填海,導致了海洋生態系統破壞嚴重的隱患,隨著污染物在海洋中的不斷擴散和污染物化學反應的不斷加劇,將嚴重影響未來我國的海洋環境。《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依法嚴格管理和控制不合理的海洋工程項目建設,有利于教育人們熱愛海洋,提高全民海洋環境保護意識。三是為建設海洋經濟強省和實施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奠定了良好而重要的基礎。實踐證明,不合理、不科學的海洋工程建設已經給我省的海洋生態環境系統造成了極為嚴重的損害和破壞,直接影響著我省海洋經濟強省的建設與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稐l例》的出臺,有利于遏制違法的海洋工程建設,養護海洋漁業資源,保障海洋生態系統安全,促進海洋經濟與海洋環境相和諧。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實施中應當重視或解決的問題
《條例》共計八章59條,是在認真總結涉海工程環境污染防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的,從海洋工程污染預防、海洋工程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控制到海洋工程的排污管理、海洋工程造成的污染事故的預警和控制,實行了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事前評價(報告書編制內容、單位的相關資質、評價中的部門協作機制、環評權限、重新評價等),事中監視監測,事后監督(后評估、排污費征收、總量控制、三同時制度、排污報告制度、廢棄拆除設施的報批制度),責任承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強了對海洋工程建設、海洋工程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監管,加大了對海洋工程運行后排污行為的監管,細化了有關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措施。從總體上講,《條例》有幾個方面的突破:一是明確了海洋與海岸工程界定(第三條內容);二是落實了“一條龍”管理原則。實現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環境保護的全過程;三是深化了監督檢查的權限與范圍。從操作層面上講,將海洋工程環保管理的原則、內容都具體化、程序化了,可操作性很強。第一,關于海洋工程建設前的海洋影響評價制度。在海洋工程建設之前進行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海洋環境污染?!稐l例》規定,一是要求海洋工程必須做環境影響評價,并明確規定了評價的原則和要求;二是明確了海洋工程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核準的權限和期限;三是完善了海洋工程環境報告書重新核準的規定。第二,海洋工程在建設和運行過程中對它的污染損害的監管措施。加強對海洋工程建設運行過程中污染損害的監管,是防止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工作的中心環節,因此《條例》做了四項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保護設施“三同時”制度,二是對海洋工程環境的影響實行后評價制度。三是補充了對不同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特別管制措施,比如圍填海工程的核準權限與聽證要求等。四是明確凡是使用期滿需要棄置、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海洋工程要經過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第三,海洋工程運行后對它的排污行為要進行監管。這是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海洋環境中的一個關鍵,也是規范日常排污行為的需要。因此《條例》做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要求海洋工程排污必須進行報告。二是海洋工程排污核定和排污費收支要實行嚴格的監管。三是對海洋油氣勘探開發中的廢物加強管理。四是對污染物的排放實行限排和禁排制度。第四,關于海洋工程污染事故的預防和處理。為了防止減少海洋重大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理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突發事件,提高應急反應能力,《條例》做了三方面的具體規定。一是明確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二是規定了污染事故的報告制度。三是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做了具體明確的規定。此外,《條例》還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進一步深化了行政監督檢查權,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海洋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檢查手段。為了有效的防止企業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民事責任,要求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建設單位必須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要賠償損失,以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
但是回過來講,盡管《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污染防治問題做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仍有一些不足與應注重之處。如①《條例》中沒有明確定義海岸線,而海岸線是劃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基礎,也是明確海洋工程主管部門和海岸工程主管部門職責劃分的依據之一。②排污口的設置管理。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排污口應當深海設置、遠距離達標排放。這樣就涉及到離岸排放的管道,使得排污口的建設既涉及陸源污染控制也涉及海上污染控制,既涉及海岸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也涉及海洋工程管理的有關問題,以及其他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諸如海事、軍隊等的有關管理職責。③圍填海、灘涂改造、海上堤壩等工程。這些工程建設一是可能造成對海島、海岸線的破壞,使海洋生物的棲息環境受到嚴重的惡化;二是造成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資源的嚴重損害,最突出的問題是破壞濱海濕地、紅樹林;三是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者海洋生態系統的污染。有些地方圍填海工程使用的填海物質是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城市垃圾,使得潛在的污染將會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巨大的破壞。④挖沙、炸島采石、海上水產加工船等問題。⑤公眾參與、聽證(對象、程序、內容、意見采信)制度和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第十條第二款)。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所使用的調查監測資料應符合國家海洋主管部門的要求(我省海洋環保條例已有明確,要通過海洋計量認證的業務機構所采集的數據)。⑦《條例》實施初期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核、核準的銜接。
三、《條例》實施過程中注意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在貫徹實施好《條例》中,應堅持①求真務實、勇于創新②把握新情況、研究新問題③體現連續性、提倡開創性④集思廣益、群策群力等原則,處理好“三個關系”:
1、注意處理好《條例》和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的關系,深化理解,搞好銜接?!稐l例》是根據1999年新修訂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來制定的,對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專門做了一章,海洋工程這個概念在1999年《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之后作為法律的概念提出來的。但是和老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配套條例,比如1990年出臺的《海岸工程條例》正在修改尚未公布。因此,這就有可能出現新的海洋工程條例和海岸工程條例之間可能有些條文不一致。而《海洋環境保護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法》比較,有些地方表述也不盡相同,如海岸工程項目的審核,在《海環法》中要有海洋主管部門審核的意見,而在《環評法》中只說了海洋工程項目的環評按《海環法》規定執行,沒有提涉到海岸工程環評的程序,等等。因此,在貫徹實施《條例》過程中必須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專業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新的法規和舊的法規規定不一致時應該適用新的法規的要求來執行實施。
2、注意處理好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同合作,服務經濟。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的面比較廣,影響因素也比較廣,涉海管理部門也比較廣,有環保、海事、漁業、軍隊等,這就更需要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陸海聯動,軍民共管,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3、注意處理好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即管理和服務的關系?!稐l例》對海洋工程項目環評的許可監督、執法部門賦予了很大的管理執法權,同時也對其的管理執法行為或者說行政行為做了很多規范,如核準內容、核準時間、環保設施驗收、污染事故的報告與處理、排污費征收等等,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都為進一步加強對海洋工程的監督管理,有效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生態環境,保障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提出了要求。一方面規定了很多行政審批,要加強管理,同時又要求行政實施人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所以,我們各級海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水平,為保護好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四、當前需要做的工作
1、加強學習培訓和宣傳貫徹。一是《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二是《海洋工程環評技術導則》與有關環評規程、監測規范等。
2、加強配套制度的修改完善與調研建設。如:《浙江省涉海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規程》、《浙江省海洋工程環保設施驗收辦法》和《海洋環保聽證管理》、《海洋工程環境影響后評價》、《海洋工程設施棄置拆除管理》等。
3、加強海洋工程監控技術設備與人才建設。建設一個環評技術專家庫和一支“三同時”監測、驗收、監督的專家技術隊伍;加大海洋環境監測臺站調查監測儀器設備的改造、提升,加快業務技術人才的培養、引進。
五、加強“行政安全”。
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范文4
關鍵詞:云計算;云存儲;信息安全性;保序加密;洋環境信息
【分類號】:TP309.7
0 引言
海洋環境信息云存儲系統是海洋環境信息云服務體系框架與云計算應用研究課題的一部分,主要用來存儲海洋數據。
云計算是門新興技術,并且其關鍵技術復雜,因此當前云計算仍面臨著許多關鍵性的問題,安全性問題當屬重中之重的問題,隨著云計算應用的不斷推廣,云計算的安全性問題的重要性日趨上升,安全性問題成為人們不敢放心使用云計算的主要原因,并且成為制約云計算進一步發展的首要因素。用戶如果需要使用云計算服務,不可避免地要將自己的數據(可能包括敏感數據和隱私數據等),提交給云計算服務提供商,這樣,如果“云”端的數據保護措施不足夠完善,就意味著用戶的隱私數據和敏感數據有可能被竊取,那么用戶便無法再對自己的數據擁有絕對控制權和擁有權,用戶的隱私數據或敏感數據一旦被竊取或丟失,對用戶來說都無疑是致命的[1]。CSA(Cloud Security Alliance) 2013年的云計算安全報告《The Notorious Nine Cloud Computing Top Threats(2013)》[2]里面指出了九大云計算安全威脅,存在的這些安全威脅可能導致的數據機密性問題成為推廣云計算的重大障礙之一。
為了確保數據在“云”上的安全性,使用加密技術是一個比較有效的方法[3]。如果用戶存儲在云上的數據是加密后的密文,那么,沒有該加密算法的解密秘鑰將無法獲得明文信息,也就保證了用戶數據的安全性。但是,如果用戶想對這些加密后的密文數據進行處理,就必須頻繁地存取和加解密這些數據,這樣造成的后果是不僅極大地增加了云服務提供商端和用戶端之間的通信開銷和計算開銷,而且也很難保證在處理過程中數據的安全性。因此,如何在確保數據安全性的前提下,怎樣能高效地檢索云服務器上這些加密后的密文數據,已經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研究課題,即如何實現密文檢索。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結合海洋數據的特點,選擇了保序加密算法[4][5]應用到海洋環境信息云存儲密文檢索系統[6]中,既保證了海洋數據的安全性,同時又能高效地檢索。
1 云存儲簡介
本章對云存儲作簡單介紹,并引出了現今熱點話題安全云存儲,為后面保序加密的應用的必要性打下基礎。
1.1 云存儲由來
云存儲是在云計算的概念上延伸和發展起來的新概念,是指通過虛擬化技術將網絡中的存儲設備集合起來協同工作,對外提供業務訪問功能和數據存儲的系統。云計算是為了處理大量數據而產生的,云存儲為云計算提供了底層支撐。
1.2 安全云存儲的提出
從用戶的角度來說,云存儲跟傳統存儲模式相比較,主要優點在于易訪問、存儲空間大、效率高、備份等。用戶將數據放到云上存儲,如果本地數據丟失,可以從云上找回;并且只要有互聯網用戶可隨時隨地對自己的數據進行訪問。但是,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缺點,用戶一旦將數據存放到云上,就不得不面臨著數據的安全性問題,因為數據存放在云上,用戶不再對其擁有絕對的控制權,用戶的隱私數據極有可能會被竊取。所以安全云存儲的一個重要需求就是保證數據的安全性,云服務提供商以及未被授權的用戶均不能得到數據的明文信息。
2 保序加密算法
4 總結與展望
隨著云計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用戶能夠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數據并對這些數據進行合理的利用。但是數據的安全性問題也曰凸顯出來。密文的檢索機制需要進一步研究。
本文結合海洋數據的特點,選擇了一種保序加密算法應用于海洋環境信息云存儲密文檢索系統。
雖然本系統采用了一種保序加密算法為系統密文檢索數提供了可行性,但是實現的細節還有待進一步的推敲與優化改進,同時還可以進一步研究是否有更好的加密算法適用于海洋環境信息云存儲密文檢索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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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范文5
關鍵詞: 海洋綜合管理 體系創新 陸海統籌 集成管理
中圖分類號:P711 文獻標識碼:A
從20世紀30年代以來,各國對海洋管理基本概念的理解經歷了80多年的實踐與理論探索?;仡檱鴥韧夂Q缶C合管理實踐與理論,我們不得不把目光移到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早在20世紀30年代,美國在豐富的海洋管理實踐中提出了最初的海洋管理理論。1972年美國頒布了《海岸帶管理法》,標志著海洋管理已成為國家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隨后各國不斷加以豐富,相繼提出了海洋管理法規、條例和政策。1993年,《世界海岸大會宣言》指出,沿海國家實F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手段,是對海岸帶實施綜合管理,也是解決海岸區域的有效對策。
1.中美海洋管理范圍、類型與手段比較
在阿姆斯特朗和賴納合作完成的《美國海洋管理》一書中,海洋管理被看作是將某一海域的海洋資源、海況及人類活動加以統籌考慮的特定空間的管理活動。隨著海洋科技尤其是海洋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人們對海洋開發利用實踐活動不斷加強,海洋管理的內容有了很大的擴展。如美國對自然區域海洋管理范圍的理解,經歷了包括自然部分、管理部分、管轄部分三大范圍不斷深化的過程,其中最基本的是自然部分,即表層水、水體、海床、底土;又如從海洋管理層次與類型對海洋管理的理解不斷拓展,將海洋管理明晰為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水域管理等等,以此為依據分別制定了一系列區域性海洋法律制度。
在我國,海洋管理范圍有哪些?海洋管理的類型有哪些?海洋管理的手段有哪些?同樣困惑著我國海洋實際部門和學術界。盡管我們經過了30多年海洋管理實踐與理論的不斷探索,并已初步形成自己的海洋管理體系,但還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
鹿守本1998年認為,在開發、利用、保護、權益、研究海洋事業等活動所發生的指揮、協調、控制及執行實施總體過程中產生的行政與非行政的一般職能,就是海洋管理。管華詩、王曙光2003年主張,海洋管理是指政府以及海洋開發主體對海洋資源、海洋環境、海洋開發利用活動、海洋權益等進行的調查、決策、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工作。
與美國相比,我國海洋管理所包括的范圍、類型和手段有較大差別。一方面,是由于中美兩國歷史發展階段、經濟社會基礎、政治經濟體制等有較大差別,另一方面,主要是海洋技術、海洋管理權限、海洋管理機制等有較大差別。
2.傳統與現代海洋管理內容、對象、方法和特征比較
現代海洋管理與傳統海洋管理相比較,兩者之間有哪些不同內容?目前海洋管理部門和理論界尚無定論,主要反映在海洋管理的具體內容上有不同見解。
傳統海洋管理,是指國家海洋行政機構對海洋的管理,是單純的行政管理。隨著時展,人類社會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程度與規模不斷擴大,人們對海洋的依賴日益增加,而且由于海洋生態系統的特殊性、海洋比陸地有更多的不可抗力,決定了海洋管理的復雜性、多樣性和系統性。近百年海洋環境日益惡化,生態資源逐步枯竭、海洋災害發生頻率不斷增加等現象足以說明,現代海洋管理必須突破傳統海洋管理的局限,有更高的要求和標準。
海洋綜合管理是一個系統工程,牽涉到各涉海部門的利益調整,不僅需要理論與實踐的深化完善,而且急需培養一批熟悉海洋綜合管理的人才隊伍。海洋綜合管理人才隊伍是海洋管理的核心,關系到我國海洋強國戰略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成敗。只有造就一批政治素質高、政策性強、業務知識面寬、具有國際視野、熟悉海洋管理規律、具有戰略頭腦、開拓進取、善于解決實踐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海洋綜合管理人才隊伍,才能適應21世紀中國海洋事業迅猛發展的需要,使我國由海洋大國變成海洋強國。
3.我國海洋綜合管理體系創新的主要內容
現代海洋管理的實踐和理論不斷拓展,客觀上要求我國海洋綜合管理的內容不斷拓展和創新。將海洋權益管理、海洋戰略管理、海洋資源管理、海洋環境管理、海洋人力資源管理、海洋科技管理、海洋信息管理、海洋安全管理、陸海統籌管理、海洋區域管理、海洋管理組織等,作為創新與完善我國海洋綜合管理體系的主要內容。
3.1 海洋權益管理
海洋權的產生與發展,在全球沿海各國和地區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演進過程。工業化、全球化以來,海洋權益的內容不斷豐富,海洋權益管理不斷加強。隨著國際海洋法的不斷豐富,國際海洋法規和現代海洋權益制度不斷完善。中國海洋法制建設水平亟須提高,在國際舞臺上發出越來大的聲音。在海洋權益的維權管理及海洋權益法制管理方面,沿海各國和地區對海洋維權管理的原則越來越明晰。海洋執法在維護所管轄海域海洋權益,海洋司法在解決國際海事糾紛和海上劃界爭議等方面的重要性越來越明顯。全球在管轄海域外的海洋權益上,盡管存在不少分歧,但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國際公約繼續發揮作用。
3.2海洋戰略管理
海洋戰略及其管理決定了一國和地區海洋管理的頂層設計水平,也決定了海洋管理的基本走向。不同社會環境、政治制度和經濟基礎等,產生不同類型的海洋戰略及其管理模式。海洋戰略管理體系,由海洋經濟戰略、海洋政治戰略、海洋軍事戰略、海洋社會戰略、海洋文化戰略、海洋科技戰略、海洋生態戰略、海洋環境保護戰略、海洋安全戰略等內容構成。我國海洋戰略管理必須改變長期存在的重陸地、輕海洋,重近海、輕遠洋的傳統觀念,樹立海洋可持續發展戰略管理、海洋強國戰略管理、陸海統籌戰略管理、海洋安全戰略管理、“一帶一路”戰略管理等觀念并付諸實施,形成全球視野的海洋戰略管理體系。
3.3 海洋資源管理
科學界定海洋資源管理的分類方法,認識海洋資源管理的本質和特性,選擇科學合理的開發模式和海洋資源管理制度。
3.4 海洋環境管理
科學界定海洋環境管理的原則和任務,分析海洋環境污染行為。在比較中外海洋環境管理實踐活動基礎上,加強各級政府在海洋環境保護、海洋環境監測、海洋環保國際合作、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等方面的管理。
3.5 海洋人力資源管理
分析海洋人力資源海洋產業管理。明確海洋產業管理的形式、分類及其演進階段,加強海洋產業組織管理、產業規模管理的職能、內容、途徑,克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升我國海洋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3.6海洋科技管理
明確海洋科技管理的原則、特性,分析影響海洋科技產業化的因素,完善海洋科技研發與應用、組織管理、應用管理,提出海洋科技產業化管理內容與方式,加速海洋科技產業化。
3.7 海洋信息管理
明確海洋信息管理戰略在海洋信息用戶培育與管理、海洋信息管理在海洋開發事業中的作用;分析制約我國海洋信息管理的相關因素、問題及解決措施,明確海洋管理信息系統建立的技術基礎與實現途徑。
3.8海洋安全管理
認識國家海洋權益安全管理的價值,分析我國海洋權益安全和海洋權益安全管理現狀,從國家海洋經濟安全管理、政治軍事安全管理、生態環境安全管理、社會安全管理等角度,完善海洋安全支撐理論、海洋強國目標取向和海洋安全推進策略等。
3.9 陸海統籌管理
明確陸海統籌管理的地位、背景、價值、必然性與相關理論,陸海統籌創建海域經濟帶的時代背景、全程路線圖解、戰略價值認定、綜合優勢支撐用現存難點,制定陸海統籌管理的內容、陸海兩域規劃銜接、陸海兩域資源配置、陸海兩域產業結構整合、陸海兩域科技研發、陸海兩域基礎設施建設、陸海兩域交通網絡完善、陸海兩域環境整治、陸海兩域金融市場和對外開放體系建設等規劃及對策。
3.10 海洋區域管理
提出海洋區域管理的原則、目標、任務,明確海岸帶、海島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目標、任務、原則、手段,分析世界發達國家及地區的海岸帶、海島和海域使用管理經驗對我國的借鑒作用;拓展大陸架以外公海、兩極等的外海管理,明確內海與外海管理的目標與任務、外海管理的主要措施,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運用于外海管理。
3.11海洋管理組織
分析海洋管理組織的屬性、海洋管理組織結構基礎、類型、設計、差異等,認識全球海洋管理沖突,海洋管理組織在國際關系協調中的作用,海洋管理溝通機制和談判過程和海洋管理組織變革管理。
在回顧我國海洋管理體制改革主要歷程,分析我國海洋管理體制創新的難點問題和國際海洋管理體制創新趨勢基礎上,研究我國現代海洋管理體制創新的目的、原則和模式,提出我國海洋管理體制創新的總體要求、思路和未來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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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范文6
關鍵詞:海洋環境污染 環境救助 環境救助報酬
一、引言
海難救助是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傳統的海難救助奉行"無效果無報酬"原則,即救助海上遇險財產必須要取得實際效果,否則就無權獲得救助報酬。但是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船舶規?;?、專業化的日益增強,集中載運大量特定類型貨物(如原油、化學品)的能力顯著增強。同時,為滿足船舶規?;膭恿π枨?,船只攜帶的燃油量也大幅度增加,船舶溢油等污染事故的風險也隨之增大。
近年來,國際上發生了大量的船舶溢油事故,其中"Amoco Cadiz"號、"Prestige"號、"Erika"號等油輪溢油案,堪稱人類歷史上的災難。隨著船舶溢油風險的增大,海洋環境污染問題變得日益嚴峻。對具有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威脅的船舶,如若繼續堅持 "以救助財產為核心", 不考慮利益因素,將大大打擊救助人救助遇險船舶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積極性,設立獨立的環境救助報酬制度的呼聲也隨之響起。
二、設立獨立的環境救助報酬的必要性
(一)環境問題成為海難救助主導因素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特別是國際上發生幾起特大船舶漏油污染事件后,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日益增強。除貨油、燃油污染外,各種有毒有害物質給海洋環境造成的損害也不容忽視。為滿足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國際組織和各國政府紛紛出臺相關海事國際公約和國內法,對海洋環境保護作出了規定。由于海洋環境損害形式趨于多樣化以及各沿海國對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提高,可以說現代每起海難事故幾乎都會伴隨著海洋環境損害威脅,這就給直接實施海難救助行為的救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海洋環境污染問題已日益為各國政府所重視,實踐證明由于一艘油輪失事造成的環境污染給人類造成的損害往往超過船貨的直接損失。由于海洋環境關乎著沿海各國的利益,海難救助業也承受著越來越多的公權力的干涉。對于構成環境威脅的遇難船舶,沿海國出于本國利益考慮,一般會拒絕為其提供避難地,即使接受難船也往往有著苛刻的要求,這就導致救助人即使救助成功也無法取得效果。例如在"prestige"號油輪溢油案中,正是由于西班牙政府未批準該輪避難要求,才導致巨大的油污損害。 因政府干預而使救助作業無法取得效果,將大大打擊救助人救助環境污染損害船舶的積極性。
海難救助中救助人保護環境的責任也在提高,許多國家和地區紛紛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增大對環境污染損害責任人的處罰。除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外,救助人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歐盟船舶污染源法案》將意外油污事故作為犯罪處理,因"重大過失"造成污染損害,相關責任人將承擔刑事責任。1991年《英國水資源法》第85條規定,因行為或疏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即使該行為或疏忽不是造成損害的主要原因,責任人也須承擔刑事責任。救助人救助環境的責任風險顯著提高,救助人有權獲得與之相適應的環境救助報酬。
(二)特別補償制度存在著不足
特別補償是《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確立的新制度,是公約對傳統"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突破,在該制度下只要救助人在救助財產的同時對環境進行了救助,無論財產救助是否成功,救助人都能獲得救助環境的補償。該制度原則上是成功的,但是自英國上議院審理的"Nagasaki Spirit"輪案件后,該制度暴露出許多不足。首先,特別補償不能適用于單獨的環境救助。救助人如果只參與了環境救助,即使取得了非常顯著的效果,也不能獲得特別補償。其次,特別補償金額低。計算特別補償不考慮利潤因素,以救助費用的2倍為限,救助人實際上也只能取得特別補償超過財產救助報酬的部分。最后,確定特別補償數額費時費力,并且結果帶有不確定性。特別補償金額的核算很煩瑣,為取得特別補償,救助人須證明其在救助作業中合理支出的現付費用以及實際合理使用的公平費率。
特別補償制度是妥協的產物,在適用上存在著不確定性,為解決這一難題,海難救助業相關各方經過協商推出了船東保賠協會特別補償條款(簡稱SCOPIC條款),將其并入LOF救助合同用于取代公約第14條的規定。SCOPIC條款不考慮環境損害因素、不考慮救助作業的地理位置并且簡化了救助酬金的計算,在實踐中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SCOPIC條款亦存在著不足,比如條款的適用性有限,僅適用LOF合同案件,沒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SCOPIC酬金的激勵性不足,僅是簡化了計算上的繁瑣,并未給救助人帶來"豐厚的"利潤,實踐中多數救助人只能收支平衡。
特別補償和SCOPIC酬金均以補償性質為主,以彌補救助人所付合理費用為主要功能,都無法反映環境救助中救助人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損害的貢獻,顯然不足以激勵以贏利為目的的專業救助人。建立獨立的環境救助制度,在特別補償之外另設一項"環境救助報酬",使救助人獲得與其防止或減輕環境損害相符合的物質獎勵,符合海難救助法律發展的要求。
(三)鼓勵救助人對環境進行救助
鼓勵救助人救助遇險的船舶是海難救助法律制度中的一項基本原則,正是救助人積極的救助行為,才使得被救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然而,在現有的立法模式下,救助人對海洋環境進行救助所獲得的補償與其所保護的利益并不成比例,救助人很難因其環境保護的貢獻而獲得滿意的回報。
海難救助中及時的環境救助作業可以有效防止或減輕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而環境救助需要配備專業的船舶、設備和人才,這就導致救助環境損害威脅船舶所支出的費用可能遠遠高于救助人所能獲得的救助報酬,造成救助人入不敷出。在現有制度下,海難救助并不考慮利潤因素,救助人因環境救助行為而獲得的費用是一種"補償",而非"報酬",救助人救助環境的利益無法得到體現。海上環境救助屬于專業性和技術性很強的一種救助行為,救助有環境損害威脅的遇險油船和化學品船,需要較高的防污染應急技術和技能,實踐中主要是由專業救助人來實施的。而現代海難救助業已經商業化,作為理性經濟人,救助人需考量成本與回報。如果救助人因估計救助作業無法獲得滿意回報而放棄救助,無論財產還是環境都將受到不利威脅。向救助人支付數量可觀的環境救助報酬,即是鼓勵救助人配備和保持專業的救助船舶、設備和人才的有效手段。構建獨立的環境救助報酬規則體系,有利于充分激勵救助人防止或減輕環境污染損害威脅的環境救助行為。
結語
海難救助法律制度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而逐漸完善的,在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得以加強的今天,現有的特別補償制度已經不能滿足海難救助實踐的要求。建立獨立的環境救助制度,在財產救助之外另設一項"環境救助報酬",可以有效克服特別補償制度存在的不足,并大大激勵救助人對具有環境損害威脅的海上財產的救助,這符合海難救助法律制度的發展要求。在2012年召開的國際海事委員會(CMI)第40屆大會上,修改《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成為重要議題,國際救助聯盟(ISU)及倫敦財產保險人極力主張修改救助公約,確立環境救助報酬制度。我國作為救助公約的締約國之一,《海商法》第九章又是參照公約的規定制定的,因此應密切關注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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