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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條例范文1
原告:劉宗幸,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漢族,韶關冶煉廠工人。
被告:韶關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
代表人:陳興德,所長。
第三人:梁傳舉,男,英德市沙口中心小學教師。
1996年2月6日,第三人梁傳舉從英德市到韶關市辦事。次日凌晨二時許,劉到其住在韶關冶煉廠的姑姑家,其姑姑家與原告劉宗幸的住所分屬前后相鄰的兩幢樓(梁的姑姑住第4幢201房,劉住第5幢201房)。黑夜中梁傳舉把第5幢樓誤認為是第四幢樓,梁上樓到劉宗幸家門口,便用其姑姑給的鎖匙開劉的房門,開了約三分鐘,門打不開。正在睡覺的劉宗幸夫婦被開門聲吵醒,以為有小偷,劉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開門,梁聽到房內有動靜后沒出聲。劉開門后發現梁穿著大衣站在門口,手里拿著長條狀物(實是報紙),便用三角刮刀向梁刺去,致梁右肩受傷,被送醫院住院治療用去醫藥費996.30元,經韶關市公安局鑒定屬輕微傷。在梁住院的第二天,劉宗幸前往醫院看望,并向梁道歉。九公里派出處經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后,于2月18日作出0010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劉宗幸毆打他人的行為給予警告處罰;又根據該條例第八條以9601號裁決書裁決劉宗幸賠償梁傳舉1000元,負擔醫療費996.30元。劉宗幸不服上述兩項裁決,向韶關市公安局韶南分局申請復議。韶南分局經復議,作出裁決維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決。劉宗幸仍不服,向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劉宗幸訴稱:其行為并非故意毆打他人,第三人誤開房門也有過錯,在當時特定環境下認為第三人是小偷而誤傷第三人,可以給予民事賠償,而不應受到治安處罰,被告的行政處罰裁決不公正,不公平,適用法律不當,要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賠償損失、負擔醫療費用的裁決書。
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辯稱:原告劉宗幸于1996年2月7日凌晨二時許因第三人梁傳舉回其姑梁捌娣家時,誤開劉宗幸的屋門,正在房內睡覺的劉宗幸聽到響聲起床手持三角刮刀,開門朝站在門外的梁傳舉身上捅去,致使梁右肩受輕微傷,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應受到行政處罰。
「審判
湞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三人梁傳舉在深夜錯開原告的門,在聽到屋里有動靜時,又沒有用正確的方法叫門,原告在心理極度緊張的情況下用防身的工具刀誤傷第三人,其行為雖造成第三人輕微傷,但原告主觀上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構成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客體,被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原告作出的裁決欠妥。原告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屬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目的規定,該院于1996年4月22日作出判決:
撤銷韶關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1996年2月18日第0010號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第9601號賠償損失、負擔醫藥費用裁決書。
一審宣判后,九公里派出所不服,向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原告劉宗幸私藏管制刀具,并以此刀具刺傷了第三人,原告主觀上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行為已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故其作出的兩個裁決是正確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作判決不當,要求二審法院維持其裁決。被上訴人劉宗幸辯稱:第三人梁傳舉半夜錯開其屋門,自己拿工具刀自衛,刺傷梁傳舉目的是保衛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不是無故毆打他人,沒有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不應受治安處罰,但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可按實際損失給付賠償,要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第三人梁傳舉以其只是因錯開了原告劉宗幸房門,卻被原告用刀捅傷造成身心巨大創傷,原判決錯誤為由,要求二審法院追究原告的責任,賠償因其住院,單位、親人看望、失血營養補助,衣物損失等10000萬。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上訴人劉宗幸在第三人梁傳舉誤開其房門時,一開門不問原由,便用三角刮刀將梁刺傷,其明知使用刀具向他人刺去,會造成他人傷害,而故意刺傷第三人,客觀上又造成第三人輕微傷害,其行為已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人梁傳舉半夜無意誤開他人房門,雖客觀上騷擾了他人,造成劉宗幸心理緊張,但無任何故意。因此,上訴人九公里派出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八條僅對劉宗幸毆打他人給予治安警告處罰和賠償第三人的損失、負擔醫藥費并無不當;但對賠償損失一節有誤,梁傳舉購置的牛仔褲135元非直接損失,應予變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撤銷上訴人所作出的兩項裁決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該院于1996年7月29日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湞江區人民法院(1996)韶湞法行初字第1號行政判決;
二、維持韶關市公安局韶南分局九公里派出所1996年2月18日第0010號治安處罰裁決書和第9601號關于負擔醫療費用996.30元裁決。
三、變更上訴人所作的第9601號裁決中賠償損失1000元為840.10元,即由劉宗幸賠償梁傳舉840.10損失,負擔醫療費996.30元,兩項合計:1846.40元。
治安處罰條例范文2
被告:湖南省桑植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志林,局長。
1996年4月3日晚,桑植縣龍潭坪鎮派出所接到個體貨車司機彭湘階在家中聚眾賭博的舉報,于是派員趕赴現場將彭抓獲。當時派出所未搜出賭資,就將彭的汽車駕駛證和行駛證扣留,而后將彭帶往派出所訊問,并扣留了其車鑰匙。后彭湘階多次要求取回證件和鑰匙,未果,彭于同月7日用第二套車鑰匙將車開回家。同年5月4日桑植縣公安局針對彭的賭博行為對其下達罰款2000元的治安處罰裁決書,彭于5月16日收到處罰裁決書后,罰款一直未交。派出所又將彭的第二套車鑰匙扣留,車子一直停放在彭的屋旁。5月31日,彭交罰款750元。8月15日因駕駛員年檢年審,彭從派出所領回被扣的駕駛證、行駛證。由于彭欠繳的罰款一直未履行,10月22日派出所扣押了彭車上的一只電瓶和家中的一臺17英寸黑白韶峰電視機,未開具扣押清單。同時派出所責令彭書面保證定期交納罰款。1997年1月4日在彭仍未履行罰款的情況下,派出所又將彭的貨車右邊的兩個輪胎卸下予以扣押,并將原來扣押的財物一起給其開具扣押清單,彭拒絕簽字。同年3月29日彭履行了欠繳罰款,4月4日派出所將扣押的財物退還彭(其中電瓶已損壞無用)。4月12日,原告彭湘階向桑植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桑植縣公安局違法扣證扣車近一年,扣押財物程序違法,導致其停車運營。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的系列扣押行為,賠償其損失45000元。
被告辯稱:對原告的系列扣押措施是基于聚眾賭博的違法事實和拒不交納治安罰款的行為才作出的,原告履行罰款后,其扣押財物已全部退還,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請求法院維護公安局的扣押行為。
審 判
桑植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桑植縣龍潭坪鎮派出所抓獲彭賭博后,即扣留其車輛駕駛證、行駛證、車鑰匙,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規定。桑植縣公安局對彭下達治安處罰裁決后,由于彭拒絕履行罰款,派出所兩次扣押其財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及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有關治安罰款執行程序的規定。原告彭湘階因證件被扣導致汽車停運期間的直接損失和損壞的扣押物,應由桑植縣公安局給予賠償;扣證后,車輛因停放時間過長,保管不善,致使車輛本身損害加重,損失擴大,應由彭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第四目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六)項、第(七)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8月6日作出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桑植縣公安局對原告彭湘階所實施的系列扣押行為。
二、被告桑植縣公安局賠償原告彭湘階損失838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付清。
審判后,原告彭湘階不服,提起上訴。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這是一起因公安機關采取違法扣押措施而導致行政賠償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問題:
一、關于行政行為的定性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及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有關治安罰款執行程序的規定,對因賭博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單處或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但處罰款須經過一定程序,即傳喚、訊問、取證、裁決,實施處罰,而且受處罰者如若不是當場將罰款交公安人員,應是在接到罰款裁決書5日內交指定的公安機關,即裁決在前,罰款在后,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5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本案中龍潭坪鎮派出所獲彭賭博后,隨即扣留其車輛駕駛證、行駛證及車鑰匙,無法律依據,既違背行政執行程序,又違反法律規定。另外,桑植縣公安局對彭下達治安處罰裁決后,由于彭拒絕交納部分罰款,派出所兩次扣押其財物,且在第一次扣押財物時未出具扣押清單,這些行為程序上明顯違法。這一系列扣押措施,是無效行政行為,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目、第四目之規定,判決撤銷被告這些行政行為是正確的。
二、關于行政賠償問題。既然被告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是違法行為,那么被告就應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法院在判決書中認定被告桑植縣公安局應對原告彭湘階在車輛駕駛證、行駛證被扣期間(1996年4月3日—1996年8月15日)導致汽車停運造成的直接損失和被損壞的扣押物予以賠償,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這是因為1.法律明確規定,沒有車輛駕駛證、行駛證,車輛不能在道路上行駛。原告車輛兩證的扣押,導致車輛無法營運。2.扣證期間,車輛因長時間停放,部分零配件已生銹,油漆脫落。3.電瓶在扣押期間被損壞不能再用。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公安局應對車輛的維修費用和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進行賠償。
三、關于本案有關賠償的金額即項目組成方面的問題有二:
治安處罰條例范文3
一、醫院是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重要場所。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醫院的醫療秩序,侵狎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損壞國家財產。
二、醫務人員和病人要努力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良好關系,醫務人員要有為人民服務人負責精神,同情和關心患者,努力改善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颊咭獓栏癜凑蔗t囑進行檢查、治療,不得在自己的要求未滿足時尋釁滋事。
三、患者就診、治療要按章交費,不準以任何借口拒付醫療費用。
四、任何個人未經院方許可不得私自翻閱、索要、涂改、毀損病因及其它醫療文件。
五、不準以任何借口長期占據病床拒不出院。
六、不準干涉、阻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嚴重傳染病死者尸體必須及時火化。禁止將尸體停放在太平間以外的任何場所;禁止在醫院內為死者舉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動。超過醫院規定存放時限的尸體,醫院有權代為處理,費用家屬(或單位)承擔。
七、嚴禁以“醫療事故”為借口在醫療無理取鬧。
八、對尋釁滋事、打砸醫院、毆打和污辱醫務人員的人,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治安處罰條例范文4
前幾天,放學的路上,我發現男生們神神秘秘的,一會兒竊竊私語,好像在討論什么,一會兒又放聲大笑,好像很得意。受好奇心的驅使,我和幾個女生一起悄悄跟上了他們。
走到路邊的一個公用電話亭的時候,他們突然停了下來。經過商量,一個小男生被留在了外面把風,其余幾個人都鬼鬼祟祟地擠進了電話亭,打起了電話。
后來,有人泄露了“秘密”,我們才知道,這些男生是在撥110報假警,說他們被壞人攔路搶劫了……
我們班男生這么做有沒有犯法呢?
專家觀點:
以“報警”取樂,戲弄國家工作人員,是一種既缺乏道德,又目無法紀的行為。
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行為。
謊報險情,就是指故意編造一些實際上并不存在的火警、匪警、地震、洪水等險情,并向國家主管部門報告以制造混亂,引起群眾心理恐慌,社會秩序混亂,影響群眾的生產、生活,干擾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行為。
行為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按照《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后果嚴重,造成了重大損失的,就應該以《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論處。
未成年人不應以此為樂,要嚴以律己、遵紀守法,做有社會道德的小公民。
未成年人有隱私權嗎?
治安處罰條例范文5
一、凡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批準要求,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嶗山五區下列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翻修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超出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均為違法建筑:
(一)道路上及道路兩側(道路紅線至正式建筑之間);
(二)新建小區和居民樓院內;
(三)風貌保護區、旅游點線及文明標志區內;
(四)市內四區火車站及鐵路兩側;
(五)占路市場及周邊;
(六)嶗山風景區內。
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必須按下列規定的期限自行清理、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一)屬市級機關及所屬單位、區級機關及所屬單位、街道辦事處的,必須在1999年4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二)屬駐青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必須在1999年4月30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屬其他單位、個人的,必須在1999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拆除。
三、凡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設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戶外廣告設施和裝修門面、開門、開窗,均屬違法建設行為。
違法建設的當事人必須在1999年4月15日前向規劃管理部門申報登記并按規劃管理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
四、對在本通告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拆除違法建筑的當事人,由規劃管理部門或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管理分工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并依法處罰;逾期仍未拆除、清理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依法組織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五、對拒絕、阻礙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處罰條例范文6
1.提前就業期間必須嚴格要求自己,遵紀守法,不觸犯國家法律及治安處罰條例,要維護當代大學生的榮譽和尊嚴.
2.整個提前就業過程中,應遵守相關單位的勞動紀律和相關規定,把提前就業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第一,就業第二.提前就業,學生比較分散,一定要注意管好,照顧好自己.要特別注意飲食衛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遵守交通規則,禮貌讓座;貴重物品的保管;在提前就業期間不要發生被盜,被槍,食物中毒和意外傷害事故.
3.學生離校提前就業應征得家長,學校與接收單位同意;學生在往返學校與用人單位途中,由學生自負一切安全責任.
4.學生在提前就業期間,學生仍按要求遵守《學生手冊》及學校各項有關規章制度,遵紀守法,不得有損壞學院形象的行為發生.
5.學生在提前就業期間,學院不負責申請人的監管權,申請人在提前就業期間的人生財產安全,一切言行舉止由申請人及家長負責.
6.學生在用人單位就業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的法律;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及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條例.
7.學生保證不以提前離校提前就業為名欺騙學院,不參加正常學習,若有不實,愿意接受學院嚴肅處理.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并保證在上述單位上班,頂崗實習單位若有變動,申請人應及時告知學院.
8.如有特殊情況需申請人提前返校,學院有義務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必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無條件準時返校,否則后果由申請人負責.
9.申請人所告知的聯系地址和聯系電話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并能夠保證是及時聯系上本人的地址和電話號碼,如因地址,電話號碼不明引起的責任由申請人自負責.
10.學院有權不定期組織跟蹤申請人的就業情況,一經發現情況不實者,將取消"提前就業"資格,并按學院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11.本保證書經家長,學生本人簽字后即視為學生家長和學生本人已完全同意上述各條內容,無任何異議.
12.本保證書一式兩份,學生本人,就業指導中心各保留一份,學生所在系,學生處留存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