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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相關法規范文1
一、期貨司法解釋的立法要義回顧
為方便比照相關內容對當前期貨司法實務中尚待解決的問題加以分析,對期貨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及主要內容進行回顧極有必要。
(一)期貨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
1. 風險與利益相一致的原則。期貨交易的投機性和風險性都很大,客戶參與期貨市場交易,在享有其交易所生之利益的同時也要承擔因此而生的不利后果。期貨司法解釋第11、27條等規定都體現了這一原則。這一原則也充分體現了法律在公平保護交易主體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
2. 尊重當事人合法約定的原則。這一原則給廣大經紀公司和客戶保留了意思自治、合法約定優先的空間,體現了司法解釋的先進性。這一原則的確立,保證了期貨公司與客戶完全可以就容易產生糾紛的業務環節如:強平的條件和通知方式、客戶保證金不足時的保留持倉申請、不接受全權委托、技術故障是否免責等問題進行具體約定,當然,其前提條件是“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3. 過錯與責任相一致原則。期貨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期貨侵權糾紛和無效的期貨交易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根據各方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性質、大小,過錯和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過錯方承擔的民事責任?!薄L貏e是關于交易行為責任、透支交易責任、強行平倉責任、實物交割責任、保證合約履行責任、侵權行為責任的認定與處理等問題均堅持了這一原則。
(二)期貨司法解釋的創新內容
1.明確了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在地域管轄方面,規定了期貨糾紛案件的管轄權確定,應當遵守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案件的一般規定,同時明確了涉及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交易發生的糾紛,以及實務交割糾紛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確認。在級別管轄方面,確定了期貨糾紛案件一般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同時允許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確定部分基層人民法院受理期貨糾紛案件。
2.明確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期貨司法解釋針對期貨糾紛的特殊情況,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行為、期貨公司授權非本公司人員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以及非期貨公司人員以期貨公司名義從事期貨交易行為等情況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作出規定。尤其是在第10條,確立了期貨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和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于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p>
3.明確規定了確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標準。期貨司法解釋就期貨業的各行為主體承擔民事責任及責任承擔標準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分別從正常交易、透支交易、強行平倉、實物交割、保證合約履行等業務環節中容易出現糾紛的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還細化了承擔民事責任的比例。其中,在第27、30、48、49、51條對如何認定客戶簽收客戶賬單的效力問題、如何認定存在混碼交易但已入市交易的責任歸屬問題、期貨交易所的履約保證責任以及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公司的免責條件等內容都分別作出了明確規定。
4.明確了人民法院保全與執行的對象及條件。對于會員交易資格和交易席位能否采取執行措施、對于保證金能否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對于當事人的持倉合約能否保全或者執行等實踐中突出存在的問題在58條至第61條作出了規定。
二、司法實務中期貨糾紛案件的特點及訴訟成因分析
(一)期貨糾紛案件的特點
由北京、上海等地法院的統計情況分析,期貨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期貨糾紛案件的審理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收案數量層面的分析
期貨糾紛案件受案數量明顯少于股票、債券類糾紛。同時,調查表明,從期貨司法解釋實施以來,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期貨糾紛案件普遍呈下降趨勢,這也從側面說明其對規范期貨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客戶合法權益、穩定金融市場秩序起到了推動作用。
2.涉訟案件當事人訴訟地位層面的分析
客戶作原告、以期貨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占絕對比例,其中自然人客戶明顯多于機構客戶。
3.期貨糾紛的交易階段層面的分析
主要糾紛類型是發生于客戶與期貨公司之間基于期貨經紀合同而產生的違約或違約與侵權競合的糾紛,因實物交割產生的糾紛較少。
(二)期貨案件糾紛成因分析
根據各地法院調查統計的結果來看,引發期貨糾紛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未取得期貨經紀資格的公司,接受客戶委托,從事期貨交易業務,因發生虧損而引發訴訟;
2.期貨公司未按照客戶指令入市交易,或采用混碼交易,因發生虧損而引發訴訟;
3.期貨公司未經客戶授權,擅自交易,或擅自挪用客戶保證金引發糾紛;
4.職業操盤手客戶交易發生虧損引發糾紛;
5.因客戶透支交易產生虧損引發糾紛;、
6.期貨公司強行平倉引發的糾紛;
7.未經批準組織期貨交易引發的糾紛。
除此之外,還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譬如期貨交易糾紛案件案由的表述上,存在性質上屬于期貨行紀還是期貨合同之爭;客戶名實不符情形下,與期貨公司產生糾紛,應由誰主張權利的問題;居間人的法律責任問題等。
三、期貨司法實務中有待完善的問題
期貨司法解釋實施一年來的司法實踐證明,期貨司法解釋的頒行不僅統一了各級法院審理期貨糾紛案件的裁判尺度,而且對規范期貨市場的運行和發展、強化期貨交易參與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完善我國期貨市場的經濟秩序、推進期貨市場法制建設、促進期貨市場誠信文化建設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期貨市場運行復雜多變的特點決定了司法實務中尚存在許多問題亟待解決,對相關問題進行研究也有利于期貨司法解釋的進一步完善,并對之后的期貨立法提供借鑒作用。
(一)關于期貨電子化交易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
期貨交易當前采用電子方式已經相當普遍,在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實務操作中諸如通知的送達、下單的確認、技術事故的法律責任、舉證責任的分配等問題涉及到跨躍不同法律領域法律的適用問題,譬如訴訟程序法中的證據規則的運用,民事實體法中的侵權或違約責任的確認以及即將通過的電子簽名法的理解與適用等。
關于通知的送達,在電子化交易中,期貨公司對遠程客戶,較多情況下約定以電子形式送達通知。實踐中出現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強行平倉、追加保證金通知等方面。在對客戶不利的情況下,客戶因自身利益的需要有可能對期貨公司的通知采取不配合的態度或方式,這對期貨公司的送達和舉證帶來困難。有觀點認為,對此可以把握如下原則:只要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有電子送達(如E-MAIL)的約定,而提供電子服務的機構的電子記錄能夠證明該電子數據文件確已發出,則應認定該送達的法律效力。相應的法律依據,可以參照合同法第16條有關“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實為到達時間;未制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的規定。
對于電子化交易的風險問題,期貨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在實踐中是否可以由當事人的自由約定作為約束依據,相關問題有進一步研究的空間。此外,有關期貨公司主張行情系統無法正常工作、黑客破壞或者被黑客盜取賬號等情況應列為免責條款等問題也有待立法或司法機關給出答案。
(二)關于認定客戶對交易結果是否予以確認的原則問題
根據期貨司法解釋第27、32、33條的相關規定,對于客戶對交易結果確認行為以及客戶對期貨公司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確認行為的認定,是確定期貨公司和客戶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對此,在審判實務中主要有以下四個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1.在交易指令下達人簽字或者根本無人簽字確認的情況,如何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效力?如何適用期貨司法解釋第27、29條規定的默示確認原則?
客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期貨經濟合同》中,明確約定授權他人為交易指令下達人,而客戶自己為資金調撥人和交易結果確認人。發生糾紛后查明,客戶一直未在全部或者部分交易結算單上簽字確認??蛻粢云鋸奈磳灰捉Y果進行過確認,期貨公司違規操作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期貨公司賠償損失或返還保證金。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單上均無客戶的簽字或蓋章,交易結果也未得到客戶的認可,授權交易指令下達人的簽字不具有確認效力。依照合同約定,應當認定交易結果均未得到客戶確認,應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依據期貨司法解釋第29條有關“客戶對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而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的,視為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對交易結果以予以確認”的規定,由于客戶在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從未對期貨公司的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因此,應當視為客戶對交易結果已予以確認,應由客戶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2.在客戶與期貨公司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中,未對交易結果的確認權進行明確約定,甚至根本未約定。發生糾紛后查明,交易結算單上的確認欄空白,或者交易結算單上均是授權指令下達人的確認簽字??蛻粢云鋸奈磳灰捉Y果進行過確認,期貨公司違規操作給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期貨公司賠償損失或返還保證金。對此,期貨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
3.客戶對期貨公司的追加保證金通知是否予以確認的問題,這也是認定期貨公司與客戶之間法律責任承擔的關鍵問題。在一些期貨糾紛案件中,存在由授權指令下達人而非客戶自己簽字確認追加保證金的情形,甚至還存在無人簽字確認的情形。雖然有的期貨公司稱其曾以合同約定的其他形式(如電話、傳真、互聯網等)通知客戶,但舉證不能或者證據不足,客戶對此也不予認可。對此,司法實務中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客戶未予確認,適用期貨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認定期貨公司對透支交易損失進行賠償;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為客戶默示確認,適用期貨司法解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由客戶承擔保留持倉期間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損失。由此,如何把握適用上述條款規定有待進一步明確。
(三)關于期貨經紀公司職員職務行為與其個人行為的區分原則問題
在當前的期貨司法實務中,存在將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在本公司經營范圍內從事期貨交易的行為,按照是否是接受期貨公司的指派與客戶簽訂授權委托書以及按照協議去客戶進行期貨交易為標準,認定為職務行為或者個人行為的情況。如果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是接受期貨公司的指派與客戶簽訂授權委托書以及按協議去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則認定其行為是職務行為,其行為后果由期貨公司承擔;反之,如果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是客戶自己聯系或者客戶自己認識的人,則認定其行為是個人行為,其行為后果由其個人承擔。由于期貨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相對原則,有必要對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是否必須接受期貨公司的指派從事期貨經紀行為進一步給予明確。
(四)關于持倉透支的有關問題
有觀點認為,期貨司法解釋中有關持倉透支交易的規定似乎未能徹底地貫徹風險與收益相一致的原則??蛻糇鳛槌謧}的主體,其持倉目的是為了自身的利益,由此帶來的所有結果理應由其承擔,其中當然不僅包括利益也還包括風險。一般而言,客戶只要認可其持有頭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則客戶理應對該頭寸的損益負全責。當客戶持倉出現虧損和風險,最關心這一情況且最應該采取措施處理相關情況的理應是客戶,因為這關系到客戶的權益。如果客戶在贏利時平倉,期貨公司則依照約定收取手續費;而在其虧損時平倉,期貨公司亦只是收取約定的手續費,不存在其它利益。期貨司法解釋規定由期貨公司對相關情況下的虧損承擔責任似乎有苛責之嫌,而且相關責任范圍的限定也有待進一步明確。以風險與收益相一致的原則來判斷,應當由客戶對其持倉虧損及漏倉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五)關于期貨交易中涉及的居間人的法律責任問題
當前,期貨市場中有一批專門從事期貨交易的居間人,他們的行為具有雙重性,一方面通過為期貨公司介紹客戶賺取一定的傭金,另一方面客戶基于信任往往聘請其為交易指令下達人,代客戶全權進行期貨交易,其根據與期貨公司私下達成的協議從中按交易量賺取傭金。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關于居間人的身份認定,在審判實務中一般可以確認居間人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但對于居間人在期貨交易中的行為能否構成表見問題,存在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對于居間人能否構成表見,應當按照合同法規定的構成要件進行審查,客戶應當舉證證明相信其為期貨公司工作人員的證據,且客戶自身不存在過錯。一般的情形下不應認定構成表見。
審計相關法規范文2
隨著時代的發展,我國目前的審計體系建設、審計理論的研究等方面與世界先進國家相比明顯落后。在經濟轉型的重要時期,我們結合中國目前現行的審計制度,分析在實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對新形勢下我國審計思路進行戰略性規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審計面臨的兩大問題
1.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我國審計方面的相關法律體系建設起步較晚,到上世紀九十年代,我國對注冊會計師的管理才納入法制化軌道,并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注冊會計師法》。但是從整個法律法規體系來看,這些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并不是很好,有些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沒有真正理順,獨立審計的概念在這些法律法規中還沒有真正明確地提出來。
2.對審計理論的研究還不夠規范
我們通常認為,在審計體系中,國家審計是第一位的,是主體,內部審計是審計工作的基礎,社會審計就是輔助部分了。近年來,隨著注冊會計師制度的不斷完善及從業人數的迅速增長,在審計工作中也充當了重要作用,因此,有人說目前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我國經濟監督體系中的重要部分。以上這些說法都不夠詳細,沒有說明社會審計的重要性。此外,在審計的邏輯起點和審計模式的表述和認識上也存在著較大分歧,導致了對審計研究中的一些關鍵問題爭論不止。
三、新時期的戰略性思路
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是不能適應當今經濟社會實際需求的,在新的形勢下,我們必須深刻反思,并作出正確的選擇。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
1.進一步規范有關法律法規
建立科學、高效的審計法律體系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前提,為此,我們要結合中國行政事業單位現狀,對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必要的修訂。在法律中體現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內部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相互關系及重要作用,進一步強化監督、協調作用,理清現行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避免過分強調國家審計,而忽視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通過法律的調節,建立起一個職能完備的、適應實際需求的法律體系。
2.進一步深化行政事業單位審計理論的研究針對審計理論的研究,我們應該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采用科學的研究方式。重點是要運用科學嚴謹的態度,做好理論研究工作,進一步完善研究機構、提高研究人員素質,并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深入地研究一些具體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問題。
(2)要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隨著經濟與世界的接軌,我們的審計工作也要與世界大環境相適應。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審計工作做得相當好,有很多值得我們學習的地方,因此,我們的研究人員,要有針對性地研究一些國家的審計制度,并將它們的先進理念融入我國的審計體系當中,通過自身研究、大膽引進、不斷創新來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審計理論體系。
(3)要積極拓展研究領域。不僅要研究和完善審計的相關法律法規、審計的過程,也要把法律法規的執行問題、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問題、理論研究與法律體系建設問題等作為審計研究的重點。
3.科學界定審計各分支之間的關系
在科學界定各分支關系方面,我們要做到一下幾點:
(1)強調國家審計主體,縮小其審計覆蓋面。從世界范圍來看,國家審計的覆蓋面在逐步縮小,我國也應對國家審計的范圍作出明確的界定。比如:在國有大型企業,采取國家審計,其他的可由社會審計來完成,企業本身可以設立相應的部門對本企業的經濟運行狀況進行審計。
(2)提升社會審計的地位,擴大其審計范圍。在目前市場經濟條件下,以國家審計為主體的相對單一的審計模式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的實際需求。社會審計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成長起來的一種審計模式,其從業人員是經過嚴格教育培訓的會計人員,具有一定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相關部門只要加強管理,規范行為,提高社會審計地位和審計范圍有助于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責任的履行,可以加速審計多元化、市場化進程。
(3)完善內部審計制度,突出審計重點。為了提升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審計力度,作為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者應制定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的審計可分為監事審計和部門審計兩部分,兩者可以互相監督,為單位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內部審計的重點不能只是對經濟運行結果的審計,應加強對過程和效益的審計。內部審計工作中應該注意工作人員的具體方法,這個方法包括他們的思維方法和操作形式。選擇好審計項目,控制好審計成本。
4.關于審計的邏輯起點
有關審計邏輯起點的說法很多,國內外對這一問題的研究還沒有一個結果,認識很不統一。有的以哲學為研究起點,有的以審計目標為研究起點。因此經過多年的研究,這個問題依然沒有定論。筆者認為,審計的邏輯起點應該是審計本身,關鍵在于審計的本質。因此,我們對審計理論進行研究,始終不能脫離審計本身的客觀性,一切研究活動都應該基于審計的本質。
審計相關法規范文3
一、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含義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由于自身的違法行為給審計報告使用者造成損失而必須承擔的不利后果。其違法行為是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產生的重要前提,包括以下內容:未履行相應的合同條款;出于主觀故意未充分披露信息;缺乏應有的執業道德而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使報告使用者蒙受損失。
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界定出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具備三大基本特征:一是違法行為的主體就是注冊會計師。二是在主觀方面注冊會計師存在違法的故意與過失行為。三是其實施的行為結果直接損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并帶來了實質性的損害,并且上述違法行為與造成的損害事實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形成原因
(一)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當前,國內相關法律法規明顯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這是導致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法律因素。對于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裁定與執行權均歸屬于人民法院。而很多法院將《獨立審計準則》當作純粹的行業標準,而未將其作為注冊會計師的辯護依據。但關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案件一般都具有極強的專業性與復雜性,法院難以獨立對案件做出合理的界定。
(二)經濟環境的多變性,極大地增加了審計的風險性
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經濟組織與經濟活動也更加復雜多變,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也日益加大,企業的償債能力變幻莫測,破產風險明顯增加。此外,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進一步擴大,審計任務也日趨復雜,特別是不少被審計單位的造假手段更加隱蔽,科技含量更高,無形中增大了審計風險。
(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因素
首先,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屬于有限責任公司,其不作為成本非常低,而潛在收益卻極高,因此無法保持獨立性。另外,很多事務所與被審計對象間關系復雜,為了自身利益雙方達成某種默契,影響到審計質量。其次,相關質控措施不健全,會計事務所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各種手段來減小審計成本,并且事務所的收入和被審計對象間聯系緊密。
(四)公眾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期望值過高
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期望過高,總認為注冊會計師在審計財務報表后就應確保報表的萬無一失,能發現所有的重要錯報。但實際上由于時間與成本效益以及審計手段方面的局限性,導致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眾的期望有較大的差距,這種期望落差可能使注冊會計師陷入訴訟糾紛。
(五)注冊會計師自身原因
個別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低下,缺乏敬業精神與職業謹慎態度。這主要表現為:隨意簽字蓋章,過分信任審計對象,采用不當的審計程序。此外,由于利益方面的牽連,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對象協同舞弊的現象也時有出現。
三、注冊會計師規避法律責任的有效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根據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風險現狀與審計要求,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相關行業標準。首先,必須確保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即保證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獨立性,使其能夠依法獨立、公正地進行執業,不受外界不正當的干擾。其次,要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等法規,增加保護注冊會計師權益的相關條款,并明確法律責任對象、相應的責任范圍以及責任程度,以確保注冊會計師免受無謂訴訟的干擾。同時,必須明確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各自的法律責任??蓞⒖计渌袠I的立法規定,如《律師法》中的追償制度。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后,可向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必要的追償。[1]再次,要明確“故意”、“普通過失”與“重大過失”的評判標準。將此作為對注冊會計師的追責依據。
(二)審慎挑選審計客戶
為避免法律糾紛,注冊會計師必須謹慎挑選被審計單位。要選擇誠信、正直的被審計單位,從而防止被審計單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蒙騙注冊會計師,使注冊會計師遭到陷害。另外,要重點留意陷入法律與財務困境的被審計單位。這些公司往往經濟周轉不靈或瀕臨破產,其股東與債權人常常會到處找“替罪羊”,以挽回他們的損失。
(三)加強質控管理機制建設
會計師事務所要制訂一套嚴密合理的內部質控制度,明確各部門、各人員的崗位職責,特別是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促使注冊會計師嚴格遵守執業要求與審計原則。一是在承接業務時,由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二是認真編制與保存工作底稿。這是注冊會計師形成審計結論、發表審計意見的重要依據,并且也是最有利的訴訟物證。原告律師通常會從工作底稿中尋找漏洞與失誤,以此證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程序有問題,專業判斷不準確等。[2]因此,必須認真編制、審查工作底稿。三是提取風險基金或購買責任保險,盡量減少會計事務所在訴訟糾紛中的經濟損失。
(四)加大行業宣傳力度,降低公眾對注冊會計審計的過高期望
我們要主動與社會溝通,重塑職業形象,縮小審計期望的差距。向社會公眾積極宣傳《注冊會計法》與《中國注冊會計師業務準則》《獨立審計準則》等,使人們對審計工作的局限性有所了解,讓審計報表使用者明白審計意見并非“絕對保證”,只是“合理保證”。被審計單位的報表編制工作與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在整個信息生成鏈條中有著不同的職責。其中,編制責任在先,需承擔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是在會計責任的基礎上才需承擔相應的審計責任。
(五)加強注冊會計師自身素質建設
審計相關法規范文4
關鍵詞:審計專業判斷 改進策略 策略
一、審計專業判斷的定義
審計的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為了實現審計目標,在審計過程中依據審計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審計專業知識和審計經驗,對被審計對象做出合理、公平、公正的專業判斷。良好的審計專業判斷有助于審計人員運用最恰當的審計方法,做出正確的判斷,迅速把握審計風險,最后得出客觀公平的審計結論。審計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專業知識、道德觀念、能力水平等有關要素的有機統一和外在表現。在實際審計工程中遇到的一些問題沒有具體的故障可循,只能運用審計的專業判斷,因此審計的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 審計專業判斷的影響因素
1、審計人員的主觀認識影響專業判斷
審計專業判斷是主觀的感性認識的過程。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專業判斷會受到審計人員的心情、性格、個人習慣、社會經驗及知識、能力等因素的影響,最后會影響審計結論。復雜的審計環境會增加審計專業判斷的難度,這樣審計專業判斷要求審計人員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它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審計、法律法規等有關的知識。審計人員綜合能力專業素質能力強弱一般通過審計專業判斷進行衡量,審計專業判斷是衡量審計人員專業水平的核心指標。
2、會計信息的模糊程度影響審計專業判斷
在會計信息的形成過程中,由于復雜的會計環境和管理當局有操縱會計利潤的趨勢,會計信息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會計信息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會計信息的不確定性、不準確性、不完整性及不清晰性。會計信息是經過認定、估計、計量、匯總、判斷所得出的結果,容易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計法律法規的彈性也會影響會計信息的模糊性。審計人員需要運用審計專業判斷來處理會計信息的模糊性,確定其會計披露是否合理,在大量的模棱兩可的事件之間做出合理判斷。
3、審計環境對審計專業判斷功能的發揮起決定作用
審計活動總是在一定環境條件下完成的,審計專業判斷會受到審計具體環境的影響。審計專業判斷是在審計環境的發展演變中產生,在審計環境的發展演變中,審計專業判斷日益扮演著更為重要的角色。
4、審計職業競爭
在市場經濟下,審計職業競爭日益激烈,這樣導致審計主體在保持應有的審計程序的基礎上降低審計成本,運用審計專業判斷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審計程序,降低審計成本。審計專業判斷在審計過程中會被審計人員更多的使用。
5、管理人員的首先行為
在審計過程中獲取的審計證據大部分來自于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提供的有關信息,管理層提供的信息會直接影響到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最后影響審計結論。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應明確要求被審計單位管理層提供真實可靠的審計證據。
三、改善和提高我國審計人員判斷質量的措施
1、加強對審計人員專業判斷培訓的力度
審計專業判斷是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審計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審計專業判斷。我國注冊會計師職業后續教育準則就規定了職業后續教育的內容,其中審計專業判斷是職業后續教育中的重要內容。在對審計人員進行審計專業判斷培訓的過程中,可以聘請國內外審計判斷專家進行授課,要求國內外審計判斷專家介紹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在平時的工作過程中,促進審計人員之間的交流,互查審計工作底稿,分享各自的專業判斷的過程。審計主體可以加強審計人員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其審計專業判斷。
2、要提高審計專業判斷水平,應用審計判斷輔助工具是最現實的選擇
應用審計判斷輔助審計工具能夠增加審計判斷的一致性和客觀性,能夠將定性的問題定量化,從而降低判斷失誤的風險。專家系統就是模仿人類專家的決策能力的計算機系統,專家系統的出現是順應信息時展的潮流,利用專家系統可以充分利用專家知識、降低工作成本。審計判斷專家系統并不是完美無缺的:第一、它的開發成本或購買成本很高;第二、它計較機械,不像人類專家那樣靈活,這是在實際工作中需要注意的。
3.實行集體判斷
由于審計人員個人擁有的知識或信息是有限的,在進行審計人員個人專業判斷時難免會出現一些失誤,進行實行集體判斷可以克服審計人員個人專業判斷失誤的問題。在我國,三級復核制度在會計師事務所得到了普遍的運用,通過三級復核制度,審計人員個人專業判斷失誤會減少。當然,并不是說對每個事項判斷都必須由集體判斷,只是要求對重要的會計、審計問題采用集體判斷。
4、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從以上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會計業務本身越穩定,會計信息質量高,需要進行判斷的數量就越少。隨著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會計人員對會計信息操縱的機會就越少,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需要進行專業判斷的機會就越少,審計結論的可靠性會加強。在完善會計相關法律法規的同時,還應當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刑法》等相關法規。隨著法律法規的完善,對審計人員的要求會增加。在這樣的環境下,審計人員會按照準則要求及業務約定書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勤勉盡責,增加專業判斷的準確程度。
四、結語
綜上所述,文章首先對對審計專業判斷進行探討,并分析了影響審計專業判斷的主要因素和審計專業判斷的改進策略。在現實生活中,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制度的健全,隨著法律監督能力不斷增強,審計專業判斷會越來越完善。
參考文獻:
[1]張彤.審計專業判斷基本理論探討.審計與經濟研究,2010;11
審計相關法規范文5
關鍵詞:企業會計;控制環境;問題與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17.055
1企業會計控制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
1.1企業對會計控制環境的認知不足
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盡管企業對管理層的整體的知識面要求越來越高,然而某些管理者只看重資源的成本,在制定崗位時,盡可能地減少員工人數,一人多崗的現象普遍存在,許多不能兼任的職位沒有適當分離,也未落實回避制度,缺少相互制約的機制。有些高管在對企業內部控制與業務出現沖突時,主觀認為內部控制制度過于詳細、控制過于嚴苛,從而對企業的業務能力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將內部控制和企業發展與效益相對立起來。從公司內部看,管理層的權利遠遠大于其責任,由于缺乏激勵機制,管理層自身提高沒有動力,導致了管理層素質整體低。同時,由于員工的配置不像大企業那樣做到專人專職,員工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良莠不齊,導致員工對內部控制的認知程度較低或不足。更有甚者的是,某些員工甚至認為內部控制是企業管理層的責任,與自己的日常工作毫不相干。
1.2企業治理結構不完善
當前我國很多企業的董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的內部控制機制沒有完善,董事會的權責也不能獨立實現。在人員配備上,也沒有切斷董事與管理層的關系,根本保證不了董事會成員的相對獨立性。更嚴重的是,企業對經理層的監管體系不完善,經營者獨攬大權,沒有相應機構限制他們的日常行為,無法保證股東和其他利益集體的利益。在股東大會上,中小股東根本沒有話語權,大股東實質操控著董事會,股東大會名存實亡。目前的企業“生物鏈”商未形成,大股東基本處于無法控制的狀態。監事會雖然名義上是專門對董事和經理監督的機構,但我國很多企業監事會的監督權力并沒有被有力地發揮出來。監事會成員很多來源于董事會,并未獨立選舉產生,這使得我國逐步形成“雙會制”公司治理結構,監事會不能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建立客觀、獨立的監事會勢在必行。
1.3內部審計存在缺陷
現代公司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內審機構,每年財政部都會發文要求企業加強內部審計工作。但是,我國一些企業并沒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存在嚴重的內部監督缺失現象;有的企業雖設有內部審計機構,但該機構設立在管理層下屬單位,嚴重制約其發揮;還有一些內部審計的負責人由非專業人員擔任的,不了解準則,甚至不清楚內部審計區別于經營和外審的審計目標;還有一些內部審計機構人員不足,或是作為各部門臨近退休人員的過渡崗位。這些因素都導致內部審計機構在實際工作中無法全面開展。內部審計設立的層次太低,內審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必定導致內審部門不能實行其應盡的職責。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起不到相應地作用,舞弊、造假等情況在監督不到位的條件下必然會發生。
1.4缺乏良好的企業文化
企業文化是企業控制環境的有效反映,是企業文化形象在外部的延伸。沒有企業文化,企業的發展愿景會受到影響,公司的治理也會出現障礙。目前很多企業的文化建設都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企業文化形式過于單調;其次,企業文化不夠創新;還有員工對企業文化的認知存在偏差。企業要是沒有完善且良好的文化體系,企業員工很難認可管理層所做的決定,其工作積極性就會下降,更為嚴重的是,可能對企業的利潤和名譽等方面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建立健全良好的企業文化體系是每個企業必須落實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1.5會計控制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在企業外部環境的因素中占首要位置。企業作為法人,存在于各種法律法規和規范組成的法律體系中,并受到法律的保護。企業只有懂法守法,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健康有秩序的發展。目前,我國內部控制相關的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整體上還處于逐步成長的階段,在內部控制方面取得的成果也非常少。內部會計控制相關法律法規頒布的層次不高、沒有形成一個相互聯系、全面的法律框架體系。這使得企業可以依據的法律法規較少,而且部分法律還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會計控制環境的外部因素極易受到影響,企業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2優化企業會計控制環境的對策分析
2.1增強企業對會計控制環境重要性的理解
企業內部控制是組織行為,不是某個部門的事情,更不是某個員工的事情。企業內部控制必須要統一員工的思想和認識,讓企業文化貫穿到每天的工作中,深入到全體員工的心中。企業要依照規范整理和完善各項制度,建立和不斷完善內控體系,編成內部控制手冊。內部控制體系每年必須接受第三方的獨立審計。內部控制的建立、完善和運行要求各部門根據實際業務按內控規范和指引編寫,匯總后形成正式文件付諸實施,讓企業管理層和員工充分認識到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性。
2.2貫徹企業產權理念并完善企業治理結構
企業應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現行法律調整股權結構,讓股東大會真正體現依法行使其經營決策權,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心聲。此外,企業可以擴大獨立董事的比例,強化他們的職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管理層獨攬大權,暗箱操作財務報告,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同時企業應加強對董事會的監督,提高監事會的監控力度,使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三者形成相互制約。監事會制度要保證監事會享有獨立有效的監督權,對企業管理策略的調整、職員的裁減、工資福利的發放標準和形式、企業財務信息的合法公允等方面均擁有質疑權和否定權。同時,要以財務部門為核心,切實從財務管理方面來加強對董事會行動的約束。
2.3強化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
在企業內部設立獨立的審計機構,配置專業的審計人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一定的方法,對本企業財務收支及各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估,并提出整改建議。同時企業要提高內部審計的地位,首先,審計部門應高于其他部門,并且不屬于其他任何一個職能部門,有權力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否則就是形同虛設。其次,審計工作要從查錯查漏轉移到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正確的建議。最后,內審領導者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知識,并且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的獨立性。獨立的內部審計不僅能使企業的生產經營高效運行,而且還能有效降低企業重大錯報風險。企業應該指定專門的內部審計人員構建其內控體系,并對其執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要求內部審計對企業的重點經營環節保持高度警惕,及時向上級匯報發現的問題,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提出合理意見。
2.4加強企業文化的建設
企業文化具有雙面性,它可能促進企業的發展,也可能導致企業走入困境。企業文化對企業內部控制有著深遠的影響。我國企業內部組織文化的缺失,是造成內部控制失控的原因之一。企業必須用嚴苛的規章制度來促進良好的企業文化形成,遵循健康、嚴謹的行為準則,培育蓬勃向上的企業文化。在企業文化建設時,必須加強員工對內部控制的理解,鼓勵全體員工積極主動地參與到企業文化建設的熱潮中,這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是一個有力的措施。企業文化形成是由董事會的管理理念與經營決策決定的。企業管理層必須以身作則,嚴格遵守企業內控制度,并在員工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因此,管理層可通過建立一個積極的管理理念來促進企業文化,通過各種激勵措施來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使企業文化的影響力逐漸增加。當然企業所處環境的變化,容易使得企業文化面臨一些困難,嚴重時甚至會影響到企業目標的實現。所以,企業應依據內部和外部環境的不斷變化,及時修正企業文化。
2.5建立健全會計控制法律法規體系
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納入到國家法律法規之中,可以使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均做到有法可依,憑借法律制約企業管理層的行為,為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和完善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確保企業遵照法律條款自主經營,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充分發揮內部控制的預防性、檢查性、指導性控制作用。我國企業應嚴格遵守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關立法部門可以依據我國現行內控法律法規,對其不斷完善。立法部門應該高瞻遠矚,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推行有重要意義的法律法規,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內部會計控制法律法規體系。目前,我國只有會計法和證券法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有明確要求,而且二者側重點各不相同。因此公司法也必須明確建立內部控制的必要性,強調所有企業都應建立適當的內部控制。同時,一方面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應明確企業高管的內部控制的法律責任,對內部控制負有直接責任的CEO和CFO應作為內控主體的首要對象。企業所提交的內控評價報告必須反映管理層在保證內部控制有效性方面的具體情況,大力提高企業違反內部控制相關法律的成本,對于違法企業,追究當事人的民事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進而從根本上遏制管理層的舞弊行為,進一步明確管理層的責任,減少企業內部控制失敗可能性。另一方面,還要明確政府責任,強調外部監督。目前,我國關于內部控制法律法規的制定主體不明確,因此,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要加強政府的外部監督責任,財政、稅務、審計等其他政府部門要合理分工,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形成有效的政府監督,在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失敗后,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參考文獻
[1]洪武坤.我國國有企業內部控制環境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12,(16).
審計相關法規范文6
(一)審計師法律責任審計師因審計失敗可能承擔的責任形式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而行政責任是我國審計師承擔的主要責任形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審計師受到行政處罰是其被提起民事訴訟的必要條件。證監會是對審計師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機關,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機制及對審計師的行政責任認定是否科學有效,直接影響著審計師是否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然而,現行法規的原則性及執法信息的不透明使得公眾對證監會認定審計師行政責任的邏輯思路一直是霧里看花。
(二)研究現狀Carcello和Palmros(1994)對審計意見和訴訟的關系的研究認為,非標準無保留意見可以減少但不能消除訴訟的可能性;在破產前幾年連續簽發非標準無保留意見會帶來更高的訴訟駁回比例和較低的賠償比例,減少審計師最終承擔責任的可能性。根據R0ujns和Bremser(1997)的研究,如果監管者認為管理層蓄意錯報或掩蓋重大事實以至于這些錯誤與舞弊被發現的可能性非常小時,只有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層受到處罰;但是,如果監管者認為公司報表中的錯誤與舞弊原本能夠被審計師發現,但審計師卻沒有發現,上市公司和審計師都要受到處罰。Firth(2005)的研究表明,相比于客戶報表中的披露不足,由于客戶重大虛假陳述導致的審計失敗更容易使審計師遭到處罰,而且涉及盈余的虛假陳述比涉及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虛假陳述更容易導致審計師受處罰,監管者認為審計師有責任識別并報告重大的、以交易為基礎的、涉及盈余項目的虛假陳述。
以上國外的相關研究提供了大樣本分析中影響審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各種因素。吳溪(2007)通過分析2003~2006年受到處罰的13例審計案,發現審計師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明顯違反審計準則等“硬傷”、被審計單位的責任界定是監管者認定審計責任的重要判斷因素;同時,證監會在2003年之后對審計師的責任認定顯著趨于緩和與穩健,對審計師實施處罰的原因認定方面表現出了很強的選擇性,并不是所有的審計失敗都認定審計師在其中承擔責任。
以上文獻為研究審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提供了有益借鑒,而忽略個案差異及主觀因素的大樣本分析方法并不能對如何認定審計師行政責任提供清晰的分析思路;而且以上因素如何影響監管者認定審計師的法律責任,上述文獻缺乏理論分析和法規支持,只是從統計抽樣的角度進行了經驗檢驗。
鑒于此,本文以相關法規及證監會對審計師做出的處罰實例為研究線索,采用歸納演繹法分析證監會認定審計師行政責任的邏輯思路,從理論上闡明影響審計師承擔行政責任的制度因素。
二、理論分析及邏輯推理
(一)相關法規及處罰實例證監會對審計師進行行政責任認定及行政處罰,其法律依據主要有《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如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審計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999年頒布、2004年修訂的《證券法》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則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審計師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5年,《證券法》在上述條款的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增加了對審計師勤勉盡責的要求及無過錯免責的規定。
上述法規表明,審計師在執業時應遵守如下法律條款:一是按照執業規則執業;二是不得出具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報告。否則,在無免責情況下,審計師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審計師所出具的報告內容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或者重大遺漏是導致其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因素,也就是已有文獻所指的虛假陳述(劉燕,1998;于守華,2007);此外,審計師在執業時是否遵守了執業規則、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也是影響審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因素。
從1998年至今,證監會已對39例會計師事務所及涉案注冊會計師因違規簽發審計報告做出了行政處罰。表1列示了證監會作出的針對審計師的部分處罰信息,包括處罰決定書中列示的審計師的違規事項、違反的法規條例、證監會判定的證據及審計師的抗辯。證監會認定審計師的違規事項有兩個方面:一是審計師沒有遵守執業規則,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或履行不到位,未勤勉盡責,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二是審計報告存在虛假陳述。并且,受罰審計師在違規年份簽發的審計意見多為標準無保留意見,但簽發非標意見(石家莊會計師事務所)并不能為其免責。
相關法規及證監會做出的處罰實例均表明,證監會在認定審計師的法律責任時是從兩個方面進行認定:一是審計師是否遵守了執業規則,保持了應有的執業謹慎;二是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存在虛假陳述。但是,上述法規的原則性規定及處罰實例所提供的信息并沒有闡明以上兩個方面在認定審計師法律責任時的主次關系及因果關系等。
(二)理論分析關于審計報告是否虛假的認定,學術界和實務界尚存在程序理性與結果理性之爭。程序理性者認為,只要審計師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出具的審計報告即是真實的審計報告;而結果理性者認為,如果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的實際情況不符,即是虛假的審計報告。正如劉燕(1998a;1998b)所說,這場爭論背后蘊含著的,實質上是獨立審計準則在法律上的地位問題。即:審計師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能否為其免責?在與監管部門的抗辯中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
從審計活動的本質來看,審計師執行年報審計業務遵守的首先是獨立審計準則。在審計成本原則的約束下,審計風險永遠存在,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只能提供合理保證而不是絕對保證。由于審計的固有限制,審計師即使完全遵守執業準則進行審計,也未必能夠保證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實際的財務狀況相符,也即審計過程是真實的,但結果是虛假的。謝德仁(2000)的研究認為會計信息只可能遵守程序理性;蔣堯明(2004)從哲學本體論與認識論的角度論證了對審計師虛假陳述的認定只能采用法律真實說(程序理性),而不能采用客觀真實說(結果理性)。
其實,不管是《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還是歷次修訂的《證券法》,都沒有忽視獨立審計準則在審計師執業中應有的地位:從上述法規條文中我們就可以窺見一斑;證監會做出的處罰決定中也不乏對獨立審計準則的援引;作為規范該行業的基本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法》更是肯定了獨立審計準則的法律地位;從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制定過程看,由中注協起草財政部審核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執業標準,法律賦予獨立審計準則作為審計師注意義務判別標準的抗辯地位(顏延,2003)。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證監會對審計師實施處罰是由于審計師違反了相應的行政管理的規定,包括獨立審計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法》及《證券法》等。如果審計師遵守了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其執業行為就不構成違法,因而就不應受到行政處罰。因此,證監會將主要根據審計師是否遵守了執業規則而不是根據審計結果來認定審計師的虛假陳述行為及法律責任,即應偏重于程序理性而不是結果理性。
據此,我們推理如下結論:審計報告反映了審計師的工作結果,審計意見也常常成為證監會調查審計師的線索,因而受到處罰的審計師在違規年份簽發的審計意見也多為標準無保留意見,但審計意見與審計師承擔行政責任之間并沒有必然聯系。證監會在認定虛假陳述行為及審計師的行政責任時主要根據審計師是否遵守了執業規則來認定。當審計師遵守了執業規則并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情況下,如果簽發的審計意見與公司實際的財務狀況不符合,根據程序理性觀,審計師出具的依然是真實的審計報告,因而不承擔審計責任;如果審計師在執業時并沒有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或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出具的審計報告與公司實際的財務狀況不符合時,審計師應承擔審計責任。
由此可見,審計師簽發的審計意見與公司實際的財務狀況不符是影響審計師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因素,但并不是充分條件。審計師是否遵守執業、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既是認定虛假陳述的前提,也是認定審計師是否承擔行政責任的關鍵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