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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的收獲范文1
無汗運動健身更健心
科學家們說,要從鍛煉中受益,必須提高到正常心率的2倍,每次持續20~60分鐘,并且每周要這么鍛煉2~4次。然而現在看來,汗水并不是檢驗鍛煉效果的唯一指標。只要知道自己在什么狀態中身體感覺最舒適,就可以從不出汗的運動中收獲很多。
高效經濟的5種無汗運動
家務勞動:每天做半小時家務勞動的女性,不僅會身體充滿活力,而且不容易發胖,靜態時心率較低,比那些經常陷于沉重家務勞動中的女性體質健康。如果把家務勞動當成瘦身操來做,既不花錢又完成了家務,是不是一舉兩得呢。
騎自行車:騎自行車是一種很好的有氧運動方式,很慶幸我們生在自行車王國里,平時用作代步工具,周末假期,可以和家人騎車郊外游玩,既能改善心肺功能的耐力性,還可以舒緩一周的緊張情緒,達到輕松鍛煉的目的。
散步:步行是唯一能終身堅持的鍛煉方式,并且是一種安全的、適量的運動。12分鐘內走完一公里路就可稱為快走,可以有效鍛煉心肺功能。醫學研究證明,散步也有助于改善心血管系統,促進新陳代謝,減少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及中風的發生,也是消除肥胖的一個好方法。
慢跑:慢跑是典型的塑身輕體育,不受時間和空間的制約,根據個人喜好選擇在早晨跑,也可以中午跑或是傍晚跑,你可以跑10分鐘,也可以是30分鐘,享受戶外的清新空氣,讓大腦得到充足的氧氣供應。
伸展運動:全神貫注于身體每一個部位的拉伸,隨后感覺從腳趾到頭頂,肌肉的收緊和放松,仔細地去感受每一個環節。對于肩部和頭部肌肉的運動,要用旋轉代替收緊。不僅鍛煉身體的柔韌性,還具有很強的放松性同時能夠緩解緊張的情緒。
把握5個關鍵“度”
以心情舒暢為目的
無汗運動可以通過長期鍛煉對身體各系統的功能起到調節作用,在鍛煉的同時,讓人心情舒暢,力所能及。
不要拘泥于一種運動
無汗運動可以以多種方式進行,集體性的,個人性的,只要在日常生活當中有運動意識,短短半小時,集中精力,無論哪種鍛煉方式,一切由自己隨心所欲,比如跳繩、踢毽、散步、跳交誼舞、健美操等。
降低運動技術難度
不需要追求過高的技術與難度要求,只要有健身的愿望,就可以進行,最重要的是學會聽從自己的身體意愿。
不要盲從認為可以減肥
無汗運動的最終目標是強身健體,如果你想要通過這項運動達到減肥目的,最好控制飲食,并適當加強鍛煉強度。
家務勞動的收獲范文2
關鍵詞:離婚救濟制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經濟幫助;離婚損害賠償
一、我國建立離婚救濟制度的意義
建立離婚救濟制度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有利于對人們的行為進行調整。在婚姻關系中,當事人不僅享有權利和自由,而且受到法律所設定的義務的規制,同時要受到違反義務的不利后果即責任的限制,當事人一方在婚姻關系中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義務,破壞了婚姻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籍以此激勵當事人遵守義務,同時保持婚姻關系處于的穩定狀態。離婚救濟制度對相關的婚姻家庭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同時完善了我國的法律構造。
我國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增加了婚姻救濟制度,補充了我國婚姻法的保障與救濟制度,同時完善了我國的婚姻法制度構造。一方面對處于婚姻關系之中中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行有力的維護,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維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在婚姻關系中,因為男女雙方在生理機制和心理機制上的差異,女性往往處于弱勢的地位。通過設立離婚救濟制度,既維護了當事人擁有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我國當今相關離婚救濟制度的規定與構成要件
(一)我國實體法對離婚救濟制度的規定
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3條明確規定了三條救濟制度中的經濟幫助這一條,2001年在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又增設了家務勞動補償和損害補償兩項救濟制度,完善了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體系與構造。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義務較多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钡?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痹?001年新修訂的《婚姻法》中我國的離婚救濟制度得以完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和離婚經濟補償制度這三種制度建立起來。這三種具體的離婚救濟措施從不同的角度、分別針對不同的救濟對象或法定情形共同反映了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立法現狀。
(二)我國的離婚救濟制度的構成要件
1.家務勞動補償又稱為經濟補償,在解除婚姻關系時,由于一方當事人從事家事勞動付出較多,法律賦予其向另一方要求給予相應補償的法律制度。
2.經濟幫助,指的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后,由一方對離婚后經濟困難的另一方在金錢或物質方面給予幫助。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既適用于訴訟離婚,也適用于協議離婚,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問題應與離婚問題同時解決,不應單獨提起離婚過錯賠償之訴。因為在需要進行過錯損害賠償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與賠償責任所產生的原因是同一個違法行為,因此不應將這兩個作為兩種情形單獨;如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離婚后對賠償單獨提出請求,這樣不僅浪費訴訟資源,拖沓辦案時間,而且無法體現法律的威嚴[1]。
三、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不足
(一)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之缺陷
配偶雙方對家庭成員有平等的提供撫養和照顧的義務,一方因為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在離婚時如得不到補償,顯然不公平。國內學者普遍認為“新《婚姻法》對家庭離婚時的家務勞動補償不僅填補了原有法律空白,而且首次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了法律上的承認,這在相關領域是全新的突破,但是,我們也應當認識到,現有的家務勞動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所得的財產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而我國現在有的國情使得這一前提基本化為泡影,因此這項法律規定目前還缺乏可行性,現階段難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1.它缺乏社會基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是以夫妻之間存在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度這樣一個條件為基礎的,沒有約定,就無法獲得補償,而在中國這樣一個傳統的社會,這種做法顯然與中國傳統思想相悖,分別財產制度在我國顯然不會被家庭廣泛采納,所以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頗有些無用武之地的無奈。
2.在實踐上缺乏可操作性,家務勞動雖然是社會勞動的組成部分,但又不能用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勞動的標準來衡量其價值,因為在付出家務勞動時不僅是體力上的一種付出,有時是一種感情的付出,這種感情的價值如何來衡量呢,沒有一個合適的標準,這是物質難以衡量的,而我國現行立法又沒有一個具體明確的規定,無法指導司法實踐。
3.家務勞動補償相對方的補償能力問題,因為現實中也可能存在付出較多勞務的一方財務狀況比較好,另一方沒有什么財產或者缺乏經濟來源,在這種情況下,由于應承擔補償義務的一方缺乏補償能力,享有相應權利的一方得不到補償。
(二)經濟幫助制度存在的缺陷
法定的經濟幫助制度不僅解決了離婚時經濟困難一方的燃眉之急,賦予其權利的同時也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此進行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現行《婚姻法》中的一些關于財產方面的規定,使經濟幫助的形式和權利實現處于兩難境地,極容易使該制度成為擺設,缺乏可操作性和現實性。
1.生活困難的界定標準不夠明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經濟困難是指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沒有住處的經濟情況”。我國目前的經濟水平遠遠超越二十年前,溫飽已經不再是問題,甚至很多地區達到了小康水平,司法解釋的規定難以與我國當前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最低生活標準雖然已經有法律規定,但是,沒有明確的標準來界定無住處,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后無約定所添置的財產為共同財產”。不動產一般情況下是在結婚之前購買,即使有些不動產是屬于共同所有的,那么在離婚時進行財產分割,往往歸屬一方所有,另一方則無。這種規定顯然存在著多方面的不足,對于取得房屋那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
2.經濟幫助沒有規定一些具體的措施,使得實際操作困難,一般來說,我國有婚前男方準備住房,女方準備嫁妝的傳統習俗,離婚時女性處于弱勢。在這種情況下,離婚時如果以住房作為幫助措施,那么,到底是住房的居住權還是所有權?在實踐中,居住權顯然存在很多缺陷,夫妻感情破裂已經離婚,卻仍然生活在一起,不僅生活中存在很多不方便,而且感情已經產生裂痕,如何和平相處,處理不好這個關系,將會引發進一步的惡性事件[2]。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缺陷
1.離婚當事人中如何定義無過錯方這個概念,界定的標準是什么,無論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是在現實生活中都存在著很多不同的觀點與分歧。
其次婚姻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夠明確,離婚損害賠償的這個賠償中,除了物質賠償外,是否應當加入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這些法律條文過于抽象化,這使得離婚賠償制度的操作不具有很強的可行性。
2.離婚損害賠償使用的過錯范圍比較窄,在婚姻生活當中,并不是只有《婚姻法》第46條所列舉的這些傷害。而現行法律的規定,僅是采取列舉性規定,并不能類推適用于一些類似的傷害情形。受害方的合法權益并不能得到全面的保護和救濟。
3.舉證較為困難,根據我國民訴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供證據的一方應當是要求獲得賠償的當事人,在傷害發生時,處于弱勢地位的受害人并不能夠很好的保留搜集證據,所以,要獲得準確確鑿的證據用來支持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存在很大困難。
4.訴訟成本較高,救濟甚至得不償失,很多情況下,受害一方的當事人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來支持自己的請求,結果所獲得的賠償甚至卻少于支出的成本,或因種種原因導致敗訴,最后得不償失,在立法目的上違背了離婚救濟制度的初衷。
四、我國離婚救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發展與完善
擴大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由于現行的法律之中對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過于局限,使得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度離婚案件中對從事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如何予以補償等問題出現了立法空白。目前我國的家庭模式中占主流地位的仍然是雙薪家庭,但是傳統的家庭的夫妻分工模式并不會因此而改變,在大多數家庭當中,妻子既要工作,又要承擔家務勞動,主外主內一起承擔,在離婚的時候,卻否認其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同時,男女雙方結婚之后共同組建一個家庭,若要維系這段關系,需要的是雙方不斷的投入精力時間感情。但在現實生活中,夫妻各方對于家庭關系所投入以及付出與他們從中獲得的收獲不是成正比的。從事較多家事勞動的一方,往往放棄了學業和事業的發展,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犧牲,職業和能力的發展必然會受到限制,將極大地牽制其職業和其他方面的發展,社會地位降低、謀生能力也比較弱。而婚姻關系當事人之中的另一方,則基于對方為家庭所做出的奉獻中獲得了較多的時間與精力,用進行學業上的深造,事業上的發展,社會地位的提高等等,獲得較大利益。若雙方不解除婚姻關系,則付出較多的一方必然能夠得到自己為家庭付出所應當收獲的回報;一旦離婚,付出較多家事勞動的一方因其將時間和精力都傾注于對家人的照顧,對家庭的安排,喪失了社會競爭力或者競爭力大大減弱,必然會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或無法達到理想狀態。如果僅僅是因為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度,而法律拒絕認可一方為家庭所作的貢獻或付出,那么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將如何體現呢?因此,擴大家務勞動補償的適用范圍勢在必行。家務勞動補償應當同時適用于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對一方的家務勞動價值的承認,不應該因為夫妻之間實習財產制度的不同而區別對待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僅應當繼續適用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而且可以承認家務勞動價值的理念貫穿于離婚制度始終。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可以此為標準,將一方從事的家務勞動以及另一方在事業上取得的成就作為分割財產時衡量的一個重要因素。在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狀態下,只有在離婚時,對盡義務較多、對家庭貢獻較大者適當多分一些財產,才有可能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二)經濟幫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對于我國離婚救濟制度中的經濟幫助制度的發展與完善,首先,應對適當幫助的概念進行明確的概括。對于適當幫助至今沒有權威解釋。有的學者將其理解為“一種道義上的責任,而不是夫妻撫養義務的延伸。”也有學者認為“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僅是由原婚姻關系派生出來的責任,不應將其視為原撫養義務的延續”。但是如果理解成了捆綁于道義上的責任,那么這種責任并非是必須要去履行的,就喪失了法律的強制履行性,那么經濟幫助制度就流于形式了。應當怎樣界定經濟幫助制度影響重大,這兩種責任雖然都有相應的約束作用。我認為,這種離婚救濟中的幫助制度應但是具有其強制性存在的,其應當是法律上的責任[3]。
另外,應當確定經濟幫助的標準與范圍,確定生活困難的具體標準,這就要求立法或司法機關出臺一個能夠切實衡量生活困難的具體標準,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提供經濟幫助的幫助者的經濟能力也要作為一個考量因素、要對經濟幫助的對象進行明確。
(三)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1.完善舉證責任問題
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沒有過錯的一方處于一個弱者的地位,對于對方實施侵權違法行為的證據很難搜集,敗訴責任都要由無過錯方承擔。因此,這種要求沒有過錯的一方承擔全部舉證責任的方式顯然是難以實現公平的,而證據不能及時的搜集保存,就無法追究違法當事人的責任,起不到制裁作用。為了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救濟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者。應當出臺相應的規定,具體明確的界定當事人調查取證的手段與途徑,使證據搜集具有可操作性與可行性[4]。
2.明確權利主體范圍
根據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只有婚姻關系中無過錯一方的配偶才可以享有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但是無過錯具體指什么,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內多數學者認為,這里所指的無過錯是指該方配偶沒有實施新《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那4種違法行為。但是,因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而導致離婚的訴訟案件中,這些行為所指向的受害者并非單單是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其他家庭成員都可能成為受害方,這就涉及到是否婚姻關系以外其他受害方也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我認為,首先新《婚姻法》中對此明確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只適用于存在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因為該項救濟制度所設立的目的就是賠償一方配偶因另一方的過錯所造成的精神以及物質上的損害,只是針對婚姻當事人而言。而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的行為雖然可以是針對任何一個家庭成員進行,但法律對此設立的其他救濟措施,婚姻關系以外家庭成員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另行,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5]。
3.擴大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
在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主體的范圍里是否應該將“第三者”包含進來。在《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義務主體進行了規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就明確了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不包括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而只能是為過錯方,因此得出,如果是因為夫妻中的一方實施了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比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甚至觸犯刑法的重婚,受害一方并不得向第三者提出賠償要求,只能追究婚姻關系中有過錯方的賠償責任。
我國學術界目前存在兩種意見,其中一種意見認為,第三者介入婚姻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三者作為破壞家庭關系的共同的侵權人,所要負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第三者介入婚姻關系雖然破壞了原有婚姻關系,但其并非是過錯配偶,因此不應成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因為離婚以及離婚賠償制度所要解決的是配偶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此種法律關系僅發生于配偶之間,因此第三者的過錯賠償責任并不適用于此。“對于第三者的問題,這是一個道德方面的問題,用道德調整比法律調整更為適宜,只有在因為第三者插足造成嚴重后果,損害重大時才規定第三者賠償責任。受害者可另行提起侵權的損害賠償之訴”。筆者贊同后一種意見[6]。
綜上所述,只要我們能夠從婚姻家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出發,需找一個立法的切入點,平衡倫理與正義之間的關系,不斷的完善“損害賠償”、“經濟幫助”、“和家務勞動補償”這三項婚姻救濟制度,給人們提供良好救濟途徑與救濟方式,才能在兼顧傳統婚姻文化的同時,維護家庭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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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吟蘭.民法親屬編離婚制度之探討[J].民商法學,2003,(1).
家務勞動的收獲范文3
【成長語錄】 從童年起,父母就讓我明白一個道理:世上沒有不勞而獲的東西。
【成長故事】 很多父母都會經常給孩子一些零花錢。我父母則不然,要零花錢是需要自己掙的,就像他們掙錢一樣,付出勞動才能有收獲,而且多勞多得。所以,我必須要為得到錢付出自己的勞動。
我的任務是一天做一頓飯,洗一次碗,一個星期收拾一次屋子,洗三件衣服。如果這些家務活我完成的質量較高,就會得到一定的報酬;或者完成的次數超過規定的次數,也能得到報酬。
所以,一到寒暑假,我就承包做飯、洗碗、洗衣服、收拾屋子等家務。更好玩的是,妹妹長大后,我們之間還為此有了小小的競爭,我們都在提高家務質量上下了不少的工夫。
至于我掙到的錢,都由父母保管。需要用的時候就取出來,沒用完再放回去。為此我必須自己記賬,如掙了多少,取了多少,用了多少,怎么用的,等等。父母也記賬,年底和我對賬、結算。要是在一年里我做得很好,錢也沒有亂花,就會得到更多的壓歲錢。
洗碗、洗衣服、掃地、擦桌子這些活還是挺辛苦的,這錢掙得也不是那么輕松。自然就克制了自己,不亂花錢。
【成長感言】 父母為家操勞是辛苦的,當然也是不圖回報的,但是如何能讓孩子明白生活的艱辛、幸福的難得和勤勞的可貴,從而更加珍惜現在,必須要有恰當的辦法才能讓孩子有所體會。
父母讓我參與家務勞動并給我報酬,讓我從中體會到有付出才會有所得,收獲離不開汗水。這些經歷讓我更加珍惜生活,珍惜勞動所得。
一角錢
也不能丟
【成長語錄】 不要忽視小事情,細節可能會影響我們的命運。
【成長故事】生活中有一件事讓我至今難忘。一天早晨,我出去買早點,帶了一元錢,買了什么忘了,但只記得找回兩角錢。粗心的我到家時只剩下一角了,媽媽就問我怎么回事,我說可能在回來的路上掉了。于是她讓我去找找,既然掉了一定可以找回來。我當時簡直無法理解,怎么可能為了一角錢去那么“丟份兒”呢?而且早上時間又這么緊。“不行,必須找回來?!眿寢尩膽B度很堅決,我幾乎是流著眼淚去路上一點一點地看,一直找到買東西的地方還是沒找到。后來媽媽看我很久沒回來,就出來找到我說:“你先去上學吧?!笔潞笏裁匆矝]說,只是打那以后,我總會害怕自己丟下什么東西,做任何事情都變得很細心。
其實造成粗心最根本的原因是不追求最好和完美。而如果當時我父母跟大多數家長一樣,認為小孩粗心不是什么大問題,可以原諒,那想必我后來在粗心這個問題上所付出的代價,就遠不是一角錢可以衡量的了。
【成長感言】
丟一角錢,本不是什么大事情,但是養成粗心大意的壞習慣就不容輕視了。對于一件小事情的處理態度,反映了一個人對自己的要求和做事的原則。
失之毫厘,謬以千里,有時只是小小的失誤就決定了人生不同的軌跡。如果時時處處對自己嚴格要求,就會避免我們為“小事情”付出大代價。
爸爸的
“市場經濟”
【成長語錄】 多勞多得,既調動了積極性,又培養了勞動能力和理財能力。
【成長故事】 我上小學時不光貪吃頑皮,而且要零花錢的胃口也越來越大,弄得爸爸媽媽很是頭痛,這方法那點子地試到我念小學三年級,爸爸給來了一招“按勞分配”――將我力所能及的家務事逐一寫出來,并按難度大小依次計分,每月按得分多少予以獎懲,付給零花錢,以改變我亂花錢的習慣。
我得知后自然堅決反對,尖著嗓子抗議,強烈要求爸爸媽媽收回這套“改革方案”。可禁不住他們的誘導,我答應先試行一個月,前提是保證我每月30元零花錢一個子都不能少。
爸爸媽媽輪流督陣。每天等我做完作業后,他們不是教我怎樣使用洗衣機、天然氣灶等技能,就是教我疊被子、拖地板等家務活。而且,我每完成一項家務,經驗收達標后,爸爸媽媽都按計分標準記在考核本上,以便月底兌現。我開始很來勁,學每種家務活都一絲不茍,可一旦入了門,貪玩的毛病便犯了,總想溜之大吉,惹得爸爸媽媽只有連壓帶勸地讓我有始有終。
好不容易熬滿了一個月,爸爸媽媽當著我的面一筆筆算我應得的獎金。令我喜出望外的是,總計達45元2角9分,我感到從未有過的興奮。媽媽說:“這是第一次發獎金,就多給你5角錢吧!”我不禁高呼:“媽媽萬歲!”
從第二個月開始,我做家務的勁頭明顯增強,一有空閑就忙著做家務讓爸爸媽媽驗收登記。第二個月領了46元5角獎金。
我不光自覺地給爸爸媽媽擦皮鞋掛衣服等來爭取新設立的“貢獻獎”,還開始向媽媽咨詢怎樣到銀行存錢。我已在不知不覺中對零花錢有了新的認識,不但不再亂花錢,還有了理財意識。
家務勞動的收獲范文4
結合當前工作需要,的會員“黑體字枯”為你整理了這篇家庭教育心得體會|家庭教育理念經驗分享范文,希望能給你的學習、工作帶來參考借鑒作用。
【正文】
家庭教育心得體會|家庭教育理念經驗分享
孩子,是每一位父母心中的寶貝,我們都盼望著他們茁壯成長,在教育孩子的過程中,除了學校和老師之外,父母也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一、培養多元的、廣泛的、持之以恒的興趣愛好
興趣愛好能豐富孩子的課余生活,梁啟超在《學問之趣味》中說:凡人必須常常生活于趣味之中,生活才有價值。若哭喪著臉捱過幾十年,那么生命便為沙漠,要來何用?我家孩子是個給一點鼓勵就能堅持下去的娃,所以這些年他自學了輪滑,自行車,象棋等等愛好,雖然孩子不能說每一樣都精通,但是都會一點,至少對他的社交有很大幫助!特別對于他一直堅持的珠心算,夏天的炎熱、冬天的寒冷也沒能阻止他前進的腳步,并且堅持到學成畢業,這一點他自己也感到很驕傲,談到自己的學習的成果,他身上散發出自信光彩,我認為這是孩子最大的收獲!
二、培養他獨立、良好的生活習慣
家務勞動對孩子的認知能力的發展、幸福感、責任心的培養都有促進作用。王灝晨在家里有空的時候,我都會跟他說:“能不能幫我個小忙?”讓他有機會參與到家庭勞動中,比如讓他幫忙拿個不重的快遞,遞個杯子,也會讓他幫忙晾個衣服,孩子都有希望獲得認可的天性。到現在,他會自覺的參與到其中,自己的房間自己整理,有空也會幫忙整理別的房間,他會做的事情越來越多,冒出的問題就越來越少,即使出了問題也會自己想辦法解決。
三、培養端正的學習態度
家務勞動的收獲范文5
懶散使人過早衰老。由于懶散,心臟搏血量小,不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身體各部分對氧和營養物質的需要,體內代謝產物不能有效地排出,從而加速了衰老的進程。進入中年之后,懶散的人要比經常運動的人在體格和機能狀態上早老10年左右。長壽的人大多是辛勤勞動終生,運動使他們延年益壽,青春永駐,看起來比同齡人要年輕許多。
懶散使人大腦蠢笨?,F代化設備使人家務勞動的幅度下降,走路的機會也愈來愈少,往往一天中有幾個小時坐著,致使四肢瘦弱而臀腹肥胖臃腫,破壞了健美的體型。人體中,腦的重量僅為體重的1/47,而耗氧量卻占人體的1/4,是需氧量最大的器官。運動能夠促進全身血液循環,將氧和其他養分源源不斷地輸送到大腦,改善腦部供氧狀態。與不常運動的人相比,經常運動的人動作協調敏捷、眼明手快。同時,運動時由于精神亢奮、心情舒暢,因而促進大腦釋放出像啡呔和內啡呔等特殊化學物質,這些物質對增進智力和記憶力有良好的作用。
懶散使人身體虛弱。在靜止時,人的心臟每收縮一次,只能搏出血液50毫升,在進行劇烈運動時也只能增至100~120毫升。而一般運動員或體力勞動者在靜止和劇烈運動時其搏出量分別為80~100毫升和200~210毫升,比缺少運動的人增加了一倍??梢?,缺乏運動的人心臟功能是虛弱的。如果讓一個健康人在床上躺一個月不活動,其身體會虛弱得如同大病初愈,連走路都會搖晃。
生命活動是有規律進行的,一個人起居有常,三餐適時,勞逸適度,是身體健康的保證。懶散的人往往散漫成性,生活雜亂無章,睡無定時、食無定量,身體各系統的功能活動很難與如此多變的環境相適應,久而久之,身體健康會受到摧殘。
健身房不如日常勞作。日常勞作是最好的運動方式。去健身房運動有時間、地點的限制,還要花費錢財,動作往往是單一機械地重復,不利于開動腦筋,既單調乏味又難以長久堅持。日常勞作多種多樣,多需心眼手足一起活動,健身又健腦,且通過勞動還創造了美好的生活,自有一分收獲的欣慰。這些良性刺激都有助于人的健美。
家務勞動的收獲范文6
一、重目標,讓活動有鮮活的靈魂
美國心理學家、教育學家布盧姆認為,有效的教學始于教師知道希望達到的目標是什么。教學目標是教學的靈魂,是教學活動的起點和歸宿。教學活動唯有遵循以教學目標為導向這一原則,才談得上有效。
最近,我聽了《我們的生活離不開水》一課。課伊始,全班學生看詞做動作。師出示一個個詞語:洗臉、刷牙、拖地等,生看著詞語起勁地做動作,他們把大部分注意力集中在怎樣做動作和看別人做動作上。熱熱鬧鬧做了一輪輪動作,師問:“剛才我們做的事都要用到什么?”“水。”生異口同聲地回答。不難看出,這一活動的目的是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出主題“水”。可在實際教學中,此游戲花了五分鐘的時間,而其作用僅僅是導入教學,對實現這節課的教學目標沒有多大的意義。這樣的活動,實際教學效用很低。
二、重過程,讓活動有流動的血液
“過程與結果同樣重要?!被顒右菦]有了過程就等于是空了殼的靈魂,活動要是忽視了過程就等于流于形式。關注活動的過程,就得關注人人參與,突出學生學習的主體地位,讓不同情感,不同認識的各類學生相互交流碰撞,真正在活動中感知,悟理,習得。
在教學《我們這兒的農產品》中,教師拿出事先放有本地農產品的“百寶箱”,請一位同學上臺蒙著眼睛,通過“摸一摸”、“聞一聞”等方法,猜猜自己拿到的是什么。這時,其他學生也有自己的任務:當這位同學摸出一樣瓜果蔬菜時,就一起擊掌說:“猜猜我是誰?”在這位同學競猜后,其他同學要評判他(她)猜得對不對。如果猜對了,就一起拍手肯定。如果猜錯了,就一起擊掌說:“錯錯錯,猜猜我是誰?”其他同學還可以根據瓜果蔬菜的特征作一些語言提示,讓那位同學繼續猜。這樣活動進行了四輪。然后,教師組織每位學生把自己帶來的事先用口袋裝好的農產品與組中的同學進行“猜一猜”的活動。
如果教師關注了活動過程中學生的在場因素,關注了每個學生的體驗過程,使個個學生都成為活動的主體,就能讓活動有流動的血液,煥發出勃勃生機。
三、重生活,讓活動有豐實的骨肉
中國古典名著《四才子書》第六回:“莫怪文章生骨肉,謫來元是掌書仙?!币痪渲械摹肮侨狻庇脕肀扔魑恼鲁鋵嵉膬热??!拔恼律侨狻?,難道品德課活動不也應該生“骨肉”嗎?怎樣的活動才有“骨肉”?新課標告訴我們:“教學要面向學生的生活實際,加強課程內容與學生生活實際的密切聯系。”可見,“與學生生活實際密切聯系”的就是品德課活動的“骨肉”。簡而言之,品德教學活動要關注學生的生活。
如《保護耳朵》一課,教師精心引入了生活中學生喜歡掏耳朵而弄傷耳朵的動畫,讓學生在看動畫和交流中知道這是傷害耳朵的行為,初步建立保護耳朵不亂掏的意識。又如在辨析行為環節里,教師巧妙地注入了學生生活中的元素:在他人耳旁大叫,揪耳朵等錯誤行為,讓學生辨析。接著教師提練生活中常見的問題:游泳時耳朵進水了怎么辦?耳朵進入小飛蟲了怎么辦?引導學生交流處理的辦法。整節課,教學活動的設計與實施中多處細節都關注到學生的現實生活,針對學生認識上的盲區、行為上的誤區,有的放矢地進行引導,在活動中真正讓學生動情、懂理、習得。這樣的活動是實實在在的,這樣的課堂是有效的,高效的。
四、重開放,讓活動有生命的活力
大教育家陶行知先生把教育分為三部:“死的教育”、“不死不活的教育”和“活的教育”。“活的教育”是我們所追求的,重視教學中的開放,能讓教育更活!
在《我愛做家務勞動》這一課中,我以課堂作為支點,盡可能地向課前、課后延伸,創造條件讓學生全身心地參與,全方位地體驗,多角度地建構。本課體驗活動分為課前先體驗――熟悉身邊的家務活,跟父母學做簡單的一兩種家務活,感受勞動的苦與樂。課中再體驗――進行家務勞動小競賽,在做、比、評、幫中學習技能,掌握方法,收獲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