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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條例內容范文1
一、組織機構
為了更好地開展此項工作,公司成立檢查工作領導小組,機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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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查范圍
本次檢點2018年全年和2019年一季度,公司各部門“小金庫”情況。
三、檢查內容
1.隱匿收入設立“小金庫”:用處理廢舊物資設立“小金庫;用獎勵資金等其他收入設立“小金庫”。
2.虛列支出設立“小金庫”:虛列業務招待費、會議費、辦公費、差旅費、食堂經費等設立“小金庫”。
四、方法步驟
本次檢查工作從4月8日起至4月30日前結束,采取抽調相關人員進行檢查的方式。
廢舊物資處理明細:
獎金發放明細:
業務招待費支出明細:
會議費支出明細:
辦公費支出明細:
差旅費支出明細:
食堂經費支出明細:
罰款
代收款
補貼
違約金
手續費
代收款等
五、處理政策
紀律處分條例內容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市關于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立足于教育防范,致力于制度落實,為加快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二、工作制度
1、建立職務犯罪預防辦公室,實行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負全面責任,班子成員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工作責任制;
2、建立完善系統內部職務犯罪預防制度,健全防范機制,強化監督職能。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進行檢查考核;定期召開會議,認真研究分析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加強與職務犯罪預防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及時上報工作信息和工作總結;利用各種形式,認真抓好干部職工的思想道德、法制宣傳教育,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3、強化監督機制,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增強紀律觀念、要把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列為年度述職的一項內容,接受民主評議;黨員干部要模范遵守《黨的監督條例》和《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格遵守黨的各項紀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4、嚴格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對重點工程項目、電力物資采購、大額資金使用、人動等重大問題嚴格實行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主要領導在做出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時,要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分管領導對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事前要向主要領導和班子及時溝通,事后及時匯報情況,并對處理結果負責;
5、加強對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雙簽制,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工程廉政條款,在工程投資預算、工程招投標、材料采購、資金撥付使用、質量監督等主要環節上,嚴格執行行業法規,進行公開透明監督;
6、加強對電力物資材料采購的監督管理,凡簽訂定貨合同的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廉政條款,并報黨委紀檢部門審查備案。
7、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基層供電所財務收支、電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收費依據和標準,堅持“一支筆”審批;
8、加強電網建設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國家、省公司及嘉電局制定的從工程建設規劃、設計、招標采購、施工、監理監督、竣工驗收,到資金流向、預算、決算方面的詳細的有關制度和辦法。實行農網資金單獨立賬,專人管理,在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下封閉運行,堅決杜絕電網改造領域職務犯罪現象的發生。
紀律處分條例內容范文3
關鍵詞: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
最高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最高檢”)制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條例》,對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性質、地位、職權、管理、保障等作了規定,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權運行提供了新的依據,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新的法律和規定來進行厘清,以保障規范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權力運行。
一、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
我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的依據最初來源于1979年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其中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設司法警察。”將司法警察與檢察官、書記員一同納入檢察機關法定工作人員的范圍,而后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將司法警察納入人民警察的范圍,自此,我國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便具有了檢察人員、人民警察的雙重屬性。新出臺的《條例》第2條也確定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質“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依法參與檢察活動”, 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具有雙重性質:
1、專門性。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是專門為保障法律監督順利實行而設立的,其具有專門性,區別于一般的人民警察,也區別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
2、武力強制性。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種之一,所以他具有與人民警察同樣的武力強制性,從《條例》第二章可以看出,司法警察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拘留、逮捕等強制性措施,并在必要時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用武裝、暴力的方式維護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安全以及制止其他危害檢查活動的行為。
3、輔。《條例》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在檢察官的指揮下履行職責”??梢钥闯鑫覈嗣駲z察院的司法警察是直接服務于檢察官的。因為我國檢察院的核心職能是行使獨立的法律監督工作以及相關的訴訟活動,而檢察官擔任著這些核心職能,司法警察并不是行使檢察權的主角, 其職責有鮮明的司法輔[1]。司法警察雖然是檢察官的輔助人員,但并非完全附庸于檢察官,他們之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關系,這可以從《條例》第13條及第26條得到印證“對檢察官或者其他辦案人員在一定場所的訊問、詢問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及時提醒,必要時可以向分管檢察長報告”、“司法警察認為決定和命令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司法警察對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范圍的命令和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二、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1、《條例》關于司法警察的職責規定
《條例》第17條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筆者擬將其分為二類:
(1) 安全保障方面的職責。司法警察應當保障檢察辦案、辦公過程的秩序,對相關當事人、檢察官人身、財產以及檢察院辦公場所的安全負有保護責任,《條例》第17條中的第8、9款即屬于此類。而《新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保護相關案件證人的義務,此項職責也應當由司法警察來行使。
(2)執行事務方面的職責。指司法警察根據檢察官的指示或者法律的規定執行檢察事務。《條例》第17條中的第1-7款都屬于此方面的職責。如保護犯罪案件現場、執行傳喚、執行拘傳和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等工作。
2、 《條例》的不足之處
(1)無上位法支撐
《條例》的出臺雖然結束了《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關于司法警察職權的“暫時性”,但其僅僅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依然不能在根本上解決司法警察因缺乏職權或職權不明而遭遇的履職困境。[2]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至今已有三十四年,其作為人民檢察院的法定成員之一,作為人民警察的一類,其職權仍然沒有法律的支撐,這不利于司法警察職責的履行,因此需要上位法的支持。
(2)職責范圍不明確
《條例》雖然明確規定了司法警察的九項職責范圍,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司法警察基本淪為檢察官的附庸,無法發揮其主觀能動性,對于一些職責由于沒有具體操作細則,在實踐中容易產生以檢代警或者以警代保的情形,如司法警察與保安之間的安保責任如何劃分,司法警察與書記員的送達文書職責如何劃分,這些都會制約司法警察切實履行職責。
(3)有職權,無責任
《條例》第二章用整章的篇幅規定了司法警察的職權,但卻沒有規定司法警察的法律責任,對于司法警察在履職過程中的失職行為、違法違規行為都沒有規定具體的法律責任,由于司法警察具有武裝強制性,如果沒有紀律處分以及違法、違規處分條款,容易造成司法警察權力濫用等問題。
3、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的完善
(1)明確法律地位
抽象的國家權力要同一定的主體相結合,轉化為職權,即由特定的主體依照法律規定的內容、范圍、手段、方式來享有和行使國家權力,實現國家職能。[3]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也不例外,其職權的履行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稐l例》的出臺雖然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履職提供了新的依據,但仍未有關于規定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權的法律,因此,司法警察的規定缺乏上位法的支持。筆者認為應當盡快解決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職責的立法基礎問題。從《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訂出發,將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的職責權限納入法律的軌道。
(2)明確職責范圍
人民檢察院司法警察設立的目的在于以國家的武裝強制力保障檢察院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因此,應當將與其工作性質無關的職責內容(如與行使強制力無關的工作)剔除,以保證其更好地行使權力。而。筆者認為,《條例》中關于司法警察“送達法律文書”的職責范圍應當與書記員的職責范圍進一步厘清,可以規定司法警察只負責送達拘留證、拘傳證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文書,而其他文書則移出司法警察負責送達的范圍,尤其是在公檢法三機關之間流轉的案件卷宗、材料由司法警察轉一道手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會增加案件超期和卷宗丟失的風險。對于不需要協調可直接接受的卷宗、材料可由案件管理中心進行匯總后統一派車送達。如此一來,司法警察就有更加充足的警力從事與其工作性質相關的任務,以充分發揮警務保障職能。
(3)明確法律責任
所謂“有權必有責”,司法警察具有雙重性,因此既不能單獨適用人民警察的紀律,也不能單獨適用檢察官的紀律,因此,為保障司法警察權力正當行使,必須明確其紀律處分以及違法、違規處分原則,因此,建議在《條例》中加入司法警察的法律責任這項內容。(作者單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何平. 司法警察隊伍規范化建設與公正執法實務全書: 檢察機關分冊[M] . 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 2004:127- 128.
紀律處分條例內容范文4
第二條頂崗實習是指學生在完成了教學計劃方法的全部專業知識學習和專項實踐訓練,并原則上完成了畢業設計或畢業綜合訓練之后,到企業等用人單位的實際工作崗位進行的現場實習;是教學計劃中的必修環節;是工學結合的一種重要形式.頂崗實習從三年一期開始安排,因特殊情況可以安排在其他時間進行,原則上要保證學生在校期間有半年以上在企業頂崗實習的時間.
第三條頂崗實習前必須按教學計劃完成全部理論課程和實踐課程的修讀并考核合格,且須按照學校方法交清學費.除因學校特殊安排外,任何人不得在課程考核結束前提前頂崗實習.學生因自主聯系實習單位要求頂崗實習的,學生須提供單位接受證明(說明實習崗位,薪酬,實習時間,實習單位人事部門聯系電話等)以及學生家長簽署的同意實習的書面意見,經系部和招就處查實確認后可以頂崗實習.頂崗實習學生有重修科目的以自修方式重修,返校參加重修考試合格才能具備畢業資格.
第七條頂崗實習必須保證實習質量,保證實習時間和效果,保證師生實習安全.實習前學生必須簽訂統一制定的實習協議書(一式三份),實習單位,學生各執一份,一份交系部統一保存,同時應統一辦理師生人身意外保險.
第八條同一實習單位,有三人及以上實習學生的應成立實習小組,設實習小組長,由熱心社會工作,具有一定組織管理能力,表現優秀的學生擔任,對實習學生進行嚴格考勤.學生請假首先須經實習指導老師同意,實習單位批準.
第九條學生實習期間遇到問題或發生重大事件,由實習小組長(或本人)及時向實習指導老師報告,由系與實習單位協商解決.實習學生不得直接與實習單位發生沖突,若無理取鬧,給學校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學校將按《學生管理方法》和《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學生代表主要職責
1,學生代表主要由班委和實習小組長組成.
2,負責實習期間學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3,組織和督促學生自我完成各項實習任務,及時跟蹤本小組實習學生的實習情況.
4,發揚團隊精神,關心愛護學生,及時向實習班輔導員,指導老師或企業指導老師匯報學生思想和實習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
5,處理好實習單位人與事的關系,維護學院聲譽和企業形象.
第十八條頂崗實習學生的職責
1,頂崗實習的學生具有雙重身份,既是一名學生,又是企業頂崗的一名員工,要服從企業和學校對頂崗實習的安排和管理,尊重企業的各級領導,實習指導教師和其他員工.要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識,切實做好安全工作.自覺遵守企業和學院的規章制度,做到按時作息,不遲到,不早退,不誤工,不做損人利己,有損企業形象和學院聲譽的事情.
2,按照頂崗實習計劃,工作任務和崗位特點,安排好自己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發揚艱苦樸素的工作作風和謙虛好學的精神,培養獨立工作能力,刻苦鍛煉和提高自己的業務技能,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3,按照學校方法認真寫好頂崗實習報告和跟蹤調查表,《頂崗實習鑒定表》由實習單位填寫并加蓋公章.
4,參加頂崗實習的學生必須按學院要求辦理頂崗實習離校手續,簽訂《湖南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頂崗實習協議書》.凡未按學院要求辦理頂崗實習離校手續和未簽訂頂崗實習協議書而擅自離校的,在外發生的一切責任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未辦理任何手續擅自離校的,按學院《學生管理方法》作曠課論處,并給予相應的學籍處理和紀律處分.
5,在外頂崗實習學生應主動與系部,實習指導老師和班級輔導員保持聯系.若因學生個人原因聯系不上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學生個人方面的損失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九條頂崗實習組織工作基本程序
1,由招生就業處和系部落實實習單位,明確頂崗實習的崗位,目的,現場指導教師人選,系部必須安排專業教師或聘請企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擔任現場指導.
2,指導教師填寫《頂崗實習任務書》,對頂崗實習的時間,任務,提交成果要求等做出明確的方法;《頂崗實習任務書》一式三份,學生,現場指導教師,系部各一份.
3,學生按學保處有關方法辦完離校手續后,攜帶《頂崗實習任務書》,《頂崗實習報告本》,《頂崗實習鑒定表》到崗實習.實習期間系部指派專業教師不定期進行巡查,巡查記錄作為實習學生平時成績考核依據之一.
4,頂崗實習結束后,由現場指導教師填寫《頂崗實習鑒定表》,客觀評價學生在頂崗實習中的工作態度,任務完成情況,以及對其能力水平,頂崗實習成果給出評價意見,并交實習單位簽署意見后由畢業生本人或學院指導教師帶回.
5,未完成畢業設計(論文)或畢業綜合訓練的實習生須在頂崗實習期間完成指導老師下達的與實習崗位緊密結合的畢業實踐課題,頂崗實習結束返校后進行答辯.
第二十條頂崗實習主要工作內容
學生到生產單位頂崗工作,在工程技術人員和實踐教師指導下,熟悉崗位職責和工作程序,熟悉設備性能和操作維護辦法,熟悉生產工藝,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新工藝,培養紀律意識和安全意識,培養學生擇業能力和綜合工作能力.
頂崗實習期間,學生應收集生產單位有關管理,生產,經營方面的規章制度,收集實習崗位的職責,操作規程,工藝流程,技術工藝參數,設備性能參數,事故報告等資料;要及時記錄實習內容和收獲;有畢業設計(論文)任務的同學要按指導教師方法的進程要求完成設計(論文)工作;最后提交完整的實習報告和畢業設計(論文).
第二十一條頂崗實習成績評定
頂崗實習成績由平時成績,實習報告成績組成:
1,平時成績占60%,由現場指導教師在《頂崗實習鑒定表》上按考核內容打分.
2,實習報告成績占40%,由校內指導教師評閱學生實習報告后打分.
3,校內指導教師匯總兩部分成績,并按優,良,及格,不及格四級給出總成績.學生頂崗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能取得方法學分,將延期畢業.
4,頂崗實成績由系部匯總,簽署意見并蓋章認可后交教務處審核.
第二十二條頂崗實習報告的主要內容
1,實習單位基本情況(名稱,性質,規模,產品服務門類,生產經營管理特點等);
2,實習崗位基本情況(職責,操作規程,設備情況,技術工藝情況,班組車間情況等);
3,現場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職稱職務,技術專長,成果等);
4,實習日記(周記);
紀律處分條例內容范文5
一、在投訴受理機制上,從一家獨撐向上下聯動拓展
該縣從三個方面入手,逐步在全縣范圍內構建起了縱橫交錯、上下聯動的行政效能投訴受理機制。一是健全機構。專門成立了縣效能監察投訴中心,與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合署辦公,各鄉鎮也都建立了處理行政效能投訴投訴的專門機構,縣直各行政機關和單位都明確了承辦部門和人員。三是明確職責。該縣明確規定,各級和部門的效能投訴處理工作機構的職責為受理投訴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關行政效率、工作作風等情況的投訴;對屬于受理范圍的投訴進行處理;對下級投訴處理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三是加強考核。嚴格對各單位投訴處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效能投訴工作考核成績納入全縣目標管理績效考核之中,與單位年度評先創優掛鉤。
二、在投訴工作運轉上,從疲于應付向規范有序拓展
該縣注意從建章立制入手,先后制定了六項制度,有序規范了投訴工作運轉。該縣對行政效能投訴的受理范圍、辦理程序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較好地規范了工作職責和辦事程序。今年制定了《**縣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工作目標管理考評辦法》,對各鄉鎮效能建設考核的范圍、考核的內容及分值劃分、考核工作的實施及考核結果的運用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印發了《**縣機關效能建設督查工作實施細則》,重點查處和曝光機關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不高等投訴案件,并對84個考評單位開展形象測評活動,有力地提升了各單位的整體形象。
三、在投訴受理方式上,從單一渠道向多條渠道拓展
該縣不斷創新投訴受理方式,實現了多渠道受理投訴。一是暗訪。該縣采取全程跟隨群眾辦理業務等方式,堅持不定期對窗口單位進行暗訪。二是電話征詢意見。該縣從各類企業中選出50家骨干企業,定期打電話征求意見,對他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三是設立網上投訴信箱。該縣設立了網上投訴信箱,群眾有問題可以直接登錄信箱進行投訴。四是登門走訪。今年對全縣正在注冊過程中的企業、正在申辦或在建項目的企業進行了走訪,對他們反映的問題,及時督促有關部門進行了整改和辦理。
四、在投訴處理力度上,從注重“解決事”向“解決事”與“查處人”相結合拓展
紀律處分條例內容范文6
大學現代化是大學治理的法治化。在法治中國的語境中,大學法治的意蘊在于大學基于規范開展現代治理。大學法治的核心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這依賴于大學內部規范體系的建立并發揮實效性,為開展現代大學治理提供制度依據和有效保證。任何社會規則無論是以自然演進的形式還是建構理性的形式產生,均將一般性目標設定在發揮效力以期對其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進行有效規制。大學內部規范作為龐大的社會規則體系中的一部分,是大學開展依法治校的制度基礎。但與法律制度不同,其制訂并非由立法機關開展,而是大學組織內部權力推進;其實施由組織體成員平等參與和自我管理,違反規則依靠紀律處分或者共同體譴責;其體系沒有位階之分,效力并不界定層級;其內部糾紛解決機制缺乏更多可訴性。由此可以看出,大學內部規范是由大學內部權力制訂并實施,對大學內部成員及內部關系產生規范效力的行為規則,在法理意義上具有典型的“軟法”性質,并且以“軟法”的形式發揮著自身的效力?!皬哪撤N意義來說,大學軟法是大學治理由國家化、社會化向個性化發展的驅動力?!盵1]在大學依照法律與大學章程自主制定內部規范的時候已然將規則發揮實際效用列為主要目標。內部規范制定完成后,只有“在實際社會生活中被執行、適用和遵守”[2]440才能從“書本”的規則走向“行動”的規則。所以,我們不應將研究的落腳點局限于實證的分析方法,從純文本意義上去理解大學的內部規范,更應該著眼于高等教育的現實與規則制定后的實施情況,將關注的視角投向大學內部規范在實施中是否能對于大學治理生成影響,對師生工作與學習發揮作用,對人才培養、科技創新產生效用等。無論是作為內部規范制定者的大學還是規則執行與遵守者的師生,要實現大學內部治理秩序的穩定與高效,就必須加強對大學內部規范實效的理論與實踐探討。筆者基于法社會學的方法加以審視和分析,力求能廓清大學校內規則實效性的基本問題。
一、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法治意蘊
實效性(Effectiveness)在不同的語境中會有不同的邏輯表達和理論主張,一般被視為事物與行為發展結果與預設目標相比呈現出的實際效用的狀態或達到的程度。這是對事物現實狀況的評價性詞語,描述出事物或行為的實現狀態與樣式,強調了社會主體對于事物或行為的已設期待和現實狀態間的比較。社會法學更加關注事實也即規范在實際社會的運行及其作用和效果。假設預定的目標是“應然”要求的話,那么實效性則是“實然”情形,更關注實際效果如何。既然實效性關注的是現實狀態或效果,那么其應當是明確的,可以有確定性的標準與模式去描述出行為與事物的客觀表現。規則的實效性極大地影響著規則的效力。大學內部規范是大學內部治理的“法律”規范,規定著大學開展教學科研與管理等活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自其被制定開始,它就對大學內部成員及成員的活動施加影響而發揮作用,以確定性的規范調整和保護大學內部組織與教師、學生的權利義務,指引、預測、評價、制約師生的行為。不同的大學內部規范在制訂時就被賦予了不同的實施目標,通過規范的文本與嚴格的程序被制定成為規范性文件,從而產生了規則的效力,使全部或者一定范圍內的師生必須遵從規則所規定的內容。大學內部規范在制定時,制訂者按照理性預先依照本大學的基本情況及發展目標設立了該規則所要達到的實質有效性的期待,對于大學內部規范所要規制的社會關系與行為構筑了“應然狀態”的理想設計,往往“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但是,大學內部規范的制定不能僅為了實現形式上的至高目標,為規則提供了外在的“約束力”以后就不聞不問了。不僅社會事實會發生變動,而且作為軟法的大學內部規范在大學教育教學活動發生變更時需要及時在規則與適用層面予以應對。實際上這種理性的“立法”設計,亦涵蓋了這些規范性文件能夠被較好地遵守與執行,這就是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實際上,實效性表示著大學內部規范被遵守和執行的實際過程與狀態。實效性在大學內部規范制定后被規則效力所綁定,與大學內部規范本身和大學及其成員即大學內部規范制定、遵守與實施的主體有著內在的聯系,內含著諸多目的與功能意義上的內容。一是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依賴于大學內部規范的實定文本。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意味著其前提是大學內部規范是具有效力的文本文件。法理意義上來說,“一套使人類行為服從于規則之治的系統所必需具備的首要素質顯而易見:必須有規則存在?!币幏兜男问绞嵌鄻踊模兄贫ㄐ问降某晌囊幏?,也有以習慣、判例等不成文規范,甚至還能涵蓋宗教和道德規范。之所以選擇“大學內部規范”這個詞語,是因為限定了其作為成文規則的“規范”的形式,同時框定了只能在此語境下展開實效性分析?!皩嵭?,就在于人們由其規范觀念指引去遵守該規范所要求的行為?!?/p>
也只有大學內部規范以成文的規范作為實效性評定的現實依據,才能設立制定的目標、遵守和實施的規范依據以及效度的評價,因為習慣等非成文性質的“規范”并沒有人類理性建構的痕跡和客觀需求,往往帶著自然演化的色彩以及較為凌亂的價值意蘊。《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正是該校實現本科教育活動制度效益的實定文本,包含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則。因此,我們在追尋復旦本科學籍規范的實效時,視角需要嚴格地限定在該管理規定的規范性成文文本之內,否則會出現較大的主觀性與隨意性。二是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是大學內部規范效力的實踐外化。規則制定后便會因為其符合規則產生的條件和程序而發生效力,對所預設規范的社會關系與人的行為發生作用,產生拘束力,規則呈現出執行與遵守的實際狀態與效果。社會法學家強調從“書本上的法”邁向“行動中的法”,規范不應局限于僅為人類邏輯的規則而應該轉化為發生社會效果的社會性制度,更多地觀照著社會規則不僅是文本意義本身還應該是可遵守和適用的。龐德也認為規范尤其是法律“,適用及其結果比法律的規定更重要”。大學內部規范被大學制定出來以后,其成為一個獨立且完整意義的調整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等關系的行為準則,對內發生規范效力,為師生的行為提供確定性的行為指引、評價和強制等?!稄偷┐髮W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自2005年9月1日生效后,與規范文本是不可分離的,預示著規范達到制定之目的的可能性,是對師生的單向度的拘束力。而該管理規定的實效不僅僅關注規則在大學治理實踐中能否得到應用,更注重的是其文本規則實施過程中其功能、目的在內部治理中實現的程度和狀態,具有規則與實踐的雙向性。也就是說,對于復旦管理者而言,需要考慮如何運用該管理規定進行學籍管理活動;而對于復旦的本科生而言,需要考慮如何遵照該規范文件進行正常的學習活動,滿足學業規范所需要的條件。從關系的角度來講,校內規則的實效是幫助大學內部規范的效力通過實踐形態付諸實施,外化為大學內的組織與師生遵守與執行的行為狀態,賦予效力的量化形式,實現大學校內規則對于師生交往與大學的現實意義。三是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屬于實然的范疇。應然與實然的分析范疇來自于休謨《人性論》中關于事實與價值的明確區分?!皯坏囊馓N為闡述事物依據其自身的特性應該是什么或應該怎樣,屬于人們基于理性對事物本身滿足人類的客觀需求的應有狀態的判斷。實然的意蘊則為描述事物性征的各種現實表現以及事物的實際狀態?!?/p>
這種事物表征和實際狀態是真實的社會狀況,理應是規則所要表達的社會具象范疇。實然的法其實就是“共同體行動內部產生出全新狀況的源泉”,來源于社會事實。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的實然是相對于大學內部規范的效力的應然才具有分析意義,其闡述的是大學內部規范依照秩序、自由、平等、正義等應然價值所確立的包含有授權、允許、禁止、命令等概括與抽象的規范性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的條款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為大學內部的組織與成員所尊重、遵守和維護。《復旦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關于“學制”“選課修讀”“考核”的相關規范內容,是通過在學校教學管理過程中,教師開展的課堂教學實際效果和本科生人才培養的質量等方面表現出來。規定實施后該校學籍管理和學生遵守的實際狀況如何,與規范制定者預先設定的理想狀態必然是有差別的,具體所展現出的真實映像才是該規定的實然狀態。所以,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屬于實然范疇,不僅彰顯著大學內部規范實施的實際效果,對它的檢視可以進一步去修正規則本身,更好地引導校內組織與成員達致理性的共同的應然目標。
二、法治視閾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現實樣態
既然實效性是大學內部規范的一種實然狀態,那么其可以也能夠將規則的抽象轉化為現實實施過程的具象,在大學治理的過程中展示其被遵守和執行的現實性樣態,尤其是實施過程的表征和實施結果的呈現。規則在實施中的這種狀態,從理論上來說是很簡單的甚至直接以實效來表達的,但是現實卻是相當紛繁復雜的,呈現出不同的形式和凌亂的細節,幾乎涉及所有組織體內外的各種社會關系。一個大學內部規范,譬如《北京大學科學技術成果獎勵辦法》,從表象上看只涉及北大教師在從事科學研究過程中取得的科學技術成果的簡單獎勵,但是實際上不僅與該校教師崗位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務聘任、科技成果轉化等規范均有內在關聯,而且還涉及與國家科技成果的獎勵的銜接和科技成果對社會的影響等。因此,校內規則實效性的現實樣態,需要從邏輯上以類型化和體系化的方式進行考察,否則必然是零碎的。同時也“不能僅僅限于靜態的法律條文,更應研究動態的法律實施的情況,法律對人們生活的影響等等”,需要對過程和結果等多個層面予以考察。筆者無意過于細節化地描繪當下我國大學內部規范在實施中所呈現的過程與狀態的表象,而擬從校內規則自身、規則的遵從與執行、對社會的影響這三個維度予以考察,以求理論與實踐上能較為完整地呈現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現實狀態和社會效果。
大學內部規范能否在實施過程中取得實效部分與大學內部規范本身制定及其文本有密切關聯。這是規則的“內在觀點”,是“接受規則為行為的導引和批判的標準”。從法社會學的角度而言,大學內部規范為人們實際行為和利益訴求提供了可以達致的行為模式,是關于目標結果可能性的抽象規定。這種規定本身是否制定得良好會較大地影響其轉變為現實的真實性?!稄偷┐髮W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中無明確規定而又必須給予紀律處分的,可比照本條例中相應條款予以處分?!边@屬于類推原則,法治實踐中已經完全將其摒棄。而其依然在文本中赫然出現,必然引起學生對此條文的異議并不予認可,會導致學校在訴訟中敗訴。大學內部規范要制定得好,才能為大學法治化提供保障,只有真切地反映大學及內部成員的權利要求,以科學化的形態和表現形式加以實施,才能達致規則效力范圍內的師生的普遍遵從。制定良好校內規則需要從三個方面予以重點考慮:一是大學內部規范契合法律與大學章程的程度。大學內部規范作為大學治理的制度依據,需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同時,還應該符合作為大學“”的大學章程的內容規定?!案咝V朴喌膬炔恳巹t在可在多大程度上規范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是高校內部規則效力問題的核心?!边@種合法性樣態是大學校內規則實效性的前提,是剛性的。《復旦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第二條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而且其內容與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36號核準的《復旦大學章程》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實效來源于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需要立刻對該校的相關規范進行清理和修訂,吸納眾多法學和教育學的專家參與擬制工作??梢哉f,大學的內部規范不得隨意地以處分形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人身自由等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同時還得遵從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規范,尤其要契合之后制定的大學章程,否則是無效的,更談不上實效。二是大學內部規范符合其制定目的、本大學的發展需求和師生權利要求的程度。任何規則的制定目標就是為了規則發揮效力,調整一定的社會關系和人們的行為,達到“立法者”的目的。但是制定目的是否符合或者多大程度上符合社會需要和人們的權利要求,則是另外一個面向。“高校內部規則的設定應當有必要的調查和取證以及在制定時做到各權力(利)廣泛的參與。”
因此,大學校內規則呈現的發揮效力的程度及狀態,也受到其制定的目的的影響?!稄偷┐髮W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關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明顯違反了法理和法治實踐中的“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基本原則,為學校處理該問題時提供了無限的自由裁量空間,必然會侵害學生的法定權益,無法滿足師生保護權利的要求。忽視了師生正當的權利要求,大學校內規則也就無以生成其規范的合理性,即使通過行政權力控制師生權利之獲取而強制實行,也是消極實施,其結果必定是遭到無視、抵制或拒絕,實效性無疑大打折扣。三是大學內部規范自身文本體系的規范性與科學性程度。這個角度存有兩個方面需要予以關注。一個方面是大學內部規范文本的規范性。這涉及到規則的語言、結構、內在邏輯、概念、原則等“立法”上的規范性內容是否符合立法邏輯和現實經驗規律。如復旦一樣,很多大學的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竟然保存著類推原則,實施“有罪推定”,對大學生的違紀行為認定擴大化,侵害了學生的權利。這種主觀隨意性,使得大學校內規則缺乏法治思想和科學性,極大地影響了其獲得有效遵從和執行。另一個方面是大學內部規范間存有矛盾將影響其實效性。校內規則不是單一的,一定會形成內在的體系而從多方面對校園內的關系和師生的學習、科研、管理等行為加以規制?!?lt;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實施細則》第30條對《復旦大學學生申訴處理條例》第27條進行了條文外的過度擴張解釋,看似下位規范對于上位規范的補充,實際上確是兩項規范的沖突,前者屬于無效條款,若進入司法程序,則完全不能發揮實效。哈特在闡述規則時說:“內部陳述可以說是建立在‘這個體系是普遍具有實效的’這個外部陳述為真的基礎上的?!?/p>
外部陳述是對于法律實效性的事實判斷,與對于規則的效力的內部陳述作區分。回歸到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事實描述,其呈現出的是對于大學內部的管控效果與對于大學以外的社會影響或者輻射。大學內部規范的效力范圍一般而言不會突破該大學的范圍;因此,我們不妨從成員行為與大學管理活動兩個層面去把握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狀態。從內部成員結構來說,大學一般只分為教師和學生兩大類,所以規則的影響力和實施狀態可以從這兩個群體去審視。概括而言,一項規則或者校內規則體系對教師和學生授予了多少權利確定了多少義務,能夠關聯師生活動的積極性與效率;規則禁止行為與鼓勵行為的比例會影響師生的遵守規則的信念和效度;對學術自由及教育平等和個人尊嚴的保護必然促使師生在內心、思維和行動中擁護和倡導規則的實施?!稄偷┐髮W文科發表學術論文獎勵條例》的規定以激勵為主要目標,更多地保障了教師的權益,激發該校教師安心教學,投入科研,放心服務社會。如若義務性規范過多,則導致師生群體的活動效率相對偏低,遵從規則的程度會比較懶散,有時候會有更多的內心抵御。如果規則侵害了教師或者學生的權利,則必然招致對規則的藐視和抵抗,從而使得規則實效性大大降低?!稄偷┐髮W本科生導師工作條例》只有義務性規范,沒有權利性規則,顯然難以有效激勵導師開展工作?!爸挥袔熒鷨T工把‘履行義務’和‘行使權利’結合在一起的時候,學校規范才真正地發揮作用?!绷硗?,內部規范的實效更多地顯現在大學組織體的特有活動中,與教學、科研、學科建設、隊伍建設和管理與服務活動相關。大學內部規范體系類型化也主要以此為標準進行劃分,那就是大學內部的“部門法”。所以大學內部規范實施后,其效果往往會在這些面向上呈現出來。我們正好也可以以是否提高了人才培養質量、是否促進了科技創新、是否提高了學科水平、是否增強了師資隊伍,是否促進了管理與服務的效率等作為標準對大學的內部規范或者其體系進行單個或綜合性的分析,從而看出這些規范在被管理者正式執行后究竟產生了多大的效能,考量規則的功能發揮與目的的實現程度。在大學內部規范對于社會的影響面上,雖然不會對社會發生直接和明顯的約束力,但其效力依然對社會產生影響。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狀態也會在區域經濟與社會發展中呈現出來。從實證的角度來說,揚州大學的人才培養計劃和專業設置的規范性文件,將直接規定該校的人才培養數量、目標和規格和質量,這種專業量的多少、方向的聚焦點、質量的高低將多少會對揚州以及周邊地區的經濟結構與產業升級產生正面或者負面的影響。浙江大學的科技與產業性規范將會在一定程度上倡導或抑制專利申報、科技創新的領域、成果轉化等,會在某種程度上促進或抑制杭州乃至浙江區域的科技產業化與知識產權水平。大學制定的規則內容由于涉及師生,涉及教學科研和管理,所以經由社會關系的紐帶,這種規則效應會通過人才和智力成果的應用等途徑傳遞到與大學相關的經濟、社會、文化與生活領域。所以,地方政府有時候會動用“有形的手”去影響大學內部規范(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最典型的是人才政策、科技獎勵政策和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三、大學法治實踐過程的內部規范實效性評價
對于事物的評價一般有定性和定量兩種方式。傳統的關于法律或者規則的研究多以描述和定性為主。大學內部規范的研究也是如此,更偏重于大學內部規范本身的定性,試圖從學理上建構大學內部規范的邏輯體系,缺乏對于其實效性的關注,更不談對實效性的定量評估,幾乎沒有什么評價的指標和體系。而大學自身往往只關心規范對于內部的效力,以求迅速達致其目標,很少去考量規則的長期效力及效率;教育行政機關則無意去將教育行政權力的觸角指向大學內部的自治;高校間雖然會借鑒相關規則,但出于友好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即使發現問題也不會去告知對方。在大學治理強調法治與自治的今天,提高內部規范的科學性、規范性,保證規則制定質量,提升實施效益,已受到很多大學管理者和教育法學研究者的關注。但是,對于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評估是一項知易難行的活動,需要系統的理論、科學的方法、深入的實踐加以支撐。所以在沒有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筆者暫無法以科學有效的定量的方式去謀求一個可操作性強的龐大的指標系統,而只從實效性評價的基本原則、邏輯體系和概括性結構等方面予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對于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評價主體無需贅言,由教育行政權力機關或者大學本身進行評價一定會存在主觀性因素,理論與實踐上均應當是獨立方(第三方)評價,以剔除利益相關者,確保評價的獨立和公正性,以期結果真實可信。對于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評價原則可以結合高等教育實際,借鑒此類政府績效指標評價的一些理念。英美國家對于政府績效往往堅持SMART原則:S代表“Specific”,對應為具體、明確性要求;M代表“Measurable”,對應為可衡量與可評價性;A代表“Achievable”,對應為可實現;R代表“Realistic”,對應為現實性;T則代表“TimeBound”,意為要有時限性。
在吸收這些原則主要內容的基礎上,筆者以為,就目前大學內部規范制定與實施的現狀來說,為了使評價體系具有一般通用性和規范性,構建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評價體系應當堅持以下三個原則:一是指標內容應當明確。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現實樣態是復雜的,受規范、大學、社會的影響較大,復旦與同濟和上海交大的校內規范內容一定是有差異的。類型化可以是評估的主要方法準則。以某種方法為原則,明確地羅列出囊括校內規則的實效性呈現形式或效果的基本維度,并依照維度逐漸劃分下一階層的評估指標。在此過程中,對于在首級評價層面存在的矛盾性因素予以價值取舍,取重避輕,在次級指標體系中盡力按照邏輯囊括效果評定的主要因素。明確性要求指標的定性明確和定量的可靠,尤其權重指數要合理。當然,再明確的指標體系也無法收納所有的實效性呈現樣式,因此制定者需要單列評估對象的特殊化指標。二是指標體系標準應當是一般性和綜合性的。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因為各個大學多樣化的實際情況會有所不同,但是主要的樣態是基本的和普適的。所以在指標體系建立的時,要在尊重各個大學差異性的基礎上力求一般性和綜合性,對于規則本身、權利保障與權力制約、執行、激勵因素等實體性要素和糾紛解決機制的程序性要素應當是普遍的、共通的。但不能排斥體系的靈活和開放,對于不同層級大學可以有一定的目標、方案的修改與補充,如對于復旦大學內部規范實效的評價就需以世界一流大學的治理模式為主要定位。三是指標應當具備可行性。對于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評價應當是定性與定量的結合,不僅可以描述,同時可以確證,因為很多實效因素比如是否符合師生的價值要求只能通過定性來解決。以復旦為例,可行性的一方面是指標體系的科學合理,符合復旦大學的發展狀況;另外一方面是體系內部指標的和諧統一,沒有較大的缺陷和矛盾,尤其需強化復旦內部規范體系和諧的考察。建立在明確、綜合與可行三個原則基礎上,大學內部規范的實效性評估體系便能夠形成邏輯與實踐的契合和互動,以滿足開展評價活動的需要。對大學內部規范進行評估,不僅會對大學內部規范起到檢查與診斷的作用,促使大學內部規范制定與實施的規范化與科學化,而且可以強化大學管理者對于內部規范效用的認知與認同,促進大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大學內部規范實效性的評價體系應當是一個復雜的具有內在邏輯的系統。這種基本向度與邏輯需要審慎地予以甄別和思考。西方法學家們對于法律效力有四種類型的觀點,認為法律效力是“邏輯的觀念”、“倫理的觀念”、“事實的觀念”和“心理的觀念”,分別依賴于立法、道德、實際約束與人們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