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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案例研究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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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辛文娟,賴涵.傳統媒體和微博議程設置的對比研究——以廣東佛山兩歲女童小悅悅被撞案為例[J].新聞界,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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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孫海文.從傳播學角度看地方政府形象塑造[D].南京:南京師范大學,2007.
[6]孫海文.從傳播學角度看地方政府形象塑造[D].南京:南京師范大學,2007.
網絡傳播案例研究范文2
中國網絡版權從2001年確立至今已步入及笄之年,全民版權意識的提高促使ISP適應了“先授權后傳播”的版權傳播秩序,初步形成了版權作品的授權市場。
伴隨著數字網絡環境的發展變化,中國網絡版權在挑戰中破繭成蝶,經歷了15年的錦瑟年華。 確立時期
2001年至2008年,我國網絡版權保護經歷了從無到有的過程,立法上,《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先后頒布為司法實踐中保護網絡版權提供了法律支撐。
2001年第一次修訂的《著作權法》,在借鑒了TRIPs協議等國際條約的基礎上,第10條第12項規定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這一規定標志著網絡版權保護在中國的正式確立。但2001年《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適用起來比較困難。接下來的五年里,主要是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及部門規章對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補充規定。
行政法規方面,2002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明確了《著作權法》所指的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2005年《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對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侵犯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行為及版權集體管理制度作了細化規定。
司法解釋方面,最高法2003年對《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訂,規定了保護技術措施。
部門規章方面,國家版權局、原信息產業部2005年4月30日的《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一次吸收了美國1998年《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的“紅旗標準”,確定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政責任,明確了行政管轄原則及相應處罰規定。
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頒布,是我國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里程碑,《保護條例》全文27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了全面規定。一、第26條明確界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含義,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該界定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客體從2001年《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擴大到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二、第13條至第17條確立了網絡服務提供者(ISP)的協助義務,比較之前的立法規定,《保護條例》首次對ISP有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三、第20條至第23條正式確立了DMCA法案中的“避風港原則”,規定了四類ISP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其中,第23條但書部分援引“紅旗標準”,確定了ISP的共同侵權責任。
此外,2006年修正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網絡著作權侵權的認定與管轄問題。2007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屬于侵犯著作權犯罪,及網絡傳播侵權行為的刑罰標準。
這段時期,司法實踐中網絡版權保護的案例比較典型的是2007年“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雅虎MP3侵犯錄音制作者權糾紛案”、“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MP3侵犯錄音制作者權糾紛案”、2008年“瘋狂的石頭案”。雅虎MP3案與百度MP3案兩案案情十分相似,均是唱片公司訴 MP3 搜索引擎服務商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但兩案的終審判決結果大相徑庭。北京高院認為雅虎網的MP3 搜索引擎服務幫助了第三方網站的侵權行為,因此敗訴;百度公司不成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而原告又未訴請認定百度是否構成間接侵權,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因此勝訴。
2008年瘋狂的石頭案中,土豆網的注冊用戶將“瘋狂的石頭”上傳至土豆網在線播放。土豆網作為專業網站,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理應知道影片著作權人一般不會許可他人在互聯網上傳影片供公眾無償觀看,但土豆網對用戶擅自涉案電影未采取必要措施,上海市高院認定土豆網侵犯該電影的網絡信息傳播權。 中國網絡版權從2001 年確立至今已步入及笄之年 轉型時期
2009年至2012年,我國網絡版權保護處于轉型調整時期。從文化產業的整體環境而言,國家開始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權利人也對知識產權保護引起了重視。從立法狀況而言,2009年《侵權責任法》及2012年最高法《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對網絡版權保護的規定。
2010年,“劍網行動”在全國正式啟動,重點圍繞熱播影視劇、新近出版的圖書、網游動漫、音樂作品、軟件等,嚴厲打擊未經許可非法上載、傳播他人作品以及通過電子商務平臺兜售盜版音像、軟件制品等的違法犯罪活動。與此同時,互聯網企業開始通過加大對版權采購的投入、建立維權平臺等方式豐富版權保護模式,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各行業協會積極履行職能,保護會員合法權益,調動整合相關領域的產業資源,推動版權立體全面的聯合保護。
2009年的《侵權責任法》規定了網絡侵權責任的主體是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ISP承擔的侵權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前者是其利用網絡直接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而應承擔的責任,后者是用戶借助網絡服務實施直接侵權行為而代為承擔的責任。由于《侵權責任法》的位階高于2006年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因此將影響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的審理。2011年三機關聯合頒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細化了網絡侵權的刑事責任,規定了定罪處罰的標準。
這段時期,司法實踐中網絡版權保護的案例比較典型的是2011年“韓寒訴百度文庫侵犯著作權糾紛案”。該案中,法院運用了“紅旗標準”,認為百度文庫作為提供上傳《像少年啦飛馳》一書的信息存儲空間的ISP,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上傳涉案作品行為,但從韓寒兩次公證保全涉案文檔的行為,可以明顯看出該文檔侵權。百度公司對因顯而易見的因素應當知道的侵權文檔,除了履行針對一般侵權文檔的注意義務外,還需主動履行更高的注意義務。但百度文庫在原告多次致函停止侵權下仍未刪除涉案文檔,顯然存在過錯。此外,百度文庫幫助網絡用戶上傳、存儲并分享涉案文檔的行為為該侵權文檔的廣泛傳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條件,其行為與韓寒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百度文庫對涉案文檔的傳播承擔侵權責任。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將這一階段司法實踐中的成果上升為司法解釋,更好地指導今后的實踐活動,推動網絡版權保護的發展。該司法解釋第2條明確了信息網絡的含義并劃分了ISP的教唆侵權行為與幫助侵權行為,對ISP的注意義務作出了更進一步規定。 發展時期
2013年以來,隨著全民版權意識的提高,ISP逐漸加大對版權采購的投入,騰訊、百度、酷我等ISP已經進入出資購買影視劇、圖書、網游、動漫、音樂作品版權的正軌。2014年,國家明確提出要“努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的新目標。在新的網絡傳播環境下,未經許可通過網絡轉載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有所減少,網絡轉載許可付酬機制初步建立,版權正版化的比例明顯上升,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在打擊侵權盜版中的積極作用得到發揮,“先授權后傳播”的網絡版權傳播秩序正在形成。
文化產業融合的背景下,傳統媒體與新興媒體的版權糾紛呈上升趨勢,網絡視頻的著作權糾紛仍然是此時法院審理網絡版權案件的重點,同時網絡文學和圖片的著作權糾紛有所增多??萍嫉倪M步帶動數字網絡環境的發展,作品創作和傳播方式的變化使得著作權傳統保護制度面臨新的挑戰。2014年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將現行法律的6章61條修訂為8章90條,旨在保護著作權人權利的同時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進一步完善版權法律保護體系。同年出臺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明確了數字或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標準,該辦法對著作權人與ISP協商付酬標準和司法實踐具有指導作用。
送審稿普遍增加了著作權的權利內容,在相關權部分,增加表演者的出租權以及其對視聽表演的獲酬權,增加錄音制作者對他人以表演和播放的方式使用其錄音制品的獲酬權,將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權利由“禁止權”修改為“許可權”。送審稿將廣播權修改為播放權,適用于非交互式傳播作品,以解決實踐中網絡的定時播放和直播等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界定沒有變化,仍然是適用于交互式傳播作品。
隨著三網融合的到來,數字傳播步伐的加快,交互式傳播的界定已經阻礙了法律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同樣是網絡電視侵權案,“奮斗案”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而“霍元甲案”因為交互式界定的限制,被告定時在線傳播影片的行為不能認定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而是侵犯了原告對該影片享有的通過有線和無線方式“按照事先安排之時間表”向公眾傳播的權利??紤]到理論上區分播放權(即廣播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難度,以及實物中操作的復雜性,將播放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合并起來,取消交互式限制的界定,將更有利于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即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無線或者有線方式向公眾傳播作品的權利。
此外,版權意識愈發強烈的今天,ISP已經很難以不知“無授權不能傳播”為由使自己免責,“避風港原則”、“紅旗標準”的內容需要得到新的建構與詮釋。“先授權后傳播”作為著作權作品正版化的發展模式,草案第50條的規定結合了著作權法定許可與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時解決數字網絡中海量作品的使用傳播問題,但無法解決類似于作品“首播權”之類的特殊問題,因此還需要完善網絡版權的授權許可制度。授權要約模式,即權利人自愿向公眾發出要約,要約中具體規定公眾能以何種條件及方式使用該作品,任何個人或機構只要愿意接受該條件即可自動達成與權利人的合同關系,并按照約定的方式合法使用本作品。授權許可制度既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也能解決實踐中著作權作品需要個別授權的問題。
送審稿第76條規定了權利人可以選擇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交易費用的合理倍數或者100萬元以下數額請求賠償。該條規定將賠償額的上限從50萬元增至100萬元,第四款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還降級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充分體現出國家對知識產權的尊重以及凈化網絡版權傳播發展環境的決心。
網絡傳播案例研究范文3
【關鍵詞】網絡版權 網絡侵權 網絡版權保護
一、網絡版權的概念
網絡版權是將傳統的出版物版權與計算機網絡相結合,即將傳統傳媒與出版業與現代信息技術結合產生的新型權利。網絡版權主要包括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和權利管理信息權。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或時間獲得作品的權利。技術措施是版權人為了防止他人未經授權而擅自使用或者接觸作品所采取的技術手段。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以及相鄰權人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字或者代碼。權利管理信息權就是指版權人為了在互聯網上保護和管理自己的版權而附加于作品復制件上或當作品向公眾傳播時顯示出來的有關版權和版權人的信息。
二、網絡版權侵權方式
網絡版權侵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未經版權人的許可擅自將其在傳統媒體上發表或未發表的享有著作權的圖書、音樂作品、影視作品上傳至網絡,供廣大網民無償下載,嚴重的損害了版權人的利益。
(二)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下載他人網站中的享有版權的作品然后上載到自己的網站或向其他網站投稿,例如眾多網友、網絡小說家、博客們的文章被無償轉載,也是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三)沒有經過版權人許可擅自將網絡中無償獲得的作品在網下發表、改編、出版、表演和播放等。
三、網絡版權侵權的實質
眾所周知,網絡傳播傳播產生的經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許多熱播的電視劇一集的網絡版權就能賣到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由此可見整個市場的經濟效益更是不可小覷。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不斷進行著“利益博弈”。為了在這巨大的利益中分的一杯羹,許多利益主體未經版權人許可私自下載,轉載網絡作品,視頻等,極大地損害版權人的利益。然而,至今還沒有一部徹底解決網絡版權的立法,網絡版權侵權問題仍會繼續存在,網絡作品在產生巨大利益的同時當然也會產生很大分歧。實質上,解決網絡版權侵權關鍵就在于如何平衡版權利益,即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解決網絡版權的保護和網絡資源的共享即公眾利益之間的矛盾。
四、網絡版權保護措施
(一)合理地分配利益
在版權制度存在三大利益主體,即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他們在不同歷史時期和技術條件下進行利益博弈,最終實現利益平衡,保持版權制度利益格局的穩定。只有達到利益平衡的狀態,使不同的利益主體各取所需,才能有效遏制侵權行為。
為達到這一狀態,首先,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出售價格要合理。這樣有利于版權人的智力成果快速進入消費市場,促使版權人獲益,同時公眾也可以從版權人的智力勞動中收益,真正地體現出網絡傳播的優勢。其次,網絡服務商應該結成聯盟,集中購買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然后與版權人共享收益。再次,網絡使用者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具有網絡版權的網絡作品,視頻等,并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對獲取的信息加以利用,杜絕擅自上傳,轉載,甚至下載發表等行為。
(二)提高公民網絡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是指網絡版權權利人、作品傳播者和作品使用者對網絡版權的了解和尊重,以及其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的意識。公眾的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怎么樣,決定著這個國家的網絡版權保護水平怎么樣。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時間比較短,公民意識中還未完全形成網絡版權保護意識,致使網絡版權侵權現象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提高網絡版權保護意識,有助于形成全民保護網絡版權的社會氛圍,創建良好知識產權保護社會環境,切實有效地實施和推進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的發展。社會范圍內要加強宣傳,普及網絡版權知識,使公眾意識到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對于惡意侵權的的行為要加大懲罰的力度,必要時可以加倍懲罰;學校也要肩負起網絡版權教育的重任,高校中不能僅僅把其作為一門課程簡單的教授,而應將版權的意識培養作為首要任務。同時,還應普及相關法律知識,提高公眾的維權意識。
(三)對一般違法傳播行為啟動懲罰程序
目前,我國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制裁對象主要局限于商業性的、職業化的侵權分子(其犯罪構成明確要求“以營利為目的”).對于一般的違法傳播行為,沒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是網絡版權的侵權行為正逐步向大眾化發展,一般違法傳播行為泛濫,實踐中.一般個人或組織出于非商業目的在網上傳播侵權盜版信息的現象也是大量存在的。為此,可以對擅自非法上傳、再次傳播的相應個人或組織啟動警告一處罰程序??梢韵蚴状紊蟼骰蛟俅蝹鞑ハ嚓P信息達到一定次數的一般個人或組織發出警告:如拒不改正,則可實施包括斷網在內的相應處罰。
五、結語
網絡經濟的快速發展,促進網絡版權事業的不斷發展,網絡版權保護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我們應不斷加大對網絡版權的保護力度,嚴厲懲罰網絡版權侵權行為,處理好版權市場的利益分配,大力宣傳網絡版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和網絡版權人和著作權人的維權意識,營造和諧的網絡環境,共同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網絡環境更好更快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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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傳播案例研究范文4
[關鍵詞]網絡傳播;鄰接權;網絡作品
[作者簡介]董成惠,廣東海洋大學法學院講師,經濟法碩士,廣東湛江524005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9)11―0131-05
互聯網具有無地域性、高技術性、虛擬性、開放性和瞬時性,其傳播功能較傳統媒體有過之無不及,但著作權法對其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沒有作出規定。自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后,隨后出臺了相關的《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網絡規章,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1日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這些法律主要是側重于互聯網的監管,關于網絡傳播者的著作權問題,特別是作為新興的媒體其鄰接權的保護問題,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其引發的許多法律問題,對傳統鄰接權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出現許多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設立網絡傳播者鄰接權的必要性
網絡傳播者,泛指在網絡上傳播信息和提供網絡服務的任何人,狹義的網絡傳播者就是網站。網絡傳播者既可以制作網絡產品發行和出售,也可以提供電子信息和互動平臺。鄰接權指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1,網絡傳播者應具有鄰接權的主體資格。網絡傳播者的網絡傳播行為是網絡傳播者創造性地借助數字化技術生產網絡作品和信息,并使其在網絡上運行。網絡作品和信息是以二進制數字編碼形式的,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智力創作成果。數字化技術是依靠計算機技術把由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組成的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利用通訊技術加以傳送,并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再還原成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形式的技術??梢姡瑪底只^程是一項高科技創造性勞動。一個網站要提高其瀏覽量和點擊率,或是提高其網絡產品的銷量,就要創作出自己獨特的數字化作品、數字化節目和數字化信息平臺,并向公眾傳播、發行。除了網頁版式的設計上要新穎獨特外,還應對其內容的采編排版獨出心裁。其傳播行為要求較高技術性和藝術性,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創造性勞動。
網絡傳播者依法進行的這種出版發行活動,有利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實現,并能及時傳播信息。網絡傳播者付出了自己的勞動,其合法的傳播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網絡傳播者對其在傳播作品過程中的創造性勞動成果應給予類似于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和廣播電視組織權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網絡傳播者對其傳播行為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也應享有鄰接權。因此,網絡傳播者在網絡上傳播作品過程也應與其他作品傳播者一樣,享有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即網絡傳播者應當成為鄰接權的主體。目前我國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實踐中不能很好地保護網絡傳播者的權益,也不利于網絡服務業的規范發展。
2,現行法律制度的缺陷。網絡傳播權與網絡傳播者的鄰接權是不同的。著作權人或者鄰接權人的網絡傳播權有賴于網絡傳播者為其提供因特網服務平臺進行傳播才能實現,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網絡傳播者的鄰接權是對其傳播網絡作品和信息過程中的創造性勞動成果享有的權利,因此,主體只能是網絡傳播者。內容上主要是對其數字化作品和信息享有的權利,具體就是對其網絡作品和信息版式設計的專有權以及復制、超鏈接和下載等數字化權利。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之(十二)、第三十七條之(六)、第四十二條之(三)相關規定,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的一項財產權,其主體是一般主體,指任何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都有權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是著作權人行使其作品的發表權和傳播權的一種方式。兩者在內容上也是不同的。網絡傳播者對其提供的數字化作品享有著作權,因此網絡傳播者當然享有網絡傳播權,在特定情形下,網絡傳播者權與網絡傳播權也存在互相交叉、互相融合的關系。比如,網絡傳播者對其自主創作的網絡作品和信息,既具有網絡傳播者權又具有網絡傳播權,兩者合二為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網絡傳播權和其他傳統傳媒的鄰接權,但未規定網絡傳播者的鄰接權。為維護網絡傳播者在傳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應完善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設立網絡傳播者的鄰接權。
3,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解釋》第二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解釋》,網絡作品和信息的數字化形式以及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般稱為網絡作品和網絡信息。實踐中,法院在審理關于網頁侵權糾紛案件時,一般認定組成網頁的各個元素不單獨具有著作權,且超文本鏈接和復制的數字化方式也是通用的網絡技術,因此原告很難證明對方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權。
如2000年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判決認為:網頁的版式設計是通過文字圖形等要素的空間組合以取得良好的視覺表現效果,但是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脫離了特定文字、圖形而獨立存在,單獨的版式設計不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網頁版式設計因缺乏構成作品的基本條件即具體的表現形式而不能單獨享有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對網頁的版式設計單獨進行保護,雖然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但是該項著作權鄰接權的主體不能作任意擴大解釋,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網頁著作權人對網頁版式設計不享有該著作權的鄰接權利。
筆者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待商榷。因網頁版式設計具有創造性,應享有專有權的保護;否則,當出
現相同或者是相似的網頁版式設計時。如果不能證明是抄襲,對這種侵犯他人網絡作品和信息數字化權的行為就只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兜底保護,其保護的力度很難達到預期的效果。實踐中,因非法下載、轉載和超鏈接引發的侵權案件也不少,但現行法律對這些數字化行為都沒有明確規范。為保護原創網站的利益,應設立網絡傳播者鄰接權,禁止其他網站通過復制和超鏈接等數字化方式進行掠奪性的不正當競爭,確立網絡服務商的法律地位及其在信息傳播過程中的權利。
二、網絡傳播者鄰接權的內容
1,網頁版式設計的專有權。網頁是由不同的源文件經制作者獨創性構思,通過顏色、文字、圖案、音樂等不同的元素以數字化的方式加以組合匯編而成為具有美感和獨特風格的版面,這種匯編的結構就是青島網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訴青島英網資訊技術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糾紛案審理過程中提到的網頁的版式設計。有學者認為:網頁的版式設計與藝術表演人、錄音制品制作人和廣播電視組織對作品的演繹創作不同,在特定版式設計下的數字化作品并不具有任何創新的成分。因此,這種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具有鄰接權保護的學理基礎,也不為我國法律所認可,因而其不應受鄰接權制度保護。
筆者認為,雖然網頁制作的程序和技術大體相同,但為達到獨特風格的美感效果,對網頁源文件元素的匯編不是簡單排列,而是一種獨特構思的創作過程,需要對不同的元素進行創造性選擇、編輯、排列和組合。因此一旦這種網頁的版式設計完成,就應對這種創造性勞動成果給予保護。正如法律規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報紙、雜志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網絡傳播者對其網頁的版式設計應享有專有權。否則其他網絡傳播者通過超文本鏈接或簡單的復制,就可以把他人勞動成果占為己有。網絡傳播者的創作成果得不到保護,長此以往必將挫傷為網站的設計、編排、內容收集付出大量心血的網絡服務商的原創精神,甚至可能導致該網站再抄襲其他網站的惡性循環,這極不利于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因此,賦予網絡傳播者網頁版式設計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2,網絡作品和信息的數字化權
(1)數字化權的權利主體。作品在網絡上傳播并未產生新的作品,但形成了一種新的專有權利――數字化權,這種數字化權是網絡作品和信息的一種使用權。這種數字化權是網絡傳播者經過創造性勞動而形成的。應為其專有權。對這種權利的行使表現在對數字化網絡作品和信息的使用上,主要有瀏覽、下載、超鏈接、復制和電子公告等。不論是文學、音樂、影視、美術、學術論文,還是其他信息,只要是經著作權人、鄰接權人或提供者同意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和信息,如果沒有相反約定,應視為權利人轉讓了其網絡作品和信息的數字化權,以此來實現作品和信息的網絡傳播,即網絡作品和信息數字化權屬于網絡傳播者。
(2)數字化權的內容。網絡作品的傳播和信息數字化權是作者或提供者自身無法實現的,只有網絡傳播者才可能做到對網絡作品的傳輸、瀏覽、下載、超鏈接、復制和電子公告等技術數字化權的控制。因此,對于在網絡上傳播的作品,網站有上傳、瀏覽、下載、復制、超鏈接及電子公告許可權。實踐中,大多數網絡作品和信息,網絡傳播者都是無償許可用戶使用其數字化權。但對提供有償服務的部分網絡作品和信息,對網絡作品和信息的使用必須遵守與網絡傳播者的協議,通過注冊成為其會員,經付費許可后才可以使用作品或信息。對于未經許可,通過破解安全認證程序而進行非法使用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
(3)數字化權的侵權行為。實踐中,常見的數字化侵權就是超鏈接侵權。如將原網頁作為鏈接者網頁的大部分或核心部分,并且瀏覽器IP地址所顯示的是鏈接者的地址,使用戶會誤認為所閱讀的網頁內容是鏈接者所作,此超鏈接破壞原網頁信息內容的完整性,使用戶產生誤解和歪曲,結果嚴重損害了原網頁所有者的利益。典型的案例是“華盛頓郵報案”,被告在網站上使用加框技術,當用戶經由被告網站上的鏈接訪問原告的網頁時,原告的網頁會局限于被告設計的視窗內,此時用戶的電腦屏幕上不會顯示原告的網址,而是顯示被告的網址以及被告的廣告圍繞在原告頁面內容的周圍。本案中被告未經原告同意而進行鏈接,利用原告網頁上的內容豐富自己頁面內容,增加了被告網站的訪問人數,增強了自己廣告的宣傳能力,吸引了更多的客戶。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搭便車”的行為,盜用別人的勞動成果,利用別人網站的內容來增加自己網站的吸引力,以吸引更多的客戶。如果設鏈網站和被鏈接網站都屬于商業性網站而且都是依廣告收益作為收入來源之一,這種運用加框技術鏈接的行為就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另外,如果原網頁具有很強的盈利性質,或者原網頁的信息屬于某種專有的、獨特的知識,對它的鏈接可能會跳過其附帶的廣告,而對網頁所有者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害,那么應認定超鏈接是侵權。如著名的“鏈接第一案”――謝得蘭時報案中,原、被告都是新聞的網站。被告復制了原告網站文章的標題,設置成鏈接,使得被告網站的用戶可以順著鏈接,直接訪問原告網站的新聞,而不必經由原告的主頁。原告原本希望通過出賣主頁上的廣告版面獲利,但由于被告設置的鏈接繞開了原告的主頁,經由被告網站訪問原告網站的用戶,不會看到原告主頁上的廣告,使得原告出賣廣告版面的能力受損。為防止超鏈接對原創網站造成侵權,對于這種搭便車的超鏈接行為應賦予網站的許可權,對于未經許可的超鏈接如果給原創網站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3,對傳播的網絡作品和信息的編輯權和控制權。網絡傳播者應該本著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其所傳播的作品和信息要嚴把政治關、科學關、文字關。因此應賦予網絡傳播者對其所傳播作品修改、刪節等編輯權和控制權。但這種修改、刪節不能損害著作權人的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不得隨意對網絡作品和信息作實質性的修改和刪節,以免違背作者的創作意圖和信息提供者的初衷。網絡傳播者對其傳播的作品的控制權在于對于內容不合法或侵權作品,若知道其為非法或侵權作品,應采取移除措施,否則就要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因此,網絡傳播者對其上傳的作品應有編輯權,對內容不合法或是侵權作品,網站有權刪除。
4,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權。著作權法定許可的主體資格有嚴格的條件限制,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只有法人媒體才享有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權?!督忉尅返谌龡l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傳播者受著作權人的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此規定賦予網絡傳播者同傳統媒體一樣具有法定許可權。對于已經發表的作品,在合法合理的范圍
內可以不經許可而轉載和摘編,但應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網絡傳播者法定許可權的確立,有利于網絡傳播者及時傳播作品。
5,特定條件下侵權責任的豁免權。由于網絡的虛擬性、無地域性和即時性等特點,以至于對網絡信息傳播的監控較傳統傳播方式更困難。因此,網絡傳播者承擔的風險和責任較傳統媒體更大。特別是在遵循合理使用及法定許可下的轉載和超文本鏈接,主要是從其他媒體或服務器上獲得的信息。當被轉載和鏈接的網絡作品和信息上含有侵犯他人權利的信息時,由于轉載和鏈接客觀上使侵權范圍擴大了,因而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網絡傳播者都承擔嚴格責任有失公平。因為被轉載和鏈接的網絡作品和信息或是已經過其他途徑在傳播,或是不在鏈接者的服務器上,網絡傳播者不可能對其進行控制。另外,海量的網絡信息不可能要求網絡傳播者對于其所傳播的每一條信息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于網絡傳播者,原則上只可能要求他們對網絡作品和信息的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其來源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不可行的。因此,網絡傳播者承擔的主要是有條件的侵權責任?!督忉尅返谒摹⑽鍡l規定了網絡傳播者承擔共同侵權的情形。
筆者認為,對于網絡傳播者的侵權責任的認定,可以參照美歐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采取有條件的責任減免。如美國1998年的《數字千年著作權法》對網絡傳播者將用戶引向或鏈接到載有侵權材料網址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責任作了限制,適用該限制的具體條件是:第一,服務商不知道侵權材料的存在,或沒有意識到侵權活動的發生;第二,如果服務商有權利和能力去控制侵權行為,則該服務商必須沒有從侵權行為獲得經濟利益;第三,在接到侵權聲明后,服務商必須迅速撤下或阻擋材料的入口,移除侵權材料或阻止他人獲得這種材料”]。德國1997年通過的《為信息與電信服務確立基本規范的聯邦法》對于將第三人提供的資料內容轉介他人的鏈接使用,若含有因使用人要求自動及暫時持有該資料等情況,均不承擔法律責任”]。借鑒國外的相關規定,對于網絡傳播者的侵權責任,應適用有條件的過錯責任減免原則。主觀上要求其明知是侵權作品,且技術上可行而不采取停止侵權的傳播行為才承擔責任。若網絡傳播者在事前不知道是侵權作品,知道后立即停止了傳播該侵權作品,應不承擔或減少其侵權責任。否則,將加重網絡傳播者的負擔,妨礙言論自由與信息流通。
三、網絡傳播者鄰接權的限制
1,數字化權合理使用的限制。網絡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應該建立在這樣一種指導思想下:不僅要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還要充分考慮網絡環境的開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對合理使用的規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傳播”…。參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下列情況下對網絡作品和信息數字化權的使用行為,可以不經網絡傳播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網絡作品作者和信息提供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及網絡傳播者的網址,并且不得侵犯原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下載或復制網絡作品和信息;(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其他網站上轉載或合法鏈接網絡作品和信息;(3)為報道時事新聞,其他網站轉載或合法鏈接網絡作品和信息;(4)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下載、復制或合法超鏈接網絡作品和信息;(5)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下載、復制或合法鏈接網絡作品和信息。
2,數字化權法定許可的限制。參照我國著作權法和《解釋》對網絡傳播者數字化權法定許可的限制,主要是指有如下情形時,對在網絡上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和網絡傳播者許可,但應支付報酬,指明網絡作品作者和信息提供者的姓名、作品名稱及網絡傳播者的網址,并且不得損害著作權人的其他權益:(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或教學光碟,除著作權人和網絡傳播者事先聲明不許復制和下載,在教科書或者教學光碟中匯編其傳播的網絡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網絡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2)除著作權人或網絡傳播者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網絡傳播者或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網絡傳播案例研究范文5
從國際視野研究網絡傳播理論深刻而有預見性
該書最大的特色,莫過于其具有國際視野的研究模式。在當今全球化、信息化時代,網絡傳播學術領域內,不管理論還是實踐都很需要國際化的借鑒和交流。而跨文化傳播的研究在當前也倍顯意義重大。張詠華教授對國外傳播學領域富有啟示性的理論及研究案例進行介紹和分析,不僅為我們帶來了國際上傳播學領域學術成果的展示,也提出了很多有創見的想法。
文章的第一個主題“傳播學研究的理論視野”,就體現了作者對國外傳播學理論的深入研究,以及對傳播學問題的深刻思考。尤其是她對媒介分析領域系統、深入的研究更是給讀者提供了研究媒介分析的理論、系統的思考途徑?!睹浇榉治鲱I域的重要理論成果――貝尼格的“控制革命”論評析》《新形勢下對麥克盧漢媒介理論的再認識》《一種獨辟蹊徑的大眾傳播效果理論――媒介系統依賴論評述》等文章,系統地介紹了國外對于媒介分析領域的理論成果。為其后來以媒介為主體進行的研究,打下了理論基礎。具有國際視野的媒介研究在新媒體紛紛崛起挑戰傳統媒體及傳統傳播學理論的今天,有巨大的啟迪意義。只有站在國際視野的研究高度,才能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在傳播學方面的學術探討。單純的放眼國內研究問題,尤其在網絡傳播時代,是閉門造車的行為。
網絡在拓展海外華文媒體傳播中華文化的過程中潛力巨大。而面對英文的西方文化信息在網上的強勢地位,加強傳播中國文化,加強中文信息的網絡化建設顯得非常迫切?!对囌摽缥幕瘋鞑サ暮侠砘S度》一文在描述了當今時代跨文化傳播的特征和跨文化傳播研究的歷史軌跡之后,圍繞跨文化傳播的合理化維度進行了討論。指出學術界不僅應該在描述性的層面上對跨國文化傳播中的不平衡現象的歷史和現狀作更多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而且學術界還應在前瞻性的層面上創造不同文化之間和平相處、平等互動的世界文化作出貢獻。
研究方法多樣,深入實踐調查以小見大
該書的另一個重大特點就是不光有很多理論、思辨性的文章,更有很多采用調查法、內容分析法、框架分析法等對有關觀點、現象進行理性、客觀分析調查的實證性文章。有理有據的論述讓人信服。
“國際化背景下中國傳媒業提高競爭力的策略”主題文章就調查了境外媒體進入上海的情況,并選取案例對上海報業媒體如何提高國際競爭力的策略進行了探討。真正做到了理論來源于實踐,并且指導了實踐。而“傳媒內容與國際傳播研究內容考察”主題文章則從各個案例出發,采用多種實證性方法,對國際傳播中的中外媒體、新聞傳播學刊中的國際傳播篇章等進行深入剖析。在實踐層面上揭示了國內外傳播的一些報道框架問題,對于加強和改進我國的對外傳播,改善中國發展的國際輿論環境起到了一定的指導作用;在理論層面上,通過整理分析國際傳播研究界關注的議題,梳理國際傳播方面學術論文,總結了以往的概況和成就,為后來學者進一步完善國際傳播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用張詠華文中的話說:“從研究方法上來比較,國外學者更多地使用了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想結合的方法,對定量分析的重視度較高?!薄皣鈱W者重視以數據說話的做法,對我國學術界具有參考價值?!边@也是學術界跨文化交流的一個基礎。
網絡時代的國際傳播與跨文化交流
跨文化交流問題在當今的國際社會極為重要。全球化時代各個國家都需要全方位、多渠道地與外部世界進行溝通。我國同外國尤其是西方國家在政治體制、意識形態、價值觀念方面迥然不同。這就需要我國在國際傳播和跨文化交流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
隨著互聯網的崛起和各種信息傳播高新技術及其應用的飛速發展,當前可利用的國際傳播渠道途徑手段比以往更豐富、更先進;并且呈現出傳統和新興傳媒渠道并存,政府渠道和民間渠道并存的局面。信息技術的發展為我國對外傳播與跨文化交流提供了多樣化的渠道,它們各有其自身的特點,如何有效地、整合協調各類渠道,全方位地展開對外傳播,改進國外對中國的認知,不只是一個意義重大的傳播學研究課題,也是重要的外交課題。為完成網絡時代國際傳播的大任,我認為可以在政府的引導下從媒體渠道和公共外交傳播兩方面進行努力。傳媒渠道:構建完備的對外傳播體系
傳媒方面,由于因特網的崛起,社會傳媒環境產生了急劇變化。面對這樣的現實,我國的傳媒機構應該緊跟世界的大趨勢,上網拓展其內容服務。用張詠華教授在一文中的話說:“中華大地的網站,責無旁貸地負有對外傳播中華文化的重任。中華大地的媒體,近年來大量上網拓展發展新天地。網絡使這些上網的媒體的內容,有可能傳向世界各地的用戶,因而,即使它們中許多在上網前僅是地方性媒體,上網后也就具有了為中華文化的對外傳播作出貢獻的巨大潛力?!痹趥髅缴暇W方面,我國媒體嘗試得很早,許多媒體也都想到了,一旦上網就成為面對全球的媒體,紛紛開辦了英文等外文版本。如人民網,依托中央級傳統媒體《人民日報》,以向世界傳播中國的聲音為己任,目前已推出6個外文版本;《經濟日報》下屬的中國經濟網、上海的東方網和廣東省的南方網等很多著名新聞網站都辦有英文版。從媒體數量來說,中國目前已形成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共同發展的、頗具規模的對外傳媒體系。我國的一些對外媒體,尤其是人民網、新華網,已在國外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或產生較大影響。
我國這些對外媒體擁有政府的官方渠道,對政策和重大事件信息的掌握具有權威性,無論在國際政治中的重大時刻,還是在介紹本國概況、發展動態等方面都具有明顯的優勢。但由于我國同外國尤其是西方國家在文化背景、意識形態、社會制度等方面迥然不同。官方信息源不符合國外受眾接受習慣。對于崇尚自由民主的西方受眾來說,凡是對貼上“官方”標簽的媒體,總是要持懷疑態度。而且一部分網絡媒體的新聞報道確實政治色彩較濃。我的建議是媒體在對外傳播過程中,可以嘗試以接近西方風格的模式進行傳播。比如突出信息性、資料性。以權威的信息、數據資料向世界展示中國作為開放、合作、負責的大國的形象。在具體報道中盡量中立、平衡、多角度的進行報道,避免眾口一詞和過度的宣傳和“官方”色彩。
公共渠道:增強公共外交意識
網絡傳播的發展使公民的聲音有了更多的傳播渠道。信息化背景下,公民和公民團體越來越多地參與國際政治。各國政府正紛紛把通過信息傳播和文化交流活動同國外公眾溝通,視作其外交戰略及其所追求的目標之一,通過一系列形式對國外民眾展開外交活動,即“公共外交”活動。
網絡傳播案例研究范文6
1998年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最早規定了避風港原則,美國國會的報告表明避風港規則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明確服務提供者可能的版權侵權責任,使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準確預測法律風險的情況下,正常經營和發展信息產業。第二,建立一種激勵機制,鼓勵服務提供者與版權人密切合作,共同應對數字網絡環境中的版權侵權問題,有效制止網絡侵權行為的蔓延。也就是說,在計算機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避風港原則是為了要在信息技術產業發展和保護版權人利益之間找到平衡點,既避免網絡服務提供商承擔過多的責任,最終把成本轉嫁到用戶身上,又防止侵權者通過網絡大肆侵犯版權人利益,阻礙其創作的熱情。從司法實踐看,自《千禧年數字版權法》實施以來,美國法院處理有關避風港的案件只有20多個,這說明避風港規則在美國得到了良好的運行,為版權人和網絡服務提供商之間矛盾的解決提供了可行的標準。我國自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頒布實施以來,作家、歌手及影視版權人訴網站的案例不減反增,而且各法院對網絡服務提供者援引避風港規則進行抗辯的認定也不相同,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使得避風港規則的效果不盡如人意。
一、原因分析
為何相同的制度產生的結果卻如此迥異?首先,兩國的立法背景不同這種生搬硬套式的引進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此外,我國在立法過程中既未完全引進避風港規則的精華之處,又未能對其缺陷加以完善,以致我國的避風港規則在實行的過程中爭議不斷。下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立法背景
美國版權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包括直接侵權責任規則和間接侵權責任規則。美國《版權法》第106條為獨創性作品的作者設定了一系列的專有權利,其中包括復制權、表演權、展示權、發行權等。任何個人未經版權人授權而對其作品進行復制、表演、展示等行為直接侵犯了版權人的專有權利,是直接侵權人,應承擔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責任是嚴格責任,即責任的承擔不需考慮侵權者是否知道或其主觀意圖如何,但是侵權意圖的有無會影響承擔賠償的額度。在美國版權法理論中,間接侵權是相對于直接侵權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為人未直接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但是其行為與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被法律界定為侵權行為。在前《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時期,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服務提供者因提供網絡服務引發的侵權現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有的是直接侵權責任,也有的是間接侵權責任。已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案已經不能夠應付在紛繁復雜數字網絡環境下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問題。因此,在《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沒有出臺之前,服務提供者因其服務行為承擔何種責任是一個在法律上復雜且不明確的問題。這無疑加重了網絡服務提供商的侵權風險,增加了信息行業的發展成本,加重這一新興行業的持續發展的負擔。在此背景下,國會通過鼓勵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版權人進行一系列激烈的談判與協商,最終對雙方利益進行平衡出臺了在線版權侵權責任限制法案(該法案歸入《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第二部分),它設立了為美國首創,并為其他國家紛紛借鑒的避風港規則。使得符合主體要求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享有一定的責任限制,確定了其風險的承擔。
雖然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并且與國際標準一致,但是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起步較晚。在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出臺前,只有2001年經修改的《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保護,而且在《著作權法》中規定,對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和保護方式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也就是說在知識產權保護捉襟見肘的大背景下,作者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是難以達到像美國這這種知識產權大國的水平。此外,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歷史較短,公民的版權意識淡薄,侵犯著作權的情況頻發,盜版橫行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例子。版權意識淡薄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利益的驅使下忽視了對版權人權益的維護,使網絡擴大了侵權人對權利人的侵害。在此背景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應運而生,正如《條例》第一條所說,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也就是在網絡服務提供商和權利人利益失衡的情況下,通過立法維護弱者權益。
通過以上對比不難看出,美國避風港規則的確立是在網絡服務提供者與權利人勢均力敵的情況下,以促進信息產業持續發展為宗旨而產生的。而我國是在后者明顯弱勢的情況下,出現在以保護權利人利益為立法目的法規中的。立法背景的差異在規則中并沒有體現,其中移植的因素顯而易見,這也就使得實踐中問題的出現不可避免。 (二)內容分析
我國的避風港規則從美國移植而來,美國避風港規則內容本身的缺陷加之我國立法過程中的不適當變動,使得我國避風港規則難以實現立法目的保護權利人權利。
第一,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并未完全采用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所規定的有關避風港規則適用的一般性條件。《千禧年數字版權法》規定要受避風港的庇護,網絡服務提供者必須滿足的基本條件之一是采用并實施了停止為侵權者服務的政策。該政策包括兩方面的內容:(1)采用并公開關于在適當的時候對重復侵權者停止服務的政策。如在網站上發表聲明,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會對多少次以上的重復侵權者停止服務;(2)以合理的方式執行這一政策,如建立健全的通知舉報制度,包括指定接收侵權通知的人,正確的聯系方式等,并在知道有某一反復侵權的用戶存在時,或者在收到合格的對某一侵權者的多次舉報后,停止實施對其的服務?!缎畔⒕W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雖然規定了幾類不同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適用避風港規則的條件,卻沒有規定類似于上述條款的一般性條件。這就導致重復侵權行為難以避免,服務提供商經權利人合法通知后對侵權作品進行刪除,刪除后侵權人可以繼續上傳,侵權人上傳作品的時間要遠小于權利人和服務商發現及刪除的時間。這就使得權利人權利的保護面臨著一個尷尬的處境:服務商有義務按照權利人的合理要求刪除侵權作品,可是又不能夠保證其所提供的網絡服務不再出現同樣侵權的情況。在網絡服務鋪天蓋地的存在于我們生活中的時代里,用戶通過無償的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將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利益,阻礙知識產品的創作。
第二,避風港規則的一個關鍵部分就是通知刪除程序。即在版權人發送合格的通知的情況下,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做出反應,移除被指控侵權的材料或者屏蔽對材料的訪問,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不管是美國的《千禧年數字版權法》還是我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都規定了通知的內容,但是實踐中對不合格通知界定卻存在著爭議,如正是由于對不合法通知法律效果的認定不同,導致了案件情況基本相同的環球唱片有限公司等11家唱片公司訴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雅虎中國網站的所有者)案和7大唱片公司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案出現了截然相反的結果。前一案中法官以雅虎未盡到注意義務為由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而后一案中法官卻認為不應讓百度承擔過度的審核義務為由判決百度勝訴。
第三,通知刪除程序中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對侵權作品予以刪除,但是對及時的時間到底是多長我國立法卻沒有規定。美國參議院委員會關于通過《千禧年數字版權法》的報告中建議,不同的技術情形或變化的情況可能需要制定不同的迅速回復的時間標準。在某些情形下,第三方侵權者所的享有著作權的圖片可能在24時之內導致其他用戶數以百萬計的下載量,在這種情形之下可能要求服務商的迅速回復在4到5個小時之內。相比之下,其他情況也許應當延遲回復時間,比如服務商覺得有必要咨詢律師。因情況不同而適用不同的時間標準。而我國卻缺少關于這方面的規定,導致的惡果是除部分服務商刪除不及時外,更有服務商惡意拖延對通知的審查時間,擴大作品的非法傳播范圍,侵犯權利人利益,更有甚者如熱播影視的權利人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
二、完善建議
筆者根據以上對比和分析就我國目前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提出相應建議。
第一,避風港規則的適用應以保護權利人權利為本位。正如前文所述,我國避風港規則是在力量對比失衡的情況下產生的,而且,隨著科技的進步網絡服務提供商控制侵權的能力日漸增強,而權利人維權的境況卻沒有得到好轉,所以,在適用避風港規則的實踐中應當更加注重保護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模糊地帶,要多做有利于權利人的解釋,在確定侵權的案件中應加重服務商的賠償標準,簡言之,法官應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內適度的做有利于權利人的判決。
第二,對不同情況不合格通知的認定設定靈活的標準。不合格通知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關鍵在于該不合格通知是否會影響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的主觀認識狀態,也就是說,若果該不合格通知雖然沒能完全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但是并不影響對侵權行為的認定則應判定其有效,反之則可以視為無效。但是,對于不合格通知的也應分情況處理,對于明顯屬于惡意提供的可以直接判定無效,而對于那些因為權利人疏忽或能力不足導致通知不合格的,服務商應組織專門人員提供幫助和指導,使權利人免于因為法律知識或其他方面知識的欠缺遭受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