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1

關鍵詞:國家治理;經濟責任;審計;研究

中圖分類號:F239.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2-000-01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要求隨著時代的發展和進步也在不斷地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更加的繁多和明確。國家的審計的思想必須從與時俱進,不斷完善審計的職能,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逐步的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覆蓋面,完全的展現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

一、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和意義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最初的探索起步,到后來的發展推廣,再到最后的深化發展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從國家治理的角度出發,已經不斷創新發展成為了我國的獨特的一項審計制度。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決策的制定奠定了有效的基礎,同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也在經濟政治層面上,為國家和人民大眾服務做出了貢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有助于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的發展,防止。

二、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合理體現在經濟責任的審計的作用主要用于監督干部的權利工作,旨在治理腐敗,防范。這一定位導致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不能完全的發揮致使經濟責任審計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限制。實質上,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主要是強化干部的責任意識,積極響應國家的號召積極地進行黨風廉政建設,但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不能僅僅局限在黨政上。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大目標是滿足治理國家的需要,協調各部門的發展,通過事先預防,事后警告和問責等方式來積極推動國家建設過程,而這往往是極易被忽略的。

2.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不完善表現在不能明確界定問責的目標。依據我國在階段的基本情況來看,國家對于職能部門的領導的權利和義務的界定沒有明確的劃分也沒有明確的界定其相應的經濟責任。一般來說,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該參照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書來進項考核來評價領導干部的責任,以此來確定個人的責任。但是由于責任的分工不明確,或者責任人的雙重職務導致了審計責任的內容缺乏明確的范圍,給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人員的工作帶來了困難。

3.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體系存在漏洞,使經濟責任審計的標準無法對相關部門或者機關的權利進行有效的制約。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責的焦點和核心不明確,導致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以明確,難以找到責任人也難以確定責任人該負何種責任。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不明確性還表現在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責任的落實情況。即使是明確了責任人和審計結果,在落實責任的過程中,由于審計部門不具備影響干部任職和職責的權威,審計的結果具有時效性的限制,歸責受到了拖延和阻礙。種種的障礙不僅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帶來了困難。

三、應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的對策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定位

國家治理的主要對象是政府部門。此外,社會和市場也是國家治理的目標。合理定位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功能需要充分認識國家治理的目標,不能僅僅將眼光放在政府部門的整治上,要充分的協調國家治理的對象的關系,統籌兼顧,保障各個部分都能有效的工作,緊密互動,避免出現權利濫用的情況,達到對國家的經濟進行綜合的治理的目的。推動國家經濟審計發展的動力就是協調各個對象之間的利益關系,因此合理定位經濟責任的審計功能,不僅能保障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常進行,也能確保國家治理進程的有效推進。

2.細化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包括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國家治理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是對國家經濟和國家政治以及國家文化的諸多方面的綜合審計。為國家進行綜合的經濟治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據。政治和文化中涉及了經濟的因素,經濟領域也包括了政治和文化的概念,三者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經濟審計的內容應當在今后的審計過程中明確的指出。在今后的經濟審計過程中,明確責任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應盡的義務。打破傳統的審計的模式,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當下的政治和文化因素,擴大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明確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的個人責任和集體責任,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維護國家治理秩序的穩定。

3.制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

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根據實際的審計情況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間接影響著國家經濟審計的質量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效率。制定適當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有助于國家治理政府和市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分配政府職能權利。選擇經濟責任審計標準還有助于降低審計過程中的風險,為國家制定合理的經濟審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應當具有先進性,與時代相結合,打破形式主義,突破傳統局限,以維護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為目的,結合實際的經濟責任審計情況,分出層次,督促部門領導在職權范圍內工作。

四、總結

總而言之,國家治理角度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做到重點突出,任務明確。盡量避免審計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積極調動審計相關的部門協調工作,共同參與。依據國家實際的情況,制定適當的審計的標準,不斷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體系結構與制度,優化經濟責任審計的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戚振東,尹平.國家治理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發展創新研究[J].學海,2013,(2):129-135.DOI:10.3969/j.issn.1001-9790.2013.02.017.

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2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建立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1

長效機制,指保證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這個體系是規范且穩定的,也是推動制度運行的動力。不僅要將機制與制度在之間聯系起來,還要出于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個體和組織。尤其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此方面長效機制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監督功能過于弱化,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有些黨政領導干部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大多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形式。而有的則是在審計工作沒有完成時就已經開始任命了。審計人員在針對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經常會出現審計結論難下,審計報告難寫等現象。不能較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對象。尤其是一些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這樣一來就不能充分利用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作用,從而審計監督功能也因此被弱化。除此之外,我國在數十年前就曾頒布過關于黨政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等規定,甚至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都涵蓋其中,雖然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國家給予了法律規定,希望能借此使經濟責任審計在未來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但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已經不能依靠數十年前所頒布的條規,一些公示制度,責任追究制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無法及時提供審計資料,審計工作時間過于緊迫。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較廣,屬于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并積極配合審計方。要積極的幫補審計方獲得審計資料,并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但有時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被審計單位無法提供需要的審計資料,使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受到嚴重影響。一般形成上述原因的大多是被審計單位正處于人員調動時期,審計檔案資料沒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導致在接受審計的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供給對方審計資料。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操作過程,其中包括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及經濟責任評價,需要對全面審計被審計人的所在單位和各項業務。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配備相當的專業人才和寬裕的時間。但目前情況則是常常出現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現象,干部的免、審、任三者間的時間差較小,有關部門審計工作時間段且又十分緊迫,還要對審計方案中所涵蓋的重點審計內容和范圍要審查清楚和透徹,以致所有審查工作都積壓在一起,使審計工作的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措施

(一)界定法律責任審計職能,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督查機構。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法律的保證,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地位是推動其發展的關鍵。可以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來劃分法律責任范疇,在審計機關中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則是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和制約。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政府依然沒有對其過多的重視,極度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導致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機關因為沒有法律支持,使審計工作質量受到影響。所以,明確和界定審計、組織及紀檢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只能,爭取做到依法行政。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明顯特點,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內在要求是有效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完善和建立監督與服務統一和諧的責任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提高在于建立有效的自我制約,外部性問題的內在化通過利、責、權來明確界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獨立的監督機構,其監管和監察都有具備獨立性。黨政人員要規范和約束行為,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給予嚴厲警告。保護審計對象的權益要做到依法審計、依法查處。

(二)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關聯性。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不規范的和非制度化的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相關實踐證明,如果政府黨政干部重視經濟責任審計,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它會用權利來著重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反之,經濟責任審計只是走“過場”而已,并不能發揮其真正作用。所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和發展需要合理和良性的制度來保證審計的時效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要選擇適合國情發展的責任審計模式,推動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制度間的平衡。建立科學和規范的獎勵和評價制度,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在評價標準方面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及公開化。經濟責任審計動力來自外部的激勵和審計主體社會地位的提高。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獎勵和約束機制,成為審計監督中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手段,不管是政府哪方面人員,都要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觀念,對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活動要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除了要完善獎勵和約束機制,要平衡制度間的聯系。如均衡公正與效率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服務,其手段多種多樣,如果把手段當成目的,那是混淆概念,只有統一目的,才能不讓偏差出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均衡服務供給與有效需求;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分擔問題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關鍵性因素,不僅要適應有效需求的狀況,還要滿足供給體系,保證兩者和諧統一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不斷遞增,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加重認識,這也是保證財產安全和完整的前提。經濟責任審計展現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在健全黨政干部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是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性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經濟審計長效機制,要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間的平衡,使其發揮更大的功能。

參考文獻:

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3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人員 對策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突出問題

(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認識不到位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審計工作人員主要是審計和會計專業方向的財務人員,而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復雜的項目,涉及的內容廣泛,除了財務方面的問題還涉及到其他的方方面面,這就需要熟悉各個方面的復合型人才。其次,經濟責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不高,部分人對實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端正。

(二)審計質量不高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范圍廣、內容多,專業要求高,因而需要大量高素質專業能力強的審計人員開展工作,保證審計的質量。而在實際工作中,存在著審計力量不足與審計任務繁重的矛盾,以及審計人員素質無法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求的問題,影響了審計的質量。

(三)審計風險較大

在實際審計工作中,由于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審計成本的制約性等方面的限制,審計人員往往很難收集到足夠而直接的證據,雖然《暫行規定》中要求被審計單位要“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但是被審計者相關的會計資料未必真實,當然難保所得證據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四)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

首先,為規避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往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針對性、空乏、無深度,比如“基本合規合法”等“中性”的審計評價,致使審計結果的運用程度差。其次,審計評價重點難確定。領導干部一般任職時間較長,期間所從事的經濟活動往往很多,如果對其進行逐項審計、評價必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和人力。

二、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審計立法層次較低

目前,關于經濟責任審計最有權威或層次最高的法規性文件有《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審計署關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細則》、《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有關部門協調與配合的意見》等幾個法規性文件。這些法規性文件不僅立法層次不高,而且也不具備立法的特征。

(二)審計獨立性缺失

我國現階段的干部管理任命基本上實行委任制,單純依靠行政手段任命干部,這導致領導干部權力過于集中,甚至能夠駕馭審計權力,使得審計難度陡增。加之我國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實行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由于獨立性的嚴重缺失,對領導干部公共受托經濟責任的評價自然效果較差。

(三)審計人員處境尷尬

現階段,審計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評價的認識上往往存在著兩種偏差,一是表現為怕承擔風險,怕得罪人。二是表現為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期望過高,希望評價能面面俱到,使審計結果報告變得冗長、繁瑣,并且增大了審計風險。對審計機關來說,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都是地位高、權力大的領導干部,這樣開展審計工作存在難度大、風險大和壓力大等問題。

(四)聯席會議制度執行不力

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紀檢、監察、審計、人事等多個部門聯合組織協調實施,并由這些部門組成的審計聯席會議對審計的組織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和指導工作?,F實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是一個比較松散的組織,審計機關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缺乏互動性,導致各自信息交流不通暢,信息反饋少,使得各部門未能形成一致的審計目標,影響審計機關的工作效率和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結果的利用。

三、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對策

(一)建立健全法規制度,使經濟責任審計有法可依

完善法律體系,改善審計執法環境。一方面要加強對被審計對象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監管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強對審計人員承擔審計責任的監管力度。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其運作規范。明確相關單位的具體職責,建立審計與紀檢監察、組織、財政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部門的協調配合。

完善落實整改制度。加強審計機關對審計整改情況跟蹤檢查的責任意識,建立健全整改情況、整改督查、整改責任追究、整改結果公示等制度。一是審前告知整改制度,以自查促整改;二是審后督察整改制度,以督察促整改;三是審計整改公開制度,以公開促整改;四是整改情況上報制度,以報告促整改。

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承諾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一方面,要求被審計單位相關負責人做出書面承諾,保證所提供的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可靠。另一方面,建立審計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審計人員依法辦事。

(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

改變審計主體的隸屬關系。經濟責任審計要想取得更加明顯的效果必須有更加廣闊的發展平臺,這需要不斷提高審計機關的獨立性,改變其隸屬關系。改革審計體制,建立起立法型和司法型相結合的心的審計體制,讓其接受人大的領導及對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

強化干部考核任用。應強化干部考核,做到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相結合,政治標準和業務標準相結合。同時,干部的提拔任用應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創新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提高審計的公信力和執行力。在組織體制上,實行“統一管理、分級監督、對上負責”和“誰管理誰審計、誰審計誰負責”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模式。在工作方式上,將經濟責任審計與風險管理及內控評價有機融合。

立法保障審計的獨立性。一是要修改憲法,賦予審計機關獨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具有完整意義的國家審計法;三是將最高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從各級政府中脫離出來,單獨立法規定其組織程序和機構設置;四是設立專門的審計財政預算法案,保證審計財政供給等。

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4

實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加強干部監督和管理,推動領導干部認真履行職責,增強干部廉潔整潔勤政意識都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當前的審計工作中,存在著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復審計的問題。雖然各級審計機關在審計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結合,但多數審計機關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沒能考慮到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要求來收集、保存相關資料,浪費了審計資源。另外還存在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相對集中與年度計劃發生矛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量大與年度任務發生矛盾等方面。

審計機關只有從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統籌安排、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過程中對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資料的收集、經濟責任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結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的有機結合。同時,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還應注意參考內部審計的成果和利用內部審計人員資源。要使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具體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經濟責任審計要納入年度審計計劃中,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單獨理解為領導干部離任一次性審計,應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定期進行審計,各部門的主要領導任職二至三年即審計一次,等調動、離任時再審計一次,這樣做,組織部門就可以根據領導干部的任職時間的長短有計劃的提出年度委托審計計劃,每年末審計機關與組織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召開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確定下一年度的審計對象,對象確定后組織部門向審計機關提出一份委托審計名單,并且這個名單中列出了哪些審計對象為本年度優先安排對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審計機關根據這個名單結合制定全年審計工作計劃時予以參考,凡是上級指令性計劃涉及的單位及其他常規審計涉及到的單位可以與經濟責任審計統一安排在年度計劃中,任務安排通常是屬于哪個部門的審計范圍,由哪個部門承擔經濟責任審計任務。

二、經濟責任審計要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相結合。在沒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應注意在財政財務審計中結合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作好審計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記錄,建立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內容臺帳,不斷積累每年審計資料,以避免重復審計,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根據具體情況再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對以前年度常規審計中所忽視或遺漏的重要經濟活動或群眾新反映的問題的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相互促進,相互檢驗,盡量避免審計風險。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的情況下,具體做法是:一是兩項審計同時實施。為理順審計行政關系,避免審計處理的主體錯位,例如實施市長(縣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在向市、縣政府送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的同時,還應分別向財政和地稅部門送達了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通知書,以確保兩項審計同時開展,減少重復審計。在審計實施階段,將兩項審計結合起來,同時進點,同時進行,相互銜接,具體做法是:按照兩項審計事項的不同目的,不同側重點,作出兩個實施方案。在實施審計時,對問題的查處是相同的,但經濟責任審計要求以責任的評價、界定為主,其他事項的審計以項目的要求為主。審計結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寫出審計意見書或審計結果報告。這樣對一個單位的審計就可以完成兩項任務,出具兩套審計文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又完成了其他審計事項,既避免了重復審計,又減少了審計成本。二是在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專項資金等常規審計中,努力深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容,全面體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在重點對事關全局的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總體完成情況進行核實的同時,對審計發現的重大問題的責任主體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并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積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礎數據。三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的支持和配合,上級審計機關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積極利用以往的審計成果,下級審計機關應積極主動配合并提供相關的審計資料。

三、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為了更好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做到心中有數,要建立領導干部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對每一名領導干部建立一套審計資料檔案,通常用兩種辦法來進行,一是對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審計時,要求各個審計組把查出違規違紀問題,分清責任,記在該單位領導的名下,審計機關建立臺帳,計算機儲存。二是每年在對各項專項資金跟蹤審計時,也對其專項資金發放、使用的主管部門的領導注意收集資料、這樣審計機關對轄區內各主辦局、鎮、街道主要領導干部哪年任職、哪年在審計中發現的有什么問題,原因是什么,領導干部本人應負什么責任都記錄在案,形成經濟責任審計檔案,當組織部門委托對其經濟責任審計時,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審計成果,節省了審計時間,特別是對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已把在職期間尚未審計的這段時間再審計一遍,解決了任務量大的矛盾。(作者單位:江西省審計廳)

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5

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目標要求,把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與被審計者經濟責任相關的情況查深、查透。重點要審查六個方面的內容:一要審查被審計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嚴格執行年度預算,超預算是否經過的審批;二要審大經濟決策落實情況,重點關注經濟決策的程序及是否存在由于決策失誤而造成的損失浪費;三要審查單位資產管理情況,重點關注單位資產異常增減變化和保值增值情況;四要審查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重點關注有無隱瞞、轉移收入、私設小金庫和擠占專項資金、亂發獎金補貼等違反財經法規問題;五要審查被審計對象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個人遵守廉政規定情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違規開支和利用職務便利占用財物、等行為;六要審查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執行是否有效,財務機構人員配備是否到位、合理。

經濟責任審計的局限性

(一)審計缺乏自主性,項目安排的科學性有待提高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審計部門可以自行安排審計項目,然而目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必須有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等部門的委托才能進行,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審計缺乏自主性,陷入被動審計的局面。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任免領導干部時,審計部門是不參與的,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對時間的要求又比較高,從而實際工作中容易造成積壓任務,無法全面按時完成委托事項,無法保證審計質量,也帶來了較大的審計風險。另外,不少領導干部任職時間比較長,只在離任后才接受審計,容易形成走過場的局面。

(二)經濟責任界定難,審計風險較大

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做出錯誤審計結論而導致的相關組織或人員承擔法律責任和相應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在審計過程中,以人為審計的對象,必然伴隨著極大的風險,如:審計過程中可能違反程序、采集證據不當、查證不實或定性不準等風險。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度大

在實際工作中,評價經濟責任審計要比評價其他審計項目困難得多。主要是因為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經濟責任評價依據,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致使評價存在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而且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對被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應負責任的范圍與性質等缺乏具體的分析與評價,同樣也給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和界定增加了難度。

(四)經濟責任審計存在滯后性

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大多是由于各種原因在離任時才進行的。但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滯后現象是由我國政治體制及組織人事制度決定的。并且在未宣布之前,領導干部的離任還有其特殊的保密性,同樣給離任前審計造成相對的難度。

(五)部門相互協調配合不夠,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之間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在相互溝通、共享資源方面做得還不到位,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

(六)審計技術滯后

經濟責任審計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審計機關經過多年實踐雖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是審計方法仍然相對單一,審計技術手段相對滯后。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大部分被審計單位電子化、網絡化、信息化的程度越來越高,而審計機關的計算機普及運用、軟件開發及網絡建設均相對滯后,與被審計單位極不對稱,審計工作仍以手工查賬為主,依靠內控制度來開展測評、核對、盤點、函證等審計工作,審計方法與手段仍然缺乏剛性,其監督力度難免大打折扣。

(七)審計主體綜合素質欠缺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兼容審計、監察、管理、監督等多種職能的更高層面的綜合監督形態,對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基本的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外,更要具備對事物判斷和分析的敏感能力、洞察能力。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不確定性,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處的行業不同,審計時的工作重點就不盡相同,這樣就要求審計人員有較高的綜合素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時間不長,擁有較高綜合素質的審計人員不多,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多局限于傳統的財務收支等方面的審查,無法深層次的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使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處于一個較低的層次。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一)提高重視程度

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資產保值增值、財經紀律執行等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干部提供依據。經濟責任體現的是一種受托利益關系,反映了當前經濟發展與經濟管理的需要,因此經濟責任審計同樣要突出中心、服務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力求將財務收支、目標考核、民主測評結合起來,對領導干部任期內應承擔的經濟責任予以明確劃分,盡量規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二)逐步做到離任必審、先審后離

如果離任不審就會職責不清,無法追究責任。如果先離后審,就會使審計流于形式,對離任領導缺乏約束力,同樣會帶來不應有的損失。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須先離后審,也必須按照先離后審再任命的組織程序,切實做到審計結果出來前不得完成實質接工作,必須明確應由離任者本人承擔的經濟責任。只要被審計單位和離任者本人能夠積極配合,審計工作就會處于主動地位。只有做到這一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作用才會進一步凸顯。

(三)加大部門協作,搞好經濟責任審計的科學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項目應先經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再由組織部門委托審計部門予以實施。既要充分滿足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重點要求,考慮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又要考慮當前審計機關的承受能力和現實條件,盡早提出委托建議。紀委、組織、監察、人事、審計部門應及時交換意見,共同參與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確定,合理安排審計資源,使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有重點、有秩序地進行,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走過場現象的發生。

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范文6

一、應該以合理確定審計時機為前提,使成果利用與干部監督管理相結合。

為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干部任免的參考依據,充分發揮其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應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機,防止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監督管理相脫節。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時機有以下幾種方式:

(1)、實行“先審計后離任”方式。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程序,是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的有效原則和手段,它能非常準確地評價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提高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程度,為組織人事部門任免干部提供準確的依據。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不明顯,主要是一些審計結果對被審計單位、對被審計者本人觸動不大。究其原因如下:一是實際工作中,大部分領導干部先離任后審計,除非[!]是觸犯了法律,否則審計結果對被審計者本人并沒有什么影響。被審計者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已經不負有整改的責任了,而接任者是否整改,則要看接任者自身的責任心。先離任后審計使審計的結果嚴重滯后,影響了對成果的有效運用。

(2)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再任命”方式。這種方式能夠增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影響力和威懾力,提高其權威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能達到較好的效果。如:對調任新崗位任職的領導干部,應當按規定辦理工作和經營財物交換,并寫出任期經濟履行情況報告,新崗位作為職務,審計后,再作正式任職,對免職、辭職、退休的領導干部,實行“先離任,后審計”,對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3)、實行“先審計,后任免”方式。如:對群眾意見大,舉報多、疑點多、問題不清的干部,嚴格執行“先審計,后任免”,即“離任者”先離崗待命,待審計后依然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做出安排。

(4)、建立健全經常性審計機制,將監督關口前移,實行任中審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相結合。對納入經濟責任范圍的領導干部實行任期內定期審計,兩年至少審一次,重點單位實現年度定期審計,并建立健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庫。審計部門、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應相應建立自身的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檔案。審計部門按照審計規范建立自身的結果檔案,有利于及時了解、全面掌握審計對象的基本情況及其動態;組織部門應在收到審計機關報送的審計結果報告后,及時登記,提出處理意見,報送有關領導;并將審計結果與干部的使用、考察結合起來,表彰盡職者、查處違紀者;紀檢監察部門也應將其歸檔,作為領導干部追究責任和查辦違紀違法案件立案的依據,并及時將案件的處理結果反饋給審計部門,以便于審計部門進行歸檔。離任時利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未審計的時段集中審計,形成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定期審計與集中審計相結合的經濟責任審計機制。這種審計方式不僅能達到審計目的,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揚長避短,防患于未然。

(5)、實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相結合。首先,要與日常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同級預算執行審計各專項審計相結合。實施審計時,將審計結果存入數據庫,為經濟責任審計做好準備,做到一次進點,滿足多項要求。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要與審計署、省審計廳安排的審計項目相結合,有些可同時結合對單位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一并進行。

二、以規范成果轉化機制為關鍵,確保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經濟責任動態檔案,對領導干部進行動態管理。審計部門要建立經濟任審計檔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情況;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檔制度,將審計結果報告放入領導干部實際檔案,作為干部管理的終身參考依據;紀檢監察部門要建立廉政檔案,把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另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五部門要共同開發數據庫,分級分層次建檔,統一規范,信息溝通,共同作好審計成果轉化工作。

(2)、通過制定法規把干部任免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凡正職調動其審計要同其它材料一起上報,作為研究干部任免意見的直接參考數據,要特別強調沒有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研究干部任免,防止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與干部管理監察相脫節的現象。

(3)、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制度。從利用原則、程序及內容上明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的權限與職責,并對審計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饋方面作明確統一的規定。在利用原則上,按照黨管干部和分級、分職能管理的原則,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負協調;在利用程序上,強調各相關部門在接到審計結論后三個月內負責落實、利用、并將利用情況報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組辦公室;在利用內容上,要求各相關部門在各自權限內依法予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利用情況分別歸入審計檔案、干部實績檔案、廉政檔案。

三、以加強部門協調為保障,促進審計成果利用

(1)、建立領導保障機制。要形成以地方黨委、政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為決策層,組織、紀檢、監察、人事、審計組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為協調層,審計機關業務科為操作層的工作體系。各層的職責是:決策層負責決策和提出經濟責任審計任務和重大事項安排;協調層負責召集部門聯席會議,研究

落實年度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有關事項;指導層負責分配工作計劃,指導業務開展;操作層負責實施審計任務,并保證審計質量。通過各部門密切配合,緊密協調,形成整體聯動機制,確保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2)、建立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機關承辦、紀檢監察機關督辦、部門負責其責的協調機制。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結束后,分別向黨委、人大、政府及聯席會議提交審計結果報告,對經濟負責人提出管理使用建議;組織人事部門重點抓好審計計劃的安排和成果運用,把經濟責任審計納入干部管理、使用、監督的全過程,把審計成果作為對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是經濟責任審計與黨風廉正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有機結合起來,加強對審計中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的查處,并將查處結果作為考核領導干部廉正建設情況的重要內容。同時,針對審計部門發現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措施,司法部門對審計部門移交的案件要依法做出刑事處理,相關部門要利用審計成果把評先樹優、獎懲兌現以及人民來信來訪反映部門經濟問題的案件相結合。

(3)、強化審計成果利用力度。要明確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調任、轉任、輪崗等事項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調離手續;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并且在一定時期內,對重新發現問題的,要繼續追究責任。特別是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由于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所在單位在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使用或資產負債損益及個人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嚴重違紀違規問題的,不得提拔重用。

四、以完善法規制度為重點,強化審計成果利用

(1)、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蛾P于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第九條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可以采取適當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圍內實行公告或進行通報”。將審計結果進行公告是一把雙刃劍,即是對審計機關審計質量的考驗,也是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者存在問題的曝光。將審計結果在被審計單位內部公告,或者對社會公眾公告,是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在對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產生巨大壓力的同時,也會對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從而達到了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和要求。有利于促進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者及時迅速進行整改。將審計結果、領導干部應負的經濟責任、處理意見,在被審計單位一定范圍進行公告或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的威懾作用。另外,應將審計責任審計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告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透明度。

(2)、建立對審計決定的跟蹤檢查和落實機制。審計機關應明確專人專職負責對審計報告的督促檢查、跟蹤落實工作,將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年度崗位目標責任制的重要考核指標,實行科室負責人和審計組長責任制,把落實審計決定作為評價審計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審計機關作出的經濟責任審[:請記住我站域名/]計決定,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在3個月內執行完畢,對不能及時執行的要視情況分別采取談話督促、報告政府、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或利用法律手段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保證審計決定落到實處。

(3)、逐步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案件移交、查處跟蹤機制。加大對案件移交、查處跟蹤的力度,對審計查出的重大經濟問題要敢于碰硬,該移交的堅決移交。同時,對移交案件要及時了解辦理情況,一定要跟蹤到底,不能不了了之。

(4)、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審計部門同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司法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部門之間相互協調、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規范、防止出現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偏差等方面的問題,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5)、建立審計結果利用情況監督機制。成立由人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組成的機構,及時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控制,確保審計成果按規范程序利用到位。

五、以嚴格成果管理為基礎,規范審計成果利用。

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管理,是指審計成果報告形成后的報送、存檔、宣傳及保密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的總稱。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不同于一般審計項目的審計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協調相關,如果管理不好就會影響多方面的關系,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應當高度重視。

(1)、要嚴控審計成果的抄送。審計機關應分別經濟責任項目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抄送、防止造成審計成果的漫散、泄密。

(2)、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都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保管利用制度,建立經濟責任審計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要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檔案信息管理系統的聯網工作,達到成果共享的目的。

(3)、對審計結果的利用要區別對待,注重謹慎性原則。慎重確定使用方式,注意不用情況的區別和聯系。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