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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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緊急程度

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文1

目前,我國現行的一些防災抗災救災的法律法規,還沒有達到系統化、條框化,完整化的程度,也沒有充分發揮指導性作用。2013年4月,我國四川省雅安市蘆山縣(北緯30.3度、東經103.0度)發生7.0級地震。多災多難的四川人又一次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我們為四川同胞的不幸沉痛默哀的同時,也看到我國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和突發公共事件法律體系的不足。公共突發事件法律體系和應急機制的缺陷導致了突發性事件責任歸屬不清、緊急處置程序繁瑣、快速反應能力差等問題。所以,確有必要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體系進行探究,及時填補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漏洞,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制和運行機制建設提供依據。

一、我國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我國在應急管理領域的立法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應急管理法律體系正逐漸形成并趨于完善,與之相配套的應急管理制度也已初步建立。特別是在2007年,我國頒布實施的突發事件應對法,使得該法成為了我國應急管理的基本法,從而使各行各業以及各種領域的單行應急法作為補充的應急管理法律體系逐步形成。目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主要由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立法、災難性事故立法等方面的組成。這些法律制度對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我國近幾年來相繼發生的突發事件,引發了一系列的具有顯性和隱性的現代社會問題,對經濟發展產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也日漸凸顯。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突發事件也變得更加復雜、多樣,用現有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應對多變的突發事件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法規之間協調性差

目前,我國現有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比較單一且處于分散狀態,主要采用部門法和行政規章。這種立法體系的優點是,對特定的突發事件都會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行政應急處理機構,如頒布防洪方面的法律,能做到應對洪澇災害時有法可依,并由防汛救災指揮部進行統一指揮操作;頒布防治傳染病方面的相關法令,可以及時指導如何應對突發傳染病危機,并由防治傳染病指揮部進行統一預防診治;頒布相關消防法令,可以從容應對突發消防問題,并由消防指揮部統一領導;頒布地震災害方面的相關法令,可以快速有序的進行搶險救災工作,并由抗震減災指揮部統一管理等。雖然目前的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比較有針對性的解決困難,但這些法律法規分別規定了應急行政機構及其權力,這種分散狀態導致現行的法律體系存在一些問題,如各級政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專業技術的職能部門間無法很好的協調配合,缺乏溝通和協作,只針對自己負責的事項設立法律法規,導致各部門法律法規之間有時會發生沖突,各部門法之間不能相互協調和相互彌補,使各自的力量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整合利用,大大削弱了處理突發事件的合力與合作,無法形成更有力的整體力量。

2.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的內容可操作性不強

因為有些立法在內容上具有抽象性、原則性、概念性的特點,有些法律只強調了上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的指導性作用,只強調縱向關系上的統籌與規劃,強調應急措施上的實體性規定,強調權力配置,而忽視了下級機關和一些有力的社會組織在處理突發事件中的所發揮的重要作用,忽視橫向層面上的配合與協調,忽視對其進行實施程序上的約束,忽視對具體突發事件過程中執行情況的監督和評價。有些法律的具體內容原則性較強,對于具體實施細則、實施方法闡述不多,過于寬泛,與實際情況相脫節,不易靈活運用,可操作性不強。如在地震災難發生后,現行的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沒有詳細闡述事后恢復重建的具體方式方法和救濟補償的標準等。這種只做表面文章而不注重實際執行的法律法規,將不能適應未來社會的發展要求。

3.突發事件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不夠

目前,雖然我國有一些關于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法規,制定了《法》等多部具體的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的法律,但這些法律只適用于應對某一類公共突發事件,不具有規定限制所有公共突發性事件的法律效力。同時還缺乏有關突發事件發生后的重建和恢復工作的法律規定,目前此項工作的開展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不能真正發揮有效的作用,國家法律效力沒有適當合理的延伸到地方政府的措施中,許多地方政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時,不能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合地方實際的法規規章,“一刀切”的現象普遍存在,而制定出的有些法規規章還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我國還需要適時制定用于對突發事件發生后針對其嚴重后果進行善后處理的法律、法規。

4.突發事件執法體系責權規定不明確

對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過程中的行政責權,現有的法律規定的不夠詳盡。缺乏對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特殊職責和特殊權力的明確規定,缺乏應對不同突發事件的具體執行機構的具體職責和具體的執行權利范圍的明確規定,這種法律法規體系可能會造成緊急狀態下權利的擴張、濫用。這樣不僅不利于國家各種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組織和運用,還不利于及時準確的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可能會加長消除危險,度過危機的時間。由于法律法規中責權規定的不明確,容易造成政府在行使應急權力時,超出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授權的范圍,凌駕于法律之上,還容易造成政府在緊急狀態下應對突發事件時的失職、不作為和相互推脫的情況出現。

5.突發事件法律執行過程不夠規范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其法律執行過程不夠規范,缺乏對于整個過程的監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執行不到位,包括突發事件法律執行程序的步驟、執行的方式方法、行政相對人的程序權利等。例如,在突發事件法律執行的過程中,缺乏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在這種緊急狀態下,公民的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例如對私有財產的征用,在緊急狀態解除后,這些征用的私有財產和對這些財產造成的不法侵害是否都得到的公平的補償,對于那些得不到公平補償的公民,是否能夠得到國家賠償,這種救濟程序是否繁瑣拖沓。缺乏對民間自發的救援的法律規范,這種自發無序的救援行動,會造成政府的救援工作的延誤,對政府在最快的時間內開展救援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對于救援資金的運用也存在執行不規范,信息不透明,監督不到位的情況。

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的幾點思考

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健全的突發事件法律體系是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首要要求、執行依據,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完善的突發事件法律體系是及時有效應對突發事件的有力的保障,應急行動有理有據、有力有序、責權明確、執行規范、協調聯動。

1.系統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現有法律資源

隨著《突發事件應對法》的制定頒布,表明了我國在應對突發事件的法律體系中有了最基本最具有指導作用的首要法律,使政府部門在開展救援工作時有了統一的執行綱領。同時還要系統地整合突發公共事件現有法律資源,打破各級部門和地方利益的局限性,對原有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弊端進行修正,對原有法律法規中的不足進行補充,對與《突發事件應對法》有沖突的部分進行刪減和更新。

2.形成科學完善的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法規體系

完善突發公共事件的相關法律。制定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對應且配套的,涵蓋各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法律法規。當不同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就需要根據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先后順序以及應對的方式方法在法律法規作出中明確規定。完善突發事件法律中關于政府在應對突發事件時的具體的職責和權力的范圍,防止其處理緊急事件時失職、推諉、不作為,防止緊急權利超出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授權范圍和非法使用。

3.賦予突發公共事件執法部門更充分的權力

在保證應急措施順利的實施、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得到保護的情況下,通過突發事件法律法規來對政府可以行使緊急狀態下特殊權力的條件、時效等給予明確的規定。還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政府在突發的緊急狀態下所享有哪些權限比非緊急狀態獲得更多的具體的強制性的應急權利,以及明確執行范圍和實施時的附加條件。例如,在那些與緊急措施相沖突的公民權利則應受到適當的限制,如人身自由權、刑事訴訟中的一些訴訟權、住宅不受侵犯權、游行示威權、居住和遷徙自由權等,這些權利在緊急狀態下只有加以限制或中止,才不會對有關機關緊急權力的行使造成影響和阻礙。

4.增強應急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

在突發事件法律法規體系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法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關系到突發事件法律能否順利準確的實施,發揮其法律效力。突發事件應急的實際工作證明了,以法律體系為主的應急制度才是最有效的。原有的一些內容原則化、執行步驟繁瑣、過程不明確的突發事件法律法規,已經不能適用于越來越復雜多變的突發公共事件。因此,在未來突發事件法律體系的建設中,我們要注重結合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具有統一指導作用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急的具體程序和實施細則,加強各級政府機構及相關部門的橫向與縱向的協調配合。與此同時,我們還要仔細研究突發公共事件的發展特點,從中尋找出事件發生規律。針對突發事件在不同時期不同階段的發生特點及規律,制定與其想適應的法律制度。當不同的突發事件發生時,可以迅速找到相應的應急處理法律依據。

5.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違法責任的追究力度

在突發事件法律執行過程中,政府可能會得到更大范圍的法律授權,這里包括一些強制執行的行政措施,有甚時還會逾越一定的法律約束,限制到公民一部分的合法權利。如果這些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不僅會侵犯公民的基本權益,還會給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機。因此,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的應急處理過程中,應當成立專門的行政部門或應急處理監督小組,由其對政府應急權力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著重對應急權力執行的具體環節進行監管。明令禁止政府行政機關在應急過程中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非法侵害。依法加強問責制度的建立,完善與問責制度的相配套的法律依據、各項執行程序,依法保障在責任面前人人平等。做好信息的公開,讓所有公民都參與到問責工作中來,更好的推動問責制度的實施。

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文2

(一)學校成立突發事件應急,全校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突發事件應急由學校及人組成,校長任組長,德育主任為副組長。

應急下列主要職責:

1、指揮教師立即到達規定崗位,的應對措施

2、安排教師的搶險排?;蛘邔嵤┣缶裙ぷ?/p>

3、需要對師生員工疏散,并事件性質,報請迅速依法緊急措施

4、需要對事件現場控制措施

5、對本突發事件的應急程序督察

(二)突發事件后,學校突發事件應急應當“生命”的原則組織,決定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在內向主管報告。

(三)學校各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突發事件應急的工作,各自職責。對組織或的教育教學活動,活動前應有預見,并學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措施,事故,納入學案工作程序。

(四)應急狀態期間,各通信網絡暢通。校內各應當突發事件應急的部署,本(年級段)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服從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督察和。

(五)學校內任何和個人都應當服從學校突發事件應急為突發事件的決定和命令。突發事件涉及的人員,對主管和機構的查詢、檢驗、調查取證、監督檢查及的措施,應當予以。

二、監測與報告

(一)突發事件巡視監測。任何人員都有巡視監測學校突發事件的責任,值周教師、教學活動的帶隊教師、學校安全門衛等教師更有監測學校突發事件的職責,一事件或的突發事件的苗頭,應向學校匯報。

(二)信息報告制度。突發事件或有突發事件的信息,采用逐級匯報制度,事件人應向學校匯報,學校應在向學校主管匯報,并隨時與密切。

(三)學校重大事件報告程序。突發事件,應迅速判斷事件性質,事件性質,向社會、各救治排險機構求救,并向的職能、主管逐級匯報。在指示和未指示前,對事故膳后的現場、證件證物等要保護。

(四)突發事件向外情況,需要經校突發事件同意,在性質的基礎上以集體,主觀臆測、夸大其詞,或者須經鑒定核實后決定。任何人員都瞞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

三、應急調查與救治

(一)突發事件后,校應急及,組織對突發事件調查。對突發事件調查、現場勘驗,控制措施等,對危害程度評估。

(二)突發事件后,在事件調查和現場的,學校應當立即將突發事件所致的傷亡病人送向就近醫院,對無法判斷傷情的傷病員,應報警求救求援。

(三)突發事件后,處室應立即保護現場、疏散、隔離等措施,學生管理,并學生思想政治工作,學生心態和情緒穩定。

(四)突發事件后,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需要,可以臨時停課、放學、疏散等措施,并向匯報事件情況的應急措施。

(五)突發事件后,事件性質,應與涉及事件的學生家長、教師家屬,在條件下,告知事件原因、結果,或者家長救治。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師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則,穩定壓倒一切的原則。

2、誰主管,誰的原則,預防為主,處置的原則。

3、冷靜、沉著,和、合法、公正的原則。

五、重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一)重大火災安全事故

1、學校指揮學生緊急集合疏散,迅速將事故信息報區教育局。

2、學校校園播音系統或鐘聲發出緊急集合信號,組織教師到班級指揮學生按順序疏散,樓道間要有專人組織疏散,將學生帶至遠離火源的安全地段。

3、嚴禁組織學生救火,教師可一切救火設備救火,報告119、120請求援助。

4、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1、學校指揮學生緊急集合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將事故信息報教育局。

2、學校要迅速搶救受傷師生,在最短內將受傷師生送至醫院救治,報警110、119、120請求援助,保護好事故現場。

3、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三)危險藥品安全事故

1、學校危險藥品要求專柜存放,專人管理。

2、在實驗操作過程中的安全事故,學校要將師生疏散至安全地段,迅速將情況報告教育局。

3、在最短內將受傷師生送至醫院搶救,報告119、120請求援助,保護好事故現場。

4、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四)工程建設、危房安全事故

1、學校在建或改建的建筑物要警示牌,設有隔離欄。

2、學校d級危房一律不允許使用,封閉的d級危房要警示牌,設有隔離欄。

3、學校建筑物、危房安全事故,迅速組織師生疏散至安全地段,將事故信息報告教育局。

4、對受傷師生組織搶救,報告110、119、120請求援助,封閉事故現場。

5、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五)特種設備安全事故

1、學校要檢查鍋爐使用情況,鍋爐工的培訓工作,購買特種行業保險。

2、事故后,搶救受傷師生,報告110、119、120請求援助,封閉事故現場。

3、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六)外出大型活動安全事故

1、學校組織外出大型活動審報教育局,經同意后才能實施,學校組織的外出大型活動要制訂安全應急預案。

2、事故后,學校迅速搶救受傷師生,將事故信息報教育局。

3、報警110、120請求援助,保護好事故現場。

4、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七)外來暴力侵害事故

1、學校外來的未經允許強行闖入校園者,學校門衛或保安人員放行,應將闖入者驅逐出學校,并由門衛或保安人員向其發出警告。

2、學校內不良分子襲擊、行兇等暴力侵害時,應先制止、制服,報警110?20請求援助。

3、對受傷師生救治。

4、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八)食物中毒安全事故

1、立即停止學校飲食攤點、食堂的生產經營活動,向教育局、衛生防疫報告,報警110、120請求援助。

2、協助衛生機構救助病人。

3、封存食物中毒或食物中毒的食品和原料、工具、設備和現場。

4、衛生防疫的調查,如實材料和樣品。

5、措施,善后處置工作。

(九)流行傳染病安全事故

1、學校有傳染病癥狀的學生,應立即通知家長將患病學生帶到醫院檢查就診,有傳染病的教師帶病上班,凡患傳染病的師生須經醫院診斷排除傳染后才能返校。

2、學校特殊傳染病,要迅速學校隔離室對患病師生隔離觀察,報警110、120電話請求援助,通知患病師生的家長和親屬,送定點傳染病醫院診治。

3、學校對傳染病人所在的教室及涉及的公共場所要消毒,對與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師生隔離觀察,防止疫情擴散。

4、將的疫情上報教育局、衛生防疫,并作好病人的跟蹤工作。

(十)環境污染

1、調查學校周邊的環境污染源,如化工廠、印染廠等,環境污染的源頭物,因向環保。并備案污染源產生的污染性質和辦法。

2、產生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環保緊急疏散全校師生,并學生的思想穩定工作,疏散過程好師生的秩序。

3、平時對全校師生環保教育和環境污染自護自救教育。

(十一)住校生停電應急預案

1、住校生管理員每天晚上在晚自學前5分鐘點名工作(按作息表),并且管理好住校生晚自學的管理工作。

2、突遇停電事故,管理員要學生的穩定工作,不可慌張,然后用學校的應急燈照明,讓學生疏散。

3、在停電時學生的作業已,要組織學生就寢,等學生睡下后才能離開休息;學生的作業,應向學生蠟燭等照明工具,監督學生作業,一直到就寢后方可離開。:

4、學生寢室在管理人員監督的情況下,私自點蠟燭,點蚊香。

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文3

一、做好企業財務對于突發事件的預防措施

可能對企業產生影響的突發事件,都需要企業決策者能夠對其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以預防為主,在突發事件發生前采取相應的措施盡量避免其的發生,對于必然發生的突發事件,也要通過措施來降低在改時間發生時,給企業帶來的損失。其中,企業中財務管理方面對于突發事件的預防措施主要包括物質準備、財務保障制度準備和人力資源準備。

(一)物質準備

企業在被突發事件所影響時,需要保證物質的充足,有足夠的資金和戰略物資來保證對抗突發事件。提前做好物質準備能夠很大程度上彌補企業在受到突發事件影響時資金和能力短缺的漏洞,因此企業做好物質保障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步驟。首先企業中應設置相應的緊急儲備金,在企業日常管理中應宣傳居安思危、未雨綢繆的思想。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簽訂相應協議來設定企業專用應急儲備金賬戶,用來應對突發事件。其次,可以對企業中部分重大的項目和重要的資產、設備投保,減少企業在突發事件中的損失。最后,可以一定程度上加大對債券基金和貨幣基金的配置,一方面用于抵御市場風險,另一方面獲得高于現今資產的收益,豐厚企業財力,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更加從容地處理。

(二)財務保障制度準備

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企業應該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應急制度,用來保證突發事件下企業財務的正常管理。財務管理應急措施主要是指企業在面對突發事件的一種制度,讓該情況下企業的財務管理能夠正常進行,資金安全得到保證。同時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情況下的企業經費開支規定、經費管理方案以及現今儲備方案,嚴格對突發事案件下的企業開銷以及資金的流動進行審批,最大程度上保證企業財務的安全。

(三)人力資源準備

在突發事件發生的特殊時期,只是有了相應的應急財務制度是不夠的,因為這些財務管理措施的實施和突發事件的處理,需要合格的管理人員才能有效做到。企業受到突發事件影響時,需要實行比日常經營管理更嚴格的制度,管理人員也需要用友超常規的管理、組織以及協調能力,所以構建一支在企業中能夠適應和處理各種突發事件的緊急財務管理隊伍十分重要。緊急財務管理隊伍中的管理人員的選取也需要求其財務技能更加優秀,并是時長對進行培訓,強化其財務知識的累積度,并具備一定的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二、產生突發事件后企業的應急措施

大部分突發事件無法進行預防,在發生時應緊急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減少企業損失。

(一)企業財務預算管理

財務預算管理是為反映企業在一定預算期內的現金收支、經營成果、財務指標。突發事件很容易將企業原本的財務預算管理行為方案擾亂,為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利因素,所以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管理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企業財務預算管理進行一定程度的調整。企業財務預算主要是結合突發事件對企業的實際影響,以及對企業未來發展的方向影響進行調整。在進行財務預算改編時,應該結合企業遭遇突發事件后的實際情況對其發展目標進行調整,建立能讓企業適應突發事件的財務環境。且企業可通過突發事件,修補企業預算中原本存在缺陷的地方,對其進行完善和補充,以提高企業對抗突發事件的能力。

(二)投資管理

突發事件可能給企業的生產情況帶來影響,可能會使企業產品銷量劇增,為企業帶來大量收益,給企業帶來機遇,優化企業內的財務情況。在企業面臨突發事件帶來的機遇時,若要合理抓住機遇,提高企業的生產力,要適當為企業添加生產設備和生產人員,但這種投資也會使企業所承擔的風險相對增加。在突發事件的影響下,市場經濟情況一般會十分混亂,企業應該看清市場形勢再決定行動目標,通過對經營利潤的計算和環境的觀察,確認投資目標。根據企業此時的經濟、人力和技術資本,制定相應的投資方案,同時對方案進行分析和評價,充分理清方案中的不確定因素。最后選定最為合理的方案,該方案需要能適應市場的變化,在方案實行過程中,還應及時根據市場變化情況進行修正改進。

(三)流動資產的管理

在突發事件中,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企業現金管理、應收賬款管理和企業存貨管理。其中現金管理直接影響到企業資金的流動方向,關系著企業盈利的根本,相關管理部門需要在企業資金流動性和盈利性之間作出選擇。在突況下,若企業現金資源儲備過少,將會影響到企業的支付能力,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進而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影響,因此,在特殊時期,企業需加強對自身各部門的控制,從而使企業現金的利用率得到提高。企業應收賬款是企業的債券,屬于市場競爭的產物,它會隨著市場的變化轉變為資金,或者轉變為壞賬、呆賬。在受到突發事件影響的情況下,企業是否能夠將這些債權轉化成為資金十分重要。如果應收賬款周轉率過高,并且應收賬款長期難以收回,就會造成企業內部資金難以周轉,降低企業資產的流動性,使得企業陷入危機。存貨也是企業流動資產的重要內容。在突發事件中,企業應在保證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的前提下,對存貨進行嚴格的管理,并使用適當的庫存計價方法,降低庫存成本。同時,企業要分析市場需求,既要保證庫存不會短缺,以持續供應生產經營的需要,又要及時對庫存商品進行清理,避免因庫存過多而占用太多資金,影響資金的有效利用。

(四)財務關系協調

突發事件將會使企業財務關系變得緊張,由于各項財務的關系深受市場情況影響,在企業發生突發事件時,會影響到其各項財政的利益,各項財政為維護自身利益就會導致財務沖突產生。在產生財務沖突時,應與債權人多進行溝通,維持或延期、暫緩利息的支付和資產所有權的轉讓,爭取讓更多的供應商接受信用融資,以企業銷貨的某一百分比來償還相應的賬款。同時與多家股東進行溝通,以提高對方增資的可能性,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同時,要處理好與銀行、稅務等相關部門的關系,及時反映企業的財務困境,并取得理解和支持。加速與企業債務人的交涉,快速收回賬款。

三、突發事件后的財務管理措施

在企業經歷過突發事件后,必將會對企業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包括對企業資產的直接影響和對企業形象影響,其中對于資產的影響,企業需要重建內部財務管理體系,將負面影響給企業帶來的損失降到最少;對于企業形象的影響,則需要采用合適的商業手段來重新塑造企業的形象,無論是哪種措施,都需要在與企業財務管理系統配合的前提下實施。在這一過程中,企業財務系統會起到過渡作用,上能對企業整體進行調整,下能幫助企業度過難關。因此,在企業遇到突發事件時,要充分重視企業財務管理,盡快調整好企業與相關單位的財務關系,幫助企業早日恢復到良好的經營狀態。

四、結束語

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文4

一、加強衛生應急組織體系建設。積極充實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應急辦事機構力量,有條件的特別是爭創國家和省衛生應急綜合示范縣(區)的衛生行政部門要盡快設置有獨立編制的衛生應急辦公室;其余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也要積極爭取,要明確專門科室,確保有專人負責衛生應急日常工作;全市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成立或明確專門的衛生應急工作管理科室。

二、進一步加強衛生應急預案制定。細化落實應急預案,分類制定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技術方案、規范和流程,逐步完善衛生應急預案體系;充分發揮應急預案等在突發事件衛生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并指導基層修定預案。

三、全面加強12320工作。加強與各部門溝通協調,力爭納入衛生信息化統一安排,以解決編制、經費等問題;12320衛生熱線全年人工服務受理量6000件次以上;進一步拓展和完善12320衛生熱線功能。

四、加強應急示范縣(區)建設。積極開展衛生應急工作示范縣(區)創建工作,清河區要健全衛生應急示范區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提高創建成果,爭創國家級衛生應急示范區;其余縣(區)要積極申報創建省級衛生應急示范縣(區)。

五、進一步加強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對照《衛生應急隊伍裝備參考目錄》,加強隊伍裝備和能力建設。在全市衛生系統繼續開展衛生應急理論知識和技能培訓以及應急演練活動,市第一人民醫院、疾控中心、衛生監督所、急救中心分別牽頭負責落實業務條線內的應急人員培訓和應急演練活動,全面提升突發事件衛生應急處置能力;各地各單位都要開展衛生應急培訓與演練活動,采取各種形式加強能力建設。各縣(區)年內開展衛生應急知識培訓、演練3次以上,市直各醫療衛生單位培訓、演練不少于1次。

六、推進衛生應急決策指揮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完善市、縣(區)、鄉(鎮)三級聯網的院前急救醫療指揮調度系統,完善市級衛生應急指揮與決策系統建設,拓展市、縣(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急視頻會議系統功能;督導有關縣(區)建設衛生應急指揮與決策系統。

七、加強突發事件衛生應急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工作。加強人感染H7N9禽流感、不明原因疾病等突發急性傳染病和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規范開展突發事件公共衛生風險評估,提高風險監測、識別和管理水平,發揮風險評估在事件防范和應對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到關口前移、預防為主。

八、提升市核和輻射定點去污洗消醫院建設水平。進一步完善市一院市核和輻射定點去污洗消醫院設施,全面提升全市核和輻射衛生應急監測預警能力與應急準備水平。

九、建成市級食品飲用水放射性污染應急監測網絡實驗室。強化現場和實驗室衛生應急檢測能力建設,啟動市疾控中心市級食品和飲用水放射性監測網絡實驗室建設,提高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檢測診斷水平。

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文5

(一)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實施辦法》、《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衛生部門要堅持對各類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預測,并有針對性地制定應急處理預案,采取預防措施,防范突發事件的發生。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處理突發事件應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突發事件的級別,實施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并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和響應。

3、反應及時,措施果斷

突發事件發生后,衛生部門應及時做出反應,迅速采取措施。

4、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衛生部門要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協作,科學防治,并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

(四)概念、分類與分級

1、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對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事件劃分為三級:一般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大突發事件。

(1)一般突發事件。指在局部地區發生,尚未引起大范圍擴散或傳播,還沒有達到規定的重大突發事件標準的突發事件。

①在邊遠、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區發生鼠間鼠疫流行,或肺炭疽流行范圍局限在一個鄉(鎮)以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3例。

②周邊縣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我區境內無病例報告。

③霍亂病例在一個鄉(鎮)1周內發病5——10例,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鄉(鎮)、發病30例以下,或縣內發生疫情。

④乙類、丙類傳染病在一個鄉(鎮)1周內發病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⑤在一個鄉(鎮)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50人,或在學校地區性或縣級以上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物中毒事件。

⑦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心因反應或不良反應。

⑧個人全身受照劑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數10人以下,或個人全身受照劑量≥0.5戈瑞的受照人員劑量之和≥20戈瑞的放射性突發事件。

⑨一次性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⑩其他對公眾健康可能造成危害的一般性突發事件。

(2)重大突發事件。指在較大范圍內發生,出現疫情擴散,尚未達到規定的特大突發事件標準的突發事件。

①在區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區發生鼠間鼠疫流行,或發生首例人間鼠疫病例、疫情有擴大蔓延的趨勢,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3例以上。

②局部地區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臨床診斷病例,但無繼發病例發生。

③霍亂在一個(區)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1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區)、1周內發病30例及以上。

④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個以上(區),1周內發病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⑤在一個(區)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擴散到該(區)以外的地區。

⑥預防接種或學生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⑦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數超過5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發生一般性食物中毒事件,但引起中毒食品的擴散未得到控制,中毒或死亡人數不斷增加。

⑧個人全身受照劑量≥1戈瑞且受危害人數10人以上,或個人全身受照劑量≥0.5戈瑞的受照人員劑量之和≥40戈瑞的放射性突發事件。

⑨一次性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者出現死亡病例。

⑩丟失放射性物質,其放射性活度(Bp)密閉型≥4×106,非密閉型≥4×105。

⑾鼠疫、炭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亂、脊髓灰質炎等菌種、毒種丟失。

⑿區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事件。

(3)特大突發事件。指影響大、波及范圍廣、涉及人數多、出現大量病人或多例死亡、危害嚴重的突發事件。

①首例人間鼠疫病例確診后,兩個鼠疫潛伏期內連續出現病例2例以上,或肺鼠疫流行,并有進一步擴散蔓延的趨勢。肺炭疽在市區內發生,或在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區的一個區內的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的。

②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設區市,并有繼續擴散的趨勢。

③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新發傳染病,同時波及多個(區)并有擴散趨勢,造成重大影響。

④重大生物和化學污染、放射事故,出現大量人員傷亡,擴散范圍波及2個以上(區)。

⑤省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大突發事件。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應急指揮處理體系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區政府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由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主管副區長擔任,各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對突發事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調動社會力量和各種資源,負責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指揮部應急辦公室(衛生應急指揮中心)設在衛健局,負責全區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組織突發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開展評估,提出預警建議和應急處理措施,為指揮部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向指揮部匯報,并負責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應急預案的啟動準備和各項措施的落實工作,保障整個應急處理工作有序進行,并負責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信息。

(二)成員部門職責

1、發展改革部門把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保證供應。

2、財政部門保證疾病監測、疾病控制工作經費和非正常儲備藥械專項經費,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設備、器材、藥品等費用。

3、教育部門加強校內突發事件防范工作,落實校內突發事件應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工的宣傳教育及自我防護工作。

4、公安、安全、司法部門做好法制宣傳,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落實各項隔離措施。

5、工商部門加強對市場經營秩序的管理,嚴厲打擊非法經營活動,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6、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預警期間的藥械市場治理整頓,打擊制售假劣藥械等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及時開辟防治突發事件急需藥品、醫療器械申報審批的綠色通道,保證市場供應。

7、物價部門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

8、科技管理行政部門根據突發事件需要,及時組織科技力量協作攻關,支持對突發事件預防控制、臨床治療、實驗室檢驗等各項科學研究。

9、新聞宣傳部門組織新聞媒體廣泛開展科學知識宣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消除群眾的恐慌心理,營造有利于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輿論氛圍。

10、民政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期間的社會捐贈資金、物品的接收,負責賑災資金和物資的籌集、發放及管理工作,對困難群眾實行社會救助。督促殯儀館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傳染病患者遺體的運送和火化工作。

11、鐵路、交通部門對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員進行交通檢疫、查驗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優先安排疫區緊缺物資的運送和人員疏散,做好疫區的交通管理工作。

12、農、林部門組織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

13、商務部門配合發展改革部門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負責做好流通環節物資(不含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和供應工作。組織做好外經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

14、愛衛會、環衛部門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環境保護工作,清除垃圾污物,開展除“四害”活動。

15、通訊管理部門保障突發事件期間通訊聯絡暢通,加強有關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6、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突發事件期間的違紀違規、失職瀆職事件,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7、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處理的需要,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涉外事務、緊急物資的進口、救濟物資發放、接收或分配捐贈、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三、突發事件的報告與評估

(一)突發事件的報告

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報告規范,按國家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報告。

1、突發事件的責任報告人包括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

2、突發事件的報告時限和程序。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事件,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市級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區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市政府(市應急處)報告。

(二)突發事件的評估與確認

1、突發事件的評估。突發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根據突發事件類別、性質、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圍等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初步判定突發事件的級別。

2、突發事件的確認。市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立即組織突發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到現場調查核實,會同突發事件發生區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科學分析和初步評估,提出應急處理方案,未被省級突發事件專家委員會確認為突發事件的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職業中毒等由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查處理。

(三)突發事件的通報

區政府有關部門,對已經發生的突發事件或者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四、突發事件的預警與應急響應

(一)預警啟動

突發事件實行三級預警制度。一般突發事件啟動黃色預警;重大突發事件啟動橙色預警;特大突發事件啟動紅色預警。根據不同級別的預警,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二)應急響應

根據省政府批準的預警級別,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1、一般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1)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致病、致殘人員的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采集環境生物樣品、消毒處理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2)區政府應急響應。區政府接到衛生部門的調查報告和應急處理方案后,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組織相關人員的疏散安置、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隔離和輿論宣傳工作;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經費、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供應。

2、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1)區政府應急響應。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2)區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區衛生行政部門應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到達突發事件現場,進行采樣和監測,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實施醫療救治、傳染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和人員疏散等緊急控制措施,及時報告有關情況,并積極配合上級部門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3、特大突發事件應急響應

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急響應。在上級政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區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應急處理工作。

五、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區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突發衛生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事件應急準備、預警、預報的各項協調管理工作。

(二)技術保障

1、突發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區衛健局負責建立突發衛生事件評估專家委員會,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評估委員會由預防醫學、臨床醫學、檢驗、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專家組成。其職責是:了解掌握國內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綜合評估突發事件,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實施預案的建議。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參與突發事件的總結評估并提交評估報告。

2、應急醫療衛生隊伍。區建立一支由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三部分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常備的機動隊伍。隨時能夠處置突發事件,參與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等機構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開展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檢測檢驗、突發事件的分析、評估和上報;(2)協助和指導突發事件現場救援、轉運和后續治療;(3)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4)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常備隊伍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門的培訓和演練。

3、醫療救治網絡。加快突發事件醫療救治體系建設,逐步形成以緊急救援中心、綜合醫院、傳染病醫院(傳染病病區)為主體的醫療救治體系,承擔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任務。區衛健局指定急救機構(包括院前急救機構和院內急救機構)、綜合醫院、傳染病??漆t院(或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后備醫院組成全區醫療救治網絡,負責突發事件醫療救治工作。

突發事件緊急程度范文6

【關鍵詞】突發事件;行政征用;公共利益

行政征用在突發性事件應對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了防止行政權的濫用以及實現對民眾財產權的有效保障,有必要通過立法對突發事件中行政征用的條件進行嚴格限制,以更好地應對突發緊急狀況。

一、征用的前提

概括地說,行政緊急征用行為的前提應該界定為突發事件,《突發事件應對法》將其定義為,“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從概念界定中我們可以看出突發事件的以下特征,也就是說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全部特征的突發事件才可以適用緊急征用措施。

首先,突發事件具有明顯的社會性與公共性的特征。這種特征體現為事件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公眾關注度不夠的事件就自然不具備社會性與公共性,就不應認定為公共危機。危機必須是涉及公共利益與安全的社會事件,不論發生時間的早晚與區域范圍的大小,都會因迅速傳播并引起廣泛關注,而成為社會焦點。

其次,突發事件應具有突發性的特征,即必須是突然爆發的、意想不到的、毫無準備的公共事件。整個事件都往往不在人們預料之中,對其發生的時間、地點、影響范圍都始料未及。突發性這一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也體現為緊急性的特點,即由于事態嚴重且情況緊急,如不緊急征用私人財產、勞務等,必將造成更大范圍的惡劣影響和嚴重后果。

再次,突發事件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特征。不僅僅在于其嚴重威脅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還會給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秩序造成巨大的破壞。概括的講,就是使社會的公共利益遭受極大的威脅與侵害。

最后,突發事件應具有需要公權力介入的特征。這一特征將適用征用的突發事件與一般的社會事件劃清了界限。如果一個公共事件發生后,只需要人民群眾內部的力量就能順利解決,而無需公權力的涉入,那么這樣的事件則不具有公權力介入的特征,也不應界定為突發事件。

二、征用的目的

我國憲法修正案第10條和第13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此外,我國《土地管理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法》、《外資企業法》等法律法規中也都對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對公民財產和土地等進行征用作出了規定。不難看出,作為征用目的的“公共利益”是行政機關可以實施征用的前提條件,是征用行為合法與否的判斷標準。

縱觀我國現有立法,對公共利益的界定都較為籠統抽象,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對其做過明確具體的解釋,而只是以一種抽象原則的形式出現在我國的憲法和法律文本中。慣用的立法模式即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財產等進行征用并補償”,但對于何為“公共利益”卻沒有進一步的規定。這種立法模式從理論角度分析不乏合理性。憲法、法律所調整得社會生活關系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特點,因而不得不使用一些具有一定彈性的概括性詞語,而這種概括性詞語的不確定性又賦予了行政主體和司法主體過大的法律解釋權與自由裁量權,使得在行政征用中行政機關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肆意侵犯公民財產權[1]成為一種必然,“公共利益”的目的限制也形同虛設。這違背了原本意在緩和立法的剛性條款,防止以過分機械僵硬的形式公正損害了實體公正的立法動機。因此,不能再將“公共利益”作為一句簡單的道德標準和空洞的政策口號來對待,有必要通過立法將其明確化。

筆者建議,可以從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立法規定中吸取經驗,對于此類范圍寬泛而抽象的概念,我們可以采取包含性和排他性列舉的立法形式[2]。包含性列舉即列舉出公共利益涵蓋的所有對象。排他性列舉即列舉出不屬于公共利益涵蓋范圍之內,但在實踐中又極易被混用的利益對象。因此,可對公共利益的包含性內容列舉以下幾個方面:⑴國防軍事設施;⑵公共事業,如災害的預防與治理等;⑶交通事業,如機場、道路、碼頭、橋梁等;⑷公共衛生事業;⑸水利事業;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建筑物的建設;⑺科教文衛體事業;⑻扶貧扶弱的慈善事業;⑼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行政行為。列舉式的規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肆意擴大權力,保障相對人不受行政主體的侵犯。概括性條款可彌補列舉式立法遺漏之虞[3],但為了防止權力濫用,還是應當盡可能少用。除上述包含性的列舉以外,還應該將經常被濫用的利益形式進行排除性地列舉,如禁止商業目的的征用,禁止政府非職務性征用以及禁止過分征用等等。

此外,我國現階段對公共利益認定程序方面的立法尚處于一片空白。作為一種剝奪公民財產權的行政行為,行政征用只有在滿足公共利益需要時才能采取,因此有必要實現通過立法為公共利益確定一個實現的認定程序和認定標準,這應成為我國今后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個重點問題,特別是突發事件中的行政征用更應對公共利益進行嚴格把關。

三、征用的主體

行政征用的主體是指有權決定并實施行政征用的行政主體或者公民。征用是國家權力的具體表現,而行政征用權作為一種公權力,也只能由代表公權力的行政主體來行使。具體的行政征用主體包括兩方面:行政征用的決策主體與行政征用的實施主體。決策主體無一例外都應該是法定擁有行政決策權的行政主體,而實施主體則并不以代表國家的行政主體為限,所有公法上的社團、財團以及受行政主體委托的組織或個人都可以成為行政征用的實施主體。明確行政征用的決策與實施主體是保障被征用相對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更是規范行政主體行政行為的要求。特別是在突發事件中,鑒于行政主體可以緊急強行征用,對突發事件中的征用主體的立法規制更是勢在必行。

我國許多法律法規將在突發事件中宣布緊急狀態、決定和實施行政征用的權力賦予了不同的地方政府及機構?!锻话l事件應對法》第7條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而第12條中又將應急征用的實施機關規定為“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這種規定就賦予了在突發事件中的行政主體太大的法律解釋權和自由裁量權,難以從根本上起到限制行政權、保護相對人的立法目的。

而《傳染病防治法》將征用的決策主體規定為當地政府的上一級機關,而將征用的實施主體規定為當地政府。但從2003年的“SARS”事件來看,在具體實施中征用并未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征用主體呈現出了多元化局面,其中政府、公安機關、衛生行政機關、部分教育機關和醫院等也都作出過征用決定。雖然這種與《傳染病防治法》立法規定不一致的做法事出有因,即“SARS”事件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典型的行政緊急狀態,但是《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有關征用主題的規定僅適用于常態下的行政征用。問題的關鍵在于,這種緊急征用權的授予需要法律的明確規定,在目前尚無相關立法的情況下,越權征用就屬于典型的行政違法行為了。

筆者認為,首先,可以按中央與地方的標準進行適度的分權,賦予中央行使嚴重性突發事件的確認權,同時將普通突發事件的確認權和嚴重突發事件的請求權賦予地方政府。因為突發事件的原因和影響力都具有一定的區域性,倘若事發后要求地方政府嚴格逐級進行上報,待上級指示后再實施緊急措施,必定會貽誤解決的最佳時機。因此,有必要對征用主體進行適當分權。賦予地方政府部分必要的緊急事態確認權是快速應對突發事件的必然選擇。

其次,對突發事件中行政征用決策主體的規定,應確定為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以及其被依法授權的政府職能部門。在確有必要時,縣以下人民政府可以在突發事件發生后先行作出行政征用決定,并對行政征用的實施主體進行明確,以保障征用措施的盡快開展。但事后必須經縣級以上擁有法定行政征用決定權的人民政府進行補充性授權,以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可以得到有效救濟,維護法律的權威性與公權力行為的正當性。需要特別注意,在突發事件中的緊急征用即使情況緊急,可以進行強制征用,也必須出具書面化的征用憑證,為事后相對人進行救濟及對行政主體進行責任認定提供方便。

最后,對突發事件中行政征用實施主體的規定,法律應做寬泛性規定,這既是考慮實際情況多變性的需要,也是立法科學合理性的要求。針對不同的突發事件,以方便征用措施開展為原則,除了地方政府可以實施征用以外,往往需要借助于私人以及社會團體組織的力量進行。而這些組織和個人的征用行為在不同的事件狀況中很難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只能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由行政征用的決策主體進行授權和分配,并配合以適當的監督。這樣使確認、決策、實施主體互相牽制和配合,并輔之以必要的法律程序來保障征用行為的順利開展。

四、征用的對象

行政征用屬于一種侵害財產權的行為,理論上講,行政征用的對象應該擴展到一切財產性的有體物和權利。但傳統意義上的征用僅僅將征用對象限定為有體物,如土地或動產,在我國也毫不例外。

一般來講,征收征用的財產多屬于不動產,土地以及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農作物等都應包括在內。如鐵路、機場、港口、公路等重大公共設施的建造,都需要占用較多的土地。而這些工程項目所必經地段的土地具有明顯的不可替代性,可想而知,如果沒有法律的明文固定,沒有強制征用權,土地所有權人很可能會以此而拒絕交易或者漫天要價,政府將很難順利完成對工程的建設。

對動產來說,常態下政府可以通過公平交易的方式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無須進行強制性征用。但突發事件中,為了戰爭勝利、抗震救災或者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動產也應成為征用的對象。在我國的具體法律法規當中,也將土地之外的生產資料列入了征收征用的行列,如《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了“征用非用于核事故應急響應的設備、器材和其他物資”,《防震減災法》第32條規定了“臨時征用房屋、運輸工具和通信設備等”,《國防法》第48條規定了“征用組織和個人的設備設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傳染病防治法》第25條規定了“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法》第17條規定了“臨時征用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等。在2003年的非典抗擊過程中,部分地方政府不僅對土地、寫字樓、賓館等不動產實施了征用,還征用了大量的動產,如私人車輛和醫療設備等等。但從上述法律中我們也不難看出,立法尚未將勞務列入行政征用的范圍內,也未將對商業特許權、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業信譽等特殊性的財產性權利列入征用范圍內,可見我國的征用對象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和擴展。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行政征用的對象應當既包括財產性權利(物質財產和智力成果)又包括勞務。具體而言應當包括:不動產,如土地、房屋、附著于土地上的農林作物等;動產,包括交通工具、設備、物資、通訊設施等物質性財產;智力性成果,如專利權、著作權等;具有經濟價值的法律利益,如商業信譽等等;勞務。[4]在我們看來,對智力性成果、具有經濟價值的法律利益及勞務的征用應設定更為嚴格的審查標準和征用程序,以保障公民的特殊財產權免受不必要的侵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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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承凱.論行政征用[D].山東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45.

[4]狄春麗.行政征用制度研究[D].山西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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