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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資質管理辦法最新范文1
珠海市城中舊村更新實施細則最新完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鄉建設協調發展,優化城市生態環境,規范城中舊村更新活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長遠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相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中舊村更新項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城中舊村,是指在我市城鎮建成區范圍內,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三條 城中舊村更新堅持生態優先、規劃先行的原則,應當以宜居宜業為引導進行科學規劃,先規劃,后實施,嚴格遵循規劃管控。
第四條 城中舊村更新堅持村民自治的原則,應當充分發揮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導作用,尊重其自主更新意愿。
第五條 城中舊村更新堅持保障集體經濟和村民長遠利益的原則,應當保留村集體經濟發展物業,保障長遠收益基礎。
第六條 城中舊村更新應當注重保護珠海城市特色資源,塑造具有珠海特色的城市風貌,并加強對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的保護,將歷史建筑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納入相應更新單元規劃。
第七條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統籌、協調、監督城中舊村更新工作。
各區(含橫琴新區、各行政區、經濟功能區,下同)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監督、管理城中舊村更新工作。
市、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履行職責。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城中舊村進行城市更新,應符合《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
第九條 城中舊村更新的實施方式包括: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自行實施。
(二)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公開交易選擇單一市場主體,簽訂更新合作協議合作實施或將房地產權益轉移給該市場主體單獨實施。
(三)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條 城中舊村的村(居)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各自履行相應職責,組織本村城市更新工作。
自行實施的城中舊村更新項目,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項目的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采取其他方式實施的城中舊村更新項目,在確定實施主體前,村集體經濟組織是項目的申報主體。
第十一條 城中舊村更新項目可以與相鄰、周邊或其他用地進行整合聯動更新,統一規劃、統一開發建設。
第十二條 城中舊村更新項目的更新意愿、實施方式、引入前期合作企業等事項,應當提交村(居)民大會或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東大會按相關規定進行公開表決,獲得占全體成員(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通過。
更新單元規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公開交易方案等重大事項則需獲得占全體成員(股東)人數90%以上(含本數,下同)同意方能通過。若更新區域內存在其他產權人的,還應當共同進行表決,獲得占更新區域內合法產權建筑物總面積90%以上且占全體產權人(含成員、股東、其他產權人,下同)總人數90%以上的產權人同意方能通過。
公開表決應當在公證機構的公證或律師事務所的見證下進行。
第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第十二條規定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在本村范圍內、屬地政府網站及我市主要媒體公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書面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公示結果進行核實確認。
第十四條 城中舊村更新的安置補償可以采取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五條 城中舊村更新區域內房屋合法性面積應按照我市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編制更新單元規劃,統一規劃回遷住宅用地、商品房開發用地、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用地。
商品房開發用地獨立安排的,回遷住宅用地容積率不得高于商品房開發用地容積率。
第十七條 在更新單元規劃中,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應盡量獨立劃定,保留其用地來源為劃撥,用于原有村集體物業補償安置和建設新增村集體經濟發展物業,不得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
新增村集體經濟發展物業計容積率建筑面積不得低于回遷補償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的10%。
第十八條 城中舊村更新項目應當對項目總成本和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按照更新總成本加合理利潤與商品房開發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市場銷售總額相平衡的原則進行科學測算,以測算結果作為制定更新單元規劃的依據之一。
城中舊村更新項目總成本和計容積率建筑面積的具體測算辦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回遷補償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按更新區域內房屋合法性面積的1.1倍計算。
第二十條 城中舊村更新的地價計收按照市政府批準施行的相關地價政策文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城中舊村更新區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優先采取整治類城市更新模式,開展綜合整治工作:
(一)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列入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名錄的街區、建筑。
(三)被列為廣東省古村落名錄的村莊。
為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需拆除部分無保護價值的建筑物、構筑物的,應在制定歷史文化保護規劃后,按照規劃實施拆建。
第二十二條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質量較好、地勢標高符合規劃要求且安全、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設施不足等問題不突出,或與城市產業結構調整、公共和市政設施建設需要沖突不明顯的城中舊村,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城市規劃要求實施綜合整治(含局部拆建)。
第二十三條 實施綜合整治的城中舊村更新,應結合城市景觀、規劃布局、房屋質量等級及全體產權人更新意愿等因素綜合考慮,按照整治類城市更新的要求編制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將危房集中或影響城市景觀、交通、消防及其他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區域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實施拆除重建,同時對剩余區域參照幸福村居目標和工程內容開展綜合整治,完善市政配套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居住生活環境。
第二十四條 城中舊村更新項目房屋測繪、規劃編制等前期工作費用按照相關的標準計收,由各區政府(管委會)在城市更新專項經費中先行墊付或由前期工作合作企業墊付,在項目實施主體確認后,由項目實施主體返還。
更新單元規劃的內容及技術指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規定組織開展城中舊村更新前期工作,必要時可以引入前期合作企業配合開展工作。
引入前期合作企業的,前期合作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并應當按本細則規定程序進行公開表決。
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需要成立專項工作機構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開展前期工作。
第二十六條 城中舊村符合城市更新條件的,應當先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組織召開村(居)民大會或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東大會,對更新意愿和實施方式進行公開表決,如引入前期合作企業的,還需對前期合作企業公開表決。
表決結果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公示并核實確認。
第二十七條 確定更新意愿和實施方式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更新區域內用地及建設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測繪和統計,其中:
(一)用地情況包括用地單位名稱、供地方式、用地面積、用地范圍等內容。
(二)建設情況包括建筑物坐落,產權人(涉及村民的應注明是否被征地農民及居住人數),現狀、報建、產權登記的功能,基底面積,層數,建筑面積,報建、建成、產權登記的時間,附著物類型及數量等內容。
各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調查統計表。
第二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用地及建設情況調查統計結果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向屬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申請房屋合法性面積的認定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牽頭開展房屋合法性面積認定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房地產登記、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職責。其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房屋權屬人、房地產權信息、現狀測繪數據等各項基礎資料的統計、收集、初步核實及匯總等工作。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性質、被征地農民花名冊、村民優惠報建指標、地價計補情況核實等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報建情況核實等工作。
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負責房地產權證信息核實等工作。
城管執法主管部門負責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情況核實等工作。
上述各部門對有關情況核實并蓋章確認后應將結果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匯總并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房屋合法性面積認定工作完成后,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向以下職能部門(或其派出機構)申請對以下事項提出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更新區域內補公項目的具體類型、用地規模和位置提出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對更新區域內歷史建筑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提出意見。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和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對更新區域內的土地權屬情況提出核查意見。
第三十一條 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根據房屋合法性面積認定結果及本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中各相關部門的反饋意見,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測算項目總成本和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并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測算結果。
第三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總成本和計容積率建筑面積測算結果,以及相關的補公項目規劃意見、歷史建筑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等意見,委托具有規劃設計乙級以上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辦法》編制更新單元規劃,并進行公共服務設施論證和交通影響評價。
第三十三條 房屋合法性面積認定工作完成后,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組織編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公正、公平、合理,具體包含:
(一)對全體產權人合法建筑的補償方式和標準。
(二)對原有、新增的村集體發展物業的補償方式和標準。
(三)對歷史建筑及其周圍環境的保護措施。
(四)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補償標準、簽約獎勵標準。
(五)其他經村(居)民大會或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東大會認可給予的補償。
第三十四條 更新單元規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制定過程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廣泛聽取全體產權人意見。
第三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更新單元規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向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報。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并經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核準認定可行后,方可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村(居)民大會或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東大會進行公開表決。
第三十六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組織召開村(居)民大會或社區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東大會,對更新單元規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開表決。如需公開交易的,還應對公開交易方案進行公開表決。
表決結果應按照第十三條規定進行公示并核實確認。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城市更新項目申報審批程序的規定,開展城中舊村更新項目申報審批工作。
第三十八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更新單元規劃批復文件后,應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制作更新單元范圍內的設計方案,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派出機構)申報。
第三十九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取得更新區域規劃設計條件和設計方案批復文件后,方可開展項目實施主體的選擇、確認工作。
第四十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交易方式選擇單一市場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或合作實施的,應在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監督下,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委托交易主體,擬訂交易條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實施。
市場主體應當具備資金、設計、開發、市政配套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并且近五年內在我市不得存在欠繳地價、爛尾工程等不良記錄。
交易條件應包括競得方式、經批準的規劃方案(規劃設計條件和設計方案)、建設周期、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一條 被選定的項目實施主體應向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請實施主體資格確認,并在獲得確認后與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簽訂項目實施監管協議,制定項目實施計劃。
第四十二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以自有資金或通過公開交易出售商品房開發用地籌集資金開發建設的,應當將自有資金或公開交易所得存入政府部門指定的監管賬戶,由屬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管,按照工程進度支付使用。
經選定的市場主體作為項目實施主體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或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監管。
第四十三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實施主體的,應自行按照補償方案與全體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通過公開交易確定的項目實施主體應當嚴格按照公開交易文件中約定的交易條件內容履行相關義務,與全體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政府組織實施的,由政府實施機構按照補償安置方案與全體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第四十四條 項目實施計劃經核準后,項目實施主體或權利主體應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權注銷登記。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在對項目拆除范圍內的房地產權證全部注銷后,應向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提供注銷房地產的證明文件。
屬地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在對項目拆除范圍內未登記的產權及其安置補償情況進行核實后,將項目拆除范圍內所有房地產權益處置情況(含抵押、查封)函告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城建檔案主管部門,提出給予項目實施主體辦理各項手續的建議。
第四十六條 項目拆除范圍內的所有房地產權益處置完成后,項目實施主體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向相關部門申辦各項報建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20xx年經市政府確認的香洲區26個城中舊村中已簽訂改造合同的改建項目,其房屋合法性面積認定和原房地產權證收回注銷工作仍按原城中舊村改建政策規定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開交易”,是指按照相關規定委托市政府指定的公共資源交易機構進行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交易。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其他產權人”,是指在城中舊村更新區域內擁有房屋等合法產權的除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股東)以外的組織和個人。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示”,是指在項目現場、政府網站將相關內容進行公布。涉及表決結果的,還應當在我市主要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自然日)。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所稱引入前期合作企業是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相關規定選擇一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前期工作合作協議,由該企業配合開展前期工作。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是指實施主體承擔的專用于回遷住宅和村集體經濟發展物業建設的費用。
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計容積率建筑面積”,包括計容積率的回遷房屋建筑面積、村集體經濟發展物業建筑面積、商品房開發建筑面積及配套設施建筑面積,但不包含補公項目計容積率建筑面積。
第五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更新單元測算容積率”,是指計容積率建筑面積與納入更新區域的城中舊村原有用地面積的比率。
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補公項目”,是指按規定在更新區域內無償移交給政府的獨立用地上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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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義
第二次土地調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調查,是關系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立足現在、面向未來的一項公益性基礎調查。其目的是全面查實、查清全市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并對調查成果實行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實現土地資源信息的社會化服務;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滿足規劃編制、實現土地宏觀調控、進行科學決策及嚴格落實各項土地管理措施的需要。
第二次土地調查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土地調控,保證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是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和嚴格管理土地資源的重要支撐;是滿足土地管理方式和管理職能轉變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維護農民權益、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對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加強國土資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調查的內容和主要任務
(一)調查內容
第二次土地調查目標是全面查實、查清全市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狀況,掌握真實的土地基礎數據,加快推進土地登記發證,建立和完善土地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登記制度,實現成果信息化管理與共享,滿足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土資源有效管理的需要。
(二)主要任務
按照國務院(國發[2*]38號)文件要求,開展農村土地調查,查清全市農村各類土地的利用狀況;開展城鎮土地調查,掌握全市城市建成區、縣城所在地建制鎮的城鎮土地狀況;開展基本農田狀況調查,查清全市基本農田狀況;建設和完善土地調查數據庫,實現調查信息的互聯共享。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監測與快速更新機制。具體任務如下:
1.農村土地調查
農村土地調查是指對城市、建制鎮以外的土地進行調查。農村土地調查是第二次土地調查的重點任務。按照調查內容,農村土地調查分農村土地權屬調查和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兩部分。
(1)權屬調查
權屬調查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調查。
農村土地權屬調查主要任務是逐地塊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公路、鐵路、河流以及農、林、牧、漁場(含部隊、勞改農場及使用的土地)、礦山、水庫等國有土地的使用狀況,掌握國有土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充分利用土地調查成果,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力爭完成90%。
A確權原則
以縣(市、區)為單位,對轄區內的權屬調查狀況進行全面清理、核實。
①繼承性
土地權屬登記資料或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經復核手續完備且與實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原資料,不需要重新進行權屬調查。
②完善性
土地權屬登記資料或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經復核有誤或手續不完備,可先補充調查、補辦手續,再進行登記或進行變更登記、完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③重新確權
土地權屬登記資料或簽訂的《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經復核不符、或實地界線已變化、或未開展過權屬調查的,應按《規程》要求重新開展權屬調查,并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B具體任務
①查清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狀況
以縣(市、區)為調查單位,對村或村民小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進行確權劃界。與相鄰權屬單位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對存在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處,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使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率達到總量的90%以上。
②查清國有農、林、牧、漁場、礦山、水庫等國有土地使用權狀況
對國有農、林、牧、漁場、礦山、水庫等用地進行確權劃界。與相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對存在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處,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③查清公路、鐵路、河流等國有土地使用權狀況
對公路、鐵路、河流等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進行確權劃界。與相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土地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對存在的土地權屬爭議進行調處,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④查清其他土地權屬性質狀況
對上述以外土地可以不進行確權劃界(有條件地區可開展),對用地現狀及其范圍進行調查后確定國有或集體權屬性質。
C方法要求
權屬調查必須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持,土地權利人(或授權委托人)、相鄰土地權利人(或授權委托人)、權屬調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必須到場,經過審閱提供的權屬資料、到實地指界等階段,依法對土地進行確權劃界。確權后的界址點設界標,并實測坐標或圖解坐標。具體確權有以下幾種方式。
①權源確認方式
權利人能夠出示被現行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權源文件的,可根據權源文件上記載土地的位置、界址(包括界址點、界址線、界標)、權屬性質、土地用途等信息,將土地權屬界線直接標繪或到實地經過指界由調查人員將界線調繪在調查底圖準確位置上,并與相鄰權屬單位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當權利人出示權源文件不能夠被現行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權源文件只能作為參考。
②指界確認方式
這種方式是基于雙方均不能出示被現行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權源文件,并且雙方邊界沒有爭議??刹捎秒p方共同到實地指界,確認權屬界線。通過指界,由調查人員將界線調繪到調查底圖準確位置上,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這里強調的是,通過雙方指界不能將沒有法律依據的國有土地,如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流等國有土地劃為集體土地。在以往調查中,已將國有土地劃為集體土地的,必須改正。因此,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時,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把握住不能將國有土地劃為集體土地這一關。
集體土地與沒有明確使用者的國有土地權屬界線,由集體土地指界人指界、簽字,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地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③協商確認方式
這種方式是基于雙方均不能提供權源文件,并且雙方邊界有爭議。采用這種方式時,可由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團結、相互尊重的精神,自行協商確權,也可由上級主管部門人員在場主持協商確權,通過實地指界,將雙方共同認定的土地權屬界線由調查人員調繪在調查底圖準確位置上,并雙方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使用這種方式的基本原則是,一是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二是相鄰權屬單位認可,指界簽字,防止錯誤認定;三是不違背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例如不能將國有土地通過雙方協商指界劃為集體土地。
違約缺席指界的,如一方違約缺席,以另一方所指界線確定;如雙方違約缺席,根據實際使用狀況確定界線;指界人認定界址后不簽字的,按違約處理。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違約方。違約方在15日內未提出異議或未提出重新指界的,按調查結果認定權屬界線。
④仲裁確認方式
這種方式是基于雙方權屬有爭議情況,當權屬有爭議且雙方不能出示權源文件、或雙方出示不一致的有關文件且雙方又互不相讓時,上級主管部門可充分聽取雙方對土地權屬的申述,經綜合分析,合理地進行裁決確權,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界線和歸屬。采用這種方式時,上級主管部門應約定時間、地點、應到場人員,在充分聽取各方對土地權屬的申述后,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爭議界線進行裁決。對不服從裁決的,可以向法院申訴,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D權屬爭議處理
①協商解決
因權屬界線不清、權屬不明,引起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各方當事人應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等,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從實際出發、互諒互讓、團結友善、有利于社會穩定、有利于生產生活、有利于國土資源管理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解決爭議,劃定土地權屬界線,明確土地權屬,簽訂《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
②分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碑斒氯藢τ嘘P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③擱置爭議
對土地權屬爭議,有的較容易解決、有的調處是非常復雜的,不可能通過土地調查解決所有的土地權屬爭議。但是,為了不影響整個調查工作的總體安排,對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當在短時間內難以協商、處理的,可保留擱置爭議。但為了保證土地面積量算的不重不漏,須協商或由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暫時畫定一條工作界線,并簽訂《土地權屬界線爭議原由書》。工作界線只作為面積量算的依據,不作為確權、劃定土地權屬界線的依據。
(2)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類調查)。
在全市范圍內利用遙感等先進技術,采用1∶1萬的比例尺,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按照統一的土地調查技術標準,以正射影像圖為基礎,實地調查城鎮以外的每塊土地的地類、位置、范圍、面積、分布等利用狀況,查清全市耕地、園地、林地、農村居民點等各類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狀況。
A具體任務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包括線狀地物、圖斑、零星地物調查和地物補測。通過地類調查,最終獲得能夠反映調查區域內的土地利用狀況的原始調查圖件和資料,作為數據庫建設的依據。
①線狀地物調查
將包括河流、鐵路、公路、管道用地、農村道路、林帶、溝渠和田坎等線狀地物(不含寬度大于等于調查底圖上2mm的線狀地物)的位置、界線調繪在調查底圖上,將線狀地物的坐落、權屬單位、地類編碼、圖斑編號、線狀地物寬度、國有或集體權屬性質、名稱注記等屬性標注在調查底圖或《土地調查手簿》上。
②建設用地圖斑調查
將建制鎮用地、村莊用地、采礦用地、風景名勝及特殊用地的建設用地(含寬度大于等于調查底圖上2mm的線狀地物)圖斑的位置、界線調繪在調查底圖上,將圖斑的坐落、權屬單位、地類編碼、圖斑編號、國有或集體權屬性質、名稱注記等的屬性標注在調查底圖或《土地調查手簿》上。
③非建設用地圖斑調查
將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水域等非建設用地圖斑的位置、界線調繪在調查底圖上,將耕地的梯田或坡耕地類型圖斑屬性標注在調查底圖或《土地調查手簿》上。
④零星地物調查
零星地物指小于最小上圖標準且實地面積大于等于100平方米的地類。
零星地物原則上可不進行調查。對于需要調查零星地物地區,一般只調查耕地中的非耕地、非耕地中的耕地。具體是否調查零星地物和調查方法,按省土地調查辦公室的有關規定執行。
⑤地物補測
將調查底圖上影像不清晰影響地物邊界識別或相對于影像實地已發生變化的地物,應用測繪技術將其界線補測到調查底圖上,稱為地物補測。常用的補測方法主要有簡易補測法和儀器補測法。為了保證精度,對于新增加的鐵路、公路、大型廠礦企業等,必須使用儀器補測。地物補測后,將其屬性標注在調查底圖或《土地調查手簿》上。
B精度要求
調查的地物與影像對比,調繪、轉繪、標繪的各種明顯界線移位不得大于圖上±0.3mm;不明顯界線移位不得大于圖上±1.0mm;新增地物補測的地物點對四周已知明顯地物點距離誤差,平地、丘陵不得大于圖上±0.5mm,山區不得大于圖上±1.0mm。
2.城鎮土地調查
城鎮土地調查是指對城鎮范圍內的土地開展大比例尺調查。我市城鎮土地調查采用比例尺為1:500,依據地籍調查技術規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調查成果,查清縣城以上建制鎮內部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狀況,確定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權屬、用途狀況等。通過匯總分析,掌握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房地產用地、開發園區等利用狀況。其他城鎮、村莊土地調查有計劃逐步開展。
3.基本農田調查
依據本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基本農田保護區(塊)劃定資料,將基本農田保護地塊(區塊)落實到土地利用現狀圖上,落實到村組,落實到地塊,統計匯總出各級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分布、面積、地類等狀況,并登記上證,造冊。
4.市、縣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
(1)建立市、縣二級土地利用數據庫
按照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標準,以縣(市、區)為單位組織開展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對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土地權屬數據和基本農田等數據進行管理,滿足縣級日常變更等業務需要;在市級,結合市級管理模式,整合各縣級土地利用數據庫,建立市級土地利用數據庫,滿足市級國土資源日常管理需求;提供對各級土地數據到地塊的查詢檢索、統計匯總、分析輸出、及時調用和定期備案等功能。另外,各級數據庫之間提供訪問和調用接口,滿足數據上傳、接收、交換、備份、更新維護、日常應用等工作需要。
(2)建立市縣地籍信息系統
按照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以市(縣)為單位,組織建立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對市(縣)地籍調查和地籍測量結果的圖形數據、宗地屬性以及各種表、卡、冊等數據信息進行集中管理,并提供錄入編輯、查詢統計、日常變更、制圖輸出、登記發證以及辦公流程等管理功能,滿足日常業務及管理需求。
5.成果匯總
(1)數據匯總
在土地利用數據庫的基礎上,逐級匯總各級行政轄區內的各類土地利用數據以及基本農田和城鎮建設用地等數據,形成全市各級行政轄區內的綜合及專題調查匯總成果。
(2)圖件編制
利用數據庫管理和計算機輔助制圖等技術,采用縮編等手段對全市土地調查圖形數據進行整理縮編,編制出市、縣(市、區)級系列土地利用圖件、圖集和各種專題圖件(集)等。
(3)成果分析
根據土地調查結果,結合相關資料信息,開展土地利用狀況分析。對耕地、基本農田等各類土地的數量、分布、利用結構及其變化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判土地利用的集約節約程度,預測變化趨勢,為土地開發潛力挖掘、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提出建議。根據土地調查及分析結果,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第二次土地調查報告、專題和有關專著。
為保持調查成果的現勢性,從2008年下半年開始,繼續進行每年一次的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組織各縣(市、區)對土地利用變化狀況進行全面調查,及時匯總調查成果;建立及時監測機制,運用航空(天)遙感等高技術手段,定期對重點地區、重點地類進行變化監測。周期性覆蓋全市,及時檢查各地變更調查工作情況。并利用監測成果積極做好成果維護和應用工作。制定土地調查、統計、登記等相關制度,逐步建立穩定的常設調查隊伍,保障經費,進一步完善我市統一的土地調查、統計和登記制度。
三、工作部署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第二次土地調查是國家部署的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省政府、市政府已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各縣(市、區)、鄉(鎮)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調查辦公室,制定相關的技術方案或細則等,按照“國家整體控制、地方細化調查、各級優勢互補、分級負責實施”的組織模式,市、縣(區)、鄉(鎮)各級分工承擔任務,各級政府要周密組織、細化調查,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確保圓滿完成調查任務。各縣(市、區)制定的調查方案或細則經省土地調查辦批準后實施。各縣(市、區)要按照省、市有關要求,根據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特點,在報經省土地調查辦批準的土地調查方案的基礎上制訂土地調查的技術方案,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專業調查隊伍,利用下發的基礎圖件,負責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及數據庫建設工作,主要包括農村土地調查、基本農田狀況調查及城鎮土地調查等。
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將作為核定各地實際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設用地數量和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各項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依據。對未完成調查任務的縣(市、區),將暫停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審批等工作。土地調查完成后,未經依法辦理登記的土地,不得流轉。
各級政府應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本次調查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保護資源、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提高全社會對本次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市土地調查辦負責對縣(市、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調查隊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土地調查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的培訓。
(二)統一標準,整合資源
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由省制定土地調查技術細則,集中統一制作和提供調查工作底圖,統一調查的程序、方法、成果、精度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資料和調查成果,合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會資源,確保調查工作按時完成。
省土地調查辦統一制作遙感正射影像圖,統一調查底圖,統一調查要求,統一調查方法。各縣(市、區)在堅持統一標準和規范的同時,要充分利用現有設備,配置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工作車輛,進一步充實、改善土地調查工作的軟硬件環境。充分應用成熟、實用的現代高新技術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調查的科技含量。
(三)全面調查,分步實施
各縣(市、區)土地調查工作應在國家統一進度要求下,本著重點和急需優先進行的原則,全面開展農村土地調查,分步實施城鎮(村莊)地籍調查,確保國家急需的數據按時完成。
1、進度安排
按照國務院要求,從20*年1月起,開始啟動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20*年7月全面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按照省土地調查辦的安排,要求2008年完成全市農村土地調查工作,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市調查工作,具體安排如下:
(1)20*年1-6月,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的有關準備工作,完成市級調查組織機構的組建和市級調查實施方案的編制上報,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委托省測繪局收集航空(天)遙感資料,采購衛星數據,編制底圖工作計劃和作業方法、流程,編制調查經費預算。
(2)20*年7月,完成縣(市、區)、鄉(鎮)三級調查組織機構的組建,開展輿論宣傳,按照省技術細則,完成調查單位資質審查,技術人員培訓,各縣(市、區)完成實施方案編制上報、批復。啟動第一批縣(市、區)農村土地調查工作:豐城市的農村土地調查,同時未開展農村土地調查的9個縣(市、區)開展城鎮土地調查。
(3)2008年1月,開展城鎮土地調查的9個縣(市、區),開始開展農村土地調查。豐城市轉入城鎮土地調查。
(4)2008年12月,完成全市農村土地調查工作,查清全市每一塊土地的位置、類型、面積、分布和利用狀況,查清全市農村部分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狀況,確權達到90%以上;在農村土地調查的基礎上,依據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資料,完成基本農田的上圖、登記、造冊,查清全市基本農田的數量、分布和保護狀況。
(5)2009年1-10月,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區和縣城以上建制鎮的城鎮土地調查,其它縣城以下建制鎮(集鎮)、村莊土地調查工作有計劃逐步開展。
(6)2009年10月,在農村土地調查和城鎮土地調查的基礎上,通過匯總統計調查,查清工業、基礎設施、金融商業服務、開發園區和房地產等用地的分布和狀況。
(7)在調查的基礎上,2009年底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數據,基本農田數據,城鎮地籍調查數據的省、市、縣(市、區)三級土地利用數據庫的建設,建立土地利用數據庫和管理系統,實現全市土地調查信息共享。
(8)進行土地調查成果統一時點變更,將成果統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時點,逐級匯總土地調查成果,建立土地資源變化信息的調查統計,及時更新機制。
2、實施計劃
市土地調查辦負責第二次土地調查實施方案和技術細則和有關管理辦法的制定,負責全市的技術指導、培訓和質量核查和成果預檢、驗收工作,組織建設市級土地利用數據庫等,同時由省土地調查辦提供最新遙感影像數據(1:10000數字正射影像圖),為農村土地調查提供基礎圖件。負責全市縣級行政界線數字化,計算各縣(市、區)轄區控制面積,編制圖幅理論面積與控制面積結合圖表,測算田埂系數。另外,對農村土地調查成果進行全面的內業核查,對重點地區和重點地類將開展外業實地核查,以保證調查成果真實、準確。負責對各縣(市)土地調查工作的質量檢查和成果驗收。
各縣(市、區)負責本地區土地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各縣(市、區)按照省、市相關要求,根據本地區的土地利用特點,編制本地區的調查方案,報省土地調查辦批準。各縣(市、區)在土地調查方案的基礎上制訂土地調查的技術方案,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專業調查隊伍,利用下發的基礎圖件,負責組織開展土地調查及數據庫建設工作,主要包括農村土地調查、基本農田狀況調查以及城鎮土地調查等。
(四)加強監管,確保質量
各級政府要對本地區的土地調查質量負責,切實保證調查成果數據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成果。建立土地調查獎懲制度,對工作組織得力,調查成果質量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虛報、瞞報土地調查數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嚴格執行《*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承擔單位資質審查認定辦法》,通過公開招投標選擇具有資質的調查承擔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雙方職責、項目任務、成果質量、項目進展要求和經費支付方式等。嚴格土地調查的檢查驗收。加強成果質量核查力度,推行項目監理制。
四、技術路線與方法
(一)技術路線
圍繞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總體目標,農村土地調查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和省技術細則,充分利用現有土地調查成果、權屬資料,運用航天航空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全球衛星定位和數據庫及網絡通訊等技術,采用內外業相結合的調查方法,形成集信息獲取、處理、存儲、傳輸、分析和應用服務為一體的土地調查技術流程,獲取全市每一塊土地的類型、權屬及利用、面積和分布信息,建立互聯互通的省、市、縣三級土地調查數據庫。
城鎮土地調查,按照城鎮地籍調查的有關規程,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和地籍測繪工作,采用數字化測繪技術,全面調查城鎮內部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權屬面積等地籍要素,建立互聯互通的省、市、縣三級地籍信息系統。
(二)技術方法
1.以航空、航天遙感影像為主要信息源
農村土地利用現狀調查采用1:10000萬比例尺進行,充分應用航空、航天遙感技術手段,及時獲取客觀現勢的地面影像,作為調查的主要信息源。
2.基于內外業相結合的調查方法
以正射影像圖作為調查基礎底圖,充分利用現有資料,在全球定位系統等技術手段引導下,實地對每一塊土地的地類、權屬等情況進行外業調查,并詳細記錄,繪制相應圖件,填寫外業調查記錄表,確保每一地塊的地類、界線、權屬等現狀信息詳細、準確、可靠。以外業調繪圖件為基礎,對每一地塊的形狀、范圍、位置進行數字化,準確獲取每一塊土地的界線、范圍、面積等土地利用信息。
城鎮土地調查以1:500比例尺為主,充分運用全球定位系統、全站儀等現代化測量手段,開展大比例尺土地權屬調查及地籍測量,基于數字測繪技術,準確確定每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權屬等信息。
3.基于統一標準的土地利用數據庫建設方法
以縣(市、區)為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土地利用數據庫標準和技術規范,對土地利用圖形數據進行采集編輯,錄入相關聯的屬性數據,借助數據庫管理系統,建立集圖形、影像、屬性、文檔為一體的土地利用數據庫和城鎮地籍數據庫、基本農田數據庫。
以地理信息系統為圖形平臺,以大型的關系型數據庫為后臺管理數據庫,存儲各類土地調查成果數據,實現對土地利用的圖形空間數據、屬性數據、柵格影像數據及其它非空間數據的一體化管理,借助網絡技術,采用集中式與分布式相結合方式,對調查數據進行有效存儲與管理。采用多時序空間數據管理技術,實現對土地利用數據的歷史回溯。采用數據庫優化技術,優化數據結構,提高數據查詢、統計、分析的運行效率。
4.基于網絡的信息共享及社會化服務技術方法
采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網絡體系,按照“?。校h”三級結構分級實施,實現各級互聯、內外交換的信息服務與數據交換,為日常管理、信息和社會化服務提供統一的土地資源信息共享平臺,實現土地信息傳輸、交換、共享及社會化服務一體化,采用網絡多用戶管理技術,實現數據的共享和多用戶操作。
五、有關技術環節(指農村土地調查)
(一)調查比例尺
按照省土地調查辦的要求,我市農村土地調查全部采用1:10000比例尺。
(二)縣級行政區域界線、行政區域控制面積的確定
縣級行政區域界線和縣級行政區域控制面積,由省土地調查辦公室確定并提供我市各縣(市、區)調查使用。
各縣(市、區)在具體使用這些資料前,應根據掌握的資料對其進行檢查,對檢查出或在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或疑問,應及時將問題的具體情況報市土地調查辦公室,再由市調查辦公室報省土地調查辦公室處理。
(三)鄉鎮(街辦)與開發園區行政區域界線、行政區域控制面積的確定
鄉鎮(街辦)和各開發園區的行政區域界線、行政區域控制面積,由縣(市、區)土地調查辦公室負責調查確定后報市調查辦公室核準。各鄉鎮(街辦)和開發園區的控制面積之和,必須等于省土地調查辦公室下發的縣級行政區域控制面積。
市土地調查辦公室協助各縣(市、區)土地調查辦公室完成此項工作,并負責對此項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對控制面積驗收、批準。
(四)耕地坡度分級的確定
耕地坡度分級的確定工作,在省土地調查辦公室的統一組織下,選擇符合我市實際情況的DEM比例尺,嚴格按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技術規程》和省土地調查辦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確定。
(五)田坎系數測算及面積扣除
田坎系數由省土地調查辦公室統一組織測算。各縣(市、區)應嚴格依據省土地調查辦公室確定的田坎系數測算結果和按照國家、省土地調查辦關于田坎面積扣除的規定及辦法,計算每一耕地圖斑的田坎面積。
(六)“批而未建”土地的處理
已具有完整、合法的用地手續,而沒有實質性建設(以施工人員進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設備已到位、地基已開挖等為標志)的土地稱為“批而未建”土地。
由于“批而未建”土地,雖然還沒有開始實質性建設,但建設用地屬性已很難改變,在管理上已作為建設用地管理。因此,調查時,按照批地文件批準用地的位置、范圍和批準用途確認為建設用地地類。
六、主要成果
通過開展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全面獲取覆蓋全市的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信息,形成一系列土地調查成果,包括:數據成果、圖形成果、相關文字成果和土地數據庫成果等。
(一)數據成果
(1)各級行政區域各類土地面積數據;
(2)各級行政區域的基本農田面積數據;
(3)各級行政區域不同坡度等級的耕地面積數據;
(4)各級行政區域城鎮土地利用分類面積數據
(5)各級行政區域各類土地的權屬信息數據。
(二)圖件成果
(1)各級土地利用現狀圖件;
(2)基本農田分布圖件;
(3)市縣城鎮土地利用現狀圖件;
(4)土地權屬界線圖件;
(5)第二次全市土地調查圖集
(三)文字成果
1、綜合報告
(1)各級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報告;
(2)各級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報告;
(3)各級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分析報告。
2、專題報告
(1)各級基本農田狀況分析報告;
(2)各市縣城鎮土地調查利用狀況分析報告。
(四)數據庫成果
形成集土地調查數據成果,圖件成果和文字成果等內容為一體的各級土地調查數據庫及管理系統。主要包括:
(1)各級土地利用數據庫;
(2)各級土地權屬數據庫;
(3)各級多源、多分辨率遙感影像數據庫;
(4)各級基本農田數據庫;
(5)市(縣)級城鎮地籍信息系統。
七、保障措施
第二次土地調查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時間緊、任務重、組織協調難度大。各級政府要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大力宣傳本次調查對促進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進步,保護資源、環境,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提高全社會對本次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二次土地調查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市調查辦要組織開展對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的技術管理人員和調查隊伍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土地調查技術規程、規范、標準的培訓。
1.組織保障
市政府成立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領導小組,肖一華副市長為領導小組組長、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統計局、市農業局、市環保局、市司法局、市林業局、市城鄉規劃建設局、*春車務段、市水利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及時掌握各地工作動態和調查進度,及時發現和研究解決調查中遇到的問題。各縣(市、區)、鄉(鎮)也要成立第二次土地調查工作領導小組和土地調查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土地調查工作。
2.技術保障
第二次土地調查堅持統一的調查規范和標準,根據《*省第二次土地調查技術細則》明確各流程環節的技術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檢查辦法,保證分階段調查質量。
本次調查關系到經濟社會發展方方面面,時間緊、任務重、組織協調難度大、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對縣(市、區)土地調查人員及專業隊伍進行土地調查規程、規范、技術標準的系統培訓,統一調查底圖,統一要求,統一方法。進一步充實、改善土地調查工作的軟硬件環境,充分應用成熟、實用的現代高新技術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調查的科技含量。
3.政策保障
(1)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將作為核定各地實際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設用地數量和建設用地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等各項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礎依據。對未完成調查任務的縣(市、區),將暫停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審批等工作。土地調查完成后,未經依法辦理登記的土地,不得流轉。
(2)完善土地變更調查制度,各地隨時將更新數據報市級土地利用數據庫變更,保證市級數據庫數據準確、客觀、現勢。市級土地利用數據庫將作為土地資源管理的基礎平臺,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審批等涉及的基礎數據和圖件將以此數據庫為準。
4.制度保障
(1)建立資格審查認定制度
為保證土地調查成果質量,擇優選擇調查隊伍。根據省土地調查辦公室制定的《*省第二次土地調查單位資質審查認定辦法》,只有通過資質審查的隊伍方可在我市承擔第二次土地調查任務和監理工作。
(2)建立招投標管理制度
為保證和提高土地調查成果質量,引入競爭機制,依據政府采購法,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原則,推行項目監理制,擇優選擇技術強、信譽好、質量高的單位為項目監理單位。有條件的地區實行招投標管理制度,通過公開招投標選擇具有資質的調查單位,以合同方式約定雙方職責、項目任務、成果質量、項目進展要求和經費支付方式等。
(3)建立檢查驗收和項目監理制度
本次調查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和監理制度。采用分階段成果檢查制度。每一階段成果需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轉入下一階段,避免將錯誤帶入下一階段。執行分級檢查驗收制度,省、市、縣分級負責,縣級土地調查成果由項目實施單位自檢、縣級調查辦初檢、設區市預檢、省級組織預檢、驗收。
同時為加強成果質量核查力度,推行項目監理制,由省土地調查辦確定技術強、信譽好、質量高的單位為項目監理單位,對各地土地調查項目進行全程監理,對縣級調查成果進行全面的內業檢查并對重點地區、重點地類的外業抽查核實,確保土地調查的數據、圖件與實地三者一致。
(4)建立獎懲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土地調查成果質量負責,切實保證調查成果真實、準確;對工作組織得力,調查成果質量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嚴禁弄虛作假和篡改調查成果,對虛報、瞞報土地調查數據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經費保障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的通知》中“各級財政部門在調查費用上給予保證”的明確要求,根據土地調查任務和工作進展編制詳細的支出預算、核定調查經費,并列入相應的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確保土地調查經費按時足額到位,保證土地調查工作順利進行。
八、經費預算
第二次土地調查所需經費按照中央、省、市、縣財政事權分離的原則,以國家和地方調查承擔的工作量為依據,由中央、省、市、縣財政共同分擔,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依據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辦公室編制的《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經費預算及說明》和國土資源部財務司、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20*年編制的《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成本綜合預算標準》以及國家測繪局、財政部1*9年頒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部分采用當前土地調查市場價格。
(一)土地調查及數據庫建設費用
按照《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成本綜合預算標準》,結合目前實際價格,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數據庫建設經費,計算農村土地調查概算經費600元/平方公里。其中包括外業調查、內業處理,成果整理、縣級數據庫建設,檢查驗收等費用。主要用于開展對城市、建制鎮以外的每塊土地的實地核實、細化調查,查清每一塊土地的地類、權屬、面積、分布等,并建立土地利用數據庫。
(二)城鎮地籍調查及數據庫建設費
城鎮地籍調查及數據庫建設,主要用于開展城鎮地籍調查,全面調查城市、建制鎮、村莊和獨立工礦區域內部每一宗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狀況、界址、土地利用狀況、面積等,掌握城鎮村莊各類土地數據,并建立城鎮地籍數據庫。按照《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標準,結合*目前市場價格,計算1:500城鎮地籍調查及數據庫建設費6萬元/平方公里。
(三)基本農田調查費
按照《土地資源調查評價成本綜合預算標準》,結合目前實際價格,基本農田調查概算經費為600元/平方公里。
(四)開發園區調查費
開發園區調查主要是對全市開發園區的位置、界線、面積、用途進行調查。查清其內部各類土地的地類、權屬、面積、分布等數據,并建立土地利用數據庫,包括工業用地、基礎設施用地、金融商業服務用地、住宅用地等土地利用狀況。
按照《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標準,參照1:2000地籍調查標準,開發園區調查經費1.3萬元/平方公里。
(五)系統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