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監理合理化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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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監理合理化建議

水利工程監理合理化建議范文1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作用;

中圖分類號:TV 文獻標識碼: A

引 文

工程建設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委托,依據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批準的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以及工程建設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行的管理?!鞍凑蘸贤刂乒こ探ㄔO的投資、工期,進行工程安全和質量管理,并協調有關各方的工作關系”。

1、目前監理人員實際情況

監理的主要業務內容是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而監理的業務對象則應是明確、落實和協調工程建設中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達到搞好工程建設的目的。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在施工中起到技術監督的作用,不需要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這是對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技術監督的基礎條件,是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工程成本、工程施工安全踐行控制的必要條件,因此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必須努力學習和更新本專業各種科學技術知識。另外工程監理人員還需要懂得經濟管理、合同管理、相關法律等,為整個水利工程建設做綜合的咨詢師。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多數監理公司為了節約投資,在監理項目中標后進駐現場時,除幾個骨干人員是具有真實水平的監理工程師外,多數監理人員只是經過簡單培訓的剛畢業的學生,其業務水平需要在實踐中鍛煉,責任心需要在工作中磨練。

2、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作用

2.1質量控制

人們常說,“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在我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質量是工程建設的重中之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給工程的整體質量帶來嚴重的后果,甚至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作為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對影響工程質量的原材料、施工工藝、施工條件等都進行全面的監理,不疏忽,不遺漏,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順利進行達到工程質量控制目標。

2.2進度控制

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進度控制是工程建設監理人員對工程項目各建設階段的工作內容、工作程序、持續時間和銜接關系編制計劃,并將該計劃付諸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經常檢查實際進度是否按計劃要求進行,對在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或調整、修改原計劃,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進度控制的最終目的是確保項目進度目標的順利實現,保證建設項目按期完工。

2.3投資控制

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使工程施工成本盡可能合理降低。工程監理單位是獨立于其他參建各方的第三方,其服務性、科學性、獨立性和公證性等工作性質決定了工程監理人員在工程投資控制上能夠發揮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工程監理在施工階段的工作主要體現在對施工質量、進度、資金使用、建筑安全、合同管理等方面。

2.4安全控制

安全監理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水電施工安全監理是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近年來,隨著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大力推廣和各地安全事故頻發,安全控制的作用越來越突顯,對安全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具體來說,監理工程師和監理人員本著“安全為主,預防第一”的方針,督促承建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及有關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審核承建商的安全生產方案,是否全面、具體,并針對工程結構、施工特點、場地以及氣候條件等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查后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簽字蓋章后有效,以確保整個工程的安全施工。還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制定相應的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3、提升水利水電工程監理作用的思路

3.1 監理部人員與項目業主管理部合并辦公

盡管平行發包模式仍將在很長時期內作為大型水電工程項目管理的主導模式,但隨著時代的進步,這種模式的缺點也越來越突出。通過大膽探索與創新,在實踐中逐步形成多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大型水電項目管理模式,成為一種必然要求。在工程管理過程中,重點在于按時完成周計劃、月計劃、季度計劃,最終實現年度計劃,并及時完成各項整改工作。把監理部人員與項目業主管理部合并辦公,并根據每個人員的專業、工作能力,按項目分組開展工作,做到凡事有人做,關鍵部位有人盯。這樣,既有利于安排工作,及時掌握現場實際情況,又能及時完成工作計劃,還可以起到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監督的作用,提高每個人的責任心,最終實現高效工作、節約人員和節約投資的效果。

3.2加強水利水電工程各單位的協作配合

一個高效團隊會產生無窮的力量,團隊組織形式是增強團結精神的最佳形式,從而促進工作的順利開展。水利、水電工程管理涉及到諸多產業部門,而不僅僅是建設單位的工作,也是設計部門、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工作,管理要深入到每一個環節之中,所以這就需要各單位的協作配合。現代工作越來越講究團隊合作的力量,單位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工作,可以極大地提高工作效率、節約資源,因此培養部門之間的合作精神,對于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3.3 建立激勵考核機制

為規范監理行為,強化監理管理,提高監理工作質量,規范現場監理人員行為,提高現場監理工作質量,充分發揮現場監理人員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監理在工程建設中的作用,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安全和投資控制,依據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文件、規定、規范以及監理合同,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可制定《工程監理考核實施細則》、《現場監理人員考核實施細則》、建立人才獎勵制度等,對于有才能有實力的人才進行獎勵。每月通過對各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的考核并在全工區通報,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精神和物質獎勵,對落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批評和處罰,這樣既能鼓勵先進,又能鞭策、激勵落后。

3.4 積極提供合理化建議,充分贏得業主的信任和支持

針對工程工期緊、投資大的一些大工程項目,在不影響結構、使用功能的基礎上,如果能向業主提出合理化建議,以達到縮短工期、降低工程造價的目的,無疑會帶給業主更大的驚喜。為此,應該積極利用合理化建議對建設、施工中的不合理部位與各方協商。 但對業主不正確的做法不遷就,原則問題不讓步,注意處事基本,有理有節。

3.5公正地保護業主和承包商的正當利益

監理單位首先要尊重業主,遇事主動和他們協商。 要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急業主所急,想業主所想,要盡力滿足業主關于投資、進度、質量的合理要求,努力為業主提高投資效益。監理單位與承包商是監理與被監理關系,要堅持原則,嚴格按規范、程序辦事,講究科學態度,一切從實際出發,要互相尊重,以理服人,協商解決問題,以自身的規范化管理促進承包商提高管理水平,并公正地維護業主和承包商的正當利益。

結束語

監理工作,根據業主的委托,它既可以貫穿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各個階段,也可以是工程建設的某個階段。監理單位要通過自己的努力,并從以上幾個方面入手,充分贏得業主的信任和支持,合理、充分地行使業主所授予的權利,才能協調和處理好與參建各方的關系,提高監理工作的成效,作出監理業績,在工程建設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鄒金波. 充分發揮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監理作用的新思路[J]. 四川水利,2014,05:22-23.

[2]蘇俊猛.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中環境監理及其應用[J]. 現代物業(上旬刊),2014,10:49-50.

水利工程監理合理化建議范文2

第一條為規范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以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各類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加固、修復、拆除等項目)及其配套和附屬工程。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指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受項目法人(建設單位,下同)委托,按照監理合同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的質量、進度、資金、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進行的管理活動,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建設監理。

總投資*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建設監理: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

(三)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

鐵路、公路、城鎮建設、礦山、電力、石油天然氣、建材等開發建設項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水利部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監理業務委托與承接

第五條按照本規定必須實施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并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簽訂監理合同。

第六條項目法人委托監理業務,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監理收費標準。

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索取、收受監理單位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水利部的規定,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兩個以上具有資質的監理單位,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承接監理業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協議,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協議提交項目法人。聯合體的資質等級,按照同一專業內資質等級較低的一方確定。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項目法人簽訂監理合同,就中標項目向項目法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九條監理單位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章監理業務實施

第十條監理單位應當聘用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監理人員資格應當按照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

監理工程師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以下簡稱注冊監理單位)報水利部注冊備案,并在其注冊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需要臨時到其他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應當由該監理單位與注冊監理單位簽訂協議,明確監理責任等有關事宜。

監理人員應當保守執(從)業秘密,并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水利工程項目從事監理業務,不得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建設監理:

(一)按照監理合同,選派滿足監理工作要求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組建項目監理機構,進駐現場;

(二)編制監理規劃,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范圍、內容、目標和依據,確定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報項目法人備案;

(三)按照工程建設進度計劃,分專業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四)按照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開展監理工作,編制并提交監理報告;

(五)監理業務完成后,按照監理合同向項目法人提交監理工作報告、移交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單位職責,有關指令,簽署監理文件,協調有關各方之間的關系。

監理工程師在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開展監理工作,具體負責所承擔的監理工作,并對總監理工程師負責。

監理員在監理工程師或者總監理工程師授權范圍內從事監理輔助工作。

第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將項目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監理實施期間監理人員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監理單位。

監理單位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的,應當符合監理合同的約定。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組織設計單位等進行現場設計交底,核查并簽發施工圖。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的施工圖不得用于施工。

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工程設計文件。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式實施監理,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報告。

監理單位不得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或者設備質量。

監理人員不得將質量檢測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并督促被監理單位實施。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協助項目法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被監理單位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按照合同約定核定工程量,簽發付款憑證。

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項目法人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被監理單位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監督實施。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應當向監理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支持監理單位獨立開展監理業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得更改總監理工程師指令。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及時、足額支付監理單位報酬,不得無故削減或者拖延支付。

項目法人可以對監理單位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項目法人與監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履行監理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法人應當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活動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正常的監理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監督檢查單位和人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糾正,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項目法人將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或者必須實行建設監理而未實行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處罰。

項目法人對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處罰。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員收受監理單位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予以追繳,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

(四)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轉讓監理業務的;

(六)與項目法人或者被監理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七)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八)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以串通、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監理業務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與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二十九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處罰: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三十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

(一)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

(二)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第三十一條監理人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2年內不予注冊;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追繳,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執(從)業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財物的;

(二)與被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非法泄露執(從)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第三十二條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從)業1年,其中,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予注冊。

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從)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注銷注冊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依法給予監理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吊銷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以及注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由水利部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所稱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是指對安裝于水利工程的發電機組、水輪機組及其附屬設施,以及閘門、壓力鋼管、攔污設備、起重設備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生產制造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是指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施中產生的廢(污)水、垃圾、廢渣、廢氣、粉塵、噪聲等采取的控制措施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被監理單位是指承擔水利工程施工任務的單位,以及從事水利工程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的單位。

第三十七條監理單位分立、合并、改制、轉讓的,由繼承其監理業績的單位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的技術規范,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水利工程監理合理化建議范文3

委 托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____(委托人名稱) (以下簡稱委托人),委托____ (監理人名稱)____(以下簡稱監理人)提供   (工程名稱)____工程____(監理項目名稱)____監理服務,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設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別(級):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總投資(人民幣,下同):_________________萬元

5、工期:_________

二、監理范圍

1、監理項目名稱:_________

2、監理項目內容及主要特性參數:_________             

3、監理項目投資:_________          

4、監理階段:_________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監理服務內容、期限

1、監理服務內容: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2、監理服務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監理服務酬金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為(大寫)                  元,由委托人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式、時間向監理人支付。

五、監理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

1、監理合同書(含補充協議);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報價書;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監理大綱;

7、雙方確認需進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書正本一式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執    份,監理人執    份。

 

委托人:   (蓋章)          監理人: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法定代表人: (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  (簽名)     或授權代表人: (簽名)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條款

 

詞語涵義及適用語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一、“委托人”指承擔工程建設項目直接建設管理責任,委托監理業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二、“監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監理服務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包人”指與委托人(發包人)簽訂了施工合同,承擔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四、“監理機構”指監理人派駐工程現場直接開展監理業務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以及其他人員組成。

五、“監理項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監理人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服務”是指監理人根據監理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包括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

七、“正常服務”指監理人按照合同約定的監理范圍、內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務。

八、“附加服務”指監理人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務以外的服務。

九、“服務酬金”指本合同中監理人完成“正常服務”、“附加服務”應得到的正常服務酬金和附加服務酬金。

十、“天”指日歷天。

十一、“現場”指監理項目實施的場所。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語言文字為漢語文字。

 

監理依據

第三條 監理的依據是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文件及其相關文件;監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通知和聯系

第四條 委托人應指定一名聯系人,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更換聯系人時,應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五條 在監理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聯系均應以書面函件為準。在不做出緊急處理即可能導致安全、質量事故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形式通知,并在48小時內補做書面通知。

第六條 委托人對委托監理范圍內工程項目實施的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  委托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對監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撤換不能勝任監理工作人員的建議或要求;

二、對工程建設中質量、安全、投資、進度方面的重大問題的決策權;

三、核定監理人簽發的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四、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五、當監理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委托人賦予監理人如下權利:

一、審查承包人擬選擇的分包項目和分包人,報委托人批準;

二、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及專項施工方案等各類文件;

三、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紙;

四、簽發合同項目開工令、暫停施工指示,但應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簽發進場通知、復工通知;

五、審核和簽發工程計量、付款憑證;

六、核查承包人現場工作人員數量及相應崗位資格,有權要求承包人撤換不稱職的現場工作人員;

七、發現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工程質量或進度時,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

八、當委托人發生本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違約情形時,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權利。

 

委托人的義務

第九條 工程建設外部環境的協調工作。

第十條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數量、方式,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開展監理服務的有關本工程建設的資料。

第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問題作出書面決定,并及時送達監理機構。超過約定時間,監理機構未收到委托人的書面決定,且委托人未說明理由,監理機構可認為委托人對其提出的事宜已無不同意見,無須再作確認。

第十二條 與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中明確其賦予監理人的權限,并在工程開工前將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條 提供監理人員在現場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具體內容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條件的,應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監理人補償。

第十四條 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監理服務酬金。

第十五條 為監理機構指定具有檢驗、試驗資質的機構并承擔檢驗、試驗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 維護監理機構工作的獨立性,不干涉監理機構正常開展監理業務,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監理機構在合同授權范圍內所作出的指示的決定;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條 為監理人員投保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如要求監理人自己投保,則應同意監理人將投保的費用計入報價中。

第十八條 將投保工程險的保險合同提供給監理人作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條 未經監理人同意,不得將監理人用于本工程監理服務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間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設之中。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監理服務內容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及時將監理規劃、監理機構及其主要人員名單提交委托人,將監理機構及其人員名單、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的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實施期間有變化的,應當及時通知承包人。更換總監理工程師和其他主要監理人員應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條 發現設計文件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時,應向委托人報告。

第二十三條 核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檢查、檢驗并確認工程的施工質量;檢查施工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存在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采取相應的監理措施。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工程施工進度。

第二十五條 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第二十六條 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七條 按照施工作業程序,采取旁站、巡視、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等方法實施監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十八條 及時做好工程施工過程各種監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保證現場記錄、試驗、檢驗、檢查等資料的完整和真實。

第二十九條 編制《監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監理月報、監理專題報告、監理工作報告和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第三十條 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設文件資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內或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開涉及委托人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他需保密的資料,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三條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監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務期限延長,均應視為監理機構的附加服務,監理人應得到監理附加服務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責任、設計變更及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監理服務受到阻礙或延誤;

二、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委托人要求監理機構完成監理合同約定范圍和內容以外的服務;

三、由于非監理人原因暫?;蚪K止監理業務時,其善后工作或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

監理人完成附加服務應得到的酬金,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方法或監理補充協議計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條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監理酬金標準發生變化時,應按有關規定調整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五條 委托人對監理人申請支付的監理酬金項目及金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監理人支付申請書后7天內向監理人發出異議通知,由雙方協商解決。7天內未發出異議通知,則按通用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約定支付。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六條 因工程建設計劃調整、較大的工程設計變更、不良地質條件等非監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約定的服務范圍、內容和服務形式發生較大變化時,雙方對監理服務酬金計取、監理服務期限等有關合同條款應當充分協商,簽訂監理補充協議。

第三十七條 當發生法律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時,有權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對方;若通知送達后28天內未收到對方的答復,可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終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賠償損失。

第三十八條 在監理服務期內,由于國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設計劃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雙方協商解決因合同終止所產生的遺留問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在監理期限屆滿并結清監理服務酬金后即終止。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十一條 委托人未按合同條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約定支付監理服務酬金,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未履行合同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約定的義務和責任,除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外,還應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工程項目主管部門或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協商或調解未果時,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由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調解機構、仲裁機構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四十四條 在爭議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過程中,雙方仍應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其   他

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可以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

 

第二部分  專用合同條款

 

監理依據

第三條 本合同的監理依據為:                     。

 

委托人的權利

第七條

五、當監理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

1、                           ;

2、                           ;

3、                           。

監理人的權利

第八條

八、當委托人發生下列違約情形時,監理人有權解除合同:

1、                        ;

2、                        ;

3、                        。

九、委托人賦予監理人的其他權利:

1、簽發工程移交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2、簽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若不授予則刪除此款;若授予應約定監理人的具體權限);

3、                。                    

委托人的義務

第十條 委托人向監理機構免費提供的資料為:

序號

 資料名稱

 份數

 提供時間

 收回時間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十一條 委托人對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并送達的時限:

一般文件        天;緊急事項_______________天;變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條 委托人無償向監理機構提供的工作、生活條件為:

序號

 名稱

 單位

 數量

 提供時間

 交還時間

 管理要求

 備注

 

1

 生活、辦公用房

 

 

 

 

 

 

 

2

 辦公設施、設備

 

 

 

 

 

 

 

3

 檢驗、測試設備

 

 

 

 

 

 

 

4

 交通工具

 

 

 

 

 

 

 

5

 通訊設施

 

 

 

 

 

 

 

6

 其他(水、電等)

 

 

 

 

 

 

 

 

監理人的義務

第二十條  監理服務內容:(參照附件,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應當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內組建監理機構,并進駐現場。

第二十七條 需旁站監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

需旁站監理的關鍵工序是:                         。

第三十條 委托人委托監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驗收:            。

第三十一條 在本合同終止后     天內,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合同業務有關的技術、商務等秘密。

 

監理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 監理正常服務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時間為:                     。

二、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條 監理附加服務酬金的計取與支付方法:

一、計取方法為:                     。

二、支付方式為:                     。

三、支付時間為:                     。

 

違約責任

第四十條 委托人違約,應支付給監理人違約金。

違約金:                          。

第四十一條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監理服務酬金而向監理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辦法:                                。

第四十二條 監理人違約,應支付給委托人違約金。

違約金:                    。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三條 爭議調解、仲裁機構:

一、爭議調解機構為:                           。

二、仲裁機構為:                           。

 

其  他

 

第四十五條 委托人對監理人提出并落實的合理化建議的獎勵辦法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監理服務內容:(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一)設計方面

1、核查并簽發施工圖,發現問題向委托人反映,重大問題向委托人做專題報告。

2、主持或與委托人聯合主持設計技術交底會議,編寫會議紀要。

3、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對重大技術問題和優化設計進行專題討論。

4、審核承包人對施工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委托人會同設計人進行研究。

5、其他相關業務。

(二)采購方面

1、協助委托人進行采購招標。

2、協助委托人對進場的永久工程設備進行質量檢驗與到貨驗收。

3、其他相關業務。

(三)施工方面

1、協助委托人進行工程施工招標和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審查承包人選擇的分包單位,并報委托人批準。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落實必須提供的施工條件;檢查承包人的開工準備工作。

4、審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約定應由承包人提交的設計文件。

5、審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措施計劃;審核工藝試驗成果等。

6、進度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控制性總進度計劃,審批承包人編制的進度計劃;檢查實施情況,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實現合同工期目標。當實施進度發生較大偏差時,要求承包人調整進度計劃;向委托人提出調整控制性進度計劃的建議意見。

7、施工質量控制。審查承包人的質量保證體系和措施;審查承包人的實驗室條件;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設計文件、技術標準,對施工全過程進行檢查,對重要部位、關鍵工序進行旁站監理;按照有關規定,對承包人進場的工程設備、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中間產品進行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復核承包人自評的工程質量等級;審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處理方案,參與調查質量事故。

8、資金控制。協助委托人編制付款計劃;審查承包人提交的資金流計劃;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審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請,簽發付款憑證;受理索賠申請,提出處理建議意見;處理工程變更。

9、施工安全控制。審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施工方案,并檢查實施情況;檢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實情況;參與安全事故調查。

10、協調施工合同各方之間的關系。

11、按有關規定參加工程驗收,負責完成監理資料的匯總、整理,協助委托人檢查承包人的合同執行情況;做好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監理資料,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12、檔案管理。做好施工現場的監理記錄與信息反饋,做好監理文檔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按照檔案管理要求整理、歸檔并移交委托人。

13、監督承包人執行保修期工作計劃,檢查和驗收尾工項目,對已移交工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等調查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14、按照委托人簽訂的工程保險合同,做好施工現場工程保險合同的管理。協助委托人向保險公司及時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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