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幫助案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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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幫助案件

法律幫助案件范文1

我們將進一步創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載體,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氛圍,推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的觸角向多層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體有影有聲。在《如皋動態》上公布“12348”法律服務專線值班律師個人信息;在如皋電視臺《媒體民生》《法制縱橫》等欄目講述

法律援助案例;組織律師定期參與如皋電臺《走進政風行風熱線》等欄目解答咨詢。

二是載體有模有樣??紤]基層群眾實際需要,結合季節等因素,創新宣傳模式,免費發放口杯、雨傘、購物袋,小扇子,新年年歷等法援公益宣傳產品,確保法律援助宣傳真正進村入戶。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鞍衙總€案件辦成精品案件”,號召每個受援人在獲得援助的同時,義務向周邊群眾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眾媒體,向皋城老百姓講述身邊由法律援助真實案件改編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強質量控制,實現應援優援

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們將在現有的基礎上堅持不懈抓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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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強化便民舉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們將發揮文化導向功能,通過行為文化將法律援助精神“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我們將通過人性化服務,做亮窗口,做實服務,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陽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務中心交通要道設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進市法律援助機構臨街“落地”接待窗口標示建設,方便困難群眾申請并及時獲得幫助。以“創一流服務,讓群眾滿意”為主題,爭創群眾滿意的窗口服務單位,積極打造愛心窗口、文明窗口、溫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將“12348”法律服務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統的“110”。

法律幫助案件范文2

關鍵詞:刑事法律援助;援助范圍;存在問題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11)05-0245-02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該司法救濟制度現今已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采用。而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該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該制度起源于西方國家,我國于1994年開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中才第一次規定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內容,并且在同年《律師法》中以專章對法律援助作了規定。隨著民主制度的完善,以及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我國于2003年頒布實施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從其法律效力以及實踐效果,該條例并未對這一制度的規范及完善發揮足夠的效用。因此,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仍需要在此基礎上不斷地完善發展。

1 刑事法律援助概述

1.1 刑事法律援助的概念

在刑事訴訟中,尤其是公訴案件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因為缺乏法律知識等原因明顯處于劣勢。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防止國家公訴機關在訴訟中濫用權力,實現司法公正,需要一種有效維持控辯雙方地位平等的保障制度,因此,被控告人所享有的辯護權便應運而生。但是,因為經濟困難或其他因素,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及時請到辯護人為其提供有效地法律辯護。為了充分保護人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許多國家便設置了法律援助制度,為社會弱者免除或減少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例如,美國規定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案件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時,被告人的經濟條件不足以聘請律師,法院應當從地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和領取政府工資的公設辯護人中為他提供辯護律師。在日本刑事法律援助則是指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因為窮困或其他事由不能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的法律幫助。故筆者認為,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國家采取措施,為經濟困難或特殊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救濟制度。

1.2 刑事法律援助的特點

第一,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國家利用其強制力為特定對象提供法律援助,為了保護公民平等、民利,維護人權,這是國家應盡的義務,其中,援助的費用往往是由國家承擔,一般是從財政撥款中提供。第二,刑事法律援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被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一般是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被告人,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第三,刑事法律援助具有專業性。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律師等,為被告人提供法律辯護。

2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

刑事法律援助并不是針對刑事案件的所有當事人,其援助對象有一定的范圍,而且各國對此的規定都不相同,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的司法解釋也對此進行了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一條規定將受援助的對象分為了法院可以指定和應當指定辯護人兩種類型。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逐漸完善,我國法律擴大了受法律援助的范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補充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的標準的; (2)本人確實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方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有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主要是,第一,我國指定刑事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只能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的律師。第二,有權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是人民法院,這就說明我國的法律援助介入司法程序是在審判階段,在此之前則無辯護人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第三,接受法律援助只包括當事人中的被告人,而且被告人一般是經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的被告人,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被告人。第四,實施刑事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傮w上看,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還是很有限的,在這一方面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3 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過窄。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律援助只適用于公訴案件,而沒有涉及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雖然在法院指定辯護人這一程序之外,《法律援助條例》還規定了當事人自己申請法律援助這一程序,但因為申請的過程繁雜和條例在我國法律效力的有限性,實施中困難比較大,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當事人之一,與案件的處理結果又有著密切的利害關系,法律援助應該考慮被害人的現實情況,在必要的時候也應該為其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僅將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規定為律師,縮小了辯護人的范圍,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的實際需要。

第二,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方式不健全。我國只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律援助的監督部門,對法律援助實施的方式沒有規定,其他法律對此更是沒有涉及。到現在為止,我國尚未建立實施法律援助的統一方式。有的城市是建立法律援助機關并設立公職律師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這種方式需要政府機構調撥財政經費,是比較少見的;有的則是強制律師必須完成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這就不能保障辯護律師辯護的質量;有的則是由律師事務所對承擔援助義務的律師適當的補償;有的則是由律師每年繳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基金,由負責此工作的機構選擇合適的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并從援助基金中獲得一定數額的補償。要想盡快的實現法律援助的目的,對其實施方式及經費來源應該盡快的予以健全。

第三,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訴訟程序的時間過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控告。但是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律援助是由法院指定的,即為在審判階段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才可以為被告提供法律救濟,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無法得到相關的法律幫助。為了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應一視同仁,既然如此就不能因為一些經濟原因或其他因素剝奪其在審判階段前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本來是要解決這一問題,僅將其范圍限制在審判階段,其目的的實現就大大削弱了。而且這樣也導致辯護律師了解案情和被告人需求的時間短,比較倉促,律師能夠為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幫助就相對有限了。我國法律應根據實際情況,將法律援助律師介入的時間提前,以更好的發揮法律援助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刑事訴訟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2]程味秋.外國刑事訴訟法概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法律幫助案件范文3

一、審理涉農案件存在的問題

1、農民訴訟能力低下。我國農民受教育程度不夠,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大多數當事人訴訟能力較差,法律、權利、 證據意識淡薄,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法庭辯論能力比較欠缺。

2、涉及部門多,農民維權路艱辛。在案件到法院之前,絕大多數農民(特別是偽劣農資案件)都找過當地有關部門請求解決問題,某些案件涉及部門多,他們由于種種原因互相推諉,口惠而實不至,遲遲不予解決。在多個部門長時間的奔波和等待之后,許多農戶逐漸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得上法院討說法,而打官司無疑要牽扯上他們大量的精力、財力,一般農民無法承受。但某些案件若未能及時處理,農民就不能獲得新的資金來恢復生產,就要承受更嚴重的損失。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涉農糾紛案件處理難的問題,還需多方共同努力。

3、取證和鑒定比較困難。由于農民證據意識淡薄,事件發生后他們并不知道收集、保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待訴訟之時,提供不了關鍵性證據,事過境遷,調查取證變得相當困難。檢測鑒定難也是涉農案件處理過程中一個公認的瓶頸問題。農資產品質量必須經有資質的機構化驗才有法律效力,才可作為執法賠償的依據,且檢驗費用不菲,許多農民不敢問津。

4、農民承受能力有限。許多農民經濟實力較弱,無錢交納訴訟費,請不起律師,難以支付高額的律師費、鑒定費;訴訟信心不足,面對復雜、浩瀚的法律和技術上的缺乏,只好知難而退,主動放棄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轉而求助其他方式,促使有關案件刑轉民,激化了矛盾。

5、對法官依賴性強。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對當事人的舉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不求助于律師,農民單憑自己來完成全部的訴訟行為,不利于法庭順利審理案件,許多當事人不知道輸在何處。長期以來農民發生糾紛時多寄希望于政府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對政府依賴性較強,不善于通過訴訟解決糾紛。因此,一旦訴訟,他們不知如何舉證、辯論,深深依賴法官,希望法官能幫助他們完成訴訟行為,他們理解不了法官的中立、消極地位,認為法官應該采取各種方式積極為他們主持公道。

6、法律法規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強。許多地方省市都制定了關于農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與規章,某些地方性法規及規章與國家法律法規的沖突(如河南省的“種子案件”)、地方各部門規章之間的沖突、各部門權力交叉、職責不清、互相扯皮等,使得執法部門在處理涉農案件時無所適從,不知究竟應以何者為準,操作起來相當困難。

二、應對措施

1、建立快速反映機制。處理涉農案件時,做到快立、快審、快執,各部門應本著“執政為民”的宗旨,相互配合、協調,主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解決農民提出的問題,幫助農民挽回損失,切實保障農民利益,為農村、農業、農民提供良好的治安環境。

2、加強訴訟指導。針對農民法律知識欠缺的現狀,注重加強訴訟指導,讓他們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在立案時向當事人送達權利義務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耐心引導當事人舉證,使他能積極主動的保全、收集、提供證據,給他們復印與案件相關的法律條文,幫助其理解法律。對于涉及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依法合并審理,并引導當事人推選文化素質較高的人作為代表人進行訴訟。

3、依法調查取證。根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申請,主動到相關部門及深入農村,了解案件情況,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對于需要通過勘驗、鑒定獲得的證據,及時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依法委托鑒定,保證涉農案件審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4、做好調解工作。對涉農案件應注重調解,給當事人講法律、說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和解,避免矛盾激化,保持社會穩定。特別是對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易引發群體性矛盾,影響農村社會的穩定的土地承包糾紛、農資產品質量糾紛案件,更應注重調解和服判息訴工作,把調解貫穿于整個訴訟活動之中,促使當事人消除矛盾,確保案件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5、方便農民訴訟,堅持巡回辦案。依據客觀情況,酌情減免訴訟費,使貧困的農民也打得起官司;對復雜、疑難案件,實行律師強制訴訟主義,解決農民訴訟行為能力低下的問題,勝訴方律師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為了不誤農時,服務農業生產,方便農民訴訟,可以采取電話立案、到農村開庭等方式,深入田間地頭、農戶家中現場開庭,及時審理調處涉農案件。

法律幫助案件范文4

通過走訪與五家企業的員工零距離的接觸,了解到五家企業的經營狀況;近年來的涉訴情況;目前生產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經濟、法律和社會風險。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司法建議,為五家企業獻計獻策,擺脫了金融危機給企業帶來的影響。

五家企業希望法院為企業在履行合同、勞動用工、清欠債務等方面依法指導企業訴訟,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講授《合同法》、《勞動合同法》、《物權法》等法律知識,開展訴前調解,平息勞資糾紛;加大執行力度、提高民事案件審理效率、協助解決企業外債、調解股東糾紛等需求。加強民商事案件的審限監督,縮短辦案周期,降低個案平均審限,提高審判效率,及時公正審結民商事案件;協助企業完善合同、指導企業舉證,幫助企業以訴訟方式維護債權,清欠追索外欠款,適時采取訴前財產保權、先予執行等法律措施,保護企業財產權益;對適用訴外調解方式的,協調、調解股東糾紛,宣講公司法,依法保護股東合法股權,平息股東間紛爭,力爭實現雙贏。

五家企業建議法院從五個方面為企業做好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工作。

一是企業被訴的案件,法院將按照和諧司法的要求,盡量多做原告方的協調工作,盡量不采取強制措施,為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緩沖環境;

二是對企業作為原告的案件,法院將優先受理,公正審理,集中力量執行,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企業歷年遺留案件,法院將繼續做好矛盾消化和穩定工作,主動與企業溝通協調,爭取盡快圓滿結案。

四是法院針對企業對法律的需求定期進行法律知識指導,進一步幫助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特別是通過對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方面給予正確指導,從程序上保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法律幫助案件范文5

關鍵詞: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國家本位主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是一種特殊的訴訟制度,之所以“特殊”,是因為兩點:1、法律依據特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币环N明顯帶有民事性質的訴訟卻被規定在了刑事訴訟法律中;2、審判程序特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币簿褪菍⒚袷掳讣挥尚淌聦徟型磉M行審理。

刑事法律中規定的民事訴訟,究竟是由刑事訴訟的規定來調整還是由民事訴訟的規定來調整,沒有定論,實踐中也沒有統一的做法,這是現行訴訟法律體系的一個漏洞。更為棘手的是,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本身還存在不少問題,極大地影響了該項制度的運行。

一、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本位主義”過于強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笨梢娦淌赂綆袷略V訟是一種“先刑后民”的特殊程序,具有很強的“國家本位主義”色彩。刑事案件發生以后,司法機關往往從維護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首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再考慮被害人的民事權益。這樣的規定會對被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司法救濟造成阻礙,并可能造成新的傷害或者產生不良后果。例如本院辦理的張某、李某、程某等三人搶劫案件中,李某和程某都是在校中學生,系張某臨時叫來幫忙的“小弟兄”,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由張某先動手將被害人打翻在地并對其實施拳打腳踢后,李某和程某再上前踢了被害人幾腳,最終,三人行為致被害人肝臟破裂大出血,構成重傷,但是公安機關只抓獲了李某和程某,主犯張某未能抓獲歸案,也無法查清造成被害人肝臟破裂的那一腳由誰所踢,所以案件一時間很難審結,被害人及其家屬也無法通過附帶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為了治病最終債臺高筑,生活陷入了困境。

(二)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边@樣的規定導致了一種不合理的現象:A與B打架,若B被打成輕微傷,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若B被打成了重傷,卻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這種“受傷害重沒有,受傷害輕反而有”的現象違背了常理,而且客觀上也無法彌補被害人的“心傷”。

(三)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較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明確限定在“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但實踐中,被害人的間接損失大量存在,比如媒體報道過的,某實驗園的果樹苗被盜,認定的直接損失只有幾千元,但是這些果樹苗是正在培育的新品種的,前期的科研投入已經數十萬,這些就不能獲得賠償。

此外,與人身有關的費用賠償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例如在一些中年人被傷害的案件中,被害人住院期間陪護的子女、親屬會產生大量的誤工費、交通費,但是由于不是受害人本人的直接損失,而無法得到賠償。

(四)不承擔刑事責任導致無法進行民事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是基于刑事訴訟開展的,如果刑事部分因為一些原因而未進行到法院的訴訟程序就告終結,民事訴訟也將無法進行,除非有法律的明確規定。這就導致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得不到民事賠償。例如某些發生在原男女朋友之間的案,因為部分細節無法查清,而致害方又愿意在物質方面進行一定的補償并支付受害方相應損失費用的,案件會做不處理。如果補償款項是經過被害人同意而分期支付的,一旦致害人因為生活困難而無法支付剩余款項,受害人就會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途徑獲得救濟。

二、附帶民事訴訟問題頻發的原因

附帶民事訴訟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從根本上說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的。但除此之外,還有兩個因素也不容忽視:

(一)司法機關不夠重視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由刑事審判組織審理的民事訴訟,但是由于依附于刑事訴訟這一基礎,所以它的順利進行也離不開偵查、檢察、刑事審判等部門的工作。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的不夠重視,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附帶民事訴訟的進行。

首先分析檢察機關,其作為公訴機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刑事部分,而對于民事部分,主要是履行告知義務,即: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人。由于我國民眾法律素養整體相對較差,許多被害人及家屬并不知道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僅簡單地告知他們可以委托“訴訟人”,并不能實際起到提醒或告知他們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效果。此外,有些被害人即使提起了民事訴訟,也無法得到檢察機關的幫助,公訴人往往會告知被害人直接找法院,或者幫他們轉遞一下民事訴訟狀。雖然從法律上分析這并無不當,但在情理上卻值得商榷。

其次,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的重視程度也不足。民事案件的和受理,有著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民眾方便,法院受理起來也順暢。但是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其特殊性,所以在受理方面就有不少“疙瘩”。有的法院甚至是“未受理,先審查”,立案庭先將案件送給刑庭的法官做實質審查,刑庭的法官認為可以受理民事訴訟,立案庭就受理被害人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如果認為不可以,立案庭就不受理。這種“先入為主”、“未審先判”的做法不但違背法律的精神,而且損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刑事審判組織以刑事案件的辦理質量為考核對象,附帶民事訴訟并不是其主要工作,有些刑庭的法官就產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只專心把刑事案件辦好,而對于民事部分只是“順帶”處理,具體能賠償什么項目、可以賠償多少錢等問題,都沒有過分關注,只要被告人能夠支付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不會因為對賠償不滿而引發涉訪涉訴問題即可。

最后,從操作層面上分析偵查機關的作用,會發現其對于保障附帶民事訴訟的順利開展有著重要。因為他們是原始證據的收集者。如果偵查機關能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注意收集附帶民事訴訟需要的證據或者能夠兼顧兩種訴訟的證據需求,對于保障附帶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維護原告人的權益都有很大的幫助。

(二)當前法治環境不利于附帶民事訴訟的開展

首先,如前所述,由于我國民眾的整體法律素養相對較差,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所以許多被害人及其家屬都不知道還可以提附帶民事訴訟,即使收到了可以委托訴訟人的告知書,也不知道其中的意思,只是覺得犯罪分子坐牢或者被槍斃就“解恨”了。在一些類似案、強制猥褻案等侵害婦女性自由權的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還會覺得這種“不光彩”的事情還是不要讓外人知道為好,因而就更不會去委托訴訟人、提請附帶民事訴訟。

其次,附帶民事訴訟的進行也需要專業的法律知識為依托,所以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會想到請律師,但是現階段,律師收費相對較高,被害人及其家屬往往難以負擔高額的律師費用,尤其是在一些重傷案件中,因為被害人受傷治療等因素,被害人家里已經陷入困境,根本無力聘請律師。

再次,當前為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的現象也并不常見。一是因為許多人并不知道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二是因為獲得法律援助需要較為嚴格的要求并且地域性較強,被害人及其家屬不一定能夠成功申請;三是因為現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對被害人的幫助力度不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幫助力度大,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蓖瑫r還規定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即法律明文規定了公、檢、法機關對符合特定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須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辯護,充分保障其辯護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至無須自己提出申請或者辦理相關聘請手續,但相比較而言,被害人及其家屬要想獲得法律援助,則需自己申請,甚至未必能夠申請成功。

最后,對于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而言,其對于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以及應付的民事法律責任都沒有足夠的認識,往往認為服刑了就是為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不需要再賠償了。有的被告人家屬甚至還會公開宣稱:“人都坐牢了,還賠償干嘛!”

三、優化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途徑

為了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能夠更好地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現行的一些制度和做法進行大幅度的調整。筆者以為,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多方面修改

首先,建議刪除《刑事訴訟法》中“先刑后民”的規定,或者對其進行修改,明確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允許依據現有的多方均無異議的證據和認定的事實先行審理民事部分,以保證被害人的治療、撫養未成年子女等特殊需要;將精神損害賠償和對部分非直接或者非本人損失的賠償也列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至少允許在附帶民事訴訟階段提出,而是否判決賠償再依據個案本身的情況而定;對于檢察機關的不案件,要賦予被害人及其家屬單獨提出民事訴訟的權利。

其次,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在《民事訴訟法》中對其和受理做出另行規定或者適當降低要求。

最后,在法律援助的規定方面,各地都要明確將因遭受侵害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列入援助范圍并適當降低申請的標準;同時明確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負有引導或幫助此類主體獲得法律援助的責任。

(二)調整司法機關內部的規章制度

第一,檢察機關要對《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等規定進行修改,將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工作也詳細納入規定中,一方面要細化告知義務,不能只停留在發告知書的層面,要做好解釋和說明工作;另一方面要明確提供法律幫助的責任或者引導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去申請法律援助的義務。

同時,在不制度的層面,則要嚴格落實刑事和解的規定,在雙方沒有達成書面協議、賠償(補償)金沒有完全到位的情況,慎做不決定。

第二,法院應當修改關于和受理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增加或者明確受理民事訴訟的規定,提高可操作性。建議考慮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單獨列出與受理標準;制定審理和裁判附帶民事訴訟的專門細則,統一各地各級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標準和程序;在附帶民事訴訟執行過程中,對于部分賠償醫療費、撫養費的判決,確立先予執行例外;同時,必要時調整法院內部的考核辦法,將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情況列入對刑事審判庭的考核范疇。

第三,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也要為附帶民事訴訟做相應的考慮,兼顧刑事和民事訴訟的需要。

(三)繼續深入開展普法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

繼續持續、深入地開展普法工作。一方面加強對邊遠山區、農村地區的普法工作;另一方面城市普法工作要向外來打工者側重。在普法的過程中,不但要普及法條,更要傳播法律精神,解讀具體的法律規定。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也要注意普及法律,以案普法,以案說理,進一步增加普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通俗性。

此外,法律援助的工作也需要進一步強化,一是擴大援助的“知名度”,讓群眾知道在需要法律幫助的時候可以通過這種官方途徑獲得,并且了解獲得這種援助的條件和方法;二是提高援助的專業性,可以借鑒刑事訴訟法關于法律援助的相關規定,吸收律師等專業群眾充分加入附事民事訴訟法律援助中,并可以建議律師協會等機構設立對相關律師提供援助質量的考核與評價機制;三是提高援助的有效性,主要在于著力提升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素質,在吸收法學專業學生的基礎上,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讓他們提供的志愿服務不但具有法律知識性,也具有法律實踐性,能與本地的司法實踐接軌,切實對當事人的權益保障有所裨益。

四、結語

法律幫助案件范文6

【關鍵詞】法律援助;行政訴訟;當事人;證據收集

一、我國的行政訴訟證據收集制度

行政訴訟作為一種復查性訴訟,是對另一種業已形成的法律關系進行合法性審查的一種法律活動。理論上,作為原告的行政當事人與作為被告的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是平等的訴訟主體。事實上,原告、被告方通常是非公權力當事人和公權力機關,雙方的地位和收集證據的能力是極為不平等的。在行政訴訟中,用來支持原告訴訟主張的相關證據常常掌握在被告或者與被告有一定關系的其他行政機關手中。當事人很難從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手中取得相應的證據,甚至會在進行證據收集和調查時面臨不配合、阻撓、干擾等。就我國目前立法狀況而言,我國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收集制度相當不成熟,導致實踐中當事人收集證據存在諸多困難。

二、法律援助工作者面臨的困境

首先,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原告的當事人大多屬于弱勢群體或受害者,很難與強大的公權力抗衡。他們大多是普通百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很多當事人不會說普通話,與其交流障礙重重。但是他們大多又不懂程序,急于求成。

其次,大多數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由于法律意識不足或者權力資源不足,沒有能力收集到足夠且有效的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筆者曾接待過一個當事人,他剛坐下便開始長篇大論地講述自己的不幸遭遇,當我們請他拿出相關的文件材料時,他只拿出了隨身攜帶的一份手寫的“伸冤書”。對于這樣的當事人,法律工作者們往往有心而無力,不能提供更多的幫助。

最后,法律援助工作者在實踐過程中往往只能接觸單方當事人,只能聽到和看到單方面的陳述及文件材料。有的當事人為了贏得同情或支持會有意無意地隱瞞一些情況,趨利避害,所以他們的陳述通常是不客觀的,很多時候只有文字資料才能反映客觀事實。比如說,很多當事人喜歡說對方在行政機關或者法院內部有人脈且進行了權錢交易,但是,他們又往往拿不出實際的證據。又比如說,在接辦一個房屋拆遷案件的時候,當事人反復強調她的房屋被魚肉鄉民的“惡霸”強占了。但是經過我們比對各項證據材料來看,當事人并沒有產權證明,所謂的住房屬于違章建筑,所以被相關部門依法拆除了,而不是被所謂的“惡霸”強占。

三、對法律援助工作者提出的建議

(一)注意詢問當事人的技巧

首先,我們在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一定要要求當事人如實陳述案情。當事人往往敘述案情時帶有偏見,使我們難以對案情作出正確判斷,因此在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要向其講清如實陳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實事求是地反映案情。

其次,主動要求當事人出示相關的證據,以證據證明事實。比如說,在拆遷案件中,我們應當主動要求查看房產證,確定爭議房屋的權利歸屬;在人身損害案件中,我們可以要求查看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各種憑證、鑒定書發票資料等原件。這些證據往往證明力很強,但是當事人未必能意識到它們的價值,所以我們應主動要求當事人出示。

最后,在向當事人進行口頭詢問時注意制作筆錄,列出當事人可提供的有價值的證據清單,以備往后查閱相關證據、資料之用。

(二)重視書面文件材料

與當事人的主觀陳述相比,很多時候文字資料更能反映客觀事實。查閱案件的書面材料是一項十分重要和復雜的工作,也是了解案件事實和掌握證據的基礎。

首先,應當認真、有重點地查閱及審查案件材料。閱讀書面文件材料應當粗看和細看相結合。粗看是為了找出重點,挑出有價值的文件材料;細看的對象是重點材料,其內容通常是決定案件性質和確認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基本事實和相關證據。通過查閱書面文件材料,可以審查相關程序的合法性,理清案件事實,看出當事人的陳述是否屬實。而且,很多書面材料往往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其次,切忌片面、斷章取義地摘錄書面文件材料。我們不應該只摘抄和復制能夠支持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文件材料,而且也應當把能支持對方當事人的證據材料摘錄下來,不能單純采取斷章取義的摘錄。

最后,認真閱讀、分析已有的相關法院的判決書。很多時候通過相關的法院判決書,我們能發現案件的關鍵及焦點問題,看出雙方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以及了解對方當事人的主要觀點及理由,有針對性地提出我們的法律意見。我們也可以從判決書中了解訴訟雙方在訴訟時提供的證人證言及有關證據材料,我們可以就這些證據向當事人進行詢問,進一步了解情況。

(三)積極主動地調查和收集證據

除了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諸如合同、契據、函電、書信、鑒定書、診斷書和其他證據,我們也可以主動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線索進行調查,在一定范圍內幫助當事人收集證據。

(四)保持理智客觀的心態

由于個人經歷不同、社會經驗不足等原因,很多法律援助工作者說話做事稍顯稚氣。面對當事人的不幸遭遇,很多人會跟著一起悲傷難過、義憤填膺。但是作為法律援助工作者,我們應當保持客觀中立的態度、展現專業的素養。更不要因為一時沖動,在調查收集證據的過程中給予當事人不當的提示甚至直接幫助當事人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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