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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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保障城市道路、橋梁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橋梁以及橋梁安全保護區域。

第三條城市道路、橋梁是城市的基礎設施和發展的基本條件,是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

第四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管理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是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的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實施本條例,業務上受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領導。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協同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會同審批城市道路、橋梁的廢棄;

(二)協同有關部門對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的年度計劃進行綜合平衡;

(三)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并且對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實行統一管理;

(四)制定本市城市道路、橋梁的管理規范、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五)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六)制定、實施有關科技進步和人才培養目標;

(七)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和臨時占路費的征收、管理。

第七條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二)編制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養護、維修的年度計劃;

(三)負責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

(四)負責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和臨時占路費的征收、管理。

第八條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及其設置的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城市道路、橋梁管理,依法處理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和路政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秉公執法、文明服務。

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證件,佩戴標志。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本條例,不得侵占、損壞城市道路、橋梁,或者改變其性質和功能,并且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對貫徹實施本條例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十條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協同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

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時,應當對管線、綠地、行道樹等布置以及交通網絡組織進行綜合平衡。

開發區、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的詳細規劃必須符合分區規劃和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開發區、居住區城市道路、橋梁規劃時,應當征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本市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其年度計劃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按照所管轄的范圍編制,經會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后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實施。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資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財政撥款;

(二)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提取;

(三)國內外貸款;

(四)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

(五)社會資助;

(六)城市道路、橋梁通行費收入;

(七)其他。

第十三條政府鼓勵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城市道路、橋梁專業規劃和建設計劃,投資建設城市道路、橋梁。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用地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規;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核發城市道路、橋梁土地使用權證。

第十五條城市道路、橋梁的設計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必須具備與工程規模相應的資質等級和資質證書。

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并且按照規劃、設計預留綠化用地和采取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措施。

跨越江河的城市橋梁建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城市道路與鐵路相交,道口技術條件必須符合城市道路與鐵路雙方的技術標準;在需要的地方應當逐步建設立體交通設施,城市規劃應當預留建設位置。

建設立體交通設施的規模和投資,按照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共同協商確定。

第十七條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工程施工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制定疏導交通的措施。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橋梁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橋梁實行質量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

第十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道路、橋梁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的收入必須用于貸款的償還或者投資回報以及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管理和建設。

第二十條為減少占路停車,各類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同時建設停車場所。

第三章養護和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城市道路、橋梁的檢測和普查,編制所管轄的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計劃。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量和養護、維修定額核撥養護、維修經費,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城市道路、橋梁的養護、維修。

養護、維修工程質量必須符合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證城市道路、橋梁的完好。

第二十三條國內外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投資建設的以及開發區和居住區自行建設的城市道路、橋梁,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自行養護、維修,并且接受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的監督。

對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產權,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接管條件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負責養護、維修。

第二十四條城市道路、橋梁損壞影響交通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必須及時組織養護、維修。

發現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缺損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補缺或者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養護、維修作業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行人、行車安全。

第二十六條城市道路維修車作業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行駛日期、行駛路線、行駛方向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臨時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明火作業、設置路障;

(二)車輛載物拖刮路面,履帶車、鐵輪車直接在道路上行駛以及拌合混凝土等有損道路的各種作業;

(三)占用道路安放空調散熱器、放置裝飾物品、堆放超過道路限載的重物;

(四)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沿路建筑物向外開門、窗占用道路;

(五)機動車在非指定道路試剎車和停放,在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但摩托車在人行道指定范圍內停放除外;

(六)堵塞下水道等造成浸泡道路;

(七)偷盜、收購、挪動、毀損窨井蓋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損害、侵占道路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城市橋梁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面,在橋面停放車輛、試剎車、設攤;

(二)擅自在橋梁范圍內設置廣告牌、懸掛物,以及占用橋孔、明火作業;

(三)履帶車、鐵輪車直接上橋行駛,超重車輛擅自上橋行駛,利用橋梁設施進行牽拉、吊裝等施工作業;

(四)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每平方厘米4公斤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五)搭建妨礙橋梁使用和養護、維修以及景觀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六)損害、侵占橋梁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城市交通干道。

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須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繳納臨時占路費、占路保證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雙方批準文件和收費憑據核發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批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嚴格遵循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臨時占路費上繳市人民政府,用于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

第三十條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核定的范圍、期限占用。期滿后,應當恢復城市道路的原狀,損壞的應當修復賠償;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延期審批手續,延期占路費累進收取。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損壞綠地、行道樹和市政、公用、交通等設施。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或者交通管理的特殊需要,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可以共同作出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的決定。

市政公用設施施工占用城市道路的,不視作臨時占路;超過核定期限的,視同臨時占路。

第三十一條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設置菜場;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停車場。

對特殊需要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集貿市場和停車場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煤氣、自來水、雨水、污水、供熱、廣播、電信、電力、消防等管線單位,必須在每年三月底前,把當年管線掘路施工計劃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統一安排。

違反前款規定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不得批準掘路。

第三十三條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除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外,必須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繳納城市道路掘路修復費,取得掘路執照,方可按照規定挖掘。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請次日起三日內給予答復。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挖掘城市道路的,搶修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補辦緊急掘路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內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應當按照提前挖掘時間加收一至五倍掘路修復費。

第三十四條挖掘城市道路應當在核定的施工范圍、施工期限內進行。施工期間,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完畢,應當按照規定回土夯實,清除余土剩物,并且及時通知市政工程管理部門。

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次日起按照橫向掘路三日內、縱向掘路(二百平方米以內)七日內完成初修。

第三十五條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或者遷移交通標桿、郵筒、廢物箱、電話亭等社會公益設施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規定。

占用城市道路、橋梁設置廣告牌、招貼牌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橋梁管理的規定,并且支付廣告場地費。

拆除上述設施時,應當恢復城市道路、橋梁原狀。

城市道路、橋梁擴建、改建時,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上述設施。

第三十六條公共汽車、電車、專線客運車以及其他固定線路的客運車輛的站點設置或者移位,除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道路管理的規定。加固城市道路的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三十七條車輛或者車輛載運的物件超過城市道路、橋梁限載或者通行條件而確需通行的,應當事先報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批準。因采取加固措施所需要的費用,由車輛所屬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各類建設工程可能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市政工程管理部門簽訂保護協議。

第三十九條依附城市橋梁架設管線的,應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架設,并且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城市橋梁改建、擴建時,管線單位應當及時拆除、遷移管線。

第四十條城市橋梁損壞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且立即設立危橋警告牌;嚴重影響通行安全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封橋措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確需封路、封橋進行養護維修時,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和市公安部門應當聯合封路、封橋通告,并且登報。

第四十一條在城市橋梁安全保護區域內從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樁、地下管道頂進、爆破等作業的,應當制定安全保護措施,經市政工程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二條橋孔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產權單位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三條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其賠償費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和實際損壞情況核定。

地下管線泄漏、爆裂等事故損壞城市道路、橋梁的,由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先行承擔修復責任;地下管線產權單位由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向肇事者追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且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其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橋梁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且可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由市或者區、縣市政工程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情節輕微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一般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面積、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每平方米每日二十元至二百元,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三)超面積、超期限挖掘城市道路的,對超過部分處以修復費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四)造成城市道路損壞的,處以修復費三至五倍,但最高不超過二萬元的罰款。

違法、無權、越權審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收入應當沒收;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對審批單位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的,由路政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承擔代為清除費用,賠償修復費,并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造成城市道路、橋梁損壞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造成城市道路、橋梁損壞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或者修復費三至五倍的罰款。

第五十條故意損壞城市道路、橋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對無正當理由逾期繳納臨時占路費、掘路修復費的,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應當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阻礙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和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的,應當給予教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市政工程管理人員、公安交通管理人員以及路政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對市政工程管理部門或者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2

市市政管理局園林局《關于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批轉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于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

                                       廣州市市政管理局園林局制定

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嚴格控制占用道路,保障城市交通的安全暢順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1996年6月4日國務院令第198號)和《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規定以及省物價、財政、公安、建委等部門聯合頒發的《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收取問題的通知》(粵價〔1997〕33號),現就廣州市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和收費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以下簡稱占道費)由市政部門統一征收,按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區道路分工管轄原則為劃分依據,不分車行道、人行道,同一路段統一管理。占用市管道路,由市統一負責收費的管理工作;占用區管路段和內街,由區統一負責收費的管理工作。

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收取的占道費全額上交同級財政,按比例劃撥有關部門。其中,市收取的占道費劃給市市政管理局園林局55%;劃給市公安局交警支隊25%,用作交通設施的維修和管理;劃給所屬區20%,用作人行道的維修和管理。占道費??顚S?,不得挪作他用。

區管部分參照上述規定由區自行調整。

三、收費標準。按省物價局《關于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費挖掘修復費的通知》(粵價〔1996〕104號)規定,營業性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費不超過1.00元,各種建設或其它占用的,每天每平方米收費不超過0.50元,有關路段分類和占用性質分類按上述原則另行具體劃分。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3

一、實施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p>

二、審批范圍和申請條件

城市道路必須經常保持設施完好,交通暢通,嚴禁隨意占用。凡因建設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市區城市道路(包括干道、支道、人行道和廣場等)范圍內的均必須審批。

因建設需要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須持主管部門的正式項目批文和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執照,以及臨時占用工程設計圖、施工計劃、交通組織方案等,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批準,并預交挖掘費后,方可施工。

臨時占用工程如涉及到樹木綠化、地下管線等各類設施的,開挖單位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可先行破路搶修,但需在24小時內補辦挖掘占用道路的批準手續。

凡新改建道路,五年內不得開挖。

三、審批程序

(一)申請人提交申請表及法定材料,辦理人員出具接收材料憑證;

(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審批窗口收理;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內向申請人發出一次性補正材料通知書;

(三)審批窗口接到申請后,通知市市政設施管理處進行預審,市政設施管理處對申請占用地段進行勘察和查閱相關檔案資料;

(四)市政設施管理處根據現場勘察情況和查閱資料形成書面勘查報告和建議意見報送本局審批窗口。

(五)本局審批。占用范圍小、時間短、小面積的,經辦人員直接簽署意見;占用范圍較大,占用時間較長的,由局處室領導簽發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許可決定;對市區核心地區以及城市主干道影響面大的占用,由局分管領導簽發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許可決定;

(六)批準形式:簽署意見或頒發《城市道路臨時占用許可證》。

四、在占用道路過程中,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施工管理

(一)所有占用道路施工的工程,必須在批準的范圍和時間內施工,在指定的占用范圍內棄土及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妨礙交通和污染路面。

(二)埋設大型地下管線應與修復路面同步施工。自來水、煤氣管道300米或500米為一試壓段(特殊情況例外),控制工期為30天內;其他管線每次開挖一個井段,控制工期為7天內。前段溝槽不修復不得開挖下一段。

(三)橫穿道路及繁華地段的施工,應安排在夜間;主干道(繁華地段處外)施工可晝夜進行。施工單位應派專負責維持交通秩序。

(四)臨時占用現場應設置施工標志,夜間施工須分段懸掛紅燈和照明燈。橫穿道路的溝槽應鋪設能承受車輛通行的鋼板,長溝槽應設置安全跳板。

(五)挖掘施工中遇到管線沖突應主動停工,由市主管部門協調后再行復工,不得擅自強行開挖。

(六)元旦、五一勞動節、國慶節等重大節日前10天后5天不得開挖道路。已經開挖的應及時清理現場,不得妨礙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潔。

五、挖掘道路應符合下述質量要求

(一)領取建設工程執照的工程,在挖掘道路前須由市規劃、市政管理部門共同檢驗灰線;管線復土前,須經檢測管線的平面位置和標高后,方得進入下道工序。

(二)回填土方不得混入石片、垃圾和其他雜物?;靥钔练奖仨毞謱雍粚崳軐嵍炔坏眯∮?0%。

(三)新開辟或翻修門坡,須按市管理部門提供的標準圖施工。

六、挖掘工程竣工后,按下列規定驗收

(一)掘路工程竣工后,挖掘單位或個人應在兩天內向市政設施管理部門報請驗收、繳銷執照,憑驗收單結算費用。

(二)報請驗收的日期,須在批準的控制日期內,如超出控制工期,應按實際占用面積。

(三)所有挖掘的溝槽路面,由市政施工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按原路面結構一次修復;小型溝槽路面須在按到復路通知單7天內完工,大型溝槽路面須在指定期限內分段完工。

七、收費

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按照江蘇省建設委員會(蘇建綜[1995]287號)江蘇省財政廳(蘇財綜(1995)88號)江蘇省物價局(蘇價涉[1995]160號)《轉發有關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標準執行。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城市道路,道路管理,城市規劃

中圖分類號:TU98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城市道路布局是否合理、建設質量是否達標、路貌是否整潔、路況是否暢通關系到一個城市的運行效率,精神風貌和基建投入。作為城市基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城市道路在城市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極其重要。其管理狀況是否良好關系到生產、流通和消費這個國民經濟三環節中的流通環節是否能夠滿足生產和消費的需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道路建設取得了極大的成就,但相比于經濟總量和車輛總數的增加城市道路建設明顯過于滯后。下面我們講探討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內容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現狀。

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內容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總結出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管理、城市道路養護與維修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路政管理。條例本著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使其能夠充分發揮為經濟和城市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精神,對道路管理的三個重要方面進行了細致的規定及相應的懲罰措施,下面我們主要談談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內容。

城市道路規劃與建設管理

城市道路大至北京、上海、廣州這樣的大都市,小至縣城城市道路都應當在建設和規劃初期都應當在城市的總體發展規劃的指導下進行。城市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施設管線的設計和規劃也同樣應當在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框架內進行,以確保城市道路發展計劃與年度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相互協調。城市跨江跨河橋梁的建設必須符合防洪和總體發展規劃的要求。道路建設的資金主要通過政府投資和國外貸款的形式,當然國家也會鼓勵民間投資在城市總體發展規劃的約束下進行道路的建設,小區道路的建設應當本著與小區配套協調的原則。對于承建的施工企業應當嚴格的篩選其施工資歷和技術掌握情況,嚴格控制城市道路建設的質量。

城市道路養護和維修管理

城市道路養護的責任一般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全市道路的等級、數量以及養護和維修的定額,制定年度的養護和維修經費預算,并對全市城市道路的養護和維修工作進行統籌規劃。城市道路養護和維修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上各類井蓋、箱蓋以及道路附屬的基礎設施,如路燈的檢查,城市道路破損、缺失、塌陷的檢查和維修;道路路面的清潔、障礙物的清楚;安全設施與醒目標志的養護和維修等。

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路政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人為的原因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受阻,及時的制止各種妨礙城市交通的違法行為,以保障城市道路的暢通。城市路政管理的主要內容主要有嚴格打擊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現象;對履帶車、鐵輪車、超重嚴重等對城市道路具有嚴重破壞作用的車輛設置嚴禁行駛的限制;對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應當得到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進行等。

我國城市道路管理存在的問題

道路管理意識薄弱

城市道路管理關系到城市未來發展狀況,關系到交通能否暢通,關系到城市的經濟發展和繁榮,因此,城市道路管理的重要性要求道路管理者必須具備高度的道路管理意識和責任感。但在我國普遍存在著只注重罰而不注重管的現象,這使得違規的人們不能再受到懲罰的同時吸取教訓,而且極易造成執法部門與人民群眾關心緊張,使得人民出現談到道路執法部門就色變的現象出現。

質量控制不嚴

城市道路建設時道路管理的前提和基礎,道路建設的質量控制的是否嚴格關系到后期道路是否能夠勝任城市道路交通的壓力,能否保持良好的狀態長期城市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服務。在很多城市建設過程的投標環節存在不規范甚至是違法的現象,使得不合格的施工企業取得城市道路的施工權,最終不僅道路建設不能按照設計的質量要求完工還使得國家財產被嚴重的侵蝕。施工監督也是一個重要環節,許多施工監理由于各種原因而常常人浮于事,對道路建設監理工作緊緊走個過場,從而變相的慫恿了施工單位偷工減料,這些都是道路質量控制不嚴常出現的原因。

占道現象嚴重

占道現象在我國幾乎每個城市都普遍存在,特別是人流量較多的學校、工廠等附近,在這些公共場所附近的主干道兩旁從事各種買賣的小商販云集于此。往往會對主干道上的交通產生惡劣的影響。

超載現象屢禁不止

超載帶給城市道路的危害不言而喻,超載現象在近年來頻頻出現,儼然成為了交通主管部門首要打擊對象。各個運輸車輛雖然面臨著被嚴打的風險,但仍然抵擋不了高利潤的誘惑。于是常常出現賄賂交警、晚上偷運等現象出現,造成超載現象屢禁不止。

改善城市道路管理的對策

改善城市道路管理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加大道路管理宣傳,提高道路管理意識

加強城市道路管理重要性和城市道路相關法律法規在道路管理部門的宣傳力度,組織道路管理部門定期學習道路管理相關知識,加強道路執法責任管理控制,想法設法提高執法者的管理意識。加強執法方式管理,提倡文明執法,適當執法,防止執法犯法現象出現。使道路管理者認識到道路管理與城市繁榮發展之間的重要關系,增強他們的大局觀和責任意識感。

加強城市道路規劃,嚴格質量控制

城市道路規劃應當遵守合理發展并留有余地的原則,嚴格的控制無章亂建的現象出現。加強執法機構自身素質建設,防止收受賄賂,違規操作現象出現。公正投標招標程序,真確的選擇能夠勝任施工建設資質的承建單位。加強現場監理責任,保障道路建設質量。做好后期質量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把質量隱患消除在道路投入使用之前。

創新思路開辟專門區域應對占道問題

占道問題總離不開一個利字,商販看到了學習、工廠等人流量較大地區的市場,從而使得他們趨之若鶩。如果一味的打擊不但不能解決問題,還會使得執法人員脫離人民群眾,造成雙方關系緊張。主管部門應當創新思路,為商販在學?;蛘吖S等人流量比較大的場所附近避開主干道劃定專門的區域進行集中管理,這一方面能夠有效的解決交通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繁榮區域經濟的發展。這個創新已經在我國許多城市得到了成功的運用。

加強電子和載重監控與駕照的聯動

超載現象屢禁不止主要還是道路管理工作存在漏洞,使得運輸司機有空檔可循。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兩個反面入手,一方面加強執法部門自身素質建設,杜絕收受賄賂替運輸司機打掩護的現象出現。另一個方面就是加強科技設備的運用和車輛的管理掛鉤。首先應當強制規定運輸車輛使用大字體車牌標志,在各個主干道卡點設立全方位電子監控與測重設備,加強重量與車輛身份的聯網記錄,對于超載的車輛進行記錄和駕照扣分處罰等。

總之,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推進和城市道路建設投入的增加,我們可以預見,城市道路必將成為我國經濟繁榮奠定堅實的基礎。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5

重慶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加強管線工程建設的規劃管理,減少城市道路重復開挖,改善市容景觀,建立健全管線地理信息數據庫,促進城市建設有序發展,根據《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線工程,是指給水、排水、電力、燃氣、信息等各類市政公用管線以及熱力、油料、化工等各類特種管線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第三條 主城九區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線工程的規劃、建設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農業生產管線工程和工礦企業內的生產管線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管線工程應當滿足城市發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景觀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管理規定。

第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規劃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建設、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城市管線工程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時,應當包括管線專業規劃,并對各類管線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建設方案時,應當考慮管線工程建設的要求。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建設方案,按照城市規劃和管線專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

第七條 管線行業管理部門或管線單位負責組織編制管線專業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設單位應當在道路建設年度計劃批準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各管線單位,并在道路工程開工之日前3個月(搶險排危等特殊情況除外),將建設內容和開工、竣工時間向社會公告,并書面通知各管線單位。

管線單位需要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應當落實投資計劃和設備采購計劃;管線單位不需要與道路工程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應當書面告知道路建設單位,并同時向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 道路建設單位應在道路規劃方案通過后與各管線單位充分協商,對相關的管線建設工程進行統籌規劃,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納入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道路建設單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時,應當兼顧管線工程施工,并考慮管線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線單位在制定管線施工方案時,應當配合道路施工,確保與道路工程同時竣工。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遷移管線的,管線單位應當隨同道路建設同步實施管線遷移、下地,所需建設費用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時,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設管線共同溝。

管線共同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實行特許經營制度,鼓勵社會資金依法投資建設管線共同溝。已建成的共同溝達到滿載前,任何單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設同類管線工程。

管線共同溝業主可以有償出租或轉讓管線共同溝。有償出租或轉讓的價格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核定。

第十二條 管線單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實施橫穿道路的管線工程,具備采用不損壞路面施工方法條件的,在車行道段應當采用不損壞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條 主城九區內的居民稠密區、商業中心區和內環高速公路以內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圍內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電力架空線。

規劃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區、商業中心區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圍內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電力架空線。

民用機場、鐵路客運站、客運港口的主要功能區,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歷史文化保護區的重點保護區范圍內不得新建電力架空線。

本條第一款范圍內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圍內35千伏及其以上的電力架空線路的實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重慶電網專項規劃的有關規范,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區域范圍內現有應當下地的架空線,應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訂逐步下地計劃,并按計劃或配合舊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擴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條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規劃尚未實施時可設置臨時架空線;道路規劃實施時,臨時架空線應隨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內不得開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內不得開挖。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的,應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辦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驗收的建設、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道路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將新建、改建、擴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別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線單位在禁止開挖的期間申請開挖的,應當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制定管線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組織方案和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經有關行政機關和專家論證或聽證;

(二)持論證或聽證結論,按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重新調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標準,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交納有關費用,并辦理道路挖掘許可證。

但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實施架空線下地或因管線損毀危及公共安全,需開挖道路搶險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條 市財政、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開挖時間距竣工時間由遠至近逐年提高標準的原則,依法調整禁止開挖期限內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收費項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賠償標準。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費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系統征管。

第十九條 管線單位實施管線工程,應當依法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規劃許可申請,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圍內設置臨時管線的除外。

排危搶險管線工程,應當在險情解除之日起15日內補辦規劃許可手續。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管線工程規劃許可時,應當結合地下空間總體規劃,充分考慮利用現有地下空間。

第二十條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種主干管線工程,管線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的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管線單位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與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簽訂《重慶市管線建設工程跟蹤測量合同》,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提交合同。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各類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名單,供管線單位選擇。

第二十二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線工程。

第二十三條 管線建設工程開工前,承擔管線放線和跟蹤測量的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進行現場放線;施工過程中和覆土前應當連續跟蹤測量,并編制地下管線竣工圖,分別提交委托的管線單位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管線工程竣工后,管線單位應當在60日內申請規劃驗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管線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應當依法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移交管線建設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建立管線地理信息數據庫,實時更新,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和提供有關成果。相關管理部門可實行信息資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條 道路建設單位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公告、書面通知義務,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時,未兼顧管線工程施工,造成管線單位不能同步實施管線工程的,由道路建設單位按照重新調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設施損壞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費。但道路建設單位有證據證明,管線工程不能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線單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線單位自行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擅自改變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測繪的;管線施工單位違反規劃許可內容施工的,依照《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各類建設工程造成管線損壞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建設單位未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查閱管線測繪資料,或未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管線測繪資料組織施工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二)管線單位未按本辦法委托測繪單位跟蹤測量,致使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無法提供管線測繪資料,造成工程施工損壞管線的,損失由管線單位自行承擔;

(三)因測繪單位的管線測繪成果質量致使施工單位損壞管線的,由測繪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失職瀆職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許可或行政處罰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市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問責。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線工程的類型(1)給水管道:包括工業給水、生活給水、消防給水等管道。

(2)排水溝管:包括工業污水(廢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溝。

(3)電力線路:包括高壓輸電、高低壓配電、生產用電、電車用電等線路。

(4)電信線路:包括市內電話、長途電話、電報、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線路。

(5)熱力管道:包括蒸汽、熱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包括煤氣、乙炔、氧氣等管道。

(7)空氣管道:包括新鮮空氣、壓縮空氣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礦等管道。

城市道路管理管理條例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傷病人和兒童等群體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設施。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前款規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區的具體范圍,依照國家有關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

現有城市道路、建筑物,有條件的應逐步增設、完善無障礙設施。

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各殘疾人聯合會承擔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協調、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建設、交通、規劃、市政、公安、房管、城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發展計劃。

第六條各類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是該建筑物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義務人。所有權人與使用、管理人應當以協議的方式明確各自的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責任。

第七條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執行。

第八條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第九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依照本規定第七條應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建設項目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提出無障礙設計要求。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時,對不依照本規定第七條進行無障礙設計的,應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或不予通過審查。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

對不按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建設單位不得通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通過建設工程綜合驗收。

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應當經過驗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建筑物的無障礙設施的維護由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負責。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無障礙設施,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及時改建或整修。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道路范圍內無障礙設施的維護;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無障礙交通設施的維護。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無障礙設施和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經無障礙設施所有權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設置護欄、警示標志或信號等防護設施。臨時占用期滿,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十四條任何公民均可就無障礙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方面的問題,向設施管理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投訴,有關單位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第十五條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無障礙設施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擅自占用、改建附屬于市政設施的無障礙設施,或者在施工現場不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依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損壞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傷亡的,設施所有權人或者使用、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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