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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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文1

一、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現狀

我區法律援助中心于成立,正式核定全額事業編制人員2人。法律援助辦案義務主要由區司法局行政編制調節的法律援助律師、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擔。

目前,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尚沒有制定法律援助案件標準和案件質量評估辦法。沒有設立專門的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機構。但是,區司法局成立了法規股,安排了法規專干,法規股將法律援助的案件質量納入了指導、檢查、監督范圍,并且受理和處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投訴。在履行管理職能時,區法律援助中心通過審查受理指派流程、檢查案卷材料、回訪辦案單位、要求當事人填寫質量監督卡、公布投訴電話等方式來保證辦案質量。依據益陽市司法局6月制定的《關于律師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案件的若干意見》,我們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界定為人數多、事關群體利益、涉及政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以及因歷史、政策等因素形成的積案需要以訴訟或非訴訟途徑解決的案件。為保證此類案件的質量,我們制定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制度》,明確了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各項原則性要求,如向上級政法部門報告備案,事先調查了解案情,召集資深集體研討,通過調解前置努力做好工作,如何協調配合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等。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承擔《律師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案件錯案賠償責任。律師協會對于如何保證法律援助質量沒有明確的獎懲規定。由于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屬于中介機構從業人員,辦案補貼、獎懲金額對他們沒有深層次的觸動,績效評估和綜合工作考核對他沒有實質影響,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年度考核主要指數量的完成,對質量的好壞沒有要求,因此歷年來采取的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與辦案補貼、評優獎勵掛鉤等措施,收效都不明顯。因法律援助案件數量日益增長,法律援助專項經費如杯水車薪,我區法律援助經費預算中沒有安排質量評估專家補貼或監督員補貼等專項經費。

我區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及監管措施的弊端主要表現在:一是上級對口部門的考核只重“量”的增加,忽視“質”的提升;二是辦理援助案件主要依托中介機構人員,管理職能對非專職法律援助律師沒有根本的約束力;三是法律援助經費不足,甚至無法保證辦案成本,影響了辦案人員的積極性;四是沒有建立完整、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沒有制定科學的、操作性強的評估辦法。

二、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缺少統一的評估操作體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案件質量評估指導性意見。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省、市案件質量評估的統一的標準。區、縣法律援助中心沒有制定具體的評查辦法。

二、沒有專門的質量監督評估機構或者專業評估員。起湖南省政法系統推出的執法檔案考評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沒有針對性,市、區進行執法質量檢查沒有將法律援助案件納入考評范圍。從開始,我區司法局成立的法規股將法律援助案件并入司法系統案件質量考評,但市司法局法規管理沒有作相應要求。區法律援助中心負有管理和服務雙重職能,履行案件質量把關職能時,既充當“運動員”,又充當“裁判員”。

三、缺乏對質量監評結果的有效控制。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考評對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沒有實質影響。獎懲機制直接關系法官、檢察官的評先評優、晉升晉級,而中介機構人員以追求經濟價值為從業主要目的,從本來就不多的辦案補貼中扣發部分作為獎懲對他們沒有吸引力。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僅僅作為一項業務工作來進行管理。要實行有效的控制,必須理順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管理與事務所自律管理、行業協會管理、司法行政管理的關系,必須與法律服務有關的管理機制有效地結合起來,依托司法行政、法律服務行業協會強化控制力度和效果。

三、對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幾點建議

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系統的建立要保證整個體系的設計、指標取舍具有科學性,要保證評估系統所用數據的科學性,要保證評估工作逐步開展、穩步發展,不斷總結,不斷完善。評估體系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一個統一的整體,由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評估工作。同時整合各級司法行政、律師、法律服務行業協會的管理資源。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目標任務和評估標準,制定上下統一、科學具體的可行性方案。

(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任務。

制定《關于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指導性意見》??梢愿鶕k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將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流程公正、辦案效率、辦案效果三個二級指標。流程公正由受理申請率、復審批準率、不予受審復議率、維持不予受理決定率、違法收費率、拒絕指派率等內容構成;辦案效率指標由法定期限內受理率、特殊情況先予受理率、年人均結案數等內容構成;辦案效果指標由受援人上訴率、受援人申訴率、受援人率、訴前調解率、訴中調解率等內容構成。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可根據實際增加或者減少三級指標內容,也可以根據案件的類別,將評估指標體系劃分為刑事援助案件、民事援助案件、行政援助案件、非訴訟援助案件四個二級指標。刑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率、申請率、申請受理率、會見次數、受援人拒絕辯護率、新證據調查、法院采用新證據、辯護意見采納、受援人滿意度、受援人上訴率、抗訴率、未成年人案件主動提前介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助教育效果、法律文書質量等內容構成。民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審與援助中心復審程序公正、審請受理指派程序公正、特殊情況先予受理、不予受理決定復議率、復議維持率、農民工等特殊群體免予審查經濟困難程度、調查證據采信率、意見采納、案件勝訴率、訴前調解率、訴中調解率、案件(履行)執行到位率、受援人上訴率、受援人申請再審率、受援人滿意度、案件卷宗質量(包括法律文書質量)、接受異地協作等內容構成。

行政訴訟由案情研究、決定受理率、受行政干預因素拒絕受理率、拒絕受理復議率、復議維持率、附帶行政賠償調解率、維持行政行為率、判決撤銷、部分撤銷行政行為率、受援人上訴率、申請再審率、獲得國家賠償率等內容構成。非訴訟案件由咨詢接待臺帳、接待筆錄、一次性告知書、首問負責制、代書審查、訴前調解、人民調解、非訴案件卷宗統一標準、受援人滿意度、調解案件履行率、重新率等內容構成。咨詢和代書均應納入評估范疇,提供咨詢意見、代書訴狀設定訴訟請求等非訴業務決定受援人對合法權益的取舍。咨詢和代書的評估質量應當通過咨詢臺帳、首問負責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律師值班制度、接待筆錄、非訴案件檔案評比、非訴風險告知制度等內容來評估服務質量。

評估實行信息化管理,評估指標的數據采集、整理、傳輸和指數編制由計算機自動完成和實時更新,避免和減少人為因素對評估的干擾。評估計算機管理軟件由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開發。應評估目的多元化的要求,采用模塊化的指標設計方法,除對辦案質量進行綜合評估外,通過評估指標、評估指數的轉換和組合,實現對案件辦理各環節、各類別的評估,以及對援助工作者個人辦案質量的評估。建立和完善與法律援助工作發展和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統計制度.統一統計指標的名稱、統計口徑、統計時間、計算方法和計量單位。

(二)、省市兩級法律援助機構的任務。

建立案件質量考評機制。制定全省、全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辦法》和《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目標考核標準》。

成立專門的案件質量評估機構、安排專業人員。因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既承擔管理職能又承擔服務職能,案件質量評估機構應該獨立于法律援助機構,也可以與司法行政其他管理系統進行整合,依托省市兩級行業協會和司法行政單位現有的監督管理機構進行質量評估,擴大監管職能,如法規處、法規科等機構,完全可以將法律援助案件納入統一管理、考核、評估。

有效控制辦案質量,整合司法行政和法律行業協會的資源進行管理。法律援助機構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聯合制定各省、市《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細則》、《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細則》,將法律援助辦案質量明確為年度考核內容,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決定執業人員年度考核、人員異動、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將案件質量納入司法行政、法律行業對從業人員的獎勵處罰范圍;建立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律師年度考核執業終身檔案,將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考評納入檔案管理內容。

(三)、區縣法律援助機構的任務

成立案件質量自評專門小組,由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主任三類人員組成,負責對所有案件全程跟蹤,全程監測。

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文2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宗旨,以“應援盡援、應援優援”為工作的總要求,健全服務體系、改進服務方式、創新服務舉措、擴大服務范圍、提高服務質量。把全區法律援助機構建設成黨和政府為民辦事實的“窗口”,把法律援助工作打造成黨和政府聯系群眾、關注民生的“品牌”。高起點定位、高標準組織、高要求落實、高效果檢驗,為推進“法治珠暉”、“和諧珠暉”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二、目標任務

在全面貫徹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基礎上,積極拓展法律援助領域,提高法律援助覆蓋面和辦案質量。全區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數量力爭達到150件,受惠困難群眾3000人以上。

法律咨詢:區法律援助中心接答各類咨詢事項不低于500多件,參與或組織各種咨詢活動不低于2場次,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1000份以上;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全年參與和組織咨詢活動不少于1場次。

案件受理:區法律援助中心直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0件,各鄉鎮街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5件。各律師事務所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執業律師每人每年不低于2件。各法律服務所每名注冊法律工作者必須完成1件以上。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結合自身工作特點及時受理特定對象的法律援助事項,為其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三、工作重點

1、加大辦案力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條例精神,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盡可能為那些因經濟十分困難請不起律師而又確實需要法律服務的對象提供法律援助。對農民工等特殊群體采取更為便捷的措施,跟蹤我區農民工比較集中的建筑企業,努力幫助其及時有效維護合法權益。尤其要高質量地辦好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集團訴訟案件,使法律援助更多地惠及百姓。

2、提高便民程度。將統一制作的法律援助申請表、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狀況申報證明等發放到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社會法律援助組織,方便群眾取閱填寫。加強法律援助中心的接待工作,完善接待場所的便民設施,不斷提高接待工作質量。

3、完善工作體系。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申請模式,方便群眾就近申請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與大調解相對接的制度,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對贍養、撫養、扶養及工傷賠償等一般民事糾紛,由各級調解組織先行調解。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通過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矛盾。

4、廣泛宣傳造勢。持續不斷地利用媒體開展多層次宣傳活動,廣泛深入地宣傳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及時報道全區重大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和典型案例。堅持法律援助業務分析制度,及時推廣不同層次法律援助工作經驗,暢通法律援助信息交流渠道,為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決策依據。邀請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視察法律援助工作,努力營造社會各層、各界關心、支持、參與法律援助的濃烈氛圍。

四、工作要求

1、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督查指導小組,負責全區法律援助有關活動的組織落實,協調處理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局長為組長,分管局長為副組長,成員有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司法局辦公室主任。督查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法律援助中心,陳志平為辦公室主任,聯系電話:。2、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長為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法律援助活動的組織落實,監督法律服務人員辦案質量,協調法律援助工作中有關問題。各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主任為本所法律援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初步審查本所受理法律援助事項,協調辦案力量,督促本所人員完成任務。法律援助指標列入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年度目標考核,凡沒有完成任務的執業機構和執業人員視同沒有盡到法律援助義務對待。

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規范法律援助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并免收、減收費用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人。

第三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第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執業紀律。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條 有關機關、單位及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表彰獎勵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 法律援助機構、人員

第八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接受本轄區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社會團體、高等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活動,由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下列人員應當承擔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項:

(一)法律援助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二)律師;

(三)公證員;

(四)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公民,志愿依法參與法律援助活動。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圍、對象、形式

第十一條 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案件;

(二)請求給付撫育費、扶養費、贍養費的法律事項;

(三)除責任事故以外的因工傷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

(四)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法律事項;

(五)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基本生活費、最低生活保障金、社會保險費、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六)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律事項;

(七)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二條 住所地或者事由發生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一)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二)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為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或者刑事;

(三)民事、行政訴訟;

(四)非訴訟法律事務;

(五)公證證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十六條 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受案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非訴訟法律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事由發生地的基層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第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的經濟狀況;

(四)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第十八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問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并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核實。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申請事項,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受理,并給予法律援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法律援助: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

(二)申請人經濟情況不符合援助條件的;

(三)不屬于接受申請地管轄范圍的;

(四)申請人無證據證明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對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十日前,將指定辯護公函和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或者判決書副本等相關法律文書送交有關法律援助機構,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收到指定辯護公函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按規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其提供辯護;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向指定該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不予法律援助的書面說明。

第二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在五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同一法律援助事項,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爭議時,由共同的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

第二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請免交、減交或緩交案件受理、訴訟、仲裁等費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決定。

司法、行政機關及有關單位向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事項的有關材料,應當免收、減收費用。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必要開支,受援人列為訴訟請求或仲裁請求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裁決。

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助辦理有關法律援助事宜,被委托方應當予以協助。

第五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受援人有權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對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提出申請。

第三十三條 受援人應當如實陳述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事實,配合法律援助人員工作。

第三十四條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項的解決獲得較大經濟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補償部分法律服務費用。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有權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取消其受援資格。受援人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

第三十七條 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定給予法律援助人員一定的補助。

第三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六章 法律援助資金

第三十九條 法律援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撥款;

(二)依法接受的社會捐贈;

(三)其他合法來源。

第四十條 法律援助資金主要用于承辦法律援助事項及其他與法律援助有關的必要開支。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

法律援助資金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受援人以欺騙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支付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

第四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由法律援助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有關部門或組織應當對其暫緩或不予年檢、注冊。

第四十五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處罰:

(一)收取受援人財物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終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的;

(三)對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不負責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假借法律援助機構名義從事非法律援助業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有上述行為的,司法行政部門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文4

積極為經濟發展提質增速和結構轉型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一是通過開展“法律服務進企業、進鄉村”專項法律服務活動。協助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出具富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議書,解決企業轉型升級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維護民權,化解民困,義務提供涉農法律咨詢和法律幫助,更好地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二是積極引導法律服務工作者介入重大建設項目,研究制定重點項目法律服務措施,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為政府重大投資決策提供建設性法律意見和建議,為重大建設項目投資前期及建設管理工作當好法律參謀,規避法律風險。三是組建公證法律服務團。進一步加大服務重大工程項目的力度,開辟服務重點工程建設“綠色通道”,為我區招商引資提供全天候的公證法律咨詢服務。四是實行辦證質量回訪制度。組織公證機構為全區重點項目提供維權公證,減半收取公證費用,并落實質量回訪制度。

強力推進法制服務,為經濟平穩快速發展創造優良法制環境。一是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接待工作。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宣傳員”的作用,引導群眾合理表達訴求。以法律咨詢、訴狀等形式為當事人提供幫助。引導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訴訟及行政復議問題,幫助他們解答法律問題,增強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群眾依法有序。二是組織全區基層司法所和調解組織開展“抓源頭、固防線”化解矛盾在基層專項治理攻堅活動。重點化解區域內難度較大、群眾反映比較強烈、久拖未決的矛盾糾紛。三是建立法律服務工作者值班制度。法律服務工作者工作與工作對接,選派法律服務工作者協助區辦做好涉法涉訴工作,有序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在司法所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以深入貫徹實施人民調解法,全面提高人民調解工作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的整體素質為重點,在司法所開展“爭當人民調解能手”活動,進一步鞏固和擴大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成效,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二是多措并舉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將各級調委會、人民調解員采取分期分批的方式進行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的專業培訓,并積極推行首席調解員制度。三是建立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積極聯合工會、派出所、衛生局、交警隊等單位建立涵蓋調解勞資、醫患、交通事故、涉外等多領域矛盾糾紛的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從而促進各行業主管部門協調運作、聯動調解,充分體現新形勢下人民調解的人民性、實效性、聯合性、權威性。四是強化與法院的訴訟調解相銜接工作。從調解委員會選出若干名具有民商事法律功底及調解經驗的調解員,任專職調解員,從法院所屬業務庭選定若干名該院從其所屬業務庭審判員,兼任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員,共同設立接待調解室,調解法院在糾紛受理前、案件受理后、開庭前及審判過程中、執行過程中的民事案件。

拓寬法律援助范圍,做好民心工程。一是加強制度建設,規范法律工作站工作程序。研究制定《__區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規則》,下發到各工作站。明確工作站工作人員職責、受理法援案件的范圍、受理程序、工作站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辦結法律援助案件的歸檔、管理及辦案補貼的支付等內容,使工作站工作人員做到依法依規辦事。二是采取多種措施,擴大法律援助知曉面。制作法律援助便民服務卡,載明法律援助范圍、受理條件及聯系方式等,在人員密集地區進行發放;三是開通綠色通道,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針對我區外來務工農民較多的實際情況,開通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農民工追索勞動報酬、工傷案不進行經濟狀況審查,直接給予法律援助。

創新法律援助途徑,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一是組織律師開展社會公益活動,每名律師免費辦理1-2件法律援助案件,全年律師免費辦理案件不少于20件;減免公證費用,全區公證員人均辦理法律援助公證事項2件(含免費2件)以上,全年力爭辦理10件以上,努力為弱勢群體解決實際困難。二是打造“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在全區各鄉鎮街辦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覆蓋率達到100%。三是開通社法律援助咨詢專線。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中心電子郵箱,實現網上申請和受理,拓展和延伸法律援助服務渠道。

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文5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司法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對《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力度,切實保障困難群眾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為建設“法治”、“和諧”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以及省、市司法廳(局)有關法律援助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我市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有關事項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指導思想

年,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黨委政府工作為中心、以化解矛盾糾紛為主線、以保障民生為重點,堅持矛盾化解、管理創新、公正廉潔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經濟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尊嚴的職能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加強管理指導、優化工作程序、創新服務方式、整合法律援助資源、擴大法律援助范圍,不斷提升全市法律援助整體服務質量和水平,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作出更大貢獻。

二、工作目標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保證法律的公平正義,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具體體現。年全局上下要積極推進法律援助工作,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要不斷創新思維,開拓進取,促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又快又好發展。

一是對于符合受援條件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的,做到應援盡援,并根據我市實際,擴大法律援助范圍,降低法律援助門檻。要及時掌握分析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積極引導來電來訪群眾通過正常法律途徑反映解決問題,堅持正面宣傳,疏導分流,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大局。要通過加強必要的信息數據分析,積極建言獻策,為黨委、政府的科學決策提供服務,對于各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事關穩定大局的案件,做到及時依法辦理、及時上報辦理結果;

二是加強與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及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等的溝通聯絡,調動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等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認真組織全市律師、司法所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鑒定人員為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對象免費提供刑事辯護,民事、行政訴訟、仲裁等,免費辦理公證和司法鑒定、法律咨詢及非訴訟調解等法律服務事項,強化責任意識,確保辦案質量,按要求圓滿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任務;

三是密切與職能部門的聯系,突出專項法律援助。加強與婦聯、殘聯、人社、建設、工會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進一步擴大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對涉及農民的贍養撫養、追索醫療費、救濟金、社會保障待遇、農資種子等坑農害農案件,簡化手續,優先辦理;對其他涉農案件,也要降低門檻,積極受理,讓更多農村群眾得到法律援助。通過網格化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構建,帶動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推進;

四是努力建設以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為骨干、以社會執業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主力、以其他社會法律援助資源為補充的法律援助隊伍。加強綜合素質教育、法律專業知識和訴訟及非訴訟技能的學習,提高法律援助隊伍的整體法律素養。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層層落實責任,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一是要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相關工作專人負責,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做好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規范化建設,并加大指導管理力度;三是要服務民生,堅持多辦案、辦好案,做到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申請100%受理,全面完成各項法律援助工作目標任務;四是要完善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做到法律援助辦案程序合法、規范、便民、高效;五是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質量監督機制,強化對辦案過程的監督,切實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效率,保持法律援助工作零投訴。

(二)加大宣傳力度,搞好信息調研,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農村的法律援助知曉率,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一是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利用廣播、電視、專欄等各種形式,采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下鄉鎮、走基層,進村入戶,通過積極參加各種法律咨詢活動和編印、發放法律援助宣傳資料等方式,廣泛宣傳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的公眾知曉率,擴大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使更多的社會團體和有志之士關心支持法律援助事業;二是積極開展信息調研,及時總結工作經驗,認真分析研究法律援助社會需求、經濟困難審查、法律援助社會資源利用和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探索法律援助的新形式、新途徑,做好法律援助典型案例的編報宣傳、及時報送法律援助動態信息,為上級決策和指導工作提供依據;三是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匯報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難,爭取黨委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在人員、裝備、經費和政策上的支持,推動法律援助事業的不斷發展。

(三)加強法律援助網絡建設,拓展服務領域,突出重點服務對象,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一是加強對市法律援助中心和規范化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12348”法律咨詢熱線等窗口的管理力度,方便公民就近申請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應援盡援,應援優援”;二是將農民工、零就業家庭、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等列為重點援助對象,針對其不同特點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法律援助服務。積極為農民工和其它迫切需要得到法律幫助的困難群眾提供法律援助,開辟綠色維權通道,簡化受理審批程序,快速辦理;三是建立法律援助介入涉法涉訴工作機制、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依法妥善處理和化解群體性糾紛、突發性事件。對群體性案件、重大維穩案件降低援助受理條件,及時受理、承辦,并與相關部門建立聯動機制,使此類案件能夠及時、穩妥地得到解決。

(四)加強聯系協調,優化法律援助外部環境,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一是與公檢法等部門協調,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閱卷、出庭、法律文書交接、司法救助、檔案查詢、資料復印等問題;二是加強與財政、民政、國土、勞動社保、工商、建設、衛生、檔案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協調,為法律援助辦案人員查詢利用有關檔案資料提供方便,降低法律援助辦案成本;三是加強與市社會救助體系中其他部門的協調聯動,全面掌握全市困難群體人員情況,密切與他們的動態聯系,在需要時及時提供法律幫助;四是整合資源,以律師、公證、司法鑒定、基層法律工作者為骨干力量,成立法律援助專業服務團隊,同時充分調動工、青、婦、殘、老齡委等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實現大援助工作格局。#p#分頁標題#e#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指導力度。為保證法律援助各項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各所、處、中心要最大限度地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做到目標到人、責任到人,要目標監督與個案監督相結合,確保法律援助工作質量。

法律援助受理范圍范文6

(一)不斷優化體制機制,增強法律/!/援助辦案公信力

一是推行疑案研討制度。對于本轄區內疑難案件、有較大爭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組織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驗豐富的社會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研究討論,今年已組織了2起疑難案件的研討會議,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協作機制。繼續加強與公檢法、鑒定機構、民政等部門和機構的溝通協調,降低援助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辦理進程。三是實行聽庭回訪制度。采取電話跟蹤、工作人員跟同辦案、審查案件歸檔材料、征求意見反饋、局機關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聽庭等多種方式對援助律師辦案進度和質量進行跟蹤監督,今年共聽庭6次。四是建立簡易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強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簡易民事案件快速辦理,切實為群眾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務,今年共辦理簡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項12件。

(二)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充實法律服務力量。

一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對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設不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務上的不斷優化。中心自運行以來,我局積極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機制,制定了《中心運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冊》,明確了崗位職責,制定了服務標準,實現了中心規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鮮明的中心服務文化。二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建設。今年,我們啟動了“公共法律服務示范站(點)”建設,分別在我市東、南、西、北區的中心鄉鎮,建成__、__、__、__江等4個公共法律服務示范站,結合規范化司法所建設,統一形象標識,設立服務大廳,達到3個接待窗口、1個功能平臺的辦公場地標準,工作站辦公室設司法所,站長由司法所長兼任,由司法所負責日常管理,由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兩天的值班服務。并在以上4個鄉鎮和__城區4個街道辦事處(__街道__社區、__社區,__街道__橋社區,__街道__社區)建設8個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示范點,依托村(社區)便民服務點或村(社區委員會),在工作點設立“2個接待窗口”、“1個功能平臺”,聘請的村(社區)法律顧問每月提供不少于兩天的服務。目前__公共法律服務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員4名,接待群眾816人次。其他站點將于6月底全面開建,讓老百姓辦事更方便,感受到貼心的服務。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化模式。由30名社會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組建了中心法律服務專業團隊,參與法律咨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難法律服務事項分析研討、法律援助案件初審和辦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詢接待和辦案水平。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組建了200人的“法潤三湘”志愿者團隊,鼓勵與引導志愿者進駐中心、基層站點,協助開展法律咨詢、糾紛調解等服務,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務當中。

(三)深入實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貢獻力

一是擴展援助覆蓋面,適應群眾需求。為使更多的貧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采取多種辦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接受援助群體。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工亡的案件,實行申請一件,受理一件。同時,拓寬受案范圍,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患糾紛、家庭暴力、環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經濟困難條件的也納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圍。二是開展專項法援活動,切實為民服務。通過開展“農民工討薪”、“關愛婦女兒童法律援助送溫情”、“法律援助進高墻”、“法律援助守護夕陽紅等專項活動”,著力為農民工、婦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將法律服務送到群眾身邊。三是強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舉措。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們實行接待服務“一個標準”: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案件受理“二個步驟”: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詢服務“三個清楚”:事實經過問清楚、法律條文用清楚、解決途徑

講清楚;熱線電話接聽“七個要”:開關電腦系統要準時、接聽電話要及時、服務工號要告知、服務用語要規范、服務態度要親切、解答問題要清楚、預約服務要落實。并實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等。(四)開展專項宣傳服務,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親和力

一是農民工討薪專項活動。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擴大范圍、減低門檻,優先受理、快速承辦,切實保障討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2016年集中開展了“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農民工討薪法律咨詢700余人次,辦理農民工討薪案件300余件。二是關愛婦女兒童法律援助送溫情活動。對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寬申請條件,優先辦理,創新服務。對行動不便、有特殊困難的老弱婦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指派素質高、能力強的女律師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顒娱_展至今,共接待婦女法律咨詢376人次,辦理婦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護夕陽紅活動。設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老年人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查程序,快速辦理,盡力用勸導、調解等非訴訟的方式辦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糾紛案件,促進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詢217人次,辦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體大宣傳力度。每季度組織值班律師就來電來訪、法律求助聚焦進行輿情分析、案例剖析,在__電視臺適時進行專題了報道,對發現的焦點、難點、熱點法律問題及時編寫出輿情分析或典型案例,報送相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并在媒體刑登,__司法局網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條。

(五)推進刑事法援工作,增強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性

一是法律援助進高墻活動。通過在看守所設置宣傳欄、發放宣傳資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電話、辦案流程以及律師接待咨詢等方式,加大對在押人員法律援助的宣傳及告知力度。二是組建專業化法律援助隊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選出具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專業律師團隊,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三是不定期組織社會律師召開討論會,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業務水平和服務群眾的工作能力。

(一)部門協作機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司法行政部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責無旁貸的,但財政、民政、工商等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同樣也有相應的工作任務,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攜手、通力協作才能完成。各部門應支持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查閱、復制檔案資料所涉及的相關費用予以減免,共同降低成本,減輕因經費短缺個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壓力。但目前社會上一些人錯誤地認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別是在配合方面不夠默契。有時,在開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辯護。律師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開庭期限又緊,還要到法庭查閱卷宗,復印案卷,法院卻要收取高于市場價格的復印費,這種無償甚至賠本的被動服務,很難保證服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一些律師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開展。

(二)案件質量監控機制有待完善。由于對經濟效益等因素的考慮和經費的制約,個別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辦案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工作不認真細致的現象,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又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約束性的規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

1、推動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建設。通過采取三個“一批”措施(即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建立一批公共法律服務示范點;動員具備法律服務資質的公職人員,建立一批村、社區法律服務聯系點;引導法律服務志愿者駐村(社區)服務,建立一批志愿服務點),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務點,開辟老百姓在家門口直接獲取法律服務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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