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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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監理細則

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監理;安全監理;監理責任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hase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not only to ensure the fulfillment of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three control, and to safety work control, and safety control is the basis for the control of three, for this, for the supervision enterprises to perform supervision contract » « must perfect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ies, improving the security supervision method, for safety monitoring work.

[key 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Safety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responsibility

中圖分類號:TU7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建筑安全、施工安全是參與工程建設各方從工程開工到工程竣工的中心工作。監理企業在與建設單位簽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后組建項目監理部,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時,就明確項目監理部的工作重點為工程項目建設的安全監理工作。項目監理部從進駐施工現場開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在制定«監理規劃»中就必須包括安全監理的工作重點,對大型建筑工程、特殊工程、重點工程等應編制«安全監理細則»,同時完善安全監理體系、明確安全監理職責、健全安全監理工作制度,為順利開展安全監理工作奠定基礎。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已得到全面推廣,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都認識到:抓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工作,不僅是員工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證建設工程施工工期和發揮投資效益的基礎。安全監理工作是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內容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與質量、進度、投資等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項目目標體系,它們之間的關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表現出既對立又統一;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如何搞好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是每個監理人員面臨的重要課題。

1安全監理的定義

所謂安全監理是指對工程建設中的人、機、環境及施工全過程進行安全評價、監控和督察,并采取法律、經濟、行政和技術手段,保證建設行為符合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止建設行為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有效地把建設工程安全控制在允許的風險度范圍以內,以確保安全性。安全監理行使委托方賦予的職權,屬于安全技術服務,通過各種控制措施,實施評價、監控和監督,降低風險度。

2安全監理的任務

安全監理工作是受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的委托,按合同完成授權范圍內的工作。安全監理的任務主要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險性、盲目性和隨意性,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有效地杜絕各類不安全隱患,杜絕、控制和減少各類傷亡事故,實現安全生產。

3監理人員如何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3.1做好安全監理工作的事前控制

3.1.1編制監理規劃時必須包含安全監理專項內容

監理企業應結合具體的工程項目實際,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項目部各專業人員對安全監理工作進行周密的計劃,并納入«監理規劃»之中。包括配備合格專職或兼職的安全監理人員;結合監理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項目監理機構的安全生產職責;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安全監理工作內容;制定安全監理的實施措施等。

3.1.2編寫«專項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

對于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是安全監理責任的第一責任人。所以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相應專項工程實施前,組織各專業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人員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各種«專項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并嚴格按照編制、審核、批準的程序進行審批,確保細則的可操作性。

3.1.3檢查施工單位安全保障體系是否完善

施工單位自身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安全施工能力是施工安全的基礎保證。因此安全監理的重點首先是敦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要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主要應核查如下內容:(1)安全生產組織機構;(2)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3)安全生產責任制及管理制度;(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5)安全檢查制度;(6)安全事故報告制度;(7)現場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3.1.4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到位

項目監理機構要嚴把分部分項工程的開工審核關,核查施工單位的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到位,在施工組織不到位、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不落實的情況下不能同意動工;項目監理機構要把好«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工程作業指導書以及重要作業的施工方案的審查關,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深入細致的審查:第一是審查施工企業內部的編制、審批程序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第二是審核要以規程、規范為依據,并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三是審查各種«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實質性內容是否滿足技術可行、安全可靠的要求。對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不能在工程上實施,對重要及危險作業,項目監理機構應進行重點監控,實施必要的旁站監理。

3.1.5巡查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品是否配備

項目監理機構要監督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必須使用質量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品。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漏電保護開關、標準配電箱、腳手架連接件等進行材料報審工作,確保其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項目監理機構應監督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前要進行檢查和檢測,嚴禁使用劣質、失效或國家明令淘汰產品,以保證防護用品的安全使用。

3.2做好安全監理事中控制,發現問題及時糾偏

3.2.1監理單位要盡快提高安全監理能力

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文3

Abstract: Supervision regulation is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rules of professional preparation, with different projects and technical qualities of supervisors,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even in the same rules of professional supervision, many details are not specific and operational, which can not be an effective guidance work file. The supervision regulation based on sub-projec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 namely profile, basis, process, main points, checklists directory, which can ensure its operability, but also convenient for management supervision side to check construction party and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關鍵詞:監理細則;模塊化;檢查

Key words: supervision rules; modular; check

中圖分類號:TE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1)12-0291-01

1 監理實施細則的現狀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的規定,監理實施細則是根據監理規劃,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寫,并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其編制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①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并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②監理實施細則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③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依據:a.已批準的監理規劃;b.與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c.施工組織設計。④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a.專業工程的特點;b.監理工作的流程;c.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d.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經筆者調查,實際編制的監理細則多數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對專業工程的特點描述不足或漏項;②監理工作流程模糊不清,有很多細則誤把施工流程當作監理工作流程;③監理工作控制要點、方法、措施主要抄規范,沒有針對性;④沒有對目標的描述;⑤監理細則覆蓋面不足,管理失控;⑥管理者不能有效地檢查監理工作是否到位。

2 模塊化監理實施細則的組織結構設計

2.1 編制哪些監理細則?工程圖紙下發后,要進行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劃分,這是建設方、監理方、施工方對項目管理控制的基礎。建設項目具有高度復雜性,監理實施細則作為指導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如果按照專業編制,內容必然很多,這樣的細則比較冗長,會喪失針對性,且不利于經驗的積累。

項目建設施工階段的過程可以這樣描述:前期準備(技術文件的編制、人員機具計劃、生產技術準備等)―材料進場和檢驗―施工和驗收。這是一個“人、機、料、法、環”在時間和空間上縱橫交錯的復雜管理過程。必須從差異性中尋找共同點,從而達到簡化流程、優化資源、提高管理效率的目的,而尋找共同點的基礎工作就是對管理對象進行拆分,將宏觀管理目標盡可能分解到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程度”,然后逐一編制操作文件。

2.2 監理細則的內容應包括哪些方面?無論是材料檢驗還是分項工程的監理實施細則,均可以按照表1模式編制。

3 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的實踐應用總結

按照上面的思路,在后四廠及讓庫搬遷工程中,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管理進行了初步應用。

后四廠及讓庫搬遷工程以工業廠房為主,房號多為混凝土獨立基礎,主體為混凝土排架結構或輕鋼排架結構,附屬用房為混凝土框架結構,各單位工程相似度較高,適合推行模塊化管理。

根據工程情況,我們編制了監理細則目錄,包括測量放線、材料檢驗、分項工程三大類103項,因專業劃分很細,編制工作量較大,難以同時完成,因此,以建筑測量放線、鋼筋進場檢驗、獨立基礎混凝土澆筑為主進行了試點。

同時,監理實施細則模塊化管理在如下幾個方面需要改進和注意:①現場培訓必須到位。由于這樣的監理細則有較強的針對性,但現場施工過程中必然會有很多不確定性,對于經驗不夠豐富的監理人員,遇到稍微復雜的問題,往往不能及時判斷風險,因此,對于規范條文的理解、圖集解釋等方面要加強培訓,防止誤判。②有些方面可以繼續優化。以混凝土澆筑工程為例,對于基礎混凝土或主體框架、梁上的混凝土,其澆筑過程控制要點并無太大的差別,因此,在編制監理細則的時候,對于類似的方面可以考慮引述或編制共用文件,例如,我們編制了混凝土澆筑質量控制檢查表,只要經過簡單的培訓,一個對工程項目具有一般經驗的人就可以完成混凝土澆筑旁站監理工作。③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監理人員編制,并認真審核。由于模塊化管理的基礎是對建設過程的深度分解,為了提高管理效率,編制過程中除考慮針對性外,還要考慮到通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把握好兩者之間的“度”,這樣的難題必須由經驗豐富的監理人員完成。此外,實施過程中,必然出現不適用的情況,要做到及時改進。④監理實施細則的內容切忌抄規范。以建筑工程為例,黑龍江省地方標準已經很全面了,因此,對于某個分項工程,除非特別重要的地方可以按照規范的闡述在細則中強調一下外,建議對一般性的描述可以少些,而工程本身的專用性描述要重點表述。

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文4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監理;安全意識

中圖分類號:TU1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改革開放后的三十余年,我國的經濟水平以及科學技術能力都有了長足的進步,這些進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公路、建筑、軌道交通、機電設備安裝、市政等工程施工技術的提升,我國這些年雖然發展比較迅速,但是由于建筑業的發展起步比較晚,很多技術、方法和理念還是和國際上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和問題需要解決。特別是在建筑工程之中,施工單位還依舊存在著違法分包和轉包情況的發生,很多的監理單位對于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監督也存在著監管不到位的通病。從我國當前建筑工程安全監理的現狀來看,相關企業和部門必須要對安全監理人員以及施工單位強化安全意識和管理,提高企業裝備的技術水平和使用效率,保證施工操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積極改善工程質量,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無論如何,要提高對于建筑工程的安全質量控制,必須要對于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監理予以更大的重視。

1 安全監理實施階段的工作方法和手段

總監理工程師是負責監督和檢查監理人員的工作:對不稱職的監理人員應調換其工作,根據工程項目的進展情況可進行監理人員調配,總監理工程師要組織各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審批項目監理實施細則、編寫項目監理規劃,在相應的專項工程實施前,并負責管理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工作,與此同時,總監理工程師還要保證各個專業的監理工程師根據編寫的安全監理實施細則來巡視現場安全施工情況,嚴格保證施工現場工程安全和質量。

而對于安全監理工程師而言,其主要工作不僅有對于施工質量做到及時檢查,并且發現問題之后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還要對建筑工程的安全特點做出一定的判斷和分析,然后根據判斷和分析來更加有針對性的制定出安全監理文件,因此必須保證能夠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施工現場進行必要的檢查和巡視,督促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隨時都保證有很高的安全風險意識,同時監理工程師在巡視和旁站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的通過發監理書面整改通知的方法督促施工單位及時解決問題, 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及時將情況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效地維護建設單位的利益,促進工程建設的有效進行,必要時要召開專題的安全會議,用這樣的方式維護建設單位的權利,使得建設單位能夠對建筑工程有比較深入的了解,也可以保證施工單位能夠對于問題的改正能夠重視起來,確保整改效果。另外,在監理操作的每步程序中,必須制定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健全監理工作體系,完善安全監理手段和方法,即在監理日志、專項安全施工監理實施細則、安全監理臺帳、監理月報、監理工作報告中及時準確地將安全資料給予歸檔。

2 加強對施工現場安全監理的措施及對策

2.1 對總分包項目經理、主要負責人、安管人員的安全資質進行審核

(1)安全監理必須保證施工單位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相關設計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建筑施工企業已取得施工資質的的市場行為、資質條件、施工現場管理能力等,安全監理必須要對其做一個審查核定,于此同時,安全監理還要保證對于該工程項目所涉及的主要分包負責人、安管人員和項目經理都具備了相關規定中要求的上崗證和安全考核合格證,對于相關證件還必須對其有效期進行必要的審核,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才能夠保證工程參與人員在崗位和安全知識上具備一定的能力。

(2)安全監理人員要對建筑施工企業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進行一定的核實。安全監理可以從三個主要方面對施工單位的安全體系進行核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生產管理機構和施工場地是否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3)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是關鍵的內容必須審查,確??茖W合理地規劃,滿足施工要求,場內道路通暢,現場布置緊湊,符合安全,消防,環保文明要求。監理機構還應審核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確保該費用落實到位,

2.2 規范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查審核工作

(1)安全監理必須要對承包人編制專項安全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督促,促使施工單位建立總工辦內部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及時匯報安全專項方案和相關情況,主要進行以下方面的審查:

第一,符合性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專項施工方案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應該要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并包括監控措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安全驗算結果等內容,如果施工單位不符合相關要求和規定,安全監理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改正。

第二,實行程序性審查,建立崗位職責責任制: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施工組織總設計;技術負責人授權的技術人員或者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負責審批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應;項目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單位對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編制、審核、批準和報審手續。

(2)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必須要檢查施工單位是否建立有各層次(公司、專項、項目、日常、季度等)的檢查制度,在施工單位的檢查制度中對作業人員基本要求和工程時間是否有相關的規定。

(3)安全專項方案在施工前,安全監理必須要組織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的開展,及時下發整改通知,對于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地方,督促施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應對承包人的培訓制度和安全教育進行檢查,保證施工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能夠有提高。

2.3 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監理細則和監理規劃

相應的專項工程在具體實施之前,總監理工程師應該要按照具體要求組織相關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監理規劃的編制,并最終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準,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方面或者是某一專業的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總監理工程師必須要制定相應的監理細則,并且指派相應的專人負責。

3 結語

對于建筑工程而言,安全問題至關重要,因此在工程實踐中必須要強化監理人員掌握和學習安全監理知識,落實安全監理職責,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規范化,避免發生意外事故,保證工程順利實施。

【參考文獻】

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文5

[關鍵詞]電力工程;監理;質量控制

1電力工程質量監理的質量控制工作要點

為了能夠有效的加強電力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獲得較好的質量控制效果,首先要求相關的單位能夠明確電力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工作要點。

1.1針對工程成立高效電力工程監理項目部

在電力工程建設過程中,要想有序開展監理工作就必須針對工程成立高效電力工程監理項目部。并根據設計圖紙對施工各個階段的監理工作進行合理的規劃。在制定電力工程監理方案后要將其及時報給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在批準之后,監理工程師進行編寫監理實施細則,并上報總監,總監對監理實施細則批準之后組織監理人員進行學習并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貫徹落實,要求凡是參與到監理工作中的監理人員能夠明確自身的職責??偙O理工程師定期召開監理例會,及時了解工程質量、安全及進展情況。

1.2構建完善的電力工程監理管理制度

監理單位在逐漸構建完善的工程監理管理制度。為了保證各項電力工程監理管理制度的科學性、合理性,電力工程監理項目部要根據制定的監理管理制度開展各項工作。國家已開始實行對工程全過程監理,對各個階段的工程監理工作進行科學、合理的布置,實現動態、實時監理,能夠更好的對全過程進行監管,從而監督電力工程施工單位嚴格遵守相關的施工驗收規范,保證工程價值與效益。

1.3編制詳細的電力工程監理規劃細則

當電力工程的監理部門簽訂了相關的監理合同,取得電力工程設計圖紙等相關文件之后。電力工程監理項目部的總監組織部門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工程監理規劃細則進行編寫。在編寫的過程中要嚴格的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本次電力工程的實際情況以及監理工作各方面的內容進行全面綜合。在電力工程監理規劃編寫結束后要及時的送到監理單位進行審批,再報建設單位審批之后就要落實監理規劃的各項內容。

1.4加強電力工程監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培訓

雖然制定了完善的電力工程監理相關細則,但是如果不能執行、落實到位,很難使電力工程監理發揮作用,導致電力工程的監理管理不到位。因此,還要求相關電力工程施工監理的相關工作人員具備較高的工作素養。參與電力工程建設的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等工作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在正式開始工作之前還要進行崗前培訓,從而保證電力工程施工監理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落實。

2加強電力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的具體措施

2.1切實落實與工程有關的各項標準與規范

要切實落實電力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首先要求工程監理單位能夠根據設計圖紙來制定具有針對性的質量控制策劃方案,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各項標準與規范落實到位。在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要求相關的電力工程監理單位在電力施工材料、設備運輸到材料站或施工現場時要及時的對工程施工的一些關鍵材料,如導線、電纜等要及時進行檢查與驗收,還要對施工設備進行檢查,如果存在缺陷或者零部件損害,就要及時的拍照并記錄,聯系建設單位物資采購部門要求生產廠家更換,從而保證電力工程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合格。在電力工程的施工過程中,要求監理工作人員對施工過程中各個驗收環節都要進行檢驗,符合驗收標準后進行下道工序施工。在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接地線埋設開挖施工環節就要采取停工待檢的方式對施工現場的接地埋深等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在接地埋深、搭接合格、防腐到位之后才能允許施工人員回填土,進行下一階段的施工。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都要進行全面、嚴格的監理,從而保證電力工程各個環節的施工質量。

2.2制定完善的電力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措施

切實保證電力工程監理相關措施落實到位,根據工程制定完善的電力工程監理的質量控制措施。首先要求電力工程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之間工程目標一致。在施工之前要求相關的施工單位及時進行工程施工技術交底。監理項目部要保證各個崗位監理工作人員到崗到位,并保證電力工程監理資料與施工進度保持同步。在電力工程施工之前,監理部門還要組織對施工中的特殊施工工藝、特殊工種技術人員資格進行審查,只有達到審查標準才能參與到特殊工藝施工中。在施工開始后,在電力工程材料、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時,還要做好材料、設備質量檢驗工作,并做好記錄,從而保證工程施工的材料與設備質量合格,保證電力工程質量。

工程安全監理細則范文6

1.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對監理安全責任的規定

1.1建設行業“一法兩條例”規定

從《建筑法》上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職責在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安全的責任主要由施工企業負責,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質量條例》)第七十四條明確了對監理單位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罰措施?!督ㄔO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安全條例》)明確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p>

1.2《安全生產法》和《刑法》中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主要強調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責任,還明確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對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沒有對建設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做出規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p>

1.3監理單位承擔安全責任的依據

直到《安全條例》頒布一段時間后,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除了現有的法律法規外,還要看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是否包含安全監理的內容。實際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體系,建設監理所應承擔的安全責任,并不是來源于業主方的委托(因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沒有規定業主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權利)和授權,而是國家法律《安全條例》的直接規定,這是國家要求建設監理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直接體現。

2.監理安全責任分析

從承擔法律責任的角度看,建設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設監理主觀行為方面劃分為過失責任、瀆職責任、未盡職責任等。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關安全責任問題,可從以下兩個視角來分析。

2.1從安全責任的內涵上劃分

2.1.1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工程實體安全是指建設工程項目施工要確保工程實體的安全性能,要滿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質量標準,本質上講屬于產品安全范疇,《質量條例》和《刑法》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工程實體安全責任。

《質量條例》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第七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137條也對降低工程質量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做出了處罰規定。因此,監理單位未盡到監理責任,造成建設工程的實體質量出現問題引發安全事故的,要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責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單位在施工安裝過程中要確保施工措施與行為的安全,是一種施工過程安全責任。施工措施、設施的設計、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單位負責,費用從措施費中計取,它屬于施工單位為了完成合同內容所采取的技術措施或組織措施?!栋踩珬l例》中關于監理的安全責任主要是指施工過程安全責任。

2.2從建設監理單位行為劃分

2.2.1由于不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安全條例》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了對監理單位下列不作為行為的法律責任:1.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2.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3.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理的。

上述四條,可以簡稱“四未”,即監理單位是通過“審查確認”、“指令整改”、“及時報告”、“強制標準檢查”等手段來履行安全責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規定,依據情節和后果,就有可能從行政(停業、降級等)、民事(賠償損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擔責任。

2.2.2由于不當作為引起的安全責任

主要有以下表現:1.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2.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述行為引發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要承擔相應安全責任。對上述行為的法律責任在《建筑法》和《質量條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除上述兩條之外,還可能產生另外一種情況,即由于監理單位違章指揮,發出錯誤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監理單位應該承擔安全責任。

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存在的問題

3.1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協調性

法律的產生一般是滯后于實踐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時間不同,調整的范圍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質量條例》、《安全條例》和《刑法》在建設工程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規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沒有明確的監理安全責任的表述,《安全生產法》只是強調了安全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政府安全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而依據《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高階位法)制定的《安全條例》(低階位法)中卻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安全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

再如,同樣對工程質量法律責任的規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條“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137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督ㄖā窂娬{了監理單位的主觀故意,而《刑法》中的行為還包含監理單位基于能力方面的過失、未盡職等行為。另外,前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或者說“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兩者的內涵不盡相同。

3.2各種規范性文件的不協調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依據有兩個,(1)是現行法律法規,(2)是建設單位的授權?!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這些規范性文件與現行法律為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內容、工作標準、工作程序、權力、義務、責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兩種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體現監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內容,這除了與法律要求不協調外,也不利于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進行考核。

3.2.安全監理深度不明確,責任無法量化

《安全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對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職責作了規定,但是由于法規的條文并沒有對安全監理的深度做出進一步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很難對監理的安全責任進行量化。例如《安全條例》和《建設工程監理規范》都提出“監理單位應該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方案應由總監簽字”。但是,(1)監理單位對施工技術措施的審核應該達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進行程序性審核還是要有技術性審核?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能否做到技術性審核?(3)如果監理單位進行了審核,基于監理工程師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沒有審查出問題,出了安全事故,責任又如何承擔?(4)對于資質有效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它所遞交的具有完整計算書并且內部審核簽字完善的安全技術方案,監理單位還要履行計算程序否?對監理的安全巡視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監理單位自身方面的問題

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對監理安全責任方面的認識還不夠深入,監理安全責任防范機制缺失;(2).監理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不健全,安全責任制度不完善;(3).專業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員培訓缺乏。

4針對監理安全責任的宏觀與微觀對策

4.1國家宏觀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

為了更有效的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同時也使監理單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促進建設監理的繁榮發展。國家應該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作出修訂,保證法律體系的協調性和一致性,完善監理安全責任的法理依據。同時,國家相關部門還應該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和兩種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應調整。

4.1.2出臺易操作的安全監理深度規定文件

在一些行業和地區也有安全監理方面的規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實行《云南省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作了一些規定。但是這些行業和地區規定所要求的內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業、本地區實施,法律效力低。

為了更好的貫徹《安全條例》,國家應該出臺全國性的安全監理方面的實施細則,對安全監理的范圍、內容、深度、工作標準等作出具體的規定。作為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應提高安全監理細則或實施辦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設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實施細則中可以規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視要求(時間或次數),要求監理人員(在施工單位安全員陪同下)做好現場安全記錄,此書面安全記錄(雙方簽字)可以作為出現安全事故時判定監理安全責任的依據之一。

4.1.3抓緊監理取費調整修訂

為配合《安全條例》的實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對施工單位安全防護費用作出相應調整。同樣,按責權利均衡原則,應對監理取費作出相應調整。據悉,建設部正與國家發改委一起組織專家,對各部門或行業組織提出的專業工程收費標準方案的初稿進行論證修改,準備提出《建設工程監理與咨詢服務收費標準(征求意見稿)》,希望修訂中能夠考慮監理安全責任承擔問題。

4.2監理單位微觀對策方面

4.2.1健全組織機構,完善規章制度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條例》,監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落實從公司到項目再到具體的安全責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標落實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來管人;在國家有關部門出臺具體的安全監理細則之前,制訂企業內部安全監理實施細則與操作手冊;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化、程序化。

4.2.2加強專業安全監理人員培訓

安全管理工作是監理單位工作中的薄弱環節,與目前監理單位人員知識結構有關。為了更好的承擔法律要求的安全責任,監理單位應該加強安全專業人員上崗培訓,配備滿足安全監理工作需要的、足夠數量的安全監理專業人員,完善項目部的人員專業結構。

目前,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組織編寫的《全國監理工程師培訓考試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監理方面的內容,有待于進一步補充完善。

4.3監理安全責任方面應避免的傾向

由于監理單位安全責任與權利、利益之間的嚴重不對稱性,監理單位很難承擔過細、過多的安全責任。建議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要合理區分施工單位安全責任與監理安全責任,避免安全監理工作過細以致成為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該充分發揮施工單位作為安全生產主體的安全管理職責,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查應側重程序性審查與符合性審查。有關部門在追究安全生產責任時,要以事實為依據,以《安全條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避免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

參考文獻

[1]王家遠林曉明.基于中國法律制度下的監理責任研究(J),《建筑經濟》2003(3):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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