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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申請標準范文1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顚S玫脑瓌t。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顚S?,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法律援助的申請標準范文2
20xx年全國法律援助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健全司法人權保障機制,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促進社會穩定和文明進步,規范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收費或由當事人分擔辦案費用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的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
第四條 縣級及其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管理、指導、協調、監督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律援助工作,統一受理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審批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和監督法律援助人員實施法律援助。
第五條 社會團體、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及其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本條例和其他法律的規定實施法律援助,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法律援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以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法律援助經費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顚S?,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它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
第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第十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當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導、監督下級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委員會,協調與法律援助相關的工作,研究制定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規劃,聽取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報告,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健康發展
第二章 受援人及其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一)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公益福利組織或公益事宜舉辦者的申請,決定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三條 盲、聾、啞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提出上訴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偵查、起訴或審判階段沒有委托人或辯護人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該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申請或人民法院的指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五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民事訴訟需要法律幫助,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按照該外國人國籍國與中國簽訂的司法協助協定或條約, 經過申請獲得法律援助; 外國法律援助機構對在其境內的中國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不加以限制的,中國法律援助機構對該國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實行對等原則。
第十六條 經審查獲準法律援助的申請人或符合法定條件、經人民法院指定獲得法律援助辯護的刑事被告人為受援人。
第十七條 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有權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及相關部門對其提供的涉及個人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辦案人員
(四)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存在異議的,可以申請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重新審議。
第十八條 在法律援助過程中,受援人應當承擔以下義務:
(一)提供能夠證明其經濟困難狀況的證明或文件;
(二)及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與相關的情況;
(三)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四)在獲準法律援助后經濟和案情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法律援助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
(五)有一定經濟來源分擔辦案費用的,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相應的分擔辦案費用;
(六)在受援期間因經濟狀況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時,經與法律援助機構雙方協商,可不終止法律服務,但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七)因法律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現實利益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適當補償法律援助辦案費用。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范圍與形式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的法律事項;因公受傷害請求賠償的法律事項;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案件;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第二十條 提供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信息資料;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受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做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案件和其他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其他非訴訟法律援助案,由申請人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由同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法律援助機構申請。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發生受理申請爭議時,報請共同的上級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受理機構。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法律援助機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指定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十四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機構在必要時可以經過協商, 聯合辦理同一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援助機構根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需要,可以委托異地法律援助機構代為調查取證、送達法律文書,被委托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協助。
第五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經濟狀況;
(二)申請法律援助的事實和理由;
(三)申請人提供的證明、證據材料清單;
(四)申請人保證所提交證明及證據材料屬實的聲明。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 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 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 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證明及證據材料;
(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權的資格證明及人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申請由有受理權的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和審查。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鄉鎮法律服務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除法律咨詢、代書、提供法律意見和法律信息資料等簡易法律援助事項外,應移送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決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就公證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認為其符合經濟困難標準后,移送公證處進行公證條件審查。經審查符合公證條件的, 公證處應及時辦理法律援助公證。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批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近親屬;
(二)與申請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申請,應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是否應由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二)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法律援助條件。
第三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的,可以通知申請人補充或說明,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免收有關費用。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視為自動撤銷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終止審查:
(一)不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或不能按要求對申請法律援助相關的情況做出說明;
(二)自行聘請律師。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自受理申請之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
第三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人民法院送交的指定辯護通知和有關材料后,分以下三種情況做出決定:
(一)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提供刑事辯護;
(二)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款的規定,以被告人經濟困難為由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審查被告人的經濟困難條件,對符合條件者給予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援助,并書面通知人民法院;
(三)對人民法院認為不符合經濟困難條件、不予緩收案件受理費和訴訟費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撤銷受援人的受援資格,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緊急情況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當即決定予以援助;法律服務機構也可以當即提供法律援助,同時報法律援助機構核準:
(一)有可能激化矛盾,在公眾中造成不良影響;
(二)當事人面臨重大生命、財產危險的;
(三)可能超過訴訟時效,或正在訴訟中;
(四)其他緊急情況。
第三十七條 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應終止提供法律援助;如法律援助已完成,應向受援人收取辦案費和服務費:
(一)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二)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民事法律援助申請拒絕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申請重新審議,但以下情況不得提起重新審議:
(一)對緊急法律援助申請的拒絕;
(二)涉及標的數額較小的法律援助申請的拒絕。
第三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做出審議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此決定為終局決定。
特殊情況下,法律援助機構、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適當延長審查申請或重新審議的時間,但延長的時間最多不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應與法律援助機構、受援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明確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一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應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提交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書。
第四十二條 法律援助案件辦理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法律援助機構應取消受援人的受援資格,并根據情況決定是否中止法律援助服務:
(一)做出法律援助決定所依據的受援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實;
(二)受援人不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
(三)受援人提出不合理的訴訟要求經勸說仍堅持不變的;
(四)受援人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期間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五)由于情況變化不存在法律援助的實際利益或可行性。
上述情況下,如果法律援助已實施完畢,原受援人應當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第四十三條 由法律援助機構支付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費、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并經人民法院判決由非受援方承擔的, 受援人收到該款項后應如數交予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結法律援助案件應及時提交結案報告,并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的副本或復印件,由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驗收存檔。
第四十五條 結案報告驗收后,需向法律援助人員付費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從法律援助專項業務經費中及時撥付
第六章 法律援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六條 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按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地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每名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 每年義務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至三件。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支持所屬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四十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指派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及時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援人通報法律援助事項的進展情況。
法律援助人員應當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國家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第四十九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第五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發現受援人不具備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提請法律援助機構撤銷其受援資格。
第五十一條 受援人不遵守法律法規或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法律援助人員可以報經法律援助機構批準,拒絕或中止法律援助。
第五十二條 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超過規定的義務量辦理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得到適當的報酬。
第五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履行法律援助職責時,受到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或打擊的,有權向相關部門提出控告,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 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法律援助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應當接受做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法律援助機的管理人員和法律援助人員在履行法律援助職責中,因過錯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損失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予以國家賠償;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建議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罰。
第五十六條 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拒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建議,對其暫緩或不予年檢注冊,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五十七條 對不積極支持所屬社會執業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法律服務機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過的,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議,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五十八條 受援人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應當雙倍支付已獲得法律援助服務的全部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受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員的,一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法律援助。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社會團體、高等法律院校及有關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法律援助的申請標準范文3
廣西法律援助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咨詢、、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法律援助的責任,采取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自治區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資金。
法律援助經費和專項資金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或者直接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對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 律師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協會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監督律師依法辦理法律援助。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據本條例規定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支持和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開展法律援助活動。
鼓勵高等院校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動。
鼓勵社會為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和人員
第七條 經濟困難的公民除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外,還可以對下列事項申請法律援助:
(一)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損害,請求人身損害賠償的;
(二)因使用假劣種子、農藥、化肥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四)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第八條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經濟困難:
(一)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
(三)享受農村五保戶待遇的;
(四)因殘疾、嚴重疾病、自然災害造成經濟困難的;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公民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通過訴訟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政府法律援助者。
第十一條 政府法律援助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準:
(一)屬于國家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或者法學??埔陨蠈W歷;
(三)具備一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
第十二條 具備相應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自愿提供法律援助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核準,可以為公民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第十三條 受援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的法律援助的進展情況;
(二)要求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對其提供的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予以保密;
(三)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第十四條 受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及相關的情況,并提供有關的證據材料;
(二)協助法律援助人員調查案件事實;
(三)案情發生變化時,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
第十五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未作規定的,可以向對申請事項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受理發生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指定受理。
第十六條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證件;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基本情況及相關材料。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不提供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證件。
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第十七條 經濟困難證明,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根據申請人的實際情況,按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情形出具。已持有經濟困難證件的不再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收到公民請求出具經濟困難證明的申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確屬經濟困難的,應當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書面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
第四章 法律援助實施
第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在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二)收取申請人財物;
(三)泄露申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條 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指派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或者安排政府法律援助者、本機構的法律援助人員辦理。
第二十一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出示法律援助機構的公函和法律援助人員的證件。
法律援助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
(二)不得收取受援人財物;
(三)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借閱、查詢、復印相關資料的,經出示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單位應當允許并免收相關費用。
受援人就法律援助事項申請公證、鑒定的,公證機構、鑒定機構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公證、鑒定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中,當事人以人民法院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為依據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條件,應當直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條件,應當直接作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并書面告知受援人:
(一)受援人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法律援助的;
(二)受援人故意隱瞞重大案件事實的;
(三)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經被撤銷的;
(四)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的;
(五)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案件結案時,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以及結案報告等案卷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結案材料后,應當在六十日內向法律援助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行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私分、侵占、貪污、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三十條 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終止實施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二)法律援助人員收取受援人財物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三)法律援助人員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關單位出具經濟困難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收取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申請條件第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五) 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法律援助的申請標準范文4
為了健全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暢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層困難群眾尋求法律幫助,我市各縣區均在鄉鎮一級,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以開展非訴訟業務法律援助服務為主,接受基層群眾的法律援助申請,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使農村地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化解農村的各類矛盾,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對于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積極的意義。
二、*市工作站的主要情況
*市已建立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118個,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20*年全年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共200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訴訟案件18宗,非訴訟調解案件182宗。各鄉、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依托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業務上接受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指導和監督。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職責
1、接待來訪群眾,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和提供法律意見。
2、接受群眾法律援助申請,按照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和《*省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初步審查法律援助申請。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身份狀況;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是否真實;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對于初步審查符合條件的并且材料齊全的及時報送縣級法律援助處審批。
3、受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委托,在縣級法律援助處授權的范圍門內負責對非訴訟及案情簡單的民事訴訟法律援助申請進行審批,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
4、經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的決定,負責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或者指派所在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安排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5、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本轄區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6、協助上級法律援助機構監督管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
7、負責組織、協調本轄區法律援助宣傳工作;
8、負責組織管理本轄區村(居)委會(社區)法律援助聯絡員工作;
9、負責收集并上報本轄區法律援助信息資料;
10、負責本轄區法律援助統計工作;
11、負責協助縣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案卷歸檔管理。
(二)工作站對法律援助事項的審批權限
經縣級法律援助處的授權,工作站對非訴訟調解案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有審批權:
1、各法援工作站必須統一使用由縣級法援處下發的民事案件受理、審批相關表格、公函。
2、法援工作站應嚴格審查申請人經濟困難狀況及案件基本情況。
3、法援工作站自行受理初審案件后必須報縣級法援處審批,領取案號。
4、法援工作站辦理的案件結案后必須按有關規定交縣級法援處歸檔。
(三)工作站的工作程序
1、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
2、申請人到工作站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及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
(2)戶口本或者暫住證明;
(3)由申請人工作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所出具的且經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街道)或縣級民政部門具證的經濟困難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證明、證據材料;
3、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
4、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初審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由法律援助工作站通知申請人。
對于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
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申請人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縣(市、區)法律援助處所在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內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5、工作站受理的屬于縣級法律援助授權審批的非訴訟及簡單的民事案件,應該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做出是否受理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6、工作站對于群眾來訪來電咨詢應及時解答,無法及時解答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并做好法律援助咨詢登記,對于重大復雜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及時上報至縣級法律援助處。
7、工作站安排本站工作人員承辦或指派其他人員承辦的法律援助案件辦結后15日內,應當填寫《法律援助案件(事項)結案報告表》,并按照統一歸檔目錄的順序整理好有關材料后,做到一案一檔,最后將案件檔案材料移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審查并統一歸檔。
8、法律援助工作站應當填寫《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提交所在縣(市、區)法律援助處備案,作為年終統計的依據。
9、根據《*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法律援助工作站辦案人員在辦結案件后,可以領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h(市、區)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收到歸檔材料后及時向辦案人員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標準按《*市支付辦理法律援助事項補貼暫行辦法》執行。
三、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思路
1、人員編制不足、專職律師缺乏。我市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是依托基層司法所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其人員編制與司法所的人員是一致的,即司法所人員同時也是工作站的人員,兼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目前有很多基層司法所占編人員僅1個,既要負責司法所的工作,又要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這無疑增加其工作負擔,影響工作效率。其次,專職律師缺乏,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還沒有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因此,要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人才引進,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法律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的申請標準范文5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法律援助作為關注和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手段,不斷開拓法律援助服務領域,樹立“穩中求進、質量優先、注重基礎、創立品牌”的工作理念,為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和農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和諧惠濟、平安惠濟、法治惠濟作出積極貢獻。
二、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
(一)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建立法律援助事項范圍、案件補貼標準和經濟困難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實現“法律援助應援盡援”
1.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將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由房屋拆遷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符合法律援助受案范圍案件的再審聽證、婚姻家庭糾紛、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列入法律援助受案范圍。并根據新受案范圍制作宣傳材料,在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法院立案庭等處擺放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6月底前;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2.調整法律援助案件補貼標準。區司法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適時調整法律援助辦案補貼標準,確保補貼標準達到應援盡援工作要求,提高法律援助的服務能力和服務質量。(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3.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審查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法律援助應援盡援工作的意見》(鄭政文〔〕266號)規定的標準執行。(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二)完善區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功能,加強法律援助機構基礎設施建設,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提供便捷優質服務
4.建立區法律援助中心標準化接待室。標準化接待室應處于臨街一樓,設立無障礙通道,總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接待室要做到“三統一”,即:統一標識、統一公示內容、統一放置法律援助明白卡等宣傳資料。(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5.加大對區法律援助中心基礎設施投入,切實解決區法律援助中心業務用房(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和法律援助辦案設備、服務設施緊缺等問題。確保區法律援助中心配備電話、傳真、復印機、上網電腦及業務用車,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堅實的物質保障。(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區機關事務管理局、區財政局、區司法局)
(三)全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10個,確保符合條件的群眾可就近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
6.在全區各鎮辦司法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部門,以及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設立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在選點上,要充分考慮方便群眾申請,確保城市符合條件的居民在2平方公里范圍內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農村符合條件的居民在鎮辦即可申請并獲得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要盡量選擇在臨街一樓。(完成時限:年10月;責任單位:各鎮辦)
7.加強受理點(站)規范化建設。區法律援助中心根據受理點管理規定,對受理點的工作職責、工作制度、考核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法律援助受理點(站)工作規范、受到實效。新增受理點應統一標識、統一內容。根據上級要求,11月份,對全區法律援助受理點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受理點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每個受理點(站)全年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不低于10件。(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四)加強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
8.要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法律援助。要強化對基層農村的宣傳,注重對農民工、困難群眾、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和低保人群的宣傳,在每個村(社區)設立法律援助宣傳欄,在工廠、勞務市場等人口相對集中的區域設立法律援助統一宣傳標識,要突出對典型案例的宣傳。通過宣傳,使法律援助公眾知曉率在全區達到80%,在農村達到50%。(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五)加強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建設
9.在我區人民法院設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辦公室,積極為涉法公民提供及時、便捷、免費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完成時限:年6月;責任單位:區人民法院、區司法局)
(六)提高法律援助辦案數量和質量,提高案卷歸檔率
10.我區法律援助中心、各法律援助受理點(站)辦案數量要達到170件,與去年相比,增長35%。(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1.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案件質量評估制度,實現對案件的分級評價,提高辦案質量。(完成時間:年10月;責任單位:區司法局)
(七)繼續深入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活動,不斷創新服務形式和內容,提高法律援助效率
12.對有特殊困難的群眾提供電話申請、郵寄申請、上門受理等服務。加強與區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的聯系,認真做好農民和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認真做好法律援助與區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住房保障、城鄉建設等部門的協作配合,積極介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件,維護困難群眾的合法權益。(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八)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水平
13.選調優秀人才,充實法律援助隊伍。加強培訓和業務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積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法律援助,擴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隊伍。(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各鎮辦、區司法局)
14.積極使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統,推進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設。(完成時限:年12月;責任單位:區法律援助中心、各鎮辦)
三、工作要求
法律援助的申請標準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維權形式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剛剛起步實行時間尚短,再加上知識產權制度復雜專業性強,其內涵和概念晦澀難懂,不少公眾對于這一領域了解甚少,對于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十分薄弱,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能力也很欠缺。這種現狀對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形勢十分不利。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的緩解社會上這種普遍存在的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問題。使公眾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對于市場經濟也是一種貢獻。以法律手段對于知識產權權益人的權益進行維護,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減少公眾知識產權權益的損害。
一、法律援助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概念的區分。
法律援助不等于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人們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法律援助是援助在法律訴訟等方面經濟困難的自然人,表現形式為事后進行援助。指在發生事項后,當事人進行主動申請援助訴訟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當事人法律訴訟進行主動援助。免費服務的范圍僅是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律師辦案補貼由財政支出。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與之不同。知識產權是近年來新提出的概念,是為了保護權益人對于知識產業創新所有權而提出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表現形式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是為了保護創新擁有收益權并且鼓勵創新。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權益人知識創新。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貫穿于創新的整個過程,包括知識產業的創新、研發、產品與市場化階段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了解援助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對于申請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現受援人以不正當途徑獲得法律援助,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可以向援助機構申請取消對該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還期間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應費用。
2、義務
(1)服務人員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于申請人所申請的援助事項進行拒絕、拖延、中途放棄、甚至終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辦申請人提出的援助事項,不得在協議允許的規定范圍之外私自收取當事人的其他服務費用或者通過各種途徑牟取不正當利益。(3)不得因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而有意降低服務質量或減少服務內容。若因服務質量不到位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損失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協議和規定進行賠償。(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援助組織應根據情況盡快給予答復。(5)除沒有分配任務的以外,每個服務人員每年至少承辦一例法律事項。
(二)受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詢問案情發展進度和情況(2)在有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對未履行職責的援助承辦者,可以提出換人。(3)對于有利害沖突的援助審批者,可申請回避。
2、義務
(1)若申請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根據相關協議規定相應的付給法律援助機構全部或部分補償費用。(2)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特定事項向不同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的,由最先通過申請的機構進行法律援助服務,若針對同一事項申請人向不同援助機構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繳納全部相關費用。并不享受減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應積極配合援助機構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
1、明確分工和責任主體
我國法律援助有三個主體部門,政府監管、律師協會參與協助、律師實施援助。當前已把法律援助劃分為政府職責。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以向規范化合理化邁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護創新和鼓勵創新。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應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務下達至法律援助機構,再把具體任務分配到具體援助人員手上。通過制定相關條例規定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切實推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向規范化發展。
2、保障經費給予
因法律援助對于受援人是免費提供的,因此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財政需要給與相應的受理經費。但大多數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沒有列入當地財政支出項目,再加上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單一,經費問題得不到保障。建議采取相應法律措施保護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并且針對具體情況以正當形式增加援助機構內部收入,例如通過援助機構而使受援人取得較大利益時(受援人獲得經濟賠償),按規定向受援人要求補繳一定比例的辦案費用。以減少財政支出。調動該機構服務的積極性。
三、探究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意義
近年來公眾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還很薄弱。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護因經濟狀況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激發公眾創造熱情。促進社會發展,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有極大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