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提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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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提案

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提案范文1

關鍵詞 土地整理;驅動因素;問題;狀況;展望;貴州省

中圖分類號 F32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20-0254-02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高速發展時期,會有大量的建設用地占用耕地。這就要求政府在實際工作中協調好“吃飯與建設”的關系。為此,“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戰略的提出正說明這點。若要達到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只有3個辦法:一是開源,二是節流,三是挖潛[1],可以利用的耕地幾乎都已被利用,開源能力有限;而節流,只是禁止浪費土地,不能有效增加耕地面積;挖潛,就是通過土地整理,挖掘土地利用的潛力,一方面擴大可利用土地面積,另一方面可改善生產條件,提高土地生產力。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區域內,依據土地利用整體規劃,采取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的總稱[2]。

1 貴州省土地概況

貴州省位于我國第二大階梯的南部,是高原余脈延伸的云貴高原的東部斜坡地帶,國土總面積176 128 km2。貴州是喀斯特強烈發育的高原山區,不僅是中國喀斯特分布面積最大、發育最復雜的省區,而且恰處于世界喀斯特集中分布的亞洲片區中心,喀斯特分布面積占全省面積的85%[3]。此外,貴州土地利用結構較為不合理:全省分布在大于6°的坡地上的耕地占總耕地的81.02%,其中有69.18萬hm2耕地坡度大于25°,占總耕地的19.8%;甚至在35°以上的耕地也有18萬hm2,占總耕地的5.74%[4],并且耕地資源中旱地較多。

2 貴州省土地整理驅動因素

貴州省土地整理的驅動因素眾多,但主要分2個方面:一是糧食安全問題,貴州是農業科學技術不發達的喀斯特山區,僅通過增加糧食產量,很難有效地滿足糧食需求,只能通過增加耕地的面積提高糧食產量。二是貴州地區正面臨著貧困和石漠化的雙重問題,一方面貧困是導致石漠化的重要根源之一,另一方面石漠化又加劇貧困。正是在這兩方面問題的驅動之下,土地整理作為一項系統工程,被大范圍的應用,它可以科學地增加耕地面積,改善耕作條件,使得農民增收,擺脫貧困,與此同時也維護了貴州的生態環境。

3 貴州省土地整理面臨的問題

3.1 整理區域分散、破碎

由于貴州省特殊的地形地勢限制,導致地塊零星破碎,不集中連片。開展土地整理的區域面積也不是很大,而且一個區域通常會進行較多的分區分片,同時集中連片整理田塊少之又少,一般都是一個項目區就會分幾個分片區實施。

3.2 整理成本花費高

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在不同地區內容不同,就山區丘陵地區而言,規劃設計內容較多,因此施工時,單位區域面積上土地整理成本就會比平原地區要大很多。另外,對山區丘陵地區土地整理要根據實際地貌類型因地制宜進行,所產生的隱形成本就會大大提升,土地整理實際單位面積平均投資是投資標準的30余倍[5]。

3.3 規劃設計變更較為頻繁

山區丘陵地區地形較為復雜,在規劃設計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工程的漏算等。另外,在具體的工程施工中也會遇到設計不符合實際而無法進行的情況,比如在有些特殊地區,地形較為復雜,從地形圖上無法看到溝渠走向為直角等,這就需要對規劃設計進行適當修正,以滿足實際需要。多方面的因素導致在實際工作中土地整理項目規劃設計出現修改現象,有些項目出現2次甚至多次變更的情況。

4 貴州省土地整理近況

近年來,貴州全省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近3 000個,投資總額近30億元,增加了大量耕地,有效改變了貴州省“耕地占補平衡是制約建設項目用地瓶頸”的被動局面。同時,貴州省還開展新農村建設與土地開發整理相結合試點項目。2007、2008年共實施省級新農村“百村試點”土地整理項目90個,建設規模近2 333.33 hm2,總投資逾3 000萬元;并在貴陽市白云區開展土地整理現代農業發展以及高標準基本農田試點。2009年又分別在黔西、惠水等地投資重金,大規模推進土地綜合整治以及高標準基本農田試點。

2010年9月,九三學社貴州省委提出《關于加強土地整理開發管理提高我省耕地占補平衡質量的建議》提案。提案指出:更加重視土地保障項目,把土地的整理復墾開發作為貴州省長遠發展的一項新興產業大力實施;關注民生,推進耕地制度改革,創新建設用地取得方式,確保喪失耕地的農民長遠生計有保障;加快建立占補耕地的質量評價體系指標,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成果管理,保證項目持續發揮作用;建議盡快研究鄉村居民建設的土地管理問題,有效整治農村“種房子”亂占耕地的現象;加大6°~15°坡耕地整理、旱地改水田、中低產田造及實施沃土工程工作[6]。

2010年11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正式通過了《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從2011年3月1日起,該條例在全省正式施行,這標志著貴州省土地整治工作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5 貴州省土地整理展望

5.1 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貴州省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生態環境、保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大局出發,以土地整理項目為載體,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和新農村建設,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確保耕地實現占補平衡。

5.2 加強從業隊伍建設,確保土地整理工作健康發展

省土地整理中心要制訂土地開發整理政策、標準和技術規范;編制省級土地整理規劃、土地整理年度計劃草案和項目指南,建立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全省新增耕地指標庫,對土地整理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從事土地整理項目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檔案,定期組織對其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培訓。對相關企事業單位所從事項目按期整理歸檔,并抽查,依據結果獎優罰劣。

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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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世杰.喀斯特石漠化——中國西南最嚴重的生態地質環境問題[J].礦物巖石地球化學通報,2003,22(2):123.

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提案范文2

環境影響評價是為預防和減輕擬從事的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而實施的一項環境法律制度。公眾參與是環評機制能夠發揮效用的關鍵。但是我國目前的公眾參與機制在法律規定、公眾參與人員素質、范圍、形式等方面存在不足,使環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進而在探討如何完善環評中的公眾參與機制,真正形成“陽光環評、民主環評”的機制。

[關鍵詞]

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機制;陽光環評;民主環評

一、廈門PX事件引發的思考

廈門海滄PX項目,是廈門市引進的一項總投資額108億元的對二甲苯化工項目,該項目號稱廈門“有史以來最大工業項目”,選址于廈門市海滄臺商投資區,投產后每年的工業產值可達800億元人民幣,原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發改委核準通過PX項目,于2006年11月正式開工。但由于PX項目區域位于人口稠密的海滄區,與廈門島僅7公里之距。項目開工后其安全問題便遭受廣泛質疑。105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名提交了一份“關于廈門海滄項目遷址建議的提案’。提案指出,離居民區僅1.5公里的項目存在泄漏或爆炸隱患,必須緊急叫停項目并遷址。但遺憾的是廈門市政府沒有采納他們的建議。6月1日,數千名激憤的廈門市民以“散步”的名義,上街游行,“反對PX,保衛廈門”。6月7日,原國家環??偩指本珠L表示,國家環??偩謱⒔M織各方專家進行廈門市全區域的規劃環評,就廈門市的環境承載能力、城市發展定位、總體空間布局、生態功能分區等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綜合性建議。若不符合規劃環評要求,包括PX項目在內的重化工項目都將予以重新考慮。廈門市政府委托中國環境科學院進行“廈門市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12月5日,環評報告簡本向社會公布,以多種形式征求公眾意見。其后公眾座談會召開,參會的71%的發言者反對建設PX項目。12月18日,《大公報》報道PX項目將遷址漳州的古雷半島。

PX事件引發筆者的思考:己通過法定環境影響評價程序批準的PX項目,為何會引發公共事件?這涉及到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局限性和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不完善。

二、規劃環評中的公眾參與

規劃環評是指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和制度.為了從源頭上保護環境,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十分必要的.規劃環評不同于項目環評. 規劃的大范圍性與高水平性使規劃環評能夠較好地解決長期的、區域性的環境問題. 規劃環評有助于解決不能在項目層次上解決的沖突,并且能夠分析大量項目的累積環境影響. 進行規劃環評的初衷就是要將環境保護的思想盡早地納入到決策的過程當中,使環境因素與社會、經濟因素一樣,在規劃形成之時即得到重視,使規劃更加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公眾參與是一個連續和雙向交換意見的過程,以增進公眾了解政府機構、群體組織和私人公司所負責調查和擬解決的環境問題的做法與過程,積極地征求全體有關公民對涉及項目決策、資源利用、備選方案及管理對策的醞釀和形成信息的交換和推進公眾參與的各種手段與目標。公眾參與包含了信息的饋給和反饋,其目標是給公民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聽取別人意見的機會,使公民有機會影響決策;行政部門與公民間進行雙向交流,最后將公眾參與的成果用于EIA和SEA中。不難看出,公眾在環評中的參與作用是很重要的。

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是指項目方通過環評工作同公眾之間直接的雙向交流,通過公眾參與,全面了解環境背景情況,掌握重要的、為公眾關心的環境問題。被征求意見的公眾必須包括受建設項目影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通過公眾參與,掌握群眾關心的公共資源及具有美學、文化、生態、歷史價值的享受性資源。公眾參與是環境保護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公民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參與一切與環境利益相關的決策活動,使該項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事實證明公眾參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發揮著特殊的作用。我國2002年頒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有關公眾參與的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無論從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還是提高環評的決策質量等方面,公眾參與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

三、公眾參與規劃環評的必要性

環評作為一種“防患于未然”的手段遠遠勝于事后的補救,這種制度的確立促進了環境決策的民主化,公眾參與一直被認為是環評的最基本原則,有其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第一,公眾參與有助于促進環評的民主公正性和決策科學性。

在各項規劃制定過程中,政府部門的權力之聲掩蓋了公眾的聲音,公眾沒辦法表達自己的環境訴求,因而環境權益也得不到保障。如引起爭議的PX項目中,如果在環評階段能及時讓公眾知曉相關環境信息,傾聽各方意見后再做決定,也許不會招致如此激烈的反對了。政府雖然可以代表公眾視線公共利益,但其容易受短期經濟利益目標的誘惑,偏離環境利益的公共性,而公眾是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直接受害者,他們對環境問題有著切身的認識和感受,因此做出的評價也比較公正,是最有發言權的。建立公眾參與的環評機制,能夠集思廣益,避免浪費,提高效率。

第二,公眾參與環評機制有助于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

公眾參與環評機制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的環境權益,也起到了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各方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保護生態環境,盡量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和防止環境侵害。

四、公眾參與規劃環評的局限性

(一)法律規定的不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評法》①沒有明確提出公眾參與這個概念,只是包含了公眾參與的內容,且缺乏可操作性,而《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對項目環評的范圍、公眾參與的形式,及各種形式都提出了富有操作性的辦法,但是對于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雖然列出專章,卻沒有可操作的做法,現行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都是參照項目環評公眾參與的規定來進行的,實際上,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有很大的不同,如具有不具體性、前瞻性、指導性、范圍一般也比項目環評大得多,其公眾參與與項目環評相比,更加復雜,應有一些與項目環評不同的辦法,如擴大環評簡本的公示時間、必須進行專家咨詢,對公眾參與人員的層次要求及來源要求,如遇到公眾參與結果多數不同意的情況,該如何操作,以上這些方面,必須在法律法規上予以規定,以使公眾參與具備較強的可操作性。

(二)參與人員素質要求不明確

現在公眾的環境意識已經得到很大提高,但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還存在一個參與人員的素質問題,在項目環評的公眾參與的實際工作中,常常會遇到這樣的極端情況,極少數與項目密切相關的相鄰業主或是出于對項目完成后對自己生活質量影響的擔心,或是希望項目業主能拿出一部分的補償金,從而極力反對項目的建設,即使環評經合理認為分析項目的實施不致對環境產生明顯環境影響。而其他公眾由于該項目對自己生活不致產生什么不利影響,對項目實施與否漠不關心,這兩種態度都不利于體現公眾參與的意義與價值。

眾所周知,現在環評通過率非常高,這其中和委托方與環評機構的利益關系直接相關,委托方希望項目或規劃順利通過,而環評機構為了順利完成環評最終獲取環評撰寫經費,肯定會作出項目或規劃在環境影響范疇可行的結論?,F在的公眾參與工作一般均由項目業主或規劃承擔方委托環評機構連同環評整體工作進行,而環評機構為了保證環評通過,避免出現不利或激烈意見的公眾參與,而對環評順利通過造成麻煩,會采取盡量簡化公眾參與面及參與辦法,選擇性的挑選公眾及專家,避免尖銳的公眾參與意見。這樣環境影響評價及其公眾參與為項目或規劃把關的作用相對弱化。把為環評把關的責任全部推給管理部門顯然有失公允。而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相比,牽涉范圍更廣,環境影響更為復雜、深遠,所以規劃環評對公眾參與的對象、人員組成與素質應有比項目環評更高的要求。

(三)參與的時機過晚

按照環評法的規定,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及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進行公眾參與。這時規劃或項目的基本框架已經完成,公眾參與時機顯得太晚。建議在規劃或項目可研階段就進行一定形式的公眾參與,征求專家及普通民眾對規劃或項目的建議,而且對環境影響重大的規劃,公眾參與要貫穿在規劃編制的全過程中f在項目可研、修改、報批階段都須采 取一定形式的公眾參與,甚至在規劃批準后的實施階段也可進行公眾參與,以監督規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環評的要求。

(四)流于形式、缺乏反饋。

現在公眾參與工作一般是由業主單位委托環評單位進行,為了保證環評的通過,使公眾參與不致成為項目的攔路虎,環評單位會采取縮小公眾參與面,多采用問卷方式,少采用聽證方式,問卷內容簡單,回避敏感環境問題,盡量避免聘請可能提出尖銳反對意見的專家等做法,得到令評價單位滿意的公眾參與結果,好使環評順利通過。建議環評法在修訂時,應把公眾參與通過與否作為規劃環評是否通過的必備條件,這樣才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及科學發展觀的思想。

五、公眾參與規劃環評的完善機制

(一)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應當重視規劃環評在環評程序中的作用,制定并完善規劃環評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對于規劃環評中的公眾參與應當具體規定,如擴大公眾參與環評的范圍,不應僅限于對編制環評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而應涵蓋到整個環評范疇,為一般規劃和非編制環評報告書的項目提供實施公眾參與的法律依據。

(二)在環評的各個階段應規定公眾參與。公眾越早介入該環評程序,公眾對于該決策程序產生的影響可能就越大。因此,在判斷規劃和開發建設項目是否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以及決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內容范圍時,就應當允許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應當介入到整個環評程序中,提高決策的科學民主性。

(三)應當明確規定征求意見的公眾范圍。盡管專家對環評報告的評審時公眾參與的一個重要環節,但環評中更應聽取受規劃、建設項目影響的普通民眾意見,因此,應規定除可以論證會等形式征求專家意見以外,還必須征求受項目影響的公眾意見。同時,應當加強公眾的環境素養,盡量限制為一己私欲和漠不關心的公眾參與介入環評,這樣既保障了公眾的環境權益,又體現了環境決策的民主性。

(四)應當完善公眾參與的方式。公眾參與環評不僅限于小范圍的問卷調查,為確保公眾參與環評的有效性,還應規定公眾參與代表資格審查制度,即對公眾代表和專家代表進行審查,對發放調查表、座談會、聽證會的最低人數要求、公眾推選的人數、達到人數的比例等都要明確規定。此外,還應當賦予公眾申請發動聽證程序的權利,使聽證會的征求意見方式在環評中更多地被采納。此外,應完善對公眾意見的反饋機制。建設單位或環評機構在提交環評報告審查時,應將回收的公眾意見,包括公眾來信、調查表、聽證會筆錄等一并提交環保部門一并審查。

此外,國家還應當鼓勵以環境公益為目的的社團的成立和發展,為環保方面的NGO提供寬松的社會活動空間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使他們能有效地發揮作用,成為政府和公眾之間的橋梁,增強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力量。

六、結語

規劃環評中的公眾參與如同規劃環評本身一樣,是一個剛起步的新鮮事物,無論法律

規定還是從具體的實際操作中,都還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但我們相信,隨著社會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公眾參與在實踐中會逐步走向成熟,成為規劃環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總之,環評呼吁充分的公眾參與和談判過程,我們期盼廈門PX事件引發的民憤積怨得以消除,取而代之的是事前的制度化的公眾參與,形式上的環評也逐漸消失,取而代之的是:“陽光環評”、“民主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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