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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環境的措施范文1
關鍵詞:環境保護;水污染;治理措施
水作為重要的環境因子,在環境保護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即使地球上的水是可再生和不斷循環的,由于環境污染日趨嚴重,水質日益惡化,全球水資源危機給人類帶來了極大的危害,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在水污染治理中,無論是在污水排放、工業污染還是農業水源等方面的研究中,都存在不容樂觀的水環境現狀,全國幾乎找不出一條沒出現污染的河流,由于污染產生的經濟損失數目較大,造成生態環境大不如前,水資源問題不僅會有較大的經濟損失產生,而且還會對人們的飲水安全產生直接危害。
一、水污染造成的危害
1、城鄉居民的飲用水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水是人體主要的組成部分,人體的一切生理活動,如輸送營養、調節溫度、排泄廢物等都要靠水來完成。人喝了被污染的水體或吃了被水體污染的食物,就會對健康帶來危害。由于我國水環境污染嚴重,使城鄉居民飲水安全受到威脅。據衛生部門的調查統計,我國有65.4%的人口飲用不合標準的水。這會成為許多疾病的爆發誘因。
2、對工、農業生產產生嚴重影響
受到污染的水不僅影響人們的飲水安全,而且會影響工、農業生產。水質受到污染會影響工業產品的產量和質量,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水質污染同時會使工業用水的處理費用增加。農田水分對農作物發育及生長的影響,不僅表現在數量上,而且也表現在質量上。使用污染的天然水體或直接使用污染水來灌溉農田,會破壞土壤,影響農作物的生長,造成減產,嚴重時則顆粒無收。當土壤被污染的水體污染后,會在今后長時間內失去土壤的功能作用,造成土地資源嚴重浪費。
二、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問題
1、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導致水污染的治理壓力逐漸提升。近年來,我國年經濟增長持續保持在9%,隨著經濟總量的不斷擴大,導致經濟增長的速度也不斷提升,水污染量也在不斷增加。因此,近年來環境保護問題得到普遍的關注,并促使其投入逐漸加大,出現投入增長與我國經濟發展的增長不能成正比,盡管經過不斷的努力,仍然未能對水污染的增長趨勢得到有效控制,導致水污染的壓力逐漸提升。
2、水污染治理受到管理體制及技術因素的制約,且執法力度較低。現如今有許多企業人存在污水未達標排放,造成此類現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經過近幾年來的改革,不斷的對此類問題進行改善,但依然未能徹底的解決,作為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體制改革的影響主要受到技術方面及配套設施等因素的影響,最終形成執法力度不足,形成部分企業的廢水排放不達標。
3、隨著經濟水平的不斷發展,對基礎材料及能源的需求量也在不斷的提升,因此,加大對能源的開發,特別是水利電力方面仍有開發力度較大的現象,為了實現能源的需求量,大力對資源進行開發,導致開發過多對大江大河的生態造成破壞。
4、市場機制及運行機制的作用發揮的不夠充分。特別是在公共環境保護中,使市場機制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發揮,需要對水務市場進行改革,使其市場機制的作用發揮到最大化。對于污水及垃圾處理應采用產業化處理,雖然在此方面取得的發展較大,但其在整體上的主導作用還未得到有效的發揮。
三、水污染治理措施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與執法力度
水污染治理過程應積極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同時盡快健全我國水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水環境保護過程必須堅決做到:嚴格控制污水的排放標準,特別是工業污水的排放,對其的監督與管理工作必須到位,一旦發現工業企業存在違法排放的行為,必須予以嚴懲;加強對集中排污口污染源的跟蹤監測,一旦發現問題,必須盡快采取解決措施;加強對地下水與地表水的水源保護與水質監測。此外,應盡快建立健全流域水資源保護監督管理體系,其中以城鎮為節點、以河流為主線、以流域為單位,由此提高流域管理的協調能力與監督職能。
2、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與重復利用率
據調查數據表明,我國水資源的利用率與重復利用率皆較低,其中利用率不足50%,重復利用率不足25%,因此水資源的低效利用必然導致水資源浪費,同時也對水資源供需矛盾的緩解造成不良影響?;诖?,本文認為必須采取措施使水資源的利用率與重復利用率提高到一定水平,具體措施包括:收取高額的排污費及提高水資源的價格,由此激發企業進行改革,即以循環冷卻取代直流冷卻,以滴灌或噴灌取代漫灌,同時引入先進的生產工藝及節水技術,由此提高污水的重復利用率及治理水平,進而控制生產成本,并最終實現社會環境效益與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
3、把水污染控制到源頭
目前日趨惡化的水污染形式要求必須盡快擺脫傳統的發展模式,即以控制污染物排放量為手段遏制污染的擴大。企業如何把水污染控制到源頭,具體措施包括:引入先進的生產工藝,改善經營管理模式,由此提高材料的利用率及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修訂產業政策,優化產業結構,同時采取經濟、行政手段,由此實現清潔生產與節約用水。
4、推行污水的資源化利用
污水資源化利用是一種解決用水緊張的新途徑,其作用除解決用水緊張以外,也包括提高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例如對采煤過程抽取的地下水進行利用,12億噸煤炭產量通常要抽排50億m3礦井地下水,若把礦井地下水凈化成飲用水,其必然產生非常可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此外,工業冷卻水與中水的循環再利用皆屬污水資源化利用范疇的內容。
5、加強水資源安全教育
環保工作并非某些部門或政府的責任,其應為每個社會人的責任。水污染治理工作的落實不可能緊靠管理部門,其更需要廣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因此,必須加強對每個社會人的環保意識教育及水資源安全教育,由此提高全民的水資源保護意識。
結束語:
綜上所述,作為生命之源,水在人類生活中產生著重要的作用。城市水污染問題的無法解決,會對城市經濟的發展產生制約,危害群眾的健康,從而影響了社會的穩定?,F階段,我國存在嚴峻的城市水污染問題,必須被人們所關注,因此,應對水污染問題的研究力度實施加大,切實找到合理可行的水污染處理措施?!?/p>
參考文獻
[1] 高虹波. 有關水污染治理工程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的思考[J]. 神州,2012(26).
關于保護環境的措施范文2
【關鍵詞】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原則;管理措施
1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的原則
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的原則:(1)保護和恢復多樣化河流的原則。每條河流的形狀、流水狀態、土壤狀態都不一,每條河流都具有多樣性,因此,在生態水利工程建設時不要只是盲目的效仿成功案例,要根據每條河流的特征進行生態水利工程建設,這樣能夠使河流的獨特性和多樣性被保留下來;(2)保持和維護河流自我恢復能力的原則;水利工程對河流環境的破壞在一定程度上由河流的自我恢復能力進行恢復,河流的自我恢復能力不僅可以減少水利工程對河流環境的破壞而且還能夠減少人們對這種破壞后的人為修復,總而言之,對河流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3)以修復整個水域生態系統為目標的原則。河流創造的不僅僅是河流生態系統,它與周邊的森林、田地、鄉村、城市等還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生態系統,所以在生態環境建設中,要考慮到河流與森林、田地、鄉村等要素之間的關系。
2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的措施
2.1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建立環境保護體系
水利工程同其他工程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施工過程中要制定環境保護目標,建立環境保護體系,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施工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對施工區域外的植物、樹木盡量維持原狀,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趨于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要加強開挖過程的邊坡治理,防止沖刷和水土流失;要積極開展塵、毒、噪音治理,合理排放廢碴、生活污水和施工廢水,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活動給周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主管環境保護責任人具體管理、各職能部門(工程管理部、物資設備部、質量安全部、綜合管理部等)參與管理的環境保護體系。其中工程管理部負責制定項目環保措施和分項工程的環保方案,解決施工中出現污染環境的技術問題,合理安排生產,組織各項環保技術措施的實施,減少對環境的干擾;質量安全部督促施工全過程的環保工作和不符合項的糾正,監督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其它各部門按其管轄范圍,分別負責組織對施工人員的環境保護培訓和考核,保證進場施工人員的文明和技術素質,嚴格執行有毒有害氣體、危險物品的管理和領用制度,負責各種施工材料的節約和回收等。
2.2制定詳細環保計劃,確定部門職責權限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根據工程設計要求編制詳細的施工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措施計劃,根據具體的施工計劃制定出與工程同步的防止施工環境污染的措施,即《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保部門審批后認真落實,作好施工區和生活營地的環境保護工作,防止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區附近地區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工程開工后,質量安全部門按照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全面負責施工區及生活區的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定期對本單位施工的環境及環境參數進行監測,積極配合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區和生活營地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環境監督監測,確保施工環境不被污染。
2.3水利工程建設中的現場環境保護。
(1)周邊環境保護措施。第一、施工作業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擾民,在居民生活密集的地方施工要考慮減少夜間施工、大聲喧嘩等問題,以防止公害的產生。與施工區域附近的居民和團體建立良好的關系。對可能造成噪音污染的,應事前通知,隨時通報施工進展,并設立投訴熱線電話。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防止運輸的物料進入場區道路和河道,并安排專人及時清理。由于施工活動引起的污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第二、減少開挖過程中產生大氣污染的防治措施。第三、做好水泥、粉煤灰的防泄漏措施。在水泥、粉煤灰運輸裝卸過程中,保持良好的密封狀態,并由密封系統從罐車卸載到儲存罐,儲存罐安裝警報器,所有出口配置袋式過濾器,并定期對其密封性能進行檢查和維修。第四、做好混凝土拌和系統防塵措施?;炷涟韬蜆前惭b了除塵器,在拌和樓生產過程中,除塵設施同時運轉使用。制定除塵器的使用、維護和檢修制度及規程,使其始終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2)現場水質保護措施。第一、砂石料加工系統生產廢水的處理。生產廢水經沉砂池沉淀,去除粗顆粒物后,再進入反應池及沉淀池,為保護當地水質,實現廢水回用零排放,在沉淀池后設置調節池及抽水泵,將經過處理后的水進入調節池儲存,采取廢水回收循環重復利用,損耗水從河中抽水補充,與廢水一并處理再用。在沉淀池附近設置干化池,沉淀后的泥漿和細沙由污水管輸送到干化池,經干化后運往附近的渣場。第二、混凝土拌和樓生產廢水集中后經沉淀池二級沉淀,充分處理后回收循環使用,沉淀的泥漿定期清理送到渣場。第三、施工場地修建給排水溝、沉沙池,減少泥砂和廢渣進入江河。施工前制定施工措施,做到有組織的排水。土石方開挖施工過程中,保護開挖鄰近建筑物和邊坡的穩定。
(3)現場噪聲環境控制措施。噪音是人類生活的一大殺手,也是影響周圍居民與施工部門關系的一大問題,應加強噪聲控制。第一、嚴格選用符合國家環保標準的施工機具。盡可能選用低噪聲設備,對工程施工中需要使用的運輸車輛以及打樁機、混凝土振搗棒等施工機械提前進行噪聲監測,對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機械,進行修理或調換,直至達到要求。加強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降低施工噪聲對周邊環境的影響。第二、加強交通噪聲的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車輛運輸時間,限制車速,禁鳴高音喇叭,避免交通噪聲污染對敏感區的影響。第三、合理布置施工場地,隔音降噪。合理布置混凝土及砂漿攪拌機等機械的位置,盡露天作業,建立隔聲屏障或隔聲間,以降低施工噪聲;對振動大的設備使用減振機座,以降低聲源噪聲;加強設備的維護和保養。
(4)現場水土保持。第一、按設計和合同要求合理利用土地。不因堆料、運輸或臨時建筑而占用合同規定以外的土地,施工作業時表面土壤妥善保存,臨時施工完成后,恢復原來地表面貌或覆土。第二、施工活動中采取設置給排水溝和完善排水系統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壞植被和其它環境資源。合理砍伐樹木,清除地表余土或其它地物,不亂砍、濫伐林木,不破壞草灌等植被;進行土石方明挖和臨時道路施工時,根據地形、地質條件采取工程或生物防護措施,防止邊坡失穩、滑坡、坍塌或水土流失;做好棄渣場的治理措施,按照批準的棄渣規劃有序地堆放和利用棄碴,防止任意倒放棄渣阻礙河、溝等水道,降低水道的行洪能力。
結束語:
環境保護影響著人們的生活質量,環境保護是水利工程施工一項重要工作內容。施工過程中應加強水電、廢氣、噪聲及固體廢棄物的管理,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活動給周圍環境造成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洪浩波.淺談水利工程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以及生態水利工程[J].城市建設理論研究,2012
關于保護環境的措施范文3
在氣候變化的議題上,聯合國氣候變化條約及WTO規則是否能夠互相兼容這個問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比如排放權交易體制與WTO規則是否兼容,排放權交易單位是否覆蓋服務貿易協議,清潔發展機制與TRIMS之間的關系。在貿易國際化發展的今天,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實施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由貿易的可持續發展,氣候變化與WTO也存在著一定的沖突。本文就研究兩者有所交際的部分,提出了兩者在貿易環境糾紛處理中的有效應用。
一、氣候變化國際法與WTO規則的沖突
WTO是從1995年1月1日開始運行的,在成立WTO規則的時候就提出了保護環境及可持續發展,保障開放國際市場不對環境造成負面影響。WTO對貿易及環境做出了一系列的關系概括,參加國家為了能夠滿足保護環境的需求,應該提高處于不同經濟發展狀況水平的國家地位和其他相關措施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這個條約的主要目的就是達到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在WTO規則中,有許多關于“環境保護”的條約,受到其影響,就具備了環境保護因素。WTO規則中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文件就有許多與氣候問題有關的條約,比如相同的產品由于制造工藝不同,在生產的過程中排放的溫室氣體的量就會不同。如果某一個國家要求高溫室氣體排放征收關稅,這就違背了國民待遇原則。WTO規則中并沒有將貿易及環境單獨立法,但是實際生活中保護環境的措施在本質上就存在限制貿易的因素,對于其他會員的權利造成一定的影響,也違背了WTO的反歧視原則及禁止數量原則。
二、氣候變化國際法與WTO規則在貿易及環境糾紛處理中的協調
與氣候問題相關的國際貿易討論至今沒有得到有效解決,主要是由于沒有與之相對解決討論的機構,在此背景下的氣候問題爭論就不得不由WTO規則進行解決。由于WTO是國際貿易方面的組織,關于氣候問題在WTO中很難進行判斷,所以就要在京都議定書中創建一個氣候變化國際協調機構。各國應該注重貿易及環境的關系,為了人類經濟可持續發展,就要做到具有法律性的減排目標,這樣才能為解決貿易及環境糾紛提供解決途徑。各國也應該了解到單單憑借WTO是很難快速、有效的解決與氣候相關聯的國際貿易問題的,尤其是在碳排放、交易及關稅方面的問題。那么就可以以WTO規則為基礎,針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問題提出相應的國際協調措施。以此就可以對一些由于氣候變化受害的國家通過執行京都議定書解決和維護自己國家的利益,對于一些不履行義務的國家可以給予相應的制裁。這樣不僅保持京都議定書的權威性,還可以避免貿易及氣候環境之間發生問題,緩解了氣候變化和WTO貿易之間的沖突。
在這幾年的國際貿易爭論中,越來越多的貿易問題中牽連環境因素,兩者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在溫室效應越來越嚴重的今天,保護環境與貿易兩者之間的影響關系,既相互促進,又相互沖突。所以就要使氣候變化措施預WTO規則緩解大氣環境與追求貿易間的沖突。
三、結語
雖然WTO規則中有了協調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但是要想實現這一目的卻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就要中和氣候變化與WTO規則間的矛盾,基于氣候變化與京都協議訂書之間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各國應該了解到不管是貿易問題還是氣候問題,都已經跨國界成為了國際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就要各國之間共同面對,以大局為重,在今后的人類發展中,討論并制定全新的制度,以來緩解氣候變化與WTO間的沖突,使兩者可以協調貿易及環境間的糾紛關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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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保護環境的措施范文4
摘 要:在堅持權利本位的前提下,憲法對影響環境的所有義務主體設定普遍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這應該是當下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
關鍵詞:環境義務;憲法化;模式選擇;路徑設計
中圖分類號:D9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09)12-0079-03
一、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的基本分析
自20世紀60-70年代以來,各國憲法為了回應和解決生態危機,從整體表現出了生態化的發展趨勢,主要有三種模式:一是環境基本國策;二是環境基本權利;三是環境基本義務。環境基本國策由于其自身的效力問題,多年來一直飽受學界的詬病;環境基本權利由于其自身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理論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至今關于環境權的概念、主體、內容等基礎性的問題尚未達成基本的共識,這成為了環境權憲法化乃至司法化的最主要的障礙。因此,筆者認為,相比之下,采用“環境基本義務”的模式,也許是當前憲法回應生態危機、維護環境安全最有效的手段,而且這也與我國環境立法的傳統模式相吻合。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立法體系而言,無論是為了實施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國際公約,還是為了履行對人類的環境職責或對國際條約的義務而建立的國內立法,都是通過確認義務和督促履行義務來實現保護環境的目的的。我們認為這種“義務本位”的傾向并沒有錯,而我們需要改進的是:怎樣彌補應當設置而沒有設置的義務空白;怎樣把義務分配得更加合理;怎樣確保法定環境義務能實際履行。[1]總之,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并要求他們履行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惟一出路,而現在我們需要做的就是把環境義務的堤防牢固地建立起來。具體到憲法層面上,就是通過憲法明確規定所有的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憲法義務。
我國憲法關于保護環境的規定集中體現在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薄皣医M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痹摋l款可以被理解為包含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的義務。二是國家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三是國家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義務。四是國家有采取措施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森林資源的義務。
從該條文中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憲法對環境保護的規定在主體上主要局限于“國家”,強調國家在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方面的作用,而對“國家“以外的其他主體并未作出相應的規定。如上所述,對影響環境的所有主體普遍設定義務是實現對環境有效保護的主要出路,而這里的“所有主體”一般而言,包括國家、自然人和各種組織。這些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醫院等等。為了表述上的方便,采用《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的做法,將這些組織統稱為“單位”,也就是說環境義務的主體主要包括三大類,即國家、自然人和單位。所以說,現行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的規定,明顯忽視了“自然人”和“單位”這兩個重要的環境義務的主體。從更為有效地保護環境和維護生態安全的目的出發,筆者認為在以后的修憲中憲法應該以明示的方式全面確認所有義務主體都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
二、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比較
世界環境義務立法基于各國的不同文化理念和法律傳統,產生了多種多樣的設計方式。綜觀各國憲法中環境義務的條款,大致可以歸為如下幾種設計方式:
一是義務型。一些國家的憲法中在規定環境義務的時候,采取了單一義務型的設計模式,即僅僅是規定了公民保護環境的義務,而沒有規定公民的環境權利和政府保護環境的義務。如俄羅斯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自然環境、愛護自然財富的義務?!弊鞒鲱愃埔幎ǖ倪€有塞爾維亞、摩爾多瓦、阿塞拜疆、哈薩克斯坦、烏克蘭等。這些國家的憲法大多是新近頒布的,代表了世界憲法發展的基本趨勢。
二是權義結合型。不少國家在規定保護環境的義務時采取了這種方式,就是在憲法中既規定了公民享有良好適宜的環境權,同時也規定他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如格魯吉亞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有益于健康的環境,有權利用自然和文化環境。每個人都應保護自然和文化環境?!弊鞒鲱愃埔幎ǖ倪€有黑山、莫桑比克、西班牙、保加利亞、葡萄牙等。
三是義責結合型。以這種方式確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時,同時也強調了國家負有環境保護的責任。如立陶宛憲法規定:“國家和每個人都必須保護生態環境免遭有害的影響”。作出類似規定的還有巴拿馬、古巴、敘利亞、越南等。
四是權義責結合型。這種模式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健康適宜環境的權利,同時也明確了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且國家有維護生態安全的責任。如韓國憲法規定:“全體國民均享有在健康、舒適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國家和國民應努力保護環境?!弊鞒鲱愃埔幎ǖ倪€有土耳其、秘魯、克羅地亞、馬其頓、斯洛伐克等。
以上四種模式是世界各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入憲條款的具體設計類型??紤]到環境權由于自身的缺陷和局限引起的理論上的非議和實踐中的爭議,筆者認為將其憲法化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此,在環境義務的入憲模式上,也就不采用出現環境權的組合類型,也就是說,“權義結合型”與“權義責結合型”并不是環境義務入憲在選擇上的理想模型。比較“義務型”和“義責結合型”兩種模式可以看出,“義責結合型”的模式在義務主體的規范上更具體也更全面。事實上如果不考慮主體的因素,“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的差異并不大,它只是“義務型”的一種特殊的模式?!傲x責結合型”中的“責”指的是“國家的環境職責”,狹義一點的理解是“政府的環境職責”,而政府的環境職責是指法律規定的政府在保護環境方面的義務,也稱政府第一性環境義務。所以說,“義責結合型”其本質仍是“義務型”,這也與本文的主題“環境義務”的憲法化相吻合。
之所以將“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作為兩種類型分別介紹,主要是與“環境義務”入憲的立法建議有關。根據筆者的統計,世界各國關于保護環境的義務條款的規定,從憲法文本的結構上看,主要規定在“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兩大部分。當然,由于各國的歷史、文化、傳統、憲法文本的結構布局的不同以及立憲者的措詞愛好的差異,在稱呼上也會有所不同。例如,同樣是關于“經濟制度”的規定,有的國家憲法在大標題上用“根本經濟基礎”,如阿富汗;有的國家用“經濟和財務”,如伊朗伊斯蘭憲法;有的國家用“國民經濟和勞動”,如立陶宛等。而同樣是規定“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有的國家用“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如格魯吉亞等;有的國家憲法在這一章的章名直接用“人和公民”,如哈薩克斯坦;有的國家用“人和公民的權利與自由”,如俄羅斯。當然,更多的國家是將“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分章或分節規定,從而將保護環境的義務規定在“基本義務”的項下,如泰國、烏茲別克斯坦、印度等。這里,為了表述上的習慣和方便,采用我國憲法的章節名稱將世界各國憲法中不同章節名稱里的有關“環境保護義務”內容的規定主要歸結到“經濟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稱呼項下。
根據筆者的統計和比較,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基本上都出現在章節名稱為“經濟制度”的內容中。如越南憲法在第二章“經濟制度”中規定了“國家機關、武裝部隊單位、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一切個人”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立陶宛憲法在第三章“國民經濟與勞動”中也作了類似的規定。此外,敘利亞、巴拿馬、古巴、危地馬拉等國也都將環境義務的條款規定在與“經濟制度”有關的章節中;而“義務型”模式中關于“義務條款”的規定都出現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如吉爾吉斯坦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第三節“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中規定了“愛護周圍環境、自然資源和歷史文物是每個公民的神圣義務?!睘跗潉e克斯坦憲法在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和義務”中的第十二章“公民的義務”里規定了“公民必須保護自然環境”的義務。此外,哈薩克斯坦、斯里蘭卡、印度、愛沙尼亞等國都在類似的章節對公民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我國環境義務憲法化的模式選擇
通過對“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條款在各國憲法中的分布規律的歸納與比較,筆者發現“義責結合型”的義務條款之所以主要集中在類似于“經濟制度”這樣的章節之下,是因為它們的義務主體包括“國家”,而當憲法規定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時,將這樣的條款規定在類似于“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項下顯然是不適宜的。結合上文對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筆者認為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主要是明確了國家負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而該條規定在第一章“總綱”之中。我國憲法第一章是關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的規定,由于各制度沒有獨立成節,所以,從宏觀上看,與大多數國家將類似條文規定在“經濟制度”的項下并不矛盾。這樣,粗略看來,我國關于環境保護條款的規定似乎與“義責結合型”的入憲模式一致,其實不然。我國憲法中關于“環境義務”的規定明顯遺漏了“國家”以外的其他義務主體。因此,可以說,我國憲法關于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既不屬于“義責結合型”,也不屬于“義務型”,當然也就更談不上屬于已經被我們排除了的“權義結合型”和“權義責結合型”。
在這種情況下,完善我國憲法的環境義務條款就面臨著兩種模式的選擇即“義責結合型”與“義務型”。因為是“環境義務”入憲,所以一般的觀點可能會認為采用“義務型”的模式,將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放在“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的章節中更為適宜。但考慮到我國憲法文本的實際,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可取。
首先,在采用“義務型”模式的國家憲法中對環境權主體的表述一般采用“每個人”、“所有人”或“任何人”,很少有用“每個公民”的字樣。如塔吉克斯坦憲法規定:“保護自然環境、歷史與文化遺產是每個人的義務?!泵佤攽椃ㄒ幎?“所有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必悓帒椃ㄒ幎ā叭魏稳硕加辛x務維護環境”。這也與它們的章節名稱有關,一般是規定在“人和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基本義務”、“人民的義務”、“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項下,而我國憲法中關于這一主體的描述如果也采用“每個人”、“所有人”、“任何人”這樣的字樣,顯然與章名“公民基本權利與義務”不相稱。
其次,即使不考慮章名的問題,在第二章最后一條后面增加一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睆拇朕o上看也不一致。因為現行憲法第五十二條到五十六條雖然分別規定了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但是每個條文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啟文,陡然增加這么一條以“每個人”開頭的法條,從法條的整體結構上看,顯得不和諧。
最后,考慮到章名和行文的問題,如果將上述條文改為:“公民有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義務”也依然不能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因為一方面對環境的保護義務并不限于一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同樣負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另一方面,這種規定又遺漏了“單位”這樣的義務主體,對環境義務的規定仍不全面。
綜上,筆者從比例原則和效率原則出發,建議對“環境義務憲法化”的完善采用“義責結合型”的設計模式,具體的做法是對現行憲法第二十六條進行補充和刪改,即刪除第二款“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因為這一款一來與第一款關于國家保護環境的宏觀規定在總體上不協調;二來需要國家組織和鼓勵的“自然資源”并不限于森林,它與其他自然資源相比也并不顯得更加特殊和更加重要,所以這樣規定反而顯得掛一漏萬、得不償失。刪除這一款后,增加“個人和單位”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這樣與第一款剛好形成“國家”、“單位”和“個人”三類義務主體保護環境的義務。由于我國憲法的“總綱”主要是關于國家根本制度、基本原則、主要方針和基本國策的規定,而生態環境安全問題也逐漸成為影響我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問題,所以將其規定在“總綱”之中也應該不會顯得突兀和僭越。
參考文獻:
關于保護環境的措施范文5
Luckily ,,many countries have done a lot to stop environmental pollution。It's the most important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day.
In my opinion ,on the one hand ,through education we should make people realize that destroying the environment means destroying ourselves,..On the other hand ,we should try to do something to produce fewe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 a word .we must develop low-carbon economy
現在這些年已經有很多關于保護環境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一個問題就是溫室氣體排放已經造成了氣候改變。同時,很多樹木被砍伐掉了,而且大量別的資源已經被用完或者浪費。所以我們的地球變得越來越溫暖(熱)。這樣帶給我們的是疾病和死亡。。
幸運的是,很多國家已經采取了很多措施來控制環境污染問題。如今,這是最重要保護環境的措施。
關于保護環境的措施范文6
關鍵詞:國際環境措施 世貿規則 協調
一、環境保護:從GATT到WTO
20世紀中葉,環境問題席卷全球,成為全人類面對的共同問題。人們認識到:不保護環境,人類可能會毀掉自己賴以生存的家園。于是各國在將環境保護作為國內立法重點的同時,也通過締結國際條約的途徑保護環境,并將環境保護滲透于一切可能影響環境質量的領域。在這種歷史條件下,綠化GATT(《關稅貿易總協定》)或者說協調貿易與環境的關系就被提了出來。1971年,GATT專門設立了“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反映了GATT開始將環境保護與國際貿易聯系起來,并作為一個專門問題來對待?!皷|京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表明,各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對貿易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并形成貿易壁壘,因而,消除包括環境保護在內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就成了GATT法律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
“烏拉圭回合”的談判以及WTO的產生,使協調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盀趵缁睾稀痹凇碍h境小組”和理事會工作的基礎上,最后通過了《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根據該決定,WTO設立了一個對所有成員國開放的“環境與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的工作宗旨就是在不違背多邊自由貿易體制的前提下,負責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貿易與環境兩個領域的各項政策措施,實現環境保護與貿易持續增長相互促進的目標??梢?,在“烏拉圭回合”中達成的多個協定如《服務貿易總協定》、《農業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等①都涉及到了環境保護問題。這表明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國際貿易規則必須考慮的重要內容之一。
環境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并不限于環境保護理念滲入世界貿易規則,國際社會早就開始締結專門的國際公約對各種危害環境的自由貿易進行限制。如針對象牙貿易造成對大象的大量捕殺而使其瀕危,硬木貿易導致東南亞地區森林面積的急劇減少,甚至對一些國家的生物資源和林木資源造成毀滅性的影響,危險廢物貿易給發展中國家造成的巨大危害問題等。國際社會為此已經締結了《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等環境保護公約,這些公約的宗旨就是通過限制貿易達到環保的目的,限制或禁止成員國的貿易對生態的不利影響。
二、環境保護同自由貿易的沖突與解決
環境保護滲入國際貿易規則,現在已成為一種世界潮流。但是,由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狀況和經濟實力上存在巨大差異,導致這兩大陣營在對待貿易相關國際環境保護措施和世貿規則這兩種不同的規則體系的態度上完全不同。發達國家鑒于自身環境優勢和經濟技術優勢,一方面有意規避或者不遵守有關的限制貿易的國際環境保護措施,企圖進一步掠奪發展中國家的資源,向發展中國家傾倒廢物;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計地用世貿規則中的環境保護措施設置“綠色貿易壁壘”,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以求保護本國經濟。而發展中國家則恰好相反,來自發達國家的生態侵略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懷有警惕的心理,他們特別重視這些發達國家是否能夠遵守那些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保護規則。
由于發展中國家是“綠色貿易壁壘”的最大受害者,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不得不使用世貿自由貿易規則來抑制發達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由于發展中國家的長期一致努力,現有國際法和國際貿易規則體系中關于環境保護的約定,已經包含著大量考慮發展中國家弱勢地位的條款。但是,發達國家在環境與貿易領域的雙重優勢地位卻是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為此,國際環境法把“發達國家承擔比發展中國家更大的保護全球環境的責任”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以求達到在環境保護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實質的平等。在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內,WTO規則也十分注意防止環境保護措施成為世界自由貿易的障礙,特別是防止其成為發達國家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口實。然而,在國際交往特別是貿易活動中,發達國家往往憑借自身的優勢地位,設置各種各樣的貿易壁壘。也正是由于這些活動,常常引起國際訟爭。所以,在當前國際貿易活動中,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訟爭,往往表現為環境保護措施與自由貿易規則之間的沖突。這就使探索如何協調環境保護措施與貿易規則之間的關系顯得非常重要。關于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取得了積極進展。
為了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規定,成員方制定、采用和實施技術性措施,除應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非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外,還應遵守以下幾項原則:
1、必要性原則。成員方只能采取為實現合法目標所必需的技術性措施。這些合法目標包括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
2、采用國際標準原則。成員方如需制定技術法規,而有關國際標準已經存在或即將擬就,則各成員方應使用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作為其技術法規的基礎,除非這些國際標準或其中的相關部分對達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標無效或不適當。
3、協調與等效接受原則。各成員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充分參與有關國際標準化機構,就各自采用或準備采用的技術法規涵蓋的產品制定國際標準的工作,并鼓勵各成員方積極考慮將其他成員的技術法規作為等效法規加以接受。
4、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成員方不應期望發展中成員方采用不適合其發展、財政和貿易需要的國際標準作為發展中成員方制定技術性措施的依據。即使存在“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發展中成員方仍可按照特定的技術和社會經濟條件,采用某些技術性措施,以保護與其發展需要相適應的本國技術、生產方法和工藝。鼓勵發達成員方對發展中成員方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性措施方面提供技術援助。
除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之外,《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簡稱SPS)在避免成員方利用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設置貿易壁壘方面做出了進一步規定。根據SPS,制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除了需要遵守TBT所規定的前述四項原則外,還需要遵守“以科學為依據”原則和“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原則。
按照“以科學為依據”原則,成員方應確保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都以科學為依據,不能實施或停止實施沒有充分科學依據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如果在科學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采取某種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只能是臨時性的,并應在合理的期限內做出科學評估。從美國與歐洲共同體之間有關牛肉激素問題的爭端的解決來看,《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中的“以科學為依據”原則發揮了積極作用。歐洲共同體以在牛飼料中添加激素會危害人體健康為由,禁止從美國進口牛肉,而美國則認為歐洲共同體這樣做沒有科學依據,將歐洲共同體訴諸世界貿易組織,結果歐洲共同體敗訴。②
按照“有害生物風險分析”原則,成員方在制定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時應以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為基礎。有害生物風險分析是指進口方對進口產品可能帶入的病蟲害的定居、傳播、危害和經濟影響,或者對進口食品、飲料、飼料中可能存在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可能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做出的科學分析報告。③有害生物風險分析與進口方確定“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④有直接關系。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結果認為風險比較高,進口方確定的“適當的衛生與植物衛生保護水平”就比較高,采取的保護措施就相對嚴格一些;如果有害生物風險分析的結果認為風險比較低,進口方確定的保護水平就比較低,采取的保護措施就相對寬松一些。但是,SPS規定,無論進口方確定的措施是嚴還是松,都應考慮將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對貿易的消極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的目標。”⑤
從TBT和SPS的規定可以看出,為了保護環境,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但是WTO規則對于采取保護環境的措施規定了限制原則,即:一旦成員方采取的保護措施違背了不歧視原則、透明度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等,就構成貿易歧視或貿易壁壘。在1990年美國禁止進口墨西哥金槍魚案中,就可以看到這些原則的價值。美國以保護海豚為由禁止進口金槍魚,世貿組織則認為,美國的做法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和自由貿易原則,結果美國敗訴。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世界貿易組織并不是認為美國不應該采取措施保護動物,而是美國保護動物的做法違反了WTO的自由貿易原則。換言之,如果美國對本國漁民也采取相同的措施,那么美國的做法就是恰當的了。正因為美國采用了差別待遇的做法,可以看出美國的真實意圖不在于保護動物,而是以保護動物之名行保護本國漁民利益之實。
三、國際環境保護措施與世貿規則的適用與協調
由上述可見,WTO一系列規則實際上在努力協調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關系,其具體表現在:它既明確規定為保護人類、動物、植物、自然資源,成員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又規定這些措施不應成為歧視和變相限制自由貿易的手段。因此,WTO既要擴大貨物和服務的貿易,同時又堅持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尋求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
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保護措施的初衷在于通過控制乃至禁止對環境有害的產品以及產品生產設備和工藝的貿易來減輕對進口國的環境壓力,本質上也是為了協調環境與貿易的關系。從這個意義上看,WTO規則與環境保護國際規則在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是這種一致性絲毫也不能掩蓋兩者的明顯差異。這些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是以環境保護為目的的,它所規范的貿易通常明顯地影響環境與自然資源,而WTO規則主要是以貿易自由為目的的,貿易所涉及的產品本身并不明顯有害于環境。
其次,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是環境保護運動的產物,而WTO規則是自由貿易全球化的產物。
再次,與貿易有關的環境措施是通過規范、限制貿易來實現對環境的保護,實質是要對貿易可能給環境造成的損害進行直接控制,而WTO雖然涉及環境保護的條款,允許為了保護環境采取限制貿易的措施,但是其本質上是消除各種貿易障礙。
由于存在著上述差異,當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所采取的環境措施與WTO規則發生矛盾的時候,是遵守多邊環境公約有關貿易的環境保護措施,還是遵守WTO規則所堅持的實行貿易自由原則?筆者認為,總體而言,環境保護作為一種新的價值理念,在WTO規則中沒有得到充分的體現。換句話說,WTO的規則較少地考慮貿易對環境帶來的損害,而多邊性的環境保護條約卻是專門針對貿易可能對環境帶來的損害進行的限制性規定。因而,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應當優先適用。
但是,由于與貿易有關的環境保護國際公約是由相關國家締結的,并不屬于WTO規則體系,很難將其作為WTO規則的特別法。在這種情況下,就應當根據公約的締約方的情況來決定“法的適用”問題。對于既是多邊環境保護協定又是WTO的成員方來說,即使在多邊環境保護協定可能對貿易構成限制,在違背自由貿易原則的原則下,它仍然應當執行多邊環境保護公約的貿易限制措施。因為,這些國家締結或者加入協定的行動就表明它們愿意接受環境保護措施對貿易的限制。然而,對于不是多邊環境保護條約的締約國而只是WTO的成員國來講,就面臨難以克服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的辦法就只有修改《WTO協定》,使其容納或者兼容與貿易有關的多邊環境條約規定的環境保護措施⑥,而不是取消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保護措施。
注釋:
①《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在前言中規定:“不應阻止任何國家在其認為適當的程度內采取必要措施,保證其出口產品的質量按其認為合適的水平采取……為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為保護環境……所必需的措施?!薄秾嵤┬l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一開頭就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員國采取或加強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薄斗召Q易總協定》第14條“一般例外”中的b.款亦允許成員方采取或加強“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這類措施“不對情況相同的成員方造成武斷或不合理的歧視,或不對國際服務貿易構成隱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