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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評審管理辦法范文1
一、嚴格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
(一)深入開展“醫療質量萬里行”活動。重點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臨床合理用藥和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圍手術期、醫院感染及臨床用血的安全管理。
(二)加強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繼續成立2-3個臨床重點專業質量控制中心。以質控中心為依托,全年開展2次醫療質量綜合檢查,開展專項督查各1次,重點突出病歷、抗生素使用和院感、麻醉及管理等。
(三)加強臨床重點學科建設。積極申報科研項目,加強市級、省級重點學科建設力度,力爭新增市級重點學科5-6個,市政府科研立項和科研成果不少于5項。以優勢學科帶動其他學科共同發展,提升我市整體醫療技術水平。
(四)狠抓核心制度落實。強化醫務人員醫療核心制度的教育與培訓,突出抓好首診負責制、疑難病例討論、術前討論、危重病人搶救等核心制度的執行。完善激勵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病人安全目標。
(五)加強臨床藥事管理。貫徹落實《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處方管理辦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以規范使用抗生素為重點,開展合理用藥知識培訓和監測工作,規范醫師處方行為,推進處方點評工作,繼續開展抗菌藥物專項整治活動。
(六)強化醫院感染管理。認真貫徹《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加大醫院感染監督檢查力度。加強院感專職人員隊伍建設,落實院感重點部門建設和管理,突出抓好基層醫療機構院感控制工作。
(七)加強用血安全管理。繼續加大無償獻血宣傳力度,強化固定自愿無償獻血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建立臨床用血考核評價體系,強化質量體系建設,不斷提高臨床合理用血水平。進一步完善采血屋和采血點布局。
(八)推動完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配合綜治、司法部門制定第三方調處機制配套文件和相關制度,認真落實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逢疑必報和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制度,建立醫療安全事件分析、總結和追蹤措施,持續改進醫療質量,努力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二、深入推進醫改相關工作
(一)深化公立醫院改革。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蒙城縣第一人民醫院要做好縣級醫院改革試點工作,落實醫改工作任務,加強以人才、技術為核心的能力建設。非試點縣也要結合實際,做好改革準備工作。
(二)合理配置醫療資源。在全市區域衛生資源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完成醫療機構設置和發展規劃,建立功能完善的醫院服務體系,5年內在本區域內建成1-2所二級綜合醫院,2-3所??漆t院。
(三)抓好臨床路徑與病種管理。加大臨床路徑管理推行力度,在全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不斷擴大病種范圍,完成三級醫院20個以上、二級醫院10個以上病種的臨床路徑管理。
(四)推進縣級醫院信息化能力建設。推進以電子病歷為核心的醫院信息化建設,著力推進醫院信息系統、電子病歷、遠程醫療系統等重點工作,實現區域醫療信息共享,利于醫療行為管理和監督。
(五)規范民營醫療機構經營。以創建“誠信民營醫院”為抓手,嚴格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加強醫療機構規范化管理,全年組織1-2次監督檢查,引導民營醫療機構依法執業,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三、全面提升醫療服務水平
(一)推進優質護理服務活動。認真貫徹落實《護士條例》,加強人力資源配置,落實基礎護理職責,推動實施績效考核,加強支持保障系統建設,努力實現全市三級醫院70%、二級醫院40%的病房開展優質護理服務的目標。
(二)全面改善醫療服務。實施各項便民惠民措施,科學優化醫院服務流程,大力推進預約診療服務,積極推進志愿者醫院服務,積極開展優質醫院創建,努力達到“服務好、質量好、醫德好、群眾滿意”的目標。
(三)加強醫療救治能力建設。強化醫療救援從業人員知識培訓工作,加強醫療急救中心(站)的管理和硬件建設,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應急救治能力。適時開展院前急救技能大比武活動,提高人員業務素質。
(四)強化“三基三嚴”培訓考核。加強以“三基三嚴”為重點的崗位練兵活動,今年上半年組織開展全市醫護人員技能大比武活動。認真落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強化病歷內涵,全年開展1次病歷書寫知識培訓和1次病歷質量評比工作。
四、強化醫療服務要素管理
(一)全面開展醫療機構評價。依據《醫院管理評價指南》和衛生部《二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2年版)》,組織開展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以評促建,持續提高醫療質量。渦陽縣人民醫院和利辛縣第一人民醫院要開展二甲復審,10月底前完成;蒙城縣第一人民醫院、第二人民醫院要啟動二甲醫院的評審工作,年內完成任務。
(二)加強醫療機構審批管理。嚴格按照《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規范醫療機構審批行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備案管理,及時更新醫療機構管理信息和數據。
(三)加強醫務人員執業管理。組織好本年度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審核及考務工作,認真落實醫師、護士執業注冊工作,強化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依法執業意識,推動醫師、護士定期考核工作規范開展。
(四)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認真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組織開展二、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申報工作;組織落實手術分級、麻醉分級管理。組織開展植(介)入類技術、血液凈化、腫瘤性疾病、內鏡技術等規范化診療工作。
(五)加強醫療機構科室建設。落實衛生部科室管理規范,指導醫院加強重癥醫學科、新生兒室、血液透析室、內鏡室、手術室與消毒供應室等醫療風險較高的科室和部門建設,積極落實上級部門頒布的各類科室設置標準,開展科室準入管理,提高綜合醫療服務能力。
(六)加大醫療廣告監測查處力度。認真貫徹新修訂的《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會同工商、宣傳等部門嚴厲打擊擅自醫療廣告、更改醫療廣告內容等違法違規行為。
五、其他工作
(一)繼續開展“百萬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進一步完善、提高基層防盲治盲網絡建設和服務能力,全面推進防盲治盲工作。
(二)開展城鄉對口支援、衛生下鄉及衛生扶貧等各項幫扶工作。
(三)做好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廣告規范等工作。
(四)做好醫療救治、重大傳染病、突發事件及重大事件醫療保障等工作。
(五)做好醫學會、護理學會等社會組織的日常管理和聯絡工作。
醫療機構評審管理辦法范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一)不設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漆t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行政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一)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注冊資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務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用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醫療機構評審管理辦法范文3
一、基本工作情況
(一)高度重視,組織到位。
我局歷年來高度重視醫院管理年活動,將醫院管理年活動作為全局中心工作和醫院管理工作的頭等大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局黨委和局長辦公會多次進行專題研究;成立了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合川區“醫院管理年”領導小組,根據活動進展情況分年度制定了“醫院管理年活動”方案,確定了每年活動的重點內容、工作步驟及工作要求,并將“醫院管理年”活動納入目標管理、院長評優和醫院等級評審,實現了“全局有人管,大事有人抓,工作有人做”。
(二)及時部署,廣泛宣傳發動。
我局通過召開動員會,下發文件等形式對醫院管理年活動進行了周密部署和安排。為便于各醫療機構掌握醫院管理年的主要內容和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局在XX年的時候,將醫院管理年涉及的六個方面33項指標歸納為“六要六不要”(即一要嚴格制度、保障安全,不要違反規范、造成事故;二要合理布局、流程便捷,不要增加環節、就診繁雜;三要改進服務、醫患和諧,不要態度生硬、激化矛盾;四要強化管理、降低成本,不要有章不循、放松監管;五要合理收費、信息公開,不要巧立明目、增加負擔;六要救死扶傷、崇尚醫德,不要利欲熏心、道德缺失),要求各醫療機構將醫院管理年活動的主要精神以及“六要六不要”通過新聞媒體、院報、標語、板報以及制作成小卡片下發給每個職工等多種形式開展廣泛、深入的宣傳。與此同時,在醫院管理年活動宣傳過程中,我們還注重典型引路,通過組織先進人物事跡報告會等形式,切實加強職工職業道德、職業紀律、職業責任、職業技能教育,發揚優良傳統和作風,增強職業使命感和榮譽感,進一步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和輿論氛圍。
(三)強化培訓、提高人員素質
我局通過舉辦各種培訓班、三基競賽等形式,努力提高人員素質,為全區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奠定了基礎。如舉辦重慶市政協助推合川活動全區管理人員培訓班;與重慶天安保險公司共同舉辦了全區醫療質量、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培訓班;邀請重醫兒童醫院、重醫附二院、大坪醫務等上級醫院專家教授就如何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執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醫患溝通的理論與實踐等方面進行專題講座等。XX年、2010年,我局先后兩次與區總工會、團區委共同舉行了醫務人員技術操作和護理知識競賽。通過競賽,促進了我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加強三基知識的學習和訓練,進一步提高了我區醫務人員三基水平。
通過培訓學習,進一步提高了全區各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認真執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加強醫患溝通的認識,強化了各級醫療機構質量意識和醫療風險防范意識,提高了各級醫療機構防范和處置醫療糾紛的能力,為全區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營造良好執業環境,和諧醫患關系
一是積極開展平安醫院建設活動。與區委宣傳部、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區公安局、區民政局、工商局合川分局等六部門聯合開展了《以“關愛生命、強化服務、防范糾紛、構建和諧”為主題的平安醫院專項活動》,深入扎實開展醫療安全管理,重點加強醫療行為規范、規章制度落實、基礎質量提高和醫務人員責任心教育,2010年9月18日,我局在錢塘中心衛生院召開了全區平安醫院建設暨醫政工作現場會,會上通報了全區平安醫院創建以來的基本情況和醫政工作的情況以及2010年1-8月醫療糾紛情況,就當前醫療糾紛的特點、今年幾例典型的醫療糾紛及目前全區醫療質量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總結,進一步推動了平安醫院建設工作,全區平安醫院建設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是積極貫徹實施《合川區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試行辦法》。為更好地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合川區政府于XX年年底出臺了《合川區醫療糾紛防范與處置試行辦法》(簡稱〈辦法〉),從2010年1月開始實施。
三是加大農村醫療責任保險推進力度,實現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療機構全覆蓋。從2010年1月1日開始,我們在全區各公立醫療機構啟動了農村醫療責任保險工作并制定了《合川區醫療責任保險實施方案》,通過近兩年的努力,在各醫療機構和天安保險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截止目前,全區 家公立醫療機構與天安保險公司簽訂了正式參保合同,參保醫務人員 人,實現了醫療責任保險在公立醫療機構的全覆蓋,天安保險公司共協助衛生局和醫院處理醫患爭議 多起,累計支付賠款 萬元,賠付率為 %。
四是推行醫患溝通制度。近幾年來,我區發生的一系列醫療糾紛歸結起來有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因為醫患溝通不到位,因此,我局將推行醫患溝通制度作為開展醫療質量工作的重要內容,對醫患溝通時間、內容、技巧都做了明確要求:要求接診醫師和住院病人溝通要在病人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和急診病人或家屬的溝通必須在病人入院后2小時內完成,并按規定的形式和要求將溝通情況記入病歷中,醫務人員應向患者或家屬介紹患者的疾病診斷情況、主要治療措施、重要檢查的目的及結果、患者病情及預后、某些治療可能引起的后果、藥物不良反應、手術方式、手術并發癥及防范措施、醫療費用等。通過通過推行醫患溝通制使患者和家屬在就醫過程中達到“三明白”(病情明白、治療措施明白、治療費用明白)。 (1)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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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強化醫院感染管理、維護群眾身體健康
一是認真貫徹衛生部《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舉辦了一期有關多重耐藥菌感染及預防、控制措施等方面知識的培訓。二是強化手衛生工作。將手衛生操作納入了醫院管理年醫務人員考核內容之一。三是加強重科室醫院感染管理。重點是口腔科、內窺鏡、以及新生兒室的醫院感染管理工作。四是切實做好醫療廢物處置工作。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協調,并積極與北培、永川醫療廢物處置機構銜接,2010年10月31日,我局正式與重慶同興醫療廢物處置有限公司達成委托處置協議,目前主城區醫療廢物處置工作規范有序。
(六)加強醫院藥事管理、提高合理用藥水平
認真貫徹《衛生部處方管理辦法》,加強處方規范化管理,積極開展處方點評制度;繼續嚴格執行衛生部《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重慶市抗感染藥物使用管理規范》。在區直醫療機構推行了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
(七)嚴格制度、強化責任追究。
按照“三不放過”的要求,制定了《合川區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試行)》,進一步強化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意識。近年來共通報醫療機構 家,處理醫務人員 人。
(八)堅持依法行政,嚴把醫療服務要素準入關。
結合開展百日醫療機構專項清理整頓活動,進一步做好醫療市場清理整頓,協同有關部門治理違法醫療廣告、打擊非法行醫活動。嚴格準入審批行為,貫徹落實《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及有關配套文件。
(九)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
外科、婦產科手術病例是醫療安全隱患較為突出,醫療糾紛發生機率較高的專業,是醫療安全的重點環節。鑒于我區近期發生多起外、婦科糾紛均與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務人員超越自身條件或技術水平開展手術有關的實際情況,2010年,我局在認真研究、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制定了《重慶市合川區手術分級管理制度(暫行)》,建立手術分級管理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對醫師的專業技術能力進行審核并通過后,方可授予相應的手術權限,并實施動態管理,有效地杜絕了部分基層醫療機構或基層醫務人員超越自身條件或技術水平開展手術的情況。
(十)加強血液質量管理工作
我局認真貫徹執行《血站管理辦法》、《血站質量管理規范》、《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范》、《臨床用血管理辦法》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通過強化培訓、加強無償獻血宣傳和招募、建立從血液的采集、檢測、制備、貯存、運輸等各環節的質量控制體系等措施,進一步規范采供血活動和臨床用血管理,保證臨床用血安全。今年9月,重慶市合川中心血站接受衛生部血液質量專項督查受到好評。
(十一)強化督導,推動落實。
近年來,針對醫院管理年活動開展的不同時期和階段,我局先后6次組織督查組對全區范圍內醫療機構的進行了醫院管理年活動及醫療質量管理督查。督查采取事先不打招呼、直接查閱資料、實地查看及現場考核等方式,重點對各醫院在醫院管理年活動中宣傳動員、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改進服務、財務管理、依法執業、行風建設等情況進行綜合督查,并在督查過程中就發現的問題進行現場講評,下達《督查意見書》,要求要求各醫療機構針對發現的問題,一邊推進實施,一邊抓好整改。同時在每次集中督查結束后,通過召開專題研討會、下發督查通報等形式對全區醫院管理年及醫療質量管理好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歸納分析,把醫院管理年活動的成果轉變為醫院工作的常態,逐步建立起抓管理、促質量的長效機制,有效推動了醫院管理年活動深入開展。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區在醫院管理年活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一些問題和不足:一是部分醫療機構對醫院管理年活動的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存在松懈思想。二是院科兩級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或雖有組織但履行職責不力。三是醫院各項工作制度特別是醫療安全各項核心制度有待于進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實;四是缺乏有效的評審和考核制度。五是管理干部隊伍不穩,缺乏必要的培訓。六是急診急救“綠色通道”不暢通。七是人才缺乏仍是制約鎮街衛生院提高醫療服務質量的突出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重點
加強醫院管理是一項長期的、堅持不懈的重點工作,今后,我區將鞏固成果、持續推進醫療質量工作,把醫院管理年活動引向深入。針對存在的問題,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緊緊圍繞“以病人為中心,以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這個主題,切實抓好醫院各項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的落實。重點抓好各項法律法規和醫療服務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核心工作制度,加強對醫務人員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法律法規、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核心工作制度的有效落實。
(二)以加強醫療文書書寫為重點,切實做好病歷書寫和管理制度的落實,提高醫療質量。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加強對住院病歷書寫的監督檢查和評價工作,切實履行院、科兩級病案質量管理組織職責,從基礎抓好病案的書寫質量,提高病案書寫的水平,保證醫療活動的基礎質量、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 (2)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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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好《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和《處方管理辦法》的落實,提高醫院合理用藥水平。進一步加強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的管理,認真落實《指導原則》中提出的具體要求;加強臨床藥師素質的培養,提高臨床藥師技術水平;建立和完善本機構基本藥物處方集和目錄,提高醫務人員的合理用藥水平,減輕患者就醫負擔。
(四)抓好醫院感染控制各項工作,提高醫院感染控制水平。認真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健全醫院感染監測網絡,加強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管理,做好前瞻性調查和目標性監測,有效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五)進一步轉變服務理念,加強醫院內涵建設,提高管理隊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進一步轉變醫院管理者的發展思路和服務理念,端正辦院方向,從注重外延和硬件發展,轉向充實內涵,加強醫院思想道德建設、人員素質建設、文化建設和學科建設上來,用科學的發展思路、先進的管理理念、忠誠的服務精神和人道的服務文化,改善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一是強化醫院院長的責任,提高院長的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使院長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強和改善醫院管理、維護公益性質上來,減少專業技術,同時,加強和培養專業化醫院管理干部,為醫院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二是加強醫院文化建設,提高醫院的整體服務能力。三是加強重點學科建設,提高醫院技術水平。
(六)進一步加強急診能力建設。健全各醫療機構急診科或急診搶救室,暢通醫療急救綠色通道,并通過組織培訓、開展崗位練兵等多種形式,努力提高醫務人員急診急救技能,切實提高急診能力和急救水平。
(3) 醫院管理年活動工作總結一文如不符合您的要求,推薦參考以下同欄目文章:
醫療機構評審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全面提高我縣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質量.嚴防醫療差錯及事故發生。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醫療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病歷書寫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保障患者在醫療護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服務質量管理是指: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醫學服務模式的需要對醫療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有效性以及醫療機構對醫務人員在為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各環節實行的全面質量監控和評估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凡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獲得醫療機構準入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第四條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制定本地區的醫療服務質量監控標準、診療規范及相關指導性文件??h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承擔本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監管(包括醫療機構、醫師)不良執業記錄備案和監督執法工作。
第二章質量控制
第五條各級醫療機構要以醫療服務質量與安全為管理工作的核心.并配備專職人員行使對醫療質量與服務安全的監管和持續改進的權利。醫療機構內部設立醫療服務的質量監督部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
第六條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按照院長負責制的原則.年末要對本單位各部門及各科室的醫療、護理、醫技質量進行評估.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全面參與醫療質量與安全改造方案的設計、制定和部門協調等工作。醫療機構每年要制定質量控制計劃.報質量考評結果.并從人力物力、技術上給予應有的支持。縣衛生局將根據醫療機構的功能和任務實施具體的質量監控工作,并對醫療質量與安全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七條各級醫療機構要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設立質量投訴部門.接受患者日常對醫療服務的投拆與咨詢。發生或可疑發生醫療事故時應立即調查核實。并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八條醫療機構應以提高醫務人員素質為基礎.降低醫療風險.確保病人的就醫安全。加強對醫務人員經常性的三基三嚴”訓練.不斷強化醫務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質量意識.
第九條醫療機構要把醫療質量作為工作的重點.以基礎質量、環節質量、終末質量為主線.努力降低醫療事故的發生率。以單病種的效率、效益、效果和安全為評估基礎.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和診療護理規范.對病歷資料以“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維護醫療秩序,定期監控醫療質量改進情況。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發展”為原則,嚴格醫務人員的病歷書寫和醫院內的病案管理工作,不斷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狠抓醫院規章制度的落實。嚴格醫院的二、三級查房、三級醫師負責制和“三查七對”等制度,醫療機構質量監管部門應定期抽查。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有責任如實提供醫院管理的有關統計數及合理用藥、合理檢查等效績指標。努力降低醫療服務成本。第十二條鼓勵醫療機構使用適宜技術為病人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實行醫療服務公示制度.做到醫務人員工號、醫院工作制度、質量標準、醫德規范、收費價格“五公開”.盡可能地尊重病人的知情權。并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前提下.
第三章質量評價
第十四條縣衛生局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的質量控制指標和醫院服務動態信息.為病人及家屬選擇醫院和醫務人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必須建立內部質量考評和接受外部同行質量評估制度。定期對科室和醫務人員進行考核.作為業績考核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醫療機構應強化病歷質量的監控工作.及時吸取教訓.持續改進醫療質量管理工作,建立醫療事故、醫院內感染事件等醫療質量缺陷討論制度.制定整改措施.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縣衛生局應按照醫療質量監督管理要求和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質量督查及評估工作。
第十八條縣衛生局質量督察活動應納入醫政工作年度計劃統籌安排。督察工作事先不通知被查單位.不得增加醫療機構負擔。督察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
第十九條縣衛生局委托行業組織組建質量監督機構.承擔區域內重大醫療過失技術初審及其它醫療技術認定工作。其檢查結果將作為醫院評審的重要依據。負責修訂專業質控標準及進行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工作.成立臨床、中醫、檢驗、放射、病案、醫院感染、護理等專業質量管理技術指導組織.
第二十條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對臨床用藥、輔助化驗檢查和部分單病種費用等重點控制項目實行宏觀質量監管.不定期向社會醫療機構單病種的效益、效果、效率、安全等指標。
第二十一條縣衛生局應建立質量監控平臺.接受社會監監督。可采取聘請社會監督員、召開病員座談會、設置醫療質量投訴和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提高醫療服務水平。不斷聽取公眾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醫療機構內部應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將醫務人員質量考評結果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評優晉級和勞務分配等直接掛鉤。
第二十三條對醫務人員嚴重違反診療常規和技術規范.嚴重傷害了患者合法權益者.還將按照有關法律追究其刑事責任。除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處理外.
第二十四條縣衛生局將醫療質量控制工作全面納入院長任期目標責任制進行管理.質量督察結果與醫療機構注冊校驗、藥品收支結余上繳返還比例直接掛鉤。
第二十五條縣衛生局應建立醫療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及當事人的責任。對疏于管理、發生重大質量與安全事故以及發生后隱瞞不報的單位將給與通報批評.
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依據事故級別責任程度對該醫療機構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獎資格;對直接責任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追究相應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評審管理辦法范文5
廣東省醫療機構管理實施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施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省范圍內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機構包括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單位和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以及駐粵部隊編制外醫療機構。
第四條 醫療機構依法從事診療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和侵犯。
第五條 醫療機構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人民健康服務為宗旨,遵守醫德規范,廉潔行醫,保證醫療服務質量。
第六條 醫療機構除從事醫療活動外,同時應承擔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愛國衛生、健康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七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置審批
第八條 縣以上(含縣,下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原則》制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納入當地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九條 醫療機構不分類別、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服務范圍,其設置必須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第十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必須按下列程序申請,并領取《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一)設置一級醫院以及農村管理區衛生站,由所在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設置二級醫院和不滿100張床位的單位或個人的醫療機構,向所在縣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報市(不含縣級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三)設置三級醫院和100張床位以上的單位或個人的醫療機構以及省屬單位設置的醫療機構、軍隊所屬單位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屬中醫、中西醫結合和民族醫療機構的,由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審批并進行監督管理)。其中,軍隊設置編制外醫療機構在申請前還必須先經軍隊各軍兵種駐粵最高領導機關的衛生主管部門或武警部隊省總隊的衛生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設置的醫療機構,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級計劃、財政部門后再批準。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二)在職、因病退職、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四)男性65周歲以上,女性60周歲以上的醫務人員;
(五)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七)被開除公職或擅自離職未滿5年的醫務人員;
(八)未經原單位同意的離退休醫師。
第十二條 申請設置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個人,必須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后,在一級甲等以上醫院連續從事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當地戶口。
第十三條 申請在農村管理區設置衛生站的個人,必須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并具有當地戶口。
第十四條 設置醫療機構需提交設置申請書,設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尚行匝芯繄蟾姘ㄒ韵聝热荩?/p>
(一)申請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及基本情況;
(二)所在地區的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概況;
(三)所在地區人群健康狀況和疾病流行及有關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區醫療資源分布和利用情況以及醫療服務需求分析;
(五)擬設醫療機構的名稱、選址、功能、任務、服務半徑、占地和建筑面積、服務方式、服務時間、診療科目、科室設置、床位編制、組織結構、人員配備、儀器、設備配備;
(六)擬設醫療機構的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通訊、供電、上下水道、衛生設施、消防設施設置方案,資金來源、投資方式、投資總額、注冊資金、投資預算及5年內的成本效益分析;
(七)擬設醫療機構在服務半徑中與其他醫療機構的關系及相互影響情況;
(八)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選址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選址的依據;
(二)選址所在地的環境和公用設施情況;
(三)選址與周圍托幼機構、中小學校、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等布局的關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積;
(五)選址方位圖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五條 由兩個以上法人或組織共同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以及由兩人以上合伙申請設置的醫療機構,除提交設置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選址報告外,還必須提交由各方共同簽署并經公證的協議書。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由政府指定或任命的擬設醫療機構籌建負責人申請;法人或其他組織設置的醫療機構,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由其本人申請。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設置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條件;
(三)不能提供滿足投資總額的資信證明;
(四)投資總額不能滿足各項預算開支;
(五)污水、污物、糞便處理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
(六)建筑物不符合醫療、衛生要求;
(七)人員、設備達下到規定標準。
第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備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對不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及有關設置條件的,有權予以糾正或者撤銷。不予批準的,應用書面答復。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類別、規模、選址和診療科目等內容,必須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
(一)診所:6個月;
(二)門診部:1年;
(三)不滿200張床位:2年;
(四)200張床位以上不滿400張床位:3年;
(五)400張床位以上:4年。
其他醫療機構的有效期,由批準機關參照上述相應的規模確定。需延長或變更《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必須到原批準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設置為本單位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不需申領《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但設置單位必須在決定設置醫療機構后報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執業登記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設置的醫療機構,執業前必須向批準其設置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執業登記。
機關、企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由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辦理其執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必須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書》,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醫療機構用房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三)醫療機構用房平面圖;
(四)驗資證明、資產評估報告;
(五)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以及各科室負責人名單和有關資格證書、執業證書;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七)醫療機構技術操作規程。
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聯合診所、農村衛生站和軍隊編制醫療機構還必須提供所有衛生技術人員的名單、資格證明、從事本專業的工作年限和體格檢查表、附設藥房(柜)的藥品種類清單;公民合伙設置的醫療機構,還應提交合同書;股份制醫療機構還應提交組織章程。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事項:
(一)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冊資金;
(四)服務方式、服務時間;
(五)診療科目;
(六)工作用房面積、床位;
(七)服務范圍(為單位內部職工服務或向社會開放);
(八)從業人數;
(九)執業許可證編號。
第二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在受理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之日起45日內,根據《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查和核實,并對有關人員進行基本知識和技能抽查考核,審核合格的,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與《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核準的事項不符;
(二)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投資不到位;
(四)工作用房不能滿足醫療服務功能;
(五)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不能滿足醫療機構正常運轉;
(六)污水、污物處理設施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等基本知識的技能考核不合格。
第四章 執業管理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其命名必須符合以下原則:
(一)各級人民政府設置的醫療機構以相應的行政區域名稱作為識別名稱;
(二)單位和個人設置的醫療機構以設置單位或者個人名稱作為識別名稱,不得冠以國家、省、市、縣(區)、鄉(鎮、街道)名稱,個人設置的醫院、門診部、衛生所(室)、診所等還應在識別名稱后冠以個體字樣;
(三)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軍隊單位代號、番號或冠以中國、中心等字樣;牌匾和印章不得刻制軍徽標志。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準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技術工作;
招聘社會醫務人員,必須經登記機關進行理論和臨床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有關資格證書后方準聘用。
第二十九條 醫療機構執業使用的各種印章,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經同級公安機關批準刻制;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標識的票據和病案本冊以及處方箋、檢查申請單、報告單、證明文書單、藥品分裝袋等。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衛生站、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使用的病歷、診療手冊、處方、卡片、證明由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格式印制。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各項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處方、收費單據、收支帳目、證明存根等資料保存5年以上,住院病歷保存30年以上。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對危、急、重病人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積極進行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救治。對限于設備、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及時轉診,不得延誤病人治療。
第三十二條 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農村衛生站以及軍隊編制外醫療機構僅限配備與執業科目范圍相應的供配方使用的常用藥品和必要的急救藥品;禁止使用麻醉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生物制品;如確實需要使用上述藥品的,必須經所在地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制劑室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方可加工供本單位使用的制劑。
嚴禁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過期失效藥和禁藥。
嚴禁從事藥品批發零售業務。
第三十四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規定收取醫療費用;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五條 刊登醫療廣告,需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其專業技術內容進行審查并出具《醫療廣告證明》,再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醫療廣告內容只限機構名稱、診療地點、從業醫師姓名、技術職稱、電話號碼、診療科目和診療時間。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不得為未經醫師診查的病人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或者死亡證明文件;不得為未經助產人員、醫師親自接產的嬰兒出具出生證明書或死產報告書。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其他專業文件必須真實。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糾紛,應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現場實物封存、保留及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停業,必須經登記機關批準;除基建外,醫療機構停業不得超過1年;超過1年的,必須向原登記機關注銷登記,交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必須定期進行校驗。一級醫院以上的醫療機構每3年校驗一次,其他醫療機構每年校驗一次。醫療機構應在校驗期滿前3個月向登記機關申請校驗,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校驗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三)《評審合格證書》。
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情況,給予1一6個月的暫緩校驗期;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評審不合格;
(三)停業整頓期限未滿;
(四)不按期繳納有關費用。
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登記的項目執業。變更《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服務范圍等內容,必須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執業地址,在本縣轄區內遷移,按本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跨縣、市、省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并經原登記機關核準辦理注銷登記后,再向遷入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
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置的《醫療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書》;
(二)申請變更登記的原因和理由;
(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副本;
(四)登記機關規定提交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因分立或合并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申請設置和執業登記。因合并而終止的醫療機構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監督員,其管理職責是:
(一)對醫療機構執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二)對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醫療機構監督員在履行職責時應佩帶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十四條 醫療機構實行周期評審制度,一級以上醫療機構3年為一評審周期;其他醫療機構1年為一評審周期。
第四十五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設立本行政區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等進行綜合評價。
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關聯法規:
第四十六條 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執業,或借用、偽造《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擅自跨縣、市、省設置醫療機構的,予以取締,沒收藥品、器械和非法所得,并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關聯法規:
第四十八條 出租、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聘用非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條 配備藥品種類超過批準設藥范圍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擅自使用麻醉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和生物制品或未經批準擅自配制藥品或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關聯法規:
第五十二條 醫療機構和廣告經營單位刊播未經審查批準的醫療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五十三條 對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醫療機構,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造成危害后果的,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如直接責任人是個體醫務人員,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診療活動超出執業登記范圍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 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當地財政。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按本辦法第 四十七條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 港、澳、臺地區人員或外國人來我省開設醫療機構,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1986年6月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廣東省個體醫生和聯合醫療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醫療機構設立標準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具備六項條件:
(1)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2)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3)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5)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由所在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核發開業執照,進行監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費。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必須獲得開業執照方得開業。個體開業醫師、中醫師應嚴格按批準的地點、診療科目及業務范圍執業,變更地點、診療科目、業務范圍和診所名稱,應報發照機關批準。到外省、市、縣開業者,必須到所到地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開業執照。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可申請個體開業:
(1)獲得高等醫學院畢業文憑,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2)按衛生部關于衛生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和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取得醫師資格后,在國家和集體醫療機構連續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3)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考試和考核,取得醫師、中醫師資格,并在國家承認的醫療機構從事本專業工作3年以上(牙科、針灸、推拿2年以上),經地、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者。
凡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開業:
(1)精神病患者;
(2)在執業中犯有嚴重過錯,被撤銷醫師、中醫師資格者;
(3)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衛生機構的在職人員;
(4)其他不適于開業行醫者。
根據《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現未在國家、集體醫療機構中工作者,可申請從事個體行醫:
(1)已取得中醫士資格證書者;
(2)已取得藏、蒙、維、傣等其中任何一種民族醫士資格證書者;
醫療機構評審管理辦法范文6
乙方:
為確保我縣參合農民享受更好的醫療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及農村衛生事業全面協調發展,按照衛生部頒發的《關于加強新型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藥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湖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暫行)》和《沅陵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經乙方申請,甲方審定,甲方確定乙方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為定點醫療機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法規政策規定。
第二條 甲乙雙方有權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有權檢舉和投訴對方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三條 甲乙雙方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運行機制,制定相應措施,方便群眾就醫報帳。
第四條 甲乙雙方要健全各種制度、完善所有資料,按時統計、及時報表。
第二章 甲方權力和義務
第五條 甲方具有以下權力權力和義務:
1.監督乙方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法規政策規章的落實。
2.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計算機網絡技術的指導(乙方需交全年補助金額1%的網絡使用費)。
3. 為乙方及時提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報帳。
4. 為乙方及時傳達相關政策和提供政策咨詢。
5. 對乙方不按相關政策執行的行為進行查處,一年內警告三次或以上不改者,或連續兩年評審不合格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申請取消乙方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章 乙方權力和義務
第六條 乙方具有以下權力和義務:
1. 乙方要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組織機構,健全各項制度,有領導分管有專人負責,資料齊全并收集整理歸檔。
2. 乙方在醫院醒目處要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要規范不能太小);設立宣傳專欄,定期公示三級醫療補償情況;設置投訴箱方便群眾投訴。
3. 乙方在參合病人入院時,其責任醫生和經辦人要認真檢查病人合作醫療證、身份證或戶口簿,嚴防頂替假冒。
4. 乙方在診治病人時要熱情和氣、因病施治、規范檢查、合理用藥。嚴禁放寬入院標準(特別是掛床現象)、多收費、亂開藥、濫檢查特別是濫用大型昂貴檢查(如果需要做大型檢查時必須使用告知書),更不得為病人寫假病歷、填假清單、開假發票。
5. 乙方診治農合門診病人時要使用規定的統一處方,收治住院的要嚴格按湖南省衛生廳頒布的《病歷書寫規范與管理規定及病例(案)醫療質量評定標準》書寫合作醫療病歷。對外傷患者的外傷原因應該在病歷中做出如實記錄。
6. 乙方要把合作醫療住院病人進行統一標識以示區分。
7. 乙方應按要求合理控制醫療費用和住院率
(1) 嚴格控制自費藥品比例,縣鄉兩級自費藥品分別控制在10%、5%以內。
(2) 嚴格控制次均住院天數 按附表進行。
(3) 嚴格控制次均住院費用 按附表進行。
(4) 嚴格控制次均床日費用 按附表進行。
(5) 嚴格控制住院率(按住院率控制方案進行)。